法理学学习方法
法理学学习方法(精选6篇)
法理学学习方法 第1篇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法理学学习方法
法理学“枯燥乏味”,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学习好坏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提高我们的法理学素养。,该学科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司法考试知识点也很繁杂,因此对学法人来说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学法人学好法律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从所考的内容看,司法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法考试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大家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学习方式,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课本重点内容对以后司法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课本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法律学习更注重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要加强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现在的考试经常涉及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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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些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大家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西北政法大学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史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liberal arts”)的范畴,具有艺术属性。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与哲学、美学类似,不可能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工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见”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必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这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等等。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看,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不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上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明确和稳定”。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把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著名的说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解。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定的、静止的,判决完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结”(father complex)的残余。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精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这里没有“非此即彼”思维方法的用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
2、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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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基督徒”。
不少同学在学习中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行为。如有些同学认为律师不应为刘涌这样的坏人辩护,对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不理解,认为为这样的人辩护就是“丧失了良心”。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
同学们经常把法律意识形态化。他们往往想当然地把一些口号式的东西作为法学研究中不证自明的东西而接受,特别喜欢引用一些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语言,以及国家的现行政策作为依据,对大家经常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更是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机械、教条地套用。这实际上是把马列主义以及红头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没有语境的绝对真理。这不仅模糊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同时最终也模糊了学术研究探索与现实中遵守法律之间的界限。
法律与政治联系紧密,但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不同。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政治,但不一定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也不是政治学,法学家也不是政治家。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既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历史上来看,法律是在政治、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的狭缝中,通过与它们不断的抗争而产生、发展并逐渐壮大的。随着法律的独立、自治,法律思维逐渐摆脱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束缚,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从而社会上出现了有别于政治家及道德家的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交涉能力,形成一股独立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政治与法律具有明显的区别。政治主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和要求,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阶级内部的关系;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即社会中各阶层利益冲突相妥协的产物,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或妥协。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划分及使用问题,而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配置及利用问题。政治灵活多变,往往比较激进;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保守。政治具有自由裁量和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性质,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此可知,那种认为法律完全是政治的一部分,绝对受政治的控制和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把法律当成了政治的婢女。这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法律独立于政治的根源,从形式上讲在于法律的专业化。法律规范有别于政治原则。法律运作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计算的法律(calculable law),具有很高的技术属性。法律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日渐分离,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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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部门。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自治型法阶段的突出特点。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官福蒂斯丘论述了关于法律职业具有神秘性的思想,即认为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法官、律师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在工作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的原则,通过法律的独特的逻辑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应急性的、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治观点或政治任务来左右法律判断。政治的因素可以,并且也只能,在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中通过法律及法律的解释反映出来,法律工作者不能直接以政治文件的内容为依据来办理案件。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是坚持“法律至上”,而非“政治挂帅”,“只讲法律、不讲政治的”。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以法律为圭臬,与政治家不同,只能是“阶级不分”、“敌我不分”。敌我之分是政治上的分类,而不是法律上的分类。在律师的眼里,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律师不应拒绝为“资本家”、“阶级敌人”、“右派”、“黑五类”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否则有可能受到职业纪律惩戒。
(二)法理学的理论性
法理学课程属于理论课程,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际上它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这里的理论性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其它课程来说的。法理学不同于刑法学、民法学等其它部门法学,与律师论辩学、司法文书写作等法律实务类课程更是相距甚远。我在法理学的课程中感到颇深,我们学生不习惯理论思维,理论思维能力不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直观地思维,对于“是什么”比较关心,强调“结果到底是什么”,一心要尽快得出问题的答案,而对于“如何得出这种答案”的过程却重视不够,不大关心逻辑推理的途径和步骤。
1、理论思维区别于经验思维 人的思维方式包括经验思维和理论思维两种。理论思维以经验思维为基础,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经验思维,又称直观思维,属于人的认识中的感性认识层次;与之相对的理论思维或称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属于理性认识的层次。理论思维是法学理论课程,尤其是法理学课程所必须的。它要求同学们能够自由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利用形式逻辑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里遨游。理论思维能力本身并不神秘,可以说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一种先天的能力,但起初这种能力与经验思维能力是浑然不分的,只有经过后天的系统的训练才可能彼此分开,独立出来。而如果要将理论思维能力提高到较高的程度,则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又高于经验。理论是凝结了无数前人成功及失败的实践经验的载体,本身并不是纯粹虚无缥缈的、空幻的东西,任何轻视理论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根本称不上人的理性的实践活动。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同学们忽视了一点: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在静态的角度来讲首先是分离的,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二者的结合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我们习惯于把观点和实践直接结合在一起。如我们往往自己提出一种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此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不容其他同学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握。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须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这种简单的所谓“证明”方法忽视了理论所具有的说服功能,以及对现实的规范作用。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的研究、探讨,可谓是“形而上学”的探讨,未必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前一段时间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返回法律的形而下》,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论文集。该书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以前我们法理学界主要是研究形而上的问题,与实际偏离太远,今后要扎扎实实研究“形而下”的现实问题。可问题在于:我们何时“形而上”过?形而上学不是空洞、玄妙,甚至无用的代名词。也不存在我们在方面研究已经非常充分,而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现在研究得还很不够,需要我们老老实实,静下心来好好地研究一番,尤其是在当前搞市场经济,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大环境下。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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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思维从根本上讲属于哲学思维
不懂哲学,就谈不上懂法理学。法理学可谓是介于一般法学学科与哲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学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哲学是时代的精华,它为其他所有学科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法理学与哲学不可分割。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法哲学,大家知道著名哲学家黑格尔的法学名著题目就是《法哲学原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有一本经典著作就叫《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应学会理论思维,善于抽象思维。“理论要和实践相结合”是我们经常谈的一句话,但我们往往忽视了,这句话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二者有内在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我们尚未学会理论思维,却大谈理论与实践结合,实际上最后就只能是抛弃理论思维,在低层次上开展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我建议大家要大量地阅读哲学著作。除通常所讲的马列主义哲学以外,尤其要注意阅读现代西方哲学著作。如现代科学哲学方面的书籍,卡尔?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和《必要的张力》,怀特的《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以及法律逻辑学等其他方面的书籍。
(三)法理学的学术性
这里的学术性,主要是指专业性,以与大众性、以及普及性相区别。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任何一门大学基础课程都具有学术性,但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学术性是比较突出的。强调学术性,也就是要求同学们明白,我们应该以搞学术活动的方法来学习法理学。那么,何谓学术?
作为论据。对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要么是完全赞同,要么是彻底否定,其理由也极其简单,因为它们属于唯物主义、辩证法或属于唯心主义、机械论。遗憾地是,这并非是对待学术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反思的学问,其实任何学问都是反思的学问。学术活动不仅其基本思维方法是反思,同时其内容也是反思的结果。没有反思也就没有学术研究,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理学。没有对现行的法学观点、理论的分析、评价以及批判,也就谈不上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建立。肯定法律现实,这不是法理学的任务,至少不是主要的任务。毋宁说法理学作为一种学术,其任务主要是否定现实,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中的矛盾,指出现实中的弊端和缺陷,以之作为动力,从而促进法律发展,这就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社会功能。
学术研究就是批判。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怀疑现实、批判现实的过程。学术工作者就是抱着理想主义,甚至浪漫主义的态度去对现实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启发人们采取措施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德国哲学家康德有三大名著《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里的“批判”二字令人深思。在学术上我们务必要坚持我国一贯所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信守“学术无禁区”的原则。也许胡适先生的话放在这里是合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2、学术问题贵在创新
如果说我们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往往要“求同存异”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要强调“存同求异”;如果说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系统、全面地思考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往往是追求“片面而深刻”。我国著名刑法学权威教授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缅怀片面”,对学术研究性质的认识可谓一针见血。大学可谓“象牙之塔”,应有“为学术而学术”的勇气。真正的学问家往往充满浪漫主义精神,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学术就是执著,就是择善固执,要对自己的观点充满自信,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有主见,不唯书,不唯上,不迷信权威。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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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人格独立。北京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的学府,这与蔡元培先生所提出并被后来的北大人所坚守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传统不可分的。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开拓性人才。创造来源于何处,最主要的就是同学们本身的个性。创新既不神秘,也并不困难,而是人的天性,关键是充分发挥这种潜力并不断加以培养。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是很难的事情。当今社会是多元化的,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单一维度的人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尊重并注意培养同学们的个性,实际上也就是培养同学们的创造性。作为大学教育来讲,继受以往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使同学们学会创造性的思维,养成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学会多方位、立体化的思维,善于侧向思维,甚至逆向思维、反向思维,从矛盾的对立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3、学术规范化是学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现在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一味从自以为的“应然”出发,只字不提法律的规定。有的同学在老师布置的写一篇小论文的作业中,简单地罗列事实,主观地得出结论,最关键的论证过程恰恰缺乏。此外,同学们对学术规范也重视不够,认识不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同学们一定要牢记:与“学术无禁区”相联系的是“学术有规范”;与“大胆假设”紧紧相随的是“小心求证”。搞学问绝非可以随随便便,“嬉笑怒骂皆成文章”。缺乏基本的学术研究素养,是无论如何也搞不好学问的。写法理学文章要注意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的角度来看问题。学术研究、探讨不是粗率地表示对现实不满,发牢骚,不是简单地罗列各种社会事实,而是从中进行归纳、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针对我国目前学术研究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苏力教授曾指出:“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学术规范是历史上众多学者多年学术研究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学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要遵循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写论文要有摘要、关键词,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等等。现实中不少同学写文章几乎没有注释,殊不知注释可谓文章的“皮囊”,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学术规范可谓法学研究的“法律”。只有严守这些“法律”,才能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否则,“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大家不在一个学术平台上探讨,不按同一学术游戏规则“出牌”,没有学术积累,如何才能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更不用说赶超世界学术研究水平了。
4、学术不计功利 学术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厚积而薄发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评价学术水平,当然也会考虑数量的问题,但关键是质量的问题。搞学术研究不是为了考试得到好成绩,为了评职称,不是为了出名,更不是为了赚钱。法理学水平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法理学有什么直接的现实用途?尤其通过它可以赚多少钱?这就如同问“一个新生的婴儿有什么用途”一样愚蠢。这里不应有功利的因素,尤其不能急功近利。一位著名的法理学家与一位著名律师的收入根本无法相比,而在学术上的贡献却正相反。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学术研究不可能“立竿见影”,无法搞“短平快”。搞学问必须老老实实,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马克思说过:“在科学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这是搞学术研究的座右铭,也应成为同学们在大学学习的座右铭。学习法理学,没有捷径可走。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早下工夫,下苦工夫。搞学问就要耐得住寂寞,有一股“板凳一坐十年冷”、“面壁十年图破壁”的劲头。这在注重经验积累的法学研究领域尤其如此。大家都知道,世界上有数学神童、文学神童、音乐神童,也存在物理学神童,可古今中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法学神童、法理学神童!
二、《法理学》的学习途径 提高思维能力,离不开对中外法律文化的继承,离不开对古今法律实践的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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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理论
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就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为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我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律,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有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痕迹,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自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宽大的胸襟,而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不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发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对于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说,虚心地向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西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通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尽管他们对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上,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理论”,那么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创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中含有大量的具有普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阅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且最好是外文原著,同时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学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
我个人还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中国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
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法律的理论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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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
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最后给大家一种学习心态,在学习法理学过程中不给自己一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仿照《孙子兵法》中的名言,我们不妨这样说:“法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李龙教授把法学的品格概括为这样几句话:“法律是治国之道,强国之道,权利之道,正义之道”,可谓精辟。未来的中国是法治的中国,我们法科学生是未来治理国家的栋梁之才!认清法律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理解国家对法科学子的殷殷期盼,将会更加激励大家学好法理学这门课。
法理学,许多人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并由此产生厌烦情绪。确实,这门课教材中没有举出较多的事例来说明相关内容,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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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时”、“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3.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司法考试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在掌握了较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司法考试就会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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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方法 第2篇
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法理学通过研究法的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即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规律性的问题。
法理学比较抽象,概括性强,带有一种很强烈的思辨色彩。法理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二、明确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理论性强的考试科目,因此大家复习应考时在全面掌握大纲内容的基础上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地把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尤其是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认识法理学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运用理论分析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司法考试日益重视考核考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力,因此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
三、掌握考试规律
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入学等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有明显的淘汰性,因此题目的设计有其特点。我们应当通过认真练习、揣摩近几年的司法考试题目来掌握司法考试的规律。一定要花时间做真题,理解命题者的出题意图,掌握答题要领和技巧。
四、注意考试重点
学科重点是理解、掌握法理学的关键,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无疑为法理学的学科重点。而司法考试的重点与学科重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祝愿参加2013年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通关!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第3篇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 完成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千差万别, 多种多样, 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 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 也有缺点, 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 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 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 审视对方, 取长补短, 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 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 讲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 教学方法, 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 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 有的放矢;反之, 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 (如编、章、节) , 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 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 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能简单划一, 而应该丰富多彩, 多种多样。形象地说, 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 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 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 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上法理课不睡觉, 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 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教学方法 (如案例教学法等) 来替代, 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地说,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 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 被动接受, 机械记忆, 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科, 学生死记硬背, 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 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 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 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 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 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一句话,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怪现象”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 理论界已提出对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改革。如王莉君教授在《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基本思路。但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全然放弃讲授教学法, 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因为, 使用得当的讲授教学法依然有许多优点:如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和控制教学进程;能在紧张而有限的时间内系统地介绍各种原理内在的意义脉络, 避免教学内容的支离破碎;能向数量较多的学生有效地传递信息等。③从中可知,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有缺点, 也有优点。然而, 其它的教学方法 (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 又何尝不是如此?如在传授新知识阶段就不宜采用辩论教学法, 因为辩论教学法必须以学生对某一论题有所了解, 并掌握了一定知识为前提。既然所有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 那为何把“怪现象”产生的原因偏偏归结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 那用别的教学法 (如辩论教学法) 去取代它, “怪现象”就会灭迹?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 那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院校为何不用强制手段予以制止?法理学老师难道就无动于衷?情况并非如此。“怪现象”的真正“元凶”不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注1) , 而是“单一”教学法, 即各大高校在讲授法理学时, 无视法理学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对象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什么, 结果都一样:出现“怪现象”。
法理学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 其内容既具有抽象性、深奥性, 又具有广泛性、渊博性。时下, 我国法理学教材可谓百花齐放, 版本层出不穷 (注2) 。但其内容基本上包括:法的性质, 概念 (包括法的性质、特征、作用、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定义等) ;法的历史 (包括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等) ;法的制定与实施 (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 等三大块。④内容庞杂而繁多, 这就决定了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无法胜任其教学任务, 只能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法。即一编、一章、一节甚至一个问题都应采取以一种教学法为主, 其它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法。如法的历史等内容宜采用讲授教学法为主, 辩论教学法和反省与深思教学法等为补充;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宜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 讲授教学法和辩论教学法等为补充;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宜采用辩论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访问教学法等为补充。更何况, 法理学一般开设在大学的一年一期, 面对的是新生 (也可称高四的学生) , 他们的基础、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相差悬殊, 这也决定教师必须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总之, 法理学教学只有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它们才能取长补短, 相得益彰, 共同作用于教学目的, 完成教学任务。相反, 教师如果不顾法理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丰富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教学方法 (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先进) , 从第一堂课到最后一堂课, 重复相同的逻辑、条理, 相同的声音、语气、语调, 相同的姿势, 相同的板书 (仅仅内容不同) , 毫无变化, 毫无新意, 一切如旧。刚开始, 学生可能尚有点新鲜, 认真听讲和做笔记, 可久而久之, 学生必然厌倦、分心。
因此, 法理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一种、两种抑或多种?法理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方法之一, 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含义是, 以某个主题为中心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 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 三种讲授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 混合使用。眼下, 它仍是最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 人们的知识绝大多数是通过它而获得的。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 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 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 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从一定意义上说, 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 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 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 教师则应少讲, 由学生自学。 (3) 第二, 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 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 (5) 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 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授课内容不局限于教科书的范围;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 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置问题情境, 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 (6) 第三, 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 音量要适当, 抑扬顿挫, 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过快, 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 不易理解消化;过慢, 学生则容易倦怠, 分散注意力;重要问题要稍做停顿, 便于学生思考和记笔记。第四, 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 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 (这是所有教学方法应采用的) 。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 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 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 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 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 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 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 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树国之栋梁。 (7)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 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 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 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 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辩题不能太生僻, 太深奥, 要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第二, 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和“辩护士”, 而不是纯粹的“教师”, 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一方面, 教师要“抛砖引玉”, 尽快引导学生进入辩论角色;另一方面, 教师又要像会议的主持人, 有效地控制好辩论和节奏, 鼓励学生大胆质疑, 大胆论证。第三, 辩论结束, 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 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对作了充分准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肯定, 对不认真准备的学生要给予恰当的批评, 给他们压力, 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 要控制好辩论次数, 不宜过多, 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三、案例教学法
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 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的, 最早属于医学领域, 后来广泛运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含义是, 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选择特色案例, 组织学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讨论和研究, 并提出解决案例的各种方案。它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活跃课堂气氛, 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极为有利。如今, 它已活跃在国内外各个大学的课堂。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 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 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 正面为主, 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 不应是陈年旧事, 而应是最近发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确性, 是真人真事, 而不是胡编乱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 尽量是学生身边所发生之事, 与学生有关, 而不应遥不可及、与学生毫无关联。 (8) 第二, 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 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 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 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 又是落脚点, 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 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 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 又是落脚点, 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 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 (9) 因而在教学中, 教师不能去讲案例, 去分析案例, 或者由于学生基于知识的不足得不出正确结论时, 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越俎代庖, 不当“教练员”而当“运动员”。 (10) 第三, 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 不能太多, 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 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四、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手段, 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 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11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 生动形象, 调用方便自如, 图文并茂, 效率高, 教学效果好等优点, 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理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 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 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 相反, 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 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 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 把握全局。第二, 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 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12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 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 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学课堂的“怪现象”, 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理学如此, 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摘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 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 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 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 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商研究, 2000 (1)
2强昌文.法理学教改的基本思路——从素质教育谈起[EB/OL].http://210.45.208.115/wwwuser/fxy/lawreview/lr3/flxjgd.htm2006-05-21
3王莉君.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 (5)
4张东华, 潘志瀛.法理学改革初步——法理学研究范围初探[J].河北法学, 2006 (2)
5谭兢娥.法律教学新方法概略[M].中国展望出版社, 1990
6教育部人事司组.高等教育心理学 (修订本) [M].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7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EB/OL].http://www.cnlad.net2007-11-14
8案例教学法[EB/OL].http://lwxz8.com/jylw/jytz/200612/4873.htnl2006-12-21
9赵勤明.案例教学法 (case study) [EB/OL]. http://lwxz8.com/chuzhong/200709.htn.2007-09-14
10王立群.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EB/OL].教师文档网, 2006-09-21
11 用多媒体教学法提高教学效果[EB/OL]http://moonedu.com/chuzhong/html/102618-4shtml2006-7-6
法理学授课方法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法理学;授课方法;具象化
法理学具有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基础性,二是理论性。法理学课程的理论性决定了这门学科的抽象性。为了破解理论抽象的难题,各学校对法理学课程进行了改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
一、生活演绎法
所谓生活演绎法就是在讲授学生所陌生的法理学知识时,由授课教师演绎出学生熟悉的生活场景,以达到深人浅出的目的。这里提及的生活演绎是指最贴近学生的生活场景,不是生活中的普遍案例。比如,在讲授立法是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时,可以举学生学分量化评定的例子。到期末,学生要排队打分,进行成绩量化。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要先制定评分细则,谁来制定这一细则,制定中什么样的活动加多少分,这就涉及了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中胜出的一方在制定细则时可以因人设法,自己人参加的活动就可以在活动级别上加大分数权重,自己人参加的活动次数多,就可以在活动次数上也加大分数权重,这就是所谓的立法腐败。
二、热点追踪法
所谓热点追踪法是指选取当前社会热点作为讲授的案例素材。热点案例的追踪,一方面,是为了诊释理论,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另一方面,在于提醒学生时刻关注社会热点,保持社会敏感度,并训练学生以法学的视角去审度、评判、思考。例如,在讲授法律体系时,可以采用专题讲授的形式,一个部门法一个专题。在课堂教学中,前半节课主要是教师进行热点案例导人。案例导人时注意充分利用多媒体,可以播放相关事件的热点视频、新闻播报、网络评论甚至大众演绎的漫画、歌曲等,然后引导学生尝试用朴素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去讨论;后半节课讲授中,由教师进行专业的知识点拨,引申出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背景;最后,告知学生所要把握的部门法主要观点。采用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法,引导学生自己去归纳总结,可以使学生更好地对我国的部门法有一个宏观感性的初步认识,进而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做铺垫。同时,由于选取的热点案例都是当今社会最为典型的案例,如刑法中选取“我爸是李刚”的案例,行政法选取“李志强案件”等。对于这些案例,学生熟知,都很愿意参与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这些案例所折射的社会价值观对于大一新生也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流行元素法
所谓流行元素法就是在课堂中纳人当代的语言流行元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1]笔者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和聆听其他老师的授课,发现不同的教师在讲授同一知识点时,即便使用同一案例,由于使用的语言不同、描述风格不同,而使授课效果大为不同。为此,我们在授课时,不仅要关注案例选择的贴切、生动,而且要注意案例的表述方式和语言风格。目前,我们的授课对象为90后大学生,他们思想新潮,接受新事物比较快,特别是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对网络上的流行词汇非常熟悉。作为教师,不仅应该具有专业的水平,而且还要研究授课对象的需求,拉近与授课对象的情感距离。当你采用90后学生非常熟悉和流行的语言描述案例时,他们会感觉新鲜、有趣、亲切,对教师教授的内容更易接受且印象深刻。比如,在提及案例主人公时我们不再说张三、李四,而是用高富帅、白富美和属丝来替代。
四、诙谐幽默法
笔者认为,在课程讲授时,做到逻辑条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这只是讲课的初级境界。高级境界应该是,在初级境界的基础上,要努力达到两个目的:第一,要有理论的深度,在教材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相关理论,开阔学生的视野;第二,要使学生轻松开心地接受专业知识。第一个目的的实现,需要授课教师长期不懈的努力,博览群书,厚积薄发;第二个目的的实现,更多的是一种授课技巧的注人,授课教师略加积累便可实现。特别是针对法理学1的授课,它是人门课,其宗旨是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因此,先致力于第二目的的实现更容易也更实用一些。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平时多关注、积累有趣的语言、笑话、故事、视频等,并进行巧妙的转化,导人到法律案例和法律理论的讲授中去。采用调侃的语言、夸张的动作表情、抑扬顿挫的语调,达成一种幽默的效果,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努力使大家在开怀大笑中,轻松掌握枯燥的理论知识。
五、综合实训法
法理学作为一门纯理论课,采用传统的模拟法庭来训练,实属牵强。模拟法庭的模拟案例主要是靠部门法支撑的,模拟的也是具体的法条,对于法理学的知识很难有直接的印证。但是,万事万物又是普遍联系的。一门纯理论课也可以模拟实训,其方法就是对实训内容进行改良。比如,在法理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就是两大法系的区别。这种差别距离学生很遥远,学生很难理解。这时,我们可以采用综合模拟实训的方法,帮助学生突破知识难点。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形象直观地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具体不同。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为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二为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2]
综上,第一种与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授课内容的选取和演绎,第三与第四种方法侧重语言风格的使用技巧,最后一种方法是对传统课堂讲授的拓展,从外围上突破纯理论课的课堂讲授模式,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无论哪种方法的使用,都需要法理学教师不断地摸索,不斷地实践,不断地提升自我的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张锋会.谈在不同教学环节中法学新型教学方法的选择[J].教育探索,2011(8)
法理学学习感想 第5篇
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首先,对于法理学,我认为它是学习法学这门专业课程所必学的一门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相当于一块敲门砖。它里面所包含的知识都是一些概括知识,同时也是基础知识,如何谓法律关系,何谓法律行为。这些都是以后学习其他专业学科的必备工具。所以,在我眼中,法理学也就是一门工具课。
其次,法理学其实也是一门很“好玩”的学科。之所以用“好玩”这两个字来形容这门学科,主要是因为:第一,从表层讲,学习法理学,我们不必具备很高深的专业知识素养。它所传授给我们的都是一些基本的概念,对于这些,我们应该侧重于理解,而不用死记硬背。这就好像是一个游戏,游戏里人物、器物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我们玩好基础的,我们就有资本升级,反映在我们的学科上就是我们有能力攻陷民法、刑法等敌营阵地。第二,从深层讲,法理学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剥开第一层,只要我们稍微加以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二层,剥开第二层,再加以继续追问,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层······层层递进,它就好像是一个魔术,能够让我们不断探索,发散思维。最终,我们会发现,褪尽所有的束缚,嗨,法讲的不就是人及社会关系嘛,只是它存在着一个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一个规则。
总之一句话,对于法理学,在学习时,我们要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在思考运用时,我们要懂得灵活变通的方法。
感悟法学
转眼间,我已在法学院学习了一年,一年的时光如白驹过隙。一切都太快了,快的我还来不及看更多的书籍,咀嚼老师的语词,我就要接触更多的专业知识了。其实,我觉得我是没有什么资格谈法学,谈感想的,因为我对这门博大的学问了解的实在是太少了,我只能从粗浅的层面讲述一下我对法学的看法。记得有句谚语:承认自己的无知,只表现一次无知;企图掩饰自己的无知,就得表现几次无知。我不想掩饰什么,所以我勇敢地写下了自己关于法学的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开始我的大学生活的是,尊严与正义——大一时开设的法学导论。曹茂君老师用他那对法学的执着和痴迷为我们逐层解开了法学神秘的面纱。也毋宁说,尊严与正义的理念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并擢升了自己的追求。突然在接触法学之前我对法学都有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就是法条,法学学生就是背法条。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法学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一部法律的诞生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其中必然体现着每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是各种力量的均衡。各种法律体现着人的善和恶,真实的反映着现实的世界,几千年前的罗马法如此,几千年后的法律也是这样。“如果你不能查出你学生是抄来的。你就不能说他是抄来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文明与野蛮的分际,就在这么细微的差别上。
相继开设的课程是民法、刑法,这两门看起来和我们的实际生活如此贴近的部门法,其实也并无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记得刑法课上,我们就紧急避险是否过限而争得面红耳赤,民法课上也为诉讼时效问题而苦恼郁闷。但是这都仅仅是暂时性的问题,随着时间的增长,知识储备不断的积累,如今我们已经能够初步理解这两个部门法的精神内涵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大一暑假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与几个志同道合的伙伴在艰苦的环境下奔赴黄梅,调查一种我们以前从未听说过的民间刺绣工艺“黄梅挑花”,从知识产权层面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其实这也是一次法学学习的机会。学习知识产权法,才知道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简单地为了维护产权人的利益,并以此激励创新;同时应该思考,促进创新是否可以通过放低保护的门槛去实现知识的创新,而确立此制度乃是平衡产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并在此思路上促进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在最基层的农村考察之后,我们才明白,在普通的农民眼里法律不是维权的手段而被视为统治的手段,在基层领导干部眼里,法律也仅仅是挂在嘴边的口号,没有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身为一个法学学子,我也就更加体会到法学发展的重要性和法律普及的紧迫性。
至此,简单地描述了自己在学习法学的所感,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心里状态的变化过程。在这里我就当作是自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无论法学之路有多么艰难,我也决意走下去,因为选择了远方,就要风雨兼程。
在这里我就当作是自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无论法学之路有多么艰难,我也决意走下去,因为选择了远方,就要风雨兼程。
浅谈社会法学学习心得感想
---我心中的“社会法学”
我想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来形容我学习社会法学的过程无疑是再合适也不过的了。初次接触社会法学时,感觉一片茫然,因为在大学前两年的专业学习中,我所学习的都是专门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包含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规范,还没有碰到过像社会法学这样体系如此庞大、内容如此繁杂的法律部门,因此开始学习起来千头万绪,不知从何下手。
到目前为止,我们学习社会法学已经快三个月了,虽然时间不长,但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也深有感触,我觉得我们在学习社会法学时主要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对社会法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总体上来说,社会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历史悠久的民法、刑法相比,社会法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够成熟,其不如民法与人们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也不如刑法是社会道德的最后防线,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大家往往对社会法学的重视不够,认为其可有可无,学好学坏无所谓,在实际中接触的案件也不多,我们学习时也会对其进行忽视,没有下力气认真去学,囫囵吞枣,并没有领会到社会法学的精髓。
其次,社会法学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社会法学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产物,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问题复杂多样,人口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环境资源问题等等日益突出,与之对应而产生的社会法学规范也纷繁众多,百花齐放,产生了《就业促进法》,《人口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不仅数量多而且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虽然表明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制社会日益健全,但同时也为我们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此众多的法律让我们应接不暇,感觉所学的知识非常混乱,很难架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而掌握不了这门法学的精义和要旨。
鉴于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这两个问题,如果不加以克服,势必会影响社会法学整体的学习情况,因此,在慢慢地摸索中,我总结了以下两条学习心得: 第一,端正学习态度,要充分重视学习社会法学的重要性,社会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关系到我国各项重大的基本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促进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涉及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其社会应用非常广泛。要学好社会法学,只有在思想上加以重视,才能在实际行动中予以贯彻落实。
第二,虽然社会法学具体规范比较复杂,但我们只要把握住它的核心及内涵:“解决社会问题”,再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寻求立法的宗旨和本意,并且在整个体系上予以类型化,如把社会法分为人口类、社会保障类、就业类等等,以类为分支进行整体把握,就能对整个社会法学体系有比较清晰的了解。
《法理学》学习心得 第6篇
周老师的蓝宝书是必备的,虽然北大老师每个人的独立性都非常明显,但是可以从考题看的出来,每年都或多或少的会出这本书上的原题,所以一定要有这本书。
这本书中有两个地方我觉得可以简略的看:(1)法的继承和移植:周老师讲,这是个没有理论价值的问题;(2)法的关系,老师虽然没有讲重要与否,但是他讲这章的内容在考外国学生和本科直接考博士作为基础题来考。所以,我觉得大家可以在第一次复习的时候仔细阅读一遍。
另外,看这本书时可以看考书后的思考题来进行。
有一点要说明,这本书上的许多内容都已经考过了,所以以后如何考法很难说,我想从今年的考题可以看出一点,题目重复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以后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一些书上没有的问题,所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会突显其重要。
此外,如果你有时间的话,张文显老师的那本红宝书上有几个问题可以关注一下:
我的体会:
我在考研的过程中就只读了蓝宝书,另外还看了几篇其他法理学老师的论文,比如像苏力老师的,贺卫方老师的,巩献田老师的。
最后要尤其强调一点,老师推荐的书是基础,即便考题不在书上,你也要精通每一本必看得书,其他的,你有时间再看。另外在读的过程中,你要领会老师的思维方式,这很重要。
司考法理基础心得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法理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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