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精选8篇)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篇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获取的法律法规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保证公司的每一名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下载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4.2识别、确认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

4.3登记更新存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各部门对新购或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更新和废止删除。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进行存档。

4.4传达、培训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员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会议、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等多种形式将所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及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4.5信息、反馈

各部门负责将最新从外部获取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通过信息交流的方式反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过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后,进行登记更新。

4.6符合性评价

4.6.1公司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正常情况下,在企业自评前进行,特殊情况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可适时增加评审的次数。

4.6.2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4.6.3对在评价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情况,管理者代表、安全环保科应明确责任部门针对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保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2篇

2.1 本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定的识别、获取、更新并建立台帐,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适用性。

2.2 专职安全员负责向各岗位相关人员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定。2.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对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定进行符合性评价。

2.4 各相关岗位人员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定,应及时传递给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3 程序 3.1 获取途径

3.1.1 由技术负责人通过网络、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形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

3.1.2 上级部门的通知、公告等。

3.1.3 各岗位人员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定,应及时报送技术负责人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3.2 识别与登记

3.2.1 根据单位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

3.2.2 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3.2.3 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组织评审确认,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目录》。3.3 更新

3.3.1 当现行的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更新时,应及时重新识别。3.3.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3.3.3 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重新识别。

3.4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3.4.1 专职安全员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

3.4.2 各岗位要组织学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培训学习情况应予以记录。

3.4.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规定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4 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3篇

我国担保行业的大发展是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又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 出台以后。但是, 由于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等缘故, 2011年以来, 全国各地担保公司因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频频出现, 导致诸多资金链断裂事件, 让整个行业陷入重重危机, 且危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 2011年3月, 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因此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 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整顿, 据统计, 截至2011年5月31日, 全国纳入规范整顿的机构数量达9192家。但是, 仅仅从政府层面进行整顿是远远不够的, 如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进行法律再构, 以促其规范经营, 防止危及国计民生等问题, 我们必须加以深层次考虑。在此, 笔者就担保公司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一、案例和警示

(一) 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明真案

2011年6月, 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下称厦门融典) 巨额坏账危机爆发, 其所涉及的地下金融食物链陷入恐慌。据报道, 2008年9月, 1979年出生的钟明真成立厦门融典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钟明真持股49%, 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厦门广源鑫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为钟明真家族所有) 持有51%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开始发展民间借贷, 有时由担保公司担保, 有时由个人或抵押资产担保。2011年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在2008年借给厦门融典老板钟明真800万元的郑姓债主 (福建南平人) , 因利息被拖欠追讨无果, 带领一帮人上门讨债, 拿着高音喇叭在大楼门口大喊大叫, 惊动了厦门融典的其他债权人, 他们争先恐后, 蜂拥上门讨债。由此, 厦门融典隐秘资金链一夜之间土崩瓦解, 盛传其债务高达37亿元。

(二) 厦门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赖月香案

在钟明真案件发生之前, 福建三明永安人赖月香 (女, 1977年10月出生, 原系厦门三明商会副会长、厦门市永安经济文化促进会理事会名誉会长) , 已在厦门掀起一场高利贷风波。据了解, 赖月香是厦门至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融源理财投资有限公司、豢龙氏 (厦门)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她以担保公司建立吸收民间资金的平台, 以个人名义高息借款, 用自己的担保公司作担保, 据知涉及民间高利贷资金20多亿元。2011年元旦前后, 赖月香携款潜逃。2011年3月中下旬, 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开庭传票, 根据法院通知, 被赖月香借走资金未还的既有自然人, 也有工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等金融机构。

(三) 温州担保公司特大发放贷款案

2011年8月23日, 新浪认证的“温州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近日, 瓯海分局查处了一起担保公司特大发放贷款案, 涉案金额高达1800多万元, 是迄今为止该局查获的第一起担保公司发放贷款案。该公司仅仅取得了经贸委的融资性担保许可资格, 经营范围为‘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基础设施投资及中小企业投资’, 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服务的经营资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发现当事人从2011年1月开始将自有资金以暂借款的方式向他人发放短期贷款, 在收回本金时一并收取1.2%~1.55%月利率 (年率合14.4%~18.6%) 的利息。至被查获时止, 累计发放贷款共计1845万元, 利息税后获利为19.04万元, 另有8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另据调查, 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 270多家担保公司因非法放贷等案件面临集体清退。

全国各地诸如上述的案例不少。实际上, “全民放贷”背后总有担保公司的影子, 在高利的诱惑下, 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玩起了吸收借款和放高利贷的游戏。这些案例充分说明, 我国所构建的担保公司制度还未完善, 就被非法侵蚀, 变为疯狂放高利贷、扰乱金融, 以至提高社会生产经营成本、直接推动物价上涨。

二、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法规和发展轨迹

我国关于担保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这些散乱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可以让我们大体了解担保公司法律制度构建过程和发展轨迹:

(一) 1999年《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年6月14日,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该《指导意见》规定“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 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 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该《指导意见》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担保资金的管理方式、担保业务收费与经费来源等方面作了规定。

(二) 2000年《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规定:“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由此,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阶段, 各地开始组建国有性质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 200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财金[2001]77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 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四)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 又称《非公经济三十六条》出台, 规定:“ (五)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 2005年《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7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5]1257号) , 规定:“ (一) 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六) 2006年《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6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2006年5月29日) , 指出:“近年来, 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 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 且亏损面大, 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 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 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因此, 进行如下风险提示:“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 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必须是实缴资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 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 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 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严格防范操作风险”。

(七) 2009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 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该通知规定:“四、地方监管部门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 2010年《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 并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 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吸收存款。 (二) 发放贷款。 (三) 受托发放贷款。 (四) 受托投资。 (五)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 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管理作了规定。

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综合研究, 笔者认为,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这些违法行为直接抬升社会生产成本, 助长高物价, 导致CPI高企。

(一) 以公司拆借、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方式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等金融业务”。目前, 只有获得对社会公众发放小额贷款的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可能对外发放贷款, 至于投资担保公司, 尚没有一家获准允许对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因此, 担保公司不能直接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向社会公众直接发放贷款, 只能为向银行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使借款人从银行获取贷款。

但是,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一方面是民间融资的高额利润, 一方面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加入到吸收存款和放贷的群体之中。许多担保公司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不做担保业务, 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这种公司化经营的高利贷, 往往涉及三四手交易, 等于是多次借贷行为, 利息是一级一级地往上抬高, 最后由担保公司放贷出去形成高利贷。根据一些调查资料显示, 很多担保公司贷款利息控制1分5-3分左右不等, 并且, 收取的担保费高达5%左右。在温州市, 许多担保公司成为地下钱庄, 担保公司通常以月息2分左右吸储, 再以3分至6分放出, 甚至可达月息8分至1角, 每笔借贷的资金少则数百万元, 多的达几亿元。因此, 造成资金募集使用方向被更改、社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主要包括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市场风险等) 上升, 最终导致CPI高企 (即消费者物价指数高, 通胀压力加大) 。

(二) 非法抽逃、挪用公司资本金或资本金不到位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大部分担保公司投资规模普遍较小、自有资金少, 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很多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过程中, 因无法筹集足够注册资金, 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抽逃、挪用资本金, 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一些中小投资担保公司, 其业务量一旦激增, 便临时拆借其在银行的存款用于申请增资登记, 完成相关交易后再撤回资金, 从而构成抽逃资金行为。

(三) 以关联交易非法骗取银行贷款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一些担保机构常常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担保公司通过注册一连串公司的方式, 以其隐蔽的关联企业交叉担保, 分别到不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回避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控制。担保公司通过银行取得贷款资金后, 立即抽逃资金经营其他项目。由于一些银行存在授信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因此给一些担保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造成可乘之机。事实上, 当银行贷款支持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接近或达到极限时, 全部的经济、法律风险, 必然转向银行, 最终祸害社会大众。

(四) 非法放大担保风险倍数获得银行贷款授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但是, 由于目前对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 担保公司可以与多家银行合作, 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 从而非法放大担保风险倍数获得银行授信。由于银行与担保公司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 只有担保公司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 银行在没有发生贷款风险之前是不知道的, 因此, 在无形中造成银行授信被非法放大倍数, 造成贷款风险的极度扩大。

(五) 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壳资源”, 进行非法融资

实际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做的并非都是“高风险、低收益”担保业务。很多人之所以申请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只是看中其“壳资源”。比如, 如果一个企业需要500万元资金, 就去注册一个资本金为5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有了可供操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其关联企业就可以很容易地拿到银行贷款, 同时, 担保公司最多还可以获得10倍于资本金的贷款, 有了这个从银行贷款的渠道, 很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就将钱进行炒股、炒房、放高利贷等。另外, 从2011年4月开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管理, 担保公司必须取得金融许可证, 才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 许多人花代价取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许可证后, 等着“屯积居奇”, 以买卖金融许可证为生。

(六) 虚假宣传, 坑骗不明群众

一些担保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不惜虚假宣传, 大量吸收群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一旦资不抵债, 他们便销声匿迹, 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遭受经济损失。发生在温州的“民间金融风暴”中, 除了民间高利贷外, 很多情况是各个企业的老板同时参股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从而拖垮企业, 坑骗了群众。

(七) 非法担保, 谋取不法利益

按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并获得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但是, 不少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担保及相关服务, 由此产生了非法担保行为。

四、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和规范之对策

(一) 建立完善和健全的国家法律制度

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管理进行相应规定, 由此造成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缺位。2010年3月, 七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 虽然弥补管理缺位的问题,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经营监管、业务范围、内部控制、风险预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违规处罚、终止清算等做出规定, 但是, 由于该法规的位价低, 实际上无法真正整治和打击担保公司的非法行为。因此, 笔者建议应当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从国家法律层面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制度, 重典整治担保公司非法行为。

(二) 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虽然, 2010年3月《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 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等等。但是, 这些规定均属于“软性”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显然不足, 并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行为时, 如何进行处罚或处罚条件、幅度、标准等。银监会表示:媒体报道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这些机构不在联席会议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 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但是, 由谁打击?如何打击?打击依据在哪里?这些问题都缺乏规范。因此, 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应当只有七部委出面作出规定, 应当由国务院规定作出或由法律规定, 才能真正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 从而, 严历打击担保公司的非法行为

(三) 明确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2010年3月《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吸收存款; (2) 发放贷款; (3) 受托发放贷款; (4) 受托投资; (5)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但是, 对于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处罚、处罚幅度、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 应当在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担保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当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具体幅度和条件。

(四) 加大整治力度, 积极查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笔者认为, 在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前, 应当组织银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等各部门联合成立的整顿规范投资担保行业领导小组, 像打击非法传销一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齐抓共管, 多策并举, 加大整治力度, 积极查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案件。

(五) 政府应当改进担保公司的运作规范

笔者认为, 除了担保公司本身应当增强整体实力抵御经营风险, 以解决企业融资难之外, 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 促进担保公司改进、规范运作: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诚信教育, 积极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健全企业征信评价、披露制度, 引导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应当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和诈骗等金融犯罪, 坚决打击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应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的规定, 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 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 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

五、结语

现在, 民间融资方式渐成职业化, 大量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及相关人员充当金融掮客, 以各种形式 (比如基金会、私募等各种名义)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交织一起, 难辨是非。虽然,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 但是, 仅仅靠自律性规范远远不足, 应当用重典整治, 否则, 贪婪将弥漫, 民生将凋零。因此, 需要以明确的立法明晰界定担保投资咨询等公司合法融资和非法行为的界限, 对担保公司非法行为以重典治理, 才可避免乱象, 避免民众受殃。

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2]梁为.担保公司遭银行“断口粮”, 融资性担保公司亟待规范[N].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2-4-24.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4篇

欧盟经济现状

在2013年,尽管经济危机的影响在部分国家已经有所缓解,财政和宏观经济失衡在某些欧元区成员国依然是令人担忧的问题。当然,这些国家也已经在努力处理这些问题,并已经初有成效。在2013年,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有25个签署了新的欧盟财政条约(捷克共和国与英国未签署该条约),该条约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稳定性和协调性。这预示着今后欧盟在经济和货币联盟上有了更强的稳定性、协调性。这也同时是欧盟处理危机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随着欧盟成员国对危机的处理继续深化,各成员国都认识到,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最为迫切需要的就是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可持续就业。出于这样的考虑,欧盟于2010提出了“2020战略”,以替代刚刚失效的里斯本战略。这是欧盟成员国在2010~2020年需要贯彻的经济发展战略,其目标在于“实现智能的、可持续的、包容的经济增长”。总体来说,2020战略虽然仍保留了里斯本战略的部分内容,但与里斯本战略相比,2020战略较为现实低调。可以说,它是欧盟在受困于经济危机之时提出的针对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策略,也是欧盟在2012年进行体制改革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依托。

从2013年第二季度的形势来看,欧元区(欧盟17国)及欧盟27国在2013年第二季度GDP双双增长0.3%,与2012年同季度相比分别下降了0.7%和0.2%。另外,根据欧洲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欧元区和欧盟27国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0.3%和-0.1%。

欧盟汽车生产和销售概览

在欧盟成员国中有很多国家是传统汽车工业强国,汽车工业在欧盟地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仅从就业的角度来说,在欧洲,至少有1200万个家庭中有成员受雇于汽车行业。在他们中,有200万人直接从事汽车行业的工作,而与汽车行业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达1000万人。欧洲是世界最大的车辆生产区域,在过去的五年中,欧洲地区每年的汽车产量达到1700万辆,这相当于世界产量的24%。欧洲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发展重点放在了创新和技术革新上。根据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简称EPO)提供的数据,2011年欧盟地区的汽车行业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将近60%,这足以说明欧盟地区在汽车行业中无论是产量还是技术都位于世界前列。

在过去的五年到十年间,汽车行业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的汽车生产量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五倍有余。在2012年,中国的汽车生产量几乎是美国汽车产量的两倍,这个趋势非常令人震惊。而从全局的角度来看,2012年全球的汽车生产量相比2011年增长了5.2%,而2013年的发展趋势也是积极的。逐渐复苏的欧盟市场正在向着这样的积极趋势努力,而很多其他地区的市场则正在这一趋势中迅速发展,这其中尤以中国市场和巴西市场最为引人瞩目。

另外,从车型细分的角度来看,近十年来,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轻型商务车。根据数据显示,2000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所占的市场份额远低于欧美和日本,而到了2005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所占的份额逐渐上升。2010年以后,金砖国家一直是轻型商务车的主要消费国。针对这样的现象,业内普遍认为,经济发展对轻型商务车的生产和推广有着很强的影响力。随着这些国家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车型的需求也会有所改变,会更加注重汽车的舒适性和功能性。也就是说,轻型商务车在金砖国家的迅猛发展大多是受到本地需求的驱动。随着金砖国家的经济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预见这些国家的汽车行业的未来无可限量。

由于金融危机余波仍在,现在欧盟的汽车销售也不景气。2013年上半年,欧洲汽车销量较2012年同比下降6.7%。应当说,2007年是欧洲汽车市场一派繁荣的最后一年。在那之后,欧洲市场的汽车销售就持续下跌,在5年内损失约400万辆新车登记量。到目前为止,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汽车市场,欧洲市场可以算得上是唯一呈现消极走向的市场,新车登记量持续走低,这样的危机席卷着几乎整个欧洲大陆。纵观欧洲各国,仅有英国的新车登记量持续6个月保持了10%左右的增长。而在法国(登记量下降11.2%)、意大利(下降10.3%)、德国(下降8.1%)和西班牙(下降4.9%),新车登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对比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欧盟各国汽车销量,整个欧盟地区仅有10个国家的汽车销量实现了同比上升,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汽车销量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也说明欧盟汽车工业的形势和发展趋势都不容乐观。

nlc202309020924

经济危机蕴含的风险与机遇

尽管欧洲各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很大,但我们认为,经济危机并非纯粹的威胁。所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样的困难处境其实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机会,而这是很多人所没有预料到、现在却需要充分利用的。

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大家都有目共睹,首先它会使得市场需求变得不稳定,乃至需求下降。这使得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会受到干扰;另外,由于市场需求下降,竞争会变得更激烈,还会造成一些国家颁布地区保护性措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德国、英国这样有本地生产能力和本地品牌的国家来说,他们会更倾向于在此情况下建立保护主义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经济。

那么,经济危机带来的机会又是哪些呢?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需求主要受到价格和消费观念的影响,而并非受到设计、技术和品牌的影响。例如达契亚汽车是一个来自罗马尼亚的低端品牌,根据往年的数据,它在欧洲市场的份额为2.5%。而当我们对比其2012到2013年的成绩,我们会发现他们的市场份额增加了17%,这显然与经济危机的影响有关,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小型的、价格低廉的汽车。除此之外,欧盟各成员国在对抗经济危机之时都会提供财政支持来支持就业,这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欧盟法规与标准概述

虽然近年来欧洲地区的汽车行业并不景气,但正如之前所说的那样,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伴随着机遇。由于欧洲的消费者如今更倾向于购买小型的、价格低廉的汽车,这对于中低端汽车生产商而言无疑就意味着机遇。当然,想要打入欧洲市场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汽车生产商们必须充分了解欧盟关于汽车行业的标准和规定,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通向欧洲市场的道路便不再艰难。

在了解欧盟规定之前,首先要了解的便是欧盟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它代表着欧盟整体的利益,通过一系列子委员会来运作。其中,有一些子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研究和制定车型批准的技术标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考虑技术进步、安全需求以及环保需求等各项因素。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这一系列指令和监管规则,在获得议会审核通过之后都会变成欧盟成员国的法律。

欧盟主要认证法规

欧盟关于汽车认证的第一个指令源自1970年,那时欧洲的车型批准框架刚刚开始制定,各国的规定也并没有达成一致。直到20世纪90年代,欧盟才正式推出了针对M1车型的WVTA认证系统。这一系统的首要关注点就是车辆安全问题,此外还有污染物的排放和能源消耗问题,即如今所说的环境问题。随着全球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汽车相关的节能减排规定也已经变得更为复杂和深入,如今全球都非常关注的空气污染、电磁波污染、温室气体排放等诸多环境问题等都已经包括在内。之所以要如此强调环保和安全,是因为它并不仅仅是过去和现在要面临的问题,它同时还代表着今后欧盟标准发展的主要理念。

(一)WVTA整车型式认证

WVTA是一个整车的型式认证系统。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欧洲国家迫切需要对整车认证进行标准化,欧盟委员会便发布了一系列复杂具体的规则,即WVTA认证系统。在2007-46EC的框架指令里是非常具体的综合了各项某一类车辆的车型审批的技术要求,例如从制动到安全带到排放到EMC等。此外它还引入了COC的概念,即是符合认证,就是证明一个生产商所生产的每一辆车都符合它所获得批准的型式,这使得车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可以直接进行登记而不用再经过其它技术手续,这在现在来说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二)UNECE标准

WVTA系统并非独树一帜,除它之外还另有一个平行的规范框架,它不仅适用于欧盟国家,同时也在东欧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用,这就是UNECE标准。UNECE是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评估经济技术和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在联合国成员国内部和成员国之间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WVTA相比,UNECE标准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监管框架。一直以来,这两个标准都在独立发展,但有时欧盟委员会会使用UNECE标准作为技术样板,时至今日,已有56个国家遵循UNECE标准。由于UNECE标准监管规则的技术有效性在车辆型式认证方面得到了很多亚洲、中东、南美的发展中国家的认可,UNECE和欧盟在近年来一直在致力于把这两套标准合二为一。最终,在EU 407/2011号监管规则中,基本实现了把UNECE监管规则和欧盟标准合二为一的愿望,这就是EC-WVTA强制性车型批准标准,也就是欧盟现今使用的认证标准。它将欧盟原有的很多指令进行了删改,以满足欧盟的汽车工业在新时期的需要。另外,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发现了将WVTA的适用范围推广到欧洲以外地区的新机会,因而这一标准仍将继续发展,并将进一步与联合国标准相适应。现在,若要持续关注欧盟的监管系统和欧盟标准,人们关注的目光应当更多地放在联合国的标准制定动态上。

欧盟标准的架构

欧盟车辆型式认证标准将车辆分成不同类别,例如M1是乘用车、N1是轻型商用车等。针对各类车辆,该标准都设立了一系列不同的技术标准。任何即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车型,要通过认证批准就必须要满足这些标准。目前,这个标准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环境保护和其它项目,这四个领域是欧盟型式认证基本框架原则,对所有车型均适用。例如对M1类车辆来说,其基本框架指令是70/156号和2007/46号指令,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技术监管规则适用于该车型。

简要来说,欧盟标准的这四个方面中,目前最为薄弱的便是被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这两方面。与主动安全相比,这两项内容发展较晚,因而在发展和改进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其中最为值得一提的便是欧盟行人碰撞保护技术指令,即2003/102/EC。这一法令的应用使得车辆的设计在技术上和材料使用上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而发展最为成熟的主动安全方面,由于它在现阶段已经足够全面,即使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也将万变不离其宗,短期内不会再有大变动。

nlc202309020924

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面对更加复杂的问题,欧盟标准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这样做的理由首先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这样重要的标准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到车辆在技术方面的改进和新技术的应用(例如混合动力车辆和纯电动车辆、新一代驾驶辅助系统和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另外,随着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问题越来越被世人关注,有关这些方面的考虑也将会在标准法规中不断更新。换句话说,现在欧盟委员会的工作旨在不断发展和改进欧盟标准,不断完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关规定,从而能够实现更加严格的立法——这对制造商的研发来说是个很重要的刺激因素,有助于敦促他们不断改进和开发有关安全和节能环保的新技术,以满足法律规定。当然,欧盟在标准立法方面并非雄心勃勃而不切实际,他们也会考虑整个汽车行业在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上的现实问题。欧盟委员会在实行法规之时会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并不断寻求目标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平衡。在这方面,最为世人所熟知的例子就是欧盟针对M1车型的443/2009规则,即CO2排放限额规定。

欧盟环境法规

近些年来,由于环境问题困扰着全球,作为汽车主要生产和消费区之一的欧盟地区势必需要为环保事业贡献自身的力量。欧盟委员会对环保问题十分敏感,并且在减排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范,其中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空调系统制冷剂、电磁场和声波的排放等。对于尾气排放方面,根据EC 715/2008的规定,欧盟地区引入了欧V欧和欧VI排放标准。其中,欧V已经实施,而欧VI最早将在2014年9月1日开始在M1车型中实施。对于N1车辆来说,欧VI的实施时间则为2015年9月1日。此外,欧盟正在关注的另一个主题是温室气体排放,而这些温室气体中就包括作为空调制冷剂的氟利昂。从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就已经对在空调系统中使用氟利昂等温室气体的车辆停止进行认证,以促进新型制冷剂的问世。然而由于新制冷剂的安全问题、性能问题等一系列争端,有关制冷剂的问题在欧盟成员国当中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反复讨论,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然,在环境问题方面,欧盟法规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汽车的CO2排放法规。这些年来,欧盟颁布了多项限制CO2排放的法规,例如针对M1车辆的EU 443/2009和针对N1车辆的510/2011。随着这些法规的出台,欧盟启动了一项分阶段逐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为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车辆的汽车制造商设定逐渐严格的排放目标,从而慢慢降低阈值。另外,欧盟委员会每年都会记录各个车企的有效CO2排放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分析,规定超额排放的罚金——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讲,这是非常严格的规定,将为他们减排技术的发展提供动力。截至2013年9月,欧盟的设想是在2015年之前能够实现M1车型的新车CO2排放降低到120g/km。而根据EU 443/2009法规,欧盟M1车型制造商到2015年要达到平均新车CO2排放130g/km的标准,整车重量也要降至1372kg。超过该限额的制造商将受到处罚。同时,欧盟在汽车制造商所获得的COC(商用车产品强制认证一致性证书)中收集数据,计算平均CO2排放值,结合各个制造商的注册车辆数目,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制定下一阶段的CO2排放标准。另外,根据欧盟的“超级积分”计划,制造商生产的CO2排放低于50g/km的低排放汽车,在计算企业新车的平均碳排放时,可以在2012~2013年度、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以后分别折算为3.5、2.5、1.5和1辆普通汽车。为了精确计算一辆汽车CO2排放值的具体误差,EU 443-2009法规设置了CO2的目标参数计算公式:CO2目标克重=130+a×(M-M0)。其中M为整车质量,M0为与车重相关的调整参数。EU 443-2009法规分阶段设定了与车重相关的调节参数M0。2012~2015年,车重参数M0已确定为1372,2016年以后的车重调节参数M0 目前还没有确定。按法规要求,将在2014年10月31前进行调整,并且今后每三年调整一次。预计的趋势是M0将逐步增大,使得CO2排放的目标值逐步降低,并达到2020年95 g/km的目标。

欧盟法规与标准的发展趋势

上文已经提到,欧盟的法规和标准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在未来几年还将有相当数量的新标准和新法规相继出台和实施。其中,有关在柴油机当中使用生物燃油的715/2008/EC标准修订,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至关重要。这一标准的修订版将在汽车的测试流程上有所变动。另外,欧盟委员会关于CO2减排方面的提议曾一度受到了欧盟议会的许可,其中包括与2015~2020年的新减排目标有关的提议,即从2015年~2020年CO2新的目标值为M1类车辆95g/km,N1类车辆147g/km。这些提议对于M1类车辆来讲尤其影响重大。众所周知,部分成员国对此提议进行了激烈反对,目前仍未有结果。此外,欧盟委员会正在评估一项由德国提出的关于排放方面的新提案,若一切顺利,该提案有望在2014年3月通过审批。

在安全问题方面,关于保护行人的规定将会于2017年在大于2.5T的M1车辆和N1车辆当中实现全面应用。另外,欧盟委员会曾于2013年6月13日提交了一项关于“eCall”系统的法规提案,该系统会在气囊生效时打开,自动通知警方发生严重的事故。

除了标准的发展之外,欧盟还在不断提出很多新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控制有害气体及颗粒物的技术方案(包括对CO、CO2、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及PM10的控制)、新诊断仪(用以检查污染净化装置的故障)的开发、改进发动机性能和效率、高压喷射柴油发动机的开发和应用等。这些方法全部根据欧盟的政策提出,旨在改进新的车辆,同时维持现有车辆的燃油效率,不断地提高车辆用户在发现车辆问题以及在排除故障方面的能力。

另外,关于近年来甚嚣尘上的纯电动车,欧盟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电池效率不高、充电站点少、电动车成本高等等。对此,欧盟也提出了未来的方案和设想,其中包括提高电池的性价比、建造新的充电网络、开发高效率电池等。

对中国制造商的建议

根据过去与中国制造商的合作经验来看,中国制造商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首先要面临的关卡就是欧洲的各项认证标准。在这一方面,我们认为中国制造商要将技术发展列入企业中期发展计划之中,以获得欧盟认证。第二,对于中国制造商来讲,初次进入海外市场需要面临一系列的障碍,这就需要在目标市场寻求技术和商业上的合作伙伴——当然,明确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也十分重要。第三,从商业和法律的层面来讲,中国制造商必须建立循序渐进的方法来进行初步测试和风险评估。第四,要建立计划和管控体系,找到正确的发展战略并处理市场反馈,实时监控公司的表现。第五,要确定战略目标,实现公司在海外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双赢。第六,在海外市场发展时,强有力的沟通系统是关键。第七,强有力的销售和售后网络以及市场推广都将使中国制造商在欧洲地区立住脚跟。

总的来说,海外销售是一个增强在本国市场品牌地位的战略手段,一个品牌在海外市场的成功与否会影响到在本国市场的品牌形象。因此在进入欧洲市场的时候,欧盟认证应当被制造商们看做是一个逐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品牌形象的机会,而不是一个技术障碍。它是一个独特的机会,能够逐步改善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若能够克服欧盟认证的技术挑战,中国制造商就一定有望在欧洲市场取得真正的成功。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5篇

目的

为了使公司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账。

3、职责

3.1安委办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4.2获取方法

4.2.1安委办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 综合管理部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及时送安委办。

4.2.3 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委办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4.3.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4.3.2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认结果,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制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4.3.3安委办每年1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负责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3.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6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

检查评估报告

编写人:林华

审核人:罗亚林

批准人: 苏明中

批准日期:.2012-12-

1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安装、土石方、地基基础等土木工程,是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粉尘、有毒气体和人员素质导致的安全意识薄弱。

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为了解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四、评价机构:四川省渠江建筑总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苏明中(总经理)

副组长:罗亚林(副经理、安全科长)

成员:杜佺踊(技术负责人)、魏嗣鹏、罗茂恒

五、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我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31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97部,地方法规163部,标准规范163部,国际公约8部。

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53项。

我公司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有6项,安全操作规程20项。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 工程处、项目部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安全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了安全、环保、消防、员工职业健康等4门23类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基础管理工作。

复审。

 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施、车辆、电焊装置、爆破装置和消防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程处、项目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各种职业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种形式的安全活动。设施等都进行了定期检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

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按规定发放,现场清凉饮料供应充足,职安全管理绩效良好,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火灾、重大设备、交通、生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良好。产等事故,生产现场尘毒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出现职业病倒,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六、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环保管理文件有83项,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正在对相关制度补充修订。

根据我公司的生产特点,随着公司运营转型及的将来施工经营调整,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也将持续改进。

2、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

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方面,对较大危险源已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公司《安全预案》要求,部分应急措施格式要有关规定有偏差,事故预防预警方面内容不足,对4个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修改。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7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0、《风景名胜区条例》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74、《城市绿化条例》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6、《信访条例》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8篇

韩国对于食品的卫生要求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同时韩国为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指定并培养优秀食品名人、生产并供应高品质食品, 引入传统食品质量认证及有机加工食品认证等一系列质量认证制度, 制定《食品工业促进法》和《食品工业促进法实施令》, 并于2008年6月28日起实施。对进口有机加工食品的内容、认证和要求做了规定。

韩国水产品进口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韩国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 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韩国实行亲环境农产品认证制度, 是审批生产食品标签和生产要求的制度。1992年韩国政府首次制定了政府大宗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 根据该制度制定了有机农产品质量制度、无农药残留农产品质量制度 (1993) 和低农药残留农产品质量制度, 在韩国统称为“亲环境农业促进法 (EFAPs) ”, 但这三种认证制度不是强制的;同时为了销售的需要, 制定了“有机产品和其他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公共机构标签制度”。为了对环保农产品跟踪治理并方便消费者识别, 韩国推行“农产品生产履历制度”, 且自2005年起, 这一制度全面实施。

韩国近期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做了修订, 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 并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对进口水产品新增检测项目及品种共15个。

2 韩国的有机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韩国自1993年起采取有机农产品标志和质量认证制度, 1997年制定了《亲环境农业培育法》, 2001年对环保型农产品实施义务认证制, 把标准化的概念引入环保型农业。

韩国农林部下属的国立农产品品质管理院 (简称NAQS) , 是韩国专门负责制定认证标准、实施监督认证和跟踪治理的国家级权威机构。韩国政府2001年生效后的《亲环境农业促进法》, 实行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识制度。该制度为生产者提高标识依据的同时, 为消费者区分真假亲环境产品提供了方便, 进而为亲环境农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韩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框架见表1。

韩国为了推动和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发展, 2001年将原《亲环境法》引入了对农产品的有机认证制度, 并将该法改为《亲环境农业育成法》;2007年又制定了《食品工业促进法》, 引入了加工产品的有机认证制度, 以代替2000年7月根据原《食品卫生法》实施的《有机加工产品标签要求》。但因为韩国涉及有机产品认证有两部法规, 且内容相似, 极易产生混淆和矛盾, 向韩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也提出了质疑, 而韩国在向欧盟、日本等国进行互认谈判时, 也因此遇到了不少麻烦。在这种情况下韩国最近着手对其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法规进行修订,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韩国将《亲环境农业育成法》和《食品工业促进法》两个法规中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的具体要求合并, 并作为《亲环境农业育成法》的实施规则, 合并后的实施规则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认证程序将保持一致。这一规则于2011年上半年提交韩国议会。关于认证的技术要求:韩国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中引入了ISO 65, 规定凡是法规未规定的事项, 都应符合ISO65标准。韩国正在依据《食品工业促进法》起草关于认可的总统令, 将于年内发布。这些最新发布的法令还将调整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如原先规定每个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专职检查员, 现在不再有此数量要求;原先规定每次现场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员实施, 而2010年6月发布的《食品质量认证机构从事加工食品有机认证批准和实施程序》删除了这一规定。进口要求:原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有机加工产品标签要求》继续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自2013年1月1日起, 向韩国出口有机产品需经韩国批准的认证机构认可, 或是出口国已与韩国签订了互认协议。

韩国还调整了认证特别是进口认证中的语言要求, 原来规定与有机产品认证相关的申请材料都应提供韩语版本, 现修订为支持性文件可为英文 (如检查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 而核心部分的材料仍必须是韩语。

3 韩国的有机标准与我国有机标准的差异分析

韩国的有机产品标准涉及有机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 包括植物和植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加工、包装、处理、储藏和运输以及标识和要求等。

(1) 植物生产:植物生产是有机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也是目前为止认证的产品种类最多的一类。在植物生产方面, 标准对转基因、转换期、平行生产规定、产地环境、缓冲带、种子和繁殖材料、土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方面基本等同或实质等同。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 投入品使用原则中韩基本一致, 但韩国标准允许使用动物油脂、烟叶、酒精、四聚乙醛和氮气, 而中国标准投入品目录中未列出;中韩标准对药残限值要求存在偏离。中国标准提出有机及有机转换产品均不应含有农药残留。韩国标准规定有机产品应没有农药残留, 但以下情况允许存在1/10残留:刮风导致的污染、灌溉水污染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污染。

(2)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是有机生产中难度较大的一部分。在动物生产方面, 两国标准均从畜禽引入、转换期、畜禽营养 (饲料来源、饲料比例、哺乳期、添加剂等) 、停药期、动物疫苗、圈舍、粪便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 原则上基本要求一致, 但饲草转换期要求有差异。中国标准提出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 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 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韩国标准提出:畜禽、草场、饲料基地可以同时进入转换, 其料草仅饲喂自己农场的畜禽时其转换期为1年;当所养殖的畜禽转换期不满1年时, 可以继续饲喂本养殖场饲草。

(3) 野生采集:野生采集主要要求是采集区域必须明确定界、采集区域近三年内未受禁用物质污染、采集活动要保证物种的多样性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受破坏、采集人员要接受培训并了解标准要求, 两国的有机农业标准要求和规定基本一致, 基本具备互认的可能。

(4) 加工:有机产品加工主要从原料和辅料、加工方法、害虫控制、储藏和运输、设备清洁等方面进行控制, 以保证产品的有机符合性和可追溯性。从基本要求上, 中韩两国对于加工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只是中国标准分为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清单, 而韩国标准在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均包含在《食品工业促进法实施细则》附表5《允许使用的有机处理物质和选定标准》中。所以具有较好的互认基础。

(5) 韩国对进口产品的加工、分装等进行了规定, 同国内产品。MIFAFF可在境外制定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环境友好农产品的认证。《指定国外认证机构导则》包括基本范围、申请程序、对国外认证机构的检查、检查委员会、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产品的后续管理等内容。中国标准规定, 出口的有机产品, 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同样, 进口的有机产品也应该按照中国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和认证以及标识。

(6) 认可要求:韩国主要是以ISO/IEC导则65作为认可依据。中国制定的认可规范文件是以ISO/IEC导则65为基础, 考虑到有机产品认证的特点, 在相应条款中纳入了IFOAM认可准则的相应内容, 以便使认证机构能够了解相应的要求, 其内容与ISO/IEC导则65无实质性的差别。

4 中韩两国有机互认的建议

中国是韩国重要的食品和农产品供给国。我国对韩国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分别为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粮食制品、调味料、油料作物、食品添加剂、植物源性中药材、罐头、坚果制品。我国从韩国进口食品主要是:水产品及其制品、糖类、食品添加剂、干果及坚果、粮食制品、罐头、酒类、调味料、蔬菜及其制品等。通过对中韩两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中韩两国具有达成有机产品互认的可行性, 尤其在野生采集部分两国的有机农业标准要求和规定基本一致, 具有良好的互认基础。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精选8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1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目的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