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精选6篇)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第1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证明性舞弊调查,发现性舞弊调查,舞弊标记
法务会计是会计业务在法律事务中运用的一个新领域,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它应用的主要方面是对舞弊的调查, 因为这类舞弊在会计资料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中留有痕迹, 找出这些痕迹并使其成为法律证据使得法务会计成为必要。法务会计舞弊调查根据调查前所获得资料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证明性舞弊调查和发现性舞弊调查。证明性舞弊调查适用于那些已经立案和起诉的调查案件, 与舞弊相关的会计资料已经取得, 法务会计师需要从中形成证据。发现性舞弊调查则是在调查前没有取得任何标记证明舞弊存在, 需要法务会计师从所能够取得的资料中查找线索, 追查出舞弊。
一、两种舞弊调查类型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一) 证明性舞弊调查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证明性舞弊调查是在已提起诉讼的案件中, 或是已经发现舞弊的委托事项中, 法务会计人员为了明确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考虑诉讼程序和运用证据规则, 将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专业活动。证明性舞弊调查一开始就知道舞弊的线索, 通常是在已经立案的案件调查程序中直接明确要调查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采用调查方法, 强调法务调查工作的证明性。
(二) 发现性舞弊调查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发现性舞弊调查是法务会计人员为了协助管理当局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与预防的需要, 运用法务会计专业方法, 从相关资料中发现线索, 彻查舞弊的专业活动。这一调查类型适用于调查之前没有线索表明舞弊确实存在和存在哪里的情况, 法务调查人员必须自己发现线索, 确定并证明舞弊存在与否, 强调调查的主动性和方法的灵活性。
二、两种舞弊调查类型的方法和思路
(一) 证明性舞弊调查的方法和思路
1. 确认问题。
确认问题包括确定证据和资料的强点和弱点, 目的是确定需要增加证据调查和分析的领域, 形成对问题和相关信息的理解, 最终决定如何获得附加信息。确认问题可通过检查各种数据材料进行, 例如原告陈述、辩护陈述、证人证言、警察证人询问笔录。一旦这一步完成, 就能确定需要法务会计协助的性质和程度, 最初的确认会随着法务会计调查进程而不断修订。
2. 实施调查。
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确定对已获得信息的最终使用, 尤其是法务会计师必须理解相关信息和不相关信息, 了解最终法院需要的证据标准。一旦确认了相关信息领域, 调查的目标必须特定化。此外, 法务会计师必须研究案例, 还要寻找对自己确认问题其他可能的逻辑解释。
3. 财务分析和综合。
在这个阶段, 法务会计师详细评估被调查的财务问题, 得出适当的结论。结论可以是定量的结果, 也可以是对已发现事实的说明。
4. 列报发现。
法务会计师必须以可以理解的方式和适当的格式列报发现。列报发现的方式可能是: (1) 口述, 是支持发现的宣誓陈述; (2) 报告信, 是用于与律师交流, 概括询问的范围和发现的情况; (3) 报告, 给法庭的正式文件。
5. 呈报财务证据。
法务会计师可能会进行口述或担当专家证人来说明他们的工作, 也要准备质证和服从另一方不同的财务证据和其他方式。
[案例分析]证明性舞弊调查:法务会计证明张某挪用公司销售款
某市公安分局委托法务会计鉴定200年月日, 张某在担任A公司健身卡销售代表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 涉嫌将收取的健身卡销售款挪用。
第一步, 确认问题。对于法务会计师来说, 要证明张某挪用公款, 必须将这一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调查问题。根据这一案例, 法务会计师要调查清楚三个问题: (1) A公司提供的应收张某出售健身卡款的有关会计资料, 调查张某经办的相关客户的款项A公司未收到的情况; (2) 调查相关客户向张某付款的情况, 包括应付款项和预付款项; (3) 委托人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客户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
第二步, 实施调查。涉案会计资料记录了客户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38万元、B公司健身卡应收款9万元未收讫, 预收C公司健身卡款项12万元但未提供健身卡等事实。具体调查过程和取证的情况是:
(1) A公司应收张某健身卡销售款情况。根据A公司提供会计资料反映: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A公司通过张某经办销售的健身卡合计38万元未收回, 挂账“应收账款张某”专户。张某以D公司、E公司等单位需要购团体卡的名义不断向A公司提取健身卡, 所欠款项未按交款日期交回A公司。截止案发日, 欠款合计为38万元。调查形成的证据资料:应收健身卡销售款形成的张某领卡和欠款凭证及会计记账凭证。
(2) 张某收取客户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情况。A公司在200年月日经张某销售健身卡给D公司, 金额9万元, D公司经办人为李某。200年月, D公司出具一张支票 (号码为) 金额9万元, 该支票由张某收到后以旅游费名义转交给M旅游公司解入银行, 然后张某以取消旅游的形式, 从M公司领取现金9万元。截止案发日, 该笔款项A公司未收回, 挂账应收账款。调查形成的证据资料:银行结算记录, M公司会计资料记录。对张某占用其他客户所付款项的调查与此类似。
(3) 张某以A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根据委托人的材料反映:200年月, C公司杜某曾向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 其中:用两张支票支付了10万元, 现金支付了2万元 (未提供现金收款凭证) 。截止案发日, 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调查形成的证据资料:C公司两张支票存根、张某借条和杜某的笔录。
第三步, 得出鉴定结论, 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应写明:由张某经手销售并出具“欠款单”的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合计38万元, 至今仍未收讫;由张某收到的D、E等公司支票合计20万元转交M公司以旅游费的名义转存, 后又由其取出;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和两张C公司的支票存根不能证明其向C公司所借的12万元是否确实收到、是否属于健身卡预收款和款项的真实去向。
(二) 发现性舞弊调查的方法和思路
1. 确定所要查找的舞弊类型。
为了保证能查找出所希望调查的舞弊, 调查人员需要提前很长时间安排计划。因为不能审查所有项目, 所以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选择审查的舞弊类型, 这需要对舞弊征兆进行观察和判断,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与审计很重要的不同点就是对舞弊征兆的总结和运用。无论选择何种舞弊类型, 都必须明白所采用的审计程序很可能会漏掉正猖獗的其他舞弊类型。为了尽可能减少漏网之鱼, 在设定时期内调查人员应致力于囊括企业容易受影响的所有舞弊类型。在准备调查方案时, 还应该考虑企业以前曾怀疑过或已经证实的舞弊和举报的舞弊。如果企业曾有过舞弊的案例, 那么, 调查方案中应优先考虑这种舞弊。
2. 选择一笔恰当的会计交易。
该笔交易与所选择的舞弊类型不同, 这主要是为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的全景, 获取与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凭证记录和档案, 熟悉合同、订单条款、产品或服务要求。这个阶段不需要取证。
3. 执行调查程序。
在这一步, 注意要针对不同的舞弊类型选择不同的有效的调查方法, 要打破传统审计工作的方法, 采用更有效的主动性调查方法。比如, 调查重复付款舞弊, 这种类型是舞弊者向一个付款人就一笔业务付款几次, 调查程序是审阅只有单一卖方的付款, 辨别金额相似的付款交易。但是如果要调查多方付款人舞弊就要复杂得多。该类型是选择不同的收款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方以证实付款交易, 舞弊者可以利用真实性付款来伪造虚假付款的所有书面资料, 所以针对支持性凭证进行有限的检查和对货物的调查揭露不了虚假付款。对于这种情况, 调查人员就要采取特殊的方式寻找线索。如去工作现场向施工人员询问:“是谁承包的工程?”“谁是卖方?”“谁提供的劳务?”等。
4. 分两种情况:
如果没有发现舞弊标记, 调查人员可以放弃该笔交易, 继续下一笔交易。如果发现舞弊标记, 调查人员就必须寻找额外的证据来证实这一发现。就是说如果发现了强有力的证据时, 必须格外注意确保对所发现证据的保密工作, 并开始谨慎地寻找同类舞弊的其他例子。尽管已经取得的证据足够说明舞弊的存在, 可是如果想要起诉的话, 就应该再侦察一些确证性证据。因为如果只有一项证据, 有可能不被定罪或是处罚很轻。经验表明, 若舞弊者成功地舞弊而没有被发现, 他们将会尝试其他相似的舞弊, 而且通常他们不会改变舞弊成功的伎俩。
[案例分析]发现性舞弊调查:法务会计调查债务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A公司是B公司所需主要材料的唯一供应商, 并长期赊销原材料给A公司, B公司将每月销售额的30%支付给A公司。A公司为了保证收回货款, 会定期地委托注册会计师对B公司的报表进行审计, 以确定B公司是否按双方的协议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某会计期末, 注册会计师对B公司进行审计后未发现问题, 而且认为流动比率有上升的趋势, 营运资金大幅度上升。但A公司又聘请了法务会计师对B公司进行舞弊调查。这一案件对于法务会计师来说, 已有的资料没有提供任何舞弊的证据, 需要法务会计采用专有的调查方法和程序来发现舞弊, 也许调查的结果证明根本不存在舞弊。
第一步, 发现并分析舞弊的征兆。法务会计师对B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 从中发现B公司连续三年的流动比率和营运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如下表所示:
法务会计师认为, B公司流动负债大幅度减少, 使营运资金大幅度增加属于异常现象, 预示着有可能存在舞弊, 决定以此为突破口, 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二步, 确定舞弊类型。法务会计师根据这一线索分析了会使企业流动负债大幅度减少的几种舞弊类型: (1) 固定资产租赁使用, 而不购买。 (2) 高估应收款项。 (3) 低估应付款项。 (4) 将流动负债转变为长期负债。通过借入长期负债偿还短期负债的办法来减少流动负债, 这种情况可能会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5.将债务转为资本。
第三步, 通过舞弊调查验证是否存在这几种舞弊类型。通过对上述舞弊类型的排查分析, 法务会计师发现了B公司发行40万美元的三年期有抵押票据的事实。而且票据为了吸引投资人承诺了很高的利率, 还以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对于这一点, B公司没有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对于B公司的固定资产, A、B公司之间早有协议, 由A公司持有留置权。从而验证了B公司是采用将流动负债转化为长期负债的方式进行舞弊的。这大大损害了A公司作为B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 因为法务会计师及时地查出了舞弊, 使A公司能够马上采取应对措施, 从而避免了损失。
三、进行法务会计调查应注意的几点
尽管上述的总结给出法务会计调查的一般方法和程序, 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想要实施好并不容易, 法务会计专家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还总结出了一些有用的经验。
(一) 在舞弊调查中要把握好工作的重点
对于舞弊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包括舞弊者是谁、该舞弊者所有的舞弊事件、舞弊意图、舞弊所造成的损失等诉讼支持证据, 而具体的情节可以作为后期补充, 应避免过早地陷入对舞弊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无休止的盘查中。尤其要注重对犯罪者的舞弊意图的证明, 这是案件被起诉的必要条件。另外, 调查者还需要出示被起诉人执行了舞弊计划并且他或他的同伙得到了直接经济利益的直接证据。
(二) 舞弊调查程序必须考虑到很多时候舞弊涉及共谋
共谋是指由两人或者多人合作以逃避控制的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组织利益的违法行为。共谋者可以是同一企业内部的人员, 也可能是不同企业的人员, 比如企业中的财务或销售采购人员同供应商或客户企业中的经办人员共谋舞弊。许多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成防止单人独立进行未经授权的行为, 却很少有内部控制系统能够防止共谋行为。所以作为一个法务会计调查人员, 不能像传统审计人员一样, 依靠内部控制测试决定调查的方向, 而应采取更为主动的调查策略, 尤其在目前这种共谋舞弊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还要注意的是有的共谋者是主观故意, 而有的共谋者不是主观故意, 而是由于这些人负责维持内部控制时玩忽职守, 或者由于缺乏经验或培训, 无意中为舞弊者创造了条件, 成为无心的共谋者。
(三) 主动性调查策略必须考虑到舞弊可能出现的形式
舞弊可能以明显的会计分录的形式出现, 也可能以寄生会计分录的形式出现在会计记录中, 还可能根本不在会计分录中出现。
第一种有明显会计分录的情况不多见, 这种舞弊最容易被发现。比如重复性地付款、向根本不存在的收款人付款、虚假支付都会有明显的会计分录。那么, 调查人员只要找到该会计分录, 其记录的金额是多少, 舞弊金额就是多少。
第二种寄生会计分录舞弊的情况较多见。当它发生时, 舞弊的金额由一个包含它的明显合法的交易所掩盖。比如, 调查人员检查一项交易, 购买1 000件原材料, 支付价款50 000元, 其书面文件全是正确的, 从表面看来所有1 000件原材料都被签收并记入存货, 所以很可能认为这是一项合理付款。但是如果存在舞弊, 其实际情况可能是: (1) 尽管入库记录是1 000个, 但是实际并没有1 000个。 (2) 被检查的交易是两笔中的一笔, 其中一笔是假的, 但是两笔的表面文件都经得住检查, 所以只要是不同时检查这两笔交易, 就不会发现舞弊。 (3) 回扣, 它是另外一种寄生于合法交易的情况。回扣的金额总是包含在受害者为收到的产品或服务支付的价款里。在这样的合同中, 审查合同的审计人员会发现交付的是经过合理授权的、合法的货物或者服务。唯一的问题就是判断价格是否正确。在许多案件中, 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工作, 因此, 作为一名法务会计调查人员, 你要搜集证据和利用经验以进行判断是否展开调查。
第三种舞弊是不留会计分录。法务会计调查人员必须意识到, 从会计记录中选择欲进行检查的交易并不总能够揭露所有已经发生的舞弊。比如, 记为坏账但随后又收回来的应收账款, 犯罪者有机会转移收回的坏账而不在账簿中留下任何坏账已经收回的记录。X
参考文献
[1]. (美) 托马斯.W.戈尔登, 史蒂文.L.斯卡拉克, 蒙纳.M.克莱顿.法务会计调查指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2]. (美) 霍华德.西尔弗斯通, (美) 霍华德.R.达维亚著.谢盛纹译.舞弊侦察技巧与策略[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3].于朝.司法会计学 (修订版)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第2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研究
法务会计,是结合法律、审计以及财务的一类新型行业,而且相对传统会计而言,法务会计本身应当是基于法律基础进行会计工作的一项职位,所以,其特殊性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明确的针对目标,一般在财务舞弊问题产生后,法务会计的职责则是根据委托者的要求获取一些财务证据数据;其二,具有多样的手段,法务会计人员一般会采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种方式审核目标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其三,服务范畴大,对于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人员而言,可以接纳更多的委托,而且工作服务内容可以包含证据获取、法律咨询、损失计算以及诉讼证明等等。而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基于法务会计角度审视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方面,展开具体的研究与分析。
1一般的舞弊行为分类
1.1关联方交易舞弊
简单来说,关联方交易舞弊主要可以体现在相关管理部门为了掩盖亏本问题,假造盈利事实而采用的关联方交易方式,此外,这种过程并没有通过报表以及相关记录进行表现,进而导致虚假信息直接危害报表使用者利益的行为。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会采用关联购买销售舞弊、委托经营舞弊、资金流动舞弊、经费均摊舞弊等关联方法假造盈利事实。
1.2资产重组舞弊
一般而言,资产重组可以包含资产替换、并购以及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而且一般多出现在关联方之中,而根据我国曾经出台的《业会计准则》中曾经严格规定非货币交易的资产需要替换其账面价值,并且要缴纳税费。这也导致基于资产替换、转移等开展的舞弊行为无所遁形,所以目前资产重组舞弊行为仅仅包含并购以及债务重组。
1.3政府支援舞弊
一般各地政府都会对上市公司采用一些优惠政策,而部分上市公司则会依靠这些政策进行舞弊,即主要是操控盈利额度等等。另外,一般政府支援的方式可以划分为税收政策以及补贴政策等等。
1.4基于不科学的会计政策或估价的舞弊
这种舞弊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结出费用、股权投资等核算方式的不合理、合并政策、折旧方式的不科学所致。
1.5隐瞒实际交易的舞弊
就目前来说,交易公司可以通过隐瞒实际交易即可达到舞弊目的,即如采用会计报表项目篡改、隐瞒实际交易的过程,甚至不将交易事实在报表明确记录,记录内容无法体现实际交易流程,进而形成欺诈行为[1]。
2引发舞弊问题的因素分类
2.1缺乏科学的治理体系
一般而言,正常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主要是将大股东利益作为主要保护点,而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往往不足,而且后者在公司运作与决策过程中都无法提出意见,进而导致利益受损。而且赋予越大的权力则会导致更大的控制,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普遍上市公司治理系统产生两类极端问题,其一,“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问题导致大股东操控整个公司运作;其二,“谁在理,谁有说话权”问题导致“在理者”获得最多利益。
2.2财务人员素质不足
虽然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职业能力与素质已经达到一定标准,但是在当前利益驱动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些不正之风往往会让部分会计人员忽视自身职业道德,进而转变为不断最求物质利益,即如个人思想、利己思想、享乐思想以及拿来思想等不良思想让他们的私语不断膨胀,进而忽视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思想原则。
3法务会计调查的范围及拓展工作
3.1法务会计调查的范围
就法务会计而言,其调查工作的调查范围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即:①仔细调查会计账本及记录,可以涵盖采购各类账目、非常规支出的现金账目、需要收付的账目、员工工作发放账目等;②检测相关系统,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采用现金的计算机技术也能达到舞弊的目的。
所以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完全清楚采用信息系统舞弊的各类手段与行为,同时对相关系统软件进行合法性检测,检测包含软件评估是否合法、控制内容是否合法;另外可以对比各类数据库的数据,并且进行汇总,检验企业内部电子数据安全性;3、其它调查,其它调查主要是涉案人员问询、电子邮件查询等工作,进而判定舞弊行为的真实性、严重性,同时准确锁定相关责任人。
3.1法务会计调查的拓展工作
对于法务会计人员而言,在完成财务舞弊调查后,还需要进行一些拓展工作,即如与调查对象企业进行合作,强化内部管控,起诉舞弊行为责任人;诉讼配合,一般在舞弊行为发生后,诉讼当事人则需要有效的证据来体现诉讼的合理性,而法务会计人员则可以进行诉讼配合,即向当事人提高相关的证据支持,同时还能辅助律师完成专业会计信息的鉴定、统计以及诠释,进而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舞弊判定的标准;明确诉讼过程中会计信息的法律职能,因为一般而言,在明确会计的法律信息职能是往往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即如虚假会计信息的概念与判定、虚假会计信产生的因素属于主观还是客观、相关责任人应当怎样担当民事责任等等。而法务会计人员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即通过和律师的配合合作,进而对这些专业的会計、法律问题提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
4结语
总体而言,法务会计属于一项特殊的职业,即主要是讲法律与会计相结合,也将在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舞弊行为的判定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且可以在起诉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证据支持,辅助律师判断舞弊行为及其严重性,进而为各个上市公司的良好运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刘雪晶.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应用研究[J].商城现代化,2015,09(09):165-167.
[2]高地.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具体运用[J].才智,2014,05(05):367-369.
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第3篇
法务会计的含义
法务会计的概念在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 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 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因此, 法务会计可以说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 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 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综上所述, 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审计的司法实践中, 引入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为司法实践提供服务的一门学科。
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
1.法务会计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
由于社会的需要,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 且其雇用人员也在不断增加。法务会计将会计知识和法律领域的一些相关技巧有机结合, 从而成为查找舞弊证据、在法庭上提供法律证据的一门新兴技术。国外的实践证明, 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利器, 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
2.我国证券市场一系列企业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以及舞弊给各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巨额损失, 使政府和投资者期望能有专业人员查处舞弊, 借助法务会计这一利器来控制和减少舞弊的发生
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 让舞弊者最为胆战心惊的不是刑事诉讼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而是中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舞弊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 尽管也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但由于因舞弊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行政处罚的力度又明显不够, 因此舞弊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所得的经济利益并不对称。要防范舞弊的发生, 必须加大舞弊成本。这不仅可以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而且能对其他舞弊者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能有效控制舞弊。
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借助法务会计师的帮助, 加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力度, 加大作假成本, 以达到减少和控制舞弊行为的目的。目前, 我国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 涉及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一般来说,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观要件:虚假陈述; (2) 主观要件的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3) 损失并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投资者必须发生投资损失, 且该损失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引起的; (4) 经济纠纷案件还常常涉及到舞弊、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等问题。
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弥补上述缺陷, 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通过法务会计师的帮助来实现民事赔偿、加大处罚力度, 控制和减少舞弊的发生。
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与法务会计舞弊审核的比较
舞弊审核是办理旨在确定舞弊行为是否发生、其严重程度及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咨询业务。1988年, 美国成立了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该协会成员遍布全世界50多个国家, 这也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一个专门对舞弊予以查核的专业性协会组织。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和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二者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审查来揭示财务舞弊行为;二者都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 以减少舞弊的发生。
有人认为法务会计等于舞弊审计, 其实二者是不同的。
第一, 性质不同。聘请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 是一种专门的咨询服务, 是非审计业务;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是财务报告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属于审计业务。
第二, 两者的范围不同。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不仅包括舞弊调查等领域, 还包括司法犯罪调查、婚姻纠纷等其他领域, 其涉及范围更广, 舞弊调查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独立审计的范围被界定在对财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重大方面, 更多地关注于企业财务报表舞弊, 很少注意上市公司的其他舞弊。
第三, 审计的理论依据不同。法务会计师按照行为动机理论办理业务, 采取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确定证据时不仅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审计证据的规范, 还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以财务、会计、审计理论及准则为依据, 按照程序、标准及准则行事, 确定证据时必须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获取、整理和分析审计证据。
第四, 审计的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专家性意见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 以最大限度觉察和发现舞弊、减少舞弊所造成的损失为目标, 不对整个会计报告发表意见, 即舞弊审核关注的是舞弊本身;而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而不是查错揭弊。注册会计师进行舞弊审计是为了发现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以保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第五, 审计的时间不同。法务会计师是在已经存在舞弊或怀疑有舞弊时进行的审计, 委托人要求法务会计师收集证据或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查财务报表时并不知道是否发生舞弊。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 注册会计师将对重要性进行评估, 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六, 执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同。法务会计师不仅要具备全面的会计知识和审计技能, 还要具备其他一些技能, 包括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知识、证据规则知识、调查胜任能力、人际交往技术和心理学理论等。具备这些技能, 法务会计师就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 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而注册会计师只需具备会计和审计技能, 会计和审计技术的结合使他们能够进行检查, 然后就问题是否存在、控制是否恰当做出最后决定。
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相比, 在控制舞弊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
一是法务会计舞弊审核获取舞弊线索的渠道多。从已经发生的舞弊案件中可以看到, 在舞弊被揭露之前已经有许多线索, 但由于社会缺乏专门调查财务舞弊的机构, 舞弊持续一定时间后才暴露, 但这时舞弊已经造成巨大损失。有了舞弊审核师的服务, 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有疑问时, 就可以委托舞弊审核师进行调查, 以确认舞弊是否存在,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及早发现舞弊行为, 减少舞弊所造成的危害。
二是法务会计舞弊审核的方法独特。舞弊审核师经常按照动机理论进行换位思考, 以了解企业系统控制的薄弱环节和舞弊者采取的行为, 从而估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明确查证舞弊的证据。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第4篇
从会计的发展史上可以看到法务会计最初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处理所需要的特殊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一些法庭服务的行为。20 世纪初期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危机逐渐显现, 社会财产被侵吞的十分严重, 因此引出了重大的财务欺诈与舞弊案件, 这就使法务会计在美国逐渐诞生, 直到20 世纪80 年代法务会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以及世界法务会计行业的逐步走向成熟, 我国于20 世纪90 年代引入了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一直备受争议, 特别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流派的争议尤为激烈。然而2008 年世界危机爆发后, 法务会计则成为了各国学者高度关注的研究领域。
法务会计顾名思义, 它是一门既包含法律学又包含会计学知识的边缘性学科。其所富含的知识面相当广阔, 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处理日益增多的经济案件中涉及法律相关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的规范性、客观公正、综合全面、明确的目的和执业中立等特性。
二、欺诈舞弊频频发生的原因
法律上欺诈, 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 就构成欺诈。会计上欺诈,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 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会计舞弊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市场上的欺诈与舞弊主要体现在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披露中, 一般是有目的的欺骗或故意谎报重大财务事实的不诚实行为。欺诈与舞弊频频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 会计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
我国自从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将法务会计制度引进国门后, 一直在摸索推进和改善会计制度, 使其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又能同国际会计制度更好的融合。但是这一过程不尽人意, 国际化过程缓慢, 甚至差别较大,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科目, 国际会计准则规范在一致性前提下要求较松, 但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 这方面的选择则有较严格的限制, 使一些会计程序和方法在我国无用武之地。目前, 我国许多企业则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 这些缺陷会导致企业管理出现漏洞, 一些会计犯罪行为寻隙而生, 一些虚假信息, 报告层出不穷, 给企业、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使市场经济产生一定的混乱。
(二) 企业利益驱动
企业都是盈利性组织, 他们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当前全国经济大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企业想尽办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市场资源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 公平竞争情况下所获得利益远远达不到企业自身需求, 为了更快更大的利益, 企业领导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一些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层出不穷。企业则主要是通过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 虚减负债、费用, 通过公布的误导性或严重歪曲的财务报告来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
(三) 内部控制不健全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 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欺诈舞弊。但是不健全或是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会造成管理漏洞和混乱, 欺诈舞弊行为就有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业务活动超越权限或是无权处理;编造篡改交易事项和金额;账户没有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账面资产记录与实存资产核对不符等。从我国目前企业状况看, 公司企业大多是以股份制存在, 公司控权股一股独大, 公司企业的决策权大多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 高级管理人员把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 政企不分使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会计审计部门、高层管理人员频繁调动, 导致会计工作容易出现混乱, 责任不清, 此外会计人员也不具备绝对的独立性, 工作受到一定限制和阻挠。更有甚者, 管理层与会计部门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进行欺诈舞弊。这些内在因素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约束力, 必然滋生会计的欺诈舞弊行为。
(四) 外部监督乏力
外部监督最主要就是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虽然从表面上看监督体系非常庞大, 实际效果不尽人意。一方面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 横向信息沟通不足, 分散管理, 监督力量不能有效的统一, 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各种监督都有自己预先设定好的目标, 有的甚至是为了平衡预算或获得利益, 监督力度弱化,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任其蒙混过关。再者政府监督的监督人员受到工作业绩影响, 社会监督中注册会计师则会受到业务影响, 这些影响都关乎监督者自身利益。为了自身利益, 这些监督者的监督作用就很难再发挥出来。
三、欺诈舞弊活动的手段
(一) 侵吞资产
上市公司为了隐瞒资产真实性, 常常通过侵占资产的手法来达到目的。侵占资产的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采购部门职员或其他个人外出采购时收取回扣;出纳人员偷取现金;总账与明细账之间不平衡;坏账收回时不进行账面调整;销售或劳务取得收入时计入应收账款;个人消费由公司支付;利用职务之便胡乱使用公费;盗用或挪用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将收入款项计入个人小金库;频繁调整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存货的盘亏或存货报告中废料数额不断增加。
(二) 做出欺诈性财务报告
给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惯用的伎俩, 它们对财务信息的虚假陈述主要目的是通过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 虚减负债、费用, 以操纵会计利润, 误导报表使用者对公司业绩或盈利能力的判断;或者通过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费用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些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应收账款, 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营业利润;少计提折旧, 将受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 虚增固定资产;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目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期末存货价值来虚减销售成本;对存货故意记错数量与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虚增营业利润;同关联方分担费用, 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胡乱使用递延资产项目, 如将费用任意的递延使会计期间内成本虚减。
(三) 税务欺诈舞弊
逃避税是一些企业公司进行欺诈舞弊的手段之一, 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所得税方面, 一种方法就是尽量降低纳税所得。企业人为地进行提高购货、销售成本或是在接受劳务时故意抬高成本, 采取这种价上加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在交易之外再用现金返还来达到逃税目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企业骗取所得税返还款。对于返还的所得税款, 有的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 有的则采用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亦即于实际收到所得税返还款时确认收益, 不同时期返还金额的弹性较大。增值税方面, 一些实行垂直一体化的上市公司, 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 对于免税或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仍然进行抵扣, 又或是直接提高进项税额, 使扣除的进项税人为增多, 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四) 关联交易的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 就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 虚构利润, 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关联方交易都采取了协议定价的原则, 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 使利润可以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具体情形可以分为:关联购销舞弊、委托经营舞弊、资金往来舞弊、费用分担舞弊。四种情形的舞弊都是关联双方利用交易的行为掩饰达到侵吞资金的目的。
(五) 并购舞弊
并购舞弊主要通过操纵并购日期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两种手法进行。在并购过程中关键点不唯一, 这就使舞弊者对购买日期的确定有了可乘之机。尽管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购买日期的确定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务中, 如何确定购买日期仍然具有弹性。舞弊者就会利用这个机会在资产负债表日临近时, 通过购并虚增利润。另外由于我国现在并没有出台有关并购的会计准则, 相关机构也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 使并购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 然而权益联营法容易操纵利润, 这就使管理当局有了可乘之机。
(六) 利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舞弊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政府援助的主要方法。虽然所得税的减免权除税法外都有统一的规定, 但是许多地方政府相互比照, 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 使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地方政府还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 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 且缺乏正当理由。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 上市公司往往会虚报、夸大公司的亏损, 这就使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也成为了舞弊者的手段方法。
四、运用法务会计的方法甄别欺诈舞弊的行为
(一) 调查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是反映企业的会计要素, 包括企业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现金流量。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 通常是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体现出来的。由此可以进行财务状况分析, 作出为投资者、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 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单位, 提供财务报告。对于财务状况的调查分析常用方法有: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绝对数、相对数比较;横向比较;纵向比较;财务比率分析方法;模型分析法等。
(二) 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会计事项、业务处理合理的保证, 其本质是一个过程, 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而绝不是目的的本身。内部控制不仅仅是限于一个部门实施, 是整个企业每个部门都应参与并实施的, 良好的内部控制是防止企业管理舞弊的保障。只要企业的控制制度完善, 形成体系, 各种功能、权利分开独立, 且相互监督就可使业务处理过程更加合理。所以就要求先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合理且形成体系。
(三) 企业内部可能发生舞弊的情况
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后, 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了一般的了解和认识, 运用法务会计知识以及分析结果和法务会计人员对舞弊信号的敏锐觉察力做出一些内部可能发生舞弊的情况假设。然后再对提出的假设寻找证据加以判定。可能发生舞弊的情况通常表现为:公司管理人员对调查人员撒谎或过分回避问题, 这从侧面反映管理当局一定程度上不诚实;管理当局在会计原则应用上过于激进;一些管理决策只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实施的;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且人员任职混乱责任不清;一些负债业务发生过于频繁;企业的管理人员工资报酬与经济效益结合过密;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混乱;重要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有严重缺失;客户的组织机构分散且缺乏充分的监控。
(四) 交易过程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交易欺诈现象在当前的经济合作过程中较为普遍。交易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商业行为的信誉度以及商业交流的健康发展, 这种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就是合同欺诈。 (1) 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 预收对方当事人给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给予交送; (6) 出卖人没遵循事先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规格、型号发送标的物; (7) 出卖人负责的标的物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8) 以其他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总之, 在当前我国会计制度的环境下, 各种舞弊行为和手段层出不穷, 舞弊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制度的漏洞来获取非法的利益。针对这些情况, 面对这些企业、公司时, 法务会计人员完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察觉、发现、制止以及纠正这些欺诈舞弊行为。首先要了解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性与否。了解熟知一些常见的企业舞弊行为和手段, 再者依靠法务会计人员敏锐的警觉性、丰富知识和手段技巧预先发现舞弊的端倪, 再依据会计准则和专业知识查找舞弊证据, 最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纠正或给予一些专家性意见。这就使欺诈舞弊行为在法务会计面前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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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第5篇
(一) 定义
法务会计是对法务会计实践的理性认知, 是法务会计职业的规律性总结, 是关于法务会计环境、法务会计的定性、定职、定位和定向、法务会计的任务类别及方法、法务会计主体及其特征、法务会计客体及其内容、法务会计的依据等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问内在关系的知识体系。法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专业设置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是法务会计实践得以系统总结、凝练、提升和延展的结晶。
(二) 法务会计的基本流程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广泛, 既可以是政府机构 (如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 , 也可以是公司和个人。法务会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执行业务, 工作要求是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从总体上, 应当遵循下面的工作流程:
1. 明确需求。
2. 签订契约。
制订计划。
调查分析。
(三) 上市公司舞弊的手法
1. 伪造凭证
2. 多计应收账款
3. 导致应收账款净变现价值虚增
4. 多计资产
5. 漏列负债
6. 虚增销售收入
7. 虚减销售成本
8. 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
9. 虚增投资收益
(四) 对于法务会计与财务舞弊关系的认定
法务会计就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 它是将会计、审计知识与调查技术相结合, 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 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其主要内容是调查会计与诉讼支持。
1. 法务会计正是控制财务舞弊的中坚力量。
对于企业以及整个社会来说, 舞弊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财务会计报告直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但财务舞弊却频频发生, 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恶劣影响。所谓财务舞弊, 一般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利益驱动故意行为造成的, 包括欺诈和蓄意掩盖。从中虚报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给企业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对于企业内部财务舞弊加大处罚力度, 最主要的还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损失者利用法律手段向有关责任人进行索赔。如何发现舞弊, 损失者赔偿数目如何确定以及法律诉讼支持对于缺乏相关技能的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个难题, 而法务会计恰恰具备相关技能。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就是对舞弊是一种专项的、有针对性的控制。
2. 法务会计是确认财务舞弊的有力武器。
在发现舞弊线索、怀疑舞弊存在时, 法务会计师才介入以证实舞弊是否存在。特别是在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出现过失或舞弊的情况下,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借助法务会计师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举证技巧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动机分析
(一) 企业舞弊产生的内部因素
1. 企业财务状况的压力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景气、财务决策不合理等等造成经营业绩欠佳, 从而面临退市、管理层业绩考核的压力, 这些不利的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往往迫使管理层铤而走险。
2. 融资压力
资金与企业, 犹如血液与人体, 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 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 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 可能导致周转不灵, 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 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 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 做出决策。
3. 高层、大股东为自身利益占用资金
贪是各种舞弊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动因。在企业中上至管理层, 下至普通员工都有可能发生。当然层次越高, 舞弊设计越精心, 发现就越困难。
但是, 有动机不一定就会发生舞弊, 动机是会计舞弊发生的诱因, 而机会是会计舞弊发生的必备要素。对会计舞弊而言, 会计舞弊的发生通常与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有关, 或者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根本就没有。能够逾越内部控制或逃避内部控制的监督, 为会计舞弊者提供了机会;同时, 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或无力, 为会计舞弊者进行利益权衡提供了机会。当能够逃避惩罚或所受到的惩罚能得到补偿时, 会计舞弊就很有可能发生。由此可知, 当动机、机会和利益三者具备时, 会计舞弊就必定会发生。法务会计对会计舞弊行为的调查同时是以此理论为基础的。
(二) 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
一方面, 鉴于舞弊行为的故意和舞弊形式的多种多样, 如果法务会计师还像财务报表审计那样, 仅仅通过查找舞弊遗留的痕迹来发现舞弊, 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查找舞弊产生的根源则成为我们识别舞弊的一条新的思路。正如前文案例分析所述, 法务会计师应着重从财务状况的压力、融资压力、高层等为自身利益占用资金等等方面的动机来发现舞弊的根源。另一方面, 舞弊的产生与环境有很大关系, 当环境形成了舞弊所需的各种条件之后, 不被发现的诱惑使企业舞弊的冲动会变得强烈起来。审计人员应重点分析研究舞弊产生的环境因素, 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美国Coopers&Lybrand会计师事务所, 总结出29面红旗, 当出现这些红旗时, 就需要格外关注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财务欺诈的可能, 其中涉及财务指标的有:
1. 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信用短缺, 影响营运周转;
2. 融资能力 (包括借款及增资) 减低, 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 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4. 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5. 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 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6. 盈余品质逐渐恶化。
三、在企业财务舞弊方面实施法务会计的措施
舞弊给公司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旦舞弊被揭发之后, 一是有的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二是一部分公司出售其大部分资产, 与另一公司合并或吸收新的股东;三是有的公司被起诉或向股东 (债权人) 支付赔偿达成和解。舞弊会牵涉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了注册会计师, 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些给舞弊相关参与者带来严重后果, 给会计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诚信危机。公司高级人员会被起诉, 或被证监会处以罚款;有些高级人员被迫停职或辞职, 甚至会被判刑入狱;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六、法务会计控制财务舞弊的特点和优势分析
(一) 针对性强
法务会计师的介入是基于对抱怨、质疑、疑问、谣言所做出的反应, 当声称存在舞弊或已经发现舞弊发生时, 委托人要求法务会计师收集证据或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 舞弊审计是专门为发现和查证财务舞弊而进行的活动。在实施舞弊审计时, 法务会计师要特别注意寻找与具体的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确定舞弊的具体细节, 并确定舞弊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 方法独特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必须执行对舞弊暴露分析的方法, 即“必须比罪犯更聪明”。使用这种方法有助于编制审计计划, 关注舞弊的一般线索和征兆, 突出那些易受袭击的资产。法务会计师经常按照行为动机理论进行换位思考, 以了解系统控制链的薄弱环节和舞弊者可能采取的行为, 从而估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明确查证舞弊的重点。
(三) 服务范围广泛
违法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财务舞弊是以欺骗手段侵占资产或诱使他人放弃其产权或合法权利的行为, 是一种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因此财务舞弊行为大都属于违法行为, 只是由于造成危害程度的轻重和社会影响范围的大小有别, 在法律上有些财务舞弊必须起诉, 有些舞弊免予起诉。随着舞弊案件的增多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 涉及财务舞弊的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法务会计师接受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委托, 利用自己在法律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调查取证, 解释财务信息, 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作证, 从而帮助公司、私人自我维权和律师代表委托人维权。
(四) 渠道众多
由于舞弊的发生有多种线索和征兆, 利益受损者对舞弊更为敏感和关注,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为公司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发现和解决舞弊问题的渠道。从目前证券市场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现始末中, 我们能够看到在造假案件揭露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人员和部门对造假公司的业绩都怀有疑问。但是, 由于社会缺乏专门调查财务舞弊的机构, 由于缺乏为利益相关者搜寻可靠证据的服务, 骗子的把戏才一再得逞, 直至最后居然由新闻媒介来曝光才得以制止。等到舞弊已经造成巨大损失时才来惩治, 等到一个企业烂掉了再去查, 这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公正的。如果设置了提供财务舞弊查证的法务会计服务, 利益相关者质疑公司财务事项时, 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师调查以确定舞弊是否真的存在,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早发现舞弊, 控制住舞弊所造成的危害。反之, 如果舞弊之风没有在萌芽状态被扼杀, 就会迅速蔓延, 给组织整体带来严重影响。
(五) 服务导向特殊
法务会计师为支持法律事项而准备、收集和调查会计信息。法务会计师在展开财务舞弊的调查时, 并不清楚该舞弊的数额和性质是否财务舞弊控制的遗漏与补充已达到必须起诉的条件, 也许经查证并不是舞弊或免予起诉, 这时舞弊审计仅起一种专业鉴定的作用。当证实舞弊情节严重时, 法务会计师可能就要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受当事人质证。质证就是对证人证言进一步提出问题, 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 以解除疑义, 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由于法务会计师舞弊审计报告有可能作为证言受到法庭的质证, 为了保证其报告不在交互检查时受到怀疑, 价值被贬低, 法务会计师会自觉提升自己的执业质量。
由于我国目前以鉴定人为主, 少量专家证人的法务会计实践, 范围较小, 制度不完善, 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 有必要对我国的法务会计制度进行改进或完善。法务会计对财务舞弊的审计为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这一会计新领域值得在我国深入研究和推广应用, 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 运用法务会计仍需要克服许多困难, 做相当多的工作。我们深信, 在未来只要会计学者加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研究、实践中积极探索, 只要我们认真总结及汲取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法务会计便一定能成为一门系统、完善且有指导性、实用性的科学, 也一定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摘要:通过法务会计在企业内部财务舞弊方面的研究对企业内部财务舞弊存在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法务会计,企业,财务舞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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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第6篇
(一) 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人员首先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 这就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思想道德素质方面, 一些会计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 放弃了工作的原则性, 有一些职业道德严重缺乏的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时, 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造成大面积会计信息失真。有些会计人员不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 法制观念淡薄, 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 对造假行为不加以抵制, 甚至还帮助出谋划策, 贪污、挪用公款, 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二) 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 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 进行解释, 以查明案情 (主要指经济案件) 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的兴起对原来的财务人员或法律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等业务素质和包含高尚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精神的道德素质。
(三) 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必要性
1. 实践中的应用要求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经济犯罪案件增多, 贪污金额日益加大, 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虚假会计信息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给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投资人的利益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时, 必须明确会计信息是否虚假的问题。在判断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 会计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依据的标准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一致的。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非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发生的事实。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会计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非专业人员强调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否真实, 二者对同一案件所做出的判断结果是不一致的。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只是法律专家而非会计专家, 无法对会计专业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法务会计人员正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将证据资料加以处理, 将相关信息转换为容易理解的内容, 从而为裁判者的推理搭建桥梁。可以看出法务会计人员在现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此, 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对法务会计今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 对人才的需要要求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多方需求, 对法务会计人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大, 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是明显不足的。目前, 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在研究生培养中, 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为空白。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的情况。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 从而不能对案件做出正确判决。因此, 如何建立起一支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 如何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 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提供有效市场供给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重中之重”。
二、法务会计人员经济舞弊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专业素质欠缺
法务会计主要是根据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 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人员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 以及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 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解决存在的哪些财务会计问题。出现无法确定责任时, 存在鉴定标准问题, 也有鉴定人素质问题。
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在国外, 一般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但在我国没有法务会计方面的资格认证制度,
(二) 职业道德素质
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欠缺。现有的法务会计执行机构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或部门, 一种是得到司法机关授权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设部门, 对经济舞弊的审理容易引发种种腐败。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司法鉴定结论为徇私舞弊时, 由于“同事情面”, 司法会计人员也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 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正确性难以保证。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 鉴定案件缺乏效率, 可能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造成出现重大经济舞弊的原因之一。
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社会审计和咨询业务, 作为普通中介机构, 其与社会各方面有较复杂的联系, 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时难以保证独立性。有些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对审计中出现的银行原始单据不全、部分存货没有发票以及资产置换进来的土地没有过户的实际情况还出具了只是一份带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说明会计事务所独立性欠缺。
目前法务会计专家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很少, 但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不高也显现出来, 随着法务会计的不断发展, 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随之增长。在具有执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 也必须对相应的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 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认可。造成法务会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有职业疏忽和舞弊、违反保密原则等。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 没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造成主观臆断和脱离客观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在经济舞弊甄别中的素质
(一) 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对法务会计进行准确的确认与鉴定。然而这也是难点。这里难点在于法务会计人员不但要有扎实诉讼法等法学基础功底, 熟悉证据规则相关法律制度, 而且还要依据会计和审计知识进行职业判断能力检验, 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展查账、验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积累辨别舞弊知识, 锻炼调查技能、沟通技巧和对人的心理动机的理解力, 才能加强沟通, 把握要点, 获得工作的主动权, 形成科学的分析结论
(二) 建立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发表专家意见的法务会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专业人才, 且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和交叉性, 为保证其执业质量, 促进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引入类似美国的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在国外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已设有注册法务会计师、注册舞弊检查师资格认证制度, 只有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服务。我国现在的法务会计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承担, 也有部分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完成。
要想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队伍, 首先要取消现有的两种法定人员的任职资格, 采取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明确法务会计人员考试科目, 指定考试教材制定法务会计准则, 促使法务会计人员谨慎工作, 并检查、监督工作质量, 最终全面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三) 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各种特定的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必然对自己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为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独立性, 应该对法务会计建立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将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为规范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现阶段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种类和内容相对简单, 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先参照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来制定法务会计基本准则, 再在基本准则框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与完善具体准则。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可由司法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共同出面成立半官方的中国法务会计师协会, 将各行业的法务会计工作者联合起来, 形成合力, 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该协会也可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的二级专业协会, 主要负责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后续教育、执业规范的制定、法务会计执业机构的审批与执业质量监管等。在相关法律中还需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惩戒不当执业, 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 保持谨慎态度, 降低职业风险。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对法务会计师或其所属机构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为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心, 保守对有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资料中涉及的秘密, 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务会计工作中, 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不得随意暂停、中止或终止工作, 同时, 法务会计人员应当保证如实地向法庭提供所有收集到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不得有任何的故意隐瞒或欺骗。
法务会计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 加强与同行的合作与交流, 不得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 更不能为了争夺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不能按业务成功大小收费等。法务会计工作面广、量大、难度高, 往往时间紧、程序严。因此, 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勤奋敬业, 才能有效完成任务。
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在一些贪污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走私罪, 以及一些经济纠纷中, 法务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 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必然有益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党夏宁.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计事实与法务会计作用探讨.财会通讯, 2010.19
[2]刘雪晶.法务会计在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作用.会计之友 (中旬刊) , 2010.12
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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