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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考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理学思考范文(精选12篇)

法理学思考 第1篇

法理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其地位不言而喻, 可以说法科学生身上承载的深厚理论素养就来自法理学。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就像盖楼房、打地基一样, 地基的夯实与否至关重要。地基就是基本的法学原理及概念, 而法学其他学科的体系建构、学生的法学思维、法学方法论的形成, 就直接依赖于这些基本的法学概念及原理。然而, 目前法理学的教学存在着两难的境地, 教师认为法理学难讲, 因为内容抽象, 能讲清楚已算不错, 要深入浅出, 学生理解更是不易;相应地, 学生认为法理学难学, 理论性强, 晦涩难懂, 体系杂乱, 不知如何具体指导实践。

众所周知, 社会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而发生变化,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 其自身的特点要求它必须指导实践, 各个部门法学竞相发展, 努力适应这一变化, 同样法理学在改革的大潮前也面临新的挑战, 弥合理论与实践的裂隙, 使强大的理论底蕴发挥作用乃重中之重。具体到法理学教学当中, 笔者仅从教学方法入手, 探讨法理学教学实践中的问题, 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 对本科法理学教学的困境做初步探讨。

一、重视讲授法教学, 不断改革与创新

法理学本身就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抽象难懂, 对于此类课程, 首先应当肯定讲授教学法, 而不能不分情况地批判。讲授教学法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传统方法, 但凡晦涩难懂的知识, 我们都要靠老师的耐心讲解和深入浅出的表达才可以达到教学的初级目的, 所以, 法理学教学应以讲授方法为主, 以其他教学方法为补充。有人认为是讲授教学法造成了法理学的“两难”, 这其实是对这种教学方法的误解。只是如今再次强调讲授教学法的重要性, 是要否定那种“填鸭式”的灌输, 而代之以启发式的教学, 注重学生个性思维以及能力的培养。

(1) 整理教学内容, 突出重点难点, 学会取舍。立足于本校采用的法理学教材, 结合法理学的内容, 对于法的内在方面的内容, 比如法的本体、法的运行等理论, 因其更具法学学科的独立特质, 可作为重点讲授的内容, 使同学更好地理解基本理论;而对于法的外在方面的内容, 比如法与社会侧重法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作用, 老师可以稍作引导, 给出课后阅读资料, 留给学生较大的自学空间。

(2) 传递不同的信息, 使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法理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 其观点看法各个学派、各个大家各有见地, 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所有优秀思想的精华集萃。作为法理学教师采用讲授法最忌讳的就是“照本宣科”, 只采一家之说, 只听一家之词。教师授课时必须多渠道地提供信息, 授课内容立足教材, 又不拘泥于教材。课上组织学生讨论不同资料、论点的价值, 不断提出问题和假设, 以启发同学们思考, 鼓励学生积极的听讲和参与。[1]这样可以开拓学生的思维, 使学生可以站在各个角度, 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审视问题。

(3)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内容相结合。法理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是站在部门法学之上指导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 其内容有根本性、一般性的特点, 但法理学又扎根于部门法学当中, 在讲授过程中, 教师既要不断向学生揭示法理学各种一般原理的意义, 而且还要与具体部门的法学知识结合在一起, 如果离开部门法学, 法理学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学生无法树立起整体的法律观, 对法理学自然难以理解。

二、引入案例教学, 理论联系实际

案例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结合所教内容, 选取古今中外社会及生活中真实的事例, 以备学生相互讨论之用, 从中提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适用等问题, 使同学由此能够更加直观、更加牢固地掌握法律基本知识, 获得法律技能, 形成法律思维。案例教学法在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当中也是经常使用的方法, 而在法学教育当中,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较为重要且颇具特色的教学方法, 有着独特的优势地位, 不可小视。但是教师在运用此种教学方法时, 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案例的选择。可以说选择适合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方法成功的第一步。结合教学的内容, 案例的选取要具有针对性、典型性、专业性。实际上, 在抽象枯燥的法理学中要想找到合适的、经典的案例是很难的, 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后下功夫。

(2) 教学程序的设计。教师如同一名导演, 一次课的内容如何安排, 同学到某个阶段应该具有何种情绪, 如何更好地融入到这次课程当中, 教师都应做到心中有数。第一步要结合法理学的基本内容系统讲授理论知识, 使同学首先具有相关的知识基础;第二步向同学展示事先准备好的与所讲内容相关的经典案例, 引起同学们的初步思考;第三步在互动之后, 也就是同学们充分讨论案例之后, 请个别同学谈谈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此时, 教师就可以掌握同学们对于知识的理解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 就此来评析具有代表性同学的观点, 充分尊重并且鼓励同学提出创新性的见解, 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 运用科学理性的思维剖析案件, 引导学生最终正确运用法学思维及法律方法得出科学结论。[2]

(3) 教师位置的掌握。如上所述, 教师要做一个好的导演, 但同时也要做一个好的演员, 对于自身的角色, 要拿捏准确。在案例教学法当中, 教师要发挥引导的作用, 引导学生进入案例, 引导学生开拓思维, 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这一过程的主角是学生, 教师只有站对的位置才能使案例教学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转变传统观念, 加强实践教学法

传统观念认为,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 只要埋头苦读经典著作, 闭门探讨法律原理就够了, 但事实上任何法学学科都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法理学也不例外。“法理学教学不但要能让学生明白法律条文蕴涵的原理, 而且要让学生具备运用法律及法理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只有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理学教学方法体系, 才能培养出既有理论素养又有实务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法理学实践教学必须严格遵循教育学中所强调的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相长、学以致用等原则, 教学方法可以根据教学进度灵活采用撰写课程论文、旁听法庭审判、模拟审判、场景教学、影视教学方法等。”[3]

总结上述所谈的各种法理学教学方法, 它们之间互相配合且密不可分。教学实践过程中, 教师应在认清法理学的学科特点以及了解学生学习心理的基础上, 立足教材, 广泛涉猎, 充实自己的头脑, 发挥传统讲授教学法魅力的同时大胆创新, 结合教学内容合理搭配案例, 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实践教学。如此一来, 层层铺开, 但求每一种教学方法的优势都可充分展现并相互补充, 令整个教学环节紧凑、和谐, 形成一个合理完善的教学体系, 完成既定的法理学教学目标。

摘要: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凸显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在教师如何更有效地教学, 学生如何学好法理学, 运用法理学指导实践上还存在困境。本文从教学实践中教学方法的改革入手, 提出几点思考, 探讨最佳教学体系, 以完成法理学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思考

参考文献

[1]夏燕.法理学教学改革的一点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 2006 (10) :88.

[2]吴顺安.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8) :108.

法理学思考 第2篇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 法的渊源 和 法的形式 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 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 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

思考在法律多远的语境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发张的特征是什么 立法有哪些特征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 如何概括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严格的立法程序对立法的意义 如何理解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法律基础 执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如何准确理解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分析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人的职业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为什么必然走向职业化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承认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损法律的正确性 对法律的解释为什么说是必要的 法律论证的方法有哪些 秩序的规定性是什么

如何理解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法在哪些方面对秩序起着维护作用

从思想史的角度思考“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的区分及其意义

为什么共产党宣言 里说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效率的含义是什么

如何理解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法律在那些方面能够促进效率

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提出哪几种关于 正义模式

正义对法律精神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是为什么 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解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

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的角度思考人权的价值

从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思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 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马克思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条件”,从马克思的这句话论述思考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法律应当从哪些方面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 发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法和国家关系中,法律为什么要有权威

在我国现阶段,怎样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

从文化对法的作用这个方面思考儒家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试分析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 宗教对法律起源、发展以及法律品格有哪些方面影响 法律文化的作用是什么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哪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对立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式什么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如何理解和谐理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宋明理学的思考 第3篇

宋明理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从北宋五子创立儒学,到朱熹走向成熟,再到陆王心学的再发展,可以分为两大系统: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程颐、程颢是五子之一,所以对宋明理学的了解,主要了解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即可。人民版教材完整地介绍了北宋五子,在二程上则显得过于单薄,以至于看不出和朱熹的师承关系,这是教材的硬伤。在处理其他三子时,应该主要从世界本源上关注。宋明理学之所以是新儒学,就是因为它弥补了汉以前儒学对世界本源、方法论问题的追溯,使大家不仅知道该干什么,还知道为什么干和怎样去干。不管世界本源解不解释得通,毕竟是一个新的发展。这一探讨从周敦颐开始。周敦颐吸收道家思想,把人和万事万物的本源合二为一,这就为理生万物提供了依据;邵雍又将宇宙规律和人的命运结合起来,实现了宇宙的自然结构和人的精神结构的融合,从而寻找统一的本源,这都为理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还有一子是张载,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世界的本源。认为世界的本源是气,是理学中的唯物主义代表。而五子中影响最大的则是程颢、程颐两兄弟。朱熹的思想主要继承了二程的衣钵。理学到了二程这里,世界的本源变成了天理,天理是什么?是仁,最高境界也是仁。这就将孔孟儒学的本源找到了,那就是天理,是仁。天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先有理而后有物。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天理的境界呢?如何认知天理呢?那就要格物致知。格,就是探寻;知,就是认知天理。万物只是一个天理,越格越清晰。那么天理究竟是什么呢?格出来的会是什么东西呢?二程告诉我们:人伦者,天理也;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这就将天理和人伦结合起来了。这些东西到了朱熹这儿,更是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首先是世界的本源仍然是天理,天理是什么?朱熹进一步赤裸裸地指出是三纲五常。到这儿就很清楚了,理学家们借鉴了佛道的世界本源,最后还是回到儒家的仁、三纲五常上。要如何达到呢?和二程一样,仍然是格物致知,这里的知,其目的是明道德的善,而不是求科学的真。因为“知”早就在那儿了,那就是天理,那是不变的,后来者只是要不断地格,最后发现天理就可以了。在天理与人伦上,朱熹比二程更激进,认为天理和人性一致,天生具有仁、义、礼、智等美德,只是被后天的欲望蒙蔽,所以要“存天理,灭人欲”。朱熹的理论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成为南宋后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朱熹编著的《四经章句集注》成为后世考试的教科书。但是程朱理学的格物致知太过繁琐,引发了一些理学家的不满;到了明中期,程朱理学沦为人们考取功名的敲门砖,失去追求圣贤学问的精神;再加上当时社会动荡,理学家们要求对理学进行更新,这就是心学。

这里首先要说明,心学仍是理学的一种。程朱理学一般也看成道学,陆王心学是心学。它们都是理学。道学和心学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学是从万物中探寻天理,主张向外探求;心学则主张不必向外探求,只需反省内心就可得到天理。在朱熹同时代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心学了。这就是心学的开创者——陆九渊。陆九渊和朱熹曾经有一次著名的辩论(鹅湖之会),就理学和心学进行了一次针锋相对的学术辩论。陆九渊主张“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反对朱熹的格物过于“支离”,主张“本心体悟”。比起朱熹的格物致知而言,“本心体悟”更容易实现,更易行,因此很快流传开来。到了明代的王阳明,则将心学进一步发展,并建立了系统的心学体系。王阳明的观点有两个要点:1.认为世界的本源是心。人是天地的心,灵明是人的心。灵明就是天理,就是本心,就是良知。没有良知,万物和人生都将成为虚无,所以“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因此,阳明先生有一个著名的典故,和友人赏花的时候,认为人在则花开,人不在则花不开。外界的东西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内心。2.方法论上要“致良知”、“知行合一”。因为本心、良知是人心中的天理,是人固有的善性,只是被私欲蒙蔽,需要提高内心修养,去私欲,恢复良知的本性。知和行都产生于心,更要用良知实践。可以看出,陆王心学强调的是人的本心,所以我们经常讲凭你自己的良心,三尺头上有神灵,都是心学的表现。心学的思想毫无疑问受到佛家禅宗的影响,如“心外无佛,即心是佛”。可以说心学是佛教禅宗儒学化的变种(束鹏芳语)。

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第4篇

一、企业诚信的严重缺失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现代化企业都懂得诚信为本这个道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的大品牌逐渐成为不少消费者不假思索的首选,对企业巨头的实力、产品及信誉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但毒奶粉事件证实了三鹿、蒙牛、伊利等乳品巨头企业以卑劣的手段欺骗了善良的人们。大量结石婴幼儿的出现,并非由于家长的天真,而是企业违背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丧尽天良。

毒奶粉事件所暴露出的企业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视。大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充足的信息资源,它不可能不知道三聚氰胺是一种不能食用的毒性化工原料。使用这种手段说白了就是作假,但毕竟是食品不能掺入有毒东西。就连《2008年度辽宁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都规定了动物饲料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不得超过2mg/kg,而三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竟高达6 196.61mg/kg。这是人吃的吗?骗了消费者的钱财更伤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这不仅是缺乏诚信,是缺德,甚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这是诚信的最大程度的丧失。第二,经司法审判确认三聚氰胺系少数不法奶农、奶站添加,而非企业所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添加三聚氰胺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多添加水,以液态奶为例,如果仅是奶农奶站添加,那有人添加有人不添加,有人添多有人添少,如何能保证企业生产出来的成品液态奶各批次营养成分的统一,事实上,同一企业生产的各批次液态奶营养成分几乎是完全同一的。再者,如说是奶农奶站添加的,他们不可能知道他们提供的原料奶要销往何处,那如何解释伊利供给奥运会、残奥会的乳品都不含有三聚氰胺这一事实。退一步讲,即便是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系不法奶农奶站添加而非企业所为,也不能代表其他企业也是这样。第三,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这些招牌做护身符,挂羊头卖狗肉。不可否认,当他们获得这些认证、这些荣誉时,产品质量应该是过得硬的,否则那就是认证机构作弊。但是在这些光环的笼罩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免检的特权,生产名不副实的产品。吃都不能吃的东西,还称得上中国名牌、还能国家免检吗?

为了挽回消费者信心,2008年9月23日蒙牛、伊利、光明等109家奶制品生产企业和全国207家流通企业联合发布“中国奶制品产销企业质量诚信宣言”,承诺视质量为生命,以诚信为根本,营造一个干干净净的奶制品市场。笔者认为,对企业来说严格守法和执行行业规则,是义不容辞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诚信还需要承诺吗,又有哪个企业会标榜自己不诚信。诚信不是挂在嘴上,而是体现在实实在在行动中。当前中国企业的诚信状况如何,毒奶粉事件可见一斑。

二、政府监管的缺位

出现这么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在骂企业没有良知的同时,人们继而会问政府都干吗去了。添加三聚氰胺都成了业界的潜规则,这种毒奶粉的种类之多、市场之广以及在出事之前就陆见报道的疑似病例,如果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都一概不知,那是在为自己开脱责任。如果真是这样,那岂不都是酒囊饭桶。试问监管部门,你们监管何在,监管了什么,为什么问题不能早点发现?最让人不可接受的是在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报道之前,三鹿竟然还堂而皇之的拥有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等众多耀眼光环。在铁的事实面前在舆论的压力下,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承认监管失职。毒奶粉事件导致一些相关责任人乃至高官的落马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他们的去职也不能弥补无辜婴幼儿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在法治社会要保障类似的事情不再上演,关键要靠制度,而不仅取决于官员个人,这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基本的道理。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法定的权力不行使就是失职,也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

导致政府监管缺位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必须承认,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不尽人意,机构臃肿、职能交叉、人浮于事现象仍然严重。有利可图的事情大家争着管,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事尽可能推托。职能交叉必然会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就难以落实,从而出现责任的虚化。对于奶粉产品的质量,中国至少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他们在中央分别是: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部。监管部门越多,越难以做到权责明确到位,容易产生这样的麻痹心理:反正还有别人在管呢,从而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的真空地带。四个部门当中只要有一两个部门切实行使了监管职责,就不可能出现这么大的毒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其二,国家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设立国家免检制度初衷是好的,其目的在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1月21日颁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1条讲得很明确:“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为了规范免检制度,2007年4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规定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而为免检产品开了绿灯。因此,免检奶制品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需检查,甚至是不能检查,试问不检查又怎么去发现问题,如何去监管呢。其三,政府监管部门麻痹大意,怠于行使权力。按照《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家质检总局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抽查监督,三鹿事件的出现和李长江的辞职说明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免检产品是疏于监管的。2008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领导接到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但由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够,只是在市内采取了一些措施,直到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这显然也是监管的缺位和失职。之所以怠于行使权力,一方面是出于对企业的诚信及其产品质量的信任,从而放松了警惕,认为没必要过多监管;另一方面是出于人的惰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行政效率低下和官僚主义作风。

三、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别待遇

从法律角度来说,毒奶粉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普通消费者谁也不知道奶粉中掺入了有毒物质,他们不能明明白白消费。虽然不可能要求企业将乳制品中所有的营养成分一个不漏的明示出来,但起码一点你企业要对消费者负责。从事后检查的实际结果来看,企业确实是对一部分消费者高度负责了。典型的例子就是伊利供给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乳品批次经后来的检查发现全部合格,都不含三聚氰胺。而伊利液态奶在专项检查中很多批次都发现有三聚氰胺。让人不太理解的是为什么供给咱老百姓喝的奶存在不少三聚氰胺问题,而供给奥运会、残奥会的却都没有,如说纯属偶然那决不能让人信服。不是偶然,那又说明了什么。这不是差别待遇又是什么,为什么对不同的人要搞不同的质量标准?

差别待遇实质是歧视,也就是没有做到平等的对待消费者。市场交易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平等对待不同的交易对象。怎么能对不同的消费对象实行差别待遇?如果说老百姓的命不值钱,别忘了你们乳品企业也是老百姓啊!也幸好奥运乳品没查出三聚氰胺,否则那伊利闯的祸就大了。但也别忘了顾客就是上帝,没有国人的支持与厚爱,怎会有你伊利的今天。得罪了消费者的企业是没有未来的。

当然这也不全是企业的事情,除了企业对奥运乳品持高度负责的审慎态度之外,也与政府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关。李长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坦言:供应给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食品是完全安全的。供应奥运会的食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所有食品的供应,包括奶制品的供应实行点对点的严格对接,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对所有供应奥运会的食品,奥运会举办之前的两个月,均派出驻厂检验人员,对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有效地监督。这里有两个问题令人费解:第一,对于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的伊利乳品如果政府对其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信得过,干吗用得着像防贼一样各个环节严格监督。第二,既然是实行了严格监督说明了对其产品并非百分之百放心,那流向市场上供大众消费的奶制品就不要有效的监督吗,如果说人力不足,那么多部门,那么多级别的监管机构在忙啥;如果说技术不够,那监管机构的存在岂不是形同虚设。还是一种思想在指使不少政府官员:命有高低贵贱,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就应该区别对待,这叫以人为本吗?温总理多次强调以人为本,我们的官员们你们忘了吗?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孟子都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四、法律惩治的“力不从心”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以及一些假冒劣质食品充斥市场说明了我们的法律惩罚力度不够。中国目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以及因毒奶粉事件而催生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罚款数额规定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在取代了《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外,并处罚款上限为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适当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刑法》第143条、第144条分别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最高处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对于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来说,法律的惩罚还是不够的。对于大发不义之财的黑心企业来说,违法所得10倍罚款算不了什么,吊销营业执照换个地方或变个花样照样可以重新开业。在几年前阜阳奶粉事件中,劣质奶粉导致12名婴儿的死亡,被处刑的案犯最长才八年。一条人命才换来凶犯八年牢狱,这对受害人来说是多么不公平。此次三鹿奶粉事件最终追究的刑责中最重的也莫过于将制售和使用三聚氰胺的罪大恶极分子中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死缓和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的无期徒刑及其他三位企业高管的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这和该事件所造成的6人死亡、近30万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的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比较起来又算什么。法律本身的惩罚力度不够,再加上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决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使得问题食品、有毒食品屡禁不止,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跌。

痛定思痛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能用重点,对问题食品动辄就罚个倾家荡产看谁还敢以身试法?不错,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迫在眉睫,但遗憾的是为什么已有的法律都难执行到位?笔者以为,深层次的制约因素是几种利益博弈的存在。我们说法律所体现的是利益,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各种利益妥协的产物。自私的本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而法律只能是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毒奶粉事件的出现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理也同样体现了几种力量的博弈。政府授予企业产品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称号是为了扶持名优产品,维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产品销售额的不断提高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所以地方政府也会尽可能为地方企业保驾护航,甚至是对一些假冒、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视而不见,放松监管。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寻找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就实现了三者之间的共赢。而食品企业一旦利欲熏心去不择手段逐利时,往往就会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毒奶粉事件从不法奶农、黑心奶站和企业的这种短期行为来看他们确实获得了非法的超额利润。但它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当这种利益天平发生严重倾斜时,必然要通过法律来进行校正,维护另外两方的利益。在对生产不合格甚至是有毒食品企业的制裁上,又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一个合适的基准点。否则惩罚轻了,既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不足以防止今后类似行为的出现。惩罚过重,也许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也间接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既要让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刑事责任,又要惩前毖后尽可能给企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是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一个根本方面,否则他们的生活压力乃至下岗失业又会成为社会问题。当然也正是由于利益决定的制裁的适度性决定了作为强势主体的企业往往会犯规去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结语:从“亡羊补牢”到“防患未然”

伦理学思考的论文 第5篇

1.1提高医学生个体医德素质

导师制最早源于14世纪英国牛津大学的教育实践,即本科生入学时被指定一位导师,入学后由该导师不断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为学生的学业及生活问题提供咨询。医学伦理学教育中引人导师制,可以使师生间最大程度上实现面对面教育、心与心交流,导师的医德修养可以最大限度的影响学生、感召学生,对提高医学生的个体医德素质有直接帮助。

1.2提升医学伦理学教育效果

相对于整班授课教育和学分制教育,导师制中师生间“一对一”的支持关系,更有利于架构师生间的情感桥梁,拉近师生距离。将导师制引入医学伦理学教育,凭借导师自身的伦理学教学及科研优势,为学生提供直接的学习上的指导,引导学生全面学习伦理学知识、切实提高伦理学修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伦理学教育的实际教学效果。

1.3实现师生医德素质隐形传承

医学伦理学教育中聘用的导师应具有丰富的伦理学知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导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伦理学教学工作,可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学习。同时,日常学习中师生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导师的医德素质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观和医学价值观,使他们成为医德高尚的医药卫生人才,这就实现了医学伦理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是医学生对医学伦理学导师高尚医德的隐形传承。

2.医学伦理学教育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主要难题

2.1导师数量不足

近年来,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师资队伍也在逐年增加,但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过低的问题却日益严峻,有些院校甚至低于1:30。不但如此,本来数量就不足的专业教师因为要承担大量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所以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为此,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潍坊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10位医学伦理学教师,通过访谈形式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显示,近5年来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一直较低,且教师因教学、科研压力较大,精力有限,故对医学伦理学导师遴选的参与性不高。

2.2学生积极性不高

当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中,类似导师制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三种:小组讨论、一对一交流、个别指导。针对这些形式,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潍坊医学院临床学院的200名本科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通过分析回收问卷,获取的结果是:4月~4月期间,这三种形式的医学伦理学教师指导次数均十分有限,尤其是被导师个别指导学生仅占全部调査学生的15.8%,且仅限于学生参与的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和临床医学相关竞赛的特别指导。调査还发现,医学专业本科生尤其是低年级本科生,由于接触伦理学课程及科研项目有限,在小组讨论和一对一交流中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故其参与性不高。另外,被调査者普遍反映:目前医学专业本科生参与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方式不够灵活,缺乏医学学术沙龙、医学网络设计应用、医学参观考察等形式新颖、实践性强的方式。

2.3缺乏考评和激励机制

由于医学伦理学师资普遍短缺,所以淘汰机制难以建立。此外,医学伦理学导师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也急需建立当前各高校对于已有的本科生导师的考评基本实行模糊化处理,尚未严格制定和实施具体量化考评办法,也未划定具体考评等级,激励机制更是十分薄弱,仅对本科生导师给予少数补贴或折算课时量计酬,激励效果不佳,致使一些导师指导本科生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

3.医学伦理学教育实施导师制的可行性建议

3.1保障医学伦理学导师数量和质量,明确导师学业职责

当前医学伦理学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解决:①医学院校要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同时加大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的扩编和建设,促进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例的优化;②扩大医学伦理学导师的遴选范围,不只局限于医学伦理学教师,也可以选聘医学人文科学相近专业教师或临床医护人员。同时,为保证医学伦理学导师的高质量,必须在医学伦理学导师选拔上建立具体制度,设定医学伦理学导师具体任职条件:导师要具有高尚的医德,严谨的治学精神,具有医学专业的较高职称或学历,有一定的医学教育工作经历或医学临床经验等。

医学伦理学教育中本科生导师定位也必须清晰明确。医学伦理学导师应定位为学业导师,即导师主要对学生在校及医院实习期间的医学伦理学学习、科研、临床能力予以指导。对于教学中涉及的其他问题则应由学校其他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负责处理。

3.2探索医学伦理学导师制实施方式,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

笔者认为提高医学本科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积极性应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探索灵活多样、适合90后医学生特点的医学伦理学导师制参与方式,提高医学生参与兴趣。可以引人生活化的导师制参与方式,如开展“家庭休闲式”医学伦理学座谈、医学伦理学模拟会议、医学伦理学基地实地考察等,还可以引人网络化的导师制参与方式,如开展微博医学伦理学探讨、微信医学伦理学交流、医学伦理学网络征文等。另一方面,严格的制度和考核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医学伦理学课程应采用平时与期末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而且必须制定量化的指标,对学生的出勤管理要实行“缺勤有惩罚、全勤有奖励”,奖惩要具体、量化、细化,要有可操作性。

3.3实施医学伦理学导师能上能下管理,建立周期考评和奖励制度

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 第6篇

【关键词】婚姻法;法理学;立法

一、我国现代的婚姻立法与婚姻状况

在20世纪初,民国政府在制定婚姻立法的时候,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修改,不仅实现了男女平等、确定了婚龄和婚姻自由精神,还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是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实现。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承担着除旧立新的任务,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在婚用法上具有开创性的作用。此外,1980年所颁布的婚姻法中,将重点放在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不仅对婚龄进行了规定,还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计划生育的规定,使婚姻法更加规范和完整。

二、婚姻法制定中应遵循的几点原则

虽然现阶段婚姻法的制定逐渐实现了现代化,但是社会婚姻家庭的现代化并没有得到实现,而要想保障公民婚姻权利与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能够反映出法律的现代精神,所以在婚姻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因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减少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干涉和限制。立法从一定意义上來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干涉和限制要在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和自由的前提下才算是合理的。而从封建社会的家庭婚姻关系来看,家庭婚姻关系与论理、封建政治制度以及立法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言,这种立法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所以这种通过立法来使人们形成高尚品德的做法是很难实现的。此外,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但是很难做到对公民内心情感的规范和调整,而婚姻家庭正是一个与感情相关的领域,通过婚姻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理念,不仅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还会使得公民因为道德观的虚伪和法律的强制而造成个人权利与自由虚空。

2.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与家庭在承担社会能力方面是一致的,而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又应该顺应现阶段婚姻发展的趋势,从而保证每一位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婚姻自由中遇到的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离婚自由。而对于离婚而言,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会对子女造成消极的影响,使其走向犯罪的道路;还有人认为离婚是对两个生活方式、性格等不符以及没有感情的两个人的一种解脱,这两种判断并不是毫无依据可言。事实上,没有情感的婚姻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不幸的,同时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整个世界的发展来说,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离婚率的上升是一种必然现象,所以离婚率的上升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不大,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的过程中,可以放松对离婚的限制,相反,在立法中应该体现出离婚自由的精神,并放宽离婚的条件。

3.尊重公民的个人情感生活。法律的制定,不仅是对道德观念的一种反映,也是对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反映,而婚姻法中所强调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也正是对道德观念法律化的一种现象。但是在对婚姻法制定的过程中,其主要应该反映哪些道德观念,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一些人认为,婚姻法的制定应该对那些“包二奶”、嫖娼、通奸等现象进行严厉的惩治,这一观点主要是由于人们对这一现象的不满而引起的,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婚姻法与刑法部门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的界线。此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应该将一些社会道德观念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制约来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却忽视了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可能是因为夫妻双方情感破裂所导致的,并不是将其简单的归结为道德问题,并用法律的形式去约束就可以解决的,这种对公民的个人情感的限制,不利于公民个人情感生活的自由。现阶段,虽然已将重婚、包二奶、嫖娼等行为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但是在婚姻法中,对这些现象的惩治有违立法的一般原理,而从道德观念来看,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只能算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所以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一定要尊重公民个人的情感生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用一种标准去衡量公民的婚姻关系。

4.关注家庭暴力。在婚姻法的制定中,对家庭暴力的惩治不仅仅是婚姻法的主要功能,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如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等都对暴力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是因为虽然家庭暴力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的,但是受“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害人并没有寻求法律的保护,此外,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而不愿介入到家庭纠纷的调解中去,导致这类案件受到处理的很少。

所以在《婚姻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处理办法,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对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只靠婚姻法来改善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去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不优化法治制度的建设,现代化的婚姻制度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参考文献】

[1]钟菊英.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2(100)

会计准则的法理思考 第7篇

所谓法理, 是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一定意义上也是法的渊源。早期社会的法律采用一种“习惯性规范体制”, 这种体制被沿习或部分继承下来, 成为后世法律制度体制的一种基本选择或参考。在后来的人类社会发展中, 受环境和历史传统影响, 逐渐形成源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大陆法系 (或民法法系) 与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海洋法系 (或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并驾齐驱的演进格局。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成文理性的特点, 以成文法为其立法的主要形式;海洋法系则继承和发扬了在14世纪左右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上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

会计准则的形式选择首创于美国, 自然地继承了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 但又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所谓判例法, 是指法官的判决书就具体问题阐述的主张, 这些主张后来成为同类案件应遵循的准则, 英国称之为判例法, 有些国家则称之为“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会计准则原则上追随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 但作为一种由会计职业界自身所制定的专业技术规范, 它与典型的源自法律实践的判例法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从而造成会计准则法理基础、性质、地位、权威性等一系列的矛盾。

二、会计准则的法理基础

从法理上讲, 会计准则既是英美法判例法传统的继承, 也是曾经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普遍存在过的习惯法基础的延续。在《拿破仑法典》之前的法国北部, 作为一个法律分界上的习惯法地区, 就曾施行着渊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由这一史实可知, 以习惯为法, 以习惯而入法, 或以习惯为成文法之补充, 皆是有踪迹可循的。

所有法律, 皆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而存在的。会计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系统, 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 自然也应该成为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而事实上, 从人类社会法律演进的历史来考察, 对基本产权关系的规范, 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和法律创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但《拿破仑法典》以之作为规范的重点, 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的民、商法典, 也是以财产权利作为核心。更为具体的对会计的规范, 则始终是商法、公司法、税法等重要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法律中对会计的统一规范, 曾经在很长时期内属于一个不被重视的盲区, 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因此,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 对会计的统一规范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需求。从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 在一开始是作为社会经济规范的一般性事务来看待的。这就使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了根本的法理基础。

三、会计准则的法律实质

美国会计准则是由会计界的职业组织制定的一种职业技术规范, 一种行业标准 (实务) 规则。它不是法律条文, 因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历史看, 当时美国社会所面临的, 是在标准化运动的环境背景下, 制定一种可以实现全美范围内会计规范的统一会计制度。1929~1933年的大危机, 突出和强化了统一会计的需要, 因为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 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 使得这种需求首先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规范和监管的角度表现出来。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制定统一会计制度的重任交给了已经与之具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会计职业界组织, 即当时的美国会计师协会 (AIA) 。AIA引领美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制定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创新之路。而这条路从一开始就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社会各方要求制定统一会计规范的初衷。

在埃德温F.盖伊 (Edwin F.Gay) 、安东尼B.曼宁 (Anthony B.Manning) 等讨论统一会计制度的早期文献 (1913;1919) 中可以发现, 虽然更多的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和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讨论统一会计问题, 但对于如何以及由谁来进行统一规范, 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如埃德温F.盖伊曾谈到:“统一会计制度可以由政府权力机构由上面强加而来”, “如果缺乏政府权威机构或公司的控制, 这种很有利的方式之应用, 就不会像对商业世界之道一无所知之人所能想到的那样简单。”

遗憾的是, 制定统一会计制度的重任一旦交到了会计职业界手中, 就发生了变化。直至1973年之前, 会计职业界所制定的会计准则, 乃是各种惯例和规则的“编集” (Codification) , 成了完全意义上的行业规范, 并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会计行业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机制。与会计准则相关的许多问题便由此而来。

四、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 由于会计准则不是法律条文, 因此, 遵循公认会计原则未必能够免除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 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背景下, 一项行业制度或规则 (准则) 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法律地位, 在于其是否得到法庭认可, 而获得认可的关键在于法官的个人判断, 这实质上是给了会计准则获得其法律地位的机会。

在早期的社会实践中, 由于社会各方对会计师职业的尊崇, 也因为相对简单的社会 (法律) 环境, 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会计准则法律地位上的问题。从六十年代初开始, 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热潮兴起,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使依据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在寻求利益保护方面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六十年代中期以后, 投资者控告审计人员失责的诉讼案剧增, 而法律上也开始更多地支持有关诉讼请求, 使得会计职业界的责任不断加重。

六、七十年代后的一系列法庭判决, 突出了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也使公认会计原则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许多案例表明, 美国法院在对财务报告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进行判决时, 并不完全根据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这从另一方面印证了会计准则尽管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 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并不具有实在的法律地位。此后, 会计职业界出于自保的需要, 在准则制定中更多地考虑了减少职业判断和免责问题, 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美国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之所以受到质疑, 是因为会计准则不是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陪审团的司法机制盛行;对于“公认会计原则”, 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看法;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者说会计准则毕竟是一个行业规则, 是以会计界为主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定及准则本身的问题。

由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法律的具体化, 因而, 与一般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比, 会计准则的效力本身较低, 且常常存有异议。公认会计原则边界的模糊性, 则进一步使其法律地位成为一个经常存疑的问题。

虽然一般认为, 作为会计准则代表性形式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其法律地位来自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支持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规则。但在遵循判例法习惯, 从而使法官个人判断具有重要作用的美国司法过程中, 对于会计准则的认可, 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 美国许多法院突破了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构成公允表达或记载完全、真实的信条。在著名的大陆售货机案 (1969年) 中, 法庭判定:遵守公认会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但不是确证。也即是说, 公开财务报表即使是遵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其编制仍有可能不具有公允性, 仍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在沙拉拉诉格恩瑟纪念医院 (Shalala V.Guernsey Memorial Hospital) 案中, 肯尼迪法官的评论成为此类观点的突出代表。按照他的观点, “财务会计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 它讨论的很多问题都不存在确切的答案, 人们需要接连不断地进行估计、作出主观判断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是对现有会计规则的清晰的编撰, 也不是有关会计规则的百科全书。它不是具有同一渊源的规则群, 相反, 它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人们可以接受的会计实务, 这些会计实务可能表现为惯例、规则或会计处理流程。由于缺乏同一的权威渊源, 要想确定某一特定的会计原则是否属于一般公认’, 是非常困难的。”尽管如此, 在美国会计界, 由FASB所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解释》还是被视为“半官方的准法规”。问题在于, 这种未能获得法律明确授权的职业准则, 其哪怕是“准法规”的地位, 又可以得到多大程度的确证和保障?

同属会计准则, 英国会计准则则明确不具有法律地位。直到1989年《公司法》修订, 才以规定“国务大臣可授权有关机构追查任何偏离会计标准或该法报表要求的行为, 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标准和要求得到遵守”的方式, 赋予了会计准则一定的法律地位。

在世界范围内, 会计准则亦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适当法律地位的, 如: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是以立法的形式保证其在社会经济中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必须遵守会计准则。新西兰会计准则也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荷兰的会计准则则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就是当代法律中所谓“授予权利”和“赋予义务”的立法技术。运用这种技术可以适当提升行业制度和规范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于, 这一技术在会计准则上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授权才可以使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明确提高。这些问题, 迄今为止是没有答案的。

五、会计准则的权威性问题

一般认为,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两项基本特征:一是公认性, 二是权威性。公认性以权威性为基础, 而权威性来自于权威机构的认可和支持。这种权威性通常来自三方面: (1) 法院判决中的认可。如在一个有关诉讼的案例中, 法院最终判决“只有按照公认会计原则, 财务报表才不致于虚假和误导。” (2) 公认性。因为原则是由民间机构所制定, 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因此需要业界普遍接受, 成为流行的惯例, 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威性。鉴于此, APB曾在其第4号意见书中明确宣称:“本委员会意见书的权威性寄托于它的公认性。” (3) 来自权威的支持。如联邦政府、证券交易委员会。由于“公认性并没有一个检验的标准, 可接受程度很难公正地加以衡量, 而得到重大权威支持却十分现实”, 因此, 自1964年第2号意见书被否之后, APB就一直在努力谋求这种支持。

历史地来看, 早在1938年CAP的第1号《会计研究公报》出台时, 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在其第4号《会计文告集》 (ASR) 中含蓄地表示了对会计研究公报的支持。其最明确和积极的表态, 则是1973年FASB成立之时所发表的ASR第150号《建立与促进会计原则与准则的政策说明》。除对AICPA以FASB取代APB表示赞扬外, 该说明肯定FASB能够胜任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 重申了支持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政策, 并明确表示了对FASB的支持。文告中明确指出:“FASB所制定的会计原则、准则和实务具有重大权威支持, 而背离FASB文件的则认为缺乏重大权威支持。”这是SEC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第一次公开地支持民间准则制定机构, 从而大大提高了FASB的权威性。

这些举措究竟效果如何?从安然事件后萨班斯法案所强调的内容来看, 不但会计准则受到批评, 连会计行业的自律, 包括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威性都受到质疑。为此, 需要对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做更深层次的思考, 包括:何为准则的公认性?公认性与权威性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权威性的确切意义是什么?权威的准则是否一定会提高会计准则被司法界认可的程度?建立统一会计制度需要的究竟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或只是行业规范的权威性?如何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对此进行判断?

六、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

会计和法律作为两个理念截然不同的职业, 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归责有不同理解, 因而分别遵从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会计界以是否遵循会计准则为判断虚假财务报告的依据, 因此, 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 只要符合会计准则, 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 一般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法律界则以财务报告是否反映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为依据, 因而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 就会被认为是虚假的。

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实质上代表了两个职业在准则运用上的不同观点。事实上, 财务报告作为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的反映, 本身应该是以真实为根本基础, 英国会计强调“真实与公允”, 亦根源于此。然而, 当财务会计报告作为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专业处理的结果反映, 对其真实性就必然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会计的专业技术特点, 以及会计准则中许多专业性极强的观念、原则和方法选择, 加大了会计专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及普通公众认识上的差距, 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之辩即应运而生。

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标准, 本质上是实现真实的一种手段, 也是对真实的保障。其关系可做如下表示。

设:公司财务的真实情况为R;准则为S;准则约束下的财务报告为公司财务情况近似真实的反映, 为近似的真实R1;法庭对财务报告真实的认知为R2。则:R1接近或能真实代表R的程度, 取决于准则S, 同时还受准则执行的行为因素A影响, 即:R1=ASR。

当准则能够确实反映现实的根本需求, 且准则执行趋于完美, 则代表其结果的R1值会无限接近乃至近似地等于真实R。

R2接近或能真实代表R的程度, 则取决于法庭 (法官) 对财务真实性的个性化理解, 用U代表这种理解, 则:R2=UR。

不论R1还是R2, 都只是对真实R的近似表达, 二者完全相等 (吻合) 的可能性很小。R1与R2的拟合程度, 取决于三项因素S、A、U的共同作用。在理想的状况下, R1与R2 (近似地代表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 可以无限接近乃至于重叠。但事实上, 这只能是一种期望的理想状态。现实中二者的拟合度, 总是游弋在0与1之间, 实际取值则取决于三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此可知: (1) 不论会计界还是法律界对财务报告真实的认识, 都并不等于真实本身。换言之, 不论程序理性还是结果理性, 都并非绝对的真实, 而是一种需要进一步增进的状态; (2) 反映真实并以真实作为最终判断, 是法律界同时也应该是会计界共同的目标; (3) 由于所处地位不同, 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目标和判断客观上总是会有一些差异, 导致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难以做到完全的拟合。但却可以通过一些有效的途径来提高其拟合程度, 包括提高准则质量、提高会计职业严格执行准则的水平、提高法庭对会计事务和财务问题的理解水平。

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 本身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量度。环境越复杂, 对“真实”的理解和把握越具有不确定性。哲学意义上的真实本身是一种不可知的状态, 是一种状态在人类观念中的反映。而司法界意识中的“真实”, 也必然是一个可变的状态。因此, 除了尽可能提高准则质量, 严格准则执行之外, 一项很重要的因素, 是会计界与司法界之间尽可能相互了解、理解和沟通。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行业性规范, 其本意应该是基于社会利益的业务规范, 但由于其一般由职业界所制定, 并确实与职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密切关联, 因而很容易为职业利益所挟持, 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职业免责的工具。这种趋向会影响规则本身的效用, 扩大专业理解与一般公众及司法界理解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曲晓辉、李明辉:《论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研究》2004年第5期。

[2]郭道扬:《论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会计研究》2002年第8、第9期。

[3]朱星文:《论会计准则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及其提升的途径》, 《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4]薛云奎:《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法论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斯蒂芬·A.泽夫:《会计准则制定:理论与实践———斯蒂芬·A.泽夫教授论文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7]Edwin F.Gay.Uniform accounting systems.Journal of Accountancy, Oct.1913.

[8]Anthony B.Manning, Advantages of Uniform Accounting.Journal of Accountancy, Aug.1919.

[9]David Solomons.The impact of politics on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journal of Accountancy, November1978.

[10]Michael L.Fettersand John Leslie Livingstone.Inconsistency in U.S.Accounting Standards:The Treatment of Interest, Abacus, Vol.25, No.2, 1989.

《管理学》案例教学思考 第8篇

一、管理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基础设施薄弱、教学规模过大

现有的《管理学》案例教学中除个别学校的案例教学设施比较先进外, 大多数学校缺乏专门的案例教学教室, 缺乏充足的信息资料。而且, 教学规模过大, 人数大都超过了40人,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

(二) 缺乏适用、规范的管理学案例

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 很大程度受案例编写质量的影响。目前国内案例资源相当一部分案例是直接来自《哈佛工商管理全集》, 由于国外企业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与中国差异较大, 致使学生对国外案例的制度背景、市场情况、人文环境等方面缺乏了解, 因此难以进行全面分析和形成较为真实的管理感受, 不利于学生的案例讨论。

(三) 把事例教学当作案例教学

在使用讲授法授课时, 教师会找一些企业的实例来说明理论或演示论证, 或者通过给学生一些案例用以检验学生对所学过的课程理论的掌握情况。这种简单地配合教学的举例或对事例的分析实质上是事例教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是指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所进行的客观的书面的描述。而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需要教师去创设一个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案例是用一组具体的事实供学生进行练习, 以体验实际管理者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所需进行的智力思维和分析。

(四) 教师的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条件的限制, 教师不能长期深入企业, 使得案例教学脱离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因而无法有效地对案例进行研究、判断, 无法有效地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学习, 在此情况下实施案例教学法, 只不过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教学的补充和说明, 案例启发角度比较单一, 案例点评不够深入全面, 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

二、提高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对策

(一) 加大教学设施建设

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学教室的设计、桌椅的摆放要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 要便于教师与学生间、学生与学生间的沟通和交流;教学设施的准备与配套要与案例教学法的有关要求相适应, 如讨论室、休息室、资料室等的设置与配套, 这就要求具备综合性网络化的案例教学实验室。

(二) 选编适合教学需要的高质量案例

1. 案例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凡是选作案例的素材, 必须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的。通过案例, 使学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更好地理解书本所阐述的概念和原理, 并以此为起点把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2. 要注意案例的适应性和客观性。

我们在选择案例时, 除了要适应教材内容外, 还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因为过时的、陈旧的案例, 会使学生感到乏味、枯燥。同时要注意案例真实准确, 不能随意将道听途说的事情当作案例, 更不能随意杜撰。

3. 案例要典型生动。

所选案例要与教学内容联系紧密, 典型生动, 有说服力和感染力, 能激起学生强烈的共鸣, 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4. 要注重实效性。

所选案例要能反映社会现实, 充满时代气息, 把握学生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 提高教学效果。

5. 要有较强的启发性和创新性。

案例具有开启人们智力的功能, 对案例中设立的问题, 应有启发性和创新性, 应当有一定的空间, 让学生去思维、分析、发挥, 才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建立案例教学激励管理制度, 提高授课教师的案例教学水平

学校应建立鼓励案例教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 鼓励和调动教师在增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 主动创造和学习新型的案例教学方式, 提高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首先, 加强对案例教学老师的培训。案例教学不是自然产生的, 它要求对教师进行专门的培训, 使他们熟悉并习惯于这种教学法。可以通过接受权威案例研究中心的培训、与企业联合进行培训和在学校内部进行培训等方式, 对教师采取多种方式的培训。其次, 要调动教师提高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实际业务水平的积极性。通过制度保证, 使教师有时间、有条件参加社会实践, 教师进入企业挂职锻炼, 以积累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 优化知识能力结构, 并积极开展对企业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研究, 形成教学、科研、实践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 采用多种案例教学形式

案例教学的形式应不拘一格, 采用多种案例教学形式来满足教学的需要, 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小寓言, 大道理。

《扁鹊的医术》这则寓言就告诉同学们, 在管理实践中, 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可惜大多数的经营者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 有时则是亡羊补牢, 为时已晚。

2. 开展快乐游戏, 寓教于乐。

通过开展多姿多彩、形式多样的游戏, 可以让学生深刻领会管理学的一些理论、方法和技术。在讲决策方法时, 通过让学生做“自我创新的头脑风暴’”游戏, 让学生习惯于开启创造性思维, 同时将游戏的规则向他们告之, 同学们按照游戏的基本原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想出回形针的用途。在游戏结束时, 让学生自己总结出头脑风暴法的原则、注意事项和优缺点。这样既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同时又有助于学生分析能力的提高。

3. 学习经典名著。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有着丰富的管理思想, 在讲中国早期管理思想时, 可以选取一些古典名著的章节向同学们介绍。例如选取《红楼梦》中的“凤姐管家”一段, 让同学们总结其中蕴含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

4. 观看电影片段。

在讲管理者的角色和技能时, 可以放影片《兵临城下》的三个片段, 分析三个人物在组织中的角色和其技能表现。通过电影片断, 学生们增强了学习兴趣, 加深了对《管理学》实践性的认识, 同时对于理论的掌握和理解也大有裨益。

在管理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 但是, 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只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授课内容灵活选择, 并加以综合应用, 只要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 不断探索, 一定能够寻找出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 使本课程的教学更适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周三多, 陈传明, 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

[2]刘文良.案例教学常见误区举隅[J].思想.理论.教育, 2003 (5) .

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法理思考 第9篇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什么是妇女人权?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 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 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 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2]。1995年, 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 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 这一命题是对妇女人权的最简明的解释。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婚姻法》。在此之后, 中国又陆续颁布了《选举法》、《刑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与保障妇女人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而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 更是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监督下, 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促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妇女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具体说来, 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3]:

一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 如制定参政指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保证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和决策等。

二是努力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就业政策上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为女性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农村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三是大力促进了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保障女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使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四是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 通过建设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和生殖保健系统, 使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五是严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各级政府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多次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

总的看来, 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令人满意。但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妇女发展和维权的物质保障还不十分充分。在农村, 妇女的文盲比例还比较高, 在城市, 下岗女职工较多, 女工再就业困难还比较大。此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 侵害妇女人权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暴露, 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妇女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 包括相关《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收养法》《工会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 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前所述, 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的问题还很多, 还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完善:

(一) 消除性别歧视, 维护妇女就业权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 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地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各招聘单位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妇女的平等权, 并进而侵犯到妇女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 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 收效甚微。为此, 一方面国家应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录用过程中的各种形式或明或暗的歧视条款。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 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 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 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 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 如文秘、财会等, 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在诸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等方面,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女大学生固然即将面临结婚、生育这些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就业单位不能因不愿意为这部分社会再生产“买单”就简单将她们拒之门外。

(二) 反对家庭暴力, 维护妇女生命安全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 通常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或性的虐待和威胁。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中对“家庭暴力”采纳的是宽泛的定义, 包括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妇女的平等权、人格和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目前,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 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 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而得不到制裁。2001年4月28日, 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 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尽管如此, 对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 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如加拿大, 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 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 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 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 限定一段时间不准回家, 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 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同时还可对婚姻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暴力行为而提出离婚, 是家庭暴力的一个常见的结果, 但往往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狭窄而未果。因为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分居的请求, 那么, 这个女人就有可能遭到丈夫的报复, 甚至直接威胁到受虐妇女的性命。此外, 还有以下原因:离婚后独立生活前景未卜, 而且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项劳民伤财之事, 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长期不能摆脱婚姻束缚的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加深双方的敌视与伤害。因此, 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二年适当缩短, 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 则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4]。

(三) 规制性骚扰, 维护妇女人格尊严

近年来, 性骚扰在我国成了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人民网2002年6月7日报道,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在中国, 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 其中36%来自上级, 14%来自同事[5]。性骚扰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被害人情绪波动、心理加压、名誉受损、家庭出现矛盾、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及由于离职等因素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目前, 性骚扰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很不够。检视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 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性骚扰规定。在对性骚扰处理方面, 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 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 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问题。令人欣慰的是, 2002年6月25日《检察日报》报道,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但其判决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被害人虽然胜诉, 但其所获得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对性骚扰的惩处。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笔者建议目前可在有关部门法中增设性骚扰条款:如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可规定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条款。等待时机成熟后,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性骚扰法》。性骚扰是一个社会问题, 它直观地衡量着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与现实中的男女平等的距离。要妥善处理和解决性骚扰问题,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需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 需要司法实践中切实的执行。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从而切实保护妇女人权。

参考文献

[1]鲁斌.妇女人权国际保护及其最新进展[J].妇女研究论丛, 2000, (2) .

[2]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1997, (1) .

[3]黄晴宜.保障妇女权益, 促进人权全面实现[J].人权, 2003, (3) .

[4]李秀华, 冯兆惠.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J].河北法学, 1995, (5) .

惩戒违纪学生引起的法理思考 第10篇

一、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 汽修一班三、四节课是周老师的机械基础, 在第四节课的后半段, 同学杨某不听讲在课堂上玩手机, 被周老师发现后, 周老师到杨某面前让杨某交出手机, 杨某以各种理由百般抵赖不交, 这使周老师非常气愤, 觉得杨某不给面子, 以后别的学生违纪怎么管, 于是, 就去夺手机, 发生肢体冲突, 老师一气之下将杨某摁倒在地收拾一顿。放学后, 周老师和杨某一起到笔者的办公室, 这时杨某双手攥拳浑身发抖哭着说, 你为啥打我, 你以为我叫不来人 (打你) , 我看杨某情绪激动, 就进行安抚, 10分钟后杨某情绪得以平静, 我让他先回食堂去吃饭, 饭后来找我, 杨某在去吃饭过程中给母亲打了电话, 下午, 杨某家长找到学校, 问老师为什么打人, 要求学校进行处理, 经校领导和笔者耐心做家长的思想工作, 加以赔礼道歉后, 事情得以平息。根据学校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对教师周某做出处理, 让教师周某做出深刻检查, 并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进行批评, 本年度取消其评先评模资格, 如果认识上不去, 检查不深刻, 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 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师生冲突事件, 教师周某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一是教师周某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和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保护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身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无论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德育、智力、体质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不得歧视”, 因此, 教师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和人身权,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教师周某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学生杨某上课玩手机, 周老师让其交出来, 杨某没听不交出来, 周老师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表现出一个文明教师的风范, 可是他没有这样做, 而是将杨某摁倒在地, 其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违反了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是教师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 体罚学生的, 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本案中教师周某的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 虽然不算非常严重, 但毕竟这样处罚学生有点过度, 违反了有关规定, 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好在本案中没有造成伤害, 否则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三、减少教师校园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建议

(一) 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

教师是立校之本, 师德是教育之魂。中职学校基础差、毛病多的学生较多, 教育难度大的实际, 这就需要学校加强教师的师德, 牢固树立为人师表的思想, 更需要学校加强师德师风考评和奖惩力度, 规范教师的行为, 从而建立起一支有爱心、有方法、有耐心的教师群体, 共同撑起职业教育的蓝天。

(二) 开展依法治校培训, 提高教师的法制意识

通过对教师进行依法治校的培训, 不断提高教师依法管理的意识, 同时, 也可以使教师对教育政策法规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 体会教育与政策法规的重要意义, 掌握教育政策法规的各项制度以及重要内容, 能够做到依法执教,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三) 开展教师教学管理经验交流会, 提高教师依法管理能力

加强学习与交流是提高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方法, 笔者所在学校每年都要举行教师课堂管理和班主任经验交流会, 管理者结合实例进行书面发言, 介绍自己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对违纪学员的处理方法, 对突发事件的巧妙处理办法等, 通过交流学习, 大家学到了许多管理方法, 依法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 效果很好。

(四) 加强学生思想教育, 提高思想素质, 减少违纪事件的发生

中职学生在初中学习成绩差、行为习惯差, 长期不被老师关注, 有些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 存在破罐子破摔的思想, 作为老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特点, 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作为教师要把学生的感恩教育、日常行为教育、文明礼貌教育、理解与尊重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重点, 通过教育, 让他们先学会做人, 再学会做事。

摘要:中职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 经常会遇到一些课堂违纪的学生, 对于这样的学生管理, 一定要提高法治意识, 注意方法方式, 进行依法管理, 否则, 就会对学生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文学伦理学批评内涵再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自我关怀;诸伦理形态;对话与超越

中图分类号:I0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24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再建构应把握和思考以下问题:首先,立足该批评视野如何定位文学的存在?其次是方法论建构问题,若说形式主义批评重点是文本的“文学性”,面对具体文本伦理学批评的重点在哪里?再次,文学源于社会生活但又须在超越现实生活的基础上对其未来提供指导,那么该批评的价值何在?同时该批评的现实指向是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道德建设”出现了问题,因为无论是处于后工业时代的西方国家,还是处于现代化探索过程中的东方国家,都面临辩证理解“现代性道德”的问题。

一、现代性道德辩证

万俊人教授认为:“‘现代性’道德乃是一种工具性道德……在这种狭隘的工具理性或技术合理性意义上,……现代道德确乎是‘进步’了。然而应当清楚的是,这种道德的‘进步’仅仅是‘单面的’,畸形的,它所消耗的代价是沉重而巨大的”。同时,“对‘现代性’道德问题和缺陷的揭露和批判,也并不等于全盘否定‘现代性’道德本身,……‘现代性’道德的困境和缺失更多地表现在其道德理论的论证方式和解释方式上,表现在其道德实践的社会方式和社会效果上”。因此对“现代性”道德的批判只能是批判西方现代化过程中的两种倾向:第一是其因社会进步而出现的文化优越论;第二是其普遍化冲动,将别的民族文化视为异类并他者化。同时“理性工具化”也引发了当代西方社会日常“道德评价”的变化,费夫尔指出“技术理性”在现代社会已常识化了,“当理性被用在错误的地方时问题就开始出现了。……它是人类创造性、社会性和人类征服环境或相互征服的决心的正常结果。但是当常识被用在了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解释的更好的地方时,非道德化就产生了”。其断语是以麦金泰尔与鲍曼对现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现状的洞见为前提的。在前者那里就是“情感主义伦理学”,针对的是一件需要加以评价的“道德事件”,原来宗教意义上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已然解体,大家彼此论争而难以达成共同意见;在后者面前该道德现状已“危机化”了,如果说人的存在是复杂性的话,那么在鲍曼那里首先是“道德的复杂性”,其根源即西方社会现代转型之初所秉持的理性崇拜,“现代精神的梦想是一种完美的社会,清除了人类现有的各种弱点,其中首要的就是根据理性及其发言人的启示制定的人类潜能的标准为不合格的人的一种社会”。这样他的批判就已上达“启蒙运动”之肇始,即“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精神及后发的“理性崇拜”,并将引发以下后果。

其一,否认人存在的丰富性与漠视人的情感追求而使人的存在被理性化,结果是人存在的“单面化与狭窄化”;其二,否认社会存在的复杂性与社会的构成是一个结构化与反结构化共存的辩证过程,实际上以一种既整体又静止的态度观审视社会的演化;其三,就社会发展来说,否认社会运动中所蕴涵的巨大风险,以为用一套整体化的设计就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实际上正好激化了既定社会中已蕴涵的矛盾,导致社会存在的失序与人们行为的去规范化;最后从价值论上讲,以一元化的价值诉求取代价值存在的既多维又交叉的存在。费夫尔指出这是“技术理性”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强势地位使然,这导致理性常识化——“去道德化”过程,它表现为社会世界技术化、个体道德能力常识化与价值评价中立化。他通过分析美国大众传媒对总统克林顿与莱文斯基之间的丑闻报道而指出美国人“认为……根据常识的标准,比尔·克林顿并没有做错事,只是像其他任何人一样因为是人就要遭受谴责……”。这样以“常识的标准”来评价就使人处于“情感中立”的地位。如果说艺术领域中没有情感表达会导致艺术的苍白化,那么日常交往领域中“情感中立”将使人失去独立评判的能力,最终使人满足于模仿并将自己交托于一个以“他者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团体。费夫尔也因此将西方现当代社会称为“后情感主义”社会,其要素在于社会个体“生存的去责任化”。因此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视野出发,以“人学”为其特征的文学应关注人的现实生存状况,并在辩证理解“自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为重新把握“人与社会”之间的“应然伦理”关系进行奠基。这涉及到该批评的“文学观”问题。

二、“自我关怀”与文学的关系问题

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视野出发,可认为文学是一种以“自我关怀”为指向的技术,是通往“诗性生存”的手段。这是因技术及其发展问题还影响着我们,企图超越技术去谈论人的“诗性生存”是掩耳盗铃,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技术进步”与“人文关怀”之间进行合理化调适并在解构“技术中心论”的同时,使技术的发展发挥出其“人文关怀”。福柯认为“自我和写作的问题应该在它被提出的技术的物质框架内提出。……hupomnemeta问题和自我文化问题互为基础之处非常引人注目地把完全控制自我作为其目的的时候相重合。这是自我与自我之间的一种恒久的政治关系。……写作正是以这种方式和自我文化的问题关联起来了”。而出现于《斐得罗篇》中的hupomnemeta有“一种特别确定的意义。它是一个记事本,一个笔记本”。同时“有教养的人们更常用hupomnemeta作为其生活之指导,作为行为的指南。人们在这种记事本中记录他们所见到的或所谈到的一些作品,以及他们所听到的或进入其心灵中的沉思和论证。……在这种写作中,人们给出一些反对这种或那种缺陷(比如发怒、忌妒、嚼舌、谄媚)的根据和方法,以及超越困境(比如悲伤、流放、衰老、灾祸)的根据和方法”。这种写作同时照顾到“为己与为他”,是考虑到“自我与他者”之间复杂关系基础上的“自我关怀”。

如果说福柯视野中作为“自我关怀”技术的“写作”仅服务于个人日常生活,那么诉诸“文学创作”从而实现“自我关怀”也是古代希腊文化的应有之义。一般地说,古代希腊文化属于“羞耻文化”,“在德谟克利特的学说中,羞耻这个概念,除了外在尺度以外,已经有了内在的尺度:‘人做了一件可耻的事,应该首先对自己感到羞耻。’这位哲学家教导人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并且由此谈到自尊。过失和责任的问题在这些说法中已初露端倪”。这就是说“自我关怀”的可能以“人的自由”为前提,如果没有自由或人的意识尚处于蒙昧状态,谈论“自我关怀”是不可能的,因为“整个古代希腊世界观的核心就是自由人与奴隶的对立。对于希腊人来说,凡是不能支配自己的人和由人摆布的人都是奴隶。因

此,自由人的一切心理特性规定也都与奴隶的特性相对立。……自我监督、沉着与驾驭自己感情的能力受到同样的尊重”。而当时“希腊悲剧的主人公因为自己做的事使他在周围人心目中蒙受耻辱而羞耻。索福克勒斯同名悲剧中的俄狄浦斯王觉得无颜见地下的父母,欧里庇得斯笔下的赫刺克利斯由于羞见忒修斯而用披风蒙住头。但是,使他们痛苦的不是良心折磨,内心惭愧,而是复仇女神厄里倪厄斯,或是……害怕遭到众神的报复”。古希腊文艺批评的核心在于“教化”。在柏拉图那里,人心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部分,因此文学作品也存在培养理性与助长非理性两种类型,因此他在《理想国》中将模仿诗人赶出“理想国”,是因为他认为模仿诗人模仿的目的在于讨好群众,这样他就不会费力去模仿人心中理性的部分,而是去描写他们之中的非理性,即激情与欲望的部分,这样的文学作品不符合《理想国》之最高原则“正义”,而所谓“正义”就是理想城邦之中的诸阶层都以其职责与义务为上,恪守自己的行为标准,既不媚上也不蔑下,大家都是理性人,是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行动并生活的人;但诗人的模仿作品使人们本性中的激情与欲望的部分升腾起来,这不利于理想国的稳定。

到了亚里士多德,他针对柏拉图“坏的作品必然产生坏的作用”的理论提出了“净化”说,从而使古典批评理论从“教化向认知”方面转变。悲剧对人心中激情和欲望部分的模仿虽可激起观众的恐惧及怜悯等不良情绪,但激起这些情绪不是为强化它们,而是通过将它们激起、升华进而净化它们,作品对情感的描写就不是压抑而是激发与宣泄,是通过将自己与作品中人物的情感经历进行对比而起到对观众的教育作用。因此希腊悲剧家通过创作在实现“自我关怀”的同时已经将这种“关怀”通往社会大众那里,这应是最大程度的“自我关怀”。具体地说,“自我关怀”技术涉及到“理想与现实”以及“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前者而论,“自我关怀”主要是一种“灵性”方面的关怀;就后者而言,它涉及的是“工具化”他人还是“礼物化”他人的问题,核心还是社会个体如何“认识自我”的问题,因为“对自我的关怀”以“对自我的认识”为前提。而“我是谁?’的问题包括‘我了解自己什么和能够了解自己什么?’的问题,但不能完全归结于这个问题。提出这个问题时,人所考虑的不单是他具有一些什么经验素质,而是要考虑他的生活使命是什么,他的‘真正’自我与无数表面现象有什么区别,他能如何实现自己。这与其说是认识论问题,不如说是伦理学问题,只有主体本身才能回答”。这就到了问题的核心,因为从“伦理学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进入“自我认识”问题时,要警惕的就是以“认识自我”为借口将自我“中心化”的同时使社会的其他存在“工具化”并为我所用,这就导致“同质化伦理”的出现——只讲我自己的规范,并要求别人“服从”我的规范,而蔑视别人在“规范”方面的正当需求。从技术的角度看,这样的“自我关怀”在将他人“工具化”的同时也使对技术的使用“实用化”了。因为技术的本质在于“去障解蔽”,但人类因“自我崇拜”心理的作用,在利用技术以猎取自然的同时也将对技术的“实用性”使用转移到同类身上,这不但遮蔽了人类对“人与自然”之间“应然”关系的认识,也使人类之“自我认识”过程走进了死胡同。

这反映在日常人际交往方面就导致人与人之间“情感交往”的冷漠化,因为说“人是复杂性”存在的时候,就是说人不仅有理性,人也是情感与欲望的存在者。因为个体出于生存方面的考虑而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其最初的意图是希望以一定的“关系结构”为依托而使自己的存在有“家园”之感,但若因依附一定组织的需要就使自己的一切完全组织化的话,那是对“人性复杂性”的一种抹杀。换言之,人的社会存在需要规范,但人不能因对规范的服从而失去对自己情感生活与欲望追求方面的“关怀”。因此从伦理学批评的视野出发,实现人之“自我关怀”就要在认识人存在之复杂性基础上,转换“实用化”技术观,在回归技术本源的基础上以“人文关怀”为指向而重新理解“诗性生存”的本质所在。

文学是以人的“诗性生存”为指向的一种以“自我关怀”为核心的技术,这既出于对“同质化伦理”的反对,也出于对“人伦理地存在而道德地行动的”原则的确认。因为“伦理之为伦理”的本质是以“关系性与动态性”为其特征的,“伦理地”存在的社会个体也将因为这一识见而在实施其“自我关怀”的过程中而“道德地”行动,即是说他之“自我关怀”已具有了“人文关怀”,表现为这一“自我关怀”是以对自己与他人的交往方式以及在与他人交往之中所望达成“相互成全”的远景为出发点来对自己的“在世生存”进行设计的。但这一规定依然较理想化,所以将文学与“诗性生存”联系起来正是考虑到现实社会之中依然存在不平等现象,以“自我规范”为标准去要求别人或践踏别人存在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因此,说文学是一种技术并且以“诗性生存”为指向,就是说文学可为处于现实制约之中的人们提供一种“生存智慧”,使他们不因现实的苦难而失去生活的勇气。而这一认识也使我们对该批评的“具体进路”作一考察成为可能。

三、伦理学批评具体进路的考察

文学既是一种生存技术,也对人们的社会生存提供一种“生存智慧”方面的指导。这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就社会大众来说,文学主要因理想化“生活方式”方面的诉求而使处于现实制约之中的人们不因现实的苦难而失去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就知识分子来说,他们成功实施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则主要是思维方式与理论建构方面的问题,即他们以自己理论方面的贡献从而起到转变社会精神风貌的作用。而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视野出发,所应做的就是在对传统伦理批评与现代伦理批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为该批评的后现代形态进行奠基。

前面讨论古代希腊文化的时候已从传统伦理学批评的角度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文艺理论进行过分析,即他们理论的核心都是“教化”——视社会大众处于“道德豁免”之境而对他们进行“训诫”,从而使他们的行动符合“社会规范”。这一思想在后来的基督教那里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基督教以“人性不完满”为前提进而规定“天国与地狱”之间的绝对分离,其核心意图是在基督教成功地制度化之后,就以一套“同一化”的行为规范来对社会大众进行“监督”,表面上是为维护基督教教义,事实上还是为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与对国家机器存在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随着西方社会形态的现代转换,处于社会生活核心的伦理形态为“功利主义伦理学”所取代,基督教以“禁欲”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为人们所抛弃,人们认识到通过现世的物质创造也可以为自己谋得在上帝面前的“荣光”,于是原来被压制的欲望被释放出来,人们进而认识到只有刺激人们的欲望与追求并因此而使人们投入到物质

财富的创造之中,才能达到社会的更大进步,因此韦伯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就成为了充溢西方社会的主要精神追求。

但是从文化之一般演进上看,无论是一个民族的生长过程还是具体个体的生活过程其本质上都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互动过程,但二者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并非是良性互动,相反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强化一方而弱化另一方的现象。在物质贫乏时期则精神创造极其强劲,而在物质达到富裕阶段之后则精神出现“贫乏化”现象,此时人们的认识则会出现飞跃,其要求实现物质创造与精神追求的良性互动与辨证合一。因此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在“人与自然”对抗之中由于人类物质技术力量的薄弱,所以通过造神进而以“理想天国”作为人类精神生活的指向并因此以“节欲与忍耐”为核心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人类之现实生活就具有了合理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所有力量来对付来自自然的挑战。随着人类对自然运行规律认识的加深与人类自身物质力量的增长,社会存在的精神层面就开始大力张扬人的现实创造能力,核心是肯定人的物质欲望以及追求的正确性,社会中原先存在的伦理规范就或处于失范状态或因新的伦理规范尚未形成而失去了对人类“灵性生活”的指导。不过虽然人类对物质的追求与满足没有止境,但人类不可能一直处于精神的苍白化之中,因此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的文化层面就会出现反思与超越,并强调以人性发展的和谐来规范人们的物质创造活动,这样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就会以“新的型态”出现,其核心依然还是强调物质追求与精神愉悦之间的“和谐化”。

这一点也是现代文学批评中弗莱“原型一伦理批评”出现的文化背景。从大的方面说,弗莱批评的核心既是对结构主义批评“二元对立”思维形态的破解,也是从文化的高度对西方现代社会“科学主义至上”风气的超越。在他那里作为一种“原生思维形态”的“原型”同时具有历史性与涵括性:就前者论,这一“原生性”的思维形态虽然会因为社会的发展而暂时退出历史舞台,不过它却以“潜在”形式内蕴于人类的整体精神结构之中,并将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显出巨大的“超越性”;就后者而言,它已成一种具有“整体性解释力”的“文化符号”,而它对文学审美的影响就使得西方文化中“审美之历史演进”“弗莱化”了,他那里美的历史就只是美的原型不断出现与具体化、形象化的历史,虽然“原型的内质不变,而原型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而其审美类型也是从两个角度展开的,“一是以我为视点,二是以宇宙为视点。二者的合一,就构成了整个审美类型体系。……审美,是我在审美,这个我,要有理论上的普遍性,就是我们,即人的平均水平。因此审美类型,是以我们为尺度来划分的。……宇宙的本原是善与恶,宇宙的运动在于善与恶的斗争,美学的原型来源于两个永恒不变的世界:天堂的启示意象与地狱的魔幻意象”。再结合他关于五大模式与宇宙运转规律之间相联系而构成“美学循环”方面的论述,就可看出在弗莱那里,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动力机制的“原型”具有本原性与历史性,同时“原型”的历史展开就是这种机制在人类记忆之中的留存。具体到文学批评,它就成为一种“化虚为实与化实为虚”的诗性展开过程。但弗莱理论虽具整体性解释力,不过他之“原型整体”只有一种理解,即照他的理论去理解。因此从他之“原型理论”去观照作为其理论构成之一的“伦理批评”,可说那一“伦理”仅是弗莱自己的伦理并服务于弗莱理论体系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弗莱理论的核心还是科学主义,尤其是系统论在起作用,这表现出他对自己体系的信任,究其实质这正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现代表达。而立足于后现代知识背景,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具体展开首先要反对既有批评形态中存在的利奥塔意义上的“宏大叙事”,因为学界推出该批评的目的就是要从“叙事伦理”的角度出发打破文学领域中“单一叙事”的制约与控制——这当然是一种“整体化叙事”,不过这种整体化具有形而上学性,其思维取向是“哲学在先、生活在后”,而为另一种以“整体文化观”为基础的“多重叙事”的文学伦理的出现与存在——其思维取向是“生活在先,哲学在后”——进行证明。

所谓“生活在先,哲学在后”正是作为“自我关怀”的文学技术对人的现实存在的关注,即文学创作必须立足现实的人生与具体生活体验,尤应关注现实生活中道德评判方面的谬误,引导人们的精神追求向着健康的方向前进,并以人际交往关系方面的“和谐化”为最终目的。这就要求作家在创造活动展开之前须有一种“整体化与开放性”兼具的视野,就前者来说,作家既应有自己关于社会生活的深切体验,同时又必须超越其上而不为既定的社会诸伦理形态所制约,他要承认这些伦理形态存在的必然性,但更要明白如果不知道“权变”而仅仅停留于表面上的理解,就会走到那些规范存在的反面。朋霍费尔在其著作《伦理学》曾就人的现实“处境,尤其是人际关系的处境”出发谈论过如何在对“规范”的坚持与“具体情况”的处理上保持“权变”的思想。在他那里,上帝的旨意并非一套僵死的需无条件地服从的规则,上帝的旨意反而会在不同的处境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因此人应在不同的处境中重新审问自己,并因而探求上帝的旨意并做出负责任的行为。他指出伦理之为伦理是局限于一个特定时空之中的,它须和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发生关联。在“什么是说真话”的文章中,他提出对具体处境的强调远比探索普遍性的原则重要。伦理反省的处境,是人际关系的处境,人应该在不同的人际关系处境中,去探求什么是响应基督实体之最恰当的负责任的行动,因此在人作出有关“说明真理”的“原则性”的行动时,人须先对整体关系处境进行评估,因为“说出真理”的行动是受到“关系”的实体的所制约的。总之责任伦理是人对不同的关系处境所作出的全面的回应,而不是片面的响应。这正是“生活在先,哲学在后”在伦理学中的具体阐明,伦理学首先应该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但伦理学并非不考虑“理论建构”,但那理论是在对现实生活的关系性状态的深入领悟基础上才有可能成立的。

这在文学创作中就要求作家同时具“阐释者”与“交流者”的双重身份,他的创作仅是他关于生活中矛盾现象的思考,但他并不做出最后定论,他应和读者对某一“伦理困境”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对话,从而在“交流”中解决问题,这样他就不会走到利奥塔所批评的“宏大叙事”的路子上。这样的理解使我们进入到伦理学批评应考虑的几种“伦理形态”之中了,因为作家在其创作活动中如果以“生活在先,哲学在后”为出发点,同时坚持一种“既整体化又具开放性”的叙事模式,那么他就已同时照顾到“叙事伦理、创作伦理与文学伦理”之间的复杂化关系,因为“叙事伦理”的可能以“创作伦理”的可能为前提,而“创作伦理”的可能又必须以“文学伦理”的可能为前提,而“文学伦理”的核心正是“自我关怀”与“诗性生存”。此外考虑到作

家也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社会的存在始终以多系统或者多结构之间的并置与等级化存在为前提;对于处于系统之中、系统层级下的作家,会根据自己的生活体验与对社会的观察进行创作,但是他始终摆脱不了社会系统以及使系统合法化的意识形态对他的影响,因此很多情况下他的作品甚至受到那一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对于那些处于系统之外或者之间或经历过“阈限生存”状态的作家,才有可能摆脱社会既定伦理的制约,以一种超越与反思的态度,以一种“应然”的伦理姿态对“社会伦理”进行批评的同时,指出社会伦理发展的理想方向。但作家的这种“批评”并非“伦理学批评”意义上的批评,这种批评是作家自己世界观与现实社会之间矛盾与冲突之间的表达;而文学伦理学批评意义上的“批评”已成为一种“对话式”超越与创造,它是伦理学领域与文学批评领域在现时代就文学自身的本质、功能、价值等方面展开的对话与合作。

四、伦理学批评的价值所在

我们强调“自我关怀”与“诗性生存”之内涵在于:第一,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展开须放弃聂珍钊教授所批判的“理论自恋”与“术语自恋”而走向对个体的“切己关怀”;第二,作家应注意到社会存在是不平等与有差异性的,这样文学创作就必照顾到自己的独特性,即文学仅仅是以自己的方法对个体进行“灵性关怀”;文学家既不可能代替也没有必要站在政治家或社会改革家的立场去思考问题,因为那样一来他就已经背弃了作为“作家”的社会责任所在,而从文学伦理学批判的视野出发,作家的责任就是以文学创作为平台,在对社会现实进行批判的同时以“自我正义”的方式通达“诗性正义”。刘建军教授曾就“文学与宗教”之间的“亲和”关系进行过分析并指出,在基督教失去对人“灵性关怀”的作用后,文学就自动地承担起宗教所承担的使命;但却不能因此而使文学等同于宗教。这就说明:作家不是宗教家,但他应分担宗教家的社会使命并为处于现实苦难中的人们提供“灵性关怀”;作家不是政治家,但他应有洞见现实社会矛盾的能力,即他应以自己的方式为人们提供通达“理想生活”与“社会正义”方面的思考;作家也非伦理学家,但他须有伦理学家的视野,他应通过创作在实现“自我正义”的同时,以“诗性正义”为手段,从而为整体意义上的人类解放进行探索。这应是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最大价值。总之,文学伦理学批评是后现代批评,对该批评的理论建构须遵循“生活在先,哲学在后”的路子,须以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状况”为出发点,因为无论是以理想规范的建立为旨归的伦理思考也好,还是以“道德实践个案”为中心具体阐释“应然”的道德行为也罢,社会个体“在世生存”以及个体与他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应考虑的问题,因为伦理道德问题说到底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问题,而抛开对“他者(人)”问题的考虑而展望个体的“自我关怀”纯粹是一个伪命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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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法.走向全球化时代的文艺理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5.

高校宿舍建设的管理学思考 第12篇

一、宿舍管理的定义

从管理的一般定义中引申宿舍管理定义, 是就高校宿舍建设作管理学思考的逻辑前提。管理的一般定义是:所谓管理, 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 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从而达到既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根据管理的一般定义, 我们可以将宿舍管理定义为:所谓宿舍管理, 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下, 学生、教师和学校为实现宿舍管理目标, 对宿舍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过程。

二、宿舍管理的目标

宿舍管理目标是实施宿舍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宿舍建设在内容上覆盖硬件设施、育人环境、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 在建设过程中又分为不同的层次, 学校管理的目标应该把各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构建起科学的宿舍建设的目标体系。美国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 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动力 (激励力) 的大小, 取决于“该项活动所产生成果吸引力的大小”和“该项成果实现几率的大小”这两项因素。因此, 宿舍管理不能盲目追求高目标, 因为不切实际的高目标, 会由于实现的几率小而降低激励力量, 甚至完全丧失激励意义。笔者认为, 高校宿舍建设的目标体系应包括五个层次, 分别是管理科学有序、丰富文化生活、激发创造力、形成自管能力、提高文化素养。

在以上宿舍文化体系中, 自下而上构成一个金字塔的形状, 代表着宿舍建设的起点和努力方向, 该体系主要以下三个特点:

1. 层次的高低并不代表时间的先后

在进行宿舍建设的时候, 我们并不能按照以上层次依次进行, 制度必须在学生来之前就建成, 往后只是继续完善的事情;常规问题活动和原创性活动可以同时进行, 只不过是针对不同的主题而已;与这两项活动同时进行的, 还有学生自管能力的培养和学生素养水平的提高。

2. 各层次的目标有一定的针对性

宿舍文化建设目标体系的层次由低到高显示了重要性, 但是各个目标是针对不同的主题提出的。比如, 大一的学生需要的是制度的建设和文化传递的适应, 以学习和适应为主, 在前两个层次;高年级的学生以带领学生自我管理和创新学校文化内涵为目标, 努力建设宿舍文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一的学生目标都在适应上, 有些基础好的学生可以参与高年级原创活动或者参与活动的策划、对学校管理提出一些建议等。正像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一样, 只有在各自的基础上的目标才具有激励效果, 才能符合“最近发展区”的教育理论, 逐步推进学生不断进步。

3. 各层次与不同内容交叉进行

宿舍建设在内容上覆盖硬件设施、育人环境、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 目标层次又分为多个层级, 每个层级可能需要多个内容的文化建设。

三、宿舍管理的组织机构

著名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认为, 为了使人们为实现目标而有效地工作, 必须按职务或职位制订一套合适的职位结构, 这套职位结构的设置就是组织。组织的管理功能就是要设计和维持一套良好的职位系统, 以使人们很好地分工协作。按照以上理论, 确定宿舍管理方式、设立组织机构和制定管理制度是宿舍管理组织的三个关键环节。

学生的自律组织, 一直是高校里十分值得肯定的管理形式, 它不仅可以提高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意识, 而且可以克服传统的纯管理关系而引发的对立、抗拒等矛盾。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便于辅导员、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找到工作的侧重点和着手面, 给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帮助。

四、宿舍管理的激励手段

所谓激励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 简言之, 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过程。一个激励的过程, 实际上就是人的需求满足的过程, 它以未能得到满足的需求开始, 以需求得到满足而告终。因为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无穷无尽的, 所以激励的过程也是循环往复、持续不断的。所谓宿舍管理的激励, 就是运用激励手段调动宿舍成员的积极性, 从而达成宿舍管理目标的过程。

构建宿舍管理激励系统, 有两个前提:首先, 了解学生的需求, 全面、明晰地掌握学生需求的关键点;其次, 针对不同的学生, 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方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可用以下几种激励方法:

1. 参与管理激励

在高校中, 学生有丰富的知识、旺盛的精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宿舍管理中, 吸收大学生以不同形式参与管理与服务工作, 对于深化高校宿舍管理改革, 激励大学生参与宿舍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强宿舍管理的有效性有积极作用。我们要积极支持学生参与管理, 并向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拓展。同时, 在学生参与管理过程中, 学校要适当授予职权, 帮助他们树立权威, 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把学生参与管理的过程作为重要的育人过程。

2. 目标激励

目标的确立是整个激励过程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每学期 (学年) 开学初, 高校宿舍管理者都要公布这一学期 (学年) 评选先进宿舍楼、先进寝室、个人标兵的数量、条件、激励办法, 以及评奖学金、三好学生的办法等, 以激发大学生为达到某一目标而努力奋斗。

3. 竞争激励

通过比赛的方式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由于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输赢感, 因而能够较好地满足一些学生的成就感和自尊心。学校要积极推行学生干部竞聘制, 制订出明确的竞选规则, 力求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竞争力。同时, 也可以让学生借此机会体会管理者的不易、管理的艰辛, 从而今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4. 情感激励

高校宿舍管理人员要时时观察大学生的情感变化, 以炽热的真情、浓浓的爱意关心大学生, 对大学生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要帮助解决。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都会让学生感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精神需要的满足, 特别是在得到管理者实实在在的关心、帮助、支持后, 学生更易产生一种受尊重、受重视、被信任的感激心理, 从而在心理上、思想上、感情上主动与管理者接近, 自觉接受高校宿舍管理者实施的管理与教育。

虽然宿舍建设面对的只是一个很小的组织, 但它绝不是一项仅凭日常经验就能够做好的工作。宿舍建设有其自身的规律, 探索宿舍建设的规律既需要教育理论的指导, 也需要管理学理论的指导。宿舍建设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其中还有很多问题, 需要更多的有志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德.管理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关丽艳.管理学知识在班主任工作中的应用.职业教育, 2009, (7) .

[3]曾准.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思考——基于管理学的视角.经济师, 200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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