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取向范文
法律价值取向范文(精选12篇)
法律价值取向 第1篇
我们今天所长谈的就是如何搞好法律翻译这项工作。有句谚语“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这同样适用于法律翻译, 要想充分地将西方原法律著作欲表达的意思用汉语表达出来, 我们就应首先弄清楚其在原文中本身的含义,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翻译人员具备扎实的英文功底, 受过基础的法律教育, 最重要的是, 熟知外国的法律文化制度及其价值取向即理念。
讲到法律制度, 每个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特色的规定, 但若将其存在于制度中的理念拿出来进行汇总, 则可形成两大阵营, 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国, 并随着殖民扩张而影响全世界, 最终形成世界性两大法系。两大法系虽都形成于欧洲, 却在历史起源, 法律渊源以及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差别巨大,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司法, 并不断融进教会法和商法的内容, 以成文法典为法律渊源, 司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 而英美法系却是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由英国的司法系统创造出来的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 司法则处于主导地位。
从特点来看, 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内容, 也同时融合了一些属英美法系的要素, 例如英美法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被“未经人民法院审判,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整地展现了出来。
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最明显标志是英美法系采取判例法规则, 而大陆法系则采取成文法规则, 因此要想翻译准确, 就必须先了解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 一般来说, 一个判例包括下面十个部分1、案件名称, 其作用是为了引出具体案例2、法院级别与判决日期, 它是决定一个判例是否可以作为先例以及对哪级法院有约束力的重要因素3、案件事实, 对理解一个案例有着重要意义4, 原告的诉求, 告诉你当事人为什么把争议告上法庭和他想得到什么5、一个案件先前所经历的程序和前审的判决结果记载的是这个案件的历史, 这对一个上诉案件尤其重要6、双方的辩论观点有助于掌握案件的争论点, 法官的意见和原因7、待解决的问题 (the issue) 是指每个案件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法官的判决一般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8、本案法官的推理 (reasoning) 也就是法官解决问题时所采用的手法, 主要包括演绎法 (deduction) 、类比法 (analogy) 、归纳法 (induction) , 区分辨别法 (distinguishing) 以及其他非严格逻辑推理方式9、本案确立的法律原则 (ratio) , 其含义是“判决的理由”或者“本案的法则”, 它对今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正确确立一个案例ratio是查明和适用判例法规则的关键10、法官的附带评论仅具有说服力, 而没有约束力。
而相反的, 以法、德为首的大陆法系则遵循成文法规则, 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 并辅之以单行法规, 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且法典化的成文法只有立法机关制定出来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机关不能创制法律, 相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 1791年的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 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 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 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布,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 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经查, 目前在我过还未有一个关于法律翻译的统一标准, 而只有个别学者总结除的几项总括性原则, 包括:专业性、严谨性、准确性及等效性。专业性及严谨性不用赘余, 而又该怎样做到准确与等效, 这就要求我们必先了解其在外国的真正含义, 再根据本国的固有实体及语言习惯进行翻译, 例如:美国的property law, 直译成汉语译为“财产法”, 但由于我国没有财产法这以定义, 再通过对美国的这部property law的学习研究, 我们发现, 其与本国的《物权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相似, 因此我们便将美国的“物权法”与中国的实现了接轨。
如果说“大家来找茬”是找不同的话, 那法律翻译实则是找相同, 将国外的理念同国内的相碰撞, 如有结果, 则就完成了翻译工作的一大半, 剩下的则是用语习惯的填补。
例如“consummated crime or offender”, 直译为“完成犯罪”, 但不符合专业严谨的法律术语, 通过在我国《刑法》中的广泛搜寻, 最终认为“既遂犯”显然更能另人信服, 既符合西方原意表示, 又体现出法律翻译的专业性与严谨性。
翻译的等效性自1950年由雅各布森提出之后, 早已成为译论界的价值不亚于“信、达、雅”在中国的影响。尽管人们对“对等性”翻译提出了不少质疑, 也有人提出相应的“对应性”, 但“对等”和“信、达、雅”翻译概念, 犹如民法上的帝王条款 (king clause) 一样, 长期被视为当代翻译原则或标准, 西方的“等效性”以及东方的“信、达、雅”几乎都被奉为翻译行为中共同遵守的金科玉律。
摘要:每个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特色的规定, 但若将其存在于制度中的理念拿出来进行汇总, 则可形成两大阵营, 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翻译实则是找相同, 将国外的理念同国内的相碰撞, 如有结果, 则就完成了翻译工作的一大半, 剩下的则是用语习惯的填补。
教育价值观和教育价值取向 第2篇
2012年4月指导自考实际操作的教育价值观和教育价值取向的指导,容易造成自考的定位不准,培养目标不明之流弊。因此,树立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什么样的教育价值取向,进而培养什么规格的人才,已经成为当前自考学术界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专门论述自考教育价值取向的专门论著,但在部分学者以自考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中,直接或间接地提及了一些对于教育价值取向的观点看法,不乏闪光之处。
李荣希、于信凤针对自考的培养目标与前人相关的论述,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自学考试的定位引,对教育价值取向的观点看法已经呼之欲出。此外,提及到教育价值取向所属范畴相关概念的专著和论文集也层出不穷。专著、期刊论文和其它文献的出现,极大夯实了学界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为质的飞跃提供了量的基础。
研究视角不断扩大。不少学者对教育价值取向的研究视角不断扩大,主要是用经济学视角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下教育价值应然取向,用历史学的视角回顾建国以来的.教育价值取向的几经变更,用逻辑学的视角纵观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博弈,用文化学的视角论证“学而优则仕”的“社会本位”取向,用唯物主义哲学的视角提出辩证、唯物、历史地把握教育价值观J。尽管不同的视角研究的侧重不同,但着实为学界对自学考试的教育价值取向的选择,提供了新的思路。
有益观点层出不穷。从宏观的社会层面,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促使自考的功能发生结构性改变。因而,有学者针对现阶段自考的价值取向,以学习化社会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法律价值取向 第3篇
关键词: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法价值取向;路径选择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起主导性作用的模式已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经济发展运行模式。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主要是指经济管理的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是经济管理行为的主要法律形式[1]。经济管理法律行为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可以在市场存在秩序混乱或缺陷时起弥补作用。所以,充分发挥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积极作用,是全面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需求。
1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法价值取向
1.1自由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目的性价值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目标是从多个层面上实现自由,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主要以实现经济自由为目的。最初的经济管理法律行为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恢复市场的自由竞争行为,防止市场被垄断。从而激发市场运行机制的生机与活力,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济自由的意义在于市场活动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自由生产及交易的行为,进而实现自身所追求的经济效益[2]。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集中体现,就是现今的市场经济。当今人们的自由能够实现及延伸拓展的原因,就是市场经济、经济自由、及经济民主的综合作用。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对市场经济进行维护与管理,是实现我国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重要保障。
1.2秩序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工具性价值
我國的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以秩序稳定为工具性价值目标,进而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秩序是我国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运行安全,就需要运用经济管理法律的行为手段去保证市场运行的系统协调性。由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快,进而使得在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与协调控制方面还略显不足,进而使得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容易受外部经济的影响[3]。所以,如何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逐渐形成健全的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体制,是目前我国急需思考与解决的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工具性体现,也是提高我国经济韧性、促进我国经济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1.3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以自由与秩序为价值取向
国家的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不是为了遏制自由,而是要让市场活动主体基于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规范引导下,充分实现自身经济主体的自由性。自由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保持经济社会生机与活力的体现。因此,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完美展示,也是经济社会取得阶段性成功的价值体现。良好的市场秩序可以给外部经济行为带来一个和谐、稳定的交易环境,进而促进市场竞争合理、有序地进行。当前的国家经济管理法律行为需要以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为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自由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目的性价值,而秩序则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工具性的价值体现。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使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是通过经济理性准则来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和谐统一的必行之路。
2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路径选择
2.1科学规范与配置经济管理权
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中,主要以经济管理权为存在依据。科学设置、规范行使经济管理权可以促进经济自由地发展,进而打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科学规范与配置经济管理权是市场秩序合理化的现实体现,也是促进市场活动主体安全、自由、民主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经济管理主体滥权、越权侵犯市场活动主体经济自由发展的行为,甚至视经济管理法律于无物。因此,国家需要科学规范与配置经济管理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进而强化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
2.2建立市场活动主体、政府、社会共治机制
建立市场活动主体、政府、社会共治机制,首先需要建立举报有奖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市场管理中去。除此之外,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加大对不法经营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违规者无利可图、无处遁形。最后还要对现行的《价格法》进行修订,强化市场的自由度及公开透明度。建立民主科学的价格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民众的参与度。逐步推动我国的价格管理行为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透明化方向发展,进而保证市场活动中价格机制的稳定性。
2.3完善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考核机制
针对目前经济管理法律行为考核机制单一性的问题,我国需要不断完善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考核机制,摒弃以往的纯GDP模式。考核的内容要向居民收入、生态保护、社会安全生产、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延伸发展,逐渐增加考核机制的人性化特色,更加注重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让市场活动主体可以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自由、民主地从事经济活动,不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增添助力。消除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3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法价值取向就是需要将自由与秩序和谐地统一在一起。市场活动主体的自由需要以遵循市场秩序为前提,而市场秩序也是市场活动主体自由的重要保障。选择合适的路径与方式来不断强化自由与和谐的统一性,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才能最大程度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从而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添助力。
参考文献:
[1]李伟舜.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产生的社会基础[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5,03:50-52.
[2]李伟舜.经济管理法律行为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J].法制与经济,2015,11:19-21.
法律价值取向 第4篇
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全国大学生、中专生、职高生、技工生等各类型学生人数迅猛发展,各级各类学生的实习活动既是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学生毕业、就业的关键所在。学生实习活动不仅仅是涉及学校、学生及其家庭、实习单位、用人单位等多个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最主要的是其关系到是否能够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问题,所以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构建我国“实习生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学生实习立法的基础和价值取向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我国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学生实习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级各类教育法规之中,从最高级别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教育行政立法,再到各地方教育立法,一般仅是将学生实习活动在各级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中提及而已。由于目前《劳动法》还未将实习生界定为“准劳动者”,在我国劳动基本法、部委行政立法中均看不到对实习生法律保护条款,所以我国并未真正系统的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对于实习矛盾纠纷的法律解决,主要依据民事而不是劳动法律制度。因为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此项规定完全删除,且未另作规定。再加之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准劳动者”身份,学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学生实习涉及到的民事法律相对分散,主要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如果运用民事法律进行救济,维权成本较高,实习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及时有效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和教育权益。
(二)基本法律中,关于“实习”的规定
1.《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这一条款中关于实习的规定过于“含糊”,过于原则化。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概括,仅仅是纲领性规定,无详细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实习”的行政法规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2.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但是此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仅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涉及高等学校实习的问题。
3.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简称“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关于“实习”的地方法规
1.1988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该“暂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个较早较简单的地方规章,起原则性指引作用,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法规范。
2.2010年3月1日,为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较上海市的“暂行条例”更具有时代性、科学性、规范性,为学生实习见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我国构建“实习生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表象价值
1.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
法律体系,法学理论中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劳动法、教育法两个部门法均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生法律制度”作为两个部门法的交集,也应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实习生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教育权益和基本生活,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有利于社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并使其成为我国人力资源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等等。
2.公民受教育权得以保证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仅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受教育权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实习是学生教学计划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将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学校不尽管理与教育的义务,使得实习生的教育权益倍受损害。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有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途径之一。
3.学生劳动权益得以保障
学生人身伤害风险是实习过程中最常见的,其后果往往也是最严重的,会导致学生伤残、失踪甚至死亡。引起顶岗实习意外伤害的原因不外乎是,学生专业能力欠缺引起的操作失误;企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学生心理或生活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学校或实习管理不善等。积极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确认实习生“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实习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直接获得赔偿,避免了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推诿、扯皮。这有效保障了实习生,尤其是顶岗实习的职教生的劳动权益。
4.和谐社会建设得以完善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医疗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当前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及化的新形势下,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实习生、学校、用人单位三者关系的和谐,是保证工学结合顺利实施的关键。如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必将使实习生处于无助的境地,必将影响社会安定和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必将破坏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责任的分配,这样才有利于使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保持和谐的合作关系,才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二)深层次价值
1.公平价值
公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2012年9月8日,中国国家领导人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表示,中国将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民生优先的社会建设,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坚持社会公平,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重要举措。注意处理好学校的、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的三方利益,处理好学校与用人单位、学校与实习生、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的三种关系,关系到“实习生法律制度”的公平价值取向。“实习生法律制度”通过对学校、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义务的规定,有效规范了学生实习行为,实现了对实习生这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倾斜性的保护,实现了社会公平。
2.正义价值
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在法律的各个价值中,正义价值是根本。实现法之正义价值的两个关键环节是立正义之法和实现司法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争取公平的行动就是正义。建立“实习生法律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符合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的根本利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将“实习生法律制度”写入劳动法,使之成为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3.效率价值
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实习生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就在于,用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实习生“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通过立法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解决实习生劳动权益、教育权益遭受侵害后,责任主体推诿、扯皮的问题,实现了效率价值。
四、结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除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外,仅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学生这一群体,就已达1200万人规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遭受侵犯事件的频发,使得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教育权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由于法律对学生实习期间涉及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又有很大争议,导致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教育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权益维护陷入困境。确立“实习生法律制度”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他保护了实习生这一庞大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生产力,符合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体验作文”的价值取向 第5篇
所谓“体验作文”教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以写作为重点的语文综合性学习,它要求学生要综合利用学习要素,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去表达自己对事物的理解与感悟。因此,体验作文教学是对传统作文教学观的一种颠覆,其价值取向具有四个鲜明的特征,即关注生命、关注生活、关注生本、关注生长。
1.关注生命
目前作文教学受到功利性的应试影响,作文训练的目的直接指向考试。作文不再是心灵诉说的载体,而只是考试的一种方式。教师迎合考试,学生迎合教师。教师很少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因素,注重作文技巧、结构模式的指导,忽视对学生体验的激活及情感的引领,整个教学过程缺乏生机和活力。学生在作文中弄虚作假,空话大话连篇,作文结构程式化,作文内容雷同化,语言表达成人化,缺少了个体的真情实感,缺失了自我的独特个性。新课标指出,“写作要感情真挚,力求表达自己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把学生的独特感受和体验摆在了首位。体验作文教学倡导的正是对生命个体的关注,强调独特的个性体验,鼓励独到的个性思考与表达。
2.关注生活
体验作文教学更多地从“学习作文,也是学习一种生活态度”的角度,给作文以新的内容。语文课程标准也有“写作要感情真挚,力求表达自己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以及“多角度地观察生活,发现生活的丰富多彩,捕捉事物的特征,力求有创意地表达”这样的表述。关注生活,体验生活,使作文教学呈现一种开放式特征。长期以来,作文教学拘泥于教材,命题空间狭小,要求僵化,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作文的手脚。“问渠哪得清如水?为有源头活水来”,要让学生作文“真实而鲜活”,就必须把学生从狭窄的课堂和繁重的课业负担中释放出来,跳出课本小书,跳出课堂小圈,引导学生走出教室,跨出校园,让他们“行万里路,读万卷书”,在真正的体验中积淀写作素材,在充实的生活中积蓄情感体验。
在关注生活这一点上,体验作文教学最大的突破是在指导学生对生活的体验和感悟上所做的实践探索。在认识水平、思维能力、表达形式三个写作要义中,认识水平是学生最弱的环节,而对生活的认识和感悟又恰恰是学生写好作文的重要前提。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生活,但很多学生对自己的生活缺乏感受和感悟的能力,正如罗丹所说,“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体验作文教学努力给学生以生活情境的体验,又注重引导学生对生活的思考与感陪,培养学生思考生活的习惯,探索深化感悟的途径,开浚思维能力的通道。以熟悉的生活、感兴趣的事物切入,认识社会,感悟人生,丰富感情,深刻思想,锤炼思维和语言,提高学生对生活的认识能力和语文综合素养。
3.关注生本
体验作文教学更多从“学生是作文的主人”角度,给作文以新的活力。作文内容假大空,形式千篇一律,其背后是教师强大控制力和学生个性被扼杀导致的悲哀,是教学中教师“独大”、目中无“生”产生的后果。以体验作文教学观之,是忽略了学生的独特体验,忽视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存在。因此,体验作文教学特别重视学生写作主体的身心特点、认知能力和写作需求,重在激发学生写作的兴趣和表达欲望,努力让写作进入一种自愿的、快乐的、水到渠成的状态。
一是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学生年龄特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作文的写作题材源于生活,采用游戏、合作探究、社会实践等活动,让学生体验真实情境,或是生活场景再现,或是媒体引导激活,或是经历唤醒等等。在作文命题上,重视学生心理需求,贴近学生生活,引导学生从写他们所熟悉的、理解的,特别是对他们有触动的、为他们所喜爱的、感兴趣的真人真事和实物实景,写自己的真情实感。
二是尊重学生在写作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教学,归根结底是为了学生的学。学是内因,教是外因。教只有通过学才能起作用。没有学生的主动性、积极陛,教师的一切活动都毫无意义。作文的主体理所当然是写作者,是学生。然而,作文教学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师授模式”依旧是目前的现状。作文指导课,教师不厌其烦地运行着一套固定的模式,怎样审题、怎样选材,甚至细化到如何开头、如何结尾。教师讲什么,学生就写什么,而且怎样写也是遵循教师传授的所谓写作模式。于是学生的作文一样的开头、一样的过程、一样的结尾。原本关于话题所产生的写作冲动在固定的程式中僵化了,个性化的语言也湮没了。教师成为学生作文的主宰者,客观上也成了学生个性的屠宰者。体验作文的教学正好相反,它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体验和理解,鼓励学生表达最真切、最自我的情感和思想,让学生回归学习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担当的是一个活动的组织者和学习的服务者。
4.关注生长
语言表达技能决定作文的形式,情感思想决定作文的内容。作文水平提升的过程,正是学生写作技能与情感思想同步提升的过程。体验作文教学不仅引导学生积累体验、深入生活,也重视指导学生表达生活体验。教师创设条件,营造情境,诱发学生的体验;同时引导学生运用情感化、个性化的语言表达独特的体验。
锚定的价值取向 第6篇
在行为经济学中,与锚定具有同等重要程度的概念,不下十几个,但事实上锚定比其它概念更重要。这是因为,锚定这个概念,更典型地反映了后现代经济学转向中价值定位的特征。锚定问题的实质在于,它要解决价值的标准和根据究竟来自哪个方向,是社会化还是个性化。这是经济学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根本问题之一。现代性语境中的价值确定,显然是将具体价值锚定在抽象价值这个固定参照系之上;而在后现代性语境中,比如卡尼曼的理论却正好相反,是将抽象价值锚定在具体价值这个不确定的参照系上。前者是社会化的定价方法,后者是个性化的定价方法。
尽管锚定概念的首创者并没有赋予锚定这样的地位,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继续往前深入思考。探讨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弄清即将到来的意义互联网潮流中,那些个性化定价的商业模型到底有没有深度的理论计算作为依据,而这直接关系到了财富路上争春斗艳的青年们将是只能昙花一现,还是可以笑到最后。
经济学中的一桩“冤假错案”
大规模定制的首倡者派恩,曾表述过如下意思:工业经济顾得了大规模生产,顾不了定制;自然经济顾得了定制,顾不了大规模生产。体验经济就是要把自然经济的手工业定制与工业经济的大规模生产二者的优点集中起来。
个性化生产,就是派恩说的定制,一直是工业化的一块心病,也是体验经济(信息经济)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说工业化中就没有定制,而是定制的成本太高,缺乏社会化范围的经济意义。在工业化阶段,个性化这个问题不仅在实践中解决不了,理论上也解决不了。
主流经济学与个性化问题分道扬镳,可以追溯到工业化初始阶段古典主义与新古典主义分手时期的一桩“冤假错案”。这就是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卡尼曼指出的效用概念上的历史分歧。卡尼曼认为,效用在历史源头上具有两种不同含义,一种是边沁使用的,是指快乐和痛苦的体验,一种是现代意义的,是指决策的权重源自对选择的观察,在转义上用于解释选择。卡恩曼把边沁意义上的概念称为体验效用(或译为感受性效用),把后者称为决策效用。马歇尔以来的经济学否定了边沁意义上的效用,从今天发展个性化经济的角度看,这可以说是一个“冤假错案”。
马歇尔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理由很充分,就是认为快乐是主观的,每个人都不一样,难以进行标准化测度。这是个有历史根据的借口。“有历史根据”,是说当时人类的历史使命是工业化,没功夫搭理个性化这种“小事情”;“借口”是说对快乐进行测度,在技术上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比如锚定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序数效用的解决方案。它在技术上被解决之时,“恰巧”是个性化走上历史舞台之日。这不是偶然的。
今天,技术革命推动信息经济,使个性化生产第一次有可能大规模实现,平反马歇尔制造的这起“冤假错案”开始具有历史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从经济学“工种”角度看,技术上的突破口正好就在锚定理论;而商业上的受益者,很可能是网格计算和知识引擎。
广义锚定论
锚定效应,本来只是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局部。但整个行为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广义的锚定论。
作为行为经济学价值论基础的期望理论,用“两点论”取代“一点论”,从而解决了个性化价值的确定问题:用不确定的参照点(reference point)与取值点两点间的相对位置来定位反映决策者个人感受的值函数(value function);用这种方法来代替传统价值论中用绝对值(如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固定不变的期望效用值)一点定价的估价方法。按照期望理论的偏好准则,评价最终价值(如快乐和痛苦)是看它围绕参照点的相对值变化,而不是看它的绝对值。这不正是一个放大了的锚定吗?由于参照点对于每个人每种情况都不相同,因此价值就被锚定在了个性化价值上。
个性化价值,本来是不确定的。理解个性化价值如何被确定估值,关键就在于了解谁锚定谁;了解谁在动,谁不动。以个性化价值为参照点,就像把船当参照点,本来不确定的“船”反而成了确定的东西,而原来固定不变的陆基就成为了相对于船在不断变化位置的价值漂浮物。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锚定就是以个性化价值为基准使一般社会价值相对化。
实际上,现代性的价值论,也属于一种锚定,只不过与卡尼曼提出的期望理论的锚定方向相反。如果拿船与锚的关系作为比喻,在现代性的价值论中,漂浮在水面的船是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而把锚抛下去进行固定的根基是(交换)价值和抽象劳动,具体来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交换过程相当于抛锚过程。一旦“锚定”,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的差异性就“不见”了,只剩下可通约的、“相等的”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
在后现代性的价值论中,漂浮在水面的船是交换价值和抽象劳动,而锚定的根基是意义价值和自主劳动。意义价值和自主劳动,从表面看具有个性化和相对化的表象,因此,在行为经济学的锚定中,它经常表现为将可通约价值与某个主观的、相对的价值进行比较这样一种方法。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心理学,而在于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现代主义采用的是本质主义的价值取向,后现代主义采用的是相对主义的价值取向。
卡尼曼的理论过于依赖心理学,这其实是一个弱点。行为经济学的提升,首先要过滤心理学成分。实际上,行为经济学所描述的现象中包含的心理学成分,并不比传统经济学少。过滤掉心理学成分后再理解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由锚定的不同方向引起的问题,这里的实质问题是个性化,而非心理化;二是信息背后的意向性问题,如幸福和快乐的主观判定,而这也不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性是一个超越心理学的一般问题。幸福和快乐首先都不是心理学问题,而是人的价值取向问题。
锚定个性化的现实意义
将价值评估的立足点,从工业化时代的大规模生产,移向信息化时代的个性化定制;从锚定社会化到锚定个性化,不只是经济学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意义互联网的问题上来。要想实现一种个性化的商业模式,首先需要思考价值来源问题,其次要从价值来源确定和把握价值。这两点都容易被忽视。
个性化的价值来源,在于意义价值。这是交换价值之上的附加值和增值部分。如果我们只是定位于交换价值,而不是意义价值或个性化价值,它就只能限于服务定位。最重要的是价值来源的方向确定问题。如果我们确定商业模式定位在个性化,让意义起主要作用,锚定的方向就成为主要问题了。举个例子,网上交易需要了解用户的个性化偏好,不到位的做法是从服务器方向用户方锚定,比如划分用户类型、细分市场等,但这些都不是大规模定制的本意,也不是体验经济的本意。锚定的方向需要彻底的调整和转变,从用户方向商家锚定。就是说,意义的生成主要依靠用户端的本地计算,用户端可以理解为网格上的一个分布式计算中心,它要分担计算能力,而不光是负载平衡,更主要的是它还要帮助双方确定和形成价值,帮助商家精确定位、精确锚定。另一层意思是,信息虽然很重要,但只有意向性才是信息中与个性化有关的部分。如果锚定的方向,与意向性是逆向的,就不会对个性化产生什么作用。
法律价值取向 第7篇
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为满足某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在所有的价值中进行的取舍。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都具有某种取向性和层次性。按照法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法律的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和目的性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效率、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从属于第二层次,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2]。
从一般意义上讲,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也具有这种“两类三层”的体系特征。但是,随着社会主体对生态利益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体对生态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生态化趋向。本文在生态视角下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展开研究,目的是探讨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效用,以便探明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发展的向度与深度,克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偏差。
1 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性价值
法有许多价值,和谐是其重要价值之一,是法的目标性价值。因为法所体现或追求的公平、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都是为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服务的。从生态视角来考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就是要以实现生态和谐为其价值追求。
1.1 生态和谐价值的内涵
一般而言,和谐是事物之间达到融洽、协调和平衡的一种关系状态,而生态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那么,生态和谐就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处于一种协调融洽的状态。具体来说,生态和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代内生态和谐。代内生态和谐,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生态和谐。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由于历史、立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当前的森林资源利益在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还不平衡。(1)从国际间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是建立在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国家间通过战争和贸易实现了自然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导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局面。随着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森林资源生长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间对森林生态利益的争夺正日趋激烈。(2)从区际间看,森林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同,各地区对森林资源的实际占有也就不同。由于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发达地区不承担欠发达地区为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而支出的费用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丧失发展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但却享受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利益,产生了区际间的生态不和谐。(3)从人际间看,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资金基础、技术水平、信息渠道等各不相同,林权流转过程中的人际不和谐现象大量存在。实践中,一部分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林地承包经营者,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意将其流转给别人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失则由穷人来分担;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林地承包经营者由于急需生活资金,而被迫低价转让山林;一些富人投机者,大面积占有林地,通过炒买炒卖山林而一夜暴富。
(2)代际生态和谐。代际生态和谐,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生态和谐,它包含三方面含义:(1)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适度,即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是否破坏了后代人的发展基础;(2)本代人对修复、改善自然生态条件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投资是否与他们所消耗的资源量相匹配;(3)现代人对后代人的补偿能否实现。代际生态和谐要求在开发、利用自然、文化资源时,约束当今世代的行为。然而,在林权流转过程中,一些经营者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关注不够,背离了代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要求。如湖南靖州,广东商人租地只种植柳叶生产木片,已经带来了生态问题。
(3)种际生态和谐。种际生态和谐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及其他物种相互之间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和谐问题。种际生态和谐不是使人屈从于自然,也不是所谓的“以自然为中心”。种际生态和谐同样允许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是在种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指导下,人类有了一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在保护自然和适应自然的基础上利用和重构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种际生态和谐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它强调对人的价值和其他物种价值的承认,要求人类应该维护其他物种生存的利益,并为实现种际生态和谐尽自己的义务。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一些受让主体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引进外来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其行为已违背了种际生态和谐的价值要求。
1.2 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路径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以生态和谐作为其终极价值。我们需要积极稳妥地将其运用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促进其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
(1)增强资源安全意识,规制涉外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现行法律和政策并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成为我国林权流转的主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农业经营能力”即可。鉴于国际间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关系并不和谐,森林资源是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战略性资源,建议在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时,对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及其有50%以上股份的法人参加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和林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2)考虑地区资源差异,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一方面,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实现森林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经济利益与资源贫乏地区的资源生态利益在林权流转制度框架下的交换;另一方面,设计出符合地区间生态和谐的配套制度。如:针对汽车消费或企业生产开征生态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保护森林资源;从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集体林权流转基金,鼓励更多的主体投身林业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国家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集体林权流转及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等。
(3)控制贫富分化现象,保护林权流转各方合法利益。设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导致贫富分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构建中要坚持林农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目标和道路的原则和一部分人的富裕不以造成另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的原则,既要让林权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其资源效益的经营者手中,又要控制不合理的林权集中和林权闲置现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应该将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落到实处,以保障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生态伦理观是对传统人际伦理观的超越。人际伦理观下的资源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导致了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3]。生态伦理观认为,人类和其他物种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权利。当代人在利用森林资源时要有生态伦理观念,把为其他物种和后代人创造适宜的生存发展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生态伦理观念来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需要贯彻生态利益优先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强化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上,设置林权流转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各主体参与林权流转和营林育林的积极性;设置林权流转限制制度,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政府监管,使集体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进行。
2 生态效率: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手段性价值
词源意义上的“效率”是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率既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是各种立法活动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法的效率包括法的自身效率和法的工具性效率。本文论及的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工具性效率,即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我国集体森林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
2.1 生态效率价值的内涵
生态效率等同于英文中的eco-efficiency,其中eco既是ecology(生态学)的词根,又是economy(经济学)的词根,两者组合意味着生态效率同时兼顾了生态和经济两个方面的效率。生态经济学者则将生态效率定义为“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双赢”。生态效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量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比值,它表示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是一国绿色竞争力的重要体现[4]。生态效率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测评工具,更是一种理念和策略,它能够使利用自然同满足人类福利的经济活动充分脱钩,以保持自然的承载力。
生态效率是促进和保障生态和谐价值实现的重要工具,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第二层次的价值追求。确立生态效率的价值观对构建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生态效率价值观中折射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生态效率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强调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生态效益同步增长。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迟迟未能开放,严重侵犯了林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和林区的贫困。新一轮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基于盘活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展开的。然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又会造成诸如林地被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消灭、环境恶化等生态效益损失。根据生态效率价值观的要求,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不应该单纯以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或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为价值追求,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规范的林权流转行为,实现林业经营中经济与生态的价值和谐。
(2)生态效率价值观把伦理考虑引入到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之中。与传统的经济效率价值观相比,生态效率价值观还隐含了一种尊重自然和环境价值的生态主义的伦理性内容[5]。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对经济理论中“经济人”或者“自利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的背离会因为不同的伦理考虑而出现[6]。比如,人们自觉保护环境,可能是出于一种伦理考虑,而不仅仅是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等措施提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培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培育环境投资幸福感和生态消费幸福感等来提高生态效率,进而达至生态和谐。
(3)生态效率价值观促进林业法制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的需求不断增加,林业立法选择了“保护生态”的立法理念。例如,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等都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的。这种保护生态的制度设计对林权加以限制,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一方面林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市场资本闲置也不愿意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去[7]。生态效率价值观提倡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的统一,不仅可以克服保护生态的片面性,而且为经营生态的思想提供了可靠的价值基础。经营生态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以发挥生态系统最大效益,促进和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营生态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相应的,林业法制也需要实现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即充分尊重林权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促进集体林权的市场化流转。
2.2 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
随着人们对森林生态和生态效率价值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也需要更新思想并建立和完善一些重要制度,以保障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
(1)从森林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界定“森林资源”。《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种界定并没有体现森林资源的生态性。“森林资源”实际上被看成是森林中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而实际上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森林生态功能并没有被纳入森林资源法律规制的范畴,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利益也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其归属。诚如有学者言,我国现行森林法是只见树木,不见生态系统[7]。生态效率价值观要求不能将森林资源看成是孤立的土地、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而应当根据生态学将其看成一个生态系统。
(2)进一步明晰森林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主体。生态利益作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来供给。但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生产”全部的公共物品。森林生态利益完全由政府承担,很容易造成我国森林生态利益生产和供给均不足。为了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目标,政府必须动员社会的力量加入到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来[8]。并且,政府与市场主体在森林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上应当有明确的分工:政府主要在于通过立法,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即制度供给。市场主体是微观的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主体,在确保森林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自主生产、经营各类森林资源,市场主体的林木采伐权、林权流转权等原则上应较少受限。
(3)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我国森林法赋予了森林经营者一定的合法权益,但在生态保护价值观指导下,森林经营者的财产收益权和处置权受到行政权力的极大限制。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利益驱动可以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森林经营中。许多发达国家对私有林没有或较少限制的实践,证明了不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权不仅没有减少森林覆盖率,反而是越采越多,越采越好[9]。现代意义上的林业产业化,包括商品林业的产业化和生态林业的产业化。所谓生态林业产业化,是指把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当作一个产业来推动[10]。可见,在赋予市场主体经济产权的同时,还必须赋予市场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生态产权。也就是,明确林地所有者对森林生态利益的所有权,并结合森林生态价值的科学评估,促进森林生态利益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11]。惟其如此,才能实现森林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相容共赢。
3 生态安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性价值
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的内容有一定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着眼于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的永续良好状态和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秩序,即生态安全。
3.1 生态安全价值的内涵解读
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该定义概括了“生态安全”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出生态安全乃一种状态;二是明确说明生态安全是一种受到保护、无危险或不受危险威胁的状态;三是指明对生态安全产生威胁的来源是生态危险[12]。
生态安全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1)严重的生态危机是生态安全价值形成的首要因素。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等这些事实向世人证明,人类已处于一个严峻而紧迫的生态危机时代。(2)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任何局部环境破坏都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的灾难,甚至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存亡。(3)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环境自净、修复的阀值,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这些生态问题的出现使得人类客观上希望免受生态危险的威胁,主观上也希望摆脱对生态危机的恐惧。
生态安全法律价值的确立完善了法的安全价值体系。传统意义上的安全视阈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们面临的危险和威胁主要来自于他人的侵害或伤害、国家的入侵或战争等,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威胁,虽然时有面临,但在人们的安全观念里并不占突出的地位。实际上,生态安全不牢固,就意味着大片国土失去对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这与国土的割让一样或给国家造成无法衡量的损失;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会造成工农业生产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损失并无二致。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
生态安全价值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生态安全的获得为人类寻求更高一层的发展和安全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保障,没有生态安全就没有人类的存在与发展,更没有其他安全可言。生态安全是在生态危机时代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是军事、政治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和载体。生态安全应当被视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成为法律活动的归宿和予以实现的目标,也应成为法律价值评价的标准。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尽管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很高,潜力也很大,但是现在的森林资源存量却很难满足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中国目前处于森林生态产品匮乏的时期[14]。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作为专门规范集体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行为的法律制度自然应该将生态安全作为其基础性价值。
3.2 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路径
生态安全作为主体的基础性需求,法律应当予以充分地表达和有力的保障。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确立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从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出发,着眼于我国当前面临的生态威胁的基本国情,满足我国民众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强烈需求,顺应我国社会的文明转型和发展,我们需要把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目的。确立这一立法目的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思考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法律价值问题的合理取向,也为相关立法与司法活动提供了价值指引,能够更好的促进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
(2)制定体现交易安全、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全面保障的法律制度。生态安全价值的确立,要求人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传统的交易安全与社会安全,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首先,立法上应该确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对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森林资源,应限制其林权利用和流转方式,以确保林权流转在符合生态规律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次,立法上应通过公平的林权流转制度设计,确保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资本和行政权力对林农权益的剥夺,引发农民不满甚至毁林事件的发生。最后,立法上应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政府监管制度,禁止林权流转后改变林地用途和违背生态规律的营林行为。
(3)积极完善促进生态安全价值实现的法律法规体系。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一方面要积极修订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等来增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生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一部专门性的保障生态安全的法律,用于宣示我国在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基本政策,规定国家保障生态安全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为保障生态安全奠定法律基础和提供法律依据[12]。
(4)提高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促进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权利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提高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1)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增强其对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认识,促进国家生态安全法律信仰的形成。公众的自觉守法有利于生态安全法律秩序的建立。(2)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使执法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加强执法的群众基础,增强执法的公众合意,提高执法效率。(3)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更好的监督执法,及时纠正不良执法行为,保证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有效实施。
摘要: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主体对生态利益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体对生态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生态化趋向。在生态视角下,从目标性价值、手段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三个层次来考虑,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价值应是包括生态和谐、生态效率和生态安全在内的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为了实现这些法律价值,立法上需要通过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等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法律价值取向 第8篇
1.1 我国现代民办教育立法历程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加快, 教育领域里的市场化问题也亟需法律规范, 并先后建立了不少的相应法规。1997年7月31日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对社会力量办学做了正式规范;200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3年3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 向国外办学机构开放的教育市场进行了规范;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生效;2004年4月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对于普通学校运用独立学院等市场机制办学作出了规定。
1.2 解读教育法规中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地位
(1) 公益性条款。《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此外, 我们可以从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 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 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看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在《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 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这也体现了民办教育收益的用途是公益性的。
(2) 合理回报条款。《促进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四条指出“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并对回报比例的条件作了界定:如第四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3) 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法规保证其营利性。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 制定回报的具体标准。如浙江省温州地区、山东等地方允许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取得略高于银行的利息的回报;山东省规定“允许对办学者的投入给予适当的回报, 办学条件好的民办高校可以放开收费, 实行优质优价”;浙江省台州市1998年3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利用股份合作制发展精神文明事业的若干意见》, 在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投资者许多优惠, 对股份合作制民办学校, 允许股本可按民间借贷利率分息, 股本可以转让, 使投资者有利可图。
(4) 对我国现存法律关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问题的评价。通过对以上我国关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问题的解读, 我们可以发现, 法律更从国家和行政层面上维护教育的公益性质, 并从审批到终止设立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而且指出收入的具体用途只能用在教育事业上。从法律条文来看, 国家法律更站在保护受教育者和国家管理角色的立场。当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开放, 原先教育体制不适应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而民办教育的回报问题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 国家承认民办教育有合理回报的诉求, 但是对合理回报的界定相对模糊, 如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难以量化, 从而对合理回报的量定带有模糊性。因此, 我们认为, 我国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应该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2 构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统一的法律保障机制
(1) 明文规定民办教育的办学性质, 并通过各项实施和细则保证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的发展。民办教育不管其是否营利性, 首先都是属于教育的公益性事业, 法律对营利性教育机构也应赋予社会公益性的教育性质。并在各项实施条例和细则中予以更具体化。从民办教育的办学审批, 到学校经营过程, 以及办学终止, 都应该树立公益性的主导地位, 切实保护民办教育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同时对学校的公益性行为或活动应该作更具体规定和实施奖励政策。
(2) 法律应赋予非营利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以同等的地位, 创造合理的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非营利民办教育, 其办学目的和公办教育一样, 只是办学主体不一样, 但受管理机构是一样的。但近年来, 我国对二者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对待的, 如政策法规对民办教育涉及领域的限制, 进行学历教育的限制, 对民办教育资金扶持政策, 对民办教育税收等都不如公办教育。我们应该从法律应赋予非营利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以同等的地位, 创造合理的竞争和发展环境, 激发民办教育活力和竞争压力, 合理的竞争环境能够创造优胜劣汰机制, 使好的民办教育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差的民办教育将被淘汰出局。同时也给予公办教育以危机感, 从而加强自身办学建设。
(3) 出台相应民办教育评估的政策性文件,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质量评估。学者们和政策制定者们关于民办教育是否该营利的一个忧虑是, 现阶段我国很多民办教育办学质量不高, 放手后教育质量更加没有保障, 这违背教育的公益性宗旨。我们认为, 对于民办教育教学质量的担忧, 应该从学校的质量评估着手。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评估法律政策,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质量评估。可参照国外对私立大学的评估办法, 建立中介评估机构,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机构、日常经费管理和使用问题、硬件设施、教师队伍素质、教学水平、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升学率或就业率等方面的评估管理。
(4) 在政策制定上应注重对民办教育学术水平的规范和要求, 在财政补助等激励机制上应该增加学校的学术研究水平为重要指标。目前, 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办学定位大多停留在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为标准, 这类民办教育属于比较低层次。民办教育还应该发展到更高层次, 本科阶段甚至硕士、博士阶段的民办教育也应该逐步建立起来, 如我国这几年发展起来的独立学院就是民办教育性质的本科阶段教育机构。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应该参与高层次的教育教学, 如美国哈佛、斯坦福大学都是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因此, 对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应该有一定的引导和要求。这也可以在法律上体现出来, 应在政策制定上应注重对民办教育学术水平的规范和要求, 在财政补助等激励机制上应该增加学校的学术研究水平为重要指标。
(5) 承认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性的存在, 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应该另立相关法律对之进行规范。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从法律上来讲一直都是限制在非营利范围内的, 但是, 我国其实出现了不少类似新东方培训教育机构等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对于这类营利性机构, 应该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但是由于教育是属于公益性质的, 不能参照国外有些国家以商法来规范, 而应建立一部针对性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与《教育法》应平级, 而不是其下位法, 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另有规定, 学校的自主权应更大, 财产权应该独立。
(6) 对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合理回报应作更量化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 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 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 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这些对于投资者合理回报问题的规定都达不到量化的要求, 而且同级同类之间的比较以哪个为参照物更妥当也是个问题。因此容易出现法律漏洞, 应该尽快完善实施条例或相关细则性规定, 给予投资者一个明确的回报。有部分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回报应该不低于或等于国债利息且高于银行利息, 否则投资者将不会有投资兴趣和动机。不管哪种计算方法, 都应该加强研究求证, 并从法律上给投资者回报诉求予以量化确定。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日渐激烈,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地位受到挑战。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 是不随办学体制的改变而改变的, 是其基本价值取向, 其与营利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 同时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地位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法律也应赋予公办学校同等地位, 并对两种类型的民办教育建立相关法规政策, 加强立法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于现有法律对“合理回报”问题的模糊性界定应该加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民办教育,公益性,营利性,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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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新闻的价值取向 第9篇
过分追求时效性, 忽视信息的准确性。网络舆论监督报道的时效性显而易见, 网络技术在为及时性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闻资源的丰富性。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报道把这一标准发挥至极限, 则极易走向极端。为了吸引受众、制造轰动效应、追求高点击率, 淡忘了“速度往往是准确的天敌”, 盲目强调争分夺秒的新闻报道, 在缺乏求证和思考的情况下, 把一些刚刚发生、未经核实的新闻发布出去, 甚至把道听途说的谣言当做事实来报道, 使网络成为谣言传播的工具和虚假信息泛滥的主要场所。
2008年12月2日, 荆楚网刊登《网民爆料称河南新乡市设11个副市长, 副职扎堆超铁岭》的报道, 此报道来源于当天荆楚网东湖社区网友“朝北”的爆料, 称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编制比铁岭还多了2个, 有11个副市长、16个副秘书长、6个调研员。 (1) 顿时, 新乡市被网民称为“中国最多副职城市”。第二天, 新乡市政府就此事作出回应, 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新乡市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情况的说明》以辟谣, 称“新乡市政府实际上只有副市长8人 (其中1名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1名国家机关挂职副市长) 、市长助理4人, 而副秘书长中5人为兼职、1人为挂职, 至于调研员、副调研员为非领导职务。因此, 帖子所发内容不准确, 仅笼统地均说为副市长及政府领导, 给广大网民造成误解”。为了追求报道的时效性而造成信息的准确性, 报道给当地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冲突性把握失当, 报道出现非理性倾向。与传统媒体客观、平衡的报道法则不同, 网络舆论监督报道似乎偏离了客观、中立的报道模式, 呈现出非理性的倾向。过分强调事件本身的冲突性, 网民甚至自己通过叫骂与争吵来为事件添加冲突性元素。网络新闻报道中充斥着情绪化甚至偏激的言论, 这容易引发网络群体心理机制的“失控”, 进而产生“网络暴力”现象, 并对公民的一些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侵害。目前, 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在法律约束方面存在不足, 这使得它与网络暴力之间无法清晰地界定, 尤其当网络舆论中那些只为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占有主导地位的时候, 一些缺乏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势必受到影响, 造成“群起而攻之”的混乱局面, 正常的监督行为也会演变为“网络暴力” (主要表现形式有“不文明的粗口”、“人身攻击”或“失去理智”等网络行为) 。
从网络上关于李明佳事件的报道,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舆论监督中语言的情绪化倾向造成的“网络暴力”。李明佳是济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学生, 因被指在百度“仙后”吧作出侮辱周总理的回复, 遭到网民的攻击。诸如“李明佳, 原来不是好东西”、“李明佳滚出中国去”等字眼充斥于论坛和网民的博客日志中, 尽管最终证明李明佳是被冤枉的, 但网上的责骂与人身攻击给李明佳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
接近性失度, 报道呈现媚俗化倾向。网络新闻媚俗化是指网络媒体运用醒目、夸张、刺激之词报道一些非主流 (不能真实反映社会全貌) 的事物, 利用大众猎奇心理, 片面夸大新闻事实, 意在追求感官刺激、制造轰动效应, 从而吸引受众眼球, 借以提高点击率。激烈的竞争使受众成为媒体争夺的对象, 贴近受众、尽量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也成为媒体新闻报道的出发点。但是过分追求点击率, 导致网络媒体变满足需求为迎合需求甚至是引诱受众的非理性需求时, 新闻语言的媚俗化倾向便开始出现。我们仅从2008年众多网络舆论监督报道的标题便可以看出, 如《男子为骗50万元保费开车碾死干兄弟》 (2) 、《昆明男子为漂亮女孩让座遭拒张嘴咬破其右手》 (3) 、《摄影店出租裸体女模供拍照300元可拍摄3次》 (4) 、《面包车挡道引发冲突车上人员冲运钞车撒尿》 (5) 等。
关注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性, 忽视其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近年众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 对公共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占据很大的比例。“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天价烟”事件主角周久耕、“猥亵女童”的林嘉祥, 他们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国家公务人员。网民对这些事件关注的焦点正是在于他们身份的特殊, 官员的身份使网民觉得事件具备了重要的新闻价值。但是他们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同时, 还有一种身份普通公民, 他们应当拥有隐私权, 即使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网民在对此类事件进行报道时, 经常会使用“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6) 人肉搜索在推动舆论监督报道的开展, 获取新闻真相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站在公民隐私保护角度, 人肉搜索导致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外泄, 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近年众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和人肉搜索的使用密不可分, “天价烟”事件就是一例。
2008年12月10日, 时任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的周久耕接受南京9家媒体的联合采访, 谈到开发商降价售房时说:“开发商是慈善家吗?当然不是!开发商降价销售是为了套现, 那会导致什么结果?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 我们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周久耕此番“查处降价开发商”的言论, 经媒体报道后, 质疑之声铺天盖地而来。周久耕一夜蹿红媒体和网络。
12月11日上午8时许, 网友“小花半里”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发出《八问江宁房产局周局长》的帖子, 对其言论进行质疑。随后, 一篇《遍撒英雄帖, 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出现在“凯迪社区”网站上, 网友对周久耕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
12月14日下午3时许, 网友“西方不亮东方亮”发帖《腐败不腐败, 看照片南京房产局长抽1500元的烟》, 文字配照片, 表明周久耕抽的是1500元一条的南京“九五之尊”香烟。
12月15日凌晨, 署名“cheyou007”的网友在《周久耕局长抽名烟、戴名表》的帖子里指认周久耕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 价值约10万元。此后, 网上又有人爆出周久耕每日开着凯迪拉克豪华车上班。
12月17日下午, 网友“伟大的人民”发帖抖出周久耕的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周久耕打击“降价销售的房产商”, 与其弟有很大利益关系。
12月23日, 周久耕又被爆出儿子是建材商, 以及周久耕的漂亮妻子曾公开谈丈夫的高档生活品位等消息。于是, 围绕周的亲属五花八门的新闻, 几乎充斥了各网络论坛的首页。周久耕一家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7)
网民关注天价烟事件的核心在于周久耕的职务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 而忽视了周久耕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人肉搜索推动着事件的发展, 最终周久耕丢官, 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是在整个事件当中, 对于周本人隐私权的忽视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参考文献
[1]余宽宏:《网民爆料称河南新乡市设11个副市长, 副职扎堆超铁岭》, http://news.cn-hubei.com/xwhbws/200812/t513447.shtml, 2008-12-02
[2]张庆村:《男子为骗50万元保费开车碾死干兄弟》, http://news.qq.com/a/20080321/001170.htm, 2008-03-21
[3]绿世成:《昆明男子为漂亮女孩让座遭拒张嘴咬破其右手》, http://news.sina.com.cn/s/2008-07-23/150315985505.shtml, 2008-07-23
[4]佚名:《摄影店出租裸体女模供拍照300元可拍摄3次》, http://news.sina.com.cn/s/2008-11-19/095716683809.shtml, 2008-11-19
[5]邢军:《面包车挡道引发冲突车上人员冲运钞车撒尿》, 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12/17/content_16965656_2.htm, 2008-12-17
[6]引自百度百科:《人肉搜索》, http://baike.baidu.com/view/542894.html?tp=0_11
尊重价值取向兼顾独特体验 第10篇
一、找寻偏轨课堂的根源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苏教版六年级上册《爱因斯坦与小女孩》) :
师:学完了这篇课文, 爱因斯坦给你留下了什么印象?
生1:爱因斯坦真是太专心了, 连走路都在思考问题, 值得我们学习。
师:你也不错呀, 读书那么仔细。
生2:我觉得爱因斯坦真伟大, 他创造了狭义的相对论和广义的相对论, 为人类作出了贡献。
生3:我挺佩服爱因斯坦的, 正因为他的专心, 才会取得那么大的成就。
生4:我觉得爱因斯坦并不伟大, 因为他连衣服都不会穿
师:噢, 真了不起, 你的观点和其他同学就是不一样。
生5:爱因斯坦自己都不能照顾自己, 真可怜!
生6:老师, 爱因斯坦衣服穿不整齐, 房间也乱得一塌糊涂, 说明他做事比较马虎, 没有条理, 那他做实验时怎能井井有条呢?
师:你真会想问题。
透过课堂的热闹, 我们看到了学生不同的理解和感悟, 但不禁有些困惑:课文能这样理解吗?如何看待爱因斯坦的“伟大”, 反映了学生的价值取向。虽说爱因斯坦不会整理衣服、鞋帽、书房摆设这些玩意儿, 但这正是他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了思考问题、科学研究上的缘故;再者, 他为人类作出了那样巨大的贡献, 怎能不是他的“伟大”之处?怎能以貌取人?
很显然, 这位教师过于追求了课堂气氛的热烈, 忽视了文本内容中有价值的东西;过于尊重了学生在学习文本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忽视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课标指出:“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因此, 教学中, 教师在尊重学生独特体验的同时, 应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 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
其实, 细细揣摩我们身边的一些课程改革实验课, 又有多少突破了尊重学生单纯感悟的瓶颈?放眼望去, 课堂上一片叫好声, 对也真棒, 错也真行, 让学生在称赞中迷失了辨别是非的方向;对学生的见解不置可否, 爱怎样理解就怎样理解, 顺应文本的好, 偏离文本甚至违背文本的也不错, 让学生面对富含人文内涵的文本不知所措。究其原因有二:
1. 对课标的曲解。
长期以来, 因为强调语文学科的工具性, 阅读走入了重语言文字训练, 轻学生个性化感悟的误区。近几年来, 阅读教学又绕进了注重学生单纯感悟的怪圈, 正是因为曲解了课标强调“尊重学生的独特体验”的原因。
文本中丰富的人文内涵决定了学生对文本的反应是多元的。于是, 我们的教师不失时机地在教学中实践着新的教学理念, 以至狐狸骗取乌鸦肉的“狡猾”也被学生赞为“聪明”。其实, 这正是教师对课标“注重体验”新理念的片面理解, 曲解了“尊重学生独特体验”的内涵, 将阅读感悟的多元化误认为可以脱离文本异想天开、随心所欲。课堂上教师被学生牵着鼻子走, 迎合了学生“独特感受”, 却丢掉了文本赋予的价值取向, 这与课标所提倡的“独特感悟”是大相径庭的。
2. 对教育的急功近利。
教育的急功近利、盲目的“乐观主义”, 让“尊重学生独特体验”成为不少教师在阅读教学中竞相实践的理念。没有深入领悟课改理念精髓的基层教师看完所谓的“课改课”后, 只能依葫芦画瓢:鼓励学生多元理解, 激励学生大胆独特体验, 面对学生有悖于文本价值取向的理解不敢说“不”, 更缺乏引导, 自然让阅读教学钻进了单纯注重学生“独特体验”的死胡同。
二、探求二者兼顾的对策
具有丰富人文内涵的语文课程, 对于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影响是深刻的, 所以, 作为教师不能不重视文本内容的价值取向。那么, 如何辩证地把握“尊重学生的独特体验”和“注重文本内容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呢?
1. 师本对话, 把握内涵。
教学中, 面对学生多元的理解, 教师必须有一个衡量价值取向的尺度。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势必要求教师能实现师本先行对话。教师只有与文本“零距离”接触, 品味文本语言的精妙, 深刻领会课文的人文内涵, 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 才能在课堂教学中游刃有余, 才能引导学生正确面对文本的价值取向。《爱因斯坦与小女孩》告诉我们:不拘小节, 潜心科学研究, 让爱因斯坦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人。如果教师能把握课文这一人文内涵, 决不会面对学生“爱因斯坦并不伟大”这有悖于文本内容的价值观而叫好。
2. 生本对话, 潜心会文。
教学中, 教师不可将自己对文本的理解、体验强加于学生身上, 必须让学生走进文本, 从文本中吸收各类信息, 并与自己头脑里储存的相似模块进行匹配, 而后去理解、感悟和体验。也就是说, 学生的“多元理解”“独特体验”不可撇开学生与文本的直接对话, 尤其在学生出现有悖于文本内容的感悟时, 必须引导学生凭借自己的经验积累, 沉入文本, 潜心会文, 发挥自己创造性的理解, 让学生以自己的方式解读文本, 参与文本的意义建构, 生发独特的符合文本价值取向的情感体验。
3. 尊重差异, 客观评价。
深入领会并挖掘蕴涵在课文字里行间的人文内涵, 引导学生多角度地思考问题, 作出多元反应是积极的教学行为。但是, 我们不可回避的是, 学生作为个性鲜明的生命个体, 他们对文本的感悟、体验是以生活经验为基础的, 是带着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情感来接触文本的, 这使得他们对文本的情感、体验和多元反应也不都是正确的、合理的。因此, 教师面对学生的体验切不可一味地肯定、叫好, 让评价失去原则。
尊重差异, 倡导多元, 是建立在一定的目标之上的。阅读教学中, 教师切不可忘记语文教学的育人目标, 在尊重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鼓励学生多元理解、大胆体验的同时, 应不失时机地对学生有悖于文本价值取向的体验给予客观评价, 正确引导, 实现价值取向与独特体验的统一。
简析中职学生的价值取向 第11篇
【关键词】简析 ; 中职学生 ;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0070-02
面对世情、国情、党情、学情的新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职院校的德育课教学改革始终在持续不断地进行,“课改”一词几乎成了教育界使用频率最高的热词。作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德育课的课改更是成为广为瞩目的焦点话题。理论界、相关部门和德育课程教学一线教师对德育课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对增强中职德育课教学效果起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中职学校的德育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学科建设基础比较薄弱,课程内容重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教学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为了充分贯彻教育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通过树立新的教学理念、设计新的教学过程、选择新的教学方法、制订新的评价模式,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改革,使德育课成为中职学生真正喜爱、终生受益的课程,必须分析中职学生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条件下的价值取向问题,从而更好地有针对性的进行德育教学策略优化。
经济全球化在开放环境与市场机制作用下迅猛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碰撞。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全世界多元文化相互激荡交流,拓宽了人们的视野。我国遵循经济全球化是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统一的规律,始终坚持文明建设战略协调——为思想道德教育提供面向世界与社会的舞台和发展机遇。然而,市场机制的强大作用使一些社会主体与个体价值取向失衡:物本价值、神本价值取向扩展,道德价值缺失——这向思想道德教育的價值性、有效性提出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与市场体制的双重作用下,中职学生的主体性明显增强,这对个体提高竞争力、创造性以及发展民主,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但也有一些学生个体化倾向明显,与父母、他人、集体、国家的关系(责任关系)淡漠,致使这些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缺乏对象性思考与实践,陷于个人圈子,极少数不能自拔者产生自杀念头甚至自杀,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责任感的丧失。
为此,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开放时代,全球化与民族化既分化又整合的发展趋势,要求德育工作者必须重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社会性本质理论,把中职学生放在开放性、全球化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教育,立足民族,面向世界,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主旋律。全球化和民族化竟相发展的态势,引起了二者在某些领域和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为了正确把握二者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必须研究面向世界和立足民族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和发展主旋律教育,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高素质人才。
现代世界是一个文化多元的世界,我们尊重人类的多种文明成果和形式,主张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但是,在信息社会化和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中,仅主张多样性而不坚持主导性就容易迷失方向,一些中职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理想信念教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造成的。
一些中职学生迷茫困惑,不是知识和物质诉求,而是精神诉求。其表现是在复杂性环境中不知所向,在多样化状况下不知所选,在多变性条件下不知所解。其实质是一些中职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和稳定,对我国社会主导价值还未完全接受。因此,思想道德教育必须把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作为新的教育原则,并以这个原则为指导,发展和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发展和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主导价值观,引导中职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并使一部分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思想道德教育学科既要吸取过去只讲主导性,排斥多样性的教训,也要防止只讲多样性,忽视主导性的倾向,学科建设要在坚持社会主义一元主导的前提下发展多样性,在发展多样性的基础上坚持主导性。
多元文化背景也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提出了挑战。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元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既给个体提供学习、研究的有利条件,也造成巨大学习、运用、创造压力,忽视道德、情感压抑、信息异化有所扩展——思想道德教育面临的大量问题是帮助师生强化价值理性,发展思想道德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指出,“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加强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强调“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可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育教学在提高中职学生思想政治及道德素质方面具有其他专业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如何增强德育课的实效性是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整体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更应该充分重视多元背景下中职院校学生价值取向问题在德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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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数学课程价值取向探究 第12篇
一、课程价值取向概述
课程价值取向可以从学生、教师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学生角度来看,数学课程学习是他们对自己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需要性满足. 不同的课程价值观也代表着不同的课程价值取向. 课程的安排、教学的进行、师资的素养、自觉学习的能力等都会影响整个课程的价值. 从老师的角度来看,教学课程的价值取向是教师按照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教学经验在授课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以及心理倾向. 即教师依据自身目的以及课程大纲要求进行课程的价值取向时所具备的行为方向性,这其实是教师按照自己独到的见解,对课程安排与实施方法进行选择. 可以看出,课程的价值取向对教学活动中教材内容选择、教学课程安排以及教学目标等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说课程价值取向决定和指导着学校、教师从事教学课程活动的方向和性质以及成败.
二、数学课程的价值取向
1. 数学的知识价值
高中教育中,数学的知识价值已得到充分的认可,数学一直是形成人类文化的主要力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数学以最基本的学科成为所有科学的框架. 可以说,如果我们的世界里数学被冻结,人类文明将即刻倒退. 没有数学的文明是不可以想象的. 数学是人的基本素质,数学能提升智能,增进才能. 数学是现代人工作、学习和人际交往中的一种实在需要. 对于想要取得现代公民资格的中学生来说,具有中等水平的数学基础是绝对必要的. 数盲和文盲一样是极其有害的. 可以说,没有数学,我们几乎不能很好地生活;没有数学,我们几乎不能很好地工作; 没有数学,我们几乎不能很好地思考; 没有数学,我们几乎不能很好地交流; 没有数学,我们几乎不能很好地欣赏. 所以数学课程的知识运用有决定学生未来成就的作用.
2. 数学的思维价值
数学是一所优秀的思维学校. 数学训练能锻炼人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所以在数学课程中应多鼓励学生大胆尝试和创新,让学生尝试一些具有挑战性的题目以丰富其大脑. 教学中教师可采用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方式进行授课,不拘一格,这样有助于加深学生记忆,打破惯性模式的思考. 如在弧度制教学中,可先不给出弧度制定义,先复习周长的知识,由周长公式推出L/r =2π,即周长与半径之比为一常数,从角度制看,一个圆周的角度为360°,所对应的正是2π,进而启发学生,不同的角度,如180°,90°等,尝试用周长与半径的比值关系来表达,将其转换为弧度制,从而认识弧度.
发展人的思维能力是数学重要的文化功能. 学习数学的人更能有效地进行思维,没有数学就不会有有组织的逻辑思维. 数学促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严格化,养成有步骤地进行推理的习惯. 数学思维可以帮助我们由日常思维过渡到形式思维. 数学对我们思维的贡献在于其概念的极大适应性,这种适应性是其他非数学模式很难达到的. 数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符号语言来表示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 这种严密而简洁的数学语言极大地提高了人们思维的效率.
3. 数学的应用价值
作为科学的语言,数学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在日常生活中,小到购物中价格的运算,大到大型设备的设计都是运用数学进行精算的,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指纹识别系统的建立等都是运用了数学的基本理论,经济学的研究更是要用数学模型来进行,社会中数学推理、统计图表随处可见. 数学是服务于生活实际的一门学科,学生由于生活经验的缺乏,不能把源于生活的数学问题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所以准确理解数学问题的背景是数学解题必要的步骤.
4. 数学课程目标价值
高中数学课程应该以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建立学生的价值观与高尚情怀为目标,端正学生作为新一代接班人对世界的认识与态度. 据此,高中数学课程目标应该以注重学生的基础能力、个性特征为基础,教会学生认清数学的本质,理解科学的数学方法、数学思路和数学精神,逐渐培养出正确和科学的核心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和优秀的数学素养. 数学教育中数学学科知识探讨与人文素养教育同样重要,这也是数学教育的意义,也是区别于其他科目价值的重要方面.
5. 数学课程评价价值
课程评价体现了数学课程的价值取向,评价要承担教学方向的引导与教学督促作用. 对高中数学教学进行评价,不仅要单纯看模块成绩,还要对教学与学习的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好创建一个综合评价系统,在教师评价学生的时候,学生也可以评价老师,家长可参与进来,学生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在这个大型的评价系统中实现多元化评价.
三、结 论
法律价值取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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