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实践范文
法律与实践范文(精选12篇)
法律与实践 第1篇
一、前期准备
在2014年3月15日, 部分学生已在院领导和老师的带领下深入社区与社区居民亲密接触, 为社区居民讲解以“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为主题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赢得了社区居民的广泛赞誉和进一步建立联系的热情, 并就在社区开设法律诊所课堂等事项与社区居委会协商, 得到了社区居委会的积极回应, 已达成初步意向, 为诊所课堂设立开创良好开端。
其次, 在校内我们通过沈阳师范大学微信公共平台“沈师通”进行宣传, 点击量达上千次。同学们表示对我们法律诊所很感兴趣, 给予我们极大支持。与此同时在学院的QQ群里发布这次为大家提供实践场所的机会, 同学们积极踊跃报名。我们的社区诊所成员将以2012级本科生为主同时吸收2013级优秀的学生 (律师班为主) , 选取13级学生的原因为在我们12级的学生实践能力有所提高后, 将此诊所交由13级同学管理, 使项目保持连续性, 真正做到社区法律诊所为法学院的每届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提高实践能力。
二、北海社区法律诊所课堂的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在北海社区设立社区诊所办公室, 每周五派5名
学生值班, 现场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代谢文书等法律服务。若有需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诉讼及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无法现场解决的, 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 回校后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集体研讨, 决定是否接受, 并在老师的全程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
(二) 对涉及社区居民生活、工作的法律、法规, 不定期进行普法宣传, 使社区居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 建立网络平台和微信平台, 通过网络平台使社区居民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随时咨询, 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四) 通过社区诊所课堂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能力训练, 并作为专业选修课, 提高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五) 法律诊所模式和体系研究, 并撰写相关研究论文和课程教材。
三、诊所课堂创新点
(一) 法律服务进社区, 社区实践进课堂。我们在社区居委会设立专门的法律诊所办公室, 送法进社区, 就近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学生通过亲身参与诊所工作, 真实办理法律实务, 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诊所工作中获得的真实案例作为法学院实训课程的教材, 更具真实性。
(二) 校内、校外导师双重指导。
社区法律诊所以学生为主体, 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和主动性, 同时为确保社区法律诊所课堂的效果, 在校内指导教师指导的基础上还聘请了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为校外导师, 对一些疑难问题, 共同“会诊”, 使诊所学员得到充分指导。
(三) 社区法律服务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我们的社区法律诊所课堂除每周五定期到社区值班外, 还利用网络、微信、微博随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诊所课堂大的缺点
(一) 由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对本科生来说一些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办法理清头绪, 无法现场给出当事人合理的回答。
(二) 部分当事人对诊所课堂同学的解答持怀疑态度, 对学生的不信任成为诊所最大的难题, 当事人认为学生还未走出校园缺乏社会经验, 有些当事人甚至要求直接向老师咨询, 长此下去会使诊所课堂失去意义。
(三) 由于传统教育的思想已根深蒂固, 学生们在诊所课堂上很少去花心思花时间研究诊所案例。由此诊所课堂的学生对诊所教育的适应性和接受程度不是很高, 诊所中接触案件的相关知识没能很好的与传统课堂上的相结合。
五、对未来诊所课堂的建议
(一) 在无当事人咨询案件时或案例讨论课时, 可以将自己生活中或在书中看到的经典案例在课堂上分享。
(二) 诊所课堂的每名同学均应有自己的案例本, 将自己接触的案例按照一定的格式写出解决方案、自己在案例中的疑问、所写的法律文书等。每周案例课堂上交给老师, 老师定期批改, 之后就近期大多数同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讲解。
(三) 情景再现。
在课堂上进行实际的接见当事人演练, 这样没有接见当事人的同学自由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解决思路, 应试用的法律等。
六、总结
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研究 第2篇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学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随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构建法律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因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激励和教学评价等教学体系,因此可参照理论教学体系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际需要增加实践课程,既要保留过去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课程,如证据学、法律文书等,还应加设如司法过程、法律职业技能等实用课程,并以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学分制。同时围绕这些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法制现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面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感,实现良好的法治理想。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源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标志着判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校外课堂形式,效仿了医学院中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而是在校内以某种形式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也可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理论,减少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之间的差距。
从国外大学的法律教学实践来看,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巧与职业技能;二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树立正义感、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因此,通过法律诊所的建立,可让学生接触更多实际调解、诉讼案件,真正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影响力,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既巩固了理论知识,也学到了课堂以外的能力、技巧,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三)由模拟法庭转为实战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最终目标还是转向实战法庭。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在模拟法庭准备开庭之前,仅对外公开法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者名单。而法庭中的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及判决结果等都是未知。因此在开庭之前,学生应寻求专业司法人员或者老师、同学的指导,并独立分析案情,大量搜集材料,准备论点证据,并分析对方可能指出的论点论据等,全面做好自身角色,争取更好的实战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应明确自身定位和观点,并随着诉讼过程的深入,不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应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只有真正对抗,才能确保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同班学生之间相互熟悉,而每次模拟法庭缺乏新鲜感,因此模拟法庭应尽量安排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不同角色,且每次开庭的案例有所区别。如果在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就应该安排不同组、不同班级的同学分别承担控方、辩方及审判职能,只有确保法庭对抗性,才能真正确保实战效果。
3.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注重树立庄重感、严肃感。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每次开庭时准备审判器物,提高审判的真实性,让学生更多感受法庭文化,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实习
作品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实践 第3篇
愈来愈多,包括近来兴起的微电影。电影构
思如何进行保护,引发了业界的思考。如
暑期热映的《天机·富春山居图》。一位自
由编剧称该电影与其创作的电影剧本《博弈
图》故事框架近似,构成侵权并将其制作
单位及编剧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索赔100万元。无独有偶,微电影《婚纱背
后》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令人关注。和娱电影
称,某文化传播公司擅自窃取和娱电影《再
见》的作品及剧本,用于其商业视频《婚纱
背后》。和娱电影在微博上声称“且不论
《婚纱背后》剧情与《再见》高度相似,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剧中男主角删除照
片、蜘孔、为新娘按摩等众多细节都如出一
辙!”。
未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何清晰
确定和事前保护文化产权将成为行业发展的
瓶颈。对此,国家权威支持的“版权登记”
的保护形式值得大家重视。总的来说,版权
登记凭借其证据宣示的功能,有助于文化企
业清楚界定目身拥有的文化财产,减少版权
市场的交易成本。
但是,实践中,除了经常从事版权国际
贸易的公司之外,一般文化公司、编剧个人
并不清楚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其意义到底
是什么?是不是作品只有经过版仅登记了才
能获得版仅,受到法律保护?版权登记到底
得去哪里登记?各个地方的版仅登记有区别
吗?对于文化公司及个人来说,版权登记有
没有必要?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中
国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与目前的版权登记体
系。
一、版权登记的历史
在历史上,版权登记曾是作者获得作品
版权的唯一标识。也就是说,必须在版仅登
记后,作者或者出版商才能获得作品的版
权。此种情况的历史背景就是文化创作仍然
属于少数贵族或精英的行为。这可以追溯到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其中就明
确规定作品完成后要取得版仅,需要在书籍
业行会的登记簿进行注册登记,进行登记后
的作品才能受到保护。说到底,这种版权登
记起到了版权认证的功能。
当然,经过法律的变迁与发展,这一立
法例已经不再是国际的通例。在一些国家,
版权登记具有另外一种法律效力,它虽然并
不是版权产生的条件,但却是版权转让的合
法要件之一。如果版权转让没有履行登记,
转让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甚至受到某种惩
罚,例如《多米尼加版权法》中的规定。
时过境迁,民主化的进程使得文化的创
作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由此,对于国家而
言,更无力进行实质性地审查登记,从而
赋予作品以版权认证效力。现今,不管是
国际通例还是我国的法律实践,在版权生成
上采用的都是版仅自动生成的立法例。简单
地说,作者一旦完成作品,版权自动生成,
不管有没有进行版仅登记,作品都是受到法
律保护的。而版权登记也拥有了其他法律效
力。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中国现代皈权登记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
在国家版权局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
试行办法》、2002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版
权登记办法》和2010年制定的《版权质权登
记办法》中。版权登记也并非作品版权生成
之要件。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
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和作品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版仅归属造
成的版仅纠纷,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
证据,特制定本办法”。由此,作品版权登
记的首要法律效力在于其具有初步证据的效
力。也就是说,版权登记后,我们就拥有了
很强大的证据,证明作品版权的归属。
在版权登记后,权利人就可以取得作品
登记证书,能为其主张权利提供法律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版权主张者提交了《作
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
品的版仅。但是,因版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
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所以如果
有相反的更为强大的证据证明持有版权登记
证书的人不是版权人,则法院可直接否定版
权登记人享有的版权。但此时,要反驳《作
品登记证书》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
等方面,实际上占上风的是《作品登记证
书》享有者。
同时,版权登记后版权局会将之公示,
所以,版权登记还具有第二效力——公示。
从而,如同大家所熟知的不动产公示,版权
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法律
效力使得进行了版权登记的作品在版权交易
中能很好地证明其版权归属,从而减少了交
易成本。
nlc202309040136
三、中国的版权登记体系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主要针对
一般性作品的版权证明登记,第3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
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
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从1998年起各类
作品登记工作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逐渐转由其
指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担,而
且中央一级的版权保护中心也可以受理全国
范围内的版仅登记事宜,换句话说,现今的
版权登记机关主要由中央一级的中国版权保
护中心和各地版权局及其指定的机构共同管
辖。在版权登记事宜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可以说是国内最高层级的版权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1998年9月在北京
成立,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中国版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等机构,和版权
社会保护管理和服务\业务及部门划归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统一管理。并承担了国家版仅
局移交的部分政府职能。
在版权登记方面,版权保护中心可以进
行四大类的版权登记:作品版权相关的登
记、作品版权质权相关登记、计算机软件版
权相关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质权相关登
记。其中,作品版权登记包括作品版权登
记、版权合同备案、与版权相关权利事项登
记、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作品版权和合
同变更或补充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
登记、出版境外影视制品合同登记。
一般情况下,在进行版权登记时,作者
只需向版权中心提交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权利保证书、作品原创版仅归属证明书、作
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即可在30个工作日后
获得登记证书。而其中,涉及到作品实质性
内容的法律文件就是作品说明书。它要求申
请人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
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并概括创作过
程,包括版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
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
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
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
但并非所有的版权所有者都可以申请版
权登记。作品版权因为原始取得(创作所
得)、继承取得\承受取得(即公司合并或
分立后取得版权0、因委托创作协议而取得
的,可进行权属登记,证明版权的归属。因
为版仅转让而取得作品版权的,只能获得版
权合同备案登记。版权合同备案登记是对版
权转让合同进行一个备案登记,以证明合同
的效力与版权转让后的权利归属。在法律意
义上,版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主要是防范版
权转让人持有版权具有法律瑕疵这一法律风
险。
四、版权登记机构林立带来
的司法混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今的
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产生具有初步证据
效力的作品登记证书,才具有公示、对抗第
三人的效力。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作品
版权质权登记、涉外的一些版权登记由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统一登记,除此之外一般作品
的版权登记可以由三类机关行使: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各地版权局及其指定的机构、音
乐版权协会(仅限于音乐作品),而且各机
关登记的法律效力几乎是一样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家版权局及其授
权机构之外,各地版权局以及民间版权保护
机构都纷纷开展了版权登记业务。政出八门
可能导致混乱,而版权登记机构林立也造成
了一定的司法混乱。例如歌曲《好人与坏
人》的版仅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
方都提交了关于这个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
一份是由上海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
一份是由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颁发的版权
登记证书。除了歌曲和名字相同之外,两份
登记证书关于权属证明的法律内容各不相
同。这便造成了司法上的一种混乱,也给法
院判案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文化产业未来的发展瓶颈在于如何做好
界权工作,从而保障交易成本趋向为零,使
得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由此,版权登记体系
的完善将是一个可为的突破口。其首要的任
务应当是依托国家的力量建立统一客观的版
权登记体系,其次加强登记的实质审查力度
以及做好版权证据文件的存档保存。
1 投资人在与导演签订了合同后,如没
能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比如(钱不到
位等),产生的票房纠纷由哪一方负主要
责任?
在合同没有详细约定违约的处理方式与违
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按照合同
履行义务,投资人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
此后的票房纠纷责任。但是,如果在明知
投资人违约,钱不到位的情况下,导演没
有通知违约方,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救济措
施,而是降低艺术质量,从而导致票房惨
败的话,投资人就未必承担主要责任。
2 在产生票房的纠纷中,制片人对于惨
淡的票房,怪罪导演的水平有问题,导演
坚持自己拍的片子没问题,肯定是宣传出
了问题,这种纠纷以什么作为恒定标准?
此类纠纷一般发生在声望和地位并不高
的导演身上。票房的影响因素有许多,
而且在现实中较难归咎到单一的因素
上,如导演或宣传。在法律的技术框架
中,此类纠纷的处理标准其实是在艺术
与营销之间划定界限。最好的方式是将
标准前置,让导演也承当票房风险,并
加入宣传营销,以类似“股权分红”的
方式提前约定在合同中。
3 导演在与制片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应
该注意什么问题?以避免以后纠纷的产
生?
导演主管艺术创作,而制片人主管市场的
沟通与判断。可以说,导演和制片人之间
的最大冲突在于艺术与商业的冲突。所以
两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三个权力的
界定问题。一是财权。制片人是否认为影
片的市场影响因素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导演,比如张艺谋,从而将财权下放给导
演?二是事权。导演和制片人应当清楚知
晓自己的影片定位是商业片还是艺术片,
从而在摄制过程中,恰当分配导演和制片
人之间的决策权。第三就是此前提到的
“股权”。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第4篇
孙英伟 (石家庄学院050000)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始兴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它是在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中, 由法律现实主义者的领军人物弗兰克首次提出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 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执业技能, 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它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 即由法学院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 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书、委托等,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 特别是亲自以“准律师”的身份介入和处理真实案件, 在此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 并培养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美国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迄今为止, 许多国家的法学院都设立了各种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2000年,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 北京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 后逐步有许多院校也陆续加入该行列。笔者在自己学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笔者结合自己指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 谈一下自己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体会和看法。
我国法律移植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学习也基本上采取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这一模式有助于对法律理论与条文的系统学习, 但这一模式却存在所有课堂讲授所均有的枯燥乏味, 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法律就是生活, 是鲜活的, 是富有生命力的。法律规范即法条不过是对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高度类型化, 诊所式教育则以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担当者, 将枯燥的法条又还原为了现实生活, 通过在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对法条有更切肤的理解。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法律应用上的实际技能和技巧, 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大有裨益;不仅能解决问题的现实法律需求, 而且能促进学生的理论学习, 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 以法律援助为手段, 采用角色模拟、案件代理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 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 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 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 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 但是, 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 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 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 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 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 难以获得综合认识, 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 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 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 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 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 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 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识。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 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 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可以说, 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 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在此过程中, 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 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 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 该方法的初衷是将这种介入式的法律学习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环节整体植入传统教学过程当中, 使法学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 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媒介, 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纠纷作为学习情境, 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 同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 希望实现学生、司法实务部门、社会的“三赢”。实践证明, 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但是,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过程中, 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援助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学生办案质量的担忧, 特别是由于学生人数的众多, 案源总是相对稀缺的一个资源, 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接触到案件。
诊所式教育与现行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协调是另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从一个高中阶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长为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定法律问题的“准律师”, 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 这也就是说, 法律诊所的参与者至少须是大学三年级及以上才可行。但是出于就业的压力, 相当部分的大三学生或是准备司法考试, 或是准备考研, 因此对法律诊所的参与热情并不如预期的那样高。另外,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准律师”们难以介入;相对于铁打营盘中这些流水的兵而言, 民事诉讼过程是比较漫长的, 难免会出现在学生毕业前仍未结案这种情况, 学校及教师对学生毕业后案件的处理与指导较难把握。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支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 又有实战经验的过硬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这就意味着教师在上课、开展科研的同时, 还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保证、协调和分配好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做到既有所侧重又得以兼顾。无疑, 这对许多教师来说, 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优化教师的评价机制, 才能鼓励更多的教师去积极拥抱新的教育模式。解决好上述问题, 不仅有助于实现诊所式教育的预期目的, 使学生获益, 而且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文为石家庄学院2009年教改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孙英伟 (1969-) , 女, 河北元氏人, 石家庄学院教师副教授, 主要担任《知识产权法》《民法》和《国际私法》课的教学工作。
法律与实践 第5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活动报告 ———敬老院之行
学 院:国际商学院
班 级:市场营销专业指导教师:费卫 组 长: 组 员:
组长联系方式:电话
邮箱
班 2
1047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活动报告 ———敬老院之行
一、小组活动前期准备
一 实践总述
(1)实践主题
“增强道德修养 关爱弱势群体”(2)实践目的
将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走向社会,把所学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去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问题。
1.通过社会实践,增加我们的个人阅历,使我们能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自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社会实践可以说是自我的一次挑战,是自我能力的一次提升,是我们真正步入社会,真正服务社会前的一次演练,提高我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创新能力和理论转化为实际的能力。
3.通过社会实践的平台,使更多的人关注、关爱身边的弱势群体。
(3)实践可行性分析
1.可以联系到附近的敬老院,方便安排场地,活动;
2.交通方便,与本校爱心社一起活动,安全; 3.活动所需经费不多,受经费的限制小。二 实践内容
(1)实践时间
2010.12.04 7:30—10:30(2)实践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敬老院(3)小组成员
(4)实践内容
1.慰问敬老院里的老人,陪他们说话聊天,带去精神上的慰藉;2.为老人表演小节目,给老人带去欢乐。
二、小组活动流程
12月4日早上7:30,小组成员与爱心社成员在本校大门口集合。全体成员到齐后,乘车百家湖敬老院,在工作人员热情的带领下,开始了第一天的活动。
看到我们的到来,老人们都非常的高兴。老人家们都很健谈,有些老人还高兴地唱起革命歌和我们一起互动,然后我们和老人家一起照相留影,有些老人们还摆出姿势让我们照相,笑得合不拢嘴。最后
在我们集中大合唱声中,结束了这次的活动。在临别时还有一些老人依依不舍得送我们离开。虽然有一丝淡淡的伤感,但我们和老人们约定,来年还要过来,为他们平静的生活增添一丝精彩,奉上我们的一片孝心!
至此,所有活动圆满结束,我们小组成员在这个让我们留下了汗水与欢笑的地方合影。虽然只有短短几个小时,但真的学到了很多东西。真心祝愿这里的老人们能充实的安度晚年。
(图为小组实践活动的合影留念之一)
三、小组个人总结
敬老院活动感想
第一次的敬老院之行并没有想象中的压抑与伤感,明媚的阳光照的人心里也是暖洋洋的。可爱的老人们也都是轻松的与我们说笑,满脸的沧桑却没有想象中的哀伤。慈祥的爷爷奶奶热情的拉着我们的手,对我们诉说着他们开心的事情,从他们的言语中,我没有听到他
们对儿女的抱怨,他们只是一味的说着儿女的好,回忆着往昔的欢乐时光,看到他们微笑的脸庞,我从心底里感到欣慰。我们给他们唱歌有的还跳起舞来,爽朗的笑声也是一波波回响在充满阳光的室内。10:30时,爷爷奶奶便要准备去吃午饭了,我们与他们依依不舍的道别,没有悲伤,大家始终都笑着。
这次的活动给我很大的触动,让我想到了家中年迈的爷爷奶奶,突然觉得好想他们。虽然敬老院的老人们没有表现出过多的悲伤,我却深知那些都藏在他们微笑的背后。不管将来怎样,我都不会将我父母送入那华丽的牢笼之中。
通过这次的活动,启发了我们在公益活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活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这次活动的光荣感。
敬老院活动感想
上了大学的第一个社会实践就是去百家湖敬老院,在这次的活动中我感受颇多。
在印象中,敬老院是一群孤独的老人的聚集地,是一个缺少欢乐关爱的地方,然而这一次去敬老院便彻底的改变了我狭义的认识。
阳光温暖着每一个角落,照耀在每一张布满沧桑却充满慈祥笑意的脸庞上,那般美好幸福。在与老人们的交谈中,我并未感到一丝对儿女的埋怨,反而从言语中体会到他们对儿女的理解。老人们充满活力,精神昂扬,还自己洗衣打水,清理房间,让我这个懒人颇为惭愧。
在这次体验中,我不仅学会了许多为人子女所需的孝道,更明白了人老心不老同样获得快乐潇洒的道理。也希望因种种原因而无法亲自照顾父母的人们能多抽时间陪陪他们,让父母拥有一个安详快乐的晚年,不要让父母对儿女一生的牵挂缠绕着他们。在夕阳无限好的黄昏,看着父母慈爱的双眸,道一声“爸妈,辛苦了”!
同时这次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多奉献些爱心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多参加些实践活动,锻炼我们的各方面的能力,做一些有意义的事,丰富我们的大学生活。
敬老院活动感想
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生,我总学得缺少一点什么,总是呆在风平浪静的象牙塔做着天真的事。今天,我有幸跟随大家来到百家湖敬老院,心中起伏不断,有点顾虑会不会又是千篇一律的活动,形式一下。然而几个小时后,却把这种无知的顾虑冲击得云消雾散,这确实是一
次爱心之旅,更是对人心的洗礼。
潜意识里,敬老院是一个关着很多老人的华丽牢笼。里面的老人们或许生活得很舒适,吃饱住暖,但内心一定很孤寂,郁郁寡欢。然而,这一次的活动彻底颠覆了我以往自以为是的认知。敬老院里有专门表演才艺的娱乐厅,老人们可以随时欣赏和表扬才艺,闲暇时还可以结伴逛街遛弯儿。我们总认为敬老院内的老人们是被子女们抛弃的可怜人,可事实上他们和我们一样对生活充满热情和希望。我以为对老人们来说,送他们来敬老院的儿女们是他们的死穴,提不得,碰不得。然而,这“死穴”却恰恰是老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儿女的成长,成家,立业,老人们述说了很多,唯独没有对子女送他们来敬老院的埋怨,取而代之的是对儿女的诸多理解,谁说应老远的老人们生活不开心,他们也可以很阳光很可爱!
这次组织活动让我懂得了敬老活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这类活动,因为那是我们大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
敬老院活动感想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进一步加强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于是我们以实际行动为老人家送温暖、献爱心,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敬老院。进了门,老人们都很
热情的欢迎我们的到来,我们也被此时的场景所感染。我们和老人们聊天,帮老人打水,听老人讲自己的过去,也与老人分享自己的校园生活,还为老人们表演了小节目呢!让这些在孤独中生活着的老人又一次露出了开心的笑容。在欢声笑语中,我们离开了敬老院。让老人颐养天年,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在此真心的希望老人们健康长寿,晚年幸福。
通过这次跟老人家的聊天,是我们明白的很多,明白到他们过去的经历,明白他们的辛劳,明白他们对他们儿女的记盼,更明白他们对我们的希望。
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势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报答他们曾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也将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继续更好的传承下来。
敬老院活动感想
这本该是一个寻常的星期天上午,按照惯例,大家都会睡到十点才起,然后收拾收拾去吃饭。但是今天却是不平凡的一天,我们居然在七点前就都起床了,这确实是一大“壮举”,尽管大家都是睡眼惺忪的,但想到一会儿要去敬老院做义工,大家还是很兴奋的,一路上都是欢声笑语。
去之前,我曾想象过敬老院的样子,几间古老的房子,有一个种满参天大树和花草的幽静的院子,阳光照在门前的石阶上,爷爷奶奶
坐在门前的椅子上晒着冬日的太阳„„但今天当我到达那时才发现那和我想象中的完全不用一样。一幢三层现代建筑,镶着洁净的透明玻璃,绿色的屋顶,空旷的庭院,老人们靠墙而坐,唯一与我想象的场景相似的大概就是老人们确实在晒太阳,经过领队的分组后,我们走进了今天我们工作的房子,我和我们小组的另外三个人来到了一个奶奶的房间。奶奶看见我们很开心,她一直很开心地笑着,让我们坐。奶奶和我们交谈中对我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世上只有妈妈好,在妈妈的怀中像块宝”,尽管我们不怎么听得懂奶奶的方言,但是这句话我们听得真切,也是触动我最深的一句话。平时我们说起这句话时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听着奶奶说起她刚爬时就失去母亲,由自己尚且年幼的姐姐抚养大,稍大点时唯一的哥哥由于参加八路军牺牲的时候,我的心不能不为她的遭遇动容。当奶奶不知第几次又说到这句话时,我清楚地看见了她红了眼睛,眼泪在她由于岁月而深陷的眼眶里打转。其实奶奶总是谈起这句话,我能明白她其实很想她的孩子,她不停地重复这句话为的不过就是想让她的孩子明白这句话的意义。我想如果可以让她选择的话,她宁愿天天帮孩子做家务来换取呆在孩子身边的机会,而不是呆在有人服侍的敬老院里,就算敬老院再好再舒适,毕竟少了些许亲人的味道。
这让我想到活动开始前学姐交代的话:不要问起老人他们的孩子的情况。不管老人们是因为何原因来到敬老院,孩子都会是他们的一块心病,他们被孩子送到这里,无论他们找多少原因来安慰自己,他们都很清楚自己已成为了累赘,现在被抛弃了。
那位奶奶除了让我们要对妈妈好外,还格外叮咛我们要好好学习。奶奶所说的总让我想起我妈,想起未上大学前,我可以天天看见她,天天听她对我啰嗦,还能和她吵嘴。而现在自己一个人,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好几个星期才能讲半个小时的话,想念也像水草一般在心间蔓延。独自在外的三个多月,让我终于明白了家的重要,明白了爸妈对我的关爱,也因为我明白了这些,我真的很不理解那些把自己父母送到敬老院的人,无论父母有什么过错,他们也不该因为父母年纪大了,成为了他们生活的拖累而把他们丢弃在敬老院,他们连为人的基本准则都失去了。
当他们年幼的时候,是父母含辛茹苦地供他们吃穿住,每天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奔波劳累,而当时间之轮碾过,他们因为害怕被拖累而选择了逃避责任,将父母送进那看似温暖,实际总透着寒气的地方。从小到大,我从没有看到身边的人有过相同的举动,在我的观念里,孩子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为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而是一件很平凡的事。真希望那些人能够早点明白老人们对家的依赖,不要等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再去后悔。
想起学姐告诫我们的话:不要对老人做任何承诺,不要和他们说下次你还会来看他们,因为如果你做不到,他们会很伤心地。这些老人们比那些儿孙绕膝的老人们要脆弱很多,他们的心已经连一点点失望都已无法承受,所以他们都选择让自己过得开心点,避免那些令他们伤心地话题。
虽然和老人们在一起不过是短短的几个小时,但我学到的不只是短短的两句话能说清楚地,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去关心老人,去多和他们谈天,更希望老人们的孩子能明白老人更愿意呆在他们身边,希望子女们能把老人们接回家去住。
敬老院活动感想
12月4日星期天,我们小组于清晨7:30跟随我校的爱心社去了百家湖敬老院。刚到那儿的时候我非常的兴奋与激动,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去敬老院与可亲的爷爷奶奶们一起度过美好的时光。
也许是去得比较早的原因,我们刚开始走访的两个屋子中的老人还在休息,所以我们就没有去打扰。最后我们走访到了王爷爷的寝室,屋里就他一人,因为是第一次,也不知说什么,于是我们就帮王爷爷干起了活儿。我帮爷爷晒了衣服,冲了开水,就与他拉起了家常。对了,还谈了我们的中药学呢!王爷爷是南京本地人,于是我们就让王爷爷给我们介绍了一下雨花台、中山陵、夫子庙等等。此外我们还与爷爷合了影留念呢。最后在午饭的铃声中,我们结束了活动。离开时还真有点舍不得,他们很亲,就跟我们自己的爷爷奶奶一样。
爱,因为在心中,所以人与人之间才多了一份亲密和友爱。那首歌唱得好,“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看到他们在我们去后的真诚笑脸,我们也很开心。我们的目的就是将欢乐与温暖送给每一位老人,让他们在黄金的岁月拥有黄金般的生活。
同时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使我认识到,我们不能再做象牙塔里不受风吹雨打的花朵了。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再回头看看我们的实践历程和洒下的汗水,看看我们留下的脚印和得到的实践成果,心里有说不出的激动。我真诚的希望能再次去那里,看看他们,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奉献一份爱心,为创造和谐社会奉献出我们的力量。
敬老院活动感想
这一次的敬老院之行让我感触很多。还没有来敬老院之前,我心中无比激动,想到自己能为老人做点什么,心中无比开心。
来到敬老院大概是早晨8点,很多老人已经在外面的操场上活动了,个个精神抖擞充满活力。跟他们打招呼他们都特别热情开心,这让我们心中暖暖的,因为我知道,我们的到来给他们带来了欢乐。
当我们来到老人的房间,房间特别的干净整洁,老人正在看电视,看到我们的到来,老人热情的招呼我们坐下,本想帮老人打点开水的,但是他说他早就已经打好了。他每天早上4点就起床,然后打扫卫生,锻炼身体,他从不让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打扫自己的房间,因为这些都是他自己来做。尽管他已经70岁了,但他平时还会帮其它的老人洗衣服。听他讲述的这些,我无比惭愧,自己每天早上睡懒觉,有时起床后还不叠被子,而老人的被子却叠得像方块似的。陪着老人聊天,听着他讲述着年轻是的故事,讲每天在敬老院发生的琐碎之事。虽然这些都很平常,但对于他们,却是快乐着的。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每天生活在那里,没有亲人的陪伴,难免会感到孤独,所以,能够有人陪他们聊聊天,耐心地听着他们唠叨,就会让他们很开心了。
经过这一次的敬老院之行,我的内心得到了一次洗礼,我觉得我们应该在空闲的时间做更多有意义的事,关爱社会,而不是把时间浪费在上网打游戏上。
敬老院活动感想
12月4日,我们小组去了百家湖敬老院,我们一进门,老人们的目光比安全都聚集在我们身上,那是一种充满期待与欣慰的目光,弄得大家有点不知所措。工作人员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后,我们便一一拜访老人。
在敬老院中,我们真正体会到了“夕阳无限好”的感觉。老人们都非常可爱,我也同样理解了一句话“老人就是长大的小孩”。我们
陪他们聊聊天,说说话,询问他们在敬老院的生活情况,知道了这里的条件还是非常不错的。
最先拜访的是一位老太太,她很健谈,我们一进门她便笑着拉我们坐下。她一直说着自己和家人的事,但不久便开始重复说过的内容,我想他是舍不得我们走吧。老人是寂寞的,他开心的笑容和滔滔不绝的话语只是暂时的,我们一走他们又会陷入无尽的孤寂之中。这一刻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依依不舍得拜别老人,我们又继续访问其它老人,走廊之上,碰到多个手提东西的老人,上前帮助他们却都遭到了拒绝。后来才听说老人们连衣服都是自己洗,他们平日里边是做些家务来打发时间的。
原来老人们的生活是这么乏味,虽然敬老院有娱乐休闲室,但老人们似乎不太喜欢去。他们之间好像也没有太多的走访,即使聚在一起也只是坐着,还有2个同住的老人因为语言不同而没交流。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注意,敬老院虽然为老人提供了很好的食宿条件,但也应该注重老人的精神生活,开展活动使他们能彼此了解,彼此沟通,互相关爱,让敬老院内随时都充满爱。
实践前,自己常常想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真正意义在哪里。通过这次敬老院之行,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我们会慢慢的长大,改变自己。这次活动后,我想它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几个稚气未脱的大学生真的能给大家带去很多吗?不,不能。反而是我们学到了更多,在这个过程中,增长了人生阅历,学到了很多在学校里无法学到的东西。
四、团队总结报告
为使同学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在社会中逐渐的认识自我,提升自己。同时充分发挥团体优势,奉献社会,使我们更加关注社会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尽己所能去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提升个人的精神修养,锻炼品格,成为服务社会和他人的有用之才,我小组组织参加了这次的敬老院之行。
老人,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可曾经他们也是社会的创造者,祖国之栋梁。到敬老院去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将自己活力释放的同时,我们感到一种充实。这些活动很好的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一方面培养当代大学生关心他人,敬老爱老的美德,另一方面也是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锻炼自己,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关心他们,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势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次,能够给那些子女没时间照顾的老人们一些温暖,我们发自内心地喜悦。
每个人都会老,但老了也不应该被社会遗弃。老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用他们的辛勤和汗水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或大或小,可能仅仅是养育自己的子女,但无论如何,他们付出了。虽然他们不求回报,但作为子女,我们决不能忘了他们的养育之恩,我们应该孝敬他们,让他们幸福快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朝历代都有这方面的楷模,如《二十四孝》里孝感动天的虞舜,卧冰求鲤的王祥等。其实作父母的,他们并没有什么大的希望、高的要求,也不在乎什么金山银山,他们只希望儿女生活美满,能常伴在他
们左右,一家人有说有笑,和和睦睦的,这样,他们就满足了。而我们的社会实践,就是让更多的人明白这个道理
正如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所说,“来到这里,是一种教育,也是一种锻炼,老人需要社会的关心,社会也应该给予这些老人一定的关注。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和老人们多交流沟通,明白老人的苦处、难处,这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敬老院的老人们虽然孤独,但社会没有抛弃他们,而是给与了他们极大的关怀。他们没有家庭,幸福指数也许会低一点,但他们应该觉得满足了,因为在他们的背后,是殷勤的工作人员,是仁爱的政府,是团结强大的中华民族。如此一来,敬老院的老人们其实儿女众多,因为所有关心他们的晚辈都是他们的儿女,因为社会把他们当成了父亲母亲!
在这次的事件中我们收获了很多。有句许说得好:实践出真知。作为一名大学生,要想成为21世纪的一名合格人才,必须跨出校门,走向社会,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实践中不断分析、总结,从而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参加实践,可以帮助我们摆正自己的位置,对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着很大的帮助,对我们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也有一定的帮助。
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益处还远非如此。通过参加这样的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们增强了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使得我们积累了社会经验。在此过程中,我们充分地克服了自己害羞畏缩的心理,使我们在与老人们的接触中多了一份自信,也新添了一份自如。我相信在以后工作和学习的过程中,这一份自信和自如将会永远地伴随着我们,这将成为引导我们步入社会的一个先决因素,可以说通过这样的社会实践,使我们在面对就业时多了一个竞争优势。社会实践所带给我们的是一次能力的全面提升。
从实践主题的提出,围绕主题准备、活动等等,我们学会了如何在团队地协作下从头到尾地解决一个问题,我们学会了在团队中各司其职,尽忠职守,互相配合,对于我们这些独生子女来说,学会合作,学会配合,这将成为我们成长轨迹上一次巨大的突破。我想我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是这样一座桥梁,它引导我们认识和接触社会,帮助我们这些在校园中成长的大学生完成由校园走向社会的转换,避免了大学生在初入社会时所发生不知所措,真正地把大学生的教育与社会相结合,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社会实践锻炼培养了我们,通过社会实践这样一种形式,使我们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成长。社会实践是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帮助我们大学生认识了社会,也帮助社会了解了我们这一群充满理想与朝气的大学生,终有一天我们将真真正正地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展现我们的抱负和智慧。
法律与实践 第6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制度;补偿标准;正当程序
一、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明确规定,土地的征收征用目的是公共利益,程序上是依照法律,前提上是给与补偿,根据既保障又制约的内在逻辑要求,构成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宪法基础,但是结合我国特殊的土地权利市场,经过对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的比较分析,就会发现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仍存在重大的缺陷。
二、土地征收征用公共目的的规定不适应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
外国土地市场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来源不具有唯一性,即可以从若干渠道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国外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同,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两种土地所有权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有流转的资格,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随着我国的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国家只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满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需求。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需要,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有非公益性的。有学者提出这一现象为“征地悖论”,即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怎么办?不经征地是违宪,因为转为城市的农地如果还是集体所有就违背了宪法第10条的规定;征地也违宪,因为不合“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地”的宪法准则。在实践中,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机关经常只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并未以是否具备“公共利益”之目的来决定是否征地,这实际上等于消解了宪法中土地征收征用的公益限制,有损宪法的权威也不利于约束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征用。
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额缺乏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财产权来说,“是一种稳定器”,对于政府的征收征用权来说,“是一种抑制器”。它能预防政府过度使用征收征用权,如果不存在公平赔偿规定,政府很可能就会积极的征收征用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这种做法对整个社会来讲往往是浪费资源和低效的。
在各国宪法中,除了规定征收征用土地必须予以补偿之外,关于补偿的额度也是宪法层面上需要加以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补偿额度原则不仅明确回答了被征收征用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对被征地者补偿的额度。1947年生效的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反观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仅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但没有明确应补偿到何种程度。土地管理法仅在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3年的平均值计算,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土地的年产值或农地收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是,政府机关征地后,转手就是按照商业用地出让,政府机关在其中牟取暴利。所以,针对补偿额度应该明确规定,并且按照被征收后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公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未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因此,作为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合法性和公正性之重要手段,正当程序原则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和法律中被规定和体现。例如美国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将“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解释为正当程序条款未免太牵强。可见,土地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并未在我国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确立起来,这减弱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使土地被征收征用人的权力很难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保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这意味着政府可以先征地,后签征收补偿协议,实质上以合法的形式完全剥夺了永久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一切权力,使农民无法凭借手中的土地作为谈判的筹码以保障取得合理的补偿。同时,这条规定使得政府的土地征收征用权最大化、绝对化。这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亦不符合国际惯例。例如法国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征收相对人的财产必须予以“事前补偿”。
五、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未明确司法救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實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对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这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但是,相对于诉讼来说,行政复议是自己做自己的案子,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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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 第7篇
从实际上来说, 法律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 需要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 不断的强化自身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随着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 学生的水平表现出了参差不齐的现象, 这些都为教学过程增加了难度, 我国法律教研界应该全面重视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对于法律专业的重要性。 针对这一点, 笔者将以“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为课题, 进行简要研究。
本文将当前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以降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度为目标。所以, 本文将要着重分析当前法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确立法律教学与学习的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明确实践性法律教学的重要地位, 切实构建科学的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 反思传统法律教学理念与模式, 不断完善并提高法律教学的水平。
二、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作用
首先, 实践性法律教学是教学理念的创新, 其与其他传统型的法律教学不同。作为新的教学模式, 需要以新的教学观念为基础不断的创新。实践性法律教学, 不仅是在教学内容之中增加实践性的法律内容, 诸如模拟法庭之类。 但实际上是利用法律的实验性课程, 增添法律教学的创新性, 是改善法律教学以往陈旧的教学模式的基础。
其次, 实践性法律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具有优势。以往的法律焦实际上是通过教师对于学生的理论教学为基础进行的, 学生仅仅是生硬的掌握相关的概念, 条款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握教学的实际知识, 对于其的应用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拓展。实践性法律教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全面促进法律作为应用型课程的实践性。
再次, 实践性法律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具有优势, 与以往的传统教学相比, 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教学方法更加灵活多变, 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现象。实践性法律教学具有互动性, 师生之间增添了更多的沟通, 学生成为了教学主体。在课堂之中更加便利的发表自身的意见, 教师仅仅是教学活动的引导者, 这种教学方法在最大限度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
三、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主要问题
首先, 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所作用课堂, 具有一定的程式化, 教师为了教学活动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 所以在教学方法上往往仅仅使用便于使用的几种, 例如模拟法庭, 虽然在使用的初期得到了学生喜爱, 但是一旦教师长期使用, 次数增多了之后, 学生也就失去了兴趣。
其次, 实践性法律教学没有统一的科学范围, 有关部门并没有将实践性教学的内容纳入到相关的相关的体系当中。虽然其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由于其实际上是一种学术性的研究活动, 并不能完全成为具有体系的教学课程。 例如法律教学中的诊所式教学方法, 大部分法律专业都没有采用这一实践性课程。
其次, 实践性法律教学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措施。 一般来说, 具有一定研究成果的法律教师, 将精力放在主要的法律课程之中。普通教师也更加愿意参加普通的教学活动。对于实践性法律教学, 参与人员相对来说比较少, 缺少相关的师资力量, 也就不能在一定的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全面的促进措施了。
四、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完善措施
首先, 打造专业化的教师团队, 任课教师必须以全面的法律知识作为引导, 建立具有职业化以及实践化的教学团队, 全面树立全面的法律教学理念, 尊重学生在课堂之中的想法。利用自身的教学实践, 促进学界对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接受与认可。同事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制定, 全面为学生普及法律的规范化, 全面加强法律只是在实际生活之中的应用性。
其次, 进一步确立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地位, 我国法律专业的培养方案之中明确规定所有教学活动要依据规范文件。所以想要真正的利用实践性法律教学, 就要全面的确立起在培养方案之中的地位。以培养学生基本的职业素质为起点, 全面强化实践性课程的建立, 在演讲、谈判、写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增加模拟法庭与专业实习等内容。
再次, 建立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标准化。实践性法律课程主要是针对法律专业的基本素质进行相关方案的培养, 是法学的实践性教育, 培养学生在法律方面的实际应用能力, 强化自身的教学环节, 注重在教学之中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过程, 笔者认为可以从学生的专业实习, 以及模拟法庭两个方面进行。打造课程的标准化, 全面推进实践性法律教学普及与深化, 促进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胡卫萍.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实施法律职业素质教育[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5 (S1) .
探析街区制改革的法律与实践问题 第8篇
街区制是指市区大道环绕、街区道路串联、交通四通八达、公共出行便利、住宅小区开放、人员车辆可以随意通行穿插、小区街道与城市主干道畅连的开放式住宅区模式。在西方国家街区制已经成为主流的小区住宅建造模式。在我国推行街区制有利于解决城市交通不畅, 群众出行困难的城市顽疾, 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开放程度, 有利于城市人文精神的养成。但街区制的推广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与法律障碍。如在城市中占绝大多数的私人住宅小区是业主花费高价购买的, 小区中的道路、绿化、各种设施业主都支付了高昂的对价, 现在突然把封闭的小区打开变成人人共享、人人通行的街区, 从法理和情理上无疑都很难让小区业主接受。
二、在我国推行街区制的法律障碍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冲突
根据现行的《物权法》可知, 推行街区制强行打破封闭小区必然触及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侵犯其共有财产权。然而推行街区制就是对小区所有业主的集体共有的用益物权加以限制甚至剥夺, 把一个原来相对独立的小世界、小花园变成一个可以随意通行的公共空间。这在街区制刚刚推行的时段内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小区业主生活的舒适度、安全感, 很难受到小区业主的支持。所以《物权法》无疑成为了推行街区制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 法律基本原则的违背
在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中有信赖保护原则。这两大原则贯穿于私法与公法两大领域。政府立法使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 开发商拿地进行开发, 然后出售给业主。根据《物权法》的调整业主支付对价获得产权, 这其中包括共有的小区道路的用益物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到尊重。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对政府有信赖利益, 如果街区制改革不进行法律上的准备, 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只是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 没有通过调整相关立法使人民的意愿上升为法律势必会违反上述基本原则。
三、推行街区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一) 确立公共地役权
确立公共地役权可以很好的克服《物权法》对街区制改革造成的法律障碍, 同时也可以避免不适当的适用《物权法》中的征收、征用条款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现实问题。
公共地役权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 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公共地役权的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 其范围要远远大于传统地役权的范围。它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所以如果我们在街区制改革的过程中, 引入了公共地役权的概念就可以很好的解决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由于公共地役权的存在我们就可以在不剥夺小区业主对小区道路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 实现小区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畅连。小区居民具有道路的用益物权, 可以对道路进行管理、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限制, 而公众则具有公共地役权赋予的通行权利。让公众看到街区改革并非是为了某些人的私利, 而是为了公共利益。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街区制改革的舆论压力, 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 制定配套的街区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改革要法律先行, 改革要于法有据, 改革要靠法律而不是靠权力。我们要重视街区制改革后产生的一系列新的民事问题、刑事问题, 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要及时出台。比如, 以前的小区是封闭的, 夜间相对比较静谧。实现街区制后必然会影响居民休息, 那么我们的治安法规就要制定一个标准防止扰民现象的产生。再如, 以前购买住宅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都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街区制度实行以后这部分费用由谁来买单?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街区制改革是一个系统问题, 并不是简单的把国外成功经验照搬照抄就可以的, 推行街区制改革, 需要我们制定好一系列的配套的街区法律法规, 这样才能使公众放心的接受街区制, 充分发挥街区制度的优势。
摘要:当前, 推行街区制改革在中国社会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从世界城市化发展的趋势与经验来看, 街区制无疑比封闭小区更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更有利于城市化的进程。但是我国街区制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障碍与现实问题也确实存在。本文旨在剖析我国街区制改革存在的法律障碍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确定公共地役权、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解决之道来解决其法律障碍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街区制,法律障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共地役权
参考文献
[1]耿卓.地役权的现代发展及其影响[J].环球法律评论, 2013.
法律与实践 第9篇
拉兹曾言“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 这体现了法律是源于实践的规范性组合。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由于自身知识和实践的限制得不到专业的成长。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培训的核心基础, 启动法律的经验总结之旅。
一、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关系
(一) 法律制度来自于人类实践活动, 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文明需求而生发的人类智慧结晶
人类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顺畅的运行。这说明法律制度首要的特征是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判断法律正当性的标准, 这个观点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辩论术中。法律实践理性包含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 思维理性受到自身法学知识深度和宽度的影响;法官是行为理性的实践者, 将内在的法律方法理性思维具体化为有意识的司法技术的运用。
(二) 法官培训模式, 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各国因为经济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造成各国法官培训模式也不尽相同。概括来讲由于法律自身具有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双重含义, 法官培训不仅要依托于知识理性学习更要关注法律实践理性。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培训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在此处也是成立的。
二、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的改革
(一) 两大法系的法官培训模式
由于社会的经济与历史的发展差异, 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各具特色, 但是一致点是都重视法官的培训教育。英美法系的美国, 它的法官选拔范围大多来自于律师队伍, 律师的法律实践能力很强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系统与提高, 在全美建立的联邦司法中心负责提供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训, 主要是集中培训形式。左贝尔法官就指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拥有与之配套的法官教育和培训措施”。作为大陆法系的澳大利亚建立了国家司法学院, 将法官的培训上升到国家人才计划层面, 运用现代高科技通讯手段对联邦法官和州、地区的法官进行有目标的培训。
(二) 我国法官培训模式
在我国大学内设的法学院肩负着培养具备理论知识的法官人选重任, 法律课程庞大而复杂, 短短4年学制很难腾出课程给学生实践学习, 法官实践知识往往是依靠于法院的相传受教, 但是完善的法官培训制度。法院被称为“大学校”, 以大量的人财物力支撑着法官的教育培训运转, 但是现实中受到这样培训的法官流动性很强, 很多人离开了审判岗位。总之, 弊端的出现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的培训制度缺乏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性。
三、法律实践理性给予我国法官培训模式的启迪
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以知识理性为前提的, 因此, 我们在提高法官实践的技能的同时, 应该实行法学知识和实践行为双重并行的培训模式。这就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 强化法官职业使命感
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当法官将对法律的信仰上升到精神追求, 会更加维护法律的权威, 会更加慎重的判断与裁量, 会将这种法律精神作为毕生的理想追求。把法律作为事业敲门砖的行为就会减少, 真正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把法律注入自己的血液和灵魂中。
(二) 强化实践理性在法官培训中的作用
法律是实践的结晶, 是理性的思维集合。要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法官培训机制, 必须紧密与法学院校的协同关系, 实现法律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一, 改革现行法学的体制与教育模式。根据法律学科自身的特点延长学制至5年, 开设法律的实践类课程学习, 有计划性的进行实习, 将这些法律人才的胚子优化在最初阶段。第二, 完善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结合职业法官的能力需求, 开设针对不同层次的培训。例如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要加强技术多样的培养, 可以引入先进的培训模式例如美国的案例培训制度。第三, 法官与法学院合理流动。在我国法律教师和法官看起来是不同的两种职业。我们可以考虑二者之间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流动, 例如任职多久的教师可以专做法官;法官在累积多少次理论学习后可以转入高校任职实践性教学, 实现资源的交流。
(三) 强化法官培训模式的创新与实用性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涌现出许多新型的法官培训模式, 例如网络培训、座谈会等形式的培训活动层出不穷。据了解, 现在中国合格的法官人才并非想象中的过剩还是供不应求, 我国的司法制度要不断自我充电才能适应复杂的实践基础。法官培训模式要在适用的基础上开拓适合自己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提高效率和实用性。
四、结语
法官是法律实践理性得以发展的重要主体, 担负着将法律知识转化成实践性操作的任务, 法官培训模式是把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想连接的关键一环, 这对于我们而言任重而道远。
摘要: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实践理性。社会秩序需要理性的法律来调整, 这是人类为自己设置的理性规范;法官作为法律专, 将抽象的概念、法理、逻辑运用到不同案件, 解释法律的规范性。为了更好在法律的实践理论性与法官培训的合格性上有完美的结合, 本文以此为契机, 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律的实践性理论,法官培训,法官职业化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797.
[2]陈全国.黄国民国外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借鉴[J/OL].上海法院网, 2008, 1:2.
法律与实践 第10篇
一所高校, 就是一个小社会。在高校中开设法学课程, 对学生的法律教育, 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 而法律人才作为普法活动的骨干力量, 对法律文化的传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教育的发达, 法律人才的辈出, 会使宣传和传播法律的人越来越多。青海电大基于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市民学校”“干部自主选学”等平台, 由专业知识扎实的校园内外教师组成, 带着法律文化教育走进不同的课堂, 在构建法治和谐校园和法治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青海电大法律教育进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一) 将法律基础课程设为公共基础课, 由专业教师面授
青海电大所开设的各专业中, 在通识课程设置上将法律基础课设为省开必修课。比如物业管理专科、物流管理专科的《物流法规》, 护理专业的《卫生法学》, 金融本科的《金融法规》, 金融专科的《法学概论》, 会计学专科和工商管理专科的《经济法律基础》, 会计本科的《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行政管理本科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水利水电本科的《水法概论》等。作为教化育人的高等学校, 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本着这一教育责任, 青海电大要求承担法律基础课程的面授老师, 在教学方法上, 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比向学习者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 就是要求既要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 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我们倡导的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 “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 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及法制观念等”。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能促使其积极遵法守法。公民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 才能尊重法律的权威性, 并认同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 使守法由被动强制转变为主动遵循, 才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在遇到纠纷和争议时, 才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法律意识, 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 其中,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 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 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 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 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 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 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 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 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 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二) 聘请法学专家进校园, 进行专题讲座
几年来,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以教学指导中心政法教研室为主导, 邀请省内法学专家、教授、律师走进校园, 为学校师生做专题法律讲座。2014年5月14日, 邀请青海省法制办公室调研员孟繁勇同志为专兼职教师做了一场名为《全面推进中的我省法制政府建设》的学术讲座。
孟繁勇老师分别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及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决定为标志的四个发展阶段。重点讲解了青海省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十个切入点, 青海省法制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孟繁勇老师的讲座结合自己十余年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 深入浅出, 受到现场聆听教师的热烈欢迎。这次讲座使广大教师对于我国的法制政府建设,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增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2012年为贯彻“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六五”普法规划, 为配合青海电大普法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提高校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教学指导中心依托“全省干部自主选学专题”, 举办了《法治与人治的博弈智慧》《民法与生活》等法制讲座。《法治与人治的博弈智慧》由校教学指导中心付弘副教授主讲。付弘老师从人治到法治的博弈过程, 讲到我国法治国家状态的形成, 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讲到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倡导“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 人人依法行事, 法律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也支配了他们的处世方式和生活习惯”的法制观念。《民法与生活》聘请了青海师范大学政法系教授杜文艳主讲。杜教授从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为我们讲解了生活中常遇见的法律问题, 从所有权、债、无因管理等民法概念阐述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例, 并讲述了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以专题讲座的形式, 让法律的专门问题走进课堂。法律正如空气、水或面包, 须臾不能离开。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 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让每一个人知法、懂法、守法到自觉地维护法律, 这是普法工作的意义所在, 也是我们的法制讲座的意义所在。
(三) 制作多种形式的媒体课件, 随时随地走进法律课堂
自2013年, 青海电大利用微课资源, 让学习者享有更丰富、便捷、简单的学习法律的途径。“微课”是指以视频为载体, 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微课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 (重点难点疑点) 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 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法学教研室先后做了约50个微课资源, 可供不同层次的学习者使用。
(四) 把法律文化带进“市民学校”, 实现服务社会的教育宗旨
2011年7月, 西宁市委宣传部与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联合主办社区“市民学校”, 展开了以宣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教育。西宁市辖区内约有102个社区, 每个社区以居住范围组建了不等的市民学校。
1.社区。在社区, 年迈的老人, 关心子女赡养义务;无业的妇女, 关心在家庭里的地位和保障;残障人士, 关心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如果对于这些人每年都用一成不变的完成普法试卷的方法普法, 他们不会对法律有概念和好感。他们通过电视、录像、网络能够了解国家法律, 然而, 国家法律对于他们不同的诉求, 能给他们什么, 只有面对面的解答和告慰才能做到。
2.学校。学校是法治宣讲的不能忽视的阵地。青少年以接受新的事物为主要知识来源。那么, 多种媒体给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概念, 该如何消化和理解?通过对法律的解读, 培养及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比完成成千上万的试题更有效。我们的宣讲走进校园, 进入课堂, 围绕培养和谐社会的新一代建设者, 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为重点, 组织青少年学习宪法, 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权益保护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把他们培养成崇尚法律、依法行为的新人。
3.企业。企业职工是社会经济的促进者。他们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 所关心的是他们的劳动权益。法律宣讲进厂矿, 进企业, 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法》进行解读, 围绕公平、有序、协调发展, 让他们懂得在争取权利的同时必须以良好的行为履行义务。
4.社会特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服刑人员, 是社区不和谐、不稳定的最大隐患。对这些人进行普法教育, 更重要的可能是必须是宣讲者能够成为让他们信任的人和可以接受的人。
二、对青海电大法律教育进课堂的思考
(一) 课堂面授趋向观念引导, 实现“自我内化”后外在表现
事实表明, 在当前任何一个国家, 公民的法律认知度都还未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 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做到人人知法守法。究其原因, 普通公众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分工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中, 更多的忙于生计, 无暇深入研讨法律文献和考察法制的运转, 即使在切身遇到某些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时, 很多公民宁愿以交换的方式换取法律服务, 也不愿亲自增加时间和投入去深入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因此, 在为建立现代法律秩序而进行的普法教育中, 传播新的法律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及精神, 比向公众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 在普法教育中, 一方面注重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另一方面, 突出法治观念与法治精神的教化和培养, 为法治建设的大厦支撑起“骨架”。
(二) 法律辐射性教育教学方法实现的途径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守法品质不会自发形成, 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在我国, 受诸多因素影响, 目前仍有很多人不懂法、不知法。因此, 要把一个全民法律意识单薄的泱泱大国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实行普法教育势在必行。法律辐射教育教学方法的途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说来主要有:法学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等。
1.法学教育途径。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学教育, 培养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增加, 增强了普法的骨干力量, 扩大了普法范围,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就会日益提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大力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法律精神, 是提高人们法律素养的战略手段。
2.大众传播媒介的途径。在当今科技手段飞速发展的今天, 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传播途径。它能够产生迅速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同时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和气氛。因此,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 可使法制观念的普及率大大提高。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 已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 正急剧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精神世界, 成为当前极为重要的普法渠道。
3.司法实践的途径。司法实践是普法教育途径中最直观、最现实的宣传手段。利用现实中或身边的生动案例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 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最深切、最震撼的影响, 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调解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服务 (援助) 制度等, 不仅能够使人们通过直观的、现实的途径获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当然, 这种途径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严格、公正的司法基础之上。如果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是公正、合理合法的, 那么, 它产生的效果就是积极的, 人们会因此对法律产生肯定的评价和情感, 并使原本消极的法律心理状态向积极的法律心理状态转化。反之, 则容易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否定的评价和情感, 使积极心理向消极心理转化, 甚至可能会对整个法律丧失信心, 进而对法律持一种蔑视的态度。因此, 要保证这条途径的积极有效,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 推动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青海电大坚持法律教育进课堂, 就是坚持法律的社会辐射性教育。其方法、途径等, 都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不同学习能力的社会主体, 在接受法律教育的方法上有着不同的认知, 各类学习者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更适合选择什么的学习方法更能行之有效。作为法律的宣讲者为学习者提供更适合与能够接受和实用的学习资源是我们今后发展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801.
法律与实践 第11篇
关键词:主题教学 ;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主题教学的涵义及倡导主题教学的原因
在建构其理论教学中, 课题式教学( PBI) 模式是主题教学模式发展主要理论依据。“主题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学生围绕一个主题开展综合性活动, 学生在此过程中不仅对主题有所了解还获得各种知识, 实现多方面的发展。”[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题教学要求根据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整合课程内容,在此提出各主题,让学者主动参与收集材料并直接解决问题。即可调动学者积极性理解概念并建立良好的知识结构,由此完成理论教学向信仰教育的转化。倡导主题教学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前的“政治灌输性教学”、“知识传授性教学”、生活娱乐性教学等模式”难以启迪学生思想和激活学生思维,不能达到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教学目标,通过马克思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引导学生树立高尚品质s
二、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题主题教学实况
(一)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需求,在不同学期设置不同教学主题,自2012年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就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整合开展主题教学,将教材体系整合为教学内容,分摊在不同学期。(1)大学认知与适应教育、(2)学业与生活教育这两个主题理论与实践安排在第一学期;经一年的学习和适应彼此了解,在第二个学年,学校里谈恋爱的学生会越来越多,为了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我们把第三个主题即(4)身心与情感教育这一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生非常关注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我们把主题(4)就业创业教育、(5)就业技巧与离校教育安排在第三学年。教材其它内容也整合为不同的主题分摊在各个学期,并且每个大的教学主题下面有许多子主题。以第一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所讲授的第一个主题(大学认知与适应教育)为例,沈阳城市学院这样安排教育主题、教育内容、理论讲授和实践活动安排(见下表。注:此表由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教务干事提供)。
根据不同的阶段安排教学与主题,打破常规教学从教材体系中提炼深层次的理论主题,对大学生成长需求提炼针对性的成长主题,结合在一起重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主题。
(二)为了使教学主题内容由“理论体系”向“信仰体系”转变,每个教学主题都配备相应的学生实践活动。例如,在讲授“爱国主义”主题前后,学校要组织类似 “唱响主旋律颂歌献祖国——红歌比赛”这样的活动。下面是这个 活动的具体施行方案:一、活动主题:“唱响主旋律、颂歌献祖国”。二、活动对象:全校学生。三、奖项设置:本次比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四、活动要求:1.形式:合唱。 2.人数:各学院全体学生。 3.唱法:美声、民族、通俗唱法。 4.伴奏:乐器或CD伴奏,由演员自备。 5曲目:决赛各学院自选一首主题分明,内容积极向上,能够激发爱国情怀,励志向上的参赛曲目或奥运曲目等,曲目时长控制在5分钟以内(包括上场和退场时间),顺序各班抽签决定。主办方提供参考曲目,参赛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曲目。五、比赛安排1.宣传发动阶段:下发活动方案,各学院围绕主题,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红歌比赛选拨活动。
2比赛阶段:邀请校领导和各学院院长组成专家评审团,对参加比赛的各学院进行评分,通过分学院演唱形式,根据总分从高至低的排名顺序定出最后各奖项获奖学院。六、评分标准及规则(略)。实践主题活动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陶冶学生爱党、爱国、爱校的高尚情操,增强学生的凝集力,在传承红色文化,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的基础上,体现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我行我能”的校训精神。
三、主題教学存在着形式主义问题
此主题教学对教师心理。素养要求和理解教材能力高,深刻认识教材中蕴含的理论问题,主题提炼。对大学生准确定位和成长规律的把握这利于对教材内容整合这有利于对教材内容整合和教学主题提练。单做为一个三本院校,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升,刚入职教师由于不熟悉教材内容和学生发展规律,其表面学校的“主题教学”其收效不大,至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主题教学与最初出发点渐行渐远。
参考文献:
[1] 印云亮.高中思想政治课中实施主题教学模式的探索[J]上海教育科研2008(5)
基金项目:2015年度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项目“重点培育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分类教学的途径与方法研究》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目标反思 第12篇
1 当前实践性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
首先, 不属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内容被收入实践性法律教学。本来, 实践性法律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自己所学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实物的操作与训练, 是理论应用于社会实际的过程。而被划分到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课堂讨论等, 并不具备实践性教学的特征。这些内容要么没有对应社会的实际内容, 要么缺乏教师的指导, 比如论文的写作就是典型的学术研究, 不需要学生亲自实践。
其次, 本应该属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内容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有些实践性法律课程, 一些学校并没有开设, 或者是开设了但是没有付诸实践。
1.2 实践性法律课程形式化严重
实践性法律教学要想实现教学目标, 需将实践性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落实到实处, 却被实践性法律课程形式化严重给影响了。其中, 以模拟法庭审判为最。学生模拟法庭审判, 一般最初比较积极, 热情比较高, 但是次数一多久没有激情了, 因为在大多的模拟审判中, 学生都是背单词, 很少现场发挥, 缺乏真实感, 学生并没有真正达到实践的目的, 能力也没有得到提高。
1.3 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设施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师资队伍不足, 大多数专业教师并没有法律执业经历, 达不到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要求, 模拟法律审判得不到很好的指导;学校的硬件设施不够, 很多实践性法律教学缺少场地。另外, 一直提倡的素质教育比较缺乏, 实践性法律教学应该配有相关的素质教育, 比如针对口才的训练, 但是实际情况大多数学校却没有这门课程的开设。
2 实践性法律教学
实践性法律教学是在新的法学教育目标的指导之下, 对传统的法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是一种新兴的法律教学模式。
2.1 增设实践性法律教学课程
要想真正的开展实践性法律教学, 必须增设实践性法律课程, 比如模拟法庭课程、律师实务等。在普通的法律教学中, 给学生提供真正的法律环境, 让学生处于有机会可以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从而使学生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模拟法庭课程为例。虽然很多学校都有模拟法庭审判, 但是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却不多。模拟法庭对法律教学至关重要, 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审判长、律师等身份进行思考, 考虑角色的需要, 追求最大利益, 而非个人喜好。模拟审判对学生的影响不是其他的课程可以比拟的, 但极少有学校会重视。它理应作为一门课程开设, 而且不应该仅仅训练学生法庭程序的了解程度, 还应系统而全面的对学生进行整体训练, 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2.2 改变教学方式
法律教学应该改变现在这种教师独唱的教学方式, 推行新的教学方法, 以训练学生法律综合能力为主, 比如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通过新的教学方式, 丰富了教学内容, 启迪了学生的思维, 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在这种教学方式下, 不用死记硬背各种法律条文, 通过对各式各样的案件的分析、讨论, 学生就可以记住法律条文, 也可以学会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的案件。这种教学方式不但培养了学生掌控法律知识的能力, 还提高了学生的逻辑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3 法律教育目标的反思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传授法律知识和训练法律工作者职业思维和能力。但是,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教育, 只是很好地完成了向学生传授知识这一点, 而“法律工作者职业思维和能力的训练”这一点做得还远远不够。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于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 因为知识传授和学术研究, 极少考虑社会的需求, 忽略了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和能力, 所以导致很多法学学生走出校门之后, 无所适从, 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 但是空有不切实际的理论知识, 没有职业思维, 也没有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面对实际的问题, 不知从何处入手。让人认为, 现在的大学生能力不行, 不适应实际的法律工作, 相对降低了大学生的竞争力。这样的教育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 但是法学的实践性很强, 片面的强调知识和理论的重要性, 忽视对法律实际问题处理能力的培养, 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目标。
现阶段, 我国的法律职业人员, 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司法职业资格。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有关职业就必须面对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巨大部分试题属于法律实务类的案例分析, 而法学教学则背道而驰, 过分强调理论, 不重视实践。这也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率低的原因, 也是应届毕业生越来越少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原因。面对这种现状,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
首先, 管理部门应该给高校法学专业更多的自主权利, 让学校充分根据实际社会需求, 自主设置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课程, 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其次, 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建立新的评价标准。全面推广实践性法律教学, 沿用评价标准考试成绩就不再合适。因为很多实践性法律教学是没有大纲的, 没有教师讲授, 甚至没有标准答案, 用传统的方法对教学情况进行检验是不行的, 必须建立新的体系。第三, 教师的能力也有新的要求。传统教育只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理论知识, 而不在意实践经验。但是, 这种教师却无法完成法学教育目标。所以, 实践性法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提高了, 要求教师具有实际经验。这样才可以向学生传授技巧, 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培养。
4 结论
总之,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的教育模式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美国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因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 学生坐在驾驶席上, 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这种学习方式教导学生主动的学习,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摘要:目前, 我国高校法律的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改变,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难度。因此, 我们要对法学的教育目标进行反思, 分析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使法学教学与学生学习实践化、学生职业化相结合, 确立实践性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具有法律知识, 并且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 提出实践性法律教学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关键词:实践性,法律教学,法学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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