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范文
法律图书馆范文(精选11篇)
法律图书馆 第1篇
1 发达国家图书馆的现状
英国共有5000多家公共图书馆, 平均每
1.2 万居民就有一所图书馆, 60%的居民经常去所在区的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共有藏书1.28亿册, 2001年共借出书籍4.8亿册次。
法国的省市图书馆的费用每年为1.9亿欧元, 国家图书馆另计。其国家图书馆的预算每年为2.1亿欧元, 提供3700个读者座位, 雇佣1900人, 共有藏书1100万册。法国共有市立图书馆2795家, 雇佣22748人, 藏书近9700万册, 其中33%是儿童读物。市立图书馆注册读者为650万人, 其中38%为低龄者。另外还有覆盖农村地区的97家省立图书馆。
美国共有9000个公共图书馆, 由市或地方政府提供资金, 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有自己的网页, 而且运营良好。美国《图书馆杂志》最近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 丹佛 (科罗拉多州) 、哥伦布 (俄亥俄州) 和波特兰 (俄勒冈州) 拥有最好的三家图书馆。在纽约, 仅一个皇后区就有62个通借通还的图书分馆, 每个分馆都是独立的建筑物, 内有数十排书架和成排的电脑, 是社区居民最爱去的地方。
2 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 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定和认可的, 调整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1 图书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图书馆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分明、信赏违罚的行为规则, 即规范。图书馆法是对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 这决定了它只具有指示性的作用, 不可能面面俱到, 具体实施办法则是由相配套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实现;2.2图书馆法律规范体系。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专门法, 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但总的来说与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职精神是一致的, 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其主要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免费制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 多数国家是先有职能法、专门法, 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 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而在实际上, 更多是在订立的专门法中侧重于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总之, 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 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 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
3 我国图书馆立法存在的障碍
3.1 图书馆立法的思想基础较为薄弱。
对图书馆事业的作用认识不足, 还深深地影响了图书馆法律意识的建立和加强。图书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图书馆法的地位、作用等法律观点的总称, 它对于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及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 人们对于图书馆立法普遍重视不够。有的人认为通过我国现行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图书馆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就已经足够了, 甚至有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 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定。即是说, 在我国还没有从全社会的整体范围内、从社会发展的高度看待图书馆立法问题, 对于图书馆法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这是制约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3.2图书馆立法缺乏组织保证。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宏观控制、实行协作协调的重要保证。各国政府都把图书馆事业列入国家信息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视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信息资源的主要基地。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来看, 国家缺乏对事业的统筹安排和全面规划, 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综合协调能力不足;图书馆业务工作难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制仍处于低级、分散状态;没有建立起全国文献资源的保障体系, 无法做到资源共享;3.3图书馆立法及立法研究亟待加强。我国图书馆事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发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已有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多属于行政性法规, 是对图书馆工作的内部要求, 缺乏图书馆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内容, 难以协调图书馆与外部的各种关系。
4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4.1 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
门的行业法规据介绍,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 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 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 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上升到国家的层面,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条例;4.2图书馆经费需要图书馆法作法律保障, 经费是事业发展的基础, 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 确保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尤其是保护了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4.3图书馆立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 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更高, 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事业要健康顺利发展, 就得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4.4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 是适应我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时代要求加入WTO之后, 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图书馆这一行业也不例外。但图书馆作为文化性、公益性事业, 与经济的、科技的产业部门相比, 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5 图书馆立法所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5.1 图书馆设置与体制。
国家文化部设置国家图书馆;各级政府设置公共图书馆;机关团体或法人单位设置专门图书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图书馆。明确了图书馆的设置体制, 实际上是明确了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谁设置, 谁投入”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设置主体拥有管理图书馆的权利, 也要向图书馆投入经费、配备人员、设施等, 承担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营的责任;5.2经费、馆舍、设备。从经费而言, 总的原则应该是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或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的财政预算, 确保图书馆的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设立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是国家对发展图书馆事业支持的体现, 对地方各级政府也起一种示范的引导作用, 同时又使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了一种有效调控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济手段;5.3资源共享。资源共享是图书馆建设的目标。由于我国图书馆分为公共、科研和院校三大体系, 导致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缺少联系, 互不协调。因此, 通过立法规划同一地区或全国的图书馆建设, 要统一分类法,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5.4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 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及的很简单, 仅规定了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因此, 在我国的图书馆建设中, 就需要立法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 既能够合理引用文献, 也能维护版权权益, 以与国际管理接轨, 扩大国际交流和促进资源共享;5.5图书馆服务与利用者权益保障。提供服务是图书馆的根本任务。因此, 它应该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就国际惯例来看, 图书馆服务就是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活动、提供场地三大方面。我国的法律应该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实际, 对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内容做出基本规定。在提供活动方面, 考虑现实状况, 法律应该对图书馆做出适当的规范。例如, 图书馆可以举办培训班、辅导班等, 但前提是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为目的;图书馆可以开展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但前提是与图书馆的性质、功能相称。
责任编辑:杨帆
摘要:时至今日, 对于图书馆的立法问题, 似乎尚未引起相关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为了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适时地把图书馆的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正确轨道, 从公共图书馆的国内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 论述了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及相关分析。
法律图书馆 第2篇
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结合中国大陆新著作权法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版权保护条款,简要回顾了当前中国大陆数字图书馆建设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缺陷,强调应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性措施;详细论述了用以保护数字化信息资源版权的主流技术,包括防拷贝技术、访问控制、内容保护、流媒体格式、数字水印以及DRM技术,对DRM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并对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规避行为,提出采用先进技术、追究法律责任、改进商业模式等若干应对措施.
作 者:邱均平朱少强 QIU Jun-ping ZHU Shao-qia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情报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INFORMATION SCIENCE 年,卷(期): 24(1) 分类号:G350 G250.76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数字版权管理 技术规避 著作权法
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及价值取向 第3篇
关键词:图书馆法 法律属性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5-0101-05
Legal Attribut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Library Law
Gao Feng (The Library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Henan, 454000)
Abstract: A clearly definition of the legal attribute of library law is of benefit to promote librar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adjustment object and method of library law,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library law belongs not to the social law or the civil law, bu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o its legal attribute belongs to the public law while its value orientation tends to the social value, such as the public welfare, order and efficiency, etc.
Key words:Library law; legal attribute; public law; civil law; sscial law; value orientation
CLC number:D922.16 Document code:AArticle ID:1003-6938(2010)05-0101-05
近来,有关图书馆法的属性问题引起学界的争论,对此问题,学界大致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法属于公法范畴。“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的关系是主要矛盾……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的部门”[1 ]“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之一种——行政组织法,当具公法属性无疑。”[2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法属于私法范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图书馆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契约关系……图书馆的法律属性主要是一部私法”。[3 ]第三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法是社会法。“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图书馆主体本身及读者利益,应当列入社会法范畴。”[4 ]“图书馆法符合社会法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其性质属于社会法。”[5 ]
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正确回答此问题有助于正本清源,厘清图书馆法法律属性问题中的若干困惑,促进图书馆法治建设深入发展,并对正在制定的图书馆法起到启示和促进作用。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该问题作一分析。
1 图书馆法属于社会法吗
法学界基本一致承认应将一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即将以国家本位为特征的公法看作是第一法域,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私法看作是第二法域。然而亦有少数学者提出,在公法和私法的两法法域之外,应有“社会法”的第三法域的存在,对此问题学者认识并不一致。
一般认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源于德国,在1870年由偌斯勒提出,[6 ]至20世纪50年代,德国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学说经过帕夫洛夫斯基等学者进一步主张或支持,[7 ]得以初步确立并获得一定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社会法”理论由德国传播至日本,此后在日本得到发展,出现了一些学者并创立了各自的社会法学说。据研究,迄今为止,在德国和日本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理论基本还停留在理念和具体制度规范分析解释这两个或宏观抽象但虚无空泛或微观具体但无整体自恰理论的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8]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更是认为,社会法“不过将公法和私法结合于同一的规定中而已,并不是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另行构成第三区域的”。[9 ]我国有学者也持相似观点。①近年来该问题的研究有逐渐弱化,甚至淡出人们视野的趋势。
中国法学从德国和日本引进了“社会法”概念,并产生了一些研究成果,{1}但“社会法”如何界定至今仍然存在巨大分歧,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更远未确立,学者研究称社会法学仍属新兴“幼稚学科”。[10 ]在台湾地区,有关“社会法“的研究一直不太受重视,也未出现作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系统性理论学说。
承认并研究“社会法”的学者对于“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也并不一致,并且在不同的层次下使用它。在社会法起源的德国,社会法初仅指经济法与劳动法。[11 ]20世纪50年代后德国转向以狭义社会法学说,即将“社会法特指称社会安全法”作为通说。[12 ]“社会法”传到日本后,含义也不相同,有时是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有时是指劳动保险与社会事业的相关法律。[13 ]在法国,一般法学研究者所称的社会法包括以研究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和研究社会安全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社会安全法。[14 ]在中国,如何界定“社会法”至今分歧巨大。有学者将“社会法”的使用归为以下四类:[15 ](1)认为“社会法”指的是一种法学思潮,即是一个相对于“个人法”的概念;(2)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法源”问题时,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3)认为“社会法”是指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系统,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意义上的概念;(4)是从划定具体的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法”的,即认为社会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也有学者将中国使用“社会法”的情形分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个层面:[16 ]狭义的“社会法”,即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保障法。中义的社会法,即在与公法法域、私法法域对称的第三法域和狭义社会法之间具体寻求一个使用的层面,或者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或者他们“之和”;或者将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它“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广义的社会法是当作与传统的公法、私法相对称的“第三法域”。泛义上的社会法将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法学思潮或将之作为与“自然法”或“制定法”两相对应的一种法律。
综上所述,“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理论已经弱化、淡出,各国在使用“社会法”一词时,它所包含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且在不同的层次上使用这一概念。在使用社会法的语境下一般也不包括图书馆法在内,故目前我们不宜把将要制定的中国图书馆法归入到“社会法”领域中。
2 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厘定
除个别学者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一国的法律应分为公法和私法,该观念在我国大陆地区影响至深,“已经和正在浸润学者们、学生们、法官们、立法者们的思维”。[17 ]然而对于区别公法和私法的标准问题,学说纷然,莫衷一是,择若干简而论之。
2.1 主体说
该学说认为,对私法而言,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团体;对公法来说,法律关系主体中双方或至少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由于存在代表公权力的一方也可以参加私法关系的情形,该学说又进行了修正,认为公法关系除了满足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外,且须具备公的资格或地位才合乎标准。
2.2 利益说
该学说根据法的目的来区别公法和私法,认为以公益为目的是公法,以私益为目的的是私法。但现代社会生活中公私两种利益交织在一起,在公法中有不少是以保护私益为主要目的而存在的,私法中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比例在少数,且有与日俱增的趋势。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说:“根据法之公益的或私益的去指示公法和私法的大体倾向,这主张固有是处,但若以之为两者的区别标准,明明是错误的。”[18 ]
2.3 权力服从说
该学说把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求之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差异,认为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关系的法是公法,规定权利对等者之间关系的法是私法。该学说简单地将权力服从关系和权利对等关系同法律关系主体属性进行挂钩,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不能简单断定为权力服从的关系,且对等国家之间和国家内某公共团体之间均属非权力服从关系却属于公法。而私法内部亦有非对等关系者间的法。
如上述,关于公私法区别标准的学说纷然,其原因在于单一根据说无法明确公私法界限,随着公私法相互渗透,应将各种不同的标准结合起来。我们在考量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时,宜综合考虑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
3 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确定的依据
我们谈到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实际上指的是图书馆法在一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归属问题,而确定图书馆法归属的依据,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即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首要的依据;二是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这是辅助的依据。此二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是决定图书馆法归属的客观标准。
3.1 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一般认为,图书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管理关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利用关系、图书馆内部的管理关系和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由于事物的性质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所以决定图书馆法属性的只能是占主导作用的社会关系。由图书馆法所调整的这些社会关系中哪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占主导地位?这则需要考虑图书馆法的基本内容。
(1)图书馆法的域外考察
日本于1950年颁布《图书馆法》,是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的开端,自颁布至今,已先后经过十余次修订。[19 ]一般地讲,这是一部规范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律,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的基本任务,图书馆员的专业职务资格;规定了公立图书馆的设置主体、管理体制、服务原则、基本标准及国家的经费补助;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私立图书馆的原则政策。《图书馆法》在日本被纳入教育法体系。
美国图书馆立法源于各州, 1849年新罕布什尔州制定了第一个图书馆法,1956年颁布了第一个国家级的普通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构成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相结合的图书馆法律体系。联邦图书馆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图书馆服务(免费、多语言等)、图书馆建设(基本拨款、额外补助款等)、馆际合作和老年读者服务等。[20 ]州图书馆法一般规定了图书馆设立的当局授权,当局授权为图书馆征税维持运营,图书馆上级结构。[20 ]所有公共图书馆法都规定了罚则。
韩国的图书馆法最初制定于1963年,经数次修订,现行图书馆法颁布于2006年,共分九章,[22 ]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图书馆法制定之目的,图书馆的定义、分类、设立主体、主管机关及业务范围,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机制,图书馆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责任与义务等。
2001 年我国台湾图书馆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该法总共有20条,约1700余字,十分简炼,原则性较强,属基本大法,具指导性质,对图书馆立法之缘由、立法对象、主管机关、各级各类图书馆之概念及设置原则、馆长及馆员资质和任用原则、技术标准及规范、图书馆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均衡借用、呈缴本制度、图书馆职能范围及业务内容、评鉴及奖惩等诸方面均做出了法律的界定。[23]
(2)国内图书馆法的应有内容
我国大陆地区部分省市及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图书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通过考察域外图书馆法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我国图书馆法应当包括:①总则,包括规定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针,规定图书馆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图书馆事业的主管机关等。②图书馆的设立,包括图书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图书馆的设置、管理、图书馆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④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⑤工作人员与内部管理,包括图书馆从业人员(含馆长、馆员等)从业条件、权利和义务、职责要求、待遇报酬等。⑥图书馆国际交流、馆际协作、网络建设和资源共享等。⑦保障措施,包括经费、馆舍、设备等。⑧法律责任和其它规定。
基于上述对国内外图书馆法主要内容的考察可以看出,图书馆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的设立、组织机构、资源建设、职业资格、内部管理、保障措施和读者服务等,涉及到前述图书馆法所调整的四种社会关系,而其中的管理关系应当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它决定了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就此而言,图书馆法应该归属行政法的范畴,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故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公法无疑。
3.2 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它包括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法律事实的选择”。[24 ]据此,我们来考察分析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
(1)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即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所谓隶属关系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所存在的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考察发现,在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大多具有隶属关系,在具有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和具有内部管理关系的图书馆内部,其隶属关系显而易见,而读者在进入到图书馆系统中以后也要接受图书馆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隶属性。
(2)法律事实的选择,即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根据是事件还是行为。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5 ]依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事件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意志无关,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据此考察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的主要根据,发现其只能是行为,比如主管部门拨款行为、图书馆人员调动行为、读者借阅行为等。
(3)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方法,即图书馆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协商还是直接由法律规定或者命令确定。在具有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图书馆之间和具有内部管理关系的图书馆内部,因存在隶属性,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由法律规定或命令确定当无疑问。比如主管部门对图书馆的经费拨款行为只需依据法律法规,而不用去同图书馆商量。由于在图书馆和读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隶属性,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的,读者作为图书馆系统的构成要素,也要接受图书馆的管理,其间的权利义务亦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命令确定。比如,图书馆对读者借阅图书超期的罚款也是依据规章制度,并不取决于读者是否愿意。
(4)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及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即图书馆法是否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变更。由前面考察图书馆法的内容可知,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较高,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较低。一旦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图书馆的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具有了高度的确定性,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5)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即当发生违反图书馆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时,国家所施加的制裁种类。对国家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及图书馆系统内部,由于存在隶属关系,当发生违反图书馆法的行为时,所受到的制裁通常是行政制裁。如日本图书馆法规定国家支付了图书馆补助金后,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项,国家须终止支付该年应付的补助金并责令图书馆返还已经发放的补助金。[26 ]对于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图书馆法所设定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学界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图书馆的组织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公共机构恒有可依法令或由其常设之管理者订定的管理规则来管理及运作,故其使用者与公共机构间是一种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27 ]我国学者亦认为,图书馆对读者行使的管理权、处罚权是“为管理具体公共事务而配置的”,“是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化”。[28 ]依此,对于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图书馆法所设定的责任是是行政责任。
上述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从特点来看完全符合行政法的要件,因此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即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是公法。
综前所述,无论基于图书馆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还是基于图书馆法调整方法的分析,图书馆法均属行政法范畴,故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为公法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4 图书馆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属性的不同决定了其价值取向也不同,明确了图书馆法的法律属性为公法,也就明确了未来中国图书馆法应当确立的价值取向。关于法的价值,内容十分丰富、复杂,包括秩序、公平、正义、安全、平等、自由等。由于图书馆法具有公法属性,其价值取向应重在维护公共利益上,换句话说,图书馆法的价值取向应重在其社会价值上,即公益、秩序和效率。
4.1 公益
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是一个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平等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图书馆的公益性源自于公共图书馆的诞生,早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已经提出图书馆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向所有的社会居民开放,公共图书馆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并于1850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共图书馆法案,1852年在曼彻斯特创立了第一所公共图书馆。[2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图书馆协会联盟于1994年合作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也强调:“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当免费提供服务。”教科文组织鼓励各国政府及地方政府支持并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30 ]
李国新教授认为要完善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实现公共图书馆的社会价值,进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共图书馆法不是公共图书馆保护法……从根本上说保护的是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31 ]事实上,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体系,各级政府负担了经费投入,服务一律都是免费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必然也是以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在此种情况下制定的中国图书馆法,必然要求公益的价值取向。
4.2 秩序
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32 ]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图书馆法也不例外。图书馆法其他价值的存在也是以秩序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从社会意义上看,秩序既是图书馆法存在的依据,又是图书馆法调控的结果。图书馆法规使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系统内部以及图书馆和用户之间关系规范化,模式化,条理化。图书馆法通过对主管部门赋予权力的方式,把其对图书馆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下来,包括对图书馆的设置、规划与管理,公共财政经费的保障,出版物的缴送等,从而保证图书馆的健康发展。赋予图书馆内部管理权,收藏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自由权,对用户隐私信息保护权,对用户的平等服务权等,使图书馆内部和谐有序。图书馆法对秩序的维护亦体现在对侵犯图书馆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4.3 效率
一个优良的图书馆必须是有秩序的图书馆,也必须是高效率的图书馆,没有效率的图书馆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好的图书馆。如今,效率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就成了图书馆法必须促成实现的价值。
图书馆法所谈的效率是特定资源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这是特定指向的效率概念。通过图书馆法可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馆进行投入的标准,以取得最大的效果。可以规定图书馆的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尽可能扩大服务对象,以提高服务效率。可以规定图书馆改变服务手段,采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网络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水平,整合各类资源,扩大国际交流、参与馆际协作等,求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图书馆法要对图书馆从业人员(包括馆长和馆员)的从业条件进行规定,制定一个最低标准,把好入门关,规范人才再教育,真正实现图书馆人才结构优化,并进行以严格考核和管理,以取得微观和宏观效率,从而适应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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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作用的研究 第4篇
1. 规范作用
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通过规范图书馆对内对外活动中形成的国家与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图书馆与社会、图书馆与图书馆、图书馆与利用者、图书馆内部等在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占有、保存、开发、传播、利用, 以及有关服务的提供、享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证图书馆系统、有序地运行。简单地说, 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应该规范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图书馆员的权利与义务、利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与图书馆运营关系密切的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
2. 保障作用
法律保障体系直接保障的是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 包括馆舍、经费、人员等方面, 但最终保障的是社会公众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利用馆藏资源、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图书馆既在社会上处于弱势, 又带不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获得正常运营所需的物质条件, 事业发展和社会效益很可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3. 引导作用
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能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作为上层建筑的图书馆事业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川。虽然有了图书馆专门法, 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使图书馆的一切工作都围绕国家的路线方针运行, 但图书馆专门法多是由界内专家学者参与制定, 他们要么对图书馆界感情深厚, 要么熟悉界内多于界外, 使得图书馆专门法的内容或多或少有“行业保护”的味道, 这于图书馆事业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况且用来规范图书馆行业自身的专门法也不可能调整图书馆与外界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所以只有靠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引导作用, 才能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才能保证图书馆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 促进作用
如果说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中, 即使借助于法律手段, 图书馆也难以改变其社会弱势地位, 那么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知识对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逐渐显露出来, 人们对知识的需求与日俱增;图书馆作为社会的知识资源收集、整理、传播中心, 其社会职能、藏书结构、技术方法、服务方式等都要适应这种变化。在这种背景下, 图书馆完全可借助于法律保障体系, 通过加强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管理, 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使其在今后的社会竞争和信息产业竞争中处于强势。
二、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能解决的问题
1. 创造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推动现代图书馆观念的传播, 保障图书馆正常运营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
我国图书馆社会地位低, 公众的图书馆意识淡薄, 社会对图书馆的认知度低, 是不争的事实。再有经费短缺始终是阻碍图书馆发展的瓶颈, 年新增藏量大幅下降, 馆藏不能及时补充, 很难吸引和留住读者。因此, 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创造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图书馆行业是社会弱势行业, 但图书馆不是一座孤岛, 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 图书馆活动也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所以说只有靠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完成调整图书馆对内对外活动所产生的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的任务。如图书馆要发展, 就必须保证正常运营所需的经费, 这就要靠财政、预算、拨款等方面的法律来调整;图书馆发展要有馆舍、要用地, 这样就与建筑、土地等法律有了联系;再如图书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终生教育的今天尤为重要, 如何发挥其教育功能就与教育法律有关;图书馆虽然最终传播的是知识, 但这些知识都依附于一定的科学文化作品而存在, 如何平衡协调作者、图书馆之间的利益关系, 则属于著作权法律的范畴。最重要的是, 目前我国完全可以借助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推动现代图书馆观念的传播, 增强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加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言“先有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才有现代图书馆观念的传播”, 这与我们发展经济时, 借鉴西方工业国家经验和教训, 不必“先污染, 后治理”, 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异曲同工。
2. 建设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强化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优化服务, 保障读者合法权益, 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图书馆事业发展应从资源和服务两方面着手。但我国图书馆事业中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领导的多元管理体制, 造成了各图书馆之间“谁也管不住谁, 谁也不顾谁”的各自为政局面, 文献信息资源远没有实现共建共享, 更别说发挥资源的整体放大功能, 并且合作、协调、共享的缺失, 造成资源建设陷入一种怪圈现象。至于服务方面, 各图书馆之间在服务方式、技术方法、资源开发利用和传递上的差距相当大, 而且学校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太低, 与法律保护公民平等、自由、合法利用图书馆的要求相悖。
那么, 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在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图书馆己然存在, 并将持续较长时间的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的情况下, 应该做些什么工作, 来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呢?笔者认为, 第一要借助法律手段, 推进现代图书馆观念的传播, 致力于从观念上拆除图书馆的行业、系统和地区壁垒, 推行“大图书馆建设”思想;第二要依靠法律的力量, 采用从上至下、由大到小, 示范带动、逐级分步进行的方针, 推动资源的共建共享;第三要建立“资源费事后审查制度”, 规范和促进资源费的合理、高效使用;第四要加大专业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程度, 馆藏利用需求的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专业图书馆参加资源共建共享的进程;第五就是图书馆界要致力于推动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费、人事、体制等根本性问题的有步骤、分阶段解决, 为今后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基础。
摘要:文章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对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如何运用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来解决的图书馆存在的问题, 旨在为促进图书馆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作用,研究
参考文献
[1]付立宏.关于图书馆法的几点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37 (6) :148-15
法律图书馆 第5篇
目录
第1章 农村婚姻纠纷基本类型
第一节 农村婚姻纠纷概述
一、农村婚姻纠纷的表现形式
二、农村婚姻纠纷的特点
三、农村婚姻纠纷诉讼中的困难
第二节 婚前有关纠纷
一、彩礼和嫁妆纠纷
案例1 彩礼和赠与如何区分?
案例2 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全部返还?
案例3 登记结婚前女方亲友陪送的嫁妆如何认定?
二、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
案例4 恋爱期间较大数额的给付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三、婚前财产协议纠纷
案例5 夫妻登记结婚前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四、婚姻自主权纠纷
案例6 包办婚姻侵犯了结婚自由权,应如何处理?
案例7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离婚自主权
第三节 同居期间有关纠纷
一、同居期间人身关系的认定
案例8 非法同居后未进行婚姻登记,即使生育子女,同居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9 通过非正当程序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案例10 同居关系期间添置的财产,应视为一般共同财产
案例11 丈夫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起诉要求返还的,应如何处理?
三、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
案例12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享有同样的权利
第四节 婚内有关纠纷
一、扶养费纠纷
案例1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处理
案例14 丈夫将遗产遗赠给第三者,遗嘱是否有效?
三、婚内财产约定纠纷
案例15 夫妻登记结婚后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离婚时按照约定履行 „„
第2章 农村婚姻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3章 如何打婚姻官司
第4章 农村婚姻纠纷中容易引发的几种犯罪行为
农村房产纠纷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2
目录
第1章 农村房屋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1.农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吗?
2.“房子是我的,宅基地就也是我的”说法对吗? 3.我国有关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有哪些? 4.什么是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凭证? 第2章 农村房屋租赁纠纷
1.没有产权证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属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3.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房屋出租方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1 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安装电热器具致他人死亡,责任应由谁承担?
4.农村房屋租赁户因在出租房屋内生火导致煤气中毒引发人身损害,房屋出租方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2 承租人在出租房内生火取暖致死,责任由谁承担? 5.房屋承租方在承租房中财物失窃,谁来买单? 案例3 承租房内财物失窃,谁应负赔偿责任? 6.租赁房屋遭遇拆迁,承租人能否得到赔偿? 7.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拆迁补偿或补助?
8.在房屋转租的情况下,租赁房屋涉及拆迁时,如何确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 9.农村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10.租赁房屋中的违章建筑拆迁能否得到补偿?
案例4 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是否应给予从事商业活动的承租人适当补偿? 11.租赁房屋被划入违章建筑范围,承租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12.租用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否可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3.什么是不可抗力?
14.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归因于不可抗力,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15.如果违约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守约一方的损失如何获得赔偿? 16.政府行为是否是不可抗力?
案例5 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承租人与出租人各应负怎样的责任? 17.承租人不交纳租金,出租人是否可扣押承租人租赁房内的物品?
18.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饰而增值的部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第3章 农村房产抵押和买卖纠纷 第4章 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第5章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
农村邻里纠纷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3 目录
第1章 农村邻里纠纷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相邻关系纠纷基本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纠纷?
二、农村有哪些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
三、相邻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四、相邻关系纠纷解决应牢记哪些法律原则?
第二节 农村传统的相邻关系纠纷
一、相邻通行和邻地利用纠纷
案例1 两侧田地应为中间田地提供通行便利
案例2 为避开险路有权在邻居门前通行
案例3 因走道狭窄要在邻居院墙上开门通行无法支持
案例4 离婚分家后阻断另一方通行道路应排除妨碍
案例5 因翻建房屋可以临时使用邻居院落和土地
二、公共用地使用纠纷
案例6 不得在公共道路上码墙
案例7 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建房
案例8 在门口修坡道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案例9 出资修路是善举,安装铁门阻通行需拆除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案例10 承包地内的灌溉水渠不得擅自损毁
案例11 从邻地取水的前提是邻地水源自用有余
案例12 厕所污染邻居井水应赔偿损失
案例13 散水应该修在自家宅基地内
案例14 房屋间距和散水宽度应尊重历史和现实
案例15 房檐滴水损害相邻房屋被判拆除
案例16 必要的情况下有权使用邻居的宅基地排水
案例17 排放生活废水的自然流水不得堵塞
案例18 不得妨碍养殖场正常排水
四、相邻通风、采光、眺望、隐私权纠纷
案例19 违法建设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应予拆除
案例20 利用邻居山墙搭建房屋,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应予拆除
案例21 在耕地南侧种树影响庄稼生长应排除妨碍
案例22建蔬菜大棚不得影响相邻耕地采光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纠纷
案例23 挖沟不填埋导致邻居院墙倒塌应赔偿损失
案例24 厕所坑影响他人房屋安全应移动
六、建筑、树木越界纠纷
案例25 二楼楼板伸入邻居院内,应予赔偿
案例26 树木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应消除危险
案例27 树木可以通过修剪排除妨碍的,要求移走法院不予支持
„„
第2章 解决农村邻里纠纷的法律途径 第3章 怎样打赢邻里纠纷民事官司 附: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农民打工维权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4 目录
第1章 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王牌——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样的吗 2.什么是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有什么关系 4.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5.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7.什么是集体合同
8.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全面可以用集体合同作为补充吗
9.劳动合同应当在什么时候签订
10.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农民工怎样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12.农民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13.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农民工有关系吗
14.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有什么后果
15.什么是试用期?
16.订立劳动合同时怎样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
17.用人单位违法给农民工设定试用期应承担什么责任
1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农民工承担违约金吗
19.用人单位能扣押农民工的证件或者要求农民工交押金吗
20.用人单位扣留农民工的证件、押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第2章 怎样计算工作时间和工资 第3章 农民工可以享受哪些会保险待遇 第4章 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5章 如何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第6章 决定劳动争议案件胜败的关键——证据 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法律进农村系列6:农民信访、诉讼实例说法
目录
第1章 信访基本法律知识 1.什么是信访?
2.哪些公民被称为“信访人”?
3.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提出信访事项?
案例1 村委会主任与建筑包工头非法侵占耕地,村民可以进行信访吗? 4.信访的途径有哪些? 5.提出信访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案例2对大队发展党员的行为提出匿名书面信访 6.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7.信访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8.信访机关化解矛盾的措施有哪些?
案例3 信访机构督促执法机关,为七旬老母讨还亡子血汗钱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决定不服为什么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10.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甚至对正常上访群众进行截访堵访等突出问题,《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11.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12.关于强化工作责任,《信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13.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4.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与信访相关的信息? 15.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16.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第2章 如何进行信访
1.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向哪些机关提出?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遵守哪些规定?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4.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如何进行初步审查? 5.行政机关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应如何办理?
6.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如何申请复查? 7.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如何申请信访复核? 8.处理信访事项的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第3章 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案例1 什么是不告不理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
第4章 看样提起诉讼 第5章 怎样参与庭审
第6章 证据的提交与法官的裁判 第7章 看样申请强制执行 附一:信访条例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附三:我国各省(市、区)信访机构联系方式 附四:我国各部委信访机构联系方式 附五: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农村继承、收养纠纷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7 目录
第一部分 继承纠纷实例说法
第1章 继承与继承权
一、继承、继承主体与继承权
1.什么是继承?
2.怎样区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3.什么是继承权?
4.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区别?
案例1 遗产分割前应先分出共有人的共有部分。
二、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放弃
5.继承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6.继承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被剥夺?
7.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和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2 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被剥夺继承权?
三、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法律适用和时效
8.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什么?
9.继承的地点应如何认定?
10.继承的法律适用应如何认定? 11.如何确定继承的时效?
案例3 父亲要再婚,子女能否提前继承遗产?
四、继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2.什么是举证责任?
13.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4.继承诉讼中的证据有何特殊性?
案例4 代书遗嘱要件欠缺,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15.什么是适格的继承主体?
16.证明适格的继承主体需要具备哪些证据?
17.证据的收集应当通过哪些途径?
案例5 一方不能证明婚姻关系解除,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对方有权继承遗产。
第2章 遗产的认定与分割
一、遗产及遗产的范围
1.什么是遗产?
2.遗产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3.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包括哪些范围?
4.被继承人的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案例1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二、遗产的分割
5.遗产分割前应当如何保管?
6.遗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
7.遗产分割可采取哪些方法?
„„
第3章 遗嘱继承纠纷
第4章 法定继承纠纷
第5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部分 收养纠纷实例说法
第1章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第2章 收养程序和收养的效力
第3章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第4章 解决收养纠纷的途径
法律进农村系列8——农村买卖借款担保纠纷实例说法
目录
第1章 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点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如何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案例1 欠的赌债法律是否给予保护
3.什么样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案例2 撤销合同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什么样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5.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6.在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
7.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8.原告在法庭上应如何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约?
9.被告在法庭上应当如何证明自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树木被雷击毁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入主张对方违约时如何举证合同已经成立?
11.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时如何举证证明?
1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如何举证?
三、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什么是合同的解除?实用文书1解除合同协议书
14.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当事人如何举证?
15.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证明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立?
16.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证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成立?
17.当事人如何向法院举证证明合同不应该被解除?
18.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四、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
19.债务人如何向第三人转移自己的债务?
案例4 债务人和第三人约定代为履行合同,债权人不能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0.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21.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5 信用社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
22.债权人转让债权如何通知债务人? 第2章 买卖合同纠纷实例说法
一、买卖合同的内容与生效
1.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哪些内容?
2.做买卖未签订书面协议,法院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1 口头买卖合同成立的认定
3.出售别人的东西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案例2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为何被认定为是有效合同
二、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4.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案例3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特殊责任
5.什么是试用买卖?
案例4 试用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如何认定?
6.生活中以物换物也是一种合同吗?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7.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如何交付标的物?
8.买受人应该如何检验货物的质量并提出质量异议?
9.什么是出卖人的质量保证与瑕疵担保义务?
案例5 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的认定
10.出卖人履行合同时多交了货物应如何处理?
11.买受人如何支付合同价款?
12.什么是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案例6 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四、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与孳息分配
13.货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毁损灭失如何处理?
案例7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
14.买卖合同订立后货物所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五、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诉讼
15.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6.法院如何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17.打了“白条”后还能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吗?
18.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3章 借款合同纠纷实例说法 第4章 担保合同纠纷实例说法
法律进农村系列9——农村常见损害赔偿纠纷实例说法
目录
第1章 民事侵权及损害赔偿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案例1 彭仁坤等与李五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哪几个方面?
案例2 夏大定诉郑达香健康权纠纷案 第2章 打官司的准备工作
1.收集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收集证据主要围绕哪些方面的内容进行?
3.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4.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5.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6.亲属可以作为证人吗?
案例3 证人作证但不出庭,应如何处理?
7.什么是诉讼时效?
8.超过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的后果是什么?
9.诉讼时效中的“两年”是如何起算?
10.发生侵权纠纷后,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4 刘昌海与李明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3.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必需符合哪些条件?
14.起诉状应载明哪些事项?
15.起诉状的书写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用文书1 民事起诉状
16.死亡赔偿金标准有什么规定?
17.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18.“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应如何确认?
19.扶养人应如何确定?
案例5 邬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1.诉讼过程中能修改诉讼请求吗? 第3章 农村损害赔偿之“打架”篇
1.生活中因琐事被打了,怎么办?
2.打架侵权涉及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案例6 李某、张某与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7 王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8 汪某诉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9 郜敏家人诉邹红、胡山、程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0 黃甲诉黃乙、抚州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4章 农村损害赔偿之“工伤”篇
1.什么叫工伤?工伤有什么特征?
„„
第5章 农村损害赔偿“特殊侵权”篇 第6章 胜诉后.如何早日实现权益
法律进农村系列10——农村交通事故处理实例说法
目录 第1章 交通事故发生时,我该怎么办? 第一节 如何自救和抢救
1.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确判断伤情?
2.进行交通事故现场急救应遵循哪些原则?
3.发生车祸如何正确进行现场急救?
4.开车时遇到意外如何自救?
第二节 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5.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哪几类?
6.驾驶员对事故现场应怎样处理?
7.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8.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当事人应当做什么?
9.如何查看交通事故现场图?
10.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第三节 发生交通事故,该报警还是“私了” 11.哪些情况下应当报警?
12.哪些情况下可以“私了”?
13.双方协商“私了”的,如何进行赔偿?
14.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5.对交通事故现场图有异议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1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第2章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索赔诉讼 第一节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基本法律知识
1.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有什么特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4.怎样确定最有利的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
5.原告在起诉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6.原告起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第3章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第4章 交通事故的高压线:交通肇事罪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11 目录
第1章 土地和土地征收基本法律知识
一、土地及我国的土地制度 1.什么是土地?
2.我国目前的土地是如何分类的? 3.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哪些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5.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6.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7.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整体原则是什么?
二、土地征收制度
9.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有什么特征? 案例1 村委会可以自行出让集体土地吗? 10.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 11.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一样的吗? 12.我国有哪些法律对土地征收进行了规定? 13.土地征收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14.什么是土地征收纠纷?
15.引起土地征收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三、土地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权力? 17.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义务? 案例2 镇政府无权改变村民自治决议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义务? 案例3 某村村民小组诉县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土地纠纷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中有哪些权利?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有哪些义务? 22.征地程序中赋予被征地农民哪些权利? 案例4征收宅基地未予公告,应予撤销 23.土地被征收的村民有哪些义务?
案例5 外来村民要求平等村民待遇分配土地补偿款案 案例6 村民大会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撤销 第2章 土地征收程序
1.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经过哪些程序?
3.特殊类型土地的征收需要遵守什么程序?
4.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5.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6.法律对征地公告有什么规定?
7.有关征地信息应当如何公开? „„
第3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4章 征地安置
第5章 土地征用争议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12 目录
第1章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
1.如何理解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
2.法律对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形式有哪几种?
案例1 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有哪些?
6.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程序是什么样的?
7.实行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程序是什么样的?
8.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错误的,怎么办?
案例2政府直接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纠纷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破损或遗失的,怎么办?
10.土地权属争议类型有哪些?
11.林木权属有争议怎么办?
案例3 一地两证的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12.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怎样处理?
案例4 外嫁女土地被收回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权属争议,法院应受理 案例5 政府重复进行行政处理被判决撤销 第2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纠纷
1.农村土地承包与户籍有关联吗?
2.村民资格的取得有哪些途径?
3.村民资格如何认定?
4.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与法律相冲突的,如何处理?
5.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6.县乡政府农业承包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案例6 乡政府行政处理确定互换承包经营地纠纷属于超越职权
案例7 乡政府行政处理确定一地二包纠纷属于超越职权
案例8 乡政府行政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超越职权
案例9 乡政府签订合同处分村集体土地属于超越职权
7.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案例10 土地发包期限延长纠纷的处理原则
8.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如何确定?
9.法律对承包、发包方案的制定程序有什么要求?
案例11 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发包纠纷
(一)案例12 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发包纠纷
(二)10.哪些情形下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
„„
第3章 林地承包纠纷 第4章 农村土地的流转 第5章 农村土地的其他权益 第6章 解决农村邻里纠纷的法律途径 第7章 农村土地制式法律文书
农村治安与常发犯罪处理实例说法——法律进农村系列13 目录
第1章 治安管理处罚
1.反治安管理,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案例1 李某在区政府门口吵闹喊冤被认定扰乱工作秩序拘留十天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几种?
3.公安派出所的罚款权限是多少?
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2 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打架可从轻处罚
案例3 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予处罚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5.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4 张某酒后打人应给予处罚
6.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7.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5 打击报复报案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2章 农村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有哪些?
案例6 破坏选举秩序柳某被处罚款
2.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应如何处罚?
案例7 聚众闹事行为应予处罚
案例8 扒乘列车既危险更违法三打工仔被警方拘留
3.散布谣言、谎报警情、乱打110、119等行为应如何处罚?
4.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案例9 施工不设警示标志路人连连掉入两米深沟
5.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案例10 侮辱诽谤、散布他人谣言的行为应受处罚
案例11 房东安装摄像头偷窥卫生间应受处罚
6.如何认定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7.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案例12 有驾照偷开他人机动车要处罚吗?
8.什么是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9.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0.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1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
案例13 遗弃女婴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14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12.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13.从事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等淫秽色情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14.饲养动物(养狗)致人损害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案例15 养狗引发的纠纷及解决
15.强买强卖行为应如何处罚?
16.伪造、变造、倒卖票据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法律图书馆 第6篇
今年四月,我在北京琉璃厂举行的古旧书市上,也见到了几本清华大学图书馆旧藏的英美原版法律图书。其中有一九二五年版的《美国宪法先导案例》(LawrenceEvans编著,卡拉汉出版公司第二版),有一九二六年版的《刑法概要》(CourtneyStanhopeKenny著,剑桥大学出版社第十二版),一九二八年版的《活的宪法》(HowardLeeMcbain著,麦克米伦公司出版),有一九二九年版的《货物买卖合同》(R.A.Eastwood著,朗曼和格林公司出版)。这些图书贴有“国立清华大学图书馆”的标签,并有针孔打出来的“TsingHuacollegeLibrary(Peking)”字样。
另外一本PaulFord编辑并注释的《联邦党人文集》,其年代则更早。其版权页标明,这是HenryHolt出版公司一八九八年的版本。书上的标签、印章和钢印表明:这是清华学校期间(一九一二——一九二八)的藏书。
在这些图书的借书卡上,清晰可见赵凤喈、钱端升、胡道维等人的签名。可见,这些法律图书在二十世纪上半个世纪得到了利用。可惜的是,这些书籍上并没有留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的借阅记录。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7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著作权,知识产权
近儿年来,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作为现代化信息资源中心,数字图书馆一方面加大了数字资源的采购引进力度,如很多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达到了TB级,海量存贮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的趋势;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既要占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传播,又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知识产品也需要版权保护,这就需要我们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必然要涉及到法律问题。
1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版权保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目前条件下,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的收集、数据库的存贮及网络的传播过程中很容易侵犯权利主体的版权,这就要面临法律问题。
1.1 信息资源收集数字化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实现馆藏信息数字化、检索手段自动化和传递网络化,才是21世纪信息时代的新型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中的大量图书将不再孤立地散布于世界各地图书馆中,而是永久存贮在硬盘、光盘等介质中,流动在全球信息网络上,成为了全人类共享的知识财富。它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信息收藏、传播和利用方式,从而使原有的版权相关法律不再适合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收藏行为。即使是将馆藏资源数字化,数字图书馆也要尊重他人的版权,得到版权人的许可。
1.2 信息资源的网络传递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传递已不受时间、空间、国别限制,用户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数字图书馆就可以访问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资源。但是,在数字图书馆提供信息资源传播的过程中,又有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邻接权人向公众提供传播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了法律法规的问题。
通过网络将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更多的信息资源延伸到全国网络能够覆盖的地方,提高数字资源的利用率,加强与其他行业数字图书馆和资源供应商的链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是当前数字图书馆的首要任务。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新的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却使馆际互借变得不容易控制。由于难以控制用户的使用,于是就使版权保护变得难以控制。
1.3 数据库中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对数据库中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有支付报酬的责任,以防止版权人的作品因数字图书馆自身技术弱点被非法复制、广泛传播。目前,法律环境中的版权人在网络版权争端中往往处于弱势,对因数据库托管不力导致的隐性盗版更是无能为力。因此,数据库的版权问题应该被提到日程上来,面对公众。
1.3.1 数据库涉及的几种主要的版权问题
第一,正在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材料;
第三,未按法定程序获得版权保护的材料;
第四,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五,特殊资源。比如:自由软件;
第六,图书馆自己享有版权和邻接权的作品。
除了第二、第四、第六种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外,另几种类型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1990年8月颁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而其它类型的数据库产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还不健全。
1.3.2 数据库涉及的其它几种版权问题
第一,数字图书馆建立起自己的独具特色的数据库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开发或购买的数据库软件资源将面临版权问题。
第二,对于开发过程中大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数字图书馆应先与软件所有者签订必要合同,以解决软件的使用转让和许可问题。
第三,信息采集过程中的法定许可问题。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各国版权法都制定有专门的合理使用条款,即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使用信息资源,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不用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这种原则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它为图书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图书馆可充分利用这项权利,同时又必须把握好尺度,不可超越其规定的权利范围。
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涉及的著作权的问题
数字图书馆利用网络环境既为用户提供学习、研究所需的各种工具,为用户之间的合作研究提供一个方便的交流环境,又有利于用户快速获取所需信息和知识,因而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重要服务内容。那么这就要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
2.1 数字化馆藏资源著作权的问题
馆藏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首要任务,应该对作品的收集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随着信息技术、传播技术的发展,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的权利关系,因此只要依法行事,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就可以使创作者权益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得到合法的保护。创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加入到数据库中,上网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鼓舞,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保证数字图书馆不断地补充和更新丰富的源源不断的信息,更多地为用户服务。
2.2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信息资源具有数量上的海量化特征。它的种类繁多,除了文本信息还包括大量的非文本信息,如图像、音频、视频、软件、数据库等,呈现出多类型、跨地区、跨语种的特点,同时还具有网络传递及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特点。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明确其法律性质和职责范围,并弄清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人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2.2.1 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与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也已筹组,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已成为集体管理权利。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利益实现的交易成本大为提高。面对来自作品的大范围群体性的重复传播与使用,依靠著作权人自身力量难以实现,其许可使用作品并获取报酬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会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信息网络资源产品,以维护自己著作权的权利。
数字图书馆可以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或付费,这样可以节省很多获取许可及支付的成本,也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及分配方案的实行提出自己的立场与意见。
2.2.2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将凭借其收集处理的各种数字化信息资源形成完备的信息服务系统,为读者提供各种电子信息服务,并通过与外部信息资源的连接,提供资源引导服务。还可以连接到各种商业性电子文献传播中心、各种联机信息检索系统、各种书目服务机构、各种电子杂志数据库系统以及因特网,提供资源引导和登录服务。所以数字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问题主要涉及到数字图书馆在进行电子信息服务时的著作权问题。
作品以数字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已成为作品传播和使用的重要形式。著作权人将数字化作品下载,然后由访问者通过网络传输运用。这种网络传输应该说由著作权人来控制,这说明数字化网络传输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在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3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立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其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一,确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信息产品的合理使用原则。版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等法律形式允许图书馆就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信息产品在不盈利的前提下,提供给一定的用户使用。
第二,确立数字图书馆对信息安全法律的适用原则。鉴于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对用户的管理比较困难,因而对由此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及法律责任应分清具体情节加以处理,以维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第三,明确著作权中的一些相关概念,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等,将它们具体化,并允许将其转让。
第四,增加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增加对数据库等汇编及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增加对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对新增事务的知识产权立法。如网络版权立法、信息产权制度立法、数字世界中的版权立法以及网络作品的登记管理立法等。
总之,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涉及的海量信息而言,在知识产权方面所涉及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如何妥善解决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法律建设通常不能超过技术发展步伐,数字图书馆不能坐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全部健全的时候再建设。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在各方面都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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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均平,沙勇忠,刘焕成.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J].
刍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第8篇
随着信息科学和网络技术的飞速进步,传统图书馆事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日新月异、蓬蓬勃勃。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图书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它既是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兴产物,也是推动时代发展的新兴力量。但是,由于处在社会大系统内,图书馆作为一个子系统,它的变化必然要引起相关系统的变化,而与之匹配的有关系统未必能及时对这种变化做出反应,突出的一点就表现在法律上。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法律的规定出现空白,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被动性显露无遗,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数字图书馆事业,必须解决好相关法律问题,使之主动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保驾护航。
1 数字图书馆的特点必然引发新的法律冲突
数字图书馆伴随着知识经济而兴起,它的发展又与计算机、网络通讯、多媒体等技术息息相关,正是这些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数字图书馆的萌芽和发展。而上述技术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引起了一些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变更。数字图书馆虽然在传统图书馆内产生,但它的技术基础、操作规程、工作方式、服务对象等都与传统图书馆有着显著的差别。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是对已有纸质文献的数字化处理,改变的是存储形式,而存储内容并没有改变,涉及到对他人知识产品的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化,打破了知识的空间限制,使知识的保护处于一种难以控制的状态,不可避免地对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威胁,扩大了其被侵权的可能性。信息资源传播的网络化,使知识的迁移变得极其方便和随意,获取他人知识的手段变得简单,传播他人知识轻击鼠标即可实现,知识产权人面临着被大规模侵权、被陌生人侵权的可能,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将变得非常困难。服务方式的虚拟化,改变了传统图书馆人对人、书对卡的面对面服务方式,读者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图书馆的约束,图书馆保护自身权利遇到新的问题。信息资源采集的智能化,使信息资源采集简便易行,虽然文献浩如烟海,采撷起来却易如反掌,越容易采集越易对作者或其他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造成侵害。数字图书馆的这些特点,确实为图书馆事业带来了新鲜的时代气息,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新发展,但是由此引发的冲突和法律纠纷也是客观存在、毋容置疑。数字图书馆使人们获取信息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从而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改变了原有的版权制度以及图书馆进行知识文献积累的方式,使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增加了著作权管理的难度[1]。
2 当前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继续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必须找到制约当前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障碍,切实解决好有关纠纷和冲突。当前,在数字图书馆工作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其表现也越来越突出和集中。
2.1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问题是图书馆事业中最敏感的问题,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更是如此。虽然我国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对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图书馆来说,其出现还是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2.1.1 信息资源采集与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冲突
数字图书馆的基础是数据库。数据库的建设,当前主要是对已有知识、资料的数字化处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对现有纸质图书、传统影像资料进行数字化录入,使其转化为数字内存。纸质图书和传统影像资料作为采集的蓝本,其本身都已经是公开出版的产品,其著作权都是明确而具体的。进行数字化处理,必然涉及到原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解释来看,数字化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原作者对这些复制产品享有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也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但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说明数字化属于复制,这显然是立法滞后时代发展造成的。
2.1.2 信息资源传播的知识产权冲突
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再通过网络送到读者手中,这期间只是带来作品形式上的变化,并不构成新的作品,因此这一服务仍是属于一次文献信息服务的范畴[2]。数字化的简单易操作、网络传输的高效快捷,使这种侵权简单易行,且规模庞大、收益迅速。但信息传播是图书馆的基本功能之一,数字化图书馆也概莫能外。由于信息资源传播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已屡见不鲜,各种争端多次见诸报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较早,对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问题没有规定,现在我们只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去推定数据库建设中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从国际上来看,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立法或者对原有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澳大利亚的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提供屏幕浏览服务,但不能进行下载或复制。
2.1.3 数据库开发与利用的知识产权冲突
数据库的开发既然是基于纸质图书或者传统音像制品为蓝本进行的复制,从保护作者著作权的角度出发,任何数据库的开发都应该遵守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予以尊重和保护。但是也必须认识到,数据库的出现是当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给社会进步带来的有利因素,科学、正确地使用数据库技术可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因此,在保护著作权和数据库的开发利用上,我们不能采取厚此薄彼、取一舍一的态度,而应把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数据库的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既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促进数据库的开发利用。非常遗憾的是,当前我们还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对此冲突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但解决的办法还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2.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安全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开放性使其安全面临着诸多威胁,共享性又为各种威胁的存在提供了平台,各种网络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也客观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2.2.1 信息资源安全和网络犯罪
网络信息安全是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难题,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愈发严重。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使其在安全防范方面无法采取比较严格的方式,为所谓黑客和病毒的侵入带来了便利。我国刑法修订后,虽然增加了有关计算机和信息犯罪内容,但在实践中还很难对全部信息网络违法进行预防和制裁,大量不构成犯罪但严重侵权的行为躲避了刑法的制裁,但由于缺乏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它们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又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由于法制不健全造成对网络信息违法难以制裁的情况必须改变。
2.2.2 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
图书情报的一体化会使图书馆投入到企业竞争性情报研究中去,企业对利益的追逐又会使情报研究人员用尽各种手段去探求竞争对手的商业(企业)秘密,并通过网络向大众传播,这就很容易构成民事侵权。为保证图书企业有序竞争,促进数字化图书馆事业稳步发展,保护好相关图书企业的商业秘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数字化运营中,企业有的秘密必须给予消费者,以使其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又要避免他人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这也是数字化图书馆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2.2.3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让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3]。个人隐私是基本的人权之一,合法隐私权不容侵犯。但在网络高度发达、信息越来越透明的今天,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种挑战。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必须切实注重保护他人隐私权,避免因为技术原因导致他人隐私的泄漏,真正处理好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3 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数字图书馆是国家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信息化的基础,对于传播知识、传承文明、创新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3.1 完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相关立法
国家和各级政府应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科学定位、大力扶持、规范管理,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数字化图书馆稳步发展。根据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规程,制定新的必要法律和法规,努力使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数字化图书馆事业的有序发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照顾到数字图书馆各种可能的经营模式,允许公益性与盈利性并行发展[4]。要考虑到信息科学发展的飞跃性,在数字化图书馆立法中要注意法律的前瞻性,对滞后的法律也及时进行废、立、改,使数字化图书馆始终在法制的环境下运行。
3.2 营造保护著作权的和谐氛围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繁荣,营造一个和谐的知识传播氛围[5]。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庄严的权利,保护其著作权既是对其人身权的尊重,也是对其财产权的保护。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要营造网络上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公众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数字化图书馆建设者和管理者要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主动维护他人著作权益,自觉接受网络监管,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促进数字化图书馆事业的和谐发展。执法部门应更主动监管,设立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3 积极宣传数字化图书馆法制化新理念
数字化图书馆虽已逐步为大家理解和接受,但公众的认可度和参与度还不够,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误解。要积极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数字化图书馆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内容是客观实在的,正常、良好的数字化图书馆既是道德化的图书馆,也是法制化的图书馆,并不能因为其虚拟性就可以为所欲为。大家应意识到,在数字化图书馆的虚拟空间,依然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依然有权利和义务,他人的权利必须尊重,自己的义务必须履行,违法和犯罪同样会得到制裁。国外在这方面已有很多成功先例,如美国图书馆界,主要是通过会议表明立场、参与相关立法及司法活动等三个方面,既保护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又争得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条款[6]。
3.4 加强数字化图书馆法制化研究
实现数字化图书馆工作的法制化,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过程和环节都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一些法律关系需要明确。当前相关研究已在民间自发开始,有关部门更应主动地引导、支持、组织相关研究,尤其动员法律专家与图书馆专家联合进行课题攻关,分为专题,逐步解决,积少成多,直至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思想体系。图书馆应当充分认识积极参与著作权相关立法活动的必要性,发挥各级图书馆学会和其他图书馆组织、用户组织的作用,从多方面提出立法建议[7]。
3.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
数字化图书馆虽是图书馆的新形式,但储存知识、传承文明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知识仍是数字化图书馆的基础,保护知识产权仍然是图书馆的义务。建设我国现代化的数字化图书馆体系,必须刹住当前该领域的各种乱象,形成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才能保证知识的顺畅流转、创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针对高科技的侵权,图书馆必须做好高科技的防范,就是说要采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构筑技术防范壁垒,利用加密、认证、数字水印等技术,对各种非法入侵、非法复制、非法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图书馆是作者哺育的,图书馆与作者是同生共长关系,是互利共赢关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图书馆保护作者也是在保护自己。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图书馆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向,是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建设高水平的数字化图书馆体系,对振兴我国图书事业,推动知识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我们要认识到当前相关法律的不足,既有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也有执法上的不够严谨。改变当前法制建设滞后于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现状,杜绝各种侵权行为和安全隐患,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经过政府、图书馆、网络信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制约我国数字化图书馆发展的各种障碍一定会得到清除,图书事业一定能为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曹海荣.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03(10):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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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第9篇
一、部分学者认为公立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有观点认为, 公立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立高校图书馆被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某种行政管理职权, 具体而言, 其所行使的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图书馆与使用图书馆资料的读者之间结成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为了更好地阐释这一观点, 我们应当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及行政主体的界定。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 即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 (或引发) 的权利义务 (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可以理解为:第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 它必然受到一定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否则就不可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第二, 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 也就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大体而言,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第三,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 既可以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者服从关系, 也可能表现为非权力性关系, 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意思形成上的单方意志性, 性质多样性, 主体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其中主体的恒定性表现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就没有行政关系的存在, 即使有再多的其他当事人参加, 也只能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而不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具有排他性。行政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 (及其人员) ,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一方。如在行政处罚关系中, 只有法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在我国大陆地区, 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权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 只有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 才会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公立高校和公立高校的图书馆是不是行政机关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同时, 该条例还规定,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高等学校的性质是从事高等教育方面公共服务的教育机构, 是事业单位法人。既然高等学校都并非行政主体, 那么, 作为其内设机构的图书馆就更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因此, 高等学校及其高校图书馆对其读者的管理行为不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职权行为, 而是事业单位对其内部事务进行一种自主管理的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 属于法人自律权的范畴。这就意味着高校图书馆不可能与读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同时, 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所具体规定的图书馆的主要工作内容, 可以看出高校图书馆是承担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开展用户教育, 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开发文献情报资源, 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 实行资源共享;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等职能。由此可见, 图书馆并不具备取得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其并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 不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上所述, 高校图书馆是高校这一事业单位法人的内设机构, 是服务于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内部组织, 其根本就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更何谈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总之, 高校图书馆是完全不可能与其读者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
三、部分学者认为公立高校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部分学者认为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其理由在于。
(一)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关系, 主体资格明确
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关系, 是图书馆所参与形成的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对于高校图书馆来说, 其最重要的职能是服务。图书馆有义务向读者提供服务, 读者有权利接受图书馆的服务。因为图书馆是学校的职能部门, 是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一旦读者申请办理借阅证或提出服务需求的要约, 图书馆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那么这就意味着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然成立。同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第4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读者是独立的自然人, 所以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建立的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自愿性
有观点认为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非自治的, 是法定的, 双方之间不可以进行约定、协商。但是, 笔者认为图书馆与读者通过服务合同或借用合同所形成的这种实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双方意思一致性的表达, 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治性原则。图书馆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 让读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前提条件。通常图书馆的借书证上都明确了相关的内容, 工作人员通常也会告知读者, 所以读者自愿申领图书证的行为可以视为读者接受了这种合同的具体约定。而这样的约定, 可以由《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来解释。格式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简称, 又被称为定型化合同或者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在拟定时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图书馆为读者办理图书证的过程恰恰符合这个规定。如果读者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 而高校的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更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说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不是公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分析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行为关系, 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从而可以判断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属于私法上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在现实当中, 由于惯有思维和法律知识的缺乏, 读者通常处于两者关系中的较弱地位。目前, 我国图书馆服务中使用的合同大多采用依据惯例而约定的口头合同。这种合同在出现违约的时候, 往往因为缺少证据而难以解决。因此图书馆最好与读者协商相关的规定, 并做好告知的义务, 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来达成。这样能够减少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在产生纠纷的时候, 可以采取协商解决、调解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为了保持双方良好的关系, 最好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同时, 笔者也热忱地期盼《中国国家图书馆法》能够尽快地制定、实施, 以此来对这一久而未决的争议问题, 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 给其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摘要:公立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究竟是公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还是私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学界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文章将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公立高校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关系, 并从公法和私法的相关理论入手, 阐释两者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立高校图书馆,读者,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10) .
[2].曲天明, 王国柱.合同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1) .
[3].吕冬梅.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J].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0 (3) .
法律图书馆 第10篇
数字化传输的法律关系分析
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
从宏观上说, 数字化传输行为的对象是信息资源, 其有自然信息资源、私人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资源之分。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信息资源, 具有两个基本特性, 即公共消费性与外部性。其中公共消费性是指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费, 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而外部性, 是经济学中用来描述一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用的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福利而相应的成本收益没有反映到市场价格中。
数字化传输行为的法律性质。
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是一种经已有法律确认的复制行为, 我国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 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与固定, 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复制行为,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第三条中指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 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 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数字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时, 必须先经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 且其数字化权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 将全文数字化的馆藏上传至互联网并提供借阅与下载服务, 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外适用的情形为:在一定条件下 (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时事新闻报道, 学校教学科研等)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数字化传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形态。
由于信息载体的电子化和信息传播的网络化, 传统知识产权法规范围之外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不仅成为必要, 而且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一种方式。一名信息提供者产生的真正价值来自对顾客所需信息的定位、过滤和传播。网络中, 信息源的分散无序, 信息更迭和消亡的无法预测, 以及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信息的交织, 使传统的人类信息交流链的格局被打破, 各方在网络上既可以是信息的生产者、发布者, 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息权利的确认因此变得复杂而困难。信息所有者、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有几种主要权利:
(1) 信息自由、平等权。信息自由权是指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不受不正当限制地进行所需信息活动的权利。平等权即是指任何人都能平等进行信息活动的权利。自由与平等是由信息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 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权利的基础。
(2) 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 在不同国家、地区或个人, 各主体获取信息的程度是不同的, 社会信息资源的配置有待优化。
(3) 信息使用权。信息使用权是指信息拥有者依法享有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 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基本条件, 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
(4) 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产权利, 即对财产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
(5) 信息控制权。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的内容加以干预, 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
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保护原则
(一) 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权, 采取法律强制保护
根据前述分析, 由于在传输行为中面临“价值的冲突”, 在此情况下, 法律必须选择优先保护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各国侵权法中广泛承认的一种抗辩事由。例如,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就提倡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 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知识产权法的更大意义所在。
(二) 权利保护中注重他方权利兼顾原则
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 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 否则这一权利必须制止。在他方利益保护中, 一是应注意他方正当利益的确认, 二是确认中必须以基本的社会准则为依据。信息义务是信息权利的保证, 信息共享是信息创造的前提。
(三) 信息权益保护要注重平等与均衡, 特别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维克里和莫里斯指出, 在信息化的时代, 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 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拥有的信息, 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说, 都是不一样的。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到好处, 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 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制定有利于其群体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法律保护途径
(一) 制定付酬标准与赔偿原则
在数字化时代, 海量使用者与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为主要模式。如果对每个使用者都按照传统出版商的标准来收取版权使用费, 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 对于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 清晰认识侵权风险及对权利人确定合理的权利申诉范围, 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还需要从法律角度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应当把数字版权使用者尤其是经营者的实际付出和成本考虑进去。
(二)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凡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需要一个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博弈的过程 (如著作权人权利、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谈判) 。由此会导致交易费用的额外增加, 令使用者难以承受。而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使用者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先行使用, 双方只需事后就价格进行谈判并支付使用费。这就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耗费, 并且由于价格谈判往往是在事后进行, 不至于因为谈判破裂而影响对作品的使用, 从而提高了作品的使用效率。
(三) 建立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 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 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目前《伯尔尼公约》、WIPO公约对此均有规定, 而我国版权法对此未加规定。作为两大公约的成员国, 我国也适用这一制度。只要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在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范围内, 则不需取得版权人授权, 但需向版权人支付费用。
(四) 适当放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版权法的通行制度, 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 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该项制度对于促进知识的进步和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不赋予图书馆员和个人用户明确豁免权, 就会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因此, 公益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应拓展到网络环境中, 允许公益图书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限度的网络传播。
(五) 借鉴“避风港”原则
高校和各公益图书馆有很多都在使用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数据库。作为用户, 他们很难核查这些庞大的数字资源是否全部经过授权。并且这些非营利机构并没有因为这些资源而获得任何利润。因此, 可以考虑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避风港”原则纳入数字图书馆领域。在尽到应尽的合理义务之后, 若作者发现侵权行为, 可通知图书馆, 图书馆马上撤除相关内容和链接, 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 增加对规避行为的法律约束
通常采取技术措施确实有利于制止网络侵权, 但技术措施不是万能的, 如果不对它进行法律保护, 对擅自解密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 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对此尚未加以规定, 因此对于那些专门提供解密装置或破坏其他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就无法直接予以制止。
(七)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
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使个人实施和管理权利越来越不现实, 集体管理则越来越有必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 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纳的一种授权模式。也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八)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化信息资源共享的平衡
图书出版垄断行为与法律规制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垄断;经济市场;制约因素;市场体系
[作者简介]李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一、我国图书市场垄断的现状
我国经济市场起步较晚,虽然图书出版业已经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市场主体也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体系,图书出版业还处于转变时期,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垄断行为较普遍,其中行政垄断的程度更高,问题更突出。行政垄断是一种利用行政的强制力量,通过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垄断行为。我国的经济现状是政企不分,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过程进行直接干预,政府对人、财、物的调配,投入产出的计划和组合都有直接的干预能力和决策权,这种高度集权的经济组织形式为行政垄断奠定了基础。
如我国某地的新华书店一直垄断当地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发行,教辅图书的销售额占该新华书店总销售额的70%。然而,一些出版商和经销商会向学校兜售自己的教辅用书,价格远低于新华书店给学校的售价,这样当地的中小学也私自向其他书店征订学生用书,最终导致2012年秋季该新华书店丢掉900万册学生用书订单。随后,当地的新闻出版局和教育厅联合对中小学违规订书行为做了纠正,该新华书店追回将近300万册图书订单。为了规范各学校图书征订,当地政府、教育厅、新闻出版局之后连续发出两个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必须从新华书店购书。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具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选择权,而案例中的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政强制中小学校必须通过当地新华书店购买教科书的行为违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严禁行政强制交易行为,新华书店则是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的“指定的经营者”。这种垄断行政行为在我国图书市场中屡见不鲜。
改革开放60多年来,我国的出版量日渐增加,从1978年的105家出版社发展至今天的上千家出版社,出版品种也有很大跨越,收益突飞猛进。但这是纵向比较,就横向比较而言,差距还是很大的。面对差距,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应该正视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
二、我国图书出版业垄断协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横向垄断协议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图书出版商或者图书经销商之间以协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经营者间的契约和协议、行业组织的决议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列举出五种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图书行业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固定或变更图书价格,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图书出版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有着直接关系。市场竞争一般都是价格竞争,经销商为了能在市场中占有更大份额,就会想出各种方法,有些甚至进行恶性价格竞争,这种靠压低价格的竞争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竞争方式。
2.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纵向垄断协议指出版商或经销商要求交易相对人在销售其商品时遵守一定的价格条件或者提出一个最低的转售价格,包括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对于其他一些类型的纵向协议只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违法时才予以禁止。固定图书转售价格是为了能够更好地防止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图书消费保障,这样也能在经销商之间达成横向固定价格的协议。只有将图书价格固定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之内,才能减少或者消除经销商之间的恶意竞争。
三、我国图书出版业垄断行为的形成原因及对策
国家要巩固好文化产业的国家战略性地位,就要预防图书市场垄断格局的形成和相关的垄断问题。
1. 市场激烈竞争促使图书市场垄断协议形成
目前我国图书业的竞争方式相对单一,主要就是价格竞争,这体现在网上书店和实体书店的价格比拼、出版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折扣矛盾。在这种竞争中很容易产生产业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垄断协议行为上,即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上。目前,三家图书行业协会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这一协议是一个典型的有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横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由于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没有横向协议那么直接或者明显,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只明确规定两种与价格相关的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应在这些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促使法律实施更加可行性。
2. 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导致图书市场行政垄断行为
我国图书出版业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这与国外出版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经济垄断有很大区别。以前我国进行计划经济,新华书店是我国唯一指定的图书销售渠道,随着发行市场的统一开放,政府也鼓勵出版发行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重组,但是图书区域性明显,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要防止图书出版业的垄断行为,地方政府应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让图书出版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 图书出版业地区结构均衡对图书市场垄断的影响
据2012年的新闻出版统计汇编, 我国的图书出版社数量和规模呈现区域发展均衡的态势,各地区出版社的类型和性质大致相同。
图书出版社数量和规模的均衡性分散了出版的各种资源,不利于资源的集中和统一配置,导致出版社竞争力普遍较低。国家应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在人口较密集的大型城市集中出版社投资,鼓励跨地区出版社的发展,打破出版资源均衡的局面,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出版社的市场竞争力,削弱行政垄断的局面,也能减弱地方保护企业的现象。
我国图书市场正处于转型期,图书出版作为国家文化的基础产业,应与我国政府一直致力增强综合国力的步伐同时进行,也要建立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我国国情基础之上。发展是出版业的第一要务,图书出版业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方面,改革和制定相关法律是关键所在,只有决策落实好了,才能处理好图书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才能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图书出版业法律规范和管理的发展道路。
[1]赵桂茹.我国图书业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国际法学,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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