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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委员会职责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妇女委员会职责(精选6篇)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1篇

妇女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女职工学习,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引导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向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监督实行女工劳动保护条例。

三、动员和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支持和鼓励她们在生产中真正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四、积极组织适合女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女职工的业余生活。做好女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参加创先进妇女之家活动。

五、关心女职工的学习、工作、家庭和生活,积极受理女职工的申诉和反映的意见、建议,经女妇女委员会调查研究并作出解决方案后,及时向企业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六、完成企业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

热心关爱帮扶,建设温暖之家 关心职工疾苦,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维护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定期进行思想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通过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掌握了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做到了及时督促有疾病的女职工定期检查治疗。

做到了能积极主动开展谈心、思想开导、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工作,协助厂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为运输厂的和谐稳定发挥了工会组织的作用。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2篇

一、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

二、落实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委会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妇联

组织布置的工作。

三、提高社区女性整体素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交流和研讨活

动,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提高妇女育人意识、综合素质、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动员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形式开展“四有”

教育,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

五、关心妇女儿童的生活健康,充分利用辖区内幼儿园、学校等

载体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各类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解决妇女

后顾之忧,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六、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3篇

一、学术委员会与党委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党委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党委权力的关系, 涉及到学术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称《高等教育法》) 第42条规定,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 在高等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以下称党委) ,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以下称《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10条第2项进一步明确规定, 党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可见, 党委和学术委员会都有权对学术事项进行管理。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 学术委员会对全部学术事项进行管理, 而党委仅对重大教学与科研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的权力是“评定”, 而党委对学术事项的权力是“讨论决定”。问题是“评定权”与“讨论决定权”有什么区别, 更关键的问题是“重大学术事项”的边界在哪。

从全国高校章程的实践看, 大多数高校试图通过穷尽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以明确学术委员会与党委的权力边界。例如,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试行) (提请核准稿) 》第31条列举了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计划方案等六项职责。《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第25条列举了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等七项职责。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第15条更是列举了学术委员会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等九项职责。这种详列学术委员会职责为大多数高校章程所采用, 可能是因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10条已经对党委职责详尽列举了八项, 而《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仅列举了三项, 且没有配套法规, 不足于避免党委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度干预或介入。

我们认为, 党委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应当限于事后救济, 党委行使监督权, 对违法或不当的学术决议做出撤销决定, 也就是说, “党委讨论决定重大教学与科研事项”的含义应当解释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违法或不当决定予以撤销。这样, 党委既尊重与支持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 又形成了对学术委员会的有效监督, 符合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的职能, 体现了党管大事的思想。这是因为, 党委是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的重要力量, 发挥着国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实施的纽带作用, 而大学发展的基本逻辑是学术本位。

二、学术委员会与校长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 校长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可见, 从法律规定看, 校长没有学术权力的决策权, 只能为学术活动提供管理与服务。不过, 实践上, 校长对学术事项干预颇多, 出现了学术事务行政化的严重问题, 没有切实落实教授治学和学术自治原则。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学术组织成员的组成比例、任职条件、产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而是留给了高校。高校大多受我国官本位思想影响, 设置了有利于校长的学术组织与议事规则。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高校大多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政府将大学视为其附属事业单位, 政府包揽高校的所有事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为了强化学术权力, 防止学术事项行政化,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学术组织中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教授 (含副教授) 的法定比例, 还应当规定成员的资格、产生与任期、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追究等。可喜的是, 教育部正准备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学术组织的组织规则加以规约。当然, 学术评价标准、学术奖励规则、学术发展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权还是应当留给学术组织。这是为了激发学术力量并给予保护。不过, 为了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 校长像党委一样应当拥有对学术事项的适度干预权。校长干预学术事项的具体形式有:校长为学术组织的当然主席; 校长参与制定学术组织章程或规程;校长聘任与解聘教授。

三、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制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下称《学位条例》) 第9条和第10条规定, 高等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18条具体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即审查通过申请学位名单, 确定研究生考试事宜, 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 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可见, 与学术委员会一样, 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属于大学内部学术组织。问题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两者地位等同, 还是学术委员会地位高于学位评定委员会, 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地位高于学术委员会?对此,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高校章程实践看, 一些高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例如,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第54条第2款就明确指出,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这实际上承认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属于学术委员会的地位。而教育部刚刚公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 会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3条与第17条更加明确地规定,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其可以就学位评定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这实质上表明,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的学位评定职责是从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职责中独立或剥离出来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学术机构一样, 也应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

不过, 我们认为,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应当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一, 这是现行法律的隐含要求。《学位条例》和《高等教育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从法律的文义、上下文和目的等来看, 还不能从这两部法律中得出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属于学术委员会的解释。第二, 这是学术权力制衡的需要。与行政权力一样, 学术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到学术委员会一家之手, 因为绝对的集中产生绝对的腐败。不仅行政权力要求分工与制衡, 而且学术权力也应当适当分工与制衡。不过, 学术权力的分工是指学术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工, 而学术权力的制衡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适度干预。第三, 这已成为许多高校的普遍实践。例如,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试行) (提请核准稿) 》第31条与第32条就没有区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地位的高下, 亦即, 两者具有同等地位。简言之, 学位评定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专司行使, 不受学术委员会的干预, 学位评定事宜的议事规则则由行政权力作为制衡需要加以制定。

四、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 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学术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制衡问题。《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 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成果。不过, 实践上, 不少学校设立了教学指导委员会, 专门负责高校教育教学事宜。例如, 《苏州大学章程 (草案) 》第67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 校长聘任与解聘教师, 但没有规定其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 也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享有此项权利。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是来自大学的实践。例如,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4条规定, 设立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负责职称聘任事宜。简言之, 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来自高校的实践。

与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样, 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属于学术组织。从法律规定看, 教学委员会应当隶属于学术委员会, 因为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显然是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中分离出来的。更关键的问题是, 职称评审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全国的职称评审标准看, 评审标准既包括科研要求, 也包括教学要求。从这个角度看, 职称评定委员会似乎应当从属于学术委员会。不过, 从权力制衡和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看, 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也应当独立于学术委员会。此外, 若将教学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都设置为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则容易将学术委员会异化为学术管理机构, 而背离其学术评价的核心职能。由此, 教学委员会应当专司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计划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教学质量评估、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名师与成果、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教学事宜的审议、 评审和审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专司职称资格审查、职称评审标准与办法等职称事宜;而学术委员会专注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等纯学术事宜。

五、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学术权力与民主管理权力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43条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高等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当 家作主的宪法原则对高校的基本要求,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高校领域的具体贯彻, 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7条进一步规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内分配方案、教职工聘任与考核、校内管理制度等享有听取报告权、提出意见与建议权以及讨论通过 权。可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学校的所有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其中当然包括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制度、学术发展规划和学术决议决定的建议与批评权。学术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实质上主要是民主管理权力对学术权力的监督。 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术权力的提出意见与建议权, 既保证了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高度权威性, 又体现了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权的具体落实。

六、学术委员会与学院的关系

学术委员会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大学纵向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改革开放后, 最早确立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高校可能要属吉林大学, 其原因是新世纪的吉林大学是由六个高校合并而成的, 是为了解决学校的内部管理与治理结构问题。这得到了许多高校实践的认可。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事项,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实践中, 有的高校, 与校级设置类似, 在学院也设置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例如, 《苏州大学章程 (草案) 》第100条与第101条规定,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行使学术评价权与学位评定权。在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机构臃肿和成员重叠度高的弊病。这种模式实质上是校级学术机构的翻版与复制, 没有考虑学院的实际情况, 没有考虑学校纵向治理结构的分工与平衡, 也没有体现制度创新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有的高校在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 将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例如, 《吉林大学章程》第37条与第38条规定,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 行使学术权力;设立教授会, 履行教授治学与民主管理的职能。在这种模式下, 教授会的学术职能与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交叉太多, 其民主管理职能忽视了除教授外的教职工的利益诉求途径和民主权利, 与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交叉过多。一些高校在学院仅设立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 主要行使学院的所有学术评价与发展职责, 兼具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例如,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暂行) 》第37条规定, 学院设立教授会, 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审议与评定职能。这种设置避免了机构臃肿和职称交叉的问题, 也理顺其与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 这种设置还厘清其与校级学术机构的关系, 保障了学术权力的独立性, 解决了学校与学院在学术事务方面的权力边界。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与学校设置的学术机构没有上下隶属关系, 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在其学院学科与专业内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学校设置的学术组织对学院设置的学术机构仅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4篇

[摘要]重视妇女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重要经验之一。川陕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在战争不断、革命形势严峻的川陕苏区建立起来的专属于广大妇女自身的群众性组织,旨在解放封建思想摧残下的妇女群众,改善妇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川陕苏区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工作,并促进这一群众性妇女组织不断壮大,这使川陕苏区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川陕省委的领导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积极发挥其社会职能:保障妇女权益,巩固苏维埃政权;支援军事斗争,动员民众参加红军;开展工农生产,促进苏区建设;宣传革命思想,扩大苏维埃影响。川陕苏区时期,中共领导下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取得成功的主要经验有:重视妇女思想和人身的全面解放,注重全力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重视妇女武装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这些经验仍值得借鉴。

[关键词]川陕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妇女解放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4.017

重视妇女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重要经验之一。在川陕苏区建立的各种群众组织中,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团结广大妇女群体的唯一群众性组织。学界对此已有一些探讨,但现有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尤其在史料挖掘方面还略显不足。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组织的建立背景、发展状况、社会作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并结合相关革命史、地方志等史料对这一组织进行分析,以期为对川陕苏区时期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建立背景

1932年12月中旬,正值寒冬时节,红四方面军从陕西西乡县翻越风雪弥漫的大巴山,于月底到达川东北的通江县,开始了创建川东北革命根据地的艰巨任务。川东北,北靠绵绵大巴山,原始森林密布,巴山支脉向南延伸,层峦叠嶂,山高林密,对外交通和农业生产都极为不便,人民生活较为艰辛。在红四方面军到达前,当地已被军阀、地主、神团、土匪等压榨殆尽。在“防区制”统治下,军阀连年混战,社会生产破坏严重,民生一片凋零。据红四方面军总指挥徐向前的回忆,当地群众生活“苦不堪言,简直贫困到令人吃惊的地步”,“男女老少,衣不蔽体”,“十七、八岁的大姑娘,没有裤子穿,围着块棕片遮身”[1](P253)。川北妇女普遍从小就参加劳动,是主要劳动力,这是由于“男人抽大烟的多,体力不行,家里家外的繁重劳动,便靠妇女来承担”[1](P268)。在通江地区还流传着“要吃通江饭,妇女打前站”的谚语。可见川东北妇女是勤劳、善良的传统女性,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她们处于社会底层,社会地位、家庭地位都很低,在经济上、人格上毫无独立性可言。

随着通、南、巴三地的迅速解放,各级苏维埃政府逐步建立,并开始运行。在战争不断、革命形势严峻的川陕苏区,建立专属于广大妇女自身的群众组织,解放封建思想摧残下的妇女群众,改善妇女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迫在眉睫,这是历史的必然。

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建立与发展

1933年2月,中国共产党川陕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川陕省建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明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要成为广大穷苦妇女群众谋自身解放的组织”[2](P44)。同年4月,《中共川陕省委关于红五月工作的决议案》指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要“加紧戒严、站岗、放哨、捉敌人侦探,肃清地方反动武装和地主豪绅反动分子”[2](P52),并强调工会、贫农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要组织起来,从各方面发动群众同敌人斗争[2](P53)。可见,川陕苏区建立后就高度重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建设。

1933年6月《中共川陕省第二次代表大会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川陕劳动妇女在各种斗争中表现积极”,“以后党在各种斗争中应注意争取妇女特殊利益,从斗争中扩大党员中的劳动妇女数量,并注意吸收积极的劳动妇女参加各种领导机关工作”[3]。此次会议进一步强调了党对苏区妇女工作的领导。

1933年9月,川陕苏区政府印发的《妇女斗争纲领》明确指出,“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与男子一律平等”,“妇女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劳动妇女有组织为自己谋利益的妇女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自由”,“劳动妇女有参加和组织工会、农会及一切社会团体的权利”[2](P155-156)。川陕苏区政府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婚姻、分配土地等方面权利的规定,打破了传统封建思想对妇女的束缚,激发了广大妇女翻身斗争、投身革命的热情。

作为领导广大劳动妇女斗争和教育的机关,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以解放妇女各种生活上的痛苦为己任,并为之进行长期斗争做了大量工作。整体来看,川陕苏区各县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负责的工作大体一致,从家庭婚姻、土地问题到参政等,鼓励妇女参与苏区各项事业,如通江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向妇女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废除封建制度,反对买卖婚姻,提倡男女平等,并发动妇女给红军做鞋,运粮送菜,转运伤员,站岗放哨、送信,动员亲人参加红军”[4]。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通过组织读报、识字、唱歌来提高劳动妇女的知识文化水平,通过军事训练提高妇女基本军事能力,同时这个组织也是劳动妇女拥护红军的中心。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区、乡和村都有组织,规定只有劳动妇女才能参加,是劳动妇女的专属组织,设妇女委员长,受党支部妇女干事领导,村设妇女协会会员小组,其成员多为贫雇农、中农、小市民成分的劳动妇女。1934年,许多地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改称“女工农妇协会”“妇女解放委员会”等。

川陕苏维埃采取政治宣传,使广大妇女理解共产党的好政策;通过查田分田,使广大妇女获得土地,彻底提升经济地位;实行婚姻平等,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家庭地位;发展文化教育,提高了广大妇女的认识水平和辨别能力……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措施使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得到明显增加。加之,该地区在红军到来前,就有王维舟领导的川东游击队活动,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故而红军的政策能很快为广大妇女所认同,红军所到之处,民众参与妇女会的热情不断高涨。到1933年底,川陕苏区各县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基本建立起来。

1933年10月,中共江口县委根据中共中央1931年12月10日的《关于扩大劳动妇女斗争决议案》精神,成立江口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县辖12个区苏维埃设妇女部,乡村成立基层妇女组织,配备妇女专职干部”[5](P150)。在巴中,乡设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村设小组,完全建立基层妇女群众组织,在苏维埃机关、工厂、学校工作人员中,“妇女约占四分之一”[6]。1933年9月,苍溪县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全县有500多名妇女参加各级苏维埃政府领导工作。同年12月2日,文昌宫召开苍溪县妇女代表大会,到会代表80多人,省委派张琴秋到会讲话,加强了对广大妇女的领导[7](P192)。1933年6月后,广元县、区、乡均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村设妇女协会小组。在此影响下,全县有400多名妇女参加了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同年12月,英安县及所辖区、乡均建立健全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8](P426)。1933年9月,红军在阆中水观场设立了阆南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阆南县所属“15个区、95个乡分别建立区、乡的妇女组织,村建立妇女领导小组”[9]。1933年7~9月,陕南镇巴县建立了赤化区、红花坪区妇女委员会,随后,又建立了陕南县妇女委员会、简池区妇女委员会,各乡村均配备了妇女委员长或妇女代表[10](P477)。1933—1935年,反“三路围攻”后,南江、长赤两县都普遍建立起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3年9月15日,川陕省委在巴中召开妇女大会,南江、长赤两县150余名代表参加。会后两县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发展到150个,各级苏维埃中的妇女干部和妇女委员达500余人,反“六路围攻”后,两县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更名为女工农妇协会[11](P495)。南江、长赤也建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1](P496)。1933年10月,中共宣汉县委妇女部在各乡镇设置妇女改善委员会,设委员长,后改名工农妇女会。乡工农妇女会“在组织、发动广大妇女向封建制度作斗争、积极参加土地革命、拥护苏维埃、扩展红军、支援前线等方面作出了贡献”[12](P595)。1933年10月,红军解放万源后,在其所辖的23个区苏维埃、54个乡苏维埃中建立有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村苏维埃中成立有妇女会或妇女小组[13]。

川陕苏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伴随着川陕苏区斗争的深入、苏区范围的扩大而建立的。在这一过程中,广大妇女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各项权利的增加,感受到红军给川东北带来的巨变。同时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又领导广大基层妇女群众积极投身革命斗争。到1933年底,这一组织在川陕苏区已广泛建立起来。

三、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社会职能

川陕苏区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成立于土地革命战争最艰难的时期,从成立之初就肩负着苏区社会内部各种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妇女权益,巩固苏维埃政权

川陕苏区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大力宣传《妇女斗争纲领》,激励广大妇女冲破封建牢笼,挣脱家庭束缚;广泛参加查田运动,开展土地革命;参加政权建设,巩固苏区政权。1933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在通江召开了川陕省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有二百余人参加,讨论了妇女怎样获得解放,实现与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平等的问题[14]。苏区坚决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童养媳、多妻妾、蓄婢等封建制度,“南江县大河区有180多个童养媳获得了解放”[11](P495)。

2.支援军事斗争,动员民众参加红军

川陕苏区翻身的广大妇女积极参加革命斗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踊跃参加红军。广大获得翻身和解放的妇女都深刻地认识到,已经获得的胜利果实只有以战斗来保卫,故而,各地妇女承担着扩红的大量任务。在整个苏区,母送子、妻送夫、姐送妹、情妹送情哥参加红军的事迹比比皆是。旺苍妇女会在扩红工作中,母送子、妻送夫、姐妹同入伍的场面随处可见,“旺苍当时参加红军的妇女达3 000余人”[8](P426)。到1935年元月,江口县“先后有1 500名妇女加入红军队伍,在战争中牺牲的有500余人”[5](P150)。苍溪县在扩大红军工作中母送子、妻劝夫参军参战,全县有1 500多名妇女参加了红军[7](P193)。在南江,红军北上时,“有1 000多名青年妇女参加了红军”[11](P495)。在宣汉,1933年“全县有2 000余名妇女参加了红军”[12](P595)。陕南镇巴县赤化区妇女委员会先后动员杨德秀、冯秀珍、庞秀英等苦大仇深的妇女参加红军[10](P477)。后来川陕苏区在成立妇女独立团时,有许多女红军都有从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工作的经历。

在扩红中,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妇女工作者。宣汉县清溪乡妇女王天元(王维舟之姐)率领儿子、儿媳和女儿全家参加红军,厂溪乡妇女李茂芹同其嫂嫂一起参加红军,被誉为“姑嫂参军”[12](P595);红江县涪阳坝的戴荣阎先后将儿子、媳妇都送去参加了红军;赤江县猫儿垭乡赵罗氏老人在1933年平分土地之后,把父母双亡的3个孙子都送去参加了红军;赤北县沙溪区苏维埃内务委员莫伯俊在扩红中反复做婆家、娘家的工作,使婆家的弟弟、弟媳、妹妹和娘家的妹妹都参加了红军[14](P98)。

其二,支援红军斗争。苏区各地妇女广泛开展支援红军斗争的工作。1933年12月,江口全县各地组织起了扎鞋队、洗衣队、慰劳队、缝衣队、运输队、担架队,“直接参与为战争服务的妇女有3.5万人”[5](P150)。1933年冬,苍溪县妇女连夜为红军赶制棉衣、鞋袜[7](P193)。1933年,广元妇女会“自动组织慰问队,去慰问红军及医院伤病战士,组织洗衣队、缝衣队”等来配合红军行动[7](P426)。1933年7月,赤北县沙溪嘴苏坪村的妇女,一次就扎了100多双布鞋,并用竹竿抬着,锣鼓喧天地送到了前线。每当逢年过节,“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就组织妇女们担着粮食、蔬菜、鸡蛋、猪肉、挂面等,到附近驻军和医院里慰问伤病员”[14]。在陕南苏区,镇巴赤化区的妇女组织起来,做布鞋慰劳驻山坪的红军;简池区的妇女田善珍冒着生命危险深入县城侦查敌驻军情况;马家岭村妇女委员会组织妇女多次给铁佛寺、天官堂、木竹寺的红军送粮食、猪肉和蔬菜;陕南县妇女扎鞋队、洗衣队先后给红军做鞋袜数千双,并到红军驻地给战士缝洗衣服,照顾伤员[10](P477)。

川陕苏区的妇女素以勤劳勇敢著称,在苏区战争期间,“运粮主要由妇女来做,甚至在晚上打起火把运,部队往哪里打,就往哪里运,一个人背百把斤,用打柞子歇肩。有的用裤子装粮,把两个裤脚一扎,裤腰一扎,骑在颈上背”[14]。1933年10月,红军攻克绥定,缴获了军阀刘存厚的兵工厂和造币厂,各种物资总重量约达数十万斤。这批工厂设备对苏区极为重要,在迁建兵工厂时,组织了一万多人的运输队,其中“妇女竟占40%以上”,“沿途每隔20余华里就设立一个招待处,招待工作均由妇女担任”。赤北县苦草坝街上设立的招待处,“平时每天要煮400余斤大米,人多时则要煮1 000多斤大米”[14]。

可见,在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影响下,苏区妇女支援红军斗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苏区的军事斗争之所以能够持续深入,与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密不可分的。

3.开展工农生产,促进苏区建设

为支援苏区建设,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广泛组织妇女参加生产,建立交通队、探报队、看护队、慰劳队、担架队、运输队、洗衣队、补衣队、打鞋队等临时性的生产组织。例如,陕南南郑县组织起“洗衣队226个,做军鞋组337个,妇女代耕队248个,妇女运输队459个,担架队47个”[11](P496);宣汉胡家乡妇女黄明仕,“组织3 000名妇女,成立被服厂,为红军赶制八角军帽3 000余顶、鞋子2 000余双、衣服数千套”[12](P595)。这为苏区建设增加了力量,扩大了苏维埃的群众基础。

4.宣传革命思想,扩大苏维埃影响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还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革命思想。阆南县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成立妇女宣传队,自编自演了《送郎参军(打东洋)》《活捉田冬瓜(田颂尧)》《活捉邓猴子(邓锡侯)》等10余个剧目,大力宣传红军的革命思想,深受工农群众和红军指战员的喜爱,扩大了红军的影响[9]。

川陕苏区时期大量的红色歌谣中有许多是反映苏区妇女对红军到来的期盼,对丈夫、家人参加红军的鼓励,对革命不断胜利的欢呼的歌谣,如《我郎参加苏维埃》、《跟上队伍打江山》、《剪了毛辫当红军》(苦藤苦瓜根连根,穷人红军心连心,巴山薛家苦妹子,剪了毛辫当红军)、《当兵要当女红军》(栽树要栽竹叶青,当兵要当女红军。砸烂封建铁锁链,要学古代穆桂英)、《我要上山当红军》、《我送情歌当红军》、《送军鞋》、《绣个荷包送红军》、《革命成功才团圆》、《十劝郎当红军》等流传极广[16](148-161),在当时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促进更多的下层群众投身到苏维埃斗争与建设中。

四、结语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在川陕苏区建立与发展极其艰难的情况下逐步建立的,对苏区社会及广大妇女自身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建立,本身就是对传统的挑战,宣告妇女新时代的到来,彻底把妇女从封建思想与剥削中解放出来,极大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妇女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广大妇女的聪明智慧被充分激发出来;另一方面,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建立,使川陕苏维埃能紧密地联系和领导广大妇女群众,开创苏区社会新局面,广大妇女在巩固苏维埃政权、协助红军作战、开展工农生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扩大了苏维埃的群众基础。

川陕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妇女群体作为群众工作的重要对象。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组织,成了中共川陕省委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纽带。随着苏区斗争的不断深入,广大妇女不断获得解放,进而带动整个家庭的解放,促使一个个家庭投入到革命浪潮中,开创了革命的良好局面,广大妇女撑起了川陕苏区社会的“半边天”。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这个破旧立新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组织引导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川陕苏区时期,中央领导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取得成功的主要经验是:重视妇女思想和人身的全面解放;注重全力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重视妇女武装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这些经验仍值得我们借鉴。[参考文献]

[1]徐向前.历史的回顾(中)[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4.

[2]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资料集成(上册)[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

[3]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编辑委员会.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川陕时期·上)[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3:303.

[4]四川省通江县志编纂委员会.通江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583.

[5]四川省平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平昌县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

[6]四川省巴中县志编纂委员会.巴中县志[M].成都:巴蜀书社,1994:623.

[7]四川省苍溪县志编纂委员会.苍溪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8]四川省旺苍县志编纂委员会.旺苍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

[9]四川省阆中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阆中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179.

[10]镇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镇巴县志[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11]南郑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郑县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2]四川省宣汉县志编纂委员会.宣汉县志[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13]四川省万源县志编纂委员会.万源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600.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5篇

按照莲都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特作如下分工:

区委组织部: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工作,制定计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使女干部的参政比例达到或超过《莲都区妇女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

区委宣传部:在新闻媒介举办性别意识轮训班,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新闻机构、新闻从业人员的性别意识。

区发改局:参与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妇女儿童教育活动场所,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区经贸局: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规、政策,保障女性在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加强对女职工生产环境和劳动防护督察,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加强妇女儿童用品在生产和开发过程中的督查,确保产品优质、安全。

区教育局: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高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控制适龄儿童辍学;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管理;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巩固扫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指导开展德育教育和家庭教育;保障妇女儿童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区人口和计生局: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宣传活动,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程,保护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维护母婴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

区卫生局: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妇幼卫生保健发展计划和技术标准,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依法监督母婴保健各项技术实施,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普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以及生殖健康等卫生科学知识;降低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健康的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教育和帮助妇女儿童远离毒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教育。

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区司法局:加强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被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区检察院: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区财政局:积极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确保妇儿工委必要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区人劳社保局:促进女性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确保在录用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女性在招生、招工、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女职工开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区民政局: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配合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收容、安置工作;加强对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济工作;做好无人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以及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

区文广新局:指导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培养妇女儿童艺术人才,运用文化形式宣传妇女在四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展示当代女性风貌。发挥广播影视的优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任务,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妇女儿童思想道德、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引导,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满足妇女儿童精神文化需求。

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教育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消费权益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莲都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提供有关妇女 儿童方面的统计数字,完成监测评估报告,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区质监分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协助查处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受理质量申诉,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区科技局: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活动,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区农业局(农办):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区林业局: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各种生态建设活动,加大林业绿化力度,不断提高我区绿化覆盖率,为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区建设分局: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妇女、儿童的教育与活动设施用地,并负责做好用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区环保分局: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有益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区文联:宣传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颂扬女性在四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挖掘有关妇女儿童的题材,创作健康的文学作品;为妇女事业发展、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科协:组织开展妇女儿童的科技教育、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的培训,推动妇女的科技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女科技工作者在四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区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区总工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督促检查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落实;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促进女职工素质的提高。

团区委: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团结带领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对女青年及青年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我区的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依法维护少年儿童、未成年人及女青年的合法权益。

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6篇

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漯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2009年10月20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人大: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提高人大女代表的比例。

市政协: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提高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市委组织部: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的比例;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扩大女干部来源,多渠道、多层次发现和选拔妇女人才,逐步提高女干部参政比例和后备女干部比例;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重视发展女党员,逐步提高发展女党员的比例;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市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各级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漯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漯河市儿童发展规划》,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

市综治办: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的法规政策,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禁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发改委: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宏观政策对妇女发展的影响,在拟定并组织实施规划、制定政策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妇女儿童阵地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市教育局: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人事局: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推进和鼓励妇女参与社区建设、村民自治,行使 民主权利,积极参选参政;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妇女科技培训,为广大妇女提供科技知识。

市司法局: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未成年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市公安局: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协调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市法院:严格执法,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保障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市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快捕、快诉,严厉打击。

市财政局: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市财力,提供必 要的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市水利局: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乡镇供水,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不断改善村镇居民引用水条件;引导妇女参加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意识。

市农业局: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科技培训和务工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农业科技水平和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有益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市林园局:加强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绿化和生态文明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林业生态建设(包括“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提供林业科技、政策和信息服务。

市文化局:推进妇女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建立健全群众文化网络和妇女儿童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净化文化市场;宣传妇女在建设富强漯河、和谐漯河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展现当代女性风貌。

市卫生局: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漯河市妇 女发展规划》和《漯河市儿童发展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市计生委: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救助贫困母亲活动,营造有利于女孩及生育女孩母亲的良好生存环境;实施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广电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贡献;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

市体育局: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儿童的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市统计局:负责《漯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漯河市儿童发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加强妇女 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收集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市扶贫办: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贫困地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漯河日报社: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先进事迹,加大宣传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力度,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支持。

市总工会: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女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团市委: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提高思想道德和综合素质;服务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市妇联: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推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促进妇女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注重发现、培养优秀妇女人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女干部和妇联干部的培养、推荐和输送工作,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参与贯彻实施《漯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漯河市儿童发展规划》;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承担漯河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推动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市法制办: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中,认真研究从制度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市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市科协:推动妇女儿童智力开发;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市质监局:加强妇女化妆品、卫生用品及儿童的学习用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的监督检查,促进其提高质量;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理质量申诉,协助查处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市爱卫会: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市建委: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 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市关工委: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和推动《漯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发挥“五老”(老战士、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专家)优势,以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理想信念、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关心少年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学习与生活,有计划地适当组织关爱活动;针对少年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主题词:职责

分工

通知

漯河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0日印发

妇女委员会职责

妇女委员会职责(精选6篇)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1篇妇女委员会职责一、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女职工学习,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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