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精选6篇)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第1篇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角度上讲,大体上经历了从缺乏环境保护的知识,未能自觉地采取措施保护人类环境,到统一领导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地治理污染;进而把保护环境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经过10年左右的实践,到1983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把环境保护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同时,提出了总战略,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监测系统、科研系统逐步建立了起来,形成了几万人的工作队伍,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打下了基础。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概括地说,在立法上、制定标准上、污染防治上以及监督管理上都有新的进展。
一、城市环境保护的基本状况
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国家把防治新污染作为一项战略措施。1981年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原国家建委、原国务院环办颁布了《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坚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前完成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在立项后,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抓紧了对老污染的治理。
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城市是环境污染的集中地,改善城市环境是一项紧迫的任务。1985年召开了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推动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城市人口迅速增加、能源消耗量增长、工业产值平均每年增长7.8%的情况下,城市环境污染基本控制在“五五”时期的水平,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
对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认识上和工作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通常需要集中解决的有3个主要问题:
(1)体制上要合理。在一个城市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是统一的、集中的;但实施规划则是分行业、分部门进行的,这是长期形成的体制。对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在纵向、横向上衔接好,在体制上有突破。当前,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较为显著成绩的地方,都由市政府出面,建立有各方面参加的领导小组,同时设精干而有实权的办事机构,大连、承德、洛阳、马鞍山等城市都如此。
(2)要有可靠的资金渠道。如目前的超标排污收费中80%返回企业,20%留作环保部门使用。那么综合整治的资金从哪里来?可否从返回企业的80%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作综合整治?城市部门是主张的,但企业部门普遍不赞成。从长远来考虑,搞活企业的外部条件之一是所在城市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的好坏,在这方面早作准备,客观上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城市功能增强了,企业才能更有生机,有更好的经济效益。
(3)要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子。城市规划、环境规划都有自己的一定之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需要城市规划学科与环境学科协同工作,以制定出一个切合实际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这就有一个技术路子问题,内容、目标、程序乃至出什么图纸,用什么指标体系,怎样编说明书等。目前是在作多种多样的探索,但要逐步形成比较规范化的办法,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当前环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有两个:
(1)从全国看,局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有所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来看,环境污染与破坏仍呈发展趋势。有的研究者作了推算:若工业发展速度(以产值计)按每年递增7%,则污染物增长速度在3%左右。因此,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目前的状况也令人担忧:①水体污染突出。年排放废水量,1985年比1981年增加13%,而治理能力赶不上污水增加的速度。据55条河流流经的城市89个监测点的资料,氨氮超标河段占58.5%,亚硝酸盐氮超标占23.9%,挥发性酸超标的占33.3%,悬浮物超标的占41.9%。对31个城市77个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污染超标的占44.2%。②大气污染严重。全国城市的降尘和颗粒物全部超标;北方有1/4的城市二氧化硫超标;酸雨区也在逐步扩大。③工业废渣积存量越来越大。年排渣量4亿多吨,而综合利用仅占年排放量的1/4左右。④噪声扰民突出。有各种各样的噪声源,如汽车猛增,城市交通噪声已占噪声源的40%以上。⑤乡镇企业污染在蔓延。仅“三废”排放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5。⑥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令人焦虑。如我国森林资源本来就不丰富,森林覆盖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一半,但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如按“五五”期间那样的速度砍伐,那么到2000年,森林覆盖率将降到8.3 %(现为12%)。我国有万多种高等植物,但已有3000多种处于受威胁或濒临灭绝的境地。至于沙化面积扩大,水土流失增多,自然性的灾害频繁出现等,都说明了自然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环境监督管理急待加强。①环境法制建设还不健全,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无章可循的状况,环境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和在宣传教育中执法宣传上都需加强。②环境规划工作薄弱。许多地方的环境规划尚未制定;已制定的还没有真正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实施。③管理机构需要充实、加强,以形成中央到省、市、县,一直到乡、镇的完整管理体系。④环境保护的资金渠道还不够畅通。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环境科学与城市规划科学都有各自特有的领域,这是很明显的;那么这两门科学有哪些相近相似的地方呢?有些什么共同点呢?
(1)目标的一致性。对于一个城市,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都是使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环境优美,有特色,令人喜爱,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很难有两个战线有这样的共同目标,又那么息息相关。喜事共之,忧事也共之。
(2)重点任务的相同性。城市环境保护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因为70%的污染物从城市产生。“七五”期间,列出了51个重点保护的城市,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以及计划控制指标。其中,相当一部分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要依靠城市合理布局,特别是调整城市工业布局才能达到,而这恰恰又是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
(3)学科发展趋势的相似性。环境科学还比较年青,呈多方位的发展,惟有多触角、多方面的探索,才能摸索出一条比较科学的学科体系。比如环境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是从单项治理走向区域防治。近些年来,区域环境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地显示了它们的生命力,宁波开发区、云南开远市、安徽淮南矿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城市规划科学的发展也是从一个城市走向一个区域,探索市域、县域的规划,研究一个区域的城镇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这样,区域环境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评价与审批、实施,就与市域、县域规划、城镇体系布局直接联系起来了。如上海经济区的规划就有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环境规划这两大块内容。它们之间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
(4)与经济建设的紧密性。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使建设收到良好的效益;同时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完备,则城市功能坚实,城市的效能就高。而布局的合理性、设施完备程度又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如投资的多少、投资的方向、投资的先后等)。环境保护几乎与城市规划与建设相同,它既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又受经济水平的制约。如环境保护的投资目前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而真正能控制污染,一般应在1.5~2%;国家规定的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资金中应有7%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改造上,而现在仅达2%左右;应收到20亿元左右的超标排污费,而实际上仅收到14~15亿元;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如脱硫装置、废弃物处理场等)还没有投资渠道;环境保护事业自身建设(如环境监测站等)的费用仍很紧张。这些无不受国家经济实力的影响。
(5)工程措施的集中性。城市综合整治和设施水平、效率,与城市涉及环境的诸因素的改善密切相关,而又基本上汇集到工程措施上来。比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气化率的提高、烟气脱硫装置的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无不要采用工程措施来达到目标要求的效果;不采取工程措施,就能比较彻底地解决污染防治是较少的。城市规划的目标要求,同样需要诸多工程措施来体现,而它的工程措施中有不少又是环境保护目标所要求的。
从以上5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门学科,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十分协调的内容。但是,也应当同时看到,它们毕竟是两个学科领域,工作的开展上也各具特色。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协调配合得更好,共同振兴事业,有以下几个方面是要着力促进的:
(1)新建的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要紧密配合协作。尤其是工业建设项目和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等),都要有合理布局。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功能、效益,又能减轻污染,改善城市风貌。
(2)努力做好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都面临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这样一个难题。现实的污染扰民,企业技术改造,城市总布局的合理化,都要求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这两支队伍共同配合,制定出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并推动其实施。
(3)协力规划、建设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上述几项工作,都有两个学科的共同的工作领域,在工作中学科之间又互相渗透、交叉。我国的文物古迹和有特色风貌的景观不少分布在中小城市,而当前污染又正在向小城市扩散,因此中小城市的工作更应引起大家的严重关切。还有,干旱、半干旱地区沙漠化的趋势,正在威胁着城市的发展。满洲里、海拉尔等城市之所以有特色,正是由于它们
镶嵌在呼伦贝尔大草原上;大兴安岭茂盛森林的抚育,呼伦湖碧水滋润,使它们生气盎然。如若这些条件恶化,城市特色、生机也将消失、衰退。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都有各自的科学领域和工作范围。从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情况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城市规划工作借鉴的:
(1)环境保护立法系统化。重视立法执法,才能逐步地走向高效益、高层次的管理。一项事业仅有技术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环境保护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除了《环境保护法》这项基本法以外,还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个国家有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环境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规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样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健全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城市规划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2)积极创造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要有相应的人才,都要一定的经费,都要有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房屋、设备、仪器……)。环境保护每干一项工作,都积极物色人才、培养人才,为了强化管理,创建了世界上仅有的一座环境保护干部管理学院,培训各级环保管理干部,使他们除了懂专业,还要会管理。为了适应环保事业的发展,还积极疏通渠道,开辟财源,使相应的机构(科研、报刊、出版、学校、培训基地等)基本上建立了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相比之下,城市规划事业的外部条件则差多了。这当中有一个观点——不少教材中、讲课中都强调城市规划有“地方性”特点。实际上,这并不是城市规划工作特有的特点。难道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不强么?一项尚不为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事业,在它的发展中,尤其是起步阶段,如果不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宏观上加以指导,而却过于强调“地方性”,这样常常会使它难于具备开展工作的充实条件,会使“分散性”冲掉了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第2篇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
1.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政治性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2.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对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3.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
合理性监督相对于合法性监督来说,具有更大的艰难性和模糊性,因为合法性判断相对较为固定和明确,而合理性判断则需要更多的论证,而何种判断具有权威性,是合理性监督的最大难题。
4.以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的监督是纵向监督,这种监督常常由于级别的差异而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监督主体与对象处于同一层级的监督是横向监督,这种监督多依赖于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制度上的设计,从而具有监督的制度性。
监督主体与对象共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内部监督或同体监督。
监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于不同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监督或异体监督。
5.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 第3篇
城市是一个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动态生态系统, 由社会、经济, 自然子系统复合而成, 具有开放性、依赖性、脆弱性等特点, 极易受到环境条件变动的干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 既有自然的组成要素, 又有高度人工化的组成要素, 而园林绿地系统则是其中唯一具有自净功能的组成成分, 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景观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一、二十年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问题的加剧, 人们已越来越认识到走生态园林道路、以绿地系统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性, 许多国家已将其作为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个衡量标准。
1 生态园林的概念与科学内涵
1.1 生态园林的概念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
(如互惠共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竞争, 化学互感作用等) 所建设的园林绿地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 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群落中, 种群间相互协调, 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 具有不同生态特性的植物能各得其所, 能够充分利用阳光、空气, 土地空间、养分、水分等, 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 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最高层次的体现, 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工业化的高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剧, 给人类带来了生存环境的危机,
1.2 生态园林的科学内涵
1.2.1 依靠科学的配置, 建立具备合理的时间结构、空间结构和
营养结构的人工植物群落, 为人们提供一个赖以生存的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
1.2.2 充分利用绿色植物, 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 提高太阳能
的利用率和生物能的转化率, 调节小气候, 吸收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 衰减噪声, 调节生态平衡。
1.2.3 美化景观、在绿色环境中提高艺术水平, 提高游览观赏价
值, 提高社会公益效益, 提高保健休养功能, 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需要和人们生存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
2 生态园林的主要功能
2.1 生态园林的功能是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讲, 主要体现在调节小气候, 改善环境质量和美化景观方面。
2.1.1 调节小气候L.J.Batte n认为:小气候主要是指从地面到
10余m至100m高度空间内的气候, 这一层正是人类生活和植物生长的区域和空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深刻影响着小气候。
2.1.2 植物叶面的蒸腾作用能调节气温、调节湿度、吸收太阳辐
射热, 对改善城市小气候具有积极的作用。研究资料表明, 当夏季城市气温为27.5℃时, 草坪表面温度为20℃~24.5℃, 比裸露地面低6℃~7℃, 比柏油路面低8℃~20.5℃, 而在冬季, 铺有草坪的足球场表面温度则比裸露的球场表面温度提高4℃左右。由于绿色植物具有强大的蒸腾作用, 不断向空气中输送水蒸气, 故可提高空气湿度。据观测, 绿地的相对湿度比非绿化区高10%~20%, 行道树也能提高相对湿度10%~20%。
2.1.3 城市的带状绿地, 如道路绿化与滨江滨湖绿地是城市的
绿色通风走廊, 可以将城市郊区的自然气流引入城市内部, 为炎夏城市的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 则可减低风速, 发挥防风作用。
3 改善环境质量
3.1 加强生态保护。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使原有的自然动
植物生态系统及环境获得完善的保育。只有应用生态平衡原则创建的生态系统才可能稳定, 要着眼于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 协调绿地系统与自然地形地貌的关系。
3.1.1 吸收二氧化碳, 放出氧气, 维持碳氧平衡有关资料表明,
每亩绿地每天能吸收900kg CO2, 生产600kg O2, 每亩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可吸收1000kg CO2, 生产750kg O2, 供1000人呼吸所需要;生长良好的草坪, 每亩每小时可吸收CO215kg, 而每人每小时呼出的CO2约为38g, 所以在白天如有25m2的草坪或l0m2的树林就基本可以把一个人呼出的CO2吸收。可见, 一般城市中每人至少应有25m2的草坪或10m2的树林, 才能调节空气中CO2和O2的比例平衡, 使空气保持清新。如考虑到城市中工业生产对CO2和O2比例平衡的影响, 则绿地的指标应大于以上要求。
3.1.2 吸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
害气体种类很多, 主要有SO2、N0x、Cl2、HF、NH3、Hg、Pb等, 在一定浓度下, 有许多种类的植物对它们具有吸收和净化能力。有研究表明:当SO2通过树林时, 浓度有明显降低, 每公顷柳杉林每年吸收720kg SO2。臭椿、夹竹桃、罗汉松、银杏、女贞、广玉兰、龙柏等都有较强的吸收能力。
3.1.3 吸滞粉尘。植物, 特别是树木, 对粉尘有明显的阻挡、过滤
和吸附作用。由于树木有强大的树冠, 叶片被毛和分泌粘性的油脂使得树木具有滞尘作用。
3.1.4 杀菌作用。由于绿地上空粉尘少, 从而减少了粘附其上的
细菌;另外, 还由于许多植物本身能分泌一种杀菌素, 而具有杀菌能力。据法国测定, 在百货商店每m3空气中含菌量高达400万个, 林荫道为58万个, 公园内为1000个, 而林区只有55个, 林区与百货商店的空气含菌量差7万倍。
3.1.5 衰减噪声。植物, 特别是林带对防治噪声有一定的作用。
据测定, 4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10~15分贝, 3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6~8分贝, 4.4m宽的绿篱可减低噪声6分贝。树木能减低噪声, 是因为声能投射到枝叶上被反射到各个方向, 造成树叶微振而使声能消耗而减弱。
4 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
4.1 坚持以“生态平衡”为主导, 合理布局园林绿地系统生态平
衡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含意是指处于顶极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 此时系统内的结构与功能相互适应与协调, 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达到相对平衡, 系统的整体效益最佳。在生态园林的建设中, 强调绿地系统的结构与布局形式与自然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的协调以及与城市功能分区的关系, 着眼于整个城市生态环境, 合理布局, 使城市绿地不仅围绕在城市四周, 而且把自然引入城市之中, 以维护城市的生态平衡。近年来, 我国不少城市开始了城郊结合、森林园林结合、扩大城市绿地面积、走生态大园林道路的探索, 如北京、天津、合肥、南京、深圳等。
4.2 遵从“生态位”原则, 搞好植物配置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选
配, 实际上取决于生态位的配置, 直接关系到园林绿地系统景观审美价值的高低和综合功能的发挥。生态位概念是指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地位, 反映了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态园林的概念、科学内涵、生态园林主要功能及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人与自然, 人与绿色的永恒主题, 加以地域的独特优势, 将人内在的绿色和外在自然界进行高度的融合。植物景观设计必须具备科学性与艺术性两个方面的高度统一, 即既满足植物与环境在生态适应性上的统一, 又要通过艺术构图原理, 体现出植物个体及群体的形式美及人们在欣赏时所产生的意境美。植物景观中艺术性的创造极为细腻又复杂。园林绿化观赏效果和艺术水平的高低,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植物的选择和配置。
关键词:生态园林,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滨谊.现代景观规划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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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lair Cooper Marcus.Carolyn Francis.People Place.[A]John Wi-ley&Sons.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第4篇
张之洞、冯子材再三上疏,指出条约未定不可撤兵,却被朝廷驳回,中法战争就此戛然而止。清廷乘胜求和,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与法国签订了《巴黎停战协定》,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命令前线军队于三月初一日停战,十一日撤兵。(后于四月二十七日,授权李鸿章在天津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签订了《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由于清政府的怯懦退让,使得中国不败而败,而法国却不胜而胜。
接到圣旨,全军痛哭流涕,杨瑞山等一批将领纷纷请求冯子材以“将在外,军令有所不从”直攻河内,扫清法寇在越势力,一劳永逸地把法寇赶出越南。
接到撤军命令,冯子材满腔愤慨无处发泄,召集自己几个儿子训诫:“家中有书不读,不向文途求进,偏喜请缨,投身军伍,欲作武官。今日言开战,言停战,全权操诸文臣掌握,为武将,舍命报国,九死一生,争回失地今反允敌言和,安南属国能否保全,尚在未知,窃或打仗失利,轻则革职,重则军前正法,当武员受人制肘,毫无振作权,儿辈何必乐为武职?回家后,弃武学文,苦心读书锐向文途求进阶,庶免见制于文人。”
冯子材的恼怒可想而知。
在张之洞再三催促撤军的情况下,冯子材不得不于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程回国,十九日回到龙州。
虽然龙州人民张灯结彩,摆下30里的欢迎阵势,但冯子材高兴不起来。一路上,没有露出过笑脸。
清廷接着开始裁军,冯子材原先招募的十八营萃军被裁了十营,只留下八营。由于在镇南关大捷中苏元春利用“专折奏事”特权,将头功归为己有,广东参战的两支部队萃军和勤军人人义愤填膺,其他各省的部队也不服,眼看就要发生兵变,为了平息事件,清廷采纳了张之洞的意见:“光绪十一年四月一日下旨“冯即著督办广东钦廉防务,所有广西善后事宜,著与李、苏妥筹具奏,钦此。”
将冯子材速速调回广东。
冯子材回到钦州后,没有因撤军之事影响工作,以防务为重,认真研究钦廉的布防计划。
冯子材认为,这次镇南关大捷,有力地说明战争重要的是人,而不是武器,法寇在陆地战中虽然挟先进武器之威,一样被中国军队打败。
但海路就麻烦了,因为当时中国海军军舰刚刚在福建马尾、台湾、浙江等多处被法寇击沉击败,船舰一时没法赶造,法寇若要偷袭生事,肯定从海上方向进攻。而当时在海上和越南直接接壤的省份只有广东,尤其是东兴和北海两处,东兴与越南只隔着浅浅的北仑河,在对岸就可以直接攻击中国。
于是,他把萃军八营进行了科学的布防,除了派出少量兵勇驻防上思和龙州外(广西这两处也归冯子材管辖),集中兵力重点防守北海、东兴、龙门。在北海的地角修了三座炮台,北海冠头岭前后山顶修炮台八处,以一营萃军驻扎南迈渔村,和冠头岭炮台相互照应;派一营驻扎马鞍山,支援地角;以两营驻扎高德,驻防崩沙口,在防城修了白龙尾炮台。正当冯子材在各个港口严密布防时,突然接到侦探飞报:“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二日,法国兵轮两艘,驰入防城白龙尾停留一天,测绘白龙尾炮台位置,接着又开轮船到芒街,意欲先下手为强,占领东兴、竹山、江坪三港口。”
接报后,冯子材即于四月初三从龙州起程,于十四日抵东兴,法人得知冯子材到东兴,连忙将轮船开走,离开东兴。
冯子材回到钦州,正在撤裁各营官兵,突然又接报,法国勘界官乘轮船已经到了江坪,在江坪竖起了桩木自行划界,并宣布江坪属于安南土地。江坪人惊慌失措,纷纷请冯子材来为他们主持公道。
冯子材知道,所谓的谈判,还得看实力,他当即派手下得力将领林得福带兵驰扎江坪,并发电报到北海法国领事馆及北京执政当局,电文中写道:“江坪属华人世居已经多年,不是安南之境,如强立界址,即属无端侵犯我国土,只有开战来解决。”
法国领事馆接到电文后,想起镇南关之战,慑于冯子材强硬压力,只好作罢。冯子材的秘书都启摸通过这起事件,得出了一个深刻的哲理:“吾人与诸国际交涉,必有武力而复有公理。”
冯子材在布防北部湾时,同时协助清廷派出的勘界大臣邓承修工作,两人坚决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相互配合,一个在谈判桌上寸土不让,一个在战场上作坚强后盾,冯子材出兵九头山、亚婆湾剿匪,派兵勇驻扎在如今的京族三岛,为后来的划界谈判抢得了先机,争取了主动,最大限度地捍卫了国家利益。
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国到处丢失土地,面积近600万平方公里,只有在新疆方向和广东钦州方向,没有丢失过一寸土地,中国人民应该感谢清朝的两位杰出将领,左宗棠和冯子材,新疆由左宗棠及时出兵平定叛乱,保卫了国土完整,而广东钦州现在我们还可以在东兴竹山看到“大清国一号界碑”就是冯子材和诸多官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从光绪十一年四月到中日战争爆发,冯子材驻防北部湾十多年,足迹踏遍北部湾的每个角落,他曾奉命前往海南岛实施“剿抚兼施,开路设讯”政策,平定了黎匪的叛乱,同时开设大路,设立州府,从此,海南岛黎汉族过上了安定的日子。
冯子材对家乡的教育事业十分关心,除了面见皇帝请求把钦州改为直隶州,在钦州开设考场,减轻钦州学子在路上奔波赶考,还呈奏折增加钦州生员名额,清廷采纳了他的意见,从原来的18名增加到36名。此外,他主持建设了镇龙楼,从光绪十一年开始建设,直到光绪十五年建成,前后花了五年时间,镇龙楼共三层,占地面积2040平方米;他还支持部下方凤元在大寺重建铜鱼书院,冯子材亲任建院董事会名誉会长,在光绪十九年建成了铜鱼书院,总面职一万多平方米。冯子材亲自为铜鱼书院题词:“尔为君子儒”。现在这两间学校历经一百多年风吹雨打,得以延续保存,成为培养钦州人才的重要基地,成为冯子材重视钦州教育的见证。
光绪二十年六月,中日爆发了甲午战争,这场战争以中国战败、北洋水师全军覆没告终。
中日开战,冯子材得知消息时,日本已经攻下大沽炮台,清廷主战派主和派莫衷一是,冯子材强烈要求抗击日本,曾主动写信给张之洞:“查倭恃强,实由法助,前曾将西贡客所说电达尊鉴。续又闻法兵在海防抽民兵1000助倭,日夜着海防妇女缝倭衣,法之助倭乃系实情。”
在众多清朝大员中,张之洞是主战派的核心人物,光绪十一年,由于广西边关战事频繁,已经调到山西任巡抚的张之洞被调任两广总督,朝廷就是想借助他主战的名声好好打一仗,为低迷的广西战局挽回败局。
在镇南关战役中,张之洞从最初的怀疑观望,到后来全力支持冯子材的决策,镇南关大捷后,对冯子材更加高看一眼,专门奏报朝廷冯子材在镇南关大捷中居于首功,还呈报朝廷任命冯子材为钦廉督办,张之洞对冯子材有知遇之恩。
收到来信,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便想到要复制镇南关大捷之好事,连忙写信给冯子材:“公如精力强健,愿以征倭自任,即将速示,弟当代为上陈,请公率数营来镇江督办江防。镇江乃长江门户,关系大局,恰是公当年立功之地,威望颂声,至今赫赫。近年象山,焦山均建炮台,设巨炮,防营亦不少,朝廷甚注意江防。公如到彼,军心士气自必益壮,长城之任,非公而谁?是否能来,望速电复。”
冯子材于七月初十日电复张之洞:“此事不可行,请勿上陈。材前在镇江督师,系当危急,不得不勉办图报,现承平,唯楚人可任,他人督师必呼应不灵。”
冯子材为什么不肯出师?因为镇江隶属江苏省,而这个时候坐镇两江总督的是冯子材的死对头刘坤一,当年冯子材就因怕被此公陷害,性命不保,才开缺回家,多年以后,岂可自己撞上刘坤一的枪口找死。
正所谓“家贫思贤妻,国乱盼良将”。
在国家危难之时,清廷又想起远在天涯海角的冯子材。
7月22日,军机处电寄李瀚章(时任两广总督,李鸿章的哥哥)谕旨:“现在倭人构衅,北路防务紧要,冯子材夙著战功,现在驻防钦州,能否带队北上,著李瀚章与该提督妥商复奏。”
李鸿章是彻头彻尾的投降派,和主战派的冯子材格格不入,他的哥哥岂可用冯子材?李瀚章当时就回复:“冯著毋庸北上。”
《冯宫保事绩纪实》记述:“倭人背约,占踞朝鲜,诸路官军失利。朝廷念公忠勇素著,久为外夷所惮服,追思十一年关前隘之战,欲大用公。”
冯子材此时还蒙在鼓里,看到圣旨,便感觉有了底气,连忙回电:“倭人占我东藩,义愤填膺,自请北上,尽忠报国。”
据《冯宫保事绩纪实》记述:“即日传集旧部,预备拔队登程。”
冯子材正在密锣紧鼓做着启程的准备,30日,收到张之洞密电,意思是李瀚章已经回复了拒绝北上的电询。叫他暂时不要北上。
8月15日,是皇太后慈禧的生日,给文武百官加官赏爵,16日,冯子材被加升一级,并同时享受一个儿子入监读书的福利。
冯子材感动得热泪盈眶,《冯宫保事绩纪实》记述:“公以屡荷殊恩,未酬壮志,前已经传旨带队北上。公请以上四万人,恢复朝鲜,并平日本。”并且亲自执笔写了几千字的建议,分陆战海战两大块,列出了十三条取胜的条件和战胜敌人的办法。这个建议非常有远见。
可投出去后,一直没有等来回复,冯子材猜测是李鸿章从中做了手脚,但他没有气馁,报国热情更加高涨。
张之洞对冯子材这次的遭遇充满同情,来信说:“闻七月内有旨召公北上,公欲募大军,请部饷,为上峰以年老沮止,殊为怅然。”
在朝廷正在攻防用不用冯子材之时,清军一败涂地,在朝鲜16000人的队伍被日本鬼子打败,已经从朝鲜败退回国,海上北洋水师差不多全被歼灭。朝廷已经没有力量还击,只好采取固守办法,想到固守,便又想起曾固守镇江孤城十年的冯子材。
后来,清廷对李鸿章的淮军失去了信任,决定用湘军作主力,把冯子材的死对头刘坤一调到北京统率全局,改任张之洞为两江总督。
张之洞到了镇江,看到防御工事,心都凉了:“江南防营虽多而杂,习气太深,缺额甚多,出色将领皆已北上,有事万不可恃,必须整饬。”
张之洞环顾当下武将,首先想到冯子材,于是便发电报给冯子材,冯子材于10月28日收到张之洞密电:“拟奏请我兄来江南办理镇江防务,统率该处防营。惟恭邸系督办,似外省大员称会办。该处防营约有十六七营,加公亲军营,已足二十营,均当公督率节制,得此长城,足可为江南保障。”
这封密电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叫他招募亲兵两三营,江南已经有十六七营,加上冯子材招募的人马可达20营,全交给冯子材统领,二是这次到江南,由冯子材当督办,外省人当会办,军队全由冯子材指挥,不像广西任帮办,受人制肘。
冯子材接到密电,想到手上如只有三营人马,到时指挥不动其他的部队,就麻烦了,还是用自己人放心,又向张之洞提出要求,一定要在粤招满5000人,张之洞知道他的想法,便同意了他的请求,来电称:“募旧部勇十营,迅赴江南办防等语。”
冯子材得到满意答复,立马把冯兆金、冯骅、龙胜、黄辅成、香锦安、陈明英、覃东义、陈之灿、方端书、蔡其铭、杨桂镇、梁善新、钟鼎铨等旧部全数招回来。
这些老部下听说老长官又要出征,有人担心他年事已高,长途跋涉身体吃不消,又怕他遭刘坤一陷害,便小心地劝说:“冯大帅,现在朝廷人心不齐,主战主和整天争吵,我们奔跑到镇江,如果张大人还座镇镇江还好办,万一刘坤一又回来,我们要走走不了,要留留不下,无所依靠怎么办?”
冯子材说:“刚开始我也考虑到刘坤一的掣肘,张督大人问询时我也回绝了,但现在战事越来越糟,眼看着国破家亡,也不管什么陷害不陷害了,先上前线再说。岳飞当年被十二道金牌传旨,明知回去就是死路一条,还不是从容班师?现在不是讨论个人安危的时候。大家此去,要全力以赴,务必把入侵之敌全部消灭。”
部下看到他慷慨陈辞,也就不敢再劝。
他的三位夫人得知冯子材又要出征,坐卧不安。
现在家里是王氏坐正。王氏在朱氏过世后就已经扶了正。
说起王氏和冯子材的姻缘和前面两个夫人的遭遇很相似,她原是扬州府江都县瓜州人,当年太平天国起事后,她和很多村人一起被抓入大营强逼劳动,她装死躲在棺材里逃离太平军的营地。进入冯子材驻地后,冯子材对一干人运个棺材过江的事发生了怀疑,派了三批人马去查都说棺材里躺着一个病死的老人。
冯子材只好自己亲自去检查。当家人哭哭啼啼揭开棺材盖,掀起盖着死人脸部的红布时,冯子材看见一个脸上黑得发亮的老男人躺在棺材里,他对这发亮的黑色起了疑心。
死人他见多了,一般人死后三四小时由于血液停止流动,脸上会出现尸斑,以后便慢慢出现晦暗色,不会出现发亮的色泽。
他伸出手往死人脸上轻轻一抹,手上粘上了一层黑色,他心里有了底,又检查了死人的身下,突然发现尸体旁有只耳环,但断定棺材里躺着的是个女人,而且是装死的女人,便贴近她的耳朵问道:“躺了差不多一天了,肚子饿不饿?”
棺材里的人听到问话,忍不住笑出了声。
这个借棺材偷运女子出逃的计谋被冯子材识破。
冯子材知道家人为了拯救这女子的苦心后,安慰了家属,对他们给予放行。后来王氏到山上的尼姑庵栖身,冯子材在一次上山公干时又遇见王氏,王氏执意要嫁给冯子材。
王氏的弟弟王庆光也在绿营从军,时任广东补用游击,素知冯子材大名,从中说合。他们两成婚于同治二年(1863年)婚礼由镇江当地的一个寺庙方丈主持。
王氏比冯子材小26岁,在冯子材的五房夫人中,她应该是冯子材最得力的左臂右膀。冯子材任广西提督其间,四次出越督战剿匪,她独自在柳州衙内主持家政,有一次,传言有土匪围攻官邸,卫兵很担心,想出城迎战,又担心土匪攻城,犹豫不决时,王氏对兵勇头领说:“你们放心出城,安定人心,兵勇的伙食不够我来负责。”
她的举动让全柳州城很快安定下来。光绪元年,冯子材白水塘官邸建成,她便回到钦州主持整个大家庭的家政。
为了节省开支,王氏请人帮工把府第前的田都种上了稻谷和疏菜,每年收入稻谷上千斗,四时疏菜吃不完。她为冯子材生了四男三女,男儿分别是相华、相钊、相棨、相炎,女儿彩玉、翡玉、吉玉。
要操持一个提督的大家庭,每天送往迎来,管教诸多子女,操持子女的教育、婚嫁,如果不是有过人的本领,冯子材哪能放心把家政大事全交给她。
由于王氏品行端正,被朝廷命名为一品诰命夫人。
四夫人农氏,是冯子材在同治十一年(1872年)娶的钦州妻子。农氏比冯子材小37岁,据说会炒一手好菜,会保健。两人的婚事就像传奇故事。
冯子材当年因旧伤发作,从广西提督任内请假一个月回钦州调养,在一次到钦州石岭章财主家赴宴时,在席上被一桌的好菜吃得心情大好,忍不住问这菜出于何人之手。
章财主思忖冯子材喜欢,便大胆说:“这菜是我女儿做的。”
冯子材一听,啧啧称奇,发自内心地说:“自从娶了江南妻子,正宗的粤菜就吃得少了。”章财主察言观色,连忙说:“如果提督大人喜欢吃粤菜,又有何难事,我就让女儿到你家帮厨得了。”
说着说着,说成了一桩婚事。
冯子材明媒正娶农氏进冯家,但在洞房之夜,农氏就是不让冯子材揭盖头。
冯子材感觉奇怪,问道:“我们酒也摆了,天地也拜了,为什么不让我揭盖头?”
农氏说:“大人有所不知,我其实不是章老爷的女儿,我也不姓章,姓农。是在他家帮工的丫头。”
冯子材说:“丫头就丫头吧,抬了你回来,没有再抬你回去的道理。”说完便想揭盖头。
农氏死死抓着盖头说:“还有一事得说清楚,我长得很丑,小时得天花,一脸都是麻子。”
冯子材一听,瘫在了地上,这一脸的麻子,做了提督夫人,以后如何出来见人。
后来,这盖头还是揭了,农氏的确长了一脸的麻子,但冯子材没有嫌她。
冯子材因为娶了个麻子夫人,起居饮食得到最好的照料,身体一直十分健壮,传说都是农氏细心照顾的结果。这位农氏为冯子材生了两个儿子相锴、相标,一个女儿璧玉。
最小的第五夫人黄庭辉。在第十三章《姻缘从天降,娶个武夫人》已经有详细介绍,她比冯子材小40岁。她嫁给冯子材后,经常乔装打扮跟随冯子材行军打仗,传递情报,成为冯子材最信任的左膀右臂。黄庭辉为冯子材生了一个儿子相焜,三个女儿白玉、鸿玉、喜玉。
为了加强对家中女人的管理,冯子材订了非常严格的家规,其中突出的有《妒忌妇女规条》《防闲妇女规条》,这些规条作为训示公布,所有妇女都要遵守。
家规如此之严,三个夫人想妒忌也不敢,想闲着也是无门,只好勤勤勉勉地相互支持维持整个大家族。
平时三个夫人相敬如宾。现在相公又要出征,三人当然都操心,但作为封建社会,妾的地位自然很低,所有行动都得正房夫人批准。因此,黄庭辉求王氏说:“大姐,你就让我陪老爷出发吧,我会武功,又懂医病,关健时刻可以帮老爷。”
农氏听了老五的话也抢着说:“大姐,我也要陪老爷出发,我会炒菜,又会解除老爷的疲劳,我去最合适。”
王氏知道两个姐妹说的都有理,她本来打算自己亲陪老爷到镇江,自从跟冯子材来到广西后,她一直都没有回过江南,她很想回去看看自己的家人。
看见两个小的求自己,为难地说:“我对老爷说一下吧,谁去,由他定。”
王氏便找了个空隙,对冯子材说:“此去江南,我们三个得有一个陪在你身边,你看谁去合适?”
冯子材回答:“我这次去是和日本鬼打仗,非常危险,你们谁都不用去,在家管好家就好,这样我就可以放心了!”
农氏比较听话,黄庭辉是练武之人,受不了很多的管束。在冯子材出发前已经提前出发,想着到时生米煮成饭,冯子材就不会赶她回来。谁知走到半路,却被王氏派出的亲兵追了回来。冯子材不让干的事,王氏绝不敢违背。
这边,冯子材已经定于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由钦州陆续分道启程。
几天前,在桂林和浙江任职的相荣和相华也赶了回来,六子冯相钊请缨随父和两位家兄一起出征。
冯家一门四人,为了抗日共赴国难。
其中五公子相华统领浙江威勇五营,先由海道附轮到浙江,其部下管带为留粤补用总兵冯兆金,副将为衔补用参将冯骅,游击龙胜,都司黄辅成。三子相荣统领广东常胜萃字左军各营,手下有州同香锦安,把总陈明英;副将覃东义统领右军各营,手下有都司陈之灿,把总方端书;钦州直隶州知州蔡其铭统领中军各营,兼办军务,他的手下大员有江苏候府杨佳振、把总梁善新、外委钟鼎立。六公子冯相钊带着中营跟在冯子材身边调度。
八营取道廉州、高州、阳春,肇庆至三水,冯子材亲率二营亲兵小队由广西横州、浔州、梧州顺流而下,至三水会合。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十日,全军抵金陵。
张之洞得知冯子材抵达金陵,亲自接见冯子材,见了冯子材双手抱拳说:“看到萃亭兄如此精神抖擞,我就放心了。”
冯子材草草吃了点饭,就急着要赶到镇江。此时,军情又发生了变化,日本鬼子曾经派军舰到海州海面侦察,清廷得知惊恐万状,通知张之洞:“倭船在海州探水,海州至青江不远,运道所经,饷皆萃于此,必当加意严防。”
冯子材刚到镇江安顿下来,领导着亲军小分队视察周围防守设施,《冯宫保事绩纪实》称:“二十二日至镇江防扎,所有自运河以北,淮海诸州;长江以南,吴淞一带,四十余营均归节制。”显然,张之洞对冯子材十分依重,原来电报上说冯子材来镇江可统二十营,现在一下子加到四十营。
冯子材也不负张之洞所望,得知日本船到海州侦察,不顾旅途劳顿,二十三日立即带着小分队到海州布置驻扎。还不放心,于四月初四日再次亲临前敌察看敌情。
冯子材精神饱满地奔赴各处加强防患,准备日本鬼子敢来,就让他有来无回,手下全体将士群情激昂,个个都想为国尽忠,建功立业。
当冯子材天天忙于防务时,朝廷当局却是被日本鬼子的举动吓破了胆,于四月十四日不战而投降,和日本签订了卖国条约《马关条约》。消息传来,冯子材悲愤填胸,立马起草奏折,愿北上力战,挽回全局。请当权者呈递,居然没有一人敢代为转交,冯子材痛心得大声吼叫:“今吾之痛心,视乙酉三月初一尤十倍也。”这一年冯子材已经七十八岁,但报国之心如同热血青年。
喊叫过后,立即请撤回钦州督办钦廉边防。
朝廷迟迟不批,直到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二日,刘坤一又回到两江,张之洞调回湖广,这才准许冯子材回粤。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5篇
本章共十六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成立、有偿与无偿、保管凭证、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权利义务、贵重物品的寄存,以及消费保管等作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认为,“日本民法一般寄托中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实用》中对寄托标的物所作的解释是,“寄托标的物以物为限,无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无不可。”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定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的报酬的规定。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就是从事保管这个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二是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除此之外,在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是有偿的、保管是无偿的。即: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情况下,保管就应推定是无偿的。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办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就此问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有偿的,二是无偿的。例如:甲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乙开的小件寄存处,双方就是否支付保管费发生争议,按乙是以此为业这个情形,甲应当向乙支付报酬。再例如。甲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进入市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放在超级市场的寄存处。甲购物后去提取挎包时,寄存处管理人员要求甲支付保管费,甲拒绝支付。在此案中,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超级市场的寄存处是不应当收费的。
从传统上看,罗马法将保管合同规定为无偿合同。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一般也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17条规定,“通常寄存,本质上为无偿契约。”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第2款规定,“受寄人除契约另有订定,或依情形,非受报酬……。”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保管合同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这种保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多是无偿的。我国强调的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是有偿的,则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保管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都强调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通过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交付所需保管的物为前提,即使有双方合意一致,但是没有物的交付,保管合同也不生效力。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合同与第二十章规定的仓储合同的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但二者也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区别之一就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仓储合同是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保管人(仓库)与存货人订立的合同,双方为各自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双方订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成立,双方即受合同约束。而保管合同多为无偿,多数国家更以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从符合社会传统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来看,应当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例如甲和乙系邻居,甲和乙口头订立一合同,甲将一辆自行车委托乙代为保管,在甲未交付自行车给乙保管前,合同也不成立。假使在这个阶段,甲决定不再把自行车交乙保管,乙也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乙拒绝为甲保管自行车,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这样的约定,多是由于保管是有偿的,特别是保管人为了实现获得保管费的合同目的而订立的。当寄存人不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寄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在无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合同自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起成立。这种观点的前提还是承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是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中,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一旦保管人应当给付而未给付保管凭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而未给付,也应当认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则极不利于保护寄存人的利益。
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的除外。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因为这是基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互相信任。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多数情况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因此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管人的这一义务区分无偿与有偿分别作出规定,从而相对应地对法律责任作出有区别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27条和1928条规定,受寄人,应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寄存物;如受寄人为保管寄存物领取报酬者,应更加严格地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保管他人的财物应象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样,给予同样的注意;如果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保管他人财物应比保管自己的财物给予更多的注意,即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区分保管为有偿和无偿,从而对保管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无偿保管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协助,而有偿保管则是商业行为,从商业道德的特殊要求出发,对有偿保管的保管人的要求应当更高,责任应当更重。受寄是无偿的,对于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轻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可免除责任。受寄是有偿的,受寄人除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失的以外,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约定了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的,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所谓紧急情况,如保管物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者因自然原因,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危险时,保管人除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外,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原来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0条第2款规定,“如果紧急情况需要,受寄人得以不同于合意的方式进行保管,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寄存人。”
寄存人寄存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保管人应当按照贵重物品保管要求保管寄存的贵重物品。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暇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暇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的规定。
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公民之间因为相互协助而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而订立的。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甲如果对乙不信任,不会轻易将存折交给乙保管。正是由于甲对乙的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此造成损害,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即:如果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自保管,就不会发生这种损害。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义务的规定。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当然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只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对消费保管将在378条中详细论述)。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以上事例还是出于保管的目的。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任意使用,也无须向甲支付报酬,这实际和借用合同无异,而不再是保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目的还是使保管物保持原状并予以返还。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也应当按照保管物的使用之价值,对寄存人给付相当之报偿。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依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保管物。法院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法院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保管物已经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返还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包括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是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强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财产保全限于给付之诉,目的是防止因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如出卖、转移、隐匿、毁损争议标的物等行为)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的措施就保管合同的保管物而言,主要是强令交付,即强令将保管物交付所有权人,或者先由法院采取扣押的措施,再转交给所有权人。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返还。法院判决甲向乙返还原物。但甲为对抗法院的判决,而将该财物存放在丙处,由丙保管。这时法院即可对由丙保管的财物采取执行措施,强令丙将财物返还给乙。这以后丙当然不再负有向甲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规定。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故意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的规定。
寄存人单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本条规定的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本条规定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二,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取保管物的规定。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为了寄存人的利益,寄存人可以提前领取保管物。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率息归还寄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随时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保管人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的,还应一并返还掌息。例如甲为乙保管一头母牛,如果在保管期间母牛产出小牛的,保管人甲应当将母牛及其幼畜一并返还寄存人乙。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约定,小牛作为保管的报酬归甲所有,这样保管人甲就不在承担返还孳息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保管的规定。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而言。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齐白石的画、从一批解放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2.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例如本章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寄存货币的情形,就属于是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3.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4.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与储蓄合同非常相似。有些学者认为储蓄合同就是消费保管合同。但二者是不同的。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的目的侧重于为寄存人保管货币,一般不向寄存人支付利息。而储蓄合同中的存款人的目的除有保管货币的目的外,还有获取利息的目的。在我国,储蓄合同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因此归入消费保管合同实无必要,而且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务的需要。
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民间借贷合同是从借款人借款的角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寄存货币的消费保管主要是从寄存人寄存货币的角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二者不能用同一种法律规范来调整。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仓储合同中可以约定,存货人在提取仓储物后5日内支付仓储费。但是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终止时支付。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间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这是分期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根本区别。甲在与存车处的合同中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即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
仓储合同或者分期保管合同中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l—4日内交费。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留置权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给付报酬,以及给付报酬的数额、方式、地点等。当事人有此约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即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对“其他费用”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约定是有偿保管,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已经包括于报酬(保管费)之内;当事人约定是无偿保管,但可以约定寄存人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有此约定,寄存人应依约定行事。即使无此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寄存人也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
第十九章财务报告 第6篇
一、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
1.直接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
2.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例如,“货币资金”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3.根据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综合上述资料,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10+12=22万元,预收款项项目的金额=6+15=21万元。
4.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一年内到期的情况,比如“长期借款”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
(2)“长期应收款”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收款”总账科目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总账科目余额,再减去所属相关明细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总账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总账科目余额,再减去所属相关明细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
5.根据总账科目与其备抵科目抵销后的净额填列。
如:“存货”项目在计算时要扣除“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无形资产”项目应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等。
二、利润表(多步式利润表结构)
注意:
1.企业列报时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营业利润包括的内容已经发生变化,比如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都属于营业利润包含的内容。
3.投资收益下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要单独列示
4.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单独列示的原因是它属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非常关注的内容,其可以反映企业持续发展情况。
5.所得税费用是一个倒挤的金额,即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定后倒挤的金额。
6.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的列报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内容。]
(一)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二)稀释每股收益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可以增加分母的数量,同时也可以影响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其行权价一般是低于市场价。市场价高于行权价的部分是没有对价的,其就是增加的股份数,所以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的特点是只增加分母数,而不影响分子。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数×行权价格/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现金流量表(收付实现制)
(工作底稿法、T型账户法、业务分析法、教材重点讲解了业务分析法)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票据贴现的利息
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计算时,一般资产类项目增加是年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负债类的项目计算时是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本期企业因为收到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的税费返还而增加的现金,都应该加到现金流量表中。不管是哪一期的,只要是本期收到,都应该加上。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通常反映的内容有:
(1)罚款收入;(2)经营租出收到的现金;(3)收到的赔款;(4)税费返还之外的政府补助;(5)接受的现金捐赠。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营业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应付票据年初余额-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存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折旧费用-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
注:计算上述项目时,资产类项目一般是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负债类项目是年初余额减去期末余额。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要点:
(1)该项目包括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各种薪酬(工资、奖金、津贴等);
(2)该项目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其单独反映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3)该项目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薪酬,其单独反映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该项目包括:
(1)企业当期支付当期的各种税费(包括交纳的当期增值税);
(2)企业当期支付前期的各种税费(包括交纳的前期增值税);
(3)当期预交的各种税费。
该项目不包括:
(1)支付的计入固定资产的耕地占用税;
(2)各种税费的返还,这些税费返还是单独反映的。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包括:
(1)罚款的支出;
(2)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销售费用的支出;(3)离退休人员的薪酬;
(4)对外捐赠现金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
注意:
(1)如果是股权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到款项填列。
(2)如果债权投资,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这种情况下此项目只需要填列本金部分。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持有期间)
该项目包含当期的现金利息和现金股利。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
注意:这里的现金净额,即现金的流入量减去现金的流出量。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该项目是2007年1月1日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增加的内容。
5.“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典型例子:企业投资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收取的利息,在支付购买款时要将其填列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待实际收到时,再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注意:
该项目包括:
(1)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买价和相关税费;
(2)企业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
该项目不包括:
(1)支付的利息资本化的金额;
(2)支付的融资租赁资产租金,其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3)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方式下,只有第一期支付的款项在该项目中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款项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7.“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包括:
(1)各种权益性投资;
(2)各种债权投资。
该项目不包括:
(1)现金等价物,比如购入的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等;
(2)取得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其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反映;
(3)企业投资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收取的利息,在支付购买价款时要将其填列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
计算该项目时应该将支付的咨询费、佣金的扣除。
9.“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包括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如果企业发行过程中没有单独支付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就直接按照净额填列。如果是单独支付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则这些费用单独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实际收到的现金。
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注意:该项目只包含债务的本金,不包含相关的利息。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一般倒挤计算)
即通过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数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三项之和比较,其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目的金额。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该项目是按照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的期末减期初得出的(假设不存在现金的等价物)。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本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七)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包括三方面内容: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我国企业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列示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应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
(2)“债务转为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
(3)“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该项目的金额应与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金额核对相符。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重点)
【归纳】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涉及的情况可以归纳为四类:
(1)实际没有支付现金的费用。没有支付现金费用的业务要调整加上。比如资产减值损失不影响现金流量表正表,但其减少了利润,所以要将其加上。再如无形资产的摊销。
(2)实际没有收到现金的收益。
(3)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损益。比如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与经营活动没有关系,所以要进行调整。
(4)经营应收应付项目的增减变动。小结:
(1)只要是资产类项目,其减少要调整增加。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同理可以推出其他项目的处理。
(2)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
(3)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经营活动)、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交款。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中,企业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净利润;(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3)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4)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5)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二)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况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企业或单位
整体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原来是子公司,后来因为某些条件的变化使得不再具有控制。
第二,持股比例没有达到控制,比如持股比例为30%。
具体细化为三种情况: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四、合并资产负债表
1.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注意: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编制抵销分录之前要考虑两个方面的调整:
(1)对被合并方在购买日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的调整;
(2)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1)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投资收益”项目;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2)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方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故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的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注意:如果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方作的处理是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3)股权投资”时,则这和权益法下的处理对报表的影响就一致了,不需要再调整。
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母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项目。
2.抵销分录的编制
3.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二)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进行的抵销处理
1.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第一种情况:在同一控制下:
长期股权投资按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且被投资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无需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①假定为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按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则抵销分录为: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借贷双方相等,不会产生差额。
②假定为非全资子公司(假定持股比例为80%),则抵销分录为: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少数股东权益
200 第二种情况,在非同一控制下:
长期股权投资是按付出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入账的,没有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结合起来,在进行抵销时被投资方的各项资产、负债还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故抵销时可能会产生差额。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年末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年末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营业外收入
2.母子公司内部债权与债务项目的抵销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预付款项与预收款项等的抵销处理
对于其他内部债权债务项目的抵销,应当比照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进行抵销时,借记“应付票据”、“预收款项”等,贷记“应收票据”、“预付款项”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的特殊情况:
若企业持有的集团内部债券并不是从发行债券的企业直接购进,而是在证券市场上购进的,则投资购买方可能是溢价购入,而债券发行方是按面值发行的。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进行抵销时,可能会出现差额,该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项目。3.内部存货购销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
4.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三)母公司在报告期增减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 1.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2.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将处置前子公司的收入、费用纳入合并利润表。
五、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不存在调整分录的问题。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分录不是孤立的,各个报表项目的抵销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合并利润表的抵销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内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销售损益的抵销;
第二类:内部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抵销;
第三类:内部投资收益的抵销,包括利息收入、权益法调整时的投资收益的抵销。(1)借:应付债券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2)借:应付利息
贷:应收利息
(3)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核心抵销分录)母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分录中的数字是假设金额)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万
投资收益
720万
少数股东损益
180万 贷:本年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100万
——应付股利
600万
未分配利润——年末
300万
六、合并现金流量表
1.企业集团内部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借:取得子公司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100万
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00万
2.企业集团内部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的抵销处理
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0万
贷: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0万
3.企业集团内部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贷: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企业集团内部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00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000 5.企业集团内部处置固定资产等收回的现金净额与购建固定资产等支付的现金的抵销处理(17)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30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00
(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有关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的反映
情况一:对于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也影响到其整体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数量的增减变动,必须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予以反映。
情况二: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影响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经济业务包括: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增加权益性投资、子公司向其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的“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反映。
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进行抵销的项目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借: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年末
商誉(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年末
八、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情况下的处理
(一)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 则第一年(2007年)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
贷: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年(2008年)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情况二: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今年(2008年)比上年(2007年)多。借:应收账款
000
贷:应付账款
000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000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000 情况三: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今年(2008年)比上年(2007年)少。借:应收账款
000
贷:应付账款
000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000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000
(二)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购进商品的抵销处理
情况一:当年该批产品未对集团外部销售:
借:营业收入
000
贷:营业成本
000
借:营业成本000
贷:存货000
或合并处理:
借:营业收入
000
贷:营业成本
000
存货000
情况二:当年将该批产品对外全部出售:
借:营业收入
000
贷:营业成本
000
情况三:当年该批产品一部分出售,一部分留存(注意分录中金额的确定):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
第二年抵销时分为两种情况:(注意,如果涉及到第二年,则第一年存货一定是没有全部卖出去)
情况一:第二年该批产品仍未售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000
贷:存货
000 情况二:第二年B公司将内部存货售出(集团外部),售价为120 000元。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 000
贷:营业成本000 情况三:第二年部分售出,假设B公司对外销售6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 000
贷:存货000(100000×40%×20%)
营业成本
000(100000×60%×20%)
(三)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的抵销处理
交易当年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
此为按照教材应主要掌握的情况,即一方作为商品,一方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情况。
当期多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
由此,可以得出上例中第二年抵销处理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200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第三年抵销处理为: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200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第五年固定资产处置时抵销处理分为三种情况(正常处置、提前报废和超期使用)第一种情况:第五年末正常处置
(1)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2)借:营业外收入
16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60 000
(3)借:营业外收入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或者将上述三笔分录合并: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第二种情况:超龄使用
第5年末超龄仍正常使用:
(1)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
200 000
(2)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6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60 000
(3)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0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第三种情况:提前报废
假设第4年处置:
(1)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2)借:营业外收入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000
(3)借:营业外收入
000
贷:管理费用
000
【总结】连续编制抵销分录时:
1.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抵销时注意三种情况;
2.存货一共需要注意四种基本情况;
3.固定资产需要注意固定资产增加当年、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期的抵销(3笔分录)、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超期使用、提前报废、正常使用到期3种情况)下的抵销处理。
第七节 附 注
一、附注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26.债务重组
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二、分部报告 【补充考点】
1.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2.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3.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披露分部信息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如果不能合理区分的应以业务分部做为主要报告形式。
1.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2.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3.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2.次要报告分部信息披露。
情况一: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情况二: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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