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精选9篇)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1篇

ABC(2012)1014-2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贴现行咨询。

申请人(全称):

贴现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贴现人同意贴现编号为的《商业汇票贴现清单》所列商业汇票。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贴现人有权拒绝本合同项下汇票的贴现:

1、申请人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

2、申请人按照贴现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3、本合同项下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贴现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第三条 申请人承诺:

1、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无任何虚假或欺诈情形,申请人对交易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向贴现人提供的所有票据、资料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3、票据的取得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根据贴现人要求,提交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开户行的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申请人违反上述任一承诺事项时,贴现人有权依法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五条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人可向申请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追索票款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贴现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1

第八条贴现人可依据贴现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贴现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贴现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份,//份,效力相同。

申请人声明:贴现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申请人(签章)贴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2篇

编号:()

字第号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帐 号:

贴现人(下称乙方): 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和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和履行。

第一条 贴现金额

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提交电子商业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其中: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

第二条 贴现利率、实付金额

经过乙方审查同意,对甲方提交的汇票予以贴现,贴现利率为年利率 %,贴现利息为(大写)

,本合同贴现实付金额为(大写)。

甲方指定的贴现业务所使用的账号为:。

乙方于贴现日将本合同贴现实付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资金用途

本协议项下的贴现资金用途为。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及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甲方保证其商业汇票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

三、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四、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汇票向乙方贴现,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第五条 贴现资金的追索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电子商业汇票退票或乙方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的,乙方对甲方享有追索权,并有权自票据到期之日起就汇票未如期清偿的款项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应返还的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账户中金额不足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应返还的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发生下述事件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贴现资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二、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财务状况恶化,将无力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承兑人被解散、撤消、关闭或发生破产;

四、承兑人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五、承兑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乙方的债权安全。第六条 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的数据报文;

二、贴现凭证(代替贴现申请书);

三、真实贸易背景资料; 第七条 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对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贴现申请人:(公章): 贴现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3篇

一、新会计准则下商业汇票贴现的调整

商业汇票贴现是金融机构商业汇票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准则对这一业务进行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下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方式,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银行核算改变了过去贴现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核算方式,核算借贷方发生了根本改变。旧准则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将贴现的利益进行一次性的收入确认,而新准则则是暂不对收入进行确认,而是将贴现利息挂如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中,在票据到期兑付之前,再分期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基于此种调整,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也应需进行相应转变,以下就着重对新准则下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新会计准则下商业汇票贴现的相关会计处理

(1)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明确规定,在应收票据贴现到了规定的时期以后,假如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委托收款未能按规定期限收回贴现款项,所申请贴现的企业就可能被贴现银行行使追索权,这也就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新会计准则将对这种潜在的债务归为质押借款,记录到短期借款的科目中。企业如果想申请票据贴现,银行必须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查询,对收付款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资信状况有无不良,是否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还要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已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假如不能确定对方是否有支付票据金额的能力,就可以通过把这项贴现业务所形成的潜在的债务看作质押借款然后记录到短期借款的科目中,假如在调查评估中付款方无论是在财务方面还是信誉方面都是非常好的,几乎没发生过拒付票据款的情况,企业就可以把商业汇票贴现的承兑汇票直接转交给承兑方。这种做法秉着谨慎性的原则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风险,实现了实质大于形式的作用,同时还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情况,进一步提升了报表的真实可靠性。那么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先对申请贴现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例如A企业因急需资金,向同城的B企业签发面值为200000元的商业汇票,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某银行信贷部门对其进行审批,并受理。首先假设银行以6%的贴现率收取贴息,那么贴息就为6000元,贴现净额为200000 6000=194000元。

会计分录:

到期后银行如期按时收到票据款,借记为短期借款200000,贷记为应收票据200000。

到期后银行未能按时收到票据款,划走A公司的银行存款,借记为短期贷款200000,贷记为银行存款200000。借记:应收账款200000,贷记为应收票据200000。

到期后银行没有按时收到票据款,且A公司无法支付,那么银行转为A公司逾期贷款:借记为逾期贷款200000,贷记为短期贷款200000。

(2)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时候都会附加追索权,无论在贴现的过程中银行会不会保留追索权,对于企业来说,无论风险高低,都要保持谨慎的原则。由于近年来都是把贴现看作质押借款,因此在进行票据贴现时票据的风险没有实际意义的风险转移。

三、不带追索权与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会计处理

(1)不带追索权的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不带追索权的汇票贴现对汇票的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企业有很大的信誉保障,当企业和任何一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申请贴现的时候,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表示,假如申请贴现的汇票债券到了规定的期限,债务人却未能在期限内偿还债款,申请贴现的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是不带追索权的汇票贴现。这种方式就是申请贴现的企业已经把汇票上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将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也都转交给了金融机构,当做应收债权的出售。在进行不带追索权的汇票贴现的时候,又可以按照带息汇票和不带息汇票来分别进行处理:

不带息的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方式:

实际案例:某A企业在今年2月1日收到了B企业的转交的不带息类型的商业汇票,汇票的面值为60万元,所贴现的时间是5个月。因A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一点问题,需要资金进行周转,进而在今年3月1日向当地的银行提交了申请贴现的请求,银行通过了申请,签订的协议为不带追索权,贴现率是5%。那么,在贴现时间到时所获得的资金为60万元,贴现利息为1万元,所获得的贴现净额为59万元。

(2)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附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主要是假如申请贴现的公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时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表示当贴现到期以后,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的偿还债权,银行或者是金融企业就要全力对公司使用追索权,申请贴现的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会计处理的相关原则,这种协议在实质上并没有把债权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收益等进行转交给银行或者是金融企业等,申请贴现的企业仍然承担这汇票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这种形式为把债权通过抵押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申请贴现的企业也要根据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带追索的汇票在进行贴现的时候也要分为是否带息来记性处理:

不带息的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方式:

实际案例:某企业在去年12月1日收到了一张面值为60万元带息的商业汇票,承兑的时间是到今年的5月1日,票面的利率是4%。因企业急需一笔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在今年1月1日向当地的银行申请汇票贴现,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示附带追索权,年贴现的利率为5%。在贴现到期时,获得的到期值是61万元,贴现净值是599833.33元,财务费用是10166.67元。

参考文献

[1].戴华江,孙智聪.带息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思考.财会月刊,2013(09).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4篇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另外开户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

例1: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财务费用832.89。

(3)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乙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贴现银行有可能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因此,企业在办理贴现时并不能将其账面价值加以注销。

例2: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08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并从存款户全额扣款;③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由于存款户余额也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短期借款58500,财务费用363.19。

(3)9月2日。①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②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③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乙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应付账款——甲公司59962.5。③同第二种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的,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

三、小结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核算区别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收到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商业承兑汇票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5篇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 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1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 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 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 第八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 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2 买断或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预签收

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

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

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ECEL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三)审核申请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四)记账处理 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

第四章 返售到期 第十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4 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

(二)返售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五章 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 第十二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 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

(一)新增电票申请

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或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ECEL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

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二)审核申请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6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对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记账处理

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六章 回购到期

第十四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

(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三)电票赎回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

(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登录赎回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8 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登录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第七章 提示付款

第十六条 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3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具体处理如下:

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

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

第八章 票据查询

第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9 询”功能,查询电票系统内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模糊查询。

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返售到期业务、回购到期业务跟踪查询,可查询的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日期、交易利率、批次号、产品类型、票据品种、票据类型、票号、出票日、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等。

第九章 追 索

第十八条 逾期处理

(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金融市场事业部应及时报告主管副行长。

(二)票据中心应与承兑行联系,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应尽快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

(三)预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行,票据中心经联系证实承兑行延付理由成立,则应与承兑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行使追索权。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向承兑行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

(四)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十章 对账及差错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对账包括: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每月票据信息核对。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对账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可通过“对账结果查询”功能查询到对账失败的票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于次日使用“ECDS核对—业务核对—每日明细报文核对”菜单,输入具体日期及行号后查询核对不一致的业务,及时上报总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市场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第6篇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和履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

甲方提供商业汇票(大写)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商业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乙方审核,同意对上述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1、商业汇票贴现利率为%;

2、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贴现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息计算;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

3、本合同实付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及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甲方保证其商业汇票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

三、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四、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汇票向乙方贴现,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第四条贴现资金的追索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汇票退票或乙方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的,乙方对甲方享有追索权,并有权自票据到期之日起就汇票未如期清偿的款项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发生下述事件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

贴现资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二、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人财务状况恶化,将无力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承兑人被解散、撤消、关闭或发生破产;

四、承兑人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五、承兑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乙方的债权安全。

第六条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贴现凭证(代替贴现申请书);

三、真实贸易背景资料;

四、/

第七条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对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贴现申请人:(公章):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第7篇

协议编号: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承兑汇票分数及金额

1、乙方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共小写)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小写),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2、经甲方审核,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指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3、本条所指商业承兑汇票详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第二条贴现利息计算及贴现金额支付

1、甲方与

2、贴现利率为月息,贴现利息共计人民币

3、甲方实付贴现金额为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人民币 写)元,贴现票款有甲方于贴现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2、乙方保证;

A、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B、已对承兑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差和评估,并确认承兑人具备承兑商业汇票资格并具按时付款的能力。

3、乙方承诺在和甲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与承兑人约定,若因邮政特快专递原因造成所托收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承兑人仍应将票款按期划付甲方指定账户,若承兑人未按此办理

由乙方支付相应票款及利息,利息计算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利 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执行。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的,甲方应及时前往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承兑人住所地法院办 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相关手续并向承兑人出具票据权利说明书。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查 明票据遗失原因并提供方便。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承兑人未兑付票款或甲方发现所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为假票、克隆或有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向乙方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造成甲 方延期收回贴现票款及利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按期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自商 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30%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可将票据取回。

第四条补充条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甲方 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8篇

(一) 对承兑贴现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 对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 部分业务档案中所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如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超过合同有效期, 同一笔交易中增值税发票与合同上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客户基础资料与档案资料相分离、缺少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未按制度规定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部分合同缺少有效期限等问题。

(二)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较少, 并且在票据市场中不易被接受, 说明企业仍主要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过于单一的商业汇票交易品种, 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也不利于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 能够有效避免假票、克隆票所带来的票据业务风险。但从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看, 受客户对网银的使用操作及各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办理不熟悉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四) 对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审核存在难度

对商业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 要求各银行在受理承兑及贴现业务时, 对所附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但目前仅有部分省市的税务部门开通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查询功能, 部分地区的税务网站还未开通此项服务, 增加了银行审核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大部分银行仍采取经办人员与发票原件票面要素相核对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核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监督力度

要加强对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检查力度, 指导、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票据业务内部制度体系,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责任, 严格按章办事, 杜绝操作风险;加强对制度学习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提高票据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减少风险隐患。

(二) 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 要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 依托现代化信息平台, 建立通报考核机制, 积极支持、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 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有不良票据行为的企业, 给予合理制裁, 以强化信用约束, 为票据业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 加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力度

组织各银行机构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在全面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 充分发挥银行机构的个体优势, 确立重点发展对象, 并将培训作为业务宣传的一个主要内容, 有效解决企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具体问题;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本行行内系统、网银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与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约客户量和使用率。

(四) 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联网核查的信息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9篇

【关键词】带息商业汇票 期末计息 贴现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带息商业汇票是指票据上注明利率,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结算票款的商业汇票。

一、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和贴现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期末计息中,忽视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如何理解,是指月末,还是季末或年末?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实务中,企业认为这些金额不大、利率较低、期限较短的带息商业汇票,其产生的利息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所以遵循重要性原则,平时一般不计息,只对跨年度的带息票据在年末计息,此时的“期末”实指“年末”。

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全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性强,所以将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列入总则而非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由此看出权责发生制远高于作为信息质量要求之一的重要性规定。实务中避重就轻,忽视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客观、真实、准确。

(二)贴现处理中,未能体现贴现的经济实质。

1.票据贴现时是否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核算结果没有差异。就票据贴现的经济实质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等于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是面值和到期利息之和,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为取得资金应“付出”的代价,应借记“财务费用”,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因持有票据应“获得”的收益,应贷记“财务费用”,两者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2.对于商业汇票贴现,其本质是一种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而非借款行为,即是融资活动的一种。因此,现行会计处理将贴现所得额与票据本身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做法欠妥,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在贴现过程中的收益和代价,这有悖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要求,同时也没有完整体现出票据贴现这类活动的经济全貌,更加不便计算融资成本。

二、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和贴现核算的改进

(一)“应收票据”设置明细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

“应收票据”设置明细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分别核算取得时的面值和持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带息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面值”,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行相应处理。

举例:企业销售商品,货款70000元,收到客户10月10日开出的面值为819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6%,期限为120天,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面值 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二)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作用,计息“期末”应为“月末”

为体现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作用,真实、客观反映带息商业汇票持有收益,持有期间的每个“月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利息,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应计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接上例:10月末对该汇票计算利息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0月应计利息=81900×(6%÷360)×21=286.65(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286.65

贷:财务费用 286.65

11月末对该汇票计算利息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1月应计利息=81900×(6%÷360)×30=409.50(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409.50

贷:财务费用 409.50

(三)贴现核算中贴现息和应计利息应分别反映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应计利息分别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和“应收票据——应计利息”科目。

接上例:12月9日企业持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8%,会计处理如下:

12月持有期内应计利息=81900×(6%÷360)×9=122.85(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122.85

贷:财务费用 122.85

票据贴现及会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利息=81900×(6%÷360)×120=1638(元)

票据到期值=81900+1638=83538(元)

贴现天数=12月份22天+1月份31天+2月份9天=60(天)

贴现利息=83538×(8%÷360)×60=1113.84(元)

贴现净额=83538-1113.84=82424.16(元)

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2424.16,财务费用 1113.84

贷:应收票据——面值 81900,应计利息 1638

三、小结

通过月末计算利息和增设“面值”、“应计利息”两个二级科目,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了贴现筹资活动的过程,使得会计报表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更加客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精选9篇)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1篇ABC(2012)1014-2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合同编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