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精选6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1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2篇
1.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是指以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3.1 企业应通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持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3.2 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4.1 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2 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生产责任
5.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5.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5.2.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2.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2.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2.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5.3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5.2.1负责实施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安全生产工作。
5.3.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5.3.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层层落实。5.3.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5.3.6 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安全教育与考核。5.3.7 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3.8 及时处理事故并如实向有关方面报告。5.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5.4.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5.4.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5.4.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5.4.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工作。
5.4.5组织对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及装卸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5.4.6负责或参加有关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5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5.5.1组织落实运输车辆的维护、修理、检测等工作。
5.5.2组织对运输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回场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5.5.3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5.4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5.6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
5.6.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规章, 确保行车安全。
5.6.2自觉参加安全培训及业务学习,掌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办法,了解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措施。
5.6.3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检查制度,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6.4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和消防器材。5.7押运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5.7.1对所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
5.7.2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5.7.3监督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标准,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的行为。
5.7.4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5.8装卸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5.8.1了解危险货物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和装卸工具的使用,具备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8.2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标准,按照货物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5.8.3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9企业与部门、部门与员工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和目标。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内容包括:相应时间段内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职责的落 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针对事故隐患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6.1.2企业定期举行以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从业人员安全学习。6.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6.2.1企业每年应投入一定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配备通讯、应急等安全生产必要设备;安全生产资金应专款专用。
6.3安全检查制度
6.3.1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全面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抽查及车辆回场检查。
6.3.2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设备安全技术状况、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
6.3.3对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重点部位、重点驾驶员、重点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6.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6.4.1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
6.4.2限于客观条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能确保安全的,应制定明确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无安全保证的,应停运或停止使用。
6.4.3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了解事故隐患整改的进程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发现整改中的问题应及时补充完善整改措施。
6.5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6.5.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及人员伤亡。
6.5.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事故上报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6.5.3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原则。
6.6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6.1企业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处理各类事故的应急能力。
6.6.2每次演练应制订具体的演练内容和方案,认真做好演练记录并及时总 结和改进。
6.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应齐全有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7.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6.7.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汇编; 6.7.3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6.7.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记录; 6.7.5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6.7.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档案; 6.7.7车辆管理人员档案; 6.7.8驾驶员档案; 6.7.9装卸管理人员档案; 6.7.10押运人员档案; 6.7.11事故登记台帐; 6.7.12事故档案; 6.7.13企业事故统计报表; 6.7.14车辆档案; 6.7.15车辆行车日志; 6.7.16车辆调度日志; 6.7.17车辆保险台帐。7.安全教育与培训 7.1岗前教育培训
7.1.1企业应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7.1.2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与行业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b.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劳动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预防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c.劳动职业道德教育。
d.本企业运输生产特点,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e.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的基本知识。f.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g.相关危险货物特性的基本知识 7.2 日常培训
7.2.1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7.2.2日常培训与教育实行专门培训、集中培训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方式。7.2.3日常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a.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b.危险货物的分类及主要品名;
c.危险货物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闪点、熔点、自燃点、反应条件、爆炸极限等);
d.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车辆标志及使用方法; e.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f.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 g.事故处理应急预案。8.运输车辆管理
8.1运输车辆应通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有关规定,检测合格,技术等级达一级。
8.2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
8.3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或《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的要求,罐体应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容器检验合格证书,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运输危险货物。
8.4车辆维护
8.4.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8.4.2车辆维修应在具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确保维
。修质量和安全。
8.5企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出厂、入户、使用、维护、修理、检测等相关技术资料。
9.承运受理
9.1承运危险货物,企业应要求托运人提供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9.2承运的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企业应要求托运人交付托运时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
10.车辆运行安全 10.1.基本要求:
10.2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规定的运输要求,遵守消防和治安法规。
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密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
b.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
c.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d.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10.3爆炸品运输的运行安全
10.3.1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数量选择相适应的车辆。
10.3.2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厢干净整洁、没有异物;铁质车厢底板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10.3.3随车配备满足要求且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用具。
10.3.4 应按照公安部门核定的时间、运输线路行驶,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运输线路。
10.3.5 押运人员随车同行、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确需暂时离车的,应停车等待。10.4 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气体运输的运行安全 10.4.1行驶过程中,车辆上禁止烟火、注意避开热源。10.4.2行驶过程中,随时检视货物装载情况。
10.4.3根据所运输气体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毒面具。10.5 易燃液体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10.5.1 行车过程中,车上禁止明火,远离高温和具有明火的场所。10.5.2根据所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毒面具。10.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10.6.1 行车过程中,车上禁止明火,远离高温和具有明火的场所。10.6.2 运输途中,应适时检视货物堆码、捆扎、遮盖和包装是否完好。10.6.3 根据所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毒面具 10.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10.7.1 行车过程中防止货物剧烈震动、摩擦。
10.7.2 控温货物在运输途中定时检查制冷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10.7.3 行车过程中,车上禁止明火,远离高温和具有明火的场所。10.7.4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毒面具。10.8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10.8.1运输剧毒物品时,应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运输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被盗、丢失。
10.8.2运输途中,应适时检视货物堆码、捆扎、遮盖和包装是否完好。10.8.3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毒面具。车辆装载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后,应及时消毒清洗,清洗污水应作无害化处理。
11.装卸作业安全
11.1装卸人员装卸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3145)的要求,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12.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 12.1 安全风险防范
12.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 险的能力,应按规定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以及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 事故处理
12.2.1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押运员应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可能的措施控制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力抢救受伤人员。
12.2.2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货物名称、车号和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企业报告。
12.2.3 企业应视情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人员伤亡或严重威胁人员和环境安全的事故,企业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并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2.2.4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后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安全控制指标
企业无重大、特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低于 2万元/百万车公里。
14.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参照本规范执行。15.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本规范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8)、《汽车货物运输规则》(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0)、《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1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2)、《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13)、《公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14)、《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15)、《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GB13392—1992(1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1990(1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1990(2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1986(2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15098—1994(2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2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1806—1989(2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1990(2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26)、《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7258—2004(27)、《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GB18565—2001(2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2001(29)、《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200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3131—1988(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JT3145—1991(32)、《汽车运输企业安全行车管理标准》 JT/T3144—1991(33)、《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JT/T198—2004
浅析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事故,运输,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 随着我国化学、原子能、电气和石油等工业的迅速发展, 工业生产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危险货物作为产品的生产原料, 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毒的废料, 为了完成正常的生产活动, 就必须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然而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途中曾发生许多交通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比一般的交通事故严重许多倍。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加强管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即使事故不幸发生也应该具有条件把灾难降到最小。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多部门执法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仅交通部门内部就存在路政、运政和稽征三支执法队伍。加上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交普队伍, 在公路上有四支执法队伍同时存在, 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部门执法在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 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 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由于在同一个行政辖区内多支队伍同时执法检查, 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 因此一辆运输营运车辆上路后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 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 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 增加了危险性。
2. 职能交叉造成部门之间的争利诱过
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对于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 公安部门实施包括13项检测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测”, 交通部门实施包括28项检测内容的“综合性能检测”。尽管后者的检测内容基本上完全涵盖了前者, 但两家部门却各行其是, 使营运车主不得不重复受检、重复缴费。而当营运车辆由于性能故障而发生事故时, 两家检测部门之间则互相推诿, 谁也不愿为检测结果负责。在收费时每个部门都不会漏收, 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处理时相关部门之间就互相推诿, 事故因不能及时救援使得灾害更大。
3. 政府管理效能不足
近几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 行业管理逐步淡化和撤出, 交通运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改变、压缩, 在安全运输管理方面出现调整时期, 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监察不力等情况。
4.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 专业化程度低
虽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 但实际上目前平均每户也只不过是3辆而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 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程度较低,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的占相当大的比重, 由于产运合一,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目的是为了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 而不是为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 而有能力组建专业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于货源不能保证等原因不敢扩大规模, 这是造成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小、散、弱的一个主要原因。
5. 从业人员队伍和行业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 而且只限于专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中, 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的稽查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数量不足和知识的缺乏造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能到位。然而, 目前相当多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加上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的时间短, 教材相对比较简单, 培训考试的要求和级别比较低, 造成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中普遍存在着安全驾龄短、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对所承运的危险货物特性认识不足, 缺乏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 这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另外, 无证上岗还比较严重。由于参加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人员较少, 培训班不能定时开办而且周期长, 导致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培训, 而提前无证上岗。
三、加强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货物运输现状以及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经验, 政府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我来实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第一结合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经验, 可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对不同危险货物从运输的角度分类, 给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适宜的运作环境, 从而降低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对从事危险货物操作的从业人员要根据工作性质进行严格的培训, 并且定期进行评审, 检验其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针对国内大多数危险货物运营企业达不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技术要求的现实情况, 各级公安、交通、安检部门应就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 形成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局面。
第三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任何检查监督措施都有局限性, 一方面是不可能检查到所有危险货物在任何时间的运输操作;另一方面, 即使检查出了问题, 事故隐患已经存在, 再采取措施, 必然加大处理成本。因此应更多地采取事前的预防性措施, 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检查监督。即通过分析危险货物运输环节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和表现特征, 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四合理规划危险源的布局, 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章制度政府在相关发展规划中应将需要使用危险货物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 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货物运输网络, 并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及措施, 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处理, 使损失降至最低。同时, 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操作, 做到有法可依, 使相关行业有一套可以落实到管理过程中的标准。
第五建立一套合理的检查方案, 并制定相关的惩处办法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的单位、企业, 要采取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评审其是否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的资格, 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到位,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具有安全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企业要严加查处, 对于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甚至违法的单位、企业, 要予以严重惩处。
第六由专业运输公司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现代运输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供了基础, 利用第三方运输理论整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由专业化运输公司来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管理, 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 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集成度,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险货物运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提供了基础。同时, 无线射频技术 (RFID) 、卫星定位技术 (GPS) 、地理信息系统 (GIS) 等现代运输技术为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跟踪、监控、管理等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第七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建立全国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基础, 尽量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上安装GPS, 能够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此, 实现要求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 实现信息连通, 做到事故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处置, 是当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高效、安全处置的迫切需要。努力从各个环节降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即使事故不幸发生了, 我们要能够有力的控制事故的损害使其在最低。
参考文献
[1]辛英:如何强化危货运输管理.吉林交通科技, 2006 (3)
[2]王琳: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西安:长安大学, 200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探究 第4篇
【摘 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性的高低,对事关区域的社会稳定、和谐以及经济发展都有直接影响。因此,本文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性地提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由于危险货物运输本身所具备的危险性、高危险性,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在行业管理中,危险货物运输也是管理的重点方向。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由于危险货物本身易发生事故的特性,危险货物运输不能使用普通货物运输管理的方式;其次,由于危险货物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能够充分地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因此,不是任何运输行业都可以运输危险货物。尤其是对个体经营的运输户而言,更不能承担危险货物运输;其次,在装运货物时,严厉禁止将其与普通货物混装,这是必须强化管理的关键点;最后,由于危险货物本身的稳定性处于一定的临界点,所以要根据危险货物本身的特殊要求与规定来进行货物的储存于运输。若稍微出现了一定的操作错误、偏离,就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出现事故,危险货物就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面临的问题
2.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专业化程度不足,企业规模小
目前国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很多,但是综合来看,大部分企业专业化程度缺乏,并且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导致出现市场混乱,产业过于分散的局面。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时,考虑到繁多的货物种类,对车辆的技术、应急方案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如果企业没有充足的资源,也就无法扩大经营规模。大多数企业都是股份量制,相当于个体经营的模式,因此,很难对运输车辆的配套与更新提出强而有力的管理机制,导致危险货物运输一度处于布局分散、专业程度地、规模小的尴尬局面。
2.2技术等级偏低,车辆单一陈旧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存在运输车辆单一,技术等级偏低,相应的设备陈旧、不配套等局面。对于绝大多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而言,除开室友运输、部分危险品运输拥有专业车辆以外,大部分企业在运输危险货物时采用的都是改装车辆或普通车辆,企业过于专注眼前效益,忽视了车辆安全性能。另外,企业没有响应的配套监管制度,导致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程度无法及时掌握,不能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测与维护,常常出现“带病”出车的现象,从而为道路上的运输买下了安全隐患。
2.3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
由于很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领导层本身知识能力欠缺、自身素质不高等,导致企业缺少必要的管理方法,过于注重企业实际的经济效益,忽略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对于危险货物知识缺少必要的学习和安全方面的教育,缺少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很多企业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进行事故处理,忽视了事前、事中的安全教育,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过于淡薄。此外,由于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根本就没有能力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缺少安全管理人员,也是无法落实安全教育的原因之一。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改进对策
3.1借鉴国外危险货物运输经验
国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较高的行业管理标准。根据运输角度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分类、针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选择恰当的运作环境,以此来降低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的风险系数。另外,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也需要定期进行评审,做好严格的培训,检验其资质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并且建立出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3.2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从目前国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展来看,大多数企业所具备的运输技术要求都达不到标准。因此,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做好专项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整治,严格控制市场的准入关卡,企业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才能够获取经营权利,如此才能够还给市场一个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3.3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建立相应的控制体系
无论是何种检查监督体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第一,危险货物在运输操作当中,无法做到任何时间段的检查;第二,就算问题检查出来,但是处理已经存在的隐患,必然会加大成本的投入。所以,事前预防性措施的采取,不仅是做好事后的监督与检查,更多的是通过运输环节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4建立相应的规则制度,对危险源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
在相关的发展规划中,政府部门需要合理的布置危险货物企业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来看,需要规划出相应风险最小的运输网络,并且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现。另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可少,以此为基础,才能够真正做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3.5制定惩处条例,建立合理的检查方案
对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抽查与定期相互结合的方式,对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严格的操作;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欠缺;日常运输管理中,有无演练记录、安全应急预案等。对于不符合从业资格的单位,必须勒令其限期调整,并且给予相应的处罚。
3.6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供基础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利用第三方运输理论来加以整合,通过专业化的运输公司来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这样有利于改变当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业化程度低、运输规模小等局面,提升危险货物运输的集成度,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保持与提升;另外政府交通道路局的监督、保障,也为安全运输提供基础条件。同时新技术的应用,如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方面技术也为现代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管理与监控的有力支持。
3.7先进的设备与管理技术的采用
先进的管理技术与设备的采用,有利于建立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尽可能安装GPS,避免发生事故时无法及时地找准位置。所以,实现要求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连通,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处理事故,这也是当前高效、安全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通过努力,将各个环节可能发生事故的几率降至最低,就算发生了事故,也有能力将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总之,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必须做到严谨、细致,并且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确保运输效率,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社会效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离不开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虽然每一个部门的利益渠道不同,实施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但是也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在顾忌各个部门利益,不损害部门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财产不受到任何影响,保证其安全。
【参考文献】
[1]吴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以淄博市为例[J].中国商贸,2011,(17):77-78.
[2]刘利民.浅谈加强整体运输全过程管理对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性[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7):96-9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总结 第5篇
为认真汲取近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工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推动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安委会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措施,结合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全县客货运输企业召开了专项会议,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确保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地开展。
二、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目前,我县无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工作重点主要是加强路面稽查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
(一)加强路面稽查,大力开展道路危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期间,加强了与公安交警的联合执法,在宜庆路来复口联勤执法点对途经的危货车辆及随车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电子运单等开展重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76次,执法车48次,检查各类车辆488辆,其中检查危货车辆12辆,未发现违章行为。发放宣传单共计100余份。
(二)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监管。目前,我县无危化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期间,重点加强对普通货运企业的执法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64余人,检查货运企业16次,要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严禁运输危险货物和非法运输违禁物品,承运超出经营范围,要认真查验托运、充装企业或单位的相关合法经营资质和货物相关信息,严禁承运与合同不相符的货物。
(三)加强对客运车辆小件托运的`安全监管。一是要求客运企业加强对驾乘人员的教育,严格落实行包三个100%,严禁托运违禁物品。二是驻站人员督促客运站加强对进站旅客行包检查,做到逢包必查,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 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二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 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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