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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思考题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道德与法律思考题(精选14篇)

道德与法律思考题 第1篇

绪论

1、你在适应学习生活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你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2、来到院校你的目标是什么?如何实现你的目标?

3、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什么意义?

4、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道德与法律第一章思考题

1、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谈谈理想信念的重要意义。

2、如何认识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的关系?

3、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4、结合历史与现实,谈谈对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认识。道德与法律第二章思考题

1、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2、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为什么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3、大学生怎样培养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4、成为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努力?

道德与法律第三章思考题

1、思考人生问题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有什么意义?

2、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大学生应具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3、为什么正确的人生观要以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为核心?

4、为什么说人生价值在于人的创造性社会实践?

5、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效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道德与法律第四章思考题

1、大学生应当怎样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

2、在新时期为什么要倡导和实践为人民服务?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4、谈谈大学生为什么要树立诚信品质?

5、怎样认识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道德与法律第五章思考题

1、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哪些特点?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意义?

2、大学生在使用网络时应如何加强自律、遵守社会规范?

3、大学生应如何增强公德意识?

4、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5、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第六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什么?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

5、大学生应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道德与法律第七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4、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

5、如何了解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

道德与法律第八章思考题

1、为什么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规范?

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3、大学生应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以适应社会的要求?

4、民法的基本原则?

道德与法律思考题 第2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杭州长运公司司机吴斌,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面对突然飞来的铁块造成身体严重挫伤的危急时刻,强忍疼痛,用惊人的毅力完成了一系列安全操作,确保了4名旅客安然无恙,他却因伤势过重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最美司机”吴斌(C)

④ 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用生命履行了职责 用血的事实说明了承担责任总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用行动诠释了人生大爱与生命价值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油条哥”刘洪安使用优质大豆油油炸油条,而且每天一换,他自备“验油勺”,卖“良心油条”,虽然油条的成本增加了,价格也上涨了,但是每天来购买油条的人不减反增,生意非常红火。回答25-26题。

2.刘洪安生产和销售“良心油条”体现了人们普遍认同的最重要的商业道德是(A)

A、诚实信用B、平等竞争C、互利双赢D、守法经营

二分析说明题:

2012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二十余名乘客因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没有给予及时的合理的解释和赔偿而情绪失控,冲入跑道逼停飞机,上演了“拦机维权”一幕。

【拦机乘客】拦机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他乘客】“拦机维权”不可思议,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机毁人亡。

【机场公安】拦机乘客违反了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处以治安处罚。

【民航局】航空公司对该事件处置不当,暂停该航线的经营。阅读以上材料,回答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航空公司侵犯了乘客的哪些合法权利?

答:知情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

(2)你认为“拦机维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有哪些危害?

(答:乘客“拦机维权”是一般违法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危及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3)从乘客维权反而受到处罚的教训中,你得到什么启示?

道德与法律的协同效应 第3篇

关键词:道德,法律,协同效应

协同论, 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在1971年提出, 并在1976年时对该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协同论认为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1) 协同论从最初的物理领域, 到后来发展成为被广泛应用于经营管理等社会领域。道德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两个重要手段, 它们各自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运行系统, 但这两个系统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合作的关系, 这种关系对外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协同效应, 是协同论在这一社会领域的应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考量

从词源上来讲, 在中国道德的使用, 最早是分开道与德来使用的。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中说道:“道生之, 德畜之, 物形之, 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 德之贵, 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道”就是万事万物最原始的源头、规则, 而“德”代表的事物本身的特性, 或是规则, 或是规律, 或是定律, 遵道而行。到了战国后期, “道德”一词才经常合在一起使用。道德合并使用最早可见诸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 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现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2) 人类最初的道德是从风俗习惯中演化出来, 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因而习惯是道德的最早来源。

无独有偶, 法律的词源也是从各行其事到二合为一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 有着公平的象征意义。而“律”按《说文解字》的解释为“律, 均布也”, 即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到秦汉时期, “法”与“律”二字才同意, 而法律的合并使用则更晚, 到了清末明初才开始。现在, 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3)

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 法律并非人类一开始就有, 而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并且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法”的发展历程。从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习惯也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法律的最早来源。

可见, 道德与法律从一开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都是一种规则、规范, 都从习惯中来, 内容上相互渗透。更确切的说, 当还没有法律的时候, 道德早已存在, 且那些源于习惯、存在于道德当中的精神, 如公平、正义等也成为了后来法律的法理基本来源, 即原始道德是法律的母体。只是发展至今, 它们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依靠各自的方式来共同维持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既相互联系又无可替代。

二、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在法学界中一直存在着“良法”与“恶法”之说, 二者主要是以法律与道德性之关系来划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 良法必须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 反之则为恶法。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个“恶法是否为法”的问题。诚然, 如果恶法不为法, 则每个人的行为将不具有可预测性, 他们会以法律的不合理、违背道德等为违法的借口, 肆意挑衅法律, 则法律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强制性何以体现?社会的秩序又何以维持?现阶段, 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步阶段, 由于实践经验不足, 立法的不完善, 难免会有一些所谓的“恶法”的存在, 但并不能因此而不遵守它。我们应该在承认并遵守它的同时, 设法完善它, 让“恶法”变成“良法”, 让法律与道德配套, 创造更好法治环境, 达到真正的法治社会。当然如果当一个社会的恶法数量庞大, 且没有完善机制可寻, 那法律无疑是对多数人的暴政, 法律的权威只是在强制性下的一个幌子, 强暴之下易有以暴易暴的可能, 那社会秩序就可能会陷入混乱。法律的真正权威应来自普通民众的接受, 因此, 在立法过程中, 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还是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撑的。

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 道德也有重要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司法者的道德和守法者的道德的影响上。首先是司法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影响。经验告诉我们,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够也不可能臻至完美, 总有模糊、未能涵盖的地方, 这时司法者就可能使用具有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 如诚信、良知等伦理信念来解决某种法律问题。这时司法者的道德对于法律运行的实效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另外, 法律适用时,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也体现着司法者的道德界限。立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是普适性的, 但现实中个案又是千差万别的, 司法者在运用同样的法律去处理不同的个案时, 如何恰当的使用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这都综合的反映了司法者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次, 守法者的道德对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很多时候立法的初衷都是良好的, 都是以正常的社会道德为基础进行立法,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 不时会出现一些违背立法初衷的情况。如:2010年以北京为起点, 先后有70多个城市颁布了“住房限购令”, 限购的初衷是为了调控房地产价格, 保证房地产的刚性需求, 打击投机和过分投资。伴随着房价下滑的同时, 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 各地“限购令”出台之后, 我国离婚率陡然上升。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 比上年增长12.8%。 (4) 这个被“限购令”裹挟了的婚姻背后, 实质是人们为了规避现有法律政策, 而对传统婚姻道德的违背。可见, 法律要能够有效的运行不背, 并实现其预期的立法目标, 除了要有强而有力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外, 守法者的自觉遵守, 内在的积极的道德追求更为重要, 这就是所谓的守法的道德基础。

三、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合作的两个系统, 当道德影响着法律制定和运行实效的同时, 法律也对道德的约束和培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 法律可以约束、禁止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等, 很多问题深究到最后, 会发现往往都存在着一个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道德违背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 部分不法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 通过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 以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益。显然这种诚信的商业道德在他们心中已荡然无存, 这就需要法律的干预, 这就是所谓的道德的法律化。正如博登海默曾经说过的那样“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 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 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5) 在美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 制定了最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法令, 一旦违反, 车主、生产商都要面临高额的罚款, 甚至禁止更新牌照。据调查:严令之下, 有45%的人会自愿配合;有45%的人不情愿但不得不这么做, 防止被抓;只有10%的人敢挑战法律。这说明了严格的立法和执法是可以管住90%的人, 通过法律规则可以有效的约束和禁止违背道德的行为的发生。

其次, 法律能鼓励和培养人们积极、良好的道德行为。从“彭宇案”开始接二连三一个个的社会案件似乎告诫我们好人难当, 助人为乐变成了助人为祸, 从而人人敬而远之。然后我们看到的是跌倒老人无人扶、广东小悦悦被车碾后无人救等一个个冷漠场面。这让我们在反思社会道德退行的同时, 也让我们思考相关立法的缺失问题。现行关于保护助人者的立法缺失, 使得助人者的法律风险过高, 而受助诬人者的法律成本几乎为零, 从而滋长了受助者诬人的歪风邪气, 也扼杀了社会上乐于助人的积极、良好的道德行为。因此, 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 如好撒玛利亚人法, 为助人者的善行保驾护航。一方面规定无偿救助免责, 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保障条款, 规定在紧急状态下, 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见死不救必惩, 如法国刑法规定, 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 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013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规定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 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 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 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 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大胆而有益的立法尝试, 被视为开创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之先河。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 将利于扶正社会风气, 鼓励和培养人们积极向上的道德追求。

综上所述, 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体现了内容上渗透和功能上的联合 (6) 的协同效应, 二者互补不足, 双剑合璧达至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之效。充分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协调效应, 并合理的加以利用, 有利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注释

11百度百科:协同效应[E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61326/13865235.htm.

22 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10年修订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90.

33 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 1997.49.

44 王传涛.被“限购令”裹挟的婚姻?[J].中国青年报, 2014-11-11.

5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374.

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第4篇

精神赡养实乃应有之义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发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现阶段,中国虽然存在多种养老形式,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将占据主要位置。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自然也主要是来源于家庭的,并且这一部分来源于家庭内部的精神赡养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精神赡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精神赡养应以亲自履行为原则,并且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述出来,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常回家看看就是成年子女提供精神支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解决精神赡养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新草案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义务人探望的权利,满足了其要求赡养义务人关心的自然情感需要,为加强精神赡养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相对应,使赡养义务人承担在精神上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也可避免赡养义务人一方拒绝探望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公民道德与法律答案 第5篇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先天下之忧而忧、匹夫有责

2、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

3、根本大法、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4、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5、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工人阶级、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

7、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公有制、按劳分配

9、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10、法律制定(或立法)、法律遵守(或守法)、法律执行(或执法)、法律适用(或司法)等环节。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每题全部选对得4分,部分选对得2分,共40分)

11、ABC12、ABCD13、ABCD14、ACD15、BCD16ACD17、ABCD18、ABCD19、ABCD20、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21、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2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四、简答题(共20分)

23、(共10分)答:(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道德与法律话题作文 第6篇

早晨,我来晨读,可是太冷了,把我的脸都冻红。我想:太冷了,进了教室就不怕了。不知不觉到了教室门口。我刚进门就有人叫我关门,于是我就把门关上。接着,进来了一个男同学,有人叫他把门关上,他却好像没听见似的,继续往前走。再说一声,他却反瞪了那个同学一眼。后来紫媚进来了,她随手把门关上了。看到这一幕,使他感到很惭愧。接着又进来了一个男生,他可是班上的调皮大王,叫他关门,他却把门一踢,关上了。可那门打了个哆嗦。往后退了不少,可他却两手一张,走到座位上去了。刚刚才温暖起来的教室,又逐渐变冷了。同学一个接着一个进来,可却没有一个能把门关上。第一排得有一个同学冷得受不了,就到别的座位去了。我也在第一排,所以我知道她的苦。我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直到下课铃响。

关门是一件小事,却可以在这件小事上考验出同学们的品质。

道德与法治作文三:用道德面对人生

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

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第7篇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是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法律的实施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立法者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道德与法律除了联系外也存在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

第二,法律与道德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它还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研究 第8篇

一、人类历史上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认识

( 一) 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几种主流学说

西方学者说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其思想的核心是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的价值存在于具体法律规范之外, 它独立存在却对实在法的正当性进行检验。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说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两个事物, 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二者有很多共同点, 共同取决人的生活走向。以庞德为代表的人物认为道德与法律有重合部分, 在实践应用过程中, 法律与道德并存, 这是社会发展需要, 也是法律制定的基础, 法律制定不能完全脱离道德, 但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行使权力与意义有本质区别。

( 二) 中国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学说

中国是一个5000多年的文明古国, 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道德的国家, 道德是衡量一个人的标准关键因素。在我国古代非常重视德, 有时候道德可以代替法律, 这不是很科学, 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 还是被人们认可。但在我国发展的今天, 道德也是非常重要的, 但现在更重视法律, 国家提出依法治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道德领域, 我们可以谴责触犯道德底线的人, 但不能采用法律手段执行。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 保持国家长期繁荣昌盛的基本手段, 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财产。

二、从中西方的学说中得出的道德与法律关系发展的规律

道德与法律在世界各国基本能达到共识, 道德是内在因素, 衡量一个人的品质, 法律是外在因素, 对触犯法律人强制执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自律与他律问题。在西方, 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就极力提倡道德的法律化。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即指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 这些道德原则主要是正义、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他们认为, 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 不合乎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而是恶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 唐朝以前, 就努力把儒家的道德纳入法律之中, 资本主义社会也一样, 在确立政权后, 就把资产阶级的道德纳入法律中。但当这种道德体系成为正统之后, 人们又往往通过法律来保护这些道德体系。在中国古代, 自唐朝以后, 法律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已经确立的道德体系。道德与法律是一个永恒话题, 在如今法治社会, 提倡依法治国, 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但每个国家不能忽视对公民的道德教育, 道德是做人的基本标准, 是一个公民的内在美, 一个道德高尚的公民, 基本不会触发法律, 法律是一个高压线, 任何人都不能触发, 一旦触发法律, 肯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

( 一)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在法治社会中的相互关系

法律与道德存在一定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道德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标准, 表现出一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 具有良好道德情操的公民, 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法律道德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内涵, 法律在建设过程中, 要参考道德, 道德标准到一定程度, 可能就触发法律, 比如儿女赡养老人问题, 开始可能是道德问题, 有关部门主要以说服教育为主,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 也是我国的光荣传统, 但到一定程度, 就触发了法律, 国家有关部门就强制执行。

( 二)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律的内容就是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法治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梦的实现都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道德法律化是法律发展的新标准, 新要求, 对我国现实意义有深远影响。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色。道德法律化的基本要求在于执政者能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时把反映时代进步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纳入到法律体系。我国道德法律经过一个过程, 有古代到近代的过段, 经历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 科学发展观, 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完整性, 经过了历史验证, 符合我国国情, 能促进道德与法律发展。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我国建设需要, 也是我国法律发展到一阶段的必然成果, 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起到保障作用。

( 三) 在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道德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 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道德是内在因素, 法律是外在因素, 法律对道德起到保护作用,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者有内在联系,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 要参与道德建设, 道德建设发展对法律的发展起到重要保护作用, 因此在道德与法律建设过程中, 不用独立, 要相对独立, 为我国的建设服务, 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 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参考文献

[1]胡一峰, 车跃丽.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J].法制与社会, 2014 (28) .

[2]刘晓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新维度——国家治理法治化及其基本路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 (04) .

[3]严存生.理性认识法治理想[J].北方法学, 2015 (01) .

[4]刘伶俐, 吴江龙.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创新[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5 (01) .

文物归还的道德与法律 第9篇

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理应适用于解决文化遗产争端。然而,如果法律并不明确或不存在,甚至相关的各国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会出现何种情况?就任何文化遗产归还问题进行谈判时,道德准则和文化论点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国法律

国家法律控制着博物馆等机构的运行和管理,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禁止其自主归还文化遗产,因为这类机构的藏品被视为国家财产,或因为现行法规禁止转让藏品。此外,各国法律还可以判定文物的盗窃与非法出口行为。这对当下持有该文物的机构或国家产生冲击。一般来说,世界各国都认为被盗之物应当予以归还。然而,一旦涉及文物的非法出口,情况就变得不太明朗。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法律)都认为应该根据罪案发生国的法律,来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文化遗产,但却不通过实施诸如行政法这样的“对外公法”来控制文化遗产的进出口。国际法研究院(及许多国家的司法裁决)于1975年对这一立场提出了质疑。它们都认为,1970年UNESCO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相当于国际公共政策,应该成为法庭判案的准绳,即便所涉及的国家并非缔约国。当一国提出对非持有文物(在违背该国权利的情况下被转让或出口)的所有权要求时,法庭进一步的处理方法是承认其所有权,因为只有通过国际互惠和互让,各国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国家财产。

国际法

国际公法(即国家间的法律)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家(即联合国的193个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国际公法要么属惯例,要么由条约而来。因此只要一文物属于以下公约提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范围,如1954年在海牙签署的《关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UNESCO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及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之返还国际公约》等公约,该文物即成为缔约国间采取法律补救的对象。

然而,各国仍可能就某一文物是否属于公约的范畴而产生争端。这可能是由于不能明确当文物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时,两国是否都属于公约的缔约国,或是由于不能明确文物是否属于公约中所定义的“文化财产”的范围,或是由于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在法律上尽如人意地证明文物从原属国移出的原委。殖民时期,侵略者违背当地人的意愿,未经允许就将文物带走,是构成冲突和分歧的主要来源。社群之间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尽管二者没有直接构成殖民关系,但却由于惩罚性的攻袭(如贝宁和埃塞俄比亚)或由于它们无法阻止两国之间签订的协议(如帕台农神庙雕刻品案例),致使当地人无力继续管理文化遗产。另一系列的问题是虽然遗产的所有权归原住民,但他们当年却没能力阻止本族物品和人体遗骸被当作“科学之用”或被他人“收藏”,而原住民的后代或社群为了确保先祖的灵魂得到安宁要求别国归还先祖遗骸。涉及后两种情况的国际法要么是制定得不完善,要么就曾(现在有时也是)饱受争议。因此,当处理这样的案件时,通过法律寻求解答无异于缘木求鱼。

法律间的冲突

国家法和国际法发生冲突也是一大问题。国际法一贯的准则是各国不能以本国法律不完备为借口而拒不服从国际法。各国都肩负着国际责任,应力求让本国法律与国际准则相符。从本质上说,法律是某个特定时期普遍共识的结晶。联合国本来没就殖民主义是否合法达成过共识,直到1960年通过了非殖民化决议。这样一来1960年前从殖民地夺取的文物就为国际社会所忽视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律没有达成一致准则,有的只是相互冲突的各国法律。殖民者声称自己的行为从本国法律看是充分合法的,而被殖民者则认为掳走文物违背了他们的法律和惯例。原住民也面临着同样的合法化问题:众所周知,《原住民权利宣言》在2007年才得以表决通过,而今仍不为少数几个国家所接受。

因此依靠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坚持要通过法律寻求解答只会让这个问题继续存在下去。许多案例已经表明,某件文物或者某一类型的文物缺失造成的是长久的伤痛。从文物被运走到归还的时间跨度,有的甚至超过了300年;这足以证明,希望类似的申诉能简单消失实在是错估了情况。一位来自美军历史遗迹、艺术和档案局(MFAA)的官员(1945年他奉命将属于德国机构或国民的财产运送到美国艺术品收藏处,理由是进行保护性的监管)说得再好不过:“就我们所知,没有什么历史怨恨情绪能比从一个国家取走遗产(不管是什么原因)更为纠结,让诸多怀恨显得理所当然。”

道德准则

道德准则随着社群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由于法律将这些道德准则形式化,使之成为规则,态度的变化常常预示着法律的变化。那究竟存在着哪些道德准则,我们又能从中看到何种变化呢?

针对在两国敌对时期或一国被另一国占领时期被转移的文物,国家法律加大了保护力度;此外,尽管对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来说,提出申领文物要求的期限早已过去,但归还二战期间被掠夺文物的工作仍取得了进展,这都表明人们的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国际法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1907年的关于战争法的《海牙公约》,一战后的安置措施,1943年的《伦敦宣言》,再到1954年的《海牙公约》及第一议定书和1999年的第二议定书,都表明了国际法律体系采取的稳健立场,认同越来越多的人达成的道德共识,即一定要将掠夺的文物归还原主。最近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把2003年从伊拉克掠夺的文物归还原主,这一举措更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盗窃文物、秘密挖掘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案件,国际法律体系采用UNESCO《1970年公约》,以及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之返还国际公约》来处理。此外,联合国还建立了一些非法律程序促进归还工作,例如UNESCO成立了促使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归还非法占有的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ICPRCP)。类似的归还要求越来越多地直接靠双边协商来解决,比如许多美国博物馆都和意大利当局达成了协议,这就说明了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效。道德价值准则领域也取得了同样显著的成就,诸如1999年UN—ESCO颁布了《文化财产交易国际道德准则》,以及国际博协在2004年更新了《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多数条款。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推进道德价值的趋势。

针对在殖民时期被掠夺的文物,国际社会表现出越来越强的意识来处理此类案件,例如1960年联

合国大会通过《非殖民化宣言》,许多国家都将文物归还原主(印尼和刚果取得独立后,荷兰将文物归还印尼,比利时将文物归还刚果)。国际博协1976年和1980年的两份报告明确规定了文物归还的道德准则,如提出每个国家都应该拥有最能代表本国文化的遗产藏品。1978年6月7日,UNESCO总干事强有力地呼吁“将无法取代的珍贵文化遗产归还给原创造者”,为文物归还工作奠定了一系列的道德准则基础。呼吁的具体内容有:最能代表一国文化的艺术财富,在本国人民心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它们的长期缺失会给本国人民带来巨大的伤痛;应将这些艺术品或历史资料归还给原创国家以使其重拾记忆和身份;尊重艺术品有利于促进它们回归故土;有必要逐渐修正专业实践的准则;有必要与原创国家共同保管文物,因为有时原创国连一件类似的文物都没有了。国际博协制定的最新道德准则涵盖了明确的道德职责。

在文化财产归还方面,博物馆应该积极准备开展对话,促进归还文化财产给原属国家和人民。应该抱着公正的态度,以科学的、专业的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为基础,通过可行的区域、国家和国际法律(尽可能不从政府或政治层面)来开展此项工作。

文物在非严格意义的殖民时期,即类殖民性质时期被夺走的情况也受到了关注。某些社会族群曾经无力阻止强大的别国夺走文物,现今他们想要别国归还这些文物。值得一提的是,UNESCO总干事的呼吁和国际博协指定的准则都适用于处理这类问题。近些年来,很多国家机构在处理取自原住民的文物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展。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的许多机构都已将文物归还给本国或他国的原住民,美国还制定了系统的国家法律强制归还文物。此外,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原住民权利宣言》,反映出了国际社会的态度变化。199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保护原住民遗产的具体原则和方针,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明确表述了道德立场,为将来有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必要参考。最后,神圣文物多年来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特殊的位置。少数民族和异域族群的神圣及神秘文物现今已成为许多国家法律体系尤为关注的对象。

文化准则

除了法律和道德准则外,文化准则也促进了文化财产的归还。饱受争议的遗产究竟该置于何处才能让最多的人接触到?这些遗产对于谁来说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遗产不止属于一个民族时,又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遗产呢?值得注意的是,文化财产可以与多组人群有重要关联:《1970年公约》的第4条阐明了5种不同类型的关联——可能还有其他多种类型。

最为重要的是,提倡文化多样化的重要性和尊重他国文化的必要性的呼声支持了已有的重要文化论点。例如,1978年UNESCO总干事呼吁各国必须拥有至少一组代表本国文化遗产的收藏品,以教育和激励后人继续为人类艺术和文化做出独特贡献。相比之下,法律争端以及有关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各种争执都显得那么不相宜。

法律只能较慢地反映公众态度的变化,这不仅因为制定新法律和更改旧法律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还因为主管当局需要确保法律能赢得足够人群的支持以保证实施法律的可能性。现今,形成新的道德观念不仅要靠各国政府,还要靠各国掌管博物馆等机构的专业人士和人类学家,他们都积极地为各自的机构起草声明,为指导今后解决文物归还问题制定新的行为准则。政治家们现在也开始意识到尊重文物申诉的重要性。尤其是,归还文物或能缓和国与国之间长久以来因解决不了这类问题而造成的持久的紧张关系。

这些归还要求并非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还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较为理想的是,可通过适当调整上述方式以符合某项归还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各项论点全盘考虑,找到对双方都有益的解决方法。最终实践会证明哪种过程令双方获益最大,然而由于每个案例都具有独特性,因此无法、也不应该规定哪种程序是解决文物最终归属地争端的唯一方法。

道德与法律名人名言 第10篇

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3.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4.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5.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6.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7.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8.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9.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分析 第11篇

今天上午我请某宝洁公司的保洁员清扫房屋,一行4人。让人郁闷的是清扫刚开始,其中一位保洁员就让窗外角落里的蜜蜂蜇倒了脸部,我心里很着急,毕竟这些保洁员生活一定很不容易,又受了伤,于是我拿着正红花油送给这位保洁员,结果她使用这种东西有过敏史,于是我又咨询了社区医院的大夫,只好用肥皂蘸水不停的涂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中一位唯一的男保洁员说害怕蜜蜂伤到他,甩手出门,不干了,其他人也提出不干了。

得此消息,我首先是很生气,这是什么样的公司,又是什么样的保洁员素质?这是违约,对方公司是要赔偿的。于是我在手机上按出了投诉电话号码,可我又放弃了。我进行了第一次行为选择不想公司对这些保洁员进行处罚。但是,保洁员已经把房内的两个屋子的玻璃擦的特别干净了,他们中途不干了,我要不要付这一部分的劳务费?从道义上讲,我该付并且我也想支付,但是从法律(合同)上讲,我不仅不予以支付,还应该要求赔偿。我最终选择:不投诉、不支付。这种选择,完全说得过去,与法律不冲突。但是,这个选择让我良心不安,总觉得亏欠什么。

当我的良心与法律冲突时,我还是选择了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我选择不投诉并支付部分劳务费,可能我的心里也不会那么舒畅吧,毕竟我的利益受到了较多的损害。直到我动手写这篇文章,我还是心里不安。这两种选择对我来说没有一个是能让我心安的。真的是很无奈啊!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分析 第12篇

1935年美国纽约州,爱尔兰移民莫菲的儿子突然急症。请来的老医生因莫菲欠费而拒绝医治,而莫菲也无钱再请别的医生。莫菲的邻居古特是德国的儿科医生,但因没有通过美国的医生资质考试而无法执业。此时古特陷入了两难境地: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没有行医证行医,轻则驱逐出境重则坐牢;但如果坐视不管,则孩子极有可能死亡。最后古特还是决定救人要紧,经过努力从死神那里夺回生命。然而由于老医生的告密被以非法行医逮捕。在开庭的那天很多人自愿来旁听,并且大喊古特无罪。法官指定莫菲陈述。莫菲在将事情经过说了以后说:我们来这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释古特医生,如果他所做的只是为了拯救一个孩子的生命而获罪的话。坐牢我去,罚金我出。法官最后裁决古特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应该有罪,但是违法是为了遵循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的生命权至上。所以判决无罪。

道德与法律思考题 第13篇

道德与法律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功能作用互补, 不能混为一体, 单一的法治手段或德育模式不免有缺陷, 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只有并驾齐驱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文明有序、稳健繁荣发展。

1 道德的内涵、性质与功能

(1) 道德的内涵:“道”初义为道路, 《诗经》曰:“周道如砥, 其直如矢”, 后引申为本原、准则、规范和道理等含义。“道”即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德”《周书》释为:“德者, 得也。得其道于心, 而不矢之谓也, ”是内心情感和信念, “德”是对“道”认识领悟之后, 心中有所获得, 并按照某种原则要求实施, 。

(2) 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定社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行为活动原则规范总和, 是处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和团体之间各种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 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 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

(3) 道德的本质:道德不是人本质固有, 是经过后天教育引导培养和环境的感染形成, 服务于社会, 成为甄别善与恶、正与非、公与私、诚与伪、荣与耻等行为观念标准的特殊意识反映。

(4) 道德的职能:道德对社会多元关系具有引导调节示范功效, 扬善抑恶。通过评价、影响、引导、激励、褒奖等方式, 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各种社会关系。认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能动反映现实要求和各种利益关系, 道德所反映和维护利益需求不同, 目的也不相同。

2 法律的内涵与性质、功能

随着生产力发展, 以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调整各种关系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需要强有力、广泛的规范标准制度调整约束, 法律便应运而产生。

(1) 法律的内涵: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释:“法”具有公平、正义、正直之义。“律”具有整齐、统一、一致之义。“瀼”, 会意, 从水, 刑也, 平之如水。表示法律公平如水;廌, 传说神兽, 能辨曲直, 审案时, 用角去触理曲直, 触不直者去之, 有公平、正义之意。

(2)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3) 法律的本质:法律属上层建筑范畴, 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内容, 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随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 消灭而消亡。

(4) 法律的职能: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 合法与违法的标准, 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秩序, 实行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3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上层建筑不同范畴, 是社会两种不同调控手段、方式。道德属意识形态, 强调对他人、社会、集体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 规范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 靠社会舆论、内心观念、宣传教育、榜示以及公众谴责等诸手段, 用道德观念实施自我行为调整约束, 具有自觉性。

法律属制度范畴, 强调与权利义务两者对等, 内容结构规范, 设定法律行为模式和处理制裁,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按照特定程序制定, 具有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 产生的原因、调整对象、范围、表现形式、评价标准等方面各不相同。

3.1 产生与消亡条件不同

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以国家形成为前提条件,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国家性质决定法律性质, 与国家的产生消亡相伴。

道德贯穿人类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行为准则, 一定社会形态只能存在同一性质法律, 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 法律消亡之后, 道德依然存在。

3.2 调整对象与范围不同

法律调整对象主要限于人们外在行为, 单一的思想意识观念调整有限。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统一的。

道德调整人们外在行为范围广泛, 涉及所有领域, 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 意识观念。随民族, 宗教, 区域、习俗的不同而各异。

3.3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表现形式成文规范具体, 行为模式与后果明确、立法与执法机制特殊。违反法律规定由国家相应职能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具有强制性,

道德源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 靠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 内心信念, 教育维持。没有特定表现形式, 抽象模糊, 违反规范行为人受到社会舆论谴责以及自责、内疚、忏悔。道德规范存在人们意识之中, 具有自觉性。

3.4 评价标准不同

道德评价内容包括衣、食、住、行、言等, “善举”与“恶行”, 众爱、众恶、群议、褒贬, 评价方式多样, 具有“扬善抑恶”特点。

法律评价单一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罪与罚, 通常情况下, 违反法律行为必定违反道德, 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违反法律, 道德比法律评价标准更广泛。

4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独立性、历史性、一致性。目的相同, 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受经济基础制约, 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手段, 同属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 不同环境下作用不同, 彼此渗透, 功能互补。

法律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 随社会发展道德新矛盾逐渐凸现, 合理不合法, 合法不合理,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或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 道德调整承接补充作用。

增强道德自律需要法律强制保障, 为道德立法能促进人们行为自律, 使规范逐步纳入法律条文形成共识。道德法律共同担负调节人与人,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塑造美好心灵, 优化社会风尚, 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作用。

5 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法律与道德的性质、任务、目标、指导思想和社会性质相同。理论基础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 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努力构建文明、科学、民主、和谐、进步、繁荣有序的社会。

“八荣八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 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 荣辱观旗帜鲜明指出道德行为规范、价值取向, 判断是非得失等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是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发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规范相协调适应、是全民族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实质是提高公民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中职生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没有明晰的道德与法律理念, 人生就失去了灵魂和方向;没有社会主义荣辱观, 就失去了价值坐标和道德标准。迫切需要对中职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与法律教育,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 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自觉加强调整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与法律道德规范要求相协调, 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摘要:本文主要辨析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内涵、职能作用、评价标准、调整范围与对象、表现形式等以及相互关系。同时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法律与道德的任务、目标、指导思想和社会性质。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互补, 各显其彰。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第14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信仰

历史上哈特和富勒持续几十年的论战不仅开启了二战后所谓的自然法学的复兴,而且与此前的法律与道德的争论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在教科书的这种法律话语内部的自身建构中,我们看不到这场争论所要直接针对的现实问题,这场争论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由此,当我们今天来谈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的时候,我们常常会把它当作一个与我们的生活现实无关的历史问题或者西方思想史上的问题。我们谈论它是由于教科书中传授常规知识的需要,而不是由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迫切需要。悖缪的是,以“根本问题”为己任的法理学最终的结果恰恰是用特殊的国别的历史或者文化的历史,取代了普遍的“问题的历史”一个人类曾经面临并且现在也在经历或许未来依然要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哲学领域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亘古至今,甚至到遥远的将来,都会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看了许多这方面的书,我更坚定了这一观点。社会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道场,两者都不会轻易离场而去,因为这里就是它们的存在土壤。

何谓道德?道德有什么特性?道德对于社会有什么作用?许多的疑问萦绕在所有思考这些问题的人的脑海中。拷问这些问题的本质只会是徒然,道德的终极内涵永远不会被人类所发现,因为人类就是人类,所谓道德只是一个关注人性的虚缈话题。但谈及至此,却不得不说说什么,因为这也是道德的要求。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①在任何的社会中,不同主体的道德彼此之间都既有有差异性又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决定了每一社会都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每一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之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必须满足不同信仰的、不同群体、不同利益的共同需求,它必然会压制某些有价值的道德追求,尤其是这种法律以主权者的面目出现的时候。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規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笔者认为,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就变得微妙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过:“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然而,有人有时感到分析法学的学者搅浑了这一点。这些学者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某些精微之处,而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敌对的东西。”②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

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谈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座望不到对岸的桥的两端,都不能离开对方,都不能割裂与对方的联系!

注释:

①《法理学》葛洪义主编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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