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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精选7篇)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1篇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国组织实施“_________培训”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题目、时间、地点及人数:

1.培训题目为:_________。

2.培训团抵岸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离岸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国当地培训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

3.培训团人数为_________人。

4.培训地点在_________市。

二、培训目的:

学习_________方面的技术或管理经验,提高培训团成员专业和管理水平。

三、培训内容:

_________。

四、培训方式:

1.专家讲课的要求:_________。

2.实地参观考察的要求:_________。

3.与培训所在地相关机构、团体、企业人员座谈、交流的要求:_________。

五、双方责任: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出国培训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各自责任为:

1.甲方责任:

1)负责培训团人员的组织工作,向乙方提供团员名单。

2)负责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

3)负责提出培训要求、要点、培训日程、路线和授课教师资格等。

4)负责支付乙方为完成培训任务而经双方共同商定的费用。

5)负责培训期间团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集体活动、自由活动、住房、用餐等。

6)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出国培训规定的要求。

2.乙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签发邀请信。

2)负责按甲方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及日程安排。

3)负责组织聘请合格教师、翻译、安排与培训主题相关的实习、交流活动。

4)负责培训团吃、住、行等接待安排工作。

5)负责给培训团提供住所应达到的要求为:_________。

6)保证培训集体活动时接送用车。

7)不得将培训团组转手给其它机构或团体接待。

8)不得组织培训团到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点参观旅游。

9)不得改变培训课程、日程和路线。

六、费用:

1)甲方按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标准支付乙方出国培训费用。

以20人赴美国培训27天为例:每人每天培训费30美元、住宿费50美元、伙食费24美元(自炊另算)。共计27天*104美元/人天*20人=56160美元。国际旅费及城市间交通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2)乙方负责将甲方所付费用用于支付:培训团在_________国期间的吃住费用;城市内及城市间汽车交通费用;培训讲课及相关费用;杂费、小费;平安保险费;机场建设费等。

3)以下费用由团员个人负担:团员个人电话费、收费电视费;集体活动以外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造成所住酒店物品损坏的赔偿费用等。

七、付款方式:

A.付款币种为_________国货币。

B.甲方在抵达_________国时交付(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负责为甲方出具费用收据。(包括住宿、培训费和交通费)。

其它未尽事宜,或培训项目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签署后,如发生必须变更的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2篇

凡出国(境)培训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均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由各部门、各地区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引进智力办)监督执行,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以附件形式对协议增补有关条款,增补的文件的个数应注明在本协议的第十二条中。

各部门(地区)在上报培训人员审批材料时,应将签署后的本协议及附件一并上报。

_______(简称甲方)以法定代表人_______为代理人与_______(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培训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_______身份赴_______国(地区)_______单位培训,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乙方的具体培训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变动培训单位,更改培训内容,也不得同时受雇于国外其它单位。如确有必要更改,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期间内,国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

关于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国际旅费:甲方负担 外专局资助 国外资助

国外生活费:

培训期间不安排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培训期间如身患重病或慢性病复发,应及时回国就医。伤、亡、病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乙方抵达培训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如所在国无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则按出国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方式)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培训期限,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乙方应按协议的培训期限回国,并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提交书面的培训总结(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八条 :乙方回国后有义务在甲方工作_______年以上。

第九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经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或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培训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时,甲方将视违约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要求经济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为乙方出国培训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赔偿甲方(如国家外国专家局给予资助,则包含在内)为乙方出国培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各项费用。

如乙方违约逾期不归,从逾期之日起,保证人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人民币)的担保费。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含_______个附件,正本及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保证人和省(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

省(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3篇

一、高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特殊性

“因公出国 (境) ”主要是指出国 (境) 进行考察、交流、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对于一般事业单位来讲, 防止过高的”因公出国“费用的目的是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等不良现象。但对高校来讲, 其“因公出国 (境) ”费用主要是用于学术交流、师资培养、公派学生交流等,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察和旅游。对外交流的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 高校往往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学生与国外进行学术交流, 大规模公派教师到国外学习进修、与国外交流培养学生等, 高校“因公出国 (境) ”发生的费用不能简单定性为公款出国等“三公经费”支出的内容, 而应区别对待。

二、高校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的重要意义

2014年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要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人力资源开发的摇篮、优势人才集聚的舞台, 是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先锋力量, 高校发展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而我国高校在前沿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等方面与世界一流大学还存在一定差距。“因公出国 (境) ”作为科技、学术国际化的有效传播手段和吸收引进先进理论、技术的重要途径, 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可以吸收国外在科研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促进我们自身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提升我国科学研究国际影响力;其次, 支持“因公出国 (境) ”也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文化理念, 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 建立国际化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三、现阶段高校“因公出国 (境) ”存在的问题

正因为高校的“因公出国 (境) ”行为有其重要的意义, 从国务院到各个部委, 再到各省、市、地方对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都非常支持且投入较大, 高校每年“因公出国 (境) ”的人数都相对较多, 这些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高校科研与教育有很大的帮助, 但这些“因公出国 (境) ”发生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 “因公出国 (境) ”存在变相旅游情况

有部分人员借“因公出国 (境) ”变相旅游, 通过编制虚假预算、炮制虚假出国事项通过出国审批, 名“因公出国 (境) ”公务 (学术) 实为出国变相旅游。如:教育部通报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培训部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中央纪委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 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 花费公款153.5万元等。

(二) 党政领导“因公出国 (境) ”考察交流有待审核

在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方针指引下, 很多高校党政领导经常带领各种代表团出国 (境) 考察, 这类考察对我们大学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起到学习经验的作用, 但部分高校存在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安排考察性出访等违规现象。

(三) 高校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目前国家虽然对“因公出国 (境) ”投入和资助相对较多, 但在高校层面对纯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很多专项经费预算并没有涵盖学术性出国 (境) 事项, 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对“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把控又相对较严格, 使得许多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无经费支持而作罢。此外不少高校对于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参加会议行为套用“一国只限5天”的规定, 使得一次出国用于学术交流协作的时间少之又少, 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四) 其他问题

在高校“因公出国 (境) ”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出国 (境) 国家地区不是学科领域的优势区域, 参加的学术会议不是学术领域较有影响力的会议;“因公出国 (境) ”过程中无故增加经停城市和转机城市, 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因公出国 (境) ”期间发生费用超标等。

四、高校“因公出国 (境) ”管理思路

高校支持“因公出国 (境) ”好处多多, 但由于个别违规者假借公务出国之便, 在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实质性公务活动之余, 进行变相公款旅游, 造成高校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 这就阻碍了正常的出国交流、国际合作、国际考察等活动。高校师生一方面要走向世界, 多出科研成果、多开展学术交流、多与企业合作, 提高我国科研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创新推动力, 另一方面又要遵守学校规定,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管理规则来束缚科研活动, 一些科研项目便无法正常开展。

随着我国国际合作交流的不断深入和高校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需要, 今后高校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员出国学习交流、参加会议、出国进修、科研合作和境外培训等, 一味地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只会阻碍学校的发展。因此, 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 变相公款旅游十分必要。

(一) 细化支出预算

严格预算, 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支出预算上做到精细化管理, 即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环节上严格把关控制。在财务管理上, 要将“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各项指标明确公开, 将列支标准细化透明。同时, 预算要科学合理, 依据要充分客观, 提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按项目管理, 经费不允许跨项目支出, 项目内支出超支不补。

(二) 做好计划调控

因公出国 (境) 应从高校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国计划。每年需经国际合作处申报下一年出国 (境) 计划, 然后上报相关部委,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出国计划指标, 没有申报下一年出国计划的团组, 一般不予批准出国, 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国计划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 严格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 进行审查, 逐级上报, 对于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 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杜绝照顾出国、轮流出国。

(四) 区别对待纯科研学术性“因公出国 (境) ”行为

对于纯科研学术型“因公出国 (境) ”行为应适当鼓励, 特别是在相应学科领域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应予重点支持,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出国的要严格把控, 杜绝无实质性的出国考察行为。对于双肩挑的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 (出境) ”行为要加强审批监督, 在学术性和公务性上区分其出国目的。

对于长期出国交流培养, 如高级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国外尖端实验室交流合作等, 应当适当鼓励, 调动这类人员的积极性, 努力投入到工作和科研当中。

(五) 加强“因公出国 (境) ”开支审核

在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费用报销审核上, 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杜绝任何形式的费用超标准支出行为。做到无论学术交流还是公务考察都要本着“厉行节约、不铺张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国 (境) 行前审批制度, 杜绝无故增加经停城市等不合常理的开支行为, 杜绝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的行为。

(六) 改革现有“因公出国 (境) ”管理体制, 由程序管理为主向实质性内容管理为主转换

通过机制创新和制度调整, 剔除“因公出国 (境) ”中的干部福利待遇因素。“因公出国 (境) ”的审核完全依据是否具有实质内容为标准进行认定和审批, 以出国的“实质性”内容为核心确定出国的时间、路线、人员构成、费用支出和考核标准, 把公务出国的人财物真正用到“公务”之上。

(七) 执行出国公示制度

出国前, 将出访人员名单、出访任务、出访天数、航线选择、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公示, 回国后对任务执行情况、出访报告等再次公示, 有效监督出国任务的规范性, 促使出国团组规范自身行为, 外事管控理念深入人心, 促进出国管理从制度约束向自我约束转变。

(八) 形成联动考核、监督、绩效评价机制

对高校各类“因公出国 (境) ”事项, 人事、纪检、外事、财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定期联合检查,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对当次出国 (境) 行为在开支、成果、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核实人员出国的实际执行情况、作用和效果;另一方面, 形成监管合力, 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 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 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总之, 科学技术是世界性、时代性的, 科学研究必须有全球视野, 要积极主动整合和利用好全球创新资源, 国际学术交流正是重要途径。毋庸讳言, 确实有一些人打着交流学习的旗号变相旅游, 但很多高校教师的正当学术交流也应得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正当学术交流, 应避免片面追求人数、经费的简单下降。

要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变相公款旅游, 不能因噎废食, 一味追求降低“三公”而一刀切, 要抓住有关政策的精髓和初衷, 将正当学术交流与无实质内容的“公费旅游”区分开来, 做好甄别, 利用好政策和资源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摘要:“因公出国 (境) ”经费作为“三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公开“三公经费”、限制“三公经费”增长的呼声越来越高, 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对于高校而言, 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 是否该硬性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高等院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控制

参考文献

[1]马淑英.高校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管[J].会计之友, 2013, (04) .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4篇

在2009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对接会于广西南宁召开之际,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司长崔长征。据崔司长介绍,截至今年6月30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2009年已审批项目114项、2001人,已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408项、7265人,审批审核合计522项、9266人,其中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为4337人,顺利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计划。

贯彻中央精神

崔司长说,出国培训管理司按照中央要求,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和中纪委通知精神,针对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重点在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动员、准确领会把握中央文件精神、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管理、严格规范审批审核程序、严肃查处出国(境)培训违纪违规问题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两办规定”和“中纪委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对于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出国(境)培训范围,强化了培训计划执行中逐案报批的工作程序。“中纪委通知”中对各单位在专项工作中的任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重新审核当年的出国(境)计划、缩减规模。为此,出国培训管理司于2008年5月6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两办规定严格出国(境)培训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尽快对已下发的出国(境)培训计划进行自行核查,提出调整意见。通过对上述情况的收集和分析,根据“通知”精神,对计划调整提出了重新审批的原则,报送专项工作办公室,并根据重新审定原则对2008年计划进行了重新审批。此外,出国培训管理司还对2007年全国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收集、整理并上报了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继“两办规定”之后,2009年年初以来,两办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纪委也下发了“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情况的通报”等文件。这些文件表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出国培训管理司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抓出成效。2009年,出国培训管理司在两办和中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集中精力开展了5方面工作,即完善出国(境)培训管理的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境外培训机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审核关,彻查违纪违规问题;规范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此外,出国培训管理司还在2009年初将中纪委文件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抓紧落实,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央、中纪委相关文件,在具体落实中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的稳步推进,“两办精神”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出国培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出国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加突出,培训的质量显著提高。

推进重点项目

2009年,出国培训管理司批准审批项目计划646项、10505人,审核项目计划3171项、65962人,两项合计3817项、76467人。从项目的分类构成方面来看,出国培训管理司坚持以“三支队伍”建设和“两类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引进智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类指导意见,积极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各领域的一些重点项目,如中央机关中青年领导干部赴美国杜克大学“公共管理与公共策划培训班”、 “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班组建设培训”和“煤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等,获得了大力支持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三支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4年启动了中青年干部赴美国杜克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公共管理与公共策划培训班”。2004年至2007年,已有270多名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分省市区的中青年干部赴美接受了培训。2008年出国培训管理司继续直接组织并安排了“中央国家机关中青年领导干部赴美中长期培训班”,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和杜克大学进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培训。经过全国BFT英语考试、英语应用与强化培训及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国内培训,60名赴美人员于8月初和9月初分别赴美国杜克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学习。通过赴美培训,学员们在系统学习公共管理知识的同时,也加深了对部门管理职责的理解,提高了分析和决策能力,为日后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班组建设出国培训项目”是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主要项目之一。企业高技能人才特别是班组骨干是企业文化的基本载体,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基础。在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的大力支持和具体领导下,国资委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先后组织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团组赴国(境)外接受培训。参训人员回国后,积极推广国际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带动了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促进作用显著;将所学所得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开创性工作,启发效果明显。这一项目培训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国家、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受到了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好评。参训学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提升,在央企员工中发挥了突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煤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日本政府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的合作项目,由出国培训管理司组织实施。自2002年至2007年连续6年,我们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学习借鉴日本煤矿安全理念、管理经验及先进技术,在“三支队伍”建设、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果。该项目执行期间,赴日培训人数达到483名,有44个单位派出了培训学员。其中,18个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出了监察人员130名,占全部学员的27%;有26个煤矿企业派出了353名安全管理与技术人员。各省煤监局和开滦、大同、衮州、阳泉、峰峰、肥城、鹤岗、淮北、江西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和支持了赴日培训活动。该项目不仅直接促进了日本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引进和吸收,而且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了中日两国在煤矿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一些煤炭企业已经与日方有关单位建立并开展了对口交流合作。

出国培训管理司在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培训项目工作中始终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在农业方面大力推进“一村一品”、“自然养猪”、“节水灌溉”等项目;在工业方面重点支持“大型抽水蓄能发电机组制造国产化”和“奇瑞汽车”等项目;在第三产业领域着力推行“宜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产业化经营管理”等项目。

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在推进重点项目的同时,出国培训管理司在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始终着眼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支持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其中尤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为工作重点,积极支持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出国(境)培训活动。

在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出国培训管理司在政策和资源上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以发展节水农业和畜牧业、加快生态环境治理、促进旅游及特色产业开发、推广“一村一品”经验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不同专题的培训。2000年以来,出国培训管理司不断加强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支持。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从初期的每年参加培训人数不足1000人、资助经费1000万元逐步实现了翻番。包括已连续组织多次的西部省区“公务员能力培训”、“上海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公务员培训”、香港培华项目在内的许多此类项目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少数民族“三支队伍”建设服务方面,出国培训管理司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支持民委系统和民族地区干部出国(境)培训作为培养高素质民族干部队伍,促进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任务。

十六大以来,在出国培训管理司的支持下,国家民委先后组织选派了300多位少数民族干部赴国(境)外培训。如全国民族干部经济管理赴港培训,通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了民族文化、展示了少数民族干部的风采,增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了解和认识,促进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在民族医药、旅游资源开发、文化传播等多个领域达成了合作意向。又如西藏边境县党政领导干部赴欧洲培训,通过介绍西藏历史、文化以及解放以来党领导下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好地宣传了我国人权工作和党的民族政策。热地副委员长听取了培训汇报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支持新疆地区建设方面,出国培训管理司按照国家外专局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海外智力援疆工程”要求,不断加大对新疆地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

新疆特变电工近年来派出公司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80多人次出国(境)培训,引进国外专家60多人次,培养了具有国内外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研发和技术队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及国内外专有技术500余件,发明专利近百项,变压器自主创新能力和年产量跻身世界前三位;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生态与地理研究所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培训,完成了塔里木河流域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温浩教授通过出国培训使该院诊治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了集研究、临床诊疗、科研创新与产品应用为一体的国际知名研究中心之一。

一项项实实在在的成果,切实地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促进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增进了民族团结。

今后工作的展望

对于今后工作的展望,崔司长表示出国培训管理司将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国培训管理司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推进“三支队伍”建设和“两类人才”培养,准确把握出国(境)培训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和新课题,进一步完善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紧密贴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此外,出国培训管理司还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成果推广,不断完善出国(境)培训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实现出国(境)培训工作稳步开展。

加强制度建设。出国培训管理司将继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对境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从管理制度上严格规范,在操作流程上狠抓落实,把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捷、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贯穿于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出国(境)留学协议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留学人员)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留学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培养人才工作的需要,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志愿出国,努力学习,按期回校工作。

第二条乙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国(地区)留学。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的留学专业:________和留学计划。

第四条甲方承担的义务1.对乙方的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3.乙方在规定留学期间内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待其按期回国后予以补发;其它津贴和补贴停发;4.指定乙方所在单位领导或专家教授与乙方保持联系;5.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

帮助;6.乙方为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出国置装费及支付办法;出国国际旅费及支付办法;国外学习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及支付办法;7.负责乙方按期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五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抵达留学所在国家后_______个月内向中国驻使(领)馆报到,并于_______个月内向国内所在单位汇报留学情况;此后每_______个月向国内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和学习情况;2.在留学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保证不从事有损于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3.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转赴第三国;4.乙方无论何种原因,需延长在国外留学期限,应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5.留学期满按时回国,及时向甲方主管部门报到,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6.乙方留学回国后,必须为学校服务_______年。服务时间未满_______年的,剩余年限按_______元/年交纳服务违约赔偿金。

第六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同意出国前向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交存保证金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按期回国,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由甲方通知指定的财务部门全额返还乙方本人。

第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述,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丙方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

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丙方需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公章:_________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说明

一、《协议书》是选派单位(甲方)和留学人员(乙方)双方协商后签署、共同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甲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协议书》,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同甲方签署《协议书》的同时,应有自己的保证人(丙方)参加。

二、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与乙方有亲属关系,并具有承担经济担保的能力;要了解乙方,相信并保证乙方能执行协议;经常与乙方联系,了解情况,督促执行协议。

三、担保人可以用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房产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担保。

因私出国(境)人员协议书 第6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申赴国(地区)出境事由 期限 随员 境外亲属关系 姓名 居住方式

1、在境外发生的疾病所涉及的医疗费含回国后的继续治疗费用自理;

2、在境外的一切意外伤亡事故自己负责;

3、在境外的任何债务由本人偿还;

4、超过批准期限,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协议 亲属签章: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7篇

甲方:昆明医科大学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丙方一(乙方国内第一经济担保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丙方二(乙方国内第二经济担保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单位公派项目资助或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以的身份赴(国家、地区)留学,期限为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乙方应至少于年月前到甲方报到工作。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为并同意乙方的留学计划。留学目标为。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在乙方留学期间保留乙方公职;

2.在第一条中所述,协议的乙方留学期限内按规定发给乙方工资;

3.对乙方的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留学专业和目标完成留学计划,并保证按第一条确定的回国日期学成回国为甲方连续工作至少三年。

2.乙方在离境前需到相关部门签署离校签章表,办理离校手续。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保证遵守甲方关于乙方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的规定,若乙方申请延长留学/进修期限,须至少提前三个半月,经本人所在院/部门同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延期。同意延期期间工资不再发放,按期回国后不再补发。

4.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就近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并购买或确认已购买所在国医疗等保险。

5.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积极维护和树立我校的良好形象。

6.留学期间每3个月与甲方联系一次,汇报留学情况,具体联系机构为昆明医科大学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

7.乙方回国到校后,应于十五日内依次到本人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报到。向甲方及时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报告入境日期(交验护照上入境印章页并提交其复印件),提交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及国外导师鉴定函。

第五条

1.乙方保证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除按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签订有关协议外,还同意出国前向甲方财务机构交存对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保证金交存标准:三个月(含三个月)至半年5000元/人,半年以上10000元/人/年)。乙方按期回国并回校工作,在经甲方确认有关证件并按规定完成报到手续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的100%返还乙方。

乙方若为攻读学位留学人员,需根据在读国家学制长短,出国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0元/人/学年,共计:大写。乙方按期回校工作,并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获得学位的,保证金的100%退还乙方。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昆明医科大学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若乙方抵达国外超过一个月未向所属使领馆报到,不按时到国外留学单位报到,在国外期间从事协议规定的留学计划以外的工作、擅自变更留学国家或留学单位、留学身份,或在回国后不按期提交留学总结,未按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按期回国超过3个月,不履

行回校服务义务,未完成回国工作服务期,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留学期间所发工资和所受资助及上述两项之和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有权通知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

3.乙方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回国,须在甲方要求的必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留学期间工资和所受资助费用之和的20%的违约金。乙方若不按期偿付,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保证金。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正式同意而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或未按规定报到工作,视为逾期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在乙方逾期第一个月即停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5.若乙方违约,逾期3个月仍未到甲方报到工作,甲方可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丙方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在乙方违约时,连带承担下列责任:

1.如乙方违约逾期或逾期不归,丙方有义务认真协助甲方共同追究乙方的责任。

2.在乙方违约而又未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丙方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经济保证人(本人固定工资收入证明或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证明等原件)方式证明其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偿还能力。乙方违约后,此款在违约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付给甲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或前后一周内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卖中间价计算。愿以、丙方第二经济保证人愿以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各一份),乙方、丙方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丙方一(签字)

丙方二(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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