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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财政监督检查范文(精选12篇)

财政监督检查 第1篇

1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观念落后, 对财政内部监督的认识依然不足

财政内部监督是一项合法性、效益性、真实性并重的经济管理活动, 也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自我纠正机制, 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规范财政部门自身管理行为, 完善财政管理和推进财政改革, 控制岗位风险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其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充分认识。但在实际中, 还普遍存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督”, “重资金规模数量, 轻管理质量效益”的思维倾向, 在潜意识中把内部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部门内控混为一谈。有不少人认为有了审计部门的同级审计还需要什么财政内审, 也有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 财政内部监督就是对财务科室、所属单位的不信任, 认为是挑毛病、找岔子、整治人, 是“自家人搞自己人”的错误思想, 受这种错误理念的影响, 并不积极地去配合监督工作,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基本还停留在浅层面监督上和“就监督论监督”的工作思维上, 监督和管理机制的软化造成关系不顺, 职责不清。另外, 财政监督部门与被监督的科室同属机关内部机构关系, 在工作上需要相互协调, 工作开展起来是非常被动的, 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受到制约。

1.2 内部监督与管理相互脱节, 监督与管理协调乏力

财政的最基本职能就是将财政资金进行分配, 而监督则是分配职能的保障, 所以说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但在实际工作中, 两者之间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习惯认为财政监督是监督部门的事情, 没必要搞得十分复杂, 所以人为地将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分离开来, 职责分工演变成了职能的分化。目前, 从全县的情况来看, 财政科室与监督部门并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 资源共享机制也未建立, 不仅无法形成有效对话, 在获取资源上也有很大难度。财政业务管理部门在印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指标等文件, 没有及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预算指标和不断更新的管理办法及制度文件, 监督远远滞后于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 也就是说在财政管理的后期才会介入, 但如果在前期、中期财政管理就出现问题, 那么就无法进行监督了。显然, 财政监督参与的力度还不够, 应该尽快介入到财政管理的前期、中期工作之中, 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可靠性。目前在在县级财政管理中, 财政监督是很难渗透进去的, 一方面上级的重视不够, 另一方面在县级财政管理中, 本来就非常混乱。这样以来, 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实际上是各行其道, 永不交集, 成为平行的两条线, 这样就扭曲了财政的本质功能。没有意识到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忽略了财政管理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片面地将两者分离开来, 使财政监督工作难度大大增加, 并且导致许多功能无法实现。

1.3 内部监督尚未形成有效体系, 监督科学化程度不高

科学的财政监督必然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目前, 财政内部监督工作都偏重于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监督为主, 而作为财政监督活动中最基本最主要部分的日常性监督是个盲点, 没有保证其经常性和连续性, 对事前指标的审核、事中执行环节的控制还未形成制度, 缺乏有效办法, 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大多是采取单独作战或临时出击的办法, 未能与其他监督和管理手段有机结合起来, 这种单一的事后检查、查错防弊的做法, 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 极易造成监督盲区, 容易滋生财政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隐患。如一些会计核算差错率高, 资金指标文件依据不透明, 支付流程误操作拨错款、网络软件资金管理系统未备份或年终无纸制账簿存档等问题存在安全风险, 使很多转移、挪用财政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都是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单一的内部监督方式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 没有列入检查的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 存在着监督检查的“空白点”和“真空区”, 不适应现代财政监督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根本要求。

1.4 内部监督信息化利用率低, 监督手段方式落后

信息技术是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 它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信息技术对财政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的运用对传统财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金财工程”, 它的实施就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资金交易方式, 使资金交易更便捷、更迅速。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 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 成就了以“大监督”为核心现代监督理念。财政监督部门的观念、方法较落后, 还没有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资料的获取。这样以来就不能发挥网络的巨大优势, 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大打折扣, 很难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需要。

2 财政内部监督的推进与深化

为适应财政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财政部门必须把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财政内部监督的工作重心, 逐步实现全过程的监督。

2.1 改变传统观念, 树立新的监督理念

财政部门要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高度强化财政内部监督的自觉性, 统一全体财政人员思想认识, 提升全面监督理念, 要让全体财政干部职工真正明白,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 不是对自己人不信任, 而是树立财政部门形象, 爱护财政干部职工政治生命, 促进财政部门勤政廉政建设的需要, 也是为大家进行政治思想体检, 做到有病早治, 无病早防的需要。财政内部监督不是与谁过不去, 它是为了更好地信任自己人而设定的一种警戒, 一面镜子, 让自己人经常照一照, 想一想, 时时刻刻提醒自己。由此可见, 努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内部监督工作, 牢固树立“财政大监督”的理念非常必要, 让全体财政干部职工都投入到财政内部监督之中, 人人都成为“红管家”和“监督员”, 彻底改变“就监督论监督”的狭隘观念, 提高监督主体对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认识, 逐步实现财政内部监督从单纯检查型监督向控制型监督的转变, 由以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真正实现“无缝”监控, 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和精细化。

2.2 建立健全“大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管理涉及财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多个环节,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将内部监督覆盖到财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逐步实现财政内部监督事前、事中、事后有机结合。事前审核要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 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数据审核、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批复等行为的监督。事中监控要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 通过查询业务信息系统, 获取资金拨付、年终结转等信息, 并展开动态分析、核查和监控。事后监督对年中追加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虚列、多列项目, 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前移关口, 源头监控。重点监督检查预算编制方案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针对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编制粗放等问题, 提出强化预算执行、细化预算编制等建议。二是跟踪审核, 全程监控。强化立项监督, 对其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减少立项盲目性。同时及时纠正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截留挪用、损失浪费和效益低下等问题。三是以查促改。坚持以检查促规范, 开展专项检查,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监督流程, 做到事无巨细。

2.3 积极探索和推进财政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财政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财政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要针对内部控制制度、资金运行风险、信息与沟通环境等相关要素, 注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预防, 揭示存在的管理风险, 促进内控机制的完善。财政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要做到关口前移, 未雨绸缪, 不断规范管理, 及时查堵漏洞, 确保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二是深入推进财政内部监督成果利用。积极研究和深化财政内部监督成果利用, 根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深入调研和全面分析问题成因, 剖析体制和制度缺陷, 查找问题薄弱环节, 总结经验规律, 提出意见建议, 并及时反馈监督对象, 督促落实整改, 纠正问题。

2.4 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

财政内部监督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这个大平台, 加强与财政信息技术部门沟通协调, 借鉴其它地区和县好的做法和经验, 边摸索边建设, 逐步设计开发财政内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嵌入到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之中, 做到资金流动到哪里, 监督就跟到哪里, 管理与监督同步, 实现动态监管。财政内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设计收入监督、支出监督、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模块, 对接其他财政业务信息子系统, 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实现监督信息查询、分析、评价、导出四大功能, 精确控制财政资金运行和结果。建立日常监督数据库, 密切关注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活动, 督促财政业务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提高财政监督信息的透明度, 进一步提升财政内部监督的层次。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程序检查处理。第四章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真实、完整、及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纪要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但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三)会同人事部门收回违纪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四)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财政监督的卫士 第3篇

把监督当作天职

监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也是财政人的职责,更是财政监督人员的天职。作为主要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朱少平,针对全县一些单位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大量使用现金结算;想方设法做假账,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违反财经政策纪律,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内部监督不到位,大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决心用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武器彻底扭转全县各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被动局面。如对一所高中学校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一大笔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他和检查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该单位“公款私存”行为责令其全额追回了财政资金,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用监督职责维护了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威。就是靠着“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从2008年至2013年6年,慈利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共派出以朱少平为组长的检查组检查单位215户,其中发现违规违纪180户,共下达检查报告180份,下达处理处罚决定165份,检查出违法违规资金4200万元,纠正违法违规资金4200万元。该局连续6年被评为张家界市、慈利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荣获“湖南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2013年荣获“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评比二等奖、一等奖”,朱少平同志连年被评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个人。

用行动诠释责任

有人说监督检查不怎么受人欢迎,因为他是专业的“找茬部队”,同时又极受人敬畏,因为他守护着公共资金,捍卫着国家利益,在推进完善国家经济治理过程中担当着“免疫系统”;有人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很枯燥,每天都要面对枯燥的数据,厚厚的账表,要付出辛勤的汗水,担负沉甸甸的责任。但朱少平同志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这份职业,他怀着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执着和追求,选择了忠诚和责任,选择了勇敢和担当,用行动诠释着责任。对他来讲,加班加点,已不值得一提,熬更守夜,更是家常便饭,查凭证、填表格、写底稿,是他最基本的功课,分析判断、处分处罚、整改建制是他独具的课程。只要能查出违法违纪,只要能挽回经济损失,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无论有多么辛劳,他都认为理所应当。朱少平从1984年参加财政工作就一直从事财政监察工作,至今已满30年,30年的坚守与奉献,他对财政监督充满着无限的热爱,也为之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更为慈利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2013年5月,慈利县财政监督检查局接到举报反映一所学校虚报学生花名册套取贫困学生助学金30万元未入账,朱少平便立即带领局里2名业务骨干赶赴那所学校检查,去后又发现主要证据被人为烧毁,一种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他一定要千方百计查出事实真相,为贫困学生追回助学金,他日夜奋战,通过12个昼夜的艰辛努力,终于查清了30万元资金的去向,追回资金并对学校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

勇当经济卫士

“经济越发展,监督越重要”,财政监督责任重大,它充当着“经济卫士”的重要角色,财政监督人员一定要“履职尽责,保一方净土”,这是朱少平对自己从事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诠释,也是他的行动使然。当财政资金流向哪里,他就带领慈利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工作人员监督跟踪到哪里,做到了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全覆盖。他敢于顶真碰硬,严格执法,刚正不阿,敢于向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亮剑”,敢于充当“经济卫士”,从而使全县财政违法违规现象每年以30%的趋势下降,受到了全县人民的敬畏。他紧扣财政经济时代脉博,不断更新财政监督观念,实行财政大监督理念,适应国家财政资金向基层“三农”不断增加,公共财政职能不断增强,乡镇村级财政资金使用额度不断增大、项目越来越多的特征,把财政监督检查的关口下移,把财政监督检查的触角延伸到了乡镇村组,确保民生财政资金安全,首先保证国家用于广大农民群众的资金运转安全,明确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六个重点加强”:一是重点加强乡镇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二是重点加强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重点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程序、标准、方式,突出查处骗补、挪用行为;四是重点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监督检查,促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五是重点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六是重点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建成为民务实清廉财政。

2010年4月,朱少平带领检查组对某乡中学检查九年制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资金时,通过查看会计凭证,发现有几笔化债资金金额20万元学校没有在会计账簿登记,经查是学校将这几笔资金挪用了,当检查组人员要按规定处罚时,一时打招呼的、说情的、请客的,甚至送礼的都来了,要求朱少平“放学校一马”,他顶住各方压力,明确监察纪律,一律予以回绝,依法依规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全部收缴被挪用的财政资金上缴国库,对单位给予了2万元的处罚,树立了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正义和正气。

2012年9月,朱少平带领财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乡镇开展惠农补贴发放民生资金检查,在一个乡发现打入几个农户“一卡通”补贴数额较大,不是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凭着对职业的敏感,他便对其进行重点检查,打开电子文档,查看打入农户补贴资金的基本情况,查清该笔资金打入了乡民政工作人员储蓄卡上,金额9万多元,由2名工作人员私分了,对这一贪污国家惠农补贴民生资金的恶劣行为,他依照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及时追回了赃款上缴国库,对2名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年。

此案发生后,慈利县引以为戒,对惠农补贴发放监管引起了高度重视,全县组织对各种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清理检查,认真进行了整改,使全县民生资金使用正常运转,再没有发生类似违法违规的现象,各种惠农补贴资金能及时安全无误地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

同时,朱少平还要求慈利县财政监督检查局举一反三,主持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约法八章,强化了日常监督和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明确了问责机制,有效堵塞了财经违法违纪违规漏洞,使全县财政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越来越少,财经秩序越来越好。

(作者供职于湖南省慈利县财政局)

加强县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 第4篇

关键词:县级财政,财政监督,财政支出

县级财政是我国财政的基础, 是保持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随着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财政监督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目前财政实践的步伐还未跟上, 县级财政监督管理问题仍十分严重, 尤其是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十分缺乏, 县级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财政监督立法明显滞后, 难以健全机制

依法监督检查, 是财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贯彻的首要原则。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许多地方正常的监督检查常被无理拒绝, 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 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 争取支持, 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 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 真正做到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

二、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不一, 难以树立权威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指导, 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内设机构在设置上不甚统一, 越往基层, 越是粗放。近几年尝试设立的专司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监督机构, 理应作为财政内部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 但许多地方只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普通内设机构, 而不能进入政府组成系列, 难以在社会上奠定应有的执法地位。因此建立独立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并赋予其特别检查权, 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监督执法公正性的唯一途径。

三、财政监督与其它监督不能有效协调, 导致监督成本加大

虽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各有特点, 各有侧重, 但是最终的监督检查目标是一致的, 监督检查的结论既可以互相配合利用, 又可以互相制约监督。但目前出现的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较多, 一方面不仅加大监督检查的成本, 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又加重了被监督检查单位负担, 使得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很大, 以至有些单位成立专门的接待部门来应对这些检查。

因此, 今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其它监督机关明确分工划清职责权限, 互相协调, 形成合力, 进行分类监督检查, 避免重复检查, 共同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通过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平台, 与其它监督部门搭建数据库, 做到监督检查信息统一化、系统化。这对降低监督检查成本, 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及时了解真实、全面的检查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 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 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 以抛砖引玉。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 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 同时, 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 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 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 也不应例外, 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 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必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 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

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要接受财政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离开了财政监督, 不但难以“保证”其执行质量, 浪费财政资金, 而且还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 从而丧失财政预算的编制效果。因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规范各有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行为。

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查看支出是否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是否扩大财政支出范围, 是否专款专用, 是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 是否巧立名目铺张浪费, 是否变相扩大支出项目等等, 一经发现, 必须要立即给予纠正和整改。

要从提高监督检查机构“执法地位”的角度上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我们知道, 所谓的“制衡”关系, 其实质就是既相互分离独立, 又相互牵制联系, 在相互监督的环境中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 其核心手段就是“监督”, 为此, 要使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能够相互“制衡”, 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 让监督职能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各个细微环节中去, 通过事前监督、事中跟踪与事后检查去制约他们之间的职能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 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机构之间都是相互“平级”的内设机构, 这就导致监督机构要想主动行使这种“得罪人”的监督职能, 就显得有点为难, 有时还“力不从心”, 久而久之就会使他们丧失主动监督的信心。为此, 要使财政职能能够很好地发挥, 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手段或措施, 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而我们认为, 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提升监督职能机构的执法“地位”, 让他们的“地位”上升“半级”, 如有的县, 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级别是“副科级”, 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股级”, 这样对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进行科学地“定位”, 就能保证监督职能能够主动有效地去行使其职能了, 从而就能“制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行为了。

要从培养财政干部“摇篮”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从实质上讲, 研究如何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 就是要找出牵制和制约这些职能行使的环节, 说穿了就是要增强他们之间监督工作力度, 这就需要让财政监督职能能够“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方方面面。而财政监督职能则又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 其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全面的财经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同时, 还有一种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 敢于得罪人, 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而在当今的社会里, 谁都不想去得罪人, 谁都想去做好人, 因此, 一个合格、称职的财政监督人员, 除了具备一定的内在的基本素质以外, 更离不开外部的培养、激励, 而这其中最有效的举措就是要将财政监督岗位作为培养财政干部的“摇篮”, 或作为锻炼“基地”, 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要优先考虑财政监督岗位上的同志, 凡想提拔、晋级的同志必须要到财政监督岗位上去锻炼等等, 只有这样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才能有人去真心搞监督。

要从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我们在强调用激励等措施搞好财政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的同时, 也并不排斥用法制手段去规范财政行为, 依法治财是我们财政工作的目的和宗旨, 凡不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财政行政行为的, 或搞暗箱操作, 甚至于蜕化变质的财政工作人员, 必须要对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要求严肃处理到位, 只有依法治财才能增强财政职能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牵制力度, 才能协调发挥财政职能的整体工作合力。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编.200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5) .

[2]、寇铁军, 崔惠玉.关于强化财政监管的若干思考.财经问题研究, 2002, (2) .

[3]、张菊琴.公共财政框架下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经济师, 2004, (1) .

[4]、杨瑞金.财政支出管理“短腿”亟需医治.中国财政, 2004, (5) .

[5]、何振一.财政内部专职监督及其职责定位.中国财政, 2004, (8)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我国需加强财政监督制度 第6篇

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范畴,在监督公权运作中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客观存在和制度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与作用。

西方财政监督:分权制衡

由于财政监督的专业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财政监督在不同国家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分权制衡”国家财政监督通常以立法机关外部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并重方式设计制度。其中,立法机构的财政监督既是“分权制衡”国家立法制约行政、议会监督政府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和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还是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根源,更是“分权制衡”国家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文化氛围的根本。同时,“分权制衡”国家也在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实时、全程监管政府及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存业务动态。这些国家的专职财政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专职财政监督是高级别的、重要的国家经济监督

即专职财政监督以相对的专业和监管优势,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如荷兰、巴西专职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匈牙利、希腊等专职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且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并列执行监管业务。法国专职财政监督则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相并列。

专职财政监督是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的专管或专员监督

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财税违法乱纪;同时联邦政府所有用款部门都配备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每项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才能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主要负责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专项监督。

专职财政监督普遍实行不同程度的派驻或派出制

派驻或派出制和专管或专员制都是垂直监管方式,但派驻或派出制与上级专管或专员制相对应,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或派出的机构及人员。

可见,一般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兼顾融合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但囿于信息不对称或社会性、新闻性偏好差异,我国媒体和学界相对关注财政监督中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的内容,而相对忽略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及其在政府监督、财政监督中开展的业务工作。由此形成一种对国外财政监督重新闻及社会效应,而略具体业务制度的认识偏差。

我国财政监督: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突出

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

我国并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立法监督主要是人大对政府及部门例行的程序性监督,社会监督是媒体、民众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补充性国家监督,由于受实际业务的参与限制,这两类监督的实效并不突出。

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

根植于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自1979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后,1995年财政部在各省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1998年取消年度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陆续展开。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制已深入相应的领导及决策事项,如自2000年起四川省级财政就实行财政监督专员进入厅党组参与相关项目决策及会议的制度等。一个中央地方纵横交织、深入决策与业务的专职财政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并正在逐渐趋于健全完善。

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十分突出

在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以及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制下,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如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工商监管、财政监督等作用十分突出重要。特别是财政监督作为政府及国有经济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重要、核心的经济行政监督。近年我国重大反腐事实表明,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结构中,既是业务密度大,又是监督密度较高、监督需求较大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涉及的事或人通常具有多种轰动效应,是国家监督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监督前沿。

监督环节的关键性和监督内容的核心性

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外部性、查账式、诉讼式、程序式特征相比,专职财政监督从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内在于政府行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具有资金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的内生性、参与式、全程式、全覆盖监督特征。

专职财政监督以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为内容,反映、制约、监督全部政府行政活动,紧紧扣住资金这一核心要素,从资金分配直接督促政府行政的法制规范目标实现。这或许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并列为国家重要经济监督的基本原因。

建议:加强专职财政监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参照国际惯例,提升专职财政监督地位,加强专职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差距十分巨大。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是财政监督的专业性本质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财政监督社会性本质决定的必要措施。因为我国的高度集权体制转变自1980年代政府权利分化开始,到2000年代已进入政府权利规范约束时期。只有加强财政监督才能适应新公共管理所要求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政府绩效评价及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监管业务融合的专职财政监督方式,在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基础上设置或增加专职财政监督业务,如预算编制的预算初审监督,收入的及时性监督,库款安全性监督,支出拨款与支付、支出合规性与绩效性监督,会计核算及账务监督等。建立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节点监督,如财政业务受理前的监督审查等。建立参与业务监督,如专职财政监督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变更、追加和相关管理及会议,以及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体系

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是财政资金跨级使用的产物。上级财政资金经财政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是通常的,实行相应的派驻派出专职财政监督是普遍的。我国地域辽阔,各类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央对地方各级、地方上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健全完善相应各级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加强分级财政体制下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跨级财政项目及资金的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外部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是外部财政监督实施前提,我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效率不高,原因正在此。政府行政信息公开透明,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还很大,许多只能逐渐解决,无法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西南财政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相关链接:财政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加强财政监督,提升我国财政透明度 第7篇

(一) 规范政府权力行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不仅明确指出了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不涉及公共安全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 财政预算与决算均属于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公共监督, 能有效扼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同时, 还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 保障公民知情权, 维护公民权益

公民依法享有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 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让公民都充分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 才能让他们真正行使起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 公民通过不同的形式与途径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公共财政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公民对公共财政管理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将难以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 进一步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我国政府职能包括四个方面, 分别是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其中, 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及时公布近期公共财政情况, 方便公众了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尽量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其中, 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教育是公共服务中的重点工作, 也是我国的薄弱项, 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而公共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公众在了解政府财政使用信息后才能正确评价公共财政是否得到合理利用, 进而督促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 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方向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的透明度。

二、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当前, 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对预算信息透明度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另外, 受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影响, 不少政府官员仍抱着预算信息宜保密的心态。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导致预算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比如, 预算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过于简单, 未列出近年来的预算收支数据。同时, 也未将预测财政收支的相关依据列出。对相关财政政策只作简要介绍, 而没有公布详细的目标, 也无数量指标。预算报告不完整, 债务指标信息不完全。因此, 公众无法从预算信息中了解到政府财政资金筹集及使用的真实情况。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税收征管法》等。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依法理财的进程。但当前我国财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导致不少财政举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财政法规不配套, 操作性差, 因此, 造成财政工作可操作性差、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现行财政法律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大部分政策性及规范性文件均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 而极少财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制定。因此, 直接影响到现行财政法规的权威性及严肃性。

(三) 预算透明度的财政管理制度基础不足

纵观世界各国预算透明度的进程可知, 提高预算透明度能使国家财政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进而促使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在强化和健全财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对信息有新的要求, 同时, 还能增加新的信息产出能力。尽管我国已加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力度, 但仍未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 即以投入控制为主。在经济转型阶段, 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还亟待完善, 对财政信息的需求及供给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比如,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均存在债务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备受诟病。究其原因是我国还未形成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因此, 地方政府中存在很多隐性负债及变相举债。

(四) 预算缺乏有效的监管

首先, 我国预算监督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另外, 相关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要求, 而缺乏实际操作性。人大直接负责对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管, 但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另外, 人大代表缺乏足够的预算专业知识, 也直接制约了预算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工作不独立, 常受到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影响, 导致处罚力度不够,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财政透明度的措施

(一) 健全法律法规, 增强法律约束力

首先, 应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至法律层面, 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指出政府公开财政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信息披露方式。同时, 制定相应的惩处制度。这样才能为提升财政信息透明度提供法律支撑。其次, 在修订预算法的过程中, 应增加关于预算信息提供及披露方面的规定。比如, 增大预算信息的公开范围、健全预算报告内容、明确预算信息公开流程等。再次, 要出台相关法规, 加强对政府财政信息生产及披露行为的监管。比如, 对政府审计准则体系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要逐步完善健全, 以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二) 深化预算改革, 加强预算管理

为强化政府的财政信息供给能力, 应从下列几方面进行改进。首先, 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确保政府预算信息供给的完整性与全面性。当前, 我国财政性资金的存在形式呈多元化, 通常由数个部门管理。因此, 预算管理难以将政府全部财政资金都覆盖在内。政府所生产和提供的相关财政信息常常是不完整的、相互分离的。针对这一现状, 更应深化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其中, 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并增大政府预算范围, 确保政府财政信息生产的完整性。同时, 还应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管理。其次, 完善预算编制技术, 包括预算收入与支出的预测技术、财政风险评价技术等, 进一步提高预算信息的准确性[4]。另外, 编制中期滚动预算, 披露不同年度的预算信息。完善预算报表体系, 增强预算信息的实用性。

(三) 实行最低标准信息披露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笔者建议财政部应定期公布财政法规及最新政策、预算内容、预算指导原则、财政政策目标等。这样便于专家们在更广的基础上论证预算工作。预算文件中要包含相关财政风险, 这是保证预算透明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将财政风险进行鉴别与量化后, 以财政风险报表形式和预算文件一起上报。其中, 风险报表中要涉及到关于政府收支估算数的全部重要的财政风险种类。风险报表中报告的风险类型既可以是积极的, 也可以是消极的。但都必须合理量化, 从而为预算评估工作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 健全监督机制, 培养民众监督意识

首先, 要提高民众参与监督的意识。这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 加大宣传力度, 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同时, 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发布政府财务报告, 方便群众监督, 加快财政透明化建设进程。其次, 政府要增强“参与式发展”理念, 建立民众和政府良性互动机制。比如, 可采用不同方式鼓励民众参与进来, 并拓宽参与渠道。另外, 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加强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

为健全财政监督体系, 不仅要加强群众监督, 还应加强内部监督。由人大、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财政工作的监管, 全面保障公共财政, 从而提高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为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可由人大管理审计部门, 这样能解决审计工作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问题, 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同时, 还能避免人大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 过度被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干涉。另外,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 及时向人大与社会公众披露审计工作的最新进展。这样能有效避免权力部门间的暗箱操作, 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采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预防职务犯罪[5]。将财政预算管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重点监管关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民生工程、主要项目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结语

总之, 财政透明化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它不仅能减少政府代理成本, 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针对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较低的现状, 政府应正本清源, 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 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 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杜婷婷.关于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思考[J].新财经, 2012, (3) :219-219.

[2]赵书玲.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监督, 提升我国财政透明度[J].现代商业, 2013, (9) :71-72.

[3]马晓玲.完善财政信息体系提高财政透明度[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09, (5) :14-18.

[4]姜爱华.我国预算透明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财政民主监督的视角[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62) :137-142.

浅论加强民营企业财政监督检查 第8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问题;财政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 民营企业从无到有, 不断发展壮大, 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繁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民营企业在当前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 其财务管理状况也不容乐观, 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协调, 财务风险巨大。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 也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一、民营企业的财务现状

我国的民营企业近几年来获得较快的发展速度, 大多数企业具有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经营灵活、效率较高的优点, 相对大企业而言, 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 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支撑。然而, 或许正是这些优势造就了它们的诸多劣势:组织结构简单、规章制度缺失、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等。许多中小民营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有的逃避纳税、逃废债务的愿望比较强烈;偏好投机取巧, 管理随意性大, 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差;管理观念陈旧, 人员选用上任人唯亲, 相信血缘关系, 不注重才能;财务不透明, 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会计处理随意性大, 信息失真严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风险规避的意识更是无从说起。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明显滞后于组建速度, 尤其是财务管理相当薄弱, 突出表现于理财观念落后,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地位不够明确, 财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缺乏一体性及健全有效的财务监控, 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差等。能否加强企业财务控制, 已成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部分, 切实将财务控制摆在重要地位, 尽快提高我国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民营企业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归主要投资者所有, 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族式管理模式。其组织关系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特定企业组织关系, 家族关系也决定了财产继承关系。民营企业试图用血缘关系建立一种天然的信任和组织存续关系, 目的在于保证其家族资产或财富的安全性, 但在家族式管理模式中, 往往凡事少数人说了算, 缺乏来自内外合理有效的监控和制约, 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多数民营企业在创业建立初期, 往往实行的是“家族制”管理模式。家族化民营企业中, 大多数职务都由与企业所有者具有血缘关系或具有某种个人情感关系的人担任。这些管理人员不是按照理性、制度和规范来进行管理, 而是凭个人的知识、经验、兴趣和爱好, 因此他们的管理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这种依靠企业所有者个人权威及家族成员感情维系的“家族制”管理模式, 忽视健全和完善一整套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甚至模糊了家族资本及产权的界限。尽管民营企业家族化管理存在合理性的一面, 但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在经营、管理、财务、决策、融资、人力资源等方面产生诸多问题, 进而制约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

与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相比, 当前民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薄弱和失效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从财政部发布的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看, 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主要具体表现在:没有按要求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使用不规范;会计出纳同为一人;账簿的设置、记账、核算、调账、销账等会计行为随意性较大;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不规范等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

现代企业制度追求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管理高效率。而目前企业的投资者同时是经营者, 经营管理权力通常高度集中, 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普遍现象。由于对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 致使其职责不分, 越权行事, 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 导致两套账、多套表等问题大量存在, 会计信息失真。

(四) 收益分配不合理

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 在初创发展时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 内部股权封闭逐渐暴露出许多矛盾与缺陷, 所有者不仅要防范中层员工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甚至要防范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吞食。企业的活力源泉在于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财务分配结构。产权上的排外性, 势必引发人才流失、技术断层等问题。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财政监督检查的措施

财政监督检查是确保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重要环节, 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手段, 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武器。笔者根据民营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近年来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实践, 就如何利用财政监督检查手段,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 加强财政监督法律建设。国家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 建议从上到下尽快建立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财政监督检查的权威性、规范性、实用性较强的财政监督检查规章、条例、实施细则和具体惩处办法。

第二, 加强会计监督。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日常监管, 遏制会计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逐步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体系, 实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适时监控和跟踪分析, 严厉打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 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和手段。财政对民营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其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以及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检查。若是违法企业, 通常手段隐蔽, 检查时, 在关注账面数据的同时, 要注重外围调查, 企业规模, 员工数量, 资产情况, 关联企业都要弄清楚明白, 并且要善于比较, 即同一行业横向比较, 同一企业纵向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异常, 然后寻根问底, 直至查出违法行为。

第四, 开展综合治税, 打击民营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 互通信息, 搭建起综合治税的网络, 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理税费机制。

第五, 多管齐下,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政府应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监控与惩戒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使违法者的风险和成本增高, 比如, 一旦民营企业有违法行为, 及时曝光, 并且在规定期限内, 财政将不再对其进行资金扶持, 并取消其中小企业担保的贷款, 多管齐下, 从而真正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抑制作用。

第六, 利用财政监督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契机, 积极引导企业财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督促民营企业会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培养良好会计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对领导不再“唯命是从”。

第七, 建立信访举报和社会群众监督反馈制度。本着财政监督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解决, 并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举报人举报企业的违法会计行为。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对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应予以高度关注。培植税源, 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理应对民营企业进行各种扶持, 但同时要注意合理引导, 使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财政监督检查, 维护财经秩序, 给民营企业创造一个优良发展环境, 势必大大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壮大发展, 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孙丙柱.民营企业财务现状引发的内部控制与风险规避的思考[J].中国商界, 2009 (1) .

[2]、孙秀妮.我国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08 (32) .

财政监督检查 第9篇

2013年会计金融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启动,此次检查工作选择金融、通信、能源、航空等重点行业。此外,北京、上海等部分大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也被纳入检查范围。财政部要求专员办在检查中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成本盈利水平、内部控制、职工薪酬分配等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财税金融政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此外,此次检查将厉行勤俭节约、职务消费、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将继续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财政监督检查 第10篇

以辽阳市宏伟区为例, 2005年成立了区财政监督检查局, 隶属于区财政局。几年来,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向全区102家行政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区财政的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而保证财政管理的有序进行。其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展:

(一) 建章立制, 监管制度日益完善。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在区财政局的主管领导下, 不断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化建设, 先后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集中采购、“三公经费”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 并结合区实际情况, 在制度运行过程中, 不断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为切实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和依据。

(二) 建设以效益财政为目标、强化财政资金运行全程监督的管理模式。在深化财政改革中, 以构建财政大监督工作格局为突破口, 找准财政监督工作的薄弱点和问题根源,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重点在事前和事中环节上下功夫, 强有力地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主要措施包括:1. 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计划工作制度, 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纳入到全年财政监督检查的计划工作安排中, 做到普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确保财务收支完全纳入到财政监控的范畴;2. 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强化财政监督的具体要求, 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纳入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并与审计局的结算监督审计实现无缝对接;3. 严格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随着预算执行的进度, 同步对预算单位、预算资金项目开展实时监控, 使各预算单位时刻感受到财政监督工作始终就在身边。

(三) 做好财政监督检查的总结和分析工作, 并形成制度化。随着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涉及监督事项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 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同时做好案卷的保管工作。每年还定期对监督检查所查处的问题开展分析和研究工作, 归纳总结问题的根源以及今后监督检查的行动方向, 从而在不断积累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使财政监督工作能够步入更加科学、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当前县区级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目前县区级财政虽建立了一系列有关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但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 其监督的职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财政管理方面, 往往存在重分配、轻监督, 重使用、轻管理, 重资金、轻实物, 重拨付审批、轻跟踪问效等问题, 尤其在财政监督方面突出表现为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 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 重预算内监督、轻预算外监督, 重税收监督、轻会计质量监督。实际上, 在日常的财政管理工作中, 财政监督往往只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的偏差, 就容易导致财政支出约束不严, 绩效不高, 监督不力, 风险防控失效。

(二)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一般的财政业务有其相通的部分, 但又比一般的财政业务在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处理和研究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全面、更高一筹。称职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全面熟悉从总预算到部门预算、到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财政财务方面的全部内容, 还必须掌握电子信息方面的知识, 应当是复合型专业人才, 否则难以胜任。但目前检查人员主要从财政或单位财务部门的其他岗位调整过来, 有的连会计技术职称都没有, 而且工作经验不足, 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对较复杂的违规违纪问题, 检查头绪不清, 缺乏应对处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从而束缚住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 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还有待于改进。目前财政监督多以直接检查为主, 往往通过查账和翻阅凭证, 实施事后监督。虽然加强了财政资金全程监控的事前、事中监督, 但监督检查工作总体上仍属于就监督论监督的机械检查思路, 这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使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财政监督的内在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财政监督的手段来看, 仍主要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 还没有建立网络监督模式, 财政监督机构还不能通过财政的内外部联网及时、详细地掌握财政收支情况, 无法及时全面地为财政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监督检查的效率还比较低。

(四) 财政监督和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的关系亟待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都是政府监督体系的一部分, 对涉及财政资金都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职能。这些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都是根据本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 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 虽然部分专项检查事项已达成相互配合的工作状态, 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容易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空白的现象, 各监督部门相互配合交流还不完全畅通, 主要在信息提供、案件查处、经验借鉴以及工作机制互补等方面还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不仅增加了监督成本, 在监督总体效果上也受到一定影响, 还没有形成强大的联合监督检查力量。

(五) 财政监督信息反馈沟通的渠道不畅通。目前县区级财政已建立起微机网络应用系统, 但财政监督还没有开始实施微机应用程序, 还没有建立起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 从而使财政监督受工作条件所限, 还不能充分全面地掌握相关基础性数据, 包括财政部门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都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另外, 由于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预算单位, 在没有网络支持的情况下, 财政监督也难以及时、全面地同步掌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信息。同时, 财政内部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还缺少沟通、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正常机制, 财政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缺少规范化的传递程序, 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三、探索强化县区级财政监督检查的新思路

(一) 提高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财政监督的威慑性。在地方财政建设中, 财政部门应当提高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 将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深深烙在财政干部及财务人员的脑海中。通过政策上的大力宣传, 使全社会形成人人认识监督、关心监督、参与监督的氛围。各级领导也要重视、支持财政监督, 切实把财政监督摆在财政管理的重要位置, 真正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 并使政府发生的财政收支行为都始终处于财政监督工作的监控范围。

(二) 认真做好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掌握财政管理法规, 提高县区级财政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是财政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方面, 按照“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的目标, 不断提高监督干部发现、判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不断拓展财政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高素质财政监督干部队伍。

(三) 创新财政监督管理模式, 建设财政监督新机制。随着公共财政建设的推进, 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应渗透到财政管理的每个环节, 这就需要财政监督工作从原来的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从注重外部监督向内外监督相结合转变。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 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 对财政收支活动运行的全过程加以全方位的有效控制, 从而建立起以网络监督为平台, 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实现预见性、防范性、补救性和评价问责的有机统一, 从预算编制监督开始, 建立通过财政内外部网络, 全程跟踪监督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 实现无缝隙覆盖。

(四) 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体制, 牢固树立“大监督”思想。紧紧围绕县区级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要求, 努力建设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 将财政、税务、审计、政府主管部门涉及财政收支方面的监督有效地整合起来, 做到分工明确、各有侧重, 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着力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收支运行全过程的“大监督”格局, 扎实开展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监督、结果应用监督, 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财政监督氛围。

(五) 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县区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要以综合的财政信息化网络为依托, 从财政监督角度, 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建立财政信息共享机制、网络化实时监控、全面追踪监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同时按照财政监督的客观要求, 对财政收支、监控、评价的各项指标和数据要进行分析, 构建一套完整的财政监督基础数据体系、规范的文本体系和严谨的程序体系, 从而更好地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有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庆伟.强化县级财政监督的对策和建议.中国财政, 2015 (09) .

关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建议 第11篇

财政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必须要认真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财政监督应重点放在把好财政工作各个出口关上,具体做法如下:

(1)总预算内、外财政资金。监督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科学性;预算的执行和预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人大审议通过;预算的收入、退库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财政资金的审批是否按计划,按审批权限拨款;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2)预算内、外收入。监督应缴预算内、外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脱钩,收缴分离;应缴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内、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防止预算内、外收入被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确保预算内、外收入。

(3)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是否按规定设置财政专户核算,社会保障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依据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是否按统筹的范围内支付保障基金,是否按审批程序及时拨到有关人员手中;防止社会保障金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是否安全、增值,确保社会的稳定。

(4)国库支付。监督国库支付是否设立单一账户,对财政实行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将工资拨给有关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政府采购的拨款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和有关审批手续,将货款直接拨到商品供应商账户;对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资金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和审批手续,将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建单位,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5)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是否按合法的招标程序,采购是否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中标底是否确定合理的价格,招标过程是否有严密的制约措施;采购商品资金拨款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商品拨款金额是否与采购商品签订的合同相一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财政资金。

(6)国有、集体资产。监督国有、集体资产的营运是否确保增值保值;国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是否有合法的程序,是否有利于减少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实行中外合资、股份制改造、企业转制、以及招标拍卖、转让、租赁等是否有效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国家权益。

(7)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监督基本建设工程是否有合法的程序,实行招投标是否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是否经过严格的概算、预算、预算决算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基建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工程预算范围内,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节省财政投资。

(8)农财管理。监督财政拨付的农业资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实行专款专用。农业税收是否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减免农业税是否有超越权限,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否规范,防止偷漏税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9)统计评价。监督统计评价的会计信息数据及其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下级上报的会计信息数据及资料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核;对经审批的有关报告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确保会计信息和资料的质量。

(10)财政检查。监督财政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否按合法的检查程序,财政出具的财务检查报告是否有依有据,是否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程序和手续,实行依法行政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11)财政票据。监督财政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政票据发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范围,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是否符合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12)会计事务。监督在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发放,以及报考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化会计事务管理,提高会计事务管理水平。

财政监督检查 第12篇

一、财政信息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是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环节, 不仅是财政透明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无论是发达国家在财政法律制度中提到的财政透明度, 还是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财政透明度的指南, 无一例外地要求政府提供全面可靠的财政信息, 从而便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确信财政管理的真实性。我们来看看财政信息公开对政府和人民的重要意义。

(一) 建立“以人为本,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作为政府治理核心的财政透明化, 要求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逻辑, 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 构建民主开放、规范、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这样, 政府就会建立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信息公开, 也就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政府会了解公众及其代表的信息需求, 从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 尽可能地扩展政府信息公开种类, 提高信息公开的充分性。

(二) 转变保密思维, 树立“阳光”财政意识, 促进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建设。

一直以来, 政府的许多活动处于不公开状态, 政府官员习惯于“黑箱”操作, 这种运作加大政府决策风险, 为政府推卸责任和腐败提供了机会, 大大增加了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财政信息公开可以防止滥用权力、暗箱操作, 从而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

(三) 财政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政府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社会公众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财政政策与财政管理中做出各种重大决定的过程、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下, 才能为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财政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公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 可以激发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这样, 来自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意见可以得到汇集并被加以考虑和综合平衡, 财政决策的民意基础会更为广泛, 决策更趋科学、合理和公平;决策的过程及结果为公众所知晓和理解, 政策的执行力会得到支持和提高。

(四) 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应该“平民化”, 政府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政府公布的财政信息报告普遍存在着内容过于笼统, 专业化等“看不懂”的问题。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参差不齐, 政府要把财政信息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或普及给人民群众, 这样财政信息才会更有意义。

二、健全法律法规

“政府财政的透明度首先要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 没有法制化, 就无所谓透明度。”一切财政活动必须要以法制为基础, 即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 使得财政活动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理财的关键。下面就财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 现在我国财政领域中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现象, 许多财政改革新举措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种种原因, 一些基本的和急需的重要财政法规还没有出台, 财政工作领域内的一些问题仍然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要加快立法步伐, 弥补法律漏洞, 尽快减少目前财政法律法规空白, 并且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需要, 对现行财政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这样可以使我国的财政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 让那些想谋私利的官员无机可趁, 减少腐败现象。

(二) 我国财政立法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 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立法撞车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行的财政法规中, 绝大多数是国务院或财政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很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外, 财政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以及财政法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抵触、重复的现象, 给财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现象, 我国政府要提高立法层次。一些重要的比较完善的财政法律法规要尽快通过人大审批,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而增加财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 我国财政法规不配套, 财政立法质量不高, 可操作性太差。

有些法规的内容结构、文字和发布形式等还不够规范, 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严谨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 一些“补充规定”、“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 降低了财政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 一些基本的财政法规虽然已经出台, 但是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却迟迟没有制定出来, 从而使得财政法规不配套, 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使财政法规难以真正执行, 财政改革措施难以实施到位。在这种情况下, 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全必要的。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确保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协调尽量避免含糊不清、不明确、不严谨的情况出现, 保证法律法规条文在结构、用语等方面科学、准确、规范。与此同时, 还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细化法律条文, 还要对一些已经出台的基本法规, 而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尚未制定的要抓紧制定, 以使法规配套起来, 增强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民众监督和参与意识

由于财政信息等公共信息领域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推动财政透明度的进程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还需要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财政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公众有权利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 是否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

(一)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多渠道传递信息, 提高公众民主意识。

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是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的基本途径。公众拥有较高的民主意识后, 将会更多地要求在税收政策、公共支出决策、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获得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 这必会推进财政透明度进程。拥有较高民主意识的公众也会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共决策。参与者的增加能够有效制约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 使得政府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在财政资源的分配方面也更为公正合理。提高民众意识, 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杂志及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布政府财务报告, 来增加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而促进财政透明。

(二) 实现政府与公民参与良性互动, 树立公众与政府“参与式发展”的理念, 是基层与政府的互动良性机制, 因此应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 基层可以应用多种形式让民众参与, 深入交流法、价值取向法等, 同时还可以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 积极探索信访、基建等以外的新途径, 不断完善政府与公众的参与机制。其次, 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新闻机构不仅是政府的“喉舌”, 也是公众的“喉舌”。除此之外, 还要积极发挥社会民间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积极建立、指导和监督社会的民间组织, 提高会员参政议政能力和参与水平。

(三)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 使我国的财政更为透明, 除了人民群众监督之外, 还要加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实现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 强化对政府财政执行情况的审计彻底保障公共财政, 为人民谋福利。建立这样一个既有内部监督, 又有外部监督, 内外结合的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 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支出透明度。内部监督还要提高相关财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加强政府人员自律性, 这是根本。对因其财政支出行为不规范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行为的惩罚, 应坚持处理事件和处理人相结合, 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 以提高财政监督的严肃性。

四、结语

财政透明是建立高效政府治理的前提, 有利于降低政府代理成本,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保障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也是政府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同时财政透明有助于融洽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打破国民对政府官员的隔膜感、恢复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目前, 提高财政透明度已成为国际潮流, 各国要充分认识提高财政透明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动力因素和阻力因素, 正确选择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途径, 增进财政透明度, 提高财政绩效。财政信息公开、健全法律法规、提高民众监督与参与意识, 是提升政府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只有财政透明度不断提高, 政府才有可能真正地为广大老百姓服务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宗旨。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公共财政:经济界如是说[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2]余红艳.中国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新视角——以财政透明度的制度构建为突破口[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7 (5) .

财政监督检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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