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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精选6篇)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1篇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2003-11-11)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

(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办理。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4)相关证明文件 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由分支局或地、市局登记的,可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传真交上一管辖机关的经办人员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核 准

(1)直属局(省局)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根据申请材料对该申请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由直属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使用,或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由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使用;对不符合规定或重名、重音的,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2)船名核准使用后,直属局[省局]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在船舶名称申请书的核准机关意见栏内签注核准意见、签名并加注日期。

船名注销由直属局(省局)申请部海事局按有关规定从船名库中予以注销。

(五)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一)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

2、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申请的接收(记录造册)及证书的制作、发放;

3、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初审、空白证书保管、证书校对和档案管理;

4、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和印章保管;

5、船舶登记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二:船舶登记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应审查:

(1)所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对按规定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然后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初审人;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其理由或应选择的受理机关。

受理人在受理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署名受理人、受理机关及日期,填写“船舶登记受理审查审批明细单”(见附件三)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

(1)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审核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且船舶登记档案符合要求。(适用于需移交档案的船舶)

A、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B、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办理临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名申请书(适用于未进行船名审核的船舶); 2)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或光租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E、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船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F、办理变更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船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G、办理废钢船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H、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a、所有权注销

1)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7)已通知光租承租人的证明文书;(对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b、(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I、办理换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换发证书相关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原船舶登记证书;

5)船舶技术证(适用于换发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书的其他材料。J、办理补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补发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 5)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登记、证书有效期拟发放至X年X月X日等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后报复审人。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应:

(1)核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

(2)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

(3)复核后,复审人应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初审的意见(不同意应当写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4)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交送交审批人。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将《审批单》及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退回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申请人。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

船舶登记机关领导应:

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确认该船符合登记条件后,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初审人。(由初审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批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与发证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应: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和制证所需的材料,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制作相关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在《审批单》上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号和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并签名、注明日期。3)将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校核确认无误后,送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复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存档。校核人应在《审批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并在《审批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同时要求申请人签名及注明日期。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6、存档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归档。

三、单证审核、填写及证书制作

(一)申请书审核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时,应严格按《申请书填写规定》(附件四)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定的,应予以退回重新填写。

(二)登记审批单填写

《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登记审批单》应使用兰、黑色水笔,以正楷简体字规范填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3.登记受理人负责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申请资料情况及受理日期。受理日期为申请材料送交并被登记机关接受的日期。

4.同时受理的同一船舶的多项船舶登记申请(所有权与国籍登记同时申请时除外),应按登记项目分别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

5.“审批意见”栏由登记审核人在对应的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签名并签注审核日期。在审批人签字处,船舶登记机关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6.“证书制作发放”栏由制证人、校核人、发放人、签收人分别在对应栏目内填写制作、校核、发放、签收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签名并填写日期。

7.“备注”栏内,证书制作人应填写所制作证书的流水号。证书发放人应填写退还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申请材料的签收人在备注栏内签字并填写签收日期。

(三)证书制作

在制作证书时,船舶种类不选用《船舶种类对照表》中编码最后二位为“00”的船舶种类。

1、所有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登记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上船舶,应使用6号证书(证书流水号的第一位数字为证书编号),以宋体12号字制作。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船舶,应使用7号证书,以宋体9号字制作。

(1)船舶登记号:该号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船舶登记机关代码(编号),第5、6位为办理登记时的年份后2位数字,最后6位为登记流水号。

(2)初次登记号码:是指船舶第一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取得的登记号码,一经确定,不再变化。

对已持有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其初次登记号码为持有的95年旧版船舶登记证书的九位登记号码,不再往前追溯。

(3)造船地点: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4)船舶价值:填写“--”。

(5)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所有人为自然人时,填“——”;所有人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时,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

(6)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每项变更均应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前后的数据及变更登记日期,变更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变更登记情况应按登记的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7)抵押情况: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名称、债权数额、受偿期限及抵押登记日期,抵押登记日期上应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抵押登记,应记录抵押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8)光租情况: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名称、租金、租期及光租登记日期,光租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注销光租登记,应记录光租登记号及注销登记日期,注销登记日期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9)照片:为4寸普通彩色照片(不得使用数码照片),照片上的船名、船籍港等标志应清晰可见。证书上的船舶照片为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船舶全貌的彩色照片;马克照片(不强制性要求在所有权证书上粘贴)为从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的仅烟囱部分的彩色照片,照片上应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

(10)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船舶登记专用章。(11)发证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12)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2、国籍证书

国籍证书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下表的要求制作。

适用船舶使用证书制作字体字号制作要求国际航行船舶1号证书宋体12英文应使用大写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海船2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3号证书宋体12——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海船4号证书宋体9——国内航行50总吨或75千瓦以下内河船舶5号证书宋体9——(1)临时国籍证书号码为:P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登记年份后2位数字,再加6位登记流水号,共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国籍证书有效期至:填写“某年某月某日”。原则上按《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对于老旧运输船舶,如船龄距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不足5年,其国籍证书的有效日期不得超过船舶特别定期检验日期之后3个月。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3、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1)抵押权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抵押权登记日期:是指登记申请送达登记机关,并被接受的日期。(3)签发日期:填写登记审批人批准的日期。(4)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4、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1)光租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GZ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变更登记:在证书“备注或变更”栏内,记录变更登记项目的名称、变更后的内容及变更登记日期,并在变更登记日期上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

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5、注销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注销登记证明书。

(1)注销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ZX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兹证明该轮在本机关的 登记(登记号码):填写注销登记的种类和相应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多项登记同时注销的,登记号码栏内应同时填写各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

(3)于 年 月 日/重新登记之日/注销。*:日期为《船舶登记审批单》中审批人签发的日期。划去“于 年月日”或“重新登记之日”,只保留其中一项。

6、废钢船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用宋体9号字制作废钢船登记证书。

(1)废钢船登记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FG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废钢船登记证明书》中的“有效期至”:按船舶航行至拆解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15天。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7、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使用宋体9号字制作无抵押登记证明书。

(1)证书号码:由登记软件自动生成,由WDY加4位登记机关代码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号组成。(2)若船舶所有权未注销,则“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日期”及“注销登记号”栏目内填“— —”。(3)其他项目:按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内容填写。

若因填写内容较多,某栏目填写不下,填写该栏目的字号可予以缩小。

四、空白证书及印章管理

(一)空白证书管理

1、空白船舶登记证书由证书管理人专人保管。

2、证书管理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3、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立《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见附件五)。空白证书入库、出库,证书管理人应在台帐上予以记录。证书制作人领用空白证书,应在台帐上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作废证书交证书管理人保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定期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证书管理人应将作废证书的销毁情况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5、船舶登记机关应定期对库存证书的数量进行清查核对,清查结果记入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参加证书清查的人数应不少于2人。

(二)印章管理

1、船舶登记专用章(包含钢印)由船舶登记机关指定专人管理。空白船舶登记证书保管人、船舶登记专用章保管人与证书制作人不可由同一人兼任。

2、使用船舶登记专用章,应将船舶登记审批单,连同制作好的船舶登记证书一同送交印章保管人核查。

3、印章保管人确认登记内容已经登记审批人签字批准、船舶登记证书已经证书校核人签字核准,且船舶登记证书的种类、数量与登记审批单批准的内容相符后,分别在船舶登记证书及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人签字处”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五、档案管理

(一)依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船舶登记档案的保存、查阅及移交等进行管理。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移交档案时还应:

1.依照主管机关的授权通知及船舶登记机关的地址,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具有登记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2.移交包括登记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在内的全部船舶登记档案的原件。

在船舶登记档案发出后,立即以传真方式向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告知发出档案的时间。如在15日内未收到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的回执。应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对方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并在自发出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档案的转移过程及接收情况作出明确记录,留存好有关电话记录及传真件。

(三)接收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应:

1.收到船舶登记档案后,负责初审人员应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核对所收到的船舶登记档案,做好记录。

2.船舶登记档案经核对无误,应在3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及传真件,并按要求发送回执。

3.船舶登记档案如存在以下问题,应在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纠正问题,并留存有关传真件:

(1)档案内容与《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不符。(2)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全部登记档案。(3)存在导致后续登记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4)不纠正会引发严重后果的违规登记问题或缺陷。4.存在以下问题,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留存好电话记录、传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档案用特快专递退回移交机关: 船舶不在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

移交档案的船舶登记机关无法纠正或说明(仅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档案问题。

(四)船舶登记机关在纠正档案内存在的问题时应:

1.登记机关应确保档案内存在的问题在本机关及时解决,不得遗留至下一船舶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追究问题应掌握适度原则,对不妨碍后续登记工作或影响已消除的原登记机关缺陷及档案问题不予追究。

3.处理纠正档案问题遵循逐次追究原则。登记机关将档案内的全部问题反映给前一登记机关。前一登记机关负责纠正本登记机关产生的问题,并按此原则向本登记机关的前一登记机关反映其他问题。

4.对于无法纠正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产生的登记机关应对具体情况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档案接收机关不再予以追究。但本规程实施后产生的问题不按此原则处理。

5.档案移交、接受机关在纠正、处理档案问题时,应相互配合。如确有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五)船舶从海事部门转往渔监部门登记,提供渔监部门所要求的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从渔监部门转至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若渔监未能提供海事部门所需材料的原件,可接受加盖渔监登记部门章的复印件。

六、船舶登记簿管理

(一)船舶登记簿应使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定的船舶登记软件,按统一格式,以宋体9号字制作。

(二)证书制作人应在制作船舶登记证书的同时制作船舶登记簿。

(三)船舶登记簿应由档案保管人统一保管。档案保管人应在船舶登记核准之日起5日内,将船舶登记簿装订入册。船舶登记簿内应保存船舶历次办理登记时制作的全部船舶登记簿。

七、注意事项

(一)“住所所在地”系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系指法人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

(二)光船租赁中国籍船舶,不改变船籍港,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在国籍证书变更栏目内对经营人栏目内容作变更登记,并在其后注明光船租赁的起止日期。

(三)船舶改变航行区域(包括拟在光租后改变航行区域)的,若原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不再具有登记管辖权,该船舶应转移至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及有关的手续费,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四)废钢船登记:废钢船指拟予以报废拆解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注销证明书,并在右上角加盖废钢船印章(样式如图1,1.5*3.0CM),填写“可由x港航行至x港”,时间从发证之日起不超过15天。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不再为报废拆解船舶办理废钢船登记,报废拆解船舶应转移至具有登记管辖权的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废钢船登记。

图1

(五)外国公司或公民与中国公司或公民共有的船舶,参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方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六)对档案材料、船舶登记簿中内容的更改,均应在更改内容上盖上更改章(格式如图2, 1.5*3.0CM),由初审人、复审人在其上签名。更 改

初审人: 复审人: 年 月 日图2

(七)如有必要,外国证明或文书须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外领使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免予以认证);外文材料应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译成中文。

(八)港、澳、台资本视同外资。

附件四:

申请书填写规定一、一般规定

(一)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X”。

(六)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二、船舶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使用船舶名称数:按实际需要船名数填写(最多不超过5个)。

(二)船名:自行拟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据喜好程度按1至5顺序排列。拟定船名数可以多于实际需要船名数。

(三)汉语拼音:各拟定船名对应的汉语拼音写法。

(四)是否系列船名:如船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为系列船名。

(五)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三、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一)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二)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三)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四)IMO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五)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六)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七)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八)船舶种类: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九)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十)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十一)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十二)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十三)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十四)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十五)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十六)所有权取得日期:填写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日期,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为双方约定的日期。

(十七)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有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及共有人数量,例如“XXXXX(姓名或公司名称)等(X人或X公司)”,地址填写该所有人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十八)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则填“非共有船舶”。

(十九)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根据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航行船舶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不从事经营的船舶,填写“实际使用人:(名称);(地址)”。

(二十)申请核发中英文版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建造中的船舶及建造完毕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申请书上的有关技术数据和内容,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填写。

四、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一)抵押人名称、地址,抵押权人名称、地址:按抵押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债权数额:按抵押合同确定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填写,但不得超过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三)抵押金额:填“--”。

(四)受偿期限、利息率:按主债权合同的内容填写。

(五)原有抵押情况: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情况”栏内登记的内容填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填写“无”。

五、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出租人、船舶承租人:按光船租赁合同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二)租赁契约号、租金、租期、起租日期、终止日期: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填写。

六、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变更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按变更证明内容填写,仅填写变更项目的内容,未变更项目空白。

七、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注销内容: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注销内容,划去不适用项。

(二)项目填写:标准同“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三)新船籍港名称:依据新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明的住址及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所辖的港口确定。

八、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一)船舶拆解单位: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及合法身份证明填写。

(二)船舶拆解地点:按拆解合同的内容填写。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船舶登记种类对照表

(一)船舶登记新旧系统船舶种类、编码对照表 序号 新编码 新船舶种类 原编码 原船舶登记种类 100 客船 101 普通客船 10 客船 2 102 客货船 11 客货船 3 103 客渡船 12 客渡船 104 客货渡船 14 汽渡船(12人及以上)15 火车渡船(12人及以上)17 车客渡

AI 车渡船(12人及以上)5 105 旅游客船 13 游览船 19 旅游船

AF 游艇(12人及以上)6 106 高速客船 16 高速客轮 QD 气垫船

QQ 全垫升气垫客船 7 107 客驳船 42 客驳 8 108 客滚船 18 客货滚装船 KG 客滚船 109 客箱船 KX 客箱船 200 干货船 201 普通货船 20 货船

ZW 干货船(包括500总吨以下沙船)HB 机动货驳 202 杂货船 21 杂货船 13 203 散货船 22 散货船 90 沙船(500总吨及以上)204 散装水泥运输船 2A 散装水泥船 AJ 罐装水泥船 205 集装箱船 23 集装箱船 16 206 滚装船 25 滚装船 17 207 多用途船 26 矿/散/油船 27 多用途船 208 木材船 29 木材船 209 水产品运输船 97 水产品运输船 20 210 重大件运输船 28 载驳船 99 重大件船 211 驳船 AC 甲板驳 40 驳船 212 渡船 14 汽渡船(未满12人)15 火车渡船(未满12人)AI 车渡船(未满12人)23 213 挂桨机船 93 挂桨机船 24 214 冷藏船 24 冷藏船 300 液货船301 油船 30 油船 31 供油船 32 植物油船 302 化学品船 60 化学品船 61 散装硫磺船 303 化学品船/油船 AA 化学品船 28 304 液化气船 62 液化气船 63 液化天然气船 305 散装沥青船 64 散装沥青船 30 306 油驳 34 储油船 41 油驳

307 食物(一般)货船

401 工程船 50 工程船 51 挖泥船 52 测量船 53 打桩船 54 起重船 55 打捞船 56 搅拌船 57 布缆船 5D 钻井船 5E 打桩起重船 5F 吹泥船 TB 起重驳

501 作业船 58 破冰船 5A 航标船 5B 起锚船 70 辅助船 71 修理船 78 带缆船 7E 工作船 AN 电焊船 600 其他

601 拖轮 75 拖轮、推轮

602 油污水处理船 7A 油污水处理船 35 603 供给船 76 供水船 77 供应船

604 交通艇 79 交通船(未满12人)37 605 引航船 7D 引水船 38 606 救助船 73 救助船 39 607 浮船坞 72 浮船坞

608 垃圾处理船 7C 垃圾处理船 41 609 公务船 80 公务船 81 公安船 82 消防船 83 缉私船 84 监察船 85 巡逻船

610 摩托艇 94 摩托艇(未满12人)43 611 帆船 96 帆船 95 机帆船 44 612 趸船 74 趸船 AE 囤船

613 游艇 AF 游艇(未满12人)45 701 特种用途船 59 勘探船 5C 科学调查船 65 海洋地质调查船 7B 医务船 AB 实习船 AM 特殊用途船

801 水上平台 AD 海上升降设施施工平台 PT 工作平台 JZ 减载平台船 47 901 水下观光船

删除种类 33 槽管轮 91 渔船 92 农用船 98 水产品加工船 AG 废钢船

注:表中大于12人或未满12人,均指乘客定额证书中的数。

(二)船检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种类对照表 序号 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1 客船 地效翼客船 2 干货船 运牲畜船 干货船 危险品船(炸药船)4 干货船 半潜船 液货船 液体货物滚装船 6 趸船 娱乐趸船 7 趸船 餐饮趸船 8 其它 顶推船

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台帐 空白证书库存记录

序号 出/入库 证书数量 清查人 清查人 出/入库时间

所有权[大] 国籍[大] 所有权[小] 国籍[小] 抵押 光租 注销 废钢

中文 英文

空白证书领用登记表

序号 船名 所有权登记证书流水号 国籍证书流水号 抵押权登 记证明书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注销登记证明书 废钢登记证明书 发放人 领用人 发放时间 作废证书登记表

序号 作废证书名称 数量 作废证书流水号 销毁人 销毁日期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2篇

(2013-03-08)

【摘要】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抵押登记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国船舶融资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只有5%左右,而且融资成本过高,发展缓慢。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航运金融专业人才、专业机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外,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航运业本身固有的性质决定了其自身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全球主要国际航运中心往往同时也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或国际贸易中心。据《上海金融报》报道,目前,全球船舶建造和交易总额的约70%需要进行融资。加上近年来航运市场供大于求,航运企业生存举步维艰,对资金的渴求已到“手里没钱,心中发慌”的境地。因此,发展航运金融是建设中国优质船队,推动航运企业健康发展,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

目前世界航运重心已逐渐向亚洲转移,新加坡、中国香港和韩国已逐渐建成为世界航运中心,中国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航运大国、港口大国,上海港也成为全球第一大集装箱港。然而,中国欲成为航运强国、国际航运中心,路漫漫其修远兮,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航运金融的发展相当孱弱,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船舶融资领域。

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抵押融资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航运企业及航运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在船舶融资国际市场上中国所占的份额只有5%左右,而且融资成本过高,发展缓慢;融资资金用途受干预过多;融资渠道较少,针对性不强,金融市场较为清淡。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航运金融专业人才、专业机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外,船舶登记制度,特别是船舶抵押登记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中国船舶融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中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参照光船租赁登记,两者本质上区别很大,存在潜在风险;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对融资租赁公司资质要求过于严格;船舶登记制度有过分专注行政管理而忽视为私主体服务意识之嫌,且立法层次较低;严格的封闭式国籍登记制度及高赋税政策等,这些问题势必影响航运强国建设。建议

1.尽快出台专门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提高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立法层次。有学者认为采用分立立法的形式,将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物权登记分别规定在不同法律之下,这样立法体系较为明确,而且不会引起“登记行政化”的误解。我们认为无此必要,比较赞同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其中专门设立船舶登记一章的观点。

2.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增强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们并不赞成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官的审查权限及于物权变动原因关系,这种做法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是极不现实的,一则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二则缺乏可操作性,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复杂,多涉及国际交易,要进行实质审查何其难。鉴于大型航运企业的船舶发生虚假登记的机率很小,自然人、单船公司或管理公司所有的船舶发生虚假登记的较多。建议将自然人、单船公司或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作为防范重点,并在《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3.在登记程序和期限上,可比照光船租赁,有限度地承认“二重国籍”,允许临时国籍登记的同时延长登记有效期,期满后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应允许承租人更换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为船舶国籍证书;出租境外的,出租人仍可保留所有权登记,但国籍应被终止或封存。

4.为提高登记效率,节省登记时间,应建立预登记制度。相对人按照要求准备登记材料的副本,携带文件副本前往海事部门进行书面申请或者在海事部门官方网站上填写预登记信息,并将文件副本扫描上传至指定地址。海事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可以受理或修改意见,待全部材料合格后,相对人在指定日期携带材料正本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香港就采取这种登记方式,成效明显。

5.针对船舶登记档案转移中的“重新登记”问题,建议建立转移登记。即当一艘合法登记的船舶,在发生航行范围变更、船舶所有人变更等必须变更主管机关的情况时,由海事系统内部进行协调,原主管机关将该船舶的登记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内部共享或移交给相关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操作,无需相对人自己携带材料重新登记。

6.对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形分别规定,适时精简登记程序。若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发生在中国港口之间,则可要求船舶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如果因船籍港变更等原因,需要在新的船籍港登记,则按“转移登记”的规定进行。若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在外国港和中国港之间,则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7.对售后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允许异地(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办理登记,而不强制要求在出租人所在的海事主管部门登记。去年,杭州海事处已经通过报请上级批准的方式针对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完成“首例异地船舶登记”。8.为鼓励船舶融资业的发展,应放宽船舶融资租赁机构的市场准入,允许大量资信较好的小额贷款金融企业、村镇银行、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及担保企业进入船舶融资领域,为航运业发展输血。

船舶抵押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在船舶抵押登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船舶抵押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登记错误的补救机制不健全等。建议 1.对船舶物权登记仍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应参照《物权法》规定,增设更正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的同时增加登记的公信力。同时应明确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首先该第三人应是“善意的”,排除恶意第三人和不法第三人;其次应采取广义的第三人概念,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应做出特别的要求,但是应当对第三人的权利请求范围做出限制,该第三人欲行使的其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要与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影响的,比如抵押物的其他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等就应属于该第三人范围。

2.抵押登记采取双方申请主义,但应赋予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的情况下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登记义务,则法律可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抵押登记并给予不履行义务一方行政处罚。

3.借鉴物权法相关规定,在船舶登记中引入错误登记私力救济机制,比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异议登记。通过登记程序本身来纠正登记错误,会给当事人及行政登记机关带来诸多便利,而且更增强了登记的公信力。

4.明确规定以申请到达登记机关日期为“登记日期”。如果申请到达登记机关是未被审核通过的,就不会涉及登记日期问题,只有被审核通过的登记机关才会涉及登记日期,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规定“到达并被接受”完全没有必要。以到达日期为准可以“使登记完成的效力追溯到申请登记之时,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追溯保护,使登记权利人可以以物权变动较早地对抗第三人的请求,从而对促进交易、提高效率提供制度保障”。5.规范并细化办理抵押登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明确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只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可;补充规定“共同共有情况下需提交全部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书”;明确规定在建船舶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这也是瑞典、俄罗斯、希腊、挪威等大部分国家的规定。在中国,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无需登记即可获得所有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提供船舶登记证书在理论上也是有必要的;明确规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依据抵押权转移合同进行,扣船不影响船舶被扣前负担的物权的成立和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如果当事人同意对船舶价值评估,并要求对船舶评估价值登记的,登记机可以准许。

6.明确规定船舶光租之前存在的抵押权无需在中国重新登记,该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对抗效力均依据该船原船旗国实体法规定。如果该船在中国法院拍卖,其受偿顺位应根据中国程序法规定。

7.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本着登记便民原则,尽快出台船舶登记实务操作细则,统一材料审核标准。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3篇

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每年公布的《海运评论》中记载的我国船舶运力情况, 从船舶艘数来看, 2010年至2014年, 本国旗的数量逐年增加。在2010年至2012年间, 外国旗的数量处于逐年缓慢减少的状态, 表明交通运输部“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效果, 不过, 从2012年起, 外国旗的数量又大幅度的攀升, 尽管2014年小幅回落, 但数量依旧非常巨大。

二、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

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标志, 一为“上海洋山模式”, 标志着保税船舶登记制度的诞生, 二为“天津东疆模式”, 标志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但是在一些其它方面与域外登记地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这是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局限。在船舶登记方面,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比中国大陆的注册条件更加宽松, 简而言之, 中国和新加坡、中国香港有几大差距:

(一) 在船龄方面,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船龄不做限制, 而中国大陆方面, 尽管天津东疆模式和上海试点方案对船龄要求放宽了两年, 但与域外等级地相比, 对船龄的限制还是很大。那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是如何船舶保障安全呢?他们有一套完善而高效的质量管理标准。

(二) 在船级社方面, 在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可以选择世界九大船级社中的任意一家入级, 而在中国登记注册则只能选择中国船级社入级。当然这有照顾中国船级社业务的战略考虑, 但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这两地相比, 在船级社这块差距过于明显, 吸引力非常弱。

(三) 在办理时间方面, 在中国香港注册只要两个小时, 而中国大陆的天津和上海试点方案在各项政策便利的支持下, 优化了注册流程, 注册办结时间比过去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已大幅减少, 但还是需要几天的时间。因此, 跨境投资者基于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考虑, 往往就会选择到境外注册。

总而言之, 无论是最初的上海洋山模式的诞生, 还是天津东疆模式系列制度创新, 以及上海试点方案的创新升级, 都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 那就是在船龄、船级社入级、登记办理时间以及吨税等方面与域外登记地相比仍有差距, 使得登记注册的成本显著提高, 从而缺乏对船舶入籍、回籍的吸引力。

三、推进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建议

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在上海和天津的试点与域外登记相比仍有差距。下面, 笔者将围绕三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建议。

(一) 大幅减少登记时间

上海自贸试验区自挂牌以来,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 大力简政放权, 减少前置性审批事项, 优化行政事项受理流程, 提高行政事项办结效率。在国际船舶登记方面, 一般情况下中国船舶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 国际船舶登记从最初的受理到最终的颁证, 办理时间已大为减少了。但是与香港地区的两个小时相比, 仍然有差距。就国际船舶登记而言, 办理登记时间的减少对吸引中资船的入籍和回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有条件的放开船级社入级限制

当前, 船舶在中国登记入籍只能选择中国船级社 (CCS) 来入级, 而在诸如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登记的船舶却可以选择世界九大船级社中国的任意一家入级。当然, 选择中国船级社入级有维护国家利益、支持中国船级社发展的战略考虑, 但是一味的保护并不利于中国船级社的成长, 更不利于中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 可以有条件的放开船级社入级限制。

(三) 改革船龄限制规定

在船舶登记之时对船龄进行限制有利于船舶的安全运营, 但只是简单的设置一条船龄线并不能真正确保船舶安全。笔者认为, 大陆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船旗国品质管理政策 (FSQC) 精神, 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制度, 在船舶安全营运、船舶登记方面, 逐步减少对实际船龄的参考依赖。改革船龄限制的规定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四、结论

我国船舶中外国籍尤其是方便旗所占的比例巨大, 已成为影响航运市场监管和国家安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在大幅减少登记时间、有条件放开船级社入籍限制以及改革船龄限制规定等三方面对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以此起到进一步吸引我国船舶回籍之目的。

参考文献

[1]陶蔚莲, 李九领.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海关监管制度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第4篇

【关键词】 航运;船舶抵押;抵押登记;抵押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虽然明确肯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然而由于在建船舶本身具有价值和形态的不稳定性,加之目前我国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对在建船舶抵押的实际运用并不多见。

1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抵押人的确定

在担保法中,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也就是说,抵押人就是将财产抵押用作债务担保的处分权人。通常情况下,抵押人就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海商法》第1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那么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人是否也是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09年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第4条第3项规定“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暂行办法》所要求的适格抵押人必须是独立拥有在建船舶所有权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显然《暂行办法》确认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是否就是船舶建造企业呢?

我国法律没有对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在法理上和法律实践中,通常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确定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目前,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买卖合同,即船舶建造企业根据定造人的要求建造船舶,在建造完毕后将船舶卖给定造人,买卖完成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舶建造企业;[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即船舶建造企业根据船舶建造合同中定造方提出的要求完成造船工作,定造方接受船舶并给付约定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定造人。[2]

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是以船舶建造合同内容为基础确定的,而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的内容可以决定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不同的性质决定在建船舶所有权的不同归属。在实践中,在建船舶所有权可能属于船舶建造企业,也可能属于定造方。因此,《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显然是不太合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定造人作为在建船舶所有权人时对在建船舶处分权的行使,有违船舶登记制度的建立初衷。建议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抵押人的确定延续《海商法》第12条的精神,以是否拥有在建船舶所有权作为确认在建船舶抵押人的唯一标准。必须明确的是,以是否拥有在建船舶所有权来确认能否作为在建船舶抵押人,并不意味着进行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是申请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前置程序,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船舶建造合同明确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那么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是不能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于这一点,《暂行办法》第5条第4项作出规定:“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2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标的范围

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即抵押物的范围,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即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与一般船舶相比,在建船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价值和形态的不固定性,这就决定必须明确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标的范围,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对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标的范围,我国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欲确定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标的范围必先明确在建船舶的含义。目前,理论上对在建船舶含义的界定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从时间范围的角度,如张新平[3]认为,在建船舶系指自安放龙骨或相当于安放龙骨之时起,至其成为《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时止的船舶;二是从物质范围的角度,如司玉琢[4]认为,在建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物质范围的角度界定在建船舶的含义更合理。如前文所述,在建船舶的价值和形态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从时间范围的角度界定在建船舶,一方面,很难合理确定起算的时间段或时间点,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标的范围的确定也容易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在建船舶的抵押价值就只停留在设定在建船舶抵押权当时,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在建船舶的抵押融资功能。而如果从物质范围的角度界定在建船舶,则能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在建船舶的抵押价值,并且也能非常清晰地确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标的范围,即所有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

3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存续期间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期限。有观点认为,既然是以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那么在船舶建造完毕以后,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期限自然也应该截止。《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已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是,在建船舶建造完毕以后,其物质形态和价值只是发生了变化,并没有消失,设立在建船舶抵押权当时的抵押物的价值和形态都融入建造完毕的船舶中,况且,立法建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融通资金,而抵押权人之所以愿意接受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也是期待能用建成后船舶的收益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果船舶建成以后,在抵押权人债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就结束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存续期间,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不到保护的话,会影响债权人接受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的积极性,最终有可能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形同虚设。

《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意可能是希望通过注销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从而要求当事人办理一般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但是,一方面,注销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后,登记机关是否能或者如何强制要求抵押权人办理新的抵押权登记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注销登记又重新登记不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建议船舶建造完毕以后,如果船舶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则由新的船舶所有权人继受原在建船舶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继续存在,如果船舶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自然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继续存在。也就是说,排除客观因素,如抵押物灭失等情形,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以当事人申请注销而消灭,而不应因物质形态的改变而消灭。

4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形式

现有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在使用上存在冲突和混乱。目前,山东、辽宁、浙江、江西等省份已发布在建船舶抵押管理相关办法,但是这些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并不是依据《暂行办法》发布的,而是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前,根据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由于各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发展需求不一,使得各地发布的办法在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内容、程序等方面与《暂行办法》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例如,在在建船舶抵押价值的确认问题上,《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经抵押双方确认即可,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暂行办法》则要求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而后经双方确认。那么,对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各方当事人和登记管理机构而言,遇到这类问题应该适用哪种制度呢?类似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

有观点认为,从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角度来看,适用冲突问题其实不存在。因为上述省份发布的在建船舶抵押管理办法是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而《暂行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低于规章,因此,《暂行办法》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那么简单,尤其对于海事管理部门而言,在办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中,如果遇到《暂行办法》与辖区地方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很难置《暂行办法》于不顾而选择依照地方政府规章执行。实践中最有可能被采用的解决办法就是逐级请示,但是这样做费时费力,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有违《暂行办法》“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的制定目的。

要解决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适用冲突问题,可以考虑将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属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因此,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各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可以《船舶登记条例》为唯一依据申请登记或办理登记业务,这样就不存在制度冲突问题。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作为船舶登记制度的一部分,也理应回归《船舶登记条例》。但是,如前文所述,《暂行办法》在在建船舶抵押人资格确认、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标的物范围、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存续期间等问题上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综上所述,建议以《暂行办法》的现有条款为基础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再将其整体纳入《船舶登记条例》。这样既保证《船舶登记条例》内容的完整性,又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更好地发挥在建船舶的抵押融资功能,促进我国造船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辉伦.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设定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2-5.

[2] 李璇.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12-16.

[3] 张新平.海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 37.

船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5篇

为保障本船舶施工作业高效、安全地进行,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规范岗位HSE行为,特编制本安全操作规程,以达到消除或降低风险的目的,望各岗位工作人员熟知并遵守。

一、施工作业安全

1、工程船舶必须持有有效适航证书,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做好进出港签证手续,并配合好海事部门的定期安检工作。

2、水上施工作业期间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安排专人值班守听高频,注意附近水域通航船舶动态,使用喇叭或高频提醒过往船舶安全通过。

3、大马力拖轮除了为工程驳船拖航外,主要还担任失控船舶的应急救援任务,拖轮的船员数量必须满足最低配员要求,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24小时值班待命,甚高频24小时派人值守。

4、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5、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6、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7、施工水域遇有险情时,所有船舶必须主动担任救援义务,统一指挥,主动报告。

8、工程船舶应做好防污染措施,对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袋装化,由机组人员运至岸上统一接收处理。

9、工程船舶上的走道和两侧必须设置栏杆,•运输船舶之间的空隙须铺脚手板或挂安全防护网防止作业人员落水。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作业点处必须配备足够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

10、交通船要有定员,并不准超员。乘坐人员必须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船到位后,必须靠稳栓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11、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员要听从船员指挥,不得来回走动,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船舶。工程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严禁施工作业。

12、船舶施工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在离岗期间严禁酗酒,如若发现,调查与该作业人员一同饮酒或酗酒者,一并进行处罚。

13、作业人员严禁下海游泳或洗澡,机组人员应互相监督劝告,一经发现,对机组人员一并进行处罚。

14、船舶施工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严禁打赤脚及穿拖鞋,有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机长必须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没有的一律不得上船,如若发现船上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则作业人员一并处罚。

15、用电作业安全保证

(1)所有电气作业必须由持有“电气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2)电气设备上安装接线,搬动任何电气设备前,应先关闭电源;(3)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电源线要整理整齐,破损处要进行绝缘处理,以防搭铁或漏电伤人;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挂标示牌等技术措施;

(5)严格按照“电工安全操作作规程”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合格。

16、管材运输及垛放、起重作业安全保证

(1)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部门颁发的起重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进行作业,装管理严禁超高,高出拖车立柱或车箱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立柱必须齐全牢固,装车时管下应垫稳,全车捆牢,方可起运;

(2)拉运管材的车辆要中速行驶,避免急刹车,以防止管材滚动、移位伤人;

(3)管车运输前,进入施工现场的便道一定要修整平坦,以防钢管窜位或滚落伤人;

(4)装管要挑选管长接近的钢管装车,以防参差不齐,造成卸管危险;(5)管材运至施工现场后,应选择地势平坦的场地堆放,管垛底层应掩牢;(6)管垛堆放时应根据不同管径、厚度分类堆放,垛与垛之间要留必要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得小于5m,管垛高度按不同管材的管径规定堆放。¢529mm以上管子垛放不准超过三层,¢529mm以下管子垛放不准超过四层。

17、布管与对口作业安全保证

(1)布管时,应对布管钢丝绳,吊具进行检查。应配备二名人员在管子两端拉绳操作。以防布管过程中因设备移动,钢管摆动幅度大而伤人、设备;

(2)布管时,吊装设备应在距沟边3m以外行走或停置,钢管摆放应距已成形的管沟不小于1m的距离,防止管沟塌方损坏设备和伤人;

(3)布管过程,钢管放在作业带上,充垫物必须坚实牢固,钢管必须放稳,防止钢管滚动伤人;

(4)布管、对口前,应先进行扫线,平整施工通道,吊运设备在行进中,应躲避输电线路和地下障碍物(电缆标志桩、输水气管道、水井);

(5)禁止布管与卸管工作、管口组配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应待布管完成10根后进行,并注意吊管机的通过;

(6)管口组对前,要认真检查对口使用的工具设备,对口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不准用手指点管口,更不准用手握住管口;

(7)采用外对口卡具对口时,要将转轴半圈握牢,以防松脱,伤及对方;(8)管口组对时,对口错边较大时使用铜锤、铜板时,要顾及四周,锤击方向前后不得有人,以防飞锤;

(9)管口组对完成后,要指挥吊装设备放下钢管,使钢管落稳。

18、电焊作业安全保证

(1)电焊作业要严格遵守电器安全技术规程,焊接前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焊机外壳接地及焊机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焊机电缆的绝缘层无破损等;

(2)施焊前应佩戴齐全防护用品,面罩应严密不漏光;

(3)在潮湿环境下操作时要采取绝缘措施,电焊操作不得使人、机器设备或其他金属构件等成为焊接回路,以防焊接电流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

(4)焊接地点周围5m内,清除一切可燃易爆物品,移动焊机、更换保险、改装二次回路等,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

(6)焊接时要按技术要求进行施焊。清焊渣时要防止焊渣伤眼。

19、气焊(割)作业安全保证

(1)气焊工必须熟悉本人安全技术知识。工作前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好工具设备,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工作;

(2)搬运氧气瓶、乙炔瓶时不准摔碰、撞击。装卸氧气表或试风时要避开人,在工作中装有氧气表的氧气瓶禁止移动。如需移动,必须先卸下氧气表再移动;

(3)氧气瓶、乙炔瓶的阀门必须严密不漏气,氧气瓶、乙炔瓶要分类摆放,严禁乙炔瓶水平放置。禁止用紫铜材质的连接管连接乙炔管。乙炔表冻结时不准用明火烘烤,只能用热水敷化;

(4)乙炔瓶的放置,要远离输电线路的正下方,氧气瓶和明火地距离10米以外,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5米;

(5)有故障的焊割具、氧气、乙炔气胶管裂纹、老化,未经修复更换,禁止使用;

(6)风雨天气严禁作业,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严禁作业;

(7)严禁油气混装,氧气、乙炔同时拉运,拉运氧气瓶,乙炔瓶要戴上瓶安全帽。

20、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安全保证

(1)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鞋、安全帽,保护眼镜、口罩(防护罩)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2)使用手操电动工具前,首先检查电源、电源线,电动工具连接线、接地线,如破损、接点氧化、一定待更换维修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加漏电保护器;

(3)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工具是否完好,漏电、开关失灵、机体外壳破损,轴心偏离等,禁止使用;

(4)电动工具连接线,不允许强行打折,硬物挤压以防线连接损坏。漏电,雨天严禁使用;

(5)操作砂轮机、磨光机,要加固摆正保护罩,上紧砂轮片,磨光刷。破损、裂纹、变形、受潮砂轮片严禁使用,以防破碎伤人;

(6)操作过程中,避开周围的人。2米以内其它工作应停止,更换砂轮片,磨光刷必须切断电源;

(7)手持电钻,禁止使用弯曲,反复多次使用打滑的钻头。钻头使用一定夹牢固靠,不允许有任何松动;

(8)操作前用冲子打好钻点,一定要垂直操作,不能用力过猛,以防钻头折断伤人。

二、生活卫生安全

1、个人健康安全

低温作业健康保证衣着应适当,保温轻便。积极防治冻伤,冻伤部位禁止用发动机尾气、烤火等直接加温。

2、宿舍安全、卫生

(1)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煤气等危险物品;(2)节约用水,禁止浪费;

(3)内务整洁、卫生、衣物放置整齐,地面无污物、污水及杂乱工具,墙壁无乱拉铁丝、电线等;

(4)厕所有人进行定期清理。内外整洁,通风良好,地面干净。

3、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1)炊事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体检,须持有《健康证》。经常保持身体、头发、脸面、尤其是双手、指甲清洁;

船舶服务业务操作规程 第6篇

船舶服务业务操作规程

1、与物料和生活品需要供应的船舶或其代理人联系,索要物料和生活品需求清单,包括品种、型号和数量。

2、按照船方所需要的物料和生活品清单进行报价并提供相关的样品、图册、或视频供船方选择参考。

3、船方按照报价进行选购,形成最后采购清单。

4、按照船舶最终的采购清单,组织员工到市场进行采购,注意所采购物料或生活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既安全又合格。

5、缮制完整的采购清单,列清所有采购物料和生活品的种类、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6、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把采购清单所列的物料和生活品向当地海关申报。

7、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把采购清单所列的物料和生活品向当地检验检疫局申报。

8、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把采购清单所列的物料和生活品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人员、车辆进入限制区域通行证。

9、把所采购的物料和生活品安排装车,注意堆装合理、包装不受损害。

10、进入港区人员、车辆办理进入港区通行证。

11、把物料和生活品运至船边,启用船方的吊机,把物料和生活品吊到船上,和船员一起按照采购清单进入清点,然后搬运入库。

12、按照采购清单和船方进行结算,签署确认单据。

13、把确认单据进行归档,做好记录,和财务进行总算。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精选6篇)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1篇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03-11-1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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