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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6篇)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

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 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和全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2篇

南府发〔2009〕74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为主,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征收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村)民,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

(二)暂住人口、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尚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自备水源)的居民和单位,以及由供水企业代收但未能收取的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上门收取。

(三)对自行运送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单位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垃圾处理场收取垃圾处理费。

(四)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应按月或按季缴纳。收费对象的计费方式为按月计收的,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居民和单位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用户,市政府以通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代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上缴实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同时应当将当月实 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反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手续费从其代收缴的垃圾处理费中(税后)按2%~8%的比例返还,具体返还比例由代收单位与收费单位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或单位,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一)对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其经营场所的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减免。

(三)失业人员居住户的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以上年末在岗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留聘人员)人数核定,其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减免。

(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环卫站与其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其职工生活区的垃圾处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暂住居民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必须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重点确保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

垃圾处理费中用于垃圾处理场(厂)建设、运行的费用,以及各城区(开发区)用于垃圾收集、运输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具体划拨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费用核定后另行下达。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由市、城区(开发区)政府财政承担。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以及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正常运营费用时,由市、城区(开发区)财政补足。

第十二条

实施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的,应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约定支付给经营者。

第十三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和监督检查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各县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每年按季度向市价格、财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收支状况。

每年5月20日前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的市、县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第十四条

征收垃圾处理费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拖欠的垃圾处理费依法全额追缴。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垃圾处理费或私自截留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或未经委托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垃圾处理费的,由市价格、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一) 处理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政府也加大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 一些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逐渐被使用, 尽管如此, 但是由于基础差、历史遗留等问题的制约, 使得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 以满足城镇发展的需要;目前, 城市中的生活垃圾约接近于一半都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城和集镇甚至约有80%以上未得到无害化处理, 当然, 一些村庄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接近零, 我国城镇还存在大量的垃圾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因此, 国家要积极加大资金的投入, 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都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进而有利于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 政府投入不足

虽然我国对城市环境卫生行业比较重视, 但对其进行的投入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在市政行业中处于落后地位, 与发达国家相比, 更是相距甚远;虽然我国对合理的补贴范围制定了现行的标准, 但实际上, 各地政府执行的补贴价格远远低于现行的标准。

(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有待提高

现阶段, 虽然城镇都开始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但绝大多数基础处理设施都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总的来说, 我国城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城镇而言, 环境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臭气扰民、雾霾遍布各个城镇, 温室气体排放等, 给人们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更难。

二、城镇垃圾处理场运行安全和控制质量的措施

(一) 合理控制填埋作业

1、准备工作。

城镇垃圾填埋作业需要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知识技能, 受过良好的培训, 掌握安全教育知识, 能够保证填埋工作规范操作规范化, 关键程序和环节的合理化;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填埋作业的相关要求, 对填埋气体能够进行安全管理, 掌握填埋的技术指标;制定填埋的工作流程, 对于填埋气体要做好预防方案;对预埋区域的地形进行单元划分, 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填埋时, 要根据设计要求, 保证技术水平能够满足要求, 并以填埋的规模、工艺设计要求等为依据, 合理配置装载、挖掘、摊铺、压实及消杀等作业设备。

2、填埋作业。

进行城镇垃圾填埋时, 要采用分区、分层、分单元的方法, 管理者要根据填埋库区的地形, 进行分区规划, 确定若干填埋的单元, 并合理控制垃圾的堆放高度, 保持在2-4m为宜, 但特殊情况下, 可允许控制在4-6m范围内;单元作业的宽度要进行合理的设置, 一般根据垃圾进场车辆的数量和相关的作业设备去确定, 保证作业宽度一般从6m起, 单元的坡度不能大于1:3;作业完成以后, 及时覆盖, 覆盖方法:日覆盖、终场覆盖和中间覆盖三种。根据覆盖的材料去确定覆盖的厚度, 通常情况下, 土的覆盖厚度在20-25cm最佳;若某作业区达到阶段性高度后, 暂时不进行垃圾填埋, 这时要用土将中间进行覆盖, 厚度>30cm, 覆盖垃圾可有效控制垃圾飞扬、臭气熏天, 进而控制疾病传播, 防止雨水流入垃圾堆, 减少垃圾渗滤液产生量, 从而降低渗滤液的处理成本;分层就是在垃圾倾倒以后, 将其进行摊铺, 并合理控制摊铺的厚度, 其确定的依据是压实设备的性能、压实的次数等, 厚度一般<50cm, 压实的次数在4次左右, 并保证垃圾压实的密度≮600kg/m³。

对垃圾进行压实、摊铺是填埋作业的关键工序, 进行压实作业, 可有效增加填埋的数量, 使填埋区的使用年限延长, 并能够减少垃圾的孔隙率, 进而形成厌氧环境, 有利于减少降水量的渗入, 避免蝇、蛆的滋生;同时还有利于沼气的利用;上行、下行和平摊法是垃圾推填摊铺的主要方法, 其中, 下行压实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较广, 因其具备压实密度强、耗油少、设备损耗小成本较低的优势。

(二) 填埋气体

1、填埋气体存在哪些危害。

填埋的气体就是有机垃圾经过分解, 进而产生的气体, 其中以二氧化碳和甲烷为主要成分, 这两种气体都是温室气体的组成部分,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其中, 甲烷也是易燃易爆的气体, 通常情况下, 甲烷在空气中的浓度大于10%时, 会产生爆炸现象, 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在垃圾填埋场上, 甲烷和二氧化碳若在地面聚集过量, 易造成人的窒息, 威胁人的生命;填埋气体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有毒的气体, 像硫化氢等, 对人畜、植物等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危害健康。所以, 要想减少对垃圾场周围环境的影响, 就要合理控制垃圾填埋气体, 进而保证垃圾处理场站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2、合理控制的措施。

合理选择填埋气体的导排设施, 一般选择竖管, 也可以采用横竖相连接的导排设施;竖管要采用穿孔管制作石笼, 将穿孔管置于石笼中间位置, 外围采用规定级别的石料进行填充, 其中, 竖管要以填埋作业层的高度为依据, 进行连接和分段设置, 设置的水平间距≯50m, 管口要高出垃圾堆体;另外, 要考虑垃圾分解造成堆体的变化对气体导排设施的影响, 避免因堵塞等原因而失去响应的导排功能;条件允许的话, 可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3、防火技术措施。

垃圾处理场站进行垃圾填埋时, 其填埋气体的安全措施就是针对防火设置的, 在填埋库区, 按照安全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并在填埋场设置消防贮水池, 配上洒水车, 并储备一些干粉灭火剂、灭火沙土等, 配置安全报警仪器和气体监测仪器, 对甲烷的含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填埋场而言, 确保甲烷含量低于5%, 建筑物内部甲烷的含量不能>1.25%;在填埋场周围要设置一些安全防护措施, 并设置10m宽的防火隔离带, 在防火隔离带的范围之内, 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允许将火种带进垃圾填埋场站内, 同时, 要严格检查进入车辆的机械性能, 避免火花的产生;对于不均匀沉降的裂缝, 要进行及时的密实填埋, 有效防止填埋的气体在局部聚集。

(三) 发展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资源化水平, 推动城市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使企业在处理垃圾中获得经济效益;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引入竞争机制, 选择优质企业担任城市垃圾处理任务,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创新融资方式, 在市场中, 任何企业都会考虑经济效益, 不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垃圾处理产业中去, 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并建立垃圾处理融资体系, 建立城市垃圾综合处理的产业链, 加快垃圾处理的步伐, 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四) 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

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采取有效的征收方法, 提高垃圾处理的收费率。明确企业排污收费的项目, 可按居民人数收费;向企事业单位收费, 要按照房间数和床位数收费;向工业单位外地施工单位要收取排污费, 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完善收费制度, 建立量制、定额制及超量增收制, 重点发展超额增收制, 对于高排放单位制定高额收费政策, 对一般企业也要收取垃圾处理费;对征收的费用, 要合理使用, 确保用在垃圾处理中去。

三、结语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攀升, 使得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城市垃圾处理作为影响空气质量的关键因素, 要进行及时的处理。本文就结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从填埋作业、填埋气体导排设计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进而有利于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高质量、安全的运行, 进而还城镇一片蓝天。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城镇生活垃圾问题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也是关乎国民生计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政府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但收效甚微, 现阶段, 如何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科学的处理已成为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重要内容, 因此, 本文就结合城镇生活垃圾问题, 分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安全与质量控制的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安全,质量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刘绍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安全与质量控制[J].中国建设信息, 2012 (23) .

[2]李宏滨, 黄慧生, 杨秀禄, 郭广磊, 白昊煊.谈垃圾填埋场的运行与管理[J].中国工程咨询, 2012 (06) .

[3]王坦, 张跃升.科学监管垃圾处理设施构筑首都绿色城市[J].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0 (04) .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第4篇

关键词: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焚烧

1.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處理成为制约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大多数城镇没有建立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率几乎为零,垃圾处理现状令人堪忧。小城镇垃圾处理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展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研究,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先进技术,对于解决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置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小城镇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乡镇,初步建立了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处置运作模式,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专门针对小城镇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依法管理较为困难。(2)垃圾治理缺乏资金。由于大部分乡镇经济不发达,缺乏垃圾治理资金投入,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难以为继。(3)居民环保意识差。乡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对垃圾胡乱堆放的后果认识不足。(4)缺少垃圾处理的统筹规划。在垃圾处理模式上没有形成区域整体规划。各乡镇负责自己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的清理,各自为“政”。

3.现有的乡镇垃圾处理的几种方法

(1) 简易填埋。填埋是应用最广的垃圾处理方法。填埋法处理量大,方便易行,但填埋场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易产生二次污染。乡镇由于经济落后,生活垃圾填埋仍以简易填埋为主。简易填埋指在填埋过程中未采取防渗、废气收集,垃圾表层覆盖压实作业等措施,导致含有机污染物的垃圾渗滤液、恶臭气体等直接排入土壤和大气,造成二次污染,严重破坏了乡镇的生态环境。

(2) 好氧堆肥。对于有机组分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堆肥可以较好地实现资源化利用,产生的天然肥料能够化肥的施用,保护土壤结构。尤其适用于乡村农家肥生产。缺点在于现有的技术产生的堆肥肥效差,堆肥后的残留物中有害物质较多,需要进行填埋或焚烧,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堆肥技术处理成本低且方式简单易行。

(3) 厌氧发酵。厌氧发酵是一些农村采用的一种资源化方法。采用人畜粪便为主的发酵原料使有机物在厌氧环境中,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可燃沼气,产生的沼液和沼渣作为农用肥料。该方法管理方便、投资少、容易操作。但目前由于技术落后,厌氧发酵消化周期较长,效率低,容易堵塞,产生的沼渣和沼液需要处理,农肥施用量仅凭经验,施用过量极易引起氮磷流失,造成流域水环境污染等。

(4) 焚烧。焚烧法是垃圾中的可燃成分在850°C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经过充分燃烧,最终转化为无机灰渣,产生的烟气经过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焚烧法可使垃圾充分减容减量,大大减少了占地,余热可回收用于发电或提供热源等。

乡镇地区采用的焚烧处理大多是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炉处理,设施简陋,焚烧过程中未采取烟气净化等环保措施,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二噁英、重金属、飞灰等有害物质,产生的污染物任意排放,对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焚烧法投资大,对垃圾热值要求较高(一般不能低于5000kJ/kg),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和重金属问题,处理成本昂贵。因此焚烧处理方法适用于没有或不具备建设卫生填埋场、经济条件较发达、生活垃圾热值高的地区。

4.适宜的处理模式

通过以上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分析比较,结合我国乡镇地区特性,解决乡镇生活垃圾问题的有效方式为:

首先,通过垃圾分类收集对有用物质进行回收再利用。形成源头分拣和集中分拣的联合分类收集方式。源头分拣,可以大范围设立分类垃圾箱;集中分拣则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步应用推广。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城镇中仍然存在一批垃圾捡拾人群,他们对垃圾中的可回收废品的收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垃圾管理中源头分拣的难题,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其次,对生活垃圾中的可生物降解物进行堆肥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堆肥的良好条件。现阶段最有效的堆肥技术是有机垃圾厌氧消化。工艺原理是利用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在厌氧状态下快速生成甲烷和二氧化碳。该技术具有占地面积小,处理时间很短,厌氧消化过程只需要30天,管理维护简单,没有气味等优点,而且对于餐厨垃圾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能够很好地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再次,对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焚烧作为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技术,具有占地面积小、选址容易,处理快速、减量化显著,无害化较彻底的显著优势。垃圾焚烧余热发电或供热、焚烧残渣制砖、二氧化碳回收等,使垃圾焚烧与能源回收有机地结合起来。余热发电除了满足垃圾焚烧自身需求外,还可以面向市场销售电量盈利。焚烧技术正朝着自我完善、多功能、资源化以及智能化四个方向发展,未来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最后,对无法进行处理的垃圾最终填埋处置。填埋是固废处理的终极方式。填埋场要合理选址,逐步加强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并且限制进入垃圾填埋场的有机物含量。

5.结束语

未来,生活垃圾处置的趋势是资源化综合利用。为此,应大力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增加回收种类,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最大程度分离有机垃圾与无机废物,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完整体系,综合应用堆肥、焚烧和填埋等的处理手段,真正使小城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投入专项资金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进行环境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引入科学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现小城镇环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静,徐广.农村垃圾分类焚烧及相关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25).

[2]李颖,许少华.适合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选择[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3).

[3]杨慧芬.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及工程应用[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4]杨天周.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污染防治技术,2007(2).

[5]康平.城市生活垃圾前世今生[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M],2012.

作者简介:毛伟(1983.12-),男,辽宁大连,现职称:工程师,学历: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固废处理等环保领域技术研发。

202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方案 第5篇

为推动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全面启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秦楼街道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街道、石臼街道分别新建成不少于10个达标示范小区;

各镇完成1-2个行政村试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模式;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2年,全区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5年,全区基本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分类方案。

加快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体系规划建设,统筹布局垃圾分类处置设施,优先安排用地,并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负责所在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进度计划和具体措施等。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方案,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培训、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二)明确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时序,近期我区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再增加厨余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1.广场、道路、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2.居民小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分类亭、分类小屋,推行“桶改亭或屋”,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集、定人督导、定位监控”四定模式,提高分类精准度。同时还应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专业垃圾临时投放点。(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3.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区zf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各单位)

4.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5.各镇试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模式。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要求,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发展与延伸。可参照“4+1”垃圾分类模式,“4”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其他垃圾;“1”为砖瓦石块等建筑垃圾。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

6.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导餐饮服务单位垃圾分类及餐厨垃圾去向。(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收集运输。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度,调整原有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分类收运系统,配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运需求的专用收运车辆,实现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确保全程分类。严格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原则,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

1.可回收物。合理布局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完善可回收物转运系统,提高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能力。利用上门回收、智能回收、“互联网+资源回收”等多种模式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2.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由环卫企业采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前,厨余垃圾按其他垃圾投放收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厨余垃圾单独实施分类,由运输单位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3.有害垃圾。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由收集单位负责将有害垃圾从投放点收集到暂存点,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或者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废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负责从暂存点运送至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厂处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4.专业垃圾。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专业垃圾运输企业,并对社会予以公示,由居民或物业企业预约清运。餐厨垃圾由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运,对沿街餐饮店实行流动收集,签订协议建立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四)推进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末端处理设施。1.推进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每个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处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处置中心,对交投点、中转站收运的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类,对辖区内收运的大件垃圾及部分装修垃圾进行暂存处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2.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将全区有害垃圾处理纳入工业危险废物处理体系,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与专业处理企业签订收运处理协议,实施统一运输和处置,保障各类有害垃圾妥善处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3.推进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矿区恢复治理,建设区级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消纳处理场。(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发展集团)

4.推动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实现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五)广泛宣传发动。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设施和公共场所,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认识水平。教育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长参与垃圾分类。

宣传部、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培训、主题实践等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妇联要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教育和体育局,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六)促进源头减量。

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净菜上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控制旅游住宿、餐饮服务等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消费者适量点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建立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硬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示范引领。

推动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街道要监督指导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上半年)。

1.出台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制定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和宣传、培训工作经费计划,选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试点学校,并根据《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2.各镇街道和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

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方案和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运输车辆购置方案,纳入2021年区级城建计划。

(二)稳步推进阶段(2021年下半年)1.前期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全区公共机构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全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

2.成立分类收运队伍,开设分类运输专线;试点镇、街道设定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点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据统计制度。

3.指导示范片区、试点小区、试点学校搞好宣传动员,争取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动配合收运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示范片区和试点小区、试点学校分类劝导员上岗到位,积极发动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参与。

4.完善垃圾分类配套措施。依据市出台的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等配套规定,制定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细则,编印《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至2022年)。

1.2021年,各镇、街道完善公共机构、示范片区、试点小区管理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专业骨干力量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秦楼街道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分类运输车辆购置到位。

2.2022年,全区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3.2022年底,出台各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适用性,梳理存在问题,优化垃圾分类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

(四)提升完善阶段(2023年至2025年)。

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配套设施体系建设,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和强制监督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掌握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建议;实行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和月报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和社区(村居)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督导考核。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计划。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小组制定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办法,按照上级规定,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指标;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实施分类质量评估和工作考核。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公开曝光,对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按规定问责。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监督工作。

(三)完善支持政策。

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成本核算;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研究试点小区桶边劝导员补贴政策,解决劝导员报酬问题;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创新激励措施与机制,对分类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6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生活垃圾以每年5%-8%左右的速度递增,我国的不少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围城”之痛。从垃圾的源头进行减量和分类利用,始终是学界公认的解决垃圾问题的真正出路。因此,实施垃圾分类是破解“垃圾围城”困境的最佳途径也是我们改善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下面,就如何加强垃圾分类实施,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加强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一是垃圾分类的重大意义。

我国现有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是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回收再利用。相较于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资源、堆肥不易腐烂、焚烧污染空气和环境的垃圾处理方式,回收再利用无疑是垃圾处理的最佳理想模式。但是最大程度实现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第一步就是实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可以避免垃圾中有害成分污染环境;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物资,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索取,避免对自然生态平衡的破坏;可以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等等。加强垃圾分类的实施有利于不断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提高废物利用,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强垃圾分类认识。

目前,我国的垃圾一般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再生资源)是指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厨余垃圾是有机垃圾的一种,泛指家庭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或残留物,熟厨余包括剩菜、剩饭、菜叶;生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也还包括用过的筷子,食品的包装材料等。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通过垃圾分类认识,明确垃圾分类标准,按照上述四种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人人参与,抓好分类有效实施。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的标识投放设施。在公共场所如公园或广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地方摆放分类投放设施,引导公众自己进行分类投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利用职工会、宣传栏、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等方式加强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单位职工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二是广大居民群众。混放成垃圾,分类成资源。我们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多种媒体的宣传报道,自觉了解和明白垃圾分类知识和标准,按照垃圾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投放,自觉养成垃圾分类和投放习惯。

三、从我做起,让垃圾分类成为一种新时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每个公民都要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实施,从无数个小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每个人都要熟知垃圾分类知识,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分类投放的落实,及时制止不规范的垃圾投放行为。从日常生活做起,从厨余垃圾分类做起,从一瓶一盖的投放做起,从一手一物的丢弃做起,从孩子的日常行为教育做起,让我们一起共同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处理习惯。

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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