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工保密合同
采购员工保密合同(精选9篇)
采购员工保密合同 第1篇
采购岗位保密协议
甲方: 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和《广州市拉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工作地点为:苏荷酒吧店,该酒吧是甲方直接管理的下属单
位;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行业规定和职业操守,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允许做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保密内容:以下为甲、乙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装修风格;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客户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所有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甲方的产品秘密,包括公司各种产品,比如:书籍、CD、杂志等;
6、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采购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
1、遵守公司采购制度和岗位职业道德;
2、不得泄露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物品采购量及采购渠道;
3、定期接受财务核查。
第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所持有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甲方应用和生产的,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都属于保密范围;
第八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期前和劳动合同履行中甲方已有的或产生的商业秘密属于保密范围。
第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扣发一万元的薪酬,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扣发二万元的薪酬,诉至人民法院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诉至人民法院追求其民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在此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采购员工保密合同 第2篇
甲方(企业):海城市宗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在任职期间(含试用期)获得甲方的各种经营或管理信息,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数据资料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工作需要所接触了解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客户资料、经营情况、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其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利用这些数据资料、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资料、作品、计算机软件、客户资料、经营情况、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
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资料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资料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
员无此权限。乙方除工作职责已规定外任何对内或对外提供的各种报表或数据都应经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提供,如未经批准私自提供按酒店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一切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经营相同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应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经营数据、经营方案、经营计划、技术方案、标准操作流程、岗位说明书、管理制度、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领取的工资所代表的时间为标准。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乙方:
加强合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第3篇
一、合同管理
(一)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效益。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 整个社会生产靠市场调节, 但单个企业的生产则是有计划进行的, 要随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做出调节。为此, 企业必须科学制定阶段性生产计划、合理组织调度流动资金、适量竞标采购原燃料等。如果不对此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的信誉。
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它会给企业带来商机与财富。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 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越成熟, 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
3. 合同关系到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质量好坏,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原燃料的质量, 如果签约把关不严或履约验收不严, 甚至根本没有合同约定, 就会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和信誉危害。
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乃至生存, 因此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认真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 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 才能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企业在签约前不注重依法调查合同订立当事人的资信和资质情况。
2. 合同审验不严格。
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 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条款审验不严格; (2) 缺少合同后续管理。
(三) 解决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采取的有效途径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合同前期调查和谈判、合同签订和审查、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考核等。
2. 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企业可通过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使其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 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 防止纠纷发生, 实现合同权益, 并及时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利因素, 适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应对措施, 指导和帮助业务部门, 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查管理、预审、重视洽谈环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收集整理统计合同资料。
4. 加强合同管理, 把好合同结算关。
对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进行严格履行监督, 采购部门结算人员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 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 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二、原燃料采购结算
(一) 合同与采购结算的关系
原燃料结算是采购合同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供需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最终体现。采购结算价格是构成企业采购成本的重要因素, 采购结算对于合同的履行起着审查和监督的作用, 企业的利润最终在结算中完成。在钢铁企业, 原燃料的采购结算一般都是采取优质优价结算, 结算标准和结算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 合同条款与采购结算
钢铁企业原燃料合同条款一般分为: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 验收标准、质量考核标准、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数、质量验收标准、合同价格、质量考核标准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1. 数、质量验收标准。
(1) 数量、质量均以出卖人为准结算。 (2) 数量以出卖人为准, 质量以买受人为准结算。 (3) 数量以买受人为准, 质量以出卖人为准结算。 (4) 数量、质量均以买受人为准, 但数量参考出卖人, 超出合理途耗, 双方各承担百分比。
2. 合同价格。
即合同的的基价, 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车板不含税价、车板含税价、含税包干到厂价。
3. 质量考核标准。
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 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 (1) 简单计算类型, 只计算水份; (2) 有效成分加减类型, 既计算水份, 又考核其它标准。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4.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 (主要运输工具) 或汽车运输。
5. 结算方式。分为一票、两票或三票结算。
6. 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在需 (供)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 其它约定事项。
(1) 合同履行有效期限。 (2) 其他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
(三) 采购结算员的工作程序
1. 合同审核。
结算员必须认真审核采购合同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有相关领导签字并仔细推敲合同条款是否规范、完整、严密、公正, 如有毗漏应及时反馈、尽早纠正。随时了解掌握原燃料调价及合同条款变更信息以及异议处理情况。
2. 审查原始票据。
审查交库员转交的交库单、化验单、磅单等原始票据是否齐全, 物料品种是否一致, 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票据是否有涂改, 如有涂改应退回重新办理, 或加盖印章。票据、手续齐全方可结算。
3. 结算。
按照ERP系统结算的流程, 根据合同条款维护物料结算模板, 导入合同条款, 将合同条款与采购订单相匹配, 在系统内计算结果, 出具结算单。
三、完善合同条款, 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一) 发挥河钢集团整合优势, 统一合同文本, 规范合同流程
在借鉴原有合同的基础上, 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规范了地方合同文本:统一合同条款、统一价格、统一指标要求, 统一考核条款;规范了票据传递和结算管理办法, 合同传递管理办法。
(二) 合理磅差, 严谨供货合同, 有效降低成本
2009年, 钢铁企业发展势头强劲, 原燃料价格一直上扬, 在大宗原燃料采购过程中, 采购双方对检斤化验结果存在异议。例如:在煤的采购中矿务局煤炭结算以对方为准是全国惯例, 但我公司承担着较大的途耗及化验结果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为此, 我们对各大矿务局所进的每一车煤作统计, 对比双方进厂量, 各项化验指标, 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 对双方差距较大的, 提出异议并及时与供方沟通协商决定, 我们在合同中增加“磅差超过1.2%的合理途耗部分, 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的条款。合同生效后, 呈现双方量差逐渐下降趋势, 为公司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以此为基础, 我们认真分析市场变化, 把握市场价格走向, 掌握各钢铁企业的采购信息, 从2010年5月开始, 部分大矿焦煤的检斤、化验结算方式已改成以买受方为准, 降低因供方检斤、化验为准可能在途耗、化验误差方面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 把握了市场采购的主动权。
四、结论
签订了保密合同 官司缘何赢不了 第4篇
职工王某、李某、姜某分别于2011年7月、8月和2012年5月与某商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官员,主要负责对欧洲的贸易往来。同日,王某、李某又与商务中心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13年7月31日和8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辞职申请,经与商务中心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该商务中心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单位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单位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商务中心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商务中心称,这3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自己的业务相似,给商务中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王某、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姜某虽未与商务中心签订保密合同,但商务中心曾通过网络向其公布了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姜某违反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驳回了商务中心的申诉请求。
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对于竞业禁止或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规章、部分地方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而限制或禁止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分割的权利。既然如此,商务中心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提出申诉后,为何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因为我国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的,商务中心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争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认定:王某、李某在与商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时,虽已签订了保密合同,并约定他们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商务中心有竞争性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商务中心有竞争性的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的工作,但商务中心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被诉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禁止性条款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商务中心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王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姜某,商务中心未与其签订过保密合同,所制订的保密制度,其范围仅仅是对本单位的员工,在姜某与商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制度对姜某已不再具有约束力,商务中心依此制度要求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内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所以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该商务中心与这三位员工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于法于规均属无效合同。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能够依照国家的法律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使我们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固、更加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书 第5篇
甲方(企业):通用硅太阳能电力(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中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吴淞江开发区元丰路
乙方(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能从甲方了解或为甲方创造一定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该等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如被竞争对手、公众或其他任何主体获知,将给甲方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双方遂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对该等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本合同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拥有或使用的,能够对其生产、营销、采购、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或安全产生影响,以物理、化学、生物或其它形式为载体表现,能够为员工直接或间接、通过书面、口头或观察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和任何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均被甲方视为保密信息加以保护、禁止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生产技术信息,如配方、设计、方案、图纸、工艺、流程、指标、设备、样品、模具、试
验或开发记录、方法或诀窍、生产计划、操作手册等;
(2)甲方的商业信息,如原材料、成本、定价、客户、供应商、商业方案、销售和采购计划、财务资
料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如岗位薪酬、内部控制体系、规章制度等;
(4)甲方的其它应予保密的信息,如软件、数据库、甲方掌握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等。
第二条 员工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将不会违反与前任雇主或其它任何主体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时不会擅自使用任何属于其它主体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亦不会擅自实施可能侵犯 1
其他主体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为乙方明白该等行为可能会令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在任职期内的保密义务
(1)严格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全部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遵守甲方的全部成文和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保密信息,保持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主体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主体(包括没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甲方其它员工)获得保密信息,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反编译,也不得将保密信息从甲方的生产经营场所移走、复制、抄录或以电子方式向外发送。
(3)知悉将要或已经发生任何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
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阻止。
(4)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
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5)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清退所掌握或管理的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例如设计、数据、图纸、模型、试验记录、工作手册等。所有清退资料应列明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6)上述(4)、(5)项规定的属甲方所有的载体如系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同意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该等载体给予相当于其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或者当保密信息可以从该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以将保密信息复制到自有的载体上,并消除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此时乙方无须交付原载体,甲方也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7)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8)如乙方主张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由
其本人享有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并由甲方核实确认其属于非职务成果后,其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方为乙方享有。没有申明的推定属于职务成果,即使事后被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亦因乙方不积极主张而视作放弃权利,此时相关权利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3、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
(2)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仍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向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实体投资或在该等主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4)离职后的保密期限为无限期,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因实际上被通过合法的方式公开。
(5)甲方为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如下: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考虑了乙
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
(6)除上述保密费外,因甲方为乙方设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 200 元。
第三条 违约救济
1、若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而导致甲方遭受其它主体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不得不为应
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将由乙方全额予以补偿。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以外的任何规定,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且无论
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损失赔偿金,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4、对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补偿以及违约金,甲方均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四条 其它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
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3、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认同甲方关于职务成果的认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
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符合级别管辖规
定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一审法院。该述争议解决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并替代此前双方就保密事项进行或已达成的全部和任
何磋商和协议。
5、本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方可作出修改。
双方已仔细审阅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在下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甲方:乙方:
员工商业与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书 第6篇
一、保密合同
公司名称(简称甲方):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上海市路号大厦室
邮 政 编 码:00
雇员(简称乙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永久通讯地址及邮编:
合同书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200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鉴于乙方将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采购员工保密合同 第7篇
一、问题的提出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2、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如何判断其是否合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保密协议的签定中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 、对问题的回答
关于问题一,对于拥有自主技术秘密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关于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给出答案。对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技术秘密的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技术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企业将本行业公知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等。上述两种情况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或者说,即使签订了技术秘密
采购部保密制度 第8篇
为防范和杜绝采购泄密事件的发生,加强采购部保密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采购管理秩序,保障公司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以下各保密条款,各采购员在实际工作中应自觉遵守
1、采购员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随意向其他公司、部门、个人泄露所有采购商品的产地、规格型号、价格、采购计划、采购周期等敏感内容。
2、认真履行与供应商的约定,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与现有各个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条款、供货价格、供货标准、供货频率 以及供应商资料。
3、不得带走任何与公司或供应商有关的机密文件,不得在非工作场所谈论公司的秘密事项。
4、计算机及相关存储的文件必须经加密处理,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将公司各种采购内部文件资料私自拷贝,对外传播。
5、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重要文件放入加锁抽屉或文件柜中。
6、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交给上一级领导,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7、隶属于采购的电脑需要调往其他部门使用时,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且采购组长必须对本台电脑内采购文件进行备份,原文件进行删除销毁。
8、以上保密制度所有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履行。
注:员工离职后仍需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若有发现我司有权追究责任。
姓名:
技术保密合同,技术保密协议书 第9篇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及生产的。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5.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料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所有的不在此内。
二、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即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含有保密费,其奖金和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及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研究与研发,并将研究研发的所有资料交予甲方保存。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5.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含有职务开发中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的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三年内均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2.乙方如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一定数额的罚款。3.乙方如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需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六、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二:神行通科技技术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深圳神行通技术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法人代表:薛晓峰 身份证号:
地址:临沂兰山区解放路汇丰西城13楼1302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志愿加入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路由固件、运营平台等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
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软件开发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
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
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工资单
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
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
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
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
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他商业
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
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半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
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收回甲方
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包括违
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
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
择本地市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三: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
地址:xx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志愿加入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
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
工资单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
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
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
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
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
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不包括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
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xx市xx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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