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范文
产权改革范文(精选11篇)
产权改革 第1篇
改革以来, 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实现的第一次制度创新。迄今为止, 农户承包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取得了举世注目的辉煌业绩。然而, 我们也应当看到, 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还很不完善, 这既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之所以存在种种缺陷, 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 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 农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性与行政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统一。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多次变动, 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 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些规定,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明确、不统一的:或者归乡 (镇) 集体所有, 或者归村集体所有, 或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是模糊不清的。从现实来看, 往往是行政村和乡 (镇) 政府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样, 就使土地所有权与行政权或准行政权混淆在一起。
其二, 农地经济所有权的虚置性与残缺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与抵押权等产权主体缺位。一方面, 乡、村或村民小组只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另一方面, 农户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 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做产权主体;农户只拥有一少部分土地产权 (一定的使用权与收益权) , 而不拥有其他大部分土地产权。这样, 就形成了农地产权的虚置性与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 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由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缺乏保障, 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使土地流转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必要的条件, 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据统计, 到1993年, 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 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9%。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成为中国现有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
总的来看, 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流转不畅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现为农村行政机构 (乡镇政府) 和准行政机构 (村民委员会) 对广大农户的严重侵权现象。具体说来,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在许多地方, 乡、村行政与管理机构以集体的名义, 经常随意地调整土地的承包, 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侵犯农户土地经营权, 危害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生产经营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机构 (县、乡镇政府) 的干预, 不能完全自主经营。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但这种经营自主权既是不完整又是没有保障的。在相当多的地方, 县、乡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种作物, 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 并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许多地方限制农户自由种植, 强令农户必须执行一部分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 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任务。所有这些, 都使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使农户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不愿致力长期经营, 而且也使农户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在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 集体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土地, 而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尽管在理论上说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 但在现实中, 则是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其结果, 乡 (镇) 长、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们自然地成为实际拥有与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权主人”。侵犯农户经营权, 强迫农民执行上级种植计划, 强令农民向指定部门销售农产品等行为大多都是在乡 (镇) 长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指令下进行的。这样, 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便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 从而使农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农村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起来。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 广大农户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经营权, 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收益权, 从而使农户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农业劳动者主人翁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迄今为止广大农民只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而不拥有实际占有、自主经营和自由转让土地的主人翁权利。因此, 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 并没有完全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三是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产生了举世注目的三农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业经营制度不完善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所系。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战略目标
鉴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 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战略目标应当是建立健全农地现代产权制度, 实现农地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所谓农地产权归属清晰, 一方面, 农地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认定;另一方面, 农地经济所有权主体明确, 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所确认。所有这些, 都是农户等有关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产权基础, 也是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自我约束的经营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 农地产权归属清晰, 可以使各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清晰, 有助于降低内部交易成本, 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所谓权责明确, 就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和非产权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 各产权主体都只能以各自的产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并承担产权交易的成本、获取产权交易的收益。农地产权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 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和联合等运营或流动过程中, 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所形成的某种生产组织形式下, 各相关土地产权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农户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够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所谓保护严格, 就是指产权归属一经明确认定, 就具有了排他性, 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对农地产权的严格保护, 既可以规范其产权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 又可以约束其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 这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依法对农地产权实施有效的、严格的保护, 是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不仅要把农地产权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经济主体身上, 而且更要加大对农地产权的保护力度, 以确保农地产权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充分实现, 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积极的驱动作用和有效的约束作用。所谓流转顺畅, 就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各类产权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既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 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农地产权的流转顺畅, 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顺利而有效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实行承包土地的转包、出租和入股等。这不仅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 而且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由途径。
根据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当前及今后中国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应当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 二是应当确立农户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存在基础,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关键措施与根本保障。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确立农户土地产权, 统称为土地的“确权”。进行这种确权, 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 可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集体主人, 另一方面, 可以使农民个人真正拥有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 从而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密切结合。这样, 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又可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而可以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 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对策
在上述改革理论与思路的指导下, 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 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对策:
第一, 明确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从现实出发, 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制, 并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 并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应当代表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行使所有权, 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经济组织, 虽然掌握着占全国80%的农村土地, 但由于其存在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问题, 难以成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6]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 不仅离农地使用者较近, 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权权利义务的管理能力, 也有助于农民群众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应当赋予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 如发放和签署土地承包合同, 监控合同的执行, 有权对浪费农地、滥用农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制止等。地方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对村级经济组织实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 强化、拓展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所谓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 就是要把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 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必然形成中国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 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 承包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 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 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 转让它可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 (王德起、吴淑莲, 2000) 。从法律上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 赋予承包权一般物权的特性, 农户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等特性来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力, 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和侵犯, 保护农民的权益, 增加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所谓拓展农户土地承包权, 就是把农户对土地单一的承包经营权, 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具体说来, 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 对土地有实际上的占有权;有自主种植和经营的权利;有剩余产品的收益权;特别是应当拥有土地的处分权, 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
第三, 努力建设农地流转市场。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不仅应当有利于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而且应当有利于发展农地流转市场, 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从而在土地承包权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础上,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 (艾建国, 2000) 。土地流转就是使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即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土地流转市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土地市场。从农地自身特点以及农地物权特性来看, 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 是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途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可以是通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 将农地重新优化配置, 而承包农户作为权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经营模式, 让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 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 把分散的地块化零为整, 取得规模效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 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 要突破社区限制, 也不要受户口制度的束缚。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 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就是由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发展为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 并进一步实行农地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 是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 构造农地的两级产权制度, 即集体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 农户以法定承包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经济所有权, 从而形成农地的两级产权主体。这样, 就使中国农地所有制成为一种复合所有制, 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在此, 农户的承包权实质就是农民对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实行这种复合所有制既坚持并明确了集体所有权, 又使农户拥有了独立的土地产权, 从而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在农地产权“两级构造”的前提下, 进一步形成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明确规定农地最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 (韩俊, 1998) 。农地的“三权分离”也就是要进一步实现“稳制活田”, 即在长期坚持和稳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制的前提下, 搞活农地经营权, 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最终实现农地产权分配上公平与效率的密切结合与有机统一。
摘要: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必然要求改革中国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的现代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确认村农民集体对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 确立农户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及其转让权和收益权等经济所有权, 使农户由单纯的经营主体转变为独立、完整的产权主体。
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集体最终所有权,农户经济所有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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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形式 第2篇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采取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型社区股份合作制即全体在职社员在集体企业持有股份。如石景山区古城和八角两个村均采取集体配股和社员现金入股相结合的方式,让全体在职社员在集体企业持有股份。)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大兴区产权改革工作起始于2002年,已经改制完成村社采用过两种产权改革模式,一种是土地股份制,一种是社区型股份制。全市提倡的是社区型的产权改革模式。采取何种形式,由村全体干部群众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民主协商决定。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以土地为主要纽带联系起来的一定社区(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农民群众,按照合作制的原则,采取股份的形式,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资产由社员共同共有变为社员按份共有,明晰了每个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二是分配制度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变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三是治理结构上,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成为集体经济名符其实的主人。四是劳动用工制度由过去集体安排工作变为社员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社区型股份制的主要做法和关键环节是:首先通过开展清产核资,摸清村集体资产家底,掌握村集体净资产真实存量情况;其次是对原成员的劳龄贡献实行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第三是对现成员设置个人股,包括户籍股、劳龄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等。特别是劳龄股,使现成员的股份份额有了差异性,一般是老人有,小孩没有,彰显了老年人的价值和对集体的劳动贡献。年底按股份享受分红。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开闸” 第3篇
来自农业部的权威专家向记者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旨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即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改革的基本路径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将原来由农民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按照股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此次改革以试点方式进行,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部分县市进行,2017年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1日,农业部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组部等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下发了《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全国共34个县市名列其中。此前的2012年1月,已有24个县市担任首批试验任务。与之相比,此次试验增加了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新内容。
上述专家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其一,摸清集体资产的家底,明确产权归属;其二,界定集体成员身份,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其三,制定集体产权交易的平台和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和公平,实现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目标。
集体产权中的人、财和组织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首先要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专家表示,此次改革首要之务在于对集体资产进行核算,摸清家底,为后续改革奠定基础。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村小组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非资源性资产。前者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后者涵盖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集体成员身份界定是另一项基础而必要的工作,由于集体组织成员经常处于变动中,且涉及到个人重大利益,实践中不乏矛盾冲突。
受访专家认为,原则是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户籍关系,由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但要注意农村特殊群体成员的身份问题。譬如,长期居住在当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有贡献但没有本村户籍或户籍已迁移出去的人员,要统筹考虑,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利益。
根据当前部分地区试点,一般分为三类:其一,即是拥有原始户籍的原住民;其二,因为婚娶、收养等关系后续迁入者,上述两类是集体产权的完整享有者;其三,曾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由于征地、考学等原因,将户籍迁出,此类一般宜按照农龄股分享集体财产和收益。
与之相比,尤为困难的一个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很多农村只保留了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消失或名存实亡,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职能多由村委会代行。在此背景下,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不少问题,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来信占据农村农业类来信的23%。
因此,上述专家建议,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要尽快补齐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短板,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实现政经分离,避免村两委干部对村集体资产的独断专行,防止小官大贪的问题。
他补充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中的地位,作为集体产权的法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律上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为其后续市场经营问题带来一系列身份难题。目前,浙江、上海试验中,主要是通过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方式解决其身份问题。
在其看来,这只是过渡时期的办法,根本上还是要考虑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明确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管理办法。
东中西部地区分类实施
按照受访专家分析,具体改革路径需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不能搞一刀切、一锅烩,“这是由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产状况差异巨大等因素决定的。”
来自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达到2.4万亿元,其中东部地区占比超过75%,村均超过700万元,有些村庄集体资产过亿,对集体产权改革呼声强烈。
相比之下,中西部地区则是另一番景象,中部地区资产总额占全国的比例接近17%,村均不足200万元,西部地区村级集体组织资产的比重仅7%左右,村均120余万元,有些村镇甚至负债累累,改革动力相对不足。
在此背景下,专家表示,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类推进。在经济发达、村集体资产较多的地区,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起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使集体组织成员能够按照股份分享集体资产经营的收益。
譬如,在城镇化加速推进中,不少城郊农村基本农用地被征用,村民变为城镇居民,村委会等原村级组织被撤销,但他们还拥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以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仍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共享收益。
对于经济相对落后,集体资产较少甚至负债的地区,改革的重点应该是还权赋能,一方面,加强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落到实处,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强化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
“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专家表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要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稳步推进,与当地经济水平、土地规模、确权程度、产业结构等现实相契合,不能像有些地区土地流转一样搞大跃进,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害农民利益。根本的目标在于健全交易的规则、程序,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能够公开、公平和公正。
赋予农民集体更多的土地权能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中的“大头”,土地价值高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集体土地权能不足制约集体经济长远发展。
由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能不对等,集体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可以进行开发和建设,农民集体对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没有与市场接轨的开发权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集体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土地价值提供了政策依据。
对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设定了三大底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關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已经达到了97%。截至2014年7月,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分别达到了72%和80%。绝大多数县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基础信息。
同时,近年来,地方试点亦为下一步深入改革提供了经验。目前,全国有13个省区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全国有20多个省份探索实行留地留物业的安置方式,大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征求意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受访专家总结,新形势下,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财产收益的基础和前提,在明确集体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确权到户,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收益。
农业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已有2.8万个村和5万个组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资产4362亿元。在全国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庄中,累计股金分红达到924.1亿元,当年股东人均分红超过500元,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小组,累计股金分红639.1亿元,当年股东人均分红超过1600元。
同时,推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农村各类要素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清晰、权能完整,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归宿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由此推动农村集体产业自由流动,实现城乡各类要素的平等交换。
产权改革 第4篇
1. 产权和所有权。
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 而要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首要的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 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一种具体的产权实施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 责权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 其中, 产权清晰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
人们往往把产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 把所有权当成产权, 或把产权当成所有权, 或者把两者等同起来。实际上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产权是经济上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与所有制相联系但又不同于所有权的一种经济权利。在现实生活中, 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经营决策权、收入分配权、剩余索取权等。而关于所有权的定义, 武汉理工大学程国平教授指出: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 资产的所有权, 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它性的归属关系, 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给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由排他性的使用资产权、运用资产获得收益权和资源自由转让权组成。他认为这三种权利构成了产权制度的核心, 除此以外的权利都是由这三种权利派生的。因此产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可分解性和可转让性。所有权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而产权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
2. 产权制度及其演进。
如前所述, 产权是一种经济权利, 这一组经济权利的配置和组合形成产权制度, 也可以说产权制度就是权益配置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产权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
现代产权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 并伴随着经济发展过程, 从传统的产权制度逐渐演进而来的。传统产权制度也称古典产权制度, 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 产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的也是同一的, 产权就是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 产权主体就是所有权主体, 而且所有权主体拥有着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决策权、剩余索取权等各项经济权利。
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制度的变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英国和美国由于蒸汽机、电的发明和在生产上的应用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西班牙航海业的发展出现了股份制的雏形;随着生产的发展, 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 促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 对改变单一的产权模式提出了客观要求;另外, 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如铁路、港口、电厂等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这又是任何一个单独资本所难以承担的, 股份公司就是在这种情势下应运而生的。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传统的产权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变化, 企业经营权和企业所有权发生分离。经营权所包括的一系列经济权利经营决策权、经营监督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收入分配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等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开来。这是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演进的简要过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在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这种变革中逐渐形成的。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产权制度是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在所有权和其他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前提下, 经济过程的决策不再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一的决定, 而由一系列经济权利共同决定, 现代产权制度就是这些经济权利的配置和组合。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运营, 产权流通和制度安排等内容。从产权制度的定义中, 可以看出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这就是:产权多元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产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没有产权多元化就谈不上现代产权制度;企业法人治理是关键, 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看企业是否真正建立起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建立和实行现代产权制度的保证, 没有激励机制的引导激发, 没有约束机制的强力制约, 现代产权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要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 这是依据现代产权理论,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结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提出的, 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产权归属清晰是国有企业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产权主体虚置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实践证明, 产权归属清晰与否是关系到企业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产权主体归属明确自然也就使产权收益的归属清晰了。
权责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是国有企业长期效率低下、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权责明确, 首先要使国有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区分开来, 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离;把政府的双重职能分解开来, 作为所有者其职能通过专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行使, 对企业来说就是“一个媳妇一个婆婆”。
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保护产权的安全从广义上讲就是要使国有资产保值, 不至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也不会因为道德风险的出现使国有资产流失。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主体能够有效地配置其权能, 独立决定资产的投向与规模, 灵活地选择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自主地实现产权的让渡。通过市场实现产权的优化配置, 保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是出资人的初衷。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发展过程
建国后, 由于国有企业长期是在国有、国管、国营的传统模式下进行生产和经营, 政企不分, 因而导致国企长期处于低效率的运行状态。我国国有企业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陆续建立起来的, 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 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 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有企业以其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实力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
改革开放以前, 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清一色的国有、国管、国营。企业资产的流动采取计划调拨、无偿使用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 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当时采用的单一化产权制度有利于国家调配社会资源, 有利于在经历了多年战乱的土地上迅速组织生产,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民经济秩序, 有利于使国民经济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历史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虽然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化在新中国发展中起过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普遍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 这种产权单一化的弊端也就明显表露出来了。主要是企业所有者缺位, 实际控制权旁落,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缺失, 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低落, 劳动效率低下, 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了克服上述弊端, 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低效率、低效益状态, 国有企业走上了艰难曲折的改革历程。从今天的视角我们会清晰地看到,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线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体经过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6年。这个阶段以“放权让利“为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激发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所谓放权让利, 就是政府将长期以来垄断的企业的经营权、产品的支配权和收益处置权的一部分下放给企业, 改变企业发展缺乏动力, 经营缺乏活力, 一直处于低效运转的状态。也就是说要改变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政府先从经营层次切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从1979年到1986年间, 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 并组织实施, 取得一定成果, 初步见到了成效。最为明显的是, 这段时间国民经济GDP增长, 企业收入增加, 职工收入增加, 市场开始活跃, 短缺经济有所扭转。但这时的改革只是在企业的经营层次进行, “放权让利”仍然是在传统行政集权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 原有的产权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组织体系没有触动, 因而成效也是有限的。
第二阶段:1987年~1992年。这个阶段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 以增强企业活力, 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中心, 以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 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 (包括租赁制) 的推行, 使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 也使政企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分开。但是经营承包只有短期效应是明显的。
第三阶段:1992年~1993年。这个阶段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1992年国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在实施过程中, 又进行了企业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由于这仍然是经营机制范畴内的改革, 并没有触及到产权问题, 由于时间短暂成效也不够明显, 国企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
第四阶段:1993年~2001年。这个阶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 进入制度创新阶段。1993年中央做出了重大决定, 把制度创新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点。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 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且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予以了明确的界定, 就是“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产权清晰, 就是产权关系要明晰,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一规定直接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所采取的实际步骤是:首先从缩小国有企业的数量做起, 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 对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进行改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 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改制新阶段。1999年9月中央做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最后把国有经济主要定位于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务的行业, 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 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这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
第五阶段:2002年以后。这个阶段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资委) , 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 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问题。2003年10月24日,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要建立归属清晰、责任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明确了产权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当然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自2002年开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就是产权多元化的阶段。产权多元化的过程将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实践告诉我们, 只有跨过了这个门槛, 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建立起了, 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国有企业的现实。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第5篇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实施产权制度转换和职工身份置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年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部成立于1998年,为独立股份制企业。全县所有出租车挂靠在该企业经营管理,由道路运输服务站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组建出租汽车服务站时,由于资金不足,经全体职工协商决定集资组建,集资款作为组建服务部的入股金,至今未产生赢利。现有挂靠出租车98台,每月每台收取管理费150元。
(一)职工情况:
企业职工总数12人,其中:在职5人、请长假3人、挂编1人、临时工3人;正式职工40岁以上的有4人,30-40岁的有5人;大专的有5人,中专的有3人,初中的有1人。
(二)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9年8月底)
1、资产总额67042.66元,其中固定资产11700.00元、流动资产55342.66元;
2、负债总额393525.96元。其中:社保258088.26元、医保80419.58元、职工集资款14500.00元、补发工资6510.00元、其他债务34008.12元。
二、职工身份置换
(一)职工安置类型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经职工本人申请,确定安置类型如下:
身份安置:12人(正式工9人、临时工3人)。
(二)职工身份安置总成本
按市处规定,测算正式职工身份安置一次性补偿费计算标准为年工龄1130元,临时工为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职工身份置换总成本为 557329.84元,其中:
1、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185812元(不含3位临时工;截止2009年8 月份);
2、欠社保、医疗保险338507.84元;
3、欠职工集资款(股金)14500.00元(红利);
4、欠职工补发工资6510.00元;
5、生活费(1人):12000元。
(三)职工身份置换资金来源:
置换资金主要来源于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职工集资款(股金)、职工补发工资,不足部分在企业资产重组或股权收益中弥补。
1、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费185812元;
2、职工集资款(股金)14500元;
3、职工补发工资6510.00元;
4、不足部分,采取配置股权在企业资产重组收益或股权收益中弥补。
(四)置换兑现办法:
如果资产重组收益或股权收益能如期到位,可一次性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现金。
如不能及时到位的,即按以下顺序支付:
1、补缴所欠社保、医疗保险338507.84元;
2、企业重组后未参股的人员的身份置换费元;
3、其他债务由重组企业分三年偿还。
三、企业重组方案
(一)业务重组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如国家没有新的出租车政策出台,继续采取车辆挂靠的形式经营管理。
(二)重组方式
职工身份置换后,采取职工参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金按照原企业的债务、职工身份置换资金及组建新公司所需资金等来确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其他
1、由于本企业改制成本较高,欠社保、医疗保险数额较大,请求适当调减。
2、本方案经企业职工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处企业改制小组批准实施。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的申请报告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成立于1992年,下设出租汽车服务部,全县所有出租车挂靠在该企业经营管理。近年来逐步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还有些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给出租车业户和企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我站每月的经营收入来源为出租车管理费,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难以承担事故的赔偿。
我站现有职工12人,现在唯一的经济来源为出租车管理费,难以维护日常支出,严重存在“吃大锅饭”的思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只有通过企业改制,改变企业的管理机制,更新观念,把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站的实际,认为我站改革条件已基本具备。请求市处能派工作组进驻我站全面指导,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复!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
(2009年9月1日会议通过)
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经驻我站改制工作组和道路运输服务站改制领导小组会议决定2009年9月1日召开服务站企业改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道路运输服务站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会议应到12人,实到8人,符合法定规定。经与会代表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县道路运输服务站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并报市运管处批准后实施。
**县道路运输服务站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还要加快 第6篇
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
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的程度如果说要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国有企业不处于控股地位,国有股不决定董事长的时候就算到位。
西安市向社会出售500亿元市属工业资产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很多经济界人士的关注。日前,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先生在北京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羊年伊始,西安便启动一项历史上破天荒的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市属工业资产500亿元出售,首批60家企业已向社会推出,西安市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名列其中。作为兼任多家地方政府和企业顾问的著名经济学家,你对西安市的这一行动怎么看?
钟朋荣:首先,西安市政府的这一行动值得肯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竞争,表面看来是产业竞争,实际上是制度之争,体制之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批打工省和老板省。中西部地区是打工省,沿海地区是老板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体制比沿海地区落后。再说明确一些,就是中西部地区的国营体制打不过沿海地区的私营体制。浙江的民营企业占全省的90%以上,国营企业很少;西安的国有资产比重超过70%,不但要卖,而且步伐要加快,我看要尽快倒过来(国有资产比重30%,民营资产比重达到7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西安市政府出台这一行动,充分反映了现有领导的魄力,同时也说明西安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有紧迫感,决心也很大。
记者:你对国有企业改制有深刻的研究,像西安市这次进行国有企业出售,首先可能要考虑的是卖给谁的问题,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钟朋荣: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我主张,首先应该卖给内部人,为什么?卖给内部人,可以促成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让劳动者真正成为“主人翁”,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把企业卖给外部人,职工和资产的关系会更加疏远。把企业卖给内部也分几种情况,内部有职工和经营者(管理层),在这两者中,我更倾向卖给管理层。这种办法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收购”,也叫MBO。采取这种办法可以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企业的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当然,实行MBO,对收购主体有很高的要求,而且是一个政策性和技巧性很强的活动,涉及多种利益关系和法规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收购主体首先遇到的就是融资问题。由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都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他们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格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余的资金缺口需要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能否成功,是事关整个收购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金融创新工作,建立专门机构,开辟融资渠道。
以上是说的卖给内部人,如果卖给外部人,除了考虑资金因素外,还要考虑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企业是否业务相关,是否能给技术,给品牌,给人才,给销售网络。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笑)
记者:据悉,西安首批推出的60户企业均为市属纯国有产权工业企业,涉及资产总额达80多亿元。由于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改制出售环节相对方便,主要有三类,一是经营情况好,产品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是同行业的明星企业;二是企业有知名度,产品有市场,但企业机制不够灵活、资金缺乏的企业; 三是已处于停产、半停产,但有土地、厂房、技术等资源转让的企业。请问,国有企业在什么状况下变卖最合适?
钟朋荣:国有企业出售不是搞不下去才卖,主要是涉及体制问题。企业已经亏损,再去卖就不好办了。我很赞成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叫做“靓女先嫁”。几十年经验证明,国有企业很难成为“不倒翁”。有的不倒,关键是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所以说,国有企业出售应该趁着“靓”的时候,早点卖掉为好。
记者:上面我们谈了卖给谁和什么时候卖,其实还涉及到怎么卖的问题。
钟朋荣:在卖的问题上,要实现三大转变:由卖实物变为卖产权;由整体卖变为拆开来卖;由私下卖变为公开卖。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购买者买得安心,买得起,买得值。至于具体操作过程,比如制定一些政策、办法、程序等,我就不讲了。
记者:国有企业资产出售,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呢?
产权改革 第7篇
以国务院办公厅 [2000]1号文件为启动标志的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是一项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系统工程。改革七年来, 从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事业体系中分离出来的高校后勤实体 (以下简称后勤实体) , “运用社会化、市场化资源配置模式, 迅速扩大后勤基础设施, 为高校扩招提供配套条件;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激发活力, 为学校节省了人力财力;后勤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产业雏形初显;后勤职工转变观念, 服务水平明显提高;”[1]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为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贡献。
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长远目标, 是要建立“市场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选择, 政府宏观调控, 行业自律管理, 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保障体系。[2]新型保障体系建立的过程就是后勤实体与社会服务业进行资源重组与整合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高校后勤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后勤产权改革。在产权改革中, 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学生权益维护及后勤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产权改革因之也成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分析、探讨转型时期后勤实体的产权改革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1.产权的内涵与外延。新制度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后兴起的一门交叉性经济学科, 用诺斯的话来说:“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 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做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3]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是一个含义极为不确定的概念, [4]由于研究者剖析的视角不同, 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形成了以下侧重点各异的观点。
科斯一直没有给产权作出明确的定义, 他主要是从正的交易成本和解决外部性出发, 着重阐明产权的经济功能, 他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规定就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5]阿尔钦把产权看作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使用资源的规则。他认为,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体系是授予特定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 利用这种权威, 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6]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一定程度上归纳了德姆塞茨的理论, 指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7]《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产权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通常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们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 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2.产权的属性。产权具有以下的性质: [1]排他性。排他性的实质是产权主体对外的排斥性或者说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 激励拥有财产的个体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2]有限性。这里的“限”包括界限和限度。界限是指产权之间所具有的边界, 限度是指任何产权都具有一定的大小和范围。[3]可交易性。产权的交易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4) 可分解性。它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 (5) 流动性或运动性。产权主体通过推动产权流动和重组, 使产权的利用效率提高, 从而实现了产权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产权的功能。产权的性质决定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确定交易边界, 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 (2) 降低交易成本。 (3) 优化配置资源。由于产权可交易、分割, 使得资源能从生产效率低的所有者转向生产效率高的所有者。 (4) 激励功能。
4.GHM理论。亦称“所有权-控制权”模型。GHM理论把企业定义为拥有资产或者是拥有控制权的资产,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 由于契约不完备, 就出现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问题。哈特从法权的角度认定, 所有权是权利的来源, 在契约不完备时, 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财产所有者是有效率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结合在一起, 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财务后果。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称分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 也是所有权激励的奥秘所在。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主要是从减少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及产权激励功能角度来分析产权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或有效, 并不必然引出是公有制有优势还是私有制有优势的结论。
三、现阶段高校后勤主要产权模式分析
1.甲乙协议模式。目前我国高校后勤最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甲乙协议模式, 它是指由高校组建后勤管理机关 (甲方) , 学校是后勤财产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的所有者, 由甲方代表校方行使管理权限。从学校事业编制中分离出来的后勤实体 (乙方) , 实行企业化管理与运作, 拥有经营权, 甲乙双方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这种模式打破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锅饭”、“铁饭碗”, 引进了按效率分配的机制, 提高了服务效率,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后勤职工的积极性。同时, 由于充分考虑到了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关于人员安置、学生权益的维护及社会稳定等问题, 是后勤社会化改革初期交易成本较小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模式下实际的产权仍是公共产权, 面临着个人努力与其收益不对称的问题, 对公有产权下有效选拨代理人的机制及代理人道德水平提出了苛刻的要求, 面临着较大的道德风险。这种模式对学校的代理人甲方而言, 由于对权利的使用与转让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 要么出现“偷闲”行为, 导致监督无力;要么出现滥用权利, 导致寻租、机会主义及外部性等行为。对乙方而言, 由于有短期收入权而没有资产控制权, 有可能出现追求当前产出最大化而不管资产的长期价值的变化, 乙方没有追求资产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动力, 甚至有可能出现滥用资产的现象。
2.独立法人模式。理想的独立法人模式是指后勤实体从高校剥离出来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 后勤实体作为法人企业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法人财产权。这种模式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彻底, 高校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 而不再从行政上对后勤企业进行干预, 后勤企业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有观点认为, 它是我国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实现途径, 可实现后勤社会化的最终目标。但在改革实际中, 由于高校是企业唯一的实际出资者或绝对地位的控制方, 法人只是高校集体权力的代理者, 也存在着甲乙协议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及监督控制问题,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产权激励问题。但它在形式上更接近于现代企业制度, 为以后其它资本注入准备了条件。目前在我国有少数几所高校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3.区域集团化模式。是指由地方教委组建地方后勤服务集团, 区域内各高校后勤实体采取并入、托管、联合、连锁等形式融入后勤服务集团之中。这种模式的产权由地方教委或各高校联合成立的基金会持有, 教委和各高校联合基金会是主要的出资人和主要的决策者, 能形成规模经营, 具有较高的的市场竞争能力。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和上海后勤发展中心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实质上仍是一种公有产权模式, 产权功能仍不能充分发挥。
4.大学城模式。是指政府、高校同地方上有实力的企业联合开发后勤基础设施, 并将后勤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企业管理和运行。政府、高校和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产权, 产权呈现多元化, 体现出混合所有制的特点, 也可能出现民营企业控股局面。产权分离程度可高可低, 产权联合主要是市场行为。这种模式多见于经济和社会服务业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民办高校或对教育公益性要求较低的新兴高校。后勤供给与需求在“看不见的手”指挥下, 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产权功能充分发挥, 但必须防止资产性市场垄断所导致的低效率。
四、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产权模式分析可看出, 经过七年的社会化改革, 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后勤对产权的变革实质上只是停留在占有、支配和使用等外围产权上, 并未触及到所有权这个产权的核心。产权在构成上表现出以集体占有所有权的单一产权特征, 产权主体虚置, 产权交易及流动性差, 产权运用形式原始而单一;管理者、经营者及职工在实质上没有参与资本要素的分配。这种模式是社会化改革初级阶段在各种环境因素约束下、为节约交易成本而进行的选择, 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一个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 只能获得事先规定的固定收入, 由于收入与他的实际努力没有直接关系, 理性的人会选择“偷闲”。而一个剩余索取者获得的收入与他努力的程度正相关, 可以激励他更努力地工作。如果他选择“偷闲”, 会减少他的收入, 所以他必须在收入和“闲暇”之间进行权衡, 这就等于给他选择“偷闲”施加了一种约束。
产权改革的滞后, 一方面造成后勤实体缺乏深层次激励, 组织活力下降, 改革创新步履维艰;另一方面由于集体 (高校或地方政府) 在高校后勤服务市场上的一股独大, 形成了社会资本进入的重要壁垒,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后勤实体的垄断经营权, 长期下去, 必然导致后勤服务的低效率。进一深化改革必然选择对后勤产权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笔者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明晰产权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最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公共产权进行分配, 以使其外部性最小, 这也正是企业治理的本质所在。提高后勤实体活力与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是确立后勤实体对改革中增值的后勤资产的所有权。
2.以产权多元化和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产权改革方向。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和优质资产, 鼓励高校后勤服务市场产权的流动与交换, 形成高校后勤服务市场有序竞争的局面, 提高高校后勤服务市场的服务效率。
3.合理设计股权结构, 鼓励经营者和职工持股, 让经营者和职工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全面理解产权内涵、属性, 多视角考虑转型时期高校后勤产权改革中交易成本的变化, 在多元化产权设计中, 既要避免片面将私有化、民营化等同于有效的后勤产权制度, 又要避免公共产权的滥用和垄断权利的低效率。
参考文献
①盛裕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回顾与前瞻[J].教育发展研究, 2005年第6期,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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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 第8篇
近年来,理论界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被侵蚀,农村经济停滞不前的现状,就耕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草原产权制度问题属于大农业土地问题的范畴,现有耕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同时也要根据草业自身特点进行研究。草原是草业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但目前我国草原资源的有形减量(草原被侵占)和隐形减量(草原质量的衰退)现象非常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草原保护工作,以草原的可永续利用来保证草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好草原保护工作,必须先处理好草原的责、权、利的关系问题。处理好草原的产权制度问题,草原产权制度是草原管理的核心,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草原管理就没有服务对象,根本无法进行,而明确的产权主体和明晰的产权关系必须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因此有必要从最基本的产权及税费等角度来研究草原产权制度的改革,以期通过经济刺激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社会投资投劳发展草业。
1 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演变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史,其土地制度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大体经历了公有、奴隶主占有、封建占有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四个历史阶段。我国早期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激励是各个利益集团的激烈竞争和交易,它推动产权制度的原始公有向封建占有演变。但自秦汉统一后,封建地主阶段为确保自身利益,设计了一套落后的制度,严重妨碍了其后2 000余年的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创新,造成了社会经济的长期停滞,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才得以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创新。新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变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它是一种平均分配的私人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制度,效率与公平并重,该制度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与土地配置效率相当高。
第二阶段,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度改为农民私有,集体使用的土地制度。为了克服土地个人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农民自发地在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开始了经营上的合作。而政府则因势力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初级合作社虽不涉及土地私有权,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该种形式为农民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该产权制度安排效率和公平程度都比较高。
第三阶段,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农民私有的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转为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和入社分红制度。农民积极性被压抑,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人民公社化阶段,更是全面无偿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强调“一大二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严重的约束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阶段,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形成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产出了较高的制度绩效。
中国草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随着种植业改革的巨大成功而开始的。1985年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后,以确定草原权属、草原承包为基本内容的草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式开始。其运作方式是仿效种植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也是以草原经营权由集体向农民手中转移为特点,到2002年,新的草原法修订发行,又使草原承包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落实。然而草业上的分草到户的政策并没有像种植业那样彻底,近几年,确权到乡村分草到户的工作基本停止,有些县城把确权到乡村的草原又收回来,原因是一些人认为在草原管理上,权利下放会有很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草业草原产权制度存在三种模式。
①分草到户模式。即采用耕地产权制度模式,把集体使用的草原分到农户由家庭经营。
②分草到户联户集体经营模式。一片草场分割到户,作业阶段联户集体经营,这种模式虽然产权清晰,但具体运行中管理混乱,而且收益分配也很少体现,生产的效益与未承包没有什么区别,在生产和经营上仍留着“大锅饭”状态。
③未承包模式。使用权仍在集体,草原产权制度上没有任何变化,在经营上是集体使用,“吃大锅饭”,处于无政府乱用状态。
2 现行草原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草原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
我国草原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模糊不清,严重违背了“一权一主”的产权准则和产权的排他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对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进一步明确由谁来行使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对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存在分歧,另外,草原法则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非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但怎样行使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必然形成所有权名存实亡,所有权实际上处于虚置真空状态,不仅导致权属纠纷,造成对草原掠夺式经营,草原投入严重不足,而且容易发生对集体农民的合法权利的损害,更严重的是混淆了国家的草原管理权和集体的草原使用权。
2.2 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责利没有明确的规定
落实草原承包后,农民得到草原使用权,实现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对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的各自权责利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草原使用权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这样极易导致对农民草原使用权的侵犯。侵犯农民草原使用权的形式有:不尊重草原承包关系,随意中止农民承包权。例如:发生在吉林省白城市的由政府搞的水田开发,就有400多万亩的草原中止了农民的承包权。缩小草原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激动田,调整草原承包期,粗暴干涉农民生产决策,例如:在吉林省内的禁牧,就是干涉农民生产决策权。
2.3 现行的草原产权制度导致草原使用权主体组织程度低,妨碍了草原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
就中国而言,未能按效益原则进行草原使用权分配及进行草原的合理流转是草原产权制度的一大缺憾,任何稀缺资源只有按效益原则进行配置,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草原资源也是如此,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时,遵循“公平”,按人头平均分配草原,按草原的质量进行搭配,结果造成了“一片草原多主,一主多片草原”的局面,使用权分散,不利于管理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而且对立地条件差,需要投入多的草原大多任其荒芜。草原使用权的平均化和草原经营主体的细小化,阻碍草原的适度流转和集中,草原使用形态的草地流动只能通过农户的相互转包和集体调整来进行,这样就排除了草原的商品属性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况且现实中的农户草原的转包和调整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上述问题共同导致目前草原流转基础的非市场性,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等,最终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2.4 现行草原产权制度缺乏优化的组织创新,难以抵御复杂多变的市场风险
从现实分析,中国农村草业的组织体系以两条链条维系着,一是行政链,二是宗族链。能够保障农民原产权实现以及维持草原有效流转的农民组织制度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没有通过组织创新,运用经济手段将农户有效的连结,没有为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家庭经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难以抵御复杂多变的市场风险,例如:2005年的市场变化,使好多草原承包者血本无归。就中国而言,企业化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在这一过程中,草原的流转问题是制约草业企业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可见草原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与组织创新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
2.5 草原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草地无价,投入的后续资金不足,进而导致草原产权制度难以实现或维持
草原收益分配制度作为草原产权制度的主要实现机制,其运作格局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与决定着草原产权制度的运作效率。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草原收益分配制度处于一种不规范的发展态势之中,主要表现在草地收益分配过程中的不合理性,具体而言,国家及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强制参与草地收益分配,在把草原视为无价或低价资源的同时,强制性的中止草原使用权制度的执行,甚至单方强制的撕毁承包合同,中止农民的使用权,将草原开垦为耕地后,把所得的收益变为政府所有,只给农民很少的补偿,这些补偿与草原的实际价值相比真可谓草原无价,这一问题在界定草原产权,理顺草原财产权利关系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从社会利益出发,以草原的社会、生态效益的重要性出发,过分限制剥夺草原产权主体的正当合法的财产权利。为了保证粮食生产,牺牲草业的利益有时是必要的,但这种牺牲应有一个合适的度,应当给草业一定的合理补偿,否则就无视草业的财产权利,这是与社会产业的本质相搏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形成政府扰乱草原收益制度,使草原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最终阻碍政府制定的草原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
3 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研究
3.1 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必然要求发展有效的草原产权制度。目前,草原产权制度改革得到了新的发展,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草原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较好的分离,使用权越来越完整的回到农户手中,实践中出现了草原使用权市场化运作的现象,如草原使用权由承包经营发展为股份合作、租赁经营、使用权的拍卖等经营形式,产生了良好的制度绩效。但不可否认,现行的草原产权制度仍存在根本缺陷,主要表现为上述所提及的问题,违背了市场取向的要求,非改不可,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3.1.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草原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配置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形成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为此,在草原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做到两点:首先,承包者对草原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包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的导向对自己拥有的草原进行合法的开发利用,自主决定利用方式、利用数量。其次,草原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地流动。使产权所有者在产权高回报的前提下,调整自己产权的投向,产权制度应给予充分的满足,但目前草原实际上是不能充分流动的,原因在于承包者没有所有权而只有承包权,承包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草原的处置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承包者,草原资源的流动就受到了很大的约束,如现行的政府审批和村民议定。
3.1.2 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激励广大农民从事草业生产,以满足社会对草产品和生态环境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设计草原产权制度时,以民众的切身利益为驱动力,在“参与作为得益的基础,以得益作为再参与的诱导”的机制下,形成“参与-得益-再参与-再得益”的机理,实现生产再生产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草原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还要考虑政府所有制的要求,社会群体对产权制度的接受程度,能够促进技术创新,面对新的获利动机时,原产权结构下的受益和受损者的反应。
3.1.3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提高草原产权制度的效益,是市场经济对草原产权制度安排的要求,草原产权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草业生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又要有一定的规模,所以草原开发利用必须要求一个比耕地更明确、更加长期和更稳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必须优先考虑效益,使草原向最能提高其利用效率的使用者手中集中,使其与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优势相结合,但鉴于我国的草原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开发利用草原是当地农民致富的手段,如果绝对的市场化运作,会导致一部分农户失去从事草业的机会,使贫富差距拉大,影响贫户脱贫致富和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坚持效益优先的同时必须考虑生态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不能忽视产权安排的收入分配功能,要兼顾公平。
3.1.4 产权明晰的原则
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草原权属关系是清楚的,二是在权属主体明晰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产权主体的确立,主体利益和责任界区的明晰化,可以使产权主体用产权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产生强有力的刺激功能,并且使这种利益不断深化。
3.2 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变革现行的草原产权制度要综合考虑制度的稳定性和规律性,生产力水平,变革的社会影响,公共选择的方向,国家对草原资源的宏观管理与控制能力等因素。因此,草原产权制度改革安排应采取“稳定完善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的思路。即在草原产权制度改革中不改变所有权,完善所有权者的责权利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其产权主体,在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制度安排中,探求一种扩张草原使用权,通过草原制度法制化,确认草原使用权的物权化趋势,最大限度地弥补现存的制度缺陷。
3.2.1 稳定所有权
稳定所有权就是不要改变现行的草原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形式,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是土地法赋予的权利,草原也不例外,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实现所有者的权利是草原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因此,应建立和健全各级政府经济组织,政府赋予其行使草原所有权的权利,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所有权证》作为其行使所有权的凭证,草原所有权主凭此证行使所有权,收取地租的收益权,收回不合法利用的草原,在经济法律程序内决定草原的发包,出租,拍卖等事宜,制止对草原的破坏,改变草原用途等行为。
3.2.2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
产权经济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产权主体对他的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产权所有者对它拥有的权力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的产权是完整的,否则产权是残缺的。对草业经营者而言,关键不在于草原所有权的归属,而在于经营决策权,生产自主权,转让权。因此,强化草原使用权,并将其物权化,创立具有私人产权性质的草原使用权应成为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首选。
就草业经济组织的现状而言,不容乐观,因此始终没有能够解决农村草业经济的活力问题,草业发展更多的借助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动推动力,而本应是草业发展主体的广大的农民不过是领取建设草原报酬的劳动者,并无投资投劳建设草原的积极性,究其原因是制度问题,尤其是草原产权制度安排存在诸多缺陷,借鉴种植业改革成功经验,结合草业自身发展特点,草原产权制度采取了家庭承包经营形式,走出了可喜可贺的一大步。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形式,适应草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要求。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利用了土地权责可分的自然属性,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进行了一次草业经营制度的创新,除了草原所有权外,草原的其他权利基本上确定给了承包者,这样承包者不仅有了归他经营的草原资产,而且成为草业的经营主体,分配主体,积累主体和投资主体。由于将利益分配与经营者经营挂钩,从而调动了承包者生产经营形式的积极性,其次,家庭承包经营形式是最具稳定性的组织结构,家庭成员的亲情使得彼此都有长期预期,并为实现预期自愿协助。最后,草原国家或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制度形态,满足了制度所有制安排的本质规定,不同当事人利益都得到了体现。对政府而言,国家或集体具有所有权,可方便管理草原,促进草业发展,满足社会增长对草业经济和生态需求,并可以确保领导人按政府的意愿行事;对农民而言,草原承包可以确保农户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草业生产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承包经营是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必须坚持下去。
现实的草原使用权仍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关系,目前,草原产权制度的内涵更多的是由政策面予以确认,实践中屡屡遭到人为的破坏,草原使用权缺乏法律上的保障,农民享受的权益必然受损。要消除现存草原使用权的产权残缺,最好选择促使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转化,因此,草原使用权的物权化是草原产权制度变革的方向。
3.2.3 以承包经营为基础,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产权制度的创新落实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第9篇
关键词: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动因,问题,措施
0 引言
我国地域辽阔, 自然条件复杂多样, 森林资源面积蓄积数量大, 居世界前列, 但人均占有量小, 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从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统计数据可知, 无论是森林面积还是森林蓄积, 其绝对数值是很可观的, 在世界上占有一定地位。但是依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 排在世界第139 位。人均森林面积0.145 km2, 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10.151 m3, 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
近年来,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 如何改进和加强新一轮的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1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虑:经济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以及转变生产方式方面。
1.1 经济方面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最根本的动力是追求经济利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 产权是有效激励与约束的前提。只有产权明晰, 各经济利益主体才能有清晰的预期收益, 从而充分刺激其生产的积极性, 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然而, 林业资源的集体所有制, 没有明晰的产权, 往往使得林业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林业部门拥有庞大的管理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 这其中有很多部分都是冗余的, 最终导致机构臃肿, 包袱沉重, 整个林业经济都没有活力, 更严重的是各种费用的居高不下, 侵犯林农的利益。因此, 追求经济利益是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
1.2 市场经济体制方面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 使众多生产要素充分涌流, 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度提高。而市场经济其实是交换经济, 产权的交换是其实质。所以,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分有必要进行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1.3 转变生产方式方面
要改变林业的现状, 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转变过去的不合理的生产方式, 将过去的粗放式生产转变为集约式生产。原有林业资源的粗放式的经营, 导致森林质量低下, 林业资源浪费以及林业经济的低迷。只有进行产权改革, 才能高效地利用林业资源, 才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2 林业资源产权的历史归属以及现状
建国初期, 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要由私人所有, 随着林产制度改革的提出、实施、推进, 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体也发生着变化。见表1。
现如今, 在《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导下, 我国正在积极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努力完成资源增长、林区和谐、生态良好、农民增收的目标。但由于林业资源涉及到众多因素, 我国林权安排还有诸多问题, 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以及林农的收入增长, 更加不利于我国林业的长远发展。
3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实例
3.1 以江西省的“林改”为例
江西省于2004年9月开始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武宁和铜鼓等8个县市先行试点。并于2005年4月在全省推广, “多予、少取、放活”是其指导思想。江西省宜春市通过大量的宣传活动, 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 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明晰产权过程中, 林权发证前进行三榜公示, 保证了公开透明;补全了责任山、流转山、联营山的合同, 明确了权责关系;严格落实减负政策, 取消了不合理收费项目。最终评比时显示, 该市“林改”工作综合评定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成效明显, 初步实现了“林农增收、林业发展、林区稳定”的改革目标。通过“林改”, 实现了“一创四增”。
3.1.1 “一创”
创造了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条件。新农村建设的5大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林权制度改革具体落实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思想。解决了“四权” (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 不清的问题, 权责更加的统一, 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
3.1.2 “四增”
1) 促进了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
各地在“林改”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 使广大林农真正参与到“林改”当中来。在具体的“林改”过程中,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保证了广大林农的“四权” (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 做到了“四公开” (程序公开、方法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 。广大农民通过这次“林改”, 逐渐形成了基本的现代民主管理法制意识, 有利于农村社会民主化的进程。
2) 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
此次“林改”严格贯彻减负政策 (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 真正地减轻了林农的负担。据统计, “林改”政策共计让利于人民1.288亿元, 由此, 山区地区林农年人均收入增加48~156元, 平原地区林农人均收入增加11~15元, 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
3) 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林改”前, 林农的利益被严重损害, 表现为有些地方木竹市场长期处于个别企业的垄断经营, 甚至规定木竹只能以指定价格出售给指定企业, 林农被剥夺自主经营权。“林改”后, 各地均采取切实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 规范了木竹市场, 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4) 提高了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林改”以来, 林农、企业以及民间资本对于林业的兴趣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林农造林积极性十分高涨, 由“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企业造林成为新景象, 由向政府要林转变为主动投资造林;民间资本也纷纷涉足林业, 由过去政府投资为主转变为民间投资为主。
3.2 以四川省兴文县的“林改”为例
兴文县位于四川盆地南缘, 川滇黔结合部, 历史悠久, 农业发达, 自然资源较为丰富, 经济快速发展。全县东西长47 km、南北宽43 km, 县城距宜宾市、泸州市均为105 km。兴文县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县之一, 林改效果在全国都遥遥领先, 曾经入选全国百强林改典型县, 集中林地面积广 (见表2) 。
兴文县从1999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截至2006年“退耕还林”地面积已经达到14.1万亩, 配套荒山造林14.4万亩, 成为四川省重点“退耕还林”基地县之一。该县周家镇在“林改”中做到“三注意”“四不准” (见表3) , 确保该镇“林改”工作顺利完成。
2007年, 兴文县抓住被确定为四川省“林改”试点县的机遇, 加快研究落实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 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成为四川“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该县在“林改”过程中, 主要运用了四大措施 (全面宣传, 提高思想认识, 让退耕农民心里更踏实;认真确权, 抓紧登记发证, 让退耕农民权益更稳固;深化改革, 创新机制, 让退耕农民发展更有力;搞好服务, 发展产业, 让退耕农民群众更富裕) , 取得了越来越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见表4) 。
4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4.1 “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 林权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
虽然山林产权得以明晰, 奠定了林木有效流传的基础, 但是分产到农户后, 大部分林农经营的只是自己家周围的山林, 而远处的山林却弃置不管;而且很多林农依然保留“土地就是命根子”的思想, 导致他们不愿放弃土地, 最终造成市场的供给不足。
2) “林改”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治理木竹经营垄断的方面, 虽然引入竞争机制, 但是发现个别地方依然存在阶段性垄断经营 (限制原木原竹流转、划定销售区域等) ;在指标的采集方面, 个别地区出现指标采集不透明, 采集没有落实到户等现象, 干扰到最终的评估。
3) 林业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市场机制条件下, 林业同时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在这两种风险的作用下, 林农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比较困难, 个别林农连成本也难以收回。在江西省的例子中, 宜春市没有完善林业风险防范机制, 影响到了林木使用权, 导致林木使用权的需求乏力。
4) 林业资源的转让以及评估难。
随着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 林业资源逐渐增多的有偿转让, 林业资产评估的工作亟待开展。目前, 各地面临专业机构的缺乏, 尽管林业技术人员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却没有资质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且没有签字权;而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却不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及缺乏林业知识的专业评估技术人才, 以至评估价格难以令人满意, 影响了林产改革的进程。
5) 监管措施滞后。
林产改革惠及广大林农, 但是需要有效的监管, 否则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的现象, 容易引发企业的“寻租”行为, 使林农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 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 不符合“林改”的初衷。
4.2 解决方法
1) 完善相关法律。
有效的市场交易需要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来保证实施。没有相关法律做后盾, 市场交易一定会处于无序的状态;对于企业对管理者的“寻租”举动, 应予以严厉打击, 决不姑息。
2) 提供信息平台。
各个省市都应根据各地自身的林区规模、交通状况以及发展水平等因素, 合理布局林业资源产权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的资源, 加快林业资源的交易, 在各个地区建设信息平台, 提高林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便利林农办理业务。
3) 合理分配利益。
林业资源具有典型的“共有资源”特征, 容易引发“搭便车”现象。在产权界定难以保障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时,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林区的财政分配力度, 充分发挥重点林区保护生态的作用, 在财政上也要得到保障;另一方面, 要实施合理的采伐分配机制, 在严格控制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的同时, 放宽商品林的采伐。
总之,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 确保改革具体方式以及管理形式的科学性。在保持林地所有制度平稳改革的前提下, 把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交给林农, 让“林改”真正产生经济效益, 让林业焕发出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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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第10篇
一、校办企业的特征
我国校办企业的建设周期短,拥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公司体制;公司内经营者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在进行创新活动时难以准确地定位市场,这两项基本特征决定了我国校办企业在刚开始的起步阶段,其模式就不是按照以“调研发展”为基础的一般模式创造的。同时,校办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流畅的融资渠道。但从另一方面看,校办企业有灵活的决策机制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校办企业的这些优劣特征,促使高校要努力对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扬长避短,使校办企业为高校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校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企业改革和校办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都是“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校企不分和实际上产权不明是校办企业线性体制的严重弊端之一,学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导致企业无法成为市场真正的微观主体。从而引发企业经营受学校的全面干预,缺乏应有的活力,任何经营决策都有学校决定,或者将学校的权益置之不顾,无限向学校转嫁经营风险。校办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属明晰化,就能将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来,使学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应有的权益,企业依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积极适应市场的要求,并将学校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合理承担,从而真正将校企分开。同时,只有产权清晰,校办企业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做到科学有效。
三、校办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权责不明
高校和校办企业之间权责不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清晰的财产关系,校办企业往往成为高校财务预算外的管理单位。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经营权,只负盈不负亏,高校在财产方面扮演着双重主体的身份──事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从而虚置了财产主体。校办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名义上是高校和校办企业,但实际上二者都不负责其财产的损益。
(二)运行机制不畅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型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和所有者职能,主要是由人事、财务与物资设备等部门分散管理人、财、物等。这种状况很容易造成高校科技型企业在遇到重大问题时相互推脱,从而严重阻碍高校科技型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不清的企业财产关系、不顺的管理体制都会造成不畅的高效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从而不利于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好运行机制的形成。
四、推进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包括企业法人制度、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度等的有机的制度体系。其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公司制是一种企业治理结构,组成部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其原则是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权责分明并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并依照法律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校办企业实现规范的企业制度是大势所趋。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分开的政企职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校办企业在经过了公司制度改造后,包括学校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企业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承担有限的责任。只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彻底理顺学校、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关系,也才能促使科学规范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实现,保证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内外部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为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要坚持产权清晰、校企分开等原则和要求,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同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各管理层的权责,合理聘任企业领导人。用人权由经营管理者行使,经营管理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受股东会的决定,从而促进经营管理者和权利、决策、监督机构有效制衡、协调运转。企业要面向市场,真正形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能上能下、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首先,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推动产权有序流转,有效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发展权利和平等法律地位,从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其次,坚持校企分开。高校要依法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能,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所有者的权益等,在企业内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得到有效防止。对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进行深入探索,从而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再次,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尤其要加快规范的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企业之间实现资本的流动重组,促进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得到切实提高。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再思考 第11篇
(一) 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有广义的国有资产和狭义的国有资产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 是指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政府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又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为获取利润而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已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国有资源性资产。
(二)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现状研究。
几十年来, 我国学术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和对我国的实际进行, 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问题进行研究, 总结了许多关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政策主张。产权改革是国有改革和国有企业摆脱困难的先决条件, 因为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私有产权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 从而形成优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建立企业制度, 必须进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 其基本目标是: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合理以及产权自由流动, 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而且, 20多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 绕开产权谈改革是行不通的, 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变革, 其他一切改革都是无效的。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产权进行着, 只是程度不同、认识不同和政策不同。
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遗留的问题
(一) 产权改革所需成本难以筹措。
各地在实施新一轮国企改革进程中, 面临最直接的难题是如何支付改革成本。产权不清、经营不利, 加上企业办社会等诸多政策性因素, 使得不少国企存在巨额债务、众多冗员和办社会负担等“三大历史包袱”。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就要由企业及其所有者 (各级政府) 先期投入一定成本, 用于人员安置、清偿债务和分离办社会职能, 以解决上述“三大历史包袱”。吉林企业改制至今仍有38亿元的资金缺口和183亿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难以化解。由于各地目前需改革的企业大多为困难企业, 自身难以筹措必要的资金, 而北、中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也没有足够财力支持国企改革, 因而产权多元化改革所需的高额成本难以落实, 使改革步履蹒跚, 并从我国东部到西部呈逐步滞后趋势。
(二) 部分利益群体可能阻碍改革深化。
在我国, 国有企业成为融合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经理和企业职工利益的集合体。有一种说法是政府审批制增加了审批者的权力;厂长 (经理) 负责制变成个人说了算;企业通过办社会等方式或明或暗的补贴, 让职工得到额外的实惠, 等等。而进行中的产权多元化改革, 必然触及这一利益格局, 从而可能引发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在东北国企改革推进的初始阶段, 遇到的最大阻力来自企业经营层。当企业改制后,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可能面临“下岗”, 因此他们对企业改制并不积极, 甚至一度成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难点。随着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中央及各地国资委的组建, 防止出资人利益伤及国家利益的现象也成为一个新课题。有专家指出, 由于国资部门只是所有者的代表,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为达到这一目标, 就会满足于把好的企业控制在自己手里, 使股份制改革趋于保守;另一方面又会把有利于公众利益, 却又需要一定补贴的单位推出去, 出现“卸责”现象, 从而造成“出资人利益”部门化。由于国企产权改革的推进会重新调整各相关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 由此造成新的矛盾凸显, 并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国企改革所处环境的重要特点。
(三)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造成新矛盾。
近年来, 在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 以及企业内部之间, 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步扩大, 并由此引发几个群体的心理严重失衡, 成为国企改革的新矛盾。如, 长庆油田是中石油公司效益增长较快的子公司, 一位在机关工作的科长每年的奖金要比同科的工人多拿几万元, 而他上班练的是坐功, 真正卖力气的是工人。
(四) 不规范改革导致的“后遗症”仍在发酵。
改革过程中, 由于大多采取低补偿政策, 使得国企下岗职工在企业改制后进入社会底层, 出现了新的贫困群体。尽管不少人在“国有身份”转换后, 经过地方政府的努力大多实现了再就业, 但很多仍处于不稳定和维持生计状态, 并成为城市低保人群中数量最多的群体。由于国企改革逐步深入, 许多地方改革不规范、政策不统一, 留下了“后遗症”。如, 一些国企退休职工群体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 正成为新的不稳定群体;一些改制企业职工身份没有置换, 或者职工下岗没有领到“补偿金”, 等等。
三、产权改革再思考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政策选择
(一) 精英理性与大众情绪。
我国关于产权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不完善, 这就使得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依托, 缺少制度和法规的保障, 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统一的标准, 责任不明确, 导致公平缺失, 引起精英理性和大众情绪之争。网站和公众舆论压倒性地支持郎咸平, 反对倒郎学者。一些人在媒体甚至主流媒体发表文章批评张维迎等主流经济学家。群众的呼声是:企业改制中的办法也好, 规定也好, 但是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能侵害职工群众的权益, 不能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否则, 我们还谈什么特色的社会主义?
为什么民意与主流经济学家之间对事务的看法如此对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原因之一是主流经济学家与民众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学者一般是理性的, 理性就意味着现实, 特别是经济学家, 天然的接近效率。作为参与改革设计甚至置身其中的学者, 对改革都有一种急迫感。原因之二是在产权改革中, 民众心里有一种严重的被剥夺感, 他们大多不懂改革的意义, 这种感觉一旦被外界所触动, 民众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应。郎咸平的质疑声之所以激起这样大的反响, 是因为触到了社会的痛处。这个痛处就是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已经把贫富差距、强弱对立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弱势群体孕育着强烈的不满情绪。
(二) 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政策选择
1、建立产权改革中的利益平衡和补偿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不是产权改革的方向不对, 而是在产权改革中, 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缺乏一种利益平衡和补偿机制。如果国企改革是以广大职工的利益损失为代价, 而且长期得不到补偿, 那么它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改革缺乏共识, 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而夭折;另一种是像俄罗斯一样, 民营化成了少数人瓜分整个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所以, 我们要对“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改革路线重新进行评估。
2、采取国有企业分解和监管政策措施。
借鉴德国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 对于完全退出竞争领域, 可以进行产权改制的中小国有企业, 在技术上可以分解的前提下, 采取企业分解的政策措施。同时, 采取监管政策措施, 加强监管,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 对于产权售卖来说, 企业规模越小越容易找到买主。其次买主越多, 越容易实现买主层次多元化, 从而避免产权主体过于单一。同时, 避免产权改革过程中最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就是经营管理者购买产权 (就是所谓的MBO) 环节的发生。要规范MBO的实施范围、MBO的操作过程和MBO过程给予企业管理阶层的优惠措施。
3、在改革中建立既要效率又要公平的合作机制以权力均衡为基础。
面对国企改革出台的政策选择上,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思路导致了很多弊端。所以, 必须适时调整改革思路, 建立以权力均衡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其内容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相对公正的程序和规则来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第二, 承认利益的社会分化以及利益多元化的实现, 承认各种利益表达的正当性, 并在制度上设立各种制度安排。第三, 强调利益各方面的合作,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 在劳资上形成合作主义的安排, 可能更有利于在宏观层面上体现合作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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