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精选8篇)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第1篇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员工考勤、出品标准、服务流程,生产安全的检查与监督管理工作,使各部门每日工作有序进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部职能
督察部隶属于总经理直属领导,负责检察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工作状况,使之程序化、标准化运行。
二、督察部架构:
协助清洗地毯
三、督察室编制:
督察设督察主任1名,督察员4名,夜值员1名,同时兼管收餐员1名。共6名人员编制。
四、督察室上下班时间:督察主任(正常班)、督察员为9:00——22:00(白班);夜值员出勤为 20:30——09:00(夜班);收餐员出勤为23:00——每日清洗地毯工作结束。
五、督察工作原则:
1.执行监督必严,违纪必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督察原则;
2.执行“24小时”督察结果反馈复命制度的处理原则;
1)处理方式: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被问题部门。
2)处理时间:问题部门自受到通知单后对于一般性问题须在“24小时”之内予以解决;严重问题须在0.5日时间内予以解决;特殊问题须立即解决,对已处理或未能处理事宜在通知单上注明后送回督察室。
3)处理结果复命:督察主任收到回复的通知单后,对于未作为或已作为但不达标的问题,可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建议给予存在问题部门责任人相应处罚(具有处罚建议权),并直接上报总经理审批(落实情况,酌情处理)。
4)结果公布:对总经理批示过的通知单,经整理以书面形式进行张贴告知。
3.执行督察工作做到恪尽职守,以身作则,有据可查,查必上报(具体上报或反馈流程见附件); 4.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对被检查部门或个人有指导权利,但不得强行干涉部门内部管理工作,否则,督察室相关责任人将给予双倍、多倍处罚或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5.对公司各项人员、部门奖励及其它形式的提成、绩效管理,督察部具有参与权。
六、督察室岗位职责:
1、督察室主任:
1)属总经理直属领导,执行向总经理复命制;
2)负责督察室整体管理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3)负责对督察员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汇总的传达或上报;
4)负责公司整体安全、消防、防卫工作。
2、督察员:
1)属督察室主任直属领导,执行向督察室主任复命制;
2)负责公司环境卫生、出品标准、服务流程、员工考勤、员工纪律、安全防卫、物资设备等各项具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饭口之间帮助传菜、送水和收餐;
4)白班14:00之后进行考勤统计,并于次日按时公布前日员工出勤情况;
5)每月5日、11日晚上进行DDV药水喷洒消毒;
3、夜值员:
1)属督察室主任直属领导,执行向督察室主任复命制;
2)负责夜间员工下班离店安检工作;
3)负责夜间公司财产安全、消防、保卫工作;
4)负责检查夜间公司水、电、气设备关闭检查工作;
5)负责检查夜间公司晚市闭餐收市检查工作。
6)协助收餐员进行公司区域地毯清洗工作。
7)夜间值班期间,每半小时打卡一次。
七、工作流程
(一)六常检查:
1、检查时间及内容:
检查部门 楼面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9:30
11:30
14:00
17:30
21:00
24:00 一期楼面 二期 楼面 三期 厨部 煲汤 厨部 中餐 后勤 行政 后勤 财务 公司副总率队,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检查昨日晚市闭餐收尾工作。检查午市餐前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及员工到岗考勤统计 员工餐用餐情况及值班工作交接情况 检查晚市餐前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及员工到岗考勤统计 员工餐用餐情况及值班工作交接情况 晚市闭餐值班人员收市工作及水、电、气关闭等情况 附:《锦元翔六常检查表》
2.由督察员每日按时检查填写《锦元翔六常检查表》,以周为单位汇总,每周一公布检查结果。
(二)出品标准检查:
检查时间和内容:
检查部门 厨部煲汤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11:30—14:00
17:30—21:00(六大菜品出品档口)厨部中餐(渔庄和炒锅)检查各档口出品质量和出品标准 检查出品质量和出品标准 检查各档口出品质量和出品标准 检查出品质量和出品标准
附:《锦元翔出品检查表》
(三)服务流程检查:
检查时间和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检查部门 楼面 吧台收银部
11:30—14:00
17:30—21:00 检查各期服务人员餐中服务流程 检查吧员、收银员服务流程 检查各期服务人员餐中服务流程 检查吧员、收银员服务流程
附:《锦元翔服务检查表》
1.员工行为、员工纪律等项目检查在“六常检查”、“出品检查”、“服务检查”中穿插进行检查,并给予注明。
2.安全防卫是督察部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由督察员与夜值人员共同完成。
附:《锦元翔安全防卫交接检查表》
(四)物资设备检查:
1.检查时间和内容:
由督察部负责每月15日和每月月底进行物资设备运行稽查和盘点督察,从而规范设备操作流程,避免设备操作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发生。
2.在进行物资设备运行稽查时,由公司工程部人员配合;在进行物资设备盘点督察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例如需财务部门配合,可通知财务部门)
(五)考勤管理:
1、由督察室依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工作;
2、督察部每日将员工出勤情况进行公示,每月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统计汇总后传送至人事部门。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第2篇
创建和谐平安校园蓝图,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校园管理的安全制度。确保和谐平安校园愿景,关键在于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学校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1、安全制度。
①鼓楼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②鼓楼中小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③学校门卫、值班值勤管理制度;④教师上课前清点学生人头制度;⑤学生进寝室当班教师与寝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⑥男女生寝室教师(专职人员)陪寝制度;⑦学校大型出外活动审批制度;⑧学生请假消假手续完善制度;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⑩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⑾建立疾病预防与重大安全应急预案;⑿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⒀事故发生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
2、安全督查。
建立完善安检制度,落实长效管理,做到有计划总结,有检查通报。目前,鼓楼中心学校已制定了学校安全自查、抽查,安全定期检查三种检查形式。①开学初的各种安全责任书的修订、补订检查情况;②学期中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在检查前两周下发中心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细则,将检查的时间、重点、方法告知各中小学作好迎检准备。检查后及时对中小学校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文字通报形式下发或在中小学校校长会上宣读,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③每学期中或学年中的暑假、寒假,中心学校负责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在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对学生在校间的课间管理、就寝管理、寒暑假护校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对安全工作管理不力的学校表现出来的问题进行书面通报。通过三种形式的安全督查,增强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心。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第3篇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背景
由于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极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令不统一,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己私利, 或是为了地方的快速发展, 追赶其他城市进步的脚步, 将中央的政令弃于一旁, 对土地进行不法的买卖, 违法的占有农用耕地, 违法的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 使土地的利用失去平衡, 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的使用, 违反了科学的发展观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就要建立健全的土地督察制度, 使我国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得到规范的秩序, 使国家和社会有更加长远的发展。
二、土地督察制度确立的法律属性及其定位
(一) 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属性
土地督察制度是一种上下级的机构组织, 它的主要方式是中央政府直接对各地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和管理, 在法律上是符合规定的。在以往的管理体制中, 各个地方政府直接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 土地的管理权掌握在政府自己的手中, 土地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对敌方的土地管理中会受到政府的牵制, 不能使自己的职权得到独立的行使, 我们国家在2004年的时候, 将“垂直管理”的模式运用到对国土资源的管理之中, 让各个地方的人民政府直接行使对土地的管理权。虽然这种管理模式有一定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时土地督察制度的出现, 改变了这种局面, 实现了对权力的管制和监督。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权交给各地方的人民政府, 再由中央对人民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防止其滥用职权。
(二) 土地督察制度的定位
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多元化管理制度, 但是多元化的管理制度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它在对土地的管理上是多元化的, 管理的标准也不一致, 这就容易造成监督系统的矛盾和冲突, 让监察者和被监察者都没有办法适应。当出现督察问题时, 各个部门又都推脱责任, 没有人敢于站出来, 使行事效率降低。基于此, 确立土地督察制度, 不仅在制度上确保了土地督察的一元化模式, 减少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还提高了土地资源督察的效率。
土地督察制度是督察部门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它不仅为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便利, 还有效地将有干扰的外界因素排除在外。具体一点说, 就是把土地督察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区分开来, 使两只脱离, 把地方土地的管理权直接交给中央。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 不仅可以使中央政府直接介入到地方土地的管理之中, 还能够有效地使地方政府独揽大权的局势得到好的改变, 通过这种督察管理的制度使土地的管理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改革土地管理的模式
因为土地的管理模式是一种“政府自我克制”的模式, 政府既是土地的使用者又是土地的管理者, 所以其必然有不足和弊端, 所以一定要改革土地的管理模式。
(一)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
政府自我克制的模式就是政府部门独立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必须以政府是全能的, 政府的行为是公益性的为前提条件, 政府的行政政策也必须要与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 政府是农民利益的守护者。只有在这种前提下, 政府才能实现自身的自我控制, 才能在管理中有好的管理效果, 对地方的违法行为中央会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压制, 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其管理的最终效果与中央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如果政府能够很好的使中央的政策得到贯彻, 那么管理的效果就会更好, 反之, 则不然。从当前所处的情况看, 面临的情势不容乐观, 镇政府成为违法用地的最甚者了。
(二) “中央、地方、人民”的土地管理模式
“政府自我控制”模式是国家在管理土地中的制度创新, 而通过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更使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是现阶段越来越多的违法用地现象不断的出现, 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也没有明显的改善, 土地管理的单一模式不能更好地满足现在发展的需要。在土地资源的管理之中, 管理者和执行执行者有很多, 不仅仅只有政府这一方面, 我们必须将土地与人民、土地与地方政府还有土地与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 让民众在土地管理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让民众认识到管理土地的重要性, 从而使民众积极主动的加入到对土地的管理之中。
为了使政府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在法律法规上, 使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得到明确和保护, 让以前的以行政手段替代法律手段的做法得到改变。承认土地归农民所有, 改变农民被动的局面, 让农民认识到其中的利益所在, 而后加入到土地的开发以及管理中去。使土地成为农民自身的财产, 政府征地必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并且给农民一定的财产补贴, 这样就可以降低矛盾, 使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化使用。
结语:
在我国, 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依然有很多的弊端和不足, 土地的管理权力握在政府一个人手中, 使土地资源不能合理科学的利用, 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督察制度的使我国土地管理又向前前进了一步, 修补和完善现有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要不断地加大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度, 使土地资源可以得到优化和配置,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摘要:我国的国土面积在世界上是第三位, 国土面积有960万平方米, 其中包括土地面积和海洋面积。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家园, 一定要有合理的土地监察制度来进行管理。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 土地督察制度的实质就是加强政府的控制方式, 使土地得到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有效地整治了土地违法的行为。它通过建立一种“政府自我克制”模式, 发挥政府的核心作用, 对土地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改革。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现场;安全督察
作者简介:赵桂军(1977-),男,河北固安人,廊坊供电公司,工程师;王宏(1974-),男,内蒙古杭锦后旗人,廊坊供电公司变电运行部安全总监,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河北廊坊065000)
中国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9-0113-01
截止到2011年12月,廊坊供电公司所辖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66座,供电区域6429平方公里。随着廊坊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大修技改工程,检修试验、基建施工等工作不断增加,倒闸操作频繁、现场人员多、交叉作业多,现场安全管控难度不断增大。2010年10月,廊坊供电系统完成了农电一体化改革,8个县公司上划至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的机构、模式不同,现场工作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县公司人员中农电工比例高、总体安全技能偏低等问题,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一体化改革后,廊坊供电公司采用全过程管理思路和标准化管理手段,开展了作业现场督察活动,将农电安全工作纳入到整体安全工作范畴,积极强化主配农网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一、作业现场督察的主要内容
1.督察组成员
作业现场安全督察组成员主要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工作部等相关专业部室和县公司安监科各专责组成,督察组一般2~4人,可以较机动灵活地开展工作。
2.督察的形式
督察组采取不定期、不定时、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的办法进行检查。主要有公司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专项督察等形式。
3.督察的重点
督察工作将监督管控关口前移,将重点放到基层所站与班组,放到主配(农)网的生产、检修现场、变电站,对涉及生产现场的作业,从施工计划管理、工程前期准备到工作票填写、工作审批、工作许可、现场交底、工作监护、工作终结的工作全过程实行管控,将参与现场工作的每个作业人员,都纳入作业督察范围。
着重检查安全风险分析与预控情况;标准化作业的开展情况;“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情况;预防触电、高坠、倒断杆、物体打击等重点措施的落实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履职情况;外来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输配电线路、变压器、开关等主设备及继电保护、自动化及通信装置等二次系统运行情况;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使用和试验情况;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等。
4.督察的闭环管理
督察组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两天内编发“作业现场安全督察情况快报”,采用照片配文字的方式将亮点、问题、整改建议一并列出。将“快报”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和安全监督与管理系统等多条渠道和途径报送公司领导、传递给职能管理部门,发送至基层班组、所站,传达到生产环节的每一个参与者。这种方式,以鲜明的印象和视觉的冲击,促使每一名员工进行反思与改进。
二、作业现场督察的作用与成效
1.表扬先进、查纠违章,建立常态机制
在安全监察部主页开辟专栏,曝光现场督察发现的违章行为,形成反违章舆论监督氛围。在加大对违章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引导的原则,对发现重大缺陷、隐患、安全风险的人员,及时制止严重违章的人员进行奖励。截止到2011年12月,已检查各类现场153处,查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行为违章共115项。同时对9人次授予“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进行了表彰与奖励,着力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反违章管理格局。
2.分析研判、超前防范,遏制事故苗头
通过现场督察,零距离接触生产一线,查找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分析深层次的不安全因素与趋势,并及早采取对策,遏制这种趋势的发展、制止事故苗头。如督察发现受节能减排影响,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供电的频次渐多、运行时间长,给配网和农网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日益突出。为此及时下发文件,提出了防止反送电管理措施。针对现场督察接连发现的地线保护范围不足、地线违规解除、接地钎埋深不够、地线破股等管理与使用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专题安全日活动,进行分析整改。
3.总结交流、横向互动,提升管控水平
组织县公司进行现场互查、背靠背检查,互相查漏补缺,交流管理经验,提升各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如大城公司实行“作业现场预报”制度,规定任何检修和施工现场,在工作前对现场具体位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前两天向安监科进行书面预报告,一方面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现场勘查制度,另一方面县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措施进行预控与把关,同时也方便县公司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监督,较好解决了对线路施工控制能力弱、交叉作业管理效果差的问题,现已推广到各直管县公司施行。
三、作业现场督察需要注意的问题
1.突出时效性
“时效”是前提,一是突出及时特征,对现场督察的亮点与问题必须及时公布,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才能警醒其他现场和人员不犯类似错误。二是突出季节特征,例如,秋季天气逐渐转冷,督察要注意检查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充油设备运行情况,对登高作业的防寒、防滑、防风等措施进行检查等等。
2.抓住着重点
“勤查”是重点,一是突出经常性,只有经常性地到现场,增加督察频次和密度,才能发现问题、发掘亮点,才能积累足够的素材。二是突出单位特性,对于运行单位着重督察停送电现场;对检修单位着重督察技改大修的现场;对于县公司着重督察交叉跨越施工、同杆并架检修和临时性的小现场工作。
3.把握关键点
“分析”是关键,要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及时捕捉各类安全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加以研判,现场督察的作用才不致“缩水”,才能找到趋势性的、共性的问题,才能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4.调动积极性
现场督察要充分调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积极性,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挥好保证体系的主体作用、发挥好监督体系的监督职能,良性互动、全员参与,督察才能取得实效。
5.提升督察人员自身能力素质
“素质”是保证,“打铁还需自身硬”,督察人员在专业分工的前提下,要不断加强学习,从安全规程到设备知识、从一次到二次、从变电到线路等多方面拓展知识面,提升综合技能,提升业务素质,才能拉得“出”、查得“明”、诊得“准”。
四、结束语
开展作业现场督察,对消除作业隐患和风险,防止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进行了有效尝试,提升了管理绩效,也为公司安全管理积累了经验、拓展了新的思路。
(责任编辑:孙晴)
督察制度 第5篇
(一)督查原则
1.重点督办原则。围绕县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全年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维护政府权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的范围必须是属于跨乡镇、跨部门且自行协调未果的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凡不属此范畴的,办公室督查科督促有关乡镇或有关部门自行协调解决。
2.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实话实说,实情实报,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3.注重实效原则。把促进高效落实督查事项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督查,全面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促进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二)督查内容
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县政府办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省、市、县政府实事和县人大、政协“两案”办理任务的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县长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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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由秘书一科发督查事项交由督查科督办,副县长交办事项由秘书二科和对口副主任拟定督查事项交由督查室督办。
(三)督查主体
督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督查方式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分析量化指标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听取情况介绍与察看现场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督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督查工作中,对督查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反馈秘书一科、二科、办公室相关领导后报政府领导。
安全督察制度 第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我校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特成立我校安全督察制度。
一、安全督察组的组成
安全督察组由学校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学校组成。
二、安全督察的时间
安全督察的时间每学期分三次,分别为期初、期中和期末。
三、安全督察的内容
安全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遗漏。具体如下:
(一)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宣传和培训情况;
(二)学校各种安全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是否落实;
(三)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完善及演练情况;
(四)学校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五)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及师生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六)校舍安全及在建工程质量安全。
督察处理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贯彻落实《兴源矿业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作风建设的实施细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使公司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到位,刹歪风、树正气,确保各项工作廉洁、高效、务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实施细则考核对象为机关部室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考核责任:
(一)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风建设实行联责;机关部室各部长对本部门作风建设实行联责。作风建设实行“一岗双责” 考核,即:既考核本人作风建设情况,又考核联责单位和部门作风建设情况。
(二)两办负责对机关部室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公司纪委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作风建设实行每月一考核,并与月绩效考核挂钩。
(二)所属各单位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单位作风建设基本情况利用办公自动化报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依据每周五调度例会领导安排的工作考核完成情况,负责提供各部室和所属各单位 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情况。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单位提供或监督反映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作风建设问题。两办要对每月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每次处罚及时通报。
(三)公司纪委负责对考核办法的执行监督,人力资源部负责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对机关部室负责人考核结果的处理兑现。对所属各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室负责人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处罚每季度兑现一次。
(四)对所反映的机关部室负责人、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问题和投诉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考核处理,对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先进行初查核实,经请示有关领导后,由纪委专案调查处理。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思想作风考核:
1、机关部室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坚持“一切为了效益、一切为了员工、一切为了发展”的企业宗旨,没有把个人的追求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作风飘浮,工作不尽力,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领导安排的工作讨价还价的,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当事人100元。
2、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不讲责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集团及公司不能保持高度一致,贯彻公司的重大决策不力的,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当事人100元。
3、不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不提高职业素养,没有做到不利于发展的事不做、不利于企业的话不说,影响团结、影响稳定、影响企业形象的,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当事人100元。
4、在为人处事上与“谦卑、礼让、宽厚、合作、、道义、感恩”背道而驰,损人利己,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工作作风考核:
1、机关部室负责人、所属各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基层意识不强,不及时为生产排忧解难,没有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当事人200元。
机关各部室为下属单位或外来办事人员办事不及时,相互不沟通交流,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拖延办事时间,每发生一次,分别处罚所涉部室主要负责人100元,处罚行为当事人50元。
2、对公司规章制度贯彻不力,没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不止,在有关制度执行上本位主义严重,私字当头,造成公司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落实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3、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每次处罚当事人50元,旷工,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以及从事业务无关的活动,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离开矿区外出的,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没有报告或请假的,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4、对公司部室员工每月绩效考核工作不认真,不按时,不严格,讲情面,马虎应付的,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5、定位不准,擅自表态,未按程序办事的,且造成一定严重的负面影响的,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6、未按照公司“深化制度建设,推进管理创新”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检查核实,处罚所涉机关部室和所属单位联责人200元/人,处罚行为当事人50元。
7、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和协调不到位,发生拖拉、推诿、扯皮现象的,每发现一次并经核实,处罚所涉部室和所属单位联责领导每人200元,处罚当事人100元。公司部室和所属各单位正职每月底必须向分管领导进行书面述职。没有达到此要求的,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8、办事效率不高,把简单事情复杂化,没有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平台办公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二)学习作风考核:
1、机关部室和所属各单位没有制定管理人员年度学习计划,没有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活动的,处罚作风建设联责人每人200元。
2、机关部室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完成公司党委要求每季一篇学习心得或学习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3、机关部室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不组织每周一晚上政治学习日活动的,每缺少一次,处罚作风建设联责人50元。学习内容不丰富,流于形式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联责人50元。
4、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的,每缺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四)生活作风考核:
未严格执行“九不准”的。
1、工作日打牌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2、工作日午间喝酒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3、用公款洗脚、按摩、唱歌、跳舞、钓鱼等休闲娱乐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4、与下属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打“业务”牌,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5、公车私用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并且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另加处两倍的罚款。
6、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发现一次大操大办行为,处罚当事人500元。
7、组织人员到路口、车站或机场迎送单位主要领导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迎送所属单位主要领导200元,其它参与迎送领导100元。
8、超标准接待的(上级单位及各业务单位来公司原则上中餐按8元/人的工作餐标准接待、住机关招待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下矿一律按8元/人的标准吃工作餐),每违反一次,处罚当事人和接待单位主要领导各100元。
(9)无原则陪餐的(上级领导及各业务单位来公司,由分管领导安排对口部室(单位)负责人或亲自接待,特殊情况由总经理亲自接待。上级单位、各业务单位、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下矿由矿长或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陪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4人以内),每违反一次,处罚接待单位主要领导100元。
(五)领导民主作风考核:
1、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未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200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缺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2、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未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程序办事,决策时主要领导没有实行末位表态,班子成员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或未执行票决制,每违反一次处罚主要领导4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处罚班子其他成员100元。
3、所属各单位 领导班子不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未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用人问题上任人唯亲,或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搞特殊化,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4、所属各单位没有认真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矿务公开的,每发生一次,处罚单位或主要领导各200元。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考核:
加强廉政建设,重点突出对以下“五严禁”行为进行查处:
1、严禁在工作和公务活动中发生“索、拿、卡、要”,一经发现,没收全部财、物,处罚5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发生第二次此类行为,处罚1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金,一经发现,没收全部财、物,处罚300元,给予警告处分。发生第二次此类行为,处罚6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3、严禁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资产处臵、煤炭资源转让等经济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罚1000元,并给予记大过和降级处分。
4、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揽业务,推销产品,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给予记大过和降级处分。
5、严禁各单位领导费用分摊到职工工资中报销,一经发现,清理全部所报费用,由当事人退还,处罚当事人3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发生第二次此类行为,处罚当事人6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七)组织领导的考核:
1、部室、各单位未按作风建设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开展主题活动,未制定制度措施,推进作风建设的。处罚作风建设联责人200元。
2、两办未按本办法要求,严格进行检查考核的,纪委对作风建设督促考核工作不力,每次处罚部室负责人各100元。
上述
(一)一
(七)项所有违反行为,同一行为累计达到3次、其他合并行为累计达到6次的,加罚50%累计金额,并视情节给予从重从严处分,直至撤职。
(八)监督办法:
1、本监督考核实施细则在公司网上进行公示,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员工进行宣传学习,广大职工群众可以打电话、发短信、电子邮件和书信方式对中级职员和机关作风建设问题进行监督、投诉、举报。
2、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箱。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纪委共同监管。
3、公司机关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公司纪委办公室 0734-4719607 第六条 附则:
1、此前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次文件内容为准。
2、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和纪委负责解释。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第8篇
自2006年以来, 土地督察制度对于理顺地方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纠正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运行中出现了各种新情况与新问题。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权力解构
参照《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 从其与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入手, 土地督察权力特点在于以下几点:首先, 土地督察机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即其依法进行土地监督的行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土地督察机构在人、事、财方面具有三位一体的独立性。进一步而言, 在人事上,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设置及其督察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确定;财务上, 中央财政将土地监察机构纳入预算;权力行使上,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对全国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督察结果直接上报中央, 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其次, 土地督察制度并不改变原有地方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利配置格局。《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规定,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 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这表明, 土地监督部门并不分割地方政府的既有权力。具体而言, “省级人民政府仍然通过国有土地的增量权、土地储备权、土地投放权、土地收益支配、农用地转用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形式实现土地管理的权利配置”[2]。再次, 土地督察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土地督察制度也不是代替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原有的监督权, 其督察的对象主要是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从内容上看, 主要监管土地执法情况,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现情况, 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 政府承担了监督职能, 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监管目标难以兼容。所以, 通过土地督察对原有土地监管的补充与强化, 弥补原有土地监督中的短板, 为地方政府在行使与土地相关的权利时带上“紧箍咒”,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保驾护航。
二、土地督察权力配置的反思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建立时间不长, 梳理现有相关规定, 关于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通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其中还包括尚未公布实施的《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集中来看, 土地督察权力主要存在软性权力较多, “纠偏”与“纠错”机制不足, 发现机制乏力以及对督察权的监督缺位等问题。
㈠土地督察权力束中“软性”权利居多在土地督察权力束中, 主要包括调查权、备案审核权、建议权、纠正权等权力, 从现有规定来看, 这些权利多为“软性”权力, 同时一些权力规定较为笼统, 由此, 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与威慑力。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的规定,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两类行为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建议》, 一是情节较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苗头性、倾向性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从语义上理解, 建议指朝积极、改良的方向去完善的某种见解与意见, 不具有强制的含义。同样, 土地督察局的建议权亦无强制执行力, 对于未纠正的地方政府未规定相应的责任与处罚措施, 是否采纳取决于被建议者的自愿。而建议权设置的初衷就是在于及时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纠错、纠偏, 将监管端口提前, 对有违法性苗头的行为及时“刹车”。“一个有效的监督, 必然要求监督主体享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处理权和制裁权。”[3]没有制裁的威慑与约束效力, 当然也就没有相应制裁的恐惧与担忧。不难想象, 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建议权恐难实现立法预期。
这种软性权力还体现在调查权上,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 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这是一条命令性规范。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中尚未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违反该配合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只有第十条规定, 如不配合, “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 如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 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从逻辑上看, 违反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履行原有义务似乎成了承担责任的形式。笔者认为, 这是立法者在督察者与被督察者博弈过程中所作的一个极为中庸的选择, 而立法者煞费苦心地采取如此间接迂回的方式, 其结果只能是徒增国家总督察的工作量, 在消减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威信力同时, 也降低了土地督察工作效率。
部分规定笼统, 可操作性欠佳, 如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二十四条第一款看出,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审批事项是土地督察的内容之一, 备案作为该项督察的途径与手段, 从该条的第二款与第三款中并不能明晰“备案的法律性质”, 从条文来看, 仅对两个事项是明确的, 一是备案内容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审批事项, 二是接受备案的主体为负责该地区督察工作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此条并未规定审查的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的结果撤销权、改变权, 如果没有对于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 那么审查的意义何在呢?
㈡发现机制乏力在例行督察中, 土地督察部门主要依靠卫片执法, 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对一个地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 制成遥感影像图, 将前后两个图像加以重叠比较, 可以看出该地域地表利用情况, 进而对土地违法情况进行执法。然而这种先违法再查处的执法模式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违法行为花样百出, 为了躲避卫片执法, 有的违法者给荒地涂上绿漆, 有的在土地复耕后又违章乱搭乱建, 还有的在已经硬化的土地上铺上泥土, 种上秧苗, 待督察人员检查结束又将泥土铲走, 继续违法使用土地。我国土域辽阔, 受制于执法成本等因素的限制, 此类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的违法行为, 仅靠例行督察难以消除。而专项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群众来信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自身调研等渠道掌握的情况事后督察。从以上两种督察方式可以看出, 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渠道是否通畅, 对于土地督察意义重大。因为“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
《国家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充分运用信访、举报、新闻监督等途径, 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机制。其目的在于拓宽信息渠道, 为督察工作更为顺畅有效的开展。然而, 从实际运行来看, 发现机制乏力。《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第十条规定:“对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于奖励什么, 怎么奖励, 举报是否属于“为督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都未予明确, 由此举报人的收益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土地违法行为, 举报人会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权衡, 举报成本为时间成本+物质成本 (车船费、通信费) +心理成本 (担心被举报者报复) 。实践中, 举报者甚少, 上访者居多, 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无法激励单位、个人举报。“二元”制土地制度下, 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给予一定的补偿”、“给予相应补偿”、“给予适当补偿”这样的字句, 然而这些补偿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因素, 导致土地征用的实际货币化补偿安置标准偏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与错位导致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很多农民通常不认为自己是土地的主人, 而仅仅把自己看做是类似佃户的土地租用者。
㈢土地督察权与行政监察权的交叉与重叠土地督察的内容是省级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了监管行政相对人的占有、使用、利用土地行为, 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也是其监督的内容, 两者在监督内容上有重合之处, 同土地督察局相较而言,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了较为广泛、更为硬化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检察权、勘测权等权利, 同时有权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 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设立土地督察部门初衷是将其作为土地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这道防线下, 由于存在多头管理, 监管层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 监督机构的权威受到质疑, 加之最后一道防线中土地督察机构软性权利的居多, 其可以在两套监管体系之间调整, 增加了被监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 可预期的、稳定的法治环境难以形成这与设立土地督察制度初衷是相悖离的。
㈣土地督察的监督机制阙如从经济学的维度理解, 中央政府与土地监督部门可以被视作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人分别是中央政府与土地督察部门。代理人的主观努力极大程度决定了委托人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诸多代理行为中, 当委托人不能独立地获得有效信息时候, 必须依赖于代理人的信息。土地督察部门与中央政府信息不对称的两个主体。后者对于前者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的程度难以观察。另一方面, 国家土地督察员也有自己的利益, 不排除根据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事的可能, 在权力运行之时, 被督察者也有可能以较低的成本“摆平”监管人员, 如行贿, 获得更大的违法收益代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国家土地督察员被纳入公务员编制, 应遵守《公务员条例》, 但其又有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之处, 作为权力的监督者, 土地督察是国家土地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何守住、守好这道防线意义重大, 因此对其约束与监督也应该有别于普通公务员, 要求应该更高, 责任应该更严。然而, 参照《公务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比《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二条, 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与对公务员的要求几乎如出一辙, 并无特别之处, 法律上难以对土地督察人员的执法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土地督察制度完善机制
㈠适当增加刚性权力“虽然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 而且相互之间可借鉴性较差, 但发端于两个世纪前、现通行于世界的行政监督专员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提供制度成长上的灵感。”[4]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到, 土地督察部门的权力过软, 在实现督察中难以实现督察目的, 检视相关国家的督察专员制度, 其都有较大的权力。如在获取调查证据方面, 瑞典监察专员可以要求任何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对包括国家机密在内的内容保密。各级官员有不得拒绝回答督察专员提出的问题的义务, 违反义务将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英国监察专员在调查取证时, 被赋予了高等法院的所有权力, 妨碍调查工作的人将被视为藐视法院[5], 笔者认为, 赋予土地督察机构相对硬性的权力, 将其“武装”起来, 以此提高土地督察的效率。
㈡完善土地违法发现机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 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 甚至垄断了部分信息, 因为任何人都不会主动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而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决定了监督者的决策判断, 也决定了监督效果, 加强发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而违法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督察机构要依靠自身实现全面细致的掌握违法行为必将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应当认识到“在一个社会中,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 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 那么, 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6]与地方政府、媒体、土地督察机构相比, 集体组织成员具有获取违法信息的比较优势。但被举报者为政府, 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难以与之抗衡, 构成了阻碍其举报行为的动因。而从土地监督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来看, 部分地区地处偏远, 加之人员限制, 自身调研的信息成本太高, 对于一些地方擅自设立或变相扩大开发区、大量闲置建设用地、违法建设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行为, 似乎鞭长莫及。建立完善的土地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将有助于增强于地方政府监督部门或督察部门信息能力的提升, 主动掌握土地违法信息, 将事后违法的纠正变为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与之相适应的, 应建立与完善与举报人保密制度, 对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保密。
㈢激励与约束并重实现对土地督察的监管“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根据激励机制理论, 一个人的权利越大, 对他的监督就越困难。所以, 针对土地督察人员的监督可以综合采取激励与约束措施规制其行为, 如薪酬激励、政治升迁激励, 对土地督察人员采取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考核与检查结果同奖励和政治升迁挂钩, 考核办法、奖励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在对土地督察机构的约束上, 应当坚持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两手抓”。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因其地位的独立性、权力的广泛性在反腐肃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廉政公署内部设立防止贪污处, 同时其工作受到社会人士和监督团体多方面的监督, 这种内外监督、双管齐下的权力监督运作体制值得借鉴。这种外部监督的实质是一种职业声誉的激励, 如香港警察队就设有投诉及内部调查科, 专责接受公民对警队的投诉和整顿内部纪律[7]。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笔者认为, 可以通过土地督察机构将督察职务、执法程序、督察结果等信息公开, 建立投诉处理机构与投诉回应机制, 通过拓宽公众信息渠道, 强化公众与督察互动机制, 以期实现对督察机构的监督, 防止权力异化。
参考文献
[1]我国耕地面积十余年减少1.23亿亩[EB/OL].http://news.sina.com.cn/c/2011-02-24/195422009755.shtml.
[2]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3]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4]肖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初创与探索[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 ⑸.
[5]马鹂.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行政监督的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⑹.
[6]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餐饮督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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