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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精选8篇)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1篇

市场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出租方将(以下简称市场)商铺共平方米个商铺租赁给承租方作为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出租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上述商铺及商铺内的设施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到期后收回。

第三条租金、费用标准及计收方法

1、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按商铺面积计收,其它各项费用按计费商铺数计收。

2、承租方所租商铺月租金为元/平方米。

3、公用水电费每月元/商铺(另设水电分表的商铺按实计收水电费,未设分表的,自用水电费按出租方测算的定额标准计收)。

4、空调费按每个商铺元/月计收。

5、广告费按每个商铺元/年计收。

6、综合管理费按租金总额的%计收。

7、以上收费标准在本合同期满前保持不变。

8、租金、水电费、空调费、广告费、综合管理费每合同分四期收取,每期三个月,承租方须在每个收费期第一个月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交清。

第四条保证金

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本市场的信誉,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每个计费商铺元,用于承租方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计息。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承租方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相应的处理、拒不服从调解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保证金内先行支付其相应金额,支付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须从计算之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补足。未能补足的按出租方管理规定作违约处理。

(1)发生商品质量、服务纠纷且确属承租方责任的;

(2)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劳动、卫生、治安、消防、1计划生育、特种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3)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相互交换,或以其它方式改变商铺使用权的;

(4)未在出租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5)其他违反本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承租方不再承租,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六个月,凡未出现商品质量纠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管理规定等遗留问题,出租方在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场各项管理规定,并向承租方公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培训、协调等服务。有权对承租方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收取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的决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承租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2、维护市场正常营业秩序,统一日常营运管理。

3、负责市场内公用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

4、在营业时间内有偿提供租赁商铺以外的辅助设施和服务。

5、出租方如在租赁期内对本市场内商铺的布局进行调整、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出租方应于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前二十天、维修项目实施前三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停业期间的租金、费用免收,已交租金、费用顺延使用。

6、出租方对承租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及品种、品牌的经营与变更具有核准权、界定具有解释权,有权对擅自更改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品种、品牌的承租方进行检查、责令整改和处以违约金。

7、出租方对承租方在本市场内所售的商品质量有权进行监管和商品审验,并对合格的商品颁发商品审验证。

8、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按照《市场经营管理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并依照考评结果,决定是否与承租方续签、缓签或不续签下一合同。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按月应交租金总额的%计付。

第六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责任自负。未经同意不得以出租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2、承租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使用和辞退营业人员,但招聘的营业人员应在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接受出租方培训后上岗。承租方应要求上岗的营业员遵守本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保障营业员的合法权益。

3、承租方有权就市场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4、承租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亮证亮照(含营业执照、商铺号标识、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诚信经营,履行 “玉桥市场不满意退换货”服务承诺,自觉使用国家统一标价签,规范标价,使用本市场统一的信誉卡,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

5、承租方必须按本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经营,不得迟到早退。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停止营业(另在春节期间也必须按本市场统一安排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场营业)。

6、承租方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的经营品种、品牌,如需更改,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核准。

7、承租方所售商品须接受出租方监督管理和商品审验,并按要求明示审验证。

8、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市场经营管理考评办法》的考评,并同意出租方在本合同期内按照《市场经营管理考评办法》的考评结果给予的处理意见。

9、按时交纳合同约定的租金和各项费用。逾期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本期应交租金和各项费用总额的%/天计付。

10、承租方必须妥善使用、维护租赁财物和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移动任何设施。商铺内的设施如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原价赔偿。确因营业需要,增加水电设施和改造商铺,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图纸,征得出租方同意,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如遇出租方对商铺提出整体或局部统一装修要求,承租方须积极配合和服从。

11、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相互交换或以任何方式改变商铺的使用权。如需转让商铺、委托经营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经出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规定相关程序,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

12、承租方必须遵守消防管理法规,配备合格的灭火器,费用自理。不得在场内吸烟并有义务劝阻消费者的吸烟行为。

13、承租方应办理在本市场内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自有商品财产综合保险。

14、承租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有关证件对外进行有偿抵押或作证明身份凭证,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有义务向出租方如实提供当期经营业绩,履行与本市场签订的各项责任书的义务。

第七条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承租方如需续租商铺,应提前两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在租赁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在终止日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办理好所有退租手续后方可离场。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保证金不退。

(1)违反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卫生、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特种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经书面警告及经济处罚仍不纠正的;

(2)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停业,带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的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和文件的;

(3)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相互交换,或以其它方式改变商铺使用权,且拒不服从本公司管理的;

(4)累计三次逾期交纳租金和各项费用或一次逾期十天以上不交租金和各项费用的;

(5)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租赁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但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5、不再续订合同,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前一周内办理完退场手续。

第八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及本市场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鉴证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出租方执二份,承租方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2篇

截止20--年3月14日,您已累计拖欠我司租赁费用合计xx元(其中: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共xx元,水电费xx元,滞纳金xx元)。我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您催缴,要求您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在租赁期限内,您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30日上(具体欠费情况详见附件《租户催款单》。

为此,我司根据《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的约定,现向您通知如下:

1、我司自即日(20--年3月14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2、您必须在10天内(20--年3月24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我司,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我司所有,并交清所欠的应缴费用。逾期,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您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同时,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日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问题,探讨

一、绪论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仅对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探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问题, 我分别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1、房屋的性质及产权问题。

目前在实际商业房屋租赁中经常性的碰到房屋性质问题。房屋的性质其实归根结底是土地性质的问题, 土地可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等几类。较早几年, 国家对商业经营用房的性质问题并不是很重视, 而现在非商业性质的房产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场所时, 在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行政审批方面会遇到问题。比如某处工业厂房原来是处于城市当中相对偏僻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 厂房所处位置周边人口聚集, 适合商业经营活动。那么假设租赁了该处厂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时, 可能就会碰到消防检查、营业执照办理等个别条件上不能符合要求不能开业而遭受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 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 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 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 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 (所有权人) 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 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 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 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 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 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 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 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 是拆除恢复原状, 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 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 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 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 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 甚至没有凭证, 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 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除租金以外还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写清楚。

4、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

三、结论

主体来讲,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促使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然而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和弊端,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细致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本文的写作也给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考验。在这里非常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和家人对我学习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商业租赁合同;商铺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防范

0引言

一般租赁合同的框架包括双方基本信息、租期和开业时间、租金和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场地交接、装修和施工、转租、保险、退租和撤场、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条款约定如何能维护承租方的利益,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

对于出租方而言,通常在合同中对开业日、计租日、装修期或免租期固定一个具体时间(段)。这样对于承租方的不利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经营者在营业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文件,如果涉及特定商品的,还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同时,装修期从字面理解,就是装修完成后不享有免租权利了。如果是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承租方不能够在固定时间内完成证照办理并开业,那么将导致承租方在商铺开业前产生租金损失。因此,合同增加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时未能开业的,装修期或免租期顺延这样描述,并约定计租日自装修期或免租期结束之次日为准,此日同时为开业日,从而避免承租方处于被动位置。

此外,由于在营改增后,免租期、装修期内“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收租”的风险,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征收相应的增值税[1]。为防范视同收租的风险,条款约定为考虑到装修期或免租期等因素,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租金总价款多少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多少。

2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

各地工商局对于办理营业执照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要求提供商铺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或产权方)产权证明;对购物中心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铺通过转租取得的,需要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方出具同意转租说明。商铺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前安全检查的,需要出租方(或产权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实践中,往往出现出租方未及时提供合乎办证所需的证件,或产权证明存在瑕疵,导致承租方耽误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到最后办不了商铺营业执照,导致承租方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逾期开业的违约金等等。另一方面,承租方在未取得开业证照前就从事经营活动,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时承租方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况。因此,避免承租方在商铺前期准备工作中投入成本过高,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方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就十分之重要了。

3通过转租取得的商铺

如果商铺为转租取得,如何避免产权方不同意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其后又以出租方未经其同意转租商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一是产权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下称上层租约)中无约定出租方可以转租的条款,亦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是否可以视为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不一定,除非承租方能举证产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则转租合同有效,通常较可行的做法是,向产权方之营业执照地址及经营地址(包括上层租约约定地址)发送告知转租的通知函,要求产权方如有异议限期提出,当然重要是做好函件及快递单证据保存,关键要写好邮寄物品的名称;二是上层租约中有约定禁止转租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产权方之后另行书面确认同意转租,否则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将会导致转租合同无效,项目可能需要搁置;三是上层租约中约定同意转租的整体物业面积限制在固定比例,超出为无效,是否可以认定出租方有权转租。笔者认为并非全无风险,关键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例如查证物业当时整体出租情况并记录在案,计算本商铺承租面积是否包含在整体同意转租的面积中,并要求出租方进行书面确认,在举证上应通过多方面进行证据的搜集。为了防范风险,还应对出租方丧失转租权明确为出租方违约责任。

4商铺装修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内承租方对商铺的装修需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通常在商铺交接时的开业装修,出租方一般会认可当其时留存的装修设施,但是,对于租赁期内承租方重新装修或添附他物后,租赁合同因为出租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如何主张装修损失。如果承租方不能证明其进行装修、添附时有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出租方亦未就添附的项目进行确认;同时,在承租方清退租赁物时,不能证明就装修、添附物拆除处理事宜通知出租方,法院可能会认定承租方无法对装修损失进行核实,从而不予支持承租方的诉求[2]。因此,合同中能约定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有权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最好,即使在施工队可能需要经物业管理方同意后才进场施工,也不至于需要承租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进而增加胜诉几率。若面对强大的出租方确实无法修改,也应当留存上述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5结语

在审核商业租赁合同的实务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题,例如产权证的用途是否可作商铺使用等,尚未能一一提及,如何避免或者降低风险,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处理,关键是要专业、细心、耐性和严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标准 第5篇

1、乙方负责承租商铺的装修及相应费用,需要装修、新增物业结构、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的,乙方必须在施工前将装修设计图纸及方案交甲方审核,甲方按照《明珠广场商业装修管理规定》审核同意后,乙方方可报建施工。

2、乙方无权对承租的商铺外墙进行任何形式的装修和改动,该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的任何装修不得影响该商铺及整栋建筑物的框架结构。

3、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乙方须报请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商铺的装修并正式营业,此条作为双方协商签订本租赁合同的关键条件之一,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其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装修不作补偿及拆除。

五、双方权利义务

A、甲方

1、甲方为乙方租赁商铺的商业管理部门,负责乙方租赁商铺的公共设施设备(乙方改动的除外)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消防保安、保洁、停车场、装修以及商铺外立面、户外广场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及日常经营管理。

2、商铺原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在已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指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关闭租赁商铺内的设施设备,为抢修设备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进入乙方商铺维修设备。

3、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通知、介绍、修改、制定或取消有关商铺及广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4、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面,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或广场进行诋毁或作不实宣传。

5、甲方有权让任何人员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商广场公共区域进行各项宣传推广或商品促销活动,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6、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广场部分商铺进行买卖或设定抵押,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7、甲方负责广场公共地方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水电、及楼宇结构等物业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此,乙方应给予充分发挥的支持与配合。

B、乙方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承租的商铺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商铺内依法守约的经营活动不得无理干涉。

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改变商铺的基本用途及将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间接或变相转租、分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或舍予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回,装修不作任何补偿及拆除。

3、如乙方需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转让手续费。

4、乙方不得对该商铺进行出卖或设定抵押。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明珠广场的名称、标志、图片和商标作经营上的宣传,但乙方仅用上述内容表明自己的经营地址除外。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商铺之外的任何公共部位进行任何形式的产品推广、促销或广告宣传活动。

7、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储藏、放置任何易燃易爆及有毒的物品及材料。

8、、通道、楼梯、等公共部位或电梯内留置任何物品或垃圾,否则作遗弃物处理,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甲方指定的乙方招牌以外的任何位置,张贴任何街招与任何形式的广告,双方另行协议除外。门面招牌的大小及内容需经甲方的审核同意方可安装,同时不得侵占相邻商铺的招牌和效果。

10、乙方承租商铺后,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需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依法向相关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及有关税款,使其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和追讨相关经济损失。

12、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无理由连续停业7天以上,视乙方自动放弃该商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等费用,同时有权清理铺内商品或其它物品。

13、乙方需对商铺内自身的财产购买相关的保险。

14、乙方不能将商铺作仓库使用,确保陈设美观,自装修开业后,不能空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铺位,另行出租,所收的费用不予退回。

15、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法令,合法经营。如因商品、服务质量等导致消费者投诉、引发仲裁、诉讼,或者如因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仲裁、诉讼的,或因其他经营行为引发仲裁、诉讼,则该等投诉、仲裁、诉讼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法律或司法部门要求甲方先行参加事件处理的,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名誉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留保证金。

16、乙方使用该商铺时,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而给自身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与甲方无关。

17、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明珠广场管理公约》、《明珠广场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文件及今后可能制定的管理规范,如违反,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并扣除保证金,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乙方应教育员工爱护商铺建筑及一切公共设施设备,如因乙方雇员或来访者的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建筑本身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若因延迟通知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除经甲方同意的装修外,乙方不得安装、改装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随意加装、改装现有供电电路和供水、供暖、空调管线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9、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合同被终止时,乙方应将商铺内乙方的物品全部搬出,将商铺腾空后交付给甲方,如乙方不腾空,则视为乙方遗弃该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租赁期满或合同被解除或合同因其他原因被终止,因乙方装修而形成的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六、违约责任

A、甲方

1、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

2、甲方应按规定准时提供该商铺给乙方经营使用,苦逾期提供该商铺的,则全合同规定的相应日期也相应顺延,若逾期提供商铺超过 天的,则乙方有权在 天内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缴纳的相关费用。

B、乙方

1、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及一切相关费用,逾期需向甲方缴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10天不交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供应及其它的相关服务。如拖欠一个月(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商铺,同时保证金不予退回,对装修不予补偿,并且乙方不能拆除固定装修。乙方在甲方发出收回商铺通知后三天内缴清拖欠甲方的一切费用后,搬出该商铺,否则,甲方有权扣押并自行处置该商铺内的所有物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各项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甲方。

3、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或各种管理制度、公约的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超过期限仍未改正,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随时收回商铺,各项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不作任何补偿。

4、乙方如被公安、税务部门查处或被吊销执照,在三十天内无法恢复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商铺整体或部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但事先应知会乙方,但无须征得同意,并在合同生效后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新的业主继承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该商铺全部清空,并将钥匙及甲方在铺内的固定装置、设备在恢复原状后交回给甲方。乙方的固定装修不予退回,甲方对乙方在该商铺的投资不作任何补偿。

八、不可抗力

1、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商铺损毁或无法使用,且甲方无法在六个月内将损毁恢复时,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2、如合同期内由于政策、法令、战争等政府行为致使该商铺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将自动终止合同,结清保证金后互不追究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给予对方的通知、请求、要求等,必须用书形式,并按照本合同所写明的地址,予以送达。若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更改,未通知对方的,按原来的联系方式联系,视为已履行了合同通知的义务,如果因此而无法联系,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负。

2、乙方开业前须向工商部门及税务部门上办理有关证照,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双方签订的一切书面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英德市恒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电 话:

签 约 人: 日期:

乙 方: 法定地址:

电 话:

签 约 人: 日期:

身份证号: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范文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做 (用途)使用。该房屋的基本情况为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_年 月 日到期。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与他人交换或者其他处分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3、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如无任何变更,也可按本次合同的租期、租金及付款方式执行。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费方式为每 半年 支付一次;或年付一次,总计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出具合法的收租凭证。

2、如租期到期,甲方提前 收缴下次房款,乙方不得拖欠。

3、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租房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_ _元(小写¥ 元)。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甲方验房合格后,即日退还。

4、在租房期间,由于出租而产生的需缴纳的房产出租税费,由 方(或 方承担 , 方承担 )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装修、维修、维护和保养

1、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房屋及其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房屋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3、因正常使用状态下的磨损、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和设备毁损,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房屋和设备的维修。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保证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用房,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物业管理

1、乙方须遵守该小区统一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定租户管理协议书,遵守业主公约,并交纳相关费用。

2、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清运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期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甲方,若乙方没交纳,甲方应按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3、承租人仍应受出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则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租并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保证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5%,以滞纳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清运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的,应由物业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乙任意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合同,须向对方支付_ 个月的租金(¥ 元)作为违约金或协商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物业是写字楼,乙方如将营业登记信息注册于本物业所在地,则在承租人

租约到期不再续租后,负有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和营业登记信息的注销义务,如承租人未注销相关的登记信息,导致出租人相应损失的(如出租人的房屋无法出租、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因第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由出租人向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失等),承租人应全额承担出租人相应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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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6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面积已经双方共同实测并确认),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类型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租赁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等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 _年_ _月_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_ _年__ _月_ _日止。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与押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该房屋租金 内不变。

2、乙方应于每期柒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押金为__ _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 币)元,每 为一期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4、甲方指定收受租金账户为: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帐 号:

五、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网络、设备等由 承担,并按每月账单如实支付。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柒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 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日的;

十、违约责任

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 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

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居间中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姓名:

家具广场租赁合同 第7篇

出租方(简称甲方): XXXXXXXXXXX承租方(简称乙方):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同意订立合同并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1、场地位置:甲方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铺(以下简称“该铺位”)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位置参见附图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作该铺位的实际面积)。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内,乙方对该铺位享有充分使用权。

2、租赁面积:按照乙方承租该铺位的使用面积(包柱位)和公摊面积计算,甲方出租该铺位的使用建筑面积(计租面积)为平方米。核算方式: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0.7(公摊系数)。即:租赁100平方米面积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为70平方米。

3、经营范围:乙方承租该铺位用途为商铺,该铺位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展示和销售造的品牌的商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该铺位用途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续约

1、租赁期限:甲方出租该铺位的租赁期限自年月止,合同期为年

2、续约: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书面答复。如逾期未给予答复,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如甲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则双方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旧合同自行失效。

3、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也不得转租、转让,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转租时,应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及按租金金额收取10%-20%的手续费方可实施,并及时与甲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但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权责与甲方无关,否则责任自负。

4、甲方因整体布局升级的情况下需要对商场进行调整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调整。

5、甲方保留对该场地逐年上浮价格权利,以市场价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租赁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1、该铺位场地租金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为:平方米,则每月计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2、该铺位场地管理费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为平方米,则每月计收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3、双方在订立合同当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元(大写:元整)合同期满且乙方没有违约时,该保证金无息退还或抵充最后一个月租赁金。

4、双方在订立合同当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小写):元整,作为售后质量保证金,一年内如有针对乙方产品的售后有质量问题,经甲方联系乙方后,乙方拖延或不处理的,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乙方对此不得有异议,若乙方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一年后退还保证金。

5、甲方有权自行调整商场营业时间,商场使用水费由甲方负担,但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浪费使用水现象,有权对该铺位当事人(包括老板、导购员及其他人员)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6、空调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每月按租户实际使用面积总和进行公摊,每月与租金一并交纳。乙方场地内用电自行承担,费用按商场核实的商业用电标准计算进行收费。

7、促销、搞活动广告费用支出,根据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分摊或按销售额进行提点摊销。

第四条、费用结算、支付方式:

1(大写):元。

2、支付方式:本合同租金及管理费实行按每月支付制度,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乙方即应将第一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从第二个月起乙方应在每月3号前将当月租金及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均可。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将该铺位及附属的设备设施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租赁场地的租金、管理费、电费、空调费、促销费等费用。

3、甲方应负责经营场地内的公用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商品质量及销售行为、销售价格等。甲方在尊重乙方独立经营的原则下,对乙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质量跟踪,确保在乙方退场后的消费者利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签定租赁合同后,应将进场装修日程计划、装修方案及竣工和开业日期报甲方申请,经甲方按程序审批确认后,乙方应及时进场装修和组织品牌商品进场经营。

2、乙方自己的经营场地内必须承担消费安全责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设施。在乙方承包经营场地范围内因乙方吸烟、私接电源电器、装修、电线、电灯、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内,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起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商品销售的所有责任,如受到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的查封或顾客投诉,给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视情况给予罚款,收回经营场地,没收全部保证金等。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顾客要求退、换货、赔款等,要根据甲方的“售后服务承诺”和“顾客退换须知”为依据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代乙方处理。在特殊情况,甲方可以先行使“先行赔付”权。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5、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它一切电器。

6、乙方经营人员严禁在商场吸烟、赌博、进行与经营无关的各种活动。

7、乙方广告牌、灯管的安装,必须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安装,否则甲方有权拆除。

8、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转租或转包给他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场地。

9、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营业需要招聘和辞退工作人员(营业员),所聘人员须向甲方办理备案手续,佩戴甲方统一的工作牌上岗,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乙方不能聘用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辞退的人员及辞工期未满半年的人员。

10、乙方应遵守商场的营业时间,不得提早和推迟。如确实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以违反商场管理制度处理。

11、乙方负责该经营场地内的卫生、安全,如不达标,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如乙方不及时改正,甲方可以派人帮其改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内的商品保管由乙方负责,在营业时间内发生遗失或失窃,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2、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服从甲方管理规定,若乙方的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造成商场的设施、场地的损坏,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则视为乙方的责任。

13、乙方在经营场地内,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事情,如喝酒、玩牌、下棋等。

14、乙方承诺按甲方经营模式进行销售,即“自行定价、统一销售”的销售模式(最低不低于八折),不可随意降价销售,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销售,经取证核实,则扣违约金10000元。

15、乙方委托甲方收取销售款,每天下班之前乙方派人到收银台进行销售核对,每月1号为上个月的结账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延迟向甲方交付租金及管理费、电费、促销广告费等应缴费用,每日按延迟交付金额的5%另行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2、如乙方逾期交纳应付款达3天,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该铺位的水电供应,并限制乙方所展物品出入商场;如乙方逾期交纳应付款达7天,甲方有权进入该铺位扣置乙方所展物品并停止乙方营业;如乙方逾期交纳应付款达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铺位,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拍卖乙方所展物品并追讨乙方欠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赔偿。

3、乙方存在欺骗消费者、损害甲方利益、擅自改变经营品牌或场地用途、转让、转租、严重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违法经营、违法雇佣员工等行为时,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租赁商铺,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并追偿损失。

4、乙方存在不按规定时间营业、违反价格公平原则、恶性压价、降价,辱骂、殴打顾客及相关工作人员等行为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书面通知乙方整改、停止水电供应等服务,还可责令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回该铺位等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动规划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若改变其用途堵塞消防通道,被消防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施行处罚,该费用及罚金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带来负面影响及连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本合同或部分履行的责任或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互不追究发生责任。

2、商场因其他经营户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的损害或损失,应由乙方向过失方提出索赔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期间场地内的家具等商品保管由乙方负责,必须自行购置财产保险,营业期间发生的火灾、遗失或失窃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非营业时间的防护工作,如甲方的保安人员在恪尽职守的情况下,仍不能阻止物品丢失的,则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4、非甲方失误而发生的事故或损毁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人员及乙方雇用的施工队在甲方商场进行装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对乙方施工队只负监督施工义务,如施工队在施工过程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伤亡与甲方无关,其责任由施工队或乙方自行承担。

6、如因政府规定原因导致甲方商场拆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期内有关经济责任找政府协商解决。

第七条、其它约定:

1、甲方对商场实行“明码标价,统一收银“的管理模式,以达到”市场化经营,商场化管理“的理念。有权对商场经营产品布局,商品档次进行全面规划或调整,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决定权。

2、乙方签约合同经营产品范围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其它品牌不同风格不同档次的产品充斥专卖店中。其配套产品(如:沙发配餐台、椅、套房配沙发)必须与专卖店风格搭配协调一致。现根据乙方经营面积、产品系列对该铺位配套产品限制如下:

(1)、五金玻璃餐台套,(2)实木、板式餐台套,(3)大理石餐台套,(4)实木地板地柜个,(5)五金玻璃地柜个,(6)真皮沙发套,(7)布艺沙发套,(8)实木沙发套(9)鞋柜个,(10)间厅柜个,(11)其它约定:(未填上数量产品则是不许经营商品)。同厂同款同档次配套产品的选优先为原则)。

3、任何一方给予对方的通知、请求、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签名或盖章并按本合同之地送达方为有效。

4、甲方对乙方一次或多次违约或不执行合同而采取的宽恕、原谅的态度,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所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以后违反或执行本合同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力。

5、乙方厂家送达到商场的货物必须交接清楚,置留在商场门口及周边的货物遗失、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自行追寻。

6、乙方不得中途退租,也不得转租、转让,如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转租时,应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及按租金金额收取10%-20%的手续费方可实施,并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等一切权责与甲方无关,否则责任自负。

7、商场采取统一收银管理模式,财务结算金额定为满(大写)元正,(小写)¥元可返还一次。

第八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也无其他相对甲方债务时,应在期满之日起3天内搬走全部物品。不得损坏或拆除所有装修设施,若出现损坏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复原状后方办理撤场手续或追讨装修设施的损失金额。

2、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租,该铺位的一切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包括:(1)所有间墙、吊顶、开关、灯饰等。(2)所有灯具、风扇、抽风机等(空调除外)。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名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附件

1、附商场平面示意图。

2、附商场管理制度。

3、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通信方式。

4、附商品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或授权经营证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第8篇

一、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研究综述

附随义务理论源于德国,但德国却没有为附随义务作以明确的界定,而认为在契约中隐含着一套旨在保护契约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这些注意义务和保护性义务产生于契约的解释过程,并附随于契约的主债。[2]当一方违反了附随义务,能否发生根本违约,赋予守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德国新债法对此规定的最早且最详实。在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德国新债法第324条规定明确规定了解除权:“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违反第241条第2款义务的,以不再能够苛求债权人坚持履行合同为限,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德国学者Laernz等教授也赞同此观点。在日本,债务被划分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松坂佐一认为,作为与要素债务相对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对于契约目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就是附随债务。[4]《日本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违反附随义务发生的合同解除权。日本多数学者如末弘严太郎等学者,均认为该条为得解除契约之债务不履行,仅指要素债务之不履行,不包括附随债务之不履行。[5]但有的学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违反附随义务时发生合同解除权,如石田文次郎、袖木馨认为附随债务不履行致契约目的无法达成时,产生合同解除权。[6]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承租人负担固定资产税的缴纳,承租人对此义务的违反,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7]

由于附随义务并未于契约中或法律上规定者为多,故其不被履行时,只得视违反之附随义务的样态、类型、损害之程度,及对契约目的之影响等个别情形,依据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而定其法律效果,予以救济。[8]台湾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对方当事人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认为附随义务在合同义务体系中属于附随的、次要的义务,主要目的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会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权利人也不得依此解除合同。[9]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为附随债务。原则上,附随债务不履行,并不发生解除权,但亦有认为,附随债务不履行致契约目的无法达成而生解除权者,亦有之。其实在此场合,既然发生契约目的无法达成,即应解释其为要素债务而非附随债务。[10]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条即规定了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能否构成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者持有条件的认可。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在很多情况下,违反附随义务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可构成根本违约”。[11]在因违反保护义务而发生扩大损害场合,如果没有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害,学说上有的认为原则上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惟于继续性合同关系场合,若由于保护义务的违反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遭受破坏,依诚信原则强要债权人维持合同关系确属不当的,始应承认合同解除。[12]

二、商业合同附随义务根本违约案例剖析

在商业合同中,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是存在的。2003年4月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注明的签订日期为2003年3月25日,合同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公司出售给原告公司多种型号的彩涂卷板,总金额为7 795 000元。以上价格为交货价格,含税,其他一切费用由原告公司支付。原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天之内付被告公司货款总额15%的履约保证金117万元。原告公司在到货后60日内向被告公司付清货款提货,如果原告公司分批付款提货,被告公司将按原告公司付款金额放给原告公司相应数量的货物,保证金在最后一笔货款结清。交货时间:2003年3-4月,付款提货。货物所有权:在原告公司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被告公司。如原告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被告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处理货物,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

因被告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不能及时交货时,被告公司应及时全额退回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于同年4月3日支付被告公司履约保证金117万元。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公司履约保证金后未通知原告公司彩色钢板货物的具体到货时间,被告公司未向原告公司供货,亦未退还原告公司履约保证金117万元。被告公司称以传真方式将到货情况通知过原告公司,但原告公司均否认收到过任何被告公司的到货通知,且被告公司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将到货情况书面通知过原告公司。现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约供货至今已近两年,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由五矿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 170 000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155 282.4元。法院的判决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公司依约向被告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被告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向原告公司履行通知到货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原告公司无法付款提货;被告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后的长时间内未能供货,显然该合同现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对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3]

从这一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公司履约保证金后未通知原告公司彩色钢板货物的具体到货时间,此义务实属合同履行中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应负的附随义务,其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该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即原告的订约目的落空。基于德国的新债法及日本等国的学理解释,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违反商业合同中附随义务致使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应以根本违约论处,相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使守约方的合同义务得以解放、交易自由得以回复,对违约方的合同利益应予以剥夺,但应明确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三、附随义务根本违约判断标准之构建

第一,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违约”中的“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意,即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14]“合意”若对双方产生拘束力,需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只有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作为“合意”结果的“约”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本谈不上违约问题,就更谈不上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所违反的约定仅限于当事人间有效合同关系的约定,若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已消灭,根本违约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当事人违反合同有效部分,若致使他方合同目的落空,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其他判断标准的满足与否。因此,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判断根本违约的前提。

第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只要履行一方的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不论此种不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是根本违约的基本判断标准,只有违约,才有可能谈及根本违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同样也构成违约。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导致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后合同义务及对第三人的义务一系列的法定义务的产生,促进合同理论的发展,催生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正如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所言:“合同义务向前面扩张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有义务,即前合同义务;向后扩张了,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了还有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还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义务,即附随义务”。[15]由此,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的各个阶段。在商业合同中,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自然构成违约,即满足根本违约的基本判断标准。

违约是根本违约的基本判断标准,只有违约,才有可能谈及根本违约。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违约大都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单方违约,根本违约通常也指单方重大违约。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实施了违反其依合同应履行的附随义务的双方违约行为能否构成双方附随义务根本违约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双方根本违约必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双方违约,自然无双方根本违约之说;二是,双方当事人均违背了其附随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严重损失。三是,双方根本违约均无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不是相互独立的,相反具有牵连性。对于具有牵连性的债务,若一方违约,他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自然不发生双方违约,更谈不上双方根本违约。此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均不能履约,虽然也给相对方造成严重损失,但不能履约的理由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也无双方根本违约之说。只有既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双方根本违约。

第三,违约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实施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对他方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公约》的规定,严重损害是指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实际上剥夺”即违约方造成损害的程度,可以理解为“严重地”、“实质地”,[16]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指违约方造成损害的结果,主要是履行利益的丧失。《公约》中“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实质上是指“合同目的”。所谓“合同目的”是缔约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最终期望获得的利益、享有的权利、得到的东西、达到的结果或状态。一旦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即为一种重大的违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两个因素是履约能力和履约意图。就履约能力而言,应包括实际履约能力和潜在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能力是订约时已客观存在的或具备的,如已具备的一定资金、货源或劳动力资源等。潜在履约能力是订约时尚不存在的或不具备的,仅表现为一种履约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实际履约能力仅是对方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的信任基础,是一种订约保证,而潜在履约能力却关涉到订约后能否完全履约的问题。因此,当履行期届至,履约方若将潜在的履约能力转化为实际履约能力,则合同能够被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即能实现。反之,若履约方未将潜在的履约能力转化为实际履约能力,则合同将不能够被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自然会落空。

在符合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基础目的、单方目的、直接目的、初始目的、单一目的的落空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其原因在于:一是,基础目的是指订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欲追求的利益、权利、东西、达到的结果或状态,是合同的根基。在符合根本违约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基础目的的违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单方目的通常是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故违约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目的落空时,自然也构成根本违约;三是,直接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最初目的,是双方订约的意旨所在。此种目的的违反也必然动摇合同的根基,无疑会构成根本违约;四是,初始目的是合同双方订约的直接目的,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此种目的的违反亦可构成根本违约;五是,订约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只有一个,自然此种目的的违反可构成根本违约。但对于效果目的、嗣后目的的违反,不能构成根本违约。究其原因,效果目的,即订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欲使合同引起法律上效力的目的,此种目的的违反,致使合同不成立,自然无违约可言,故构不成根本违约;嗣后目的是对初始目的的否定,甚至是抛弃,致使当事人初始目的落空,缘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违约等原因。由此,嗣后目的主要表现为变更目的、解除合同的目的,此种目的的违反无违约可言,自然也构不成根本违约。

对于间接目的、双方目的和混合目的的违反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具体分析。江平先生认为,在民事活动中,合同的一般目的(直接目的)是应当得到执行的,但对于合同的特殊目的(间接目的),因为不是明知的或显而易见的,合同对方对此不负责任。[17]由于间接目的可能被相对方知悉,也可能不被对方所知。所以,若规定间接目的的违反构成根本违约,显然对债务人过于苛刻。但如果合同的订立以间接目的为基础和核心,则间接目的的违反自然构成根本违约。例如,A与B订立一份买卖合同,买方的直接目的是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其间接目的是转售。因此,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期,若卖方虽交付了货物且符合合同约定,但却迟延交付,致使买方间接目的落空,则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反间接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应履行相应的告之义务,即守约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其订立合同的间接目的,或者守约方虽为履行相应的告之义务,但违约方应当知悉守约方订立合同的间接目的。例如,A、B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供应节日的货物,如月饼。卖方应明知买方购买月饼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因此,若卖方迟延交货,自然导致买方的间接目的落空,其违约构成根本违约。若双方的合同目的并不是合同的根基,合同的根基表现为其他类型的合同目的,此时,违反双方的合同目的并不能构成根本违约,若双方的合同目的就是合同的根基,则违反双方的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

标准商业广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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