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精选8篇)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第1篇

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理论争议及域外立法考察

(一) 理论争议对小产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

1. 有效说

主张小产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农村房屋逐步确权的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实践中,对已经出卖的小产权房,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买受人对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 部分有效说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我国虽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但房屋和土地毕竟分属于不同的标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转让无效。

3. 无效说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严禁买卖的。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将会导致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会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显与法律政策相违背。但是,无论观点如何激烈,实践当中,由于小产权房廉价的价格,居民对小产权房仍然是趋之若鹜。之所以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样的流通性。

(二) 域外立法考察

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 条规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 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 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综上,无论从现实需要和法理论分析,还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规定。

二、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

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出现增多的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一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97 号】中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亦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专门于 年12 月23 日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民庭对于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不应以判决方式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产权房执行手段上,一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将涉案小产权出卖,用出卖房屋的价款偿还债权。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二) 问题分析

1. 恶意毁约多。之所以出现小产权房诉讼纠纷,是由于当事人恶意毁约。往往出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后,房屋涨价,进而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

2. 案件执行难度大。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依然进行评估和拍卖。

3. 对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一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出卖方返还买受人部分钱款,但是,买受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又会陷入执行难的怪圈。

三、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当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混乱问题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完善,便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人们更多自由选择。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可认定其买卖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如本文开头列举的案例,因为宋某与陈某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房屋买卖的时间、是否支付价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现状等判断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在执行程序中避免被执行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来转移财产。

(二) 规定法定租赁权

利用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买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体建设用地) 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

(三) 不宜评估拍卖小产权房

因为买受人的主体涉及社会人员,比较复杂,往往与出卖人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竞买了涉案房产,势必与法院审理时适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了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不宜适用。在此情况下,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涉案房产以抵偿债务。

(四) 暂不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双方明知的,基于维护交易和诚信原则,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的纠纷应暂不予受理,以惩罚恶意毁约者,同时避免法院的处理原则与今后即将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相互冲突,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司法权威。

(五) 不宜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司法审判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既要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又要兼顾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要想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艰难的。如果法院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买受人在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时会遭到拒绝,一方面势必使司法权威陷入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买受人会迁怒于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四、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并不单纯作为一项财产存在,它还承载着多种社会功能,维系着重要的政治与社会稳定责任。涉小产权房纠纷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加之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适用,直接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小产权房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变更与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不宜越俎代庖。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第2篇

知识产权小论文

在网上看到较久以前的一份蒙牛乳业告蒙牛酒业的案例,因此借此案例进行论述本学期所学到的知识产权的知识。

案例大体内容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资料,此案的被告中还涉及到一位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以下简称王某)。据王某称,蒙牛酒业代表人称蒙牛公司生产牛奶时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是一家。当王签约后却发现蒙牛酒业连北京销售许可证都没有,根本无法销售。并且在网上资料来看,蒙牛酒业的标志和蒙牛乳业的标志是很相似的。蒙牛乳业的商标为“蒙牛+MENGNIU+图标”而蒙牛酒业的商标为“蒙牛+MENGNIU”。

在我自己看来,这个官司是一定会胜诉的。蒙牛酒业明显的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标权。课本内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提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引起公众产生误会的”。这是使用侵权的表现。蒙牛酒业在其商品中故意使用“蒙牛+MENGNIU”的商标标志,并对外宣称其与蒙牛乳业为一家公司,完全符合侵犯商标法的行为。

据自己理解,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为蒙牛乳业是中国驰名商标,对于公众而言,提及蒙牛两字就是仅指蒙牛乳业这个公司,而蒙牛酒业的知名度远远不如蒙牛乳业。并且,蒙牛酒业的产品主要为奶酒,与蒙牛乳业的产品同属于奶饮品,是近似的商品类型。所以极其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甚至直接将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混淆为一个公司。因此我认为蒙牛酒业很明确的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标权。

蒙牛酒业若想使用蒙牛的标志,应该以合同的方式得到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应该保证自己所产的奶酒的质量,并在商品上标明商品产地。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第3篇

一、何谓小产权房

一般而言,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销售给了非农业户口对象。

一种观点认为, 小产权房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一个媒体炒作的概念。如果上升到法律上来讲, 小产权房就是不合法的。既然不合法就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因此购买小产权高度的风险是相当大的。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了几起小产权房的案件, 案件判决最后引用的法律认定了农民当时和现在已经取得居住权或者所谓的小产权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 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产权, 只是一种自生自灭的社会现象。如果给以正名, 从法律意义上给其一个名分, 可能就不会叫小产权房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小产权房在社会和整个物权角度上, 范围越来越广。在城中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上都有小产权房存在。

实际上, 小产权房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种类型是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 住宅的需求增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由村委会集中建设农民住宅, 给村民发本村承认的产权证明。这是小产权房中数量最大的一类, 这种小产权房并不是非法的。别一种类型的小产权房是农民把闲置的住宅转让给其他村的村民或城市居民, 在这个过程就出现了不合现在法律框架的个别现象。还有一种类型的小产权房是村集体纯粹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 通过变相的房地产开发的方式, 将开发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的方式销售给城市居民, 这已经是法律许可框架以外了。

二、小产权房的成因

关于小产权房的成因有如下几种观点:

1. 城市化进程中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种方式

当农村的大量土地因为城市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被征用以后, 遗留下来需要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农民要生存, 农村集体本身又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来保证解决农民的问题, 只有借助边缘性的政策。从农村集体的角度讲, 不管是大产权、小产权, 能解决住房问题就好。于是, 通过对过去宅基地一对一的调换也好, 按照市场价格调整也好。本村农民除了获得一处住房自住以外, 每户还能补贴两三套房子。除了满足自住需求以外, 剩余的房子就可以卖掉。就这样, 小产权房就慢慢浮出水面了。

2. 房价飞涨促使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升温是这几年的事情, 随着最近几年房价飞涨, 一些无力在城市买房的人转而把目光投向了农村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是城市商品房的1/3到1/4。随着需求的增长, 在农村特别是市郊开发小产权房的规模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小产权房大约占到市场总量的二成。有学者表示, 现在房子这么贵, 房子贵了大家会想怎么样才能买到便宜的房子。这也是情理之中的。

3. 小产权房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有学者则提出之所以会有小产权房, 是各方利益主体小聪明的结果。农民也好, 集体组织也好, 都是理性的。明明知道风险, 为什么会买?就是因为利益原因。究其原因, 首先是管理不严。法律明文规定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但还是有很多主体出于他们的利益驱动参与到其中;其次是因为当前农民除了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外没有更多保障手段, 因此小产权房就成了保障其生活质量的主要途径。

三、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小产权房的升温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07年6月18日, 建设部发出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风险提示, 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问题事关民法上的自由及其限制问题, 要遵循实体性的论证规则, 也就是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时候, 我们必须要确认和保障当事人的自由能够去得到实现。如果是要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 一定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有学者主张集体土地上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 要确认和保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这类集体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也有些学者主张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 要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进行限制, 也就是要限制特定类型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民法的角度去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又涉及到解释论和立法论这两个不同的路径的问题。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讨论民法上面的价值判断问题, 必须要遵守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当中的价值判断的结论。这就涉及到现行法上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条文。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物权法》第39条、第42条第1款、第153条的规定。《物权法》第153条规定, 宅基地权利转让适用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把《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引入到宅基地使用权, 也可以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自由流转所设置的法律规则。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 无论是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上进行建设, 都要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 如果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话, 在这一条款中设置了三个例外的规定例如乡办企业、公益设施等。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的结论: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现行法上确立的法律规则来讲, 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 的确是欠缺比较扎实的法律根据。

但是解释论上得出的这类结论, 即使是在现行法的框架内, 也有两个实际的困难不好解决:

第一,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如果是纯粹出于商品房开发的目的, 要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是不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一个基本的约束性的条件?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土地, 不能一概地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如果是这样, 以后在城市里进行商品房的开发, 这个土地的来源从什么地方来?一方面不符合征收条件, 一方面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 土地的来源可能就会枯竭了。这是个现行法框架中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

第二,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依法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怎么找到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对集体的处分权能进行限制?这个恐怕也是《物权法》在进行体系解释的时候遇到的困难。

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2004年8月4日到8月1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物权法》修改稿的研讨会, 围绕着集体土地上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 国家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是否有正当性, 出现了重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是可以进入一级市场进行流转, 因为《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主体的市场地位和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能侵犯。同时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提出, 长期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自由流转, 受损害最大的是集体组织成员农民的利益。也有人反对允许让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的一级市场进行流转, 主要理由是社会稳定。有的学者担心, 如果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自由流转, 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变成了今天的《物权法》第153条相对比较有弹性的规定。这一规定传达了非常丰富的信息。

首先是强调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因为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比《物权法》的修改容易, 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调整现行的做法, 相对来讲开辟了比较容易的途径。第二是“和国家有关规定”。其含义是允许各地根据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和城乡一体化的进展程度进行试点。第三, 最终的目标是让集体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自由的进行流转。中国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根本标志是“农民”不是确定的身份而是职业选择。只有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作为市场的要素, 进入土地交易的市场自由地进行流转, 这样的目标才能够实现。

四、小产权房背后的利益博弈

小产权房的利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开发商等。这些利益主体关注的主要有: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宅基地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农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这9种利益按照数学模型来看有81种冲突。在这些冲突中的最主要的冲突有三种:第一种是不动产财产与农村集体土地级差地租利益的冲突。第二种是不动产财产利益与国家土地级差地租的利益的冲突。最后是国家建设用地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级差地租利益的冲突。这是最大的冲突, 这三个冲突都集中在级差地租上, 所以有学者认为, 小产权房的核心利益冲突是在级差地租上。目前对于小产权房, 第一拥护的是农民, 其次是城市低收入者, 包括城乡结合部、外地来京务工的人员。反对的第一可能是房地产商, 第二就是政府。

也有学者认为, 政府在小产权房里是利益相关方, 既然小产权房的发展会让政府失去利益, 那么政府为什么不尽快地把它合法化, 得到它应该得到的利益?

五、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有学者指出我们要解决这个冲突, 可参照国际私法设计出几个冲突规范, 也可以借鉴民法。对土地不动产财产利益的利益结构设计, 可以从七个方面考虑这种规范:第一是土地不动产性私益问题;第二是不动产生存性私益;第三是不动产资本性公益;第四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是不动产社会事业公益;第六是不动产保有性公益;第七是不动产保有性私益。

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这就需要某些制度来解决不合理问题。

另外, 我们要在理论上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属性。这在《物权法》上没有明确, 应在制度层面上解决。在具体处理上, 应该把农村建设用地的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区分开。宅基地小产权房可以依照《合同法》来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则需要解决一个《物权法》范畴的问题, 集体用地使用权能不能物权化?另外要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严格限制暴利, 限制奢侈浪费土地资源。

关于合法地位, 一个是看现行的法律规定, 如果现行法律本身合法, 那本身就具有合法的地位。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那是不是应该给法律上的名分, 这就需要对正当性做一个判断。把小产权房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不失为一种选择。

“放生”小产权房 第4篇

针对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中央政府最近给出了一个比较明智的解决办法:6月15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表示,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不一样,国土资源部不会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国土资源部与各地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理。而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也公开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小产权房或无产权房合法化,其价格将与商品房趋同,不再存在价差问题。这样的表态还有很多保留,但至少口气已经不再十分强硬了,小产权房似乎有了半条生路,至少,统一取缔的可能性已十分小了。

中央政府之所以采取这种态度,确有原因。过去几年来,政府始终强调,小产权房是违法的。为了制止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多次发文强调,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首先要把在建的、没有销售的小产权房管住,不要再卖了。

但是,如贠小苏所说,尽管政府三令五中,但有的人还是想钻空子。

首先,小产权房是由农民建造的,当然通常是由村集体与外部投资商合作建造;农民看到,地方政府凭借土地可以“大发其财”,自己同样拥有土地,也可以利用土地发财。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有自己的理解,他们经常依据这种理解而不是政府的土地法律安排自己的事务。因此。小产权房现象其实早就存在,它甚至早于住房商品化浪潮。很多村庄就是靠建设小产权房迅速富裕起来,并对其他村庄产生示范效应。

其次,这类房屋的售价显然低于同地区的商品房,在商品房价格直线上升的时候,也吸引城市居民踊跃购买。推测起来,这些购房者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群体。

第三,基层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而中央政府为维护法律尊严,再三要求查处。基本上,省级政府会附和中央政府的这一政令。尤其是大城市政府,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垄断地位,倾向于取消小产权房。但在中国,高层级政府并不直接执行法律,法律是由低层级政府,主要是县市级政府执行的,县市政府又经常依赖乡镇政府,而这两级政府却并无执行这方面法律的热情。原因在于,小产权房给农民、给村集体带来好处,等于增加了这两级政府的政绩。他们完全了解各村建设小产权房的信息,但只要上级的压力不大,他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限。事实上,不少小产权房的所谓房产证,就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即便上级政府压力很大,通常也只是象征地处罚一下。

于是,小产权房禁令难禁。尤其是当小产权房在基层政府默许下出售给城市居民之后,考虑到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政治问题,即便是县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也基本上不大可能采取强行拆除的执法手段。于是,小产权房就成为一个既成事实,虽然没有官方的名分,却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郊区迅速蔓延,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小产权房规模越大。政府越不可能强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考虑放弃以统一法律或政策的方式处理的设想,而是将问题交给地方自行处理。事实上,深圳市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常识,尽管国土资源部再三强调,深圳的情况比较特殊,但归根到底,那类房屋与小产权房的区别并不是很大。

应当说,政府采取这种做法是明智的。诚如贠小苏所说,面对复杂情况,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妥善处理,这才是基本态度。对政府來说,面对现实是最高政治原则,只有具有面对现实的态度,政府才有可能对民众的诉求作出正确回应,才有可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基于这种态度,当众多民众在大规模违反某些法律、政策,比如说,违反农民土地不得建设开发商品房的土地法律、政策的时候,政府的正确反应恐怕不应当是盲目地迷信法律、政策,采取打击措施,而是冷静地思考,是不是法律、政策本身存在问题。毕竟,当众多普通民众都成为违法者的时候,就应以政治的态度来处理它。事实上,现行土地法律体系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立法部门也确实正在对其进行修订。

知识产权方面的小论文 第5篇

文,要求1200字左右,并附上参考资料。

如何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在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不是单纯的一项不关你我的法律名词,而是将要伴随我们大学生就业科研等等的一项重要热内容。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那么怎么样来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知识产权简单地说: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及时间性的特征。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当今时代,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几百年历史,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的在校大学生,他们是未来社会的知识财产主要生产者和使用者,但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相关知识都

很缺乏。为使他们在毕业后的工作中能正确地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以及从容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在大学阶段,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强化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大学生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也只有在学习、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才能增强这种意识,才能具备依法保护的能力。然而,在现代企业中懂得知识产权知识和方法的人却很少,迫切需要这方面人才。时代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要与社会变动速度相适应。加强知识产权教育的途径

知识产权教育能否顺利开展进行,关键是师资来源,目前,在各高等学校开设的文献课迅速而稳步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教育奠定了基础,此项任务可以由高校文献课教师承担。面对21世纪对人才的需求,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对大学生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大学生学会利用知识产权中提供的信息,开发新产品来占领市场,这样,不仅给自己找到了产生发明创造的灵感,又使手中掌握了保护自己防御他人的工具。

知识产权教育首先应该是认识知识产权的教育,即让学生对知识产权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l)利用传媒如:编印宣传资料,开辟专栏或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

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小论文样本4 第6篇

摘要 本文在站在笔者所在公司的立场上,基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相关理论,针对公司软件外包项目和软件的二次开发,特别地分析了外包的风险,从而建议如何在项目中规避风险,进而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为公司在这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外包 软件二次开发 背景

西门子楼宇科技公司(Siemens Building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SBT)是世界上著名的楼宇自动化、暖通空调产品、火灾报警系统和安防系统和低压电气解决方案厂商。其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就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过几十年的耕耘,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在国内楼宇科技市场具备很高的市场占有率。随着业务的扩张和本地化的过程中,其销售产品中计算机软件的比重逐年在增加,并且本地化二次开发和定制开发的软件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当然,公司大部分应用软件的研发在国外,在国内销售时,有非常正规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许可控制。而对于本地二次开发和定制开发的软件的管理几乎是空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软件和程序通常是随项目的需要而开发,不像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那样容易管理。由于西门子楼宇科技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本地的研发机构,主要经营产品贸易和工程服务,因此当项目中遇到需要软件的二次开发或者定制软件时, 通常是外包给第三方来实现。经初步调查发现,虽然说大多数软件的二次开发均是面向个体项目的,但是其中80%的客户需求是相同的。而目前的情况是大体相同的两个软件可能是由两个不同的分包商分别开发,每个项目都得为类似的需求付出相同的成本。本文希望从知识产权保护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公司如何采用合适的行政手段和保护模式,从而在这方面为公司节省成本、提高竞争力。同时也给类似研究一点启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2.1 计算机软件

2.1.1 概念和定义

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中规定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程序,是指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包括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所谓相关文档材料,是指描述程序内容和使用方法的资料。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是计算机程序,由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可以等同于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1.2 分类

根据SBT公司的业务情况,本文所讨论的软件概括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二次开发的软件,这类软件占大多数。另外一类是根据项目和客户需求完全开发的新软件。二次开发分成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已有软件产品的功能进行扩充或根据特殊需要组合扩展功能等,比如在原门禁(Access Control)系统提供的SDK(Software develop kit),二次开发人员根据SDK中提供的公开的API(应

用程序接口)来访问软件原有的一些基本功能,并要根据这些基本功能组合,开发扩展满足客户要求的考勤管理系统。第二种情况是在已有的几个软件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实现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事件联动、监控等集成功能,而实施的接口开发。两者区别是前者的工作量是接口程序的开发加上指定应用软件的开发,而后者主要是软件接口的开发。给一个理论化的定义:二次开发是指最终用户根据自身的使用需求,委托或者自行运用程序语言,在源程序软件所提供的开发环境或编程接口基础上,进行新功能开发或对原有功能完善或重新开发软件的过程。二次开发增强了原有软件的针对性和专用性,属于软件创新的一种。

2.1.3 开发方式

上述SBT公司的软件的二次开发均采用委托开发方式,也就是将项目中的软件子项目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实施整个软件过程甚至售后服务。

2.2 计算机软件外包的风险

虽然SBT公司将他们软件子项目外包给专业的IT 服务提供商能帮助SBT减少成本、获得所需的专业技术支持,但如果管理和控制不当, 软件外包会引发新的风险——软件外包风险。因为软件外包具有诸如公司过分依赖外包服务提供商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到整个项目和客户的服务交付。

1.对软件二次开发的失控。因为SBT在国内根本没有在软件研发方面的投入,其实其对外包供应商是非常依赖的。实践表明,当把一个软件的开发外包给第三方IT供应商时,它就失去对其信息系统功能的控制。与此同时,公司的技术部门对信息技术的关心和了解也逐渐很少,公司管理层可能不关心这部分软件是如何来的。这造成公司过分的依赖于外包供应商,使外包供应商处于有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经理基本上听从和接受外包供应商所作的一切,并必须支付提供商所要求的费用。

2.无法提供所需要服务的风险。由于软件外包合同中缺乏对软件服务商明确的软件需求、技术、服务范围等方面的约定(SBT是个传统的建筑工程公司),当客户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通常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要么交付的系统无法获得满意,要么超出项目总成本和工期。

3.业务战略的风险。一方面是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二是自身能力风险,自己没有核心能力,无法为客户提供长久的服务,这无益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增强增值服务的战略发展目标。

2.3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走在世界的前列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不仅在《著作权法》中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保护标的同时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依此授权,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具体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原则、权限、登记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俗称版权)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

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便捷的。

此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同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2006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引言部分指出:“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者处理的解决方案。”

另一种是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应该就是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

目前,微软公司正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操作系统软件的源代码。企业计算机软件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根据国家现行的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结合SBT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减少软件外包风险,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客户服务水平,本文建议以下保护策略:

1.统一的组织管理。首先是将上述软件和接口(程序)归入到公司正规产品管理的范围内统一管理,有相关产品经理负责。并且引入集团公司专业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咨询,建立对软件外包的风险评估体系。

2.选择合适的外包提供商。增加和加强对于软件外包提供商的认证。3.制定适当的外包合同。外包合同是实现外包策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在制定外包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的所有权,确定所开发的软件的权利人。(2)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二次提供商交付的标的物,包括源代码、设计文档、测试文档和用户文档等。

(3)合理的服务级别说明和度量。服务级别说明与度量用来衡量服务提供商的质量表现(performance)。因此,应重点衡量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和服务水平,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技术细节上或只关注项目的进展速度。

(4)稽核权利。在合同中应指明获取提供商各种审计报告的权利(如财务报告、性能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5)限制成本增加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合同应充分指明基础服务的费用及其计算,包括任何开发、转化、重复的服务以及特殊需求的费用。还应明确购买和维护软、硬件的责任与成本,并明确在成本结构改变的条件下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以限制成本的增加。结 论

本文基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针对SBT公司本地软件开发外包的情况,结合现有国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框架下,提出了SBT公司可以采用的保护策略。同时也期望对这方面研究有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彭强:《论软件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2009.5.5,华中示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寿步、应明、邹件:《计算机知识产权法》,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 中国知识产权报: http://www.eipnews.eom.en/showArtiele.asp?Artieleid=9352 [4] 刘晓敏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法理分析》,2005.07.24,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小产权房合同 第7篇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书模板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产权房合同范本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 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 日内交付 万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浅析小产权房 第8篇

所谓小产权房, 是指未经法定的征地和审批等程序, 由村集体组织 (或联合开发商) 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出现的概念, 小产权并没有真正的产权, 不能获得由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只能得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书, 所以称之为小产权。

一般来讲, 小产权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小产权房是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之上; (2) 小产权房是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 (3)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 (4) 小产权房的供给主体是乡镇和村委会。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其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主要认为: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 商品房价格疯狂上涨是致使小产权房得以快速发展的主导原因, 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小产权房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直接原因。

1. 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

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制度导致其在土地管理上也表现出二元的特征。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 对于建设在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当然也就没有正式的产权, 不能进行土地的转让和抵押活动。而城市建设用地拥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拍卖市场, 可以通过市场定价, 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出去, 所以城市的建设用地都拥有产权, 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活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果想进入房地产市场, 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征收和审批才能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然后由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 给予农民一部分补偿金, 而农民得到的这笔补偿金要远小于建设小产权房出售所获得的利益。所以这种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

2. 商品房价格疯狂上涨是致使小产权房得以快速发展的主导原因

在城市中, 日益飙升的房价使得中低等收入人群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为了一种奢求。再加上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供应量相对大部分无房族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且分配中出现的漏洞使真正迫切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些问题都是促使小产权房快速发展的主导原因。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税费, 所以其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小产权房以其价格低廉的优势受到了中低等收入人群的青睐。对于开发商而言,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取得越来越困难、拍卖价格也越来越高, 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对容易且价格低, 所以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 开发商可以极大地降低开发成本, 使其获得更高的收益;对于集体土地所有者而言, 通过出租土地获得的收益也远超出了国家征收后给予的补偿金。正因为小产权房给需求和供给方带来了双赢, 所以使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3. 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小产权房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直接原因

迄今为止, 宪法与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有关部门禁止农房与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干预, 其本身是违宪违法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农民应当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外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也删去了原草案中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条款。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 相关法律对于小产权房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 致使小产权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小产权房造成的影响

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城市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认为小产权房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是非常突出的。

1. 占用耕地, 损害农民利益。

如果任由小产权房以现在的状态继续发展, 会使利益相关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建造小产权房, 占用农民土地, 减少耕地面积, 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 也使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2. 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

由于小产权房现在还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购房者没有国家统一发放的房产证, 不能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无法进行转让, 在遇到拆迁补偿等问题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3. 扰乱房地产秩序

开发商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 可以极大地降低开发成本, 使其有更大的定价空间, 这无疑对现有的房地产价格体系形成猛烈的冲击, 扰乱房地产秩序, 严重时可能危害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4. 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的发展是需要统筹规划的, 城市规划中的土地都有其功能定位并按照科学的方法加以开发利用, 而小产权房的建造都是以短视的简单开发收益为目的的行为, 缺乏长远的战略性的指导和管理。这无疑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形成了阻力, 打乱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

三、解决的措施

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上文提到的几方面, 其问题产生的影响也可能是非常深远且无法预测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本文提出了以下几条探讨性的建议。

1. 对于已经建成并出售的小产权房给予转正措施

对于已经建成并出售的小产权房,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政府应该积极推行措施将小产权房转变成大产权房。如果将小产权房一刀切, 全部摧毁, 必将会引起社会的不满, 政策继续执行的可行性无法预测。所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小产权房, 政府应该及早出台措施, 将小产权房转正。

2. 加快城乡一体化, 完善相关法律

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所谓治标先治本, 实现城乡一体化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 对于土地政策的“一国两制”应尽快解决。尽快实现农民宅基地市场化, 为真正实现“同房同权”理顺法律关系, 这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基础。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 加快解决小产权房的流转问题, 确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 尊重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 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对正在建设的或者有趋向要建的小产权房做出明确的政策性约定。

3. 遏制商品房价格上涨趋势, 将房地产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房价问题已经成为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房价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要积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所以将商品房的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使大多数居民有能力去购买商品房, 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小产权房的购买需求,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四、结语

小产权房存在的争议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其牵涉到买房人、开发商、农村集体以及政府等多个主体的利益。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 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的利益。而法律制度的初始设计也应当是维持利益均衡的, 国家应该针对小产权房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尽快实现。将已经建成并出售的小产权房尽快出台措施给予转正, 并加大力度治理房地产市场, 使房地产市场能够更健康的发展, 从而消除小产权房问题。

参考文献

[1]白雪: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及出路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 2

[2]松石磊:小产权房出路探析.经营管理者.2010, 7

[3]范真:消化小产权房问题的四条途径.国土资源导刊.2010, 4

[4]蔡继明: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 2

[5]席阳:浅析我国小产权房的危害及对策.经营管理者.2010, 6

[6]李延铸: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性成因及其依法应对.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 2

[7]吴明:今年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北京农业.2010, 10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毕业论文小产权房(精选8篇)毕业论文小产权房 第1篇小产权房执行法律问题探讨论文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理论争议及域外立法考察(一) 理...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