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精选8篇)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1篇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06-12-04实施时间:2007-02-0
1《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第十六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2篇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统一部署,为加强反恐防暴,打击犯罪,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对学校大门口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做如下重申:
一、本校人员入校管理
1.凡本校教职工(含外请老师)、学生、参加培训人员、临时工、承包食堂人员、送货人员、在校施工人员一律凭有效证件入校,并在入校前主动出示证件。
2.凡无有效证件者,需向门卫值班老师说明情况。经值班老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入校。值班老师无法确认的,应由主管部门领导派人来接,否则,不准入校。
二、外来人员入校管理
1.所有来校办事人员,必须先电话预约,经会见人同意,填写会客登记后,由会见人负责将客人接入、送出校门。
2.学生家长来校,应先电话联系,经学生科、班主任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表,由学生科或班主任负责将学生家长接入、送出校门。学生家长带多人来校时,只准学生监护人1人入校。
3.来校咨询的学生或家长填写会客登记后,由门卫值班老师送到招生办。咨询完后,由招生办负责将咨询人员送出校门。
4.各部门事先约见的客人,应提前告知门卫值班人员,并留下电话,以便客人到时及时联系。
5.人员携带大背包等物品出入校门时,门卫有权要求开包查验。凡拒绝查验者,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入校。
6.所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校。
7.严禁各类推销、收废品人员入校。
三、外来车辆入校管理
1.本校教职工车辆及为食堂送货车辆一律凭证入校。
2.外来办事人员在履行接待手续后,车辆方可入校,并在指定位置停放。
3.为学校临时送货车辆,主管部门应派人到门口接,方可入校。
4.学生上课期间所有车辆不准进入教学区、学生生活区。
5.非公事车辆,不准入校。
四、安全管理
1.严禁携带各种刀具、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校。
2.学生不准带外人入校,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如发生打架、偷窃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
3.学校临时工、食堂工作人员、保安等,严禁带外人入校。违者处200元罚款,如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将对责任者给予清退。
4.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强行闯校门者,门卫值班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加以制止,并将其驱除出校门。视情况报警。
5.凡有持凶器闯校门、打架者,门卫值班人员可边报警,边采取自卫手段,将其制服,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北京商贸学校安委会
犬只治安管理对策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危害,管理,对策
一、养犬的社会危害
(一)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居民养犬情绪日渐高涨,犬只种类与数量也在不断攀升。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犬只伤人事件每天都在大量发生。犬只伤人,导致我国狂犬病发病率明显上升。2015年1月狂犬病病发78例,死亡95例。截至2015年8月,北京已报告7例狂犬病患者,同比去年翻倍,6人死亡;上半年动物致伤登记人次超8万。感染狂犬病,当前没有任何药物能够救治,感染者一般在3天内就会死亡,死亡率100%。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毫无心理预期的情况下,突然被犬只扑咬而形成的心理冲击,对人的精神健康也会造成长期严重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时期的过度惊吓甚至会影响人的一生。
(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犬吠噪音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尤其是夜间犬吠影响居民休息,引发大量的邻里纠纷,有损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目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经常可见有人街头遛犬招摇过市,随意出入公园、商店、饭店、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特别是在部分新建小区,犬只数量多,有些养犬人撒犬乱跑或遛犬不拴链,甚至在小区内居民公共活动区域自发形成犬只聚集区,使过往行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遭受惊吓。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染社区生活环境
部分养犬人经常携犬上街,致使犬只随地便溺等现象十分普遍,污染人居环境,增加群众生活不便,加重环卫工人负担。由于犬只排泄物及饲料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而污染环境,产生难闻的气味,滋生大量的蚊蝇,影响市容和社区环境卫生。
(四)犬只被遗弃问题严重
犬只遭遗弃有许多原因:担心犬只传染疾病;犬只生病、残疾;饲养成本过高;居民迁往新址后,新环境不适宜养犬等等。这些被遗弃的犬只由于缺乏管理,无人饲养,到处乱窜,乱拉粪便,极易传播犬绦虫、弓形虫、犬钩虫等多种疾病。同时,流浪犬没有定期注射疫苗,尤其是携带有狂犬病病毒的流浪犬只对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威胁。
二、养犬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一)缺少全国性养犬管理法规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市的养犬管理主要以禁止养犬为原则,管理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家犬管理条例》及各省的配套办法、细则。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台了主张限制养犬的管理规定,尽管近年来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大多数城市都对原来的规定作了调整,但是在限制养犬的立法宗旨方面并没有原则性的改变。我国尚无养犬管理的统一立法,当前对于犬类管理的规范多集中在专门性动物法规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侵权责任法中》等。
(二)养犬登记
犬只管理区域限养、禁养规定。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将犬只管理区划分为严格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为辖区内的农村地区,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应设置警示标志。严格管理区为城市化地区以及乡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三)养犬行为规范
以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为例,该《规定》列举了12类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等等。
(四)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及其情节轻重,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分别给予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有关违法养犬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养犬登记与限养、禁养规定的行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行为;违反犬只经营规定的行为等。
三、养犬治安管理对策
(一)宣传到位,改善养犬管理与服务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及社区宣传栏加强宣传,以提高犬只主人的责任心。对于犬只扰民伤人的事件,要及时通过微博、短信等形式及时通报。同时,社区民警也可以采取与犬只主人签订加强犬只管理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防止犬只扰民、伤人的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应当继续改进养犬服务质量。比如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的渠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投诉者。通过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信息,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应当考虑将养犬登记率、养犬人培训率、养犬违法行为查处率等指标纳入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出现犬只伤人扰民、违规养犬遛犬等违反养犬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实行责任倒查。
(二)强化社区管理模式
鉴于公安机关管理的有限性,在犬类管理中应该特别引入“社区管理模式”,要求所有的社区在一定范围内划定遛狗区;同时,就像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样,应该强制性要求各小区建立健全养犬人自律协会和公约,对养犬户进行自管、自律、使养犬家庭能自觉遵守法规和社会公德,公开向社区全体居民做出承诺;管理部门则应要求所有犬类必须同时拥有准养证和免疫证,出门时必须挂在犬脖子或链索上,以便于社区居民和保安识别。必要的时候,可探索居民养狗的“近邻同意条款”,以约束养犬人不对邻居造成侵扰。
在日常管理方面,通过小区志愿者参与管理,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共同纠正犬类污染环境、公共场所遛狗不遵守时间而影响他人安全、随意抛弃犬只及犬只尸体等不良行为。
(三)借鉴国外经验,对犬只实行有序管理
1.在立法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理念
比如收费制度方面,国外一些犬只管理较好的国家,在养犬准入条件方面大多数实行高标准与低收费相结合的原则,关于犬只的领养条件,发达国家均明确规定,犬只饲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入门条件,比如年龄限制、在规定的机构为犬只办理登记注册等。而相对应的注册费用却非常低。
2.创建全国联网的犬籍管理制度
犬籍登记制度,已在国外的养犬管理中普遍使用。犬籍登记制度始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目前,上海、深圳、济南、南京、郑州等地都将犬只注射电子芯片写入地方性法规中。犬的“芯片身份证”包括犬只资料、养犬户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做既能全面掌控地区养犬数量,提高严格管理水平,又能解决现实中一些养犬人不给犬带犬牌、病死犬被随意抛弃、犬伤害人很难确认责任人等问题。当前我国犬籍管理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建立犬只户籍管理制度的城市较少,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入犬只管理的比例很低。针对目前犬只伤人扰民现象突出,创建全国联网的犬籍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3.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在对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面,世界各国制定的标准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理念,即严惩违规行为。例如在英国,如果犬只的叫声太大,主人很可能会被罚款,罚金设置高达5000英镑。在加拿大,犬只出门,必须要带上链条和清理粪便用的塑料袋,警察如果发现犬只未携带链条或随地大小便,将对主人处以80加元的罚款。我国在缺少全国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地方在制定养犬管理规定的时候,也缺乏细致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在《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中,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也仅仅规定了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的个人处二千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也仅仅规定了两种处罚的情形: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最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相关的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法律法规中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加大处罚的额度,以此来警醒犬只主人的行为。此外,对于出现犬类伤人的案件,警方还可对多次被举报或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
(四)设立犬只收容机构,对犬只实行人道化管理
在当代社会,人们一再呼吁文明和谐,对养犬不能放任自流,但更不该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大肆捕杀、滥杀。对动物粗暴处置的执法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执法文明程度,并可影响到对人的执法方式,进而与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程度相关联,因此不可等闲视之。应当考虑由政府或鼓励、协助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置犬只收容机构,收容流浪犬、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犬只等,犬只收容机构的运行经费可由政府补贴、社会捐助及提供寄养、诊疗等服务的收费来支持。在收容期间,对于犬只领养人,犬只收容机构要求必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并采取不定期回访的方式,确定狗的生活状况;如无人愿意领养或主人未能及时领回的犬只,可视具体情况由兽医施行绝育术或“安乐死”术。
此外,在养犬治安管理工作中,还要注意保障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预防狂犬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养犬未必成“患”,只要因势利导进行科学管理,形成公安机关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一定能治其“患”兴其“利”。
参考文献
广州的治安好转和北京的城管怠工 第4篇
然而,这两年,广州的治安悄然发生了变化。当地官员第一次自豪地向世界宣布,广州是座安全的城市!
这个消息让人等了很多年。
因为治安的严峻性,广州历任公安局局长上任伊始部立下军令状,要下大力气整治好这座城市,历任政府高官也非常重视治安环境。因为外商不断流失,被盗被抢不断发生,让这座城市名声越来越差。他们甚至把保安都动员到街头,手里拿着长长的棍棒,站在候车亭维持秩序。然而,广州的治安依然没有好转:我的第一辆汽车是在广州丢失的,我的第一部心爱的手机连同所有的证件也是在广州被人抢去的。
广州的治安为什么后来能变好呢?最近和相关人士聊天时才获知,广州在2005年慧眼识珠。任命了一位学者型的公安局局长,他在广州除了实施系列整顿治理外,还成立了一支便衣警察队伍,这支队伍有两千多人,全部化装成普通的市民和游客,哪里治安差他们就秘密地出现在哪里。两年多来抓获了两万多名犯罪分子,破获了很多疑难案件。很多犯罪分子提到广州就腿脚发颤,闻风而逃。如今,你走在广州街头,心里要踏实很多。
由广州的治安我想到了北京的城管。北京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我的印象中,北京的市容还是不错的,两会、奥运等所有大的政治活动和体育盛会来临的时候,城市都要经过一番整治。然而,我发现,奥运后,北京的城市管理处于懈怠中,我办公的也方在南礼士路,那个地方汽车不但乱停乱放,小商小贩更是肆无忌惮,基本上把路给堵死了。我住的地方在文慧园小区,过去宽敞的道路,如今也被小商小贩以及他们的交通工具(驴子和马)堵死了,小区里的汽车根本出不来。那里的居民天未亮就被嘈杂的叫卖声吵醒,非常烦恼。我和城管的朋友聊天,他们也有一肚子牢骚。城管几年来付出很多,但费力不讨好,在众多的执法机构中民愤最大。他们的心态是,只要不影响大的政治活动,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城市管理最能考验政治家的智慧。上世纪90年代初,我第一次去香港,在路口没见到一个警察,但交通管理井然有序。后来去的次数多了,我才明白,香港所有的交通警察都骑着摩托车行走在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堵车现象,很短时间就会出现在现场。而我们的交通警察,几乎都站在路口指挥,道路上出现了交通事故,要等很久才会到现场。
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有小商贩在街头叫卖,但并没有影响大局。而我们的城市管理,要么管死,要么管乱,简单粗暴,甚至大打出手。奥运之前,我在买菜的时候,把车停在正常的停车位,被人毫不讲理地贴了罚单,现在那个地方从早到晚都停满了车,而且横七竖八,严重影响了交通也没^管。
最近,网上流传一本城管秘笈,真伪难辨,但透露出的信息是,要求城管人员打人的时候不要有血迹,动手的时候周围不要有人。我和众多网友一样,看了感到很悲哀,要是这些管理秘笈是真的话,我们还要这些管理者干什么?如果管理者要用卑劣的手段来对付弱小的被管理者,我们的社会还能和谐吗?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5篇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1〕579号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
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
《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
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
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
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条同一个写字楼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应当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开展
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单位负责写字楼内部整体的治安保卫
工作;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写字楼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写字楼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条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写字楼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出租房屋登记手续。应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三)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性
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双
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单位对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制定并遵守写字楼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写字楼的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在写字楼出租时,应当登记承租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有责任对承租单位所承租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向无工商登记、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发现承租单位利用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保卫工
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促承租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写字楼及其技防、物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不得将写字楼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章承租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
作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专
(兼)职人员落实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承租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
第十九条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报写字楼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承租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
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
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产权单位的授权或受聘,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落实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写字楼接收管理前,应对技防、物防等设施进行查验,合格后方
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写字楼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组织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共同维护内部秩序。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写字楼整体《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
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写字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写字楼的整体技
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治安保卫工
作档案,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基本信息、车辆
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产权单位和公安主管部门做
好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雇用或自行招用保安员,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写字楼内部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
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写字
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
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收集产权单位、承租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写字楼内部情
况。依法对写字楼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写
字楼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第三十条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发挥社会管理职
能部门作用,协调、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
对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加强对写字楼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写字
楼内部社会管理新模式,写字楼工作站人员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协作,共同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写字楼内矛盾纠纷,维护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秩序维护职责;对
于公安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情况通报,应当及时记
入该企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写字楼
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立由公安、社会建设工作、住房和建设管理、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参
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产权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建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
公安机关备查。承租单位应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明确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租用区域
治安保卫工作,并将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五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写字楼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对本写字楼范围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
发现;
(三)本写字楼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对写字楼内部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
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办公、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保卫人员培训制度;
(五)写字楼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流程;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
(七)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进入本写字楼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三)在本写字楼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写字楼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写字楼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
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写字楼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有效使用;
(六)了解掌握写字楼内部人员的舆情动态和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上报有
关情况信息。
第三十八条治安保卫小组应定期组织本写字楼内部各承租单位,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通
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写字楼内部举行除日常工作之外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需向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
报告,应由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和举办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北京市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
求,根据举行重大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处第四十条写字楼
内部消防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建委联
合签发的《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演练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写字楼的总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产
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任务。承租单位员工人数达到50人以
上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与本写字楼整体预
案衔接,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查;本单位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应按照本写字楼
整体预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参加演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有突发事件处置人员,配置必要的处置器材、设备,每半年
组织一次全面的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四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
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处
置,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指挥和调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写字楼内部从事社会团体、金融网点、大中型商市场、餐饮企业、娱乐、网吧及
特殊行业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产权单位独立用房和出租居住用房。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写字楼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承租单位,是指承租写字楼内开展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三)物业服务企业,也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物防、技防设施,包括防盗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桶、防爆
毯、人流量计数系统等。
(五)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工作汇报 第6篇
一是组织开展清剿赌博机的专项行动
元旦以来,该大队针对群众反映部分乡镇利用赌博机赌博犯罪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门工作方
案,从治安大队及派出所抽调警力组成行动队,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深入关帝庙、朱楼、唐寨、周寨等多个镇展开清剿行动,现场查获并收缴赌博机32台,均当场予以销毁,同时对围观群众进行现场说法宣传教育,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是严厉查处“黑网吧”
为深入开展查处“黑网吧”专项行动,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治安大队网监民警经摸排发现在朱楼、关帝庙两镇存在“黑网吧”。元月7日,治安大队组织警力,会同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清查“黑网吧”专项行动,一举在朱楼、关帝庙两镇辖区内查处并取缔“黑网吧”3家,扣押非法经营的电脑主机5台。
三是强化旅馆业阵地控制
“冬季行动”中,该大队特行中队为强化旅馆业基础工作阵地控制,加强对旅馆业治安问题的信息研判,并积极主动利用网上巡查、电话督促、实地查看等形式敦促业主及时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使旅馆业信息平台切实发挥作用,为公安现实斗争服务。
四是开展“两会”安保大清查
京东宾馆治安管理条例 第7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宾馆治安工作的管理,配合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再次制定如下治安管理条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保安部为主,各部门相互配合的治安管理体系。各负起责,共同加强治安巡视、排除隐患、应对突发事件。
二、严格执行凭身份证登记住宿制度,对来访人员详细填写《住宿登记簿》,检验有效证件。
三、保安队长要每天和前台取得联系,及时掌握领导、重要客人入住的情况,安排对领导、重要客人下榻的楼层进行重点巡视,确保安全。
四、发挥监控设备的作用。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对大厅、各楼层楼道等公共区域进行红外线监控,保安队长经常对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外勤保安员负责大门的安全,阻止衣履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宾馆,同时负责车辆疏导、停放。
六、内勤保安要加强对宾馆重点部位及隐蔽死角的巡视,并做好记录;同时,配合外勤保安注意进出大门人员的动态,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进入。
七、加强通往机关大院四道门(大厅南门、地下通道门、厨房门、干警餐厅门)的管理,确保院机关的安全。大厅南门:保安部配合院保卫科进行管理,定时开门锁门,专人看守。地下通道门:平时关闭上锁,工作人员开锁进出,钥匙由保安部掌管。厨房门:由厨房部与保安部共同监督管理,重点是禁止陌生人进出。干警餐厅门:白天保安部定时开放,晚上一律关闭。保安队长要每天加强四道门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晚上在宾馆住宿进入院内停放的过夜车辆,由宾馆保安带进去,并且只准司机一个人开车进去,客人进出检察院必须走大门,每辆车值班保安要在院保安登记本上签字。
九、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治安管理措施,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配合保安部做好宾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向院保卫科报告。
京东宾馆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第8篇
2014年2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会议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强调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的网络治安属于网络安全范畴,着力解决网络非法行为、网络犯罪、负面网络舆情等破坏网络秩序的活动。随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推进,对公安机关在网络治安管理的作为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网络治安管理的方式实现对网络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
1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提出
首先,着力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关于公安改革中强调加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精神的体现。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旨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愈加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建全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其次,关于“立体化”的界定,一方面“立体化”不单纯指代物理空间上的立体化还包括时空上的立体化,是信息防控与制度防控相结合的体现。另一方面,“立体化”还有对多元主体的建设,多元主体是指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其它行政部门及行业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在社会治安防控上缺乏联系性,普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做法,虽然一时见效却不能实现长远治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以及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完整体系,如果“一盘棋”式的治理格局无法实现, 那么对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终将是空谈。
2目前我国网络空间存在的治安问题
网络的空间规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扩张。根据《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的域名总数为2060万个,其中“.CN” 域名1109万,“.COM”域名795万;网站总数为335万个,年增长4.6%,其中静态网页数量1127亿,动态网络数量772亿。 《报告》还指出,截至同年底我国网民规模业已达到6.49亿, 同比新增网民3117万人。网络空间的持续扩张加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使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49%的网民认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 其中网络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网络诈骗
网络社会实为一种虚拟的存在,其所承载的信息价值为潜在违法行为人提供了犯案平台。对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违法行为人来说,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几乎使其防范处于空白状态,违法行为人可以在隐蔽的状态下为所欲为不带有现场性。因此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诈骗成为网络治安中最为普遍的问题。目前网络诈骗主要是经济诈骗包括: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和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等。在危害程度上具有快速性、 广域性等特点。
2.2网络淫秽活动
网络淫秽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淫秽物品的传播; 二是通过网络组织卖淫嫖娼行为。首先,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同于早期的纸质期刊,网络的出现使淫秽物品不再以实体的形式存在,成本低且简单易行诱惑许多违法行为人投身其中致使淫秽物品在网络平台的带动下传播范围更广、流通速度更快。 此外,网络色情表演也成为当下淫秽物品传播的主要形式。只需要一根网线、一个网络摄像头在“无监管、无国界”的网络空间内就可以实现互动式的色情交易。其次,网络卖淫嫖娼。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特点给卖淫嫖娼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诸如QQ、微信等自媒体的开发使违法卖淫人员利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卖淫信息和广告更加拓宽了网络卖淫活动的实施渠道。
2.3网络赌博
同淫秽活动相同的是赌博活动的屡打不止、屡禁不绝,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无时空局限性使非法赌博的盈利实现最大化,驱动了网络赌博的发展。网络赌博活动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以现实社会中的竞技比赛为基础衍生出的赌博活动, 该种网络赌博方式往往空间跨度大,涉及赌资金额高、资金外流严重;另一种是以网络游戏做掩护形成的赌博活动,金额标的以虚拟形式存在容易跳脱出专门执法机关的监管视域。
2.4网络舆情纷繁复杂
公众的态度是舆情的本质体现,而网络舆情由于信息的载体区别于传统方式因而在公众态度的表达上具有一定抽象性。 网络舆情能够实现民意的快速传播与交流互动为现实社会提供信息借鉴的同时也具有引发社会矛盾的可能性。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异常活跃往往通过制造负面网络舆情破坏国内社会稳定,例如“法轮功”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分子等散布妨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信息或是破坏公共安全感的信息等,目前在我国境外已有2000多家反动的中文网站。因负面网络舆情积聚的公众情绪会发生空间上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爆发,严重威胁社会的治安稳定。
3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拓展网络治安管理方式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虽然是两个平行空间,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却密不可分,原因在于参与网络社会的主体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是呈逐一对应关系。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打破了空间各自的独立性使多个空间相互联动实现“由点至面”的立体化治安防控,在原有基础上拓展了公安机关网络治安管理的方式。
3.1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
为保证现实社会中的警力配备当下许多公安机关往往采取警员身兼多职的方式,警员除了要兼顾现实空间的安全需要还要分身应对网络治安问题。警力上的不足使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治安问题时显露出疲态,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无法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立体化构建。因此,就网络治安问题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势在必行。专门的执行主体应当具有能动性特点, 所谓“能动性”是指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或影响做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应或回答。对于网络治安来说,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可以实现三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明确执行主体的职责范围,有效的发挥职能作用;第二,有利于推进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第三,有利于立体化治安防控的发展,以网络警察为主体的公安网络警务由此应运而生。公安网络警务, 就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根据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一切活动。 公安网络警务是传统警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传统警务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此处的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指代针对网络治安问题专门配备的警力,与现实社会中配备的警力不相冲突。
3.2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
覆盖率的最大化就是建立“由点至面”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一处有警情处处有反应的联动式机制。此处的“点”指代网络警情的发生地点,“面”指代各地方针对网络治安问题成立的专门执行主体。实现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落实了联动治理措施;第二,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简化了在处理网络治安问题时程序繁琐化的问题;第三,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搭建了各执行主体之间的交流平台加强了各地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第四,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形成了一方主导各方响应的合理格局,在面对复杂化的网络治安问题时通过警情联动机制联合网安、刑侦、治安等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3着力研发专业技术软件
美国教授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 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其特征在于社会形态胜于社会行动的优越性。”可以看出, 网络社会具有不受时空局限、技术依赖性等特征,特别是对于技术的依赖,网络中的各种信息传递与活动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得以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在应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治安问题时不应再单纯依赖人力操作,也需要有相匹配的技术软件合力应对网络治安问题。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我国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却滞后于网络的形势发展,例如,一般的搜索引擎由于存在技术上的局限导致无法检索到网络空间内的全部信息形成信息漏洞不利于深度挖掘隐藏于其中的治安线索使潜在的危险有机可乘。面对这类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现实中寻求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着力研发专业技术工具,开发具有查找专业数据库功能的软件及其它具有基本网上作战功能的相关软件如防火墙软件、NET110网络监管系统等,在保证软件应用性的同时确保其安全性能。开发专业技术软件除了可以赢得公安工作的主动性还可以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工作效率,治安防控体系中人防结合物防的一种体现,是网络治安管理不容忽视的环节。
3.4推广网络警务服务
为加强对网络治安问题的治理、切实维护网上治安秩序、 全面提升网络社会的公共安全感,自2015年6月1日起,包括: 北京、天津、河北、广东、重庆、杭州、厦门、南京、大连在内的50个省市公安机关将统一以“网警巡查执法”的账号集中上线,此举促进了网络警察的常态化。实际上,成立公安网络警务的初衷是便捷警务服务,在“网络巡查执法”上线之前我国已有5种公安网络警务形式:1、网络警务室,以警务社区内的网民为服务对象;2、警务微博,2010年我国首个公安微博诞生,成为加强服务型公安建设的新举措;3、警务微信,微信的迅速发展为警务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窗口,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 是网络警务发展的主要方向;4、警务即时通讯工具,QQ作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倾听民意、服务公众的主要渠道;5、警务网站、论坛,相比较上述4种网络警务形式,警务网站与论坛侧重于公安工作的信息发布,只能实现与公众的简单互动。推广网络警务服务不仅提升了警务服务,促进了警民和谐关系,变相收集了舆情信息还使得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面积覆盖更为广泛,完善了网络空间内的治安防控体系(如图1)。
3.5建立“网上网下”协同机制
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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