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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精选5篇)

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 第1篇

北京:“河长制”推进河湖水环境长效治理

动员基层力量,设置“河长”,组织团队,合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近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长制”成为解读《意见》的关键词。

基层“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市、区两级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区两级“总河长”分别由市长、区长担任,负责抓好实行“河长制”的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区两级“副总河长”分别由主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负责配合市、区 “总河长”抓好“河长制”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市管河湖设立市、区、乡镇或街道三级“河长”及市级“河长助理”。市级“河长”由市水务局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区级“河长”和市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区政府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乡镇或街道“河长”和区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最后,基层“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河长助理”由市管河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定期向市级“河长”报告工作情况。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河长”的巡查职责。市级“河长”每半年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检查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除此之外,各级“河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集工作例会,听取下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好相关协调部署工作。

集纳社会力量严查违法行为

对于污水直排、垃圾乱堆乱倒和违法建设的三项“严查”,《意见》中强调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违法情况的信息公开。

乡镇、街道“河长”要牵头组建河湖巡查员队伍,定期开展河湖排污口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污水直排公众举报渠道,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上报处理;要落实河湖日常巡视责任到人,并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发现在河岸、湖岸乱堆垃圾和向河湖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要认真追查原因,及时有效处置;各级“河长”要加大对河湖违法建设的排查力度,建立河湖违法建设台账,及时研究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河岸、河面、河底立体治理

市水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河面、河底、河岸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治理是本次《意见》在治理思路上的重点。

围绕“清河岸”,以治理“脏、乱、差、违”为重点,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开展河湖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于河岸、湖岸堆积的垃圾渣土,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在“加强监管执法,按照清理存量、杜绝新增”原则的指导下,要逐步拆除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违法建设,实现河岸安全整洁。“清河岸”的预期目标为,到2017年,全面关停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小作坊、小饭馆、小理发店、小农贸市场、小废品收购点、小洗车点。

针对“清河面”,要加强河湖水面清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综合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清理河湖水面垃圾和有害水生植物。原则上,每天打捞2次,如有降水应适当增加作业频次、延长作业时间,切实保持河湖水面清洁。此外,要加强河湖生态环境用水管理,根据天气情况实施水资源精确调度,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泄污蓄清。

关于“清河底”,要在做好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实施河湖清淤疏浚,及时清除影响行洪的垃圾、树障、违法围垦、违法建设等阻水障碍物。

河湖面源污染从源头掐断

河湖的面源污染是指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水和地表径流冲刷进入水体并污染水体的现象。

在控制由降水带来的河湖面源污染方面,《意见》指出,因地制宜建设雨洪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加大雨水管线建设力度,实现雨污分流,促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

在控制由地表环境带来的河湖面源污染方面,《意见》要求通过综合技术措施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9年,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加强环境卫生作业,减少污染物进入城乡排水系统;加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严格落实“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转运、区处理”相关措施。

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 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村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副河长负责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流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督导、调度。

(一)河长职责

河长是其责任河流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责任河流的治理负责,担负治、管、保“三位一体”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能。其中村级河长应更加突出管、保责任。

(二)副河长职责

1、负责提出公示牌安装计划,并组织安装。

2、负责组织河流开展水质、污染源、截污纳管、防洪排涝、违章情况、沿河绿化等的现状调查,为编制“一河(湖)一策”提供依据。

3、负责提出工作初步计划和制定实施计划。副河长应依据“一河(湖)一策”结合河道存在问题,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当建议计划,河长会议或河长例会审议后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河长办备案。

4、负责组织河流按实施方案开展河道垃圾清理、黑臭现象整治、沿河违章拆除、涉河旧村改造、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河流开展防洪排涝、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涉及重点难点问题。

6、负责河流建立河道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创建“七无七有”(七无:无垃圾、无黑臭、无直排、无违章、无障碍、无淤积、无损毁;七有:有护岸、有绿化、有游道、有景观、有公园、有文化、有保障)的示范河道。

7、负责河流河长制手册编制并建立档案。

第二条 建立健全河长制运行机制。江店村河长制为“二纵一横”体系,“二纵”分别为:江店河长负责承接乡河长交办的任务,对河长办指导、督查、考核,完成河长会议或河长列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建立问题发现机制。河长或副河长应通过巡查、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副河长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条 实行河长公示制度。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河长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及职务,治管保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实行河长巡查制度。河长对其责任河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超标、偷排漏排等非法排污情况,是否存在各类直排口、涉水违章建(构)筑物。

每次巡查应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发现有重大污染事故或水环境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联系、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由江店村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第七条 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及时掌握江店村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交流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实现上下、同级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向公众发布有关河长制工作的信息,加强全社会参与并监督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有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三个层面,分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互通制度。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对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交流。一般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交换的信息资料要力求翔实、严谨。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各级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流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发布渠道

在河流保护范围内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进行公示;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及措施,引导、增强公众对河流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公开信息发布由江店村总河长授权,江店村河长办负责发布。

三、信息通报制度

(一)信息通报主要内容

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村(居)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河流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二)材料报送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于每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辖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后,以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江店村河长办。

(三)整理编辑

江店村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信息通报》。

(四)信息通报发送时间及范围

《信息通报》由江店村河长办编发,分送江店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江店村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

《信息通报》原则上每2个月1期,于单月月底通报;对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可实行适时通报。

四、信息互通制度

(一)信息互通主要内容

河长制成员单位对河流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系统、数据资料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高效运转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二)信息互通交换平台

建立江店村河长办网络平台,开设江店村河长办工作网站,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整合河长制成员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互通共享。

五、其他事项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居)河长办,要明确一名负责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一名工作人员。

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江店村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包括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

二、信息报送要求

(1)江店河长制河长办,应根据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将本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2)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3)报送的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进展月报、工作总结三种方式。(1)日常报送。江店河长应将本村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适时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2)工作进展月报。每月底前,我村河长将月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西河口乡河长办。

(3)工作总结。自2017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江店河长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西河口乡道河长办。

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责任,实现对河流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江店村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河长应定期对责任河流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河流状况,开展巡查工作,研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组织、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第三条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管水监督。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四条村级河长定期开展对责任的河流巡查,江店河长或副河长对责任河流每月巡查不得少于2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五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配发管理信息终端的应及时将巡查信息录入。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上报

第六条 江店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乡级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告乡级河长,江店村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西河口乡河长办。

第十二条 河长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处理完结应由提交问题的河长销号。

第十三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水十条,水流域管理体制,河长制

一、问题的提出

“河长制”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河长制”的观点分为两种: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河长制”在治水、改善水生态环境方面取得巨大成绩, 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以便把成功经验辐射到其他环境领域, 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否定说认为这种应急式的管理制度存在不少弊端:“河长”的设置缺乏法理依据并且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 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河长制”力推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不无疑问;从长远的制度影响上看, 它还会影响到水污染防治制度的正规化和常态化建设。[2]

2015年4月16日, 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十条”) 对我国的水环境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实现“水十条”的目标, 明确制度研究是根本, 理论实践是关键。现行的水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水环境实现生态发展的最大阻碍。“河长制”作为我国水流域管理体制的一种典型的制度设计, 究竟是一种无奈之下的应急措施, 还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创新, 以水流域管理体制为视角进行研究已经刻不容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 “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水流域管理的模式。毋庸置疑, 应该以统一的流域管理为主, 辅助以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但是, 实践中却逐渐形成了国家与地方的条块分割, 各级河长正是在以河流流经的各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 “多龙管水、多龙治水”的管理状态必然致使“群龙无首”的局面随之出现。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造成的, 在此背景下“河长制”如同凸透镜一样, 将问题聚焦起来, 凸现出来。“河长制”存在的问题, 一定意义上正是水流域管理体制问题的集中体现。经梳理, 水流域管理体制下“河长制”存在如下问题。

二、水流域管理体制下“河长制”存在的问题

(一) “河长制”缺乏统领性的水流域管理法律规范

据王树义教授的观点, 环境问题的解决, 最为重要的是树立环境法治的理念, 用法律规范人的行为, 解决环境纠纷。但是“河长制”缺乏统领性的水流域管理法律规范, 这样难以实现环境正义。其次应该转变观念, 立足长远, 树立生态文明观, 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则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护环境。

“河长制”作为地方政策的有益探索, 缺少统领性的水流域管理法规作为支撑, 法学理论基础孱弱使得“河长制”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众所周知“河长制”的最初推行是由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倒逼出来的, 所以“河长制”缺乏广泛且深刻的法学理论基础, 更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取得各界的共识。无法可依使得“河长制”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 “河长制”虽然是一种水环境管理体制的自下而上的积极探索, 但是各地方政府的做法迥异, 出现了“各管自家门前水”的境况, 水环境的治理缺乏整体规划, 治理成本增加, 治理效果不佳等状况屡见不鲜。

(二) “河长制”的监管体制不健全, 跨部门问题难以协调

“河长”由谁来监管?监管的标准是什么?“河长”未能履行职责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都是“河长制”急需解决的问题。1998年之前,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是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行使的。1998年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行使失去了体制保障。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环境保护部, 在新设的环境保护部会议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 难以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作为环境保护部下属司局级参与单位的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 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在此背景下, 新颁布的“水十条”中每个条款之后都附有具体牵头落实部门和参与部门, 每项工作落实到相应的部门, 包括谁牵头、谁参与、谁负责, 职责权限相对明晰, 与以往行政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可谓最大的亮点。这为我国的“河长制”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 但有关“河长制”的监管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

“河长制”是行政体制的创新, 然而各个“河长”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我们常常用“五龙治水、九龙治水”比喻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政府部门中仅仅涉水、管水的就包括城建、航运、渔业、林业、水利、环保等。如此繁杂的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机制, 必然造成各类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衔接。

(三) 行政依赖过度, 缺乏生态文明多元治理思维

“河长制”体现了在水流域治理过程中, 行政依赖过度, 缺少生态文明多元利益共生性的理念。行政资源是有限的, 行政手段有阶段性、不稳定和权力集中等弱点, 对一个行政任务投入过多的行政资源, 对其他的行政任务而言是不公正的。“河长制”的优势是集中大量的行政资源去完成一个行政任务。在多元化行政目标任务下的行政资源, 必须统筹兼顾, 合理分配。

“河长制”只是单纯依靠政府及负责人治理水环境, 更多的透露出对政府和行政手段过度依赖。环境整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水环境整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政府、市场 (企业) 、公众等责任主体, 治理的手段也是多样化的。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或架空现有环境政策和法规体系, 缺乏生态文明多元化的治理思维。

三、水流域管理体制下“河长制”的具体建构

(一) 树立“河长制”的全局系统思维

水环境系统不同于其他环境系统, 它最大的特征在其物理特性即水的流动性。囿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环境管理体制上的落后, 形成了污染的流动性与条块治理的单一性这样特殊的水环境问题。因此, 必须立足水环境的系统性全局性, 构建“河长制”的集成管理体系。

以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为哲理基础, 树立水环境管理的集成思维。中国的自然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地域的差异, 经济水平的差异, 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水环境管理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所以水环境治理不能采用完全统一方式。毋庸置疑, 特殊性的同时也伴随着矛盾的普遍性, 立足全局, 从生态文明多元利益共生性理念出发, 借鉴网络治理与整体性治理理论, 萃取治理过程中的交叉点、重叠点, 实现水环境的集成化管理模式。水环境集成管理包括4方面的集成:一是部门间集成, 即跨部门管理;二是地域间集成, 即跨地区管理;三是管理内容的集成;四是管理对象的集成。

(二) 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解决中国严峻水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应该来自于群众。水环境的治理应该充分调动人民的力量, 仅依靠河长依靠行政力量是难以持续的。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

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是公民行使环境权的具体体现, 随着水环境的不断恶化以及恶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 人们日常生活遭到严重的威胁, 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越来越被人们重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共同体广泛的权力, 现代民主通过扩大公民直接参与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正是社会契约论的具体体现。民主行政要求政府而应该扩大参与, 将群众吸纳进来。

在水环境治理中“河长”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把着力点放在充分拓展公众的参与途径, 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加强民间互动,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民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这是水环境治理的根本之策和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刘占奎.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年会) 论文集 (第三册) [C], 2011.

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 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市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和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区市、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省河长制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工作报告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和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河长制管理中心总结 第5篇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按照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总体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顺利开展,于2017年的11月成立了河长制管理中心,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对全市各河流域的巡察。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4、负责调度督导各镇村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自11月成立以来河长制管理中心工作总体情况。督导协助各镇(农业园区)编制乡镇级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项相关制度。协助制定“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的方案。实地落实乌市16块河长制公示牌的安装位置,并于11月末全部检查安装到位。补充完善了乌市河长制各项内业资料,并于2017年12月6日,高标准通过了由水利部松辽委副主任李金祥、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于长剑带领的第二督导检查组的督导检查。同时在12月末的盟里检查考核中一致得到盟里检查组的高度好评。

河长制管理中心工作的具体情况。

(一)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方面

督导各镇级河长对洮儿河、归流河、二道河和阿木古郎河等主要河流部分河段的卫生、沙场和违章建筑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治理,截止目前累计出动人员200余人次,治理河道沿岸50余公里,清理垃圾200余方拆除河道内阻水和破坏环境的违章建筑15处,发现处理破坏堤坝1起,(义勒力特镇动用机械设备30多台(次),人员300多人(次),清除各类垃圾800多立方米。乌兰哈达镇三合村、高根营子嘎查清除各类垃圾100多立方米,动用机械设备15多台(次),人员100多人(次)。

(二)在水生态修复方面

为保护我们的母亲河生态得到修复乌市市委、政府划定洮儿河、归流河为全年禁捕区。以打击电、炸、毒、下地笼等非法捕捞为重点,河长制管理中心协同多部门实行全天候,高频次的对归、洮两河进行巡查,对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由河长制管理中心牵头组建了由100多名乌市党员干部职工、工作人员和热心居民为成员的义务巡河护河队伍,不定期对河道进行监管。发现毒、炸、下地笼的非法捕捞现象马上举报到河长制管理中心、渔政等相关部门,截至目前各相关单位出动人员450人次,销毁渔网34张,没收电鱼工具2件。

(三)执法监督方面 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河长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站、渔政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建立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快速沟通监管;加强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打击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取水、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河长制宣传报道方面

积极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活动,在城市主要街道、农村、社区、校园和企业广泛宣传,形成政府抓、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截止目前,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8次,散发宣传单2万余份,媒体宣传报道累计14次。

(五)督导各镇村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为加快完善乡镇级“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我中心深入乌兰哈达、义勒力特等各乡镇12次进行督导,实地检查公示牌50余处,协助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各项规章制度、软件材料等50余份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以及时纠正,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巡河治河力度。市河长办和河长制管理中心继续加大巡河力度,加强对乡镇、村级河长巡河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强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和覆盖率。充分利用舆论媒体,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河长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3、加强能力建设,开展针对性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本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对各镇级河长制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4、持续开展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督导检查水污染防治、不达标水体治理、垃圾综合治理、水域岸线整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深入开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5、完善河长制的内业系统建设。2018年起,将我市范围内的大小河流全部纳入系统软件管理。制定“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方案,建立起与乡镇,沿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直通车,实现政策及时到位、信息及时共享、问题及时纠正、经验及时交流的工作机制。

北京市河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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