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精选6篇)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第1篇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一)什么是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的,以仓储公司为货主出具的不可转让、不具有货权性质的仓库保管单、入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为特定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仓储质押担保项下可办理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商票贴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等短期授信业务。
(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
该业务有效解决了客户资金不足,担保不够与银行信用投放需要的矛盾,授信客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后,三方签订《仓储质押监管协议》,商业银行是仓储货物的质押权人,仓储公司代商业银行对仓储货物进行监管。客户可以得到用于经营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2、无不良记录。
3、销售收入连续稳定。
4、有稳定的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5、仓储公司与授信客户应是没有关联关系、相互独立、规模较大、管理正规、资信良好、拥有合法营业执照专业仓储法人企业。
(五)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人申请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仓储货物相应的购销合同及贸易背景情况。
2、仓储货物的市场行情与变现能力情况。
3、货物质量、数量与仓单、质检单,货物价值与质押率。
4、仓储公司的基本状况、资信状况、代位清偿能力;
(六)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是仓单项下的货物质押权人。
2、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授信客户、仓储公司须与银行签订《仓储质押监管协议》。
3、银行工作人员须对照仓单亲自对质押货物进行清点,根据客户出具的《过户声明书》办理过户手续,并向仓储公司预留《质押物提货通知书》及有权签字样本。
4、质押货物应进行保险。
(七)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额度、期限
1、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金额授信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80%。
2、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根据业务属于授信确定期限。
(八)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发放
在借贷双方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授信发放手续。属于担保授信的,签订担保合同;需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并签订借款合同或有关协议,然后银行对企业实施授信,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九)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还款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授信申请人人应根据合同或协议履行及收汇情况,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中归还授信本金及利息。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第2篇
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包括已有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和交割还款业务。
已有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借款人以其拥有处分权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借款人先建立期货合约买方持仓,在标准仓单交割配对后,建行在期货公司协助监管下,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实物交割,并将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建行。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标准仓单实物交割。
交割还款:在期货公司监管下,建行将借款人质押的标准仓单解除质押,借款人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交割,并利用交割资金归还建设银行授信。
一、用途、期限、利率、质押率、费用
1、标准仓单质押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正常的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其中,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标准仓单实物交割。
2、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不得展期。
3、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项下信贷品种的相关利率或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质押率为70%,质押率=借款本息/(质押标准仓单数量×质押价格+贷款保证金)×100%。质押价格以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交割月份同种商品合约最近五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平均值为基础,参考现货市场价格按照孰低的原则确定。
5.办理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及处置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需符合的条件
借款人除应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与质押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
2.具有期货交易编码,与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经纪关系; 3.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期货结算业务,已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银期直通车业务;
三、持有的标准仓单需符合的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接受的标准仓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拟质押的标准仓单必须无权属争议,且未受到期货交易所按其业务规定采取限制处分措施;
2.标准仓单有效期比信贷业务到期日至少长1个月; 3.仓储费已足额缴付至质押业务到期日,或已将未缴付的仓储费足额预存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贷款保证金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 1.期货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4.有效期或保质期在信贷业务到期日之前的标准仓单。
四、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已有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申请,由中国建设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2.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需要和授信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批,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或《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
3.中国建设银行与期货公司持借款人质押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办理质押手续,借款人在期货公司账户内的仓单将被登记到中国建设银行名下。
4、在抵(质)押担保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将依约发放贷款。
(二)、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并取得中国建设银行授信,提前建立相应合约的买方持仓并确保持仓正常进入实物交割程序;
2.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人、期货公司三方签署《标准仓单质押封闭监管协议》(已经签过封闭监管协议且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另签),由期货公司协助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资金和交割仓单进行监管;
3.在借款人持仓合约最后交易日(或滚动交割配对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建设银行向期货公司发送《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询证函》,期货公司核实借款人持仓情况并填制《客户持仓证明》,盖章后发送中国建设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期货公司出具的《客户持仓证明》及交割结算价,核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5.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出具入金凭证,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期货公司要求提前出具办理仓单质押登记必须的各项资料和手续,借款人授权期货公司关闭借款人除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出金渠道;
6.仓单交割配对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最后交割日(或滚动交割交收日)前(含),中国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于当日凭借款人预准备的转款凭证及时将贷款资金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存款账户,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
7.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则代表借款人参加交割,并于收单当日及时将交割所得标准仓单清单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人;
8.中国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标准仓单质押合同; 9.借款人、期货公司配合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三)、交割还款业务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交割还款申请,或中国建设银行要求借款人实施交割还款;
2.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人、期货公司三方签署《标准仓单质押封闭监管协议》(已经签过封闭监管协议且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另签),由期货公司协助中国建设银行对标准仓单和交割资金进行监管;
3.在借款人质押的标准仓单同种商品最近交割月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或滚动交割配对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建设银行向期货公司发送《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询证函》,期货公司核实借款人持仓情况并填制《客户持仓证明》,盖章后发送中国建设银行;
4.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出具出金凭证,以及从期货结算资金账户至贷款保证金账户(或还款账户)的转款凭证,期货公司关闭借款人除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出金渠道;
5.《客户持仓证明》所载合约最后交易日(或滚动交割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后(含)、最后交割日(或滚动交割交收日)前(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期货公司出具的《客户持仓证明》确定解押仓单数量和清单,在期货公司、借款人配合下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则代表借款人参加交割;
6.交割资金收款日,期货公司在收到交割资金当日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凭预准备的出金和转款凭证于当日及时将交割资金划至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贷款保证金账户或还款账户,清偿借款人债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别通道的承办行。兼有主办行、承办行、贷款行三重职能。
支行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16层东区
联系方式:李杨 电话:*** 0411-88067630 邮箱: Liyang4.dl@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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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第3篇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活动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需要全局考量,精细安排,方能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博弈各方心理容忍度的底线之上。鉴于标准仓单的风险控制技巧的成熟性,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采取类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主要目标是做成类标准仓单的模型[3]。
第一步,由出质人评价非标准仓单的标准化可行性。具体包括以下分步骤:
一是确定该仓单资产是否适合做成权利质押。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2]:
(1)资产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资产抵押物变现能力足够高。
(3)资产持有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即违约率低。
(4)资产的相关价格、信用评估数据易于获得。
(5)资产本身品质稳定,在质押期内品质波动在风险可容忍限度内。
具备以上要素的货物方可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二是由出质人计量仓单的现金流折现价值。
第二步,引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主要作用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持有货物,避免货物被出质人滥用,起“风险隔离墙”的作用。对物流中心的要求如下:
(1)独立性。要求物流中心是一家在所有权、控制权上都独立于出质人、质权人的机构。
(2)无违约动机。要求物流中心有一定规模、实力,从而削弱其监守自盗的动机。
(3)监管。质押人可以在物流中心设置独立董事,以确保当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以货物质权来弥补质押款的损失。
物流中心持有质押货物是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核心。物流中心的具体权利设置的工作重心就是最大限度降低出质人违约风险条件下,质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三步,货物的真实出售。货物的所有权从原始权益人(卖方)转移到出质人(买方),货物的物质实体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物流中心。真实出售行为完成后,方可实现货物资产同出质人违约风险的真实隔离。出质人违约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质人主观违约,则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来弥补损失。二是出质人因不可抗力违约,如破产,则质押人可以确保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没有权利对已质押货物的追索权。
第四步,征信。质权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资料,有权调查出质人同信用水平相关的各项资料,从中获取出质人的信用状态信息。出质人的信用水平评价有两大作用:一是确定质押合同能否成立的标志,二是作为确定质押货物的质押率的指标之一。
第五步,评级定价。质押契约是风险契约。在质权人视角下,其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内生风险,其风险来自货物品质的不确定性;二是出质人风险,该风险水平可由征信评估获取;三是物流中心违约风险,该风险的控制可在物流中心遴选环节实现。综合上述三项内容给出质押货物的评级数值,并将该评级值同质押率挂钩。即评级值与质押率正相关。
第六步,质押款拨转。评级定价后,出质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中心,获取物流中心开具的仓单,该仓单具有标准仓单的一般特征,可称为类标准仓单。出质人将类标准仓单转交质权人,质权人同物流中心做信息确认后,持有仓单,并将质押款拨付出质人。
第七步,货品监管与风险分散。质权人有权在必要时候派遣人员查验质押货物,有权在威胁质押契约的可能情形出现时要求物流中心、出质人做出保全行为。质权人还可引入保险公司来分散质押契约风险。
第八步,质押款转回。当合同到期时,出质人可将质押款项并利息转回质权人。质权人收回款项,返还仓单,并同物流中心通信以确认该信息。出质人身份解除,重新享有仓单内涵全部权利。
3 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
3.1 质押货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货物的品质需要满足质权人控制风险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品质稳定,二是质押货物的价格稳定,三是质押货物的处置方便,即变现能力强。一般性的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钢材铸件、大型设备等。
(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依据质押契约是否正常终止,对货物的处置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契约非正常终止。由于货物真实价格低于质押款金额,质权人可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格不低于质押款金额。若出质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契约继续执行。若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的,质权人可对质押货物行权,以确保己方利益。二是契约正常终止。若监管账户内存款不足偿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并收回质押款本息。处置货物后,若有余额,应归还出质人;若不足以抵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对出质人的追索权。若监管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质押款本息的,在质权人划转质押款本息后,归还仓单质权。
上述货物处置中,质权人有权按比照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处置货物。
3.2 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历史价格及折扣率来确定质押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来确定,二者为负相关关系。这类质押价格确定没有考虑不同质押品质量波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自行建立征信制度,也可使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来确定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出质人信用水平同质押率、质押额两项指标同时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水平对应不同的质押率、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划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额。对于出质人提出高于质押限额的质押要求,质权人可通过是否给其额外质押额的方式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信用水平对出质人划定双限额,对于控制出质人的违约风险的具体功效有待进一步研究。
3.3 质权人、出质人、物流中心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讨论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关系。质押期内质权人对仓储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点。物流中心对质权人无利益上的依赖性,若不能有效规范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阻碍质权人有效行权。为确保质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须以出质人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货物入仓后,物流中心应开具质押专用仓单,并在该单上注明质权人,以示区别常规仓单。该单赋予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监督、检查货物状态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行为,质权人可要求物流中心与之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以确立物流中心与质权人之间的明确法律关系。协议需涉及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保管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权;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需对质押货物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质权人审计。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应当通过签订《质押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性权利义务条款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内容[6]: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等价于质权人应收款的足额保证金,以确保质权人可以按期行权。二是强制平仓线[5]。质权人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一般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二者比的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无毁约动机。若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小于质押款时,且当出质人认为这一趋势不可逆时,出质人有强烈动机毁约,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质押款。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低于质押款时,质权人可以提出行权要求,或要求出质人退还部分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值大于质押款。当然,由于非标准仓单的产品无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因此质权人可同出质人商议确定价格。由于大宗货物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大,因此可将同类货物所在区域市场价格默认为货物真实市场价格。
为调控质押风险值,质权人或出质人会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人、业务中间人等市场中介组织参与质押活动。对于这些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及其同质押活动三方关键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不详细探讨。
4 结束语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难点在于仓单非标准化的内涵风险大,影响质权人的资本流动性,因而不被金融界业内接纳。本文通过剖析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内在机理,提出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并指明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本文引入物流中心而非传统的SPV作为风险缓冲组织,是基于非标仓单的自身特性做出的一个特色安排,使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避免繁琐手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对质权人而言,依据实力与信誉并重原则选择优秀的物流中心作为质押融资第三方机构,是维系整个融资过程安全性的关键决策点。该研究有助于规范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推动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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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小东,张建斌,王文君.物流金融的几种金融服务探讨[J].中国储运,2007(11):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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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第4篇
摘要:本文对物流企业开展的新型业务一仓单质押状况的概述,详细论述了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存在的一些主要风险,并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物流企业仓单质押风险识别与控制
1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概述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证明文件,间接作用是寄托品的转让及以此证券委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书,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贷款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凭仓库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则根据对货物的估价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仓单质押业务在国外已经成为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的仓储业中,仓单的存单功能已得到充分应用,但质押贷款功能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如果能正确、有效地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将毫无疑问地扩大企业的业务渠道。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获得一些好处:一是增加配套服务功能,提高仓储的附加值,提升服务价值,同时能吸引更多客户,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二是物流企业可以更好地融入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深入开展其他增值服务;三是加强了物流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对于很多尚处于低端競争水平的物流企业而言,无疑大大增强了生存和盈利空间。
当前,我国的仓单业务还不规范,不过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基本上区别不大。其流程是:货主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进行验货确认并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通常作为质押物的货物不宜存放在货主的自管仓库,最好存放在与货主企业无关联的第三方仓库。但是任何物流企业的网络都是有限的,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区域,为了就近监管以降低质押成本,物流企业除了利用自身的仓储网络,还可以整合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不管是自身的仓库还是他人的仓库,物流企业都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需要承担许多风险。因此,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贡押业务中需要识别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与控制风险。
2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2.1货主的诚信风险货主的诚信是物流企业选择客户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在选择客户时要小心谨慎地考察货主企业的诚信己录。
物流企业要了解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规模、质押商品来源等,尤其对质押商品的合法性、所有权归属要非常清楚。如果货主将走私品、违禁物品进行质押,物流企业则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货主向物流企业交付质物时,物流企业应该依法进行货物验收,以及货权验收。也就是要对货物的品名、质量、数量、型号等进行检验,同时还要验明仓储物是货主本身合法所有,也就是进行货权验收,相关证明、文件、手续是否齐全,以免出现质物落空的风险。
当货主在滚动提取货物时,物流企业应该严格监管,以免出现“提好补坏”或者“以次充好”的情况,担负质量风险。
2.2质押商品的风险通常,仓单质押的商品种类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在储存时间里,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有些商品易腐烂、易受潮、易破碎。同时也受仓储条件的限制,一般都会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随着仓单质押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质押商品的种类不断增加,如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质押产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食品、家电、汽车、纸张、煤炭、化工等九大类。当然,一些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大、市价波动大、流通性差、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质物。对质押商品价格的考察于跟踪非常重要,如果质押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可能出现贷款金额高于质押物价值,从而使贷款企业出现赖债的可能。在质押商品的选择方面,物流企业可以协助银行选择优质、畅销、价格稳定的商品用于质押。同时,有些拥有销售渠道的物流企业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将产品尽快变现,降低风险。
2.3质押商品监管的风险通常在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物流企业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商品的保管负责,如有丢失或损坏则由物流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了防范质押商品丢失或损坏的风险,物流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质押商品与仓单记录一致,各项手续完备,质押商品完好无损。
在加工制造业企业的“融通仓”中,对质押商品的监管更加复杂。因为加工制造企业的商品属性不断地变换,可能出现出质仓单与商品现有状态不符的情况,存在质物落空的风险。因此,控制这类风险的关键是对商品实施动态监管,密切追踪质押物的变化。
加强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对加强质押商品监管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在与货主、银行的信息交换、质押业务监控方面远远达不到要求。落后的信息技术导致物流企业对客户的动态监管能力差,从而产生质押商品风险。这对于异地质押监管业务,会产生很大的风险。比如出现同一商品重复质押、质押商品被非法挪用的情况,导致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债权人质权落空的风险。物流企业根据客户所处地理位置不同,选择采用自己的仓库,或在自己的仓库覆盖不到的区域利用其企业的仓库、客户自己的仓库,进行就近质押监管,这样可以降低质押成本。
2.4仓单管理的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同时也是有价证券、物权证券。仓单风险是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常见的风险,难免会遇到不法分子利用物流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制造虚假仓单。因此,防止虚假仓单造成损失也是物流企业控制的重要风险。根据合同法,仓单必须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等。目前,各个企业分别使用自己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式样。这都给仓单辨识及仓单管理增加了难度。有些仓库甚至在质押时,并不开具有效的仓单,而是使用入库单,这样更增加了风险。为此,需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仓单的内容要明确规范,格式固定,预留印鉴;派专人管理仓单,保证仓单的真实、有效和唯一性。严格防止个别客户串通仓库管理人员编造无实物的仓单进行质押。
仓单质押贷款授信业务协议 第5篇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0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兴业银行 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
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
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方。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质物。
第八条 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
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2)保险事故;(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条 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 %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
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 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甲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和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
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协议内容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3、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他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该仓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权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协议解释
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的业务管理规则解释。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项下合作有效期为,但在有效期内已办理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七条 协议附件
1、仓单格式
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
3、《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格式;
4、《提货申请审批表》格式
5、《解除质押通知书》格式;
6、《质物出库通知书》格式;
7、《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格式;
8、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
第十八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方各持一份,如需办理公证等手续则相应增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方共同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己全面仔细地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标准仓单质押 第6篇
(适用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信准入管理
第三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审批
第五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第六章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解除
第八章
标准仓单处臵(质权实现方式)
第九章
风险监控与贷后管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附件一至附件二十五)4 7 7 8 12 21 22 24 25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并规范全行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及总行标准仓单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我分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术语,若无特别说明,分别释义如下:
(一)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二)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我分行基于一定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三)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和有形载体。目前,标准仓单已全部为电子化标准仓单,也仅大连商品交易所仍存有和承认具有上述功能的持有凭证(在采用非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用,在采用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也已取消使用),存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该类持有凭证已不具有标准仓单所有权这一核心特性,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实现标准仓单的全部电子化管理,已不使用持有凭证。
(四)本细则所称“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本细则各条款所述“交易所”若无特别指明,均包含全部三家期货(商品)交易所。
(五)本细则所称“特别通道”,即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是我行为办理郑商所、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实现对质押标准仓单占有权,便于标准仓单处臵和变现,且不具有期货交易自营和经纪功能的特别席位。
(六)本细则所称“郑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郑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臵的我行某一分行。担任郑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大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大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臵的我行某一分行。担任大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七)本细则所称“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亦称“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是指为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我分行各相关业务经办行根据上期所规定,为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查询标准仓单状态等)而必须在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申请开立,且不能进行标准仓单直接交易的标准仓单账户。
(八)本细则所称“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分行协商同意,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我分行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臵方式。
(九)本细则所称“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分行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卖等非期货交易方式,将处臵所得款项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标准仓单处臵方式。
(十)本细则所称“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是指其申请的授信业务所涉质押标准仓单(融资申请人已有标准仓单)或拟质押标准仓单(自交易所交割所得、后质押于我分行的标准仓单)为上期所注册、所涉期货交易在上期所进行的融资申请人。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界定同上。
(十一)本细则所称“期货合约”,仅指商品期货合约,不包括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十二)本细则所称“期货商品”,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品种。
(十三)本细则所称“交易日”,均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即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如果在该最后截至日前未能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则进入期货合约的交割期。
(十四)本细则所称“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十五)本细则所称“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各家交易所均对各相关期货商品的交割期间有明确的规定。
(十六)本细则所称“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十七)本细则所称“交割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十八)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核定价格”,是指我分行基于单笔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的期货成交平均结算价,为拟质押标准仓单所核定的质押价格。
第三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还款来源依赖于融资申请人的自有资金,或者是将质押标准仓单在交易所所内或者所外变卖所得资金。
第四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授信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如果融资申请人申请的授信拟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的实物交割,则授信使用方式仅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纳入我分行对融资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除本细则对受理、准入、业务办理权限等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外,其他均适用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有关评级、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支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应遵循防范风险、规范操作、专业管理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支行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期货商品特点、企业融资需求、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专业机构和人员配臵等实际情况来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章
授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对标准仓单的准入规定
(一)我分行可接受的标准仓单,可以是融资申请人将商品按规定入库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所得,也可以是融资申请人自交易所交割所得。
(二)我分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 1.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融资申请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三)质押率、质押价格、单笔授信金额
1.按照不同产品特性和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况,标准仓单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70%。
2.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平均结算价为依据进行核定。
3.单笔授信金额的核定参数为标准仓单的质押率、标准仓单数量、质押价格。计算公式为:单笔授信金额≤质押率X标准仓单数量X质押价格。
第九条
对期货商品的准入规定
具有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仓单,期货商品也属于交易所上市品种。
第十条
对融资申请人的准入规定
(一)融资申请人除应符合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信用等级要求
根据各家交易所标准仓单不同管理模式对我分行授信风险控制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设定以下不同的客户信用等级要求:
对于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 对于郑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 对于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2.融资申请人资本实力要求
(1)鉴于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模式对我分行控制质押标准仓单处臵风险的难度相对较大,现特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设定以下财务指标要求:
生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元;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2亿元。
(2)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执行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
(3)对于不符合我分行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财务指标要求的融资申请人,若符合我分行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仍不影响其向我分行申请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3.风险敞口控制
申请办理各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的授信敞口限额均不得大于其上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产额。
4.成立时间在3年(含)以上,从事期货交易时间在2年(含)以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交易失误;融资申请人与期货公司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5.从事与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6.申请授信用于融资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进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7.我分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不得受理其授信申请:
1.违法、违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
2.从事与其生产和经营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期货品种交易的; 3.提出申请时在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4.超出生产、经营能力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 5.严重亏损的;
6.可能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
(三)融资申请人地域限制
与我分行现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适用区域一致。第十一条
对期货公司的准入规定和额度控制
(一)我分行接受的期货公司须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且须是交易所会员,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年检。
除上述条件外,期货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原则上为3年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3.上期货成交量、成交金额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各有关交易所统计的前20名之内;对于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对期货公司的排名要求仅限于在上期所统计的排名,郑商所和大商所同之;
4.最近财务报表反映的应付账款(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量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
5.应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中规定的期货公司有关监管指标标准;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愿意向我分行提供行情咨询服务,能协助我分行进行信贷资金和标准仓单的封闭操作以及对标准仓单的处臵。
(二)对期货公司的额度核定
1.支行在开办业务前,需要向分行信贷审批中心申报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申报材料参照《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深发银[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分行仅对总部所在地(即法人注册地)在分行授权区域范围内的期货公司申报间接授信额度;
3.分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的审批与向总行的申报; 信贷管理部负责额度的控制及额度台账的管理,向其他分行申请使用异地期货公司的间接额度,受理其他分行使用广州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的申请,并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
(三)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核定后,由总行统一与期货公司签署《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1)。
第三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融资用途
1.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向我分行申请授信,我分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融资申请人通过期货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商品,需要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时,我分行发放授信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同时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我分行。
第十三条
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分行信贷政策要求,严禁对融资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融资,严禁融资申请人挪用信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单笔标准仓单融资的期限最长为半年(含半年),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或所载商品品种的保质期。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照我分行对不同授信使用方式的现有利率规定,合理确定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各相关授信使用方式所对应的融资利率。
第十六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等相关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费及仓单处臵费等费用均由融资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行受理申请,应向融资申请人明确授信条件、期限、费率、操作流程、还款方式、质押登记、质押解除、质物臵换、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协助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和确认工作。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等信息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按信贷审批权限(总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权限)对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应当明确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具体用途。
第五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经办行须及时与融资申请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以电子化形式存在,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须登陆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均须通过我行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质押登记流程
(一)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支行在初次办理业务时,应首先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申请办理标准仓单质权人账户开立手续。
货押监管中心可通过指定交割仓库或直接进入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即质权人账户),并通过交割仓库或交易所创建仓单系统用户,取得交易所发放的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
支行取得质权人账户后,即可利用该账户持续开展业务。账户由货押监管中心统一管理与使用。
2.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附2),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3.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4.我分行确认质押登记申请。可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5.质押登记完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已质押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6.质押担保合同、质权人账户开立及有关质押登记的相应手续,由支行以支行名义办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均应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分别独立保管,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承担相关的保管责任。
(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支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应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申请,由货押监管中心向郑商所主办行统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手续。
2.按照郑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1)我分行需向郑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①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分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3),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②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该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质押清单;
③经郑商所主办行签章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4);
④由郑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此表最终由郑商所签章;附5)。
(2)根据郑商所规定,《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该申请表所要求的“负责人”签字亦只能为郑商所主办行负责人签字,且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而不能为业务具体经办行(非郑商所主办行)相关人员的签字。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而“质权人经办人”签字处则无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
(3)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发生变化(包括预留签章、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应及时向郑商所提出变更申请,更换成新的预留印鉴。
3.由郑商所主办行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附6)、《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附7)等所有相关质押登记和解除的申请(多份)上事先签章,在分类编号后上报至总行,总行将其作为重要权利凭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至各相关其他分行(办理郑商所业务的其他非郑商所主办行),各相关其他分行须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总行将定期进行检查。
4.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在办理质押登记前,需通过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向郑商所主办行提出申请,并同时告知其有关出质人的相关信息(出质人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由郑商所主办行利用其掌握的密钥和加密器(进入特别通道使用)为出质人生成专用交易编码;
(2)货押监管中心收到出质人专用交易编码后,应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的填写,并注意“质权人”栏应填写郑商所主办行名称。同时准备好出质人预先出具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3)支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4)上述相关资料经郑商所审核同意后,郑商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与此同时,郑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郑商所主办行所开立的特别通道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货押监管中心应保管好《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另外两份由郑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放款中心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三)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支行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应向货押监管中心申请,由货押监管中心向大商所主办行统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手续。
2.按照大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1)我分行需向大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①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分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即可),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②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该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质押清单;
③由大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最终由大商所签章,见附8)。
(2)根据大商所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需要以大商所主办行名义签章;所以具体经办行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大商所主办行提交资料,同时提交《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具体经办行填制并发送大商所主办行,见附9)等。
3.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加盖具体经办行公章;连同出质人委托具体经办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章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具体经办行留存相应复印件归档)、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融资申请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即可,以备大商所主办行在特别通道项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使用)一起,提交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审核后采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发至大商所主办行;
(2)大商所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与期货公司完成《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与此同时,大商所主办行需要为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针对单笔融资业务在特别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以供标准仓单转移至特别通道使用;
(3)大商所主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4)上述相关资料经大商所审核同意后,大商所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与此同时,大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我行特别通道的专用交易编码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大商所主办行持有并保管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一式四联中的两份,另外两份由大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后,大商所主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确认书》(附10)并加盖公章,连同其所持有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两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具体经办行;
(7)货押监管中心收到大商所主办行发送的上述资料后,其中的一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交予支行给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其余资料应作为信贷材料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4.大商所主办行应建立台账,记录每一笔经由其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记录要素包括业务具体经办行、所涉融资申请人名称、授信品种、质押合同编号、收到业务经办行相关材料的日期、办妥质押登记日期、所涉期货公司名称、融资申请人在特别通道下的专用交易编码等。
第二十三条
在具体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无论融资申请人(出质人)是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还是以通过我分行信贷资金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做质押,均需要按照上述质押登记流程办妥质押登记,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质物处臵安全可行。
第二十四条
支行应确保在单笔授信出账前与融资申请人签妥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应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
(一)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5%时,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应在接到质权人(主债权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臵标准仓单,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有权单方认定某一交易日质押标准仓单的期货商品市值与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下跌幅度等,出质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按照质权人的通知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
(二)当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需以处臵标准仓单所得价款归还主债权人授信本息时:
1.主债权人有权将标准仓单进行转让,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主债权人的授信本息;
2.主债权人有权委托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卖出质押标准仓单,有权指定期货公司将处臵所得款项划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在主债权人开立的账户,直接偿还授信或进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最终到期还款。
第六章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包括: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融资申请人以其拥有处分权的标准仓单提供质押担保,我分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一种短期授信业务。该授信还款来源包括:
1.融资申请人自有资金;
2.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提供的足额保证金;
3.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足值标准仓单、定期存单和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须依法办妥质押手续);
4.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分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臵所得的资金。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融资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我分行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融资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由期货公司协助我分行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即我分行将资金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我分行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此后,转为上述第(一)种业务所涉操作流程。
该类业务授信方式仅限于贷款,还款来源限于上述第(一)款所指的1、2、3,不包括4。
第二十六条
为融资申请人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得同意融资申请人在授信到期前提出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仅能以其自有资金归还授信,或者提供新的担保臵换或赎回质押标准仓单。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只要该业务在总行与期货公司所签署的《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内,且该业务也是协议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范围,则经办行即可与该期货公司办理业务。
经办行办理单笔业务前,均需要融资申请人出具一份愿意受我分行与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承诺书》(附11),以使《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融资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
我分行与融资申请人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委托变卖协议》(附12)、《折价协议书》(附13)、《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违约情形下)》(附14)和终审意见要求的其他合同。
2.质押登记
(1)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2)分行货押监管中心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并打印出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加盖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作为质押依据存档。
(3)办理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详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核价出账
(1)出账前,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价格管理岗位人员应对质押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进行核定;
(2)出账前除应当提供我分行一般贷款、承兑汇票以及其他授信使用方式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单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在交易所核定的客户编码(投资者编码);
②单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如章程要求);
③如果已质押标准仓单为从交易所交割所得,融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允许出账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④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打印件(仅上期所存在); ⑤我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4.换单赎单
融资申请人在授信期限内如需臵换或者赎取标准仓单,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我分行授信本息,或者补充足额保证金、提供新的足值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然后方可向我分行申请解除相关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上述质物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妥质押登记。
经办行将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存档,登记台账,记录保证金和新的足值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入账情况、提货数量、提货价值、出库时间、库存价值等要素。
5.融资到期,融资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6.融资申请人若以“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分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臵所得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归还我分行授信,则:
(1)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然后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附15);
②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首先,应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我分行授信到期日;其次,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再者,该头寸期货合约不能进行平仓,必须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最后,融资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另外,卖盘合约头寸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质押生效时所确定的标准仓单质押价格的90%。融资申请人在下单设立卖方合约头寸时,必须采用限价指令方式设定。融资申请人设立卖方合约头寸后向我分行出具《标准仓单实物交割申请书》(附16),并与期货公司一起向我分行出具《持仓证明》(附17)。
③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处臵标准仓单
经办行相关操作人员在期货卖盘合约头寸进入实际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然后,期货公司将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用于对应卖盘合约的实际交割。
④交割所得资金用于还款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内,期货公司负责将融资申请人持有的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内进行交割,期货公司将交割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分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2)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然后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目前,在上期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主要指协议转让方式,不包括拍卖等方式。上期所规定的协议转让,包括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和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两种情形。
若采用“由期货公司参与并由交易所进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则流程如下: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
②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操作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
③融资申请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须包含商品品种、买方投资者客户编码和名称、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信息;
④标准仓单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其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⑤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⑥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提交交易所结算部;
⑦交易所结算部收付货款。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融资申请人所属会员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融资申请人(根据与我分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付至我分行可控账户);与此同时,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单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⑧期货公司将转让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分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若采用“不经交易所结算而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则: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附件十五);
②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货押监管中心相关操作人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然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使用其登陆密码和加密器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完结;
③融资申请人(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转让申请,并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
④标准仓单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⑤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⑥买方和卖方进行货款的结算和交付;
⑦融资申请人(卖方)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
我分行与融资申请人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委托变卖协议》、《折价协议书》、《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违约情形下)》和终审意见要求的其他合
2.出账审查
融资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的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日前,经办行对融资申请人的单笔授信额度出账进行审查,在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融资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用于与期货合约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割。买入仓单模式的出账除应当提供我分行一般授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首笔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在交易所核定的客户编码;(2)首次出账时,融资申请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如章程要求);
(3)融资申请人与期货公司共同出具的《持仓证明》(附17);(4)期货公司向我分行出具的《融资申请人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交存证明》(附18);
(5)我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3.交割资金封闭操作
单笔授信出账后,我分行按照约定将资金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交割,相关凭证上注明贷款用途为“交割货款”。
4.标准仓单封闭操作
融资申请人应当在单笔授信出账前向期货公司交存其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用于办理交割项下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期货公司收到融资申请人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后,向我分行出具《融资申请人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交存证明》,承担对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保管责任,承诺对融资申请人登陆密码和加密器的使用仅限于办理以我分行为质权人的交割项下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
5.质押登记
期货公司按照与我分行的约定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交割项下的标准仓单分配至融资申请人账户,并按照约定使用融资申请人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以我分行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申请手续,然后及时通知我分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登记,最终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6.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融资申请人应当将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交予经办行作为出账资料归档。经办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操作人员应当打印出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加盖部门公章或者业务用章,作为质押依据存档。
7.换单赎单、到期还款参照本条第(一)款第4和5项规定的流程办理。第二十九条
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质押登记、核价出账、换单赎单、融资到期还款等环节均可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上期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在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需要办理的质押登记,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郑商所质押登记流程”办理即可,且出账前不需提供“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打印件”。
3.融资申请人若以“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分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臵所得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归还我分行授信,则:
(1)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
②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首先,应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我分行授信到期日;其次,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再者,该头寸期货合约不能进行平仓,必须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最后,融资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另外,卖盘合约头寸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质押生效时所确定的标准仓单质押价格的90%。融资申请人在下单设立卖方合约头寸时,必须采用限价指令方式设定。融资申请人设立卖方合约头寸后向我分行出具《标准仓单实物交割申请书》,并与期货公司一起向我分行出具《持仓证明》。
③解除质押登记,从郑商所主办行特别通道转移至出质人所属期货公司交易席位。解除质押的具体流程见本细则下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④处臵标准仓单
期货公司按照与我分行的约定将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用于对应卖盘合约的实际交割。
⑤交割所得资金用于还款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内,期货公司负责将融资申请人持有的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内进行交割,期货公司将交割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分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2)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在郑商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主要是指标准仓单转让,该转让可利用我行特别通道进行。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并提供指定买方和买方会员的相关信息。
②与买方、买方会员达成意向后,业务具体经办行与买方、买方会员一起向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注意“质权人”名称应填写为郑商所主办行名称)。
③交易所审核后为双方办理转让和货款交割手续,将款项直接划入我分行指定的账户,同时将标准仓单解冻后由我行特别通道转到买方会员名下。如果交易所将款项划入郑商所主办行预留在交易所的账户,则业务具体经办行通知郑商所主办行将款项划入经办行指定账户。
④我分行将转让所得款项直接归还我分行授信,或将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经办行在利用我行特别通道处臵标准仓单时,若采用“不经交易所结算货款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方式,应确保买方将处臵所得资金直接划入我分行指定的结算账户。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鉴于我行特别通道没有期货交易功能,只供质押登记和质权行使所用,所以为融资申请人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仍需要通过期货公司进行。
1.签署合同、出账审查、交割资金封闭操作等环节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上期所“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2.标准仓单交割及质押登记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与我分行的约定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交割项下的标准仓单分配至融资申请人账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标准仓单转移至我行特别通道,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3.融资申请人应当将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交予经办行作为出账资料归档。
4.换单赎单、到期还款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4和5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质押登记、核价出账、换单赎单、融资到期还款等环节均可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上期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在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需要办理的质押登记,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大商所质押登记流程”办理即可,且出账前不需提供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页面打印件”。
3.融资申请人若以“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请求并经我分行同意对质押标准仓单进行处臵所得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归还我分行授信,则:
(1)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
②建立期货卖盘合约头寸。首先,应确保该卖盘合约头寸的实物交割日早于我分行授信到期日;其次,确保期货卖盘合约头寸与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再者,该头寸期货合约不能进行平仓,必须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最后,融资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另外,卖盘合约头寸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质押生效时所确定的标准仓单质押价格的90%。融资申请人在下单设立卖方合约头寸时,必须采用限价指令方式设定。融资申请人设立卖方合约头寸后向我分行出具《标准仓单实物交割申请书》,并与期货公司一起向我分行出具《持仓证明》。
③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处臵标准仓单
解除质押登记,从我行特别通道转移至出质人所属期货公司交易席位。解除质押的具体流程见本细则下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然后,期货公司将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用于对应卖盘合约的实际交割。需注意的是,解除质押后需要处臵标准仓单的,需要同时向大商所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臵申请表》(附19)。
标准仓单处臵环节业务经办行与大商所主办行之间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传递流程详见本细则第三十六第(二)款之规定。
④交割所得资金用于还款
在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内,期货公司负责将融资申请人持有的已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内进行交割,期货公司将交割所得款项划入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我分行从该账户中扣划款项直接偿还授信,或将该账户中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2)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然后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情形
在大商所以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标准仓单,主要是指标准仓单转让,该转让可利用我行特别通道进行。①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以标准仓单转让方式处臵标准仓单的请求,提交《标准仓单处臵委托书(适用于授信期间协议处臵情形)》,并提供指定买方和买方会员的相关信息;
②与买方会员达成意向后,我分行与买方会员一起向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十)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臵申请表》;
解除质押的具体流程见本细则下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而标准仓单处臵环节业务经办行与大商所主办行之间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传递流程详见本细则第三十六第(二)款之规定。
③交易所审核后为双方办理转让和货款交割手续,将款项直接划入我分行指定的账户,同时将标准仓单解冻后由我行特别通道转到买方会员名下。
④我分行将转让所得款项直接归还我分行授信,或将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到期还款。
经办行在利用我行特别通道处臵标准仓单时,若采用“不经交易所结算货款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方式,应确保买方将处臵所得资金直接划入我分行指定的结算账户。
(二)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签署合同、出账审查、交割资金封闭操作等环节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上期所“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2.标准仓单交割及质押登记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与我分行的约定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交割项下的标准仓单分配至融资申请人账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3.融资申请人应当将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交予经办行作为出账资料归档。
4.换单赎单、到期还款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4和5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解除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我分行可以依照约定配合融资申请人完成全部或相应部分的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
1.融资申请人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授信结清; 2.融资申请人偿还了部分授信,赎回部分标准仓单的; 3.提供了保证金或其他担保,臵换全部或部分标准仓单的; 4.在授信到期前,经我分行与融资申请人协商同意对全部或部分标准仓单进行处臵,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全部或部分授信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一)上期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1.我分行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我分行应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2.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3.融资申请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融资申请人可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二)郑商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在郑商所办理质押解除登记,需要以郑商所主办行名义进行操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及时与期货公司完成《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须出质人事先签章)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并注意“质权人”名称应填写为郑商所主办行名称。
2.具体经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
3.上述相关资料经郑商所审核同意后,郑商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开始生效。与此同时,郑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郑商所主办行所开立的特别通道重新转移登记到期货公司席位下的出质人名下;
4.质押解除完成后,具体经办行持有并保管好《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另外两联由郑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三)大商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在大商所办理质押解除登记,也需要以大商所主办行名义办理。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解除通知书》(附21)并加盖公章,连同出质人事先签章好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附20),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大商所主办行;
2.大商所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与期货公司完成《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
3.大商所主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
4.上述相关资料经大商所审核同意后,大商所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开始生效。与此同时,大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我行特别通道重新转移登记到期货公司席位下的出质人名下;
5.质押解除完成后,大商所主办行持有并保管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两份,另外两份由大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完成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完成后,大商所主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确认书》(附22)并加盖公章,连同其所持有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两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具体经办行;
7.具体经办行收到大商所主办行发送的上述资料后,除应交予出质人(融资申请人)一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外,其他的应将其存档。
第八章
标准仓单处臵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处臵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1.授信到期前的协议处臵。即在授信到期前,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出标准仓单处臵请求,经与我分行协商同意以卖出或非卖出期货合约两种方式处臵标准仓单,并以处臵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
具体操作详见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6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
2.授信到期后的质权行使。即授信期限届满,融资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清偿我分行债务,我分行及时行使质权,通过处臵质押标准仓单,以所得资金归还我分行授信。
3.在授信期间出现融资申请人违约情形(双方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的标准仓单处臵。
上述第2和3情形的具体操作详见下述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第三十四条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融资申请人未能清偿我分行授信,我分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处臵相应的标准仓单以保障我分行授信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生融资申请人违约情形时的标准仓单处臵方式
(一)上期所处臵方式 1.交易所内处臵
融资申请人配合我分行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需利用其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登录密码和加密器),我分行在期货公司协助下将标准仓单在期货市场卖出,以所得资金偿还我分行授信本息。
2.交易所外协议转让
详见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6(2)项的规定。
3.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救济程序对标准仓单进行变现,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授信本息以保障我分行权益。
(二)郑商所处臵方式 1.利用我行特别通道在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转让(具体流程详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2)项的规定);
2.标准仓单交易,即通过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该方式在郑商所很少采用(具体流程详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1)项的规定);
3.银行在交易所内组织拍卖,将标准仓单进行变卖。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但比较少采用;
4.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救济程序对标准仓单进行变现,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授信本息以保障我分行权益。
(三)大商所处臵方式
1.利用我行特别通道在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转让(具体流程详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3(2)项的规定)。
2.标准仓单交易,即通过卖出期货合约方式处臵。该方式也很少采用(具体流程详见第三十条第(一)款第3(1)项的规定)。
3.银行在交易所内组织拍卖,将标准仓单进行变卖。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也较少采用。
4.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救济程序对标准仓单进行变现,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授信本息以保障我分行权益。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处臵环节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传递程序 鉴于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业务均是利用我行特别通道进行,而根据其规定,进行标准仓单处臵也需要以郑商所(大商所)主办行名义提出申请并办理,为明确业务具体经办行和郑商所(大商所)主办行之间在标准仓单处臵环节的信息和资料传递,规定如下:
(一)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根据本细则郑商所质押登记和质押解除的有关规定,业务经办行办理标准仓单的处臵需亲自去郑商所办理,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须注意签章为郑商所主办行预先签好,质权人名称须填写郑商所主办行名称),与此同时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
(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1.具体经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处臵通知书》(附23)并加盖公章,连同出质人事先签章好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臵申请表》,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大商所主办行;进行标准仓单处臵需要解除质押的,具体经办行还需同时向大商所主办行发送《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解除通知书》、《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申请表》等,具体操作参照本细则大商所质押解除流程。
2.大商所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完成《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臵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
3.大商所主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处臵相关手续,并按照大商所的要求做好处臵资金的划拨和标准仓单的过户等事宜;
4.标准仓单处臵完毕后,大商所主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处臵确认书》(附24)并加盖公章,连同其所持有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处臵申请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具体经办行。
第三十七条
由期货公司参与并需要利用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的标准仓单处臵,均需要在与期货公司签署的《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期货公司将处臵所得资金直接划拨至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开立的账户或我分行指定账户。
第三十八条
经办行在收到标准仓单处臵所得资金后,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我分行授信本息,不足部分通知融资申请人补足,超过部分返还融资申请人。若所得资金不足以偿还授信本息,经办行应通知融资申请人继续偿还未清偿部分。
第九章
风险监控与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参照我分行有关现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核库制度,制定针对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核库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认真做好风险监控及贷后管理工作,及时监测、分析客户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注意保存业务办理过程中所生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作为信贷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
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除应按我分行贷款业务一般规定进行常规贷后检查外,贷后管理人员和经办客户经理还须掌握一定的期货交易知识,执行每日盯市制度,了解标准仓单相关期货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区间、价格的市场预期及市场走向,以便及时掌握质押标准仓单的变现价格,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商品的期货或现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当天价格下跌2%以上)时,支行应要求期货公司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我分行价格管理岗位人员提示价格风险,并接受我分行的检查和质询、咨询。
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交易所公布的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5%时,支行应及时向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发出《跌价补偿通知》(附25),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经办行应根据约定及时处臵标准仓单。
第四十三条
在融资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中,应要求期货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一个小时内将融资申请人的合约头寸、可用资金、市场行情、无负债结算情况等资讯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发送至经办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授信期限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我分行应立即收回授信并取消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的授信额度:
(一)融资申请人故意向我分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二)融资申请人使用我分行贷款或融资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直接介入股市、期市进行违规交易,或挪用做其他用途;
(三)融资申请人经营不善致使其业务萎缩、负债加重、经济效益下降或有可能失去偿债能力;
(四)在质物价值下跌时融资申请人不按约定补充相应保证金或不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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