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年
房屋租赁合同年(精选8篇)
房屋租赁合同年 第1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甲方门面房间,位于,达成协议如下:
1、租房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水费由方负责,电费单价按供电所收费单据平均价计。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2、房屋主体不能改变,屋内家,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3、乙方必须正确用电,用水,时刻注意放火,防盗,防事故,保证自己和他人地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及垃圾,保证公共区域的整洁。
4、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年 第2篇
凭
合同
服
务
指
南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承租本公司为您提供的房屋,我们将以热情的服务,专业化的经营,回报您的支持与信赖。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
特别告知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二、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确认以下事项。
①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熟悉其含义。
②您已确保提交个人有关证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的。
③您已确知任何诈骗、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④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履行本合同。
⑤请您使用和身份证(户口本)一致姓名签字,字体黑色。
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做出口头承诺都不能作为另一方主张权利的证据。
⑦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交付房租。
三、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公司进行咨询。
代理须知
若因客户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公司(承租房屋)签订合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需要出具:客户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客户的身份证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承租期间,如果您的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公司业务员。承租期间,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要求,请直接与您签约的管家联系,如有对服务不满意之处,请您联系公司业务人员。
郑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出租房屋位置及租赁用途:
1、该房屋坐落于郑州州市
区
面积为
平方米,租住情况为:整租
室
厅;合住(其中)。
2、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居住人数
人,最多不超过
人,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
天(一月30天)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若乙方提出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叁拾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税前每月为:(小写¥),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日租金(小写¥)365天剩余5天租金()。
2、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
押
付,以后房租须提前叁拾日到甲方营业部缴纳或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将银行回执单据注明签署房屋地址和签署合同人姓名发邮件给甲方,如未发送邮件或者逾期交付房屋租金每日加收欠费额的5%为滞纳金。
3、具体付款日期如下:
第一次
****年**月**日(¥
元整),第二次
****年**月**日(¥
元整)
第三次
****年**月**日(¥
元整),第四次
****年**月**日(¥
元整)
以后以此类推。
4、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及甲方代缴费用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大写:(元整)。合同期内物业费¥
元/月,共¥
元整;
服务费¥
元整;维修费¥
元整;卫生费¥
元整;取暖费¥
元整;管理费¥
元整;停车费¥
元整;空调费¥
元整。乙方逾期交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须在七日内将房屋租赁保证金补齐,否划将按违约处理。
2、合同期满,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将结清单据出示交付甲方,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3、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注:保证金不充抵末期房租)。
4、如乙方在退房后三日内不主动与甲方联系,视为乙方自动放弃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的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
1、甲乙双方签定《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之前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取暖费、卫生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签定《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之后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取暖费、卫生费以及其他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在每次缴纳房租和相关费用时应向甲方出示相关缴纳凭证。
3、为答谢新老客户的支持,变更合同佣金六折收取。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双方应在签字后盖章后七日内将(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水电燃气表字查明标清,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标注清单,则以甲方清单为准。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退房确认上签字或盖章。甲乙双方须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修、装饰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由甲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入住前应仔细检验房屋内所有使用物品及附属设施,验收无误后签署《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及交房确认书(合同附件三)
2、对于乙方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不维修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燃气、电路因自然损坏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物业部门联系进行维修,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应安全使用并爱护房屋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责任造成乙方租住人员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及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的损坏、水灾、火灾及第三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转租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2、如果乙方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将房屋全部转租他人,乙方需到甲方地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3、如果乙方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将房屋部分转租他人,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及受转租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七个工作日的。
3.2、未按合同条款行使甲方义务的。
4、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日的4.2、不按时缴纳房间内所产生的供暖、水、.电、气等各项费用,欠款累计超300元的。
4.3、超过合同约定最多居住人数的。
4.4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擅自作为集体宿舍及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5擅自将房屋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利用该房屋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4.6经过核实确实存在由管辖派出所、委员会或者周边邻近反映扰民现象的。
4.7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严重损坏或故障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积极给乙方调房,否
则将己收取的租金金额退还乙方。
2、乙方在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明确不续租,乙方应配合甲方带新租客看房,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款方式及注意事项
1、请你务必于合同约定交款日期之前或当日缴纳房租,避免逾期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2、合同到期前,甲方会与你联系商量退房事宜,为了能尽快完成退房程序,请你注意
以下事项:
2.1、在你搬离该房屋前把房屋恢复原状,结清室内各项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将房间
保持干净,否则公司代为修理保洁并缴纳其费用,所产生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2.2、请你务必留存好合同期内所交水、电、燃气、电话、物业、取暖、卫生等相关费用收据(或发票否则按入住时的起始表数至终止合同时表数差额计算。
2.3、在你结清合同期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2.4请你在合同交接时与甲方签署退房确认书(合同附件三)未签署退房确认书的甲方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2.5、在你退租时必须出示甲方开出的押金收据,如未出示押金收据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期内发生的争议,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为避免不当承诺给双方造成损害,请你将双方的约定在合同中注明,口头承诺及个人收条视为无效,以两份书面协议一致为准,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租金务必到本营业部交纳或存入指定账户。
经办人签字:
承租人(乙方):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址: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签的时间:
签约时间:
合同附件一:
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乙方在租住期间的人身安全,有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甲方提别提示乙方应该履行如下安全义务:乙方在租住期间应有效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灾、防天然气泄漏等会对自身安全及他人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1、乙方在每日出门前关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包括公共区域,及阳台门窗)。
2、乙方出门、:出差或睡前应先关闭房屋内所有水电、燃气及房屋内所有安全阀门或关,以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3、乙方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及燃气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时,应先检查是否安全。有安全隐患的修复后,确定安全方可使用。用时请注意安全,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阀门或开关,以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电热水器应该在断电后使用,燃气热水器要在空气流通情况下使用,防止发生触电及燃气中毒事故)。燃气应在空气流通下使用,并及时清理油污及垃圾,关闭安全开关,以免发生水灾、火灾及燃气中毒事故。
4、乙方在租住期间,应将贵重物品(如:现金、首饰、银行卡及重要文件等)随身携带,或委托他人保管。贵重物品无人看管不应留在承租屋内,若有丢失甲方概不负责5、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在承租屋内做赌博、嫖娼、传销、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条款乙方应自觉遵守,一旦疏忽将危害自身和他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因乙方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附件二:
治安责任告知书
乙方在入住之前,甲方根据国家和各项法律法规和告知义务,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1、乙方房屋水、电、旗气、和房间所有附属设施及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自己真实有效的证件
3、乙方在入住房间后,不得在房间从事速法乱纪活动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遵守房间居住人数,做到不扰民;
5、乙方在入住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属派出所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6、房间内不准生明火,不准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合住公约
为了保证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特立此公约
1房屋内公共卫生,包括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按所租房间顺序轮流打扫,并做好己
室内的卫生,保证整个房间内的干净整洁。
2、室内各项费用按人头均摊(或自行协商处理)。并每两个月内结算一次费用,否则后
果由住户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3、在正常作息时间内不得影响其他人休息。
4、爱护室内设施,不得损坏,如出现人为损坏或水、电、气等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责
任自负,自合同起租之日起屋内所有家具家电及附属设施设备甲方只保修三十天。
5、租户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允许养宠物(比如猫,狗)希望每位居住人员像
住在自己家一样爱护使用房间!
以上内容在乙方入住前己明确告知乙方,乙方也己明确房间的水、电、煤气和房间所
有设施及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如在合同内因乙方造成房间损失或不按告知书规定居
住此房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3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房屋租赁合同年 第4篇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2022年城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020年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格式 第6篇
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对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站整理的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一 出租方(甲方):
注册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建面的商业门面,出租给乙方经营
使用。
1、乙方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手续,由乙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乙方租用期内不得改变用途或将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或转租他人必须经甲方同意,如乙方确属经营不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此合同约定条件转让。
第二条、租赁期为
年,从
****年**月**日起到
****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月**日,其中
个月为免租期。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期满后是否继续出租和承租,如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租金等事宜,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合同期满后即终止。
第三条
租金及缴纳办法,租金为
年分段计算:
第一年()
租金为¥
.00元(大写
:
元整);
第二年()
租金为¥
.00元(大写
:
元整);
第三年()
租金为¥
.00元(大写
:
元整);
备注:以上租金为每年租金,租金从月之前的时间为免租期。
1、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年按12个月自然月为一年。
2、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第一次缴纳租金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缴纳一季度(3个月),以后每次的租金乙方应在上次季度末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下次季度(3个月)的租金。
3、乙方必须按时将应向甲方交纳的房屋租金付至: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甲方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
4、乙方如超过三天未缴纳应交租金,甲方每天将按当次应收租金总额的1%/天收取乙方的滞纳金,如迟交租金十天,甲方除按本条约定标准收取乙方滞纳金外,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交清所交租金,并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00元(大写:);
1、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2、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双方完清房屋交接手续后当时甲方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接使用及维修: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完清所有手续后,甲方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给乙方使用,同时将房屋内电表一块、水表一块交给乙方使用(明确计量表的记载)。
1、乙方接房后可根据自己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适当装修,但装修不能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影响周边共用部分等建筑,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装修时应自行完善消防设施的安装,以及排油排烟的处理等设施,并将装修方案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批,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电表容量如不能满足乙方使用的需要,由乙方自行办理增容更换并承担费用,甲方负责配合。
4、乙方租赁期限内应自行负责对房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甲方负责配合协调。
5、租赁期满,乙方退场时其房屋内乙方投入的可动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固定装修部分不得拆除或损坏,并作为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将房屋清空后完好交还甲方,否则存于租赁房屋内的一切乙方购置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租赁期内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租金较低,甲、乙双方商议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按月向相关部门缴纳水费、电费、物管费、清洁费,门前三包费、房屋租赁等各项税费,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认真贯彻《消防法》、《重庆消防条例》、《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自行加强租赁房屋内的用电安全、防火、防盗、治安等各项管理工作,如出现火灾、被盗、治安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按所报批的经营许可证上的范围开展经营,必须做到守法经营,不得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危险品、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如有违反,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查封、没收,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同时视为乙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如因片区开发建设或市政建设需拆迁拆除,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退场,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已缴纳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多退少补。
第十条、违约赔偿
1、租赁期内,如乙方有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物管部门停供水、电并收回房屋,同时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如因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
2、租赁期内,不可因甲方与其它第三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使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有发生应向甲方支付本
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时间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因银行抵押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时间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存在违约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壹个月;
(二)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乙方未及时维修或赔偿的。
第十三条、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作补充,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过甲乙双方签字,并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甲、乙双方有效证件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甲方:年
月
日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面积及状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
安庆市人民路皖宁公寓1栋3单元506室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住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出租方从
****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押金
万元。
2、承租方应在合同签定生效后
日内足额缴纳租金。
第五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屋内设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必须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否则每逾一天,按年租金总额的0.1%
交纳违约金。
2、承租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否则每逾一天,按年租金总额的0.1%交纳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贰份。
出租方(签字):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承租方(签字):
电话:
2013年房屋租赁托管合同范本 第7篇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约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则,甲方为考虑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连续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委托标的物
甲方将己方所有的坐落于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甲方须另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凭证(附件一)
具体权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荐、带看、签订租赁合同事宜);
2、代收租金;
3、管理房屋修缮事宜(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实际票据为准));
4、有关房屋室内设施的保管措施;
5、其他事项。
三、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房屋单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总计租金人民币仟 元整(¥: 36000 元);
2、委托租金支付方式: 具体如下: 首次租金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租金以前次租金到期日前7日内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3、委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租金,支付时间:与首次租金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退还条件及时间: 合同期限届满,房屋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情形。
4、委托房屋出租期限为 年,总计 月;
5、本委托为有偿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条1款作为依据。
四、委托期限计算
本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计月。
五、委托租赁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1、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租价格高于甲方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乙方以作为委托报酬。
2、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没有被承租的情形)给甲方带来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权定期质询乙方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房屋权属原件与身份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二)进行备档,保证不得有妨碍房屋出租的权属纠纷,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保管。
1.4 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为的,应依法提前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有权让甲方提供权属原件配合房屋租赁事宜。
2.2 乙方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以及相关室内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有重大
房屋租赁托管合同范本
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补偿乙方的在管理租赁事宜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违背诚实信用,有隐瞒重要事实和陈述虚假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3、房屋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
4、其他情形。
九、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免责。
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补充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现住地址:现住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附件: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干份
房屋租赁合同年 第8篇
关键词: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问题,探讨
一、绪论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仅对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探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问题, 我分别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1、房屋的性质及产权问题。
目前在实际商业房屋租赁中经常性的碰到房屋性质问题。房屋的性质其实归根结底是土地性质的问题, 土地可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等几类。较早几年, 国家对商业经营用房的性质问题并不是很重视, 而现在非商业性质的房产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场所时, 在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行政审批方面会遇到问题。比如某处工业厂房原来是处于城市当中相对偏僻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 厂房所处位置周边人口聚集, 适合商业经营活动。那么假设租赁了该处厂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时, 可能就会碰到消防检查、营业执照办理等个别条件上不能符合要求不能开业而遭受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 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 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 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 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 (所有权人) 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 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 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 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 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 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 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 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 是拆除恢复原状, 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 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 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 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 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 甚至没有凭证, 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 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除租金以外还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写清楚。
4、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
三、结论
主体来讲,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促使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然而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和弊端,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细致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本文的写作也给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考验。在这里非常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和家人对我学习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房屋租赁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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