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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子产品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废弃电子产品范文(精选11篇)

废弃电子产品 第1篇

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和工信部组织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第一批) 》 (以下简称《目录》) 和《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及微型计算机五类产品。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组成《目录》管理委员会, 按照《规定》相关原则和程序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进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首批《目录》将电视机等五种产品纳入其中, 考虑的重点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同时, 纳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适用于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制定规划、建立基金、资质许可、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生产者标识、资产核销、信息报送、旧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发布《目录》对建立规范的回收处理体系, 实现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 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资源, 妥善处理其中的有害物质, 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先期选择部分重点产品纳入《目录》, 有利于鼓励重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推动产业化发展, 积累管理经验, 为将全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目录》管理奠定基础。

电子废弃物日益受到重视 第2篇

“电子废弃物”,或者严格称为“废弃的电子和电器设备”,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人们废弃使用的手机、冰箱、冷冻箱等产品中的类似电路板的部件;废弃物可以是完整的器件,也可以是被分解的零部件,还可以是切成碎片或磨成碎粒的粗加工品。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日益普及,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垃圾也在不断更新换代。若电子垃圾得不到适当处理,會对环境产生很大危害,正愈来愈引起政府和环保主义者的担忧。

欧盟、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的部分州已经实施了旨在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率的法规。不过在许多国家,电子垃圾的收集和回收率还仍然很低。这些电子垃圾虽然會对环境造成危害,却也蕴含了很多有价值的金属,比如铜、金、银和铂族金属。为了开发利用这些潜在金属资源,目前针对电子垃圾处理业务的投资正在逐渐流入。尤其是在当前主要的原生资源正变得日益贫乏和昂贵的现实背景下。

一、电子废弃物优于精矿

处理电子废弃物比处理精矿的利润更大,不仅是因为处理费用更低廉,还因为许多电子碎片中含有的金属价值超过精矿。费用节省主要体现在能源节省上,因为回收电子废弃物所耗的能量要低于精矿的冶炼和精炼,据Boliden公司的数据,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金属所消耗的能量仅为精矿冶炼与精炼的10%~15%。

同样来自Boliden的数据显示,手机中含有5%~15%的铜,500-700g/t银和150~400g/t金,还有少量铂族金属。铜金属的含量比精矿低,然而,价值更高的贵金属含量却高得多。从2008和2010年价格中核算出电子垃圾中所含的铜、银和金的价值。通常混合型电子垃圾碎片中的平均金属含量为:40%铜和100~200g/t金。另外,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和精炼费用比精矿要更加优惠。由于处理能力不足,电子垃圾通常供应充足,尤其是在美国的东部和北部,那里几乎没有任何电子垃圾处理企业。

目前,精矿供应依旧紧张,且预计會持续紧张,对冶炼厂而言,其处理和精炼费用相对较高。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处理商除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国内的某些电子废弃物资源外,还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材料再生资金。

二、法令法规

由于担心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废弃物得不到处理回收,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收集回收。欧盟2003年就已经实施了相关立法,日本则是2001年,加拿大是2007年。尽管美国50个州中的23个和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系列法规,采取措施,鼓励电子垃圾的回收,但到目前还没有全国范围的统一立法。

欧盟:欧盟已经通过两项法令,2003年1月实施的WEEE法令旨在加强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的回收率,2010年末又通过修正案,以提高那些可能會被填埋或焚烧的小电子产品的回收率。2003年2月实施的RoHS法令,目的是控制在电子、电器产品中有害材料的使用。同所有其他欧盟法令一样,各欧盟成员国有权自主实施和执行律法,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电子、电器产品出口商而言,熟悉并遵从这些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根据WEEE法令,电子、电器生产商负责报废产品的收集和回收,“生产商”不仅是指实际生产者,还包括产品零售前的进口商和分销商。零售商应实施产品回收政策,使家用或商用消费者可以将产品送回。在英国等一些国家,生产商负责建设相关设施,便于消费者送回废旧产品。为了促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意识,要回收的所有的电子、电器产品须带有明显的“不准投入普通垃圾箱”的符号标识。然而,尽管有此立法,据欧洲环境委员會估计,只有三分之一的电子垃圾是被分开回收并适当处理的。新近修订的法令目的是到2012年将回收率提高至65%,2016年达到85%。不同的产品,目标也不同。

日本:关于回收电子垃圾所涉及的经济责任问题,日本立法和欧洲存在不同。日本规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家用电器的回收遵从2001年4月生效的家用电器回收法。家用电器的覆盖范围包括:空调设备、冰箱或冷箱、洗衣机和衣物烘干机、电视机。不过,电脑和手机并不包含在内,这类产品对商业用户和家庭用户分别受2001年4A和2003年9A出台的独立法规监管。

根据家用电器回收法,消费者须将废弃产品送到其购买的商店,并需要对接下来的运输和回收处理支付一定费用。惯例是每台空调须支付3150日元(合37.5美元),每台冰箱或冷箱支付3780~4830日元(合45~58)美元,每台洗衣机2520日元(合30美元),每台电视机1785-2835日元(合21-34美元)。零售商负责回收其售出的产品,并送至指定的回收点。然后,由生产商负责确保其回收处理。对像三菱这样的集团大公司而言,他们會参与到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产品链的全部环节。这样也确保了在冶炼阶段原材料的供应。另外,地方政府也对废弃产品的回收负有责任。尽管日本消费者在电子垃圾回收方面承担大部分的经济责任(或许也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日本的电子垃圾回收率要远远高于欧洲。日本国家环境署曾做出估计:受家用电器回收法管理的废弃电子产品,约75%得到了零售商的有效回收或再利用,约50%得到了生产商的回收处理,其余大部分由其他公司回收或进行二次售卖。消费者也须为他们所购的PC机和手提电脑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家用电脑方面,回收费用是包含在售价中提前支付的;商用用户则是在电脑报废回收时缴纳。通常,家用电脑须支付大约3000日元(合36美元),这些费用中包含了日本邮政负责的产品收集费用。

加拿大:在加拿大,针对电子垃圾的立法和其实施是由各省独立进行的。2007年,加拿大引进相关法规,规定对进口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责任将从消费者转移至生产者和销售者。阿尔伯达省(Alberta)于2004年率先引进了立法,接着跟进的是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安大略省(Ontario)、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和魁北克省(Qudbec)。具体方案的管理和实施各省不同,不过基本原则都是产品零售商、分销商和生产商负责电子

垃圾的收集和回收。然而,还有一些省份,电子垃圾回收的经济责任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视机、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时均须为当地的电子垃圾回收支付额外的费用。

美国:目前美国尚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规范电子垃圾的收集和回收。只有23个州和几个城市制定了电子废弃物相关法律,明确了电子垃圾的处理方法。如在2010年7月,纽约通过了电子垃圾回收法,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须依据其产量(基于其连续3年的平均销售数量),按比例承担回收电子产品废弃物的责任。和其他电子废弃物法律一样,纽约市民随意填埋电子垃圾是违法的。新泽西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于2011年1月开始生效。法律要求该州的电子产品生产者负责发起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回收项目,并负责进行维护。宾西法尼亚州最近也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草案,明确立法。

三、电子垃圾的分布和收集

同所有垃圾一样,电子垃圾的具体数量没有明确数据,其收集和回收率只能估测。而估计值往往會很高,尤其是在认为目前电子垃圾收集、回收力度不足,亟待进一步加强的环保主义者和环保组织看来。发达国家中,美国在电子垃圾回收方面做得最差,据估计,美国每年约报废3000万台电脑和1亿部手机。据环境保护署预测,只有15%-20%的电子废弃物得到回收,其余的则被直接填埋或焚烧。据未证实估测,填埋场70%的的重金属来自于电子垃圾。据2008年欧盟数据(能得到的最新数据),英国商品研究所估计,欧盟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量达1000万吨,人均达20kg。其中,7kg得到收集和处理,96%在欧盟境内处理。挪威、瑞士、丹麦、英国、芬兰和爱尔兰是回收率较高的国家,人均年回收10kg电子垃圾。荷兰、比利时、德国、奥地利、西班牙和卢森堡等国次之,人均年回收量在5~10kg。这些国家已经达到了人均年回收4kg的目标。不过,仍然有很多国家电子垃圾的回收率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如果想把整个欧洲市场的电子垃圾回收率提高到65%以上时,这些国家的回收工作更需加强。

近年来,随着电器用品使用量的增多,尤其是电子产品的普及。电子垃圾的迅速增长引起了环保主义者的担忧。来自美国的一组基于互联网调查和盖特纳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出这一点。据盖特纳公司信息,PC电脑的销售年增长率是14%,2010年达到3.51亿台。即使在2009年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增长率仍然达到了5%。该公司预计,2011年电脑销售量将會增长15%达到4亿台。其中包括台式电脑和移动电脑,不包括平板电脑。世界范围内,2008年电脑拥有量已超过10亿台,并以每年12%的平均速度增长。相应2010年前三季度,手机销售量的年增长率为22%。尽管受经济危机的影响,2009年销售量没有增长。英国官方数据显示,近10年间,手机拥有数增长了240%,从地理上看,发展中国家增长速度最快,尤其是亚洲和南美。盖特纳公司也预计,2011年印度手机销售数量将會增长25%左右。中国现在仅有60%的家庭拥有电脑,在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市场潜力仍然非常可观。

造成电子垃圾不断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现在电子产品平均生命周期的缩短,许多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只有3到5年,甚至更短。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新产品不断的开发,许多消费者會在两年内扔掉原款产品(比如手机)而追赶下一代产品。然而,尽管如此,耐用消费品仍然在电子垃圾中占最大比例。

四、电子垃圾处理工艺

电子废弃品是种复杂的材料,由金属、玻璃纤维、塑料等混合在一起,被巴塞尔公约认定为对环境有害的废料。它包含很多有害物质,如果不加妥善处理,會向环境中释放出有毒气体二嗯英。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加工企业必须遵守自己内部制定的和相关的环保法规。比如,在英国,WEEE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加工者必须达到如下要求:拥有经授权的处理设施;取得环境许可证,污染预防控制许可证或者取得废旧物品管理执照;并且根据WEEE处理指南,采用当前最先进的电子垃圾处理、回收与再生技术(BATRRT)。电子垃圾的处理通常分四个步骤——在各地收集废旧物品;拆分主要部件并分类;将部件进一步拆解并按有色金属、非有色金属,玻璃和塑料进行进一步归类;最后进行冶炼。冶炼工艺的加工对象通常是已经粉碎的材料,不过印刷电路板和手机通常也可以直接进行熔炼。

1、预处理

在欧洲、北美和日本,电子废弃物的最初收集环节通常是在地方施行的,其拆卸、分类和切碎处理由一些中、大型的废物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在德国,Aurubis子公司是从_些小回收商那里收集未经处理的废弃物原材料。奥地利生产商Brixlegg公司也从地方上专业的运营商那里获得原始的废弃产品。通常,产品的拆卸、分类和切碎处理由同一家公司完成。一些大型的废物管理公司还开展了国际业务,促进电子废弃物的国际贸易。不过按照巴塞尔公约,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出口电子废弃物是被禁止的。开展国际业务的公司,如Sims金属管理公司的专业回收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废弃物预处理商,在世界范围内有超过30台粉碎机并且在4大洲开展金属回收业务,包括北美洲、欧洲、澳大利亚和非洲。在美国,最大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商是Electronic Recyclers International(ERI)公司。该公司在全美范围内有7个回收运营中心,分别设在华盛顿,加州(2个),科罗拉多,德克萨斯,印第安纳和麻萨诸塞州。

2、冶炼

电子废弃物的冶炼和精炼产业主要由3家公司主导——欧洲的Aurubis公司,Boliden公司和澳大利亚的超达铜业公司(xstrataCopper),另外,日本的三菱公司和比利时的优美科(Umicore)公司也有相当可观的处理量。Aurubis,Boliden和超达铜业公司都在加速扩大其处理能力。二级生产商Montanwerke Brixlegg公司和Metallo-Chimique公司也处理一些切碎的电子废弃物,作为废物处理业务的一个分支。中国还有一些类似的二级生产商。目前,绝大多数的处理业务在西欧。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废弃物制造国家,却没有任何处理业务。北美唯一一家电子废弃物冶炼商是加拿大超达公司(Xstrata)的Home冶炼厂。

链接:大连市人大代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议被采纳

在大连市人大十四届四次會议上,由市人大代表范业利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建议》,被列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议成员重点督办建议,经市服务委答复办理,已纳入解决计划,并作出建议办理意见。

根据范业利的调研,目前大连市区域性集散交易市场和旧货调剂市场,存在监管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回收环节多、企业规模小、二次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90%以上的个体回收站不具备科学合理的仓储存放条件。多数回收站处于居民区、商业网点附近,而且没有能力对废品进行系统摆放和科学分拣,既造成了卫生死角,又污染了城市环境。特别是粗暴拆解、露天焚烧、强酸浸泡提取贵金属……这些单纯以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拆解处理方式,既不能充分发挥再生资源最大化价值利用,又给环境造成巨大污染,在我市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屡有发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待完善 第3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乱象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0年1月和2011年9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下称《技术规范》) 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相继发布实施。目前, 《技术规范》已经作为环保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的重要技术文件。这意味着, 未来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技术升级和规范上将有法可依。

处理现状:电子垃圾之殇

贵屿镇, 一个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的边陲小镇, 是全球闻名的电子垃圾拆解地。那里河水黑如墨汁、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味道、街道和房屋被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占领。在全镇5 000多家家庭作坊式的拆解“企业”里, 工人用手工方式拆解废旧电子电器。《贵屿镇建设再生资源专业镇实施方案》显示, 仅2010年, 全镇废旧电子电器、五金、塑料回收加工利用达220万吨, 创行业产值就达50亿元。可以说, 电子垃圾处理已经变成当地的经济支柱。

对贵屿人而言, 他们从未想过以这种方式出名, 却也不得不在获得利益的同时, 背负起沉重的生命负担。由于拆解环境简陋、拆解工艺简单粗暴, 工人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电子垃圾中含有的汞、铅、铬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已经对20多万当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与此同时, 随着国外大量电子垃圾被运到中国,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八大电子洋垃圾集散地。其中贵屿镇、清远市龙塘镇, 以及南海大沥镇的洋垃圾占到了全国电子洋垃圾入境市场的50%以上。

“家庭作坊的处理方式危害巨大, 因为他们在提取了金、银、铜等贵重金属后, 对废渣 (多为有毒有害物质) 并不能做无害化处理, 这些废渣被随意倾倒, 其中所含的铅、铬、钴等金属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长期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研究的专家、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穆京祥说。

在穆京祥看来, 即使是现在, 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仍处在非受控状态下, 更别提2010年之前了, 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可想而知。此外, 随着家电技术的日新月异, 回收技术也正面临变革。例如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及带干燥功能洗衣机的出现, 都要求回收处理企业采用更先进的技术, 以达到高精度挑选、高纯度回收的目标。而只有加快对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技术的开发升级和规范, 才能保证“商品-使用-回收-再生-商品”这一良性生态循环产业链的延续。

与此同时, 随着国内一些企业正在投资或建立技术较先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厂, 但对这类厂的环境评价和环境验收, 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可依, 因此也迫切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跟上国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不断发展的趋势。

遭遇挑战:面对多重问题

据了解,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十分重视, 其中2003年1月欧盟发布的两个指令Ro HS (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指令) 和WEEE (废弃电器电子设备指令) , 对电子产品绿色制造和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防治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WEEE指令》规定, 生产者承担建立和经营回收体系的全部经济责任, 要求经销商免费回收其销售的产品及类似产品。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使用大国, 对于废弃后的电子产品处理法规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由此造成了我国一些处理废弃电子产品较集中的地区出现处理过程严重污染环境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现象。

与此同时, 随着社会经济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当年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于是2004年, 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制订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回忆起规范的制定历程, 穆京祥坦言, 由于涉及内容新、问题多, 调研工作花费了大量时间, 也碰到了很多挑战。

例如在回收问题上, 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 (局) 、环保部门 (局) 、卫生部门 (局) 以及城管部门 (城市管理委员会) 分头负责管理, 每个部门都要成立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由于当时相关条例并没有出台, 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严格来讲当时就形成了许多部门 (商务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似乎都可以管, 又似乎都管不着的尴尬境地。又比如在处理问题上,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的规定, 基本上是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危险废物范畴。

总体而言, 两大规范在制定之初面临了认识、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人、费用、成本等各种复杂问题。其中在销售、回收、拆解、处理和处置环节中, 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几乎为零。

控制污染:创新制定标准规范

两大规范针对性地提出按照收集、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来规范。记者在两大规范的发布稿中看到, 规范针对不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针对性地提出按照收集、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来规范, 同时在各环节中对特定产品进行了较详细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在谈到两大规范的创新点时, 穆京祥认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了合理的分类 (7大类) 。据穆京祥介绍, 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是《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创新之一。经过反复讨论, 规范最终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成了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等7大类, 并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 (部) 件、元 (器) 件和材料。

二是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或人身健康危害的环节和产品做出了明确控制要求。例如这7大类产品中应预先取出的零 (部) 件、元 (器) 件及材料;取出后的处理方法, 如物理、化学甚至焚烧方法;重点产品及重点环节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 这对于减轻环境污染和人身健康危害起到了技术规范的重要作用。

三是对可能对环境和人造成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过程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例如禁止随意拆解废冰箱的绝热层。记者在采访中获悉, 冰箱绝热层里的发泡剂含有消耗臭氧层的氯氟烃 (CFCs) 等物质, 超过冰箱制冷系统含量的两倍多, 如果只对冰箱制冷系统CFCs进行收集、处理, 实际上只完成冰箱所含CFCs三分之一的处理工作。

“冰箱制冷系统CFCs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较低且技术相对简单, 在讨论时基本达成了共识, 但冰箱绝缘层的处理回收成本很高, 因此争论很大。”穆京祥说。尽管经历了一些波折, 但最终这个问题在两大规范中都解决了, 既体现了对污染物控制的要求, 又考虑了当前我国回收处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成本控制。

标准制定:随时吐故纳新

在编制过程中, 两个规范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涉及内容多是新领域中的新问题, 因此多处标准的制定都吸纳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据穆京祥介绍, 两大规范虽然发布的时间不同, 但二者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据了解, 在编制过程中, 中国电子设计研究院组织了国内外几十家有关单位, 包括大学、研究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环保企业等进行研讨。“在编制过程中, 这两个规范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穆京祥说。据他透露, 由于涉及内容多是新领域中的新问题, 因此多处标准的制定都吸纳了最新的研究成果。

例如在讨论含铅的显像管锥玻璃在自然界中随意放置是否会污染环境时, 编制组便依据华东理工大学材料学院的研究成果, 即显像管锥玻璃被雨水浸泡后有铅的浸出, 造成土壤、河水的污染。因此在《设计规范》中便规定在运输及贮存显像管锥玻璃时要有防雨设施。

与此同时, 由于目前冰箱生产的新工艺中, 保温层中的发泡剂已由环戊烷替代了原来的氟里昂, 在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废弃冰箱中的环戊烷发泡剂实行回收。据穆京祥介绍, 德国对处理废弃冰箱中的环戊烷发泡剂还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定, 但德国对化学工业制定了《TA luft (2002) 》[控制空气污染的技术规定]标准, 其中规定向大气排放的环戊烷浓度不应超过0.058克/立方米空气和排放速率不应超过35克/每小时。

“德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在上述指标限制之下, 回收废弃冰箱的环戊烷发泡剂, 回收后实际上还是作为燃料焚烧的。”穆京祥说。而环戊烷在空气中遇到引火因素 (静电、烟火等) 时, 会发生爆炸。因此《技术规范》中便明确规定了回收环戊烷时, 处理设备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 且处理设备及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 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此外, 据穆京祥透露, 在编制过程中, 起草小组还将铅酸蓄电池的处理方法及物理发泡剂的回收方法这两项最新的研究成果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目前均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

广泛应用:回收体系待完善

据了解, 我国目前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多是个体户, 从业人员几十万。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 今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将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

穆京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如果按每个企业年处理1万~2万吨计算, 企业将超过400家, “规范的制订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 减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序排放5 000吨/年~10 000吨/年, 使其健康发展, 同时减少和控制废弃电器电子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穆京祥说。

与此同时, 由于目前我国处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 许多企业因没有工程设计标准, 处理设施安装运行后, 项目中缺少必要的工程设施, 存在工程安全、污染环境的风险。此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较多, 在处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同工艺路线、不同处理设施对工程建设要求也有较大差异, 这就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穆京祥认为, 《工程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各专业领域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各项工程设计要求, 重点解决本领域的工程设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较强的设计标准, 对目前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快速发展阶段, 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障措施。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 伴随着规范的发布, 我国回收处理企业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2003~2009年的探索阶段。随着大量回收处理企业参与了两大规范的制定, 整个行业对于回收处理技术和工程的规范认识逐渐趋同。在这期间,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使得全社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出现了大规模增长, 从客观上促进了回收处理企业不断做大。

2009~2011年的起步阶段。随着两大规范的发布实施, 企业在自身技术及规范建设方面开始逐步落实, 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回收处理企业。据了解, 2011年, 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许可认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已达100多家。但穆京祥坦言, 这一时期, 回收处理企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从最初”没饭吃“, 到规模大到处理不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 穆京祥认为, 主要原因是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二是这100多家经过许可认证的企业并非全部达到了相关技术和规范的要求, 甚至某些所谓的处理企业仅仅只是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处理过的产品, 应该交给谁,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穆京祥说。

2012年, 回收处理企业在规模上将上一个大台阶。随着《电子废弃物处理资格许可》、《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的发布, 回收处理企业将取得一个比较大突破。

同时穆京祥也认为, 现阶段我国回收处理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回收体系建设。“没有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 单靠回收处理企业自己的力量, 有点力不从心。更何况, 政策下的废旧家电也不是全部流入了正规回收处理企业。”穆京祥说。

废弃电子产品 第4篇

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而且节约能源。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克服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考虑到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销赃等问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旧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标以及管理的内容,有很大差别,因此,条例未规定旧货管理的内容,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问:为什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

道,包括销售(以旧换新)、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应当予以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条件有: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问:什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为什么要规定这项制度?

答: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为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问: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1.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从国外经验看,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

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4.处理企业的责任。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问: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第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第三,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问:条例为什么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策略研究 第5篇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物流信息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一、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及其态势

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拥有电子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并且绝大多数在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更新换代,这就缩短了电子废弃物产生的周期,增加了电子废弃物的数量,并呈现如下态势:

首先,与居民家庭有关的电子产品品种越来越多。在调查的城市家庭中,有2台及以上电脑的家庭已达到8.32%,并有16.8%的家庭更新过电脑;23%的家庭都拥有电子运动、保健、治疗等器材;U盘、MP3、MP4、MP5、笔记本电脑已是青年学生和办公一族的必备品。显然,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电子产品。其次,电子废弃物的危害越来越大。一台电脑含有700多种化学材料,其中一半以上是对人体有害的;一个纽扣电池泄漏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1个人一生的饮用量。再次,超半数旧家电由小商贩收购并简单处理。这不仅不能充分提取有价值的材料,还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最后,人类对于废弃物处理不合理的危害认识不足。通过对265个城市家庭调查发现,有51.8%的人对电子废弃物不清楚,有4.7%的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电子废弃物。在农村,对于电子废弃物的概念更是知之甚少。这就要求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急需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危害性的认识,提升正确处理电子废弃物的环保意识。

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制度建设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针对不同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防止种类越来越多的电子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从约束力角度分析,都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运作行为,并没有涉及强制要求广大消费者和各种组织团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主要的法律文件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第五批);《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上述法规的制定旨在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由于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三、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

(一)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

通过对居民小区的调查发现,32.9%的居民选择将旧电器卖给那些专门收购旧家电的小商贩,小商贩再转卖;12.9%的居民把淘汰下的、还能继续使用的旧家电送给农村的亲朋好友;18.6%的居民选择将旧电器放置在家中并不再理会;有35.6%的居民选择将旧电器交厂家回收或以旧换新。这种回收与处理方式存在严重的环境隐患,急需进行改良。当前的家电以旧换新,既给居民以实惠,也合理地处理了那些电子废弃物。

考虑到目前各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建议对个体回收群体进行梳理,建立“政府牵头,企业为主,个体参与”的回收体系。即以“专业电子废弃物处理中心”(如石家庄晶莹黄金开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建设的年处理20万吨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为龙头,以“专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公司”为骨干,以“个体回收大军”为基础,以“信息网络平台”为手段的“个体回收者+公司+中心”回收体系(见图 1)。

图1 “个体回收者+公司+中心”回收体系

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中,生产商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引导。根据我国电子电器行业的现状,让每个生产商自行建立回收体系并不现实。因此,对于各个生产商而言,将其回收处理责任委托给第三方专业企业是一个更合理的解决方式。例如,生产商采用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的双重手段,通过刚柔并济的运作方式选取回收商、物流商和处理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高效环保地处理回收的电子废弃物和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再有,生产商组织的以旧换新项目,既提高了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也解决了部分电子废弃物处理难的问题。

个体回收者大多来自于农村,文化素质较低,是电子废弃物不合理处置的主要人员。政府可以将个体回收者以非员工或员工的形式纳入专业电子废弃物回收公司并接受回收公司的引导和管理,多渠道发展回收途径,既能解决个体回收者的就业问题,又能解决电子废弃物处理不充分的问题。

政府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样的电子废弃物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如何处理才能发挥较好的社会功效——既较充分地提取其价值,自己获得较好的收益,也充分保护了我们的地球环境。

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各种法律规章,严格地、科学地对待自己手中的电子废弃物,不私自进行简单的拆卸,要努力挖掘其价值。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以保证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

对于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用科学技术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问题,继续加大扶持与监管的力度。政府可以在企业的技术引进、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同时要严格监督企业的行为,以防企业违规处理电子废弃物。

此外,政府可以增加电子废弃物税种,对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二手市场、消费者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用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开支。可建立地方性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理网络平台,方便企业发布自己手中的电子废弃物详情,以采取预约回收形式,提高合理回收的比率和效率,既为专业电子废弃物处理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材料”,还能够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二)电子废弃物收集点布局

在全国被调查的150多个居民小区中,都没有专门收集电子废弃物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只有26个居民小区建有专门收集废旧电池的废弃物箱。所以,政府部门应加大电子废弃物回收点规范化建设,将市民手中的“无价值”电子废弃物纳入到再利用系统,一方面是固定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箱的布局,另一方面是电子废弃物收购站的布局。

首先,固定式回收箱的布局与设计。一是在各中小学校设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点,或者定期开展电子废弃物收集活动,倡导学生收集家中的电子废弃物。二是在社区或公共场所,尤其是人口密集社区和各大型超市附近设立专门收集电子废弃物的收集箱,也可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

这些电子废弃物收集点应设立回收箱,回收箱的尺寸也要进行合理设计,设计的依据主要考虑电子废弃物的单体尺寸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速度。如果废弃物的单体较大,单位时间段内收集的废弃物较多,回收箱就应该大一些。回收箱的材质最好采用环保材料制作,既要考虑生产成本,也要考虑使用寿命。此外,还要考虑清空回收箱的时间间距。

其次,电子废弃物收购站的布局。目前,绝大多数废品收购站有收集含有残值电子废弃物的功能,政府可以利用他们的收购网络,也可以有选择地建立专业电子废弃物收购站,其布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交通、地价、对居民的影响、有关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制度、政府的有关政策等,并且要达到布局均匀、合理、覆盖面广。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技术体系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多是针对如何提取废弃物中的残值来研发,对于“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部分束手无策。所以,我们应加强电子废弃物的技术体系建设,建立“以自主创新为主,技术进口为辅”,“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技术发展战略。具体地,第一,自主创新,研发新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从现实情况来看,研发废弃物处理技术既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尤其是资金投入,政府有责任给予资金扶持,弥补企业研发的资金缺口。第二,技术进口,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成果。这样既能减少自主研发时间,也能降低技术开发失败的投资风险,还可以加快我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造,形成自己更先进的技术。

(四)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经济体系

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应该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经济体系建设。第一,生产商生产电子产品,应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问题负一定责任,需缴纳一定的“生产电子产品责任费”。第二,销售商在销售电子产品上获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需缴纳一定的“销售电子产品责任费”。第三,消费者使用电子产品并使其变为废弃物,仍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需缴纳一定的“使用电子产品责任费”。第四,政府应从税收中进行专项经费提留,用于处理社会的电子废弃物。

从现实情况来看,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经济体系建设受到的阻力最大,这是能否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重要一环。

四、结语

电子废弃物的合理回收涉及到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和必要条件成为统一的有机体,才是合理回收与利用电子废弃物的保障。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应采用有偿形式收集电子废弃物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投入到电子废弃物的日常收集工作中,鼓励、支持生产厂家和商家进行废旧产品的回收,加快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建设,以达到科学地处理电子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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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培锦,田义文,邵珊珊.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现状及法律对策[J].特区经济,2010,(4).

[3]贾新刚,李东亮,徐威.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初探[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3).

[4]张晓华,刘滨.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及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2).

废弃电子产品 第6篇

在基金制度和补贴利好的驱动下,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发展现状如何?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遭遇哪些问题?2015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又将有哪些新变化?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行业发展部主任、资源强制回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崔燕在日前举行的 “2015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大会”上进行了解答。

企业从原料竞争开始向资金竞争转变

2014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业处理行业运行呈现出哪些特点?崔燕:2014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绝大多数已经进入市场。在《条例》和基金补贴的推动下,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特点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量急速增加。

随着获得处理基金补贴企业数量的增加,2014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与2013年同期相比,有显著提高。 其中,2014年上半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数量同比增长103%。 处理产品仍是以CRT(使用阴极射线管的显示器)和电视机为主, 占86.2%;其次是洗衣机。 随着处理企业的全面进入市场,以及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2014年处理企业针对首批目录产品的处理数量已经达到历史顶峰。

特点二:处理企业开始分化。

进入市场的处理企业越多 , 企业间竞争越激烈 。 由于处理企业是依据拆解数量核定后才能获得补贴 , 处理企业要想获得更多补贴 , 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购买原料 , 且资金占用周期长 。 随着行业的发展 , 处理企业间原料的竞争变成了资金实力的竞争 。 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开始被兼并重组 。

特点三 : 电视机以外的产品处理数量开始增多 。

在财政部针对处理企业制订的退出机制的要求下, 电视机处理数量独大的现状在2014年有所改观。 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的处理数量开始增加。 此外,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调整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处理企业开始关注“四机一脑”以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 小家电类产品、手机、 固定电话、打印机等开始进入规范的处理企业。

补贴制度仍待改进

《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在基金制度和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基金补贴严重失衡。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 “2014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显示,2014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预算为30亿元, 而支出预算为59.12亿元。 基金的征收和支出已出现严重不平衡。 从2014年第一、第二季度处理企业的处理数据来看,拆解处理最多的产品仍是电视机。 与同期相比,虽然其他产品的处理数量有所增加,电视机的份额有所下降,但电视机仍是主导产品。 废电视机处理数量巨大, 且补贴标准高是造成处理基金失衡的主要原因。

二是激励机制缺失。

基金征收和补贴是电器电子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一种方式。 我国在基金制度实施之前,一些优秀的企业通过选择最佳的回收处理伙伴,建立其产品的回收处理体系, 在我国实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 而基金制度实施后,由于企业缴纳了政府基金,意味着其已经履行了我国的EPR。同时,国家缺少对销售者“以旧换新”回收废旧产品的激励政策,使原先已建立回收体系的企业也不再开展回收活动,导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一直是以个体回收为主。

三是缺乏拆解产物追踪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仅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信息报送系统。 但对其拆解产物的下游处理企业,尤其是危废处理企业未建立拆解产物无害化处理的信息追踪管理制度。 大量的拆解产物进入“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后,又重新流入市场,带来较大的环境风险。

制度激励行业发展

在推动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业发展方面, 有何政策建议?

一是加快法治进程。

目前,我国尚未公布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的立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再生资源,其回收模式与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具有较大的差异。 为了规范和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的发展,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回收责任,应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立法。

推动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升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研究建立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积极研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

二是完善相关标准。

为了规范和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的发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应研究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的特点组织相关机构分批实施。

同时,对已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相关的标准进行梳理,并研究建立科学合理、功能齐全、统一权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加强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关键部件和材料分类、运输储存、回收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类和通用类标准的制(修)订。 通过认证认可等多种方式,加大标准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对现行标准的宣传,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三是建立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信息管理制度,将回收企业的规模、数量、品种、区域分布等相关信息实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现状、 制订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未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建设或有新突破

对于2015年我国废弃电器电子处理行业的发展,会出现怎样的局面?

2015年,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首批目录产品(四机一脑)的理论报废量在突破1亿台之后, 总体将继续增长。 而黑白电视机的理论报废量仍将持续下降。

随着财政部第四批获得处理资金补贴的企业名单的发布,绝大部分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已经进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 处理企业间的原料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此外,随着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不断增加,处理行业的利润空间将不断缩小。 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将更加活跃。

2014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数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 由于首批目录产品中,电视机处理量巨大、且补贴标准高,导致处理基金收支严重失衡。 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调整处理基金征收和补贴标准。 预计2015年,在新的基金征收和补贴标准下, 首批目录产品的回收处理数量较2014年持平或略有下降。

此外,在财政部发布的处理退出机制的严格要求下,电视机以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数量将继续上升。 电视机回收处理量独大的现状将有所好转。 随着液晶电视机等环保部核查标准的出台, 液晶电视机和液晶显示器的回收处理将成为下一个亮点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及再利用分析 第7篇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必要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一定的可用性和回收价值,同时对环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经过集中的回收处理后可以将废弃物中的有用资源实现再次利用。可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可用性和危害性双重属性。

1.1 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现实需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许多贵重金属,同时,也含有铅、汞、铬、镉等几十种污染环境的重金属,此外,印刷电路板、塑料外壳等含有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等有机有害物质,这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如果不经回收直接丢弃便会给环境带来污染,在回收中不规范的拆解也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简易拆解作坊普遍存在经营分散、金属回收率低、资源浪费等状况。因此,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规范化处理,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现实需要。

1.2 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需要

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角度看,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被称之为“城市中的矿山”。其中,含有可以回收利用的有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可以再生利用的零件等,废弃电器电子的经济价值可观。每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金量是金矿的17倍,含铜量是铜矿的40倍,1t线路板可以分离0.9kg黄金、29.6kg锡、128.7kg铜,此外,还有270kg的塑料可以再次利用[1]。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现状

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来源

一方面来源于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这一类来源的废弃物具有回收相对集中、数量大以及回收时间和频率较为固定,回收工作相对容易。还有一类主要来自流通领域,主要来自家庭、企事业单位等用户群体,回收相对分散、排放量小,回收不固定等特点,回收工作相对困难。

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

目前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渠道主要来自销售商的“以旧换新”收购、专门的回收企业主动上门回收,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节能环保组织搭建的定点回收网络,还有便是商贩零散收购。

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去向

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后的去向来看,主要是通过回收后进入了定点拆解单位或有资质的处理单位,也有厂家自行进行回收处理;还有一类是商贩收购维修后又直接销售给偏远的农村地区;第三类是散户或小型收购商收购后将可以利用的部件进行拆解,不可利用的随意堆放或丢弃,以出卖其中的可利用部件赚取差价赢利。从这三种去向来看,后面两种无论是处理的规范性、资源的再次利用等等都处于相对落后状况,既浪费了资源,也会给环境带来污染。

3 优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措施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五年,基金征收和补贴制度实施的第四年,工信部加大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我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针对当前废弃电器电子回收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非法回收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的现实困境。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优化。

3.1 宏观上,合理规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工作

根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进入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有109家,绝大部分规划内的处理企业已经进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但,从总体来看,与我国每年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相比,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资格的企业数量还是相对较少,大量工艺简单、处理方法落后的回收、拆解处理企业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的污染,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政府应该从宏观上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产业的布局调整,建议政府在审批新的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资格时,应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充分结合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评估现有的回收处理企业能力基础上,确定是否准入新增企业[2]。

3.2 微观上,回收主体要不断创新回收方式方法

目前,我国的废弃电器电子初级回收渠道还是以个体回收为主,但随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如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处理等企业都进入了回收行业,多元化的回收模式已经显现,回收领域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作为回收主体来说,积极开展“互联网+绿色回收”与“互联网+分类回收”EPR回收等模式,以满足回收集团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4 结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对于实现“两型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是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现实需要,要从宏观和微观等多个层面做好回收工作,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工作实现规范化、集约化和法制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钱伯章.国内外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利用进展概述[J].中国环保产业,2010(8):18-23.

废弃电子产品 第8篇

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订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目录》管理委员会, 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 下设专家小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 (具体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见《发改办环资[2010]545号》) 。

第三条制订原则

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 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二) 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 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四) 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第四条制订程序

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 《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 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原则, 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 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 提出评估意见, 形成《目录》初稿;

(三) 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对《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 《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 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 《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评估与调整

《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参照标准

制订和调整《目录》参照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七条海关商品编码

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第八条解释与发布

废弃电子产品 第9篇

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做大做强, 淘汰落后处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等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

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 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 (二)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 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 (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 (四) 企业管理规范, 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五) 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 (六) 企业诚信度高, 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 (区、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的优质处理企业, 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补贴。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优质处理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出基金补贴申请的优质处理企业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对达到合格标准的, 纳入基金补贴范围。

二、调整完善各省 (区、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对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 由相关省 (区、市)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本地区规划。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优质处理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 必须先符合各省 (区、市) 规划的要求。

严格控制处理企业规划数量, 优化处理企业结构。除将已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外,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各省 (区、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不再增加。各省 (区、市) 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修订本地区规划, 淘汰技术设备落后、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缺乏诚信和管理混乱的企业, 并将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

合理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查和许可管理, 根据处理企业配备的关键处理设备 (如CRT切割机) 台数、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为标准, 并区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科学合理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 确保真实准确, 不得虚增处理能力。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要重新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 并按规定对其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各省 (区、市) 环保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做好处理能力核定工作, 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重新核定后的本地区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明确基金补贴企业退出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驻厂监管、重点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审核、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 加强对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和环境执法监督。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处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在审核监督和综合评估中发现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 并从相关省 (区、市) 规划中剔除: (一) 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 (三) 非法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的; (四) 自2014年起, 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占其申报拆解处理总量连续两年超过5%的; (五) 自2014年起, 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量低于许可处理能力的20%的, 以及资源产出率低于40%的。

四、全面公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

废弃电子产品 第10篇

关键词 废弃印刷电路板 新工艺 电子元器件

中图分类号:TN7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电子垃圾目前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电子垃圾的增长速度是普通垃圾的3倍之多。印刷电路板是电子设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大多数的家用电器都含有电路板,例如电话、电脑以及电视等。废弃印刷电路板上电子元器件拆卸只是废弃印刷电路板资源化过程中的第一步,离电子元器件的自动化拆卸还具有一定距离。

1废弃印刷电路板电子元器件拆卸技术

1.1元器件识别

要进行印刷电路板电子元器件拆卸首先要进行识别,可以通过扫描他们的二维像、三维像,运用不同的方法,得到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利用三维像进行识别,可以得到的信息较为丰富,而且范围也较大费用较低,总体来说其利用价值较高。其次就是对图像信息的处理,通过拍摄所获得的图像能够通过模式的识别而进行分析,分析所拍摄图像的特征。将电子元器件的位置、封装等信息进行获取,再与所储存的信息进行对比,进而获得拆卸时必须了解的重要信息,再将此信息转化成控制指令,最终实现对废弃印刷电路板电子元器件进行的拆卸,在拆卸自动化的新领域中有所成就。目前科学家又研制出了一套到图像处理识别系统,识别系统的精准度在理想范围内是能够达到0.1毫米,与此同时还需要配备字符识别系统对元器件上的字符进行处理。

1.2拆卸方式

目前用于电路板拆卸的方式主要有:使用夹具对元器件进行的抓取、真空抽吸法对元器件、利用振动或是超声波、使元器件与基板分离等。在进行拆卸时,根据拆卸对象的范围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拆卸,例如:选择性拆卸和同时性拆卸两种。选择性拆卸经常使用于对元器件进行的维修上,尤其是遇到个别零件损坏,经常使用这种方法。从废弃的印刷电路板上拆卸元器件也是运用的选择性拆卸,通常使用的是真空抽吸式。同时性拆卸的使用范围是对电路板上所有的元器件进行的拆卸,通常采用振动、冲击或是其他具有普遍使用功能的拆卸方法。

2电路板上的电子元器件拆卸工艺

2.1选择性拆卸方式

在对废弃电路板上的元器件进行选择性拆卸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对不能使用的元器件进行拆卸,另一个是对电路板上还能够使用的元器件进行拆卸,拆卸下来方便重新使用。第一种目的在进行拆卸时应该尽量避免对周围其他元器件的损坏,或是避免元器件内部产生热应力。根据拆卸的目的不同,在其拆卸对象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所以人们设计了不同的选择性拆卸工艺。选择性拆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惰性介质进行加热,然后再去除元器件。一般采用的是常规加热法,将元器件上的焊锡消除,因为元器件上残留的焊锡会自行进行氧化,氧化后其自身的在焊性就会变差,使用氮气对其元器件进行加热,遗留在元器件上的焊锡不会受到氧化膜的影响,可以对元器件进行二次使用。

(2)对其进行热风红外加热,并且利用手工进行元器件去除。由于手工具有灵活性,所以在对元器件进行拆卸时会比较有优势。红外加热的使用,能够对普通的元器件进行拆卸。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这种拆卸方法目前已经拆卸了大约有300多个品种,而且有95%以上的元器件都能够继续使用。

2.2同时性拆卸工艺

因为在电路板中会有大量的金属以及非金属资源,所以要对废弃的印刷电路板进行资源回收,进行同时性拆卸工艺,最大程度的降低回收成本,提高金属材料的回收率,与此同时这也是各国科学家需要考量的主要问题之一。首先应该通过回收对电路板进行拆解,采用振动方法将其进行分离利用,并且设计相应的拆卸装备,最终将电子元器件进行拆卸。将电路板固定在架上,同时使它均匀受热,然后再对电路板进行高温加热,最终达到融化的状态,就能够对其进行拆卸。对元器件进行引脚切割来分离元件,在对电路板进行处理后,将元器件的安装面朝下,与此同时用小钢球支撑在其下部,然后加热进行部分焊接,最后对切割下来的焊锡进行处理,采用的切割方式不同,所对应的拆卸工艺也就不同。

拆卸后为了使其元器件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延长使用寿命,首先应该提高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拆卸成本,同时人们在开发一些新的拆卸方法,振动的方法既可以对元器件进行拆卸,又可以将拆卸的元器件安装上,与此同时也能够保持元器件的功能不被破坏。

3结束语

目前我國是在世界中属于电气产品的消费大国,每年都会有许多的电子废物产生,所以电子废物带给社会的压力是巨大的。经试验表明,目前废弃印刷电路板的电子元器件的拆卸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拆卸的过程中其技术一直处于很低的状态。废弃的电路板虽然已经被淘汰,但是其上面还有很多元器件没有达到使用寿命,对此应该进行拆卸进行二次使用。

参考文献

[1] 湛志华.废弃电路板环氧树脂真空热裂解实验及机理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2] 孙静.微波诱导热解废旧印刷电路板(WPCB)的实验和机理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2.

[3] 闻诚.电路板元器件拆除加热工艺优化及其热分析研究[D].安徽:合肥工业大学,2013.

废弃电子产品 第11篇

为促进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研究当前产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2014年8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座谈会。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等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 海尔、格力、格林美、格润等相关企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此会议。

会议就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政策机制等进行了充分研讨, 提出了创新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思路和建议。

高云虎司长在总结讲话中强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产业转型的重要意义, 提出应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 加强行业管理, 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推进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废弃电子产品范文

废弃电子产品范文(精选11篇)废弃电子产品 第1篇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和工信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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