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精选12篇)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1篇
近年来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突出表现为境外消费(留学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资料,1960年全世界留学生人数约24.5万,1980年上升至97.7万,1999年总数为150万,2003年总数为225万,2006年世界留学生总量达到了250万,2010年估计会超过450万。与此同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分布呈现出一种极不均衡的状态,形成国际留学生市场由发达国家垄断的局面。例如:2006年世界留学生总量达到了250万,其中约有67%的外国留学生集中在7个发达国家上学。美国留学生人数从1995年的45.4万增加到2006年的55.6万,英国从19.7万增加到29.1万,德国从16万增加到18.9万,法国从13.8万增加到26.7万,俄罗斯从6.7万增加到8.7万,日本从5.4万增加到13.2万,澳大利亚从4.8万增加到15万。目前国际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基本状况:
1.国际留学生市场由发达国家所垄断,约有70%左右的外国留学生集中在美、英、德、法、俄、日、澳7个国家上学。
2.美国教育服务的输出水平最高。美国从1989年的45.75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02.8亿美元,约占世界国家留学生教育市场消费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但同期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却从4.4%下降到3.5%。美国是最大的教育输入国。2000年美国的留学生教育服务进口金额达21.5亿美元,约占世界留学生教育市场消费总金额的7%。
3.澳大利亚教育服务输出的增长速度最快。其1970、1989、2000三个年度的留学生教育服务输出金额依次是:6、584、2155百万美元。澳大利亚从1970年的6百万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21.55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从0.6%上升到11.8%。
4.属于留学生教育“贸易顺差”的国家有澳、意、加、英、美,即在这些国家的留学生教育服务贸易金额中,输出金额大于输入金额。
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国际留学生市场由发达国家所垄断,其中美国、英国等老牌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多年来招收留学生数量和教育服务贸易额所占比例变化不大,而澳大利亚作为新起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主要发达国家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的特点
1.政府从战略高度规划和推动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政府主导长期规划,提供稳定、可预见性的政策环境。确定科学的中期发展规划,既可以清楚地表明政府在发展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历程,也可以为有关机构和国际学生提供一个稳定、可预见的政策环境,因而也是促进教育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长期规划,例如在国际教育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3年10月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发表了《通过教育相约世界关于澳大利亚教育与培训国际化的部长申明》,勾画了澳大利亚政府未来十几年的国际教育政策框架及原则,新西兰教育部在2000年8月也发表了《新西兰教育服务出口发展教育的一项战略》,对新西兰的教育服务出口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战略设想。
2.重视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贸易是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第一位的,教育服务贸易也不例外。我们注意到: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明显优势的主要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都非常注重服务质量,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把质量和特色建设作为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的根本措施。例如:2003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在未来四年投资1.13亿澳元用于支持国际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把提高国际教育质量作为政策重点,以确保澳大利亚的长期利益。新西兰教育部在2002年公布了《国际学生精神关照行为规则》,规定了教育机构及其代理应为留学生提供的指导及关照、住宿及信息提供等方面的工作框架和最低要求。
3.各国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目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正处于快速扩展阶段,有效的法律政策环境是支撑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主要发达国家在扩大教育服务输出的同时,也纷纷加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最好的例子就是近年来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迅速的澳大利亚,从2000年起,澳大利亚开始加强教育服务的各项立法工作。2001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分别规定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国际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建立国家的国际教育服务机构的认可、注册制度”“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当前和长远经济利益,政府设立海外学生保障基金”制度等八部分内容。旨在利用法律手段对国际教育服务者的权力进行监督,保护外国留学生合法利益,政府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又如美国政府于2000年4月发布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备忘录》,这些措施增强了美国高校进行国际教育合作的能力,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规范开展。
4.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贸易渠道顺畅。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因此发达国家教育服务贸易渠道都比较顺畅。例如:各国之间签订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各国实行完全(弹性)学分制,学分互补互换或分段学习方式;另外,各国纷纷设置体现国际化和时代化的课程。互相承认学历是推动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育服务贸易正常化的重要措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欧盟国家强化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各国相继把学位体系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并向有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开设硕士或博士课程。而采用完全(弹性)学分制有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支配学习时间,实行校际学分互补互换制度有利于避免各高等院校课程设置重复,加速国内外学生交流,促进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
发展我国境外消费教育服务贸易对策思考
1.把质量和特色建设作为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的根本措施。形成本国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的长期战略,只有高品质的、有特色的教育服务才可能吸引全球的国际学生,因此虽然这些国家的教育服务质量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良好的声誉,但他们都非常重视提高教育质量上的投资与举措。例如,澳大利亚的大学并不多(只有不到50所),也没有一所大学能够真正进入世界100强,但澳大利亚的大学都拥有相当好的国际声誉,注重教育质量的提高,拥有像悉尼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和墨尔本大学等一批知名大学以及许多很有特色,具有吸引力的学科。这是澳大利亚大学能够吸引众多留学生的主要原因。
2.针对外国留学生特点进行教学和组织科研。(1)要加强个别指导。外国学生语言障碍大,无法和我国学生一起参加听课学习,虽然各高等院校提倡使用双语教学,但因种种原因目前实际用英语讲课的科目比例尚小。因此,指导教师应当用英语给留学生实行单独授课,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一对一的学术讨论,应尊重留学生的自我选择,发表具有创造性的见解。加强留学生的课外个别辅导,以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2)适当安排留学生的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对外国留学生尤其是农科类的留学生是相当重要的。通过考察学习,能够使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生产实践知识。(3)针对留学生的特点,结合实际组织科研。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2篇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
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放款了对5万元以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交易单证的审核,同时明确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对各种服务贸易类型需要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新规中规定服务贸易付汇金额等值5万美元以上,客户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在新规执行初期,很多客户及当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对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存在不同要求,为了保证业务的合规性,银行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与客户一同去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并完成首次税务备案,了解整个税务备案制度及企业办理流程。同时与外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咨询办理不同服务贸易项下业务办理的具体执行要求。在了解了相关政策要求、操作流程后,为客户服务经理及业务频度较高的客户进行现场培训及业务研讨会。在法规执行一年多的时间里,大幅度降低了业务咨询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为客户和银行创造了双赢的成效。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银行操作指引的关键和核心内容。银行落实尽职调查不但要完善银行规章制度,更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的监管。服务贸易项下收支业务,银行在做好”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同时,通过系统全方位的对单证信息进行排查并进行逐级人工核实确认,如单证中出现的交易双方及收付汇银行等信息是否包含受制裁国家、公司、金融机构的名单,交易所涵盖的服务项目是否属于被禁止的业务清单中的项目等,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放过任何一条系统警示信息,严格执行案件防控、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反洗钱。在实际操作中,尽职调查的质量保证是一大难关,银行还应做好定期自查和审计工作,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例如,某企业在2014年初为客户办理一笔出口货物项下的佣金支出,企业提供佣金合同。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汇付款时审核佣金合同,通过系统和人工核实收付汇双方信息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为客户支付了款项。但在2014年中审计时,发现该笔业务的佣金合同中出现出口货物经由地包含伊朗,存在潜在金融风险。银行立刻汇报到集团反洗钱、防恐小组展开调查,最终排除风险。
上述案例,警示银行在操作业务时,应尽职审核单证的每个细节,确保无遗漏环节,真正落实尽职调查,有效防范风险。
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效应及分析 第3篇
摘要:文章选取机电产品行业及相应的出口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全面阐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面和负面效应,解释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贸易效应和技术效应的形成及作用机制,并强调对技术效应的重视。采用广义最小二乘估计等方法,利用多年的经济贸易数据,使用改进的交互项模型进行实证和分析,深入揭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市场及行业的影响,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机电产品;经济贸易效应;技术效应
一、 引言
当前,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升,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却越来越普遍,WTO通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数量快速培增,尤其是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据相关统计,中国对外贸易遭受的壁垒有80%来自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越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最大贸易壁垒(王亚星,2007~2014)。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发展升级,机电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机电产品的出口额,早在2003年就已经超过出口贸易总额的50%,连续多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产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规模大,出口市场相对集中,欧盟、美国和日本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对象,同时也给我国设置了最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文献较广泛,但理论研究多于实证研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分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实证研究方面,对贸易负面影响机制的研究文献较多一些,而对技术效应等正向效应的研究较为匮乏,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全面性的实证研究有待加强。另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计量研究需要一定的数据积累,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出口贸易情况,计量模型和研究范围的精选也是深化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认识的重要途径,本文力图在对其研究上更深入、更具针对性。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效應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及特点。目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表述多样,但内涵较为统一,是指贸易过程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组织针对其进口商品,制定过严的技术要求,从而对出口国造成了实质性贸易障碍,主要包括技术标准、认证法规、技术合格评定程序、绿色壁垒、商品包装标签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分为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措施。
美国、欧盟、日本在实施贸易壁垒上体系结构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他们都有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复杂且更新快,种类繁多;具有覆盖面广泛的认证体系,民间参与度也较高,即使是非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其实际实施的阻碍作用都很明显,对我国的机电产品行业有强烈的壁垒效应。
2. 技术性贸易壁垒效应形成机制分析。首先,短期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量抑制效应。我国在面对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相应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各项标准,生产成本及出口成本都会增加,如价格不变,则利润减少,机电产品出口量也相应减少;如成本上升的同时价格提高,则欧美日等国将会选择更低价格的产品,也会导致机电产品出口量下降。
具体地,根据图1的供给—需求曲线模型,我们首先假设短期内进口国对机电产品的需求不变,也即是图中D1需求曲线不变,初始时均衡点为E1,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Q1;当企业成本增加后,供给曲线将从S1移动到S2,且S2曲线比S1曲线更加陡峭,弹性更小,新均衡点为E2,均衡价格变为P2,均衡数量变为Q2,与进口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前相比,出口数量减少,减少量为Q2Q1;我国出口机电产品时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程度不同,则出口数量也不同,极端情况下,供给曲线如图S3所示,此时完全无弹性,均衡点为E3,均衡数量和价格对应为Q3及P3,均衡数量减少为Q3Q1, 这即是出口数量抑制效应机制。
其次,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还表现在价格上。主要还是因为出口成本的提高导致了出口价格的上涨,进而抑制了产品的出口。如图2所示,图2中AC为平均成本曲线,初始状态下市场均衡点为B,单位利润可以用BD表示,当发达国家实施贸易壁垒时,我国机电产品厂商必然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于是在研发投入、生产改进、产品验测等各个方面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增加了成本,假定单位成本增加了ΔC,则出口产品单位成本增大为AC+ΔC,平均成本曲线上移ΔC单位;显然,如果企业要维持自身利益,将会导致产量减少至Q2,价格提高到P2,且P2至少要达到P1+ΔC才能保持单位利润水平,由此形成了价格抑制效应机制,导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竞争力下降,且从动态来说,跨越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后,将会面临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数量抑制效应与价格抑制效应也将是循环作用的。
长期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行业具有明显的技术效应。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刺激出口国做出反应,分为消极和积极反应;如果出口国采取消极反应,长期来看必然导致贸易抑制效应;如果出口国更多地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就会不断地突破壁垒限制,对出口国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等产生积极作用,从而形成持久的技术效应。中国多年来在面对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一直采取积极的应对态度和策略,在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革新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特别是针对机电产品行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主动或被动创新整体提高了机电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在长期内优化了我国机电产品结构,体现了明显的技术效应。其次,提升了整个行业的软实力。在环保意识,法制化,标准化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且这些作用是需要长期积累而实现,形成过程也伴随着较好的正外部效应,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三,机电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技术效应的影响大于其它大多数产品。针对机电产品的标准、规范等更易于制定,而相应企业针对贸易壁垒做出调整的时间也要快于农产品等行业;另外,国内外机电产品行业技术进步和革新相对较快,正外部性效应显著得多,从而技术效应得到了进一步放大。
三、 实证分析
1. 假设设定。通常认为,TBT通报数反映了各国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Swann、Temple和Shurmer(1996)最早对英国进出口进行了实证分析;之后也有学者实证分析了贸易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出口国经济规模、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等的关系。此后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孙龙中等,2008;陈晓娟等,2014;杨珺晖,2014)。近年来在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效应、正外部性方面也有了一些进展,有文献研究总结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效应存在性、生成机制、表现形式和实现条件等(江涛,2014);Felbermayr G J和Jung B(2011)分析说明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经济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前述理论及分析,本文研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提出模型假设1:
H1:机電产品出口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呈负相关。
出口国GDP、进口国GDP在研究贸易量问题通常被看成正向动力源,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出口供给能力及进口需求能力的强弱。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2及假设3:
H2:出口贸易量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GDP呈正相关;
H3:出口国GDP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越小。
2. 变量说明。(如表1示)
3. 计量模型设定。改进后的交互项计量模型设置如下:
4. 估计方法。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库为平衡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的广义最小二乘估计法。基于hausman检验结果,本文采用随机效应估计方法对样本进行估计。本文采用的是Stata12.0软件进行操作。
5. 稳健性检验。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将因变量替换为我国对i国出口机电产品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由于比重的取值为不大于1的百分数,因此需要采用满足约束条件下的某连续变量方程模型(周华林等,2012),这里将估计方法变为面板数据的tobit估计方法。同样由于hausman检验结果,本文采用随机效应估计方法。
四、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主结果和稳健性检验如表2所示。
表2中第一列为模型估计主结果,整体来看,模型具有良好的性能;第二列为稳健性检验结,依据表2中结果,说明了模型所验证的结论有效。从回归模型中,系数均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主要变量结果显著且符合预期。据实证结果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出口贸易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呈负相关。ln(TBTi,t-1)的系数显著为负,则说明出口贸易量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的增加而降低,假设1成立。回归结果表明,TBT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下降2.03%。
第二,出口贸易量与出口国GDP和进口国的GDP正相关。ln(DGDPi,t-1)和ln(HGDPi,t-1)的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出口贸易量随出口国GDP和进口国的GDP的增加而增加,假设2成立。回归结果表明,目的国的人均GDP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增加1.89%;我国人均GDP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增加0.44%。
第三,距离对于贸易量的影响不明显。ln(distancei,t)的系数不显著,则说明出口贸易量与两国距离的关系不显著,这符合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距离对于贸易量的影响不再重要。
第四,出口国GDP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越小。ln(DGDPi,t-1)*ln(TBTi,t-1)交互项系数为正,说明调节效应为正。即随着出口国GDP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反而减小,假设3成立。GDP的增长使得贸易量随TBT增加而下降的速率相对减小。调节效应可以通过图3表现,图3中,虚线线段的斜率为ln(TBTi,t-1);而实线线段的斜率为ln(TBTi,t-1)的系数与ln(DGDPi,t-1)*ln(TBTi,t-1)的系数之和。
五、 结语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国的影响,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作用,短期主要表现为抑制作用,促进作用在长期中逐步呈现出来。发达国家针对我国机电产品市场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实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出口目标市场更加多样化,以及机电产品产业逐步优化,企业创新能力提高,行业法制化和标准化水平提升等因素的作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贸易的影响并不像传统估计结果那样严重。正面作用通常要经过较长的积累过程才能实现,且技术效应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正外部性作用愈加明显,现有的大多数文献由于数据积累和模型设置的原因,通常高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贸易抑制效应。另外,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及交通物流的快速发展,国家间实际物理距离在对贸易流量的影响甚微,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质是争夺全球性市场。
综上,我们要积极面对和深入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效利用其带来的正面效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政府、行业、企业多级联动,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利益,树立全球贸易思想,开拓更宽广的国际市场;同时加强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绿色环保意识、主动创新发展意识,加强人才战略,提升我国机电产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和贡献力。
参考文献:
[1] 王亚星.中国出口贸易壁垒监测与分析报告[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014.
[2] 周华林,李雪松.Tobit模型估计方法与应用[J].经济学动态,2012,(5):105-119.
[3] 孙龙中,徐松.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8,(2):26-34.
[4] 陈晓娟,穆月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基于日本,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4,(1):115-121.
[5] 杨珺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6):15.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4篇
一、服务贸易壁垒的界定与分类
服务贸易壁垒, 一般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 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 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各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一方面在于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部门, 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
据GATT统计, 目前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因此, 很难作出精确的分类。一种比较合适的分类方法是把服务交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行分类, 从而把服务贸易壁垒划分为产品移动、资本移动、人员移动和开业权壁垒四种形式。
(一) 产品移动壁垒
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数量限制如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利用本国航空公司的预订系统, 或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当地成分如服务厂商被要求在当地购买设备, 使用当地销售网络或只能租赁而不能全部购买等;本地要求如禁止在东道国以外处理的数据在国内使用;政府补贴本国服务厂商也能有效地阻止外国竞争者, 改变补贴可能改变某个厂商在本国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政府采购如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向本国厂商购买, 或政府以亏本出售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 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排斥外国竞争者;歧视性的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使得外国服务厂商可能比国内厂商要缴纳更多的交易附加税、经营所得税和使用设备的附加税;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 都有可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
(二) 资本移动壁垒
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外汇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 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外汇管制将影响到除外汇收入外的几乎所有外向型经济领域, 不利的汇率将严重削弱服务竞争优势, 它不仅增加厂商经营成本, 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对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 如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将利润、版税、管理费汇回母国, 或限制外国资本抽调回国, 或限制汇回利润的额度等措施, 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 人员移动壁垒
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跨国移动是服务贸易的主要途径之一, 也构成各国政府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或进入本国后从事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种种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烦琐手续, 以及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等待等, 都构成人员移动的壁垒形式。
(四) 开业权壁垒
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创业壁垒。包括禁止外国服务进入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分的规定等。如禁止外国服务提供商进入某些行业或地区设立机构, 对某些行业实行政府垄断, 或禁止外国服务人员进入本国从事职业服务工作等。
如果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采纳的方案, 服务贸易壁垒又可分为两大类:影响市场准入的措施和影响国民待遇的措施。市场准入措施是指那些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 从而抑制市场竞争的措施。国民待遇措施是指有利于本国企业但歧视外国企业的措施, 包括两大类:一类为国内生产者提供成本优势;一类是增加外国生产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 以加剧其竞争劣势。
二、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
美国、欧盟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服务贸易实力最强的国家。发达国家GATS的承诺水平较高, 如表1、表2所示, 发达经济体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百分比高达64%, 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式的服务贸易上做出“没有限制”的承诺也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然而, 发达国家一方面减少自己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以壁垒的形式对自己的弱势产业进行保护, 如自然人移动方面, 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高达1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高达83%, 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一) 美国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立
美国服务贸易实力雄厚, 常年雄居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的榜首, 2005年服务贸易出口3530亿美元, 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14.6%, 进口2890亿美元, 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12.2%, 顺差高达640亿美元。美国在迫使他国开放市场的同时也开放自己的市场。但服务贸易壁垒仍存在, 比如, 故意将一些本该开放的部门放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以期通过双边谈判换取他国的开放。还有, 各州政策不统一、缺乏透明度、行政干预过多等都对外国服务的进入造成了障碍。相比较而言, 美国资本移动壁垒较少, 存在一定的产品移动壁垒和开业权壁垒, 最严重的是人员移动壁垒。
1.产品移动壁垒
海洋运输及内河运输海运业是美国经济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美国大陆架法》和《1920年商船法》限制外国船只从事近海和美国国内运输业务, 美国国内的运输只能由美国船舶经营。联邦政府支出项目的运输也由美国船舶承运。美国有大量的法令要求政府所有或政府融资的货物必须由美国船承运。50%的政府运输 (主要是农产品) 、军事运输以及进出口银行提供贷款的运输必须由挂美国国旗的船只运输。
2.人员移动壁垒
美国存在大量的人员移动壁垒, 烦琐复杂的签证制度使进入美国市场非常困难, 歧视性待遇降低了赴美劳务人员的竞争力。美国和自然人移动有关的签证非常繁多, 不同签证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如Bl签证适用于暂时性商务访问人员, H1B签证适用于专业职业人员, H1C签证适用于注册护士, H2B签证适用于暂时性非农业劳工等等。某些暂时性入境的签证种类还受到数量的限制, 如H1B签证每年配额为195000个, H1C签证为500个, H2B签证为66000个。美国日趋严格的签证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涉及自然人流动而进行的服务贸易。在SantageloGroup于2004年6月2日根据734家公司的调查数据而做出的《签证延迟是否会损害美国商业》调查报告中提到, 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的签证申请者想及时得到赴美国进行商业活动的签证是最为困难的。同时, 美国还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交纳社会保障费和其他税金, 而且除非其母国和美国之间达成了某项协议, 否则他们还不能享受到母国给予他们的税收减免。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2000)
3.开业权壁垒
美国的开业权壁垒体现在资格限制、股权限制、经营限制及许可证制度上。各州管理制度的差异和缺乏透明度对外国专业人员服务构成了障碍。美国对外国银行的市场网络和业务范围也进行严格限制。已经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 每增设一个经营网点都必须重新办理申请;一般情况下,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向外国银行发放零售业务营业执照。另外, 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 在报批时也存在严格限制, 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零散存款, 而只能通过其在美国的公司进行此类存款业务。1991年12月19日后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 这意味着外国银行的存款不受联邦存款保险法的保护。
(二) 欧盟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立
欧盟各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2004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前十名中有六个国家是欧盟成员国。欧盟对内发展大市场的自由化和统一, 对外则设置了一些壁垒, 对非欧盟国家实行差别待遇。2007年1月, 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 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 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国民生产总值高达12万亿美元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虽然欧盟积极推动自由化, 但各国的贸易政策并不统一, 法律规制不相同, 仍存在一些服务贸易壁垒, 主要是产品移动壁垒、人员移动壁垒和开业权壁垒。
1.产品移动壁垒
欧盟对非欧盟国家实行差别待遇。欧盟于1989年颁布的《通信广播指令》有一项规定要求“如可行”, 各成员国要“以合理的方式”将大部分电视节目播放时间留给来自欧洲的节目。法国规定所有时间以及黄金时段要播放60%欧盟节目、40%法国节目, 几乎全部法国私人或公共电台所播放歌曲的40%需为法语。欧盟虽然整体开放度较高, 但部分国家还存在垄断, 如比利时铁路是国家垄断的。另外, 交叉补贴也影响了其他国家进入欧盟市场, 如欧盟电信运营商通过交叉补贴其零售价对市场新进入者进行压价。
2.人员移动壁垒
要获得赴欧签证手续复杂、签证申领时间长、签证申请拒签率高, 签证管理部门繁多, 缺乏统一, 德国政府在对外国企业驻德国代表处管理政策方面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给代表处日常业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有的国家还需要进行经济需求测试。赴欧专业服务人员有国籍、资格认证等要求。在奥地利, 要获得职业认证, 必须拥有奥地利国籍。卢森堡对在卢中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签证的申请手续也有特殊要求, 英国、德国、挪威等劳务紧缺国政府将引进劳务的重点放在北欧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与区内成员之间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并互有社会保险等劳动协议, 尚未对中国劳务开放市场。
3.开业权壁垒
德国规定除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国家以外, 其他国家商业银行总行的资本金不能作为其德国分行的资本金。德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领导人任职条件要求苛刻。法国规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融资计提2%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希腊规定外国银行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公民。意大利对非欧盟国家的银行与其本国银行实施差别对待。股权限制是欧盟较为常见的壁垒形式, 葡萄牙在无线电服务方面外资股权限制为25%, 英国对外国银行的股权限制为14%。在经营限制方面, 中医师无法获得欧盟的行医执照, 而且中医治疗 (除针灸和按摩外) 不在欧盟医疗保险的管理范畴。另外, 在波兰, 银行业和广电经营受许可证制度的管理, 要想获得开业权, 必须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 日本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立
日本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但一直存在逆差。2005年日本服务贸易出口1070亿美元, 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4.4%, 进口1360亿美元, 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的5.8%, 逆差290亿美元。日本政府在服务贸易发展上作用很大, 采取逐步自由化的发展战略, 对日本竞争力较差的行业有一定的保护。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产品移动壁垒、人员移动壁垒和开业权壁垒。
1.产品移动壁垒
日本电信业存在补贴和垄断, 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垄断并控制了日本的电信市场, 控制了95%以上本地电话网的接入权, 还对其零售服务给予补贴, 通过“价格挤压”确保其垄断地位。
2.人员移动壁垒
日本对中国商务人员赴日的短期签证审查非常严格, 2004年以来审查更为严格, 在日中资企业邀请国内人员访日或国内展团赴日参展, 常被无故延长申请周期, 或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按期批准, 致使中国企业无法按期到日, 贻误商机。在日常驻人员工作签证每年均需重新办理, 且要求报送的材料时常变动, 存在很大随意性, 缺乏透明度。进口设备合同项下人员培训也因签证拿不到而影响合同执行。另外, 日本的某些行业根本就不对外开放, 如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单纯劳务人员进入日本市场, 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赴日。外资企业派出员工应在日本办理社会保险, 加入厚生年金, 而不顾外资企业派出人员已在国内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及养老金手续。双重社会保险及养老金降低了他国劳动力的成本优势。
3.开业权壁垒
以运输业为例, 首先, 外方代表或外方表决权占1/3以上的公司, 在利用船舶或航空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时, 适用不同于日本人或日本法人的许可制度。其次, 在现行港运体制中, 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 无权经营码头的装卸等业务, 日本港口装卸费较高且船公司无法自由选择装卸公司。最后是外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提单问题, 如日本对中方独资的货代公司适用对等原则, 即如果中国政府不批准日本在华独资货代公司签发提单, 则日本也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截至2004年底, 已有日本邮船等53家日本企业获得中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占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企业总数的3.2%, 而中国物流运输企业仍无法在日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四)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壁垒的经济效应分析
本文假设开放经济条件下, 进口国即服务贸易壁垒设置国为“大国”, 该国的服务进口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 能对国际市场价格及出口国价格造成影响。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将使出口国的出口数量下降, 贸易条件恶化, 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1.出口数量抑制效应
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将使进口国进口需求下降, 进而使出口国出口数量下降。如图1所示, MD曲线代表进口国的进口需求曲线, XS曲线代表出口国的出口供给曲线, 当进口需求等于出口供给时实现了世界市场的均衡。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前出口供给曲线为XS, 进口需求曲线为MD1, 世界市场均衡价格为P1。若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 将使本国消费者的进口需求下降, 进口需求曲线由MD1处移动至MD2处, 此时世界市场均衡价格下降至P2, 出口国出口数量减少了 (Q1-Q2) 。
2.贸易条件恶化效应
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会使出口国贸易条件恶化, 出口收益下降。如图2所示, OA, OB分别是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提供曲线, 出口国出口服务产品X, 进口服务产品Y。提供曲线OA, OB决定了均衡点H, 此时国际贸易条件为OT线的斜率。当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 那么进口国对X服务的进口需求下降, 进口国提供曲线移动到OA', 贸易平衡点由H点移至G点, 此时贸易条件变为OT’线的斜率。出口国原来用OQ数量的X服务产品可以换回OM数量的Y服务, 新的贸易条件下出口国要用OQ’数量的X服务才能换回OM数量的Y服务, 贸易条件恶化, 贸易收益下降。
3.福利水平降低效应
进口国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将使出口国社会福利水平降低。如图3所示, 开放经济条件下, AB曲线为出口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生产服务产品X及Y。在进口国没有设置服务贸易壁垒前, AB曲线与相对价格线T1相切于C点, C点为国内生产点, 此时生产OQ4数量的服务产品X及OM1数量的服务产品Y。无差异曲线I1与相对价格线T1相切于E点, 即此时的消费点为E点。出口Q1Q2数量的X服务产品, 进口M1M4数量的计算机服务产品。进口国实施服务贸易壁垒后, 出口国出口价格下降, 贸易条件恶化, 相对价格线由T1变为T2, 无差异曲线由I1移至I2, 服务贸易壁垒使出口国的社会福利下降。I2线与T2线相切于F点, 即此时的消费点为F点, 生产点为D点, 此时出口国出口Q1Q3数量的X服务产品, 进口M2M3数量的Y服务产品, 贸易三角变小, 贸易收益下降。
三、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的服务业起步晚, 服务贸易将是我们下一轮对外开放的重点。因此, 我们应从国情出发, 积极应对服务贸易壁垒。
(一) 改善人力资本结构, 加快服务业产业结构转型
世界服务业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是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包括的大多是生产者服务部门。目前,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最为关心的领域是生产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我国目前的服务业是以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为主, 这既是我国的比较优势所在, 又是其不足之处。要破除目前主要针对“人”的服务贸易壁垒, 就必须改善人力资本状况, 将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不竭的人力资本, 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 使服务业产业内部结构逐步优化, 趋于合理。
(二) 稳步有序地对外开放本国服务市场
近年来, 随着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实施, 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涉足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服务部门的开放要根据其不同性质、不同的发展程度, 有区别地、稳步地开放。先允许国内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和经营, 大力发展我国的新兴服务业, 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推动服务业的发展, 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为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三) 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首先, 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作为服务业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 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 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 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其次, 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 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
(四) 积极利用GATS跨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我们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 审慎承诺服务开放的内容和步骤, 利用GATS的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 深入研究GATS在义务豁免、例外情况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 研究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充分享受中国加入WTO给服务贸易带来的利益。同时积极参加GATS的后续谈判, 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将代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在国际规则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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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宪.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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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J].亚太经济, 200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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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5篇
发布时间:2009-11-06 文号:汇发【2009】52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三)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四)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五)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六)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七)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八)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九)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二)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上述利息时,除符合免税条件的以外,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并在对外支付后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代扣税款涉及结汇的,应按照代客结售汇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税款结汇手续,并将代扣税款结汇统计到结售汇统计报表的“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指定银行未按本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信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关两国政府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务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参照本条执行。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应按照汇发[2008]64号文件的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五、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七、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
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合同金额、税款金额,并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对外实际付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十、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在《税务证明》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限额内需要多次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次对外付汇后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办理最后一笔对外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五年备查,最后一笔对外付汇之前办理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留存签注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的《税务证明》复印件五年备查。
十一、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无论是否须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缴税,各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应按规定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及时出具《税务证明》,并填注相关栏目以及签章。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美洲国家香蕉贸易情况 第6篇
1 中美洲国家香蕉贸易概况
厄尔尼诺现象对香蕉生产带来的影响仍然无法预估。去年,厄尔尼诺现象严重影响了厄瓜多尔的香蕉生产。目前,厄瓜多尔的香蕉生产仍然保持正常。另外,非洲国家和中国可自己种植香蕉。
香蕉过量供应、香蕉价格不断下降不可避免的给香蕉生产商带来了损失。许多香蕉出口到了东欧、南欧和中东国家。中美洲国家如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墨西哥出口到美国的香蕉总量不断上升。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的厄尔尼诺现象不算严重。但是,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的虫害较为严重。这些国家会采取相关措施来控制虫害。
2015年前8个月,中美洲国家香蕉出口量为350万t,出口额为140万美元。世界最大的香蕉出口国是危地马拉,其香蕉出口量为160万t,其次是哥斯达黎加,其香蕉出口量为130万t,洪都拉斯香蕉出口量为405 000 t,巴拿马香蕉出口量为135 000 t,尼加拉瓜香蕉出口量为8 660 t,萨尔瓦多香蕉出口量为1 274 t。
2 2016年厄瓜多尔香蕉价格可能下降
2016年,厄瓜多尔香蕉价格可能下降0.1美元,达到每箱6.55美元。厄瓜多尔出口了约3.1亿箱香蕉。厄瓜多尔香蕉出口量巨大,目前,厄瓜多尔仍然是欧洲主要的香蕉供应国。其他国家也在同欧洲发展香蕉贸易,但是他们成为香蕉市场的主力军仍需要一段时间。
受天气影响,中国今年的香蕉市场情况不乐观。厄瓜多尔同哥斯达黎加、菲律宾的香蕉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国家都会向土耳其、伊朗出口香蕉。厄瓜多尔香蕉价格偏贵。
香蕉运输受距离影响较大。此外,受政治动乱影响,厄瓜多尔出口到中东国家的香蕉总量在减少。为了开拓新市场,增强本国香蕉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厄瓜多尔必须采取措施提高香蕉生产力和稳定香蕉价格。在这其中,厄瓜多尔农业部的作用至关重要。
摩洛哥、突尼斯、新西兰、日本、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中国的香蕉贸易商称,一些厄瓜多尔香蕉出现了黑叶斑病,这种病害严重影响了厄瓜多尔的香蕉生产。尤其是厄瓜多尔Los Rios地区,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这里的香蕉种植面积为4万hm2。受厄尔尼诺天气影响,厄瓜多尔香蕉产量减少了20%。
3 哥斯达黎加同俄罗斯的贸易前景良好
目前,中美洲国家同俄罗斯的贸易前景良好,二等级香蕉售价为每箱11.50美元,二等级香蕉长度比一等级香蕉长度短。哥斯达黎加的香蕉种植条件和运输条件都有待提高。哥斯达黎加香蕉船运到俄罗斯需要18 d,运往哈萨克斯坦需要22 d。
4 秘鲁出口到美国的香蕉总量增加
秘鲁香蕉主要种植在皮乌拉地区,这一地区的香蕉种植面积达7 000 hm2。其中大部分都是有机香蕉。Tumbes地区的香蕉种植面积达4 000 hm2。皮乌拉地区的香蕉种植者属于合作社,而其他地区的香蕉种植者都为散户。香蕉种植业是秘鲁的主要产业。其中70%-80%的香蕉都出口到北美洲国家。
5 多米尼加有望种植有机香蕉
多米尼加近日在大力发展香蕉贸易,尤其是有机香蕉的种植。多米尼加种植约30万t有机香蕉。多米尼加香蕉种植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南部地区也有香蕉园。多米尼加共有1 985户香蕉种植户,大约67%的种植户都在尝试种植有机香蕉。欧盟为多米尼加有机香蕉的种植户发放补助金。多米尼加的香蕉主要销往欧洲国家,其他的销往日本、美国和加勒比海国家。
(汪汇源摘译自www.freshplaza.com,2015-11-23)
国际贸易法对国家贸易安全保证分析 第7篇
(一)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个国家间的商品交易关系与附属于这些关系的其他关系, 即国际商品的保险、货物运输、调整与仲裁、支付与结算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十世纪以来, 国际贸易法关系逐渐频繁, 各个独立国家用来规范和引导国际贸易的办法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如今经济发展的模式, 于是涉及贸易的双方开始联合对贸易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规范和限制。国际贸易法面向的主体十分广泛, 所使用的国家也具有着几位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国际贸易法在保持国际金融关系平衡和缓解国家间的贸易争端等方面都表现出了强烈的立性和权威性。国际贸易法涉及的成员国很多, 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 在经济、法律等政策方面也有很多的足, 因而要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情况和基础来制定国际贸易法是很难的。
(二) 国际贸易安全现状分析
安全的贸易状态应当从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都保证国家的经济不受别国经济威胁, 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和高效能整合国家资源来迅速扩大国家贸易份额。外贸的依存度是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总额与生产总值的比值, 一般都是用来衡量这个国家的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 低贸易依赖程度的国家贸易相对较小而高贸易依存度的国家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则比较大。高贸易依存度往往表明该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市场依赖较大, 即使很小的经济波动也会给经济有恨到的影响, 国际市场对贸易安全的控制性十分强大, 有着很大的安全风险。
二、威胁我国对外贸易安全的不利因素
(一) 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
在经济水平的发展之下, 我国对外贸易事业不断的升温, 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与其他国家的发展潮流是一致的,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 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 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很多工业制成品的附加值并不高, 生产的产品也多是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 原料进口率高, 高科技应用比例低, 很多原料都需要依赖进口才能够顺利生产, 实际上, 这种状态并不理想。由于我国外贸依存度较高, 致使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过多的依赖其他国家, 同时, 外贸出口也是一种粗放型发展方向, 顺差来源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 在该种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不确定性, 一旦国际贸易出现与国际市场出现波动, 就可能严重威胁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二) 不断滋生和翻新的贸易壁垒
基于国内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萎靡不振的经济危机, 美国和欧盟等我国的主要出口国相继将矛头对准了中国, 利用多元化的技术性壁垒做事来控制中国的商品进口。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常会存在滥用的现象, 然而却对类似中国等的发展中国家都形成了威胁, 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对外贸易出口额, 阻碍了其外贸经济的发展, 是发展中国家外贸巨大障碍。
三、利用国际贸易法保证国家贸易安全的策略
(一) 认真研习并熟练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和发展趋向
国际贸易法的最根本的宗旨和现实中的作用就是维系国际贸易的顺利、安全健康的履行国际贸易法, 这既可以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 还可以对整个国际贸易市场起到规范性作用, 同时, 国际贸易法可以有效约束贸易双方, 要求其严格的遵照相应的准则进行交易, 国际贸易法处理贸易争端进往往会用到调节和仲裁的方法。要很好地利用国际贸易法来保证国家的贸易安全, 为此, 必须要深入阅读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则与具体流程, 了解其中蕴含的深刻意义, 在这一基础上, 还要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及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还进行调整, 提升对外贸易事业的社会适应力, 及时调整相关的规章制度。此外, 还要能够做到活学活用, 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设计的贸易壁垒,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 主动参与到国际贸易机制之中
就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 从世界进出口贸易规模上来分析, 我国位列世界第二名, 仅次于美国,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 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签订了贸易协议, 建立起了良好的对外贸易关系。为了应对挑战, 我国应该看到自己的优势, 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为国际贸易法的制定添砖加瓦, 这既能够保障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享有公正的发言权, 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 我国政府也需要站在全局高度, 制定出一系列与国际贸易协定吻合的经济政策体系, 以此为基础来规范各类贸易活动, 让国际贸易工作可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此外, 也要学会利用国际贸易法则中的优惠政策, 从立法角度来完善这一内容, 深刻理解国际贸易法中的竞争机制和保护机制, 将竞争保持在我国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确保国内企业健康、顺利的进行对外贸易行为。
摘要:国际市场关注度、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间贸易政策是形象国家贸易最主要的三个因素, 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对与保证国际贸易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等都有这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国际贸易发的解释、国际贸易安全现状和保证国家贸易安全策略的研究来分析国际贸易法对于国家贸易安全的保证。
关键词:国家贸易,贸易安全,经济,保证
参考文献
[1]曲玉新.高中有机化学教学中学生自主构建概念图的实践[D].东北范大学, 2007.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8篇
1 完善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一国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具有以下方面的主要作用,首先,它可以识警防患,超前预控,尽可能防止贸易摩擦的发生。其次,可以对不利于本国外贸发展的意外事件进行合理评估,了解和研究其危机及影响,以便做应变的准备及预案。再次,从更深的层次来说,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立,还可以通过描述和研究该类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进而对其进行控制或利用,以有利于本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1]
经济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建立完善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其外贸发展史上,不断遭遇贸易摩擦。除美欧贸易摩擦外,世界上重大的贸易摩擦几乎都以日本为轴心。而日本在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中,建立了体制预警机制和信息预警机制,并相互协调配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联动效应。
就体制预警机制来说,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宏观(日本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中观(发达的中介组织)与微观(外贸企业)相结合的应对外贸摩擦的体制预警机制。就信息预警机制来说,日本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都非常注重并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日本政府所有的机构及下设的各级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和相当高级的收集、利用国际市场信息的功能。日本的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其基本职能之一便是通过组织国外专业考察团、派遣专业研修人员以及组织国际探讨会等诸多方式,协助企业广泛收集信息。日本商社和企业也借助于广泛的企业内外信息网络的建立,非常注重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建立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不同层面的体制预警机制和信息预警机制能够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日本政府在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将企业的经济行为纳入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轨道,企业相互之间则配合政府和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和协作,避免企业之间相互进行恶性竞争,进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同时,企业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合理化方案,上报决策机构以供决策参考,并向中介组织报告以形成预警预案。这样,避免了预警机制运行中的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战的情况,使得预警机制更为有效。
简而言之,日本的“以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后盾,以中介组织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的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预警机制为日本应对贸易摩擦起到了“防患”与“减压”的作用。
2 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际贸易摩擦中,无论是以破除其它国家贸易保护壁垒为目的而产生的贸易摩擦,或是由于设置贸易壁垒而与伙伴国所发生的贸易摩擦,经济发达国家都善于通过国内立法,运用法律保障体系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机制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法律强制性。美国的“301条款”是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它对美国贸易代表开展对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授权,对调查的发起、涉及的范围、调查的程序及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如果认定国外贸易壁垒措施符合一定的条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制裁措施。“301条款”还有着两个极具针对性的变种,即“超级301”和“特别301”。前者的核心在于所谓“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后者则旨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国内立法,美国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行为具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强制性。
日本和欧盟亦具有同样的方式。日本为了减少贸易摩擦,出台了“进出口贸易法”。该法律针对进口国而言,界定了“不公平的出口贸易”,显现了日本在特定的背景下,进行自我出口规范和自我出口限制,进而规避贸易摩擦发生的思想。同时,针对当时日本国内进口贸易壁垒严重的情况,该法律也对进口贸易秩序的规范进行了规定。因此,可以说,日本的“进出口贸易法”是一部规避对外贸易摩擦的法律。不仅如此,日本中介组织之所以在解决贸易摩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法律保障体系密切相关。欧盟于1994年12月颁布的、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贸易壁垒规则”。它在贸易政策领域为维护欧盟的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贸易壁垒规则”实施以后,欧盟企业充分运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在贸易摩擦的解决中,极大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开拓了第三国市场。
3 国家之间的政策与制度协商机制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规避中,注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经济处于萧条期,由于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出现了巨额的“双赤字”。而日本则由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对美贸易出现了大量的顺差。日美贸易摩擦的焦点从单个产业冲突转向宏观经济的协调,宏观摩擦问题凸现。同时,各国政府和研究者认识到,贸易摩擦的发生除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有待于协调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涉及到一国的竞争政策与环境、法律服务、政府规制等国内的制度因素,制度摩擦的特征更为明显。正如经济学家巴格瓦蒂在研究日本贸易经济中所认为的那样,日本最大的问题不是贸易顺差和市场开放,而是阻碍日本经济效率的不好的规制。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机制,由政策协调转向制度协调,促进各国国内规制缓和规制改革,建立国内制度和国际制度的协调机制。如,从1989年开始,日美之间先后达成的“日美结构问题协议”、 “日美综合经济协议”和“日美规制缓和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涉及竞争政策、透明度、政府惯例以及促进规制缓和等内容,对于两国规避贸易摩擦风险起到一定作用。[2]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不断进行规制改革,推动规制缓和。1995年和1998年分别制定的“推动日本规制缓和计划”和“推动规制缓和3年计划”,内容涉及金融、信息通讯、运输、劳动等诸领域,旨在推动日本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建立开放的自由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促进和保证日本规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进而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考察经济发达国家之间政策与制度协商机制,可以发现,双边磋商和协调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建立由双方政府出面,通过协商机构,定期讨论政府间的经济合作,消除政策分歧,并通过谈判、签订协定来解决贸易摩擦的协调体制和机制,这是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机制。
4 动态的国际化经营行为
企业国际化经营行为的选择对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规避有重要影响。笔者在此主要涉及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和市场多元化选择的行为。
经济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做法是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并灵活改变投资区位。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大量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是东南亚各国或地区。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本国的出口,并且利用这些国家或地区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生产低成本的产品以占领欧美市场。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特别是由于欧美各国对日本产品实行进口配额、反倾销等严厉的贸易保护,为了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日本政府在积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和销售以缓解贸易摩擦的同时,调整投资区位,开始大规模地在欧美各国进行投资设厂。[3]如,在日本对美国彩电出口实行自主限制后,日本几乎所有的生产厂家都陆续到美国进行生产,减少了日本对美国的彩电出口。又如,日本汽车厂家到美国建厂,规避了日美汽车及零部件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所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摩擦的现实表明,如果一国对某国的市场过度依赖,或者出口市场分布过于集中,则极易引发贸易摩擦。一般来说,两国的贸易依存度越大,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两国间经常项目收支的逆差,如果超过GDP的 1.5%就会发生激烈的贸易摩擦,如果超过 2%就会引发伙伴国的贸易报复。日美之间纺织品贸易摩擦和汽车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便是日本对美贸易的巨额顺差。日美贸易摩擦的激化使日本在出口中开始实行多元化的市场战略,积极扩大与亚洲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大了对亚洲市场和区域经济体的依赖,降低了日本在美国外贸逆差中的比重,有效地缓解了贸易摩擦。
5 灵活的管理制度的运用
经济发达国家灵活地、动态地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管理制度,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笔者在此仅涉及原产地管理制度问题。
尽管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规定由相关机构制订一部统一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并最终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国,从而统一WTO的非优惠性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协调工作本身极为复杂,目前各成员国仍在WTO框架下适用自己制订的原产地规则。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繁琐的、苛刻的原产地规则,而其判定标准往往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由此,原产地规则而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但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国家也善于使用本国或它国的原产地管理制度来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日本为了规避国外的出口限制,并由此减少贸易摩擦,利用国外的原产地规则,曲线出口。20世纪80年代,日美贸易顺差很大,两国贸易摩擦加剧。日本企业依据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并利用产品内部的国际分工,将产品的生产工序进行分割,高端技术、高附加值的部分留在国内,而利用我国原产地标准普遍比较低、不能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及没有充分发挥原产地标准的多种功能的缺陷,将低端技术、低附加值的产品生产部分转移到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生产。在中国加工装配后,将成品出口到美国,进而曲线出口。这样在海关统计上,日本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被隐藏起来,日美贸易开始走向平衡。90年代后期日美贸易顺差连年下降,日美贸易摩擦迅速降温。
此外,美国和欧盟也制定了复杂、任意、多变的原产地规则,使得国际贸易摩擦的解决更有利于本国的利益。
除上述涉及的发达国家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的有效机制外,经济发达国家还非常注重通过贸易谈判解决贸易摩擦,并具有较高的贸易谈判的技巧。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今天,这些方面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贸易摩擦的解决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余晓泓.日本化解贸易摩擦的策略分析——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4(5):24-28.
[2]周泽红.日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及启示——以日美贸易摩擦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06(1):25-29.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9篇
农产品贸易始终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在关贸总协定的推动下, 工业产品保护程度不断下降, 但农产品的保护程度却一直居高不下。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世贸组织, 农产品都被作为例外对待。不但发达国家继续实行保护政策, 许多新兴的工业化国家, 如韩国等也都加入发达国家的行列, 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
一、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 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 又称为环保壁垒、生态壁垒或环境贸易措施等。绿色壁垒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绿色壁垒是指一个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 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 对外国商品进口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或对正常环保并无必要的贸易障碍。广义的绿色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 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 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二)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障碍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但近几年显得非常突出。自1997年8月起, 欧盟成员国相继提出我国禽肉和部分水产安全问题。2002年, 欧洲以中国出口的小龙虾所含氯霉素超标为由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 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严的要求, 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这导致中国包括蜂蜜在内的10多亿美元的水、畜、禽等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2003年, 享誉海内外的安徽茶在欧盟市场因绿色壁垒而全面受阻, 占据安徽茶叶出口份额80%的安徽省茶叶进出口公司, 2003年下半年对欧盟茶叶出口仅有94万美元, 比前年同期下降35%;2006年5月开始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更是大幅抬高了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 直接影响到我国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 涉及6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 严重损害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另外, 有的进口国当局还通过提高检验费用、延长检验时间、拖延商品滞留港口时间等方式, 造成蔬菜等新鲜农产品质量下降、成本增加, 迫使进口商停止进货, 间接地限制进口。
农业事关国计民生, 种种现象表明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然而不可否认, 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 其中消极的影响主要包括:
1. 出口总量急剧下降, 经济损失惨重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 长期以来, 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具有较大的国际比较优势, 如果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真正得到落实, 会使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频繁使用, 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因农药残留、化肥污染和重金属含量超标而遭拒收、扣留、停止进口的事件大大增加, 索赔额巨大, 损失惨重。从受阻的产品来看, 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大, 从水产品、畜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水果等产品, 从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到工业制成品均面临技术壁垒的限制, 而且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 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2. 出口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上升, 竞争力削弱
我国多年的农业发展是以单产为取向的, 对外出口基本上是以价格取胜的。随着绿色壁垒的不断升级,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欧美等国家, 近年来提出所谓“有机食品”, 以及类似的“生态食品”、“健康食品”, 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更加苛刻, 大大地削弱了我国传统出口农产品资源型、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另外, 绿色壁垒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 降低了出口农产品经济效益。绿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 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为此, 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 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的检验、测试、认证等手续, 从而产生一些额外支出, 使生产成本大大增加。
3. 影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范围
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 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 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烦琐的进口检疫制度。目前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已经从发达国家美国、日本、欧盟等延伸到部分发展中国家阿尔及利亚、墨西哥、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实行严格而又烦琐的认证、检疫制度, 为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设置了层层障碍, 提高了出口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 恶化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环境, 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可能。
然而, 绿色壁垒的推行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些积极的影响主要包括:一是绿色壁垒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实现经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 特别是安全质量水平,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绿色壁垒的科技含量要求非常高, 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会团结起来, 共同拆除绿色壁垒, 建立贸易增长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 实现贸易、环保、经济增长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目标。二是绿色壁垒有利于农业企业提高绿色意识, 带动绿色产品的发展。
二、针对绿色壁垒我国应采取的农产品保护对策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壁垒保护主义的倾向, 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辨, 对绿色壁垒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 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 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与合作, 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 在国内层面
1.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环保意识
有了绿色环保意识, 才可能有绿色的产品。这种意识需要在全民范围内加强宣传, 既宣传相关的科学知识, 也宣传相应的危害, 力求趋利避害, 顺应这股全球化的绿色潮流。
2. 建立绿色壁垒的预警机制
绿色壁垒具备隐蔽性和歧视性, 它的实施手段形态各异, 科技含量高, 涵盖范围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 负责收集、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信息, 及时通报。同时, 认真研究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的影响, 采取积极措施, 为企业扩大出口服务, 突破国外的绿色壁垒。
3. 制定绿色产业发展战略
以环境和资源保护为核心的绿色产业正推动着绿色产品的开发与绿色市场的形成。因此, 对于合理的绿色壁垒, 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国家应当制定科学的绿色产业发展战略, 积极采用和引进对环境无害的技术和设计, 鼓励研制和开发绿色产品, 提倡绿色消费和出口产品的绿色包装。在经济活动中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流程, 注重自主创新, 增加产品的附加值, 提高其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从根本上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农业企业还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 大力实施无公害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冲破绿色贸易壁垒, 达到贸易与环保的双赢。
4. 加快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是技术壁垒的基础。中国的行业标准体系存在许多问题, 我们需要构建既与国际标准接轨, 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引进和开发世界一流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 并在出口地区和主要出口企业中推广, 这样才能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技术检测标准, 进而避免遭受绿色壁垒。
(二) 在国际层面
自1995年世贸组织创立以来, 美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通报了201个技术法规。而世贸组织的环境保护规则的内容过于原则化, 其中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和绿色包装制度缺乏透明度以及有效规制。这样的不对应状况有利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 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对此, 我们要加强对世贸组织有关环保规则的研究, 确保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常运作。另外, 目前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绿色壁垒争议大多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虽然该机制自身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发达国家采用绿色壁垒, 但通过对1998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龟龙虾案”等案的公正裁决, 充分表明了该机制仍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值得信赖的途径。
在我国遭遇“绿色壁垒”的远不止农产品, 还有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等, 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绿色壁垒”的打击。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都成为我国商品出口受阻的障碍。如何突破“绿色壁垒”, 已经成为事关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大事。今后, 我们国家要将绿色壁垒作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一个大事来抓,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 中国才能更快立足世界强国之林。
参考文献
[1]任烈.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7.
[2]孙芳, 等.浅论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如何应对技术壁垒[J].农业经济, 2003, (9) .
[3]朱俊蜂.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的新动向——兼论日本的动植物和食品进口检疫[J].世界农业, 2003, (1) .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10篇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不断增长,世界排名上升至第3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已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但从外部看,面临贸易摩擦增多、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境;从内部看,企业技术竞争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比重较低。近年来,以配额和关税等传统的贸易壁垒手段在弱化,发达国家纷纷构建了以技术法规、标准、认证等技术要求为主要方式的新型市场准入体系,并且日益严谨和完善。这种技术差异和差距造成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我国商品出口构成了技术壁垒,不断削弱和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竞争能力和长远发展空间。
1 贸易壁垒的特点
1.1 技术法规和标准多,受制范围广
发达国家不断制定各种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据初步调查,目前,欧共体拥有的技术标准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 184个工业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多。而且,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所有这些法规和标准都对我们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如: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WEEE指令规定制造商必须在其电子产品销售价格中预留电子垃圾回收费用,而Ro HS指令则规定进口产品不得含有过量的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要求企业开发应用符合标准的环保材料。其中WEEE指令在2005年的8月13日开始实施,而Ro HS指令也在2007年开始施行。同时,在质量标准方面,欧盟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ISO 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1,2,3]。
1.2 技术标准苛刻
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标。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的标准,有的标准甚至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例如欧洲国家规定,用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保温材料中不允许含氟,要耐250℃的高温,且抗潮湿性能好,这极大地增加了出口难度。
1.3 认证标准多,评审繁琐
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是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为国人所认同,但对其他一些涉及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认证,还未引起充分关注。如ISO 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QS 9000、VDA 6.1、TS 16949等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TL 9000电信通信业管理体系标准,OHSAS 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此外,还有许多关于产品注册、认证制度和标志标签规定。
除体系认证外还有众多产品的安全认证即强制认证。欧盟对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要求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北美主要有美国的UL认证和加拿大的CSA认证;日本有JIS认证。严控进口关,除了以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各国还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认证。如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德国有DIN 4757工业标准、T V认证,美国有SRCC认证,日本、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都有自己的标准[4]。
1.4 包装和标签要求
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包装,主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等。
1.5 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
1.6 信息技术壁垒
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商务(EB)将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而电子商务的主导技术是信息技术。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并获得了战略性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而受到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处于明显劣势,导致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的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的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这样,新的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5]。
1.7 绿色技术壁垒
绿色技术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为避免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遭到灾难性的危害,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1996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技术委员会正式公布了ISO 14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目前,ISO 14000正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技术壁垒。
同时,主要发达国家还先后分别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如美国的“UL”和“绿十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ECP”等等。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
1.8 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体系
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体系(RAPEX)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而设立的,主要用于欧盟成员及欧盟委员会相互通报在欧盟市场上发现的危险产品的相关情况。该修正案经过3年的过渡期,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该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大多数日用产品。这一指令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次明确了生产商和分销商有法律上的义务向政府报告其产品是否安全,并要与政府市场监督部门合作,承担追踪产品走向,招回产品或从市场撤出产品等后果,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如欧盟针对机电产品进行了通报:
(1)德国通报中国生产的建筑用双氖管室外照明灯有导致触电的危险。主要缺陷是连接不紧,可能会过热;更换灯管后可能不防水。
(2)匈牙利通报中国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低电压指令,充电器易触及的部位可能会漏电,有遭电击的危险。
(3)匈牙利通报中国生产的摄像系统“监控接收器”电源电压、适配器、连接器、插头(形状和大小)以及绝缘材料等存在不安全因素有触电的危险。
(4)塞浦路斯通报中国生产的儿童台灯电线的固定、插头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有触电的危险。
(5)德国通报中国生产的220 V鸡蛋形的水族馆造型书桌灯绝缘不合适,带电部位裸露,容易触及,有触电的危险;电线的截面和固定不适当;灯的插头也不适当。
(6)德国通报中国生产的型号为51020的空气压缩工具“CMEC”的压力器皿纵向接缝的焊接有缺陷,会突然破裂,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
(7)德国通报中国生产的“Efbe-Schott”电咖啡壶(TW500W)主要缺陷是电线固定装置和电线截面不合适,存在触电、着火等不安全因素。
(8)匈牙利通报中国生产的书桌灯电线的绝缘、固定和保护装置都不合适;电灯插座不安全;电灯摆放不稳;有触电的危险。
2 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
调查表明,技术贸易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随着国际环境压力的增加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的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广泛地冲击着我国机电产品等的出口。
我国的机电产品主要销往欧美、日本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环保法规涉及到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这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难。
如: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从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国则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被拒之门外。日本则制定了许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规格。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而受到间接影响。
3 面对技术贸易壁垒,目前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贸易方向主要集中于美、日、欧盟这三个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
目前,美、日、欧盟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据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绝大多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将不得不直面技术贸易壁垒的威胁。
3.2 我国出口产业的弱质性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以及质量落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占主导地位,而附加值高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仍然占次要地位。随着全球质量水平和档次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提高。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 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我国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较低,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3.3 我国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系之外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缺乏充分、稳定、确切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我国还不能熟练地以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歧视性的、非合理的技术限制,不能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3.4 我国对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视不够
我国宏观管理层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不能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宏观上予以指导;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出口在缺乏宏观层次上的指导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
3.5 情报系统不发达,信息不完全
国内企业缺乏了解对外贸易中的国际标准,对进口国的技术限制知之较少,信息闭塞,在生产过程中又片面追求某种利益而带来负面效应。
3.6 现有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技术标准低
我国现有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需要一个向国际技术标准体系转型的过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家标准,既不适应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又难于支持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存,与国际标准体系有较大的差距,造成我国企业的产品与国外产品的质量、规格、成本、环保指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不可比性。
我国现有的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较低。在我国19 278项已有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发达国家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
3.7 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不高
生产技术不过硬,质量管理水平不高,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率较低,人为因素难以控制,使生产出的产品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相应要求。例如:发达国家对产品外观的要求,对太阳能真空集热管的玻璃管要求平滑、均匀、透过率高,而我国拉制玻璃管的企业受生产工艺、玻璃炉窑、工人的技术水平的限制,拉制出来的玻璃管上的气线、气泡无法完全避免,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外观。
3.8 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完整的检测体系
以太阳能集热器产品为例,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发展了20多年,但截止到目前,全国没有国家认定的、完善的权威检测机构。即便是各个省市自已设立的检测机构,仍使用的是国外七八十年代的检测设备,设备简陋,手段匮乏,很难达到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信度。
3.9 环保意识淡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整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以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质量的模式上。例如:我国仍使用聚苯支架包装易损产品,对保温材料中含氟量没有限制,而对环境相当重视的西欧等国家来说,早已将此拒之门外。
3.1 0 企业多,管理不善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润,无视国家法规,钻管理部门的空子。有的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下,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扰乱了国内市场,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得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检验尤为重视。
4 企业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措施
4.1 提高创新能力
技术贸易壁垒是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包括差异技术壁垒和创新技术壁垒,前者是利用技术上的差异设计出来的,属于战术手段,获得的是局部战果;后者是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使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处于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是垄断竞争优势。这种壁垒是以其聪明智慧,以文明方式,实现市场份额和利润最大化,是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全局优势的战略手段。这就提示我们,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与科技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携手,注重科技创新,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建设自己的“创新”技术壁垒。
4.2 培养人才,提高对争端的解决能力
企业要培养相关人才,使其具有良好的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经济法,了解WTO的协定、协议、争端解决机制。要具有计量、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的知识和经验。要了解什么情况下,自己违背了WTO的规则,将要受到什么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要了解什么情况下,自己遭受到无辜侵害,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和措施,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自己挽回损失,以利在受到侵权的时候,在别人起诉我们的时候,都能做到快速反应。
4.3 应积极推行绿色管理
绿色管理是指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这一思想可概括为“5R”原则,即研究(Research):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消减(Reduc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再开发(Reuse):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取“环保标志”;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保护(Rescue):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洁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企业实施绿色管理,要达到3个主要目标:
(1)物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集约型的科学管理,使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源最有效、最充分地得到利用,使单位资源的产出达到最大最优;
(2)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通过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措施和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
(3)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绿色化,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对环境、对消费者无污染和安全、优质的产品。
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资源利用越充分,环境负荷就越小;产品绿色化,又会促进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这3个目标的实现,最终使企业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协调同步,走上企业与社会都能可持续发展的双赢之路,从而实现经济、生态、社会的和谐统一。
4.4 加快体制改革,发展技工贸一体化的模式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在生产、技术、贸易、管理规模等方面均不占优势,部分企业是由原来的科研机构转变过来的,因此受到组建时间短和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制约。我国的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份额,才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获得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跨国经营主要应采用技工贸一体化的模式,可以通过3种途径来构建:一是原生产型企业向综合功能发展,拓展外贸业务,随着外贸规模的扩充而促进产业升级、产品创新和产量增长,实现企业外向型滚动发展。二是外贸型企业以参股形式与关联的工业、科技、金融企业相结合,相辅相成,优势互补,逐步成长为大型跨国公司。三是生产型、科技型、外贸型企业联合起来,组成技工贸一体化的跨国经营集团。这种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模式,可以大大增强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能力,从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4.5 应积极推行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合格评定是技术法规、标准的实现过程,再严格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最终都要落在合格评定上,因此,合格认证要有所选择,因为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产品认证标准,企业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就要通过他们所要求、认同或承认的认证,并获得相应标志。如德国有T V认证,美国有SRCC认证等。没有特殊要求的,就不需要进行产品认证,只要客户和进口国海关、商检部门同意就行,不必花费过多的认证成本。
体系认证则是越多越好,通过ISO 9000认证,表明企业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产品质量将得到有效保证和不断改进;通过ISO 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表明企业爱护环境,是对社会负责任的;通过OHSA 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则表明企业尊重人权、重视人身健康与安全,处处以人为本,进究道德和信誉。所有这些认证,都是对企业品质的肯定。
4.6 大力发展行业组织
面对技术贸易壁垒,行业组织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
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
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6,7]。
中国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学习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各种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加快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靠实力突破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扩大中国产品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J].国际石油经济,2005,13(5).
[2]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EB/OL].(2003—05—20).http://www.gpj.mofcom.gov.cn.
[3]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EB/OL].(2005—05—10).http://www.gpj.mofcom.gov.cn.
[4]武跃.美国新反倾销政策解读[J].四川经济研究,2005(6).
[5]手机出口:大提速迷局解读[N/OL].国际商报,(2004—07—20).http://www.ibdaily.mofcom.gov.cn.
[6]商务部.积极化解贸易障碍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就贸易壁垒调查新规答记者问[EB/OL].(2004-11-24).http://www.gpj.mofcom.gov.cn.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11篇
世贸组织基于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该机制的有效性已经被广泛证明。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许多政府企图通过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使其经济免受危机侵害。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处理相应的案件,防止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在面临贸易骤减局面时,成员国往往诉诸争端解决机制,而非进行单方面报复或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亚洲国家,诸如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提出诉讼或为本国的措施进行辩护。这些亚洲主要国家的此类举措对该地区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地区其他国家是否会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仍有待观察。
除了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亚洲国家还积极参与有关磋商争端解决机制谅解审查(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Review)。中国、日本、印度和韩国主张通过进一步明确争端解决的程序权利,澄清程序中的模糊地带,进而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并改善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反映了亚洲国家在努力影响争端解决程序,并力求将其提升为一个更为公正、有效的机制。
自贸协定基于仲裁方式的争端解决
过去20年,世界各国通过自贸协定扩大市场准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开放。在亚洲,很多FTA也因此得以签署。这些FTA通常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虽然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借鉴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大多数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本质都属于第三方仲裁。虽然独立仲裁人做出的决议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及其对规则的解释都可以取代仲裁人的决议。因此,它不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性,其仲裁的实施主要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善意。正因如此,FTA中的争端解决通常没有永久的监控或监管机构去严格监督对裁定的执行。
保密性是亚洲FTA争端解决程序的另一个特征。除非当事人要求,对公布申诉方和应诉方提交的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根据一些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支持更高水平的透明度,并接受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 Brief),但这种倾向更常见于亚洲国家与欧盟或美国的FTA。从这个意义上说,亚洲地区之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推动了亚洲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进一步开放(《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例)。
尽管亚洲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但未见亚洲各国显示出对其进行积极利用的倾向。这与亚洲各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热情截然相反。例如,东盟(ASEAN)在 2004年创建了一个高级争端解决机制(Advanc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它在机构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相同,但迄今未有案件提交该机制。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亚洲国家普遍受一种被动的法律文化所支配:人们不愿通过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冲突。对于国家间的冲突,亚洲国家之间更倾向通过外交谈判解决贸易争端,而避免使用国家间的FTA提供的争端解决程序。
两种机制:竞争或并存?
WTO提供了一个基于规则的高效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各国能够调动多边政治资源来解决争端。与此同时,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于仲裁,更多地以外交磋商和政治谈判为手段,从而为各国解决与区域贸易伙伴的争端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这两种争端解决模式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使亚洲国家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与区域贸易伙伴间的冲突。尽管两者互相补充,但FTA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刚性不足,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许多亚洲国家的FTA都力图在现有的WTO协定上有所突破。那么,就有可能某些争端所涉及的问题被相关亚洲FTA所规定,但不在WTO协定的范围内。例如,“超WTO问题”(WTO-Plus,包括贸易便利化、贸易和投资、贸易和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等)曾被纳入到世贸组织的新加坡回合谈判之中,但后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在西雅图回合谈判中被排除在考虑之外。“超WTO”问题近年已被写入日本—印尼自贸协定、韩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一些亚洲自贸协定之中。能否有效处理此类问题是亚洲国家间的FTA争端解决机制将面临的考验。
一般来说,亚洲的FTA侧重于削减关税和市场准入,并将此作为加强区域贸易体系的主要目标,但这些并不足以扩大该区域的贸易体系。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亚洲区域贸易体系制度化的关键。争端解决机制根据FTA的原则,对特定贸易措施作出解释,为各国政府制定相關的贸易政策提供了参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合法措施的纠正,可以确保FTA的实施,进而有利于各缔约方。此外,对于跨国公司,争端机制针对具体案例给出的法律意见和裁定为其在制定贸易或投资计划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这对于不断扩大、日趋形成的亚洲地区生产网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ACWL)似可作为解决亚洲贸易争端的出路
面对建立更为有效、解决争端机制的需求,许多亚洲国家的FTA参考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程序。随着亚洲国家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增多,这对加深争端解决法律架构的理解及促进对其的利用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亚洲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经济体,它们在通过WTO解决机制进行起诉或辩护方面,面临人力、财力资源的制约。ACWL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亚洲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泰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这还不够,亚洲的中小国家还很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本国的利益。正在处于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应该考虑为亚洲地区的贸易体系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具体地说,可以在亚洲地区设立类似于ACWL的法律中心,为亚洲国家或私人企业提供有关FTA的专业咨询。此外,该中心可以协助亚洲国家在WTO框架下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并为其利用FTA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帮助。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帮助亚洲各国有效地利用区域贸易框架下的FTA规则,又可以提升亚洲国家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表现,其影响必将深远。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第12篇
一、发达国家的“环境优先”保护的主要措施
1. 建立环境标志与绿色包装制度。
发达国家很早便相继推出了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志”, 也方便了它们对进口产品 (特别是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 严格控制。自1978年原联邦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至今, 已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20多个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据发达国家统计, 包装废弃物的排放量约占城市固体废弃物重量的1/3, 体积的1/2, 是垃圾中的主要部分。为了解决垃圾危机, 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解决环境污染的包装要求, 形成绿色包装制度, 要求包装物从原材料选择到产品制造、使用和回收、废气排放的整个过程都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当今世界公认的发展绿色包装的原则是“3R”和“1D”, 即Reduce (减量) 、R euse (重复使用) 、R ecycle (再循环) 和Degradable (可降解) 。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 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裹废弃物处理的法令》。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和焚化填埋五项优三顺序指标。
2. 提出了有害物含量限制。
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了较高的标准, 并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从而限制商品的进口。如, 为了保障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 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作出动植物卫生检疫和检验规定。但由于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的, 因此受到限制的对象主要还是生产技术条件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例如, 德国制定的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印度。
3. 禁止“绿色”补贴。
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以降低环境成本,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由于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美国就曾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 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
4. 实施PPM标准。
PPM标准是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过程制定的特定环境标准。环境污染通常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是导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目前, PPM标准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并且颁布了有关标准。如, 美国曾规定不能进口用没有装有海龟逃生装置捕捞的冻虾, 欧共体曾限制从残酷诱捕野兽方法的国家进口毛皮等。但由于各国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各国的PPM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通常严禁对PPM采取限制措施。但是, 为了达到保护环境与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的, 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希望灵活应用, 甚至已经应用与PPM有关的贸易措施, 来制止因贸易而造成的跨国界和全球环境破坏。到目前为止, 发达国家通常采用贸易禁令或限制、贸易制裁、关税、出入境税调整、反补贴税、强制性生态标志等多种贸易工具, 来解决由不同的PPM产生的环境破坏问题。
应当认识到虽然发达国家提出的“环境优先”贸易保护论的目的是要保护本国贸易利益, 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人类生存环境在不断破坏的背景条件之下, 因此有着牢固的现实基础, 而且由于全球人口还在不断增加, 环境问题还没有根本改善, 解决这一问题又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所以“环境优先”贸易保护论的实施将是长期的, 而且实施的产品、地区都将不断扩大。这就是说从长期来看企业在国际市场经营, 此类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为此, 我国企业应积极应对发达国家的“环境优先”贸易保护论。
二、面对“环境优先”贸易保护壁垒我国国际营销企业的应对策略
1. 利用各种途径收集相关信息, 及时了解国外“环境优先”贸易保护的发展动态。
目前各国对“环境优先”贸易保护的具体做法及标准还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下, 企业要想制定针对性强、成本低、效果好的对策, 就必须掌握及时准确的信息。另外, 企业还可以利用不同国家衡量标准存在的差异, 甚至有些国家 (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相关标准) 对某些产品还没有实施这种限制的时间差, 通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多出口还没有制定严格检验标准的产品) , 调整出口国 (多向限制较少的国家出口) 等来暂时避开这一壁垒。由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其成员公布其技术法规, 解答相关利益当事国提出的问题, 保证其法律的透明度。各成员相互提供必须的咨询、资料乃至援助。各成员的通报信息在WTO的网址上均可以找到。而且一些成员还设立了咨询点, 如美国就有针对农产品和针对工业品的两个咨询点;欧盟、日本也都有自己的咨询点。中国政府也设立了WTO通报点, 设在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已加入WTO的我国正在积极向企业提供相关帮助 (如我国商务部目前正组织陆续出版《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 为此企业应当积极加以利用。
2. 向目标国输出符合目标国标准的产品。
作为在国际市场上谈判地位还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对于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似乎只有一个出路, 那就是遵守。因此企业能做的只有在详细了解目标国标准的基础上努力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按照相关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并取得权威机构检验合格证明, 或有较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再装船出口, 以免被拒之门外, 引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积极申请环境标志认证。
在国际贸易中, 获得了商品的环境标志就是获得了商品的国际绿色通行证。如我国海尔1992年获得“欧洲环境标志”后, 不仅在欧洲畅销, 而且美国、东南亚、中东等国际市场广泛畅销。1994年以来中国也对某些产品也进行了环境标志认证, 并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如, 厦门丝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获得了中国的环境标志认证, 其标准不低于欧盟、德国规定的标准。
4. 积极推行ISO 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正式颁布了ISO 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 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 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和健康发展的目的。ISO 14000适用于一切企业的新环境管理体系, 它是一张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卡, 其中ISO 14001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为顺应市场环保的发展趋势, 企业应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体系, 对出口产品生产的技术、工艺、设计、包装按照“绿色化”要求进行改造, 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 即实现绿色管理并实现三个主要目标:一是物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二是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绿色化。另外, 在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的同时, 注意不同国家的PPM标准, 在进入某一具体的目标国时避免出现不符合其PPM标准受到抵制。
5. 加强科研投入, 提高技术水平。
众所周知, 发展中国家企业生产技术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差距较大, 但“环境优先”保护贸易在具体实施中的衡量标准确是以发达国家的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制定的, 这虽不公平但又很难改变, 所以企业也只有加大科技投入, 提高技术水平, 从而为突破这一新的贸易壁垒提供基本的技术保障。
综上所述, 针对发达国家的“环境优先”保护贸易, 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基本对策是努力适应发达国家的要求, 但与此同时也要不遗余力争取改变那些明显不公平做法。当然这不能仅靠单个企业, 需要企业联合起来 (或通过行业协会) 敦促政府或由政府联合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企业还应当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通过政府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商, 尽可能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 企业还要认真关注并积极支持政府参与国际组织相关政策的制定, 并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从而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新兴的贸易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利用“环保例外权”的合法性进行贸易保护则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常用方法之一。这一保护方式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以抵消发展中国家生产企业的比较优势, 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为此,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企业要给予高度重视, 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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