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精选8篇)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1篇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如下。
二、甲方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委托设计公司及装修公司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定制设计及工程装修。对于因装修而使该商品房部分结构发生变化的,甲方对此承认无异议。
三、甲方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公司进行装修,并配合乙方办理装修进场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装修许可证等)。
四、甲方同意乙方代为购买装修建材、家具、家电等,相关的品种、规格、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一《装修交付标准》。
五、如因装修材料、设备生产、供应、采购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邓能满足合同中所列交房清单的,该装修公司可用其他不低于约定标准的同类装修装饰材料帛设备代替。
六、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以附件一为准。
七、房屋装修后的装修材料及设施的保修责任等,以装修公司出具的《房屋装修质证书》(或类似文件)为准,该装修公司在装修后按此质保书承担质保义务和责任。
八、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外,乙方和装修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
1、受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其它行政决定、政府规划调整、市政配套设施等影响而导致;
2、施工中遇到国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建筑规范中规定准许顺延工期的停电、或自然灾害等原因的;
3、开发商延期交付标的房屋毛坯给甲方。
九、商品房装修完毕并达到交房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或以其他他方式通知)确定房屋交接时间。若甲方未按通知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日期起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收到了乙方交付的装修合格的房屋。
均应以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为先要条件,并负有提前告知及办理合同变更事宜的义务。附件一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
委托事项:兹授权委托受托方代为全权办理委托方位于 号房屋(面积:平方米)的经纪服务、验房、设计、建材购买及装修、配置家具家电、代付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2篇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最终以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建设内容:包括地块平整、建安工程施工、设备及工器具购臵、以及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所有工程(含专业管线)。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实施全过程代建。
为确保房产品质,将该项目营造为同类物业的标杆性作品,从项目规划设计起,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招投标均采用自行邀请招标方式,在绿城集团合格供方中选择数家单位,进行充分的竞争后确定中标单位;若委托人有推荐单位,也需符合代建人的选择单位的相关标准,方能参与投标。造价控制原则参照同类工程,争取合理低价(含限价),具体经委托方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前期管理,全过程项目管理,后期管理等内容。
2.1前期管理
(1)与委托人进行前期工作的交接(含前期资料的移交)。
(2)设计管理:组织完成施工图及市政、绿化、管线等配套图纸设计优化工作,
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审核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确保项目按照委托人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3)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以及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4)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
(5)受委托人委托组织工程合同的洽谈与负责履约的监督管理。 (6)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2全过程项目管理
(1)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
(2)按职能部门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下月用款计划上报委托人。 (3)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 (4)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5)依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相关合同,对各承建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委托人审批。
2.3后期管理
(1)负责组织项目中间结构验收、节能验收、实体检测、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负责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建设、规划、人防、消防、防雷、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国土、环保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及验收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4)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工作,将其初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委托人。
(6)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成房产移交委托人。
(7)负责建设档案移交、代为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项目定价建议。
(8)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9)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10)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前期的物业管理。
(11)其他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暂估价)(万元人民币)(暂按以单方成本造价 元/㎡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方提出,经相关部门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人同意或备案,投资控制金额可做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调整;
(三)符合有关工程变更相应规定且经委托人确认的相关变更;
(四)主要原材料、设备设施、人工费用等价格出现重大变化;
(五)根据项目开发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
(六)因受地质等事前不可完全预料的自然条件制约,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技术调整。
(七)其他因委托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情形及本合同约定报委托人备案即可的工程变更。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建设工期要求:单个项目工期同施工工期,附属配套工期按主体工程预验收之日开始顺延六个月(各项目建设时间自监理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如有属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抗因素影晌施工工期的,则相应的工期应顺延。)
代建管理期限:代建合同签约后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双标化”工地要求。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3%。本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乘以项目代建费费率3%计算;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及安装费,技术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规费,图纸审查费,工程招标费,监理费,工程检验和检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弱电工程费,小区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费,景观工程费等,但不包括征地、拆迁、融资费用等。工程结算控制价指为完成本项目除征地、拆迁费用及融资费用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合同金额: 万元人民币(暂) 表一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岐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代建人各执叁份。
十、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委托人:代建人:
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3篇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 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愈发突显。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21条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一定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用通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而这一面积往往与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略有差异, 而实践中, 当事人争议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房屋面积的认定有密切关系。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角度考虑, 可以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大致分为三类 (1) 。
第一类是《条例》第21条规定的,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的前期合同。结合《条例》第25条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作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在接受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 也须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类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物业合同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在《条例》中也没有体现。
第三类是开发商自行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合同。这类前期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类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通常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
三、我国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制
《条例》对于物业管理方式仅推行了“市场型专业化管理模式” (2) , 即单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各省、市、自治区大都以《条例》为基础, 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行政性文件。因此在现有的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下,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合同混合了委托、雇佣、保管等法律关系, 虽然《条例》中21次提及“物业服务合同”, 但并没有对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 从适用性的角度出发, 只能将条例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扩大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视为业主委托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 承担主体
就主体而言, 各省、市、自治区大致都以某时间节点为限, 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建设单位转移给业主。例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以竣工后出售或交付物业买受人为时间节点,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则规定以业主入住为时间节点。
(二) 计算标准
《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为标准。在单价一定的情况下, 物业服务费用的高低与房屋面积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物业服务费用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 故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致。然而当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 物业服务合同又该如何履行?此时的物业服务费用怎样计算才公平合理?
四、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房屋建筑面积关系到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 即业主需要支付的对价。假设某建设单位与甲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计算。乙 (自然人) 购房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承诺书, 同意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因乙对甲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 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甲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提起诉讼。在此期间, 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 其载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多于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笔者认为, 要合理的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 就要对以下方面有一定的认识。
(一) 认定面积的标准
1. 促进效率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要素。甲物业管理公司与乙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但此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 业主和物业公司无法准确测量并确定房屋实际面积。若待产权证办理完毕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不仅会影响物业公司盈利, 还会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 故合同标的面积只能以乙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 使双方得以及时履行合同, 既符合各方利益, 又使合同更有效率。
2. 考虑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
我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3) 。约定的基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实, 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所购房屋提供物业服务, 且定期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显然,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成本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础, 业主也希望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涵盖其所购房屋实际面积的每一平米。上例中, 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 物业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相反, 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载明的房屋面积, 业主作为弱势一方, 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损害。因此, 应当认为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基础。
(二) 变更标的房屋面积的时间节点
对时间节点的认定关系到双方争议的金额。在此, 笔者提出以下四种认定标准加以比较。
1. 以房屋产权证载明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相对比较权威和准确。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时间精确到日, 并且有公信力, 双方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可。然而, 房屋产权证为业主所有, 若业主为少缴物业费用故意隐瞒物业公司, 则物业服务合同标的的面积无法变更。
2. 以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到房屋产权证送达业主的时间相对于办理完毕时间往往会有延迟。业主知晓房屋实际面积变更后再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的业主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其他证据证明业主收到或应当收到房屋产权证, 例如邮寄凭单等。且不能排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业主没有收到房屋产权证的情况, 这时对事实的认定就更加困难。
3. 以业主告知物业公司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实际面积的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考虑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知情权, 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然而, 这种标准使业主负担了告知义务, 而告知的主动权在业主方, 故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否则该标准无可行性。
4. 以双方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
这种认定标准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将时间节点体现在合同中使得该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标准可行的前提是业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五、完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却因为物业管理费用的单价较低容易被忽略。鉴于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相对持久, 如不能合理认定房屋面积, 会给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带来隐形的损失。
不同情况下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标准可能不同, 因此, 类似的差额是不可避免的, 但如果能够完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势变化, 就能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纠纷。
建议购房者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增加条文, 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以政府部门文件载明的面积或面积衡量标准为准”。同时,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业主在房屋面积实际面积变更后的及时告知义务, 具体的变更时间节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 可以依据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时间, 也可以依据双方变更服务协议的时间, 但应当适当倾斜于业主作为弱势方的利益。如此, 合同各方就可以在标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 公平诚信的继续履行合同, 有效的避免因变更合同或启动诉讼程序带来的低效交易。
参考文献
[1]陈鑫.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的法律调整[J].法律适用, 2006 (11) .
[2]张柳青, 张朝阳.物业管理纠纷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 2006 (11) .
[3]揭明, 唐先锋.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 2007 (1) .
[4]陈佳.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请求权研究——兼评法释[2009]8号中的相关规定[J].河北法学, 2010.5.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4篇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房屋委托代管合同 第5篇
被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及周围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乙方代管理,其具体条款如下:
一、委托代管时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暂定为两年。
二、乙方接受代管理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其警卫室给予搭建完成。
(建筑面积约为____平方米,该建筑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应在此时的下个月初付给乙方警卫人员每月________元生活补助费。
四、合同生效后,该物业的水电费应由乙方负责收、缴、交。
五、现有的房屋的租金,由甲方负责收缴。
六、合同生效之日后,所签订的任何房屋租赁合同、广告租赁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甲方应将租赁房屋、广告、场地的年租金的3%费用作为一次性奖励给乙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被委托方(乙方):________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 第6篇
甲方:中介方: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1、甲方将住房新浒花园167幢507室委托中介方笑哈哈不动产租赁管理,委托期:从即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
2、租金收入90%归甲方所有,10%归中介方所有作管理佣金。
3、中介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800元,甲方收到保证金即将住房钥匙交给中介方。本协议终止时保证金一次性退回中介方,钥匙即退回甲方。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期满中止时,甲方对中介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设施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
4、《房屋租赁合同书》由甲方、乙方(承租者)、中介方三方签认。
5、甲方责任:①保证住房原有功能,消除期间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影响生活不利因素。②对中介方告知的乙方承租与退租信息24小时内确认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中介方。
6、中介方责任:①不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招租。②对住房使用行使管理,承担非正常缺损管理。③按时代收代缴租金,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④乙方承租与退租时,生效当日24小时内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甲方{否则按非断租计租金}。
7、当租金在所在小区同比明显低于正常平均水平时,甲方有权提议直至向中介方收回住房终止本协议。当发生中介方责任违约时,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收回住房终止本协议,没收保证金。
8、付款方式:每次按三个月期结付租金,以月底月初三天为结算日,若有变化应提前通知对方。
9、补充条款:(1)(2)(3)
房屋委托合同 第7篇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编号:。
委托事项:委托人XXX,(声明未婚),在XX市购买了坐落于XX区XX路东侧XX园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地下层XX号停车位一个。合同登记号(KM20110818379760)(具体房号、坐落、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为准)。因我们资金困难,故委托XX以我们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接房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上述房屋产权证;
3、代为出售上述房屋;
4、办理上述房屋出售的产权过户事宜及其他相关手续;
5、办理上述房屋的税收申报、申请减免及缴纳的相关手续;
6、如上述房屋出现无法交易的情形,代办退件手续;
7、签署与办理上述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8、缴纳因执行委托事务而产生的有税、费;
9、代为到派出所查询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户籍关系查核查情况》证明;
10、代为收取上述房屋的房款。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的条款,我们均予以承认,上述委托事项是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曰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受托人: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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