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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及防控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暴力犯罪及防控(精选4篇)

暴力犯罪及防控 第1篇

“恐怖主义”最初是一个社会政治学概念, 由于涉及到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 “目前尚不存在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1]

( 一) 国外对于恐怖犯罪的界定

美国国防部给出的定义是: 意在胁迫、威胁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 通常为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的行为。[2]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 旨在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处于恐怖之中”。[3]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为: “恐怖主义行为意在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或者国际组织施加影响, 实施爆炸、放火等其他行为, 威胁居民并造成人员伤亡, 导致财产巨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恐怖主义行为也包括以实现上述目的而实施的威胁行为。”[4]

( 二) 我国对于恐怖犯罪的界定

我国学理界尚未对恐怖犯罪给出统一而权威的定义。赵秉志教授认为,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在制造社会恐惧的目的指引下, 基于政治、社会以及其他动机, 采取恐怖袭击方式实施的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5]

笔者认为,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任何团体、组织、国家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或者社会目的, 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采取武力、暴力或以暴力的方式相威胁, 以达到造成某一地区或国家社会恐慌、百姓受到残害的反社会、反人类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

二、暴力恐怖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分

暴力恐怖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既有交叉, 也有区别。手段暴力性、后果严重性以及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是恐怖主义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共同的特征, 两者常常在刑事立法上被当做相同概念而交替使用, 实质上他们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不一致。

首先是犯罪主体的区别。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主体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团体或者组织组成; 暴力恐怖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单独完成, 也可以多数人共同实施。其次是主观目的的区别。政治性、宗教性、反人类、反社会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显著特征。暴力恐怖犯罪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在主观上不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或者其他社会目的。再次是犯罪波及的范围各异。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雄厚的经济性。暴力恐怖犯罪国际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三、我国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刑法规制

国外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专门立法; 二是混合多元立法; 三是分散式立法。

2013 年新修新法用7 项条款将对于暴力恐怖犯罪的追诉细节化。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领导、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等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 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

笔者偏向于对于反恐行为采用分散立法。具体而言包括1、明确性法对暴力恐怖犯罪概念的界定; 2、单列暴力恐怖犯罪的罪名于刑法典中, 细化章节, 明列所包含的具体罪名; 3、完善暴恐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4、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进行可持续的法定刑幅度分类。

四、强化国家防控体系对于暴恐犯罪的打击力度

建立国家对暴力恐怖犯罪的防控体系, 需要法律作为惩治此类犯罪的坚实依托, 还需要个部门协调配合, 强化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层次地做好维稳工作。

( 一) 完善我国暴恐犯罪的预防机制

一方面, 应建立针对暴恐犯罪的预警系统, 设计对反恐信息的收集, 反恐态势的评估以及初步提出暴恐犯罪的控制方案。另一方面, 需要强化民众对暴恐犯罪的防范意识。同时, 开展技能授课, 培养公民对暴恐犯罪的基本意识和反袭击技能, 提高全民重视程度。

( 二) 强化国家应对暴恐犯罪的应急处置能力

首先, 要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理群众对暴恐犯罪报警的工作效率, 确保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合有一定数量的巡警人员, 保障城市和农村见警率及街警快速反应率。其次, 建立基层反恐专业队伍。再次, 更新反恐活动工作布局。

暴力恐怖犯罪作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毒瘤, 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 强化全社会对于暴恐活动的高度重视, 传授基本防御技能, 培养专业化反恐作战队伍, 精确作战部署。

参考文献

[1]康树华.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96.

[2]See Bruce Hoffman:Inside Terroism, 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1998 by Victor Gollancz.

[3]姚臻.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0 (2) :74-77.

[4]许桂敏.俄罗斯反恐立法特点评价[J].环球法律评论, 2013 (1) :46

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第2篇

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防治暴力犯罪的基

本环节。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分配政策控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化。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住房,医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从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健全的人格自我控制力。加强对新闻媒介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搭理发型积极健康的书籍。加强正确家庭教育方式的普及,为整个社会营造一个让家庭下成员和谐相处的社会大环境。改变教育观念,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理性看待升学率,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培养目标。

个人防治

加强民众的心理健康应当放在首要地位,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定期进行心里健康咨询是 维护身心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出资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于培训心理健康的人才,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培养。

加强对个人思想文化的熏陶,积极接受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文化观念,积极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会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养成稳重不冲动的行为性格。

暴力犯罪及防控 第3篇

摘要:网络暴力犯罪是在虚拟世界中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网络暴力犯罪具有隐蔽性、群体性、转化性三个特点。根据网络暴力犯罪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充足与否,被害人维权可以采取刑事自诉与公诉两种方式。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重视,认定犯罪的同时还应该注重程序性规定以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最终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犯罪;侮辱罪;诽谤罪

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条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网络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二类网络犯罪范围很广,涵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刑法已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第二类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网络暴力犯罪。

一、网络暴力犯罪界定

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这类犯罪多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含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传统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能够对被害人产生物理影响的暴力,如果被害人反抗,在行为当时或者后来的某个时间将遭受到人身侵害,暴力内容是现实的、可以感知的。网络暴力犯罪则不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虽然不能见其面,却能闻其声、观其形,人们心灵的感应来源于言论的抒发与交流。善意的言论使人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与和谐,恶意的言论却使人遭受到心灵的打击与精神的创伤。与使用肢体方式实施的现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理性损害不同,网络暴力犯罪是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正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实施通过互联网使用恶性语言,揭露他人隐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1隐蔽性。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启动终端进行操作,使危害结果可在网络延伸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洲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网络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任何地点上网散布信息,而被害人虽然能在较短的时间看到此信息却不知道发布者是谁,身在何处。

2群体性。网络与其他媒介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暴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侵权人并不仅仅是自己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而是通过发布一些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被害人联合施暴。因为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情节犯,即并非任何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侮辱、诽谤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等。利用网络施暴所造成的影响要较现实犯罪行为更加广泛,这一特点恰恰说明了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转化性。转化性即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青少年犯罪中尤为突出。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的网络游戏,其间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玩家都将在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作为衡量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社会地位的象征,以此炫耀。当行为人通过网络表现得过于优势或者无法达到自己理想状态时,往往回到现实世界诉诸现实暴力解决纷争。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虽然针对客体不同,但存在转化的可能。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

1案例简介。2008年11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连续播出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题目为《我不是她男朋友》。辽宁沈阳市民张某,接连收到恐吓电话。原来有人在网上以张某名义发帖,称自己是曾经在网上公开辱骂四川灾民并遭网友唾弃的某女生的男朋友,自己出来是为了保护该女生,对广大网民使用了很多挑衅性、侮辱性的语言。同时在网上留下了张某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手机,并称,自己晚上九点以后在家,不服的网友可以来找我等。该帖发出后,众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以各种方式将舆论矛头对准张某,其中包括一些过激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张某的精神、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张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申辩,却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冒充自己。

2应对困境。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出幕后的侵权人,先后向沈阳市网通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当地派出所、沈阳市铁西区法院申请救助,得到的答复竟然都是不予受理。

网通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定,他们只接受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协助申请,不针对公民个人设申请;同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客户保密。网络警察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属于协助调查单位,不直接受理案件。派出所的答复有两方面:一是自己无能力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本案尚无客观侵害结果出现,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无法立案。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案侵权人或犯罪人还无法确定,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查证此类侵权或犯罪事实证据的能力和义务。

四、网络暴力犯罪应对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该法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两罪的犯罪构成,第二款是该罪的程序性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规定在刑法中比较少见。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实行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垄断刑事案件的起诉权。“采取公诉是国家义务的体现,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可以弥补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法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都属于公诉案件。刑法在规定绝大多数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同时,又规定了部分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体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再来分析案例中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理论上,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发生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侵害或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专门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刑法中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从狭义理解,特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否则的话如果从广义理解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是同义语反复。所以,针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程序上符合了自诉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

其次,符合“告诉才处理”这一条件只是满足了表面上的规定,尚缺乏自诉的实质条件——证据充足。现实案例就是被害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因为这样的案件受理以后无法审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条件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实现自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第二个类别,但与其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不如说是对第一类别所规定内容的递进与延伸。因为证据是审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自诉案件也不例外。只符合“告诉才处理”没有证据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强调证据的充足性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自诉案件设立的初衷同时兼顾了情感因素和技术因素,案件本身既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感受,由其自己决定是否起诉;又必须情节简单、证据充分,以便于审理。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本人无法收集犯罪人作案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选择排除法可以解决问题,即排除此案适用自诉程序的可能性,按公诉程序解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再次,面对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应当继续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被害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也不予立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情况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回到上述第二类情况,法院仍然需要证据。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职责是居中裁判。从公正原则考虑,法院不可能去收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侮辱、诽谤情节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离开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网络暴力犯罪反映出的问题

1对网络暴力犯罪不够重视。网络暴力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单靠被害人个人的努力已经无法与犯罪人相抗衡。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打击不力只会促使更多的犯罪人采用这种法律风险较小的方法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为了防止网络暴力犯罪中的以暴制暴以及向现实暴力的转化,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的侦破力度。

2重实体、轻程序。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过于注重实体法的规定。单从刑法规定来看的话,本案属于自诉范围。但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要求又使得被害人无能力提起自诉,必须借助公力维权。以刑事诉讼法理论分析该案显然应该排除适用自诉,公安机关不能根据刑法关于两罪的规定拒绝受理。

暴力犯罪及防控 第4篇

(一) 家庭方面的因素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父母的生活习惯及行为表现都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父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以暴制暴”, 那么孩子极有可能养成“用拳头说话”的习惯, 同时经常受到家庭暴力的青少年往往性格偏执、孤僻。单亲家庭中跟随父亲生活的青少年性格中可能会缺失宽容、理解与忍让, 跟随母亲生活的青少年性格中可能会缺失坚强、勇敢, 这些性格上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校园暴力。

(二) 学校方面的因素

中国以素质教育为主导的教育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课业成绩、轻道德培养的局面, 近段时间不断被曝光的教师虐童, 伤害学生致伤致死案件把教师和学校推上了风口浪尖, 教师的教学方式简单、粗暴, 单纯以成绩的高低来区分优劣并差别对待, 都会激起学生的偏激情绪, 而学校在这方面的预防的不足和事后处理的不当都会促使或者加剧校园暴力的发生。

(三) 社会方面的因素

社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暴力文化的影响, 暴力文化是亚文化中的一部分。暴力文化一但被青少年所接受并遵从, 便内化为思想层面、精神层面的内容, 继而会诱导、强化青少年的暴力行为, 甚至会使其走向极端。

二、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

(一) 必要性探析

1.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中过多的强调政府和国家机关的控制,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更多的以人民的权益为出发点, 更加强调“以人为本”, “得民心者得天下”, 为群众谋福利, 必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侧重于事前预防, 具有预防和预警的功能, 与以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社会治理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别,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社会稳定, 既节约了社会资源, 又取得了社会实效。

(二) 具体措施阐释

1.将主观预防与客观预防相结合, 提高防控的整体效能

(1) 在主观预防方面, 主要包括学校和家庭:首先, 父母对孩子的关爱以及父母在看待事物、解决问题时的正确的行为方式都会促进青少年的良好的品德培养, 从而减少校园暴力行为, 减少危害校园安全犯罪的发生。其次, 学校作为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最主要来源, 作为校园暴力预防最重要的屏障, 应当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同时, 加强品德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平等、尊重、责任的意识, 学会自尊、自爱与帮助他人, 学会和他人正确的沟通、交流以及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和分歧等。

(2) 在客观预防方面, 主要是指通过改善社会文化环境来遏制暴力文化的传播和泛滥, 社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培养有着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引导青少年走上积极健康的发展道路, 反之则可能会误导青少年走上不归路。所以, 政府以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应该尽可能的营造良好、纯净的社会文化环境, 不仅仅要加强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管, 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 更应该净化网络文化, 让青少年更少的受到暴力、色情内容的“腐蚀”。独门独院的居住格局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减少, 网络便成为主要的信息获取渠道, 加之绝大多数的青少年为独身子女, 其与网络接触的时间更长, 接受的信息更多, 若网络文化得不到净化, 那么伴随着青少年的不断成长, 其接收的负面信息也更多, 更易演化成校园暴力犯罪。

2.强化巡逻防范机制、预警控制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应对危害校园安全犯罪, 应当将事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校园内应当增加相应的保安人数, 提高保安、门卫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不让无关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扰乱校园秩序。强化巡逻防范机制, 即合理安排巡逻时间和空间, 时间间隔上应尽可能短、空间范围上应尽可能广, 保证整个校园学习生活的稳定。强化预警控制机制, 即校园内应当在人多、聚集以的地方例如教室、食堂等安装摄像头, 在保证学生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暴力事件的发生。

快速反应机制是指校园保卫应当时刻坚守岗位, 一旦出现校园暴力事件就能快速反应, 将其扼杀在摇篮里, 从而以最小的代价来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

摘要: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大背景下, 针对不断发生的危害校园安全犯罪, 研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充分保护作为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校园安全。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危害校园安全犯罪探析、校园治安预防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来进行对策研究。首先, 分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含义、构成、特征、功能、目标和组成要素;其次, 阐释校园暴力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从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分析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的原因;最后, 在前面两大部分论证的基础上来谈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具体对策, 包括将主观预防与客观预防相结合, 强化巡逻防范、预警控制等机制,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危害校园安全犯罪,校园暴力

参考文献

[1]舒扬, 彭澎.动态环境下的治安防范与控制——以广州为分析典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7.

暴力犯罪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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