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进口范文
零售进口范文(精选3篇)
零售进口 第1篇
商务部指出,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对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商务部要求,过渡期期间,相关行业企业要强化自律,切实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加快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共同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实现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做好充分准备。
零售进口 第2篇
一、零售进口电商平台成为我国进口贸易的重要方式
(一)在线零售外贸平台定义
零售代购电商平台是在线零售外贸平台的一种。广义的在线国际贸易是指买卖双方借助于互联网进行货物和服务跨越国界交换的商业活动。外贸买家和卖家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进行网上营销、网上下订单、签订电子合同,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支付方式等。
广义的在线国际贸易交易的产品包括有形的产品(即传统的、可触摸的货物)和无形的产品(包括服务,如旅游、酒店住宿和咨询等和数字化产品,如电子书和音像制品等)。广义的在线国际贸易在交易主体方面可以包括外贸B2B、外贸B2C和外贸C2C等等。
狭义的在线国际贸易类似于跨境网络零售,指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商品直接从一国销售到另一国的终端消费者(主要指个人消费者,也包括小型零售商),并在网上完成订单、支付、结算和物流等所有相关服务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其主要包括外贸小额批发(B2B)、外贸B2C或者C2B和外贸C2C三类。
近年来,跨境网络零售平台极度活跃,所存在的问题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中也最多,更兼跨境网络零售进口平台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狭义在线国际贸易平台中的网络零售进口平台,包括进口代购平台和旨在向国内用户出售国外产品的进口电商平台。
(二)网络零售进口平台较传统进口模式的优势
1.减少供应链环节,提高企业利润空间
在线零售进口平台较传统进口模式最大优势在于省去众多中间环节,产品从出厂地经网络平台直接到消费者手中,公式为:出厂地——代购平台/网络直销平台——最终消费者。由于没有了传统外贸众多中间商、代理商环节,国际贸易供应链大为缩短,省却的流通成本加大了盈利空间。据“阿里巴巴统计”显示,目前全球“速卖通”
在线国际贸易供应商的利润较传统外贸卖家要大在线国际贸易的流程大大缩短了供应链,产品一般可以从制造商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流程的缩短为供应商节省了成本,加大了盈利空间。阿里巴巴统计显示,小企业中已有超过四成开始尝试小额外贸。目前,全球“速卖通”平台上小单外贸在线交易平均订单利润率在20%~60%之间,部分产品的利润会更高,而传统外贸的利润率仅5%左右。在体积小、货值相对较高的行业如电子、家居、玩具、服装、珠宝首饰等,在线外贸对利润提升有显著作用,同时给最终消费者的让利空间也更大。
2.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符合未来定制营销、定点营销的需要
传统国际贸易进口一般为批量进口。为降低采购和运输成本,企业采购一般采取整批购买、集中运输的方式。但是,在消费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极易造成滞销和存货,从而占用企业流动资金,降低经营效率。
从另一方面来讲,在目前消费市场日益细分、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背景下,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定制营销、定点营销成为未来营销发展的趋势。由此企业的进口模式也由过去的长单、大单、集中运输向短单、小单、高频率发货过渡,小额订单、甚至单件订单成为未来企业进口的主要方式。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进口模式难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专业进口电商平台将发挥主要作用。
二、制约在线零售进口平台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在线进口零售平台虽是未来零售类产品进口的趋势。但当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在线零售进口平台进一步发展。
(一)平台无存货,供货受制于国外供应商
目前,我国主营的在线零售进口平台,无论是代购网站还是专业在线平台,除国外厂商直接的B2C平台外,都没有存货或存货不全。网站主要靠接单从国外发货,快递邮寄运输入境方式经营,其供货极易受境外供货商波动影响,供货稳定性大打折扣。此外,由于无存货,因此大部分商家能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空间及其有限,行業间经营模式同质化严重,平台间低水平重复竞争充斥,妨碍了行业整体的进一步发展。
(二)物流时间长、成本高,难以提供稳定良好的客户体验
物流时间长是在线进口平台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通过代购或专业进口平台订购的商品以单件、散件为主,主要通过国际快递方式入境、入关。目前,从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入境报关到货物分拣通过国内物流渠道送到客户手中时间大概1~2周。如果遇到境外发货商延迟发货或航空货代延误,时间还会增加。相比之下,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和淘宝上主要致力于国内市场的电商平台,基本已形成稳定、高效的发货模式。虽然境外采购不同于境内购买,消费者对到货时间有一定的容忍。但如果发货时间过长或供货不稳定,仍会对被互联网界视为生命的客户体验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此外,国际物流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造成丢件现象。单件货物丢失对运输商来讲可能不算严重失误,但对订购该件产品消费者是100%的损失。在网络扩散效应的情况下,受损失消费者有可能通过网络散布不利言论,给进口商平台带来不必要的信誉损失。
当前零售模式下国际快递运输还有一个问题是运费价格较高,一些小额产品的运费甚至是本身货值的2~3倍。国际快递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影响制约受制于承诺供货日期,境外商品运输一般都是随到随运,很难像单一企业大宗采购那样批量集货。其次,零售快递需运输的商品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到货时间要求高,对航空运输商的分拣、分仓造成不小负担。再次,运输货量受零售订单影响,规律性不强,难以准确预测,对与国际运输商的议价造成一定困难。
(三)订单零碎化,与供应商议价能力降低
国际在线零售以B2C为主体,将过去企业的批量采购碎化为零星、单个订单,从而导致国外很多供应商也是以零售价格向供应商平台提供产品。更兼订单零碎化后下单时间不固定,采购数量直接受国内消费者影响波动较大,难于预测,从而降低了外贸进口零售平台与供应商之间议价能力。
(四)海关通关压力大
在线国际贸易目前的形式基本上都是小额交易,具有量大、发货频繁、种类繁多的特点,而目前中国海关对于小额贸易还没有相关的监管规定,通关手续需要完全按照货物通关要求操作,使得海关部门监管起来既复杂,难度又大,货量集中时(如促销季或节日前后)极易造成货物积压、滞关。
(五)消费者权益无保障
对于在线进口零售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显示出许多不适应之处。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上购物安全是阻碍消费者购物的首要因素。跨境在线购物对消费者而言有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比如境外网站上的实物与网站照片差别很大;以次充好或以旧代新等问题。并且,海外代购以邮寄的方式进入中国,未经质检部门检验,一旦代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购买人不能与国外商家直接接触。而工商部门也难以帮助购买人维权,进入到补偿索赔程序。
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零售商可以很便利地收集到大量有关购买者和访问者的信息。信息服务系统搜集、储存和传输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同时,消费者的隐私权也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有的网站注册会员管理不严格,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买家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买家权益保护的头号难题。
三、当前零售进口电商平台所面临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行業统一存货制度
针对平台无存货、国际物流周期长以及订单零碎问题,最好办法在建立存货制度。但目前除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外,其他平台或代购大量为中小企业,有些甚至是个人经营,无力负担仓库费用。因此,最好能筛选出代购交易量最大的几类商品,由经营相关产品较大电商企业牵头,保税区或自贸区内建立统一仓库,联合中小电商主动进货,建立存货制度。中小电商则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对市场的预期,每年上报预计主动进货数量并支付相关货运和报关以及仓储费用。
建立存货制度好处一是增加了商品国内库存,便于企业经营时灵活把握。二是变单件散买为统一采购,提高了与国外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同时集中运输还能降低运费。
当然,是否采用存货制度还需依行业具体情况而定。对生鲜、牛奶、食品等易腐不易保存商品,就不易采用存货制度。
(二)延长账期,统一支付
当前,我国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如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和好易联的线下统一购汇支付和财付通等。②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一些电子支付公司希望拓展我国巨大的网上支付市场,于是支持用中国大陆银行卡实现境外网上支付。③用外币卡进行境外支付。前两者是借助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力量来完成支付,后者是买方独自完成。
对于大量通过代购网站或国内进口零售平台购物者而言,第一种方式是主要的支付方式。一些大型平台如天猫国际等也是对所销售国外产品人民币明码标价,消费者支付给这些平台后,由平台购汇对外支付。目前存在问题是由于B2C网络零售交易方式所决定的自供应商采购模式为少量、高频次、多供应渠道、不规律,供应商开具货物发票一般金额小、账期短,造成企业频繁换汇对外支付,换汇和支付成本都较高。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通过主动进货或季度、年度结算等方式延长账期,集中支付,节约付汇成本。
(三)海关对一些大型代购平台或电商企业产品给予通关便利
对货量大、信誉好的平台企业,建议地方政府部门牵头与企业签署通过业务协议,对企业所采购产品给予快速关检等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效率。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与国外电商直购企业已有类似协议。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商务厅与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并优先通过Qoo10电商平台适用、实施。Qoo10直通车属于韩国商品直购网站,根据协议经过郑州机场进口、报关时,河南省政府将给予及时高效的通关处理,且Qoo10韩货直通车上的商品都将在河南保税中心提前取得备案,中国的购买者可以放心购买已在中国有存库的商品或在韩国存库的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
(四)建立追溯体系,保护消费者利益
零售进口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企业对消费者, 即B2C) 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实际交易价格 (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作为完税价格,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 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 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 可申请退税, 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 (订购人) 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 购买人 (订购人) 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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