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精选10篇)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1篇
2008年12月18日, 欧洲议会以481票对73票的高比例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新玩具安全指令, 内容涉及儿童玩具的生产材料、检测以及市场监管等多方面问题。据了解, 新指令将在正式文本出台20天后开始生效, 欧盟成员国需在随后的18个月内开始实施。同时, 由于在儿童玩具的检测以及技术更新方面的要求, 新指令为儿童玩具的制造商提供两年过渡期。
欧盟内部市场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席阿伦纳麦卡菲表示, 中国玩具的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中国制造的玩具占据了欧洲大部分市场, 因此对其监管依旧是重中之重。
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副主席费尔霍伊根则称, 这个广泛而严格的欧盟玩具安全新规则是欧洲议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通过的, 这些规则包括了最新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新指令主要禁止使用易引发癌症、致基因突变或妨害生育的化学物质;重金属含量进一步减低到现行标准 (1988年5月欧共体《玩具安全指令》 (88/378/EEC) ) 的50%;禁止使用导致过敏反应的香水;禁止食品与玩具结合的设计等, 还在玩具的设计、标识、生产、进口商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新指令, 进口商有责任确保进口到欧盟市场上的玩具的安全, 欧盟成员国承担起市场监督和边界检查的义务, 并对违背新指令的玩具制造商或进口商实施惩罚。
欧盟在过去几年当中, 对玩具的生产材料、设计、安全标志的标准规范不断提高。而这一次通过的新安全指令则在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 在欧洲玩具市场上, 中国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德国、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 其中除日本外, 几乎都是欧盟成员国。欧洲的企业具有技术优势, 而且在规则制定方面拥有主导权, 这些都为欧洲国家建立绿色壁垒提供了条件。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2篇
“绿色壁垒”作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主要贸易手段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为各国所关注,同时也出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需要,国际市场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绿色壁垒”的设置速度正在加快,设置力度也在加大,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很大的影响。
欧盟是我国服装、皮革制品以及纺织化学品出口最多的市场之一。而其自2003年以来,已向国际市场上连续4次发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纺织化学品的新规定:(1)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出2003年第三号指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蓝色含铬偶氮染料(IndexNo611-070-00-2),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在欧盟的15个成员国中被禁用。(2)2003年2月19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发布了2003年版新的禁用染料名单。(3)2003年3月,欧盟公布了修改后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5月7日公布了《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又称为《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根据这个新政策,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系统,对进口的化工产品及其下游产品进行严格监控。(4)2003年10月29日,在《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函之后,欧盟提出了法规草案第二稿,对非欧盟的注册企业资格和检测机构等做了限定,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上述这些“绿色壁垒”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成为制约我国出口发展的严重障碍。如最近,在江、浙等地接连出现德国的商家以LGA检测机构(Landesgewerbeanstalt Bayem,德国)的检测结果,认定中国出口的箱包产品镉含量超标,向中国出口商索赔的事件。就上海来说,不少外贸公司由于缺乏经验,对这一问题应对不当,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国际市场份额减少、贸易机会丧失、企业信誉受损等不利影响。面对国际上“绿色壁垒”严重挑战,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的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外贸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对“绿色壁垒”的认识,准确把握其实质,明确应对指导思想和措施。要密切注意、跟踪欧盟等在建立“绿色壁垒”方面的最新动态,提供必要的预警信息,及时向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发布,并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仲裁组织在审理因“绿色壁垒”而产生的外贸纠纷案件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充分认识到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我国外贸企业将来的生存、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外国公司利用中国企业对“绿色壁垒”不了解、不熟悉的弱点,订立合同时设立圈套,造成恶意索赔的情况,这类案件如何裁决,对将来审判实践示范意义极大,必须慎之又慎。虽然我国不承认已有判例的效力,但在WTO环境下,我国各级法院、各仲裁组织在对涉外经济纠纷进行裁决时,也必须考虑在先判例的参考价值。
三、各级政府的外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公司与欧盟国家的贸易业务进行指导,要求外贸公司在合同的订立、磋商阶段就对其中的“绿色壁垒”条款加以充分注意,在对己方的工艺技术水平能否达到相应的标准做出客观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签约,切勿出于对承接业务的渴求,不顾自身技术实力盲目接单,以至造成因货物达不到相关质量标准而遭对方退货、索赔,从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3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供应链;限制进口
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分类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外贸壁垒。它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
目前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二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
真正在解决方法上让生产者可以有所作为的就是第一类壁垒,因为从技术上来说,这类壁垒的要求可以达到,从政治上来说,它不是纯粹为了限制而限制。
欧盟双绿色指令就是属于此类贸易壁垒,所谓RoHS指令就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 第 2002/95/EC 号 指 令),这个指令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的实行极大地影响了绝大多数对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国家。
与RoHS指令并列被称为双绿色指令的就是WEEE《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 第 2002/96/EC 号 指 令)。此法令的颁布让所有出口到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都需要承担产品报废后的废料回收费用,引起了成本的提高,从而影响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竞争力。
2 类似RoHS&WEEE;指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及趋势分析
通过对欧盟的双绿色指令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现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了许多的新的趋势。
2.1 由自愿性的限制转变为立法强制限制
从原来的大量自愿性的限制措施到现在的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约束力越来越强。
例如,ISO9000、ISO14000在数年前是自愿性的技术性限制的主要方式,而近年来,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规定,到2005年加贴环保标签的纺织品将由目前的19种扩大到30种。
2.2 与消费安全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严格
从RoHS指令的实施目的和其对电气、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限制的强度来看,现今与消费安全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严格。
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期欧盟针对美国含有生长激素的荷尔蒙牛肉案。这种生产激素可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一定影响,但并没有权威的科学证据,而欧盟却根据“零风险”原则,禁止该类牛肉进口。
2.3 现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地涵盖了整个生产
环节
RoHS指令的影响力涵盖了整个供应链。RoHS虽然限制的是电气、电子产品生产中对有害物质的使用,但却约束了包括原材料、生产、包装等各个环节。
对于中国的众多从事电气、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来说,为了使产品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不仅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生产工艺、生产线、原材料的升级改造,而且还要花费时间和金钱进行RoHS的认证。
3 应对欧盟双绿色指令策略
欧盟双绿色指令的影响看起来是产品层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铅”焊技术的应用以及对供应商提供的元器件转换,但是深入透视后会发现它的影响面可谓巨大——包括元器件生产商、分销商、原始设备制造商在内的整个供应链。
3.1 从供应链角度整体思考
当前需要做的是从“链”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包括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物流,简单来说也就是绿色供应链的构建。
绿色设计就是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纳入环境因素和预防污染的措施,将环境性能作为产品的设计目标和出发点。绿色采购是企业在采购阶段就考虑供应商选择、绩效评估、元器件认证过程中的环境和污染预防。绿色制造是一种创造性的产品生产过程。绿色包装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的包装。绿色物流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加强企业间合作,提高物流效率,从而减少无序物流对环境的影响。
由于产品的形成涉及原料生产商、元器件生产商、分销商、合同制造商、原始设备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一旦出现环境事故和进行RoHS案件调查,势必需要整个供应链的协同。
3.2 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思考
欧盟WEEE和RoHS指令实际上规定了生产商在出口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要承担的责任及成本负担。企业可以运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通过产品研发及生产过程的优化来最小化损失。企业不妨借助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WEEE&RoHS;指令:
建立企业内部规范,将与WEEE&RoHS;指令相配套的国际环保法规,引入企业现行的管理及生产体系;确立参与WEEE & RoHS指令实施的软硬件范畴,比如产品内容和管理机构等;对整机、零部件及原料管理进行成本控制;建立供应商环保绩效评估程序;建立整机、零部件及原料采购标准;建立内部采购检验程序;根据ISO等管理认证机构建立环保产品设计管理程序。
3.3 其他对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其一,利用RoHS的豁免条款。仔细查阅RoHS指令第二条“范围”,及附录中的产品应用豁免清单,有些只适用于零部件,有些不适用于目标产品。如果产品虽不在豁免范围内,但企业认为它应属于豁免的范围,可以向欧盟建议新的豁免。
其二,自我声明产品符合RoHS。欧盟的RoHS不需要检测报告和认证,只需要自我申明。在企业网站或相关宣传平台上声明也可以。它有别于传统观念,不需证书或报告。RoHS指令也没有指定实验室,只要企业自己的实验室能保证产品无问题即可。
如果是为了确保没有问题,花钱买放心,那可以与一些实验室合作,但目的不是为了有或混一份报告,而是为了确保产品没有问题。现在的风险不是来自欧盟的官方检查,而是来自市场,如“专业型消费者”的关注和监督、竞争对手的“关注”和“关心”。
中国化工品遭遇欧盟空前贸易壁垒 第4篇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REACH法令给中国带来的是什么?据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丁局长透露, REACH法令将给中国带来的是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下降0.4%的考验,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丁局长用了“生死考验”这个字眼来形容中国化工品出口面临的挑战, 并表示“忧虑”。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 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 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
中小企业亟待提高应对能力
被REACH法令推到风口浪尖上的不仅是化工型中小企业, 还涉及了供应链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企业。几乎所有出口产品的化学物质都将要进行注册、授权, 之后才能在欧洲市场上流通。据欧洲化学品局的Erik vanp lassche介绍, 原则上说, 非欧盟生产商没有直接的义务, 但是进口商需要承担相应义务, 也就是说, 中国的厂商必须向进口商提供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费用。而自行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则可以委托“唯一代理”。他提醒中国企业, 要想享受过渡期优惠待遇, 企业必须委托进口商或代理机构进行预注册, 千万不要错过12月31日的期限。而REACH法令本身对于中小型企业也有优惠, 中型企业的收费是通用标准的70%, 小型企业收费为通用标准的40%, 微型企业则为10%。
而广大的中小企业还在徘徊与观望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周纯主任透露, 90%以上被调查的中小企业对REACH法规的认知度非常低, 大部分中小企业不知道如何应对。有的中小企业认为法规与自己无关, 而事实上, 只要自己生产的相关产品出口到欧盟就与本企业有关;有的企业认为REACH法规只需要欧盟进口商、下游用户操心, 实际情况则是, 进口商、下游用户不会承担有关责任, 进口商可以改变采购渠道, 真正面临风险的还是中国企业。
提高防范意识和风险规避能力, 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令, 中国的中小企业刻不容缓。欧盟驻华代表团一等秘书M agnu s G is lev表示, 所有从事向欧盟出口化学品贸易的利益相关方面都必须了解REACH法令。但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 他对于“REACH法令是中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这一说法持不同态度。他认为:“REACH法令并非针对某个国家的对外贸易, 而是为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而立。REACH对于欧盟以及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化工企业的影响是相类似的。”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5篇
论国际贸易健康壁垒
摘要:国际贸易的壁垒花样翻新,由原始的关税壁垒发展到隐蔽的、防不胜防的非关税壁垒。健康贸易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枝新秀,在“健康”外衣下大行共贸易保护主义之道,它包括检疫性健康贸易壁垒、技术性健康贸易壁垒、安全性健康贸易壁垒、环保性健康壁垒。健康贸易壁垒是一种具有极大诱惑力而难以拒绝的壁垒,发展中国家唯有提高人类的健康标准、动植物的健康标准、地球的健康标准,并朝这个方向健康发展,才是冲破健康贸易壁垒的制胜法宝。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壁垒;无色贸易壁垒;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地球健康
一国(地区)为了保护本国(地区)市场而设置各种障碍,用以限制、阻止境外货物流入,称之为贸易壁垒、贸易障碍。最原始的办法是用高关税保护,叫关税壁垒。这种贸易壁垒既易遭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又易被简单效仿。在关税税率不断下调、自由贸易区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关税保护由主流壁垒退到很次要的地位,非关税壁垒日益占上风,并成为贸易保护的法宝。非关税壁垒由于具有随意性和柔性,故它向多样性、多元性发展,且有花样不断翻新之势。非关税壁垒都有美丽的词藻作掩护,因此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更能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健康壁垒已成贸易障碍的“新秀”。
健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更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话题,它不仅包括人类的健康,而且包括动植物的健康;它不仅指生命体的健康,而且还指地球的健康。动植物的健康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如进入21世纪,袭击人类的“非典”和“甲流”就来自动物的病毒;地球的健康更是人类健康与生存的根基,地球“发烧”(温度升高)越来越引起全球共同关注就是例证。国际贸易虽无健康制度的提法或概念,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已有一种强大的“健康”门槛起着保护贸易的作用,这就是国际贸易健康壁垒,或日以健康名义人为设置的国际贸易障碍。要想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发达国家要想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总可以找到诸多的理由,而最好的、最充足的理由是人类的健康、地球的健康,“健康牌”是最华丽的贸易保护伞。国际贸易健康壁垒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发展中国家究竟应如何应对健康壁垒呢?
一、国际贸易检疫性健康壁垒
国际贸易健康壁垒在事实上有显形性健康壁垒和隐形性健康壁垒两类。所谓显形性健康壁垒是指有关国际贸易制度、协议、标准等明确提出与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相关。或在制度、协议、标准中直接提及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所谓隐形性健康壁垒是指有关国际贸易制度、协议、标准等,虽未明示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以及地球健康,但在字里行间中隐含着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以及地球健康并以此作为贸易壁垒。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属于显形性健康贸易壁垒。
国际间交通运输工具的飞速发展,使各国之间的“距离”缩短,世界贸易变得更加快捷;国际贸易面的拓展、国际贸易量(额)的骤增,加快了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频率,给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酿成了诸多的悲剧。于是,最先出现了植物检疫,为了防止病虫害通过贸易在国际间传播,1881年在瑞士诞生了《葡萄根瘤芽公约》,1929年在罗马修改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随后是1961年动物检疫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到今天,世界贸易组织有了完善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M),直接与健康挂钩。卫生检疫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检疫在保护动植物健康的同时,也为了保护人类健康。这么好的一种健康贸易制度,为什么会成为健康贸易壁垒呢?
SPM协议本身无可厚非,它要求成员方采取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应控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限度内,即采取“适度”的检疫保护水平,或日“可接受的危险性水平”。SPM协议提出“适度”保护水平的目的,一方面是检疫措施要起到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的作用,故其“水平”不能过低,标准不能太低;另一方面是使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程度降到最小值,故其“水平”不能过高、标准不能过于苛刻。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如何确定“适当”的“度”,它既不是用数学的方法在两大目的“曲线”间寻找均衡点,也不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在两大目的“利益”间求出均值,更不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累计各成员方的算术平均数,而是取决于各成员方的价值取向,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发展水平和主观意向。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以保护健康为由,大多采取过高的保护水平,形成对进口的阻碍,即形成健康贸易壁垒,对于这种状况,出口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出口方,最根本的途径是使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装载上述货物的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或符合进口方使用的有科学依据的、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国内标准。特殊情况下,个别成员方对一些国家(地区)的进口以武断或非公正的态度确定“适度”保护水平,使检疫措施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即形成健康贸易壁垒。对于这种状况,出口方应用充分的证据诉求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进口方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使争端得以解决;也可以改变出口方向,出口其他国家(地区),使矛盾得到回避。
二、国际贸易技术性健康壁垒
国际贸易技术性健康壁垒是一种隐形性的贸易健康壁垒,它是技术壁垒中隐含的健康贸易壁垒,它是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中体现的健康要求所形成的不合理贸易障碍。从健康的角度、以健康为基本要求制定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认证程序不仅不意味构成国际贸易的技术性健康壁垒,而且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它对保护人类的健康、维护人类的安全、防止欺骗性行动均有重大的作用,可见,它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这种冠冕堂皇的技术制度过严或认证程序不当,会达到阻碍贸易的效果,各国(地区)不仅有数不清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认证程序,而且有极不相同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认证程序,因此,很容易形成国际贸易障碍。如欧盟就有不下10万个技术标准,这些技术标准中就有不少涉及到地球健康、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特别是有关药品的标准和认证、食品及农牧渔水产品的标准和认证等直接与人类健康有关。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概括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3要素,但无论是技术法规,还是技术标准,其管辖的范围都不仅仅是产品本身,而是将它拓展到产品的生产领域,即它除了对“产品特征”作了规定之外,还对“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作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出口商出口的货物不仅要符合技术规定,符合GATF/WTO关于货物贸易的总体规则,而且还要按进口国(地区)产业的生产方式或生产方法制造出口的货物。否则,可以限制该货物的进口。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几乎都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有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此影响。技术壁垒已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面对这种有利于人类进步、人类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有利于人类健康、地球健康的技术法规及标准,只能因势利导。顺应潮流。但是,执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目标应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出口商面对凡有非分之想的技术标准、法规及评定程序都应据理力争,使其回到正常的轨道。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一般高于或等同于国际标准,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往往低于国际标准,如我国有70~80%的技术标准
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国内技术标准是当务之急,否则,按国内标准生产出口,必被贸易技术壁垒拒之门外。同时,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防止进口国(地区)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三、国际贸易安全性健康壁垒
国际贸易的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技术标准很多是交叉的或兼而有之的标准,也就是说,一些标准是安全标准又是技术标准。不过,安全标准更多地、更直接地是为了人类的安全,动植物的安全,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动植物的健康,地球的健康。
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直接涉及人类生命安全、人类健康的问题。人们记忆犹新的如“大头娃”奶粉、三聚氰氨牛奶、“吊白块”米粉等,因其质量及安全性问题,给儿童,给人类造成的伤害至今仍有阴影。各国(地区)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平均每月被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扣留的不下3500批次,可见其对安全性的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使各国(地区)政府将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产品安全管理的终极目标。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将安全要求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安全要求,如美国的儿童玩具法对玩具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不能有棱角、锐角;填充器无毒;涂料含铅量小于百万分之六;附着物拉力不小于30磅;拉链长度不超过12寸;声响不能过大等,其安全要求非常具体。如欧盟将安全界定为在正常、合理、可预测的状况下符合安全规定;无危险性或将危险性降到最低点。当消费者认为产品有“缺陷”时,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召回制,不让其进入市场。如2000年8月和2001年1月,美国凡世通公司两次宣布召回1400多万个有安全隐患的汽车轮胎;2001年2月12日,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宣布召回出售到中国的7万多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2001年3月10日,德国大众宣布从世界各地召回156万辆奥迪和帕萨特轿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不管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这意味生产者、销售者由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扩展到无“过错”也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产品“缺陷”不管来自何方,生产者、销售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国际贸易的货物安全问题早已为全球关注。世界各国(地区)都有严格的安全认证,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安全认证更为严格。发达国家表面上讲安全认证是“自愿”而不是“强制”的,但事实上,出口货物若没有取得相应的安全认证就无法登陆这些国家的市场,安全认证实际上成了发达国家的进口“通行证”,正是这种“通行证”成为国际贸易安全性健康壁垒。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出口货物符合安全法规天经地义。
四、国际贸易环保性健康壁垒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虽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的国际气候协议,但低碳经济、健康低碳生活已成为流行语。征收“碳关税”的提法正式浮出水面,纳入人们的视野,国际贸易环保性健康壁垒由绿色壁垒,蓝色壁垒,无色壁垒组成一个全方位的体系。
人类的健康,动植物的健康有赖于生态环境健康,环境与资源保护、环境管理与环境标志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贸易规则,即绿色贸易制度应运而生,它强调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物流、绿色标志、绿色卫生检疫,使国际贸易的货物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程度。这种多方位的“要求”很自然地会成为国际贸易的“栏杆”,越是发达国家这种“栏杆”越高,很多绿色法规、绿色标准总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逾越。如欧盟的《环保纺织品标准OKO-YEX100》对纺织品中有害物质苯乙烯的要求是不
超过5PPb(十亿分率),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受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很难检测和控制PPb(十亿分率)级物质,只能进口昂贵的“环保染料”生产出口纺织品。绿色壁垒顺理成章。
蓝色贸易壁垒要求企业担当起社会道德责任,对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健康与安全等负责,对社会和环境的保护负责。它由绿色贸易壁垒的只见“物”,发展到不仅要见“物”,而且要见“人”。国际贸易不仅考虑货物本身是否“绿色”、环保,而且考虑货物生产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工作权利、工作保护、社会保障等是否“蓝色”、健康。将“核心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的范畴,将劳工权益、企业社会责任同国际贸易挂钩,这对劳动者而言是福音,对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就是国际贸易的蓝色壁垒。
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生态,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与人类活动中排放COs密切相关。鉴于此,国际贸易要与气候的变化、CO2的排放等联系起来,即采取“边境调节”措施课征惩罚性的“碳关税”,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因CO2为无色气体,故称之为无色壁垒,与绿色壁垒、蓝色壁垒相呼应。
从绿色壁垒到蓝色壁垒,再到征收碳关税的无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华丽外衣下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是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货物出口的借口。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技术标准、环保标准、零碳或低碳技术,另一方面要发挥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性组织中的谈判作用,改变谈判格局;此外,一些国际性机构利益向发达国家倾斜的“比萨斜塔”现象应匡正。
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与应对 第6篇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 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 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 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 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 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 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 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 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 在2007年以前,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 (2003年除外) , 但是到2007年,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 (本年度6起, 仅为去年的一半, 见表) 。另外, 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 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 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 (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 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 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 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 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 迄今为止, 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 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 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 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 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 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 欧盟已经表示, 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 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 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2. 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 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 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 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 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 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 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 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 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和ROHS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两大壁垒之后, 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 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 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 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PFOS指令生效, 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即PFOS指令) 将正式实施, 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 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 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 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 食品、农产品的新法规已经 (或即将) 生效,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 (EC1881/2006号条例) 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 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 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 (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 , 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 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 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 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 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 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 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 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 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 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 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 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 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采取积极措施, 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 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 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 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 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 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 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 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 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 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 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 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 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 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 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 加大研发力度, 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 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 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 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 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 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 加快跨国经营步伐, 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 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 2008, 1
[2]彭静:解读与破解欧盟的新贸易壁垒[J].金融与经济, 2008, 6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7篇
1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现状及特点
1.1 技术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
面对全球化消费的趋势, 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及质量, 甚至对环境保护等逐步地重视起来, 因此一个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 采取一定的法律和准则, 制定一系列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标准, 对市场的产品准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国产品出口到本国的壁垒。这种壁垒就是技术贸易壁垒。
1.2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现状及特点
欧盟的技术贸易壁垒主要包含广泛性、多变性、苛刻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也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目前,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广泛性, 而且条款数量逐年增多, 针对金融欧盟的外国产品欧盟都有较详细的技术指标, 规定超过十万余种, 除了欧盟统一制度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外, 欧盟国家还应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壁垒。因此可见,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是非常繁多的。
二是欧盟技术贸易壁垒还具有灵活多变性。欧盟国家可以随着调整商品的进出口关税、提高进出口商品的标准以及增加关税种类等, 严重影响了外国的对外贸易。此外, 由于欧盟的技术贸易壁垒过程较为简单, 使得欧盟国家可以经常加以修改和制度技术标准, 损害了贸易方的利益。
三是欧盟技术贸易壁垒规定的条款是非常苛刻的。欧盟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 制定出非常苛刻的商品标准和商品条件。如食品法规定, 欧盟出口的生猪出现后要喂13天的母乳, 要在猪圈里放些稻草, 运输猪的过程中要让猪休息, 在猪被屠杀之前需要将猪电晕, 减少猪的痛苦等“猪性化”的规定和措施[1]。
四是欧盟国家的技术壁垒有较强的隐蔽性。欧盟国家利用发达的科技手段来提供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贸易壁垒隐蔽性的出现无疑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压力, 尤其是我国出口企业中的生产成本预算方面, 较强的技术贸易壁垒的隐蔽性, 使得我国部分出口企业防不胜防, 无法有效地规避欧盟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
2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2.1 我国受欧盟贸易壁垒的主要出口产品
欧盟组织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合作伙伴之一,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无论是对外贸易深度还是广度, 都在不断地发展, 于是我国对欧盟组织出口的贸易产品数量和产品结构都在发生变化, 具体表现在贸易量迅猛增加, 贸易产品结构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逐步转变为技术密集型的产品。
但也正是由于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固有的几个特点, 它对我国贸易出口产品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中受到重大影响的出口行业主要包括劳动密集型的纺织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电子设备制造业等。
(1) 劳动密集型的纺织业。在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下, 我国服装业的出口受到很大压迫, 从1996年以来, 我国对欧盟的服装产品出口趋于缓和, 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欧盟组织对我国纺织产品定下很多绿色贸易壁垒。从这种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来看,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针对我国服装产品自设计和产品生产到积压回收这段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的隐患, 尤其突出的就是ISO14000质量管理认证;二是针对纺织服装产品对消费者安全的隐患而设定的, 最近公布并实施的REACH条例就是一个典例[2]。
(2) 农副产品加工业。由于我国加工业刚刚起步, 因此农副产品的加工过程、设备、包装运输等于发达国家比还具有很大差距。也正是基于这一点, 欧盟组织对我国农副产品设置了非常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组织对我国农副产品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农药残留的检测标准上, 如2002年欧盟组组织认定我国对其出口的禽肉和大部分水产品农药残留量和微生物含量超标, 因此停止了对我国动物源产品的进口, 对我国出口的发展蒙上一层浓厚的烟雾。
(3) 电子设备制造业。欧盟组织对我国电子设备制造业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环保方面, 对铅、汞等重金属物质和聚溴二苯醚等有机化学物质进行特别防护, 而这种防护的产品就包括家用电器、通信设备等10大电子设备产品。因为这种技术贸易壁垒, 我国机电产业的贸易出口大大受到限制, 我国的电子设备制造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2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虽然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给我国贸易出口带来很大的压力, 但同时也会我国出口产品的能力的提高。因此, 我们认为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 它对我国贸易经济的影响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正面影响
(1)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设置有利于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努力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来改善自身较落后的陈旧技术, 从而不断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在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下, 我国有不少劣等产品或者不符合国际安全执行标准的产品将不断被淘汰, 取而代之的将是富有技术含量的先进的产品。可以说,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 促进我国出口产品企业的竞争性加强, 迫使他们改进原有的技术, 促进企业从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转移。
(2)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设置有助于我国许多企业充分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 这不但能增强了企业自身的整体素质, 还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社会环境水准, 对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带来巨大的精神财富。虽然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环保的要求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企业的生产成本, 这可能会影响贸易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 但这只是短期的问题, 在长期必然会带来较大的规模收益。
(3)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这对企业自身和整个社会来说无疑又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从外部性的视角来看, 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正外部性。
2.2.2 不利影响
(1)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无疑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贸易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 严重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水平的发展, 从前面对我国受欧盟技术贸易壁垒产品的分析中已经深深了解到这一点。传统上我国贸易出口产品多数是凭借自身的价格比较优势来获取竞争地位的, 而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则很大程度上取消了这种价格比较优势, 取而代之的是技术优势。这种技术贸易壁垒已对我国初等的产品构成很大的威胁, 几乎每年都会遭遇数以千计的出口产品在与欧盟贸易的过程中被强制退回或就地销毁。显然, 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迎合欧盟组织的这种要求, 必须加强对出口产品的检测和鉴定, 这势必加大了对先进检测设备的进口力度, 提高了生产成本, 降低了企业市场竞争力。
(2)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不断提高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规模大大减小, 除了使我国出口产品成本提高和降低我国出口竞争力之外, 还令我国多数产品因不够格而取消出口, 这就使这些产品失去了销售的渠道。此外, 部分出口产品存在一定的季节性, 如果因为遭拒而延误出口, 产品质量很可能会下降。
(3)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不断实行使得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效法, 从而抵制我国的许多出口产品, 这对我国的出口事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3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以家电产品为例
以上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下面采用贸易引力模型来做定量分析。为了表现出针对性, 本文选取家电产品出口作为研究对象。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方法, 我们构建了如下的贸易引力模型[3]:
其中, Yit代表在t期第i个欧盟国对我国家电产品的进口总额, 衡量我国与第i国的家电产品对外贸易程度;PGDPit代表第i个欧盟国家的人均生产总值, 衡量该国的经济能力;Taxit代表在t期欧盟国i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征收的关税;Rateit代表人民币汇率, 本文以美元计算;Barit是t期欧盟国i对家电业实施的技术贸易壁垒强度, 其值可参考欧盟五项指令;ut是模型的残差项;ai (i=0, 1, 2, 3, 4) 为模型的参数。
本文选取的时间跨度为1999至2010年, 我国家电出口的主要欧盟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丹麦共8个国家。本文的数据来源于OECD统计数据库、世界经济观察报告数据库、海关统计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
下面对 (1) 进行面板数据分析。首先对模型的效应类型进行判断, 由豪斯曼检验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 极大似然比检验拒绝了混合效应模型, 因此本文选用固定效应模型。采用Eviews统计软件计算可得回归结果如下:
从以上回归结果, 我们可以发现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家电产品的贸易出口额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其弹性系数为-4.814, 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也就是说, 当欧盟国的技术贸易壁垒每提高1个百分点, 将会导致我国家电产品的出口额减少4.814个百分点。既然如此, 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大力加强产品的创新和检测力度, 力争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取得良好的竞争地位。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现状及特点, 并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面剖析了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出口的影响, 然后以家电产品为例, 利用贸易引力模型的面板数据回归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欧盟国的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带面显著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 我国在产品出口的发展过程中应努力调整产品结构和出口方针, 从而适应这种贸易壁垒。
摘要: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行对我国贸易出口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现状及特点, 分析其对我国产品出口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 并以家电产品展开实证分析, 为我国出口产品企业实施有效的出口策略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出口
参考文献
[1]庞晓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及对策[J].特区经济, 2009 (12) .
[2]申秀清.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09 (11) .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8篇
早在1951年,当时的联邦德国、荷兰、法国和意大利等6国就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即巴黎条约) 中提出了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欧盟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十分普及,针对环境保护、非法木材以及木质家具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健全, 而且执法严格。欧盟制订了一系列法案和法规,对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木质家具产品的安全性和木材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森林执法管理与贸易( 即FLEGT行动计划) 、自愿伙伴协议和欧盟《木材法案》等一系列绿色贸易法规,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
一、我国向欧盟出口木质家具现状
我国木质家具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优势,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档次较低,多以加工贸易为主,产品附加值有待提高( 彭越等,2012) 。 根据联合国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木质家具出口额为140. 45亿美元,欧盟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重要国际市场,出口额次于美国,排在第二位( 见表1) 。
欧盟市场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份额较大的市场,欧盟成员国市场出现经济波动易影响我国木质家具的出口情况。为进一步了解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市场现状, 本文从分布情况入手,了解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在欧盟主要成员国家和市场的份额情况( 见表2) 。
单位: 亿美元
数据来源:http://comtrade.un.org/。
如表2所示,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主要市场为英国、丹麦、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法国。自2005年以来, 英国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最大市场,出口额由2005年的1. 43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6. 79亿美元; 其中2008年、2013年出口额下行,但总体依然保持比较稳定的增长势头; 德国和法国一直保持在第二和第二位,市场份额相对稳定,但增幅较小,发展速度落后于英国; 意大利和西班牙在2005—2009年位列前六大市场,但从2010年开始逐渐被荷兰、比利时、丹麦取代; 荷兰、丹麦和比利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新兴市场。
单位: 亿美元
数据来源:http://comtrade.un.org/。
二、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以2013年3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欧盟《木材法案》( 又称欧盟《尽职调查》) 为例,是发达国家打击、阻截、限制非法采伐木材的法案。该法案要求,木材生产、 加工、经营销售整个链条上涉及的所有企业经营者,必须向欧盟提交所销售木材产品的证明性材料,证明这些木材来源是合法的。适用该法案的主要对象是出口到欧盟的木材产品、木制品或者是在欧盟加工的木材产品、木制品。欧盟《木材法案》与森林执法管理与贸易( 即FLEGT行动计划) 、自愿伙伴协议和欧盟《木材法案》形成一系列绿色贸易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欧盟对我国木质家具进口的限制,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标准顺应了产品的制造、 环境管理与绿色消费的潮流,它是以保护生态资源、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依据设立的,通过制定极具隐蔽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进口产品加以限制。
三、欧盟绿色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 理论依据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量化数据比较难于搜集,本文选择相对容易量化的影响因素,运用引力模型,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确定这些影响因素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
( 二) 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9个欧盟国家: 比利时、英国、法国、西班牙、德国、荷兰、意大利、波兰和丹麦。选取2005—2014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检验欧盟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否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产生影响。选择上述国家作为样本国家,主要基于前文的分析,欧盟是我国木质家具第二大出口市场,而欧盟各成员国经济水平发达,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较高,针对我国木质家具制定严格的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同时,上述9个国家是欧盟成员国中主要的木质家具进口国,也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主要国家,选择这些国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相关贸易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 UN comtrade) ,各样本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以及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来源于联合国统计署的在线数据库。
( 三) 模型建立
根据研究需要及所获得数据的可行性,拟采用引力模型测定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在已有对贸易引力模型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研究欧盟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影响。我国到欧盟的地理距离采用我国首都到欧盟9个木质家具进口国首都的地理距离来衡量。 由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是一个定性的变量,把它作为一个虚拟变量引入模型中。建立的引力模型为:
其中,公式中Mij为因变量,代表我国对欧盟木质家具出口额,其他表示自变量; β0为常数项,β1、β2、β3、 β4、β5、β6、β7为各个解释变量的系数。GDPj代表选取的欧盟市场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m代表欧盟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n代表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D代表选取国与我国的地理距离; POPi代表选取的出口国市场的人口数量; POPj代表选取的我国市场的人口数量。
( 四) 模型实证检验
通过spss22. 0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
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R2的值为0. 755,调整后的R2的值为0. 734,表明模型的拟合度较好,F值为36. 158。
变量Ln D的参数为负,表明地理距离与两国的贸易额负相关。变量Ln POPi的参数符号为正,说明欧盟各国人口越多,国内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就越多,会增加进口; 变量Ln POPj的参数符号为正,说明我国人口越多,出口能力越强; 变量Ln GDPj的参数符号为负,表明欧盟各国的国民和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木质家具的出口负相关; 变量Ln GDPm的参数符号为正,表明欧盟主要家具进口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木质家具的出口额正相关; 变量Ln GDPn的参数符号为正,表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木质家具出口正相关; 虚拟变量DUM1的参数符号为负,说明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产生负面效应。
四、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 一) 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木质家具企业应树立环保、绿色观念,要积极向国际高标准高水平靠拢,通过构建木质家具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使产品更加符合绿色消费观念。既有助于提高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兼顾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木质家具行业经济、 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二) 加强谈判与合作
在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中出现贸易摩擦和分歧时,应善于利用WTO中的相关规则,解决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欧盟市场内部出口国家的合作与协调,积极参与谈判, 明确拒绝接受他国设置的不公平贸易限制措施。
( 三) 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木质家具出口企业要积极开发新兴市场,充分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实现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在巩固现有发达国家出口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阶段、深层次开拓其他市场,企业要抢占先机,尽快改变我国木质家具出口过分依靠美、日、欧的格局。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尼、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9个国家应成为我国今后积极开发的家具出口市场,我国物美价廉的劳动密集型木质家具产品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 四) 建立行业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通过吸取国际实践经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贸易伙伴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及追踪,进而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预警机制,便于本国出口企业适时改进产品结构、调整出口对策、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目前,从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遭遇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处于被动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木质家具行业缺乏相应的预警绿色贸易壁垒的机制。
通常来说,木质家具出口企业是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主体,但与此同时,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因此,必须由政府、家具行业协会与出口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应对风险,尽快建立起我国木质家具行业和相关林产品行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制度和信息网络平台。
参考文献
[1]王新娟.《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及其命运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07.
[2]田刚,潘超.基于引力模型的中俄林木产品贸易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3(9).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9篇
近几年我国中药出口大量增长, 但中药出口面临的障碍也越来越多, 从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补救措施, 到技术法规、标准, 进出口配额管制等贸易壁垒, 贸易摩擦涉及的中药产品范围日趋扩大。给我国中药进入欧盟市场造成极大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产品价格, 增加贸易成本。欧盟关于植物药的各种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非常严格, 我国中药要符合欧盟制定的各种要求, 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研发方式, 从而导致固定成本增加, 同时在出口过程中的检验, 使出口检验成本增加。
2.出口数量受到限制。欧盟市场是全球最大的植物药市场, 尤其是近几年植物药在欧盟日益受到重视和青睐, 对植物药的需求的增长异常凶猛。但是对于一个有潜力的市场, 由于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我国中药约占欧盟进口总量的3%-4%, 对于中国这样的中药大国来说, 这是非常小的份额。就以近几年中药出口为例我国中药出口总额从2007的11.8亿美元到2010年的19.44亿美元, 每年约以20%的速度增长, 尤其2010年环比增加了33%, 其增长速度惊人。但我国中药出口欧盟总额从2007年的1.82亿美元到2010年的2.5亿美元, 每年以百分之几的速度增长, 尤其是2009年环比只增加了3%。尤其是《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 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年限。更主要的是规定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植物药都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按照新法规完成注册, 未经注册和得到上市许可将被禁售。从而导致我国中药出口欧盟的数量急剧减少。
3.推动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部分不合理的企业将被淘汰, 同时相关的产业将进行整合以扩大规模, 从而形成规模效应。为缩小我国中药企业与世界先进企业的技术水平, 我国将加速国内对中药产业的标准化的制定, 完善相应的技术性法规及检验检疫程序, 以增强中药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 通过制度建设, 将会极大地激励各方力量, 积极参与到中药技术水平提升的浪潮中。同时, 还可以有效促进中药的产业化发展。国家应该通过相关部门的科研, 特别是要通过研究、传播中医药中的辨证等科学性的内涵, 使西方国家的主流认识到中医药的价值所在。最终促进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中药出口欧盟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一) 宏观策略
1. 加强政府间的沟通合作。
我国中药要想成功进入欧盟市场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 也需要政府、协会的共同合作。而鉴于中药与中医密不可分的关系, 要使中药进入欧盟市场的路走得顺利, 也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加强中医文化的推广交流工作, 帮助欧盟相关机构了解中药, 并通过交流管理经验与共同合作的方式来加强各自对中药的管理, 从而逐渐消除有些西方国家对中医中药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怀疑甚至偏见, 加大中药的出口。
2. 加强中医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应加强与欧盟卫生组织和欧盟各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欧盟卫生组织提供的讲坛, 宣传中医药文化;充分发挥民间学术组织的作用, 扩大交流与合作;同时, 国家应鼓励国内中医药研究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展与欧盟各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定期举办中医药研讨会、展览会等, 扩大中药在欧盟医药界的影响等。以吸引欧盟国家的学生来到中国学习中医学, 通过在欧盟各大学里的中医药讲座、文化巡回展, 以中欧文化交流等形式传播中医中药。促进中药理念和知识在欧洲范围内的传播。
3. 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 加大扶持中药企业力度, 建立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工作, 加大对中药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 打击走私, 规范中药市场。对中药行业经营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形成标准。同时政府给予中药企业政策优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形成规模优势。国家要支持建立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 实施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中药基础、创新和产业化研究。
(二) 微观策略
1. 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打破欧盟对中药的技术壁垒。
正规中药产品与欧盟标准的差距, 严把质量关。目前我国很多中药企业的产品仍然有大、黑粗等特点, 因此一定要先把自己的产品质量做上去。目前虽然欧盟的标准严格, 但是却给了我们一个标准, 有了这个门槛, 使得我国企业不得不按规定去做, 强制性的要求去达到其标准, 但这就从侧面激励我国中药企业去摸索和提高, 一步一步的去达到甚至超过欧盟标准。
2. 加强中药种植生产规范化。
欧盟要求进口药品的种植生产达到国际公认的GAP和GMP规范。GAP规范是从种子繁殖材料、栽培、收获等作为生产者提供标准,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植物原材料的污染。GMP是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准, 中国至今能达到国际公认的GMP标准水平的中药企业屈指可数,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中成药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中药企业应当积极应对GMP认证带来的挑战, 不断改进自身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严格推行和实施GMP, 才能使我国中药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站住脚跟。
3. 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健全法规, 要对中药有全方位的规范与保护。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其次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最后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尽快与国际接轨。
4. 加大研发力度, 提高产业集中度, 规模化生产。
规范中药种植、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 淘汰部分落后企业, 提高中药产业集中度, 规模化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购买国外重要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 为中草药的生产提供前提条件。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 设立科研部门进行新药的开发;加强向高校投入研发资金, 设立国家重点项目, 创立出自己的品牌, 还可为企业输送高素质人才。
摘要:本文剖析我国中药产品出口欧盟频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提出我国中药产品应对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药,欧盟
参考文献
[1]、洪兰, 庄严.欧盟植物药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药出口的影响[J].中国药房, 2008, (15) .
[2]、黄建银.中医药进入欧盟的途径和方法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当代医药, 2010, (1) .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第10篇
关键词:海豹禁令,动物福利,公共道德
一、案件背景
2 0 0 9年9月1 6日, 欧盟颁布了《关于海豹产品贸易的第1 0 0 7/2 0 0 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 (以下简称“海豹禁令”) , 以猎杀海豹的方式不人道为由, 禁止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但是此项禁令却包含了三项例外:即进口销售因纽特人和其他一些当地民族为维持生存而捕猎的海豹及其产品例外 (traditional hunts donebyindigenous communities, 简称“IC例外”) , 旅游者仅为了个人或是家庭使用而发生的非经常性的海豹产品进口例外 (for the personal use of travellers or their families, 简称“旅行者例外”) , 或是为避免海豹过分繁殖, 进口销售以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目的, 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所捕猎的海豹产品例外 (co nformingbecausemarineresources management hunt, 简称“MRM例外”) 。欧盟这种强制要求贸易伙伴接受其动物福利标准的措施遭到多数国家的反对, 其中尤以占据市场份额比例较高的加拿大及挪威最为强烈, 他们认为, 欧盟的该项决定并未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 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违反了GATT1994和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欧盟颁布的海豹禁令究竟是一种动物福利措施, 还是一种实行贸易保护, 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壁垒措施。
二、争议焦点
动物福利理念缘起于欧洲, 1822年英国颁布的《马丁法令》是世界上有关动物福利的第一部立法。随后欧洲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均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 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的保护日趋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欧盟。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普遍适用条款中, 第13条就对动物福利做出了规定, 欧盟各成员国均需遵守。该条内容如下:在制定和实施联盟农业、渔业、运输、内部市场、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空间政策时, 联盟与成员国在尊重成员国有关宗教仪式、文化传统和地区遗产的立法性或行政性规定及习惯的同时, 应充分关注动物福利的要求, 因为动物是有感知的生命。从上述语义中可以看出, 动物被定义为可以感知快乐或痛苦的生命。
(一) 海豹禁令是否违反了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 专家组根据TBT协定附件1第1.1条规定分析认为, 一项措施构成技术法规应具有以下特征: (1) 该措施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 (2) 该措施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 (3) 该措施具有强制效力。据此, 专家组认为海豹禁令属于技术性法规, 应当纳入到TBT协定中进行考虑。此外, 专家组援引“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 驳斥了欧盟关于一般禁令条款和例外条款独立对待的观点, 认为应从整体上对海豹禁令及三项例外条款作出评价, 因为如果根据欧盟的逻辑, 排除对例外条款的审查, 那么成员方就有可能通过通过设置例外条款而规避TBT协定的约束。随后, 专家组依据TBT协定对海豹禁令是否违反第2.1条及2.2条规定做出分析, 认为符合例外条款的海豹产品与不符合例外条款的海豹产品在其性能、性质、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习惯等方面都没有明显的差别, 属于第2.1条所规定的“相同产品”。而且由于海豹禁令措施及其例外条款的实施, 加拿大和挪威绝大部分的海豹产品因不符合例外条款的规定而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而位于格陵兰岛的丹麦则几乎完全符合IC例外规定, 进而可以进入欧盟市场。这些造成了加拿大和挪威在海豹产品出口方面的不利竞争地位。因此, 专家组认为, 欧盟海豹禁令违反了TBT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构成贸易限制。
(二) 海豹禁令是否违反了GATT1994中的相关规定
GATT1994第1.1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在本案中, 加拿大和挪威坚持主张欧盟海豹禁令违背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 并未立即无条件地获得欧盟其他成员由此获得的优惠及例外。专家组在尽职审查的基础上, 认为欧盟禁令中的IC例外, 造成加拿大出售海豹所获得的利益明显少于格陵兰等其他国家出售海豹产品所获得的利益, 故专家组认为欧盟关于禁止海豹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措施中关于IC例外的规定的确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之最惠国待遇规定。至于MRM例外, 有证据表明, 几乎所有欧盟境内生产的海豹产品获得投放市场的资格, 但加拿大和挪威却被排除在外, 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和歧视待遇。因此, 专家组认为欧盟禁令中的MRM例外违反了GATT1994第3.4条之国民待遇义务。
(三) 欧盟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抗辩是否成立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允许个成员方处于特定目的或原因, 采取偏离GATT1994的措施, 但必须同时满足引言和条款的要求。结合本案来看, 欧盟主要援引了第20条 (a) 款作为抗辩。欧盟认为, 颁布及实施海豹禁令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 动物福利在欧盟境内存在共识, 是成员国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对欧盟至关重要, 而且在宪法性条约中也得以体现。加拿大和挪威则认为, 欧盟的抗辩并不成立, 结合之前专家组所做出的认定, 应从整体上对海豹禁令以及三项例外条款作出评价, 即使海豹禁令本身可以达到维护公共道德之目的, 但例外条款则并不能达到欧盟所宣称的符合 (a) 款规定的意图。对此, 专家组从引言和具体条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并得出结论:专家组认可维护动物福利已经构成欧盟境内公共道德标准的一部分, 正如“博彩案”中专家组运用“动态解释方法”所认为的, 公共道德可能因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 并且与其盛行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和宗教价值直接相关。因此, 一成员有权决定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 根据自身价值判断来界定和适用公共道德条款。欧盟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严格的法律框架体系, 在欧盟境内, 人们对动物福利保护存在普遍共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欧盟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的合理性。欧盟动物福利措施本身包含了禁令和例外, 尽管海豹禁令是依据动物福利目标而作出的, 但是禁令例外规定的基础却是完全不同的原因。例如, IC例外的确立是考虑到海豹捕猎对土著居民的经济和生活意义, MRM例外不仅与保护动物福利没有联系, 相反是为了限制海豹过分繁殖以及境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而特别设定的, 尽管是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却不能对商业性与否作出科学的界定, MRM例外下仍然存在以商业为目的贸易行为。因而, 欧盟海豹禁令的例外条款与其所声称的抗辩理由无关。此外, 在IC例外及MRM例外适用过程中, 仍然存在不人道捕杀海豹的情形, 例外条款的存在在极大程度上会减损欧盟境内动物福利标准的统一和实施, 甚至违背动物福利保护的初衷。因此, 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海豹禁令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并不合理。
三、评价及反思
尽管欧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败诉, 但是从报告的具体内容我们仍能看到WTO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紧张关系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GATT第20条 (a) 款从道德层面为成员方实施偏离GATT义务的行为提供了例外和抗辩理由。结合本案, 限制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从表面看来是为了维护境内公共道德, 但进一步思考则会发现欧盟试图通过这一方式导致了欧盟将其境内环境道德标准普遍强加于贸易伙伴的局面。专家组肯定了欧盟将动物福利作为其境内“公共关切” (public concern) 的普遍价值目标, 并在报告中对公共道德做出了一般解释, 虽然最终从总体上否定了欧盟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的合理性, 但不可否认的是WTO对欧盟保护环境、提高动物福利保护做出的肯定和回应, 这无疑为成员方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往来中保障动物福利, 提高环境标准预留了可供操作的政策空间。这既肯定了国际贸易中环境的重要性, 但同时也为WTO成员方单方面实施环境壁垒提供了借口和机会, 一旦某个成员方的单边环境壁垒措施形成, 那将遭受多方贸易伙伴的抵制, 并不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和发展。
学者马克·吴在探讨GATT第20条 (a) 款“公共道德”例外这一标准, 将其划分为“内向型”措施和“外向型”措施。所谓的“内向型”措施主要限制的是WTO成员方自己境内的利益, 而不关涉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和价值, 而“外向型”措施不仅关注自身利益, 同时也会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根据马克的划分, 欧盟的海豹禁令无疑属于第二种措施, 因为欧盟海豹禁令不仅限制了本土生产含有海豹成分的产品, 与此同时也对占据海豹产品市场份额较大的加拿大和挪威造成了影响, 限制了加拿大和挪威海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博彩案”中, 上诉机构仅肯定了“内向型”措施, 而对“外向型”措施的评价尚不清楚。本案中, 虽然专家组最终从第20条引言的角度否定欧盟援引例外条款的合理性且仍未对“外向型”措施的合理性与否做出解释, 但却肯定了动物福利在欧盟境内的公共道德价值。我们认为, “公共道德”例外在货物贸易中得以援引并以此作为保护动物福利的贸易保障常常会因为运用不当而沦为一种阻碍贸易的道德壁垒。如前所述, 欧盟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存在普遍的共识, 但这种共识是基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文化熏陶, 即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及公共道德标准与发展中国家并不相同, 更与最不发达国家天壤之别。以亚洲为例, 陆地面积为4400万平方公里, 占据全球陆地面积29.4%, 人口约为40亿, 占据全球人口总数2/3。有限的土地, 庞大的人口, 落后的经济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各国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 当人的生存问题尚未解决时, 动物福利的维护只能奢想。因此, 这种高度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在全世界并不具有普世价值, 也难以为各国认可和赞同, 而成员方以本国道德标准对域外动物猎捕行为进行评价具有明显的单边主义和道德价值输出的效应, 这必然会导致对其他国家环境政策的粗暴干涉, 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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