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流转范文
农地产权流转范文(精选9篇)
农地产权流转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土地管理,确权颁证,土地流转
新型城镇化涉及“人、业、钱、地、房”五大要素,其中,“地”是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具有生存保障与致富资本的双重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红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改革。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都研究了土地改革的问题。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提出“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归农民也不变,经营权或者使用权流转,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一、推进农村土改 激发“三农”活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涉及到农民、农业、农村的综合性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其成败关系到农民收入能否较快增长,农业发展方式能否加快转变,农村事业能否持续发展,必须予以重视。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既能使农民在不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又能将大量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其进入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5—2012年,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56.7%下降为44.6%,农业对于相当多农民来说已成为“副业”,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的占比逐渐上升并成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土地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增加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项针对全国17个省市1452个农户样本的调查显示,农户承租与转租土地面积每提高一单位,会导致人均纯收入增加13.2%[1]。以进行土地流转试点的河南滑县为例,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人均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未流转的农户(图1)。
资料来源:李丽明,吴一平.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关系实证分析———基于滑县 176 户调研数据[J].现代农业科技,2015,(5).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的改革可以激活“沉睡的资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进城置业创业的资本,有利于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一直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非常低,仅占3%左右。据测算,我国共有13亿亩可承包土地,其流转价值约为50万亿~80万亿元,平均可为每位农民增加约6万~10万元的收入[2]。可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大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经之路
从农地数量来看,我国人均耕地1.52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粮食安全责任重大;而从农地利用质量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以家庭为主,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且农村承包地具有细碎化、条块化的特点,所形成的大量田埂也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减少耕地撂荒,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促进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有利于引入工商资本进行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必然选择
随着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的推广,以及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将带动农村地区水利、供电、通讯、教育和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逐步提升农村人口的生产效率与生活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同时,通过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破解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对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部分地区农地流转急躁冒进、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权利二元格局、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完善、土地的致富资本功能难以发挥、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趋势等多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地确权颁证进展缓慢
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颁证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坚持这个前提,给农民吃上“定心丸”,才能让他们敢于流转。当前,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不清、权属不明等现象,埋下了纠纷隐患。确权颁证工作不完善,不利于保护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利益。产权主体缺位使得农民难以依据市场原则获取土地收益,从而难以分享土地增值成果[3]。
(二) 部分地区农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严格贯彻“自愿”的原则
2008年以来,我国土地流转面积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约3.4亿亩(表1),占全部家庭承包耕地的26%,达到2008年的3.1倍[4]。这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流转符合众多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存在盲目求快倾向,不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无视农民意愿,出现政府主导甚至依靠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流转土地的情况,违背了“自愿”原则。进行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农民利益,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数据来源: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全国 2011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EB/OL].中国农经信息网,2012-04-17;冯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N].人民日报,2014-02-24.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市场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持续增加,但是,许多地区仍存在着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等问题。一方面,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无序状态。相当比例的土地流转并未签订正式的合约或所签合约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关系混乱,极易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据统计,仅2013年一年,全国受理的土地流转纠纷就高达18.8万件。另一方面,由于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供求信息传播不通畅,土地流转主要在熟人范围内进行,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和效率。统计显示,2013年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比重虽有所提高,但流入主体仍以农户为主,占比达60.3%(图2)[5]。
资料来源: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2013 年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J].农村经营管理,2014,(5).
(四)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格局亟需破解,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权利二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弊端。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市场处于城乡分割状态,不同类型的土地适用的市场准入规则、出让方式等存在严格区别。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地主体,在通过征收方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不公,主要增值收益归地方政府获得,用于农民、农业、农村的部分较低。从辽宁、浙江、河南三省的数据(表2)来看,2007至2010年期间,尽管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均有不同幅度的上调,但占地补偿费占土地出让收入比重却出现大幅下降。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同时,土地权利二元格局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也导致部分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土地财政,土地利用粗放,土地红利呈现日益衰竭的趋势。据统计,早在2001年,沿海各省市已提前十年用完了2010年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甚至部分城市连2020年的用地指标也已用完[6]。
数据来源:刘守英.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特征、问题与改革[J].国际经济评论,2014,(3).
(五)宅基地资源利用不充分,流转不畅、权属不清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置业,农村人口与村庄逐渐分离,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我国农村常住人口以1.6%的速度在逐年减少,但农村宅基地却以1%的速度在逐年增加,这使得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城镇用地紧缺”与“农村用地闲置”并存[7]。此外,农村宅基地权属不清,宅基地用益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引发纠纷。
(六)农地金融发展滞后,农民融资难、融资贵
发展农地金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以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业发展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农民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困境。一项针对湖北、甘肃、吉林、四川、青海5省共1938个农户样本的调查显示,“资金匮乏”是影响三农发展的主要因素。其中,“农户抵押担保不足”使得金融机构采取“理性”排斥行为是导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8]。
(七)耕地损失严重,流转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日趋明显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耕地保护意义重大。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征地规模约为400万亩,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占批准建设用地的40%以上,耕地损失现象严重。同时,由于从事农业收益低,许多农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存在着弃耕、撂荒现象,且随着耕地流转面积的增加,部分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转向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或利用农地从事非农活动“,非农化”“、非粮化”趋势逐渐显现。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流转出的耕地中,仅有56.5%的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占比不足六成。一项针对浙江和河北的耕地状况调研显示,浙江、河北两省流转后耕地的非粮化率(非粮作物面积/耕地总面积)分别为原有耕地的5.6倍和5.0倍(表3),耕地流转过程中的“非粮化”问题明显。
资料来源:王勇,陈印军,易小燕,肖碧林.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4).
三、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对策思考
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必须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以权属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改革进程。
(一)要加快确权颁证工作,以土地流转实现农民财产权,确立权属管理的基本依据
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资本化和土地权利虚拟化的基础[9]。只有把产权界定清楚,土地流转才能有序、有效。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维护农民的权益。要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在农地产权设计中,农民应该有三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自住房的房产权,对应这三权就应该有三证或五证,即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确权的形式与范围,允许不同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形式并存[10]。
(二)要把握基本农情,“稳”字当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握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的“度”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经营自己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的基本农情,土地改革必须尊重这一基本农情。土地对农民而言是一种心理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土地改革必须以“稳”为主,循序渐进,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搞“大跃进”式的土地改革,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防止因大量的农民一夜之间失去土地而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部分农民对土地有特殊情感,必须充分尊重其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严厉禁止依靠行政手段或高压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规模化经营要坚持适度原则,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规模农业会排斥劳动力[11],当前我国仍有大量农业劳动力尚未转移进城,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出发,采取发展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规模经营,不可盲目照搬和移植西方国家的大农场模式。农业经营规模化程度必须要以现实情况为准,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适应”: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三)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建设,实现公正有序流转,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要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鼓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土地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操作规程、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稳定土地流转关系。要建立土地流转的纠纷仲裁机构和制度,加快土地仲裁立法[12],为纠纷各方提供合理的仲裁渠道。要建立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公开、透明,使土地流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要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合同拟订审查服务、土地估值服务、流转信息审查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提供保证。
(四)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改变土地权利二元格局,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二者受到平等保护。在用途管制上,农村集体土地与其他主体土地应依法享有平等进入市场和平等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易。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程序,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规则、基准地价、收益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少数人的盛宴”[13]。要尽快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重点在于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要规范征地程序,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并完善资金、社保、就业等相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生计保障问题。
(五)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避免为了扩大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来源,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要在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赋予并落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更多权益。要探索宅基地有条件流转制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避免宅基地闲置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为农村土地要素流动创造条件。要通过改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及转让,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做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退出的市场和外部市场的衔接,通过政府主导、村民自愿自发推进、市场手段配置的形式[14],实现外部市场对内部市场定价,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
(六)要让农民用好土地担保和抵押权能,发展农地金融
推进土地改革必须用好土地抵押权、担保权,充分发挥土地作为致富资本的功能。首先,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等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地金融业务,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不当排斥行为,合理降低农业贷款利率,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科学制定贷款期限,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中长期信贷的投入,缓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次,要鼓励银行进行抵押品创新,允许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盘活土地这一“沉睡的资产”。同时,要以惠农利民为原则建立土地银行,构建以政策性土地银行为支撑、商业银行为补充、土地合作社为基础的多层次农地金融体系[15]。
(七)要严格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为此,要依据宪法,完善征地制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要在确权的基础上对农村宅基地的建筑面积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宅基地无序扩张占用耕地,减少耕地资源的流失。要严格进行农村土地用途管理,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加强流转土地的事后监管,任何流转土地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遏制农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要强化征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严守耕地红线,避免因“实优虚劣”、“实占虚补”而导致的耕地占补平衡模式运行异化的风险。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工商业资本参与农地流转的门槛限制。同时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风险。
四、结语
农地流转中的权力寻租 第2篇
中国的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民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事关全局,而土地关系的稳定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
农地制度:“委托―代理悖论”及其利益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代表的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忠实地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而村民与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事实上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很难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两委不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而是贯彻执行乡镇意图。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或者说是排他性的占有权受到更高级别的乡镇权力的侵蚀。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虚拟的,而这一层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乡镇一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脱节,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悖论”。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不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就是地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地租要求,但与纯粹地租不同,是一种经济地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土地和劳动力是稀缺的,经济地租的水平取决于两种要素在市场中的均衡水平。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是稀缺的,且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较高,劳动力对土地需求弹性较小,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基层政府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在租金上的选择将处于非平等地位,租金水平将取决于垄断者的地位强弱如何。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格局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经济地租就成为基层组织经济权力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必然的一种寻租行为,也是农地制度的“委托―代理悖论”必然蕴含的利益关系。
农地“流转”:弱谈判能力及次优选择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探讨这个问题有利于明确我们讨论的基础。经过界定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租赁、继承、拍卖等。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创造性地发明了很多“流转”形式。而“划定项目区,政府以优势产业,吸引农民拿出土地集中发展特色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流转”,根本不涉及土地承包权或者经营权的转让。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加快使用权流转,发展规模农业”的口号,下硬性指标;有的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行“一票否决”。可见,对农地实行“流转”而不称为农地“交易”并不仅仅是约定俗成的通称问题,“流转”只是在许多法定的财产权利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的一种模糊的定义。交易往往意味着各方财产对象的财产权利界定基本清晰,各方在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对等,而农地流转的主体是谁、应当是谁以及各主体是否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不明确。交易中基本能够做到基本的等价有偿,否则就不会形成普遍的稳定的交易活动了;而“流转”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自愿等价有偿的等价交易,事实上许多地区正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低价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而土地财产权利界定的模糊特别是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缺少法律的充分保护,又为这种剥夺提供了机会和政策依据。
农地制度改革不仅仅难在是利益之争,关键是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而又要依靠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来实现这种制度变迁。面临着中央政府政策压力和农业经济学界的理论压力,地方既得利益集团(指从农村土地“流转”中受益的集团)既然不能用直接手段反对或者拒绝,那么采用热农地“流转”冷界定土地权利,或者是先流转后界定权利就成了维护自身局部短期利益的主要手段。种种农地“流转”的所谓实践深得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推崇,如两田制、三田制、反租倒包、股田制,似乎农地“流转”就会带来农地集中,农地集中就会带来高效农业,农地“流转”俨然成了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手段。因此,“乡村干部主张要调地动机是很复杂的,更多有权力和利益方面的考虑。不论是两田制、招标承包、反租倒包,各种各样的名堂,不会白折腾的,确实折腾出利益来了”。本网版权所有
要提高农民收入,就必须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没有确定之前,对于所谓的农地“流转”应当慎之又慎,防止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应当具备公平、明确、稳定的物权划分和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
制度与利益:警惕乡村精英阶层损害农民整体利益
由于只有少数农民有充分的谈判机会和大多数农民参与制度谈判的权利受到限
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出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往往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整体的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而乡村精英阶层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某个精英用自己高尚的个人行为为农民整体的利益服务也不会对这些阶层的整体行为有实质影响。考虑到这点,大多数的个体精英便会放弃这种起不到作用甚至会被同僚所诟病的行为,这样在乡村精英阶层操作下的所谓“制度创新”更多体现的是制度退化。要建立有效率的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土地财产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乡村权势阶层的反对,必须要用国家政权特别是法律的力量来限制这些阶层。
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出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往往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整体的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而乡村精英阶层往往只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某个精英用自己高尚的个人行为为农民整体的利益服务也不会对这些阶层的整体行为有实质影响。考虑到这点,大多数的个体精英便会放弃这种起不到作用甚至会被同僚所诟病的行为,这样在乡村精英阶层操作下的所谓“制度创新”更多体现的是制度退化。要建立有效率的符合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土地财产制度,必须要考虑到现存乡村权势阶层的反对,必须要用国家政权特别是法律的力量来限制这些阶层。
★ 论新闻作品的意境
★ 论社会文化转型的虚无与传统
★ 从“互联网+”看电视传媒的思维转型思路构建的论文
★ 租合同范本
★ 传媒口号
★ 传媒年度工作总结
★ 浅谈煤炭企业如何转型
★ 试论我国教育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分配
★ 论经济转型对会计理论的影响的论文
日本农地流转的启示 第3篇
在兰考调研期间,习总书记指出,如不将农业现代化搞上去,现代化事业就有缺失,全面小康就没有达标。也正是因此,消灭城乡差距,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跨越的一道大坎。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确走在了我们前面,对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借鉴这些经验有助于我们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而基于国情的相似性,比如人多地少、奉行赶超战略等等,日本的经验或比欧美更值得我们参考。
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改造,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在经济领域,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施土地改革,通过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或少地农户,以此来建立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1950年政府颁布了《农地法》,规定了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和出租土地的最高限额,超出的土地必须经政府低价转卖给其他农户。为防止土地再次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农地法》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流转,规定自有土地在3公顷以下的农户才有购地权,且土地买卖须经政府严格审批才能进行。这样一来91%以上的农民瞬间拥有了土地,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最初几年,日本农业确实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正如古典经济学中的农业微观经济模型所表明的,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小农经济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首先是抗风险能力差;其次在于这种所有制实质上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排斥资本的社会集中、排斥科技的日益广泛采用,其本身不能吸纳机械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不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等。换言之,这种制度安排与农业现代化是不相容的。
也正是这种局限性,导致农村生产资料无止境地零散化、生产者本身的分散化。加上农业生产费用的不断提高,使得农村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其农业生产却陷入了困境。单纯依靠农业生产难以维持生活,不少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寻找出路。而政府在赶超战略的指导下,也就更愿将各种资源配置到城市中去,长期的结果是城乡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使得农村面临着瓦解的危机。
面对这种危机,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农业问题进行了全国调查,所得的结论是:土地占有过于分散是日本农业问题的关键。1958年发布的《日本经济白皮书》就明确提出小农经营已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对症下药,此后日本农业政策的调整都是据此而展开: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首先将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结构政策”摆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基本法》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中心农户”集中,试图通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1962年政府对《农地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首先,放开户有农地最高限额3公顷的限制;其次,放开对农地权的限制,法律首次明确了,除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到1970年和1982年,日本又先后两次对《农地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废除了对农业租佃的限制,实行地租自由化,通过鼓励出租和承租土地,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与以上法律指向相配套的是,此后,在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财政补贴和投资、信贷等政策都是鼓励农户经营规模扩大的,日本政府想以此来打破原有的小农经营体制。
农地产权流转 第4篇
关键词:农地产权,农地流转,比较收益,交易成本
一、农地流转困境与农地产权的关系
农地[1][2]
影响农地流转的原因有很多, 许多学者认为农民土地产权在法律上有残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说, 农民的土地产权是较为完整的。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民土地产权在实际中到底运行怎样?是否与法律和政策发生了偏离?对土地流转是否有影响, 影响有多大?似乎这是一个更现实、更有意义的问题。梁东黎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例, 将制度分为条款制度和实际制度。实际制度由于条款制度制定中的缺陷、权利主体最大化的行为、现实的利益结构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偏离条款制度。[3]现实中农地产权对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组集体对土地的行政调整;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村组集体的干预和限制。对于土地行政调整, 学者一般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农村干部自身利益;二是农民的公平意识;三是征地或非农建设用地。[4]赵阳在2003年组织的一次大型农户调查中, 发现土地调整现象还比较普遍。[4]但笔者2007年10月在湖南怀化中方县的抽样调查表明, 当地近五年来农地都没有进行过行政调整。与当地村干部交谈, 村干部表示现在土地行政调整的难度非常大, 而且调查发现他们也缺乏调地的动力。与当地农民交谈, 农民认为土地产权是稳定的, 他们并不担心土地被调整。当问及土地产权稳定性是否造成了土地流转困境时, 他们认为自己不流进流出土地根本不是由于土地产权的问题, 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且他们进行土地流转也无需经过村组集体的同意。
通过笔者的调查表明, 当前农地产权较为完整和稳定, 并没有对土地流转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曾经比较普遍的土地行政调整及村组集体对土地流转的干预和限制在近几年为什么有显著下降或者在部分地方没有发生呢?尽管笔者在一个地方的调查缺乏全面性, 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况, 但近几年土地抛荒的情况基本没有了, 农民都愿意种地, 许多外出务工人员想回家种地而没有耕地可种, 并导致了许多土地纠纷, 这是一个事实。这些情况表明, 农地产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也不是单独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近几年来, 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 农地产权趋向于越来越稳定和完整, 对土地流转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小。下面笔者结合调查的情况从产权博弈的视角对农地产权的演变及现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
二、农地产权稳定性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巴泽尔认为, 人们对资产的权利 (包括他们自己和他人的) 不是永久不变的, 当人们保护产权的收益大于保护产权的成本时, 人们趋向于保护产权。反之, 人们趋向于放弃保护产权。[5]而汪丁丁更是提出了产权博弈的概念, 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 (不是法学意义上的) 产权是社会博弈的结果, 而不是他的前提。[6]那么当前现实中的农村土地产权在各方博弈的情况下结果是怎样的呢?
1.法律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趋向于越来越严格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权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该法第五条) 。该法对农户的土地处分和收益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 (该法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三条) 。该法对土地调整更是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法第二十七条) 。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更是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明确支持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 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 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方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
以上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表明, 国家对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是严格的, 农民的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越来越完整和稳定。
2.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干预动机越来越弱
前面提到, 有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行政性调整是由于干部利益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全国普遍流行的“两田”制即是便于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收取农业税费。从2006年开始,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搭车收费的显著减少, 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因利益进行土地调整的动机越来越少。笔者调查的3个村, 近3年内除了有1个村每亩每年收取30元水费外 (其他2个村因集体经济较好, 水费由村集体统一垫付。) , 再没有收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村干部的工资按每人每年1400元由乡镇统发, 村里的日常开支由村集体经济收入支付。近几年来, 这几个村里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没有向农民集资, 大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拿钱, 其他部分由联村的市县单位支持和捐助。县乡财政因免除农业税减少的财政收入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该县乡镇的财权已统归县财政, 所有乡镇干部的工资都由县财政统发。行政日常开支由县财政按人头配发, 不足部分依靠乡镇集体经济收入和工商企业的税收。现在该县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已大大弱化, 实际上已退化为县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因此, 村组集体和乡镇基层政府因利益而调整农民土地的动机已经很弱了。
3.农民保护自己土地产权的利益动机越来越强
巴泽尔认为, 产权主体保护产权的收益大于保护产权的成本, 趋向于保护产权, 反之则放弃保护产权。[5]这一论断在农民对待土地承包权的态度上得到生动体现。几年前, 农民负担较重, 农产品价格低迷, 农民于是缺乏保护土地承包权的利益动机, 还出现了许多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现象, 即撂荒。而现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搭车收费的显著减少, 农业各项补贴的推行, 农产品价格回升, 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变得较为积极和主动。调查中村干部反映现在调整土地难度非常大, 几乎不可能。笔者调查的3个村的农民, 像前面提到的, 除有1个村每亩每年收30元水费外, 不再收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任何费用, 而且种稻谷还有补贴。2007年, 国家给每亩稻谷种植补贴粮食、种子等共计60元。同时, 随着村里自来水和水泥硬化路面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村民生存环境得到改善, 农民对土地产权愈加珍惜、愈加保护严格。
三、影响农地流转的真正原因
对于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 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如钱忠好从农户层面分析认为有六个方面影响农地流转, 即土地产品价格、非生产性收益 (主要是社会保障收益) 、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 (主要是农民负担) 、土地使用成本、交易成本 (主要包括市场启动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 。[7]但笔者通过调查认为, 影响当地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要有两个因素, 即农地比较收益和农地流转交易成本。
尽管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 农民种地收益有较大提高, 但种地的比较收益还是较低。比较收益低导致农户趋向于转出农地, 而少转入农地, 由于供大于求, 土地流转价格趋向于下降。我们调查的92个样本农户有80%没有粮食 (当地主要农作物) 出售, [8]但要扩大交易半径, 必然增加搜寻成本, 而且和本村交易对象相比,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更高, 进一步增加了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另外, 由于流转土地的随机性, 农户的零散性, 土地的细碎性, 也给本村以外的交易对象增加了交通费用、管理费用等一系列交易成本, 阻碍了土地流转。调查中发现, 由于交易成本高昂, 许多农户选择了亲戚朋友代耕, 有些完全不收钱, 有些象征性给一些谷子。
四、结论及启示
随着国家近几年来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社会条件的改变, 农民和村组集体及基层政府对界定农地产权的收益成本发生了变化, 农民趋向于越来越严格保护自己的产权, 而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趋向于越来越少干预农地产权, 农地产权趋向于越来越稳定和完整。由于农地产权的不稳定对农地流转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非常弱了, 影响当前农地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农地比较收益较低和流转交易成本太高。在农地比较收益在短期内不太可能有很大提高的情况下, 为了促进土地流转, 降低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需要村组集体和基层政府为之服务, 建立诸如土地托管所、土地信用社等中介机构来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叶剑平, 蒋妍, 丰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基于2005年17省调查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农村观察, 2006, (04) .
[2]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 2002, (02) .
[3]梁东黎.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考察:条款制度转变为实际制度的规律[J].江海学刊, 2007, (03) .
[4]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
[5]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6]汪丁丁.产权博弈[J].经济研究, 1996, (10) .
[7]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农户层面的经济分析[J].经济研究, 2003, (02) .
农地金融创新与农地流转模式选择 第5篇
关键词:农地金融,农地货币化,农地资本化,农地证券化,农地流转模式
2009年2月1日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9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表明政府正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农地的合理流转。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却处于“激而不活”的状态,其根源在于缺乏农地金融这一农地流转的前提。根据土地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上农地金融运行实践来看,农地金融实现方式能够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标准模式”。
农地金融是农业土地经营者以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向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融资行为关系的总和,它具有集聚资金、分散风险和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按照演变顺序和层次,农地金融的创新可分为农地货币化和农地资本化以及农地证券化。
一、农地货币化
农地货币化是以货币补偿形式完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农地为主的土地产权的转让过程。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土地的来源是农村正在耕种且与农民生存密切相关的土地,而非其他闲置地或非农业用地。第二,农地货币化转让的是农地的产权,包括全部或部分的农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等一组权利。第三,农地产权转让是以一定数量货币交换一定面积农地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关权利。农地货币化的实质是将凝结在农地中的各种产权价值和预期性收益,用货币构造出来,并转换成在资本市场上可实现和可流通的过程。换句话说,农地货币化是创造一种能够与各种产权的责、权、利相匹配的经济性利益,并以一定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农地的非货币化,加上农地又缺乏真正的权属人,在土地交易中,农地就成为一种非市场化的或者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以外的带有官僚资本性质的特殊资源。其结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处于市场货币和信用网络的覆盖或管辖之外,中国的农民是一个尚未纳入现代金融货币体系的群体。
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推进,货币化在农村不断地泛化和深化,货币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普遍形式,必然要渗透到农村社会各个领域。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地,顺理成章地融入到货币经济吸收农村经济这一渐进过程中,凸现出农地的货币化。该过程是由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外因素所决定的。
从外因来讲,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就业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他们中有的在城市定居,成为“离土又离乡”的城市居民,彻底放弃了农村土地的一切权利;有的只是在城市工作,并不放弃对农村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兼业农民。这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地货币化成为可能。
从内因来讲,农地货币化的动力主要源自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极为有限。在这种资源禀赋和现有耕作技术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度的农村土地流转达到更高效率的农业产出,是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一种必要方式①。
农地货币化及其财富增值效应,都是和货币的现代性即信用体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当游离在现代货币信用体系之外的呆滞的土地一旦进入量化的金融信贷系统,土地就将成为特殊的货币,成为金融信贷系统中最具信用品级的抵押物②。该操作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产权界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产权关系予以审查、确认。第二,确定农地的各种产权的收益分配率。第三,农地评估计价。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进行评估计价。第四,计算土地各产权的价格③。
在农地货币化过程中,农地产权价格的计算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环。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因此,农地价格应该由地租(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的货币化、承包权的货币化、农民投入资本折旧的货币化以及时间价值所构成④。
如果用A表示农地的地租量(既包括绝对地租又包括级差地租),i为利率,t为转让承包权的年限,n为承包期。那么地租货币化价格为:
农地承包权是指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所拥有的经营使用权,所谓农地承包权的价格是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功能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货币表现。这项权利的价格是农民最低生活收入的货币体现。这里用B表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农地承包权的价格为:
若用C表示农民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年折旧价值,那么这种资本折旧货币化的时间价值为:
农地使用权价格是人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定经济代价,由承包权价格和使用权者投人资本的折旧资本化的收入组成,即
综上所述,农地价格P可以表示为:
二、农地资本化
经过货币化的农地,具有融资、经营、开发和获利的功能,其资本化运作已成为农地金融进一步深化的必然选择。农地资本化就是指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资本来经营,即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以出租、合作或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方式以获取一定报酬的经营过程。土地是稀缺的自然资源,它不仅是商品,而且是资本品。土地能像资本一样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收益,还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给融资者筹措资金带来利润⑤。农地资本化具体包括如下形式:
(一)农地租赁
农地租赁是农地所有权主体或承包经营权主体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并获取一定经济收入的市场行为。这是农地资本化的基本形式,对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效应。一方面,对于原承包土地的农户来说,有偿的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会产生失去土地之感,从而不会产生后顾之忧,因为他可以依据契约定期收回土地产权。另一方面,对于承租者而言,通过有偿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土地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土地、劳动力、资金的合理组合与优化配置。
(二)农地信托
农地的所有者、承包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处置,并将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我国浙江绍兴、湖南浏阳、河南等地已开展了土地信托的尝试⑥,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资产进行股份量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农户或者工商企业等农业投资者形成股份合作经营关系,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并按股份获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农地资本化实现形式。
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土地所有权主体为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和农户股份权利的代理人,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的管理者行使对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利,三者既分离又统一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中。在股权设置上可以包含集体股和个人股、基本成员股和普通发展股等不同的股份,并且股份可以根据社区人员发生变化进行调整。
农地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以股份化、合作化的形式实现了组织和管理形式上的一体化。实行土地、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可以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农村生产力。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其广泛的适应性应当成为农地资本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农地证券化
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曾经指出:“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可见,农地证券化就是创造一种带来与农地同样经济利益的金融资产,是农地金融的一种创新,是农地金融实现形式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基本原理是以农地作为资产支撑进行证券化运作,由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以农村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土地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从而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
农地证券化以后,农民有三种方式选择土地经营权⑦:第一,农民可以选择全部持有土地证券,获取收益,但这样则失去了全部土地经营权。第二,农民可以选择交回部分土地证券换取适合自己经营能力的土地数量。第三,农民还可以交回全部土地证券,获得自己应有的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四、农地流转模式的选择
根据农地金融实现方式的创新,可以科学引导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地流转提供可行性的模式,包括转让模式、股份合作模式和证券化模式。
(一)转让模式
转让模式以农地货币化为基本依据,把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转让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种是农地经营权出租。其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农地,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经营权出租的农地,原承包方的经营权在出租期限内由承租方承接。
按照流转范围,农地转让又可分为纵向转让和横向转让两种。纵向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农地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农地使用者,农地使用者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经营土地,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农地经营权受让者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可以按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获得应有的收益。
横向转让是指农地承包人将农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地使用权转让时,承包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地经营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农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承包人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可以看出,农地转让模式是建立在农地货币化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股份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在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承包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以经营种植、养殖业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产、销一体化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户之间自愿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二是承包户以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并分得红利或取得股金。
股份合作模式需要有关各方签订明细协议或通过明确的章程,把加入股份合作社各方的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延续了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证券化模式
根据前文所述农地证券化的原理,农地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特设机构的选择。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地证券化的特设机构具有可行性。因为历经30年的改革与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增资扩股、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使得资本充足率得以提升,总体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支农服务功能得以增强;银行类机构与一级法人组建,省联社机构在各省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使得农村信用社基层组织结构呈扁平化特点,纵向层次相对简单,但是横向层次非常庞大,基本上全国的每个乡镇都有相应的信用社,每个信用社都有县联社。同时,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工作经验,基本营造了具有亲和力的农村金融氛围。所以,农村信用社具有充当农地证券化特设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组织优势。
农地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一般是:第一,农户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第二,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第三,农村信用社以农地预期收益为基础资产发行农地证券,并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第四,农地证券期满之后,由农村信用社向证券投资者还本付息。
此外,实行农地证券化模式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典型示范的原则,避免搞一刀切。第二,应当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试点中,一定要按照农地证券化的原理规范推进。DY
注释
1[1]管竹笋、鲍宏礼:“农村土地货币化模式分析与效应研究”[J],《生态经济》2006年第6期。
2[2]程世平、张雪山:“土地货币化与土地所有权——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3期。
3[3]韩冰华:“建立以土地产权货币化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想”[J],《农业现代研究》2004年第6期。
4[4]邓大才:“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价格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9期。
5[5]杨元庆、韩立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4期。
6[6]岳意定、黎翠梅:“试析农地资本化在农村土地保障制度渐进变迁中的作用”[J],《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3期。
农地产权流转 第6篇
1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加速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 由于农村人多地少形成的农地家庭小规模经营, 单独靠少量的农地难以致富, 使得农业渐渐成为农户的兼业。在这种情况下, 有的把农地撂荒;有的怠慢经营, 原本“一年两熟”的改种一季;有的只图满足自家用的口粮。所有这些, 都使得优良农地的有效种植面积减少, 大大削弱了农地原有的生产能力。
为了保证粮食安全, 国家实行种粮补贴、良种补贴、生产资料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同时, 提出了自愿、依法、有偿地鼓励农地流转的方针。但是, 在执行中尚有许多不顺畅情况。有的承包户虽然把土地让他人耕种了, 但仍然是自己领取国家的种粮补贴, 而真正种地的人却并未得到这些补贴。更多的家庭是对农地的使用权转让不放心、不热忱, 怕一旦在城市失业后, 地收不回来, 回家没了着落。因此, 觉得在城里干得不错的时候, 主要收入不靠农地, 宁可凑合着种, 甚至让地荒着以备万一, 而不愿意转让农地。这虽然不影响家庭的主要收入, 却严重影响着全国粮食生产, 进而威胁着国家粮食安全。但是, 逼着进城农民交出承包地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 是绝对要不得的。
2 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让农民既放心又简捷的方法, 解开农地转让的这个“结”?日本有一种“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组织形式, 颇有借鉴意义。在中国当前形势下, 兴办“农地银行”也许是一种简便易行、两全其美的组织方式。
众所周知, 现代银行最少有收储、贷出、理财等3种功能。银行收储资金, 要付与储户存款利息。银行贷出资金, 要向贷入方收取高于存款的利息。银行从贷存利息差中, 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从这个角度说, 银行也是企业, 即金融企业。另外, 银行还募集国民的闲散资金进行“专家理财”活动, 即把社会零散资金集合之后, 投入股市、债市、汇市、基金等, 为投资者获得比存款利息高的收益, 同时银行获得属于自己的收益。这更是一种企业行为。
银行的这种经营行为很有些像“水库”的运作方式。水库有进水 (进库) 、出水 (出库) 、营水 (营库, 经营水产、旅游等) 3种功能。水库的进水或入库, 如银行的收储。水库的放水或出库, 如银行的贷出。水库的营水或营库, 例如养鱼或养殖其他水产品, 即如银行的理财等。银行储、贷之外的理财经营, 很像水库利用进出水差, 充分利用水资源, 经营商业性的水产养殖和水上娱乐项目。
参照银行和水库的功能特征, 用在农地的流转或规模化运作领域, 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建立“农地银行”或“农地水库”, 对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 保证农地的充分有效利用, 保证农业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是一种妥帖的组织形式。
农地银行应该由县、乡、村组建, 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 是官民结合的直接介入农地权利移动的公共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政府旨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发展农业生产的助推机构。
3农地银行有几个主要方面的功能:
一是土地承包者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中介。欲转让农地和欲租赁农地的双方并不直接进行交涉, 减少许多尴尬和不中意。双方都可以在农地银行妥帖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是实现跨地区农地转让。村农地银行只接收本村承包户的农地, 并可完成向村内外营农人租赁土地。村以上的农地银行也可以接收任何村的承包户农地, 并可以按照营农人的希望, 介绍到任何村农地银行去租赁农地。三级农地银行之间可以跨行联通、转接收储的农地, 以整合成整块的规模化农地。
三是使土地承包户与土地经营者在交接转移时间上和地块数量上接近各自希望和理想的程度。如银行和水库在存储和进水上, 可以不论多少、可以随时接纳。在土地存储过程中可以实现地块划零为整。比如, 一大块农地, 有几个承包户分别承包。当这几个承包户先后都流转到农地银行之后, 就形成一块可以规模化经营的农地。土地经营者向农地银行租赁这块地, 就自然形成规模化经营。如果没有农地银行这个中介, 土地经营者就不敢贸然接受某个承包户的单独流转。另外, 如果这块地中有1个承包户没有流转意向, 农地银行还可以与之商量, 调整换地, 以最终形成对这块地的规模化租赁。当然, 通过农地银行, 土地经营者租赁时, 可以有选择地获得自己理想的地块大小和承租时日。同时, 免去了与多个承包户进行多头的个人谈判的烦恼。
四是如银行理财和水库对留存水面经营水产品一样, 农地银行可以将收进而一时尚未租出的暂时留存的农地进行经营种植, 并可对土地建设后再租出。这在某种程度上, 可以看作农地银行是可以经营农场, 并经营与农业相关的有限制的服务业。农地银行对正处于作物生长期的暂时经营的留存农地, 也可以外加作物评估价以后, 随时出租转让。
五是农地银行可以同时接收承包户因彻底放弃农业而需要转让的田间农业设施与农业机器。而作为欲转让农地和欲租赁农地的双方个体之间, 对这两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
六是农地银行可以经营农机, 从而经营好暂时留存的农地。同时, 也可为其他农户和租赁农地者提供有偿的农机作业, 还可以向需要农机的人租赁农机, 供其独自使用。由于地块实现了规模化, 为农业机械化提供了优越条件。
4有了农地银行, 那种把土地转让出去、一旦回乡无地可种的顾虑, 就可以打消。从城市再返乡, 只要想种地, 不一定非要种自己原来那个“插花”地, 也可以向农地银行租赁规模化地块经营农业。这样就可以让主要劳动力在城市工作的承包户, 无顾虑地将土地转让给农地银行。农地银行为了吸引进城务工的土地承包户转让土地, 还可以实行诸多优惠办法, 如一次性付与转让土地的承包户10年的租金。为了不使土地长期滞留在农地银行, 对土地经营者从农地银行租赁土地, 也可实行诸多优惠办法, 如最高租用期限为10年, 但是可以按标准地租, 向农地银行分期支付租金, 如1年1次支付当年租金。甚至还可以发给一定的补助金, 并可获得优先的农机租赁权。
5农地银行也可以说是一种农地市场。这个市场并不排斥出让者和租用者的直接交易。但可以想象, 更多的会是出让者和租用者向农地银行进行的交易。由于中国在农地家庭承包初期形成的小规模且多数为分散的地块, 使得农地转让很难满足现今农地经营者即租用者的要求条件。而且土地肥力和土地附加设施差异等等, 使得租用者为达到规模化地块, 采取与这块地的多个承包户个人之间的这种交易, 其谈判成本越来越高。这种双方直接交涉方式, 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因此, 向农地银行出让, 从农地银行租用, 这种农地交易方式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农民进城的速度加快, 农村人的职业身份转换频率增加, 大多数人进城成为工商业者, 少数人用现代农机经营农业成为新型农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地流转就成为这些相互连通的总枢纽、立交桥。国家提倡加快农地的流转, 就要为农民提供一种简易、便捷的农地市场。只有简易、便捷, 而又能出能进, 才能使出、进双方不瞻前顾后, 才能使农地真正流转起来, 使流转活跃起来。从性质、功能、机制等多方面来看, 农地银行完全能够适应国家和农民的需要, 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农地流转组织形式。
6“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本身根本出路在于农地规模化。农地规模化是现代农机在田野驰骋、在农业上大放异彩的先决条件。实现农地规模化的方式当然有许多种。当前最原始的、成本最高的办法是想以农业为职业的人, “求爷爷、告奶奶”地央求一块规模化条件好的农地上的多个承包户向他转让农地。只要有个别承包户不愿意转让, 他就无可奈何。另外一种办法是靠村委会, 即农地发包方上收承包户的农地, 转包给想以农业为职业的人, 这有违承包地长久不变的政策, 而且是对农户财产权的剥夺。显然这两种方法都不是好办法。通过上述解析, 看来, 比现在通行的这两种方法, 好上几十倍的办法就是:农地银行。
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第7篇
关键词: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1农地流转的概念
要进行农地流转机制研究, 首先应对农地流转的概念有清楚的认识。刘卫柏 (2010) 认为, 中国的农地流转归集体所有, 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郎佩娟 (2010) 认为农地流转是指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 土地农业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 以依法自愿的原则,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主力军 (2012) 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农地流转的概念, 他指出, 广义的农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狭义的农地流转则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知, 农地流转包括广义的农地流转和狭义的农地流转两方面。广义的农地流转包括政府征地、乡镇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的流转。狭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农用地的流转,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形式。
2探讨的角度与方法
农地流转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方方面面, 因此, 学者们的探讨也是多角度、多方法的。如徐勇 (2010) 、赵永茂 (2010) 等从政治的角度探讨了土地流转于乡村治理的关系;黄祖辉 (2010) , 温铁军 (2010) 等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机制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朱文 (2010) 等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农地流转中农民行为的微观机制, 等等。学者们对于农地流转的研究中, 有的以制度、政策和法律文本为对象展开理论研究, 也有少数学者如贺雪峰 (2010) 在大量实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有的从国际对比进行讨论, 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2009) , 也有的对局部改革经验进行观察和总结, 如邱道持 (2009) 对农地流转的“重庆模式”进行了总结, 朱文 (2010) 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农地流转进行了考察和总结。总而言之, 已有的探讨无论是角度或是方法上都是多种多样的。
3学者关于农地流转的三种机制研究进展
农地流转的类型和模式多种多样, 谢代银, 邓燕云 (2009) 对此作出了归纳, 认为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农民自主型、政府主导型、业主经营型, 具体的模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模式。黄祖辉则将农地流转区分为四种模式:即两田制模式“把社区内土地按照不同的生产发展要求和社会保障功能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土地按照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平均分配, 另一类土地是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配置。”7口粮田保障公平;责任田提高效率。“反租倒包”模式“村集体或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租金租农户土地使用权, 统一规划后倒包给大户或其他企业法人。”“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社区内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企业, 并从中获得利润分红。”广东南海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土地信托模式”即土地银行, 也就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农民将土地委托给信托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并且获得相应收益。”
无论流转类型、模式如何划分, 农地流转总是在一定的机制下进行的, 概括的说, 农地流转不外乎三种机制: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农民自组织机制。
关于市场机制, 黄祖辉 (2010) 认为, 市场化趋势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 这一趋势有助于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流转给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导的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 实现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价格增长与农民增收。通过对浙江省土地流转的调查, 黄祖辉总结出了农地流转的机制为“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和“散户中介大户”。当然, 黄祖辉也看到了农地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诸多缺陷: (1) 虚化的土地流转主体 (村集体) 难以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 (2) 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要求; (3) 无序的中介服务市场难以适应农业组织化的发展要求; (4) 落后的土地流转收益保障机制难以适应高效化要求。对此, 黄祖辉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农地流转的制度政策创新: (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 尤其是要实现“三权分立”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户;经营权可自由流转; (2) 完善农村土地治权结构, 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利益; (3) 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促进土地高效有序集中; (4) 消除土地社会保障功能, 推进土地完全自由流转。
关于政府机制, 学者们的集中两个方面, 一方面,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如物权法的出台及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利于农地流转。另一方面, 政府也可以直接引导和参与农地流转。高向军 (2008) 认为, 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方法, 整理后的农村土地耕作条件更好, 流转价格更高。有学者探讨了政府通过主导产业发展进行土地流转的机制, 政府通过引导龙头企业进军农村, 主动充当中介促进农民土地流向企业, 或者为了招商引资, 征收农村土地建立大规模的工业园区, 这都会涉及到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关于很多学者指出的通过政府立法扩大农民土地权利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贺雪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当下中国已经没有一个统一的农民群体, 土地也不再是一种类型的土地。”因此, 要对进城农民与不进城农民、外出务工农民与在家务农农民做出相应区分。贺雪峰认为, “真正要求更大权利的农民, 不是大部分耕田的真正的农民, 而是脱离了农业生产的进程农民;相对于更大的土地权利,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最重要的是耕作方便, 是旱涝保收”;而且,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更快推动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但随着国企改制和非公企业的迅猛发展, “政府仍然通过征用土地来向这些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者供地, 背离了征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原则, 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侵犯。”因此, 总体来看, 关于农地流转的政府机制, 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关于农民自组织机制, 学者们探讨得比较少, 因为很多农地流转的行为在农户中自发发生, 是一种基于熟识和信任的伦理机制。温铁军 (2010) 对于外来机制促进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有着不同的看法, 他认为,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元结构阻碍农民入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情况下, “土地就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主要的保障, 不可能主要体现生产资料的功能, 而是主要体现农民的福利功能。”除此之外, 对于“部门和资本下乡”, 温铁军通过对政策实践的观察认为这“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资本与权力的同盟关系, 同时, 还进一步形成了部门和资本下乡与村内精英集团结合, 于是导致了政府输送到农村的优惠被精英俘获’的普遍化。”因此, 在土地流转方面, 温铁军更加强调农民的自发组织的作用, 主张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 实现小农村社经济的规模化和土地流转收益留在农村。
4研究结论
正如上文提到的, 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 而无论政府机制、市场机制还是农民自组织机制, 作为一种流转机制, 它都只是一种手段。我们知道, 无论在经济市场还是政治市场, 无论是商人还是公务人员, 人都是理性经济人, 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 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因其逐利本性会导致公平的丧失;而政府机制也会因权力异化而带来两大目标的双失。因此, 仅仅强调这两种机制, 土地流转就可能因为手段的异化而导致目的的异化, 最终因损害农民的利益而达不到有效流转结局。
目前学界对农地流转机制的探讨, 最大一部分集中在市场机制上, 认为只要构建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备的中介体系就能带来土地流转市场的繁荣;也有部分学者探讨了政府机制的作用;还有一少部分的学者对这两大机制的作用作了反思, 从而引申出要重视农民主体的作用。
笔者认为, 土地流转是个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而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都会面临失灵的局面, 这不利于农地流转的两大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实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 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在土地流转问题上也应该发挥主体性的作用, 从市场博弈的角度看, 就需要农民自己的组织成为强有力的市场谈判者, 才能体现主体性的地位和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两委日益丧失经济功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正如雨后春笋纷纷壮大的形势下,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成为土地流转问题上体现农民意志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载体。
农地产权流转 第8篇
农地制度安排与农业效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 与农民收入关系密切。建国后, 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演变。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创造了中国农村的奇迹, 并成为中国改革的动力源头。[1]然而,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家庭承包制仅能解决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 却不能解决其整体致富的问题,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发展经济学经典理论上的收敛, 相反地两者之间的差距却有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2]面对西方经济学理论难以回答的客观现实, 理论工作者普遍认为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降低了农户对农业技术变化所导致的规模报酬递增的敏感性。[3]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 生产本身无止境地分离, 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的日趋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一样, [4]高度分散化的农地制度安排似乎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此为问题分析的背景,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要克服和解决以户为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家庭承包制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就必须实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转变农业生产组织方式, 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转变的折中方案是在现有农地制度框架下,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立足于农地制度本身, 已有的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可以归纳为国有化和私有化两套截然不同的政策理论体系。虽然两者的学术观点不同, 但关注的重点却是相同的:即农地使用权的安全性及农地使用权的交易效率, 包括农地使用权的稳定、完善及相关的土地调整、流转等问题。[5]在保持既有的农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 加快农地流转的一种介于国有化与私有化之间的折中方案。事实上, 自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 特别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的大规模流动性就业以来, 在既有的农地制度框架下, 公开、半公开或隐蔽形式的农地流转在我国各地的农村社区内部广泛存在着。如果小规模的农地流转是在农地流转市场缺失下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 是一种由自发行为而自动生成的自然秩序, 那么近年来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由政府主导的农地集体流转就颇受理论界和政府的关注。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模式和经验经媒体的宣传报道后, 人们似乎认为农地集体流转就会自然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缩小城乡之间在收入和生产、生活条件上的差距, 从而有效地解决好“三农”问题, 具有普适性意义。正如“三农”问题不是由农地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一样, 在既有的一系列有关农民收入、生产、生活设施投资体制未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 以农村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为现实背景, 农地集体流转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是否存在?如果存在, 是否需要相应的前提条件以及前提条件是什么?都应是对农地集体流转进行政策性评价从而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的形成机理
基于小农经济无效率以及农民始终处于艰难维生状态的历史事实, 如何让农民摆脱与土地生产率极限这一“玻璃天花板”进行抗争的困难局面一直以来是中国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主题和动力源泉。[6]始于1978年的中国农村改革, 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地制度安排彻底消除了集体所有制长期面临的团队生产中激励机制问题, 极大地提高了农户家庭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方面, 粮食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弱化了土地生存功能;另一方面, 家庭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获得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内部不同家庭之间结构性的变化, 也导致了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在不同农户家庭之间出现了异化, 尤其对举家外出的农户而言, 其家庭成员退出农业生产到城市二、三产业就业, 意味着原有农业生产已被工业生产所替代, 土地也就先失去了其生产功能, 但土地的保障功能却对业已分化的所有农户都存在着, 于是, 当农户家庭放弃生产, 外出到乡镇企业和城市的非农部门就业, 如何保住自己承租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当自己在城市失去就业机会后又能回到农业部门重新就业就成为农地制度历史性变革后中国农村社会许多农户家庭, 特别是那些常年外出的农民家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早期的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多发生在社区范围内的“熟人”之间, 往往以承租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农业税收和各种费用为交换条件的一种临时性的口头契约, 靠双方之间的信任来维系, 是一种农户之间的自发行为, 建立在这种自发行为基础上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一种封闭的、小规模市场, 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存在农业税赋的情况下, 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目的就是要在自己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既要保住农地的使用权, 又能获取土地的部分收益。显然, 社区范围内的农户之间所发生的农地流转因规模较小和契约的不完备性, 仍然是在一种不规范情景下的小农生产, 难以改变小农户在大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也会影响农地承包经营户对农地的持续投资, 从而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7]
在农地流转市场缺失的条件下, 政府主导介入农地流转的交易目的和主体均有别于农户之间的自发性农地流转。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是在政府所建立的投资平台上, 由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公司将其资本、企业家才能、市场优势与农地资源进行整合, 采用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 通过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创造出较单个农民家庭经营更高的经济效益, 并以一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使农户分享到专业化社会分工的收益。也就是说, 在农户与专业化公司之间契入了政府。显然, 立足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的细碎化的客观现实, 政府的介入可以起到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 并能顺利实现农地使用权在农户和农业专业化公司之间转移的目的。从农地集体流转的交易主体来分析, 交易一方是农业专业化公司, 另一方是为数众多、分散的农户, 在这样的交易市场上最优的市场交易结果是农业专业化公司与每一农户之间达成一个相互认可的转让价格协议, 然而, 这一模式虽能解决效率问题, 却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因此, 要达成一个让双方满意且统一的交易合同, 其交易成本会因一个社区范围内农户之间的异质化程度不同而呈现差异性, 出现交易难以达成的困境。事实上, 自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社会业已分化, 其异质化程度正在逐年加大。农村社区内部的异质化现象反映在土地上就意味着同样数量的土地对不同的农户家庭而言, 其要素效用是完全不同的, 同样数量的不同价值的土地客观上要求其跨时间交换价值也不同。[7]主观价值的相对差额必然会导致不同农户对相同数量的农地形成完全不同的、有差异性的农地流转意愿。[8]在流转意愿存在着巨大差异情况下, 任由农户与农业专业化公司两者之间进行交易, 其有效率的市场价格是难以达成的, 因此, 辅以国家管理是必须的。[9]也就是说, 在没有农地流转市场条件下政府的介入是有效率的, 存在着帕累托改进, 特别是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介入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有效地避免那些因土地配置效率极高的个别农户不愿接受农业专业化公司所给出的交易价格而致使交易失败, 从而导致农地配置效率低于平均价格的农户的福利受到损失的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 当后者的比例大于前者时, 政府介入不仅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 促使交易成功, 而且会带来整个社区福利的改善。
近年来, 各地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 对农地集体流转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纵观政府主导下的土地集体流转实践, 政府在其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规划、政策激励和具体实施的组织作用。[10]农地集体流转后, 农户可以从农业专业化公司的生产经营收益中按人均土地面积获取定额土地出让租金或者定额租金加上收益分成。定额租金或土地出让租金通常以实物为单位计算, 而分成部分则要根据农业专业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对收益进行分配。
三、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收入增长效应的条件分析
以定额租金或定额租金加分成为显著特征的农地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是合理的, 尤其是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 一方面, 农户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仍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另一方面, 农户彻底地从农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获得了自己可自由支配的时间, 这是农地集体流转后的农户家庭的另一形式的收益。理论上, 农地集体流转后, 农民在获得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后, 他们既可以到农业专业化公司从事劳动, 获取工资性收入, 也可以到城市第二、三产业从事非农生产, 从而实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的转移。这就是农地集体流转会增加农民收入的理论猜想, 也是人们对农地集体流转“推崇备至”的原因。然而, 农地集体流转与农民收入增长正相关的逻辑自恰是有条件的, 那就是农地交由农业专业化公司经营后农业生产内在的弱质性就会消失, 从农地中彻底解脱出来的农民不论是在农业专业化公司实现就业还是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都不存在任何制度性障碍和转换成本, 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说, 如果农地集体流转不仅需要解决农民收入的提高问题, 而且还承载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期望, 那么, 在现实的城乡二元结构下, 以定额租金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农地集体流转解决的仅是农民的温饱问题或小康问题, 即或是以定额租金加分成的收益分配模式也难以承载起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历史重任。
规范性的集体农地流转要求不能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地的根本用途, 农地不管是由农户经营或是由农业专业化公司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 其使用性质都不能脱离农业生产范畴。[11]从这一角度看, 农地集体流转对第二类农户收入的增加是有益的, 但也是以能够实现就业为条件的。显然, 仅从收益角度对农地集体流转后对第二类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进行分析是不够, 还应考虑其举家离开农业部门, 在城市实现就业的系统性风险。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并没有真正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 变成宪政意义上的公民, [12]这是因为, 他们是以农民工的身份出现在城市中, 在“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让农民“享有充分的发展机会、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缺乏相应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现实中, 因农地集体流转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仍然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他们的收入和社会权利就难以得到既有的城市体制的认可, 从而使其面临着在城市就业、生活所应具有的社会保障缺失的风险。农地集体流转带给已经放弃农业生产的第三类农户而言, 无论是定额租金或是定额租金加分成都可以视为一种额外收益, 也就是说, 农地集体流转对第三类农户家庭而言是相对有益的, 具有收入增长效应。
如果农村社会内部的收入差距与不同农户家庭的要素禀赋以及不同要素配置结构不同有关, 那么, 农地集体流转同样会因不同农户家庭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而出现收入结构的不同, 而这种流转使原有的以非农部门就业、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民家庭在放弃土地收益多年后又重新获得了土地收益。如果把这种收入累加到其原有的收入基础上, 在业已存在的收入差距的背景下, 农地集体流转就具有了收入差距上的强化效应, 且这种效应还会因为资源的累积效应而出现持续性。从以上对第二、三类农民家庭的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的分析中, 仍然是以这两类农户能够在城市二、三产业实现稳定性就业和获取稳定收入, 且其收入水平完全能够支付其在城市就业、生活、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费用为前提条件。如果他们一旦在城市二、三产业失去就业机会, 土地集体流转前的农地的社会缓冲机制就会自动失灵, 他们将成为游离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三无人员”, 在没有相应的就业保障情况下, 土地集体流转后的农民就只能依靠农地流转所获得的定额租金维持其在城市或农村的生活。由此可见, 如果农地集体流转隐含着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差距的政策目的, 那么, 这一目的的实现条件就是农地集体流转后, 失去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能够在农业专业化公司, 城市二、三产业实现充分就业以及这部分农民已经被纳入到城市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然而, 受农民自身技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短期内要保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城市充分就业以及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就有着许多困难。只要这些问题不解决, 人们就有理由对农地集体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这一论断提出质疑。
四、结论
农地集体流转有利于城市资本进入农村, 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 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政府的介入也有利于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具有积极意义。但农地集体流转只为农民收入增加提供了充分条件, 而非必要条件。最终受制于自身技能、城市就业机会、农业专业化公司经营能力和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制约, 因此, 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是以一定的客观环境、农地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共同创新为条件的, 因此, 寄希望于农地集体流转来解决“三农”问题是不现实的, 必须认真思考和冷静对待, 若不顾现实条件, 一味鼓励城市资本进入农村, 强制性进行农地集体流转则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不仅会造成农地的滥用, 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 而且还会损害农民利益, 因而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
摘要:在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缺失的条件下, 政府介入农地流转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具有积极的探索性意义。而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能否增加农民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是农地集体流转过程中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模式为研究样本, 立足于农业生产、农村内部分化、劳动力市场结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现实, 对政府主导下的农地集体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和普适性意义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土地经济制度,收入增长效应,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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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地流转制度启示与借鉴 第9篇
一、国外农地流转制度简介
(一)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农地用益权、永佃权流转法律制度目标是通过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实现农地合理流动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最大化。其中的用益权范畴十分宽泛。在法国, 农地用益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在德国, 农地用益权不得抵押。
1.法国农地用益权流转法律制度
法国大革命之后, 逐渐确立了土地所有制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经营的农地私有制度。法国民法通过用益权制度对相应的土地租佃农地流转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第三编第一章用57条规定了“用益权”, 主要涉及用益权的概念、性质、设立方式、标的物范围、用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益权的消失等内容。由这些法条可见, 在法国, 农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出租、无偿转让、出卖、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当今, 法国政府在将小农场土地合并, 促进农用地流转的同时, 限制土地过度兼并。政府规定, 对农用地使用和转让时, 私有农用地必须要用于农业, 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进行建筑。法国还建有具有土地市场管理功能的土地事务所, 并建有土地银行。
2.德国农地用益权流转法律制度
德国现行的土地私有制度是在容克庄园式的封建领地制逐渐瓦解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在这种制度下, 地主完全有可能重新拥有租佃出去的土地, 佃农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德国民法以用益权来调整土地租赁关系, 对各州的永佃权也持肯定态度。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 用益权可以转移或转让行使权, 但不得抵押。
3.日本农地永佃权流转法律制度
日本的土地使用关系起先是通过永佃权制度进行调整的, 后来通过土地租赁契约进行调整。《日本民法典》用10个条文规定了“永佃权”, 日本农地的永佃权可以通过让与、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日本农地流转制度从“二战”结束至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以1970年5月第二次修改《农村土地法》为分界线。在1970年之前的第一阶段, 日本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宗旨是实现耕者有其田, 因此法律对土地权利移转和佃租、佃耕等实行管制, 在客观上限制了土地流转, 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 限制了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在1970年之后的第二阶段, 为了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农村人口锐减、农业生产者高龄化以及土地抛荒现象, 日本采取了促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 允许土地朝着自由借贷、自由买卖的方向发展。
在目前日本法律现实中, 除了永佃权制度以外, 还有债权性质的租赁佃耕权。永佃权属于他物权, 租赁佃耕权属于债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人对地主对抗力的强弱。
(二)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对土地权利关系的调整属于用益物权体系的范畴, 而英美法系则是将对土地的利用和使用形成一个单独的权利, 其中一个基本概念就是“地产权”。地产权概念来源于英国的古老的封建土地分封制。“地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 可以转让、抵押、出租或继承等。对于农用地而言,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
1.英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英国的现代土地制度脱胎于其封建领地制, 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和大农业体制。土地持有人或使用者拥有永业权是其顺利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关键。英国主要是通过自由的收购和租赁等流转手段来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确立了新的土地保有形式, 奠定了英国现代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1967年修订的《英国农业法》, 规定合并、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发放政府补助金或终身年金, 来支持通过促进土地流转, 扩大农场的规模经营。1986年的《农业土地所有法》倾向于保护土地租用者的权益, 稳定土地租赁关系。
2.美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农用地私有制度, 美国土地分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州政府所有的土地, 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8%。农用地私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购买或政府的无偿赠送, 其产权边界比较明晰, 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对土地的转让、抵押、租赁、继承等权利。美国农地流转包括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所有权流转以市场调节为主, 主要有买卖和赠送形式。使用权流转目的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为主, 为此, 法律赋予农地所有权人或租用权人享有完整而稳定的土地私有权, 农场经营者可注册成立公司或合伙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同时, 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 通过各种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
二、国外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西方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大都经历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之痛, 如大规模的土地兼并, 土地垄断, 以及土地抛荒等现象。几经变迁与波折之后, 发达国家的农地流转机制逐渐完善,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逐渐确立, 传统农业也随之实现了现代农业的转型。因此, 发达国家在农地流转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1.土地的物权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地产权,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永佃权都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土地产权边界清晰是其流转的关键。
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物权化不彻底, 仍然存在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明、范畴不清、所有权行使主体混乱等问题, 实践中土地流转受到诸多限制, 应通过立法使农村土地彻底物权化, 为土地权利的顺利、可持续流转奠定基础。
2.构建完整的土地流转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农地流转大都受到宪法、民法典以及土地法、农业法等众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如日本在“二战”后的宪法对私人土地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永佃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农地流转的需要, 通过立法把各种农地流转政策和经济措施法律化, 促进了农地的顺利流转, 进而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但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 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土地流转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尤其是农村产业促进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很不完善。应通过专项立法形式, 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法》, 依法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实行土地流转方式法定化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继承、交换、抵押和入股等。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均规定永佃权可以转让、抵押。在英美法系中, 由于地产权是一种稳定而明晰的私人财产权, 所以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
当前我国法律已允许农村土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 但却给土地转让设定了限制, 如禁止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禁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在非本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等, 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妨碍了农村土地的融资功能, 制约着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永佃权、用益权或地产权抵押上的成功经验, 鼓励各地在土地流转实践中不断创新适合本地情况的流转方式, 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的精神, 法律应明确规定物权性的土地流转的各种方式, 从而使得实践中成熟的效果好的流转方式都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以及保护。
4.注重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关系, 适度推进具有本国特色的规模经营
美国、日本的农地经营制度的实践证明, 农地的家庭经营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是农村土地制度运行的重要载体, 符合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 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家庭经营模式。如日本根据本国人多地少的具体国情, 采取了小规模的家庭占有、社会化服务、合作化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美国人少地多, 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其选择了现代化大规模的家庭大农场的经营模式。两国的农地家庭经营模式虽然不同, 但都实现了本国农业的现代化,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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