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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精选5篇)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第1篇

纳税地点

1.增值税:①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②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所在地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到外县销售,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纳税;未持证明,向销售地纳税。③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未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

2.消费税:①销售及自产自用: 核算地。②委托加工-> 受托方向所在地。③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销售: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④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支不在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一省不在一县的,由省级国家税局批准。

3.营业税:①应税劳务:劳务发生地;未申报,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②运输业:机构所在地。③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④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⑤跨省承包工程:机构所在地。⑥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⑦建安工程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 工程的营业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解缴。

4.企业所得税:①向其所在地纳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向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②联营企业:就地缴税,然后分配。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①当地税务机关。②外国企业设两个以上营业机构:选择一个对其他营机构有监督管理责任、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的营业机构合并纳税。在同一省的,由省审批;不在同一省的,由国税总局批。③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分别计算各机构税额: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比例分配。④既有人民币收入又有外币收入:可用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人民币收入纳税,但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纳税。不足部分,应将其外币收入按纳税凭证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纳税。⑤退税:按交税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币,再按退税凭证当日的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税。⑥补税:按补税凭证日牌价折成人民币补税。

6.个人所得税:①两处工资:固定选择一处纳税。②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③办两个以上企业: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预缴税款。④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以本企业所得为基础,汇算清缴。⑤含有合伙企业:向经常居住地纳税。居住地与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均不一致,选一个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地纳税且5年不许变更。

7.资源税:①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②核算地与开采地不在一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由核算单位计算划拨。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收购地。

8.城建税:①缴纳“三税”的地点。②代征代扣“三税”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③跨省开采油田,核算地与开采地不在一省:一律在油井地纳税,城建税同增值税一并由核算单位计算划拨。

9.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0.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本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11.房产税:房产所在地。

12.印花税: —>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3.土地增值税:①法人:房地产所在地。②自然人:住所与房地产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14.契税: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管理机关。

15.关税:海关。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1、3、5、10、15日或1个月。①1个月为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②1、3、5、10、15日,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0日内结清。

2.消费税:同上。

3.资源税:同上。

4.营业税:5、10、15日或1个月。①1个月为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②5、10、15日,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0日内结清。!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为一个季度,期满10日内纳税;保险业纳税期限为1个月。

5.企业所得税:月或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终后4个月汇算清缴。!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经营起60日内汇算清缴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①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终15日内预缴,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4个月内报报表)。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 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

7.个人所得税:①个体工商户:次月7日内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②年终一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取得收入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③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次取得收入后7日内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④境外所得:以计税的,在来源国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取得所得时已结清税款或免税的,次年30日内申报纳税。⑤个人独资企业:月或季度终了7日内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经营起60日内汇算清缴所得税。

8.城建税:与“三税”一致。

9.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由省级政府制定。

10.车船使用税:同上。

11.房产税:同上。

12.印花税:发生纳税义务时贴花。

13.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纳税。

1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15.关税: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代征的两税要在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7日内纳税。

小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契税,10日内纳税;土地增值税7日内;关税15日内。企业所得税(月或季)、外商所得税(季)15日内预缴,内资年终后4个月、外资5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次月7日内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期限的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①直接收款:收到货款或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买方当天(交款提货,收到款项当开票);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发出货物当天开票);③预收货款:发出货物当天(当天开票);④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当天开票)⑤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到销售额或凭据的当天

2.消费税:①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②预收货款:发出货物当天;③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④其它方式:收到款或凭据的当天。⑤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⑥委托加工:提货的当天;⑦进口:报送进口的当天。

3.营业税: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到款项(包括预收款项)当天;②自建后销售:自建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营业额或凭据的当天;③不动产赠他人:所有权转移当天;④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收讫款项或凭据的当天;⑤建筑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包括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以及按形象进度月末结算);⑥金融机构贷款末超过180天的,取得利息收权利的当天;逾期超过180天而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第2篇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规定;对预收款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纳税有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款项,包括预收款,以及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已到、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而应税行为已完成(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已转移),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上,都要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第3篇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会出现观点不

一致的情况,下面结合相关文件进行解析。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常见问题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A.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B.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C.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依据为:A.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实物发生变化。B.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C.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对于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尽管没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也应判定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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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发文日期】 2011-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第5篇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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