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障金范文
就业保障金范文(精选12篇)
就业保障金 第1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 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 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 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 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 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 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 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 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资金, 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 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 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 数据显示, 大部分企业不能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事业单位也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够重视。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 一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向企业和单位私自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它不相干的费用, 但只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 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 也挫伤了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 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由于没有明文的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向的规定, 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人员的开支或者办公建筑的投资。虽然这些都属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并不是资金项目的主要部分。这就大大减少了残疾人的受益范围, 违背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 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 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某些残疾人保障中心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 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 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 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企业和单位将残疾人保障金的之处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 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申请, 酌情处理。当然, 合理完善的保障金收缴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资金来源。
(二)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 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利监督残疾人保障金收缴部门的工作行为, 发现有乱收费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 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 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 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 尽量自给自足。切实做到残疾人保障金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四)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 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 同时扩大资金流动范围, 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 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开展农副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残疾人能够参与的行业支持, 带动整体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六)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细化相关的工作细节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档案,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积极配合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鼓励, 而拒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的需要严厉惩罚。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内部滥用职权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上7个方面。其中, 对于这些措施的研究, 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方面, 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协作, 才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 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一定的目标下, 对资金等进行管理, 是资金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研究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有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思想,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四、结束语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 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 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发挥其实际的效力, 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 保持社会安定, 促进和谐发展。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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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2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当月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总数核定工资总额。
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的申报表和银行收款凭证,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费单位税前列支工会经费的凭证。
就业保障金 第3篇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就在“打架”,《暂行规定》将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批准权留在了财政部门,而《通知》则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必须通过预算安排,不是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呢?笔者认为,《通知》优先于《暂行规定》,《通知》是《暂行规定》的上位法规,理由:《暂行规定》仅是针对残疾人保障金而设立的规定,《通知》则是对众多政府性基金的约束,且从发文和实施时间来看,后者明显新于前者。由此可见,残疾人保障金的具体使用不应由财政部门批准,而是要纳入预算,即遵照《预算法》的精神,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包括如何使用都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监督,《暂行规定》明显与《预算法》相悖。
二、《暂行规定》允许残疾人保障金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现状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保资金能不能弥补经办机构经费开支,无论是社会保险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行法规都明确说“不”。在此,笔者想问:为什么同为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福利资金之一的残疾人保障金就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缺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这一规定是早期社保资金管理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在社保资金管理日益完善成熟的今天,该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暂行规定》赋予财政部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以及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不利于该资金的安全管理
首先《暂行规定》缺乏约束性条款,如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那么到底多少才叫适当?既没有比例又没有金额标准,《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保障金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那么其他开支到底指的是什么开支,具体内容无从得知。
其次,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只需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挤占的现象。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某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就利用上述两个规定大做文章,将本机构的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开支根据“需要”进行“变通”和“包装”,打着“适当补助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的旗号只需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批准说明就可以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堂而皇之的“合法”挤占,同时客观上也给了财政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审计机关面对这一违规现象往往是无能为力,根源就在于《暂行规定》的缺陷被违规行为利用,充当了保护伞,做了挡箭牌。
综上所述,为了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和完善,结合前述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和细化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为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参照其他社保资金管理的做法,坚决禁止列支经办机构的一切行政运行费用。
二是必须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取消财政部门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方面批准权,将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收支结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三是加大对违规挤占、列支工作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仅对有关单位,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让残疾人保障金成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不敢觊觎的“高压线”。
就业保障金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 2006年出现财政代扣, 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 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 主要陈述如下: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 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 从实施效果来看,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 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 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 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 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 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 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 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 在征缴过程中, 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 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 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 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 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 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 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 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 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 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 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 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 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 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 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 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 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 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 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 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 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 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 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 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 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 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 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 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 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 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 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 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 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 效率高, 成本低, 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 不管使用, 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 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 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 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 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按年征收, 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 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 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 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 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 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 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 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 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 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 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 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 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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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法 第5篇
深府〔2005〕175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征收,当年征收上一保障金;每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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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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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政策保障就业目标实现等 第6篇
目标确定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90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
中国将与“下岗”一说拜拜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息,我国将用2至3年时间基本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并在2005
年基本完成从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的“并轨”任务。目前我国已有辽宁等7个省份实现了并轨,尚未并轨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并轨完成后,传统意义上的“下岗”概念将不复存在,企业裁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入失业保障或低保程序。
个人信用信息七城市联网查询
今年年内,央行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这意味着,我国公民的个人信用即将有一份“全国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即将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个城市开通联网查询。
国内绑架险目标客户为中小老板
“绑架险”的全名为“经营管理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这也是国内首个通过国际合作开发的保险产品。据业内人士介绍,“绑架险”最适合的目标客户,应该是正处在“上升通道”的中小企业老板。他们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也可能遭遇生意上的恶意报复或勒索。据悉,“绑架险”自去年11月26日亮相后,除了获保监会认可外,还需在全国36个销售地进行当地保监部门的报备,因而离正式销售还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民获取信息四大渠道排行
《全国国民阅读与购买倾向抽样调查(2004)》结果显示,除时间因素外,新型媒介对传统纸质媒体的冲击是导致阅读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1999年,只有3.8%的被访者有过网上阅读经历,而2003年则上升为18.7%。在公众对媒体的接触率方面,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相比,电视、报纸和图书仍居前三位,而网络则从最后一位跃升于杂志和广播之前,排名第四。
海归创业集中在三个行业
有关“海归创业环境”的调查显示,有两成多“海归”选择了创业,创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最高,占32.2%,其次是咨询业、教育文化行业和对外贸易业。参与调查的“海归”认为“国内投资创业环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人情社会”和“法律有待完善”两方面。其中“政府有无必要给予海归优惠的创业政策”,是一道面向所有公众的开放性问题,参与调查“海归”中的43%和无留学经历人员中的40.9%均认为“有必要”。
女性比男性更适合远程航天
美国科学家的最新研究表明,与男人相比,女人更适合进行长距离的太空旅行。男人由于生理上的一些不足,无法承受太空飞行中遇到的恶劣环境给身体带来的不利影响。而30岁以下的女性在太空旅行时能更为容易地保持一种健康状态,因为她们荷尔蒙中的一些元素可以保护她们免受心血管疾病的困扰。所以美国宇航局和欧洲太空总署一项2020年左右将人送上火星的计划中,最佳人选应该是女性。
“美女经济”愈演愈烈
大学生就业保障问题 第7篇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负面效应
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提供更多受教育机会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其中大学生就业难带来很多负面效应。
(一) 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随着大学毕业生的逐年递增, 其择业标准随之降低, 相同就业岗位的竞争性必然随之提高。近年来, 我国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费用大幅度增长,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 在此背景下, 大学生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或降低择业标准, 选择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 这无疑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 家庭对高等教育投资的信心受挫。
从长期来看, 大学生毕业之后不能就业, 不能为家庭减轻负担, 不能收回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成本, 这势必影响大众投资高等教育的信心, 在社会上可能营造出“上大学无用”的舆论环境。2009年湖北及重庆地区出现了高考罢考的现象, 其主要原因都在于大学生毕业后同样面临着就业困难的问题。
(三)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心理健康。事实表明, 大学生从学校迈向社会的初始阶段遭受坎坷, 会对个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均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一) 客观原因
1、高等教育的规模化。
1999年以来, 相关决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扩招”政策, 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扩张, 中国大学生的毛入学率为23.3%。我国目前正处于城乡二元化体系之中, 农村城市化水平偏低、生活环境艰苦、工作条件落后, 农村和城市对大学生就业的吸引力差别巨大, 大部分高校毕业生依然选择毕业后留在城市发展, 这势必增加城市的就业压力和竞争的激烈程度, 因而产生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困境。
2、高等教育质量滑坡。
高校的扩招导致师生比例严重失调, “三本”等一些非正规化民办学院以营利为目的, 师资力量、校园内各种硬、软条件略逊一筹, 学校内整体学习氛围较差;高校管理体制科层化, 部分高校老师比较功利, 把大部分经历倾注到追逐经济利益和职称地位上去, 重科研轻教育, 课程设置不与时俱进, 课堂内容陈旧, 学生所学的知识体系明显与当今社会脱节;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均偏重理论学习, 对实践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较为缺乏。
3、大学毕业生供应与需求错位。
单位用人以利益的最大化为基本准则, 企业行为以节省成本为基础, 过于注重就业者的工作经验。而我国现行的高校体制培养出的人才多注重理论素养, 忽视了对大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另外, 单位用人常对应聘者的专业进行限制与求职者的需求形成错位。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首先看重专业, 忽略求职者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在大学生层面看, 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 主观原因
1、大学生自身能力欠缺。
高等教育的扩招为自身素质相对较差、原本没有机会上大学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而他们在大学期间又没有努力学习, 在竞争激烈的求职浪潮中被淘汰下来, 成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还有些大学生认为考上大学后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他们把大多数的时间用来娱乐, 荒废了学业, 最终在竞争中成了失败者。
2、大学生缺乏正确的自我认识, 对薪酬预期偏高。
高等教育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当今的“大众教育”, 本科教育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精英教育”, 大学生也不是过去所说的“天之骄子”, 大学生不应该有上了大学就能找到稳定、体面、待遇好的工作那种过去的观念。以往的研究者针对大学生的工资预期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 研究结果显示大学生的薪酬预期普遍偏高。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应该注重选择一个有利于培养和提升自身能力的工作, 即使起薪并不高, 但如果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也应该考虑选择。可是绝对部分大学生如果对薪水不满意宁可选择自愿性失业。
3、择业时盲目的地域限制。
很多毕业生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不从长远角度对个人职业生涯进行规划, 一味地追求沿海发达城市, 有些同学“宁要大城市一张床, 不要边远地区一套房”, 这种盲目的地域限制也增加了不少就业困难。其实相对东南沿海等一线城市而言, 很多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急需人才, 而且这些地区由于急需人才, 也有很多优惠政策和优厚待遇, 如果能脚踏实地地将个人所学应用于这些偏远地区和农村, 其实也大有发展。
三、大学生就业保障现实困境
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 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卡, 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这说明, 该《通知》已将大学生纳入到失业救助体系之中。我国已初步形成有关大学生失业保障体系的雏形。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 由于没有完全考虑大学生择业心理和就业需求, 领取低保金使大学生群体感到尊严受辱, 低保金的领取过程繁琐、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低保金杯水车薪。这一失业保险制度并未达到大学生就业的保障效果。
2009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等等。
这些政策的执行确实缓解了大学生就业的压力, 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 使得原本意愿良好的政策收效甚微。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及访问发现, 尽管国家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 但是真正还只是很少毕业生会选择去中西部就业。他们不是怕吃苦而不去中西部地区, 而是认为那里的工作不利于其今后工作能力的提高和事业的发展;申请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并没有为了清偿助学贷款而去中西部地区工作。也就是说, 政府利用代偿助学贷款和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作为刺激大学毕业生去中西部和边远艰苦农村地区还不是非常有吸引力;将大学生应征入伍, 从表面上看确实减轻了整体大学生的就业压力, 但实际是等于把压力转嫁到几年以后, 并未从本质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而且部队吸纳大学生的总量有限。由于国家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大学生求职的首选还是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著名企业和外企, 有很小一部分人选择中小企业;政策虽然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一定优惠待遇, 但大多数大学生有赚钱的心理, 但缺乏冒险精神, 加上创业环境差, 创业的比例不高。
另外, 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观点值得考证。事实上, 小规模的创业无法吸纳更多大学生, 无法带动就业。
四、我国大学生就业保障的建议
最近几年, 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突显, 国家出台了许多短期治理政策, 但从长远的眼光来看, 应该建立制度化的大学生就业保障长效机制。健全大学生的就业保障已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建立健全失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将大学生纳入社保, 既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还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功能和公平性原则。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应注重大学生就业保障的长效性和大学生就业保障的合理性及制度性。笔者认为, 我国大学生就业保障问题可以这样尝试:
(一) 我国建立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时应纳入缓冲和激励机制。
缓冲是指应该在大学生就业遇到困难时给予他们保障措施, 让他们从心理和物质生活方面平稳过渡;而激励是指促进就业, 要将物质补助与培训结合起来, 以促进就业为目的, 培养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二) 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应充分考虑申请者的尊严问题, 考虑他们的心理感受。
要使大学生能够接受给予他们的就业保障, 又要让他们觉得领取就业保障不丢失人格尊严。给大学生的就业保障要限定其名称, 不能以“低保”命名或是不能以参考“低保”名义发放大学生失业金, 低保是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 应将失业大学生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或一般失业者。
(三) 加强大学生就业保障观念教育。
大学生也应从转变自身观念、认清形势、将自身定位为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 认清在市场的竞争中同样存在优胜劣汰的风险。
(四) 大学生就业保障金应该适度。
就业保障金水平过低, 将不能实现保障的功能, 大学生就业保障水平过高, 则阻碍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就业保障金的额度应该参考当地失业保险的金额, 略比一般失业保险低一些;就业保障等待期应在3个月之内较合适, 就业保障金的领取时限不应过长, 应限制为6~12个月。
五、结语
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 大学生就业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学生就业难既有主观上的原因, 也有很多客观原因。近些年来, 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但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从社会保障视角来看待大学生就业问题, 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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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毓铭.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与市场保障模式[J].高等教育研究, 2007.8.
[4]戴恒.社会保障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2010.5.
就业保障金 第8篇
一、发展农民工工会, 强化维护职能的必要性
1. 发展农民工工会, 强化维护职能是我国工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重要目标
为顺应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我国的工会制度建设、组织发展也处在不断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阶段。1992年颁布实施《工会法》时, 明确了工会的具体职能, 为工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由于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此《工会法》的起草过程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背景。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在顺应新形势,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2003年8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表示, 所有离开家乡进城务工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都可以加入工会, 成为工会会员。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公布, 文件强调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 力争使工会成为农民工的正式维权组织。
2. 农民工工会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自身发展的需要
农民工是目前仅次于农民并且多于工人的劳动群体, 但局限于其就业流动性强, 团体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等自身特点, 以及受困于现存的利益格局, “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等外部因素, 农民工群体无法独自完成改善当前就业环境的现实目标以及树立自身社会地位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民工群体未来发展的趋势。作为在20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新一代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 他们成长在深化改革开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 作为“离土又离乡”的一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动机不仅局限于实现温饱, 增加收入, 他们希望通过务工为自身发展提供更高的平台, 实现自我价值。其在职业期望、生活品位、维权意识等方面均高于第一代农民工, 更倾向于向市民化进行转变。因此, 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发展诉求, 及目前利益实现机制和途径的缺失, 需要一个能够切实代表其利益的集团, 在社会博弈, 劳资谈判, 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3. 农民工非正式组织泛滥, 凸显农民工工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缺乏体制保护的情况下, 同乡会充当了农民工维权的草根组织, 如义乌的“江西玉山帮”等。这些草根组织最初以团结起来, 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 但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 合理的维权途径, 最终多以非法手段为社团成员获取利益。从非正式组织产生的逻辑根源来看, 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社会群体会自发地形成新的社会组织来维护其利益, 满足其自我需求。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处于的弱势地位是其非正式组织产生的直接原因。据课题组对江苏省镇江市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状况调查统计, 在打工中遇到困难的时候, 66.9%的农民工会向家人、工友、老乡求助, 求助于工会组织的只有18.9%, 可见体制内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 服务就业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改进空间。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利益维护、组织需求, 农民工工会组织应转变发展模式, 转换工作思路, 与非正式的农民工组织之间取长补短, 建立相互借鉴、融合的关系。
二、农民工工会在就业保障中所处的困境
1. 社会博弈下的体制困境
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 贡献巨大, 但其始终是弱势团体, 即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 无法参与政策制定, 又缺少利益表达的力度, 无力影响政策走向。现行的社会价值分配政策, 更倾向于那些能够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群体。以目前的政治体制, 缺少一个相关部门代表农民工阶层的利益, 代表农民工参与政策制定, 维护其权益。在现有体制内, 国家在投资分配、公共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必然会受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 产生利益倾斜。
2. 利润至上观念引发的利益困境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在追求利益与业绩的经济活动中, 往往处在被忽视甚至对立的层面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 从雇主的角度, 企业过于注重盈利从而产生了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保障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同时企业担心工会组织工人与企业对立, 影响生产, 从而抑制农民工工会发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 企业职工的顺从程度成为其建设良好投资环境的一项标准, 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地方政策及管理阻碍甚至规避农民工工会的发展。在利益格局构建过程中, 这种企业对利益过分追求的偏差, 以及政府绩效评价机制中过分依赖GDP, 促使既得利益者为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建设及有效运转制造了人为的利益困境。
3. 会员人数与运转资金失衡产生的经费困境
农民工工会的经费基本依赖上级工会的拨款, 而上级工会经费来源多为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即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 这部分经费还需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相对于数目庞大的农民工会员, 上级工会下拨的经费很难支持农民工工会在维持正常的运作的同时, 进一步展开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就业支持等工作。
三、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1. 就业竞争力不足, 缺少职业技能教育
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属于充分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一代, 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善于接受新的事物, 对于就业有着更深层次的期望。然而, 一方面, 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 2012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为2 536.5647万人, 2013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约为700万人。相对于高校就业大军, 新生代农民工在受教育程度, 就业竞争力方面仍处于落后的境地, 使其很难通过短时期就业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另一方面, 从上学到步入社会, 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农业劳作的经历, 因此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同样缺乏建立在高强度农业劳作基础上的吃苦耐劳方面的品质, 加之在进城务工时也缺少必要的技能及经验, 使得他们在需要强劳动力以及技术的行业方面的就业竞争中落后于第一代农民工。
2. 就业信息渠道有限
根据《浙江义乌市工会维权模式农民工问卷》关于就业途径的调查结果显示, 59.0%的农民工通过老乡介绍就业, 通过工会就业的仅为2.8%。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 要求输出地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准确及时的务工信息, 但这种政策存在着落实难的问题。一方面输出地的就业信息无法与输入地形成及时合理的对接;另一方面, 输出地农民工工会只起到信息提供的作用, 效果远没有经熟人介绍理想。
3. 就业起点与自身理想差距较大
作为向市民化转变的过渡群体, 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平等就业的要求更为强烈。从农民工身份转化的角度来看, 他们正处于由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的过渡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希望与同龄的城市青年一样, 享有城市的教育资源, 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等资源。然而由于就业能力, 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不足, 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并且长期游离于正式的劳动组织之外。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如果加以正确引导, 可激发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工作的动力, 但若是放任这种现象的存在, 势必会影响社会生产力的科学管理, 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4. 劳动权益保障不足且维权成本过大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上还处在弱势地位, 就业时一些企业会通过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协议, 以抵押身份证件, 克扣工资, 同工不同酬等形式, 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 维权成本过大也是困扰农民工群体的重要问题。工会讨薪都如此的繁琐、艰难, 可以想象农民工走在讨薪路上需要多大的勇气。
四、农民工工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几点建议
1.“自上由下”全面开展农民工工会建设
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特点, 农民工工会应打破固有的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入会的模式, “自上”建立农民工总工会, 在社会博弈, 利益分配中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话语权;“由下”灵活工会组织形式, 强化社区、乡镇农民工工会建设, 增大权益保障网络, 以达到全面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目的。
(1) 源头建会模式即在农民工自己的家乡建立工会, 使得农民工在外出打工之前就以加入工会。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重点发展其“源头入会, 城际互联”的农民工工会管理模式。按照“源头入会、属地管理、联动维权”的思路, 在各村、街道、社区、乡镇建设工会, 发展农民工入会。截至2010年12月, 四川省共发展农民工会员724.1万人, 建成村级工会3.2万个, 社区工会4 076个, 乡镇工会4 388个。
(2) 项目入会。即在建筑行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中, 在项目规划过程中组建工会。建设部门在审核项目的劳务资质的过程中将工会组织建设作为审核的硬性标准, 从工程项目入手, 抓好进入施工企业的零散队伍的工会建设, 从源头保障农民工的就业权益。
(3) 直选工会。即在非公有制企业中, 工会由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自主建立工会, 由工人代表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 工会直接代表工人的利益, 与厂方进行劳资谈判。
2. 发展新生代农民工骨干, 培育农民工工会管理人才
新生代农民工中不乏受过良好教育, 具有优秀的学习能力及管理能力的人才, 因此除必要的岗位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外, 可吸纳农民工作为工会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农民工更明确自身的特点、需求及困难, 使农民工工会的工作展开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为农民工设立专门的岗位, 从政府层面提高对农民工阶层的重视与尊重, 对于逐步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有重要意义。
3. 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
正规就业渠道的缺失, 而导致了民工荒, 务工难的双重局面。因此就业渠道建设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保障至关重要。第一, 强化农民工工会的就业指导职能, 设立双向就业信息交流平台, 将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特长与企业用工需求归类, 合理推荐工作, 提高就业效率。第二, 建立劳动力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工会联系网络, 使新生代农民工第一时间获得就业信息。第三, 建立用工单位信誉评价体系, 根据工会人员的实地调研及农民工的反馈信息对用工单位给予评价, 鼓励优秀, 揭露恶意用工。
4.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首先, 与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建立合作关系, 合理利用技校的师资力量及实训设备, 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其次, 吸收社会上优秀的劳动能手 (如瓦匠、电工等) , 聘请他们为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专项的劳动技能培训, 实现农民工群体代际间的优良品质及精湛技能的交接传递。
5. 完善农民工工会内部就业保障职能建设
(1) 建立法律援助部门。工会聘请专职律师,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同时, 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 以“统一、细化”的原则建立就业合同范本, 即统一规划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基本条款, 同时依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 细化合同细则及险种、工时、底薪等相关指标。保证全体农民工在就业前都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保障。
(2) 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 建立专门维权办公室。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增强的权利意识与农民工维权途径不明确, 程序繁琐, 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大等现实问题产生的强烈冲突, 建议农民工工会与劳动、工商等部门合作, 建立专门的维权办公室, 各相关职能部门均在此处设立办事窗口, 做到劳动维权一站式服务, 切实简化维权程序, 降低维权成本。同时, 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力度, 建立用工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机制, 对于评分低, 长期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给予曝光, 并以此作为工商部门进一步处罚的依据。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当前经济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对于就业有着更深层次的期望, 他们希望通过努力实现自身的发展, 得到社会的认同。工会视角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应充分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特征, 探寻农民工工会创新管理模式, 完善工会内部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 实现农民工工会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双向发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保障,工会
参考文献
[1]徐艳.重庆农民工就业保障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05.
[2]胡冬梅.辽宁省农民工就业保障政策执行效果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 2011.
[3]洪瑜.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会需求及评价的实证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4) :115-119.
推进就业社保改革更好保障改善民生 第9篇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 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 并作出了重大改革部署。
推动就业领域改革, 主要任务就是建立“两个机制”、健全“两项制度”、完善“两个体系”。建立“两个机制”, 就是要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健全“两项制度”, 就是要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 健全公平就业制度;完善“两个体系”, 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围绕推进上述改革, 今年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制定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 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修订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招用人制度, 努力消除各种就业歧视, 等等。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包括基本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多层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基本制度改革, 主要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等;可持续发展, 主要针对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经办管理服务、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改革;多层次体系建设, 就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 建立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今年, 已经制定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办法等重要的改革性文件, 启动实施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下一步, 重点是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东阳市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研究 第10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关键在于能否保障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和未来生活保障的根本途径, 也是我国关注民生、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城市化进程中东阳市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 了解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分析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反映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的希望和要求,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研究方法和对象
1.1 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东阳市郊区共200位失地农民。
1.2 研究方法
问卷调查法:共发放问卷200份, 回收193份, 有效问卷为190份, 有效问卷率为95%。
查阅文献法:查阅与本课题有关的文献资料。
2 调查结果
2.1 现状与分析
2.1.1 填写本次调查有效问卷的人员中男性为117人, 占总人数的61.58%, 女性为73人, 占总人数的38.42%。其中98.42%的失地农民愿意就业, 只有1.58%的失地农民不愿意就业。 (表1)
2.1.2 在被调查的190位失地农民中, 以初中和技校文化程度的失地农民居多, 分别占到了37.90%和23.16%。其次是中专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失地农民, 分别占到了19.47%和11.05%。小学文化程度的失地农民相对较少, 占到了8.42%。失地农民的平均月收入集中在1001~2000元, 差不多有一半的失地农民处于该水平。只有少部分失地农民的平均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 有的甚至500元也不到。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不容乐观。 (表2)
2.1.3 在被调查的190位失地农民中, 97.37%的失地农民愿意接受就业培训。可见如果政府实行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 将会受到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欢迎。
2.1.4 在被调查的190位失地农民中, 接近一半的失地农民表示没有接触过政府发布的相关就业培训信息。97.37%的失地农民对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法律政策都处于完全不了解或不了解的状态。只有5人对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法律政策是了解的。可见政府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这一方面做的还是不够。 (表3)
3 结论
3.1 东阳市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3.1.1 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缺失。
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 法定的安置途径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东阳市失地农民基本接受的安置方法只能解决近忧, 但是对于大龄失地农民而言, 就业、养老和医疗等问题迫在眉睫。
3.1.2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政策不健全。
现有的土地征用法律条文对土地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相当模糊。征地过快使失地农民没有做好再就业的准备, 知识技能与资金的储备都跟不上, 增加了就业的难度。目前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还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措施。有关的政策不但起步晚, 而且多数只是过渡性的措施, 操作性较差。
3.2 东阳市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
3.2.1
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偏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下, 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企业的招工要求, 尤其是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 也只是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的简单劳动。
3.2.2
失地农民就业受传统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影响。
本地劳动力就业难,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变不了就业观念, 一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低的工作不干, 辛苦的工作不干, 困难的工作不干, 但是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技能都比较低。也有部分人习惯农村种地那种自由自主的生活方式, 对土地有依恋之情, 适应不了加班加点和劳动强度大的工作环境和严格的工厂劳动纪律。
3.2.3
失地农民对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关心、不了解。
4 对策和建议
4.1 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体系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明确规定, 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使土地征收有法可依。考虑安置方法的多元化, 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问题。其次, 政府应加强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 是更多的失地农民知法、懂法。
4.2 建立和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和援助制度
4.2.1 建立劳动技能培训制度, 提高失地农民素质。
通过就业技能培训, 可以提高失地农民自身各方面素质, 从而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根据东阳市失地农民的年龄层次和文化程度, 依据劳动力市场上的用人需求和结构来组织各种培训, 实现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就业培训。
4.2.2 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机制
政府部门在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同时, 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 降低对失地农民创业的门槛, 尽可能提供创业优惠政策。
4.2.3 建立失地农民专门的服务机构, 建立劳动就业信息平台。
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登记, 建档立册。提取用工单位的第一信息, 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 组织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各类就业的应聘。
4.3 加大失地农民素质的培训力度
4.3.1
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 加强引导失地农民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 针对失地农民的心理适应问题, 开展咨询、讲座。化解和疏导失地农民在心理上的迷茫与障碍, 引导和培养失地农民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4.3.2
加强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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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峰, 张彦丽.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J].安徽农业科学, 2008, (05) :51-52
[3]李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分析[J].金卡工程 (经济与法) , 2009, (03) :134
[4]刘跃发, 董谦.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 (04) :55
[5]高君, 汪清.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1) :65-70
残保金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 第11篇
百亿收支,期待透明
2014年6月,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员黄海泉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该中心每年耗资几千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培训和活动经费(2013年为3000万元左右),而实际开支不过数百万元,而所谓的培训项目就是“教残疾人扫地”。
而深圳市残联则对此回应称,残保金不属于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得舆论更加怀疑其残保金使用的合理性。
“一年收了几百亿的残保金,有没有真的用到残疾人身上?谁也不知道。很多残疾人都在问,我们得到什么好处了?他们是不是拿这笔钱盖楼去了?”赖德胜表示,由于缺少信息公开,残疾人当然有理由怀疑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也许双方都有一些过分期待。残疾人根据他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认为这个钱没有用好。但是其实可能用好了,他不知道。这就需要有透明的机制,让残疾人知道,收上来的钱,用到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岗位开发等方面;让残疾人了解到,残疾人事业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还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赖德胜说,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主动做好残保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财政部在2014年底下发了《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内的11项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从2015年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残保金的收支情况,也就不会再存在所谓‘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这种说法。这样一来,将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制度如何调整?
除了做好监管以外,在赖德胜和廖娟看来,只有消除残保金的负面影响,调整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才能使残保金切实起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我们通过和基层残联员工沟通了解到,目前施行的按比例就业,其实效果并不理想。”据廖娟介绍,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这些主要以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就业者只占残疾人在业人数的0.47%,且这些人中大部分是进入单位后残疾的。
因此,她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预留制度:比如,为使机关事业单位真正录用残疾人,应该在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进入,也即,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录用残疾人。即便暂时没有录用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编制也应该虚位以待,绝不允许非残疾人占用。
另外,据赖德胜了解,现行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效率很低,培训与就业的关系不大。“要以就业率的高低来判断培训的效果,特别要改变无条件培训的做法。残联可以和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残疾人可以持培训证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按照有关标准考试合格之后,培训机构可以凭残疾人交的培训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培训合格证书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的培训费用。”在赖德胜看来,这样做可以使培训更接近于市场竞争的需求,提升培训效率。
而残保金的征收历来是基层残联工作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在廖娟看来,“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企业的残保金由税务部门来征收,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由财政部门来收。而不是残联请他们来帮忙。这样一来,再去征收残保金,相关部门不会再推脱,也不会产生代扣金,还能增强其征缴力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按照平均工资乘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与规定人数之差。但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他们的残保金带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几百倍。”因此,廖娟认为,之所以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还相对较低,可能的原因就是征收残保金不足以刺激企业雇佣残疾员工,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
就业保障金 第12篇
1. 当前失地农民的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全面建设, 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 致使失地农民的社会群体急剧膨胀。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 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在数量达5000多万的失地农民中有个最显著的特点, 那就是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 且这些失地农民的年龄偏大。在这些失地农民中, 大部分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约占总数的50%~60%, 最高的也不过是高中文化程度。
2.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现状。
土地被征用后, 农户虽然都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但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呈总体下降趋势, 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为2765元, 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 约下降了1%。其中, 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有1265户, 约占调查总户数的43%;持平的有324户, 约占11%;下降的有1353户, 约占46%。在收入水平总体下降的同时, 失地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却普遍上升。失去土地后农民的住房、家用等开始和城镇居民靠拢, 取暖费、电费、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等项目支出增大, 导致生活消费支出上涨。就全国失地农民就业的总体情况而言, 经营二、三产业是失地农民首选的就业方式, 其次是从事农业, 再次是外出务工, 征地时获得就业安置人数比例极低, 1/5的失地农民没有任何工作, 赋闲在家。
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从法理和情理上讲, 失地农民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失去了土地, 应该通过对权利损害的合理的补偿而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与权利, 确保失地农民能顺利地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但是当前却存在经济补偿不合理、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 其原因具体表现在:
1.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
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 土地财产权界定不明, 导致很多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补偿缺乏依据。
2. 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农业平均产值的6~10倍, 最多不超过3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人的补助标准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只能得到每亩7000元左右的补偿, 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 这种标准测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大部分地方, 征地补偿分配极度混乱。乡镇参与征地补偿分配不合法。乡镇是政府基层组织, 并非农村土地所有者, 却截留了5%~8%的征地补偿费。一项问卷统计显示, 在征地补偿安置费中, 34.6%的费用留存在村级。同时对留在村集体的征地款使用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3.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 中国二元经济结构本来在工业化起步就严重存在。随着工业化的推进, 这种情形理当逐步缓解, 乃至最终消失。然而, 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政策安排而导致的二元社会格局的凝固化, 使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大大延长了, 并由此导致了社会保障二元化的长期存在。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的合理化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 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就业观念, 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
1. 要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 就业能力的增强显得尤为紧要。
从实际情况看, 各级政府可把工作重心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以推动失地农民积极就业。 (1) 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2) 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3)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
2. 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 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
(1) 继续发挥征地单位就业促进的作用。建议在出让土地时,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与征地单位签定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 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 (2) 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鼓励失地农民从事经商开店等活动, 并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资金、税收、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以减少他们的创业风险, 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 (3) 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创业的新路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途径。 (4)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 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
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农村耕地大量被征用, 由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如何正确解决和处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特别是当前最亟需解决的就业问题, 不仅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Z].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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