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精选19篇)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篇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食药监 食 罚[2017]0022号
当事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 地址(住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9号
邮编: 42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号:JY24310000241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信良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10月10日中午在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举办的酒席用餐的部分人员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我局餐饮监管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了你酒店厨房及相关台帐记录等,情况如下:
1、留样冰箱内存有10月10日中午食品样品7个,经查留样记录显示当天中午共留样32个(包括米饭);
2、共有56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加工工作,54名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其他两名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的健康证于9月22日到期;
3、10月9日餐具消毒数量记录不全;
4、你酒店已暂停营业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5、对留样的7个样品及凉菜房贮存的2个凉菜共计9个菜品进行了抽样。针对你酒店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花生米、上海青等食品予以查封。
10月13日,餐饮监管科将有关案源线索及材料移交至稽查支队,稽查支队商法规科后以你酒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案由当日立案。10月16日,你酒店总厨凌战军在调查中陈述“10月10日中午共举办4台酒席,全部上的菜品为凉拌木耳和清炒嫩时蔬”。10月18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风险监测形式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验的9个食品样品中清炒嫩时蔬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同日,案件承办人员就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对你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已分别于10月13日和10月16日取得健康证,其他有关人员也具备有效健康证明,配备了专用留样柜和留样盒并安排专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样、餐具消毒和记录;事件发生后,你酒店立即停业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止事态恶化,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4台酒席中的共有菜品清炒嫩时蔬可能引起用餐人员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的发生,上述清炒嫩时蔬的销售所得为1422元,货值金额为1422元。
调查期间,我局曾多次组织会议研究该案案情,并对查封的食品予以解除,你酒店已将其作倾倒入垃圾桶处理,目前已无库存。
4月16日,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市食安办名义向疾控部门发督办函,要求重新出具流调报告。4月28日,市食安办向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交办函(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要求其予以回复以下情况:
1、食源性疾病爆发的原因分析、调查定性分析和最终结论;
2、22例病患用药前后临床生化检查情况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分析(如患者的大便样本、血液样本分析等)。5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向我局发出《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该函明确该事件为一起由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不能确定该事件是由被沙门氏菌污染的清炒嫩时蔬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但不排除其可能性。
你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等证明你酒店存在经营清炒嫩时蔬的事实及其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无库存等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等证明你酒店经营的清炒嫩时蔬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你酒店经营性质、地址、负责人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等证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你酒店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予以采信。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郴)食药监食罚告[2017]0022号)、《听证告知书》((郴)食药监食听告[2017]0022号),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你酒店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无异议并不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依据: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其违法货值金额为1422元不足1万元,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22元;
2、并处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7 月 5 日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2篇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当事人:周忠义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富德凤凰农贸市场 邮编: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3月12日,你销售的牛肝经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你经营的牛肝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你告知该情况,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摊位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经查明,你2018年3月12日经营的该批不合格牛肝,共购进XX斤,已销售XX斤,未销售XX斤于当日闭市时自行销毁。购进成本为XX元/斤,共计XX元,销售单价XX元/斤,销售所得XX元,销售获利XX元,货值金额40元。
你未按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我局向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
周忠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YP18030295)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牛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2018年6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江食药监食罚告„2018‟2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2、罚款人民币18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为人民币1816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B座1楼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壮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3篇
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具体地说, 就是要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
政治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政策水平、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政治性。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专业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食品药品专业知识, 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事务的能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既是一种行政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食品药品专业技术行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这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离不开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的运用。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食品药品专业知识水平。专业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重要条件。
法律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工作经验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食品药品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知识, 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和程序, 才能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文化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修养程度, 包括对语法规则、修辞规则、逻辑规则、公文写作及其他科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内容需要用语言文字去表示, 制作和作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制作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要求语言要规范, 用词要准确, 含义要清楚, 这就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是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心理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心理适应能力,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 具有较强的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处理矛盾和应变能力, 能够正确对待成功与失败, 能够妥善处理人际关系, 有着高尚的情操和宽广的胸怀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 对象众多, 情况复杂, 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否则将很难适应这项工作。心理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
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是食品药品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也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才能做到政治上有追求、精神上有动力、工作上有干劲、案件上有质量、生活上有准则、言行上有形象。为了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实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 是了解应试者基本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二种形式进行。通过笔试, 可以了解应试者的知识水平、专业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通过面试, 可以了解应试者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和心理、气质、性格等。通过考试, 可以严格把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任用条件, 有利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工作
在职培训, 主要是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 通过教学、训练或者实验的方法, 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方式在知识、技能、工作态度、道德规范等方面有所改进, 达到全面提高素质的目的, 从而使他们适应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和水平完成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工作的需要, 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和水平完成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3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通过考核, 可以了解和评价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优劣、才能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 做到优胜劣汰。同时, 由于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具体, 客观上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促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注意加强修养和锻炼, 自觉地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4实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4篇
一看批准文号。药品应有“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中查到。凡查不到相应药品批准文号,或者批准文号与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均为假药。
二看药品包装。合格药品的外包装质地好、字体和图案清晰、印刷套色精致、色彩均匀、表面光洁、防伪标志亮丽。而假药的外包装大多质地差,字体和图案印刷粗糙、色彩生硬,防伪标志模糊等。
三看药品说明书。合格药品说明书的纸张好,印刷排版均匀,连最小的字体也十分清晰,内容准确齐全,适应症表述严谨规范。而假药说明书的纸张质量差、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排列有误、随意夸大疗效和适应范围。
四看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合格药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三项缺一不可,字迹多为激光打印。而假药常三项中缺1~2项,而且打印的字迹多为油印,或与包装盒其他内容一同直接印刷上去。
西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第5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字〔2018〕135号
当事人: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卫生室 地址(住址):蓝田县三里镇新庄村 邮编:71050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XXXXXXXX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直林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当事人基本情况
蓝田县三里镇新庄子村卫生室位于蓝田县三里镇新庄子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0243612212D6001。卫生室负责人李直林,男37,岁身份证号:6XXXXXX6家住蓝田县XXXXXXXX小组。
违法事实
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査时发现该诊所药架存放的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产品批号160901A,生产日期2016.09.12日,有效期至2018.02,规格每支10毫升,每盒10支,共四盒;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规格10毫升*10支,产品批号1406241,生产日期2014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23日,共十四盒;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m1*10盒,产品批号151106,生产日期2015.11.04,有效期至2017.10,共三盒;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产品批号160626,生产日期2016.06.23,有效期至2018.05,共九盒,2018年6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每盒4.8元,4盒,共计人民币19.2元;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每盒1.4元,14盒,共计人民币19.6元;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每盒2.5元,3盒,共计人民币7.5元;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每盒1.4元,9盒,共计人民币12.6元。以上四种药品,货值金额为58.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规定进行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该诊所
1、没收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脉饮,产品批号160901A,生产日期2016.09.12日,有效期至2018.02,规格每支10毫升,每盒10支,共四盒;山东大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规格10毫升*10支,产品批号1406241,生产日期2014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23日,共十四盒;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维D2果糖酸钙注射液,规格1m1*10盒,产品批号151106,生产日期2015,11.04,有效期至2017.10,共三盒;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产品批号160626,生产日期2016.06.23,有效期至2018.05,共九盒。
2、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6篇
×××
年
月日(印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封条尺寸。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7篇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股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
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第九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
(4)行政处罚审批表;(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7)案件合议记录;(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9)立案申请表;(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7)行政处理通知书;(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23)送达回证;(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
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0)备考表;(31)卷底。
第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审批表;(5)听证意见书;(6)听证笔录;(7)听证告知书;(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人员组成审批表;(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合议记录;(13)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14)立案申请表;
(15)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2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2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2)行政处理通知书;(23)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陈述申辩笔录;(28)送达回证;(2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1)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34)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5)备考表;(36)卷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
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
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
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8篇
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推进食药监管触角延伸
为提高基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进一步强化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要求, 推动乡镇食药所更好地开展工作, 2月25日,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县基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此次培训覆盖全县8个乡镇所共计48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为期3天。培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和交流讨论的方式进行。期间将系统学习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讲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及生产企业许可现场核查相关知识, 食品经营企业 (流通) 日常监管,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及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企业 (餐饮) 日常监管, 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规范, 食品抽样程序及抽样单填写等内容,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本次培训也是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的第二次专题培训。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9篇
吴公平总工程师在座谈中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老味道、老故事、老品牌——坚守诚信的力量”主题宣传活动,旨在宣传食品药品行业老字号企业“诚信为本、以义取利”的品牌形象,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引领广大食品药品企业重诺守信,自觉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内食品药品行业品牌企业特别是老字号企业,一定要更新思维、抓住机会,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把湖南品牌推向全国,树立湖南企业诚信经营、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同时还强调,这次主题宣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商业运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企业收取宣传费用。
各企业负责人在会上纷纷发言,对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这次大型公益宣传活动表示赞赏和感谢,一致表态要始终坚守底线、坚持诚信经营,保持基业常青;要积极参与本次主题宣传活动,倡导全省食品药品企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提升行业信心;要乐于奉献社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为增强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作出贡献。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0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写明该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 ×××
案件承办人:×××、×××(签字)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1篇
(五)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正 本)
国食药监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编号),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2篇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药监×解查扣〔年份〕×号
×××:
我局于×年×月×日,以(××)食药监×查扣〔年份〕×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食药监×查扣〔年份〕×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
附件:(××)食药监×解查扣〔年份〕×号《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 章)
×年×月×日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3篇
在科学依法简政放权方面, 意见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于法有据”, 确需事先审批的, 严格审批管住管好, 法律法规对审批层级有明确规定的, 不得随意下放, 禁止对取消事项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推行标准化审批, 公开各项审批标准, 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
意见指出, 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推进分类重点监管、网格化监管和智能化监管。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 强化行刑衔接, 多措并举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行政审批各项信息, 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在严格审批备案和事后评估方面, 意见明确, 建立并严格执行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 探索建立第三方事后评估制度。还将优化行政受理服务, 加强对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的管理, 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制度,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加强对委托受理事项的监督检查。此外, 还将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 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 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4篇
为确保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湖南省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那非类”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俗称“伟哥”,国家纳入处方药严格管理,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不得非法添加“那非类”壮阳药物。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这类产品,以免上当受骗,威胁生命健康。如发现销售类似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湖南省药监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保健食品须谨慎:①不要轻信广告,要依据保健食品审批确认的功能和自身的状况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②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也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将保健食品看作灵丹妙药;③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④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⑤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⑥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不适宜人群不能食用;⑦不能食用超过所标示有效期和变质的保健食品。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论文 第15篇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书写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该文通过阐述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针对基层药品监督执法文书案由表述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规范案由书写的相关建议。案由,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发生的来由。规范书写案由是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先决条件,科学确定和使用案由,对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意义重大。但因药监部门组建不久,案由书写缺乏约定俗成的标准,加之现行立法中对案由也未统一规定,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作一粗浅分析,供同行交流。
一、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 现代汉语词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将“案由”解释为案件的内容提要。法学理论认为“案由”的概念是指案件的性质,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名称,是对该种具体违法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案由大致可分为单一性、选择性和概括性三种类型,根据行为性质又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大类。
案由的社会功能是指它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因而其功能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区分、评价、教育、预防和威慑等五项功能,但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说,区分功能是其最主要的功能。通过案由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可区分合法与违法、此种违法与他种违法的界限。案由表述一般应遵循法定性、准确性、明确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规定案由应当按照“一法两条例”的“法律责任”、“罚则”及国家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此即案由书写的法定依据[1]。法律条文对案由的描述方式大体有3种,即标题式、定义式和包含式,我国现行药事立法多采用包含式。
二、案由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案由书写过于简洁,要素缺乏
1、不当省略致案由表意不明,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案”,对涉案器械类别未作描述,鉴于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须许可,因此对该类案件必须标明涉案器械具体管理类别,以免发生歧义;
2、违法主观过错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为假药提供运输条件案”。在行政处罚理论及实践中,将相对人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条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刻意要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药仍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对其主观过错无须描述。但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却是其构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运输假药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案由中“明知为假药”的主观情节不可或缺;
3、对违法行为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不全致案由无法成立,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错误在于省却了实施特定行为的具体状况的描述。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要经过批准,并未违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才涉嫌违法,因此,“擅自”二字不可省略。
(二)案由书写过于冗长,重复繁琐
1、案由书写求全责备,在所有文书中均按照“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名称”的模式加以表述,实际上,案由本身并不包括违法主体,更何况除《调查笔录》外,所有执法文书均有“当事人”一栏,如此表述,有重复之嫌;
2、过于纠缠细枝末节,案由冗长繁琐,如“销售盐酸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11种假药案”。笔者认为,案由表述应以简洁、流畅、精当为原则,关键在于概括违法行为的本质,而非描述具体违法行为,就本案而言,决定违法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药品本身的定性(究竟是假药还是劣药),至于药品的名称、剂型、数量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对其详尽表述并无必要。如刑法罪名中,对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一般仅表述为“故意杀人案”,而非“故意杀死×××人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时因涉案药品种类繁多,也无法一一细加表述。
(三) 自立案由缺乏依据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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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7篇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经营范围和种类。
4、呈报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a)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b)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申请的其他材料。
5、申请书一式二份。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第18篇
一、围绕问题抓稽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聚焦当前药品领域存在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稽查执法,做到日常稽查不缺“面”,专项稽查有所“专”,重点稽查突出“点”。截至9月22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3642人次,稽查企业单位6450家,发现药品生产违法问题11家、药品经营违法问题157家、中药材经营户违法问题120家、诊所违法问题1793家、互联网售药违法问题3家。
二、围绕线索抓抽验。在专项行动中,全省各级药品稽查与检验机构针对中药材染色增重、掺杂掺假,中药提取物非法提取、非法添加,原辅料使用化工产品等违法违规线索,对重点品种、关键环节开展了全覆盖、多领域的专项抽验。截至9月22日,全省已抽验化学药品885批次、783个品种,已发现不合格药品69批次;抽验中药材、中药饮片665批次,已发现不合格药品165批次;协查核查发现假药94品种149批次。
三、围绕大案抓督办。针对基层稽查执法“火力难集中、小案多、大案少”现状,各级稽查机构重点狠抓大案要案突破,要求稽查执法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点面结合”,面上坚持有案必查,查必有果;点上要求集中火力,重点突破,小案“经营”挖大案。形成了“小案覆盖、大案突破”打假良好局面。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和督查督办制,加强大案要案逐级报告和督查督办。目前,全省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药品案件4起、国家总局挂牌督办的2起、省局挂牌督办的8起。
四、围绕“严打”抓协调。为解决行政处罚“打不痛”、“打不死”问题,各级药品稽查机构坚持上下联动、部门联合、全国联手,着力抓好部门协作和行刑衔接工作,查处了一批跨区域系列窝案,打击了一批重大违法犯罪,涉刑案件移送数、涉案金额、抓获犯罪嫌疑人达到历年之最,在全国药监、公安系统同时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味乳鹏丸”等暂停销售
近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实施监测,核实“十五味乳鹏丸”等9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品种存在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疗效作证明等违法行为,且经公告后仍继续发布。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藏羚十五味乳鹏丸(通用名称十五味乳鹏丸)、退障眼膏、仙草骨疼贴(通用名称远红外关节痛消贴)、窄频冷激光耳鸣耳聋光疗仪、舒视通(通用名称眼周穴位贴)、西夏红(通用名称皮肤康复理疗器)、红魔减肥晶(通用名称肥肥乐减肥晶)、金龙肥不怕(通用名称金龙牌减肥茶)、柏独青大将丸(通用名称青大将丸)等9种违法宣传品种实施暂停销售。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
为贯彻国家禁毒委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零售环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近日,长沙市局采取四项措施,切实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一是严把购销环节。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购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严格审验供货企业合法资质,确保来源合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要认真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2个最小包装单元的数量限制;药品零售企业采购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二是纳入处方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全部纳入处方药管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严禁开架自选;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记录每月进行分析汇总,发现一人多次购买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于排队套购,单人反复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情况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在零售企业统一张贴了《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告》,在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等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政策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制度,设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区(柜)醒目标示,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四是强化执法检查。今年以来,该局联合公安禁毒部门,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有效防范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周新悌/供稿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开展药品贮存保管专项检查
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防止因药品储存、保管、养护不当而产生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从9月27日起,益阳市赫山区分局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贮存保管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储存养护相关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药品库房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库房、运输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特殊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药品的质量特性;设施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截至10月21日,赫山区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43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36家。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企业未及时进行温湿度的记录、阴凉储存的药品未完全按规定条件储存;部分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药房未添置调温调湿设备,需阴凉保存的药品未转入冰箱内储存等。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已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5种假冒保健食品
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期间,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5种假冒的保健食品质量可疑。
冬虫夏草口服液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328,生产企业为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西路,产品规格为250mLX3瓶,产品批号为20121122。
无糖氨基酸口服液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98号,生产企业为江西天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樟树市永泰开发区,产品规格为250mL/瓶X3瓶,产品批号为20121122。
血宝口服液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272,生产企业为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西路,产品规格为250mLX3瓶,产品批号为20121112。
蚁活素(圣方牌知葛胶囊)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90543,生产企业为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规格为0.4g/粒×12粒/板,生产批号为2013-04-16,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报告》(编号BP201310054)所示内容,该产品违法添加了苯乙双胍、罗格列酮、格列本脲。
中药降压丸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616,生产企业为上海荷诺斯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为0.2g,生产批号为20120602,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报告》(编号BP201310032)所示内容,该产品违法添加了氢氯噻嗪。
目前,郴州市局已对上述经营违法添加保健食品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之中。
何涛 谭敏/供稿
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捣毁一处无证经营药品窝点
近日,湘潭市局持续推动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城郊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在湘潭县某农贸市场内,成功捣毁一处无证经营药品窝点。
经查,当事人姜某原为某药品批发企业在湘潭县青山桥镇配送站的负责人,该配送站被注销后,姜某继续租用了该配送站门面,利用其销售网络,打着配送站名义,继续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在获悉各方面情况后,执法人员于10月14日在当事人租用的门面内(共4层,含地下库房)共查获牛黄解毒丸、六味地黄丸等400多批次药品,现场储藏条件恶劣,摆放混乱,触目惊心;部分高风险注射剂(包含人血白蛋白、门冬胰岛素等生物制品)根本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注条件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据现场估算,该案涉案药品货值40余万元。
冷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合公安部门查处假药案
近日,冷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渣渡镇一药店查处一起假药案。
调查发现该药店根据彩页宣传信息于2013年4月份购进平喘咳胶囊和骨筋康胶囊共计400盒,涉案货值6000元。其中,平喘咳胶囊包装盒上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7028327,骨筋康胶囊包装盒上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7027556,这两种药品所标示的生产企业均为“山东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均标示为“山东省德州市建新路518号”,两种药品的包装盒上均未标示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冷水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发函至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9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上述两种药品均为假冒药品,山东省德州市辖区内不存在名称为“山东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
罗竹华/供稿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凉菜专项整治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凉菜制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6~9月份,澧县药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餐饮服务单位凉菜制售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对经营凉菜的餐饮服务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凉菜经营情况。
二是规范许可,对符合凉菜经营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凉菜”,对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三是落实“五专”,对凉菜制作实行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冷藏专用管理。
四是加大抽检,及时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凉菜食品安全隐患。对壹德壹餐馆、澧县重庆兄弟火锅店、中振私房菜馆进行凉菜抽样。目前暂未得到检验结果。
五是强化培训,提高凉菜加工制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禁止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制作加工和经营凉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截至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1056人次,检查学校食堂128户次,社会餐饮单位610户次,其中有效许可单位738户,提出整改意见40余条,共抽取1个批次的样品。没收过期变质食品3.5公斤。对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4家,索证索票、台帐不符合要求的43家,加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2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关静/供稿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大力度查处假冒药品、保健食品
衡阳市局
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家药房处方柜冰箱内检查发现处于销售状态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诺和锐),标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制造,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S20090097,分包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00037,批号:BVG0345,不能提供药品购进票据。且该批药品的电子监管码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查询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都能对应,只有内包装与其它批号的产品有细微的差别,质量可疑。经发函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核实,该批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为假冒产品。
经调查,该药房从一无证经营户个人手中购进40支,购进价为每只65元,截至目前,按销售价67元每只已销33支,总共货值人民币2680元,获得收入人民币2211元。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之中。
梁朝霞/供稿
衡东县局
在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中,衡东县局发现辖区内某保健食品经营店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质量可疑和包装可疑。
1.江西冯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增强人体免疫白蛋白口服液、安神补脑口服液等产品,质量可疑,且不能提供此批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
2. 广州巨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壹號”包装可疑(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602号,规格为每盒装10mL×12支/盒,产品批号20130201,共计10盒),且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
为进一步确认保健食品质量,衡东县局向上述保健食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发函进行协查,现已收到回函情况说明:确认江西冯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但该企业说明未生产过白蛋白口服液、安神补脑口服液等产品,初步确认为假冒保健食品;确认 “广州巨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食药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据库中无注册信息,在广州市白云区沙河沙太路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内没有“广州巨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陈芬、谢艺华/供稿
衡南县局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品批发企业保健品批发部经营的标示为“明福牌清赘胶囊”(生产企业:广州市明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408号;生产批号:20130308)的产品质量可疑,经向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实,广州市明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也从未委托生产过上述“明福牌清赘胶囊”,上述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精选) 第19篇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我们是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证件号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检查情况如下:
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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