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范文
档案价值鉴定范文(精选12篇)
档案价值鉴定 第1篇
档案的价值在于其原始性、真实性、历史性。档案价值的鉴定是为解决或缓解日益增长的档案数量与档案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间出现的矛盾而进行的, 它不仅关系着档案的“命运”, 也关系着档案的质量。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 真实记录, 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档案, 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具体而言, 它是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过去和现在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科学研究和人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档案价值, 是指档案与人们对它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档案这一客体存在对人们所有的实用性和有益性。鉴定判断档案对主体有用或无用。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学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 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 我们在坚持以档案来源特征为标准同时, 还要结合其内容和形式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以全面、准确地甄别和判断档案的保存价值。所谓档案价值鉴定, 就是以唯物主义的观点, 从党和国家当前和长远利用档案需求出发, 根据统一的鉴定原则和标准, 来鉴定档案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价值和实现价值, 以确定保存和需淘汰销毁的档案;对那些需要保存的档案, 妥善保存起来;对那些无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剔除出去予以销毁。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档案管理及其未来发展有其重要意义:其一,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剔除大量没有价值或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减少档案库房压力, 节省管理人力, 便于档案管理;其二,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对于档案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提高档案质量, 便于档案的充分、优质利用;其三,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使归档更加科学、合理, 便于系统化、现代化管理, 易于与世界接轨;其四, 通过档案价值鉴定, 将锻炼、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质, 使之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档案管理队伍, 同时也能强化广大干群的档案意识, 这对发展我国的档案事业, 对开掘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档案财富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档案价值鉴定的关键是由党和国家及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确立并制订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 并以此标准进行鉴定工作。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都是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了统一的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 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是以档案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档案实际价值指的是其使用价值或曰“保存价值”, 它体现在档案全面记录各种有效信息, 这些信息被开发利用后, 就可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讲应包含档案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学术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思想价值、文化教育价值、政治价值和信息价值。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的价值, 即史料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所谓史料价值是指它能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 指的是档案对人类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活动具有参照、启迪、指导等等价值;而文物价值则是指有些有文物性质的档案的收藏价值和欣赏价值。
档案鉴定工作, 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按照党和国家制定的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标准进行。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一般应有领导、专业人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 办好鉴定手续, 慎重地对待鉴定工作, 严格遵守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切不可任意观点草率行事。档案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应是“建设”而不是“销毁”;其工作重点和重心自始至终都应放在妥善保存有价值的档案上, 其次才是销毁那些无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对于那些确实需要销毁的档案, 一定要取科学、慎重的态度, 要按法制程序, 遵循领导审批制度。销毁建国前的历史档案, 除报经主管领导机关同意外, 同时还需报请国家档案局批准。未经鉴定和批准, 一律不得销毁档案。销毁档案应注意安全保密, 一般应有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单 (册) 上签字盖章, 并注明销毁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档案价值鉴定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名档案工作者来说, 仅靠满腔热忱也未必就能把工作做好, 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优劣, 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仅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是不够的, 必须对档案工作者加强多学科的全面培训, 使档案工作者成为既是档案学专家又具有广博、深厚知识的学者。会计档案整理也是会计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 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 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中, 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所以, 做为一名档案工作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其一, 业务上, 真正做到“业务精通, 爱档如珍, 维护历史, 兢兢业业, 服务现实”理念, 通晓档案管理基础理论, 深刻理解并熟练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制度与标准, 并拥有广博的学科知识;其二, 思想品质上, 忠于职守, 有沉重的历史感和高度的责任心, 注重科学性、真实性;其三, 政治上, 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有严守机密的意识和行动, 政治性比较强, 并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水平。只有加强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 提高档案工作者素质, 是加速档案科技进步, 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 才能出色地完成档案价值鉴定这项繁重而又严肃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鹏.档案意识内涵谈[J].山西档案, 1996, (5) 。
[2]陈作明.论文书档案的价值鉴定[J].档案学通讯 (京) , 1996, (6) 。
档案价值鉴定 第2篇
从特征上考察,档案价值鉴定就是一项深受主观因素影响的、以价值评价为核心的鉴别工作。因而,分析我国影响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本身有效开展的因素,首先应该从主观因素分析着手,就显得非常自然了。主观因素的影响是无形的,然而它的影响结果却是实在的、可以显示的。在主观方面对于档案价值鉴定起障碍性影响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一、对于鉴定地位的认可不足
欧美国家档案管理的核心,以20世纪50年代为界,有一个变迁的过程。在此前,来源原则指导下的档案整理是档案管理的重点与核心。而此后,档案价值鉴定逐渐代替了档案整理,占据了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档案学研究也逐渐把重心放在档案价值鉴定,以及有关的档案优化问题研究上了。如原美国史密森研究院档案馆馆长威廉・莫斯1992年来华,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讲演时就曾指出,鉴定是档案工作整个系统中第一个关键性决定,是随后所有决定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是档案工作的首要职能,鉴定的重要性居第一。(注:陈兆:《必须狠抓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兰台世界》1999年第2期。)这种工作重点转移,是档案理论与实践的战略转移,也是档案工作本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相对于欧美国家这种观念的变化,以及对档案管理核心地位的重新认定,我国档案界在这一方面的反映,有着相当的滞后性。
在我国,以往的档案管理学教材中,鉴定环节跟其他环节一样,被割裂了流程性、连续性,而跟其他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一起,被视为档案工作的八个环节之一。只是到了邓绍兴、陈智为主编的《档案管理学》中,将“档案价值的鉴定”挪到了第一章,而且在教材的“导论”中,强调了鉴定环节的重要性,指出:“这项工作存在于文书立卷、收集、整理和保管等环节之中,是档案管理中最具决定性意义(决定档案存毁)且难度最大的工作。”(注:邓绍兴、陈智为主编:《档案管理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另外,也有人指出:“鉴定工作不仅决定了档案的起点和终点,而且存在于档案业务的其他环节之中。”(注:葛荷英编著:《档案鉴定理论与方法》,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这种变动是一种理论进步,也体现出认识上的进步。
但是,总体相比于欧美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运用的文件管理、文件中心、文件生命周期等有关精简文件的概念与方法,以及谢伦伯格双重价值鉴定理论、汉斯・布姆斯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新宏观接收战略”等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档案优化措施,我们的认识与研究显然是比较滞后的。
二、“馆藏丰富”与“馆藏优化”的两难选择
(一)关于“丰富馆藏”。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档案部门关于馆藏建设的声音,几乎只有一个声音、一个口号,那就是――“丰富馆藏”。我国以“丰富馆藏”为原则指导档案馆藏建设是有其深刻的客观原因的。其一是我国的馆藏总量少,与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的地位十分不相称。其二是档案馆新建库房有一定的空余度。我国的档案馆库房建设有两个阶段:60年代各级档案馆建立之初,档案数量少,库房相对空闲。90年代,档案馆兴起第二个扩建高潮,许多档案馆纷纷建立起新馆,如上海市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浙江省档案馆等,都另建新馆,大量地(市)、县(区)级档案馆也旧貌换新颜,大大扩展了库房。旧馆加新馆,档案库房也相对空余。因而,库房的相对空闲,给档案部门一些同志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鉴定的认识不足,主张慎行存毁鉴定,这种情绪近年来还有表现。
因而,丰富馆藏的影响,在我国说不上根深蒂固,但甚至是一个短时期难以挥去的档案情结。
(二)优化馆藏在我国的艰难操作。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档案界把优化馆藏作为档案馆室建设的指导思想。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转移。然而,跟国外的档案优化政策相比,我国的这一战略实施存在着诸多困难。
首先,从时间观念上看,我国的优化思想,整整落后于国外30年,优化观念意识是需要时间建立和培养的,因而,这一点我国尚有待时日。对于现在馆藏进行档案优化的直接方法是加快销毁鉴定。显然,这与我国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重于收藏轻于鉴定”,尤其是轻于存毁鉴定的习惯不符。
其次,对于优化,我国没有相应的方法与标准。档案优化,在国际档案界研究由来已久,为此也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方法与标准。如比例鉴定法、选样保存法、限制档案移交机关和控制进馆文件范围等方法,普遍运用在欧美国家的文件与档案鉴定实践,而且取得了相当大的效益,积累了许多经验,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程序。这些方法与标准,尤其是量化的方法与标准,在我国尚在探索之中。
第三,我国缺乏相应的文件管理机制。文件管理机制,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文件的精简机制,文件管理的效率机制。而这种精简、这种效率,就是通过及时、有效的鉴定措施实现的。
跟欧美国家相比,我们在文件管理问题上,显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文件管理观念不强。长期以来,我国档案界只论文书工作,档案学研究与教育中,也只有文书学。显然,文书工作与文书学,与文件管理与文件管理理论,两者之间有着目的性上的差异。我国文书工作和文书学,关注的是文件拟写、运转、办理、积累、立卷与归档。研究重点是如何正确运用文种、拟写文件、遵循行文规则,而文件的立卷、归档视作为介于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共同环节。因而,文书工作和文书学并不特别注重研究如何通过鉴定、处置,达到精简文件目的的问题。
二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尚不能深入人心。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国外档案学家眼中,具有标志“现代档案学成熟的里程碑”(注:(阿根廷)曼努埃尔・巴斯克斯:《文件生命周期研究》,科尔多瓦大学1987年出版。)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陈兆@①开始把这一理论介绍到我国档案界,其后有不少学者对其加以进一步研究。然而,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我国研究的情况看,虽然有许多研究者表示赞同,但它远不是一种被档案界普遍接受的理论,认为无意义的有之,认为我国已有相同理论的有之。总之,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我国成了一种颇有争议的理论,自然就谈不上对实际的指导作用了。
三是文件中心尚在成长之中。进行文件管理的主体是文件中心,欧美国家普遍建立了文件中心,以承担文件的`中间性、过渡性保管。而我国对于文件中心历经长时间却未得普遍认可。从我国第一个文件中心――甘肃省永靖县文件中心1988年建立以来,相
当时间内出不了第二家,而且档案界还不断有建立文件中心的质疑之声,一直到2000年印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十五”计划》,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推广建立文件中心,才把关于是否需要建立文件中心的争议划上句号。但总体看来,我国要普及文件中心,还有待时日。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文件中心中对于文件的管理,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否则档案室和档案馆出现的问题,也将会蔓延到文件中心。
三、几种观念――对于档案“精华说”、“财富说”、销毁“风险说”与档案管理“效率观”的理解
(一)关于“精华说”、“财富说”。
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尤其是存毁鉴定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出于“精华说”、“财富说”的影响。
我国档案学有关教材中,一直灌输有这种观念,对日后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才能成为档案,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有人指出这种整体认识存在缺陷,(注:姜之茂:《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四)――制约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4期。)我们长期以来注重档案的安全保管,是这种“精华说”、“财富说”影响的结果。正确的观念应该是:有些文件是精华,而有些文件则不是。为此我们就会研究何种文件有永久保存价值,何种文件只有一定价值。
(二)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风险性”。
躲避风险,是人之常情;但人有时甘冒风险,因为在承受风险之后,具有获得利益的可能。而档案价值鉴定,跟其他风险中获取利益的行动相比,行动者不存在可回报的利益和报酬。
档案价值鉴定的风险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差错;二是工作难度大。怕出差错,是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时候令人紧张的因素,因而造成了求稳的心理。正如王传宇指出的,在鉴定中,档案人员“首先是怕错”,因为“同其它各项档案业务工作不同,档案价值鉴定涉及档案存毁,关系档案命运’。挤在库房里,困难再大,问题再突出,东西还在;但是一旦鉴定错了,处置失误,则不可挽回,责任重大;这不仅是具体档案人员的心态,甚至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某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心态。这种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所谓战备鉴定’和文革’中的错销档案,使人们难消余悸。”(注:王传宇:《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一)――问题与形势》,《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1期。)工作难度大,造成档案馆、室工作人员有畏难情绪,“档案价值的潜在性,档案价值鉴定的预测性,以及鉴定结果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人们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畏难心理。”(注:王传宇:《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一)――问题与形势》,《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1期。)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价值鉴定是一个鉴定部门不具有任何利益的冒险行为。由此,造成了以下问题:“第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下大的决心,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作为一个大的工程,作为影响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或瓶颈’问题,统筹规划,全面动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有效地解决。长时期以来,这个决心很难下,即使看到了问题,有了决心,但决心还不够大。第二,具体的档案馆、室,难下决心,基本上是等待,观望,不敢动手或不愿动手;第三,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鉴定难,销毁更难’。相当一些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在20世纪60年代,20世纪70年代曾进行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特别是科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但是,经过鉴定确定销毁处理的无价值档案或过期档案,大多是采取封存起来缓期执行”的办法,而这个缓期’常常变成了无期’,即无限期封存,不敢销毁。”(8)
(三)关于档案管理效率。
应该说档案管理中的效率本身的确难以表现。首先档案部门(尤其是档案馆)一直强调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经济效益是第二位,经济效益要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以是量化的,但社会效益是无形的,不能以量比形式表现的。其次,档案部门的效率取决于所收藏档案文件的质量、类型、成分和管理水平,第一个档案馆、室有特定的文件来源,由此也具有特定的文件信息资源,这些因素显然不是完全决定于档案部门本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表现档案部门的管理效率比较困难。
但我国档案界早已有人指出我国的档案管理缺乏效率观念,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造成档案管理效率不高的原因有二:一是档案质量不高,致使档案管理的大量劳动做的是一种“无用功”;二是机关单位广泛设置了面广点多的档案室,没有达到管理法则中的规模效应。这两点正是与鉴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可见档案价值鉴定跟管理效率之间有着内在关系。
四、缺乏现有政策支持
(一)缺乏鉴定标准系统。
尽管我国有关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类型诸多。但相对于多种类型档案价值的多种鉴定,显然不够系统。归档鉴定、进馆鉴定、等级鉴定、开放鉴定、存毁鉴定中,相对来说归档鉴定的标准制定,历史较长,也历经多次修改。而其他类型的鉴定,标准一直比较模糊。
另外,即使在归档鉴定标准中,我国长期以来也偏重于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而对于机关单位的常见科技文件价值的鉴定,如设备文件、基建文件、产品文件、科研文件,有存在于专业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也有的根本就没有专项规定。因而,同一机关单位鉴定文件价值,可能要根据不同来源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显然给机关单位归档鉴定增加了难度。
由此可见,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稿的《归档文件与档案鉴定指南》是一种完善鉴定标准系统化的工作。
(二)操作标准过粗。
目前我国有关鉴定操作标准,尤其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粗线条是公认的:条款内容过于简练、条款太少、保管期限档次较粗、用语抽象含糊、偏重宏观而忽视微观等等。这直接造成了实际部门鉴定文件与档案价值的粗线条,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味责难实际部门的操作失当是不公平的,这应该是政策支持不力的原因。
(三)曾经有过“销毁档案就是销毁编制”的规定。
在1985年2月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中,提出了一个与档案数量密切有关的“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其中规定:“馆藏超过一万卷不足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过三十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这种规定的影响是非常现实的,给档案局(馆)领导直接的警示就是:谁销毁档案,谁就是在销毁编制。
五、理论研究的脱节
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不力,这在不少论者的研究分析中已经指出,如王传宇和姜之茂,都在自己的文章中,把这种因素列入影响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障碍性因素之一。应该说,这是对理论界的提醒,我们应该为此而反思。
笔者以为,我国鉴定理论研究不力,其表现可以概括如下:
(一)重点性研究开展不够。
档案价值鉴定在建国后很长时间内,没有成为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重点。王传宇对《档案学通讯》和《档案学研究》这两种档案学的权威性期刊作过有关分析。《档案学通讯》自创刊以来,1980年至1992年13年间,每年一般只有一篇到两篇,有的年份
,如1990年、1992年,一篇也没有。《档案学研究》自1987年创刊以来,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每年仅有一篇或两篇关于档案价值鉴定方面的文章发表,其中1991、1992两年都是零。这两种刊物都是在1993年以后,有关鉴定文章多了起来。
《中国档案》(前身为《材料工作通讯》和《档案工作》),作为最早创刊的、国家档案局工作指导性期刊,自1951年以来,所刊发的有关档案鉴定的文章(包括颁布有关法规性文件、工作探讨和学术研究),笔者作了一个初步统计,具体分布情况如下:1951~1960年,共16篇。其中,1951~1955年,为0篇,1956年和1957年分别为7篇和6篇,这两年头恰好是两个期限表颁布之年。1960~1965年,5年间共42篇,这是一个研究档案价值鉴定的高潮,说明档案工作稳定发展到一定阶段,档案价值鉴定问题就突出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馆藏下合理、档案质量低是一种“富贵病”,而档案价值鉴定则是解决档案部门“富贵病”的手段。这5年间尤以1965年为多,共有21篇相关文章或报道。1979~1992年,14年共29篇,平均一年2篇,从篇幅比例来看,又回到了50年代的水平,可见,“文革”不正常时代对于档案工作的影响。同样,到1993年以后,相关文章又逐渐增加了。
因而,从这3种期刊的文章刊发情况看,1993年以后研究增加,掀起新的高潮,这明显跟四川省档案部门1992~1993年开展的“消肿”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大讨论有关。但跟国外档案界研究档案价值鉴定的情况看,显得十分滞后。国外在这段时间内,从美国谢伦伯格双重价值鉴定模式,到德国布姆斯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再到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新宏观接收战略”模式,经过了多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模式的演变。
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注重档案价值鉴定研究,除时间上显得较为迟缓以外,还明显受到电子文件研究的影响。事实上,从90年代后半期,电子文件的研究迅速占据了档案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地位,又将鉴定问题挤到比较次要的研究位置上。我国档案工作每个时期都有研究与探讨重点,从文书立卷归档、档案整理、到档案法,重心迭代,但转入档案优化与鉴定不久,重点地位即被电子文件研究、数学档案馆、档案信息化问题所代替。
因而,如此看来,档案价值鉴定研究“命运多蹇”,注定是棵“苦菜花”。
(二)务虚过多,针对性不强。
90年代以来,我们各级各类期刊,发表了数以百计有关档案价值鉴定的文章,而且共有一本专著、两本编著和一本论文集出版,它们分别是张斌的专著《档案价值论》、陈忠海编著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葛荷英编著的《档案鉴定理论与方法》,总参办公厅档案局编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
总括起来,应该说研究成果洋洋洒洒,颇为全面。但是对于近年来研究成果作一分析,可以将这些研究分几类:
首先是系统性与针对性皆具者,除以上所提到的专著、编著外,还有以王传宇牵头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组所发表的成果,载于2001年第1~6期和2002年第1~2期《档案学通讯》、邓绍兴对于档案保管期限表与民国档案鉴定的研究。
其次是针对性强的研究,包括具有一开先河意义的四川省档案局在90年代初的讨论;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的和宝荣、陈兆@①、陈智为等人在该领域的研究;比如青年研究者如李华等、实际工作部门研究者如姜之茂、严永官、柳瑛等人的文章。这类研究成果数量虽然不多,但他们或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或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所著文章往往具有振聋发聩、令人深省的作用。
惜乎以上两类研究成果,在总体研究中,数量上占少数。依笔者亲身感受为例,笔者为了完成有关鉴定的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几乎把我国主要刊物的有关文章都检索并加以阅读,但强烈感受到多数文章,或研究深度不够,或研究面失之狭窄,或研究理论性不强。这可以从文章标题上可见一斑,有些文章在90年代还“浅谈”、“浅议”、“初探”、“也谈”,在说明一些常识性问题。故而看上去鉴定研究的文章不时见诸发表,但真正有论新问题者、提新观点者则不多。不客气地说,这呈现出一种理论上的虚假繁荣,也是一种学术研究风气过于务虚的问题,值得我们档案理论界反省。
综上所述,要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可能首先要解决鉴定主体的观念、政策制定与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以政策、理念的力量推动其他方面的变革。
字库未存字注释:
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现状及思考 第3篇
一、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再认识
我国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在建国后很长时间内,没有成为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重点。而国外在这段时间,从美国谢伦伯格双重价值鉴定模式,到德国布姆斯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到加拿大国家档案馆的“新宏观接受战略”,经过了多种档案价值理论模式的演变。理论指导行动,中国的档案鉴定理论的落后,直接阻滞了档案鉴定实践的进行。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中国档案价值鉴定误区的讨论。
1、档案价值鉴定定义不明确,造成档案价值鉴定理论鱼龙混杂,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学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首先,一些档案教科书虽然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了阐述,但也只是围绕归档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价值鉴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其次,档案价值鉴定中有一些判断性的错误。如有的将“文件”与“档案”两个概念相混淆;有的弄不清档案价值鉴定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也有的将档案价值与档案价值鉴定混为一谈。档案价值鉴定,对其进行正确定义是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者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价值等级和保管期限,对档案价值的有无大小予以界定并作相应处理的一项档案业务工作。这样定义明确了档案价值鉴定的工作业务性,明确了价值鉴定的对象,明确了档案价值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价值等级、保管期限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做相应处理。从实际看,档案馆除保存少量定期档案外,主要保存永久档案,定期档案价值鉴定可视情况调整或确定保管期限,而永久档案不宜再重新区分保管期限,有的单位在定期保管利用过程中根据档案的利用效果、利用频次、作用等因素,将永久档案从目录或实体上大体分为珍贵、重要、一般等不同级别,把档案价值鉴定贯穿于保管利用过程中,到一定的时间将无价值文件按要求剔出销毁,这样既有利于档案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有利于保证档案鉴定的质量。定义中对档案鉴定的原则、标准、方法未做具体叙述,这是考虑到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标准、方法的复杂性和定义表述应具备的扼要性。
2、文件鉴定和档案鉴定有重要区别,而档案工作者往往将其概念等同,误导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和实践。
从上面档案价值鉴定的定义看出,档案价值鉴定的对象是档案而不是文件。然而,大家目前所见到的档案鉴定理论、方法主要是对立卷归档中归档文件而言的。而文书立卷中归档文件的价值鉴定与档案价值鉴定是大不相同的。
首先从两者的定义来看,虽然文件与档案有紧密的联系,但文件转化为档案是有条件的,经归档保存的文件才能叫档案。其次从价值鉴定的含义来讲,对归档文件的价值鉴定不是对“既成价值”的认定,而是依据文件形成的条件、内容等因素,对其未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潜在价值”进行预测判定,确定保管期限。而档案价值鉴定则包含档案满足社会需求发挥作用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预测”两个方面。档案价值鉴定既要依据其内容、形成条件等因素,同时还要依据利用的频次、效果、信息开发利用程度等因素来判定档案是否有继续留存的价值。可以这样说,档案价值鉴定不仅对现在负责,还对未来负责,其鉴定成果的好坏关乎人类历史的记忆。其三从鉴定的对象来讲,归档文件鉴定一般指对立档单位形成的文件或档案馆积存的文件进行整理时,对归档文件的价值鉴定,而档案价值鉴定则是档案馆(室)对其保存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两者对象不同,方法也不一样,归档文件鉴定一般采取按一定的标准逐份直接鉴定,而档案价值鉴定则可视情况采取抽鉴和普鉴相结合的办法。档案价值鉴定更侧重一卷的上下联系性,它依靠的是对某一项业务工作的系统鉴定,也可以说,它的鉴定更加符合事实,更能体现档案作为一个记录整体对事实的记录效果。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档案价值鉴定和归档文件价值鉴定有一定的联系,它们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是必须把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尊重历史,注重事实。二是以档案、文件所共同具有的原始记录性、凭证和信息作用、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等三要素作为鉴定工作的基础。
档案鉴定与文件鉴定除了共同遵循的原则外,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具体原则、标准和实施方法。在确定档案鉴定具体原则、方法时,除了从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内容、数量等因素考虑外,还应侧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时间(时期)因素,即将某一时期某一类的档案全部保留或全部销毁,这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原则,而不是档案鉴定一般原则和标准。二、职能因素,即根据产生档案的机构和组织的职能、重要性来确定档案的价值。一般来说机构职能重要的,档案价值也很高。三、利用频次因素,一般来说档案利用频次和利用率与档案价值和价值实现成正比,档案利用频次越高,价值越大。四、信息开发利用程度因素,信息具有时效性和老化现象,随着时间延伸,档案信息价值会递减。五、保管期限因素,档案进馆前鉴定划分的保管期限是对档案文件价值的判定,永久档案比定期档案价值要大,后续鉴定中一般对定期档案要严,而对永久档案相对要慎重一些。
3、把档案价值鉴定视为档案工作的一个环节,制约了档案价值鉴定的实现。
鉴定工作能否健康发展,除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我国目前把档案鉴定工作仅仅看成是档案管理的业务环节之一,只是剔除和销毁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是一种消极与静止的档案价值鉴定观。在档案鉴定实践中,这种认识和方法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西方国家一直将档案鉴定视为一个复杂的工作过程,把档案鉴定看成是对档案的选择,是档案管理过程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一种在程序上和日常工作中的选择。他们强调档案鉴定是动态的,认为档案鉴定已逐步由一种手段最终成为所有档案工作的核心,影响和制约档案管理上的其他方面。由此可见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要加以改革,在档案学中不应把档案鉴定仅仅看成是一个工作环节,更应该是贯穿整个档案工作的动态管理过程。从方法上讲档案鉴定也不应仅仅是按照保管期限表区分核对,剔除无保管价值的文件,而应视情况采取更加灵活、适用的方法。如当前有人提出的“定周期法”、“普鉴”和“专鉴”相结合的鉴定法都不失为保证档案后续鉴定时效和质量的有效方法。笔者认为,结合日常保管利用工作,依据档案利用情况,将档案按价值大小和重要程度划分级别(可只在目录上区分),这不失为档案鉴定工作的好方法。这样做把档案鉴定工作的任务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省时、省力,既为在一定时间内剔除无保存价值档案作了充分准备,同时又对馆藏档案充分发挥作用留有余地,既保证了档案价值鉴定的质量,同时也可避免盲目性。对一些自动化管理档案程度比较高的单位,也可以将体现档案价值方面的数据纳入计算机管理,对档案价值和价值实现进行定期分析比较既方便又可靠。
二、对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1、深入开展档案鉴定理论的研究。我们要把档案鉴定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作,组织专门人才分课题进行攻关,并认真借鉴、吸收国外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完善与丰富我国档案鉴定理论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档案鉴定实践。
2、树立正确的馆藏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丰富馆藏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丰富馆藏必须正确处理好质和量的关系,特别要处理好丰富馆藏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并不是说馆藏数量越多越好,也不能一味讲究质而忽视数量,衡量的标准是馆藏档案信息含量的高低。数量要服从质量,而质量又必须通过严肃、认真、科学的鉴定来保障。
3、建立专门的档案鉴定组织,保证档案鉴定的经常进行。各级档案局、馆要建立专门的档案鉴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职能范围内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总的规划和“永久”档案进入档案馆的比例,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类档案的价值鉴定,并负责鉴定业务咨询。
4、加强档案鉴定人员的素质培训。这种培训应是一种多学科的培训,使档案鉴定人员成为既是档案学专家又具有广博知识和深厚功力的学者。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往往很难用定量的方法去制定、规范,这就要求档案鉴定人员有一种超前意识,因为档案价值形态是多角度多层次地呈现的,有纵向的因素,也有横向的因素。鉴定人员既要站在时代的高度,去俯瞰历史,展望未来,又要跳进档案记录的现实,才能把握档案价值鉴定的规律与内核,从而慧眼独具,使那些真正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得以永久保存下来,成为社会的财富。
档案价值鉴定探析 第4篇
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衡量档案的价值
鉴定档案价值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应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 这是鉴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也是档案价值评价的基础。判定档案价值应根据档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和子孙后代的作用,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从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政治斗争和日常工作查考等方面全面地考察档案的价值, 正确地判定保管期限, 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销毁, 确保档案质量的优化, 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分析主体和主体本身的需要
所谓档案价值, 其实质就是档案在现实工作中表现出的人们对它的需要的一种特定关系。从档案价值的表现形式上来看, 它属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范畴,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为是档案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需要的满足。在档案价值客体属性既定情况下, 鉴定的关键问题是要弄清主体及其主体需要, 并将这一环节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去分析、衡量和评价, 以便把社会需要的档案保存下来, 让其发挥重要作用。
三、全面的观点
档案中所反映的内容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 而不是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财产。因此, 档案的价值和作用应该从党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观点上去衡量。其他机关往往可能需要的档案, 某一个机关也可能不需要;对另一方面有价值, 往往对某一方面无价值的档案;可能是历史研究有用的史料或档案, 而对现行机关参考价值不大。因此, 应从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现实作用和史料价值来全面衡量其作用。另外, 档案的产生和形成不是孤立的, 文件之间是互有联系的, 各个卷宗之间, 特别是一个卷宗内的档案材料之间是互有联系的, 这就要求在考虑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时, 不能孤立地去看某一份文件, 而必须将有密切联系的一组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实际工作中, 各机关之间的联系密切, 文件往往要相互传送, 假若都保存起来必然造成大量重复。因此, 要考虑上下左右的各个机关和部门, 既要保证一个机关档案的完整, 又要避免进馆档案的大量重复, 只有把有关档案联系起来, 才能全面判定档案的价值。
四、历史的观点
档案是历史的记录, 它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鉴定档案价值时, 应遵循历史观点, 这是由档案价值的时效性与社会历史性所决定的。任何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 是随着社会的历史发展而改变的。因而我们在判断档案价值关系的时效性和历史性时都要运用历史的观点, 根据档案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 并结合现实来考虑档案的价值。对待档案材料, 特别是历史档案, 不用历史观点是很难准确判定其价值的。所以, 在判定档案价值时, 应防止片面的实用观点和非历史观点。
五、发展的观点
社会是不断前进的, 社会主义事业是不断发展的, 它对档案的利用也随着各种因素和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档案的作用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有用的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 将来可能没有用处;现在暂时不用的档案, 由于情况的变化, 将来可能有用处。因此, 认识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要用发展的观点, 既应看到现实, 又应看到将来, 要有远见。为此, 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和观念, 必然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发展, 有所改变, 与时俱进, 否则就难以对档案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与评价。
六、效益的观点
档案鉴定小组 第5篇
(1)历史发展:
A.20世纪初的“年龄鉴定论”,是德国档案学者迈斯奈尔于1901年提出的,这一理论体系由六条一般原则和七条具体标准组成,其鉴定标准可概括为档案内容和档案来源两方面。其档案鉴定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他第次提出了“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著名论断并设定了具体的禁毁年限;他第一次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鉴定原则与标准;他第一次提出了档案来源是最重要的鉴定标准之一;
B.20世纪20年代的“行政官员决定论”,代表人物是英国档案学者詹金逊,核心观点就是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鉴定应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一方面,他认为文件证据的神圣性是行政官员决定鉴定的基础,另一方面,他认为档案人员参与文件鉴定至少会带来两种负面后果:一是档案人员在鉴定中的个人判断会玷污档案作为原始证据的神圣性,二是档案人员的干预也会妨碍档案保存目的的实现,不利于满足历史学家和其他研究者对档案的利用需求。明显的局限性:第一,行政官员由于缺乏客观的历史文化意识,单独自行决定档案的存毁,不利于维护档案的原始证据性;第二,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总体质量;第三,排斥档案人员参与鉴定也不利于档案价值的充分发现与实现。
C.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职能鉴定论”,波兰学者卡林斯基在借鉴迈斯奈尔的基础是提出,认为应按照文件形成机关在政府机构体系国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他把档案分为两类:一类是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一般应永久保存;一类是低级机关的文件,只需保存一定时期后就可以销毁。他还提出了鉴定单份文件的具体标准,即所谓的一般标准、法律标准、行政标准、历史标准、地理标准、替代标准和典型性标准等。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不仅强调档案价值的鉴定与形成机关的地位和职能直接相关,而且找到了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鉴定材料《档案鉴定小组》。
D.20世纪50年代的“文件双重价值论”,是由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提出的,在1956年出版的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鉴定理论,他认为公共文件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原形成机关的第一价值,二是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第二价值。具体来说,第一价值体现为行政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第二价值包括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形成机关的行政官员对第一价值负主要责任,而鉴定第二价值则应由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完成。与詹金逊和卡林斯基的鉴定理论相比,双重价值论具有明显的进步与深刻之处:大力主张档案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参与鉴定工作;主张从文件自身属性与利用者需求的关系角度来判断档案文件的价值。谢被誉为“美国档案鉴定理论之父”。
E.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利用决定论”,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的菲斯本、布里奇弗德和芬奇等。核心观点是将学者特别是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和预期利用视为档案鉴定的最重要标准,鼓吹第二价值决定档案的根本性质。局限性不容否认:使档案鉴定过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实际上破坏了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
F.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文献战略”和“宏观鉴定理论”。“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是德国布姆斯最早提出,主张档案应体现文件产生时期的社会价值,但这种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研究社会公共舆-论来确定,而是间接通过了解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
馆藏永久档案的鉴定 第6篇
我运动:我认为馆藏永久档案也需要进行销毁鉴定。目前在我们上海奉贤区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中有一部分档案并不需要继续永久保存,估计这种现象在区县级档案馆中还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形成部门,早年档案工作不够正常,所以将不少原本不应当作为永久保存的档案列入了永久的范围:二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原本在当时也可列为永久保存的,但由于事过境迁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保存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随着档案抢救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已经破损和字迹褪变的永久档案需要进行抢救,这就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二是随着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开展,同样也会涉及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如果抢救和数字化的档案确实仍然需要永久保存,那么为其再次投入是必要的,而既然已经发现在永久档案中确实存在部分不再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那么,为了节约本已十分拮据的档案事业经费,就应当先进行鉴定并剔除可以销毁部分后再对其进行抢救和数字化。
临溪羡鱼: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既然是永久档案,就不存在进行销毁鉴定的问题;伹现实是现在的档案馆里的确存了不少不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这是事实。但要专门开展对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的销毁鉴定,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起码是现在没有必要。理由一是现在档案馆中保存的定期档案保存期满后的销毁鉴定还没有正常开展,即使少数开展了的档案馆也大多是鉴而不销:二是开展销毁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好像也没有一个很具操作性的标准,我们现在看以前的保管期限有点可笑,也可能不久的将来,再回头看现在的保管期限自己也会觉得可笑。那该怎么办呢?我的意见是,在现在或将来进行档案抢救、数字化转换时,一并进行鉴定,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就抢救就转换,没有的就不处理并登记造册,以备时机成熟时作销毁处理。
小刀:个人认为很有必要进行鉴定。永久保存的档案存在几个方面的误差:第一,标准性。永久档案之所以定义为永久,必定要一定的参考标准,此标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档案法》的修订、地方档案法规的变更等标准的变动都会引发鉴定标准的变更,第二,时间性、区域性。在理解标准的同时,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理解也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因各地的档案内容不尽相同,用于具体的档案实体上,则存在着不同的差异,这就对永久保存的档案实体产生影响。第三,认识性。众所周知,档案的分类、分拣、保管期限的划分,除了很明确的指定内容,大多数都靠执行者的主观意识决定,而个人的主观意识是否能完全符合鉴定的标准就大打折扣。所以由以上几点来看。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时间、空间、人员等的变动下是有必要再进行鉴定的。
王茂跃:按理说,档案馆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是不需要再进行鉴定的,更不用说销毁了。伹之所以会提出这么一个话题,看来我国进馆永久保存的档案中有一部分很可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永久保存的档案。笔者查阅了一下数据,永久保存的档案,国外多数国家控制在5%以下,最多也是控制在10%~15%,而我国进馆永久保存的档案高达30%~50%。由此看来,我国的永久标准尺度过宽。就目前而言,永久保存的档案还没有什么问题,毕竟档案库房还能容纳下这些永久保存的档案,而且对期限为永久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也没有依据。但从长远来看,迟早有一天,对永久保存档案的再鉴定甚至销毁会提上日程。
山大档案:个人觉得就理论上而言非常有必要进行销毁鉴定。首先,标准不一样,所得的结果就不一样。且不说过去的鉴定标准和现在的不完全一致,仅就目前而言,各种类型的档案乃至各级档案部门的鉴定标准都不一定完全一致。其次,档案鉴定的结果也是受到鉴定者个人主观因素影响的,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鉴定结果存在偏差就不可避免了。再次,档案鉴定的结果还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某一时期而言具有永久保管价值的档案,在另一时期也许会变得一文不值:对当时某一部门而言具有永久保管价值的档案,在如今看来也许是废纸一堆。这两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当然,技术等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最后,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与时俱进是一切事业向前发展和永葆青春的根本所在,档案的销毁鉴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而言也是如此。
桑榆晚:从长远的观点看,我国现存的永久档案的销毁鉴定是一件迟早要做的事情。从国外来看,进入档案馆的档案不做鉴定,永久保存,但是进馆档案的比例很小,上世纪80年代10%~15%:90年代5%~8%;现在一般提倡的是1%~3%,而我国永久档案大约占形成文件的30%,这个比例应该说是极其不合理的,实际上档案失去第一价值以后,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再现历史,这一阶段的档案数量应该严格控制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比如从留存的永久档案的比例来看,我国是西方国家的10倍,可是我们档案馆对社会的贡献不一定就比他们大,有时候甚至会恰恰相反。依我看,在适当的时候,我国应该由国家档案局统一部署,先行试点,然后全国搞一次大规模的针对现存永久档案的销毁鉴定,留下现存永久档案的30%,其余做定期保存或销毁处理。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对现在的保管期限表综合研究,大幅度降低永久档案的保存比例。
丹桂飘香: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在理论上可以探讨进行销毁鉴定,在实践中我觉得有较大难度。一是馆藏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需要永久保存,但是要对保存了四五十年的十几万的案卷重新鉴定、拆分、组卷、整理案卷目录,这些繁琐的工作仅仅由档案馆少得可怜的人员来做是远远完不成任务的。二是依照“高龄文件应该受到尊重”的原则,进到档案馆的保存时间较长的文件材料更具有文化价值,一些档案谁也很难料到在什么时候就显出了它的价值,比如前一阶段《档案界》网上的俞道五档案引起的佳话,就是很好的例子。有时候我们在调卷时看到当年的文件格式,带有时代特色的标语,就会领略到当时的气氛,像回到从前一样,这种对档案原件的欣赏也不是能从编研材料中获得的。尊重历史是档案
工作者优秀的传统,我们也应该尊重档案形成的历史,现在你看以前的档案划分保管期限很别扭,将来后人也会对现在的做法有意见,但是每个时代都有各自的特点,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飞熊: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档案馆馆藏档案实际,其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是需要再进行鉴定和销毁的。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我们对一切事物的认识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总是伴随着实践的深入而进行修正的,对馆藏中确定为永久保管期限的档案也概莫能外,这也正是国家档案局对归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数次进行修改的原因:其次,从档案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角度讲,档案工作的政策以及档案形成内容必然受到党和国家政策指向的影响,档案部门对档案保管期限标准的确定同样不能独善其身:最后,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讲,我国档案工作是在边学边改、边做边探索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由于受到从业者业务素养、认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免存在主观臆断、经验主义和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的问题,导致了档案馆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数量增多。
刘子芳:馆藏永久档案的鉴定销毁问题,是档案馆无法回避的问题。从长远来看,馆藏永久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也将成为档案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理由有五:一是从档案馆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馆藏档案不可能无限地膨胀下去,必须有合理的取舍。二是从档案保管、保护的角度来看,档案保管保护技术只能延缓而不能完全克服档案自身的蜕变,馆藏永久档案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对其进行再次筛选也是必然的。三是从社会历史发展来看,社会政权更迭、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也会迫使人们对馆藏档案进行重新鉴定,这是历史的必然。四是从社会的承受程度来看,人类不可能承受海量保管的档案来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五是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角度来看,当前的档案鉴定标准和鉴定实践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还需要时间的沉淀和检验,因此,对馆藏永久档案的再鉴定也是档案鉴定自身的完善过程。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馆藏永久档案的规模还没有达到必须对其进行再鉴定的程度,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沉淀。所以,我认为,目前对馆藏永久档案的鉴定应当慎重。
白桦:我认为,对馆藏永久档案进行销毁鉴定十分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基层档案室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存在就高不就低的指导思想,导致永久档案范围过宽、比例过大,有不少永久档案实质上是“冒牌货”,对永久档案做定期鉴定使冒牌的永久档案无机可乘,以保证永久档案的质量;其二,由于永久档案“只生不灭”要无限期地保存下去,导致库房等保管设施与日益增长的馆藏量不相适应,加快了档案馆保管设施超负荷的步伐,对永久档案做定期销毁鉴定,对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已失去永久保存价值或需降级的档案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馆库保管设施紧张之压力。至于如何对馆藏永久档案进行销毁鉴定,我想可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方面,要制定标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取消“永久”档案无限期保存之规定,把馆藏档案都纳入鉴定的范围,以准确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提高馆藏档案质量,达到优化馆藏之目的:另一方面,对馆藏永久档案必须做定期鉴定,不能把馆藏永久档案拒于鉴定之门外,而应列入定期鉴定的范围。当然,对永久档案的鉴定,可穿插于定期档案鉴定之中,灵活掌握时间,进行有序的鉴定工作。对于永久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有计划性,务必慎重;而更为重要的是,要严把归档文件材料首定保管期限及移交进馆档案的接收关,使永久档案名副其实,将不具备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排除在外,真正体现永久档案的价值性。
迷途老马:对馆藏永久档案销毁鉴定这个问题,我认为付诸实践是个很遥远的事,具体什么时候实施合适,这是一个很难把握、很难定夺,也很难操作的事情。据我了解,有的市地档案馆在1996年就已经开展了对短期档案的销毁鉴定工作,当时领导重视,成立了档案销毁鉴定领导小组,鉴定人员可以说抽的都是业务骨干,制定了销毁鉴定标准,编制了《待销毁档案文件目录》,建立了档案销毁清册,工作开展得有板有眼,可是,需要有关领导点头实施销毁的时候,这项工作却搁浅了,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正所谓“鉴定鉴定,鉴而不定”,个中原因不言自明,馆藏短期档案销毁鉴定尚且如此,永久档案销毁鉴定就可想而知了。但对此问题的理论研讨我持赞成态度,毕竟理论指导实践嘛。
亓晓华:我认为档案馆在做好短期和长期档案鉴定的同时永久档案也应该鉴定,因为一般来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基础状况,包括每个全宗内档案构成的合理程度、每个案卷的组合质量,参差不齐,有一部分档案组卷质量很高,十分精练简洁,卷内每份文件都具有实质性内容,很说明问题,如果从中剔除任何一份文件,都会感到整个案卷会产生缺陷,对于具有这样质量的档案,除了是否适合向社会开放的因素需要考虑外,显然对其进行数字化是无需再进行鉴定的,但实际上在馆藏档案中能够达到这种标准的档案很少,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形成的档案,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档案的基础状况多数很不理想,常常是“鱼龙混杂”,有价值的文件和毫无价值的文件夹杂在一起,对于这样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必须在事前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剔除那些无关紧要或毫无价值的文件,留下反映历史过程本质的材料,从而使数字化的档案是“货真价实”、真正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能够派用场的档案,并且随着数字化档案的发展,我认为鉴而不定的现象会逐步解决,可以将鉴定销毁的纸质档案保存一套数字化的档案以备今后急用。因为纸质档案占用空间大,而电子版的就不同了,几张光盘就行啦。
ntxzhd:永久档案鉴定销毁应该缓行。“档案馆馆藏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是否需要进行销毁鉴定?”我的观点是:应该缓行,应该慎行。其理由如下:其一,档案馆业务工作千头万绪,馆藏鉴定任务也十分艰巨。有许多档案馆大量的长期、短期案卷都未及时鉴定销毁,现在根本顾不上永久档案的鉴定销毁,故不得不缓行。其二,档案价值判断的标准难以掌握。鉴定的本质是对档案价值的判断,而准确地掌握并判断档案的价值,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人们对“永久档案”(当然也包括长期、短期档案)价值的认识是不断变化、不断深化的,当年某些认为值得永久保存的档案,很可能今天看来如同废纸一张:今天某些认为如同废纸的待销毁档案,说不定若干年后被视若珍宝。这样的例证不胜枚举。因此,在鉴定销毁档案(尤其是永久档案)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旦销毁错了,犹如错判死罪,杀错了头,是无法挽回的!其三,现在许多档案馆的馆库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如浙江等地的县(市)级档案馆,建有上万平方米馆舍的大有馆在,而我们南通市新建的县(市)级档案馆也都在5000平方米左右,用馆领导的话说,50年不成问题!当然,各地发展不平衡,但我想,库房再紧,也不至于连几千卷永久档案的立锥之地都没有!总之,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是一个十分认真严肃的问题,应该慎之又慎,对于那些馆藏丰富,但已建新馆或库房尚留有一定余地的档案馆来说,最好暂缓鉴定销毁,或先行鉴定暂不销毁,先判“死刑”暂缓执行。说不定若干年后,人们会从中有新的发现。这是因为人们对档案潜在价值的认识,往往需要一定的时日。切记:时间是最权威的鉴定专家。
谈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 第7篇
一、档案来源标准
档案的来源是指档案的形成者。他在社会上以及机关内的地位、作用也能影响或决定档案的价值。1) 档案来源标准是各级档案馆确定档案收集范围的重要根据。档案馆的收集档案工作都要经过对档案源的选择, 确定接收档案进馆的机关, 然后对这些档案进行筛选, 确定具体的接收范围。2) 在鉴定档案时要区分不同的作者。通常要保存本单位制成的文件, 对外来文件, 要在分析来文机关与本机关的关系及来文内容与本机关职能活动的关系后再做评价。一般而言, 有隶属关系机关的来文比非隶属机关的来文更值得重视, 对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比非本机关主管业务、参考性文件的价值要高。3) 在本机关制成的文件中, 撰写者、制发机构对档案价值产生影响。领导人、决策机关、综合性办公机构、主要业务职能部门、人事机构、外事机构制发的文件大多能直接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情况, 具有长久的保存价值的文件比例较高。
二、档案内容标准
档案内容是档案价值主要的、本质的因素。由于人们对档案的需要来自档案的内容, 档案记载的事实、现象、数据、经验、结论等内容构成了档案的特定价值。1) 档案是对历史事实的记载, 这些事实本身的重要程度直接影响档案的价值。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事件、主要业务活动的比反映通常事务活动的更重要;反映全面性问题的比反映局部问题的更重要;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心工作的比反映一般工作和普通情况的重要;反映典型性问题的比反映一般问题的重要。2) 档案形成者活动的原始记录, 以孤本而稀有, 具有“独一无二性”的独特性, 档案内容的独特性是决定档案特定价值的主要因素。内容独特、新颖的档案对利用者具有吸引力, 具有较高的价值, 在鉴定某全宗档案价值时, 要对具有本机关特色的档案予以重视。某一机关档案的独特性除表现在职能特色上外, 还有其他特色, 如记述本机关特殊事件、特殊人物、特殊成果及特殊传统的档案和反映本机关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创意义的人物、事件、政策、做法的档案等, 保存这些档案, 能使档案馆形成馆藏特色, 提高馆藏质量。档案内容的独特性还包括减少馆藏档案重复现象。要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孤本”归档, 除可建立缩微件、机读件复本外, 通常不留原纸质文件复本, 以减少馆藏档案的重复性。3) 文件作为处理事务、记录事实、传递信息的手段, 档案内容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它也对档案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文件内容的不同, 其有效期的长短对档案价值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有的因现行效用的消失而改变档案价值, 也有的可使档案价值量变小。
三、档案形式特征标准
档案的形式特征通常表现为文件的名称、责任者、形成时间、载体形态、记录方式等形式。这些形式特征可对档案的价值产生影响。
1) 文件的不同名称有特定的性能和用途, 可以反映出文件的价值。决定、决议、命令、指示、条例、纪要等一般用于反映方针政策、重大事件和主要业务活动, 具有权威性和重要性, 价值较高;而通知、简报等一般用于处理日常事务, 价值较低。但因有些文种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泛, 机关行文时使用文种有时不准确, 所以不能机械地使用文件名称作为判定档案价值的依据, 还要结合文件内容进行评价。2) 文件形成时间是历史的标志, 判断档案的价值要看它产生时间距今的时间和时代时期。产生时间越早, 越要多保存一些。古代的档案比现代的档案少, 能保存到现在的属于稀有, 一些看来不太重要的档案也可能具有特殊意义。文件的产生与其所处历史环境有着密切联系, 在某些重要历史时期的文件, 有些具有重大价值。我国现在保存的“明清档案”和中国革命历史档案, 是不销毁的。对建国前的档案的处置要十分慎重。“文化大革命”时期形成的文件, 特别是与重大事件、发展变化直接相关的文件, 记载了特殊年代的非凡历史, 颇具历史价值, 这些时期及其事件会成为后人研究历史的重点。3) 同一文件在撰稿、印制过程中形成了各种稿本, 如正本、副本、草稿、定稿、底图、蓝图等。不同稿本的文件, 在行政效能、凭证作用等方面是有区别的, 价值也不相同。正本具有标准的格式, 有机关的印章或领导人的签署, 是机关工作的依据, 具有法定的效能和凭证作用, 可靠性大, 其价值也大。副本、草稿、草案的可靠性差一些, 价值也就小些。某些重要文件的草稿、也反映文件的形成过程, 也有较高的保存价值。4) 文件的制成材料、记录方式、笔迹、图案等外形特点也影响其价值。如有些文件可因其载体古老、珍稀而具有历史价值, 有些文件可因书法或装帧而具有艺术价值, 也有些文件可因有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签字而具有纪念价值等。
四、相对价值标准
文件的价值决定于档案客体属性及满足利用者需求的程度, 从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出发, 还有被鉴定档案与其他档案相比较而具有存在的价值。就是某些文件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可相对提升或降低。即档案的相对价值标准。它根据需求者人为地延长或缩短某些文件的保管期限, 档案馆馆藏档案的质量和数量, 达到优质精练。机关档案室 (馆) 的档案是一个整体, 共同反映了一定范围的历史面貌, 档案室 (馆) 在鉴定档案价值、决定收集范围时, 要考虑文件的固有价值, 同时, 也要考虑馆藏档案的丰富、完整、覆盖面全、减少重复等要求, 从档案的完整性、永久性保存地点、馆藏构成等因素出发, 确定档案的实际保管期限。
档案馆在鉴定工作中运用相对价值标准的方法是分析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的完整程度。把有关的文件从更大的范围内联系起来, 观察它们被保存的状况。一般以全宗和全宗群为界限, 分析它的成分。其规律是:在全宗和全宗群内档案保存比较完整的情况下, 各种类型文件的价值率基本正常, 有些文件的保存价值相对降低, 在保存不完整的条件下, 残存档案的保存价值相对提高, 有些本来不重要的文件也会升值。因有些文件的内容虽反映了重大问题, 但只是点滴情况, 而已有其他重要的文件全面详细地反映了这一情况, 其价值就可能不大了;而当反映同一问题的主要文件不存在了, 反映点滴情况的次要文件就会有重要价值。
在机关档案室鉴定工作中主要依据下列的情况判断档案的相对价值:保存档案的完整程度;档案内容的可替代程度;本机关是否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的需要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还需要根据有关档案馆的要求确定某些档案的保管期限。在根据鉴定档案价值标准鉴定档案价值时, 要坚持辩证的思维方法, 不要机械、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 忽略其他方面。档案自身各方面的因素, 对档案的价值发生影响时, 会出现比较复杂的关系。会影响着档案保存价值的高低;某些方面相互抵消, 交错性地影响档案的保存价值;在各方面相互作用的基础上, 某一方面的因素更加突出地影响着档案的保存价值。要综合考察文件各方面的特点及作用, 全面地掌握档案的价值。
摘要:鉴定档案价值的标准主要有档案来源标准、档案内容标准、档案形式特征标准、相对价值标准。
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的原则 第8篇
关键词: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原则
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对人们社会生活所能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档案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价值是否被人们所认识以及认识的程度如何, 都将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同时, 随着时间、环境等条件的变化, 档案的价值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1 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所谓“基于立档单位”, 也就是基于档案的形成者, 从档案形成者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档案的价值。
某一立档单位在其社会活动中会形成大量的文件, 由于其活动的社会性特征, 因此, 这些文件往往由若干个不同的作者所产生, 其中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等然而, 每个立档单位对文件的保存, 必然是有选择的。由于每个立档单位都具有特定的社会职能, 其所保存的应该是在其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 是记述和反映了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因此, 每个全宗的主要成分, 应该是以本单位为作者的发文和内部文件, 即本单位“产生”的文件, 而一般性的上、下级来文, 则不应该成为本单位全宗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时, 每个全宗又构成了国家全部档案这一整体, 从国家全部档案整体而言, 如果每个全宗都能将本单位产生的文件保存好, 那么就既不会遗漏重要的文件, 也不会造成文件的大量重复, 国家全部档案整体的结构也将显得比较科学和合理。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能够保证各单位将自身的重要文件保存完整和齐全。
基于立档单位分析档案的价值, 就要求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得比较准确。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往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在“定期”中, 又具体分为“长期” (16-50年) 和“短期” (15年及15年以下) 两种。现仍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但在“定期”中则具体确定为“保存30年”和“保存10年”两种。从理论而言, 在期限上与以往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但比以往在保存时间的确定和处理方面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为使相关概念表述更具抽象化和简便起见, 我们仍可将“保存30年”称为“长期保存”;将“保存10年”称为“短期保存”。各立档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确保需要永久保存的那一部分档案上, 这一部分档案是整个全宗的核心档案。
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 应该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这些档案既有本单位重要的现时利用价值, 也有全面的、长远的社会利用价值。因此, 在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中, 本单位自身所产生的文件应该是主体部分。衡量一个全宗的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能否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重点应考察这部分档案的情况。
然而, 为了保证本单位重要档案的完整, 为了准确地体现本单位的社会位置, 在一个全宗的重要档案中, 也需保存一部分上、下级单位发来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具体地说, 上级单位发来的本单位需要重点保存的文件, 只是一部分与本单位重要文件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作为本单位重要文件的依据和条伴的文件;若本单位在某方面并未进行活动或产生相应文件, 则没有必要重点保存上级单位该方面的文件, 因其不能反映本单位的活动情况。对上级单位文件的正确处理, 不仅能提高本单位重要档案的质量, 也是避免全宗之间档案大量重复的关键。下级单位报来的本单位需要重点保存的文件, 主要指那些与本单位重要文件有密切联系的文件, 那些能够说明和补充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典型文件。
2 用全面的、历史的、辩证的观点预测档案的作用
2.1 用全面的观点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之间的关系。文件的产生不是孤立的, 一个全宗的文件之间, 甚至全宗与全宗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人们在进行档案鉴定时不能将文件当作孤立的材料单独加以评价, 而应将其与其他有关文件联系起来全面地加以考察。
其次,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的社会价值。人们在评价档案的保存价值时, 不能仅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某些文件的价值可能是显见的、能够直接为本单位所利用的;但也有些文件的价值可能并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利用, 完全可能发挥较大的社会效益。因此, 必须从全局出发, 注意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2.2 用历史的观点来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自身的历史特性。任何一份文件都是某一历史活动的产物, 是某一历史事实的记录。同时, 每一份文件都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 具有它的特定的历史位置。在分析文件的价值和预测文件的作用时, 必须考虑到这一历史特点。
其次, 应考虑被鉴定文件的存史价值。在预测文件的作用时, 还应该注意到,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人们利用档案的需求也在随之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要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眼光来预测档案的存史价值, 以便作出合乎科学的判断。
2.3 用辩证的观点来预测档案的作用
首先, 应正确处档案“精”与“全”的关系。这里所指的“精”与“全”, 主要是针对一个全宗的核心档案而言, 所谓“精”, 即这部分档案应该是该全宗档案中的一小部分, 但却是全部档案的精华;所谓“全”, 是指这部分档案要能够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要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必须将需要重点保存的那一部档案划分得比较准确, 使重点保存的档案既精炼, 又比较完整。
其次, 应正确处理档案“真”与“伪”的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时, 必然会遇到档案的真伪问题。因此, 必须分清档案本质真实性与表象真实性之间的不同的含义, 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正确地处理档案的真伪问题。在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时, 除了应考虑其一般的利用价值外, 还应考虑其特殊的利用价值。
3 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的思考
3.1 要客观地处理档案的利用价值与保存价值之间的关系
档案的利用价值与档案的保存价值是两个具有密切联系而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所谓档案的利用价值, 是指某一部分档案对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具体而言, 即该部分档案在被人们利用时, 给人们带来的利益的大和小。所谓档案的保存价值, 是指某一部分档案在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所据有的位置。具体而言, 即该部分档案是否值得人们保存。因此, 档案的保存价值取决于档案的利用价值。由于档案利用价值存在着程度上的某些差异, 所以, 不能以为某一部分档案有“利用价值”, 就一定具有“保存价值”。
3.2 要统一地处理档案作用的重要性和时间性之间的关系
档案的作用有重要性和时间性两方面的衡量标准。说档案有重要的作用或一般的作用, 这是指档案被利用时, 所发挥作用的大和小;说档案有永久的作用或长期、短期的作用, 是指档案可能被利用的时间的长和短。在一般情况下, 两者是一致的, 因此也较易发生混淆。但是, 两者并非完全等同。如某些文件仅在短期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利用价值, 一旦过了这个期限, 其价值就可能会急剧下降, 甚至失去继续保存的价值;而某些文件虽然仅具有一般的利用价值, 但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都有可能被持续利用。因此, 在鉴定档案保存价值时, 应注意到这两方面的衡量标准, 并统一起来加以考察。
3.3 要正确地处理档案数量与鉴定工作的关系
档案的数量问题虽然没有列入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 但却是影响着档案鉴定工作的一个潜在的因素。从总体上而言, 档案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但具体到某一部分档案、某一份文件而言, 则往往具有不同的保存价值。有些很重要, 有些则可能已失去继续保存的价值。当大量的、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充斥于办公室、档案库房时, 人们必然会注意到档案的鉴定问题。因此, 人们对档案进行鉴定的最初动机往往是由数量引起的。但人们对档案鉴定的目的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档案数量的减少, 而应表现为档案质量的提高, 在档案鉴定过程中, 确定档案去留的标准, 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而非档案的数量
参考文献
[1]张辑哲.档案与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5年.
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探讨 第9篇
一、当前制约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要因素分析
价值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一项工作, 其有效开展受诸多因素制约。当前, 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 制约该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主要有:
(一) 心理因素。我国档案工作的重心很长一段时间侧重于文字型档案的管理和应用, 相对而言, 以胶片、磁带、光盘等为载体的声像档案却很难开展, 几乎处于边缘状态, 声像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必然被档案工作部门冷落。这种状态的形成, 主要受我国长期以来的档案工作重心及档案工作意识的影响, “重文字型档案、轻声像型档案”的发展态势制约着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此外, 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中, 由于害怕承担风险、责任, 多是遵循保守原则, 能用不能用的都尽量保留, 这样很多没有用处或者价值性一般的声像资料也都一并保留下来, 多而繁杂, 导致档案的分类选用都很麻烦, 不利档案的后期使用。
(二) 技术因素。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科学严谨的鉴定程序、标准、方法, 其技术性强。然而, 现阶段我国在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中还没有形成理论和技术系统, 其工作多采用文字型档案价值鉴定的方法和标准, 由于理论和技术的差别和不足, 对于我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规范操作、标准制定、鉴定质量等合理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说, 当前制约我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就是技术不足。
(三) 人才因素。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是具备优秀的档案鉴定人才。目前, 我国声像档案鉴定行业 (学术界、工作界) 的专业人才寥寥无几, 非常匮乏。现在的档案工作部门的专职档案鉴定人才一个部门仅1至几名, 高素质鉴定人员更不用说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 我国档案学专业人才培养不足。目前, 我国各大高校中, 开展档案学专业人才教育学科的非常少, 而在博士硕士培养层次更是寥寥无几。另一方面, 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正常开展需求更高素质的人才。这就要求, 鉴定人才除了要有非常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更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 做好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几点建议
对此, 我们要努力促进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具体如下:
(一) 提升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意识。首先, 加大声像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我国声像档案工作及价值鉴定不受重视的情况, 加大对其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的宣传, 提高其社会知晓和认知率, 为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其次, 采用多种措施和手段, 提高声像档案利用效果。我们可以从声像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声像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的方面着手, 采用多种措施利用声像档案, 从而增强声像档案的社会影响力, 在社会上形成声像档案及其价值鉴定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 引导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声像档案工作, 为其后期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 深化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方法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鉴定理论与方法体系, 有利促进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科学有序地进行。一方面, 各声像档案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声像档案鉴定工作方法的研讨会。在声像档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 不断探寻影响档案价值及其鉴定核心的因素, 并以鉴定问题作为重点探讨课题, 结合国内外档案理论和实践经验, 不断地科研、实践, 最后形成一套有理有据的声像档案工作及价值鉴定的科学方法体系。另一方面, 理论与实践结合, 研讨部门要将科研成果积极同实践部门合作,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理论的操作性、可行性, 形成科学合理的鉴定理论和方法体系, 为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操作规范等, 保证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稳定开展。
(三) 加强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培养工作。鉴定人才是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施的根本保证。在当前, 加强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培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 通过建立档案工作部门与高校档案学教育单位联系培养的模式, 根据各档案工作部门的实际需要定向培养声像档案鉴定人才, 以解当前人才不足的“燃眉之急”。其二, 加强继续教育, 对已有的从业人员, 通过在职培训、远程教育等方法提高其声像档案鉴定的知识和技能, 在实践中培养声像档案鉴定人才。其三, 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如摄影专业人才、历史专业人才等, 充实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人才队伍。
摘要:在现代档案资源体系中, 声像档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对其的价值鉴定是现在档案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我们要了解、分析、总结出影响声像档案价值鉴定的因素, 从思想、理论、人才培养、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着手,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确保声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稳定推进。
关键词:声像档案,档案鉴定,档案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庄.试论当代档案文献考据方法的演进[J].档案学通讯, 2011 (01) .
[2]程燕.图像处理技术在声像资料鉴定中应用研究[J].电信科学, 2010 (S2) .
[3]何庄.试论当代档案文献考据方法的演进[J].档案学通讯, 2011 (01) .
[4]程燕.图像处理技术在声像资料鉴定中应用研究[J].电信科学, 2010 (S2) .
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及制约因素 第10篇
根据我国现行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是由三个阶段构成的:一是初始鉴定。这一阶段主要是各单位办文部门或拟办人对办结完毕的文件进行初步鉴定,是对一份文件的“判决”,是整个档案鉴定的基础。二是归档鉴定。这是指文件归档到各单位档案部门时进行的档案鉴定工作,它是在初始鉴定基础上根据现行档案鉴定办法进行的再次鉴定。三是后续鉴定,也就是进馆后的鉴定,属于档案馆定期审查。对保管期限不当的档案进行调整甚至销毁,对已过保密期的密级文件进行重新鉴定,对开放档案进行鉴定等。这种鉴定体系犹如宝塔,上紧下松。其优点是,通过前两阶段的鉴定,最终送档案馆的档案比较精炼,同时减轻档案馆的鉴定工作压力,控制了库存量。其缺点是,由于各单位办文人员鉴定水平参差不齐,受知识水平和社会阅历的限制,难以从未来社会的需要出发来权衡和把握档案的价值,因此有可能将一些有价值档案当做一般档案处理。
可见,档案的初始鉴定是基础,归档鉴定是关键,是后续鉴定的辅助,三个阶段构成整个档案鉴定工作的整体。
二、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电子文件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在办公室和管理领域的运用。”[1]可见,电子文件的来源和存在形式有别于纸质文件,其保管与阅读条件也有特定限制。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各行业,各单位应从工作特点出发,根据其职能要求并结合档案部门要求,选择单一或多种综合的鉴定原则。
1. 来源原则。
来源原则是档案鉴定领域普遍应用的一个原则。“电子文件需要依赖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和软件而具有生命力和发挥作用。”[2]因而,“对于电子文件来说,干预的时机最好在系统开发阶段”[3]。显然,鉴定工作必须从电子文件源头抓起,也就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档案鉴定的要求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初次鉴定。运用来源原则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体现了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办文人以“我”为主,对电子文件进行“暂存”、“预归档”和“删除”鉴定,为档案室或档案馆鉴定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电子档案鉴定不能忽视由于电子文件出现而产生的元数据和背景信息等要素,并把这些要素放到电子信息管理软件设计中进行考虑,在电子文件产生的“源头”实施控制,防止因元数据和背景信息丢失而造成的电子文件原始形态的改变,避免导致电子文件不可读取。
2. 职能鉴定原则。
职能鉴定是目前国际档案界在电子文件鉴定过程中普遍认同的原则,认为“文件反映了其形成者履行职能的社会活动”,“因而对文件产生者职能的评价实际上也就是对相应的文件作出的评价”[3]。通过分析电子文件形成机构的职能、计划、活动、业务等的重要性,形成电子档案鉴定标准和规则,并把这种模式设计到档案管理软件中,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档案进行鉴定。
我国目前采取的做法是“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要求的脱机载体上”,明确了电子档案鉴定主要由基层档案部门完成。实际上,各单位档案部门档案管理比较独立,无法从机关之间甚至整个政府活动的角度来鉴定电子文件。更何况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归档鉴定,对于哪些是“重要的”或哪些是“一般的”文件,鉴别出来的准确率值得怀疑。因此,职能鉴定方法适合一些专门机构对电子文件进行集中鉴定,如美国国家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就是采用职能鉴定原则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的。
3. 批量鉴定原则。
批量鉴定最大特点是减轻工作量,提高效率。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不仅要求信息要及时、准确,且需求量也大大增加。如股票指数、银行对账和天气预报等行业每天产生大量电子文件,不可能对每份电子文件逐一进行鉴定。通过分析电子文件形成的前后关系、背景信息、文件价值和内在联系,形成对某一类文件进行鉴定的规律,增加到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中,实现大批量电子文件鉴定。批量鉴定适合电子文件产生量大,并且有一定规律的单位使用。
4. 社会需求鉴定原则。
当今互联网和局域网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站查找信息,不管是有目的去查找还是无意中发现,都能反映社会对电子信息的需求。从社会总体需求的角度出发,审视、判定档案满足社会需求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才能客观、公正地鉴定电子档案价值。同时,电子档案价值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改变和修正,离开社会实践结果和发展需求,档案价值鉴定就不准确、不全面。在实际工作中,各档案馆(室)可根据电子档案借阅和利用统计情况,分析各时期、各种类电子文件利用重点,预测社会需求的发展趋势,正确指导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纠正和补充由于个人的知识差异和工作经验造成的对电子档案价值鉴定的偏差和误判。
三、制约电子档案价值实现的因素
1. 载体价格因素。
电子文件的信息离开载体便失去依托而无法生存。电子档案的价值,应把载体的价格和技术性能考虑在内。电子文件的载体有磁带、磁盘、光盘和硬盘等,这些载体的价格、容量、质量各有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对载体价格和质量认真筛选,因此会出现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存储在价格和质量一般的载体上,而一般性电子档案则存储在价格和质量十分高的载体上的现象。
2. 可读性因素。
电子文件格式有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图像文件、影像文件和声音文件等,不同格式的电子文件都在各自支持软件下编辑运行,用不同软件编辑的电子文件一般不能交换使用,也不能打开文件,甚至只看到一堆“天书”符号,丧失应有的社会功能。
不同载体在各自读取器下才能读取信息,早期使用的磁盘驱动器现在很少使用了,如不把保存在磁盘上的文件转存到其他载体上将无法对文件进行读取。那么,即使这些电子档案的“有用价值”再高,不能被社会利用实现价值的转换,也等于无用,因而必要时还要保存特殊硬件设备。
3. 维护费因素。
由于电子档案的载体易磁化、易压碎、易划伤,因而电子档案要求的保管条件比纸质档案高,如需要严格控制温湿度、避光、防尘、防变形、远离强磁场和有害气体等。对电子档案内容要定期检测和复制,存储在磁盘和磁带上的档案要刻录成光盘,防止信息丢掉或错乱,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可靠性。检测和复制还应包括与电子档案内容相关的信息,如元数据、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关系、相关定义参数、存储位置等。因此,电子档案价值鉴定必须考虑其保管、检测和复制的费用。对某些保存了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未被利用、没有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电子档案,同样要进行检测和复制维护工作。
4. 真实性因素。
电子档案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和电子档案的价值。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存储在载体上的,它通过读取器和相应软件才能还原为人们能够识读和理解的文字。当电子文件在不同载体间进行复制和在网络上传送时,容易造成电子文件真实性偏差,因而有必要在电子档案鉴定前,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通过考察电子文件的本质要素及相关背景信息,来认定电子文件是否被修改、与原始状态是否一致,从而达到鉴定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傅荣校.从技术革命的本质看电子文件的两面性[J].档案学通讯,2000(3).
[2]冯惠玲.认识电子文件[J].档案学通讯,1998(1).
关于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第11篇
自1789年法国档案工作改革后,档案向社会开放的理念就已被各国普遍遵循,同时开放档案原则也被誉为“档案的人权宣言”。开放是利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档案价值的根本途径。然而实践工作却并未如预期的那样顺利,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档案信息资源呈指数化上升,可相较与馆藏的丰富来说,开放并未有同比例的提升。更不能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档案开放率相比。本文就是从鉴定的角度剖析开放档案滞后的原因,以求有利于提升档案工作的利用服务水平。
一、档案鉴定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档案鉴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通常所说的就是狭义上的鉴定,仅指档案管理业务环节之一,用以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并通过价值的核查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事实上,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贯穿于文件运动周期始终的系统性工程,从文件转化为档案时的归档鉴定,再到档案接收进馆时的进馆鉴定,直至档案保管期满后的存毁鉴定及其开放利用鉴定等,在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对档案的鉴定。档案鉴定已融人了档案生命运动的全过程,影响和制约着档案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档案开放鉴定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然而在具体的档案开放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当然这里既有档案法律法规协调不一致的原因、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不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档案馆无力承担相应开放鉴定职能,又怕承担责任而主观上造成延后。近年来,确有因开放了不应开放的档案而导致诉讼公堂事件的屡次出现。而其背后的原因就是档案馆的“无力开放”与“不愿开放”。
(一)档案馆能力有限,难以独立完成多元化馆藏的鉴定工作
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政策性的工作,它不仅涉及档案价值实现的问题,更涉及知识产权、信息安全、信息知情权等法律关系,完全交由档案馆的鉴定部门或提供利用部门单独予以准确鉴定、评估并提供利用往往不太现实。即使是复合型、高技术的人才也无法对来源广泛、主题丰富的档案及其形成背景、过程如此熟悉,档案人员再次感到力不从心。
(二)档案馆人力、物力、财力有限,难以及时完成海量馆藏的鉴定工作
浩瀚的馆藏资源与档案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冲突,显然让开放档案鉴定工作力不从心。法律规定“30年”的期限自然成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最大的推托借口,当期限已满不得不开放的时候,档案馆往往在“开放馆藏对社会的效益”和“泄密风险对档案馆的损失”之间进行权衡,而当档案馆采取“明哲保身”的保守态度决定开放利用的范围的时候,大多数利用者从外部是根本无法觉察到这些行为的,就别谈维护信息知情权了。至此,档案的开放利用陷入了恶性循坏,馆藏越来越多,开放比例却永远无法跟上脚步。
三、档案开放鉴定再探讨
(一)开放鉴定的时限
研究开放鉴定时限就要明确影响开放鉴定的制约因素。开放档案,就是档案馆对其所保存的档案,除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保密或者控制利用外,均须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向社会开放。由此可见,密级对于是否开放档案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国家为何又在《档案法》中有“30年”封闭期的规定呢?一方面是因为1968年9月在马德里召开了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大会通过了13项决议,其中一项就是,在那些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从文件产生到利用之间的总封闭期限不应超过30年。由此,促使大多数国家采用了30年的封闭期制度。①而另一方面也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由此可见,“30年”是国家秘级期限规定中的最长时限,《档案法》选用30年的初衷也就很明显了。
那么30年的封闭期是否真的合理呢?从以上分析所说档案鉴定最主要的是看是否涉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与隐私。既然国家在《保密法》内对需要保密的20项内容已作规定(当然如果操作者认为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那应从立法上入手),档案馆就有责任对非涉密文件及时解密降密。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将提前开放的范围和时间设置为一般规定和普遍现象,再具体列出需要“满30 年”或延长开放的“例外”档案种类及具体开放时间,则更能体现鼓励利用的“ 开放性”精神。②具体来说:《档案法》不适宜在条文中将“国家档案馆保存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设为原则,也无须规定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才能提前开放,而是非涉密档案都可以适时开放;对于法律法規规定范围内的涉密档案,开放时间要细化,避免笼统。这种开放时限的调整正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热潮相吻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如果按《档案法》规定,这些公开的已皆知的信息却还要经过“封闭期”的封存,似乎多此一举,因此,无论是实践需要还是法律协调,都需要对开放档案时限进行调整。
(二)开放鉴定的权力主体
我们首先从档案鉴定理论上分析开放鉴定的主体。詹金逊提出文件形成者是鉴定的权力主体。他的核心思想是:文件是行政管理无意识的副产品,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证据,不能被后来的加工者人为干预,它是文件形成者的职责,由他们决定档案鉴定,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虽然他的观点后来被无数学者抨击,但笔者认为还是有其合理之处,詹金逊认为行政官员是文件的形成者,了解其产生的价值所在,应该由他们负责,这确实无可厚非。笔者同时认为形成者可以作为鉴定者的另一个理由是它还体现了部门利用者的需要(形成者也是利用者)。当然詹金逊对档案人员的排斥过于极端了。
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档案人员才能胜任鉴定工作。他认为:文件本身具有两种价值,第一价值(对文件形成者的凭证价值)和第二价值(对文件形成者以外的其他利用者的历史与文化价值)。以第二价值为主选择永久保存的文件,最终促使文件转化为档案。依据这种档案价值观,谢伦伯格认为,鉴定应根据文件满足研究需要的价值,而不是按照形成者的需要来进行。档案人员是协调员,由他们鉴定出值得永久保存的文件,并与文件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可以较公平。当然,档案人员相对形成者与利用者来说更具中间性,但深层分析,其实档案人员和形成者一样也不能代表利用者的全部。一方面,档案人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最多只能从保护历史角度判断历史文化价值。另一方面,档案人员比起形成者,不了解文件的形成过程,比起利用者,不能全面评估价值需要。因此,由档案人员独立承担鉴定不止实践中“力不从心”,连理论上都欠支撑。③
至于档案利用者,这一主体在鉴定中的话语权是被普遍认可的。档案利用者不应该被排斥在档案鉴定者之外,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应该是档案鉴定的主要标准。档案利用者在档案鉴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档案利用者参与的档案鉴定,其价值的判定和预测都可能是不准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文件形成者、档案人员(包括档案业务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和档案利用者三方面人员组成,由他们共同完成档案开放鉴定。这种“三结合”组成的档案鉴定团队并非我国原来形同虚设的“两结合”。具体操作为:档案形成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判定其是否可以开放或限制利用的年限等。非涉密的及时开放,无需进入封闭期,包含在国家法律规定20项保密范围内的档案划定保密期限,当期限满时主动到档案馆解密、降密,提供开放利用,当然需要延后的可以提出意见交档案机构共同审批决定。在这步操作里,形成机关是主要执行者,那么如何体现档案机构的作用呢?档案机构伴随“前端控制”理念的逐渐深入,通过制定相关业务规范、行政法规等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当然,为规范形成机关的行为,法律法规要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利用者的作用发挥就体现在“用户导向”理念中,档案馆主动挖掘用户需求,监督形成机关对需求部门档案的及时开放。
注释:
① 马素萍:《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 ,第20页。
② 陈永生:《档案开放的改进思路——档案开放若干问题研究之四》,《浙江档案》,2007年第9期,第13页。
③ 刘东斌:《档案鉴定——由谁鉴定》,《档案管理》,2006年第3期,第22页。
浅谈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和意义 第12篇
关键词:档案价值鉴定,保存期限,鉴定原则,鉴定标准,意义
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为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的信息开发打下坚实基础的一步。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原则是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判定档案的价值[1]。由于档案价值具有多元性、条件性、潜在性、滞后性等特点[2],这一原则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路灯,指导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准确地开展工作。但是,使得鉴定档案价值的难度增加,常常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种档案价值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的现象。因此,不断把工作实际与鉴定原则相联系,更精确地进行档案价值的鉴定,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断努力的方向。
1 浅析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任何事情的实践工作都是建立在强大的理论基础上的,有了理论的指导,实践工作才能有序进行。由于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指导鉴定工作的原则作为大的把握方向,能够深刻理解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对实践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
1.1 全面性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因其需要考虑到影响档案价值的各种因素[3],所以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一项是非常复杂的原则,包括档案来源、内容、时间、作者、载体等方面,所以在实践工作中要用联系和辨证的眼光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所鉴定档案与其他档案间的各方面的联系,另一方面也要全面评估档案对形成单位、社会和国家的各种需要,有无保存意义[4]。
1.2 历史性的原则因为档案价值的“记忆性+实用性”则把档案视为一个历史思想基因库。社会发展的变化规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而不是于一个独立的社会事件。它是具体反映在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变革、职能活动的有机联系之中[5]。所以,在全面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档案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条件,能够反映出形成单位、国家和社会的来龙去脉的档案文件,一般是具有保管价值的。
1.3 发展性的原则
档案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扩展性,所以鉴定档案价值只考虑其全面性和历史性是不够的,档案价值的是对于未来的工作中具有被利用的价值,所以还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问题。在鉴定一份档案文件的价值时,既要考虑到本机关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要看到其后续的效用。
2 将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与档案保管期限有机结合
中国的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6~50年)、短期保存(15年以下)[6]。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将档案价值鉴定原则运用到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会着重依据几项标准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其中档案的内容、来源和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档案的保管期限,而这些因素都是全面性原则的主要影响因素。
2.1 文件的内容标准
档案的内容是决定档案价值最本质的因素。档案的内容,即档案中所记载的事实真相,档案价值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反映党和国家重要事件、政策法规、业务活动的档案都是具有重要价值[7],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其次,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情况的,也是具有重要价值,需要编入机关档案进行永久保存的。而那些反映一般事务性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和一般情况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还需要结合其他的标准去判定。比如说内容独特的档案对利用者有较大的吸引力,也具有较高的价值。还有文件内容有效期的长短也影响着档案的价值大小。
2.2 文件的完整程度标准
每一份文件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是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要用全面的眼光看问题,那么实际上还有一种被鉴定档案与其他档案相比较而存在的价值。比如说,当全宗内档案不完整时,可以从侧面说明全宗情况的次要文件就算从内容上看它的保存价值不高,但是从全面的角度看,它代替了缺失的档案成为机关存在与活动的依据,那么也可以调整其保管期限,进行长期或者永久保存。当没有文件正本时,副本和草稿则可以代替正本保存起来。其他相同或相似情况均可如此处理。
2.3 档案来源标准
档案来源指档案的形成机关和形成者,其在社会上以及机关内的地位、作用和职能可能影响甚至决定了档案的价值。从来源上讲,文件有内部文件和外来文件。一般情况下,机关应主要保存本机关制成的文件,包括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机构演变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等属于本机关重要职能部门形成的重要文件。而外来文件主要包括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关系单位的文件,其价值就要按照隶属关系的大小或来文的针对性重要性去确定。比如上级机关对本机关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批示等、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请示等文件,都具有永久保管的价值。
3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意义
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做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能够提升档案部门管理档案资源的质量和管理效益,并改善档案资源的品质和可用性[8],意义非常。
3.1提高档案质量从字面上理解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首先就是鉴定档案有没有价值,这项工作可以把不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掉,只留下有价值的档案,这就好比沙海淘金,将糟粕去除,只留下精华。这大大提高了存留档案的含金量,也为档案管理的后续工作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3.2 便于后续保管工作的开展
档案价值鉴定在鉴定其有无价值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确定其价值大小进行分类保管。通过鉴定工作将档案分清主次,再结合档案保管期限表将档案分期保管,既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使档案的保存有序、有效。
3.3有利于档案信息的利用做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确保了存留档案信息的有效性,也提高了档案保存的有序性。人们在查找档案时,往往根据档案的几个标签比如年份、档案形成者、内容简要等条件查找。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就是将有价值的档案按照其价值最突出的一项或几项进行归类,为的就是方便人们查找档案从而找到有价值的信息并加以利用。
档案系统就好像是一棵大树,从档案价值鉴定的历史和发展的原则看,有价值的档案有助于人们了解社会的过去并依据从中得到的社会发展规律去更好地为社会将来的发展做贡献,相当于大树的枝干;从全面的原则看,有关于事物资料保存的越完整,涉及的方面越全面,越有利于人们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从而进行更有价值的研究活动,这相当于从树干上分叉出的树枝。大树汲取的养分就好比是新的有价值的档案,而大树的叶子就好比是在档案中开发的有利信息,一棵大树的树干越粗,枝叶越多,就代表这棵大树的生命力就越旺盛。
参考文献
[1]吕小辉.浅谈档案价值的鉴定[J].企业导报,2013(4):258.
[2]张桂兰.对档案价值鉴定问题的思考[J].业务园地,2008(3):62-64.
[3]张俊梅.试论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J].商业经济,2012(7):73-75.
[4]顾珍.高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演变及其分析[J].兰台世界,2013(10):64-65.
[5]郑绪霞.档案价值的鉴定原则探析[J].黑龙江史志,2013(9):58.
[6]刘东斌.对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思考[J].档案管理,2005(156):13-16.
[7]刘晓岚.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与标准[J].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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