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范文
钓鱼执法范文(精选6篇)
钓鱼执法 第1篇
目前随便到网上以主题词“黑车泛滥”搜索, 几十页的条目就出来了, 包括合法经营者的抱怨、老百姓的谴责、黑车引起的经营市场混乱和治安问题的报道等。再随便看看这些新闻报道和评论, 你会深感黑车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严重。引一段于此:“交通部门对于黑车头痛至极, 不但是因为黑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还有的地方黑车从业人员结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小团体, 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和正常公共交通运营。`打黑'何其之难, 难就难在黑车乘客往往贪图一时方便, 拒不配合执法, 甚至帮衬黑车司机。一旦出了事故, 乘客有了损失, 才想到找政府、找有关部门帮助, 但往往为时已晚。”许多城市交管部门都在抱怨, 打击治理黑车有四难:取证难、执法难、查扣违法车难、破旧二手黑车处罚难。
我们这种做事方法, 往往是一个矛盾掩盖另一个矛盾, 强调矛盾的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 这样如何能搞得好?这次“钓鱼事件”, 舆论一边倒, 为什么没人讨论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和提升城市客货运营服务水平?如何更有效地查处黑车?包括“钓鱼执法”是否真的一无是处?是因为涉及此事件的记者水平太有限, 还是由于舆论被强有力的引导?
城市出租车运营, 是城市交通的有效组成部分, 解决了城市交通很大的问题, 需要搞好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搞得不好, 不仅直接降低城市交通服务水平, 还将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笔者以为, 当下该好好研究下列问题:什么样的政策对出租车运营是有利的, 牌照费多少是适当的, 出租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利润分配如何做到更合理并采取政策措施促其落实, 如何更合理有效地打击黑车、规范运营市场。对的要坚持错的要改正 (不能一闹就改) , 以确保促进出租车市场良性发展, 方便大众出行。
“钓鱼执法”的法伦理思考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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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钓鱼武执法的出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中的一些弊端。本文在介绍了钓鱼式执法的含义以及根源后,指出了钓鱼式执法对社会公德、职业伦理以及个体道德的危害。通过对钓鱼式执法事件的伦理反思,我们认识到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制度本身和个人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还很不完善,呼吁社会要全面加强伦理道德的建设。
一、“钓鱼式执法”的表现及内涵
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通过这些权威网站的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地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晖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到运管部门的“钓鱼式执法”,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为载客黑车。10月14日,孙中界遭遇了同样的“钓鱼式执法”,年仅18岁的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10月20日,上海有关部门第一次调查公布说不存在“钓鱼执法”的现象,这次调查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2010月26日,上海市阂行区政府宣布,阂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另外,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所谓“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它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类似。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我们知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是不可能超越利益而存在的,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执法经济是“钓鱼式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对利益的追求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或道德的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对人们的利益追求活动进行制约,社会就会出现无序的状态。“钓鱼式执法”的出现就是利益追求无序化的表现。政府工作人员按罚款数额奖励或者提成的方式直接造成了“钓鱼式执法”的泛滥。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使用“钓鱼式执法”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方式,并且放任“钓鱼式执法”成为一种常态甚至一种制度,最终导致了对法律和道德裹读。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和个体道德建设有很大的腐蚀作用。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钓鱼式执法”使我们清醒的看到,我国的道德建设还存在弊端。
1.“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公德有巨大的伤害力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孔子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仁”,也可以说是“爱人”,他主张把“爱人”作为社会道德的核心,最主要的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要把其他人当作自己的同类,当作于自己同类的人来看待”。冈而“钓鱼式执法”打击黑车的同时也打击了一些做好事帮助别人的人,使私家车不敢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提供援助,导致“爱人”的丧失。“执法式钓鱼”利用人性的善良来诬陷他人,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败坏了社会公德。
2.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众所周知,“钓鱼式执法”的取证手段是违法的,政府工作人员非法取证,知法犯法。“钓鱼式执法”的相关部门为了既得利益非法取证,严重有悖于他们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杜绝“一切向钱看”,“在调节利益关系上具有利他性”r}。由于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利欲熏心,一手导演了“钓鱼式执法”事件。
3.“钓鱼式执法”事件使个体道德遭遇了道德滑坡
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是相对而言的,所谓个体道德是指“一定社会成员为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目的,并适应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修养境界、价值观念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心准则以及个体道德行为实践的总和。”
“钓鱼式执法”事件对个体道德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引诱、教唆那些没有非法营运想法的人去违法。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钓鱼式执法”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使个人在面对需要帮助的搭车人时,不加思索的拒绝,几乎毫无道德可言。比如,在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了最牛车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三、“钓鱼式执法”的伦理反思
“钓鱼式执法”事件使我们看到,制度伦理在实际中的应用还需要完善。制度伦理是指“对以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
1.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和限制还不到位
制度伦理对制度的主体也就是社会性组织具有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体现在对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方面。制度的主体作为社会性组织一般都有相应的权力,制度伦理规定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制度的主体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在符合道德要求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制度的主体没有超越于规定范围的权力。这就使制度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公开化、透明化,才能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不会出现权力的滥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作为一个制度主体,代表着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利益,制度伦理并没能对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一制度主体加以必要且充分的规范和制约。正是由于制度伦理并没有在实际中对制度主体产生充分的规范和制约,才出现了制度主体对权力的滥用。可见,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在实际中并未得到十分到位的贯彻和执行。
2.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制约也存在不足
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实践中对制度进行具体的改进和建设,使其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看到,只有制度首先是正义的或公正的,个人才会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责任。网由于人类活动具有“利益性”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进行伦理规范,而不能听任其自由发展。在制度伦理的制约作用下,不仅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使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实现制度的最优化。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在“钓鱼执法”事件中,并没有看到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作用。采取“钓鱼”的方式诱骗私车司机去非法营
运很明显是有悖于制度本身的公正和正义的。
3.制度伦理并没有为良好的个人伦理的建构提供充分的条件
一个好的合理的制度伦理的确立,会为个体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制度伦理是公正的、彰显正义的,那么它必然会使得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且生活在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中。制度伦理对个体伦理不仅有外部约束力,而且对个体伦理还具有导向和指导作用。一个好的制度伦理,必然能为个人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导向作用。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不健康的制度伦理在运行,久而久之,人们的个人觉悟和个人伦理必然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论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执法与钓鱼执法 第3篇
关键字:暴力执法;暴力抗法;钓鱼执法
笔者认为的暴力执法,不仅仅是指时下热议的行政执法,当然行政执法是暴力执法中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但是笔者联想到目前网络上面爆出的各种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监狱中离奇死亡的新闻,像云南躲猫猫事件、某看守所在押犯人喝开水猝死事件、某看守所在押犯人离奇死亡经鉴定其胸口有很多细孔,狱方对外界宣称是抠掉的粉刺等等一系列的事件中,笔者看到了暴力执法的身影。暴力执法从行政暴力执法发展到了看守所监狱狱警暴力执法。暴力执法呈现在越来越多的方面,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笔者想这也是之所以对暴力执法不好下定义的原因。综合了一些材料笔者认为,暴力执法,应该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危害到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安全。尽管这种定义很浅显,但是笔者觉得笔者应该抓住了其中最主要的矛盾--依法执法与暴力执法。
行政中的暴力执法,笔者觉得与暴力抗法有一定的关系,暴力抗法应该是指在执法机关人员执法过程中以非法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过程的一种行为。这几年,我国也爆出很多暴力抗法的新闻,有的甚至发展到了群体性事件的程度,像北京一小贩用水果刀将行政人员杀死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能更多的是同情执法人员遭遇不法侵害。但是笔者觉得在这个事件背后,也有着暴力执法的烙印。在我国,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处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像前面提到的那种流动小商小贩,这种小商小贩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之所以会对这种流动的小商贩进行管制目的也是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市容。笔者觉得中国的百姓还是很中庸的,不被逼到那份上,绝对不会想像那个小商贩一样,用刀了结了行政人员的生命,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但是事实发生了,除了扼腕叹息,笔者觉得我们应该要从这个现象去审视暴力执法对与这种暴力抗法的催化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老百姓是因为受到太多压制,而且程度很深,才会有这样的过激反应。暴力执法导致了百姓的抵制效果,而这种抵制效果又催化了暴力抗法这种行为。所以,暴力执法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引诱当事人违法。从法理上来讲,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了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是这种"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笔者觉得之所以会出现钓鱼执法,究其根源是执法经济的刺激。正是因为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才导致了钓鱼执法的愈演愈烈。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笔者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
笔者认为,第一,钓鱼执法的行为只能在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的办案过程中采用。第二,钓鱼执法的行为绝不能在管理公民的非法行为时采用。笔者认为钓鱼执法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以非法治违法可以说得过去,能得到人民的认可;但以非法治非法却行不得。有失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一个是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是公民的非法行为。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从钓鱼执法的事件来看,钓鱼执法是执法者非法在先,被钓者非法在后,且是前因后果的关系,也许没有钓鱼执法者非法行为,就没有被钓者非法行为。这完全是一个支使者(钓鱼执法者)和被支使者(被钓者)的关系。从钓鱼执法的事件来看,钓鱼执法者完全就是从完成任务指标的私利出发。根本没有把政府的公信力当作一回事。要知官民矛盾就是从这样的点滴事件积累起来直到激化的。这完全是自己给自己挖掘坟墓的行为。可以说这样的执法者完全是政府部门的害群之马。从湖南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已经着手开始整治这种不正之风,笔者想我们作为普通民众,需要的是加强舆论压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钓鱼或者类似行为,我们作为民众要站出来勇于揭穿其违法行为,各种新闻媒体对于钓鱼执法行为也要加强曝光力度,希望在政府规定与社会舆论的规范下,钓鱼执法这种非法行为能够彻底消失。
参考文献:
[1]湖南省2008年制定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2]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3]人民网《京华时报》2009年12月关于唐福珍自焚的新闻报道;
[4]《东方早报》2008年3月关于黑车司机捅死"女协查员"事件相关报道;
[5]浙江省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相关规定。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思考 第4篇
“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 来源于英美法。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 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为了打击犯罪, 警察常常主动出击, 制造陷阱, 诱惑犯罪人, 使其上当受骗, 从而抓捕, 将其送上法庭。可见, “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 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 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 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 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 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 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 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 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 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 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可见, 在这个案件中, 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 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 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 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
(一) “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 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如不予以严格限制, 则很容易被滥用。现阶段,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 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 然后将其抓获。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 执法者滥用职权, 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 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 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所有这些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违背。
(二) “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上海市有关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目的是好的, 但采取“钓鱼执法”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当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 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 “非法营运”虽有危害, 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 因此, 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 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其最终必然会使民众产生政府权力是否合理运用、政府是否诚信等质疑, 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这也是与我们所提倡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
(三) “钓鱼执法”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在西方国家, 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 因此, 正当程序原则是它们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 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 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 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几乎是同时进行, 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 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
(四) “钓鱼执法”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定案依据。它实质上是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证据上的体现。对于这一原则, 我国法律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第2款。“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 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撤销。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在分析本案时也指出“钓鱼执法广受诟病, 其违法之处在于, 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 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事实上, 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
(五) “钓鱼执法”折射出行政处罚的非规范化。
《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这是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规范化做出的最明确的规定, 但现实并非如此。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 把处理每个案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实行罚款提成返还政策。即行政罚款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执法主体, 这就是所谓的“执法经济”。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 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 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可见“钓鱼执法”内藏着一条“执法经济链”, 执法牟利成为了“钓鱼执法”屡次发生的驱动力。“钓鱼式执法”里面的利益链条非常大, 时间非常久, 上海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大队在2007年2008年的总结工作报告里透漏, 罚黑车两年时间总共收入是5000多万, 也就是说这个事至少从2007年开始的。最初的时候, 其实是让人举报黑车, 举报一辆黑车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 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 而“钓头”再组织其他人去专门举报黑车, 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 整治黑车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黑车了, 而是创收。可见, “钓鱼执法”的广泛存在, 利益是祸首。
三、“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制
(一) 完善立法。
我国法律制度中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认为只要证据准确了, 程序有些错误不要紧。其实, 在行政执法中, 程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违法执法案件中, 大多都是因为违反了执法程序, 或是疏漏了重要的执法环节而导致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既能通过程序义务约束、限制行政行为、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 又能通过程序权利鼓励、支持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迄今为止, 已经有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挪威、希腊、日本、韩国等国家,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2]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至今还没出台, 缺少对行政程序全面的规定, “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程序观念”[3], “钓鱼执法”就是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正当程序的严重违背。因此, 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中之重。
(二)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提升政府公信力。
行政机关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行政权力相对于一般的国家权力而言更大、更容易被滥用, 更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为了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程序, 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钓鱼执法”把政府的公信力推到了悬崖边上, 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政府不信任, 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钓鱼执法”事件是对政府加强监督的一种良好开端, 执法部门应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要求提升执法水平, 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真正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让各部门摆脱利益羁绊, 公正执法, 从而规避“钓鱼执法”的再现。
(三) 规范行政处罚, 斩断利益链条。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为获得利益, 它不应成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钓鱼执法”中执法活动变成“钓钩”者的日常工作, 变成一种谋生的途径, 形成了“钓鱼执法”的利益链条。要斩断这个链条, 首先, 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 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 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 罚款没收多少。其次, 要求政府执法要完全依据法律, 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执行。同时需要改变长期以来的罚没款返还制度, 建立健康的工作激励机制, 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有收益行为。只有从源头杜绝了执法利益来源才能有效的遏制“钓鱼执法”的产生。
摘要:近来, 上海出现的“钓鱼执法”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钓鱼执法”是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诱惑方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钓鱼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 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法,规制
参考文献
[1]申亚欣:《专家解读“钓鱼执法”:缺少正当性的执法是“公权敲诈》http://www.i56i.com/-action-viewthread-tid-128984。
[2]参见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反思上海“钓鱼执法门” 第5篇
“人家胃痛关你什么事?”这是出自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名句”,也是张晖的锥心之痛。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这位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市场经理,驾车从闵行区华宁路往剑川路行驶,在元江路口等待红灯时,路边一人上来敲击车门。这个30多岁的男人,表情痛苦,自称胃痛,打不到出租车,请求带他一段。由于顺路,张晖经不住此人的哀求,就让他上了车。
车子开到北松公路右拐,至北松公路1358号,上海中马皮件有限公司过去一点,男子叫车停下,往后倒。急着上班的张晖有点不耐烦,一想到他就要下车了,也就把车倒了下。车子停下几秒钟,男子往外看,忽然转过头来,就拔车钥匙。这时,七八个人从皮件厂跑了出来,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说张晖“非法营运”。
与张晖遭遇的“胃痛”相比,1个多月后,来自河南省商丘市、18岁的孙中界遭遇的是“天冷”。
2009年10月14日晚上19:30分左右,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司机孙中界,开着公司的牌号为浙AS595“金杯”面包车去公司取油卡,到鲁汇加油站加了油,然后准备去浦东航头镇接工人。他沿闸航公路从闵行区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召泰路口,一名20出头的背挎包男子拦住了他。“兄弟,帮帮忙吧,我穿得少,冻了1个小时没有公交车,也叫不到出租车,天很冷,能不能捎一段?”三天前刚到上海的他还没作答,对方就拉开车门坐上来。
车子开到闸航公路288号附近、罗宾木业的广告牌下,男子让停下,车停稳后,他左手从裤子右侧口袋里掏出10元钱扔在驾驶台上,跟着侧身拔车钥匙,左脚也伸过来死死踩住刹车。
紧接着一辆绿色商用车从“金杯”车右侧冲出,斜停在车前,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把孙中界从车里拽出来,连刚掏出准备报警的手机也被抢走。孙中界挣扎了两下,就被反剪双手押进了另一辆车。该车沿闸航路向东开了几十米,拐入一条胡同,孙中界又被押上一辆埋伏在此的“依维柯”车,他发现车上还有另外一个被钓的人,叫何亚雄。半小时后,一名河南省许昌籍司机被押上来;再过半个小时,江西籍包工头邹长根也被押上来。
在车上,几名自称执法者的人拿出写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处理通知书,要孙中界签名。孙看到有图章刻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签字,并继续要求报警。但对方拒绝归还手机,禁止其下车。一直呆到快21点,孙中界才被迫签字下车。当时没有人向他出示任何执法证明。
孙中界回到公司,向哥哥孙中记讲述了事情经过。“你傻啊,不知道现在好事难做么?”孙中记只能这样训斥刚成年的小弟。孙中界回到住处,一腔愤懑无处发泄,他把左手放在案板上,右手举起菜刀砍向小指。“我只能这样表清白了。”孙中界事后说。
维权
9月9日,张晖向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5天后,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做出《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张晖被“强制性要求”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否则就无法取回车。当天下午,他无奈缴纳了10000元“罚款”,开回被扣押一周的“福特”车。
在现实空间维权受挫以后,张晖选择了网络。9月10日晚上,他在“爱卡汽车网”发帖:“善良的被骗”。张晖说,所有笔录都是统一格式的。自己在做笔录时被问:“你是不是收钱了?”他答:“没有。”但签字时却发现,笔录上赫然写着:收了。第二天,该帖经转载后,阅读量迅速超过了20万,媒介随即跟踪调查,舆论大哗。
9月23日,张晖联系上了北京法律学者郝劲松,这位“复式诉讼”理论的提出与倡导者,接受了其代理诉讼的请求。9月28日,郝劲松来到上海,和张晖一起向位于闵行区雅致路99号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孙中界的维权之路,于14日深夜开始。孙中记把弟弟送到医院后,赶回公司所在的闵行公安分局鲁汇派出所,以汽车被抢为由报案,但被告知应该到事发地浦东新区报案,但位于航头路1528弄16号的航头派出所告诉他,那边也是执法部门,直接过去交罚款就好了。
10月16日上午,孙家兄弟来到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58号的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看问讯笔录后,孙中记认为对方在有意引导孙中界承认开黑车,拒绝签字。
是日下午,浦东新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严良民在否认“倒钩”执法的同时,称依据以往案例,百分之百可以认定孙中界驾驶的就是“黑车”。据严良民介绍,在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肯定按章办事,没有违规,他强调,孙先生前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
调查
孙中界事件,经中央及外地主流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各方关注。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10月19日上午,孙家兄弟再次来到执法大队做笔录,意外遇到了数十余位车主,他们均称自己遭遇过“钓鱼”罚款,看到孙中界的新闻,自发赶来,希望也能讨个说法。
此前,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朱伟忠把当晚的执法行为,解释为具有即时性特点,基本上是有车子行驶至检查点,执法人员就上前予以询问。
而一些司机认为,该说法并不能服众。在一些市民看来,孙中界、张晖事件中,现场设伏地点之专业,抓捕配合之熟练,均非即时性执法所能解释。
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宣布,经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但这一结论并不能让人信服,且该局拒绝公布相关的录像、录音等记录,公众的不满情绪再次被激发。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多次询问乘客身份和上海是否存在“倒钩”现象,调查组成员之一、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副主任丁建国回答说:“浦东新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反复追问下,调查组终于对乘客做了一个描述——一位有正义感的举报者。记者再次追问,不公开乘客身份的原因又是为什么?新区环境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副局长李春铭说,等到进入法律程序才会公开,并说,很显然,孙中界的表述和乘客的表述两个不相吻合。记者追问我们以谁的为准?李春铭说,以事实为准。 结论一出,舆论风暴骤起。由于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20日,在“调查报告”公布的同一天,新区政府决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在内的12人联合调查组,展开了新一轮的调查,城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
在查阅相关卷宗、录音等资料的基础上,兵分三路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以
及孙中界伤指后就诊的73171部队医院现场调查。
孙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确定此案是否属于“钓鱼执法”的关键。21日下午,调查组约见了“乘客”陈雄杰。调查组成员、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问:“你是否第一次配合执法?”陈答:“我是第一次。”
但就是这个自称第一次且敢做测谎测试的“乘客”,在调查中露出了马脚。在调查组抽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9年8月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证明其向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破绽越露越多。调查组发现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现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后发现前来领取所谓“专项整治劳务费”的却另有其人,而且不同“举报乘客”的“劳务费”大多都由这个“蒋国辉”领取,“钩头”由此现身。
22日晚,调查组约见蒋国辉,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这个“钩头”终于承认了自己组织的“钓钩集团”直接参与了“孙中界事件”。他说,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没有固定地域。14日当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他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正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路线将孙中界驾驶车辆带到了执法人员检查点。
24日,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4时,联合调查组开始起草和审议最终的调查报告。报告的第一稿就明确写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lO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以及“陈雄杰在调查中的陈述存在虚假”等关键内容。同日,闵行区人民政府也宣布,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建交委已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分别向社会通报了孙中界和张晖(化名张军)事件的处理结论,承认10月20日发布的否认存在“钓鱼执法”现象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姜棵则在会上表示,该区政府承认这个错误,并对媒体和公众道歉。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也召开常务会议检讨有关问题,并承诺问责相关责任人。至此,以“取证困难”为借口、存在长达14年的“钓鱼执法”模式,终于走到分岔口。
钩子
蒋国辉的现身,让公众关注的目光聚焦在广为人们诟议的“钩子”这个话题上。
“钩子”一词,在上海滩流行了许久——舆论相信,闵行区、南汇区、宝山区、金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钓鱼执法”方式,派“协查员”佯装乘客去搜集黑车非法载客证据,而这些“协查员”就被称为“钩子”。
一个车牌号为“沪CU70xx”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使用“钩子”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曾在蒋国辉手下做过“钩子”的知情人士介绍,钩头蒋国辉是上海市奉贤区人,今年40来岁,曾给黑老大当过马仔,参与过多起敲诈勒索事件。“钩子”行业出现之初,蒋即加入其中。
1996年7月,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1997年更名为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第一稽查中队成立时,最早在奉贤查黑车,这是当时黑车最为泛滥的一个区域。上海的“钩子”中,30%来自奉贤。
该中队成立后不久,队长王文权找来自己的同乡、奉贤新寺镇南宅村的蔡志伟做“钩头”。蒋国辉起初在蔡手下做“钩子”,1998年前后自立门户当“钩头”。蒋国辉最早的地盘在闵行区。因为对黑车司机收保护费,2001年前后,手下一“钩子”和多名黑车司机联名状告,结果蒋被判刑3年。实际服刑1年半后,蒋提前获释,重回闵行区,纠集了几个人,继续做“钩头”。后来,蒋的地盘转移到南汇区。在南汇区,钩子团伙只有蒋一家。
在闵行区,“钩子”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500元人民币,“钩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钩子”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嘉定区和青浦区40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这些钱,每月由“钩头”到各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结算领取。实际拿到手的,只有80%左右,其余部分被执法大队提留。一个成熟的“钩子”,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钩头”每月能净赚1~2万元,一年可达十几万元。更令人震惊的是,由于被扣车辆甚多,甚至出现了帮人“捞车”的“黄牛”。他们提供的服务有两类:一类是快速取车,罚款数不减;一类是少缴纳罚款。报酬一般为两条软中华烟或等值的钱。
追源
出租车行业在中国属政府管制行业,车辆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运证而有经营行为,即视为非法营运。在上海,正规出租车约4.7万辆,牌照绝大部分掌握在大众、强生、锦江、巴士和海博五大出租车公司手里。
近十几年来,上海罕有发放新的出租车牌照,理由是现有出租车数量“既满足了城市交通的实际需要,又保证了全行业的有序运营”。
然而,如何认定存有“经营行为”,却一直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面临的棘手难题。因为能证明出租车司机“经营”行为的只有乘客。但是,多数情况是,普通乘客不愿作证。而执法部门要想打击黑车,必须取得其存在“经营行为”的证据。于是,“钩子”便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应运而生。
2006年元旦,位于上海市溧阳路249号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这个统一负责各类交通违章处理事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于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后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之前,出租车管理处负责打击非法营运;后上海市公安局实行按地管辖,将黑车打击转给市交巡警总队。
执法总队成立后。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手段从原先的稽查调整为行政执法。而此时,黑车非法营运现象已相当严重。据公开信息,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3年来,每年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5万多件,2009年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全国交通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但一方面是查处黑车时极端事件频出,执法大队屡遭“钓鱼”指责;另一方面则是黑车屡禁不绝。
上海市处罚黑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出台时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然而,对于何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法律界却一直争议不断。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通常定义为,凡是没有营运证的车辆,司机只要被发现收一次钱,“非法经营”即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对此观点强烈质疑,他认为,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并非商业行为,依法不得处罚。比如公民偶尔到车站退票,当然不能视为倒票行为,不是“票贩子”。
然而,尽管饱受争议,但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理解的“非法运营”执法模式却延续下来,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变形。
在张晖案中,闵行区建交委曾称,私家车若与乘客有谈
价行为即可认定为从事“非法运营”。而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一名叫江涛的车主,曾因“用肢体语言与乘客商定价钱”为由,被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而在黑车司机们看来,无论是谁,驾什么车,只要让“钩子”上了车,那就只能“认栽”。多名被“钓”司机向记者如此描述“被执法”过程:“钩子”拔掉车钥匙后,执法人员会迅即过来,三下两下将其制服,同时抢走手机。之后被带到一辆执法车上要求签字认罚,由于与外界失去联系,处在恐惧中的车主通常都会签字。对不愿签字认罚者,执法人员在单子上写上“现场情绪激动、拒绝签名”,同样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随着打击黑车力度的加大,1995年出台的((条例》渐渐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为束缚住了手脚,2001年,新修订的条例中,将非法运营的处罚上限从5000元提高到5万元,是修订前的10倍。
然而不知何故,尽管罚款数额提高,打击力度加大,黑车数量却有逐年增多之势。在上海市人大2001年修订((条例》时,上海仅有黑车4400余辆,然而到2006年,根据((人民网》一篇报道中的数字,黑车数量达到1.5万辆。
在上海黑车整治史上,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文件的全称为《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被认为是上海首部打击黑车的法规。规定首次提出,现场录音、录像作为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运营”的证据。当时上海有媒体评论称:这一举措将有效解决打击黑车取证难、执法难、处罚难的问题。此后,“钩子”们开始配带录音笔“作业”。
60号令受到执法部门的欢迎。但是,在颁布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无市民响应。为配合此令,闵行、金山等区公布了《打击黑车有奖举证制度实施办法》,凡成功举报一辆黑车,可以获得500元奖励——这恰好是“钩子”和“钩头”分享的奖金总额。
这样一来,执法效果立竿见影,当年,上海全市查处的黑车达2.5万辆,是上年的三倍还多。
闵行区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快速增加的罚款,彰显着打击黑车的成绩斐然。然而人们身边的黑车却未见减少。在交通不是特别便利的闵行、宝山、奉贤、金山等近郊地区,时常可见到黑车的身影。在有的地方,黑车甚至已形成一定规模,常年固定在某些大卖场或小区门口载客。
反思
评论员陆建明先生认为:“钓鱼执法”是一场荒诞、无耻、巨大的利益链游戏,其本身就是“钓鱼违法”。无耻之处在于,它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逼良为娼,而是直接将一个良民诬陷成婊子。甚至在诬良为娼的丑行大白于天下后,还要牛皮哄哄地辩解,“我们的执法和取证不存在任何问题。”当人们对这种不可信的“第一次调查”,产生了逆反心理,今后谁还轻信这“第一次”?在上海,黑幕重重的“钓鱼执法”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巨额的罚款金额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一些执法人员和社会不法分子在暴利的刺激下,用栽赃执法的方式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处境,并非法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对车主进行人身攻击,非法拘禁,野蛮搜身,甚至殴打,严重践踏、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钓鱼执法”之所以在近几年愈演愈烈,被栽赃陷害的车主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总是屡诉屡败,无一胜算。究其原因,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皆有密切关联——地方立法被异化曲解,政府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而作为最后防线的法院又为执法机关保驾护航……钓鱼事件不仅仅是被钓车主交付了5000万罚款和一个断指,还透支了全国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说:“钓鱼执法”属于典型的滥用公权,现在已经无可辩驳了。但是,打击黑车难道也错了吗?完全可以不客气地回答,对黑车如果只是一味打击,当然大错特错。
如果一味打击真是遏制黑车的对症之药,那么迄今为止,各个城市政府可说是不遗余力。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打击时间不可谓不长,打击成本不可谓不高,但是见效了吗?仅2009年上半年,上海又查处黑车16700辆(次)。可见黑车非但没有因为强力打击有所收敛,反倒愈打愈多。而这种现象,并不限于上海一地。
强力打击之下仍保持强势增长,这说明有一个巨大的需求是无法遏制的,那就是个性化出行的需求,多元出行方式的需求。正因为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满足,才有了所谓黑车市场的繁荣。
这就是说,黑车泛滥不都是黑车的错,黑车泛滥不过是市场变形的倒影。所以,针对黑车泛滥这一事实本身,政府的态度首先应该是反思。
小心“钓鱼执法”毁了感情 第6篇
夏琳就经常这样“钓鱼执法”。她总怀疑老公和女同事暧昧不清。为了打听到有利证据,她总喜欢说:“没事,我只是好奇,你告诉我吧,我肯定不会计较。”老公拗不过,关键是他确实行得正,站得直,索性事无巨细都说给老婆听。那些事其实也没什么,比如只是和女同事偶尔吃了一次饭。夏琳听了,却受不了,认定老公确实有对不起她的地方,于是开始吵闹,非要让老公承认就是对不起她。老公蒙了,不是说好了,只是顺路搭车吗?怎么突然变了脸,变成了“钓鱼执法”的裁判?那些之前信誓旦旦的公正变成了只是有利于她的证据?于是,两个人一个觉得抓到了事实,另一个根本觉得冤枉至极。
夫妻或恋人之间的“钓鱼执法”情况大量存在,大部分情况是女方先假装成不计较或者并不在乎的样子,以套取真相,或者自己变成苦情戏中的女主角,诱导老公或男伴进入自己的情境中。
我有位男性朋友就抱怨他总搞不懂自己老婆的心思。“明明是她非要套我的话,比如说我就是不爱她,结果把我问烦了,一气之下,我说‘对,对,对,没有错,我就是不爱你’。结果你猜怎么着?她又受不了,大哭,说我真不爱她了。她这样的行为累死我了。”“钓鱼执法”的结局大多很不妙,老婆觉得真理在握,老公觉得委屈异常,两个人的矛盾升级,关系迅速跌入低谷。
女性为什么更容易成为“钓鱼执法”的实践者?很大程度是源于女性的不安全感——他有私房钱,他不够爱我,他可能有外心。在恋爱中每天保持着这样的高度紧张和神经质,在这样的不信任感下,怎么能够不越想越真?于是,为了印证自己的猜测,非要以假乱真。其实,这是女性喜欢制造的一些小情趣。比如“钓鱼执法”,本来当初也没有想过真的闹个惊天动地,只是试探好玩而已,让平淡的生活来些小情趣。但没有想到,情趣之中,疑团丛生,结果自寻烦恼。
即使世事太平,女性幻想性的情绪也往往喜欢给自己制造故事:他是不是不爱我了?他是不是有不良恶习了?等等,先在自己的情绪故事中将对方假设为一个准嫌疑犯,然后再打扮成受害者或当事者上车,最后来个“假戏真做”。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女性的好奇心,对夫妻或恋人之间应该保守的秘密,偏偏要探个究竟。在有些女性看来,夫妻之间不应该有秘密,让他“全裸”才是爱情上的阳光财政。可是,一旦他真裸了,真相又让她难以承受,那些本来已经风吹云散的事实,又被她招魂一般地时时想起。结果,她的好奇心没有满足,需要探究的真相反倒越来越多。
关键是,女性是感性的,此一时情绪来了,兴冲冲的无所谓或者百般不计较,但彼一时情绪消退下去后,许多“钓”来的事实却开始翻江倒海,因此她会出现一些前后原则不一的表现。但在男人看来,却会生出许多烦恼:怎么她前后不一?不是说好不计较吗?怎么又计较了?明明是她非要认定我这样那样的,最后我不得已承认了,她却一口认定我就是那样,真是让我有口难辩?
前不久,林志颖携手陈若仪迈入了婚姻殿堂,令人瞩目。可在寻常人的眼中,陈若仪之于林志颖,只是一个平凡的灰姑娘罢了,能穿上幸福的水晶鞋实在是上天的眷顾。但她在向朋友谈及这段感情时,曾说过:相爱容易相处难,他的天空很广阔,我不能将一切都抓得死死的,适当地纵容爱人,恰恰也是在给自己营造幸福。男女之间是有禁忌和秘密的,有时候不该知道的,就不应该一定要了解清楚。毕竟,现在才值得把握,和爱人把自己的日子过好,比哪种“钓鱼”都值得去做。
钓鱼执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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