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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精选8篇)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 第1篇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 职业:

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1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 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

【特定业务的识别】

大额现金存取: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

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 一次性交易:本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

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 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汇出或接收跨境汇款: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交易流水号、收款人姓名、收汇款人住所-汇出汇入款地所在地名称。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

一般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存取现金: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分类管理】

一般原则: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

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等级划分及调整期限: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等级划分要求: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审核要求: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

一般原则: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

料信息。

高风险客户: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

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身份证件过有效期: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其中“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当客户有业务办理需求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新业务。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

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

实地查访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识别】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

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委托第三方识别的基本要求】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

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

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的责任。

【可疑行为报告(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反洗钱规定》部分】

 风险的高低划分为低、中、高三级,三级的定义分别为:

 低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最低的客户;

 中级风险客户:存在潜在洗钱风险可能性的客户;

 高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

 各级客户分类的标准如下:

 低级风险客户:

个人:学生、特派员、大企业派驻中国职员、分行企业客户职员;企业:国营企业,大中型法人企业,母公司与外换其他分行有交易背景的客户

 中级风险客户:

个人:委托理财客户(贵宾客户),旅游人员、自由职业者、无业者;企业:境外公司,小型私营企业。

 高级风险客户:

个人:有政治背景的人,国家公职人员,在恐怖分子名单中出现的人,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息的客户;匿名、假名或资料不全的客户,开户时所填客户信息中的职业、住址、年龄等显示的收

入水平与其预计交易规模不符的客户;

企业:个体工商户,珠宝店,贵金属经销商,现金集中行业(如饭店、娱乐场所、零售店,旅行社等),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

息的客户。

*来自于下列洗钱高风险和恐怖融资地区或国家的个人或母公司在这些地区或国家的境外投资企业均属于高风险客户:

 国际金融合作小组评定的非合作国家和地区;

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局列出的黑名单国家;

 毒品交易重点国家;

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 对于中级和高级风险客户,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判断认为其存在较高洗钱风险,可拒绝接受其为本行客户。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 第2篇

各机构、分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公司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银发〔2017〕121号)的相关要求,重庆分公司制定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机构、分公司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唐 为 副组长:周维斌

组 员:蒋涛、杨波、叶红斌、付容、彭建、罗畅、牟育、范静、杨剑、周顺、刘柃璠、颜涵

联络人:龚毅琳、张君 职责分工:

1、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做出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2、领导小组组员负责组织学习、传达《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都邦发[2017]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公司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件及通知精神要求,制定方案并贯彻落实。

3、各机构根据分公司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落实方案。

4、撰写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排查及整改工作报告。及时反馈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计划、措施及总结等相关情况。

二、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各机构、分公司各部门应组织机构全员、部门全员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公司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进行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文件要求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反洗钱系统

由分公司合规管理部结合文件规定和总公司下发反洗钱相关制度,梳理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范,制度下发后,分公司及各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行进行报备。由各机构、分公司反洗钱兼职人员将使用反洗钱系统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分公司反洗钱联络员张君进行反馈,由分公司统一上报至总公司。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1、各机构、分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2015年版》《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2017年修订)》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排查本机构内存量业务中保存上述身份识别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身份资料是否齐全,如有资料缺失应立即通知客户补齐资料。

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因效果不理想,后邮件通知各机构经理要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7年1月至10月业务的自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发送至张君邮箱,于2017年12月29日前完成2016年业务的自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发送至张君邮箱。现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情况报告报送时间保持不变。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 第3篇

商业银行在办理部分柜台业务时都要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要将客户身份证件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 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柜台人员工作效率, 导致个人支付结算需求与银行有限的柜台资源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银行网点和柜台出现排队现象日益严重, 同时, 复印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增加了银行营运成本。

二、实例借鉴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推动金融机构利用电子化手段提升客户身份识别效率成效明显。主要做法:自主开发身份证件核查管理系统, 该系统通过读卡器采集身份证芯片信息, 并实现自动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 将比对结果和照片信息直接反馈到柜台。系统根据采集的二代身份证信息, 通过身份证电子凭证合成技术, 合成形象直观的身份证件的电子凭证, 加密处理后用于存档。对于非二代身份证的其他有效证件, 如:一代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军官证等, 采用图像扫描方式获取身份证件电子影印件, 由柜员核实后传输至信息数据库, 与二代身份证实现统一管理。柜台配备摄像头, 摄取业务办理人的现场照片, 配合业务凭证, 为事后监督、案件侦破等提供依据, 也为辨别持证人与所持证件的一致性提供佐证。对恶意办理业务、冒名顶替、失效证件等客户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实行预警和报警, 并记录操作过程。

三、成效分析

(一) 提高对二代身份证件核查的质量

采用公安部研发的二代身份证识别仪, 柜员直接使用读卡器采集身份证芯片信息实现自动联网核查, 避免人工输错身份证号码, 可准确识别二代身份证真伪, 自动联网核查, 实时比对结果。

(二) 提高柜员工作效率, 实现身份证件的电子化留存

现在的一般身份核查模式是, 柜员核查客户身份证件需离开柜台到另一台专用电脑上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并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柜员离柜需要收捡印章、办理系统签退等手续, 如果多个柜员同时需要查询身份证件还可能出现排队使用查询电脑的情况。以新开个人结算账户为例, 据了解采用身份证电子凭证生成技术, 单笔可节约2分钟左右时间, 在较大的网点, 劳动时间的节约几乎等于新增一个柜员, 减少了柜员离柜的频率, 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对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的安全、高效管理

首先, 留存身份证电子影像, 不再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有效节约了营运成本。据估算, 每个柜员一天至少处理20笔需要复印身份证件的业务, 每笔业务需要双面复印身份证件以及打印核查结果, 即每笔业务需要三页A4纸张。则一个网点4个柜员一年需要8.6万页纸张。按每页综合成本0.05元计算 (含复印机碳粉、折旧等消耗) , 每年可节约4300元。其次, 留存的身份证电子影像直观清晰, 解决了复印件模糊不清、信息不全的问题。系统具备历史记录查询、核查日志查询、凭证对应和结果打印等功能, 为客户身份资料的日常管理以及反洗钱检查、调查提供了便利。同时, 系统采用数据单向不可逆加密技术, 并采用离散式异地容灾备份与中心备份相结合, 确保数据内容不可更改及数据的安全。

(四) 保存客户办理业务时的现场照片, 为事后处理提供依据

系统留存业务办理人的现场照片, 这样就强制要求柜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对代理关系进行识别, 有效防范了柜员审核不严的操作风险及同客户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同时, 系统留存业务办理人照片的时限为5年, 远远超过柜台监控录像所保留的时间, 为查找案件线索提供了强大的系统支持, 有效防范业务员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五) 对异常情况实现风险预警

系统可通过配备自动报警控制器, 与公安部门的犯罪信息数据库及银行的黑名单数据库进行比对和识别, 实现对犯罪信息及黑名单的联网核查及自动报警, 加强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力度, 有效提高柜员的案件防范能力。

摘要:反洗钱中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涉及到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层面, 诸如账户、个人及对公的清算中, 如何有效提高身份识别效率, 节约成本值得关注。

关键词: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电子手段

参考文献

[1]边维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2]李子白, 沈杰, 贺东.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践, 2007 (09) .

[3]邱兆祥, 朱宝明.反洗钱的外部性与激励机制建立[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7 (01)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课题组.洗钱与反洗钱[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5]李若谷.反洗钱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6]俞光远.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农信社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浅议 第4篇

制度先行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制度先行。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只有各项操作流程都做到了制度先行,才能让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农村信用社地方法人机构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一是充分结合反洗钱工作的新常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农村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的相关操作规程、制度办法、反馈机制,并充分考虑可操作性、洗钱风险性等因素等。二是进一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下发的反洗钱相关文件,清晰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政策目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经营理念,完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三是根据当地新兴业务及产品发展的情况,及时建立匹配的新兴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入业务流程。四是充分把握二级法人机构带来的决策优势,因地制宜,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细化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

利用客户经理人熟地熟优势,了解客户。四川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经过六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如今已建立了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络,业务渗透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乡居民家庭。

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走村串户,调查了解客户情况、评级授信、发放贷款、组织存款、推销产品,对客户的家庭情况和个人身份背景了解的途径比营业柜员更加广泛。充分利用客户经理人熟地熟的优势,可以更加容易识别客户的基本情况。例如××农商银行2015年在反洗钱工作中,甄别到一条涉毒人员线索:从资金交易特点上看,交易频繁,大部分为夜间交易,且金额较小,该客户为低保户,年龄为65岁,明显与其身份特点不符。客户经理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家庭成员,并重点对年轻人进行全面的分析,核实到该客户账户被其家中年轻人张××盗用,并用于转移吸毒资金。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经理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了此线索,公安机关也及时介入,一举破获了此涉毒案件。

关注客户

建立反洗钱金融联络员制度,关注客户。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可以利用农村地区广大的人脉资源优势,特别要利用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村镇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等,建立起一套适合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金融联络员制度。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农村信用社良好的外部资源优势和内部工作导向,为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带来了各种有利条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辖内“金融联络员”工作的实施情况,探索性赋予其反洗钱监督功能,并建立配套的“反洗钱金融联络员”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在确保“反洗钱金融联络员”安全和保密的情况下,密切关注辖内各种洗钱人员动态,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质量和效率。

核对客户

强化柜面电子银行渠道识别机制,核对客户。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渠道建设发展十分迅速,广大农村地区的ATM、CRSM自助取款机、POS刷卡机、EPOS电话支付终端等自助机具遍地“开花”,成为农村地区主要的自助支付工具。农村信用社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洗钱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严格的电子银行渠道识别制度,通过各种方式核实客户的真实交易背景。

在开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三亲见”原则,即亲见客户到场,亲见客户证件,亲见客户签字确认。通过联网核查的方式核实客户身份,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核对电话号码、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通过影像信息采集仪器留存客户亲自到场的记录,把好客户电子银行交易的“准入关”。二是坚持“真实意愿表达”原则。农村信用社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个人服务协议》,坚持“开立手机银行、设定密码和交易限额等均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原则,核对开立电子银行的真实意愿,分析客户开立电子银行结算渠道的真实目的和可疑之处。特别是针对农村客户,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柜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将客户进行分类,以便于识别客户的交易用途。三是坚持核对客户身份“内容全面”的原则。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当前,农村地区比较年长的老年人一般对银行的定期存款业务较为感兴趣,不愿意开立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业务,属于风险保守型客户,但发现其某段时间的交易经常出现在ATM机上且交易的时间经常出现在夜间、账户突然申请开立电子银行结算业务而对网络知识一无所知等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特别关注,需要对该客户进行认真的重新识别。四是提高电子银行对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执行力。严格规范柜面业务操作,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的思想意识,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外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严防外部风险向内部传染。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只是农村信用社的应尽义务,更是全社会的一种责任。只有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基础性工作,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四川古蔺农商银行)

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第5篇

总则

一、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二节

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资料审核

(二)、识别客户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四)、开立账户

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五)、资料保存

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成都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

二、开立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资料审核

1、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

2、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

(1)注册验资资金,应审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注册验资出资人的身份证件。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须一致。公司正式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后,转基本存款账户并报人民银行审批。

(2)临时机构,应审核设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机构,应审核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发出开立结算账户通知书。

(二)、识别客户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行内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第三节

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识别客户身份

1、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

(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信息。(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

(3)、如没有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

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资料保存

存款交易凭证、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

二、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识别客户身份

1、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

(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身份信息。(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

(3)、如没有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

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资料保存

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存款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

第四节 银行卡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申办个人锦程卡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审核资料

1、应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应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

(二)、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核查交易凭证。

(三)、登记信息

1、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

2、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信息。

3、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在1、2两种情况下,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料保存

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及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传票交事后监督保管,定期装订保存。

二、开通个人卡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审核资料

1、审核客户提供的《成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

2、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注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

(二)、识别客户身份

1、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2、核对客户是否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

3、刷卡或刷存折,系统读取账户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的一致性。校验通过后,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账户支付密码,系统校验账户支付密码及磁道信息。

(三)、登记信息

1、账户校验完成后,打印《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交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柜员按申请表内容为客户开通相关电子渠道、设定电子银行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完善客户注册信息及其它相关处理操作。

2、校验通过后,柜员打印《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个人)》交客户签字确认,须打印客户证书两码信封。

(四)、资料保存

1、《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银行留存联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凭证作为传票附件留存。

2、《成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五节 现金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审核身份

(一)、对人民币单笔5万(含)元以上现金存款业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存款凭证背面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并在存款凭证填写基本信息。

(二)、对人民币单笔5万(含)元以上现金取款业务,应当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审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取款凭证背面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证背面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信息。

第六节

非账户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审核身份

(一)、对未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人民币单笔金额1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现金汇款业务,应当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将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地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在传票背面,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随传票装订。

(二)、未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无卡、无折现金存款业务,应参照第一项规定操作要求处理。

1、同一客户同时办理多笔无卡、无折存款业务的,可以只留存身份证件一张复印件。

2、同一客户经常在本营业机构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以留存一张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七节

非账户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以上所有操作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宝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二、重新识别的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八节

客户身份证件核对内容

一、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包括:类型、号码、姓名、性别、住所、有效期限等。

二、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居民身份证件的,按照人民银行联网核查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经验证信息一致的,在打印的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上签章。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受理网点不具备居民身份核验的技术条件,经办人员应尽责核对。

三、同一柜员在同一天为同一客户办理多笔交易时,可以只进行一次联网核查。对身份证件有疑问的应通过非接口方式登陆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照片并打印。

客户身份识别测试试题及答案 第6篇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

工号: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先为客户办理业务。()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A、客户身份识别

B、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的原则。

A、认识你的客户

B、熟悉你的客户 C、见过你的客户

D、了解你的客户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1,1000,转账

B、2,1000,现金

C、1,1000,现金

D、2,2000,转账

6、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万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20,1,现金

B、10,1,转账

C、10,2,现金

D、20,2,转账

7、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A、1,2000

B、2,1000

C、1,1000

D、2,2000

8、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1,2000

B、2,1000

C、1,1000

D、2,2000

9、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确认,核对,登记,留存

B、核对,确认,登记,留存 C、留存,确认,登记,核对

D、核对,登记,确认,留存

10、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 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A、核对,确认

B、出示,核对 C、出示,确认

C、确认,核对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40分)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A、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记录和资料 B、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C、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D、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

2、出现一下哪些情况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A、客户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 B、客户交易出现异常的

C、客户姓名与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相同的。D、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3、客户身份识别中要求登记的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包括:()A、姓名

B、国籍

C、职业

D、住所

E、身份证种类、号码、有效期

F、联系方式

4、客户身份识别中要求登记的法人客户基本信息包括:()A、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有效期

B、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姓名,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 C、住所 D、经营范围

5、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条件是:()

A、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

B、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种类 C、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号码 D、客户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案:

判断题:错 错 错 对 对

单选题:A D A C C

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制度 第7篇

(2007年6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

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

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研究 第8篇

作为反洗钱三大核心制度之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其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大额及可疑交易的上报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意义。复旦大学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以及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研究认为近些年我国贪腐官员外逃资金过万亿,这也侧面说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进行研究。

二、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一)我国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我国自2007年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标志着金融机构开始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缺陷也逐步凸显出来。当前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是依据身份证在线联网核查系统,只是核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对于使用倒卖的身份证件或者银行卡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则很难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即使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了有效验证,详尽掌握了一个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地址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也是有一定难度的,身份证大都是多年前办理的很少有人主动去更新身份信息,仅仅通过身份证并不能获得客户其它方面信息,需要借助大量外部信息来源进行识别。

就我国当前对客户身份识别实践来看,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对于“了解你的客户”不知道该如何进行,摸不到头绪,在办理业务时仅仅把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落实等同于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只核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对一些按照国际反洗钱标准要求的判断客户是否涉嫌洗钱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职业、收入、资金来源等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二)国外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从理论上讲,美国没有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执行反洗钱工作,财政部、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税务总署等都参与反洗钱工作。其中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作为所有参与反洗钱部门的中枢,Fin CEN利用自身的优势搜集、加工、整理来自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工商业的相关信息。如果相关部门怀疑某客户涉嫌洗钱,需要相关信息支持的反洗钱部门可以直接从Fin CEN数据库调取相关信息,通过汇总各个部门掌握的该客户的信息可以对该客户进行详细识别。为了贯彻“风险为本”监管思路,英国2007年颁布的《英国洗钱监管规定》认为个人业务一般都是在办理自己正常的业务,不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总体来说,国际上对政治公众人物监管力度都比较大,《办法》第七条有规定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在开立账户时则需要经过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对于国内政治公众人物则没有做具体的识别要求,这也是导致我国贪腐资金大量外逃原因之一。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多数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基本上已经实现对政治公众人物进行识别和监测。外资银行对政治公众人物识别系统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欧美银行为代表的,如英国渣打银行使用的WORLD CHECK系统;另一类是以日资银行为代表的系统,如日本东京日联银行使用的FACTIVA系统。这两类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国内外政治敏感性人物控制的公司,还可以查询到地市一级现任和曾任领导姓名、出生年月、地址、职务、照片以及亲属的相关基本信息。两类系统均由国外专业公司维护,由于其昂贵的使用成本,很少有中资银行开展此项工作。

三、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博弈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和国外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客户身份识别需要大量外部信息,识别程度越深对于客户的了解也就越为详细,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的判断也就越准确,当然成本也会更高。以追逐商业利益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详细识别,执行太细会引起客户反感导致储蓄减少,同样执行不到位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在反洗钱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都存在着自己的成本与收益,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培训成本、雇员成本等,对于监管部门还包括调查涉嫌洗钱案件的成本。现阶段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执行反洗钱工作最直接的收益就是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再贴现优惠,监管部门的收益除了包括查处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的金额以外还会对金融机构追加一定比例的处罚。因此,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就反洗钱执行力度存在着博弈关系。

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支付矩阵

(一)模型构建

本文做出以下假定:假设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总成本为C,因为反洗钱有三大核心制度,本文假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所占比例为λ(0≤λ≤1),因此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成本为λC,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收益为B。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的金额为A,金融机构被查处洗钱罚款额度为F,监管部门监管成本为E。因为监管部门监管的力度与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度有关,反过来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又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因此,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是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问题。金融机构的纯战略选择是识别或不识别,监管部门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度为P(0≤P≤1),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为q(0≤q≤1)。假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没有激励措施,查处的洗钱金额金融机构也没有分成,这里假定B-λC≥0,也即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时至少不发生亏损。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纯战略组合支付矩阵如上表所示。

(二)模型分析

当监管机构监管力度q确定时,金融机构选择识别(p=1)和不识别(p=0)条件下期望收益分别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监管机构监管力度时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时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识别;时可以选择识别或者不识别。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不管监管机构监管程度如何,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收益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程度无关,这也说明对于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还是要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动性,但是前提是监管部门必须保证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收益必须大于其成本,否则金融机构没有主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动力。此外,还可以看出不管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如何,金融机构只要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同样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程度p确定时,监管机构选择监管(q=1)和不监管(q=0)条件下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πH(1,p)=πH(0,p)时求得:

当金融机构对客户识别程度,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管,当时选择监管,时监管机构可以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

四、结论及建议

第一,客户身份识别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大量外部信息,仅仅依靠金融机构“孤军奋战”很难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的能力。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短期内很难取得较明显的效果,借鉴国外反洗钱先进经验首先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政治公众人物和国企高管可以建立一个类似“Worldcheck”数据库,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属成员可以进行有效识别。

第二,加强制度执行力度。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会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除了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于违反反洗钱要求不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金融机构施以重罚,比如美国曾因为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涉嫌洗钱分别被开出了6.67亿美元和19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当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要求所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所得到的高额处罚时,金融机构自然会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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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胜刚,何靖,曾翼.反洗钱中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博弈与委托代理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7(1)

[3]韩光林,孙森.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反洗钱监管研究[J].中国金融,2011(3)

[4]王珊珊.美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分析[D].吉林大学,2013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唐旭.反洗钱工作文摘.长征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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