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庭审的感想
观看庭审的感想(精选9篇)
观看庭审的感想 第1篇
观看庭审的感想
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有过旁听庭审的经历,但是这次作为代理人一方,站在不同的心里立场上去旁听庭审还是有不一样的感受。虽然对于案件不甚了解,但听完了整个庭审,对案情的具体却有了更为具象的理解,更为直观和全面。这是司法公开审理理念带给我们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相关亲属和群众的极大利处,但有时候也会给庭审带来不便之处,就如本案的法庭调查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旁听人员喧哗窃窃私语的情况一样,不是每个人都能对于枯燥的几个小时的法庭审理过程如沐春风,能听得津津有味的。
纵观整个庭审,对于程序方面我有几个方面的想法:首先,本案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独任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法官的庭审掌控力和庭外工作要求甚高,如何平衡调查的细致完整与庭审的效率性以及如何真实的反映当事人诉求和协调双方意见,加之庭审外的大量工作。虽然本案的案情并无及其复杂之处,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却实际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的确让旁听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焦躁情绪。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我的认知中应该是兼顾效率性和公平性的一种方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等等。在我旁听的这起案件中,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不断的提醒双方代理人要简化阐述观点、尽量将有书面提交文件的问题观点省略,但是我并没有很深刻的感受到简易程序带给审判过程中的效率性的提升。
关于具体的案件审理,我以我旁听的情况产生了一点想法,本案中的原告受害人,由于生命权丧失,自然处于人情以及社会的弱势者一方,这使我不禁联想到在我们所接触的法律中被告通常是庭审过程中弱势者一方的说法,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能掺杂个人情绪,不能因为这些的原因而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事实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真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的针锋相对是我们处于不同利益方对于事实的不同看法和认定。当然作为被告代理人利益一方的,我比较多的关注还是在被告以及代理人的角度,从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很明显的看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专业的利用发挥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甚至处理能产生多大的影响,由于被告一并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可能是认为只有本人能对自身的言行看法发表最准确的意见,仅仅是咨询了律师,但是庭审过程中的律师对于案件的解读和审理程序的了解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很明显的显现了出来。在对于证据的质证、证人的询问、疑点的捕捉,对方的提问,甚至跟法官的沟通等等方面,律师具有专业性和对案件的敏锐性更能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我从具体的庭审过程中被揭示的种种事实中,都能很清晰切身的感受到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不易,背后的调查需要事无巨细、需要无孔不入、需要高度的细心和耐心,因为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一次审判的结束仅仅是审判阶段的一个开始,案件远远没有终结,法院有很多事情要做,代理人也有很多事情要继续跟进处理和再一次的进行判断和抉择。
随便写的一点小小的感想。
观看庭审的感想 第2篇
关于旁听庭审的作业,由于我未满18周岁,所以只能在网上观看录像,未能到现场旁听。
我观看的庭审实况是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状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案情如下: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避风塘公司)从1998年成立时起即使用“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提供餐饮服务,后来注册了“BI FENG TANG”商标和“避风塘”图文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在上海地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0年,避风塘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人间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招、入门店招牌匾、菜单、店内广告招贴处多次组合使用“人间缘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单独使用“避风塘”文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间缘公司使用的标志经对比,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等民事责任。
人间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虽有地理概念上的含义并被餐饮业经营者作为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广泛使用,但本案中经过避风塘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并非在地理概念上和特定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文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下来是我的感想。
从庭审现场可以感受到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严谨。无论是审判流程,还是发言,辩论流程,以及证据的提供与双方的辩论,都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法律的严谨。不得不说,严谨正式法律所必须的。法律因为其特性必须严谨,所以庭审也必须要严谨。
而另一方面,我也确实感受到了法律讲究证据,所有的指控都必须要有证据,这正是法律的威严的体现。而所以的证据,不单要确实的出示,还必须指出何时出自何处,这也从一方面体现出了严谨性。
通过这次庭审的观摩,我切实的感受到了我们处在一个法治社会。庭审现场秩序井然,虽然双方必然在争论重大的事件,但仍必须遵守规则与流程,这告诉了我们法律的威严。
观看庭审的感想 第3篇
今年是人民银行成立65周年, 为进一步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从2013年10月份开始, 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感动央行人物”的推荐、评选活动。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举办了“榜样的力量”感动央行人物事迹展示报告会, 对经全系统推荐评选出来的敬业奉献 (14名) 、助人为乐 (9名) 、孝老爱亲 (4名) 、见义勇为 (3名) 等四类共30名感动央行人物进行集中表彰, 并请10名感动央行人物代表作了事迹报告。30名获得“感动央行人物”荣誉称号的同志是人民银行13万员工的优秀代表, 他们的事迹再现了平凡人中间不平凡的作为和精神, 都拥有自己独特的, 打动人心的灵魂内核, 体现了央行人特有的精神风貌。他们的精神拿出来都可以放大, 学起来就可以成为一种力量, 社会需要的力量。他们让我看到了许多不一样的人生, 他们在不一样的旅途中实现着央行人特有的价值。
二、总有一种感动直抵内心深处
一个个平凡的人, 一段段感人的事, 令我的思绪久久不能平息, 历久弥新“思”的是同为央行人, 这些年自己过得也并不平淡;“绪”的是这些年自己过得也并不出奇。平淡出奇之间, “历”的是同为央行人的共同工作成长环境;“弥”的是心中一直在向往着点什么;“新”的是我又到底被什么感动了。一番思罢, 苦尽甘来:对!就是他文化都是有根的!根子里栽了什么, 就会结出什么样的果实。根子里的东西是精神, 自强不息的精神;根子外的土壤是信仰, 做好人的信仰。顿感, 少年时看过赵本山导演的连续剧《刘老根》, 可谓“精神不褪色, 感动不落幕”连连都是精彩, 每每感受到精彩的背后有一种精神。而今想来, 当初年少, 并不识“根”, 今天才真正想清楚了一件事, 人活一世靠精神, 人生在世要讲“根”!
30名获得“感动央行人物”的感人事迹各不相同, 有致力服务“三农”, 打造农村金融“丽水模式”的全国农村金融改革探路人孔祖根;有我国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任务的核心骨干, 技术带头人贺铁林;有出生在天府之国四川建功雪域高原西藏的向雪玲;有30多年来坚持扶贫济困, 为贫困学生和残疾家庭累计捐助20余万元, 而自己却至今仍租房居住在一个60多平米的旧楼里的普通干部敖其尔;有兢兢业业, 坚守保卫岗位二十多年, 灾难面前彰显英雄本色, 舍小家顾大家的康巴汉子久尼玛;有17年如一日, 尽心尽力、无怨无悔地奉养着既无丝毫血缘、也无养育之恩的古稀孤寡老人的孝道楷模施贤举。他们都是平凡的央行人, 但都作出了不平凡的事。他们的正气、英气、才气、壮气、豪气, 气气冲天;他们的情感亲情、友情、国情、民情、师情, 情情动人。他们再次向全社会传递了并注入了一批正能量:体现央行价值不能没有“金融百业融畅发展的根”;建功立业不能没有“爱岗敬业主动作为的根”;一个民族不能没有“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根”;做人做事不能没有“助人为乐孝老爱亲的根”。
三、央行文化的根北在哪里
当今时代, 文化越来越成为组织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越来越成为深化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央行之魂, 文以化之;央行之神, 文以铸之;央行建设, 思想文化是根基。我想, 有了一种文化自觉、文化自信, 人生就能找到“北”, 寻到“根”。著名学者柏杨有言, “人类与其他动物最大的不同是:人类发明了文字, 能够把自己的生活记载下来, 成为历史。后代的人可以凭借这些记载, 寻觅自己的归属, 作为生存的依据。有了历史的记载, 我们短短的人生一世, 才不致是一场没有背景、没有剧本, 不知前因后果的荒唐的独幕剧。”
从作为央行一名普通干部, 学习榜样, 此时此刻, 觉得有必要把作一些总结, 提振精神, 同道共勉:一是要树牢“金融百业, 央行调控, 预见在先, 融畅发展”的履职价值观;二是要有“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历史情怀”和“功成不必在任期的执政胸怀”;三是要坚守“导演意识、演员本分、劳模风范”的基层央行干部精神;四是要培育“事不在大小, 而在于感人”的处事文化理念;五是要不断培育“互重谦逊, 举荐亚贤;以我为主, 乐于担当”的共事文化;七是“科学发展、和谐进取, 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发展观文化;八是“多为发展想办法, 不为落后找理由”的主人翁态度文化;九是“有险不防、终究遇险, 操作规范、制度至上”的风险文化;十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紧密团结、顾全大局, 修身立德、崇尚荣誉”的做人文化;十一是“勤学明礼, 勤恳主动, 勤勉担当, 勤责立信”的“四勤”工作觉悟文化;十二是“爱岗敬业、以岗为荣, 工作备至、失职为耻”的岗位荣誉文化;十三是“对待群众意见诚心诚意;对待民主生活意见诚实诚恳;对待领导点评辅导诚学诚改”的“六诚”班子诚信文化。
四、精神不褪色感动不落幕
行政案件的庭审 第4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庭前准备;法庭调查
行政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和发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化解行政管理相對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在于:①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②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自由,包括关于人身权的自由,关于财产权的自由,关于行为权的自由;四、秩序,包括实体秩序和程序秩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要充分、全面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在《行政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搞好行政案件的庭审至关重要。笔者试就行政案件的庭审(包括向前延伸的庭前准备环节和向后延伸的庭后工作环节)谈一些浅见。
行政案件的庭审可以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与辩论、评述与宣判、庭后工作四个大的环节。
一、庭前准备环节
庭前准备环节是为开庭审理作好准备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并明确分工。
在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举证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权利的被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当告知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反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被告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③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包括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向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①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依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②举证的期限。超过举证期限不得再补充举证,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③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召开预备庭:①告知各方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预备庭期间未提出的证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②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③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证据、依据是否有异议。④归纳出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为开庭审理的重点。开庭审理时应以预备庭期间提出的证据为举证、质证、认定的对象;围绕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
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现行模式的庭前准备环节:往往是主审人积极介入相关的工作,合议庭成员不介入,直到开庭审理时才介入。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必须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从庭前准备环节就同时介入:①主持召开预备庭。②阅读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全面了解案情。③根据案情及争议的焦点,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分工。
二、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
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是行政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1)对于行政作为案件,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由原告陈述请求及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由第三人陈述诉讼主张,再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进入举证、质证、认证。
(2)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备合法性。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审查其他内容即可认定不具有合法性。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④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是否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
(3)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效力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行小型的辩论。
(4)对证据证明的内容明确、充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可以一证一质一认,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不充分,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的,可以多证多质一认。在诉讼中,法官应明确阐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了什么事实,并进行充分的说理。既要立论——说明确认什么,为什么予以确认的道理;又要驳论——说明不确认什么,为什么不予确认的道理。通过充分的说理,清晰、详尽地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思维过程。同时还应加大当庭认证的力度,除了证据疑难、复杂,必须休庭评议的外,都应当当庭认证。这样既强化了庭审功能,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又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5)合议庭应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质证的小辩论和认证确认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焦点,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充分地进行综合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应当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内容和有争议的内容,同时提出应当在辩论中辩明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及的内容,引导各方当事人在下一轮辩论中补充发表意见,如比循环至无新的意见发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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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的,合议庭可以进行一定的协调工作。这里的协调并不违反依法裁判不调解原则。调解是以处分权为前提,而协调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处分自己的职权或权利。协调是通过合议庭的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被告主动改变其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地救济或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行政爭议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评议与宣判环节
评述与宣判环节是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高潮。高质量的评述和宣判,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评述应阐明以下内容:
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要注意避免与认证说理的过多重复而造成庭审时间的拖延、效率的降低。
各方当事人在辩论中争议的内容的评析,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及理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及理由。要总结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充分衡量争议所依据的事实,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基础阐述理由。
详尽地阐明裁判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评述应当规范、全面、详尽,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充分说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四、庭后工作环节
庭后工作环节是庭审的向后的必要延伸,这一环节的重点在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1)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如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确保裁判的权威性和生效后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履行、执行。
(2)对于在庭审中发现的被告的较为普遍、严重的问题或不足,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被告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诉讼程序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4]董治良.《中国行政审判研究》.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作者简介:
黄志勇(1972.06~),男,现任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历任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大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第5篇
20111590805 杨琨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没听清)。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行政诉讼庭审感想 第6篇
时间:2015/05/29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案件
在5月29日,我参加了学院组织的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平阳梅溪一次性卫生用品工艺厂与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学院读书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也不是第一次观摩。本着学习的态度、认真的坐在旁听席上听庭审,这次庭审观摩与以往直接看庭审记录相比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但是庭前准备并不充分,法庭没有充分考虑到证人不会说普通话的问题,由于没有翻译人员使得庭审过程出现了停滞、不过整体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整体效果良好,并注意到了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学习中的理论知识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整个案件的的前期审理过程中法官控制的都非常好,程序上也没有问题,但是证人出庭后证人不会说普通话法庭竟然没有翻译员翻译,我觉得这是与我学过的知识是不一样的,我认为法庭的庭前准备不是很充分,在审理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庭完全没有想到证人不会说普通话的问题,其次我认为医院的诊断书并不能当证据实用,但是在此次庭审中二审原告以医院的诊断书为证据提交法院虽说最后原告败诉,但是我觉得还是存在问题。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什么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这几点在此次庭审中法官表现的的很好。带动了整个法庭的节奏。
三、庭审中法庭主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及时注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及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第二次开庭的情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感想:法院在我心中一直都是无比神圣的,去之前心情莫名地特别有些忐忑,说实话,除了电视上见过法官大人外,还真没有见识过现实中的法官大人。也不知道会遇到怎样的大法官,是不是真的带着假发,穿着法官袍,一脸的严肃表情。
观看《大国崛起》的感想 第7篇
从第一次在课堂上观看《大国崛起》后,心里就一直想着什么时候能够将这部电视剧全部看完呢,这几天的时间,把这部电视剧终于看完。看完后,心情久久地不能平静,感触颇多,一时不能言尽,只能这样凭着自己的思路想到哪里讲到哪里。在这几个国家从封建落后的制度到迅速的崛起,成为称雄称霸全球几十年几世纪的强国大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创新。勇于破除过去那些旧的思想和制度,把握当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这样才让他们从一个弱国小国崛起成为了屹立之久的大国。
创新,我想这个词一定不陌生,时代的进步离不开创新的推动,而且每个时代的进步就必然会有一批先驱来为这场进步奠基,秦朝的大统谁能够忘却商鞅这个被五马分尸的人,世界对宇宙的了解有谁能够忘却哥白尼被火烧死的那个场景。历史年轮的进步需要有人来付出,来牺牲。人活着的真正意义就是能够虽然他离开了这个物质世界,但他依然留在人们的精神世界,被人们记起。这才是人活着的真正意义,被人们学习其精神,推崇其精神,他们的人生是有意义的人生。刚刚看了十二五的《建议》,其中围绕的就是创新这个词展开的,现在这个时候也该是转型的时候了。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到来时英法美等国抓住了机遇首先开始变革,也给他们成为世界强国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工业革命时候日本德国美国又利用科技兴国,造就了这些科技强国物质大国的形象;第三次革命时信息化互联网时代,造就了一些经济上的暴发户,他们主宰了这个时代。而今,世界又面临着一个转型变革的时代,谁能够在这个起跑线上再次领航,谁就是这个时代新的主宰。太长的时间我们就一直陶醉在自我编织的谎言世界里,不愿醒来,就这样一直陶醉着,享受着。
这个社会无疑需要这么一批人,一批敢于讲真话实话的人,对于不满现状能够提出自己关于如何现状改变的意见,这样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可如今,空话假话大话到处都是,恭维的话套话官话经常被人用起,这不是一种和谐的表现,这是一个假象一个不好的现象,这就像是国外一再用什么GDP总量第二第一的鬼话来迷惑国人眼睛的假象。这个时候我不禁想到戴旭写的那篇文章里提到的:清朝的时候我们的清政府GDP总量占全世界的1/6,却被各个不大的国家割的四分五裂的,如今,这个什么GDP还有什么用呢?
第二个词是:领头羊。所谓的领头羊也即英雄人物。每个时代都需要这样的人,这样的人与每个时代是相结合在一切的。也可以说时每一个时代孕育了每一个时代的英雄。从古到今,从中到外,这样的人物数不尽数,他们用他们独特的人格魅力和独到的见解,以他们对所处的社会深刻的理解,并将脑中的诸多想法付诸实践,带领着同样感受到时代局限的人们创造一
个新的时代,适合人们生活的时代。大多时候,人们反对一些个人英雄主义等等,但是我们要划分的看待这个问题,不可否认,有些个人崇拜主义的确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给这个社会,给人民,但是,他也有积极的一面。秦末的陈胜吴广,如若不是他们领头,可能秦朝还可以出现三世四世。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评价时是这么说的:没有毛泽东,中国可能还要在探索新中国的道路上经历更长的时间,可不要小看这句话,这句话体现出毛泽东的地位绝对是独一无二的。
第三个词是:崇尚真理。伏尔泰曾说过:“一些知名人士在讨论:谁是最伟大的人物,是凯撒、亚历山大或成吉思汗,还是克伦威尔。有人回答:毫无疑问是艾萨克﹒牛顿,非常正确。因为我们应该尊敬和推崇的正是以真理的力量来统帅我们头脑的人,而不是依靠暴力来奴役的人,是认识宇宙的人,而不是歪曲宇宙的忍’’。的确,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事情都成为了浮云,而唯独真理不是,他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地被更多的人认识认同,让更多的人认同。而那些为真理而付出生命或其他的人们也会渐渐地被人记起。也许,在每一个时代都会有他的主题词、主旋律,但这些却不一定都是真理,真理诞生的初期往往让人难以接受,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第一个吃西红柿的人,可想这些人是需要多大的勇气啊。真理的诞生时需要历经很艰难的过程的,而且在一个时代里,并不是每一个真理都会顺利的成长起来,往往会被夭折在摇篮里。可是最后,当真理
诞生后,为真理付出的那些人都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第四个词是:恒心毅力。这是每一个国家民族个人都必须要具备的。在19世纪末,清朝末年也有过改革——百日维新。然而却又早早的夭折掉了。要敢于和那些落后封建的思想作斗争,并且要坚持下去。随着自己经历和阅历的增长,开始深深的感到恒心和毅力对于一个人成功的重要性,而且对于其他的条件而言,这似乎是一个最主要的方面。
不管是一个国家民族,还是个人,成功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而且也不会一直都处于成功的地位。但是成功是有方法的,有共同点的。我们在每做一件事情前必须要三思而后行,把事情想得周到详尽一些,把可能出现的事情都大体的预测一下,这样在出现类似的情况是能够容易的解决。即便不会遇到同样类似的事情,但这种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也可以为自己积淀一些走向成功的经验。这才是最主要的,尽管对于这些国家的分析是远远不够的,每个人的个体通向成功还是需要各自全方位的把握争取的。
——《新源文集》
微博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第8篇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电视庭审直播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为了防止庭审直播的一些弊端, 各国还是谨慎地对其做了一定的限制。在遵循一些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对庭审现场进行摄影或选择性直播是很多国家的立法通例。 (1)
以美国为例, 其法学理论界对是否可以直播庭审现场也是见仁见智:“支持者主张电视机报道为大多数从未见过刑事审理的公众提供了法律教育。批评者辩论道, 摄影机的出现影响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员的行为, 改变了法庭的气氛。” (2) 实践中, 截至1993年止, 美国只有三个州 (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 禁止在一切法院摄像。 (3) “各州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 (4) 甚至在联邦法院系统中, 也并非都是雷同划一地规定庭审过程不能直播, 如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联邦巡回区法院就允许镁光灯进入庭审现场。 (5)
我们不难发现, 电视庭审直播是有着其特殊优势的:1.实现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最基本的实现方式就是群众参与旁听。电视庭审直播很好的解决了公众对于旁听权利的实现需求, 从而保证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2.维护法律的权威。亲眼看见庭审的过程, 公民能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情况, 基于误会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这样审判的结果更容易获得公民的认可, 有利于维护法律和法院的权威。3.提升国民的法制意识。电视庭审直播这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是一种普及法律的捷径。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观看一场庭审直播的热情会远远大于让他去学习枯燥的法条。
但是, 庭审直播也是存在着诸多的负面效果, 才使得这个制度在推进的过程显得颇为曲折。1.容易形成情绪化的大众观点。这种观点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压力, 也可能会使陪审团先入为主的进行判断, 从而有碍判决的公正。2.电视庭审直播可能会破坏法庭的庄严。在充斥着摄像镜头和镁光灯的环境中, 法庭严肃的气氛很容易受到破坏。3.庭审直播容易造成证人信息的流露, 可能影响证人的正常生活, 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对证人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 微博直播基本继承了电视直播的主要特征。它虽然不如电视直播能够清晰展现庭审现场的每一个细节, 但是作为支持移动设备的新型媒体, 它更为便捷地为人们提供了信息服务。不能在电视机前观看庭审的人们可以通过小巧的移动终端随时随地了解正在进行的庭审情况, 因此, 有利于审判活动的公开, 促进程序的公正, 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由于微博使用的大众化, 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微博关注法律的进展, 从而更加有益于公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微博庭审直播不仅继承了电视直播的主要优点, 它还具有着一些电视直播所不具备的优势:1.互动性极强。庭审采用微博的形式直播出来, 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广大网民的反馈, 并且可以与网民互动交流。2.微博采用收听的方式来彼此关注, 可实现多点对多点的传播, 有利于庭审信息更加广泛的传播。3.微博的收发可以通过移动设备轻松实现。这是微博的先天优势, 这种优势很好地弥补了电视直播移动性差的优势。
微博作为扩散信息的工具, 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 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1.信息量有限。微博直播只能通过文字图片的形式对现场关键事件进行叙述, 而文字所载的信息量有限, 远不及视频, 容易导致微博内容的片面性。2.微博直播容易带有主观情绪。由于微博是用文字的形式来对现场进行描述, 因此, 基于描述者的表达能力和主观偏向, 微博很容易被渲染上强烈的个人情绪。3.微博易于被利用。作为一种大众的传媒工具,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微博发布庭审信息, 一旦微博庭审直播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很容易引起公民对于法院庭审的误会。
微博对于庭审直播影响巨大, 在中国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 我们更需要利用其巨大影响来推进我国的法律实践工作。然而, 只有在能够抑制其弊端, 全面论证其可行性后, 方可全面推广。
注释
11 张泽涛.庭审应该允许有选择性地直播——与贺卫方先生商榷[J].法学, 2000 (4) :13.
22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49.
33 T.巴顿.卡特等.大众传媒法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8:138.
44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88.
国外的庭审直播 第9篇
在网络时代,存在着媒体与司法的传统规则,有些仍然在发生作用,有些已然失效,需要及时制定新的规则来规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已经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从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用什么直播,直播哪些内容,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法庭里录像曾是“藐视法庭”
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BBC)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法官拒绝。
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之后要求通过在法庭外向全球控制站录播庭审情况的媒介获取信息,亦遭到拒绝。
事实上,真正的庭审直播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以上的传统做法长期受到质疑,于是改革实验应运而生。
在英国,1992年8月5日制定了苏格兰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该基本指导规则为苏格兰庭审录音录像构建了基本的规则体系。首先,庭审录音录像仅适用于上诉法院中。其次,庭审录音录像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在庭审录音录像不会对司法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时方可被采用。再次,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录音录像。最后,庭审可以以电视(包括纪录片)的形式进行报道。
根据这一规则,2000年洛克比空难爆炸案在英国法院租用的荷兰一个小岛依据苏格兰的法律进行审判(为了防止媒体和民众的干扰),在该案一审程序中,英国广播公司申请拍摄庭审过程的申请被拒绝。但英国广播公司要求拍摄上诉庭审过程的申请获得了批准,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不得拍摄证人作证的过程。上诉审程序的报道出现在了网络、电视新闻节目以及纪录片中。
2004年11月15日,关于是否应当允许电视摄像机进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问题,英国皇室法院颁布了《有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试验草案》,英国宪法事务部开始向公众广泛地征询意见。2005年6月,宪法事务部公布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关于庭审录音录像咨询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多数人反对庭审录音录像,从而导致该计划被暂时搁浅。
转变发生在2011年9月,英国司法大臣肯·克拉克宣布摄像机将被允许进入上诉法院,尽管只能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
2012年5月10日,英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该建议指出英国计划改变现行立法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现状,将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庭审录音录像。
挡不住的“新媒体”
在英国的庭审录播姗姗来迟之后,它面临的是“自媒体”的兴起。传统媒体和受众正在发生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将人类推入一个民主媒体的时代,几乎人人可以随时获得新闻和信息,同时又成为新闻创作者和撰稿人,此种现象导致新闻以非传统的方式传播,甚至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
在英国,尽管1981年《藐视法庭法》规定了法院对媒体事先限制的“司法缄口令”条款,大大限制了有关司法诉讼的言论,但藐视法庭罪无法阻止媒体进行可能会有的煽动性报道,更无法先发制人地禁止登载有敏感信息的国外杂志在英国销售。此后,“司法缄口令”条款便逐渐丧失了其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1997年12月,英国发生的一场闹剧似的事件恰好能够说明这一问题。内阁大臣杰克·斯特劳年满17岁的儿子威廉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捕提起指控,英国检察总长申请了禁止令,禁止媒体公布他以及他儿子的姓名。其实在英国,他们的名字和身份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以及在英国销售的外国报纸都对这个事件做了报道,但是英国媒体却都被禁止报道该消息。斯特劳一案也清楚地说明了“电子通讯正在架空藐视法庭法”,法律没有能跟上电脑和卫星通讯进步的脚步。就像在对杀人魔罗斯玛丽·韦斯特的审判中,法庭禁止媒体报道韦斯特羁押审(决定是否羁押的程序性审判)的禁止令轻而易举地被互联网上的报道架空了。
类似的担忧也促使加拿大法院开始放弃对出版禁令的依赖。1993年,安大略法院对一起轰动一时的谋杀案发布了禁止令。但是,由于美国记者采访了审判,加拿大人通过使用电子媒体轻而易举地绕过了禁令:“加拿禁止通过纸媒报道案件,但这一案件的实践表明,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信息,警察尝试关闭电子媒体报道的努力是徒劳的,要禁止在互联网上发生的讨论,被证明是不可能的……”
加拿大出版禁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很多加拿大人可以进入美国媒体”。因此,199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开始限制出版禁止令的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指出:“在这个全球电子化的年代,通过出版禁令防止陪审员偏见的实质作用在减弱。”
综上所述,在电子化的年代下,除非让所有人噤声——而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在经验上也没有这样的立法先例,否则,单独对媒体的发表和评论行为进行事先限制是不必要的,也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司法对媒体通过“缄口令”进行事先限制,是一条“无用的原则”。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征也促使英国这样在媒体与司法关系上持保守立场的国家开始反思和改革原有的规则。
背朝着法庭写博客
和很多人的想象不同,英美国家允许微博庭审直播的基本法理并非来自于允许录音录像,而是来自于英美法传统上允许旁听人员用纸和笔记录——在英国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都允许旁听人员进行法庭速写与素描,这是允许在法庭带纸笔记录的一种形式。参与法庭的权利包括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这不仅适用于公众亦适用于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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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电脑记录,仅仅是现代技术条件下,用纸笔记录的替代性方法。允许在记录的当时发表在网站,就变成了微博直播。英国称其为“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强调其并非录音录像报道,也说明了这种文字报道与传统文字报道的不同:一是使用了社交媒体,二是实时发表。
法庭上电子设备的使用,美国总是走在前面。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允许一名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
2009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这样做。
到了2009年5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给记者西尔维斯特发出了在审理过程中直接发布推特实时更新的许可令,标志着记者在法庭上使用微博正式获得了美国地方法院法官的认可。现在在美国,无论是州法院系统还是禁止庭审直播的联邦法院系统,都可以经过法官的许可或者默许而让记者使用微博进行庭审直播。
在英国,2010年12月20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临时性指导意见》。
2011年5月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法院认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哪些信息可以直播
英国一向以其司法独立而自豪,司法对媒体可以发布缄口令是其独特的制度,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的。
对司法报道的限制当然包括根本就不公开审理某些案件,除此以外,法院还可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推迟到审判中或者审判结束以后才允许报道。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即“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第11节还规定,法院在进行诉讼期间,还可以“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
传统上,英国法院可以在诉讼期间(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发布推迟报道的命令,不允许媒体公开某些案件的全部情况或部分情况(当然包括涉罪人员姓名);即使在允许报道的情况下,也会要求“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其他事项予以保密”。
但是,我们注意到,英国上述的传统做法在2010年前后也受到了挑战,开始出现松动的迹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业自律协会提出了新的规则。2009年,由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英国报业协会、英国编辑协会、泰晤士报业集团共同发布的行业自律协定《刑事法庭报道限制》中用几个条文简要地进行了总结:“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藏信息”;“不得对案件的有关合理报道发布永久或临时限制令,亦不得禁止媒体公开有关姓名、地址或其他可能与诉讼有关的信息。”该条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信息是案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允许公开报道。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正式判例给出了新的做法。通过2010年1月27日《卫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诉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贾巴尔一案的判决,英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涉及该案恐怖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保密令”的要求,该名单中涉及许多伊斯兰教信徒。大法官罗杰负责撰写此次判决,阐述各参审法官的一致意见,认为:匿名将会违背新闻规律而威胁新闻媒体的生存;没有真实姓名的审判报道将是不知所云的“不知来源的审判”;简单的隐藏嫌疑人的身份,将使案件神秘化而给犯罪的社区留下阴影;嫌疑人自己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可以公开自己的姓名,但为了逃避公众的监督却要求隐匿其姓名、“掩藏在匿名的保护之下”,这种不对等的做法也是不公平的。
可见,英国历史上曾经要求媒体对涉罪人员进行匿名报道的做法正在被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所抛弃,对青少年以外的人的匿名报道,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
报道案件靠公约自律
在刑事诉讼中,法国通过司法机关自身信息公开的限制达到防止媒体对司法影响的目的,但这并不是针对媒体的禁止。禁止公开的内容本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不应当公开的“审判秘密”,与英国和美国法律中针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是不同的,也就说,法律限制的是国家机关而非新闻媒体。
如前所述,“拒绝给予资讯”存在一个悖论,即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司法信息公开、审判公开,这是人民知情权和公正审判的要求,但是另外一方面,又要适当限制司法信息的释放,防止媒体审判。
《马德里准则》指出:“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指的是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所以对于与此相关的个人或者群体,必然采用下列的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加以应对:立法解决、媒体协商、媒体联合会、还可以由媒体行业内部制定媒体职业道德准则。”除了前述立法规定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对媒体的具体约束以外,媒体内部的制约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新闻记者的职业守则,最初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开始系统编纂。各国的新闻职业守则在形式和范围上大不相同。回顾历史,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当融洽。媒体对司法表现出了尊重和理解,也起到了“看门狗”的作用。在很多国家已经成立了媒体委员会,借以对媒体形成必要的自律。
各国的新闻从业人员都有自律的信条。在媒体职业道德的制约方面,国际法学家协会官员认为,道德准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平地进行批评性报道;有责任纠正错误;不能发布误导性图片。2、对批评性的报道和评论提供回答的机会。3、对事实进行现场而真实的报道。4、尊重隐私。5、应当区分事实与评论。6、不能因种族、国籍、宗教、性别而产生歧视和挑起仇恨。7、不能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信息。8、不能对人造成危险。9、应当具有通常的庄重姿态和鉴赏标准。10、不能泄露秘密的消息来源。11、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有罪预断,对于已经解除起诉或者被判无罪的人不能发表其以前的控告与有罪判决的资料。
鼓励媒体自律的其他方式还包括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签订“特别公约”。如我国台湾地区,自1997年白晓燕案后,经由台湾新闻记者协会、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公民参与媒体改造联盟、民间司改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讨论,于2005年底完成了《绑架新闻报道及采访公约》,并推动各大媒体共同签署遵行。
观看庭审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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