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订舱委托书
货物订舱委托书(精选5篇)
货物订舱委托书 第1篇
甲方: ______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货物订舱委托书 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______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货物订舱委托书 第3篇
1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与传统的散杂货运输相比,集装箱运输具有组件化、标准化、高效率、低损耗的优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 2014年全球集装箱海运量已达到1.7亿TEU。由于集装箱货物的货主数量多且身份复杂,加之运输条款和运输单证种类较多, 有必要对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以明确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装货港或接货地
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对货物的运输和保管义务从装货港或接货地开始,具体内容见下文对运输条款的解释。
1.2 卸货港或交货地
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对货物的运输和保管义务至卸货港或交货地终止,具体内容见下文对运输条款的解释。
1.3 最小货量承诺
涉及美国航线的运输合同通常要求货方承诺最小货量。虽然该条款一般为非强制性条款,即使货方未满足最小货量要求,承运人一般也不采取惩罚措施,但承运人可以据此对运力和设备供应作初步安排。为保证运输顺畅,建议承运人与货方就季节性货物的货量作大致约定。
1.4 运输条款
(1)CY―CY (堆场―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运输合同另有约定,此处的堆场(包括其他运输条款中的堆场)指承运人指定的堆场;如果货方指定堆场提箱或还箱,承运人可以与货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承担等,将此作为运输条款的补充。
(2)CY―Door(堆场―门)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3)Door―CY(门―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4)Door―Door(门―门)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5)CY―FO(堆场―船上)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承运人不负责卸货,不承担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对货物的保管、后续运输义务及相关责任和风险。地中海东岸国家的进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6)FI―CY(船上―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货方负责在装货港将货物装船,承运人不承担货物装船前对货物的保管、运输义务及相关责任和风险。地中海东岸国家的出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7)FI―FO(船上―船上)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货物装船和卸船由货方负责。地中海东岸部分国家港口之间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8)CY―LO(堆场―船边)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边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以色列进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9)LI―CY(船边―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边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以色列出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0)LI―LO(船边―船边)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边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边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根据码头规定和行业习惯,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和无法在码头堆场存放的特殊尺寸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1)CY―Tackle(堆场―接货车)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接货车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进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2)Tackle―CY(接货车―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接货车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出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3)CY―Hook(堆场―吊钩)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吊钩下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进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4)Hook―CY(吊钩―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吊钩下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出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5)CFS―CFS(货运站―货运站) 货方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至承运人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承运人对货物的装拆箱、装卸船、运输、保管等义务从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时终止。拼箱货物一般采用该运输条款。
1.5 运费及附加费
涉及的费用包括基本海运费、多式联运货物转运费、承运人公布的各项附加费以及承运人代理人收取的其他各项附加费。运输合同通常约定运价有效期,如果合同缔约方在一定时期(一般为)内不履行合同,相关报价将自动失效。此外,运输合同对运费及附加费的支付人、支付方式(第三地付费必须事先明确付费人并得到其书面确认)、支付信用期等事项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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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订舱人及货运代理人
为防止大型直接货主享受的运输合同优惠条款和条件被其他货主套用,建议此类大型直接货主将单一出货地的订舱人和货运代理人固定下来,从而在保障自身和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享受高效的客户服务。
1.7 其他特殊要求和条件
其他特殊要求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额外免费用箱、堆存以及冷藏箱在码头场站免费插电;(2)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以外区域异地提还箱;(3)特殊承重箱以及满足食品类货物运输要求的特殊清洁箱;(4)食品类等货物的特殊积载要求;(5)运输时间要求;(6)提单显示货值,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因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基础依据而需要额外购买保险,可以通过与货方约定保价运费的方式来弥补相关成本。
1.8 未尽事宜及争议处理首要条款
承运人可以与货方约定,运输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及争议处理以承运人的提单(海运单)及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备案的运价本(针对涉美航线)的相关规定为准。
2 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示例
目前大部分直接货主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拟定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并在实践中采用。承运人有必要拟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客户的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尽量避免商务纠纷。
某船公司适用于某航线的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合同编号;
(2)客户名称,包括有权使用相关运输合同的分支机构、关联方等;
(3)提单上显示的装货港或货物初始接收地;
(4)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或货物最终交付地;
(5)货物贸易条款;
(6)货物运输条款;
(7)运价有效期内预计每周货量;
(8)品名及货重;
(9)使用的主要箱型;
(10)季节性货物或长期稳定货物;
(11)货方运价需求;
(12)运费支付人、支付机构及支付信用期;
(13)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
(14)未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承运人可按公布费率收取);
(15)运输合同有效期;
(16)异地提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提取空箱);
(17)异地还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返还空箱);
(18)承运人主要竞争对手;
(19)前期出货记录(主要针对承运人的存量客户);
(20)额外免费用箱需求;
(21)对集装箱的特殊需求(如特殊承重箱以及装运精细化工品、高档食品等货物的特殊清洁箱等);
(22)货方其他运输需求;
(23)提单相关条款作为本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自动适用。
3 集装箱货物订舱注意事项
3.1 货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运输合同, 如无具体合同,则以承运人的公布运价和标准提单条款确定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拟出运时间、船名、航次等;
(3)货物启运地、交付地;
(4)货物运输路径,如无特殊要求,则由承运人按行业习惯合理安排;
(5)所需的箱量和箱型;
(6)提箱日期(货方装箱的情况下);
(7)货物描述,包括品名、质量、件数、特殊货物的尺寸、冷藏货物的温度和通风要求、危险货物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等。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具有高风险性,自然条件、政治环境、港口作业效率等因素均可能影响承运人的运力和设备供应;因此,即使承运人接受货方订舱,也不表示其无条件地承担运力和设备供应等义务。有的船公司在其订舱单中注明“取决于可用运力和设备”,此举值得借鉴。
3.2 防止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
如前所述,为防止与大型直接货主的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在接受此类客户订舱时应当仔细核对收发货人及货物的品名、件数、质量、装拆箱地等信息。某船公司在其订舱流程中明确规定,订舱签约人必须是与订舱货物有关联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人;该公司还将订舱确认书中的“签约客户”一词改为“价格拥有者”,以进一步明确货方身份,防止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与直接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
3.3 不接受货物提前进场
在承运人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和相关责任从重箱进入堆场时起算,除因节假日备货、承运人临时调整船期等需要货物提前进场外, 原则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应接受货物提前进场,以免产生堆存费、场内平移费纠纷;如果货方坚持安排货物提前进场,应当事先明确相关费用由货方承担。对于超过截港时间进场的货物,货方可以向承运人申请装船,装船后承运人可以向货方收取晚进场加急附加费。
3.4 谨慎签发海运单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运单在短程航线上的使用日趋广泛。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在货物无法清关或无人提取的情况下,承运人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鉴于此,对于容易出现清关问题的货物或无人提取的再生资源、二手衣物等货物,如果货方在订舱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
3.5 避免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和预借提单往往会使承运人陷入“共谋欺诈”的不利地位并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特别是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保函无法对抗提单持有人,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也将成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的基础证据。
3.6 明确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费用和责任
如果货方在订舱时提出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要求,承运人可与货方约定相关的服务项目和费用等,并明确承运人在当地的代理人作为货方的代理人提供服务,承运人对相关的成本、风险及代理人的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7 提前安排冷藏箱和特种箱运力
目前船公司之间的航线合作较为普遍,而合作船公司对冷藏箱和特种箱的运力分配等均有约定。为保证顺利运输此类货物,货方在订舱时需要提前申请,承运人也应及时与实际船舶经营人联系,以便尽早落实可用运力。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15-08-04)
订舱委托书 第4篇
订舱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外运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必要资料,是外运公司定舱配载的依据。
(二)订舱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 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2、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 的归属问题,收货人的名称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如果来证未说明哪一方为被通知人,那么将L/C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副本B/L中,正本先保持空白。
4、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5、海运船只(Ocean 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
6、VOYAGE NO:航次 ·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 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缮制。
7、装货港(Port of 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10、托单的号码(D/R.NO.______):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 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字样。
11、标志和号码(Marks and Nos):又称唛头,是提单与货物联系的主要纽带,是收货人提货的重 要依据,必须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如无唛头规定时可注:NO MARKS“(N/M)
12、用大写填表示集装箱或其他形式最大外包装件数。
13、、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地点:时间指货物实际装运的时间或已接受船方监管的时间;地点指的是货物实际装运的港口或接受监管的地点。
订舱委托书的填制 第5篇
2)收货人——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收货人
3)通知人世——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一般在订舱委托书上会注明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这三栏为提单B/L项目要求。意即,将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的相应栏目的填写也会参照订舱委托书的写法。因此,这三栏的填写应该按照信用证提单条款的相应规定填写。(具体可以参见提单条款的填制方法)
4)信用证号码——填写相关交易的信用证号码。
5)开证银行——填写相关交易的信用证开证银行的`名称。
6)合同号码——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7)成交金额——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总金额。
8)装运口岸——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起运地。如信用证未规定具体的起运港口,则填写实际装港名称。
9)目的港——填写信用证规定的目的地。如信用证未规定的目的港口,则填写实际卸货港名称。
10)转船运输——根据信用证条款,如允许分批,则填“YES”,反之,则填“NO”。
11)分批装运——根据信用证条款,如允许分批,则填“YES”,反之,则填“NO”。如信用证未对转船和分批作具体的规定,则应该按照合同的有关填写。
12)信用证效期——填写信用证的有郊期。
13)装运期限——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14)运费——根据信用证提单条款的规定填写“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或“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到付。
15)成交条件——填写成交的贸易术语,如:“FOB”、“CIF”、“CFR”等。
司实际情况填写。
16)特别要求——如托运人对所订舱们有特殊要求的话,可以填在这一栏中。
17)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装运标志,即通常所说的“唛头”。
18)货号规格——填写货物描述。
19)、20)、21)、22)、23)总件数、总毛重、总净重、总尺码、总金额——按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
货物订舱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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