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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因组时代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后基因组时代范文(精选6篇)

后基因组时代 第1篇

关键词:DNA鉴定,人权,对策

公元2003年, 人类基因计划书的圆满结束, 宣告人类正式进入所谓的“后基因时代” (post-genomic era) 。自1988年DNA鉴定首次进入法庭作为证据以来, 对其司法运用的质疑就未曾停歇, 但总体潮流也从未改变, 即以高科技含量的DNA鉴定对查明事实、保障人权功不可没。然而由基因科技所描述的神话成就了DNA刑事侦察和鉴定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现实世界却在不断冲击并质疑着这种神话所带来的成就, DNA鉴定技术上的不成熟及司法程序上的不规范, 侵犯他人隐私权及人权保护方面的欠考量, 都是应该值得我们予以警醒和关注的。

1 DNA检验与司法程序之公正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 刑事鉴定中的物证检验主要是利用血型、血清型、酶型等遗传标记, 由于这些遗传标记鉴别概率较低, 加上其他诸多因素影响如现场检材易受日晒、雨淋、酶解、细菌污染等影响, 蛋白质被破坏。而与蛋白质相比, DNA分子相对稳定、特异, 更容易被鉴别而且识别性程序较高。然而DNA检验并不是完美无暇的, 它同样要受到检材的影响, 如提取的样本的清洁度及数量不够, 难于测出主要的具有区别性特征的DNA序列。

DNA鉴定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主要是用于特定对象的识别, 一般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将犯罪现场取得之物与犯罪嫌疑人两者DNA进行对比, 用于案件犯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识别;二是将残留于现场物品与资料库内已预先储存的样本作DNA对比, 用以特定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识别 (此种亦称为DNA指纹) ;三是利用亲子鉴定之原理, 将犯罪现场取得的样品与犯罪嫌疑人有血亲亲属身上所取样品进行比对, 以判读嫌疑犯涉嫌的可能性 (此情形常用于犯罪嫌疑人身上样本不易取得时) [1]。此三种DNA鉴定均离不开对现场残留物的采样, 亦即在勘验中对现场物证进行保全。对涉及DNA检材的证物保全, 根据其来源可分为现场遗留物和自犯疑或其血亲处取得两类。

1.1 现场DNA样本之提取。

与从犯罪嫌疑人处或其血亲亲属处强制采样相比, 从犯罪现场或其他场所 (如犯罪嫌疑人之头发自然脱落处) 提取涉及DNA鉴定的物证似乎简单、容易得多, 却存在DNA采样不合理等问题, 因为样本的不真实或不确定, 将直接影响到随后进行的鉴定及其结论。1994年发生于美国的辛普森被控杀害妻子案即给现场取样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 鉴定结论由3个不同鉴定机构使用5种不同方法对5个血样作鉴定, 即因警官在现场取证时没按规定戴橡胶手套、让技术级别不够的助手操作取证等原因, 使从辛普林家里采集的血样与被害人血样同一的DNA鉴定结论无法为法庭采纳。“全美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 但美国的法律却没有能看到”, 这即是现场取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强烈谴责。

DNA的样本不仅存在于血液、精液、唾液等体液中, 还能从汗、鼻腔分泌物和牙齿中提取[2]。这些物质随时都有可能遗留在犯罪现场及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上。对现场样本的取得, 应严格依照科学技术鉴定之规范, 由有资质专业人员进行。同时, 作为侦查机关在对现场作勘验时的笔录, 应详细记载提取样本时的环境, 对样本所处位置、性状以照片和实物形式予以固定, 对提取物有无腐败、污染等真实反映, 以及提取方式、运输、保存过程, 均应按操作规范详为记载并做出说明。这些说明还应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 以避免检材提取人与鉴定人不为同一人时, 因对检材提取过程不了解而做出错误的结论。检材提取过程应作为法庭审理中法官对DNA鉴定结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形成心证的重要判断标准。

1.2 强制采样。

强制采样按不同标准有几种分类, 如按身体检查部位所作的体表采样和体内采样, 对被检人隐私侵犯程序分的隐私性采样和非隐私性采样, 对被检对象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采样和对犯罪嫌疑人血亲亲属的采样。在侦查实务中, 强制采样多用于对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与现场采样相比, 强制采样技术性要求相对较低, 准确性也无疑问, 但其合法性却一直受到争论。

对强制采样, 法治国家如英、美、德、日, 均坚持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保密原则[3]。就采样的实施程序来看, 除司法授权和事后审查程序以外, 各国都从采集样本前的告知、样本提取程序两个方面规制。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8条亦明确规定:“影响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任何政府措施, 包括警察所采取的措施, 必须有法官授权, 并且可受司法审查。”

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看, 司法审查原则较为重要, 因其关乎采样程序上是否合法, 以及其后所做的DNA鉴定于法庭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目前, 大陆立法对侦查活动未有司法审查制度, 故无此程序限制, 此应为修法时应改进之处。在实务中, 强制采样多由侦查机关根据破案需要自行决定。检查过程之妥当适切与否, 以及判定阶段是否有误等问题特别受到重视。

2 DNA刑事鉴定存在的问题

DNA刑事鉴定之所以能被称为“证据之王”[4], 其鉴定结论具有不可动摇的“铁证”, 在于它的科学性与客观性。DNA鉴定是种法医物证鉴定, 其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 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鉴定结论, 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书, 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5]。因此, DNA刑事鉴定具有极强的主观性, 要正确判读DNA鉴定结论, 既要看到其准确的积极面, 还应知其有局限之消极面。实务中需先厘清以下注意问题。

2.1 客观性与主观性仅可相对而言, 并非绝对。

DNA鉴定结论系检材、检验设备与鉴定人的操作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人力之因素介入而不可排除其主观性。自白, 亦有客观的一面, 如嫌疑人在悔罪心理下如实供认所犯罪行。仅单纯从主观与客观角度评判DNA鉴定结论, 失之草率。

2.2 DNA采样及鉴定过程。

如前分析, 因鉴定人、鉴定条件等因素制约, 并非绝对正确, 不能排除差错的可能。至于如何防止错误的鉴定结论在侦查和审判中的发生, 应从程序上予以合理规制。

2.3 DNA鉴定结论仅系证据之一种, 其证明之内容有限。

试举一例说明, 分别从现场和嫌疑人处采集血样, 经DNA鉴定及比对, 二者相符, 能得出嫌疑人即作案人之结论吗?显然不能, 因为此DNA鉴定结论只能得出“现场发现血迹与嫌疑人之血液同一”之结论, 其证明内容即到此为止。至于嫌疑人于何时、在何种情境下在现场留下血迹, 仍不可知。“DNA基因同一”与“嫌疑人与作案人同一”两者非同一概念, 无任何关联。对后者的判定需从其他证据中得到支持。

2.4 高科技既可用于侦破案件, 也可能被用来犯罪, DNA鉴定也是如此。

DNA检测技术问世多年, 且随其声名鹊起, 渐为人民所熟知, 不可不提防为狡猾罪犯利用来行栽赃陷害之事, 或转移侦查视线, 使自己得以逃脱法网。在大陆, 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被批露后, 为强化被害人身份之证据, 许多命案均要求对死者作DNA鉴定。此举措并无不妥, 却引发另一思考, 因DNA鉴定结论之运用得以空前强化, 作案人如欲栽赃, 即可取他人毛发等易得之物置于犯罪现场, 得逞机遇亦很高。

3 DNA鉴定与人权保障问题

刑事侦查确“发现真实、维护治安”的目的与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历来为立法与司法难题。近来人权意识与人权运动之勃兴, 更加剧了二者协调与平衡之难度, 这从台湾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至今已历经19次修订即是明证。盖因刑事侦查中需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参与者进行人身或自由控制所致, 而人身与自由本是人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就DNA鉴定而言, 其可能涉及到的人权内容可能为隐私权 (right to privacy) 、人身完整权 (right to integrity) 和不自我归罪之自由 (freedom from self-incrimination) , 这三项权利均载入作为国际“人权法案”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位阶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基础性法律文件, 也为各国宪法所普遍保护。

与DNA鉴定最受关注的人权首推隐私权, 或具体化为隐私权项下之资讯决定权。因在基因鉴定及其后的基因数据建立过程中, 被鉴定人之相关资讯会暴露无遗, 如家族遗传疾病、本人基因特征等。又因基因鉴定的准确性, 这些资讯会被民众深信不疑, 从而扩大了泄露所带来的伤害。因此, 对基因范围的扩大会遭受人权团体以及民众的反对, 政府及司法部门所承受压力之大可以想象。如欧洲人权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裁决, 要求英国政府销毁已存有100万件DNA资料基因库, 今后不储存无犯罪纪录者的基因资料。由此可见, 在自由的法治国家内, DNA鉴定及基因数据的获取阻力之大。更有会甚者, 将之称为“监视蔓延”、“对隐私的危险侵蚀”, 态度之坚决, 言语之犀利, 不一而足。

对于司法中是否应顶住压力, 继续发挥DNA鉴定之证据作用, 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尤其是主张该鉴定及基因库的存在对高效、准确破案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学者, 从实证角度 (统计数据) 和理论层面 (打击犯罪之成本与侵害人权之程度, 两利相权取其轻) , 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6]。笔者对DNA基因检测及建立基因库持赞同观点, 但不想就利弊是非再作评判, 仅从刑事诉讼角度补充两点意见:

其一, 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 (或被告) DNA的取样与鉴定。与医疗过程中对病患所实施的同样行为无异, 区别在于前者多为强制, 而后者多系病患自愿。置部分嫌疑人自愿配合不谈, 就多数不自愿者而言, 其真实意志为何?给出维护隐私是虚, 抗拒查证是实之判断, 应更符合当时情境及常理。

其二,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互为表里, 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此乃基础法理。国家及法律为社会管理、治安控制之需要, 收集、掌握公民部分信息实属必要, 只要在合理限度内, 以及常态社会中民众之常知、常情、常理观念可接受, 即为合理。如公民身份证上所载信息, 亦不均系据持有人意愿和决定而交付, 却由政府获悉, 但未见有人提出隐私被侵害。刑事犯罪嫌疑人被赋予沉默权、正当程序权等防卫武器的同时, 应负有忍受合理侦查之义务, 况且DNA提取与羁押等剥夺人身自由等强制处分相比较, 伤害严厉程度相差甚远。若假借行使自由权而置社会治安之更大利益于不顾, 似有以人权抵制正常诉讼活动之嫌。

其三, 私密资讯于个人而言为隐私, 于国家而言为机密, 只要在适当范围内为可控制的少数人知情, 并不可言侵犯, 只有公之于不适当知情者, 方有伤害之虞。DNA采样、鉴定及基因库的存在本身, 均是由训练有素之专业人员进行, 且为公益之特定目的, 无侵害之嫌。反对者所担忧资讯之不当泄露, 发生在随后的保管过程中, 因被保管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 此与之前的程序无涉。且反对者之担忧, 可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如将基因库资料纳入国家机密予以保护等手段, 还可从资料保存时间、使用的程序、查询人员、使用后及时销毁等角度予以严格限制。

关于是否侵犯不自我归罪特权和人身完整权的问题, 业界论述争议较少, 且系非反对观点的主流, 故一并作简要剖析。不自我归罪之权利, 是指接受侦查机关或法庭侦查或审判之嫌疑人、被告及证人, 享有不透露可能使自己陷于入罪的不利相关信息的权利。换言之, 公民认为其相关信息可能使自己涉嫌犯罪时, 得拒绝透露。对嫌疑人做DNA采样之目的, 无疑是要从其处获得DNA遗传基因, 并与从他处取得的基因做比对。比对之结果, 将用于评判嫌疑人与案件的关联, 且多数情况下, 是为了确定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 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拒绝这种对自己不利信息的透露。应该看到, 在刑事诉讼中, 并非嫌疑人的所有资讯均属不自我归罪特权所涵盖的范围, 如经法定程序即可对其住所、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 如前如述, 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 均属正常行使侦查权, 不应为不自我归罪权的约束。至于DNA采样侵害嫌疑人人身完整权之论点, 本身实难自圆其说。排除其他因素, 从嫌疑人身体上获取少量血液、毛发, 即侵害了人身完整性, 难以让人信服?如循此理, 抓捕疑犯时, 警察只得劝其到指定场所, 而不能使用任何戒具或强制手段, 不然所造成之伤害均可能大于采样所导致的结果, 如手铐所致的淤血等。人身完整权的侵害应达到较重的程度才可构成, 如部分器官的毁损。采样中的极轻微损伤, 离侵害人身完整相差甚远, 应不构成违反人身完整性。

4 结论

通过上述对DNA鉴定结论在法律中之应用论述, 可见主要障碍仍在于制度上的欠缺, 尤其是从检验采样、审判角度所涉及的人权考量。立法总会落后于现实, 尤其在这样一个社会与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综合而言, 应有如下方面进行立法规制。

4.1 对DNA采样及数据库建立, 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

台湾于1997年1月22日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11条对于性侵害案件中的DNA程序运作规定说细, 可供大陆借鉴。同样, 台湾1999年2月3日公布的《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 从技术角度对DNA资料库的案件类型、范围、建立及维护的规定, 亦有颇值得参考之处。关于DNA提取中的强制采样属强制侦查之一种, 根据强制侦查法定原则, 应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然而大陆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强制采样的条款, 仅规定有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制度。作为侦查机关内部操作规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无新的内容。虽与强制采样有相似处, 却因目的、手段和内容的不同关于二者差异[7]。不能用作DNA强制采样的依据。这样一来, 大陆关于DNA检材强制采样的立法为空白, 使后续的鉴定、采信缺乏程序上的前置性基础。

4.2 对DNA鉴定在司法中的运用, 应从程序角度予以规制。

因DNA鉴定属于科学鉴定之一种, 司法应用的侧重点应置于程序正当性审查, 包括检材提取、鉴定程序启动、法庭质证程序。对此部分的立法不可能采取单列方式进行, 不可行亦无必要, 而应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的考虑要素。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以在行业规范中落实为宜。对DNA鉴定结论之采信, 在程序上予以严格规定, 其鉴定内容则由技术规范规则, 则做各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各司其职, 条清缕析。

参考文献

[1]黄朝义.刑事诉讼法[M] (第二版) .台湾: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 2009:556.

[2]Warren R.Webster, “DNA Database Statutes&Privacy In The Information Age”[J].Health Matrix:Journal of Law-Medicine, Winter, 2000.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270.

[4]陈尚坤.DNA分析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探讨[J].长白学刊, 2009 (5) :91.

[5]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247.

[6]郑昆山.DNA采样及犯罪防治——从法治国刑法观点出发[J].台湾月旦法学杂志, 2009 (4) :167.

后基因组时代 第2篇

质谱技术及其在后基因组时代中的应用

蛋白质组学的.建立开辟了功能基因组学研究的新领域,为研究蛋白质水平的生命活动展现了更为崭新的思路和广阔的前景.质谱技术能准确测量肽和蛋白质的相对分子质量、氨基酸序列及翻译后修饰,成为连接蛋白质与基因的重要技术.质谱技术联合蛋白质组学多角度、深层次探索生命系统分子本质成为现阶段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简要综述了肽和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质谱分析的原理、方式和应用,并对其发展前景做出展望.

作 者:田双起 秦广雍 李宗伟 王雁萍 陈林海 谈重芳 李宗义 黄新 常胜合 Tian Shuangqi Qin Guangyong Li Zongwei Wang Yanping Chen Linhai Tan Chongfang Li Zongyi Huang Xin Chang Shenghe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离子束生物工程省重点实验室,郑州,450052刊 名:生物技术通报 PKU英文刊名:BIOTECHNOLOGY BULLETIN年,卷(期):“”(3)分类号:Q3关键词:质谱技术 蛋白质组 基因组

深商基因进化史——投资时代 第3篇

深商研究组用“价值链”模型绘制了“深圳的市场价值链”。深圳企业所需的基础设施、治理结构、人才体系、财务管理体系、研产销服的经营链都是在空白地上“造”出来的。深圳企业的经营价值链是从全球500强企业引进了“客户与服务”、“采购与物流”模式, 从港资企业引进了“商品与贸易”结算模式, 从台资、日资和韩资的制造企业引进了“制造与生产”管理模式, 从科研院所引进了“研发与设计”模式。如图1所示:

投资时代 (1978年-1983年)

1978年, 是改革开放元年。这一年开启了新旧制度的博弈之旅, 深圳的企业操盘手在这种夹缝中开始了“政策明确规定之外”的所有行为, 他们一只眼睛盯着政府, 一只眼睛盯着市场, 时刻警惕着政策的变化, 时刻准备抓住市场出现的偶然商机。以“替代旧经济制度, 创立新经济制度”为使命的企业操盘手开始投资布局。与欧美国家的企业价值是低效率的“替代市场”不同, 深圳企业的价值是“创造市场”。

【案例】

思想开明的“官商”打头阵, 制度型企业操盘手诞生

以袁庚为代表的第一代深商, “游走于国际与中国之间”, 在“市场经济试验田”———深圳, 探索新经济模式。这一代企业操盘手的创业模式是“以中国廉价劳动力和资源为基础, 利用国外资金, 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设备, 服务中国产业空间”。

在国际市场打拼多年的香港招商局站在了“风口”!招商局负责人之一袁庚在《关于充分利用香港招商局问题的请示》中, 建议“面向海外、冲破束缚、来料加工、跨国经营、适应国际市场特点、走出门去做买卖”, 放手利用外国资金。中央批准后, 袁庚提出在宝安县蛇口公社境内建立工业区, 利用国内较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 以及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原材料, 将两者的有利条件结合并充分利用起来。

蛇口建设初期出现的奖金风波是深商以薪酬激励制度创新, 追求经济规律, 积极主动创立制度。顺岸码头工程是蛇口工业区第一批重点基础设施工程。最初沿用“大锅饭”的奖励办法, 每月在工人中评定一、二、三等奖, 分别奖励7、6、5元奖金。因为工程进展很慢, 工业区指挥部对四航局在码头工程中率先实行定额超产奖励制度。原先四航局用的挖土翻斗车, 一天能运20到30车, 新奖励制度实行后, 规定每人每个工作日定额为运泥40车, 完成定额每车奖励2分钱, 超额部分每车奖励4分钱。实行奖励制度后, 原定1980年3月底完工的工程, 提前一个月就完成了。

工业区港口第一次运营, 基本按经济规律办事。国家劳动总局和交通部却相继发布文件, 提出为了纠正滥发奖金, 规定职工每年奖金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工资。超额奖励刚刚开始就戛然而止, 码头建设进度又陷入困境。

1980年5月, 蛇口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了《关于蛇口工业区特区基本建设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定额付酬办法的请示报告》, 认为工业区应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实行特殊政策, 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推广定额制、超额增加付酬等行之有效的做法, 加快蛇口工业区建设。两周后, 在开明领导人的批示下, 蛇口工业区实行超产奖励得以获准。

招商局和蛇口因袁庚的主导, 成了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最快、最具代表性的典型, 也奠定了深商一代的基本性格:在制度夹缝中创立企业, 在机会春风中贪婪地生长。

【案例】

平安:股权结构试水

股权结构多元化最为彻底的中国平安, 1988年公司成立时, 有招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两家股东。1994年, 中国平安引入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两家外资股东, 是中国金融机构引进国外资本的最早案例。此后, 还让创业的优秀员工获得股份, 这在当年的金融业里, 是非常超前的举措。2002年再度引入汇丰银行, 随后在香港和国内A股上市。如今形成多元化股份结构, 并组建了国际化、专业化的董事会。这种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特点, 使“蛇口系”企业如袁庚所说, “自出娘胎就先天具有适应国际化市场经济的功能。”既有做大规模的可能性, 也保证现行体制下的安全性。而以马明哲为代表的创始人, 既有职业经理人的身份, 又是典型的创业型企业操盘手。在他们带领下, 公司从初创就形成了蛇口的创业创新精神, 公司管理相对透明规范, 公司发展比较稳定, 也更容易接受新技术和新管理的变革。

这个时代的企业抓住了弥补“市场缺位”的机遇, 为市场经济建立了基本的市场主体。投资布局, 初步建立了企业的“以资产为中心”的财务价值链。依靠投资赚取财富, 依靠战略取得长足发展。

这个时代促成了深商的第一次蜕变, 是从个人到众人的升级。创业家个体的行为超越了“个体工商户”的局限性, 创业家个人创业活动分为五类:

【制度型企业创业家与同时代个体工商户有什么不同?】

事业开拓的角色, 吸引了热爱事业的人并承担传递责任;基于国家比较优势选择优秀资源;处理大事小事有一个套路, 这个套路成为企业流程, 流程保障传承;为生存而追求有价值的成果;他人的回报与企业的成果挂钩而创建制度, 回报决定他人为什么与你合作。

这类企业诞生于市场空缺的市场环境中, 企业以投资作为增长战略。持续增长主要来源于制度红利。对内制度管理防止浪费, 企业让人才具备主人翁精神, 使行为更有效;对外制度经营, 计划经济制度之下的业务与人分享利益, 用市场经济激活业务能量。深商增长基因在制度型企业家忙于投资时代, 有具体的内涵。

【优秀制度型企业操盘手的领导风格】

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新人 第4篇

绵延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之所以历经磨难而不衰,饱含艰辛而不屈,千锤百炼而更坚强,就是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精神,使之成为古往今来中华儿女奋发向上,百折不挠的精神支柱。在《狼牙山五壮士》中,五壮士为了掩护群众和连队转移,与敌人进行殊死搏斗,最后在弹药耗尽的情况下,宁死不当敌人的傀儡,英勇跳崖壮烈牺牲。他们不畏牺牲,宁死不屈,热爱祖国的精神无不体现着我们中华民族伟大的民族精神。我们要像五壮士一样弘扬民族精神不屈不挠,立志成才,争做四有新人,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时刻准备着建设我们了不起的国家。同学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吧!把对祖国,对人民深厚的爱,把个人的理想,心愿和报复,化为立志图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添砖加瓦!为祖国明天的辉煌而奋斗。

每当看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我的耳边就会回响起这首歌:“五星红旗,你是我的骄傲,五星红旗,我为你自豪,为你欢呼,我为你祝福,你的名字,比我生命更重要”,每每听到这首充满激情的歌曲,我心中总会涌起一股莫名的激动。我骄傲,为生长在这个朝气蓬勃、不屈不挠的民族而骄傲;我自豪,为浴血奋战、换取和平的那些可亲可敬的人而自豪。历史不会忘记,那些英勇无畏、前仆后继,用鲜血扭转乾坤,用生命铸造新中国的共和国卫士。两万五千里的漫漫长征,奋起抵御日寇的八年抗战,抗美援朝的五次战役,抗洪抢险中奋不顾身的感人场面,这是一部又一部气壮山河的英雄史诗,是一次又一次的光荣壮举,他们创造了无与伦比的骄人业绩,谱写了一曲惊天地、泣鬼神的伟大诗篇。

红色基因是我们的根,是我们学习的灵魂,传承红色基因,让我们的旗帜永不褪色。“行程万里,不忘初心”,崇高的理想信念要坚持下去。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对于新时期的我们来说,就必须在思想和学习上拧紧螺丝,自觉做理想信念的继承者。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我们要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坚持“红色基因代代传”的宗旨意识。今天我们坐在宽敞明亮在教室里,手捧崭新的课本,一次次熟读写满苦难与辉煌的历史故事,当我们静坐屋檐下,一次次聆听父辈们讲起那些峥嵘岁月的往事。心中便充满难以抑制的感动。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们坚定信念从容的走向明天,走向未来。继承先辈们的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而努力奋斗。

如今,我国社会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一个价值多元化时期。今天的物质条件以充实丰盈,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先烈们用自己宝贵的生命换来的,当你漫步街头的时候,可曾想到,我们脚下的土地浸透着烈士的鲜血,他们用鲜活的生命让幸福之花开的格外娇艳。想起这些千千万万为国捐躯的革命先烈,我的心中便充满难以抑制的感动。

后基因组时代 第5篇

药物基因组学 (pharmacogenomics) 主要研究不同的基因序列与不同的药物产生的多种效应的关系, 也可以说是研究基因及其突变体和药物效应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很多科学家认为不同的个体之间对药物的反应及疗效的不同主要是编码药物代谢的酶、靶点等的基因序列的不同产生的。虽然年龄、器官功能等多方面差异在个体间都存在也会引起药物反应的差异, 但是经遗传作用引起的药物反应的差异占20%~95%。药物基因组学的很大优点是, 几种常用的免疫抑制剂作用机制基本相同, 比如环孢素A (CsA) 、他克莫司 (FK506) 、雷帕霉素 (RPM) 和吗替麦考酚酯 (MMF) 等均通过细胞色素P-450酶系 (CYP3A4和CYP3A5) 进行代谢。因此研究个体基因型对于多种免疫抑制剂均适用[1]。

2 药物基因组学研究

免疫抑制剂在不同个体间体内吸收过程主要受细胞色素P450酶 (CYP3A4、CYP3A5) 和多药耐药基因1 (MDR-1) 的编码产物, P-糖蛋白 (P-gp) 调节。编码CYP3A4/5酶和P-gp的基因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高度的多态性, 同时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基因表现性对于免疫抑制剂的调节过程所影响的代谢和疗效都有很大作用[2]。

2.1 细胞色素P450酶 (C YP3A4和C YP3A5)

细胞色素P450酶中的CYP3A4和CYP3A5可以调节药物环孢素 (CsA) 和普乐可复 (FK506) 在人体内代谢过程[3]。CYP3A4酶具有基因多态性, 主要是启动子区域以及编码区的单核苷酸多态性 (SNPs) , 目前为止研究的较为深入的是启动子区域的CYP3A41B (A392G) 多态性。对于细胞色素P450酶系的研究表明在CsA和FK506的催化反应中, 个体间药物代谢的异质性更多的取决于CYP3A5酶的不同表达,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CYP3A51基因型对CYP3A5酶的表达水平有直接的影响[4]。另外, 假基因CYP3AP1与CYP3A5高度连锁, 这也决定了它的44A/G位点多态性影响着CYP3A5的表达及其活性[5]。

2.2 P-糖蛋白

P-糖蛋白是多药耐药基因编码的产物, 是一种结合于细胞膜的转运蛋白, 其作用是将药物由细胞内转运至细胞外。P-糖蛋白可以对多种药物进行调节从而影响药物疗效, 包括CsA和FK506的代谢、分布、吸收和排泄。不同人群中共发现50多个SNP的MDR1的基因多态性, 内含子区8个, 外显子区19个, 还包括11个非同义的突变位点, 其他的还尚不清楚[6]。不同人群中单倍体的发生频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这也就对MDR1的功能产生很大影响。因此, 通过研究药物的基因组学对于免疫抑制剂的应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3 主要免疫抑制剂的药物基因组学在肝移植术后的应用

3.1 环孢素A (C s A)

Laurence等[7]研究发现肝移植患者在术后3d, 检测CsA的血药浓度与MDR1外显子26的C3435T多态性的相关性分析, 结果血药浓度在突变纯合子中显著升高。根据不同情况调整用药是不同个体间血药浓度达到相同水平, 术后1个月检测比较发现野生型表达者的所需CsA剂量高于TT突变型表达者CsA的所需剂量的50%。结果说明MDR1的基因型中外显子26的C3435T多态性影响着CsA的全血浓度/用药剂量 (C/D) 比值。Dany等[8]研究基因型发现, MDR1C1236T SNP野生型药物浓度低于突变型, 研究单倍体的药物动力学发现, 在不同个体间用药剂量没有显著差别。

3.2 他克莫司 (FK506)

药物基因组学中基因多态性与FK506的相关性也有学者进行研究。Li等[9]研究中国肝移植患者发现, IL-10G-1082A多态性与FK506的药物动力学存在显著相关性。不同肝移植供体者的基因型对移植患者的FK506的药物使用剂量也存在很大差异, 如供体者基因型为CYP3A5*1/*1和CYP3A5*1/*3与基因型为CYP3A5*3/*3相比较, 移植患者在基因型为前者的供体者中FK506的C/D值显著降低。可见, 肝移植患者对FK506药物的敏感性及服用剂量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供体者的基因型有关, 移植前检测和分析供体者的CYP3A5*3的基因型可以指导移植患者FK506的用药[10]。Salim等[11]认为, MDR1的基因多态性中C1236T、C3435T和G2677T/A影响着器官移植患者FK506的药物剂量, 但是药物的代谢途径不同时, 基因型的影响没有太大关系。

3.3 雷帕霉素 (R PM)

细胞色素P450酶也是雷帕霉素RPM在体内主要的代谢途径。研究发现CYP3A5基因多态性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与患者RPM的血药浓度有一定的相关性, 也就是说患者体内存在CYP3A5酶活性表达要使药物达到有效浓度则需要服用更大的剂量。Yannick等[12]研究表明基因型为CYP3A5*1/*3、CYP3A5 1/*1的患者在移植术后3个月内与基因型为CYP3A5*3/*3的患者比较发现RPM的AUC、C0、Cmax显著降低。这充分的说明基因多态性与RPM的代谢水平一级口服清除率等有相关性, 能指导和确定药物使用的初始剂量。

3.4 吗替麦考酚酯 (M M F)

服用MMF后, 可以被肠道迅速吸收, 转化成麦考酚酸 (MPA) 从而发挥其药效, 在肝脏中, 失去药理活性的主要机制是在葡萄糖醛酸转移酶 (主要是UGT19) 的作用下生成MPA的酚化葡萄糖苷酸。不同个体之间UGT存在遗传多态性, 这种差异与MMF药物剂量以及体内代谢率有很大关系。研究发现在UGT异构体中有三种与MPA代谢有相关性, 包括UGT1A8、UGT1A9和UGT1A10, 而且在肝脏、肾脏以及胃肠道中都有表达。而异构体UGT1A8上包含4种等位基因:UGT1A8*1A173C277、UGT1A8*3A173Y277、UCT1A8*2G173C277、UGT1A8*1aTA>G, 这几种基因的突变频率在0.022~0.55之间。进一步研究发现, 在UGT1A8和UGT2B7这两种等位基因突变并不影响MPA的血药浓度, 这种差异忽略不计的情况下, 通过肝肠循环之后夜间MPA在体内的血药浓度明显的高于其他时间的血药浓度[13]。

3.5 糖皮质激素

皮质激素作为一种全身性免疫抑制剂, 是非特异性的抗炎药物, 仍然是免疫抑制治疗维持药物。基因组学中对糖皮质激素的机制研究主要包括两中基因多态性, 即激素受体 (GR) 及谷胱甘肽转移酶 (GST) 。研究证实, 机体对激素的反应性还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肿瘤坏死因子 (TNF) 、白介素10 (IL-10) 等。急性排斥反应是可以使用糖皮质激素, 但是长期使用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 应该尽量的使用最小有效剂量, 也可以在肝移植术后的6个月左右停药[14]。

4 展望

后基因组时代 第6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病例与分组

创伤组为本院神经外科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收治的重型颅脑损伤病人格拉斯哥昏迷评分 (GCS8) 计29例, 存活者随访6个月以上, 并进行GCS评分;对照组为同期健康体检者36例。受检者均经体检及辅助检查排除心脑血管及周围血管病, 近2周内无服药史。

1.2 标本采集与测定

入选病例均在伤后6 h内、3 d、7 d抽取静脉血5ml, 注入含10%乙二胺四乙酸钠30μL和抑肽酶40μL试管中颠倒混匀。4℃离心 (4 000 r/min) 15 min分离血浆, -40℃保存待测 (ET、CGRP含量测定均由解放军总医院东亚免疫技术研究所提供试剂盒, 采用放免方法由专人严格按说明书操作) 。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资料均经SAS统计软件包计算机处理;数据表达采用均数±标准差 (χ±S) ;多组样本均数比较采用Dunnett检验。

2 结果

2.1 重度颅脑损伤后ET、CGRP含量的变化

重型颅脑损伤后6 h内ET、CGRP含量明显升高, 伤后3 d ET含量有所下降, 而CGRP含量保持较高的水平, 在伤后7 d二者仍高于对照组。ET与CGRP的比值 (E/C) 在伤后6 h内显著升高, 伤后3 d时已恢复正常, 见表1。

2.2 ET、CGRP含量与预后的关系

重型颅脑创伤后预后良好者{格拉斯哥预后评分 (GOS) 3~5分组}, 创伤后早期ET含量及E/C比值均明显低于预后不良者 (GOS) 2分组。而预后良好者和预后不良者CGRP含量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见表2。

3 讨论

ET和CGRP都是近年来发现的血管活性物质, ET是由21个氨基酸组成的多肽, 在人和动物的脑、脊髓中均有广泛的分布, 通过ET受体 (ETR) 作用于血管平滑肌及内皮细胞, 引起强烈的血管收缩效应;CGRP是由37个氨基酸组成的生物活性肽, 其扩血管作用比乙酰胆碱、三磷酸腺苷等物质强1 000倍以上。

经测定重型颅脑损伤后早期ET含量即急剧升高, 并在1周内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升高的原因可能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 脑损伤后颅内压急剧升高, 脑组织灌流量下降, 缺血刺激星型细胞内ET合成增加[2]。 (2) 重型颅脑损伤后, 脑缺血缺氧刺激血管内皮细胞合成ET增加[3], 同时, 由于脑外伤后血脑屏障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大量合成的ET得以通过血脑屏障进入外周血。ET含量的大量增加除了引起血管收缩外, 还可以通过作用于小胶质细胞内皮素受体B (ETBR) , 激活二氧化氮 (NO2) , 导致一氧化氮 (NO) 合成增加, NO是神经损害的重要因子[2], 促进花生四烯酸代谢, 增加超氧化物的合成, 引起自由基损害[4]。

实验中发现, 重型颅脑损伤后6 h内伴随ET含量的增高, CGRP含量也大幅度增加。已有报道CGRP可以拮抗ET引起的脑血流量减少, 使脑血流暂时恢复[5]。在脑外伤后ET合成的增加, 机体通过自身调节作用使CGRP分泌增多, 以拮抗ET的缩血管作用, 这无疑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重型颅脑创伤后早期E/C比值明显高于对照组 (P<0.05) , 说明CGRP增加的幅度要低于ET, 微血管仍呈收缩趋势, 这一结果提示在重型颅脑损伤早期抑制ET的过度增加, 提高CGRP的含量, 有助于减轻继发性脑缺血损害。同时, 通过对重型颅脑创伤早期ET、CGRP含量及E/C比值与预后关系的观察, 我们发现预后不良者 (GOS2) ET含量及E/C比值均明显高于预后良好者 (GOS3~5) 。这证实了脑缺血是影响预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不同预后者CGRP含量则无明显差异, 其原因尚待进一步研究。

总之, 我们认为重型颅脑损伤后ET为代表的血管收缩因子, 对继发性脑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早期测定ET、CGRP含量有助于判断重型颅脑创伤患者的预后。

参考文献

[1]郭京, 赵雅度.重型颅脑损伤临床治疗的若干问题[J].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1998 (14) :61-62.

[2]Yamashita K, Kataoka Y, Yamashita YS, et al.Giat endotheli/mitrc oxide eyetem participates in hippocampus CA:neuronal death of SHRSP following transient forebrain[J].Clin Exp Pharmacol Physiol, 1995, 1:277-278.

[3]Highsmith RF, Pang DC, Rappoport RM, et al.Endothcha cell—de—rived vasoconstrictors, mechanism of action in vascular smooth muscle.Jcardiovasc Pharmacol, 1989 (13) :36-44.

[4]盛树力, 张万江, 伍洁, 等.降钙素基因相关肽对脑血管和脑血流量的影响[J].首都医学院学报, 1990, 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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