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精选8篇)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第1篇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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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第2篇
一、征文的主题和内容
围绕依法治校的主题,结合我校管理和个人经历撰写有关文章。内容包括创新学校办学理念、法制教育、章程制度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校内纠纷化解、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发扬基层民主、开展校务公开、规范办学行为和师生行为等方面的理论思考和经验总结;或者有关某一问题的个人感悟和认识;也可讲述有关依法治校的亲身经历与故事等。
二、征文对象
大一至大三各专业班级
三、征文时间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
四、征文要求
1.围绕主题,体裁不限
2.条理清楚,语言通顺,真实原创,严禁抄袭
3.征文题目自定,研究论文篇幅5000字以内;其他文体4000字以内
4.稿件(只限电子稿)班级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分团委记者编辑部负责人王可忠(邮箱1240289412@qq.com)处,短号:630913,邮件主题为:依法治校主题征文
5.每班至少上交一篇
五、征文评选
党委宣传部将作品汇总统一送教育厅。教育厅将组织广东教育杂志社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优秀稿件将分类在《高教探索》、《广东教育•s30综合》、《师道》、《第二课堂》等刊物开辟的“依法治校”征文专栏刊登,并根据征文的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优秀论文评选,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将优秀论文结集出版。
管院各班级(大一至大三)应高度重视这次征文活动,广泛宣传和动员同学积极参与,宣传委员(班长、团支书配合宣传)做好积极负责落实好此项工作。
浅谈依法治校的问题 第3篇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随后这一基本方略又写入了《宪法》, 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标志着党和国家方略上由人治转化为法治。依法治国对依法治校也提出了更为深刻、更为紧迫的要求和任务。在我国, 通常情况下的学校管理是在校园规章和道德准则的约束之下完成的, 学校无疑就成了法制管理的一个盲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政方针, 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实行依法治校, 高等学校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 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坚决地实行依法治校。
但是, 从现实社会来看, 却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官司曝光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 高校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如:某高校本科学生因充当“枪手”, 毕业后未取得学士学位, 状告母校;北京某高校博士生因未取得博士学位, 按照学校规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某民办高校6名男女生通宵同处一室, 被学校开除学籍, 后与学校对簿公堂。面对形形色色的官司, 我们深刻地认识到, 至今仍有许多高校还未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法人身份, 更没能充分意识到必须用法律武器去约束和保护自己。
因此, 要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就要大力贯彻依法治校, 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那么, 依法治校的内涵是什么呢?我们应该如何推进依法治校呢?
所谓依法治校, 就是对高校的管理要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依法办事, 依法办学。它是教育自身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陈至立同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 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形成政府宏观管理, 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依法监督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校的概念、目标和任务, 确定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
因此, 依法治校的内涵可理解为:依法治校的主体是广大教职员工, 具体行使学校管理职权的部门与人员是教职员工行使学校管理权力的执行者, 他们要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管理的权利;依法治校的客体是学校的管理行为、教育教学行为、物质财富、科研成果等;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的任务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
在明确了依法治校的内涵的基础上, 我从学校外部管理、内部管理两方面, 就如何推进依法治校提出以下观点。
一、从学校外部来看, 依法治校要求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事务的管理, 主要有: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进行宏观调控;依法制定学校设置条件和办学标准、审批设立学校;依法对学校建设和办学活动给予经费投入, 并对学校中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对学校校长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等。尤其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 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 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 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 在对学校的外部监督问题上, 应当充分重视各级人大对政府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情况的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反馈和制约机制, 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第三, 从人大和政府通过立法保障依法治校的角度, 针对目前我国教育立法中的不足, 应当尽快制定国家《教育投入法》《学校法》《终身教育法》《教育考试法》及《教师申诉条例》、《学生权益保障条例》等。同时, 还应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使之更加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从学校内部来讲, 要实现依法治校, 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加强制度建设, 依法加强管理。首先, 学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它是学校进行自我管理的基本依据。它是学校举办者规范、控制学校行为的重要手段, 是保证学校运行的基础性自治规范, 是社会了解学校的重要窗口, 是学校对外的信誉证明, 也是国家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手段与依据。
第二, 推进民主建设, 完善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是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的重要渠道。
第三, 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 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在学生法制教育方面, 国家要求法制课要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依法治校, 学校内部实际上主要表现在对校长及其他管理者权力的制约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上。这就要求学校校长和其他管理者及教师要具备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 具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教育教学职责的能力与水平。同时, 应当把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作为对校长、其他管理者和教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 严格教师管理, 维护教师权益。办好学校的关键是要有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教师入口关,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 学校则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同时, 维护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 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履行受理教师申诉的法定职责, 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五, 完善学校保护机制, 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 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 充分听取各方, 特别是学生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第六, 依法办事,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校长、学校工作人员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 在各项交往中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 还要善于运用合同等手段与其他法人和个人进行合作, 保障学校有限的建设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总而言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必然呈现出开放式特点, 这客观上要求学校在发展建设上, 必须要走出传统封闭式管理体制, 建立起法制管理模式。所以, 依法治校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对学校自身的发展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一, 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管得过细、干涉过多, 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这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也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 依法办学, 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 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
第二, 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应该说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从总体上已覆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 学校的各项工作也置于统一规范之下, 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 将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 有利于营造学校教育的法制氛围, 积极推动全社会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学校建设。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也有积极作用。
第四, 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外, 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要寻求法律保护, 捍卫法律尊严, 严惩不法之徒;二是对内, 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规范各方的行为,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起推动作用
学校教育是整体教育事业的核心部分。目前, 我国受经济发展、现实国情所限, 继续教育尚不发达, 终身教育概念才刚刚引入, 国民教育主要靠学校教育来完成。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依法治校的实施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 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 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关于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 第4篇
坚持依法治校演讲稿 第5篇
坚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金华中学王永彪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为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金华中学坚持“以德育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建设,形成依法治校机制。
组织建设是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保证。我校成立了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年级主任等为成员。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法制副校长具体抓,构建形成由教导处、总务处、德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的依法治校组织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把依法治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让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并把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和层层抓落实的高效运行机制。
二、加强法制宣传,打好依法治校基础。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依法治校最经常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我校对此项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是注重教师法律素质提高,抓好法制教育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学生法律知识普及,抓好法制教育宣传。首先我们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领导带头,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和教师们一道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我们多次组织教师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学习效果,这些学习活动让每位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的同时师德素质大大提高,他们都认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明白了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他们都严格要求自己,做守法模范,处处、事事、时时注重为人师表,力求给学生以良好的影响,大大地增强了事业的责任感,有效地提高了教育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同时,我们把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基础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内容。我们工作思路是:第一、注重主渠道建设。我们将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作为课程内容,做到每两周一节法制课,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努力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加规范化、课程化,更加深刻,更具效果。我们要求全学科教师挖掘学科教材中蕴含着的丰富的法制、规则教育元素,进行卓有成效的渗透,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到基本法律知识。第二、落实德育常规中。一方面我们结合教育形势有针对地组织报告会,深化教育内容。一方面将法制教育融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让学生在常规管理中,适时地接受法制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三、加强主阵地建设。我们利用班级黑板报,校务公示栏、法制宣传橱窗等常规宣传阵地进行普法宣传。为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我们在县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法制副校长参与部署学校法制教育安排,并为学校教师开展法律教育提供指导。第四、延伸到家庭社会。我们努力建成了社会、家庭、学校一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让学生受到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和熏陶。第五、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载体。我们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孩子乐于参加活动,在活动中接受着深入浅出的教育。
三、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促进民主办学进程。
近年来,我们致力于在学校管理中凸现“注重建章立制,推进民主管理”。我们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保证了学校各部门,各岗位高效运作,学校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制度,让教师们严守规范,尽职尽责;学生管理方面的制度,又制约着学生规范行为,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学生、家长评教等方面的制度,又通过监督评议督促老师认真教学,形成文明教风。各项制度又形成合力,推动着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
我们坚持四项制度推进学校办学管理的民主进程。
1、教代会制度。高度重视教代会,充分发扬民主,倾听群众的呼声,广泛采纳各种合理化建议,保证了学校工作健康发展。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会,行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并征询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规划、计划,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教代会。
2、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每年都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校务公开制度。我校坚持通过告家长书、公示栏、意见箱、计算机网络平台等向家长、社会、师生公开校务。收费问题,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按要求公示,从未发生过违规收费现象,被评为收费规范化学校。
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环境。
在法制教育的方法上,该校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学校拓展新的途径,利用广播站、黑板报、、法制小报,通过外出参观、专题讲座、观看录像、主题队会、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扎扎实实地学习并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建立心理咨询室,多年来,我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和谐发展。金华中学 王永彪
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共建平安校园.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依法治校 共建平安校园》。
众所周知,古往今来,上至国家集体,下至黎民百姓,谁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里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我们国家一直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作为根本的治国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国如此,治校亦然。依法治校,用法制规范和保护我们的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已成为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性格易冲动、重哥们义气,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涨,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有的农村家庭为了改善生活,父母大多在外打工,造成家庭教育缺失。再者现在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等不正常的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个我听到的真实的故事,有一个学生叫小军(化名),他有一个比他大三岁的哥哥,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
民,平时常在外地打零工,对孩子的管理教育自然也就很粗放。由于经常不在家,总是怕亏待孩子,所以平时的零花钱就给的多一些,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可毕竟是孩子,有了零花钱,兄弟二人经常上网、抽烟。结交了一大帮狐朋狗友在一起瞎混。后来被父母发觉,真是又生气又寒心。为人父母的在外地如此辛苦的挣钱,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自然会很生气。大发雷霆之后,他们决定,从此零花钱一分不给。这兄弟俩上网成瘾,为了5元上网费,小军在校门口拦截低年级学生索要钱物,被欺负的学生找来一位高年级学生将小军吓跑。第二天,小军叫来哥哥和几位朋友,在上学路上截住那位高年级学生,争吵中,小军的哥哥拿起砖头朝那位学生头部砸去,被砸着当时就晕倒在地,后经检查颅骨塌陷。由于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判刑,但小军家赔偿其医药费3万多元。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因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违法犯罪,最后锒铛入狱,真让人痛感惋惜!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作为学校我们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要使同学们通过学法、懂法,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依法治校,首先要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那么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一是学法知法,二是守法护法,三是用法维权。我们学校一直以来在这一点上做的还比较到
位。我们认真制定了普法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念和意识。其次,我们加强社会,家庭,学校的合作,使三方形成合力来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一是邀请法律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们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建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如学校充分利用课堂、红领巾广播站、班级黑板报、班会、少先队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普法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新教育观念,用法律保护全体师生的利益,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说: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功在当代,利泽千秋。谢谢大家!
第三篇: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第四篇: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本文 来自)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
最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篇: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第6篇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
依法治校_共建平安校园_演讲稿 第7篇
众所周知,古往今来,上至国家集体,下至黎民百姓,谁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里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我们国家一直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作为根本的治国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国如此,治校亦然。依法治校,用法制规范和保护我们的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已成为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中学生都是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易冲动、重哥们义气,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涨,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农村家庭为了改善生活,父母大多在外打工,造成家庭教育缺失。再者现在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等不正常的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故事,他是我亲自教过的一位学生,名叫小军(化名),有一个比他大三岁的哥哥,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常在外地打零工,对孩子的管理教育自然也就很粗放。由于经常不在家,总是怕亏待孩子,所以平时的零花钱就给的多一些,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可毕竟是孩子,有了零花钱,兄弟二人经常上网、抽烟。结交了一大帮狐朋狗友在一起瞎混。后来被父母发觉,真是又生气又寒心。为人父母的在外地如此辛苦的挣钱,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自然会很生气。大发雷霆之后,他们决定,从此零花钱一分不给。这兄弟俩上网成瘾,为了5元上网费,小军在校门口拦截低年级学生索要钱物,被欺负的学生找来一位高年级学生将小军吓跑。第二天,小军叫来哥哥和几位朋友,在上学路上截住那位高年级学生,争吵中,小军的哥哥拿起砖头朝那位学生
头部砸去,被砸着当时就晕倒在地,后经检查颅骨塌陷。由于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判刑,但小军家赔偿其医药费3万多元。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教师在这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要使同学们通过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现依法治校,首先要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权利意识。那么如何来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一是学法知法,二是守法护法,三是用法维权。我们学校在这一点上做的比较到位。学校法制教育课由校长及学校领导亲自担任,每位教师都是法制宣讲员。在法制课上师生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已成为我们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都熟记于心。目的是为了让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都负责。如今,工作、生活两条线上,遵纪守法、照章行事已成为我校师生自觉的行动准则,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新教育观念,用法律保护全体师生的利益,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说: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功在当代,利泽千秋。谢谢大家!
论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
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
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再次,依法治校是谁治谁?现在讲恶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门来代表学校治教师和学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因为它一方面助长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广大师生依法治校的积极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我并不主张废除一切强制,但是一项法律或校规如果不是把极少数人而是把大多数人假定为需要强制的对象,它是注定要大打折扣并且要短命的。最
后,依法治校怎么治?跟法律一样,校规也不能只有实体性的规定,还应当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代表学校执行这些校规的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校规。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有些内容已经由法律或法院的判决予以明确,例如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应当给申辩者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起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无具体程序规定时凭良心操作,不得滥用权力。
论依法治校的程序正义 第8篇
一、依法治校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法的精神从本质上讲不是治人的, 而是保护人的,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改写了公民服从国家的历史, 国家开始服从公民, 国家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权利。现代的法强调的是人的权利, 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平等, 因此依法治校不是依法治教师、治学生, 而是要依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校过程中, 从校长、管理者、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依法治校的本质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体现法治的精神, 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 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维护学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 是指通过程序公正, 让正义得以相对实现。我国宪法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实上, 人实体上的权利完全平等是不太可能的, 有的人享有的权利和资源多一些, 有些人少一些, 当然不可能实现绝对平等。而实现正义和公平的最佳方式就是程序正义, 每个人在法律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的程序使程序的结果具有正当性, 因此, 程序正义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所作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即使该决定对其不利, 也不会产生强烈不满。对高校来说, 不管是校长、教师还是学生, 都要遵守同一个法律程序, 按照相同的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护权益。程序上的平等才真正体现人与人尊严和人格上的平等。
二、依法治校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价值
(一) 公正的程序要求各方主体充分参与程序, 以保证各方主体的人格尊严, 从精神上感受平等
公正的程序通过各方主体的参与而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美国学者萨默斯曾指出, 参与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 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 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 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理性的对话和辩论, 事实上管理者成为在制作关于被管理者决定方面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被管理者 (教师或学生) 尽管不能象管理者那样直接作出管理决定, 但他可通过影响决定的结果, 使自己拥有一定的决定自己前途和命运的能力。这就使被管理者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
因此, 在学校里, 为确保学生、教师等被管理者受到公正的对待, 要让相关主体充分参与程序, 保证管理者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平等的话语权, 要允许他们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否则即使管理者作出的决定非常合法合理, 但由于程序上没有让被管理者充分地参与, 也会让被管理者感觉到不平等。
(二) 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的公开性, 以保证程序的平等和公正, 防止暗箱操作
公开有利于程序主体获得那些能够实现其有效参与所必需的信息, 进而在最后结论形成之前, 及时、正确、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对对方的意见与观点进行反驳与辩论, 以便将结论建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同时, 因为公开进行的程序活动为被管理者提供了民主监督的可能, 被管理者的压力可以促使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真负责。
另外, 程序公开是实现有效参与的前提。要提高被管理者的参与质量, 就必须让被管理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 权衡各种论据和论点, 以表明自己的信念并阐明立场。可以说, 制定规章制度或作出决定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供判断和选择。选择和判断正确与否, 主要取决于信息。
因此在学校要强调校务公开, 尤其是对涉及教师和学生权益和利益事项的决定程序一定要公开。公开才能促进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
三、依法治校的程序正义现状
1.国家法律中依法治校的程序法内容不足。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重实体轻程序, 法律条文往往忽视程序要件的规定, 而缺乏操作性。教育法律法规宣言性条款多, 操作性差, 程序性规范少, 可诉性弱。《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 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在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中, 只有这样有限的程序法内容, 在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 措辞也较为原则、概括和模糊, 操作性差;由此可见,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不仅内容上合法, 即实体上合法, 而且形式上也要合法, 即程序上合法。实体上合法是管理行为公正、合理的基础, 程序上合法是管理行为合法、有效的保证, 这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但程序性条文太少会导致不可操作, 不能实现程序正义。
2.高等职业院校规中忽视教师和学生程序性权利。在对5所高职院校的调查中, 发现高校规章制度也普遍存在重视学校权利而轻视学生权利,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翻开各校校规, 几乎是“应该”、“不准”等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罗列, 很少甚至没有对学生的授权性规范。在“从严治校”理念的指导下, 高职院校制定的校规对学生要求的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分更重。尤其在程序性规范中, 更是体现的是管理者 (校方) 如何处理的程序, 学生涉嫌违反校规校纪, 经过校方按程序确认, 就直接作出处理, 中间没有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以及申辩的机会, 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关注。
同样, 我们也注意到5所高职院校对教师管理的基本制度, 也是较多的“应该和必须”, 而教师“可以”的规范很少, 而程序性的权利规范则更少。
3.高等职业院校中程序性规章制度宣传较少。在高职院校的规章制度中, 程序性的规章制度不多, 最明显的是各高职院校自行制定的“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和“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了。这是一个保护教师和学生申诉权的制度, 是一个非常好的程序性权利。但我们在对5所高校的调查中发现, 对于“您是否了解教师校内申诉制度?”这个问题, 教师非常了解校内申诉制度的占2%, 比较了解占2%, 了解一些占30%, 不了解的占66%。对于“你是否了解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及处理办法?”这一问题, 学生“非常了解”占3%, “比较了解”占12%, “了解一些”占28%, 不了解的占57%。这说明大部分教师和学生对于校内申诉制度这个保护教师和学生权益的制度不了解。也就是说, 这些制度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往往是制度虽然有, 但没有设相应的机构, 也使教师和学生在事后救济上投诉无门。
四、实现依法治校程序正义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 一方面从国家法律角度要多为高校提供程序性法律的指导, 同时学校要重视教师学生的程序性权益, 多制定内部程序性规章制度, 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一) 在设置程序性条款时要充分体现公开的原则
学校制定的程序性条款要充分公开, 积极进行宣传, 做到人尽皆知。同时对涉及学生和教师利益的办事过程、决策程序要公开。公开要注意有效公开。有的高校为了体现程序公开, 只是在纸面上印出来就表示公开了, 没有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导致程序性制度虽然存在, 但是学生教师却不知道。加大宣传, 仅靠运动式的宣传是不够的, 应该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 确定相关部门的宣传职责和考核机制。宣传的渠道主要包括: (1) 开辟多种宣传阵地进行定期宣传。如加大宣传橱窗关于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和教师权益保护制度的摘要性重点性宣传, 可以采取图文并茂形式;利用院刊、院报开辟专栏进行宣传等等。 (2) 定期进行与教师权益和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制度的知识竞赛, 不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增强大家学习法律和各种制度的兴趣。 (3) 建立为师生进行法律咨询服务的组织机构, 有专人负责法律咨询事务和法律宣传工作。
(二) 在设置程序性条款时要充分体现参与的原则
在设置学校程序性条款时, 仅仅强调公开是不够的, 还必须体现参与的原则。主要表现在让学生和教师能够参与学院程序性政策的制定, 在学校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中, 学生或教师参与是确保制度符合民意及合法化的根本途径。被管理者参与政策制定有利于维护教师和学生权利, 减少学校权力的过分强制性, 从而减少学生和教师在执行规章制度时的抵触心理, 维护校园和谐。在香港, 大学的学生管理是由学生自己来管理的, 学生的一些纪律规定和处罚也是由学生自己进行的, 如果学生触犯了国家法律, 学校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作为学校的一分子, 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参与学校行政, 学生代表在大学委员会上占有席位, 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事宜。所以在香港高校的学生管理中, 充分让学生参与管理, 反而使学生管理更加井然有序, 学生与校园形成了和谐的氛围。
但也有人也担心采用参与型管理, 必定导致学生在管理过程中地位的提高, 师道尊严会被破坏, 同样教师在被学院管理过程中也会变得“不听话”, 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院长权威”的问题也就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课题。笔者认为这是官本位思想的体现, 从法治精神上讲, 国家应该服从公民, 国家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权利。那么学校也应该服从学生, 学校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实现学生的权利。因此在设计程序性条款时要充分让学生和教师参与, 建议从以下流程入手:
(1) 学校事务、教师事务和学生事务的管理意见、建议、评价、申诉、要求等通过学院网站, 直接送达, 定期宣传等形式公开, 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2) 学生或教师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当场口头陈述和申辩、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参与; (3) 学院公布有关意见、建议等以及处理结果和相关理由; (4) 针对结果允许学生或教师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当场口头陈述和申辩等; (5) 按法定程序、方式公布并执行; (6) 在实践中进行信息和意见反馈。
法治的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 实质就是以人为本。高校在依法治校过程中要加强以人为本, 以尊重和保护教师和学生权益为核心, 努力创造有利于教师工作和学生发展的环境。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 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 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 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实现对学生和教师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高校依法治校最终体现为依程序法治校, 一切事务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才能真正有利于学生自由、民主、平等之精神塑造, 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培育, 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和实现, 最终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
参考文献
[1]郭小冬.略论程序公开原则.民主与法制[J].2003 (6) , 55-56.
[2]钱伟.香港高校学生事务概况和启示, 北京教育 (高教) [J].2006 (5) .63-64.
关于依法治校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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