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法律在线范文
婚恋法律在线范文(精选9篇)
婚恋法律在线 第1篇
随着学生生理与心理发展逐渐成熟,学生心理上渴求能与异性接触并且互相了解,加上高职院校的学习压力较中学有所减轻,这些条件为恋爱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正确的恋爱观能够促进恋爱双方的共同进步,但是部分高职学生对于恋爱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误区。
1.1 对于恋爱存在盲目性
此类学生更加看重恋爱的过程,对于爱情的理解非常单纯并且趋于盲目,在他们看来,大学有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已经足够,不在乎这类爱情是否能够维持下去。一方面,随着学生步入大学校园,由于脱离家庭的约束,学生缺少亲人的关爱,他们在心理上渴求得到他人理解,从而满足自己内心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部分学生觉得大学生活枯燥乏味,恋爱正好弥补了这类学生的心理问题,加之部分学生的从众心理也使他们步入行列。
1.2 对于婚姻趋于现实性
我国传统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而在当今社会中演变为一种物质上与条件上的攀比。与上述所说的盲目性相比,这类学生并不注重双方感情的培养,爱情在他们看来贴上了物质化的标签,他们注重生活中的物质享受而忽略精神生活。对于婚姻,他们更加看重结果,即认为恋爱的最终目的就是结婚。这类学生更偏向于对于爱情的索取,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这些群体目前最为缺乏的就是人类最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与安全的需要。这类现象用社会上最为流行的一句话概括便是“:宁愿坐在宝马中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
1.3 对于性认识的开放性
当今社会已经步入网络信息时代,人们能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与掌握自己需要的信息。对于性与婚姻的认识,学生更加趋于早熟状态,彻底的摆脱了祖辈“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的恋爱观。对于“性”这个我国传统教育上一直很避讳的话题,他们通过自己的了解,自身仍处于一种对“性”懵懂的状态,思想上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导。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中心主义与自我价值的实现,在性问题方面,西方思潮对于我国传统思想造成了巨大冲击,青春期的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更加容易接受前者。对于婚前性行为,部分学生渴望突破传统思想的束缚,追求自我,不考虑结果而提前尝试禁果。高校思修课对这个问题应该对此引起足够重视,积极引导学生理性看待与处理性问题。
2 高职院校学生婚恋观教育对策——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
在教学过程中,要求高校思修课谈论爱情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还需要启发引导学生主动去体验,对自身进行爱的反思,以此树立健康的婚恋观。
2.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形成正确婚恋观的基础
作为一门融合了各类学科长处的思修课来说,它所承担的意义非常深远,教师在课堂上和生活中可以积极观察学生的动向,与学生形成良性的互动,在互动中能够发现一些不合理的信念,通过合理引导使学生放弃原有不合理的想法,与学生进行交流使之正确认识我国的婚恋问题,从而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助于学生形成积极的婚恋观。
2.1.1 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对于学生婚恋观的塑造
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综合了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旨在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婚恋观方面,高校教师应该积极运用各种知识和方法,教会学生妥善处理婚恋方面遇到的各类问题。譬如在处理学习与恋爱的关系方面,教师积极引导学生使之意识到校园中学习应该摆在恋爱的前面,坚持学习事业第一,爱情第二的基本原则,在恋爱中坚持恋爱的原则与相关的道德准则,不随意违背,坚持自尊自爱,学会正确处理恋爱过程中的人际关系等。这需要高校教师不断进行摸索,探索新的教学方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找到学生情感的敏感点,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摒弃传统填鸭式说理式教育,从而使学生从内心接受教师的观点。毕竟,高校道德课程的目的就在于此:通过理论教学,把知识内化为学生的经验,帮助学生找到自我,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
2.1.2 法律基础部分对于学生婚恋观的塑造
法律基础是思修课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律必定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在婚恋观方面,青春期的学生对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可谓懵懂,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这直接决定了学生在处理婚恋问题方面的价值取向。随着我国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作为大学生有义务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比如:婚姻自由、性道德、生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离婚等。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教师必须使学生意识到恋爱与结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处理感情问题,谈论的是个体的幸福问题,而后者牵涉到是家庭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对配偶,对子女,对长辈的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夫妻双方的性道德、养育子女、赡养父母问题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典型案例来触动学生,引发学生对于问题的思索,还可以通过讨论来加深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使学生以此来构建自己合理的婚恋观。
3 结语
高职学生婚恋观既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体现着时代的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化,高职学生的婚恋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而高职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随着身心的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他们对与异性交往的要求日趋强烈,同时也面临着婚恋相关问题的困扰。由于进入高职院校学业的压力减轻,父母和老师的管束减少,一些自控力较弱的学生甚至容易在爱情面前迷失自我。该文通过对高职学生婚恋观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把握高职学生的婚恋观现状,从而科学指导学生理解恋爱、婚姻与责任,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婚恋观,促进他们的身心发展,帮助他们走上成人成才之路。
参考文献
[1]弗洛姆.爱的艺术[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2]埃利斯.控制焦虑[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张海娟.新婚姻法视域下高校婚恋观教育[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2).
婚恋法律在线 第2篇
对甜蜜爱情、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婚恋观由“婚姻”和“恋爱”组成,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恋爱是为婚姻做好准备,婚姻是最终的目的。而如何让婚姻幸福长久,这就要恋爱来积聚感情。婚恋本是一种幸福的两性生活,但现在社会新思想的流入和人们思想的进步与改变,它已经不能够保持原有的韵味。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些变化还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规范。
根据百度文库调查显示,当代社会大学生婚恋观呈现多样化,可分为以下几种:
1、金钱至上型:恋爱双方着重看中对方的经济实力、储蓄情况、家庭背景;
2、纯情型:双方看中的是自己与对方的真心诚意,着重感情;
3、爱情兼经济型:既要浪漫又要现实经济状况好的,希望得到两全其美的爱情。
4、游戏型:双方彼此或者一方抱着玩玩的态度,只是一方或双方为了填补空虚的方式。
恋爱公开化,在现在大学生当中已经是普遍现象,他们把这作为一种感情寄托、一种炫耀的资本,当然这也是一部分人的思想。学生由过去传统化的婚恋已经过度到现在开放式的婚恋观,但有些恋爱已经逾越到婚姻的该过程。现在大学生的婚恋观,暂时还处于恋爱阶段,对于婚姻还只存在于未来范畴,他们只看眼前的事情,不看未来的情况。盲目的为了刺激享受,一时的快乐,而去恋爱,现阶段的恋爱或许只是为了以后更好的理解婚姻,为了以后家庭生活的丰富。这是他们不成熟的体现,没有考虑到现实条件。这也是社会对现阶段大学生的普遍认识,缺乏责任意识。大学恋爱只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恋爱,当恋爱处处以爱情至上,这种恋爱就不可取了。
大学正处在人生的一个重要过度时期,他们对恋爱与婚姻的认识还不稳定、不成熟,难免存在片面性,所以应该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正确的恋爱观教育,让他们真正的去体会理解婚恋。
1、恋爱不是儿戏,我们不能盲目的去尝试,要理性的去对待,寻找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不能存在攀比或者玩玩的态度,那样最终受伤害的总是你自己。更不能随大流,不要给自己的婚姻留下遗憾,虽然现阶段的恋爱不一定会成为你婚姻的终点,但是不好好的对待,对以后的生活也会是一个阴影。
2、在找到适合自己的另一半时,我们要学会尊重双方,多为对方着想,理解和多沟通。没有解不开的节,只在于你的大度和态度。
3、恋爱虽然只是你现阶段的目的,婚姻相对比较遥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如果在这个时候找到的就是你心中所想要的那么或许就不一样了。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的追求到自己心中的真爱,现实往往是有差距的。
婚恋法律在线 第3篇
夫妻以协议约定限制离婚,有效吗
离婚后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未按约定做流产手术,离婚时还能要求抚养费吗 ?筲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分居期间一方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以协议约定限制离婚,有效吗
问:
我与李小姐通过微信相识,并于2014年9月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6个月后登记结婚之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婚后我若提出离婚,我承诺做到以下事项:婚前所购房屋归李小姐所有;我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李小姐生活费,支付数额为我工资的50%,并在离婚时给付李小姐赔偿金3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李小姐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最近,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我向李小姐提出离婚。李小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约定处理财产。请问李小姐的要求法律支持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法律表明,公民有自由选择结婚、离婚的权利。本案你与李小姐双方关于限制离婚的财产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本案双方约定的“你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李小姐你工资的50%”,“给付李小姐赔偿金3万元”,属于显失公平情形,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李小姐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后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问:
我和前夫离婚已经两年,当时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房子归我所有。然而,他在离婚后没有马上离开家,说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一时心软,也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就答应了。但没想到他至今就此赖着不搬。为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也影响到孩子。我也报过警,但因为我和他之前的婚姻关系,最终不了了之。我想和孩子开始新的生活,可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答:
你和前夫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議,对房屋分割有明确约定。离婚后,尽管你们同住一个屋檐下,但此一时彼一时,你们即便共同生活,但你和他的关系却不再受法律保护。这段时间共同生活,就是非婚同居,你要与他一刀两断要求他搬出去,不需要他点头同意。至于房子,离婚时分给了你,离婚后一直属于你,你前夫不再是房子的主人。
谁的房子谁做主,离婚后,你让他住过一段时间,那是你的权利;因他的长期居住影响了你和孩子的生活,你有权要求他搬走。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你下了逐客令,你前夫赖着不走,你可以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他立即搬走,法律会支持你的。
未按约定做流产手术
离婚时还能要求抚养费吗
问: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恋,半年后结婚。刚开始我们感情很好,但时间久了,双方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显现,我们争吵不断。我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李某同意了。正当我们准备去办离婚手续时,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家人都劝我们继续过日子,但我们都坚决要离婚并协议约定我去做流产手术,他支付手术费用。离婚后,因为舍不得孩子,我没有按照约定去做手术,把孩子生了下来。如今,我觉得一个人抚养女儿实在太困难了,便去找李某,要求他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他以协议已经约定我做流产手术为由拒绝了我。我想请问: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他能因为我们的协议而不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吗?
答:
孩子出生了,父母都要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问题上,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只要不违背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无需征得男方的同意,也不受任何协议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当初那个协议,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孩子已经出生了,李某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她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李某应当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能得到免除。如果李某坚决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婚时间短
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问:
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忙于工作,无心顾及个人问题,父母十分着急。半年前,经人介绍我认识了何某,两人都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所以两个月后就结婚了。但婚后却发现,我俩性格差异很大,蜜月还没度完,我们就争吵不断。为此我十分后悔,也很伤心。但我想着日子还要过,就忍耐着尽量不与他争吵。没想到他却提出离婚。我觉得,过日子都要磨合,如果我们相互谦让,好好磨合,日子未必就不能好好过下去。但他去意已决,坚持要离婚。我只好要求他给予补偿,毕竟离婚对女人而言打击很大。但是何某不同意,还说结婚才两个月,凭什么给我补偿。请问:结婚时间短,我就不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
夫妻离婚时,有以下三种情况是可以获得补偿的。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种情况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结婚时间的长短,不是获得补偿的理由。
认识时间短、没有充分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又没能建立起感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以你的情况来看,想要离婚是可以的,但想要获得补偿,就要看何某是否愿意给了。
分居期间一方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吴先生和我结婚前,就与其母亲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婚后,吴先生的母亲自动退出,超市由吴先生和我共同经营,我们每月约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因感情不合,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此后,吴先生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一切大小事情均由他一个人操心费力。又过了近一年时间,见我仍未回来,吴先生通过我的父母联系到我,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双方在分割超市财产时,我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二分之一。吴先生则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我自愿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吴先生的说法对吗?
答:
吴先生可要求多分得超市纯收益。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经营纯收益,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综合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体力、智力劳动;二是如果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在家庭事务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尽一丝一毫的家庭责任、生活经营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法律依据与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该解释表明:根据“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区别对待”。本案,不仅超市是吴先生的婚前财产,而且在双方分居期间完全由吴先生一人独立经营,你没尽任何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解释,吴先生应当多分得该超市经营纯收入,你应少分或不分得财产。
婚恋节目应注重话题营销 第4篇
2011年邢台广播电视台也推出了一档婚恋交友类电视娱乐节目《幸福相约》, 该栏目在形式上, 模仿的是江苏卫视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从“贴近”的角度讲, 这档由当地百姓参与的节目占据区位优势, 节目效果应该不错。但该栏目播出不到一年便落得个“夭折”的命运。有优势, 却没有得到认可, 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 《幸福相约》与《非诚勿扰》相比, 除了节目投资和制作水平的差距外, 没有注重话题营销才是成败的关键。
话题营销主要是运用媒体的力量及消费者的口碑, 让媒体的产品或服务成为消费者讨论的话题, 以达到营销的效果。在节目中设置或嵌入相关话题, 并通过多种媒介渠道的相互作用, 引起受众的关注, 并让受众产生心灵上的共鸣等情感反应, 然后再向其他人或未知群体进行传播, 这也是电视娱乐节目话题营销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
《非诚勿扰》的看点是体现现代人的婚恋观。节目要的就是鲜明的话题性, 无论是从节目的设置还是进行过程中的话题讨论, 都体现了话题性。在节目过程中, 涉及到了金钱、房价、家庭关系等许许多多的社会关注问题。在节目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凶狠的两性搏杀, 使得节目看点不断升温。同时又配合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不断为《非诚勿扰》推波助澜, 取得了节目的持续走红。
而邢台广播电视台的《幸福相约》只是传统的“谈恋爱”, 男女嘉宾只是“羞涩”互问对方家庭、工作情况, 完全没有话题营销。在节目过程中, 无论男女双方和客座专家, 大家说话都是一团合气 (估计是怕得罪人) , 也没有什么矛盾冲突, 由此节目显得呆板, 观众看得乏味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 在节目中适当植入一些话题, 便可以打破节目呆板的局面, 当然, 这些话题要选好。
一、话题选择的争议性及延续性
在《非诚勿扰》每期节目中都几乎有一个关于道德方面的争端。拜金女的毫不掩饰, 富二代的“臭显摆”, 凤凰男的自卑, “时尚婆婆”的农民歧视, 这些都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话题。这些话题一经点出, 就能在现场产生极强的争辩, 有时争辩双方还会因观点分歧而口不择言, 由于现场争辩的观点, 与广大观众的立场相符或相对, 这种争辩本身就能成为节目的看点之一。而且, 这种争辩很可能从荧屏延续到现实生活中, 成为百姓的街谈巷议, 甚至网上的大量传播, 这也会极大地提高节目的知名度。反观《幸福相约》, 只是将民间男女谈恋爱搬上了荧屏, 男女双方所谈到的只有“我的择偶条件是什么”、“你符不符合我的条件”, 除此之外, 无论嘉宾、专家、主持人都似乎不知道该说什么, 更不要说有什么争论, 曾有观众说, 《幸福相约》简直就是在查户口。对于这种“查户口”一样的对话加上过度“和谐”的现场氛围, 观众当然没兴趣。而且, 《幸福相约》的主持人还经常会让男女嘉宾来段才艺表演, 这更让节目变得不伦不类。
二、话题的焦点性
在《非诚勿扰》这个相亲的舞台上, 所讨论的话题涉及社会的一个个焦点, 比如, 一个美籍日裔人士安田曾提出假如你有一千万美金, 你最想做什么?类似这样的问题都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这样的问题或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而嘉宾回答时, 电视机就成了一个交流的平台, 在这样的平台上人们迫切地想要知道大家对金钱的处理方法, 人们渴望知道别人内心中不愿吐露的一些秘密, 这就为电视的播出提高了收视率, 给了观众继续关注下去的理由。而这种焦点性话题, 不仅可以是大众的, 还可以是“本地的”, 比如说当地的“结婚习俗”, “彩礼问题”甚至可以把当地的焦点新闻演变成男女嘉宾的话题, 来引起当地观众的兴趣。对于这样的焦点话题, 即使有的嘉宾闭口不谈, 或只是耸耸肩, 歪歪嘴, 都要比不专业的才艺表演有看头得多。
三、话题的公共性
就我国而言, 大众传播媒介已经承担了部分公共领域的价值, 呈现出公共性的色彩。在《非诚勿扰》节目中, 这种公共性的话题选择并不少见, 比如该节目曾有一位乙肝女孩来相亲, 节目播出后, 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乙肝婚恋问题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节目中主持人和专家都给乙肝女孩支持与鼓动, 从一方面宣传了乙肝不通过日常接触传染, 另一方面也充分提高了受众对乙肝的认知, 能够使人们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另外, 也体现出了社会对于乙肝问题的普遍关注。
百合网婚恋广告透视 第5篇
在这则广告中, 女主角相貌出众, 是一位学业、事业有成的现代职业女性, 然而她拥有的这一切在外婆的眼里都不如找一个对象。每次见到她, 外婆总一脸期盼地问“结婚了吧?”, 直至外婆卧病在床, 所以女主角“不能再慢慢挑了”, “今年一定要结婚, 哪怕是为了外婆”, 仿佛只有结婚才是对病榻上的外婆尽孝道的唯一方式。
这则广告与百合网两年前投放的TVC广告《父女篇》属于一个套路。在《父女篇》中, 女主角同样为了不让“我的终身大事成为爸爸的心病”而走进百合网。广告中所渲染的婚恋观已经近似于一种情感绑架, 将中国人极为重视的孝道凌驾于婚姻之上, 忽视个人意愿、无视婚姻自由, 与现代婚恋观显得格格不入, 难怪会遭遇网友抵制。
评价一个广告的标准大致有三:一是广告的营销目的, 即广告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刺激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的作用。二是广告的艺术目的, 即广告是否给受众带来了美的享受。低俗的广告也许可以唤起人们的注意力, 但受众对此类广告普遍评价较低, 在收获知名度的同时损害了产品及企业的美誉度。三是广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即广告是否引导了正确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念。
从广告的营销目的来看, 百合网的这则广告选择春节这个黄金时期密集投放, 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话题效应明显, 吸引注意力的目的已经达到。先撇开价值导向不谈, 这则广告实际上反映出了现代社会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一对客观矛盾, 即传统婚恋观与现代婚恋观的矛盾。如今被逼婚已经成了30岁左右单身女性最头疼的事情之一, 尤其是在最容易被“七大姑八大姨”盘问的春节期间, 广告正是表现出了大龄“剩男剩女”们的无奈。广告很好地将自身与这一群体面临的现实结合在一起, 下一次被逼婚被逼无奈的时候, 百合网的广告就会在第一时间跃入受众脑海, 让受众产生“去百合网实体店试试”的想法, 如此百合网在受众心目中成功定位, 营销目的也就达成了。
从广告的艺术性来看, 这则广告片的形式继承了百合网广告一贯的风格, 走情感路线, 画面细腻、色彩和谐, 加之轻柔的背景音乐及内心独白式的文案, 可以说是一支制作精良的广告。然而这则广告的创意却并无新颖之处, 而是对《父女篇》的简单继承, 同样的人物设定、同样的情节。在《父女篇》中, 百合网推介的产品叫“实名制”, 这在当时还是一个未被占据的心智资源, 只要广告能在受众头脑中形成“百合网是实名制”的概念, 然后能点开网站看一下, 广告就算是成功的。而《因为爱不等待》这则广告中推介的产品是“相亲实体店”, 从受众的理解来看就是婚姻介绍所。这是一个旧东西, 即使换上一个洋气点的名字, 受众也不会立即形成鲜明的概念, 而且促使受众点开网站与实际到达实体店, 难度不是一个重量级的。笔者认为, 广告中应对百合网相亲实体店的产品特色做一些必要介绍, 加深受众理解。从引起注意到实际行动, 并不是一则广告就可以促成的, 百合网要做的还有很多。
最后从广告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 广告中“万般皆下品, 唯有结婚高”, 把婚姻的目的简化为“给家人交代”的价值观念显然得不到受现代教育的“剩男剩女们”的认同。广告是一种影响广泛的大众传播活动, 广告中这种价值观的诱导和灌输, 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也会招致受众的反感。
同样的例子还有百合网广告《房子篇》以及春节期间另一婚恋网站投放的广告。在《房子篇》中, 男主角对女主角说:“房子是你的, 你是我的”, 在这里, 女主角和房子一样成了所有物, 是“物品”而不是“人”。而另一则广告片则好似古代皇帝选妃一般, 男主角提出挑选标准“二十出头、鹅蛋脸、眉眼带笑、鼻子挺直、嘴角上扬、唇红齿白”, 最终挑选出一名符合所有标准的女性, 仿佛“私人定制”一般。这些广告中的价值观导向无疑是有偏差的。
那么广告主是否应承担价值导向的义务和责任呢?广告是一种特殊的传媒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 广告的根本属性是商业性, 因此广告主要提供商业诉求而非道德诉求。借用管理学中赫茨伯格的理论来说, “真善美”的正能量对广告而言是“激励因素”, 能够给人带来好感, 即包含该因素会更好, 若不包含也无可厚非。然而广告如果在推销产品的同时传递正能量, 无疑会让受众更易接受。价值观引导是广告必须正视的问题, 也是衡量优秀广告的必备条件之一。
嘉礼制度与周代婚恋诗 第6篇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1]五礼来源于此,主要是希望通过五礼去教化民众,其中嘉礼制度在净化社会风气,教化民众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笔者将立足于周代的礼义制度,以《诗经》中的从中婚恋诗为例,分析出嘉礼制度与周代的婚恋诗之间的关系。
二、周代婚恋诗:以《诗经》婚恋诗为例
《诗经》作为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尤其是其中的婚恋诗,笔者认为很好的体现了周代的礼仪规范,换言之,《诗经》中的婚恋诗是周礼形成的一个最早的原型,后世之人通过《诗经》中的婚恋诗制定了后代的礼义规范。
(一)周代的婚恋模式
在《诗经》时代,男女双方的结合的目的其实就是繁衍人口,让自己的国家人丁兴旺,以此来证明这个民族的强盛,而婚姻是支撑其最主要的手段。在周代自由恋爱的民间风气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上层结构应该是并行的,甚至在某些意义上讲,自由模式更受到人们的欢迎,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慢慢习惯用“礼”去规范这种自由恋爱模式,将其最终纳入到官方的管理之下。正因为这两种体式的并行,我们很容易在《诗经》中找到相关的例证,同时也容易在周礼中找到相关的佐证和规范要求。
1、“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自由恋爱
在《诗经》中有很多关于男女恋爱的诗,为我们勾画出春秋时代的爱情风貌,以及青年男女对自由恋爱的渴望和这个时代比较开放的时代风气。如:
《卫风·氓》虽然是一首弃妇诗,但是我们也能从中看到当时社会的部分缩影,尤其是男女双方的恋爱情景,此时的社会风气是相对比较自由的,容许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因此,从《诗经》的婚恋诗中我们能够看到当时社会对待男女情感的态度,总体上是比较包容的,社会寄希望男女双方能够通过官方的途径结合,也希望这个前提是两情相悦,最终和两姓之好。
综上,从《诗经》中现存的反应男女自由恋爱的诗歌,经常将其称之淫音,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那个时代女子对爱情的渴望,女子可以大胆的表达自己对情人的爱慕之情,可以充分享受自由恋爱带来的快乐。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官方途径
在《诗经》所处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国家已经开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婚嫁之事进行管理,在《周礼·地官·司徒》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2]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男女双方的婚嫁年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如果超过这个年龄没有结婚的,当时的社会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失期”,是违反礼的规范的,是不被社会认可的行为。
(二)婚恋诗反应的婚姻制度的二重性
1、生殖崇拜:追求阴阳和谐
《周易·序卦传》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3]交代了天地万物演化的一个过程,因为有天地的诞生才有了男女,阴阳的结合才化生万物,基于对此的认知,我们很容易从《诗经》中的婚恋诗可以很好的看到周代的婚礼制度,从周礼的婚姻制度中可以看到当时社会的风气,从而了解当时的社会现状。
另外,对多子多福的信仰,在《桃夭》和《螽斯》中很明确的体现了这一点,以《螽斯》为例,全诗写的就是蝗虫,蝗虫对于农作物而言是害虫,但是蝗虫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生殖能力特别的强,继而希望人口兴旺。
2、礼的规范:发乎情,止乎礼义
通过《诗经》我们发现当时的社会存在两种方式走向婚姻,一个就是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最终结合,首先这种选择在当时是存在的,也能被当时社会接受;另一种是通过父母媒妁结成夫妇,这在当时社会中处于上层社会的婚配模式。诗经时代形成双向婚姻趋向,一是民间的自由结合,一是上层社会的父母媒妁,这两种选择同时并存,形成了这个时代独特的风景。随着礼的规范,和两姓之好的婚姻从简单的婚嫁双方进入国家机器成为一种制度,进而让整个社会变得井然有序。
三、结束语
我们从周代的婚恋诗看到了人类发展经历的两种不同选择,尽管礼的出现使得自由婚姻逐渐被聘娶婚姻制度取缔,但是这种文化风气代表了一个时代文化的多元与兼容。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由恋爱”和“媒妁之言”为代表的两类人一直在斗争,结果是这种交织为文学的创作带来了无限的生命和活力,我想这也应当是周礼的最初理想,也是所有男女希冀的最美归宿,进而让婚姻显得更加的庄重和神圣。
参考文献
[1]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我国婚恋交友节目形态变化 第7篇
1自我推销形态
1.1形态简述
1988年,山西电视台开播电视征婚节目《电视红娘》,旨在为单身男性提供相亲平台,开启了我国婚恋交友节目先河,其节目形态为“自我推销形态”式,它主要采用征婚者在镜头前简单自我介绍的方式来完成相亲,其前期以《电视红娘》为代表;后期以北京电视台《今晚我们相识》为代表,节目开始加入了征婚者的一些生活镜头作为辅助介绍。
1.2“自我推销形态”婚恋节目特征
1.2.1服务性强
婚恋节目的主要社会功能是为男女双方提供婚介服务。“自我推销形态”的婚恋节目将服务性表现得淋漓尽致。日本上智大学研究中国性问题的刘雅格称,由于节目着重加强服务性的宗旨,该类节目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大争议,为以后婚恋节目的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2单向交友
节目采用征婚者在台上简单的介绍自身条件来征婚,电视机前的观众如果觉得合适可以直接与征婚者联系,也可以通过电视台与征婚者取得联系。这种形式的相亲节目只有征婚的一方出现在电视荧屏上,征婚者也没有办法得到合适人选的信息,只能等待电视机前的观众或电视台主办方的联系,形成单向交友。
由于当时电视台拍摄技术和包装技术水准较低,节目整体质量难以吸引观众。另外,节目开播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适时人们观念保守,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相亲是件很丢人的事情,所以造成了《电视红娘》等婚恋节目因找不到嘉宾来参加节目而停播。
2谈话交友形态
1998年湖南卫视推出《玫瑰之约》,我国婚恋交友节目进入“谈话交友形态”时期。后由于众多电视台不断克隆,终至停播。2010年,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新的谈话交友形态出现,谈话交友婚恋交友进入新时期。
2.1形态简述
这一形态的婚恋交友节目主要通过谈话方式来进行,包括嘉宾与嘉宾之间、主持人与嘉宾之间的谈话。其前期代表为《玫瑰之约》,主要采用12位嘉宾(6男6女)围绕节目组预设的话题,通过不同环节的交流来了解彼此性格特点的形式。后期以《非诚勿扰》为例,主要采用在固定规则中以问答的方式增进了解的形式。基于21多位单身女嘉宾在这十几分钟内对男嘉宾的了解,最终以亮灯和灭灯的方式来决定是否与该男嘉宾牵手。
2.2“谈话交友形态”婚恋节目特征
2.2.1采用谈话交友的速配形式
《玫瑰之约》设置男女嘉宾互相提问、“情感故事”和游戏等板块,每个版块都遵循将谈话进行到底的原则。《玫瑰之约》初期,主持人以女嘉宾闺蜜的身份来串联整个谈话交流过程,后期又增加了主持人来丰富“闺蜜群”来确保节目流程顺利进行。《非诚勿扰》的主持人和专家会根据男嘉宾的回答或者短片的内容表达自己的观点、向男嘉宾提出问题,24位女嘉宾也可以举手示意向男嘉宾提出问题。男嘉宾通过回答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女嘉宾、主持人和专家们进行沟通交流。
2.2.2注重节目的娱乐性
“谈话交友形态”前期的婚恋节目加入游戏环节来增强节目的娱乐性。《玫瑰之约》首期节目中就有四位男嘉宾同时对女嘉宾有好感。他们要完成游戏才能获得与女嘉宾亲密接触的机会。节目通过游戏环节不断设置的悬念来增加节目的娱乐性。
“谈话交友形态”后期的婚恋节目通过个性化来增加娱乐性。以《非诚勿扰》为例,嘉宾上场方式个性化:男嘉宾利用升降机入场;最匹配的24位女嘉宾们伴着音乐通过T台先后入场,入场时和男嘉宾进行简单互动。其次,舞台设计更加个性:现场为LED舞台,以动画造型为主,女嘉宾灯全灭的时候背景为红色,其他时候为彩色。通过话题增加节目的娱乐性,节目所选话题内容大胆,且设置言辞犀利的女嘉宾,各种观点的交锋使现场火药味儿十足,并且延续到场外成为社会话题。
2.2.3与网络媒体联动
当下,传统媒体都在与新媒体联动来增强传播效果。《非诚勿扰》将节目视频上传至网站,使观众可以随时观看节目,并通过转帖扩大节目传播范围;建立“非诚勿扰吧”,给观众自我表达提供空间;还会不定期地发起各种互动贴,与观众进行沟通。
伴随《玫瑰之约》和《非诚勿扰》的高收视率,其节目形态被不断克隆,引起受众审美疲劳致收视率不断下降。另外,“谈话交友形态”的的婚恋节目为节目的收视率过分注重节目娱乐性,以至于2010年广电总局连续出台了两份文件来促进婚恋节目的整改,央视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联播》也对此节目进行了批评,这导致节目形态的转型。
3试配交友形态
3.1形态简述
“试配交友形态”婚恋节目的主要是男女嘉宾共同度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一星期)的旅行,在旅行中通过多次随机或主动选择配对成为约会搭档以增进了解,经过了解后再决定是否牵手。“试配交友形态”婚恋节目的代表是贵州卫视《完美邂逅》。
3.2“试配交友形态”婚恋节目特征
3.2.1“体验式”相亲
《完美邂逅》通过尝试一起约会、共同完成任务等一系列环节让男女嘉宾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自己的心仪对象。与《非诚勿扰》中一问一答的模式相比,《完美邂逅》更贴近现实生活交友的过程—一认识、相处、确定关系,男女双方能够真正在相处过程中判断对方是否与自己合适。
3.2.2影视化的表现形式
首先,影视化的拍摄手段。优美的景色是精致画面的基本条件,《完美邂逅》拍摄地点第一季在韩国浪漫的济州岛,第二季在泰国美丽的甲米岛,不停变换的美景给观众新意和美感。其次,通过多机位拍摄人物关系镜头,按照电影布光要求操作,使画面立体化多处采用主观镜头拍摄,以嘉宾的视角拍摄,使节目的代入感增强。
3.2.3无主持人化
节目顺应现下娱乐节目淡化主持人的趋势,达到“无主持人化”的效果。在内容上,无主持人的设置一方面还原了生活中真实交流的情境,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嘉宾拍节目的感觉,有利于还原嘉宾最真实的状态;另一方面,避免了主持人刻意引导、干预嘉宾选择的可能性。
传播积极生活观念是社会主义电视事业的基本要求,但这一时期的婚恋节目在这方面却负评如潮;另外,为了节目能达到更好效果,节目组有时会通过过度的把关和刻意剪辑来增强节目戏剧冲突,或是在嘉宾选择上与失真,节目真实性遭受普遍质疑。4结语
我国婚恋节目经历自我推销、谈话、旅行等形式,现正逐渐融合形成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需增强人文关怀、弘扬主流价值观来强化导向性;通过解决嘉宾的情感困扰,提供择友指南回归其原始的服务性。需不断地寻求新的创新力量,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来促进我国婚恋交友节目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摘要:婚恋节目在我国经历了“自我推销形态”“谈话交友形态”和“试配交友形态”三种形态。从纵向来看,这三者不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是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结果。从横向来看,每种形态都有其优势和不足。
关键词:婚恋交友节目,自我推销,谈话交友,试配交友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苏华.速配类电视婚恋节目初探[D].武汉:武汉大学,2005.
交友类节目与婚恋网站合作分析 第8篇
一、《非诚勿扰》和《世纪佳缘网》合作的现状分析
在婚恋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话题的背景下, 交友类节目与婚恋网站的合作, 本质是新旧媒体的融合。“媒介融合是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所依赖的技术日趋相同, 各种信息在同一平台上得到整合, 不同形式的媒介彼此之间的互换性与互联性得到加强, 媒介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显” (1) 。
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有着它们各种的优缺点。通过融合, 电视媒体可以利用网络媒体双向性传播、互动性强的特点, 克服自身单向传输的缺点。实现与观众的沟通和互动。
《非诚勿扰》与《世纪佳缘网》的合作正是如此, 《非诚勿扰》通过《世纪佳缘网》延展自己的影响力、知名度、品牌, 扩大受众面, 实现与受众的互动的同时, 还从《世纪佳缘网》上获得信息资源, 充实自身的媒介资源, 使自己节目的信息价值达到最大化;《世纪佳缘网》通过给《非诚勿扰》提供嘉宾, 以及提供一个嘉宾与观众互动、平民参与的线下平台, 来塑造自己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打开市场。
二、《非诚勿扰》和《世纪佳缘网》合作的效果分析
1. 电视台方面
其实电视交友类节目, 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与观众见面了, 1988年, 山西电视台就开播了《电视红娘》, 但并没有引来关注。而电视交友类节目真正火爆, 则始于1998年湖南电视台的《玫瑰之约》。而如今, 随着江苏卫视与《世纪佳缘网》合作的《非诚勿扰》又掀起了一浪相亲热潮席卷荧屏。
就电视台方面而言, 在没有与婚恋网站合作之前, 节目内容单一, 只注重线上的宣传。没有关注线下的互动。在与婚恋网站合作之后, 拓宽了嘉宾的来源, 目标嘉宾更加明确, 都是为了寻找另一半而来;延展了《非诚勿扰》的传播受众群体, 媒介融合使信息传播的范围扩大了, 不单单只是电视机前的受众, 还有互联网前的受众, 且加强了与群体的互动性。线上线下的配合, 不仅仅提高了节目的收视率, 扩大了节目的宣传, 还给电视台带来了更多的植入广告盈利。
2. 婚恋网站方面
《世纪佳缘网》在没有和《非诚勿扰》合作之前, 它只是一个单一的个体, 传播的渠道只有互联网, 知名度很小。在与《非诚勿扰》合作之后, 一方面它利用《非诚勿扰》的知名度和关注度, 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点击率, 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 打开自己的市场;另一方面《世纪佳缘网》用自身互动性与参与性的优势, 给受众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世纪佳缘网》通过发信、看信、排名提前等权利买卖, 以及在该网站上投放广告来获得盈利。
3. 受众方面
在婚恋网站没有与电视台合作之前, 群体只是电视机前的观众, 而节目内容也是单一的一对一的选择。在与婚恋网站合作之后, 群体不单单只扮演观众这个角色, 其扩大为网站, 甚至节目中的嘉宾。对于受众而言, 交友类节目与婚恋网站合作, 他们可以获得信息的多样性。
“根据CSM25黄金时段数据显示:《非诚勿扰》受众中, 高中生以上占55.1%, 大学以上高达22.8%, 25-34岁观众占比最高, 达20.4%, 45岁以下观众占64.6%。” (2) 根据以上数据, 可以将《非诚勿扰》的受众分为以下三大类人群: (1) 24岁以下的年轻群体。他们通过收看《非诚勿扰》, 一方面娱乐消遣;另一方面他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下异性的择偶标准, 为自己寻找另一半做参考。 (2) 25-49岁的未婚群体。这一类人群是《非诚勿扰》最直接的目标受众。他们有更高的参与度和目的性。他们通过节目与网站可以获得很多的信息, 解决自己的感情问题。 (3) 50岁以上的家长群体。家长在收看《非诚勿扰》时, 不仅可以了解当下年轻人的择偶标准, 还可以为自己未婚的孩子挑选另一半。
三、总结与分析:当前的问题和优化路径
交友类节目与婚恋网站的合作, 用娱乐的形式来做相亲, 本质是相亲还是娱乐?《非诚勿扰》终究是以相亲为目的还是一场作秀表演, 节目中嘉宾身份的真实性, 这些话题引来了群众的议论纷纷。
我觉得在这些问题上, 《非诚勿扰》应该严格挑选其上镜嘉宾, 注意嘉宾在台上的不良言行。从“真实、互动、个性、草根”的立足点出发, 给草根百姓一个展现自己真实个性的平台, 加强节目的互动性。以服务大众为出发点, 真正起到帮助百姓解决情感问题的服务性栏目。
“这几年来的娱乐节目开始往生活服务类渗透。用娱乐的形式来做相亲, 本质不是相亲, 还是娱乐节目。如果交友类的节目走娱乐的路线, 那么它只是一阵流行, 观众看一年也就厌烦了, 就像其他选秀节目一样, 一旦把感情娱乐化, 交友类节目的宗旨也就变味了” (3) 。反之, 如果走服务路线的交友类节目, 其宗旨是真正的帮助观众介绍对象的, 这样的节目才会长久。
作为线下互动为主的《世纪佳缘网》, 应该奉承自己婚恋网站的本性, 为受众提供更多的交流、认识的机会, 不应该变相收费, 从而获取盈利。■
参考文献
[1]喻国明:《传媒经济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
[2]江苏卫视广告部:《以优质的收视寻求绝对的影响》, 载《中国广告》, 2010年第五期
[3]姜红、茅佳妮、沉婷、周峰:《荧屏相亲热》, 载《中国广告》, 2010年第七期
从《诗经》看周人的婚恋观 第9篇
关键词:《诗经》,周人,婚恋观
《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其中《国风》最有特色,最富有感染力。朱熹《诗集传·序》说:“凡诗之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志也。”可见,《诗经》的情诗大多集中在《国风》中。这些情诗是当时人们恋爱、婚姻生活的真实写照。从某种程度上说,《国风》是周人爱情审美心迹的真实展示,客观地反映了周人的婚恋观,具有较高的美学和史学价值。
周代占主导地位的婚姻是聘婚。聘婚是周代的合法婚姻,也是明媒正娶的重要途径。这种聘婚在成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及亲迎六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有严格的要求。对于不合礼仪的婚姻是要受鄙视的。如《礼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我们在《诗经》中也可以看到这些,如《国风·庸除风》的《》这样写道:
在东,莫之敢指。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
朝于西,崇朝其雨。女子有行,远兄弟父母。
乃如之人也,怀婚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
诗歌批评一个女子没有在父母兄弟同意的情况下嫁人,破坏了礼教,乱了婚姻。《毛诗序》对这首诗是这样解释的:“,东止奔也。卫文公能以道化其民,淫奔之耻,国人不齿也。”这首诗讽刺一个争取婚姻自由的女子,同时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不合礼节婚姻的态度。
周礼婚制规定,所有适龄男女都应如期缔结良缘,男子超过三十,女子超过二十尚未结婚的,掌管万民婚事的媒氏就要强制执行。《周礼·媒氏》记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者而会之。”在周人的观念里,婚姻是人生第一大事,而传种是婚姻的重要目的。所以他们要制定这种“礼”,专司男女之无夫家者会之。《诗经》中的不少诗歌反映了周代“会男女”的风习。《郑风·溱洧》:
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艹间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言于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
溱与洧,浏其清矣。士与女,殷其盈矣。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言于且乐。维士与女,伊其将谑,赠之以勺药。
初春时节,春光旖旎,溱洧两河河水变得丰腴,百花竞妍,绿草如茵。女主人公邀请男主人公去河边嬉游,男主人公腼腆地说,已经去过了,但是女主人公一再相邀,男主人公终于同往。青年男女相约在河畔,人人手持兰草,互相戏谑玩耍,观赏。整个诗篇充满着“会男女”的欢乐气氛。但在这种男女交往中很少或几乎没有涉及情感。另如“汉有游女,不可求思”(《周南·汉广》)等,所记都是大龄男女在婚月相会之事,很少涉及情感。这种男女在婚会上的结合,最初都是出处于繁衍后代的考虑,此时传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因而这种婚姻也更充满着强烈的野性色彩。如《召南·野有死》:
野有死,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林有朴簌,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巾兑兮,无使也吠。
对于此诗,《毛诗序》是这样解释的:“《野有死》,恶无礼也。天下大乱,强暴相陵,逐成淫风。被文王之化,虽当乱世,犹恶无礼也。”这首诗突出了男女在婚会上结合的野性色彩,体现了生命本真的状态。另外,此时婚恋还有一定的巫术色彩。如《陈风·宛丘》:
坎其击鼓,宛丘之下。无冬无夏,值其鹭羽。
诗人在鼓声喧闹的祭典上偏偏爱上了那位插着美丽的鹭鸶羽毛而轻摇曼舞的巫女。周人在宗教仪式上,往往通过音乐、舞蹈祈祷神灵保佑,这样民众的焦虑和恐惧得以消解,不安的灵魂得以慰藉。所以周人也认为,爱上巫女可以借美丽少女所司的巫祝之职消除自己平时对万物的恐惧、紧张。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周人的择偶标准和审美观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卫风·硕人》是一首赞美卫庄公夫人之美的诗。卫庄公夫人之美的最突出之点便是“硕”,“硕人其颀”、“硕人敖敖”。这说明周代男子的择偶观念是以高大修长为美,这种观念是当时社会经济、家族观念长期积淀的结果。在周代,生产力低下,人们在与自然斗争的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身体,“高大”便是力量的象征。另外出于延续家族的愿望而希望配偶有强壮的身体,旺盛的生殖能力,选择高大修长的配偶是保证家族人丁旺盛、健壮的关键,也是家族发达的基础。关于这一点在《唐风·椒聊》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诗云:
椒聊之实,蕃衍盈开。彼其之子,硕大无朋。椒聊且,远条且。
此诗以花椒比喻妇人多子,以椒香美之。周代男女婚会后,互生爱慕之情,常赠送礼物,所赠礼物不一定昂贵,但多与生育有关。如《陈风·东门之林分》中男子所赠女子的花椒,寓意子嗣兴旺。还有以鹿相赠的,寓意子孙繁殖旺盛,如《召南·野有死》。
以硕为美,以花椒喻妇人,一方面是周代男子从物质生产角度对配偶的生育能力提出的要求,反映了他们的择偶观。另一方面,可以看出他们从审美的角度对配偶提出了能使人愉悦的感官要求。如《卫风·硕人》第二章描绘卫庄公夫人之美:“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再如《郑风·野有蔓草》写“有美一人,宛如清扬。”这些都是从感官出发对配偶的要求,此时周代男子不仅仅要求女子是个劳动的好手,生育能力强,而且要求她姿态端正,相貌美好。这说明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周代社会,女子已成为男性审美欣赏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血缘亲属为纽带、以家庭和家族为社会细胞的宗法制的确定及巩固,统治阶级用“礼乐”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使得人们的择偶观念受到伦理道德意识的影响。善良贤淑,有德行成为择偶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风》开篇之作《关雎》所述“窈窕淑女”就是美丽善良之意。《邶风·燕燕》“仲氏任只,其心塞渊。终温且惠,淑慎其身。先君之恩,以勖寡人。”这里德行好,性情柔和温顺,行事谨慎,劝勉丈夫等都是择偶的重要标准。《郑风·有女同车》“彼美孟姜,德音不忘”让人难以忘怀的是女性的德行。
周礼婚制中有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如《邶风·燕燕》、《邶风·泉水》、《·载驰》、《卫风·硕人》、《大雅·韩弈》等,都是写姬姓女子远嫁异姓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周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优生学理论,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周人实际上想通过母系社会的传统观念,通过联姻的方法,来实现宗法关系的扩展。因为周人虽然以武力的形式一统天下,但在中原广大地域上各氏族仍处于一种分裂状态,联姻是最终使各氏族相互承认,实现多族人群统一的最理想、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周人入主中原的政治意图的体现。周人的这种婚制有着明显的政治意图,而最能体现这种政治意图的莫过于周人的媵婚制。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诸侯一娶儿女,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女至娣从。”意思为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即嫡夫人,女方则以女至(侄女)娣(妹妹)随嫁,这些随嫁陪嫁的女子统称为“媵”。《大雅·韩弈》便写了韩侯娶妻时媵妾相随的情景:“诸娣从之,祈祈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韩侯娶蹶女时,陪嫁的媵妾多如彩云,灿烂盈门。又如《召南·江有汜》:“江有汜,之子归,不我以。不我以,其后也悔。”此诗写的是媵妾的怨词。再如《召南·鹊巢》、《庸除风·桑中》、《卫风·硕人》等反映的都是媵嫁婚姻。其实,在周代,媵嫁婚姻是一种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婚姻制度,反映了当时周人的婚恋观。何休注前引《公羊传》的文字曰:
“必以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之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九者,极阳数也;不再娶者,所以节人情,开媵路。
这里,“重继嗣”显示出了纯正的血统观念,主妻和随媵者同嫁一个丈夫,但不是同辈却同一血统,一人有子,二人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嫉妒”,从而使周人同异姓诸侯国建构起“尊尊”、“亲亲”的关系。由此可见,这种婚姻制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政治婚姻,充分体现了周人强烈的政治功利性的婚恋观。
总之,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周人的婚恋观是从最初的传宗接代、带有巫术色彩,发展到不仅有物质生产方面的要求,而且有感观上的要求以及政治伦理道德上的要求,这种婚恋观念的演变体现周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及与之相适应的审美观念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刘琦.四书详解[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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