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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制度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封建社会制度范文(精选11篇)

封建社会制度 第1篇

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特殊的、历史的起作用的人口规律。”那么中国古代人口增长有什么规律呢?人口增长是怎样的趋势呢?据周建明先生研究, 中国古代人口增长有三个特点:起伏性、不平衡性、失控性。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中国古代人口增长的总趋势的话, 就会发现, 人口增长的总趋势从汉代至明代 (1626年) 基本上是停滞不前, 虽有高有低, 却始终维持在5000万左右, 从明后期、清初期人口才开始迅猛上增。

据袁祖亮先生的统计: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从战国中后期公元2年为4.5%;西汉至明朝时期为零增长。证明了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确实是停滞不前。这里必然导致出现一个矛盾, 众多史家已经论证:我国古代历朝不是都很重视人口的生产吗?如《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 五算。”《新唐书太宗纪》记录贞观元年规定“诏民男二十岁, 女十五岁以上无夫家者, 州县以礼聘娶, 贫不能自行者, 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新唐书玄宗纪》载, 开元二十二年更规定:“男十五岁, 女十三岁以上得嫁娶。”自此, 宋、元、明、清没有哪一个王朝不采取政策来促进人口的增长, 各类促进人口发展的措施在史籍里可以说是连章累牍。

既然如此, 为什么中国古代人口增长自汉代至明代又还是零增长呢?导致这种人口增长的怪现象根源又何在呢?现将原因略述如下:

灾荒。中国是一个多灾荒的国家, 其发生灾荒的频率是高得令人吃惊的, 据史学家邓拓《中国救荒史》统计, 自秦汉至清代2340年间共发生规模以上的灾害4018起, 可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灾荒的严重性, 发生次数平均一年接近两次 (注:这还是有据可查的大灾荒) 。且具有普遍性、连续性、积累性等三个特点。灾荒导致人口死亡、人口下降是非常明显的, 甚至大幅度下降。如《魏书宣武帝纪》载:“景明二年, 青、齐、徐、兖四州大饥, 民死二十万余口。”明《昭代典则》载元顺帝事:“至正十八年, 两河民流入京师, 重以饥疫死者枕籍, 宦者朴不花请市, 地收葬之, 前后凡二十余万人。”每次灾荒死亡人数多则几十万, 少则几万数千人, 可见灾荒减少了多少人口, 严重抑制了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份材料更是说明了这个原因, 据统计:清代181年至1888年, 灾荒死亡人数达6278万。

战乱。在中国封建社会长久的历史进程中, 战乱也是严重抑制人口增长的一个决定因素之一。战乱可分为三种:内乱、农民战争、民族战争。据梁启超、余天休统计: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内乱自公元前221年至1920年的2140年中共计160次, 所费时间共为896年, 平均三年一乱。死亡人数肯定令人瞪目。如唐代755年的人口是52919309人, 安史之乱之后的761年人口就只有16990386人。损失的人口数目巨大。根据资料统计, 自西汉末至清代共有245次以上的农民战争, 其中大规模的共有24次多。农民战争死亡的人数更加触目惊心, 除战争双方杀戮死亡的外, 往往统治者占领一个地方后, 都实行残酷屠城报复政策, 不知又有多少的无辜百姓死于非命, 如后汉光武帝战王莽于昆阳, 死亡100万, 三国曹操在彭城就坑杀数万口。民族战争典型的有:秦汉与匈奴, 魏晋的“五胡之乱”, 隋征高丽, 宋与西夏、辽、金、元, 元时征日本, 明代的倭寇、北鞑、女真之战等, 死亡人数也是巨大的。如士卒死者已达十余万。灾荒与战乱是严重抑制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 造成人口锐减。

瘟疫。中国封建社会时期, 由于医疗卫生条件极差, 瘟疫的发生也是频繁的, 死亡人数也是较多的, 如《后汉书钟离意传》载:“建武十四年。会稽大疫, 死者以万数。”又《魏书灵地志》载:“皇兴二年十月, 豫州疫, 民死十四五万。”

政策。中国的赋役政策也对人口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是按人口或户数征收的, 且负担很重, 导致人们不愿增加小孩。另外“重农政策对我国历史人口的影响也是消极。”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 如贫困人家的晚婚, 人为杀婴等。

基于以上诸多原因, 尽管封建统治者采取了促进人口繁荣的措施, 如改革赋役制度, 舍人税地, 如明代的“一条鞭法”。或予以奖赏或由国家抚养, 但实际上人口增长率是极低的, 两千多年来是一个零增长。

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 人口增长是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主要动力, 即当人口变化向上增长时, 就推动着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人口增长是通过土地相对短缺加剧引起变革的。”因为当人口增长时, 就产生了对生活资料的压力。“最大胆的分子在生活资料的压力增加时不再愿意被奴役关系束缚住而外迁到新地去了。”而统治者“为了阻止他们土地上人员的进一步缩减, 被迫对农民提出宽大的条件留住他们”。样就使原来制度基础的某些条件发生了变化, 当“人口又开始增长时, 它们便为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人口增长就成了推动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动力。

我们首先可以据此参数来分析西欧封建社会人口增长与封建社会制度变革的情况。西欧封建社会时期几个主要国家人口增长情况如下:英国1086-1500年人口增长为0.11%, 法国1100-1500年为0.24%, 意大利950-1500年为0.13%, 等等。西欧封建社会时期大体上为公元900-1500年左右, 以上数据基本上反映三国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情况。由于“人口变化通过它对土地和劳动的相对价格的影响, 在经济组织和所有权的变革中起着同样决定性的作用。”“人口的进一步增长驱使居民以更集约方式来耕作现有的土地, 或是移往比较贫瘠的土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值都发生了变化。”使得建立在原来土地上的封建制度发生了变化, 同时, “人口增长了, 地区的和区际的商业恢复了;新的技术得到开发, 封建制的一些典型制度已经变得认不出来了。”以及“随后有组织的市场和货币经济的扩张使产生了封建社会的那些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这样, 西欧的封建制度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 渐渐发生了变化, 最终由量变进入质变, 跨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在进入近代化的制度变革过程中, 人口的增长又是飞速的, 如英国从1500-850年就增长了6倍多。

通过对中西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的对比, 我们可得知,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自汉代至明代 (1626年) 人口增长率为0, 而英国为0.11%, 法国为0.24%, 意大利为0.13%。很显然, 中国人口增长长期相对停滞不前失去了对制度创新的作用力。再根据最先跨入近代化的英国与中国同期人口增长的比较, 1500-1850年, 英国人口增长到6.7倍, 而同期中国人口增长却只有4.7倍, 此时的英国发生了人类史上第二次经济革命工业革命, 而中国则经历了资本主义的缓慢萌芽。

最后, 还可对比一下中西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的起伏性, 西欧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人口增长大的起伏下跌时期只有一次, 即14世纪初到15世纪中叶前后, 而后从1500年开始, 人口处于持续增长。而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自西汉至明代, 大的下跌时期就有7次之多。人口增长起伏要复杂得多。如前所述, 正是由于中国的战乱、灾荒比西欧封建社会国家要多得多, 重农政策与西欧的重商主义也有不同的效果。尽管欧洲瘟疫要厉害些, 范围波及大, 但不频繁, 仅在14世纪中期发生了一次大的鼠疫。而中国的瘟疫虽是范围小, 却频繁性高, 当然造成的危害要大一些。且往往中国的人口增长有这样一个规律, “不论什么时候, 只要特定的农业人口的增长超过了一个特定的最多了限度’, 那么, 发生大量夺去人口突然性灾难的可能性也就增加。”确实, 抑制人口增长的灾难总是出现在中国人口增长的某一个特定的上升时期, 中国的人口增长始终循环在马尔萨斯的人口危机之中。一千多年来, 人口始终徘徊在五千万左右。

本来“技术进步总是使最高人口有所增加, 并且对某一具体人来说, 总是为它提供一种提高生活水平或增加人数的机会。”作为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 在封建社会时期, 其技术进步是世界有名的。但是, 当人口增长到有限土地不能充分供应食物的程度时, 只有几种办法可以解决人口问题:战乱、灾荒、瘟疫, 以及移民与制度变迁与创新, 而中国的人口似乎总是选择了前三者, 抵消了技术进步带来增加人口的动力。但不是说中国人口增长没有选择移民这条途径, 据李前先生考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人口长期以来是相对滞流的, 其根源是地理因素, 民族文化的影响, 周边少数民族的限制, 重农政策等等, 相对西欧封建社会时期来说, 流动性要少得多。这里, 我还要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短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由于战乱、灾荒或统治者的干预才出现的, 与西欧封建社会时期人口流动, “由于人口增长的最终引起人口拥挤以至当地收益递减, ”造成移民的原因不一样。结果由于人口增长到一定程度就陷入“马尔萨斯陷阱”中, 人口增长对制度创新的压力就得到了缓解, 以致长期以来制度变革总不能发生质的变化, 进行创新, 跨入一种全新的制度中。

诸多的因素影响及因素的变化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中的长期趋势中必然导致一种特定的人口增长模式,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人口增长长期相对停滞不前, 使之失去了推动封建制度变革的作用, 尽管诸如农民起义强大的外力冲击等因素的影响, 但依然没有打破中国的这层封建外衣, 出现制度创新, 但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人口短期增长中发生一些制度变革与创新。这样的情况, 我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西汉至明代中期的人口发展过程的几次人口增长, 而导致封建社会制度本身的一些变革。如隋唐时期, 当人口处于上升的前期而出现“均田制”的变迁, 以及“租庸调”赋役制度的变革, 中国的封建制度随着人口增长而发生变迁, 但同时也因人口的暴跌, 造成封建制度的不稳定性, 反反复复在原来的基础上调整、变革, 却始终跳不出旧的框架。

而另一类则是自明朝的中后期到清代, 人口的增长发生了突飞猛进, 人口一下子由1500年92百万增至到436百万, 增长到4.7倍, 而这段时期正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封建社会制度开始有了一些质的变化, 如“机户出资, 机工出力”的手工业制度变革。人口增长不再是停留在五千万左右, 人口增长的作用开始体现出来, 可惜, 一场西方列强的入侵中断了中国人口增长对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动力作用, 从而使中国始终没有出现像西方那样由封建社会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总之,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人口增长的长期相对停滞不前使它失去了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动力作用, 导致典型的近代化资本主义模式没有在中国出现, 中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得到了长期延续。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人口增长率从汉代至明代为零, 而人口增长又是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主要动力, 因此, 人口增长相对停滞不前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人口增长,相对停滞,中国封建社会制度,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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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跃生.我国古代重农政策与历史人口[J].争鸣, 1989 (1) .

[8]、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革[M].商务印书馆, 1999.

[9]、汤普逊.中世纪经济史[M].商务印书馆, 1993.

构建和谐社会靠社会制度 第2篇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阶段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的基本纲义:以民主法制

公平正义为首,就十分明确的表达了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在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备。要构建和谐社会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全局性、根本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社会构建功能,才能使“秩序有方,管理有方”的社会状态成为可能。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是解决我国不和谐问题的主要手段,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是一个不断

协调各基层的利益,不断华姐当前矛盾与冲突,整合社会有限资源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过程。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农村差距、贫富差距过大。而腐败问题、社保问题等形式又非常严峻,我们只有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解决这些不和谐问题的手段才能够真正做到让和谐变成一种哟徐ian的机制和体制,才是真正的对症下药。

第三,我们说提高个人素质,最终也要落实早加强制度上来,加强制度建设成为图稿个人

素质的有效手段,如果不加强制度建设,许多个人素质的提高只能是空谈,比如我们身体素质如何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如何提高。

封建社会制度 第3篇

根据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亿5300万,占人口总数的11%。根据人口学专家预测,21世纪我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老龄化和社会保障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1935年美国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社会保障法》,首先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安全制度,目的在于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免费医疗等公益服务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而国际劳工组织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是:所谓社会保障,就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而追求到的一种社会成果。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对因疾病、失业、年老以及死亡而中断收入来源、陷入贫困的公众(或者是其中的大部分)加以保护,如对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对有幼儿的家庭发放补助金等。

《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是由一整套完整的保险和福利项目构成的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体系”,“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遭或摆脱人生的一切灾害”。

目前,虽然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却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一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二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三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或行政经济法规实施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事业的总称。

二、急待改善的养老社会保障现状

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1913、1919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4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最初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后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先后都建立了基本养老制度。

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创建社会保障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要以此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和社会稳定。所以说,社会保障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在许多国家取得胜利,促使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更加重视社会保障,不得不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缓和阶级矛盾,维持资产阶级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福利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应该体现公平与效率。然而,长时期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忽略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其依据基本可以概括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并且国家财力有限两个方面。在刚刚建立保障制度初期,在效率原则的前提下,这种差别对待是可取的,但存在相当大的弊端,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长期不利的影响。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从1986年开始,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探索性地开展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经过试点,1991年6月,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由此,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鸿沟越拉越大。统计表明,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19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仅为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居民的90倍之多。另据计算,城市医疗保险的人均享受水平在1990年代的后期达到400-500元,而农村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医疗补贴人均仅有0.0125元。2002年的农村养老保险全部收入仅32亿元,平均享受水平仅为城市的0.72%。

社会保障系统中还有一个严重被忽视的群体是农民工,即忽视了流动性问题。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这二三十年来的高速发展主要是建立在低廉劳动力比较优势之上的,农民工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为城市提供了身体健康的、平均受过7.3年教育的世界上最廉价的劳动力,可城市并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教育和培训,没有人管他们的医疗和养老,农民工几乎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因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需要长远整体思考的现实课题。

三、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思路

第一、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通过立法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目前的情况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纳入到国家立法的层次,而是通过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的。这种多层次的、分散的立法,多数还处于试行、暂行阶段,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层次的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从而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等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二、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倾斜。现阶段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权利和待遇的客观差距要求我们采取反哺的策略,重点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反哺策略的核心内容是在保持财富存量分配格局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财富增量的分配方式,在财富增量的分配中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三、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刘岚等认为,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同时,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士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

四、结束语

经济学理论是在假定基础上对经济变量之间如何发生互相联系判断的假说。经济学家会以完美的数理逻辑演绎证明他们对经济变量关系的假说判断,但数理逻辑演绎不仅依赖假定约束,逻辑结论成立还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假定和约束条件的细微差别将导致理论假说结论南辕北辙[8]。注重效率胜过注重平等、注重收入差距对社会效率的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经济学理论的。而收入差距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也有一定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片面强调“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一方面会引起社会动荡,从而降低效率,给社会政治稳定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刘艳.浅论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问题[J].大众商务,2009,(6).

[2]曾毅.中国人口老化、退休金缺口与农村养老保障[J].经济学(季刊),2005,(3).

[3]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4]杨翠迎,何文炯.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关系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1).

古代封建制度 第4篇

(1)萌芽于战国

内容: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8)结束于1912年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它是秦始皇创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续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而创立的一种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六部即吏、户、礼、兵、形、工六部,是尚书省的下设机构。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

央的统治力量。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元、明、清各朝官制均在此基础上稍加变化,实质情况变化不大

★古代宰相(丞相)制度的变革: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丞相为首,协助皇帝处理政事;西汉汉武帝改革官制,实行内外朝制度,削弱相权;东汉光武帝扩大尚书台权力;隋唐设三省六部制,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体现了皇权的加强;北宋在宰相下增设参政知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分割军权,设三司使分割财权,把宰相职权一分为三,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元朝设中书省,置右、左丞相,行宰相职权,为最高行政机关,另设枢密使、御史台、宣政院分掌军事、监察和宗教事务;明朝废丞相,权分六部;永乐朝设内阁,实行“票拟”;清朝设军机处,丞相制残余荡然无存,反映出皇权已达到顶峰。从变化之中看到,皇帝对相权分割、削弱,一步步把各种大权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有效地实行君主专制。

3、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目的、对象、内容、作用):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2)郡县制:春秋战国时出现,秦朝在全国推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上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郡县制在我国被长期沿用下来,影响十分深远。

(3)郡国并行制:西汉初期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有封国制。郡国并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险。

(4)蕃汉分治制:在辽境内,居住很多民族,汉族与契丹等族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为此实行“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它的特点是民族分治,实质是阶级统治而非民族压迫,作用是促进了契丹的发展,加速契丹封建化进程,也推动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5)猛安谋克制:金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它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推进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6)行省制:元朝是当时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7)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兔,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8)八旗制:八旗制度是明朝后期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由贵族控制,具有军事征伐、行政管理、组织生产三项职能,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八旗军为清朝统一中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八旗军自身的腐败,其战斗力逐渐下降,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兴起的湘军、淮军,对其冲击很大,特别清朝编练“新军”的大规模进行,八旗军寿终正寝。

(9)土司制: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实行土司制度,这些由当地少数民族担任的土司官,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且可以世袭,拥有很大的权力,逐渐演变成一种割据势力。

(10)“改土归流”:形成与发展:明朝永乐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雍正帝大规模实施。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发展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

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认识:①历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一系列行政区划分与变革,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将地方权力集中中央,使多民族国家不断发展。②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关系的变化,属于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行政区划分的变化,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区越划越小,越划越多。③地方官制的演变:秦商鞅变法设县,统一后推行郡县制,郡守为地方最高长官,掌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州刺史成为地方最高长官;唐玄宗设节度使,有行政、财政、军事等大权,演变为藩镇割据;北宋削减节度使节度使权力,派文臣任知州,设通判,集中地方财权与司法权(设转运使等);元设行中书省;明实行三司分权,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互相牵制,开始改土归流;清在各省区设总督、巡抚、将军、办事大臣,进行管理,并大规模改土归流。

4、选官制度

(1)世官制:西周时期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

(2)察举制:汉朝发展了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制是主要内容,它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西汉通过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主要依据个人才能和品德。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察举主要依据个人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

(3)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实行。起初家世才能并重;西晋后,注重门第和家世,促进了士族制度的发展。

(4)科举制:随着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原来的选官制度已经无法推行下去,隋朝创立了科举制,唐朝加以完善。这一制度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趋势:①选官标准由世家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由推选逐渐发展到公开考试;②人才逐渐趋向制度化,形式日益严密,体现相对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5、古代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4)北宋: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公文须经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又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

6、军事制度(兵制)

府兵制;募兵制;禁军制;更戍法;保甲法;将兵法;猛安谋克制;八旗制。

7、少数民族创设的制度:

均田制、租调制、府兵制、蕃汉分治制、猛安谋克制、行省制、八旗制度。

8、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1)禅让制:是原始社会末期,民主推选部落联盟首领的一种制度,是在显贵家族圈内进行的。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在政治上的反映,又是原始社会崩溃的信号。

(2)世袭制:从禅让到王位世袭,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袭制以其鲜明的私有化体现社会的重大进步。

(3)宗法制:宗法制是一种西周以来以血缘亲疏与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宗

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权制度,对后世影响巨大。

(4)军功授爵: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规定按军功大小为标准,授以爵位和赐给田宅。在政治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享受爵禄的特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建立。

(5)士族制度:士族是由豪强地主发展而来,属于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士族制度形成于魏晋,东晋时充分发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时消亡。它是以门第的高低为标准选择官吏的,即“做官看门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种腐朽的政治制度。

三、重点问题精讲

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包含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两层含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是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中央集权针对地方分权而言,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实质是地主阶级压迫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

(2)形成并长期维持的原因:①封建经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是其经济原因;②主张中央集权、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和融合了法道等各家精髓的儒家思想为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思想基础);③中国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是促成制度形成和巩固的重要因素(地理原因);④统治者政策调整,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的需要。

(3)基本矛盾:①中央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②中央内部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4)发展趋势:①不断改革中央行政机构,削弱相权,加强皇权;②不断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管辖;③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控制;④加强对官员的选拔与监督。

(5)特点:①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②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③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④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⑤皇权借助于神权,宣扬“君权神授”等理论;⑥以文化专制巩固政洽专制;⑦中央和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伴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⑧专制主义中小央集机制度在明清时期登峰造极,并走向反动。

(6)评价:

积极:①政治:中央能够控制地方,从而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②经济: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社会经济的发展。③民族关系: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更加频繁,民族融合加强,从而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④对外关系:中央集权的加强,为抵抗侵略、维护主权提供强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⑤文化: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便利了各民族、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推动了整个中华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

消极:①政治: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②经济: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③文化:钳制了人们的思想,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④对外关系:明清实行闭关政策,阻断了与世界的联系,造成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2、科举制

(1)发展过程:①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十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②隋炀帝时,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③唐贞观年间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④武则天创设武举和殿试;⑤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地位;⑥北宋考试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殿试成为定制,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实行糊名法,录取名额大大增加;⑦王安石改革科举,废明经,进士科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⑧明代开始实行八股取士;⑨清朝前期承袭明代科举制,1898年戊戌变法提出废八股取士,1905年清政府制定新学制,废除科举制。

(2)评价:科举制度的开创,是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关系变化的产物,是一种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选官制度。在不同时期,其历史作用不尽相同。

积极作用:①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世族门阀把持朝政的局面。②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和活力。③选拔官吏从此有了文化知识水平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④读书、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⑤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以诗赋取士,促进唐诗繁荣。

封建社会制度 第5篇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要实现善治,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极大地缓解了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但是,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社会救助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

一、社会救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骗保现象

目前国家对低保户有许多优惠政策,比如:低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医,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低保人员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拆迁等方面,有一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低保“含金量”因此大大增加,很多人想方设法挤进来,骗保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不时见诸报端的新闻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实践中发生的骗保现象。如《身强力壮吃低保想方设法骗低保 这种德行该受谴责》、《河南20多万人骗领低保》、《重庆綦江县清查出千余“假低保”违规骗领低保》、《残疾人骗低保,赔了夫人》等,这些实实在在发生的案例,反映了当前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中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骗保。与此相似的福利欺诈在域外社会救助中也同样存在,堪称社会救助领域中一个大难题。

(二)应保未保

有些人不该享受国家的救助,却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的救助;而另一方面,很多应当享受国家救助的困难群众,却被排斥在救助范围之外,严重背离了实行社会救助的目的,也违背了国家“应保尽保”的政策。有些地区因为财政资金不足,采取各种手段限制低保资金的发放。如有的规定,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困难职工可以申请城市低保,而县城驻地的其他困难居民只能申请农村低保;有的长期以来没有严格按照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受理低保,而是实行按行业或系统分配低保名额的做法,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因名额有限享受不到低保待遇;有的对申请低保的限制条件过于严格苛刻,门槛过高,排斥性规定过多,增加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难度;有些则是被当地干部占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的功能被人为地扭曲。

(三)救助对象主动不就业

从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来看,失业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然而,在未就业的低保人员中,却存在少部分人主动选择了不就业,可以称之为低保对象主动不就业问题。

主动不就业的救助对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有劳动能力;(2)有工作机会;(3)主动选择不就业。从主动不就业的低保对象的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是由于家庭因素导致无法外出就业的,如家庭成员中有老人、小孩或患重病的人员需要专门照顾,又无经济能力另外请人照顾。但是更多的还是缺乏进取精神,或者存在懒惰思想,总想不劳而获。对于前者,其选择不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并非主动,而是因客观条件限制,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救助;而后者,则不应当进行救助。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勤劳”的传统美德,也与新时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不相符;从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影响来看,不仅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对其他低保对象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政府有限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严重影响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社会救助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骗保现象存在的原因

1.调查程序不健全、不完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需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核、公示等严格的程序,其中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调查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而且在实践中对申请人收入的核定也一直是一个难题。但是,依据其规定却很难对调查的主体、调查的方式作出清晰的判断。

根据现有规定,家计调查的方式也缺乏有效性。《条例》第7 条规定了三种调查方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取。这三种方式各有优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但是这几种方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针对入户调查,申请者在调查人员来走访时,隐瞒收入,并编出有关其悲惨遭遇的故事,博得调查人员的同情。然而事实上,他们在城市的另一角落有装修华丽的大宅,出门也有小车代步。遇到这种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的入户调查方式,显然是不能查明申请人真实的经济状况。邻里访谈的方式也有其弊端,一是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疏远,同一公寓的住户往往互不了解对方的状况,这种情况下调查者进行邻里访谈,对于了解到申请者的真实情况帮助不大。而在一个邻里交往密切的环境下,调查者也很难调查到真实的情况。中国社会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在邻居需要“帮助”时,一般人都抹不开面子,因此为邻居说“好话”、说“瞎话”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也难以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信函索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也同样难以确保。条例对单位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并未作出规定,缺乏约束机制。实践中,一些单位认为反正是国家出钱,正好可以减轻其责任,为职工出具假证明是常有的事;一些申请人通过人情关系,找医疗机构开具假证明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综上所述,《条例》规定的三种家计调查方式各有其弊端,遵循此三种方式也难以调查到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2.缺乏动态监管机制

目前大量的骗保现象中,有一部分原来确实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但在一段时间后,有的可能再就业成功,每月获得的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有的可能通过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完全可以维持基本的生存,甚至过上更舒适的生活。虽然《条例》规定了低保对象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但在实践中很少有主动申请退保的例子[1],那么要实现低保的“有进有出”,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就只能依赖于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机制。然而,《条例》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规定“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笼统的条文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使得此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给了骗保者以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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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骗保者的惩罚措施太弱

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是已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却继续领取低保款物的,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款物,情节严重的才处以罚款。从现有规定可以看出,骗保的公民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而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惩罚力度十分之轻,即便对于情节恶劣的骗保者也只处以几十块或几百块的罚款。据此,骗保者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而守法的成本(即放弃违法收益的机会成本)大于守法收益,违法有利可图,因此许多人不惜以身试法。有些低保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负责任地出示虚假收入证明,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很多单位在开证明时,不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说明,申请人要求开怎样的证明就开怎样的证明,对于这种“虚开”证明的情形法律缺乏惩罚机制,在实践中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2]

(二)应保未保现象存在的原因

国家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一个目标是“应保尽保”,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应当获得救助的人员主动或被动地未能获得保障。主动选择不利用国家的救助制度,主要是因为贫困者不希望被贴上标签,不希望失去尊严。社会救助的目标定位行为更是增加了申请人、受益人的“耻辱感”,所以很多贫困者宁可忍受贫穷,也不愿意成为“吃低保的”[3]。

应保未保现象存在的另一原因,是社会救助发放过程中信息不公开以及对相关人员的监督不力造成的。在一些地区,对国家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国家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不知道要求国家进行救助是他们的一项权利。有的基层干部无视低保政策法规,不将低保证件和银行存折发给低保对象,自己代领低保金后平均分发给其他非低保群众;有的随意取消低保待遇,侵害低保对象的合法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在某些地区低保资金被挪用。2003年山东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的报告指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某些地区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有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虚报冒领、公款私存等问题。海南省曾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低保金的案件。

(三)救助对象主动不就业的成因

低保对象就业与否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选择或博弈问题。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的理性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利益比较为基础。我们假定低保对象是“理性经济人”,他们有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当他们同时有多个机会可供选择时,他们会按照利益最大原则进行选择。影响低保对象就业选择的利益因素主要有家庭收入、低保金、专项救助、工作成本等。在这些利益因素中,家庭收入、低保金、专项救助属于收入类因素,工作成本属于支出类因素。由于低保对象基本没有资产类收入,本文所指家庭收入主要是因就业而产生的工资收入。在低保对象选择就业与否时,各个利益因素状况如下:

一是就业后工资收入普遍不高。由于低保对象的文化程度、职称、技能水平较低,大多数人员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如以手工操作、体力劳动为主的初级服务业。此类工种一般收入较低,从深圳市劳动力市场情况来看,在700~1200元之间(目前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低保标准为344元),按此工资水平,通常一人户、两人户家庭有人就业后,一般其工资收入都会高于无人就业时所领的低保金,符合退保的要求。

二是低保金和就业后的家庭收入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家庭收入、低保金尽管都属于收入类因素,但它们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而是负相关的关系。由于低保金核定实行差额补贴方式,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收入在低保金领取范围内是100%的边际递减率,家庭成员通过就业每多挣1元钱,就意味着将从他们的低保金中减掉1元钱,挣得越多,被扣减的就越多。另外,低保对象就业以后,会产生一些包括交通费、时间、精力等工作成本,特别是在跨区域工作时尤为明显。

三是专项救助收益相对低保金较高。低保对象除了得到低保救助之外,一般还有各种专项救助,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水电煤优惠等。如果一个低保家庭每一项专项救助都能享受到,一年有不少于1万元的收益,所得的收益比低保金本身还要多,与他们就业后所领取的全年工资收入也不相上下。[1]

从以上三点来看,低保对象主动不就业现象表面上看是利益选择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问题:

第一,以低保身份作为实施专项救助的前提不尽合理。现行专项救助的受助范围仅限在低保对象,只要是低保对象就可获得专项救助,而且只有低保对象才能获得专项救助。低保对象中有些人就是为了获得专项救助而去申请低保的。然而,有些略高于低保标准的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比起有些低保家庭的困难来有过之无不及。相反,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又长期不从事工作的低保对象在专项救助方面又显得太“优待”了。因而,这种消极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救助政策的就业激励不够。按照低保制度的规定,在低保对象找到工作后,当其收入大于低保标准时,就要取消低保资格,这对于一些习惯了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来说,无疑会存在较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长期的失业极易使他们产生对工作的挫折感、畏惧感,再加上他们从事的行业大部分是初级服务业或灵活性行业,工作稳定性相对较差,拖、欠薪情况又时有耳闻,他们对能否长期做下去,心里没底,信心不足,不敢轻易去冒险,更多的时候会保守地选择维持现状,自甘贫困,继续拿低保金过日子。因此,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在鼓励、扶持低保对象就业方面还有所不足,应该给低保对象更多的就业动力,使低保对象放下包袱,积极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改变自己的命运。

三、改进的路径分析

(一)构建积极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一种与市场竞争完全不同的分配方式,消极性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弱点,全世界的救助制度都难于避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性。针对骗保、应保未保、少数低保对象主动不就业等问题,笔者从更加积极的角度,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初步探讨。

1.完善家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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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是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收入核算。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收入和消费基本上以现金进行结算,同时经济状况调查还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定权利问题,因而对低保对象的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难于准确查实。在实际操作中,经济状况调查基本上以个人诚信为基础,主要由低保对象本人填报收入和经济状况,居委会、村委会等调查主体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应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完善对个人收入与财产的调查方式。一方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收入核算”交由有能力承担此项业务的专业人士办理,以增强调查的独立性、专业性,同时也可缓解基层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应积极建立有关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等情况的调查机制,增加有效的调查方式。

2.完善监督制度

良好的制度防范和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民根据实际条件享受到恰如其分的保障待遇,也能够保证冒领、骗领低保待遇的公民会受到法律制裁。从实践来看,指望正在接受救助的受益人主动提出退出救助机制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完善监管机制及个人收入和资产申报制度十分必要。一方面,救助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起动态的核查制度,定期对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电子档案。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对象中有一部分属于需要长期接受救助的受益人,如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年老的公民等,可以作为长期救助对象,而无需经常核查。有些地方规定了有劳动能力而享受低保的保障期限,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救助。

与监管机制相呼应的配套措施就是建立收入和资产变动报告制度。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数有变动时,应及时向社区低保部门申报,由社区低保部门核实后,重新确定低保金。对于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每月要求汇报收入情况。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收入和资产变动情况的受益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实践中,有些地区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救助机关进行核查的受益人采取剥夺其救助资格的惩罚手段。

3.加强骗保惩罚机制

一是严格处罚骗保行为人。现行制度对违法享受低保待遇的责任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过低的责任设定不利于打击情节严重的骗保者,而较低的违法成本和较高的获利可能性也会助长违法者与制度博弈的动机。因此,强化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将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制度保障方面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行为。《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31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和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相比《条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这里的行政处罚很可能会成为一个永远不会落到实处的“稻草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依据何在?在《社会救助法》立法中,应当明确对于虚开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以使惩罚具有可操作性。

救助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返还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救助,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曾出现过民政局起诉被救助人,要求返还冒领的救助金并胜诉的案例。

二是建立社会信誉登记制度。对骗取低保资金的受益人除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应当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批准其从事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参考依据,以此增强低保人员的诚信意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建立诚信体系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仍不足,要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可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4.完善救助受益人就业促进机制

社会救助受益人就业促进机制包括就业后救助渐退机制和不就业社会救助渐减机制。

就业后救助渐退机制是指救助对象就业后,并不马上取消其救助资格,而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这种“扶上马、再送一程”的做法能够减少他们的顾虑,大胆地走上工作岗位。与对就业后救助渐退机制相对应,针对那些长期不就业的受益人,可以实行不就业救助渐减机制。首先,可将救助对象分为两大类,可以就业的人员与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就业救助渐减针对的是前者。其次,将与低保挂钩的专项救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救助;另一类是辅助专项救助,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减免及节日慰问金等。对于三个月内不接受推荐就业者,取消其辅助专项救助;半年内不接受推荐就业者,取消其基本专项救助;一年内不接受推荐就业者,逐步取消其低保救助。

任何一项社会救助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性,而且社会救助终究只是一种事后救助,它只是在人们陷入贫困时才给予救助。因而,在社会救助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并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时候,社会救助工作理应改变过去救助方式的被动性,将救助工作前移,把工作目标从主要定位在保障基本生活上转变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发展相结合上来,在提供基本救助的同时,通过提高个人的生存发展能力,协助他们自强、自立,最终摆脱贫困。

(二)通过程序实现公正

从法治的视角来考量,在重视设计社会救助行政实体规范的同时,社会救助行政对于程序的需求也是极为迫切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旦行政部门受福利国家立法者的要求而承担进行计划和政治导控的任务,古典意义上的法规就不足以为行政部门的实践提供规划了。……现代的服务性行政承担的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准备基础设施、制定计划和预防风险,也就是说承担广义的政治导控任务。这种政府行政的行动是面向未来的、面上铺开的;而且,它们的干预所涉及的是公民之间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现代行政实践方式表现出如此高程度的复杂性、情境依赖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它无法事先在想象中被充分认识,也无法事后在规范上加以最后确定。[1]在实体规则无法对广泛存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时,引入程序机制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依托社会力量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第6篇

一方面, 社会组织可以监督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行为, 以防政府行为“越界”而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和私人权利, 也可以加强政府的规范与约束;另一方面, 社会组织还要监督承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以保障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 社会组织也要将意见反馈给政府以使政府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更完善,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己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自由走动的角色”, 检查政府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是否落实到位、民众反应和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及问题, 最后反馈给政府以推动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领域的“社会力量”被“解放出来”并蓬勃发展, 不断释放社会活力, 有效推动了社会建设和公民发展, 在推动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转型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 被解放30余年的社会力量开始“组织起来”, 这些“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在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而“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之一。它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发挥“合作政府、沟通与整合各方、参与政府决策、提供公共服务、监督反馈实施情况的“复合作用”, 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 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推动社会保障领域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保障主要是保障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而保障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履行这一基本职责的主要途径就是建立面向包括流动性国民和非流动性国民在内的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属于“公共服务范畴”, 也是“社会公共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 既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又是社会力量的服务范围。鉴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非政府性、去政治化、公益性和自治性, 社会力量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发挥它们在社会公共领域建设的积极作用。在社会公共领域, 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是平等多元化的建设主体, 他们之间是既竞争又通力合作的伙伴关系, 三者的竞争与合作推进了社会公共领域的建设。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减轻政府负担, 节约建设成本;二是增加政府的竞争压力以促进政府自身的建设、创新和转型, 特别是社会保障领域政府职能的创新与转型;三是培育社会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社会, 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主体性作用。

一方面, “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做好政府与市场在社会保障公共领域的有效补充, 补充“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与市场力量”难以企及的地方, 因为“政府很难做到事无巨细、事事奏效, 很难包办社会事务, 甚至社会某些领域或出现权力“真空”, 而此时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平等的合作伙伴”必须对此“真空”进行有效和有益的补充。另一方面, 做好与政府的通力合作, 共同致力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 在社会保障公共领域, 政府和社会力量是推动社会保障建设的“伙伴”和平等的合作者, 社会力量可以在社会养老、社会医疗和贫困救助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 政府也应该加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医疗和贫困救助等领域, 提供政策准入与资金的扶持, 加大服务项目与服务岗位的购买力度。

2 加强政府与社会的联系, 致力社会保障的高覆盖

现实是, 中国的“工会组织”由于浓重的政治性和政府性而无法发挥西方工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巨大作用。以挪威为例, 挪威工会作为工人组织, 受工人方委托, 代表工人方利益, 积极参与“三方协商机制”, 有效维护了工人方合法的社会权益, 也争取和发展了工人方的社会保障利益。同时, 中国大陆也没有类似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会”组织代表农民或者受农民委托去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进而维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作为社会成员自组织的社会组织必须有所作为, 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承担起“沟通政府、市场与公民”的职责, 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中国的社会组织也只能是去政治化、非政府性、公益性的功能性社会组织, 它们属于“功能性社会组织”或“功能组织”。

“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枢纽型组织”和“支持型组织”, 起到沟通“政府与社会和市场与社会”的协调作用。第一, 沟通政府与社会, 既要将政府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资讯通报给社会成员与组织, 又要将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资源和服务项目等有效配置给有需要的社会成员和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同时还要将有需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的需要、意见以有效的方式反馈给政府。第二, 沟通市场与社会, 既要明了市场需求配置的社会保障公共资源, 又要明悉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需求清单, 而且两者要有效互动并实现社会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最大化, 进而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共资源需求者的需要, 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3 整合各方, 形成合力, 提高服务效益

社会组织需要整合参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各方社会力量, 一是形成合力, 追求规模效应;二是提高社会力量的整体实力, 既可以避免各方之间不必要的“竞争内耗”和“无谓成本”, 又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公共产品质量, 提升公共服务效益;三是通过“搭建公共平台, 主持公共讨论”的方式, 既可以吸引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需求方积极参与讨论以形成各方需求“共识”, 又可以组织有能力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各方积极参与讨论形成各方供给“共识”。同时还要创造条件来搭建“公共对话平台”, 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对话和互动。

4 扩大参与, 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科学化

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性和专业性并存的社会建设主体, 既是实践社会保障的重要力量, 又是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建设的主体力量之一, 还是政府实现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与客体的多样化, 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保障载体的多样性和资金资源来源的多渠道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职责所在, 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理应公开和开放, “开门决策”以便于广开言路和汇集民智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此外, 借鉴西方特别是挪威的三方协商机制, 作为去政治化、非政府性和公益性的“功能性社会组织”可以代表某一群体积极参与政府和市场两方就社会保障等共性问题进行“民主与平等”的协商, 进而构建中国版的“三方协商机制”———政府主导的市场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民主平等的协商机制。同时, 政府需要搭建“三方协商机制”的“公共协商平台” (公共讨论平台) , 健全“三方协商机制” (公共协商机制) , 拓展其“协商形式”, 丰富其“协商内容”。另外, 政府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具有专业和公共双重属性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决策, 不仅可以向政府提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专业性建议, 又可以将社会及其成员的需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 进而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公开性, 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科学化与专业化水平。

5 创新供给的体制机制, 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共招标方式, 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 最后根据择定者或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持服务费用”。其本质就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弱化与转移, 也不是政府职责的缺失, 而是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路径与模式,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保障质量。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转型, 也是政府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 还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 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个新兴事物, 也是一个复杂漫长的实践过程, 无论是资金来源和项目甄选, 还是购买程序和投标流程, 或是监管反馈, 也都需要积极谨慎地推进。

另外, “流动性群体”需要“流动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鉴于“农民工成为历史”是一个复杂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最大的流动性群体———农民工群体短期内仍客观存在, “农民工市民化”也需要一个过程, 流动性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则需格外关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创新需要格外注意“流动的公共性”的建构, 即注重“流动性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发生、生产及再生产。“流动性公共服务”主要有三层内涵, 一是一种新兴的公共服务方式, 主要指“政府在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时, 不再是坐在服务大厅或办公室等待办理业务, 而是主动走出办公区深入到基层或现场提供上门服务, 让服务对象能便捷、高效地以较低的办事成本获得较高质量的社会服务”;二是指跨区域的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流动配置和有效配置;三是指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流动与配置, 主要指流动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流动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及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有效流动与合理配置, 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供给方式和管理机构都是流动的, 更重要的是, 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也是流动的;这既取决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以“城乡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筹”, 也取决于“全国统筹”的程度、水平、层次、进程, 即“全国统筹”的成效与成败。

6 加强监督反馈, 推动社会化监管体系建设

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中不仅扮演着“合作者、参与者、沟通者、整合者和提供者”等制度性角色, 还扮演着“监督者”和“反馈者”的角色。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再加上其自身的去政治化、非政府性和公益性与功能性, 在社会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社会力量的监督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纠正公共服务偏差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形式, 甚至必要时候能起到“非常性的作用”。社会力量作为一种资源, 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运行机制中能够发挥其独特又专业的优势。在监督评估方面, 可以利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保障监督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重视和倾向力度。一是政府可以委托专项社会组织机构对社会保障制度及资金的运行进行中立和专业的监督, 二是通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和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三是利用公共媒体组织及其微博微信等电子平台, 加大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 以便接受更广泛更严厉的社会监督。

封建社会制度 第7篇

人们经常可以感知到有一个很大的观念系统的存在, 其间包含着很多子系统。具有普世意义的观念指引着现实社会中人类的道德、风俗、习惯等, 各具体的观念则渗透于各种行业和领域当中, 并有可能上升成为一定层面中具有共识的机体。显然, 大的观念系统对其间每一个子系统均会产生影响, 亦可以说观念子系统的表达是观念整体系统的具体渗透和应用。

一、舆论与观念形成

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变化中, 总有一些问题成为社会常量被人们所关注并不断加以研究。这些问题往往带有很强的思辨色彩, 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绝非偶然和浅显的, 而是必然与深刻。有趣的是, 这些常态性的问题在社会表层的体现中有时是多种多样, 令人目不暇接, 产生迷惑;有时又是单刀直入, 一针见血, 给社会以极大的震撼。很显然, 上述问题具有从态度发展为行为的能量转换机制。之所以可以转换, 在于该问题本身具有的心理势能可以释放出强大的社会吸引力和社会感召力, 因此聚集而成的意见量和人群数量不断的交融与碰撞后形成了可以指引行为的思想准备、智力支持。这可以说是内因。而常态性问题与社会的紧密结合, 在社会发展需要、社会结构变化等因素的要求下形成对于吻合社会平衡的行为表达则可以算得上是外因。至此, 可能存在的问题是, 这些所谓的常态性问题究竟指的是什么?简单的回答便是:观念, 更为具体一点说是:各种存在着的社会观念。

同样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存在, 此时需要找到一个有效的显现观念的东西, 借以对它的认识和控制来生成对观念的有效解读。这种有效表达的观念的东西便是:舆论。从舆论本身的建构情况来看, 它是对整个存在着的大观念系统的社会折射。舆论的主体在参与到舆论时已经带有自己的观念, 这些观念既具有普遍性, 又具有个体性, 关键在于公众参与到舆论中并不是静止的, 其间会产生不断的自我变化, 最初持有的可以接近某一舆论的观念,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后可能发生质的变化。也就是说, 公众极有可能在参与到舆论的过程中时在改变着原有的观念和态度。诚然, 这类改变有不同的结果表现:强化原有观念和改变原有观念。存在着的舆论场对其间的每一个舆论分子都会形成这样的改变作用, 而这一作用本身就是客观的。舆论场内的变化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求同存异的过程, 要知道, 最初参与到舆论当中的意见有可能是纷繁复杂的, 甚至是完全不和谐的意见机体也有可能机缘巧合的加入进来。但是, 正如涂尔干所说的“集体意识”在这里起到了作用。人类习惯于在集体中生活, 享受集体所带来的生产生活便利和巨大的荣誉感。人们很依赖集体, 也依赖集体存在的较为普遍被认同的价值观和意识, 因而当这里形成舆论时, 他们自然而然的成为舆论可能影响到的潜在受众, 对他们来说, 加入到身边的舆论中去“作战”的可能性巨大。

那么, 对于已经存在着的群体意识观念, 舆论的作用也是这样强大吗?当被称之为相同意见的有机模式组合成舆论时, 可以考察这样一些因素:其一, 公众集合体。能够被视为舆论需具备一定规模, 而这一规模首先表现为参与到舆论中的人的数量, 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因为同一意见的持有而产生公众集合体时, 至少他们让社会感受到了“存在”。其二, 更应该看到舆论在社会中的有效穿透, 并不是靠零散意见或者是浮意, 而是由意见聚合形成的一种强有力的观念, 它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意识平台中, 对行为产生可能的影响。其三, 可能产生舆论的因素中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是关键。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出现, 首先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平衡体系, 表现为最具体的矛盾双方的关系失衡, 而这一失衡反映在公众具体层面便可能是利益失衡、公平缺失等具体的问题。

二、社会制度的观念诉求

对于社会制度来说, 是实现社会平衡必不可少的手段, 这在以往人类社会的经历中可以得出答案。社会制度的社会平衡机制是具体的, 作为公众看得见、摸得着, 与公众最切身的利益直接关联。正因为如此, 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其具体实施的每一个步骤、环节均会使得公众密切关注。现代社会中, 公众不再会经常受到蒙蔽。信息系统给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了接触社会、参与社会进程、结合自身利益诉求发展的可能, “他们将抓住这一机会不断的给社会施加监控的压力。”相关于社会制度中的很多问题, 这一监督显然都是具体的、显见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 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在寻找一个心理平衡的状态, 也是一种心理评估的过程。如果获得的信息通过评估后产生平衡, 或者大于心理预期的结果, 会极大的提高公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 他们更加努力去做自己分内的事情, 还有可能因为抱有对社会发展的美好希冀, 去做一些并不是分内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是无需计算相应报酬的, 是公众心甘情愿去做的。

但是, 还有一种情况更加值得去探讨。当公众通过在社会信息系统中产生的认知和评价与自己的现实工作和努力之间并没有产生平衡, 即出现费斯廷格所说的“认知失调”现象时, 因为公众圈层的复杂性就自然产生了各种类型的由于不平衡心理所造成的态度和行为。理智型的公众对于这种不平衡首先的表现并非很快产生行为。由于这一部分公众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中肯评价的素养, 所以, 他们会形成一定一致有效的意见, 并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进行公开社会表达 (前提是社会给予了相应公开表达平台) 。

舆论内核意见是具有一定理智成分的, 它的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显见的声势, 期望去改变现实社会中的某些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 让自己和社会都回到重新的平衡体系中, 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结构。可是, 作为社会的控制系统我们须判断一个事实:舆论背后是众意还是公意?由社会学理论得知众意明显存在着自私和偏狭的成分, 那么对这种舆论的引导便是十分有必要的。即便是公意, 正如我们今天在驳斥卢梭关于“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观点时所形成的判断一样, 它仍然可能被腐蚀、被欺骗, 这亦给舆论的引导留下了空间。

三、舆论形成对社会制度体系的调节与驱动

从以上的论证可以看出, 舆论形成的观念影响和行为影响有时会轻易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系统中。这其中就包含社会制度体系。之所以在此提出这一体系有以下几个意图:

其一, 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 在全社会中首先需要统一观念的植入。显然, 仅仅通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宣讲是很难在一定时间段内形成有效的思想铺垫。社会制度的建立同样需要观念的支撑。但显然, 少数人 (政府官员、专家、学者) 了解这一理念并形成相关建立制度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让大多数人、社会的公众都能了解才能保证社会制度的树立和推行。那就要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来普及公众并在这一层面构建态度产生行为。“暮然回首, 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社会舆论具有强大影响力和普及力, 它足以在公众层面形成或改变态度。两者的联动便在观念、态度这个环节上有效的产生。

其二, 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公众层面的态度支持。社会制度的理念以态度的形式确立在公众的思维体系中时, 具体的社会制度推行便不再显得那么困难了。公众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体系中认为这就是应该的, 是符合他们思维惯性的。而如前所述, 最好的确立公众态度的方式不是宣传、不是说教, 应该是自在的舆论生成, 这更符合公众的认知习惯, 也更有效的产生社会参与。

其三, 社会制度的建立思路和理念是社会平衡、科学、和谐发展的社会舆论的具象体现, 是民意的具体表达。社会愈是发展, 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愈是社会化, 家庭保障的功能就会愈弱, 人们就愈是依靠社会制度来化解生活风险, 并使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社会制度与社会和谐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就像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 社会制度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社会制度关乎民生、民态, 由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延伸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性态度, 产生较为一致和方向性明确的意见舆论, 构建精神世界的平衡与物质世界的平衡总是息息相关, 密不可分的。

其四, 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是结合社会各有机体的高效联动, 其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保证了在建立健全过程中的效率与质量。信息社会、舆论社会不仅仅提供公众的认知, 也在为公众提供观念和产生行为的指导。因此, 在社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绝不可忽视大众传播媒介在舆论中的导向作用, 合理的使用和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这一作用社会的功能, 对建立健全社会制度来说意义是深远的, 也是现实的。

综上所述, 舆论中形成的观念以及在行为层面的有效引导与社会制度的有序建设, 是保证社会平衡发展的两种有效手段, 而两者之间需要的是一种配合、一种默契。在这当中舆论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应该以更加宽广的视域去理解, 它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工具, 同时伴随的是观念的树立和科学理念的形成, 谁又能否认它不是补足社会制度发展出现短板时的有效方法呢?■

摘要:正如诸多社会学家的思想精华所描述:人类有着本能追溯和回归社会平衡的能力, 因此, 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新闻传媒视为人类追溯和回归社会平衡的一种常用手段。但是, 仅仅用追溯社会平衡来理解太过于宏观。应该说, 人类的这种平衡追溯是理念、信念甚至是信仰, 而具体的则是希望改变生存环境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现行的而公众认为不平衡的制度。直接的说:现实的新闻传媒在促使具体的社会制度不断在讨论中达到平衡, 这一过程又显然表达为调节与驱动的“双核”运动。

关键词:舆论,社会制度,互动原则,社会平衡

参考文献

[1].刘建明著:《舆论传播》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版

[2].[美]李普曼:《舆论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版

[3].林语堂著:《中国新闻舆论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版

[4].郑功成:《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社会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学》2005.9

[5].[德]韦伯著:《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北京:《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版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8篇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上世纪40年代, 通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是典型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 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部分:

国民保险。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障待遇,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等。国民保险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分布在各地的五百多个办事机构管理和实施, 其对象是十六岁以上公民, 前提条件是事先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 这是强制性缴费, 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另一部分是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 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第二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 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商业养老保险。

国民医疗保健服务。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 1948年就建立了国民医疗保健制度, 其费用来自雇主和政府, 服务对象是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

社会救济。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济法, 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 1976年建立了补充津贴法, 完善了社会救济体系。

社会福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等有关组织对有特殊困难者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相关服务;二是向全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及补助。

保障型美国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美国经历20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到现在, 美国已建立起了一整套以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由三部分组成, 即联邦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 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以及团体和私人组织实施的员工保障计划,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主要有对低收入家庭直接的现金补助及对就业实行的税收补贴;医疗补助;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的暂时补助;房屋补贴、教育补贴等。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和失业保险四类。

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 即国家强制性保险、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性保险;失业保险由雇主缴纳;医疗保险以雇主为基础实施。

医疗保障。包括民办健康保险、公办健康保险、健康维持组织和选择提供者组织等。

约73%的国民加入了民办健康保险。其提供者主要是保险公司, 每个地区非营利性健康保险机构有蓝十字和蓝盾。蓝十字对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进行保险, 而蓝盾对支付给医生的医疗费进行保险。两者可被作为一体运营。

公办健康保险包括公办老年人医疗看护方案和公办医疗救助计划。

健康维持组织属于保险机构, 也提供医疗服务。截至1997年, 美国75%的劳动人口加入了该组织。

选择提供者组织是为对抗健康维持组织发展而生产的一种折扣性连锁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者与医生签订合约, 参保者到签约医生处看病时按照折扣交医疗费。这种方式对医生、保险公司、参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来说都有一定好处。

自助型智利

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 其特点是引进了私营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管理。

现行的智利保险制度规定, 每个雇员首先要选择一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并将自己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该公司为其设立的个人账户,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保值增值。雇员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来决定其养老金领取的多少。智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特点是, 个人账户实行强制储蓄, 费用由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由私营机构直接参与管理和运营是智利模式的最大特色。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为管理养老金而成立的股份公司, 直接管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按智利有关法律规定, 只要能吸收到至少4000人以上的参与者, 并拥有至少12万美元资本, 就能注册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除负责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外, 最重要的就是对资金进行投资运营, 这决定了其能否吸引更多客户。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研究 第9篇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 并促进社会稳定, 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挥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劳动力逐渐大量流入城市, 经济及社会政权的动荡及变更逐渐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安定及社会发展, 福利制度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逐渐出现多种不平衡状态。就以我国而言, 随着我国新中国成立及社会主义的不断完善化建设, 社会福利制度也在随着政策及现实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福利政策在保障低收入水平民众的基础生活方面具重要意义, 但在经济体制转型的现代化新型社会发展模式下,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愈加明显, 现阶段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已无法满足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基础生活保障, 更在社会发展基础上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发展压力, 导致经济及福利之间的矛盾化问题凸显, 故而, 在现代社会转型的基础上,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性探究及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福利制度基础概念

社会福利属社会学范畴, 其概念具有广泛性, 内涵及外延均具相对模糊性。但就综合各学者对于社会福利的研究可知, 社会福利有广义及狭义之分, 广义福利主要指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发展的基础水平上为提升社会公民及生活水平所建立的重要社会政策, 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是指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目前以我国而言, 我国对于社会福利的认知同样缺乏完善及有效统一。本文就以社会福利制度角度实现社会分析与探究。

以社会福利制度角度而言的社会福利具剩余、制度及发展三部分特征。剩余性社会福利其功能主要产生于公民在家庭及市场功能不平衡且无法维持生存的基础上, 为公民提供相关以及必要性质的社会救助, 满足自身的生存及发展, 具有一定的救助性、临时性;制度性社会福利制度是对剩余性的延伸及发展, 它可实现与家庭及市场共同承担公民生活保障的作用, 该阶段福利所包含的对象涉及全体公民, 具有相对广泛性特征, 此上两类社会福利制度在具体应用及操作中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主要作用旨在维护社会安定及缓解社会生存压力等方面, 并未涉及发展问题;发展性福利制度主要是对上述两种制度的发展, 该类福利制度多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 旨在为人民服务, 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及社会的发展。因此, 就此上分析而言,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是对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现实社会下的具体发展及融合, 属混合型及综合型社会福利制度。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及存在问题分析

(二)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始于1951年, 我国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对职工生、老、病、死等福利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 初步形成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至1956年, 该项法律内容逐渐在不断扩充, 且其相关保险范围已逐渐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等阶段, 参保职工人数也进一步增长。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初步建设包含农村及职业福利等方面, 其中,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背景进行组织及实施。1956年的《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于缺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社员生活予以照顾, 开展了合作医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动荡及发展, 1957年至1983年间, 我国社会福利发展受到一定的波动, 经历了发展、受挫及恢复三阶段;后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改革, 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 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已逐渐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 因此我国逐渐开始对社会福利制度予以改革, 其改革重点首先主要放在社会保险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中, 后在职业福利方面, 我国注重对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职业福利制度的建设, 建立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并将医疗、工伤、养老等纳入其中, 严格划分保险费用及福利费用。

我国建国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 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多分为见过初期及50年代中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阶段。建国后, 民政部门将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事业统称为救济福利, 其宗旨主要为解决战争多残留的基本生存问题, 而50年代末期, 二者相互分离, 福利事业逐渐在政府引导下由单位向职工提供生活福利。

于1955年之前, 我国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福利机构, 重点工作多由内务部负责, 1955年, 政务院开始对不同群体具特殊困难需求做独立及具体安排, 后撤销地政司、户政司等将其所负责业务归入民政司, 社会福利事业逐渐独立, 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建立以单位福利为主体的福利制度, 由政府统一领导;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在市场经济下逐渐形成社会福利为主体制, 逐渐以民政部为主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 其本质是为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困难, 社会福利项目提供主体逐渐由单一政府向政府、社会、家庭转变。

针对以上总体而言,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是以企业及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传统型福利制度, 因此现代化的福利制度需注重对国家、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重新整合, 不断结合现代市场发展机制, 促进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性建设。

(二)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 正式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单位福利制度向国家、社会、个人协同承担制度转型, 矛盾和问题叠加时期。从宏观层面来看, 主要有:

1. 基础制度体系缺乏完善性

目前, 就社会福利制度而言, 我国并未对其基础概念予以完善性认知。国际对于社会福利的认知包含社会保障, 而在我国却将保障作为福利制度的最重要因素, 范围大小划分及界定与国际社会福利划分正好相反, 因此对于二者的理论性认知混乱直接导致我国实际制度建设矛盾不断凸显。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社会救助、保险及福利等等, 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最主要位置, 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 我国社会福利多面向特殊群体且工作层次较低, 因此与当初所设定的具体目标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2. 范围小, 作用局限性较大

目前,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制及社会体制的不断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模式也逐渐呈现较大变化, 传统社会福利制度多以国家及相关单位为主体体系,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逐渐国家——社会福利为主体系, 但就目前而言, 该体系社会福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 仅有少数人可获得相应的福利, 而多数人均无法享受社会福利。我国人口基数较大, 社会逐渐呈现老龄化发展趋势, 因此我国老人福利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中重要保障及思考问题之一, 同时全社会看病难问题也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中难以解决的难题, 医疗保险改革导致医疗费用急剧升高, 基本医疗保障问题逐渐凸显。

3. 政府职能作用较低, 社会化机制难以完善建设

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化的基础上也逐渐呈现较大的改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体制以国家、集体为单位及主要形式, 制度的实施主要需依靠政府及中央, 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 国家及政府部门的责任逐渐减弱, 导致原有福利急速流失, 社会化及市场化福利逐渐被统一, 因此导致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的重视程度逐渐降低, 社会各组织及各部门的有效性及功能性难以实现完善化应用, 社会福利机制难以有效建设。

4. 福利发展不均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直接导致城镇及农村所施行的福利具有较大差异性, 我国城乡经济及社会福利制度城乡分割现象逐渐严重, 城镇的基础福利设施、福利发展水平等均高于农村地区, 城镇福利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更易实现操作及发展, 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体系均已逐渐实现完善性及平衡化发展, 而对于农村地区而言, 我国各地农村区域社会保险体系中均仅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较快且其发展水平较高, 已逐渐实现大范围居民及大面积区域覆盖, 而体系中的其他发展均较城市区域落后。

除以上不均衡发展情况之外, 我国福利制度在设计时与就业之间的相关性较密切, 导致就业及失业人员之间的福利差距进一步扩大, 以我国现阶段的传统社会福利而言, 其设置宗旨便是以城镇就业人口为基准从而形成存在于企业及单位之间的福利体系;公众一旦就业, 便可享受以自身所在单位为基础的医疗、住房等各方面的福利, 而未就业的家庭或人口则只可享受最低水平的福利保障, 该类福利制度虽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性, 但却难以有效实现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及系统分配功能, 阻碍社会经济有序化发展。

5. 社会福利制度立法制度滞后

法律法规的建设及完善是社会有序发展、维持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建设项目之一, 我国自社会福利项目开展以来便逐渐开始重视对社会福利立法制度的探究, 但就现阶段各法律制度而言, 目前的法律法规仍缺乏完善性及系统性, 难以为社会福利发展提供有效建设基础。目前我国社会福利立法层次多停留在少数特殊法律之上, 且多数法律均多停留于宏观引导, 而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及实施项目等均未予以有效性确定, 因此导致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在管理及发展过程中问题频频出现, 难以实现高效建设。

三、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破解难题分析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迎来“十三五”发展期, 是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也是建立体系完整、功能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社会福利制度关键。这给建设社会福利制度创造难得历史机遇。但是目前,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着重解决突出问题诸多。

(一) 老龄化社会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 我国已逐渐呈现老龄化发展趋势, 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 截止2014年底,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人, 占我国总人口的7%, 标志着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年人增长速度及空巢老人的比例逐渐增加, 因此向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及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退休人口逐渐以较快速度递增, 养老保险速度也随之增加, 而目前我国虽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建设, 但多数劳动者养老保险仍未落实, 而在医疗领域方面, 老年人是医疗消费及医疗保障重点对象之一, 而就以现阶段而言, 我国医疗保障仍存在较大问题, 各方面建设及发展仍较落后, 因此造成各类社会问题凸显;目前,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 我国老年人所需要的护理性社会服务逐渐增多, 但目前我国老年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均较少, 因此难以满足现代发展需求。

(二) 贫富差距加剧的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 我国贫富差距非常严重, 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增大, 弱势群体心理及生活与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相对差距性, 导致弱势群体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及矛盾逐渐增长, 影响社会的稳定及有序化发展;同时贫富差距的持续化发展导致社会底层及中层数量庞大, 发育不良, 影响社会良性发展, 因此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化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三) 城镇化造成土地非农化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城镇化的不断建设, 农用土地逐渐非农化,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脱离土地其生存基础条件被剥夺, 同时不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导致农村人民生存保障被剥夺。目前我国农村已逐渐建有基本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 但此类福利制度无法实现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产生生活保障功能, 多数失地农民在发展中仅可依靠政府的征地补贴维持生活, 但后续生活用度无法保障;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众多, 家庭收入来源增长较缓, 老年人生活越来越需要政府福利政策的支持, 同时在城镇中工作的农民在长期二元城乡分割以及自身素养的缺乏下导致农民在城镇就业困难, 医疗、工伤等福利保障更加困难。

除以上问题以外, 还有其他不少问题, 根据新华社北京2016年1月29日电报道继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创下1991年后首度个位数增长记录后, 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217亿元, 增幅进一步放缓至8.4%, 同口径增长仅5.8%, 比上年回落2.8个百分点, 并低于年初预算目标。2016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十三五”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确定为6.5%。在这样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下, 增加社会福利投入难度加大。

四、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深化改革路径研究

(一)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提高顶层设计合理性, 促进制度安排科学化发展

现代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需在现代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社会福利系统, 实现对具有我国特色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在建设时需包含教育、医疗、环保等等方面, 满足系统内部各方面的具体需求, 其中主要包含主观及客观两部分内容, 主观福利主要是指非物质福利, 主要以精神或文化层次为主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而客观福利主要包含物质方面的福利服务, 是从物质方面可实实在在改善的服务;同时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包含社会保障、救助及福利服务三体系, 其中, 前者主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提供生活基础保障, 而社会救助主要是指向贫困或特殊人群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则主要是指向特殊群体提供相关福利服务。除以上三体系之外, 我国还应加强对住宅、职业等等非保障性社会福利体系的完善与建设, 在保障人们基础生活水平的情况下, 实现对社会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

(二) 加强政府主体作用, 提高财政投入力度, 促进政府托底化发展

社会福利初始于欧洲, 随着欧洲各国对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及发展, 各国政府于社会福利领域的职能作用已逐渐明显, 在国家干预的背景下, 欧洲福利制度下的各国经济发展增幅均较明显。目前, 我国发展国情与当时欧洲国家国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家经济发展增幅逐渐明显, 经济发展势头良好, 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故此情况下, 我国政府部门福利领域职能的发挥便具有一定可能性。因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的职能作用, 承担社会保障中所必须的相关责任, 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福利的完善性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

首先, 我国政府部门相关职能作用表现在资金的投资及建设中。据研究表明, 我国2014年财政收入已达140350亿元, 较2013年增长11140亿元, 虽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财政收入直线增长, 但相对于各国家而言, 我国国家财政所应用于社会福利建设中的支出比重较少, 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在医疗、基础保险及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的建设, 不断实现社会基础保障的完善性发展;同时我国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社会福利运行中的项目执行、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实现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规范及制约, 因此可设置独立基金管理及监督机构促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运行及操作。

(三) 加强多层福利机制建设, 整合社会和市场资源利用率, 促进社会福利协同化发展

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政策实施基础上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市场可利用自身的竞争化及选择化机制有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因此在政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下, 我国应加强市场机制的应用。首先应不断实现福利社会化, 改变投资主体单一情况, 开辟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多元投资渠道, 加强管理、服务方式社会化及多样化发展, 促进运行机制市场化及服务队伍高素质建设, 不断促进福利保障的完善性发展;其次应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过程中, 加强商业保险的发展, 贯彻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从而最大化满足各收入阶层人群保险需求, 减少个人风险;最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储蓄类银行业务逐渐快速发展, 因此基于此,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需加强商业保险推广, 不断采取各类形式提升公民保险参与积极性, 促进社会保险形式及发展的完善性, 实现福利制度有效建设。

(四) 加强农村福利制度建设, 提高覆盖率和保障力, 促进均衡化发展

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与城乡福利制度建设共同组成我国社会福利制度, 农村福利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应用意义, 在城乡二元社会社会结构基础之下, 农村福利制度的完善性建设有利于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 因此基于此我国应不断加强农村福利建设, 首先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而言, 农村养老及医疗保险已逐渐呈现良好发展基础, 因此该二者可继续施行, 以养老保险而言, 若个人可承担部分资金则该福利可由国家、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资金, 若无资金承担能力则可由国家财政部门代替支出, 加强医疗保障合作模式建设, 解决农村“看病难”问题, 缓解农村医疗资金压力;除以上基础福利措施之外, 我国还应针对各地农村福利事业的基础发展对其予以长远规划, 加强农村扶贫补助及教育福利等的建设, 逐步促进农村社会福利的完善性建设, 促进城乡及农村福利的均衡化发展, 减少社会风险产生。

(五) 加强社会福利制度法制建设, 依法推动社会福利建设, 促进法制化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及改革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 社会福利所包含的项目及人员类型较多, 因此若要实现合理化发展便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化发展。目前, 我国社会福利立法制度仍存在较大问题, 项目及规定缺乏相应合理性及关联性,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故首先, 我国需加强社会福利基础法律制度立法, 制定社会福利基本权利法以及单行福利法, 对所包含的权利相关主体权力进行系统划分及明确规划, 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福利法, 实现社会福利法律完善制定;其次还应加强对社会福利法制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多因历史因素导致其一直以社会保险体系为建设核心, 具有相对单一性, 无法满足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普遍性需求, 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社会福利各形式的立法建设, 有效实现福利形式的普遍性发展;最后, 我国还应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匹配立法制度建设, 社会福利涉及我国社会各方面, 与社会其他项目具有相对关联性, 因此在发展及建设中可与其他制度配套实施, 从而实现福利制度的完善及完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需重视人的需求, 满足人的发展要求,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作为我国国家重要制度组成部分在社会全面及和谐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在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 仍存在基础制度体系缺乏, 范围小、作用局限性较大, 政府职能作用较低, 社会化机制难以完善建设、福利发展不均衡, 相关立法制度滞后等问题, 因此基于此, 我国需注重社会公平, 注重社会现实思考, 在现有发展基础上合理设计社会福利制度, 完善基础体系建设, 强化政府职能作用, 合理应用市场机制, 加强福利保障建设, 加强社会福利制度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福利政策探究, 降低建设成本, 促进完善社会福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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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一红.宏观与微观双重视角下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 2013, 01:73-80.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探析 第10篇

关键词:中国;社保制度;分析;建议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社保制度的改革,我国于1998年开始将社会保障制度提上政府议程,并将其定位于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不断加大投入。这一项事关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现今取得了一些成就。社保制度是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前提。

一、 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我国正致力于建设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切合这一主题。安定的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安定的保障,因为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从而将社会风险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降低社会犯罪率。在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不均衡、年龄增长、疾病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不尽人意。而社保制度就是使用经济和制度手段来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和资源,提高公民的生存安全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完善市场经济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人才的雇佣是采取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就会造成部分劳动者因为自身会或其他原因而被劳动岗位淘汰,但这又会引起这部分人的家庭因其失业而陷入经济危机。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十分重要,社保制度通过向这部分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使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以满足,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调节社会公平。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公平,我国实行的特设社会主义发展方针是先富带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现在我国还未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贫富差距却在逐渐拉大。社会公平致力于缩短贫富差距,保持社会成员财富的动态平衡。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需要社保制度来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向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措施,将高收入者的部分财富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缩短两者的贫富差距,以弥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5年建立并实施,并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完善,开展城镇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到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5673万,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规范整顿后也正逐渐恢复和扩大覆盖面积。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将近50,%切实落实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对我国的发展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通过个人缴纳一部分和政府补贴一部分来筹备资金,再结合其他配套保障制度来实现保障公民的基本养老生活。目前各省正加大省级的统筹力度。

2.医疗保险努力实现全覆盖。我国于1998年开始推行城镇医疗保险,保障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员工,并于2007年开始开展试点城市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到4068万,其中88个试点城市参保人数2583万。 而农村医保方面,我国于2002年开展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并于2007年开始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到该年底,全国共有7.3亿农村人口参保,覆盖2451个县(区、市)。

3.低保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日趋完善。2006年开始,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救助资金直接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划拨。到次年底,全国共有525.7万名农村五保老人获得了生活补助。同时针对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力度也在加大,为其提供大病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医疗保险。到2007年底,有 406.6万人次的城市低收入者,603.4万人次的农村低保人口得到医疗救助的救助。 2007年,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国开始建立住房救助制度。该年,全国投入94亿元资金建设廉租住房,新增68万户保障户。

三、 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积不够广且分布不均。我国社会保障覆盖人群来讲,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仍然偏窄,以覆盖面积最大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其仅覆盖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还未能享受到保障。另外,不同区域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有很大的差距。严格地讲,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覆盖全民的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2]。

2.缺乏完善的社保制度的法律监督。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层次偏低,而影响力有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过程存在很多困难。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使得效果不太好,而社保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频频发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不相称。

3.人口结构加速老年化。我国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已超过10%,依据国际通行的社会标准,我国已经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与发达国家比,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更快,规模也更大,造成的负担也更重。而我国还未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经济不够发达,却面临如此难题,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而且是持续的。

四、对完善我国社保制度的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扩大社保资金的筹集渠道。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保资金缺口较大。一方面政府应当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保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一步提高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另一方面应当动员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保费,同时鼓励公民对社保资金进行捐赠,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对于社保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有计划的扩大保障对象范围,致力于实现“应保尽保”。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与民生和社会安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必须出台有高效力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和监督,使社会保障逐步上升为法律行为,使得社会保障管理、运行有法可依,推进其走向法制化。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和统筹层次,加强立法和制度完善。我国应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从而对违法违规操作进行严厉打击,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实现统一管理。政府应当将保险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明确划分企业和政府‘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对于关键行为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筹资过程,避免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同时财政加大对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社保资金的投入,促进中西部地区人员社会保障福利的提高。另外规范参保人员社保的异地转移程序,使得公民能够更好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利。

五、 结语

我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上找到了大方向,相信在党中央领导和各方共同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我国也会建设成一个安定、繁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范水平,李小义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民生之基 学习月刊. 2011(6)

[2] 罗志先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实事求是 2013(1)

[3] 肖丝雨 论我国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12

试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 第11篇

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会救助制度的理论核心是公平。社会救助本身就是社会公平的产物, 它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低收入或无收入者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 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

1、公平与效率的理论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都将被均等地分配, 但针对每个人的优势而进行的各种不均等分配除外”。即把优先权交给公平。弗里德曼认为, 要使自由市场经济获得效率, 就不应要求公平化。拉开各阶级、各阶层的收入差距, 可以促进效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错综复杂, 这体现在前者并不是直接相关, 而是间接通过经济发展相联系。公平须以效率为基本前提, 如果社会救助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 尽管是公平的, 那么也是毫无意义的, 没有效率, 公平也是无本之木。所以, 真正的公平是有效率的公平, 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如果财富分配不公, 经济制度将会面临严重的动力问题, 社会动荡, 效率也只能是空谈。

2、市场与政府的理论

市场并非万能, 市场存在失灵的危险。市场在收入分配、信息完备以及商业保险等方面存在风险。在这些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的地方, 需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加以弥补。社会救助属于纯公共产品, 这种物品必须有政府介入才能有效运作。

3、权利与义务的理论

在社会救助领域, 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在个人层次上统一, 只能在社会层次上统一。并非谁缴费多谁就该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到社会救助领域, 需要分析国家、社会和个人这三大主体。就这三者而言, 对一方来讲是权利, 对另一方来说就是义务。社会救助可被视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但是, 这个契约的条款要公平, 救助制度的责任要清晰, 应明确规定应支付的具体金额以及领取补助人的责任。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 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是其义务和责任, 对于公民就是其应享有的权利。公民的义务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个人必须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有能力的公民要承担缴费的义务。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 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又确实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1、救助标准偏低和覆盖面偏窄。

从整体上看, 我国的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不高。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 目前, 大部分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重低于20%。在全国36个主要城市中, 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月人均实际收入的比重最高为30%, 最低只有16%, 均值约为22%;实际补差相当于当地居民月人均实际收入的比重最高18%左右。最低的只有6%, 大部分不到10%。

2、制度分割影响了社会救助整体效能的提高。

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着城乡分割与部门分割的现象。一方面, 城乡分割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显著特征, 社会救助制度也是如此。建国之初, 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分治, 进而形成城乡分割的社会救助体系, 并独自发展。城乡分割的社会救助制度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公、城乡差距。另一方面, 社会救助项目日益增多,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 涉及的部门也较多,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 并未能够及时协调其他部门, 致使社会救助制度缺乏统筹。部门之间的分割, 造成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 影响了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的提高。

3、社会救助服务的非专业化导致效率偏低。

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各种社会救助, 都是政策性极强的社会保障事业, 需要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经办。但我国并未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城镇仍然主要依靠市级、区级和街道办事处的少数公职人员, 未建立专业化经办机构。

三、当前对策建议

1、强化并规范政府责任

应当将社会救助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同时将社会救助所需经费列为政府必须优先确保的支出。因为只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才能真正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 只有确保财政供款, 才能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 强化政府在生活救助中的责任, 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与施政理念的真正体现, 也是保障民生落到实处的保证。

2、科学测量贫困线, 规范家计调查方法

相对贫困线可以与许多指标相联系, 如工资、GDP、平均消费支出等, 国际贫困线的测量是以中位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的, 要得到比较准确的中位收入也比较困难。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人均可支配收入最能准确地反映家庭的实际收入。这些数字可以从国家统计局每年的抽样调查中直接获得, 不必再重新做调查。

规范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为核心的审核制度是当前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 借助现有的信息网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其次, 出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实施细则;然后, 建立专门的家庭调查机构, 让其代表政府负责审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授权可以到银行、证券等机构审查其存款、股票、户口等内容, 并根据科学方法对其收入与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以为申请者能否获得社会救助提供权威的认证。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开展, 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 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及服务的不足, 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实力, 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 同时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一支社会化的专业救助队伍, 承担筹资捐物、人员培训、信息反馈、社会监督和实地操作等方面的技能, 不但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承担的责任, 也有利于社会救助精神的形成, 并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公正的理论》, 哈佛大学出版社, 1972.62。

封建社会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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