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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选5篇)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1篇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8年10月06日 15时45分298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民族民政

“廉租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

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

[2006]255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2篇

(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2010年6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金融、公安、财税、统计、房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得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每半年发给一次货币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但不再发放货币补贴;若腾空退还的,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由市建设局在1个月内予以配租。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第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十条 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在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按照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财政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配建或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廉租住房的购置和租金收入,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凡本市城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3年及以上;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和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所有坐落于35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计入申请家庭建筑面积内。

(二)原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的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四)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在农村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为准。

(五)曾作为家庭成员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批地建房时的家庭成员进行建筑面积分摊,分摊部分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八)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含)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十二)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该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由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报并由市民政局核定。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四)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局以及镇乡(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未解决住房证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否参加福利性分房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区农民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直管公房,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性、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诸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三)经街道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建设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建设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公开抽(摇)号,未抽(摇)中对象下一按程序重新申请,当仍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提供收养证明、市民政局出具孤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无住房证明,同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提出实物配租申请,并与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共同参加择房。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市建设局对已享受租赁补贴户、实物配租户在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租赁补贴户、实物配租户及与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姓名、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姓名、收入等家庭状况在诸暨市住房保障系统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等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给予承租家庭30日内的退房期限。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市建设局可以视情况决定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地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超过退房期限而继续租住的户主,应当按商品住房市场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市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瞒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员认为市建设等部门(单位)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出租 办法 令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群团。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3篇

为了充分体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鹿城房管分局通过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 最终制订了一套科学、合理、透明的实物配租制度。遵循“32123”原则, 即“三榜公示、二次摸文、一步定位、两个说了算、三个一样”:“三榜公示”指社区街道资格公示, 房管所受理情况公示和房管分局审核公示;“二次摸文” (“摸文”即抽签) 指资格摸文和定位摸文;“一步定位”指直接摸文确定廉租住房具体地址房号;“两个说了算”指能不能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廉租家庭自己说了算、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好坏廉租家庭自己说了算;“三个一样”指生人熟人一样、打招呼没打招呼一样、会吵会闹老实安静一样。2008年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总数达到200户, 总建筑面积11510.4平方米。

二、把握时机, 收购房源

为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问题, 市政府批准同意房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收购小套型二手房作为廉租房源。为了确保二手房收购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分局一方面把握正确收购时间, 避开了上半年房价高位运行期, 为财政节省购房资金约500万元;另一方面, 建立了收购制度, 明确了收购条件、收购要求、收购标准、收购程序等:规定9000元以下给收购人员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由房管所购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9000元以上, 经收购人员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后,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上报分局, 由分局定期召集市局相关业务处室领导和分局购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截至去年12月底已经超额完成了60套二手房收购指标, 实际收购80套, 投入购房资金约4400多万元。

三、廉洁高效, 简易装修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4篇

办 公 室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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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政办〔2011〕191号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总 则

难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费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四)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后,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建局审核。

(三)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城区住建局。

(五)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查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建局,由城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四章

分配和轮候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享受低保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其余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户配租两房一厅。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

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维修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货币补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

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可以发放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五保户”及“三老”人员补贴系数为1;

2、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75%(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含)以下至保障收入标准75%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代被保障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障家庭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的被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租金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享受补贴;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如果其家庭仍符合我市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继续承租。

廉租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廉租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廉租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收入和住房标准的,租金缴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上至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1.5倍(含)以下的,可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租赁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为0.3。

第三十九条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04〕7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人事、物价、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观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二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现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第十二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计算;(三)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768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判、贴系数为1。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

(七)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八)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房改办住建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二)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三)申请人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改办住建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改办住建办。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改办住建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书面申请;(二)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退出协议;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第三十二条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于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三十四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六)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同时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选5篇)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1篇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0月06日 15时45分298主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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