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精选13篇)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篇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感谢您购买我司开发的三利宅院·白云渡(填写房号)房。本通知发出前,我司曾多次通知您前来提交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您至今仍未来办理。现我司再次郑重的通知您,谨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我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地址:,电话:)。

来我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手续时务必携带下列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3)房款收据以及契税、维修资金收据(如未交纳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的,可将相关费用交付我司,由我司统一缴纳代办)。

注:如您尚未办理收房手续,请先到办理收房手续,再进行产权办理。

在此,我司郑重提醒,如您未能如约前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您自行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通知

祝您工作顺利!

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2篇

一、准备材料(标注份数的需交给办事窗口,未标份数需交验)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3.购买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购买发票(原件、第二联1份、复印件2份(契税、维修基金用))

5.交付结算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分割转让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所有程序在3楼办理,契税、维修基金均可刷信用卡)

1.交契税:交税大厅人提供材料—交款单—交款—取现金完税证

2.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窗口提供材料—交款单—交款—取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3.办理产权证:产权办理窗口提供材料—填表—夫妻签字—领取收件受理单

三、领证(暂未办理,待续)

1.交费

2.领证

友情提醒:

1.夫妻双方均需要到现场。

2.证件、材料复印建议提前完成,现场复印1元/张。

3.如不需要排队,半小时内可以完成。

4.车子可由金融大厦右侧弄堂进入,停在中医院停车场(2小时内费用5元),步行2分钟即到。

5.据说(最好电话咨询确认):如一方未到,提供委托书,但需要单位公章。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房屋产权的秘密 第4篇

70年、50年、40年、小产权,如今又出了个“共有产权”。《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各类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是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是50年,商住用地也是50年。

买房的时候可以通过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来查验所购房产的土地使用年限,同时,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有相应的标识。产权的不同,也决定了我们买房时的关注点要有所不同。

70年产权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就要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楼市广告中常用“大产权”来表示70年产权。不过,70年产权并不是从房屋产权证到自己手里那天算起,而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通常房子到购房人手里只剩下60多年。

在购买二手房时,我们要格外留意房屋产权还剩下多少年,这不仅关乎你对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还剩多少年,还关乎你能从银行贷到多少款以及必须在多少年之内还清贷款。那些二手的老房子,往往还款年限短、月供高,会给你带来过重的还款压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楼市广告中提到的“大产权”可不一定就指的是70年,50年、40年产权的房屋同样都能叫“大产权”。

50年产权

除了70年产权房,住宅市场上最常见的就是50年产权房,这也是很多开发商可以大做文章的一类房屋。50年产权的可以是工业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也可以是综合或其他用地。这种类型的土地可以用来建住宅,也可以做办公之用,不在限购的范围内。这种可自住可办公的房子层高通常都比普通住宅高,4米上下比较常见,甚至能设计成上下两层的LOFT格局。楼市广告中那些不限购、LOFT格局、商住两用等词汇就是用来形容这类房子的。

对于那些被房产调控政策限制住,却又特别想实现居住愿望的人来说,商住两用房的出现是一大福音。

而且,与70年大产权住宅相比,商住两用房通常总价会比周边低不少。虽然面积不大,但基本都能设计成两层,达到“买一平得两平”的效果。

在2013年,限购政策在全国推广开来,打擦边球的商住两用房大行其道,受到市场热捧。但是,商住两用房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如果用于自住,还要考虑到一些不利因素:

首先,商住两用房虽然总价低,但首付需要达到五成甚至六成,这对资金实力不雄厚的购房者来说是一大挑战;商住两用房无论是初次购买还是未来转让,其所交契税都比普通住宅要高;日常生活中的费用也不确定,多数商住两用房都是商水商电、没有燃气,所以日常生活的费用开支会比较大。

其次,买商住两用房贷款也有限制。购买此类房屋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而且,50年的产权到购房人手里也就剩下40多年,这类住宅如果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最后,对于希望买到学区功能房子的人来说,就算商住房周边有学校,也不一定能上,例如北京市西城区就规定,商用和商住两用住房不能作为小学入学证明。目前来看,这种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还不算普遍,但教育政策变化没有规律可循,如果有孩子上学的需求,还是考虑纯住宅比较稳妥。

商住两用房有为“招商”而建的,也有为“居住”而建的,买房时要仔细询问,细心观察,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子。例如,如果一个商住两用房是民水民电、有住宅样板间、有规范的户型设计模拟图、配套和管理更侧重于服务住宅居民、有解决住户孩子上学问题的可行方案、对商户管理有严格规定,那么这样的房子基本就是侧重于“居住”而建的。

40年产权

在住宅市场上,40年产权的房子并不多,它多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等,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

40年产权不是小产权房,也不是违章建筑,可以正常购买,一些开发商也会用大产权的字样来吸引购房者。不过,40年产权房和50年产权房存在同样的弊端,通常它的“招商”目的性更强,买房为自住者要慎重。

小产权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生活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价格比周边便宜一半甚至更多的小产权房一度成为众多购房者心中的理想房源,但是,小产权房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卖家不承认这笔交易,买家就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了。更何况,近两年政府对小产权房打击力度大,大家千万不要冒着巨大风险图一时便宜而购买,否则就得不偿失了。

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房是最近比较热的话题,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等6个城市试点。

“共有产权房”指的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目前,共有产权主要是保障性商品房正在尝试的产权性质。

关于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汇报 第5篇

关于**花园住宅小区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汇报县效能投诉中心:**花园部分业主向**市效能办反映:环县**花园住宅小区2009年建成交付使用,许多业主曾经多次催促办理房产证,但至今未能办理,现将存在的问题汇报如下:一.开发建设情况:**花园住宅小区是由**西**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共16幢多层混合结构住宅楼,于2007年9月立项,2007年10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共71000平方米。一期(1#-8#楼)于2007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6月已开始房屋交付使用;二期(9#-16#楼)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2010年12月主体楼竣工验收并作备案。二.存在的问题自2010年底后开发公司再未做实质性的工作,部分业主强烈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也反映到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事实上**花园小区确实不具备房屋过户登记条件,主要原因是小区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一期(1#-8#楼)未进行主体楼竣工验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先决条件是主体楼竣工验收,主体楼竣工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后才能进行初始登记(登记在开发方名下),只有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即过户。

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六个程序是什么 第6篇

上海法律网房产律师提示购房者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了解产权证本例的基本过程。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1)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卖方提供)、当事人合法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4)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完税凭证。

那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

《房屋所有权证》发给拥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发给房屋共有人。《房屋他项权证》发给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人,如典权人、抵押权人等。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材料明细 第7篇

1、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份叁份(内容填写:①、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名称必须与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上的一致;②房屋基本情况必须与房产证一致;③债权数额必须与借款/抵押合同一致;④抵押设定日期及约定时间到办证现场再填,不要自行填写;⑤询问栏也可到现场填写,不用先填(不能重复抵押或存在争议的均不能办理))。2、3、4、5、借款合同原件壹份(须银行盖章)抵押合同原件壹份(须银行盖章)办理授权委托书两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一份 双方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两份(须盖公章)

6、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两份(须盖公章)7、8、9、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须带原件,须盖公章)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须带原件,须盖公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两份(须带原件,须盖公章)

10、评估报告原件两份

11、国有资产的必须出具国资委的证明或者文件,同意抵押。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委托代理合同 第8篇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自有的房屋的产权办证工作委托于乙方代理实行完成,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申请办证的房屋基本情况1、2、3、4、地点: 面积: 房屋产权来源: 成交价:

第四条委托代理事项1、2、代为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代为配合有关勘丈绘图、产权审查、交费活动。

第五条委托代理服务费用

1、签订合同时甲方给付乙方手续费元,交通费等元,合计预

付服务费用元(以付款收据为凭)。

2、办妥房屋产权凭证并交付甲方时,甲方再给付元,以上服务费用

总合计为元(以收款凭据为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1、2、甲方需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否则乙方不予代理。乙方从年月实行代理工作,月末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

况,月末完成任务。

3、不论何种原因,若乙方未完成任务,乙方从收取的元服务费中退费元给甲方。

第七条有关办证的登记费、应交纳的契税等非代理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立合同人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业务知识 第9篇

根据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房屋进行权属登记。

一、申请办理新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平面、立面红线图一张;

2、房屋位置图一张;

3、房屋分户平面图二张;

4、购买商品房屋办理产权证明书;(需盖有商管科销售备案登记章);

5、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原件;(1997年10月1日前买的商品房提交免税证明原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7、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系新版发票,需提供发票办证联原件,房屋座落须与其他资料一致,有杂物房、车库的需注明编号;

8、业主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如属委托办证,还须提供:业主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岁公民由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中一方代为签字,但须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10、如所购房产为夫妻双方婚后购房,可增加另一方为产权共有人,需提交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填写申请增加共有人报告(产权交易中心领取);

11、如系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交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

12、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交易中心领取表格); 注:领到《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后表格上须填写:房屋座落、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房屋结构、建造日期、产权来源、建筑面积、有无拆迁、查封、抵押、联系电话,在签名处签字或盖章;

13、如属单位购房,还需提供:

①单位受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④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⑥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交易中心领取表格);

14、如所购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提交:银行提供的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二、业务流程:受理→审批→缮证→发证

工作人员拿到资料以后,首先要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房屋座落是否一致,其次根据购房证明上的备案合同编号找出存档合同,然后查档。先在案例信息里查有无办证记录、有无抵押、有无备案,再在限制检索里查有无查封、有无拆迁、有无抵押。查完档后,就可以录入:

①在“房屋”界面录入:房屋总层数、房屋所在层数、户型、间(套)数、结构、房屋类型、房屋用途、竣工日期、建筑面积、成交价格、住宅单价(非住宅单价)、住宅套内面积(非住宅套内面积)、住宅公摊面积(非住宅公摊面积),住宅面积小计(非住宅面积小计)。

②在“所有权人”界面录入:城区、现房屋座落、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人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产权来源、产别、附记、备注。

③在“共有权人”界面录入:共有人名称、身份证号、共有人户口所在地。

④在“抵押情况”界面录入: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设定日期。

⑤在“签署意见”界面录入:意见。

三、收费标准:(以下各项收费标准参见收费许可:(19036000—1)、(20001100)号收费许可证)

1、登记费80元/套(住宅)、100元/套(非住宅);

2、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3、非住房交易手续费3元/m2(非住宅);

4、印花税5元/本;

5、税费标准:

⑴、1997年10月1日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免征契税;

⑵、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期间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均按3%征收契税;

⑶、1999年8月1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住宅、杂物房、车库均按1.5%征收契税,办公、商铺均按3%征收契税;

⑷、2005年6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商品房,面积在144 m2以上的豪华住宅,按3%征收契税,面积在144 m2以下的普通住宅,以及与住宅签在同一本合同上的杂物房、车库等仍按1.5%征收契税,单独签合同的杂物房、车库则按3%征收契税。

四、办证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近三年的业务量:

⑴、2004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13797份;

⑵、2005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22227份;

⑶、2006年办理新建商品房产权证32000份;

六、常见问题:

1、房屋座落填写不一致,经常会把××栋写成××号楼或相反;

2、发票房价的总金额与购房证明书上填写的不符;

3、身份证过期或未满18岁公民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体现不出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4、提供银行证明的房号、业主姓名与实际不符或提供的银行证明银行名称不符(比如按揭银行是建行,但提供的银行证明却是工行的);

5、发票未盖开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0篇

编者按:

(一)欢迎订阅《民商事裁判规则》,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每天利用10分钟闲暇时间阅读,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二)作者团队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士,每天推送干货文章,深度分析和解读真实判决。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通过败诉案例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三)欢迎转发文章到您朋友圈,也许您的朋友正需要相关资讯。您也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添加作者为微信好友。

(四)公众号转载请与责任编辑联系授权(微信号Lawyer100872)。转载请在文首醒目处完整注明作者和来源,并附本公号二维码(见文末),侵权必究。

出卖人以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令其协助办证??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买房人购买“无证房屋”后,出卖人以自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此时如果买房人将出卖人告上法庭,法院在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履行障碍的前提下,可以依职权追加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该开发商协助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使得房屋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裁判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标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令其协助办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案情简介

一、2003年12月15日,李颖与青远公司签订《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2007年9月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颖购买海淀区×楼10层11P室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

二、2009年10月25日,李颖与李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售与李才,成交价133万元,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当日,李才向李颖支付了定金7万元。

三、2010年1月,李才以李颖迟迟未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颖继续履行合同。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最终法院以李颖因开发商的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判决驳回李才的诉讼请求。李才败诉后,该房屋一直由李颖居住。

四、2014年,李颖询问开发商青远公司得知,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五、本案庭审中,李才提出可以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青远公司述称涉案房屋房款已经付清,已经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六、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职权追加青远公司为第三人,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才与李颖间房屋买卖合同进一步履行的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青远公司协助李颖办理房屋产权证,李颖与李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七、李颖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

本案中,李颖与李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李才作为买受人在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后,有要求李颖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此时李颖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阻碍该合同继续履行的唯一障碍,而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开发商的协助,因此,本案审理法院就依职权追加青远公司为第三人,并最终判决青远公司先协助李颖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之后李颖再为李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参见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2018年3月31日推送的文章??出售无证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全面考虑交易风险,尽量避免购买无证房屋。确有必要在标的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期限以及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出卖人以自己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如果买受人直接起诉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有悖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有被法院裁判不予支持的风险。此时买受人的正确做法是以出卖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决其协助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以便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现依据已生效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论述,李颖与李才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履行。在庭审中,青远公司认可与李颖之间的《购销合同》无其他纠纷,现可以办理产权证,则李才与李颖间交易进一步履行的条件已成就,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本次诉讼中,李才为顺利的履行完毕与李颖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庭正式提出可采用一次性的方式支付李颖126万元的剩余购房款,属于情事变更情况下对合同做出的合理调整,该调整并不损害李颖之利益,也符合合同履行的对等性。在此前提下,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李颖也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协助李才办理116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过户完毕后及时交付116号房屋。„„另,因现诉争房屋李颖未取得产权证,故李才起诉要求李颖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须有第三方的协助,并依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职权追加青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青远公司认可与李颖之间的《购销合同》无其他纠纷,现可以为其办理产权证。故青远公司应当协助李颖办理产权手续。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前案中李才起诉要求李颖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因过户条件尚不具备,未予支持。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应当对李才的请求予以支持。李颖主张法院不应再次审理,依据不足。因李才已经在前案中提出该诉讼请求但因存在客观障碍暂时无法履行,所以该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有效,李颖坚持主张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1篇

问:一宗地内有多栋房屋(9栋),各房屋不相毗连,在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如何办理?是所有房屋和土地同时都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上,还是每个房屋和对应的土地分别发证?

黑龙江省林口县读者 刘玉

答:该问题的核心是不动产登记时如何划分不动产单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已经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的地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遵循申请自愿原则。在具体登记事务中,如何划分不动产单元,将土地与房屋等地上定着物作为统一的整体(即不动产)进行登记,是统一登记后各个登记机构面临的新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技术方案》明确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并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根据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房屋未来使用目的及不动产单元划分原则来确定。如果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将宗地及其地上所有房屋都按一个项目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设立不动产单元,记载在同一个登记簿上,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利人未来转让该不动产时,只能将该宗地与其地上所有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不动产单元)转让;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只转让其中一栋(或套、间等)房屋,则应先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对不动产进行分割,由登记机构重新划分不动产单元后再行转让。如果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宗地上的9栋房屋分别进行登记,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的原则,将宗地上的房屋按栋或套(层、间)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登记在同一个登记簿上。目前各地主要使用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机构宜按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则,发放多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将来不动产权利人分别转让其中任一单元的不动产。特约专家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家登记制度处处长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2篇

福州市闽侯大学城教师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增补版)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几点说明:

1、最佳交通工具:32路(限价房往返闽侯甘蔗,2元/人、次,车程约25分钟)、602路、38路(闽侯甘蔗城内交通,1元/人、次)。

2、身份证、户口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登记申请表等需复印备用。现场有代办复印,贵且挤。

3、闽侯甘蔗城关道路拥挤,若前往建行或中行缴钱,私家车不便停车

办证流程:

第一趟:

乘32路由限价房至闽侯甘蔗(终点站,不进车场)换乘602路(世纪芳洲站,下车后公路对面10点钟方向)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下一站,下车后沿公路进隧道即可见标识牌)。

取二个号:缴交维修基金、开家庭首套房证明。

携带材料: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

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二个办事窗口相邻,办理无先后顺序要求。

家庭首套房证明(办税用)需三个工作日后才能取。

维修基金开单(总价2%,缴交银行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定,方便起见备现金)后即可乘602路前往建行(至建行站下)或中行(至闽侯县委下车,再往前行约200米)缴交。

乘38路至终点(车场)换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二趟:

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取家庭首套房证明(需刷银联卡缴费80元)后乘602路往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公路对面)办税。

取号。

携带材料:A、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一方无原件,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未成年子女,需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单身者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证明);B、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C、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复印件;E、家庭首套房证明。

有家庭首套房证明的,税率1.5‰,无家庭首套房证明的(若属此类,则第一、二趟可合并)税率3‰。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乘38路至终点(车场)换32路返回大学城限价房小区。

第三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办理“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A、身份证原件;B、购房合同原件;C、银行贷款合同原件;D、抵押申请报告。

省建行营业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从金库取“预告登记证明”需1个工作日。

第四趟:

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取“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

携带材料:A、身份证原件;B、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第五趟:

乘32路由限价房至终点(进车场)换乘38路往闽侯地税局(昙石站下车).至闽侯地税局领取审核表并缴税(需刷银联卡缴税)后乘602路往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办房屋所有权证。

携带材料:A、购买方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买方夫妻需全部到场,否则需提交委托书及公证书);B、购房合同原件;C、购房发票原件;D、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

E、1:200及1:500图纸;F、维修基金缴存凭证;G、税费缴存凭证;H、“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I、银行贷款合同。

审核需10个工作日。

第六趟: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3篇

交通说明:

1、公交“185路快线”直接有“闽侯行政服务中心站”。(线路:闽侯甘蔗站——福州火车站北广场站)

2、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妻不在一本的,有几本带几本)、结婚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房屋登记申请表等需复印备用,每种复印件最好都备三份。现场有办复印店,但贵且挤。

3、私家车有停车场。私家车进入滨江西大道(限速50km/h)靠慢车道一直行驶,到达第一个涵洞后,有闽侯行政服务中心的标志,右转进入停车场,就是办房产证的地方。因为涵洞地上是实线,如果走在快车道就要压实线进入停车场。

4、办证大厅在负一层即在涵洞的最下方,亦是停车场的边上,正常的路面没有停车与入口。

5、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令时间:上午不变,下午14:00——17:30

6、总交钱数为:购房总*3.5%,全部刷卡。开发商那边还要补交1平方房款

7、最好事先备好午餐,那边没有地方吃饭,只能买面包,有提供热开水。

办证流程:

第一趟:

购房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协和学院实训中心G楼一层领办证相关材料。

第二趟:

带上手上现有所有办证材料先到山海大夏开发商处,补交购房差额,开具购房所有发票(开发商8点上班)

再步行至购房时贷款银行办理“转抵押申请报告”、“预告登记证明”。建行8:30开始上班。(山海大厦与建行都没有地方停车)

携带材料:A、身份证原件;B、购房合同原件;C、银行贷款合同原件;D、抵押申请报告(第一趟取得,可到建行现场填表)。

省建行营业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从金库取“预告登记证明”需1个工作日。

第三趟:

第二天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建行领取“预告登记证明与申请报告”,注意,建行周四不领取。

第四趟:

最关键,一定要早上9:00之前到达闽侯行政服务中心,从福州到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开私家车要45分钟左右。并且把所有材料复印好。最好多带几张身份证原件用来取号用。一张身份证在一个办事点只能取一个号。

取四个号:分别是开家庭首套房证明、缴交维修基金、交税、房管局

第一步:查房与交物业维修基金

先观察首套房排队情况后,立马去交物业维修基金。因为查首套房最慢,并且要在排队处等候,免的听不到叫号。但收件后半小时以内就可以出证明。物业维修基金不需要查房结果就可以办理了。

查房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有相片页)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子女)夫妻不在同一本的,所有户口本都要带去。

物业维修基金材料:钱交房款*2% 购房证明书(申请表)(第一趟协和学院那边提供了)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联(全部)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对用)

到此没有出首套房证明就只能等待

第二步:交税 钱交房款*1.5% 无首套房交房款*3% 交税材料:

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从封面复印到第一个按手印后两页为止)购房证明书(申请表)(第一趟协和学院那边提供了)复印件1份 购房发票联(全部)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

户口本复印件1份(家庭全部成员包括小孩)结婚证复印件1份

承诺书(地税窗口办理时现拿现填)

注:后三项是本人办理时,地税人员突然要的,开发商提供的指南中没有要求。

第三步:办房产权(全部原件被收走,所以想留纪念的可以事先复印留存)办房产权材料:

购房证明书(申请表)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购房发票原件(冒似没有收走)

图纸1:200壹张及1:500图纸(产权人数加壹张)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核对)物业维修基金原件(第一步取得)交税发票原件(第二步取得)房屋预告登记原件2份

期房转现房抵押报告原件(第三趟贷款银行处取得)贷款合同原件

第四步:办土地证

上楼办理,土地证人很少速度快。

土地材料:所有与之相交的材料都不需要我们事先填写

一、开发商提供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本 宗地图原件2份

二、购房人提供

房产证(两证联办,取证时再交复印件1份,除封面外所有内容都要复印)交税证明原件1份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若不是本人领两证,当场还要提供取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精选13篇)房屋产权证办理通知书 第1篇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通知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购买我司开发的三利宅...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