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人简历报告
法官个人简历报告(精选6篇)
法官个人简历报告 第1篇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年,我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推动实施“三大工程”,推进四项建设,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我带领下,我院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883件,审结2663件,结案率为92.4%,我个人被省高院荣记二等功,被市政府评为廊坊市十八大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工作者”并荣记二等功,我院一个庭室荣立集体二等功,一名同志被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十三名同志被上级法院及市县表彰奖励,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司法服务工作站建设现场会、院办公厅群众路线教育现场会在永清召开。
一、加强政治学习,努力强化思想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我都十分清楚学习对人一生的重要意义。为此,我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工作之余的第一要务,把大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新形势下法院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极力克服较为突出的工学矛盾,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自身素质大力提高。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我先后重温了毛泽东、邓小平等几代伟人的思想巨著,特别研读了新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等一系列充满时代光辉的经典华章,相继写下了比较系统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功底。
二、强化能动司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
,我牢牢把握“绿色崛起,高端发展”的重要机遇,坚持主动履职,延伸服务,全力提供法律支撑。强化法治思维。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引领,通过送法上门、司法建议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与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引导机关、村街依法推进社会管控;大力倡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公布失信人黑名单,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今年以来送法上门16次,对多个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优化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是的市场环境,我选派专人定期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针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逐一开展专项打击和宣传活动,堵塞市场管理漏洞、规范市场有序运行,为市场经济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选派业务骨干为新奥集团等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帮扶,切实保障县域企业正常发展运营。硬化法治保障。对涉企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简化诉讼程序,对重点企业我们疏危解困,慎用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对破产案件,采取债转股等方式使一些濒危企业摆脱困境,对土地、税收等非诉执行案件靠前服务,推进全县跨越发展。今年以来走访企业、村街200余次,为企业解决涉法难题500余个,提出司法建议120条,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三、打造平安工程,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平安永清建设,我领导全院干警全面履行职能,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力推动社会稳定。坚持重拳出击惩恶,依法严惩“两抢”一盗、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抓好“宽”、“严”两手,坚持与打击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对罪行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全年审结刑事案件122件,判处被告人864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11人,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14人。创新社会管理途径。在我的大力倡导下,干警们依托百家工作站,走村街、入农户,当好经济发展的“助推员”、定纷止争的“指导员”、送法上门的“宣传员”、维护稳定的“联络员”,积极整合司法资源,调动了各界民力参与纠纷调处,实现了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全年累计接待群众来访8900余人次,指导调解纠纷2913起,司法确认291件,开展基层法治宣传612次,移风易俗改善了村街法制环境。工作站的经验不仅得到了院及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而且被新华社、中央电台等40余家大型媒体关注报道,8月份院办公厅专程来院召开现场会组织了调研活动。构建联合化解体系。主动与公安、保险、医疗等部门联络沟通,尝试在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的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今年以来,我院联合六部门建立了交通肇事案件多部门联合化解新机制,诉前调处此类案件14件,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及民转刑案件发生,促进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四、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司法关切
我始终把群众利益、群众感受作为全院整体工作的风向标、晴雨表,全力保障民生。强化权利保障。稳妥处理了劳动报酬、赡养、抚育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特别是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劳资、债务纠纷,注重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注重调解解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成功处理了168名农民工劳资纠纷等一大批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20,我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381件,审结2218件,调撤率达93%。强化司法服务。依托司法服务中心完善便民举措,积极推行立案接待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告知,落实预约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巡回办案等便民措施,全面推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受到了群众欢迎。全年累计开展巡回审判137次,减缓免诉讼费20余万元,为困难当事人争取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6万元。强化解纷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注重提升审判速率,鼓励法官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了长期未结疑难案件攻坚战,全院上下加班加点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今年以来,简易程序适用率96.2%,办案周期平均缩短15天,审结各类长期未结案件150余件。
五、深化改革创新,带动审执工作优化发展
我紧紧抓住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力时机,注重立足全局、整体设计,以改革带动审执工作创新发展。强化审判体制改革,加强院长、庭长对综合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注重发挥审委会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独特作用,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完善合议庭议事方式及合议庭成员的职权与责任,建立健全合议庭绩效考评;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网上追错制,努力搭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审判运行模式。强化审执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立审执协调联动的新机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使立审执之间通过无缝对接,形成了有机结合的整体,有效了执行难,受到了省高院、市中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全年执结323件,案件执结率达到83%,较同期上升了4.7个百分点,执行总标的6500余万元,自动履行率达88.9%,服判息诉率达97%,执行工作综合指标位居全市第一;强化繁简分流,以调解速裁庭牵头开展小额速裁,有效降低群众诉累,全年有900余起案件进入小额速裁程序;尝试推行要素式审判,汇总提炼审判要点,推进审判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强化审判方式改革,积极联络人大聘请13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活动,陪审率达67%,超过满意值35%,在各村街选聘400余名执行联络员,协助开展执行工作,探索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审执工作新方式、新路径。
六、实施精良管理,推动法院工作上档升级
发挥审判管理的“指挥棒”作用,积极构建精良审判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热情。健全质效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分析、案件研判、典型案件通报、审判经验交流等制度,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点”上集中把握好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线”上重点把握好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流程,“面”上重点把握好审判工作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以严谨精细的管理推动审判工作均衡、有序开展。打造三大精品工程,打造精品文书工程,深入开展文书评查、传阅、制作规范化活动,党组带头评查案卷,对优秀文书、瑕疵文书进行传阅交流,制定裁判文书制作范本,法官人手一册,促进了文书质量大幅提升。
打造示范庭审工程,制定开庭要素式规范,上至院长下至普通法官人人都开示范庭,利用法官大讲堂组织评议交流活动;打造程序规范工程,在工作流程、接待、办案、请示等方面,制作工作规范,形成统一的工作流程。全年观摩庭审100余次,评查卷宗2800余份。用好绩效考核激励,坚持目标拉动、项目带动,积极构建个人考核体系和部门考核体系,深入开展了月讲评、季考评,评先选优,奖优罚劣,对评选出的办案快手、调解能手、执行高手予以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有效拉动了全院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的大幅提升,年全院总体结案率达92.4%,同比上升了4个百分点,上诉、发改率大幅下降。
七、狠抓队伍建设,打造创优争先良好氛围
我始终坚持精管理、强基础的原则,下大力气抓好队伍建设。狠抓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定期学习、选树典型、重温誓词、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发挥文化建设的指引作用,大力抓好法院文化建设,积极培树干警“五种理念”和爱岗敬业、执法如山、一心为民的良好品行。狠抓司法作风建设。找准法院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点,把工作站作为践行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载体,通过党组带头上站服务,亲自上手办案解纷,引导干警站稳群众立场,增强群众感情,把亲民爱民、不畏艰辛、敢于担当的过硬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狠抓能力素质提升。充分运用多种途径开展网络培训、专题培训、定期轮训,组织岗位练兵、法官讲堂、文书评比等活动,以丰富多样的培训方式和内容,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努力提升干警专业技能。全年累计组织法官讲堂13场,培训30余次,促进了干警素质提升。狠抓从严治院。坚持严格机关管理,严格禁令落实,严格违规违纪查处,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动真格,不护短。确保全年违法违纪为零。
八、强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我们注重强化审务公开,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强化审务公开,广泛开展文书上网、案件查询等活动,依托工作站公开工作纪律、办案流程,让执法行为置于各界监督之下,全年开展上网文书127份,使自身工作更加透明。开展对外开放活动,除日常敞门办公、聘请监督员以外,配合12.4普法宣传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10余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向社会各界展现法院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坚持开门纳谏,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及各界人士来院参观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全年邀请各界来院调研指导15次,大大提高了公众满意度。
九、加强廉洁自律,切实抓好自身廉政素质
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院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我深刻的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自身行为对干警的影响。在日常工作中,我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率先垂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干警树立典范,同时认真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带领班子成员和广大干警将法院廉政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廉洁公正。
2019年我将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化法治建设、平安建设、队伍建设,把审判工作融入到全县跨越发展的进程中来,以创新发展、踏石留印的司法服务为永清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工作中,坚持做到“五抓五促”:一是抓司法服务促群众路线教育。二是抓信息化建设促司法公开。三是抓服务大局促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四是抓法院改革促质效提升。五是抓法院文化建设促队伍素质提升。
回顾2019年工作,总体上取得了不少成绩,基本上做到了尽职尽责。但离新一轮司法改革对法院的新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个人也还存在学习深度不够,领导方法和艺术尚需改进等问题和不足。今后,我将进一步努力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工作为重,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面履职,拼搏奋进,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推动永清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年##月##日
法官个人简历报告 第2篇
一、勤于学习善于研究
讲学习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素养。一直以来,我都能深刻清醒地认识学习对领导干部的重要意义。为此,我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工作之余的第一要务,把大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新形势下法院干警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极力克服较为突出的工学矛盾,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坚定性。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我坚持做到:一是主动参加院内每次的中心学习组的理论学习;二是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两天;三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和议题,理论联系实际。全年中我认真研读了新党章、胡锦涛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讲话,系统学习了马恩列毛的经典著作,学习了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功底,开阔了心胸视野,清晰了工作思路,激发了奋进动力。
(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增强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因此注意创造和利用一切机会,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学习了最新颁布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深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履行职责 勤勉务实
自xxxx年以来,刑事审判抓严打,致力打造平安,全年中突出“严打”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严厉惩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审理各类案件76件。立案工作抓重点,创利民便民文明窗口。去年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全力做好事关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坚持以民为本。
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为方便当事人,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
四、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人民法官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
法官个人简历报告 第3篇
一、西方司法独立的含义
在现代西方社会, 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已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通认同。这一原则的产生背景与运作环境表现出相当的独特性, 它与西方社会的特定结构和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伯尔曼在概括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时提到西方自12世纪起便开始了法律本身的自治, 法律与政治、道德相分离。他说, “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自12世纪起, 多数西方国家, 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 在某些重要方面, 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1]”亨廷顿认为, “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 表现在司法机关的观念和行为不受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与之类似, 汉密尔顿曾说:“在所有明智的国家, 立法权及对此项权利的实施, 最通常的情况是分立而行, 而且往往掌握于不同人之手。”所谓的独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力形态层面, 二是观念层面, 三是制度层面。就权力层面而言, 虽然各国对司法权的界定各有不同, 但司法权作为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权力形态, 其具有的六大特性, 即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审查性、判断性、终局性, 这在西方社会已经没有争议。就观念层面而言, 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 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以及行为方式, 这些观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做出类似的客观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德国的行政法院体系等。这些制度使得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等具体权力可以得到独立行使。
二、我国审判独立的含义
首先, 我国近代的司法机构是受西方社会影响的产物, 其建立距今尚不足一个世纪。在司法独立方面, 我国所取得的成果不足与西方社会相媲美, 甚至说, 我国目前尚没有确立完备的司法独立, 有的仅仅是审判独立。之所以下这个结论, 原因有很多, 比如我国宪法尚不具备可诉性等。其实, 就审判独立而言, 其自身也是不成熟的。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性因素即是影响审判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可以看做是对我国审判独立的根本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的三大诉讼法 (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组织机构, 有权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另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更直接地规定了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知, 我国的审判独立是由法官的个人独立和法院的外部独立构成的。其具体表述为:“ (1) 审判权为法院专属享有; (2) 行使审判权的专属独立性; (3) 合法性原则即法官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2]”法院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前提和条件, 法官独立则是我国审判独立的终极目标。正如有些学者在近年来提出的观点:“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两种对立形式, 而是这一原则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法院独立审判是这一原则的初级发展阶段, 法官独立审判是这一原则的高级发展阶段。[3]”但不难发现, 我国法律所讲的审判独立所针对的对象是有限的, 与西方社会中司法领域杜绝一切干预是有差距的。从我国各级法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来看, 我国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负责与被负责”的关系, 这与欧美发达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于立法权是截然不同的, 这种领导不只是理论或观念形态的指引, 更包括设置在各个具体组织和机构中分支委员会的有形管理。这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出现法院主动为企业服务或者法院主动“上门揽案”现象的原因。另外, 我国司法领域的独立仅仅是指审判权的独立, 其并未涉及到检察权。这一点, 笔者不多做论述。
一项制度能否产生和存续, 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可以充分地运用有关的社会资源, 也与其历史传统中是否存在有利于该机构确立其正当性的因素息息相关。与此同时, 由于行政权力扩张的本性、司法管理经验的欠缺及我国全能式政府的历史, 我国司法领域的行政化现象较为普遍[4]。与上述两大根源性阻碍不同, 司法行政化对审判独立的妨碍则更加细微、具体和持续, 其主要表现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日常制度运行、法院的级别划分等方面。笔者认为, 当前要加快司法改革, 促进审判独立的完善和向全面的司法独立迈进, 司法领域的“去行政化”是必须且急需采取的措施。司法的“去行政化”与克服上述的两大阻碍相比, 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要想合理高效地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 我们首先要明确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三、影响我国法官个人独立的行政性因素的表现与危害
由于我国司法领域的独立仅仅是指审判独立, 所以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并不存在于检察机构之中而主要存在于审判机构之中。与审判独立的两方面含义相对应, 审判机构的行政化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即法官个人行政化和法院整体行政化, 前者又可称之为法院内部行政化, 后者我们也可称之为法院外部行政化。
1. 法官行政化管理的表现及危害
(1) 法律与权力孰大?
长期以来, 我国法院内部只有行政级别而没有专门的法官编制, 这就使法院内部系统披上了浓厚的行政化管理色彩, 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院长责任制”。“院长责任制”首先体现在了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制度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 (试行) 》第一次在书面上规定了“院长责任制”。该规定第一条表明了制定宗旨。第三条第四条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含义和适用的范围。这一制度的确立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行政首长负责制”。此规定一出台, 法院也就比较正式地被确定法院内部事务的“行政首长”了。这个规定, 其目的在于加强法院院长对法院内部事务的管理, 加强法院内部责任的追究。所以通过追究院长的责任促使院长加强对法官判案的监督管理, 从而达到杜绝司法腐败的目的。但笔者认为, 通过“院长引咎辞职制”很难杜绝司法腐败。而在我国, 院长的专业知识往往不如法官 (现实中亦有大部分院长不是法学科班出身) , 其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理案件。院长批案往往只是对法官原有判断的再审查。这就造成了“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现象, 从而使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形同虚设。抛开这些不论, 这种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去杜绝司法腐败的方式亦是治标不治本。简言之, 杜绝司法腐败的目的没达到, 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也落了空。
从理论上讲, 审判责任应由法官个人承担。因为司法权以公正为优先价值, 是社会公众通过一定方式将司法裁判权让渡与某些人享有。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与浓重的个人色彩, 进而强调审判活动的独立与自由。那既然如此, 审判的责任当然应由作出判断的个人承担。关于审判独立的意义, 笔者不用再过多地引用孟德斯鸠、洛克等人的精辟理论, 只引用马克思说过的下面一段话就足够了:“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被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从本质上说, 法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因为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法官做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也才能贯彻司法责任制度”[5]。这一点, 与笔者将要在下文论述的“集体决策制”也有联系。即使在审判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判的情况下, 责任仍要由合议庭法官承担, 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具体论述。
(2) 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集体决策制。
我国审判机构的设置上是比较有中国特色的, 具体体现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这一制度与西方的陪审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制度形成初期往往为中国法学界所津津乐道,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 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 认为该制度弊大于利者也趋于增多。长期以来, 这个通常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资深的法官组成的机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从司法决策的角度看, 审判委员会无疑是各级法院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 法院所处理的重要案件大都要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 某些案件,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产生在合议庭开庭之前。审判委员会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而在近年来受到不少诟病, 而在已经出现的批评中, 大多是针对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与实际审理过程的脱节, 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弊病, 十分切中要害。笔者甚至认为, 这一制度对审判独立的违背是根源性的, 因为这种决策方式是变相地剥夺了法官的审判权, 审判权既已不在, 何谈其独立?
另外, 回到上文论述的“法官个人责任制”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合议庭判决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 但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记入笔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最后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时, 只能追究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对由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比重, 苏力先生根据其所做的调查而得出的大致结论是:在基层法院中, 民事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判决的数量占总数的5%~7%, 而刑事案件则占10%~15%[6]。既然绝大多数案件由合议庭处理, 那么责任的主体理应是合议庭法官。即便在由审判委员会判决的案件, 其最后责任也应由多数的审判委员承担。而不能采取所谓的“集体责任”, 不能让合议庭或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否则会使法官和审判委员出于规避责任而将自己归于多数派而明哲保身。 (既然提少数意见也要被追究责任, 何不跟风随大流呢?) 如果说“院长责任制”是对法官意志的“绑架”, 那么, 集体责任制则是对法官意志的“拐骗”。另外, 审委会负责制还会造成审委会最后判决任何案件, 以避免错误的责任。总而言之, 从责任归属角度, 集体决策制也破坏了法官的审判独立。
(3) 法官的等级制
笔者认为, 法官等级制是内部行政化的最突出表现。我国的实践是将每一个法官都纳入一种等级化的体系之中。这让笔者不禁想到了目前高校领导的行政化。这两种现象的确很有相似之处。这种等级化直接体现在了官阶的设计完全引入了行政体系内部所使用的等级模式。笔者认为, 即使不引入行政内部等级模式, 仅用“官阶”一词来表达对法官的管理就足以体现其行政化。在笔者眼中, 法官非“官”。例如, “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属副省级官员, 副院长有厅局级和副厅局级的不同定级, 各庭庭长属处级, 副庭长属副处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分别”[4]。法官的这种等级制度不仅意味着不同层级的不同政治待遇, 也显示出一种等级的服从, 同时也方便责任的归属。这与上文论述的院长责任制又不谋而合。院长在官阶上较高, 政治待遇较高, 在责任承担上也应该“走在前面”。与此相配套的是法官的升级、奖励、惩罚制度的行政化。甚至可以说是照搬行政机构的做法。这种行政等级制无疑束缚了法官裁判的独立自由性。首先, 官阶较低的法官往往是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 其往往由于官阶较低而必须服从于官阶较高的法官或领导, 这也是官阶划分的一个作用, 即中国自古就有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 官阶的划分强化了行政级别较高的法官对“下属”的干涉和管辖。而司法审判活动是具有浓重个人色彩的亲历性活动, 其不像行政活动那样有很强的指令性和人身替代性。这种官阶的划分无疑阻碍了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而且, 这样的行政等级划分也势必加大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
2. 法官选任的表现及危害
贺卫方说:“对法官选任和管理的非精英化, 我们可以举出相对长的时间里法官选任根本不存在教育背景上的要求、法官待遇上的完全公务员化、法官数量韩信点兵’般的膨胀、司法行为的大众化、司法机构与其所在社区之间缺乏隔离等情况为例证。[4]”对这方面的论述, 笔者试图借助贺卫方所提的几个方面展开。
(1) “复转军人进法院”法官选任在教育背景上的缺失。
这里, 笔者大胆借用了贺卫方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为题, 旨在揭示我国法官选任的一种特殊现象即教育背景上的无低要求甚或无要求。此文背景是贺卫方为某一法院法官进行培训时竟发现法官中一半以上为复转军人。这一现象确实可笑又可悲。拥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精英化、规模适度的法官队伍, 无疑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法官在教育背景上的缺失使得法官无法形成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捍卫自己独立审判权的意识。
(2) 法官待遇的完全公务员化。
在美国, 法官与行政文职人员是严格区分的。文职人员由专门的考试选拔产生, 而法官的产生则分两种,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任命产生且终身任职, 地方法院法官自然由选举产生。暂且不论美国这种法官产生的方式是否科学, 但就其法官与文官两分的做法是绝对值得肯定的, 原因在于这种做法从审判权行使主体的产生开始就已经防范着行政权力的肆意扩张了。而相比较而言, 我国法官的待遇则完全公务员化, 法官内部缺乏自身的编制, 这一点在上文的法官等级制中已经阐明。另外, 管理的完全公务员化, 还体现在司法经费由政府划拨这方面。在我国, 司法经费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由同级政府机构的财政部门划拨的。笔者认为, 这一体制对司法独立的危害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法官断案的物质基础和生活资源来源于政府财政机构, 这使得法官不得不“仰政府机构鼻息”。汉密尔顿曾说:“就人类天性而言,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 就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这句话无疑是上述危害的最好阐释。第二, 司法资源由行政机构划拨手续复杂, 而且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往往存在经费冲突, 司法经费往往被人为减少。这导致了司法机关“主动出击”、积极创收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常有法院主动为企业追债并收取一定“诉讼费用”的现象) , 这使得司法公正性被破坏, 进而丧失其中立性。而中立性丧失意味着法院会有所偏袒, 这种偏袒无疑让司法机关收到其所偏袒一方的干涉, 独立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3) 司法行为的大众化
我国法官尚未形成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首先, 我国法官行为方式更多是受行政权力和官文化的影响。遇到困难的案件则要向上级领导请示, 其本身没有一种独特的行为方式。而且, 我国案件的审结方式的不完备, 也是导致司法行为大众化原因。这一方面在上文中的集体决策制部分论述了。最后, 院长领导责任制也使得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趋于相同而无法保持其独有的六大特性。
四、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成功做法
至此, 已把可以分析的影响法官个人独立的行政化因素都做了较详细的阐述。下面要浅谈一下外国的经验, 仅以德国为例。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 德国在保证法官个人独立的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比如行政法院的设置, 等等。但笔者认为法官委员会是最典型的一个。德国基本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接受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就这一句法条, 在德国对于法官的行为就确定了“法定法官”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指, 对于某一法律纠纷的审判, 无论该纠纷属于哪一法律领域, 不得专门任命某一特定的法官来审理, 而应按照一般的原则来确定主管法官。按照这一原则, 由谁来决定法官的管辖权就十分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外机关的影响, 这一任务被托付给了法官自我管理的机构法官委员会。
“法官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名法官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包括该法院的院长, 成员至多为8名法官。这些法官以秘密选举方式选出。委员会是决定法官管辖权的机构, 所有成员 (包括院长) 有相同的表决权。管辖权的规定被称为“业务分配”。当年的业务分配总是在头一年的年底完成, 并制成一份“业务分配计划”, 有效期一年。中途的修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进行, 也就是某位法官去世或者退休, 或者经过他的同意被调到另一所法院。[7]”
笔者认为, 这一机构的设置有其很强的合理性。其从管辖权的来源层面上就已经杜绝了行政因素的干预。实际上, 法官委员会是一种法院特有的管理机制, 是自成一体的, 它不像我国的司法管理行政化, 甚至在财政方面还被完全纳入行政体系之中, 它没有给行政化因素任何插足的余地。值得一提的是, 在法官委员会中, 院长的表决权与其他法官是相同的。这在侧面上反映了德国在法院内部体系上也不划分行政等级。院长只是承担了日常的管理责任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其无法左右法官的判决更无法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这一体制在防止行政干预方面是十分科学的。另外, 它与我国的审判委员会也是根本不同的。我国的审判委员会目前采用集体决策和集体负责制, 这样的弊端在上文已经论述, 而法官委员会只是集体讨论决定了管辖权的归属, 而到案件审判阶段则有法官负责到底, 审判主体和责任主体高度一致且明确。这也有利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 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2]李德海.论司法独立.法律科学2000, (1) .
[3]钟琪.论审判独立的实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 (3) .
[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5]龙宗旨.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6]朱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北大法律评论, 1999, 1.
一位法官的心路报告 第4篇
作为司法机关中坚力量的法官,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的自身修炼尤为重要。《法官的修炼》一书,全方位地阐述了法官修养和司法改革方面的问题,作者身体力行,把理论结合实践,自觉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提到法官,笔者会自然想到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大法官;提到法官的著述,眼前浮现的是《法律之道》《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官如何思考》等国外法官的经典之作。这些法官的智识和声名在一个个说理透彻的判决中累积,在其著作中达到顶峰并流传后世;而其著作也因写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优美的文字表达而见解深刻、朗朗上口,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法律人。
是法官成就了这些名著,还是名著成就了这些法官,没有一个显明清晰的答案;抑或二者本身就是一体两面,法官与著书立说者并非截然分离,这两种身份可以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仅可以给法官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思想、相互交流经验的平台,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一条认识法官、了解司法的途径。这对于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工作水平、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增进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和意义。
在这方面,当下中国司法实务界显得过于谦抑。有千千万万名优秀法官,每个人心中都装着不少真知灼见,都对正在积极推进的民主法治建设做出点点滴滴的贡献,但见诸文字的很少。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参与者,法官群体具有不可替代的发言权,公众对此也充满期待。
笔者有幸认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田成有副院长,虽然只有简短的几次见面,但其集学者、法官、教授、法院领导等身份于一体的特点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其在忙碌的工作之余,思考不停、笔耕不辍,为读者奉献了一篇篇精到的文章,记录了一位法律人的心路历程;作者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著作,每一次阅读都会对法官职业产生新的认识,都能得到启发、引发思考。其新近出版专著《法官的修炼》,从法官是谁、如何审判、司法国情、文化之根、社会之维等方面,总结了自己对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思考,体现出了一位法律人“兼济天下”的理想信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不仅著书立说,还身体力行,言行一致,《法官的修炼》一书即是作者自己若干年来修炼的要求和写照。
本书开篇,作者就提出了“法官是谁”这一众说纷纭的问题,并通过自己的感受和理解,指出法官不是“官”,而是“医生”和“教师”,认为对法官的最高评价是成为百姓认可的“平民法官”。“法官职业,不光要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理服人、弘扬正气。从这个角度理解,法官既要依法办案、秉公执法,还要宣传法律、教育民众,担负起‘普法工作者’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人’的历史性责任。”“法官要扮演“医生”或“教师”的角色。法官不仅要会审、会断,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教、会医。法官的审判要向广大公民宣示一种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引导、推动的作用。”作者这些言论,显示出其对于司法的功能和作用之深层次思考。传统观点认为,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面向的是已经发生的争议、过去的事实,要理顺社会关系,做的是一种恢复性的工作,是“向后看”的,这种观点无疑限制了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走上法庭的是双方当事人,但争议的问题却可能在其他人中也存在。法院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一事一案的裁判,还要通过个案引导百姓的行为,实现司法能动的目标,强化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使法院不仅是一个事后解决纠纷的机关,还成为事前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普及者。对于法官应当具有的素质和能力,作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作为一门关乎人的权利、关乎社会正义的职业,法官不仅需要法律家渊博的专业学识,而且需要科学家敏锐的观察力,需要政治家精于调和的中庸之道,需要哲学家透彻事理的聪明睿智,需要社会学家对民生的关注和对国情的把握,还需要宗教圣徒对信仰的坚守虔诚。”
在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亟待加强的今天,对如何对内提升管理水平,对外塑造法院形象这一问题,作者强调了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法院作为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参与者,其文化氛围不仅对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还将对走进法院的群众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法院形象。“在我看来,法院文化就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自身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一些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它应该包括物质、精神、行为、制度等四个层面。”作者以较大的篇幅,深入探讨了法院文化的功能、该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如何建设法院文化等问题。层层递进,深入浅出,如抽丝剥茧般把这一抽象化的制度建设问题阐述得具体而生动。
作者深刻认识到:要最大限度地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与信仰,就要走出法院,深入社会各个阶层,走近更广泛的人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坚持与法学院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思考法学教育的完善之道;关心社會管理、积极参政议政,为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而孜孜不倦;乐于接受新事物,善于运用现代化的方式手段迎接和应对新问题、新挑战。
当前,中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动,如何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以其法律人严谨清晰的思维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对“社会管理如何管”做出了精辟的阐述:正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分析背后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之策。“社会的管理必须依靠法制,社会秩序的营造一刻也离不开规则。”“创新社会管理,就得学会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应当学会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要转变政府全能统制型的治理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公平化待遇’,切实树立‘人本型’‘服务型’‘参与型’‘和谐型’的理念,关注民生、惠及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实现由传统的防范型管理向服务型、平等型、无偿型的管理转变,实行过程开放、与民合作、社会参与,从单一的行政型管理向综合参与型转变,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纵观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若干起涉法事件,无论是发生在云南省的“法官拷律师”事件,还是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对法院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应当如何应对?是采取封锁消息、禁止报道的回避手段,还是以一种开放、包容、透明的姿态面对社会,积极回应,还真相于大众,是当前管理者面临的选择。作为法院的新闻发言人,作者不仅认识到善待媒体和记者,保障其采访、报道权利的重要性,也从改进工作的角度,以一种谦虚、奋进的心态欢迎舆论监督:“需要明白的是,记者的‘多事’不等于生事,多事实质是在替百姓行使监督的权利,多事实质是在帮我们找到工作中的漏洞,防患于未然。这种多事的监督实质是在激励和鞭策着我们一定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实、做正。”同时,基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作者也善意地提醒记者在做相关报道时,要有职业精神、法律知识、反思精神和批评能力,“注意抓深层次报道和思辨稿件,使新闻报道不停留在浅层次上,把报道的视觉延伸得更广、更深,敏锐地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作者提倡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使公众能够查阅,推进司法公开;创办个人网站“成有论法网”,搭建与社会沟通的网络平台。通过这些举措,使媒体和网络成为提升法院工作水平的助手,成为新形势下践行司法工作创新的有益探索。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第5篇
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级干部。下面是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欢迎阅读。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PC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
我是**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年*月,我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担任负责人主持法庭工作。****年**月,被任命为****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年**月,我晋职为副*级干部,并被任命为****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至今。
本想写一份格式大同小异几乎换换名字就可成文的述职报告,但想了又想,最终没有这样做。开诚布公、肝胆相照一直是组织对干部的态度,自己想什么,为何不能向组织坦诚呢?在述职报告上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不敢说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干部,至少说他不是一名诚实的干部。去年春节后,我曾因患病住院,出院后豁达开来,古语说知耻而后勇,我觉得舍生方能无惧,人生在世,当说则说,能讲则讲,只要不违背党性原则,有什么不能表白心迹的?倘若有一日,不幸作古和不朽了,那对谁说去?阎王老子可没耐性听你絮叨,况且唯物主义者都是无神论者。
自己晋职成为副*级干部,凝聚着组织多年培养的汗水,饱含着组织多少殷切期望,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级干部。
晋职成为一名副*级干部,在倍感责任重大和欣慰激动之余,我还另有一番感触和感悟。
若干年前,我承办了一件案件。一位领导向我提及:原告是他亲戚,在与人经济往来时,其中有几笔交易供货后没让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对方赖账,可能就麻烦了,让我帮留意一下,务必核实清楚。原告是位老者,由于对这几笔交易缺乏有效的单据,处境确实令人同情。难怪一位合议庭成员不等法庭调查结束,便义愤填膺、急不可待的说道:不用审了,被告已经承认了。我愕然:我明明听到的是被告否认收货的陈述,莫非我的耳朵出问题了?再度询问被告后,仍是口口声声的不存在这笔交易、根本没收过货的陈述,丝毫看不出他有曾经承认过收到货的迹象。为了不使老实巴交的老人受坑,加之又是领导过问的案件,我一遍又一遍地向被告询问做思想工作,但最终都是矢口否认。只好向那位领导言明情况,同时又向原告释明,让他提供具体收货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或其他间接证据等线索,以便依线索核实清楚,无奈,由于时日过久,已无任何头绪和线索能够找到突破点,从而最终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在对原告心生怜悯却又无力回天的情况下,我把所有办理案件情况丁点不漏地向那位领导做了说明,电话中那位领导对我的难处深表理解地说道:没关系,该什么判就怎么判。最后,我抱着对原告无尽的同情和无法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支持其主张的遗憾,驳回了他在这几笔交易上的诉讼请求。
事隔不久,这位领导工作调动,成了能影响我晋职次序先后和时间早晚的关键性人物.......事后,我仔细想想,终于明白过来:其实当时我的耳朵并没有听差,而是没有别人的耳朵聪明。我与这位合议庭成员平时也算是私交甚好,但自从这事之后,彼此之间有了无法交流和难以逾越的距离。
不管你在工作后参加了多高层次和学历的法律培训和深造,如果形成不了证据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那么,就如一条草蛇扎进水中变成乌龟,不过是换换马甲而已。
审判,如果让法律走开,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和灾难。
如果出卖法律可能获得部门或个人利益上的丰厚回报,但会面临危及身家和名利的风险时,我宁可选择放弃。
如果纯粹基于一种单纯而善良的同情心,而要我置证据于不顾,歪曲法律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我宁可终生怀负疚恨,而选择冰冷而理智的裁决。
如果能把述职述廉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在遭逢具体的个案审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泯灭良知地践踏当事人诉权硬逼被告认帐的话,我宁可选择不写。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这样写更好 第6篇
一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同庭室人员的帮助协作下,在相关庭室的支持和帮助下,本人较为圆满地完成20xx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履职情况等做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年来本人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用党的政策导向指导审判工作和研究室的工作,确保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为一名党派成员,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二、业务学习情况:
一年来我利用报纸、杂志、期刊以及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手段全面学习审判工作业务理论知识和与研究室工作相关的业务技巧,并将之应用于审判实践和研究室的动态信息、典型案例编撰报送、审判问题研判等等工作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促进,受益匪浅。
三、工作完成情况:
分为研究室工作和审判工作。
研究室工作:
20xx年在省级以上媒体网络发表文章10期,协助中国教育台和人民法院报联合出品的《法治天下》栏目拍摄成品节目两期并成功播出(其中20xx年6月23日播出《夺命医生》、李伟出镜,20xx年11月6日播出《被起诉的受害人》,裴国峰出镜),排节目挺辛苦,刑庭、审判人员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还要与拍摄组、主持人的拍摄工作反复对接,还要讲普通话,在此我谨以我个人的名义感谢全力配合电视节目拍摄的领导们和刑事庭庭长赵清库、案件主审人李伟和裴国锋,还有刑事庭的全体同志。20xx年全庭共编发动态信息30期,简报27期、为上级法院和各类媒体选送案例30余篇,被国家级媒体采用2篇,撰写论文、调研文章10篇,统计分析2篇,回复上级法院各类文件50多件;统计报表工作按上级法院属于研究室归口管理,统计工作要求比较精细,繁杂,我院韩承相同志实现了全年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综合报表、分类报表网络、纸质准确无误双报送,无一错报、漏报,历年受到上级法院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同;
审判工作:
20xx年5月开始,本人实际收新旧民事案件106件,审结96件,结案率 90.5 %,调撤率近60%,在审判监督庭两位庭长的全力帮助和指导下,圆满地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四、廉洁履职方面
本人能严守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纪律挺在前面,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维护自身形象,维护法院的整体形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人员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研究室人员短缺,没有固定的人员,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1994年研究室被确定为综合性审判机构,我院研究室承载信息、简报、典型案例的编报、案例研判、与省高院、市中院、县四套班子、县政法委、政法兄弟单位和电视台等相关媒体的沟通网络和现实联络,司法统计报表等一系列工作,工作琐碎而繁杂,没有人员难以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行,请领导们与审执工作综合平衡,为研究室增派人员。
2、稿源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研究室工作单打独奏的局面需进一步改善。信息化时代又对研究室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研究室工作与网络的无缝对接要求越来越高,若还是固守陈规,由研究室单打独奏、闭门造车,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要求,研究室需要与全院各部门精诚团结、密切配合,逐步完善我院内网、外网的数10个主栏目和其中的内容,各庭室若有供稿,我们将在供稿单位一栏中署庭室或个人的名字,个人有荣誉、有先进事迹请及时与研究室联系,我们将会同网管办,将我院的一些正面的东西宣传出去,逐步完善我院的网络板块,同时建议院党组启动奖励机制,对供稿个人和庭室给予奖励,以激发大家的供稿积极性。
今后的工作打算: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定方向、勤学习、讲格局、控舆情、促审判。
1、上为党组分忧、下为干警服务,营造舆论氛围,寻求广泛认同。
研究室工作涉及到调研、信息、审委会、督办、网络信息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纷繁复杂。因此,必须把服从于党组“中心”工作和服务于全体干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树立分忧和服务意识。“参与政务”与“搞好服务”两大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调研围绕中心,服务围绕大家,信息围绕决策,为我院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传播法院正能量、弘扬为民主旋律,争取更广泛的群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恪尽职守、无私奉献。
2、注重沟通,掌握最新工作导向,博采众长,促进研究室工作良好运行。
与省、市两级法院沟通,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最新导向和要求,更新观念,跟上节奏,向成绩突出的兄弟单位学习,取其精华,为己所用,博采众长,促进工作。
3、升华调研格局,推动纵深发展,营造调研氛围,谋求实质进展。
研究室工作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一些工作时效性要求极高,当前法院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要高品质地完成研究室的一系列工作,仅仅靠研究室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沟通机制,建立大调研格局,把我院看成一个开展调研、宣传等工作的整体阵地,发动我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广大干警积极开展案例研判、新闻宣传、专题调研活动,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形成浓厚宣传、调研氛围,才有可能让这项工作有质的飞跃;
4、发挥网络优势,促进创优提质,搞好正面宣传,服务审判工作。
我院在互联网上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并成为中国法院网的会员单位,在网管办的辛勤努力下,网络运行良好,下一步研究室一定让互联网成为展示我院法官风采的一个新平台,及时发声、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全面促进我院研究室工作,形成一个通过网络促调研,通过调研促审判,通过审判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5、把握舆论动态,占领舆论高地,引领舆论导向,杜绝不良影响。
站在舆论的前沿,我一定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在院党组的统一安排下,合理疏导舆论,防止任何抹黑法院形象的事情发生。
法官个人简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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