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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精选6篇)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第1篇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公司独有。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向受让方交付技术资料。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

6.受让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按下列方式支付:。a.合同生效后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元;

b.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公司利润的%向转让方

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月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3)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在每月应支付转让方元的技术指

费,应在每月日支付。

7.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期满后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所转让的所有产品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0.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数额为元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6)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方技术指导费、提成费,受让人有权按照0.7%要求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11.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转让方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名:

签字时间: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第2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签订

第一条定义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的:

A.技术秘密:指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秘密技术资料和实际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部分和未申请专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资料。

B.合同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秘密设计、制造的产品。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许可的技术所设计、制造的产品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各型号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产品。

D.技术资料:指附件二中所列乙方用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以及2方现有的一切有关的其他资料。

E.补充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进一步开发的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

F.改进技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开发的,对本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技术作出的改进。

G.净销售额:指从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中扣除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后所剩的金额数。

第二条合同的种类、内容和范围

2.1本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2乙方同意甲方享有在_______厂设计、制造合同产品的权利及在除港、澳、台之外的中国境内使用、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销售权不包括单售零部件。

2.3甲方承担义务不向国外及港、澳、台出售合同产品及零部件,如有违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6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7乙方授予甲方使用乙方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商标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费用

3.1入门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元。该入门费包括资料交付前的费用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种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3.2提成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_______元。

3.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台;第二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台;第三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台。

3.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第四个年度算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作为使用费。

第四条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4.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转帐支付。

4.2入门费_______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将入门费的20%即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B.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第一批技术资后3日内,将入门费的50%即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C.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支付入门费中其余30%即_______元。

4.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考核产品验收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甲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费。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单据后15天之内向乙方支付使用

4.4在合同生效满3年后,第四年度开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费。

A.在每一年度最后一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年度使用费计算书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内容,通过邮局将资料挂号寄给甲方。

5.2甲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资料后7天内须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给乙方。

5.3乙方在技术资料寄出后48小时之后,须将合同号、寄出资料的挂号单复印件、资料目录清单、件数用挂号信通知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邮寄中有丢失、损坏、短缺等现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再次免费补寄给甲方。

5.5每包(箱)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写明: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件号、箱号:

5.6技术资料包(箱)内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号码。

第六条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的原则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免费把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改进发展技术的处理意见,但其所有权属于提供技术的一方。

6.3未经乙方确认的技术资料,甲方保证不先实施于合同产品。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属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改进和发展技术,其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6.5甲乙双方对双方所取得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方应提供各种帮助,使对方顺利实施其改进和发展技术,但如果没有得到所有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改进和发展技术。

第七条考核与验收

7.1为验证乙方在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考核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由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在甲方工厂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如考核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7.2条规定双方签署合格证书。

7.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培训、技术服务不正确等原因,乙方应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且自费派人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费用。

7.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产品按7.5条规定签署合格证书,仍不合格,则双方应协商研究本合同进一步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确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按时提供。

8.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时免费向甲方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资料。

8.3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充分实施该技术秘密,并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操作。

8.5甲方保证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实行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将免费及时地提供给乙方。

8.6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使用费。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则应在规定期满后的15天内补交使用费并加10%的利息。

8.7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图纸和技术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九条侵权和保密

9.1乙方保证是合同所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甲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仍由乙方出面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3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专利局(处)调处,调处费由双方均摊。

10.2调处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0.3除了进行调处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用电报或信件通知对方,并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事故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提交对方确认。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为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2.3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进行商谈。

12.5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2.6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方已经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产品,应视为已销售的合同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12.7本合同附件一至六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8对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约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一:合同产品品种、规格(略)

附件二:技术资料清单(略)

附件三:技术培训(略)

附件四:技术服务(略)

附件五:验收标准及办法(略)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第3篇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引发的争议 第4篇

被告:四川省某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案情

甲方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9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甲方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9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

乙方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甲方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甲方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9年11月18日,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重新修订,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该项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材料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罚;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至3名,让学员能够独立操作学会为止,并提供技术资料;合同履行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00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术厂长对乙方的学员进行了培训、指导,还作了产品生产示范。此后,甲方应乙方的请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乙方操作指导生产20天左右。乙方从2001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生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中部份产品返销给了甲方,甲方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从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乙方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还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2001年6月13日,乙方以甲方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合同签订后,向被告甲方支付了4万元的费用,但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培训不负责任,对生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致使乙方于2001年4月23日被迫停产。此后,乙方派人前往被告甲方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甲方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乙方为减少损失,再次函告被告甲方要求提供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款项之前无法提供。

被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一个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联合生产合同关系。

甲方答辩称:从合同签订时起至2001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甲方提供的技术是假的和骗人的呢?乙方接到技术资料后,很快掌握了生产技术,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到甲方进行技术反培训。甲方未曾收回过交给乙方的技术资料,乙方还在5月份又从甲方领回一份新技术资料。

2001年1月9日,乙方将其生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给甲方,验收合格的就有69张。乙方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经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请求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乙方的货款,乙方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虽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被告甲方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专利,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乙方,并以18万元的价值作投资,与原告乙方联合生产,被告甲方的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无效。对此,被告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乙方对该转让技术未认真审查,即盲目投资生产,以致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甲方退还原告乙方已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

三、被告甲方赔偿原告乙方经济损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货款434元),原告乙方将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还被告甲方。

宣判后,甲方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乙方应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货款和到期应交纳的分成费。

乙方答辩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且该技术是假冒的专利技术,故合同应当无效,一审判决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与乙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先后派人去原告厂进行指导,协助生产,乙方将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销售,说明乙方已掌握了该项技术,甲方培训、指导义务已经完成,而乙方却未按约履行其支付费用的义务。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故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的分成费和甲方提供的模具款,并退还甲方多付的购货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甲方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1年11月至6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终止履行。

三、乙方支付甲方2001年1月至6月的定额分成费1万元。

四、乙方支付甲方模具款16270元,返还多收的甲方货款434元。

五、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负有保密义务。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但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甲方是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技术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乙方,此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甲方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此间的分歧,应在对一方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名为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合法行为的认定上。

从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来看,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然而,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属以非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技术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技术转让方提交的是专利申请号,而不是专利证书,因此,对方当事人应知这属尚在审查过程中的专利申请,而不属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转让方的这种行为如实反映了转让技术的真实法律状态,就不能说是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2日,(2001)6号《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5)项规定,在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时,不得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本案的情况正好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甲方对乙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是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受让方对该项技术经过了充分的考察和了解后,双方自愿签订的,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格式 第5篇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东内环街22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20___年境 月 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元人民币),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半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四、乙方在20___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4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5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医药卫生行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第6篇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本合同由盈科律师研究院黄学宁律师提供】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

【律师提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的形式。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律师提示】: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6.受让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元,大写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

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支付方式为:a.合同生效后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元,大写:;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年内接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月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期满后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9.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的违约金。

【律师提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2.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

13.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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