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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理化建议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拆迁合理化建议(精选8篇)

拆迁合理化建议 第1篇

XXXXX关于引导征地拆迁户合理使用补偿款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XXX辖区真正开展较大规模征地工作是从XXXX年XXXXXX开始,通过历时近XXX年,共启动大小项目XXXX个,收储土地XXXXX亩,其中耕地XXXXXX亩,涉及被征地农户XXXXXX户,人数XXXX人,兑现各类补偿资金约XXXX元,户均补偿仅约XXXXX元,人均约XXXXXX元。

近年来XXXX辖区各拆迁项目多为政府性公益项目,包括XXXXXXXXXX工程及XXXXX项目。土地征收总面积XXXXXXX亩,涉及拆迁安置户约XXXX户,部分为还建安置对象,另一部分为货币补偿对象。由于一直执行的是XXXXX号文件补偿标准,目前已兑现的各类补偿安置资金约XXXX亿元,户均XXXX万元。其中最高货币补偿户补偿XXXXX元,最低货币补偿XXXXXX元。

截止目前,从各XXXXXXXXX了解的情况来看,真正购豪车和豪赌把补偿资金挥霍完的还没有,但由于辖区本来就人多地少,每户补偿资金多则十几万元,少则几千元,补偿款本来就不多,有的由于做生意及家庭要开支,现已把补偿资金用完的还是有一部分。

二、存在的问题

1、安置方式单一,就业难度大。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户反映家中中年人土地被征用后外出没有就业手段和技能,就业难度大,同时部分年青人有好吃懒做,挥霍乱废的现象,对后续生活有一种盲然和担忧的情况存在,在XXX、XXXXX这类问题较为突出。

2、参保缴费高,退休金标准较低,而物价上涨快,导致参保积极性严重不高,参保率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农户反映,现行XXXXX发〔2009〕36号文件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政策是村民缴费标准偏高,同时退休后领取的退休工资太低,已不适应现在物价水平的真实情况,根本不能保证和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失地农民失去参保意愿,参保率严重不足,在XXX、XXXXX此类问题较为突出。

3、对部分留守老人或鳏寡家庭户,理财无方。据反映补偿资金有被别人骗取和参与赌博或到涉黄场所消费的情况发生,而造成后续生活困难的问题,如在我XXXXXXX就有类似情况发生。

三、引导补偿款合理使用的建议

1、加大被征地农户,特别是中年人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拓广其就业渠道,引导扶持一批典型示范户就地投资置业,如开办农家乐等。

2、加大安置小区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安置小区的基

础设施建设,积极搞好规划和引导,加大安置小区内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小区商业价值,保障和维护好征迁户的后续生活等利益问题。如XXX安置小区建成后,可结合城郊旅游产业,规划为商贸、餐饮一条街,给征迁户带来实际利益,同时引导失地农户就近就业。

3、对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的家庭户,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否实行引导其入住幸福院和实行资金代管制度。

4、对有条件的XX(XX),切实壮大集体经济,培育一批XX级集体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5、尽早对〔2009〕XX号文件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实地调研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政策做适当调整,以尊重市场变化的客观事实和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X日

拆迁合理化建议 第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市**区凤凰村七组村民方全焕,于1990年元月迁入本市,户口也随之转入本市该村,住凤凰水库东面至今,承包凤凰村鱼池36.8亩,旱地11亩。现已是规划中的**公园,**碧桂园二期西面。

2009年元月份被告知拆迁征地,当时拆迁办张宇峰主任只赔偿了鱼池鱼种损失费和旱地青苗费。但是失地养老保险、土地补偿金、安置费均未落实。由于碧桂园当时急需安装地下排污管道,在拆迁办张主任的劝说下,我们积极配合工作,同意将我鱼池坡提挖断并与凤凰水库相通,完成碧桂园排污工程,由此造成我们鱼池无法正常喂养。之后找拆迁办张主任协商,张主任承诺我鱼池及旱地马上全部征用,所有赔偿款项马上到位,但是时至今日都未能解决拆迁征地补偿款。从2009年元月至今,给我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精养鱼池每亩3000元计算36.8亩共计11.04万元每年,旱地每亩1500元计算11亩共计1.65万元,即每年损失12.69万元。三年总损失38.07万元。

2012年9月再次被告知拆迁征地,但给我们的拆迁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金5800元每亩,失地养老保险仅一人购买,拆迁安置房按原占地房屋面积每平方370元结算。综合上述,拆迁征地补偿费共20多万元,我们无法接受。如此结算不谈合理安置拆迁户,仅仅只能按市价购买房屋一套,此举我们将一无所有。与此不同的是,三年前同村村民土地补偿费都有1万多元每亩,失地养老保险全家都购买,房屋安置按原房屋面积补偿还建房。而我们?

如何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第3篇

一、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征地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收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以来, 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 趋于合理化, 但是还不够。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提出这个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

1.虽然征地和收地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 是一种行政行为, 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 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 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 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 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

2.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 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3.虽然征地和收地一般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是为了多数人利益的需要。但是, 少数人并没有为多数人做出牺牲的义务, 强迫他们做出牺牲也是不合理的。

4.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 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

5.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 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二、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而且已经走向市场化, 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势所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 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 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 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 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2.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首先是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证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 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 对社会负责。其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 而是面向整个市场, 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3.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 (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小区商品房) 的方式, 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 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 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 趋于合理, 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 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 随行就市, 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 用益物权人 (租赁人) 也得到补偿。

房屋强制拆迁的建议与思考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强权;司法独立;公正补偿;制度维权

一、案例回顾

当前,围绕着城市房屋拆迁激发的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其中,“行政强拆”最为人们所诟病。前不久,网络上流传着一张“中国血房地图”,把现在中国的房屋商业拆迁的拆迁方和被拆方的巨大矛盾实实在在的展现了出来,也把商业拆迁带来的流血暴力事件集中的来了一次“曝光”。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处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2010年9月10日,31岁的女儿钟如琴、59岁的母亲罗志凤、79岁高龄的大伯叶忠诚为保卫自己的家园不被强拆,与当地公安、城管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近百名拆迁队伍抗争,他们燃烧的身体,再度刺痛我们。[1]这些悲剧一次又一次地上演,我们不禁要问,当拆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着强制执行的时候,公民如何才能寄希望于宪法和物权法能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政府的侵害?

二、行政强权与司法独立

众所周知,“土地财政”是当今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源,地方官员对征地拆迁具有“天然”的兴趣,尤其是商业性拆迁备受地方政府青睐。现行征地拆迁体制则不仅为地方政府创造了滚滚不断的财政来源,以致土地财政成了税收之外的地方“二财政”,而且也为部分官员提供了大量灰色收入———总之,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既得利益集团。虽然《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决策程序和补偿标准的确定都有所规范,但是毋庸讳言,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公民参与还远远不够,评估机构与法院的中立和公正程度也是很大的未知数。可以预见,各地政府仍然具有强大的征地与拆迁冲动。既然开发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政府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帮着办事似乎也是政府的“天然”义务。事实上,过去发生的几乎所有大规模征地拆迁冲突都是公权力强力推行的结果。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的裁决权交给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不再拥有强制拆迁的裁决权。新条例也改变了行政机关决定拆迁又裁决拆迁和对拒不履行者具有强拆权的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合理现状,从源头上维护了拆迁的公平与公正,是我国拆迁立法上的一次进步。[2]

但是现实中我国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严重。2010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引起国内震动。行政机关会议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发函向法院判决施加压力,这是典型的“以权欺法”,“以行政权力非法干预司法”,而干预的居然是省高院,可见行政的张扬已经到了何种程度。[3]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的司法机关行政化仍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4]无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无须赘言。而在每一次强拆的背后其实都有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了让自己的拆迁意图得以实现,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另外,在以往的司法强制执行运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法院必须以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审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本来就已经费时较多。即使法院做出予以执行的裁定,但由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对有限司法资源的分流,往往使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长期得不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强拆的权威,就必须限制行政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树立和赋予司法强拆必要的公信力。不难看到,如果在人事任免、内部结构、待遇、地位和经费等方面有效保障司法独立,那么司法机构应能够相对超越于政治纷争之外,尤其适合承担保障公正的任务。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在面对强拆行为时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维护拆迁双方的利益。

三、公正补偿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显然,宪法的补偿要求是指某种“公正补 偿”,国家征收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上。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用途而剥夺财产的行为必须给予补偿。制宪者认为,这种征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被征收者所施加的负担,因而要求其他纳税人补偿其损失是公正的。否则,被征收者和他人相比就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在这个意义上,第5修正案的目的正是保证所有人“公平分享”社会管理和改造的负担,防止政府强迫某些人承担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公众整体承担的公共负担。[4]正如霍姆斯法官在1922年的经典案例中指出:“公众要改善公共条件的强烈兴趣或愿望,并不允许为了实现这种愿望而走捷径,因为合宪的渠道是必须为这种改善付出代价。”[5]所以说,只有切实保持公正和公平,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也才能让“钉子户们”走得心服口服,防止“强拆”、“血拆”的出现。

什么是“公正补偿”?这还须依靠自愿与公开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虽然条例授权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但是评估机构能否保持客观中立仍然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虽然补偿标准可以受到司法审查,但是受制于行政干预的司法现状让人们普遍感觉法院未必靠得住。在中国现有条件下,要保证补偿符合公平市价标准,必须让政府直接面对被征收人议价并和大多数人达成一致意见;只有至少2/3的被征收人和政府签署了补偿协议,征收过程才能开始。这一旧条例原有的规定也被新条例删除,但是没有公民的直接参 与,补偿公平原则很可能成为不可实现的空想。因 此,征收条例有必要恢复补偿协议须获得多数人同意的要求。

四、从身体维权到制度维权

自2009年底发生的唐福珍事件以来,各地强制征收和拆迁行为引发的自焚事件可谓此起彼伏。而“身体维权”也成为在弱势群体被逼迫到走投无路的境地时不得不采取的激愤之举。在民主制的国家,公民本应该树立积极的制度维权意识,他们可以通过亲自参与制度设计,让宪法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及时反映民情、疾苦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官员的滥用公权和贪污腐败,而政府也在制度约束下主动或被动地选择顺应民意。

要完成这个过渡,政府和人民需要实现双重转变:人民首先要有制度维权的明确诉求,民意关注的焦点必须从具体问题上升到制度层次,获得民意广泛支持的制度、程序或原则应成为宪法的一部分;面对民意压力,政府要有诚意落实宪法规定的制度,从而使制度维权成为可能。然而,在一个专制传统的国家,双重转变恰恰是相互制约的难点。一方面,由于宪法停留在纸面上,制度实际上不存在,人民无法通过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也缺乏制度维权的习惯、热情、动力和勇气;另一反面,在缺乏民意压力的状态下,受制于既得利益障碍的政府根本没有主动转变的动力,乐得让制度成为有名无实的空架子。既然制度维权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转变的根本动力还是在于人民。只有切实推进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声音,让人民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宪法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化解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维持中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高利伟.《物权法》背景下的新型房屋商业拆迁模式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26).

[2]姚宝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J].行政与法,2011(9).

[3]殷国安.“影响稳定”岂能成为行政干预司法的借口[N].检察日报,2010-08-04.

[4]张千帆.“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J].法学研究,2005(2).

[5]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 260 U. S. 393(1922).

作者简介:

1.陶丽(1987—),女,安徽桐城人,南京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拆迁安置建议 第5篇

2008年以来,按照省、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结合县情实际,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县”和建设西柏坡市为总目标,针对平山“城市框架小、街道混杂、居住环境差、品位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六大突出问题,大手笔谋划,大力度拆迁,大投入建设,谋划实施了一批城镇建设项目,推动了我县的城市化进程,使县城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得到巨大改善。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城镇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五年上水平”实施方案,三年投资百亿元,实施旧城改造、路网延伸、城市扩展等六大工程200余个项目。其中民生、公益事业、基础建设占90%以上。截止目前,全县完成拆违拆迁133万平方米,规划建设260万平方米,建成20多个居住小区;实施12项路网建设工程,县城新增道路62公里;建成4个主题公园,8个街头小游园,城区新增绿地50万平方米;城区面积由6平方公里拓展到10.6平方公里。这一系列工程的实施,拉开了城市建设框架,为实现建设西柏坡市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塑造了现代新城,基础建设再上新台阶。二是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县城居民的舒适度和幸福感不断提升。三是县城环境整治呈现良好态势。四是使城镇建设步入规范化轨道。加大绿化投入,增加绿化面积,提高了县城的绿化档次,有效地解决了县城脏、乱、差现象,为打造“宜居、宜看、宜游”的生态县城做出了突出的成绩。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城镇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工程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继南贾壁旧城改造打开局面后,西街、北街、东街等改造项目也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1.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难度加大

最先实施的南贾壁村拆迁改造,使这一地段的商铺租金从每年1000元,猛地上升到了每平米700元以上,其中所得到的实惠是显而易见的,也使得众多的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旧城改造带来的实实在在得利益。因此,在我们调查中,绝大多数群众是支持拆迁的。但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款之低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这是造成拆迁纠纷中最普遍、最主要的原因。2.政策实施不统一,群众意见很大

在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办事,拆迁的操作随心所欲,因人而异,有的甚至滥用职权,罔顾群众利益,像这种拆迁人无法让拆迁户安心。各路开发商更是大显身手,各自为政,随意变更征收政策,甚至还暗箱操作。对于个别“钉子户”不能依照法规合理处理,而是过于迁就照顾,造成了谁拆的晚,谁获利最多的不正常现象。久而久之,致使群众产生误解,个别群众漫天要价,人为地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更甚者,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就搞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使矛盾激化,这也是造成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3.规划随意变更,引发群众不满

制定的旧城改造规划,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和设计。但在实际运作中,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不能按设计和协议施工,造成群众不满,引起上访告状。圣地港湾项目3号楼在回迁协议中注明为框架结构,并全部作为回迁商业用房。但是,开发商为追逐利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回迁户的不满,多次赴省上访。文昌苑因私自变更临街商铺设计,没有按协议施工,回迁户无法回迁,引发多起上访。4.部门监管缺失,工作带来被动

旧城改造过程中,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尤其是对开发商的项目资金、设计规划、工程质量等项目的监管,对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部门的监管缺失,致使各项工作十分被动。一些小区建成后,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配套不完善,不仅造成群众生活不便,而且影响住户人身安全,进而引发纠纷。冶河明珠小区回迁入住至今不足一年,房屋主体就多次出现高层瓷砖脱落、地下室漏水等现象。

5、回迁安置不及时,群众生活不便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重拆迁、轻回迁,致使群众不能按时回迁,给群众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客观上讲,旧城改造指挥部在房屋征收、拆迁时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力度之大,措施之硬,进展之快,值得赞誉。由于工作人员都抽调自各个单位,一但完成拆迁任务,就会回到各自工作岗位,造成人去楼空,没有专人对建设和回迁工作进行监管,致使群众不能按时回迁,对开发商甚至对政府征收失去信心。据不完全统计,不低于10个开发商没有按照协议,让群众按时回迁。

三、几点建议

房子是人们安居乐业、居住栖息的场所,是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一生中最大的财富,人们当然十分珍惜和保护它。因此,政府在旧城改造时,应体恤民情,顺应民意,不要盲目地搞大拆大建,对于确需拆迁的旧区,应制定政策,做好规划,搞好宣传,争取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保证旧城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1.未雨绸缪,做好拆迁区的普查工作

许多地方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容易忽略在拆迁前进行普查。拆迁前普查其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对拆迁区内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摸底,普查主要了解拆迁区内有多少拆迁户,需要作价补偿的有多少户,需要安置房屋的有多少户,对每户进行丈量摸底、核实情况,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了解是否有违章建筑,是否有历史保留价值的建筑和古树等。通过普查,政府掌握拆迁区的基本情况,对大多数人支持拆迁的即可实施拆迁计划,反之则要重新考虑。2.宣传到位,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旧城改造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因此政府要充分做好宣传,与民众做好沟通。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群众正面宣传我们的拆迁政策和房屋拆迁工作情况,展示城市建设的成果,使群众理解旧城改造的目的和意义;要按规定日期提前公告,使被拆迁人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搬迁;要向各拆迁户派发有关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期限、安置地点等资料,使群众充分了解旧城改造的运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3.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旧城改造涉及千家万户,若借旧城改造之机,立足群众,真真正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相信再难办的事也会迎刃而解。首先,我们应制定补偿、安置和规范拆迁等管理办法,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其次,要落实国家有关拆迁方面的方针政策,着重做好补偿和安置的工作,保证“居者有其屋”。最后,要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要重点保护如五保户、孤寡老人、困难户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通过适量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来解决安置难等问题。4.依法行政,编制旧城改造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要花大力气对旧城改造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制定系统的改造规划,协调解决空间布局、用地调整、交通、绿化、景观、市政、文物保护等问题。编制旧城改造规划要引入城市经营的观念,按经济规律办事。对每个旧城改造项目,都要从土地评估、土地分级着手,对土地增值、土地市场进行测算,进行详细的成本效益分析,使旧城改造规划建立在可实现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的旧城改造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遵守。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划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就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能姑息。

5.资金到位,制定补偿标准要合理

明确政府是征收责任主体的地位。旧城改造项目需要的资金一般比较大,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保证,因而实施旧城改造一定要从政府和居民的经济基础状况出发,量力而行,有足够的资金作保证,不能因为资金不足而降低补偿标准,也不能造成工程烂尾或长期空置而导致拆迁户无法回迁。补偿标准实行等价值补偿原则,即以被拆迁户能够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为准,争取在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显著化解被征收人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6、强化监管,确保拆迁户按时回迁

按照‘一确保、一到位、两监管’来做,就是:确保回迁安置房按期开工;对开发商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约监督到位;对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实行监管、对回迁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实行监管。一是明确旧城改造主导思想,开发企业必须置于政府的主导之下。二是拟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三是建立旧城改造参与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干不好的企业就要退出。四是由政府牵头落实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回迁安置工作。

城市总要发展的,旧城改造也必不可少。但旧城改造这样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工程,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使旧城改造工作能够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并切实解决好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决不能损害群众利益,要真真正正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使旧城改造工作真正成为造福社会、造福百姓的大好事。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建议:一针对被拆迁户回迁安置问题,区建设局拆迁办负责人建议要规范拆迁行为,坚持实行依法拆迁、“阳光”拆迁、诚信拆迁,确保拆迁程序、补偿、安置三到位;出台相对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实现适度以房等人政策,妥善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让在外过渡的拆迁户回迁到位,要引入“先建后拆”的理念,积极探索“建设→安置→收储→拆迁→出让”的工作新机制,实行以房等人政策;推行货币补偿为主安置方式;进一步强化协调与配合,理顺体制,明确责任与权利,推动拆迁进程;落实和做好每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任务,根据拆迁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的各项指标。

一、建立相应工作班子。由区政府牵头落实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内容,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整体协调,具体负责回迁安置工作。

二、深入组织调查研究。由区政府回迁安置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回迁安置区块内涉及居民生活的公建配套情况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相关社区提出的问题,协调征地单位、建设单位进一步整改和完善,确保不影响居民回迁安置后的日常生活。

三、加快出台回迁安置政策。由区政府统一出台回迁安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严格按照政策和指导意见执行,确保城东新城整体回迁政策上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适时组织交流培训。组织涉及回迁和即将回迁安置的社区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新型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等知识培训,到已经顺利完成回迁安置的社区学习,进行经验交流,积累工作经验。

一、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征地拆迁问题的建议 第6篇

政策性问题的建议

(汇报提纲)

一、关于原开发区安置政策及老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老屋改建和分户建房不能列入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过去已审批许可的老屋改建均享受了拆迁安置政策,如王思求户)。

2、一户一宅,建筑占地不超过130m,拆旧建新。

3、严格执行原开发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不能超范围、超规定安置时点安置。

4、严格区内平衡安置,原开发区、县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优先无房户、拆迁户安置。

5、城关镇负责对已发安置单建房户的清查摸底和纠错工作,并负责无房户和拆迁户安置的初审并报规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区(非城市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的建议

1、依法定程序编制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居民点内的村民按规划改建,居民点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组居民点内安排,乡村负责调剂土地。

3、一户一宅,建筑占地130m以下,层高四层以下。

三、非严格控制区(二类地区)村民建房问题的建议

1、城关镇、三阳乡及各村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2、对于D级危房户和无房特困户,在居民点规划批准实施前,由规划国土及乡镇、村会商确定建房选址。(现已申请建房的200多户,危房户120多户,无房户16户未批。)

四、县城核心区村民房屋改建问题建议

1、符合规划且不属于旧城整体改造区域的报规委会批准可以改建(城东村),但必须自主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2、不符合规划或属于旧城改造区域的村民危房,允许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产部门收购,或拆除老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异地置换宅基地安置。(现已申报改建危房户57户,未批)

五、安置区管理问题。

1、安置区内宅基地由乡镇村根据需要只能安置给因公共设施建设及征地被拆迁房屋的村民。

2、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投根据需要按投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政发[2010]4号文件前已许可建房,但因规划调整不能实施问题的建议

1、城镇居民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宅基地收购,并撤销许可。(怀甫路存在类似情况)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庄居民点内安置宅基地。否则,由城建投按评估价格对其宅基地进行收购。

(育才路刘建达等三户)

七、建立控建拆违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1、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巡查和简易执法工作工作。

关于推进我市依法拆迁的建议 第7篇

民革张家港市总支

房屋拆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关系到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市的不断发展 ,事关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征地折迁工作,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就拆迁工作,近期,我们民革总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汇报:

一、我市拆迁工作存在中的问题 1.拆迁安臵机制有待完善。

我市拆迁过程中,一部分被拆迁人为中小企业,对被拆迁中小企业,拆迁人不进行安臵,由企业自行解决安臵问题。本次调研中被拆迁中小企业员工最少40余人,最多300余人,年产值最高超亿元,最少200余万,被拆迁企业均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设,多数希望能继续经营,但实际却是面临新厂房租赁难、设备搬迁周期长、搬迁后本地员工上下班不方便等问题。一些企业本身效益较好,设备先进,环评达标,却可能因为拆迁面临贱卖机器,关门清算的境地。

而在乡镇民房拆迁中,因农民对拆迁安臵房屋要求不一致,造成往往需先签订协议,确定户型后,再进行拆迁安臵房建设,导致政府损失大量过渡费,也导致农民生活不稳定。目前我市房屋拆迁一次性补偿价格比较合理,但对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标准过低(每年260元),数年来一直未有调整,无法真正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在物价指数不断上涨,通货膨胀严重,被拆迁农民普遍反映生活质量降低,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由缺乏规划的前瞻性,往往造成某个区域因项目上时间紧迫,一个或数个拆迁户拒绝签字便影响整个项目,导致项目区域拆迁补偿标准往往前后不一致。

2.拆迁工作方法有待改善,依法强拆具体办法须落实。据一些企业反映,拆迁办发出拆迁通知后,未遵照拆迁通知的时间表与被拆迁企业进行沟通谈判和推进拆迁,造成被拆迁企业对拆迁办不信任,使拆迁通知缺乏权威性,也导致被拆迁企业无法对企业出路作出计划,即使有搬迁计划,也不敢贸然实施。

目前,国家规定废除行政强拆,而司法强拆的配套手续又没跟上,导致即使所有强拆手续均已完备,也无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强拆,政府依法行政无保证,造成拆迁开始容易,收尾难。

对拆迁工作,媒体和网络的夸大报道,也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情绪,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

3.失地农民失业和村集体组织收入减少。一些被拆迁企业吸纳了大量本村村民就业,有的甚至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如果企业得不到妥善安臵,将造成大量本村村民及残疾人失业。一些村组农民已无地可耕,而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4050后”农民,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沦为无业人员,这些都是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部分被拆迁企业系租用村集体土地或厂房,村集体每年可收取租金数十至百余万元,现因拆迁,村集体将损失该部分收入,导致村民集体组织资金缺乏,无力提供诸如物业管理、村民福利等村级公共服务。

4.拆迁安臵过渡期和部分安臵房,存在隐患。因拆迁力度大,被拆迁人口猛增,造成拆迁过渡期间租房价格猛涨,而租金补贴已有数年未涨,造成拆迁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居住条件较差或须自付较高租金。政府为老弱病残搭建的拆迁安臵过渡房,无正规用地手续,按零时用房标准搭建,存在安全隐患。

安臵房土地指标短缺,造成部分拆迁安臵小区交房后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造成拆迁户房屋房屋流通价值低,买卖行为不规范,容易产生纠纷。

5.拆迁安臵房后续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承担了新建成的拆迁安臵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费用实际大部分由村委承担,因土地租金收入的减少,可能造成村委入不敷出,影响物业管理和维护。拆迁安臵小区物业费按政府文件为运营满三年后由小区居民承担,但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实行。目前,小区物业很多都外包给物业公司,各镇镇府与村委目前也在探索建立自己的物业公司。

另外,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的规划较少,以及对原被拆迁村的文化遗址保留,也是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相关建议及思路

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的工作。近年来,我市的房屋拆迁工作经历了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但依然有些问题值得重视。针对目前我市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其解决的对策及途径有:

1.完善拆迁的相关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补偿标准。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搞好拆迁工作的根本。要对相关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对中小型企业的厂房安臵,帮助企业租赁厂房,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二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与物价接轨,建立动态补偿机制,保证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三是完善拆迁规划,使拆迁更有前瞻性。

我市拆迁规范行文件的修改和制定要与新《拆迁条例》接轨,尽快着手开展修改地方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尽快起草新的《张家港市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办法(草案)》提交全体市民征求意见,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依据的制度改革。

2.完善工作制度,实现诚信拆迁,加大拆迁宣传力度。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广泛参与,成立城市拆迁建设指挥部实行领导和综合协调,同时要建立以单位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如规划、监察、民政、财政、国土、建委等职能单位的参加,实行现场会办制。设臵具体办事和管理的内设机构,如拆迁科、拆迁办,二是提高工作效率。拆迁工作人员坚持做到秉公办事,不偏不袒,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以第一时间、第一力度、第一精力提高工作效能,不分昼夜,不厌其烦,热情服务,排忧解难,为拆迁奠好基、铺好路。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多宣传政府拆迁工作对百姓生活带来的好处,舆论监督更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市民了拆、支持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3.坚持以人为本,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4.拆前建房,推行现房安臵。

一是现房安臵。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补偿与安臵,其中安臵地点、安臵房标准、安臵时间、安臵房环境,被拆迁人十分关注,实行现房安臵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减少因安臵房建造时间带来的过渡矛盾、面积矛盾及环境条件不明的矛盾。二是针对老弱孤残等弱势群体更要提前。

5.建立拆迁安臵小区长效管理

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8篇

1)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a.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b.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2)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几方面:a.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够。如在补偿方案的确定上,是由政府自己核准并实施的,实难保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因而难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获得公正的保护。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收者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b.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3)拆迁评估方法不够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然而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比较单一,不够完善,拆迁估价普遍采用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主以同一地块上相同房屋的市场价为基础,结合被评估房屋的成本、地段、环境等因素,综合得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然而,在我国的实际,由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各地不统一以及部分城市由于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这样的评估方法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往往评估价格要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不完善的评估方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被拆迁人拿着补偿款而买不到新房,促成了他们不愿意搬迁,从而形成拆迁工作的障碍。4)拆迁规模过大,安置房源紧缺。由于某些城市政府急于加快城市改造工作,造成拆迁规模过大的现象,使城市房屋拆迁量呈迅猛上升势头。同时,由于在城市旧区改造,加快城市化进程当中,有些地区因涉及到环境污染,或受土地供给限制,拆迁时要迁出城区以外,另行选址。而选址重建既要有合适的建设用地,又要考虑水、电、道路、交通工具配套等问题,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拆迁安置困难非常大,很难实施。另外,受城市规划的限制,拆迁时需要异地安置。部分拆迁是要从区位条件好、地段繁华的地段,安置到区位条件相对差的地段,被拆迁人抵触情绪很大。实施拆迁时,除了合理的安置以外,被拆迁人往往还索要很高的区位补偿,使拆迁陷入长时间的谈判、扯皮,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5)拆迁补偿标准尚不统一。我国城市拆迁补偿的标准不一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拆迁补偿款较低,而部分省份的不同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相差悬殊。如果对被拆迁人所住原房的补偿过低,被拆迁人在购买新房时经济负担过大,超过一般被拆迁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就会暴露出另外的社会问题。我国由于在拆迁评估阶段,对房屋的评估不完善、不合理以及拆迁机构不独立,造成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较低,因而拆迁补偿费也相应较低。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普遍偏低造成被拆迁人购买新房有困难,又返回来影响拆迁工作,使其不能顺利完成拆迁工作。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与被拆迁人互相攀比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户的期望值过高等构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尽早开工建设,只好采取提高补偿标准和制定奖惩政策等消极的办法来促进居民搬迁。

二、解决房屋拆迁存在问题的建议

拆迁合理化建议

拆迁合理化建议(精选8篇)拆迁合理化建议 第1篇XXXXX关于引导征地拆迁户合理使用补偿款的建议一、基本情况XXX辖区真正开展较大规模征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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