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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8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精选7篇)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1篇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只进行首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考核不合格。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四)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五)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

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2篇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家、省和我市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鲁教师字„2013‟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市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程序

(一)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申 1

请办理首次注册。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新教师,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并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区县及以下中小学分别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注册;市教育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初审注册。市教育局负责复审,省教育厅负责终审。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2014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 3

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2014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流程安排

(一)个人申请和学校审核,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9日。

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A4纸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本人签字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4

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学校上报初审机构,2014年12月15日-12月26日。学校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所属中小学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注册;市教育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初审注册。首次注册需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注册初审,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

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注册复审、终审,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31日。

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五)公示、归档,2015年2月。

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5

管理和监督;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市教育局及各区、高新区、文昌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好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单位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按计划扎实推进。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学校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 6

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同时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3篇

教育部师范司司长许涛指出,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 严把教师入口关”,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经过前期调研和试测, 教育部准备在2011年9、10月份启动试点, 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和定期注册的办法, 准备2011年先选择两个省份试点, 2012年再推动6个省份试点, 预计用3年时间推广到全国。

许涛表示, 所有教师都要接受每5年一次的定期注册考核, 考核并非要重新进行一次资格考试, 而是对这5年内该教师的方方面面进行评审。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业务考核及教学工作量考核等。师德将作为首要条件, 实行一票否决。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拥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条 首次注册合格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遵从国家法律执行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省直管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也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盖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可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实施,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5篇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臵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考核合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注册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

(一)、(二)、(三)

(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6篇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3〕2号)精神,我省自2013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2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教师厅[2011]3号)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探索建立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步骤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各市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按分批进行。2013年,青岛、临沂和莱芜三市首批参加试点;2014年,济南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聊城市、德州市和滨州市加入试点;2015年,枣庄市、烟台市和菏泽市加入试点。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开发设计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系统,保障我省教师资格5年后定期注册实行全过程网上运行和无纸化办公,方便教师和基层。2013年试点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七、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今年参与试点的青岛、临沂、莱芜三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二)青岛、临沂、莱芜三市要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吕玉明,联系电话:0531-86417268,邮箱:lvym001@163.com。

(三)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培训拟定于10月下旬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2013年首次注册申办流程

1.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本人签字。

2.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至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为申请人出具2012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3.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4.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5.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后,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八、本方案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7篇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3〕9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依法治教能力,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着力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升,努力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目标

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凸显教育教学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省、市、县、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与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实施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依法举办的上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研机构所有在岗在编教师须参加定期注册。

四、实施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进行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二)注册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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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③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②每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③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④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②在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③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②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③在一个注册周期内出现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三)注册时限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四)注册程序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②《教师资格证书》;③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提供);④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⑤五年的各考核证明;⑥符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1】1号)规定的教师培训证明;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缓定期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正补齐证明。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注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贴,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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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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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定期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②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五、保障措施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教师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干部人事处、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应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申诉制度,畅通教师申诉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不得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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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精选7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1篇一、注册范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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